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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 vs 222 自由辩论
您先告诉我,您提出的 3.8 这个数据是通过怎样的实验得出的,从何而来?这个数据是一场神经法学实验的结论,并非我方所捏造。
然后我想回应一下对方前面所提的问题。我方一直没有说过要提高法律惩罚的严重性,我方只是主张保持现状,而是您方在说想要降低犯罪成本,那不应该由您方来解释为什么要降低犯罪成本吗?
最后我想问您方的问题是,您方刚刚表示轻罪应该除去猥亵犯罪,认为它不属于轻罪。但轻罪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法学上的概念怎么能由您方随意定义呢?我方所查到的论文都表明轻罪是 3 年以下的犯罪,您方如何解释?
首先,您方那个实验既没说明控制了什么变量,也没说明相关情况,所以您方这个实验背景和现实是不一样的。
最后,关于轻罪的问题,我方依据最高法院的观点,轻罪不止取决于刑期长短,还涉及对社会影响大小。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包括您方提及的猥亵等性犯罪,都属于对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它们不属于轻罪,这是最高法的观点,我方不知道您方的定义从何而来。
我们再看一下下一个问题,您能告诉我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保护大众安全吗?您方一直说是最高法定的,可是根据我方查到的数据表明,最高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包括法条和刑法本身,也只说了轻罪是三年以下。我方怀疑您方的定义有问题、来源有问题。
此外,您方一直不承认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性,还一直给我方扣帽子,说我方提高了法律威慑性。于是我方给出一个数据,2010 年至 2015 年期间,意大利对部分轻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后来米兰大学研究显示,该区域的累犯率在政策实施后上升了 15%。也就是说,您方实施这个制度后,确实会降低犯罪成本,提高二次犯罪率,您方怎么看?您可以自己去查证这个数据。
您方一直揪着我方刚刚那个数据不放,却又觉得我方在揪您方的数据,您方有没有觉得自己有点不讲道理呢?我方认为法律的威慑性加上合理程度才能保障大众的安全。我方主张保留前科人员终身记录,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他们二次犯罪,而您方实行这个制度,二次犯罪率反而上升,又怎么能保障大众安全呢?
您方这个制度声称是为大众考虑,说不让有轻罪记录的人当外卖员、快递员是欺骗大众。但我们认为真正保护大众安全是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让大众感受到安全。我方主张取消轻罪前科限制,让他们能真正融入社会,找到一份工作,当他们能正常生活、赚到钱的时候,犯罪率自然会降低,大众也就真正安全了。
我再问您,如果今天我父亲家暴我和我的母亲,我想举报我的父亲,但他一旦被判罪,会影响到我后来的考公考编,您怎么看待这个事情对我来说是否公平?
首先,我们有相关数据证明,考公考编如果父母有犯罪记录,只有普通岗位的考试不受影响,只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岗位不可以考。而且您方把前科消灭制度定义为将犯罪记录封存起来,您方定义的合理性是什么?如果您方要直接信任他们,为什么不直接消除记录,这说明您方也不信任这群人。我方是将犯罪记录保留在公安机关,让企业和个人看不到这些记录,这样如果他们再次犯罪,可以进行相应处理。
您能再告诉我,考编真的不受父母牵连吗?但据我们了解,只要父母三代以内有犯罪记录,子女考编就会受影响。在我所说的情形下,我举报父亲,却导致我后辈子不能考公考编,我的权利得到保障了吗?
我方的数据已经表明,普通岗位考公考编不受父母犯罪记录限制,您方还要质疑我们的数据吗?还有您方刚才一直提到,目标是降低二次犯罪率,但我方的数据显示有些国家在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后,二次犯罪率上升了,您方怎么解释?
所以您方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不取消前科对后代孩子的牵连作用很大,对他们也不公平,是对他们人权的不保障。现在问您方,您方是否觉得取消前科记录后,企业做背调会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我方怎么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了?我方已经强调过 3 遍,普通岗位的考公考编并不受父母的犯罪记录限制。其次,您方请不要回避问题,有些国家实行前科消除制度之后,二次犯罪率上升,您方如何解释?当今中国的国情和他国国情一样吗?您方考虑过没有?
我再问您方,企业做背调到底需不需要成本?现在企业并不需要花费成本做背调,反而是您方实行这个制度后企业才需要花费成本做背调。因为有这样的成本,企业会给每个面试者做背调,这样才能消除歧视的土壤,这正是我方实行这个政策所带来的利好,也是您方政策的弊端。
我再来问对方辩友,如果今天因为我父亲家暴我,导致我没有办法考公,那这个事情对我来说公平吗?我们不是因为要花成本做背调就废除这个政策,时间到。
辩题:111 vs 222 自由辩论
您先告诉我,您提出的 3.8 这个数据是通过怎样的实验得出的,从何而来?这个数据是一场神经法学实验的结论,并非我方所捏造。
然后我想回应一下对方前面所提的问题。我方一直没有说过要提高法律惩罚的严重性,我方只是主张保持现状,而是您方在说想要降低犯罪成本,那不应该由您方来解释为什么要降低犯罪成本吗?
最后我想问您方的问题是,您方刚刚表示轻罪应该除去猥亵犯罪,认为它不属于轻罪。但轻罪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法学上的概念怎么能由您方随意定义呢?我方所查到的论文都表明轻罪是 3 年以下的犯罪,您方如何解释?
首先,您方那个实验既没说明控制了什么变量,也没说明相关情况,所以您方这个实验背景和现实是不一样的。
最后,关于轻罪的问题,我方依据最高法院的观点,轻罪不止取决于刑期长短,还涉及对社会影响大小。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包括您方提及的猥亵等性犯罪,都属于对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它们不属于轻罪,这是最高法的观点,我方不知道您方的定义从何而来。
我们再看一下下一个问题,您能告诉我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保护大众安全吗?您方一直说是最高法定的,可是根据我方查到的数据表明,最高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包括法条和刑法本身,也只说了轻罪是三年以下。我方怀疑您方的定义有问题、来源有问题。
此外,您方一直不承认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性,还一直给我方扣帽子,说我方提高了法律威慑性。于是我方给出一个数据,2010 年至 2015 年期间,意大利对部分轻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后来米兰大学研究显示,该区域的累犯率在政策实施后上升了 15%。也就是说,您方实施这个制度后,确实会降低犯罪成本,提高二次犯罪率,您方怎么看?您可以自己去查证这个数据。
您方一直揪着我方刚刚那个数据不放,却又觉得我方在揪您方的数据,您方有没有觉得自己有点不讲道理呢?我方认为法律的威慑性加上合理程度才能保障大众的安全。我方主张保留前科人员终身记录,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他们二次犯罪,而您方实行这个制度,二次犯罪率反而上升,又怎么能保障大众安全呢?
您方这个制度声称是为大众考虑,说不让有轻罪记录的人当外卖员、快递员是欺骗大众。但我们认为真正保护大众安全是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让大众感受到安全。我方主张取消轻罪前科限制,让他们能真正融入社会,找到一份工作,当他们能正常生活、赚到钱的时候,犯罪率自然会降低,大众也就真正安全了。
我再问您,如果今天我父亲家暴我和我的母亲,我想举报我的父亲,但他一旦被判罪,会影响到我后来的考公考编,您怎么看待这个事情对我来说是否公平?
首先,我们有相关数据证明,考公考编如果父母有犯罪记录,只有普通岗位的考试不受影响,只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岗位不可以考。而且您方把前科消灭制度定义为将犯罪记录封存起来,您方定义的合理性是什么?如果您方要直接信任他们,为什么不直接消除记录,这说明您方也不信任这群人。我方是将犯罪记录保留在公安机关,让企业和个人看不到这些记录,这样如果他们再次犯罪,可以进行相应处理。
您能再告诉我,考编真的不受父母牵连吗?但据我们了解,只要父母三代以内有犯罪记录,子女考编就会受影响。在我所说的情形下,我举报父亲,却导致我后辈子不能考公考编,我的权利得到保障了吗?
我方的数据已经表明,普通岗位考公考编不受父母犯罪记录限制,您方还要质疑我们的数据吗?还有您方刚才一直提到,目标是降低二次犯罪率,但我方的数据显示有些国家在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后,二次犯罪率上升了,您方怎么解释?
所以您方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不取消前科对后代孩子的牵连作用很大,对他们也不公平,是对他们人权的不保障。现在问您方,您方是否觉得取消前科记录后,企业做背调会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我方怎么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了?我方已经强调过 3 遍,普通岗位的考公考编并不受父母的犯罪记录限制。其次,您方请不要回避问题,有些国家实行前科消除制度之后,二次犯罪率上升,您方如何解释?当今中国的国情和他国国情一样吗?您方考虑过没有?
我再问您方,企业做背调到底需不需要成本?现在企业并不需要花费成本做背调,反而是您方实行这个制度后企业才需要花费成本做背调。因为有这样的成本,企业会给每个面试者做背调,这样才能消除歧视的土壤,这正是我方实行这个政策所带来的利好,也是您方政策的弊端。
我再来问对方辩友,如果今天因为我父亲家暴我,导致我没有办法考公,那这个事情对我来说公平吗?我们不是因为要花成本做背调就废除这个政策,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验是可以直接要求新的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那你方说实行之后会上升其被调查成本,这样不会让社会更复杂了吗?
而且,你方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了前科制度并不会危害自身,有前科者是可以考普通岗位的。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直接取消这个前科制度呢?
我刚才也提到,当今中国只有医疗、教育、法律、金融等行业禁止有前科人员进入。所以这其实根本不属于前科制度的范畴,而是社会文化对于这部分人的排斥。因此,这个制度并不能消除社会文化层面的歧视,而且这种歧视归根结底或许是因为个人自身的问题。
此外,我方所说的影响并没有你方说的那么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率逐渐上升,到2019年达到62%。企业应该有知情权,报告前科的义务只是让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岗位需求来决定是否录用该员工。例如,我当然不希望一个曾经盗窃过公司财物的人来我的公司工作。
而且,这些默认形成的规则其实并不属于前科制度,而更像是法律的一种威慑力,属于社会文化的范畴。把前科记录消灭以后,这种文化不仅不会消失,还有可能导致不信任的泛化。本来有前科时,这种评估只针对犯罪者本人,一旦前科被消灭,这种不信任可能会扩展到其他人身上。
我方已经从多个方面向你方强调了前科制度震慑力的重要性。神经学企业研究表明,人类对于终身污点的恐惧程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前科制度是法律政策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中不确定因素众多,导致社会安定感降低。芝加哥大学2019年的社会实验显示,前科公示制度使居民互助率提高22%,因为确定性的风险认知反而降低了排斥心理,信息透明才是和谐社会的催化剂。
我方已经表明,有前科人员找不到工作是因为他们社交能力弱,就业能力水平较低。87.8%的刑满释放人员学历只有初中及以下,或者是高中、中专。在这个知识化的时代,前科制度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大部分普通大众的权利。
对方辩友说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之后,可以给他们一次机会。但问题在于,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后,安分守己一辈子的老实人和坐过监狱的犯罪分子有什么区别呢?其次,会不会有越来越多人觉得犯罪之后代价很低,从而怀有侥幸心理去选择犯罪呢?
假如今天有一个人不断对我进行言语骚扰,在有前科制度时,我会因为害怕留下前科而不敢动手;但前科消灭后,我便不再有这个顾虑,反正就是再蹲几个月监狱。
再者,对方可能会提到有些人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的罪,但事实真是如此吗?那些家暴、猥亵的人,他们真的不知情吗?显然不是。
所以,我方坚决认为不实行新的前科消灭制度,才能使社会更加公平,犯罪率降低。只有保留前科制度,才能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管制,我们才能拥有安全的生活。
验是可以直接要求新的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那你方说实行之后会上升其被调查成本,这样不会让社会更复杂了吗?
而且,你方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了前科制度并不会危害自身,有前科者是可以考普通岗位的。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直接取消这个前科制度呢?
我刚才也提到,当今中国只有医疗、教育、法律、金融等行业禁止有前科人员进入。所以这其实根本不属于前科制度的范畴,而是社会文化对于这部分人的排斥。因此,这个制度并不能消除社会文化层面的歧视,而且这种歧视归根结底或许是因为个人自身的问题。
此外,我方所说的影响并没有你方说的那么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率逐渐上升,到2019年达到62%。企业应该有知情权,报告前科的义务只是让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岗位需求来决定是否录用该员工。例如,我当然不希望一个曾经盗窃过公司财物的人来我的公司工作。
而且,这些默认形成的规则其实并不属于前科制度,而更像是法律的一种威慑力,属于社会文化的范畴。把前科记录消灭以后,这种文化不仅不会消失,还有可能导致不信任的泛化。本来有前科时,这种评估只针对犯罪者本人,一旦前科被消灭,这种不信任可能会扩展到其他人身上。
我方已经从多个方面向你方强调了前科制度震慑力的重要性。神经学企业研究表明,人类对于终身污点的恐惧程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前科制度是法律政策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中不确定因素众多,导致社会安定感降低。芝加哥大学2019年的社会实验显示,前科公示制度使居民互助率提高22%,因为确定性的风险认知反而降低了排斥心理,信息透明才是和谐社会的催化剂。
我方已经表明,有前科人员找不到工作是因为他们社交能力弱,就业能力水平较低。87.8%的刑满释放人员学历只有初中及以下,或者是高中、中专。在这个知识化的时代,前科制度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大部分普通大众的权利。
对方辩友说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之后,可以给他们一次机会。但问题在于,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后,安分守己一辈子的老实人和坐过监狱的犯罪分子有什么区别呢?其次,会不会有越来越多人觉得犯罪之后代价很低,从而怀有侥幸心理去选择犯罪呢?
假如今天有一个人不断对我进行言语骚扰,在有前科制度时,我会因为害怕留下前科而不敢动手;但前科消灭后,我便不再有这个顾虑,反正就是再蹲几个月监狱。
再者,对方可能会提到有些人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的罪,但事实真是如此吗?那些家暴、猥亵的人,他们真的不知情吗?显然不是。
所以,我方坚决认为不实行新的前科消灭制度,才能使社会更加公平,犯罪率降低。只有保留前科制度,才能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管制,我们才能拥有安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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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好。轻罪即除去恶性犯罪外,判处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报告》指出,20多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比重持续上升,轻罪比例从1999年的54%上升到了2023年的82%。如何处理轻罪人群成为了当前司法工作的重点。
所谓前科制度,源于《刑法》第100条规定。按要求,刑满释放人员需要在就业、入伍时报备犯罪记录。由于刑满释放人员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他们在择业、升学等方面往往遭遇歧视,甚至牵连子女的入学和就业。
我方认为,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轻罪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允许其向司法部门申请消灭前科,经司法部门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改造状况后,可批准消除前科。消除前科后的犯罪者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公安机关可依法通过内部系统检索个人的犯罪记录,以便在罪犯重犯后进行有效重罚。
具体理由有二: 第一,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防止轻罪重罚,保障人权。《刑法》第5条规定,我国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然而,在前科制度下,无论罪行轻重,犯人的终身都被打上犯罪的标签,这种轻罪重罚的行为伤害了司法公正。2014年,于洋组织了几个哥们儿揽活,由于他只有小学文凭,误收了医院的中介费,也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于洋准备重新做人,可前科让他在社会上饱受歧视。他前后辗转了20份工作,饱受了歧视和冷遇。即便偶尔能找到工作,老板也只给他开一半工资,只因为他的前科可以让老板随意拿捏。一时的过错不应该用一生的黑暗、歧视与冷遇去弥补。只有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才能让司法重回公正,让重新做人不再成为口号,而是成为现实。
第二,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轻罪者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表示,面对大量的轻罪案件,我国实施的非常严苛的轻罪处罚,反而把轻罪者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轻罪者并不天生具有反社会人格,他们有着改邪归正的潜力,然而社会的歧视才把他们推向了再次犯罪的深渊。四川省监狱调查发现,有34.33%的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企业的歧视,许多企业要求员工没有前科,他们连门槛最低的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都做不了,阳光大道向他们关上了门,只有违法犯罪的团伙向他们敞开了怀抱。在这样的环境下,好人也会变成坏人,更何况是经受过打击的刑满释放人员。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当社会给予轻罪者冰冷,轻罪者就只能回应以报复;当社会给予轻罪者温暖,轻罪者才能回应以善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谢谢主席,各位好。轻罪即除去恶性犯罪外,判处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报告》指出,20多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比重持续上升,轻罪比例从1999年的54%上升到了2023年的82%。如何处理轻罪人群成为了当前司法工作的重点。
所谓前科制度,源于《刑法》第100条规定。按要求,刑满释放人员需要在就业、入伍时报备犯罪记录。由于刑满释放人员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他们在择业、升学等方面往往遭遇歧视,甚至牵连子女的入学和就业。
我方认为,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轻罪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允许其向司法部门申请消灭前科,经司法部门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改造状况后,可批准消除前科。消除前科后的犯罪者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公安机关可依法通过内部系统检索个人的犯罪记录,以便在罪犯重犯后进行有效重罚。
具体理由有二: 第一,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防止轻罪重罚,保障人权。《刑法》第5条规定,我国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然而,在前科制度下,无论罪行轻重,犯人的终身都被打上犯罪的标签,这种轻罪重罚的行为伤害了司法公正。2014年,于洋组织了几个哥们儿揽活,由于他只有小学文凭,误收了医院的中介费,也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于洋准备重新做人,可前科让他在社会上饱受歧视。他前后辗转了20份工作,饱受了歧视和冷遇。即便偶尔能找到工作,老板也只给他开一半工资,只因为他的前科可以让老板随意拿捏。一时的过错不应该用一生的黑暗、歧视与冷遇去弥补。只有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才能让司法重回公正,让重新做人不再成为口号,而是成为现实。
第二,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轻罪者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表示,面对大量的轻罪案件,我国实施的非常严苛的轻罪处罚,反而把轻罪者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轻罪者并不天生具有反社会人格,他们有着改邪归正的潜力,然而社会的歧视才把他们推向了再次犯罪的深渊。四川省监狱调查发现,有34.33%的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企业的歧视,许多企业要求员工没有前科,他们连门槛最低的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都做不了,阳光大道向他们关上了门,只有违法犯罪的团伙向他们敞开了怀抱。在这样的环境下,好人也会变成坏人,更何况是经受过打击的刑满释放人员。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当社会给予轻罪者冰冷,轻罪者就只能回应以报复;当社会给予轻罪者温暖,轻罪者才能回应以善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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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提及判断当前中国是否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标准,但从论述来看,可推测为是否有助于防止轻罪重罚、保障人权以及是否有助于轻罪者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谢谢主席,请问可以听得清我的声音吗?
可以,好,谢谢主席。首先问你第一个问题,您方对于轻罪的定义是什么?
是除去恶性犯罪外,判处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那您方对于恶性犯罪指的是什么?
是性犯罪和黑社会暴力行为。
你们为什么可以除去这些恶性犯罪?您方定义成这样的合理性是什么?
我方这样定义,是因为最高法院发文表示过,我方有理论依据。
我刚查到数据,您方认为非法拘禁属于你们的讨论范围之内吗?
那我们要看其判刑是否在3年以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可以判到3年以下的,您方真的觉得这部分人群能够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吗?
能够实行。因为首先保障了他们的人权,他们可能当时并不知道这个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实行这个制度,如果实行之后,我都不敢让送外卖的人把外卖送到我家门口,因为我害怕他是一个曾经犯过非法拘禁的人,他会不会下一秒就进入我家里对我进行伤害,您会觉得这样真的好吗?
但是我方认为,我方实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后,并不会让您觉得很害怕,因为只有打上了前科的标签,才会加剧信任危机。比如我在路上碰见一个人,我并不会怀疑他有没有犯过罪。
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政策实施后,社会公众对有轻罪前科人员的信任度会如何变化?
我们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实施后,社会上的人已经不知道其是否有过前科了。在没有实行这个制度的时候,普通大众也是查不到身边的人是否有过犯罪记录的。如果一个人他曾经犯过轻罪,比如盗窃或诈骗,前科消灭之后,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真的会降低吗?
我刚才已经给出论证了,因为我们轻罪前科消除了以后,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获得一份好的工作,从而犯罪者的幸福感上升,犯罪率自然会下降。
一些受害者还会因为犯罪者的前科消灭而感到不公平,他们认为犯罪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长期的后果。请问正方一辩,如何平衡受害者的权益和犯罪者前科消灭之间的关系?
轻罪者在监狱里已经受到了刑罚,但这个刑罚不一定要那么严厉。因为北京大学吴宇豪关于中国36年刑罚威慑的研究发现,刑罚的确定性能够起到显著的威慑作用,但刑罚的严厉性却未必能起到实质作用。我方有数据证明,威慑力即人类对于终身污点的恐惧程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所以前科制度是法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一个问题,刑法中对于累犯的认定会受到影响,因为情况相同……
谢谢主席,请问可以听得清我的声音吗?
可以,好,谢谢主席。首先问你第一个问题,您方对于轻罪的定义是什么?
是除去恶性犯罪外,判处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那您方对于恶性犯罪指的是什么?
是性犯罪和黑社会暴力行为。
你们为什么可以除去这些恶性犯罪?您方定义成这样的合理性是什么?
我方这样定义,是因为最高法院发文表示过,我方有理论依据。
我刚查到数据,您方认为非法拘禁属于你们的讨论范围之内吗?
那我们要看其判刑是否在3年以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可以判到3年以下的,您方真的觉得这部分人群能够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吗?
能够实行。因为首先保障了他们的人权,他们可能当时并不知道这个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实行这个制度,如果实行之后,我都不敢让送外卖的人把外卖送到我家门口,因为我害怕他是一个曾经犯过非法拘禁的人,他会不会下一秒就进入我家里对我进行伤害,您会觉得这样真的好吗?
但是我方认为,我方实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后,并不会让您觉得很害怕,因为只有打上了前科的标签,才会加剧信任危机。比如我在路上碰见一个人,我并不会怀疑他有没有犯过罪。
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政策实施后,社会公众对有轻罪前科人员的信任度会如何变化?
我们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实施后,社会上的人已经不知道其是否有过前科了。在没有实行这个制度的时候,普通大众也是查不到身边的人是否有过犯罪记录的。如果一个人他曾经犯过轻罪,比如盗窃或诈骗,前科消灭之后,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真的会降低吗?
我刚才已经给出论证了,因为我们轻罪前科消除了以后,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获得一份好的工作,从而犯罪者的幸福感上升,犯罪率自然会下降。
一些受害者还会因为犯罪者的前科消灭而感到不公平,他们认为犯罪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更长期的后果。请问正方一辩,如何平衡受害者的权益和犯罪者前科消灭之间的关系?
轻罪者在监狱里已经受到了刑罚,但这个刑罚不一定要那么严厉。因为北京大学吴宇豪关于中国36年刑罚威慑的研究发现,刑罚的确定性能够起到显著的威慑作用,但刑罚的严厉性却未必能起到实质作用。我方有数据证明,威慑力即人类对于终身污点的恐惧程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所以前科制度是法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一个问题,刑法中对于累犯的认定会受到影响,因为情况相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方对于轻罪的定义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消除指的是删除犯罪记录,不再保留档案。
近些年来,中国的犯罪状况和司法实践都呈现出轻罪化的发展趋势,但与此同时,也导致很多性质恶劣的罪行被判处了轻罪,例如家暴、猥亵等。消除轻罪前科,不仅动摇了法律的威严地位,还会影响到人民的安全。故我方判断标准为:当今中国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效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是则您方得证,不是则我方得证。
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率。前科制度作为一种惩罚机制,使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考虑到其行为的后果。当下,前科制度使犯人在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使其他人在犯罪前会更谨慎地评估犯罪成本,降低冲动犯罪的概率;犯罪后因种种实质性的不便,能够更加深刻地反思过错,还能够教育警示他人。
我方有一个例子,根据神经法学的实验,人们对长期污点的害怕程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这足以证明消除前科会降低犯罪成本。在考虑是否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我会考虑到出狱之后前科会不会影响我的生活,而前科消除却打消了我的顾虑,增加了我的侥幸心理。
在美国司法部研究报告关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中表明,美国部分州轻罪前科消灭后的几年,某些类型的轻罪犯罪率显著上升了约15% - 20%。复旦大学研究显示,该区域轻罪累犯率在政策实施后上升15%。轻罪前科消除降低了法律的威慑作用,降低了犯罪成本,许多潜在的犯罪者会产生侥幸心理,走上犯罪的道路,降低法律的震慑性与警示作用,不利于法制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其次,不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前科制度是维护公众社会权利的保障。
从个人角度来看,人们会出于自我保护的天性,对心中认为危险的人有一定防备心理,所以大众需要一定的知情权来保障个人利益。现在监狱的教化作用无法保证犯人是否真正地改过自新。比如,如果我是一个普通女性,打车时我需要知道这个司机有没有猥亵过他人;点外卖时,我需要知道掌握我家地址的陌生人有没有过故意伤人的前科。
从社会层面来看,消灭轻罪前科,意味着给予这些罪犯与无犯罪公民相同的信任,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也有可能危害到其他普通大众的利益和安全。如果让一个犯过盗窃罪的人去从事公务员等机密岗位,这无疑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做法。这种消灭轻罪前科的过度宽容,是对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的不公平,可能会让那些普通大众失去一定的保障安全的权利,被迫承担了更多的风险与隐患,不利于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方对于轻罪的定义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消除指的是删除犯罪记录,不再保留档案。
近些年来,中国的犯罪状况和司法实践都呈现出轻罪化的发展趋势,但与此同时,也导致很多性质恶劣的罪行被判处了轻罪,例如家暴、猥亵等。消除轻罪前科,不仅动摇了法律的威严地位,还会影响到人民的安全。故我方判断标准为:当今中国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效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是则您方得证,不是则我方得证。
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率。前科制度作为一种惩罚机制,使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考虑到其行为的后果。当下,前科制度使犯人在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这使其他人在犯罪前会更谨慎地评估犯罪成本,降低冲动犯罪的概率;犯罪后因种种实质性的不便,能够更加深刻地反思过错,还能够教育警示他人。
我方有一个例子,根据神经法学的实验,人们对长期污点的害怕程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这足以证明消除前科会降低犯罪成本。在考虑是否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我会考虑到出狱之后前科会不会影响我的生活,而前科消除却打消了我的顾虑,增加了我的侥幸心理。
在美国司法部研究报告关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中表明,美国部分州轻罪前科消灭后的几年,某些类型的轻罪犯罪率显著上升了约15% - 20%。复旦大学研究显示,该区域轻罪累犯率在政策实施后上升15%。轻罪前科消除降低了法律的威慑作用,降低了犯罪成本,许多潜在的犯罪者会产生侥幸心理,走上犯罪的道路,降低法律的震慑性与警示作用,不利于法制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其次,不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前科制度是维护公众社会权利的保障。
从个人角度来看,人们会出于自我保护的天性,对心中认为危险的人有一定防备心理,所以大众需要一定的知情权来保障个人利益。现在监狱的教化作用无法保证犯人是否真正地改过自新。比如,如果我是一个普通女性,打车时我需要知道这个司机有没有猥亵过他人;点外卖时,我需要知道掌握我家地址的陌生人有没有过故意伤人的前科。
从社会层面来看,消灭轻罪前科,意味着给予这些罪犯与无犯罪公民相同的信任,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也有可能危害到其他普通大众的利益和安全。如果让一个犯过盗窃罪的人去从事公务员等机密岗位,这无疑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做法。这种消灭轻罪前科的过度宽容,是对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的不公平,可能会让那些普通大众失去一定的保障安全的权利,被迫承担了更多的风险与隐患,不利于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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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四辩:您方提出法律需要公平公正,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轻罪者出狱后和重罪者一样受到一辈子的歧视,您觉得公平吗? 反方一辩:我方并不认为受到相同的对待就意味着不公平,因为他们都犯了罪。 正方四辩:他们犯罪的严重程度是一样的吗?所以您方是认为,只要两个人犯的不是相同程度的罪,那么他们出狱之后就不应该受到相同的对待,没错吧? 反方一辩:没错,这就是我方今天所说的,我方认为一个人所犯的错误应该和他所受的惩罚相匹配,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
正方四辩:您方很在意前科制度的威慑作用,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么人们应该要知道这个制度会带来的犯罪的严重后果,才会受到威慑,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今天中央司法警察学院研究发现,只有24%的犯罪者在犯罪的时候清楚自己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绝大多数罪犯连自己具体犯了什么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不知道。也就是说,人们都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威慑作用体现在哪里呢? 反方一辩:人们确实不知道自己出狱之后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刑罚,人们只知道自己会留下终身的前科。就像我方所举的数据,人们对于长期污点的害怕程度是对于短期惩罚的3.8倍,这不恰恰就能说明我方所认为的应该留存前科吗?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就是告诉我,大家其实很害怕,但您没有告诉我它对于罪犯的威慑作用体现在哪里。下一个问题,今天我们面对面走过来一个人,他头顶上会显示自己的前科吗?并不会。所以为什么实行了这个制度以后,我们就会害怕遇到的每一个人,害怕我们遇到的每一个司机,害怕我们遇到的每个路边摊老板,这种猜忌来源于哪里? 反方一辩:首先,这并不是猜忌,是一种对于自身合理的防护。其次,对方也认同,现在许多行业会因为你有前科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你的准入。所以说当我看到一个人去从事公务员、某些重要的,或者说外卖员这些可能会接触到我的行业时,我会认为他是安全的。 正方四辩:在我看来,我去路边摊买烤冷面,我会在意这个老板有没有过前科吗? 反方一辩:我方指的是那些会和我有直接接触的,比如说给我开车、给我送外卖,我方并没有举路边摊、路人这种例子。所以说现在我们不管是去超市也好……
正方四辩:您方提出法律需要公平公正,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轻罪者出狱后和重罪者一样受到一辈子的歧视,您觉得公平吗? 反方一辩:我方并不认为受到相同的对待就意味着不公平,因为他们都犯了罪。 正方四辩:他们犯罪的严重程度是一样的吗?所以您方是认为,只要两个人犯的不是相同程度的罪,那么他们出狱之后就不应该受到相同的对待,没错吧? 反方一辩:没错,这就是我方今天所说的,我方认为一个人所犯的错误应该和他所受的惩罚相匹配,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
正方四辩:您方很在意前科制度的威慑作用,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么人们应该要知道这个制度会带来的犯罪的严重后果,才会受到威慑,对不对?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今天中央司法警察学院研究发现,只有24%的犯罪者在犯罪的时候清楚自己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绝大多数罪犯连自己具体犯了什么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不知道。也就是说,人们都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威慑作用体现在哪里呢? 反方一辩:人们确实不知道自己出狱之后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刑罚,人们只知道自己会留下终身的前科。就像我方所举的数据,人们对于长期污点的害怕程度是对于短期惩罚的3.8倍,这不恰恰就能说明我方所认为的应该留存前科吗?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就是告诉我,大家其实很害怕,但您没有告诉我它对于罪犯的威慑作用体现在哪里。下一个问题,今天我们面对面走过来一个人,他头顶上会显示自己的前科吗?并不会。所以为什么实行了这个制度以后,我们就会害怕遇到的每一个人,害怕我们遇到的每一个司机,害怕我们遇到的每个路边摊老板,这种猜忌来源于哪里? 反方一辩:首先,这并不是猜忌,是一种对于自身合理的防护。其次,对方也认同,现在许多行业会因为你有前科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你的准入。所以说当我看到一个人去从事公务员、某些重要的,或者说外卖员这些可能会接触到我的行业时,我会认为他是安全的。 正方四辩:在我看来,我去路边摊买烤冷面,我会在意这个老板有没有过前科吗? 反方一辩:我方指的是那些会和我有直接接触的,比如说给我开车、给我送外卖,我方并没有举路边摊、路人这种例子。所以说现在我们不管是去超市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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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今天对方很看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威慑力的作用,那我们就来看法律威慑力。
对方今天表示要扩大其影响力,以提高人们对于法律的威慑力,可事实真是如此吗?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研究团队关于中国36年刑法研究发现,监禁率每提高1%,每十万人就会增加25个盗窃案件。这说明惩罚并非越严重就越有遏制犯罪的作用。
并且,如今中国已进入轻罪时代,很多以前未列入刑罚的罪行,比如酒驾,现在已列入刑罚。酒驾入刑,其威慑力已体现在违法者要蹲监狱这件事上,所以我们不需要再给违法者一生贴上“罪犯”的标签,让其一生无法找到工作、无法真正融入社会。我方认为,这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二,威慑力的作用依赖大众的认可。若要提高法律威慑力,就把所有刑罚都改成死刑,这显然不合理,只会加重大众对法律的怀疑,导致社会撕裂。
再看四川省监狱的调查,有34.33%的刑满释放人员因企业歧视而重新犯罪。34.33%是什么概念呢?50万人中,会有17万多人重新犯罪。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在于,企业现在要求开具无犯罪证明。如果不取消轻罪前科报告制度,他们就无法开具该证明,企业会一票否决,甚至不考察其能力就拒绝他们。当他们连外卖员、快递员这类基础性工作都无法从事时,就无法真正融入社会。当阳光大道对他们关闭,他们可能就会重返犯罪道路,重新犯罪率也会提高。他们出狱后被各种排斥,觉得和有相同经历的人在一起,对方才不会看不起自己。由此可见……
主席,今天对方很看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威慑力的作用,那我们就来看法律威慑力。
对方今天表示要扩大其影响力,以提高人们对于法律的威慑力,可事实真是如此吗?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研究团队关于中国36年刑法研究发现,监禁率每提高1%,每十万人就会增加25个盗窃案件。这说明惩罚并非越严重就越有遏制犯罪的作用。
并且,如今中国已进入轻罪时代,很多以前未列入刑罚的罪行,比如酒驾,现在已列入刑罚。酒驾入刑,其威慑力已体现在违法者要蹲监狱这件事上,所以我们不需要再给违法者一生贴上“罪犯”的标签,让其一生无法找到工作、无法真正融入社会。我方认为,这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二,威慑力的作用依赖大众的认可。若要提高法律威慑力,就把所有刑罚都改成死刑,这显然不合理,只会加重大众对法律的怀疑,导致社会撕裂。
再看四川省监狱的调查,有34.33%的刑满释放人员因企业歧视而重新犯罪。34.33%是什么概念呢?50万人中,会有17万多人重新犯罪。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在于,企业现在要求开具无犯罪证明。如果不取消轻罪前科报告制度,他们就无法开具该证明,企业会一票否决,甚至不考察其能力就拒绝他们。当他们连外卖员、快递员这类基础性工作都无法从事时,就无法真正融入社会。当阳光大道对他们关闭,他们可能就会重返犯罪道路,重新犯罪率也会提高。他们出狱后被各种排斥,觉得和有相同经历的人在一起,对方才不会看不起自己。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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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在轻罪时代,不需要给违法者一生贴上“罪犯”标签,否则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下面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开口即计时,有请。
第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您方刚刚一辩稿中提到了关于前科的定义,您方所划定的那一部分恶性犯罪,其合理性在哪里?为什么黑恶势力犯罪、性侵犯罪不属于轻罪的范围?我国轻罪本身是指三年以下量刑的犯罪,我方查阅资料发现,猥亵、非法拘禁、故意杀人都可能对应三年以下量刑,您方为什么能把这些划出去?我方认为您方这个定义不合理。
下一个问题,您方消灭这个制度,就会失去法律定罪量刑的作用,您方如何保证?您刚刚所说的是法律的确定性。我想问一下,现在定罪量刑看的就是前科,一旦前科消灭之后,这个人二次犯罪就不能依据前科对他进行定罪量刑了,所以您方的做法会使法律失去这一作用。
再一个问题,针对于您方一直认为法律的威慑力会下降,您方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正方二辩:很方便回答您上一个问题,我方今天所说的这个制度是公安有存档前科的,平常人看不见,但是如果此人再次犯罪被抓进去之后,可以调查他之前的资料,若发现他有前科,就可以对他从重判罚,我方为什么会失去这部分威慑力呢?
反方三辩:可是您方没有说明合理性,您方并没有证明一定可以依据前科重新进行定罪量刑。而且我方一直在给您强调一个数据,人类对终身污名的恐惧强度是短期惩罚的 3.8 倍,也就是说这个前科消除之后,法律威慑性确实会下降。
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当前中国监狱改好率如何?我想问您,您觉得这些罪犯真的被改好了吗?
正方二辩:我们是有政策设计的,这部分人在狱里面会接受狱管教育,不管是专门设计的课程还是其他方式。他们作案释放之后,会有一年的观察期,如果这一年中他们有改好迹象,并且没有犯罪,就会为他们消灭前科,所以我认为您方的忧虑显然是杞人忧天。
反方三辩:但是我方查到了很多数据,许多国家在实行这个制度之后,二次犯罪率都有所上升,也就是说您方的这个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再一个问题,我方认为实行这个制度之后会造成社会的信任危机,您方如何解决?
正方二辩:首先您方要告诉我,您所说的数据是什么,不要空口无凭。现在对方认为有前科的人连基础工作都找不到,无法融入社会,又怎么跟别人建立良好关系、保证信任关系呢?可是根据我方查到的数据表明,当前因有前科不能从事的岗位其实只有教育、医疗、司法部门,就业其实……
下面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开口即计时,有请。
第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您方刚刚一辩稿中提到了关于前科的定义,您方所划定的那一部分恶性犯罪,其合理性在哪里?为什么黑恶势力犯罪、性侵犯罪不属于轻罪的范围?我国轻罪本身是指三年以下量刑的犯罪,我方查阅资料发现,猥亵、非法拘禁、故意杀人都可能对应三年以下量刑,您方为什么能把这些划出去?我方认为您方这个定义不合理。
下一个问题,您方消灭这个制度,就会失去法律定罪量刑的作用,您方如何保证?您刚刚所说的是法律的确定性。我想问一下,现在定罪量刑看的就是前科,一旦前科消灭之后,这个人二次犯罪就不能依据前科对他进行定罪量刑了,所以您方的做法会使法律失去这一作用。
再一个问题,针对于您方一直认为法律的威慑力会下降,您方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正方二辩:很方便回答您上一个问题,我方今天所说的这个制度是公安有存档前科的,平常人看不见,但是如果此人再次犯罪被抓进去之后,可以调查他之前的资料,若发现他有前科,就可以对他从重判罚,我方为什么会失去这部分威慑力呢?
反方三辩:可是您方没有说明合理性,您方并没有证明一定可以依据前科重新进行定罪量刑。而且我方一直在给您强调一个数据,人类对终身污名的恐惧强度是短期惩罚的 3.8 倍,也就是说这个前科消除之后,法律威慑性确实会下降。
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当前中国监狱改好率如何?我想问您,您觉得这些罪犯真的被改好了吗?
正方二辩:我们是有政策设计的,这部分人在狱里面会接受狱管教育,不管是专门设计的课程还是其他方式。他们作案释放之后,会有一年的观察期,如果这一年中他们有改好迹象,并且没有犯罪,就会为他们消灭前科,所以我认为您方的忧虑显然是杞人忧天。
反方三辩:但是我方查到了很多数据,许多国家在实行这个制度之后,二次犯罪率都有所上升,也就是说您方的这个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再一个问题,我方认为实行这个制度之后会造成社会的信任危机,您方如何解决?
正方二辩:首先您方要告诉我,您所说的数据是什么,不要空口无凭。现在对方认为有前科的人连基础工作都找不到,无法融入社会,又怎么跟别人建立良好关系、保证信任关系呢?可是根据我方查到的数据表明,当前因有前科不能从事的岗位其实只有教育、医疗、司法部门,就业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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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应一下您方就业歧视的问题。您方意思是就业歧视的原因是前科。而我方调查显示,79%的刑释人员社交能力平均为弱等级,整体呈现较弱特征;87.1%的刑释人员就业能力水平处于中等以下,整体低于求职者平均水平;87.8%的刑释人员学历集中在初中以下和高中或中专,学历普遍偏低。所以,出狱人员找不到工作不是因为他们有前科,而是他们因坐牢导致技能下降。
还有您方刚才一直强调的社会歧视,我方认为人们产生社会歧视并非因为前科制度,而是口口相传。难道您方在得知对面的人有前科、犯过罪,是因为前科制度吗?您方会莫名去查人家的前科记录吗?而且现在只能查到自己的前科记录,不能查到别人的。
您方所说的犯罪成本降低,执行轻罪前科制度意味着犯罪成本的降低。这些罪犯的犯罪记录消灭以后,他们能够像没有犯过罪的人一样生活。美国司法部研究报告关于轻罪前科消灭对犯罪率的影响表明,美国部分州轻罪前科消灭后的几年,轻罪犯犯罪率上升了15% - 20%。
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人会权衡犯罪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如果犯罪成本高于预期收益,人们就会克制自己犯罪的欲望。而前科制度的威慑力一旦瓦解,后果严重。神经法学实验提出,人们对长期污点的恐惧程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由此可以看出前科制度有着很高的震慑力。而前科制度的消除会大大削弱这部分法律的震慑力,也体现出该制度对于犯罪的完全信任和宽容,会让潜在犯罪者抱有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所以,我方认为您方政策的弊端远远大于政策所带来的好处。谢谢!
先回应一下您方就业歧视的问题。您方意思是就业歧视的原因是前科。而我方调查显示,79%的刑释人员社交能力平均为弱等级,整体呈现较弱特征;87.1%的刑释人员就业能力水平处于中等以下,整体低于求职者平均水平;87.8%的刑释人员学历集中在初中以下和高中或中专,学历普遍偏低。所以,出狱人员找不到工作不是因为他们有前科,而是他们因坐牢导致技能下降。
还有您方刚才一直强调的社会歧视,我方认为人们产生社会歧视并非因为前科制度,而是口口相传。难道您方在得知对面的人有前科、犯过罪,是因为前科制度吗?您方会莫名去查人家的前科记录吗?而且现在只能查到自己的前科记录,不能查到别人的。
您方所说的犯罪成本降低,执行轻罪前科制度意味着犯罪成本的降低。这些罪犯的犯罪记录消灭以后,他们能够像没有犯过罪的人一样生活。美国司法部研究报告关于轻罪前科消灭对犯罪率的影响表明,美国部分州轻罪前科消灭后的几年,轻罪犯犯罪率上升了15% - 20%。
犯罪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人会权衡犯罪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如果犯罪成本高于预期收益,人们就会克制自己犯罪的欲望。而前科制度的威慑力一旦瓦解,后果严重。神经法学实验提出,人们对长期污点的恐惧程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由此可以看出前科制度有着很高的震慑力。而前科制度的消除会大大削弱这部分法律的震慑力,也体现出该制度对于犯罪的完全信任和宽容,会让潜在犯罪者抱有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所以,我方认为您方政策的弊端远远大于政策所带来的好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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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反方二辩回答时间为1分30秒,开口计时,有请。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我听到您说骑士不是因为前科,而是因为口口相传就业拿神的技能(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假如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刚出狱,正准备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找一份正经工作。我去当保安,人家因我有前科而拒绝;送外卖,人家也不要,我处处遭受歧视。请教您方,这种歧视是不是会导致我更容易重新犯罪?
反方二辩:我们认为您方所说这种情况其实并不根属于前科制度所导致的,企业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谢谢。
正方三辩:我方有数据表明,2018年四川省监狱在调查时发现,本省34.33%的罪犯再次犯罪,就是因为找工作时被歧视。请问这34.33%的同仁,您怎么看待他们找工作的问题?
反方二辩:您方指出了歧视,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是因为前科制度。我方刚才想给您强调,您打断我了。企业是有这个知情权来保障自己公司的权益。您是一个小区的户主,您会希望有过暴力伤害行为的人在您小区当保安吗?
正方三辩:我方的数据显示,这些人再次犯罪最大的原因就是因为前科被歧视了。您方刚才给我的例子并没有说明是因为前科,而是因为就业歧视。我方再次强调,这种就业歧视并不专属于前科制度。我方的数据表明,这些人回归社会时,因为有前科受到歧视,所以在找工作时被拒绝,进而导致再次犯罪。所以,至少在再犯罪方面,前科制度提高了再犯罪率,他们再次犯罪是因为有前科受到了歧视。
正方三辩:第二,您方提到了威慑力的作用。请问对方辩友,法律越严苛,惩罚力度越大,法律的威慑力就越大吗?
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这样强调,我方没有这么说过。
正方三辩:那么,请问威慑力跟什么有关呢?我方刚才在争论的时候已经强调,犯罪行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人们会权衡犯罪的预期收益和犯罪成本。如果犯罪成本过高,他们就会因考虑到犯罪成本过高而放弃犯罪。就是您方认为前科制度没有什么威慑力,对吗?因为您方认为它的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并没有关系。所以按照您方的说法,前科制度完全可以取消,因为它根本就没有什么威慑力。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反方二辩回答时间为1分30秒,开口计时,有请。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我听到您说骑士不是因为前科,而是因为口口相传就业拿神的技能(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假如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刚出狱,正准备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找一份正经工作。我去当保安,人家因我有前科而拒绝;送外卖,人家也不要,我处处遭受歧视。请教您方,这种歧视是不是会导致我更容易重新犯罪?
反方二辩:我们认为您方所说这种情况其实并不根属于前科制度所导致的,企业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谢谢。
正方三辩:我方有数据表明,2018年四川省监狱在调查时发现,本省34.33%的罪犯再次犯罪,就是因为找工作时被歧视。请问这34.33%的同仁,您怎么看待他们找工作的问题?
反方二辩:您方指出了歧视,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是因为前科制度。我方刚才想给您强调,您打断我了。企业是有这个知情权来保障自己公司的权益。您是一个小区的户主,您会希望有过暴力伤害行为的人在您小区当保安吗?
正方三辩:我方的数据显示,这些人再次犯罪最大的原因就是因为前科被歧视了。您方刚才给我的例子并没有说明是因为前科,而是因为就业歧视。我方再次强调,这种就业歧视并不专属于前科制度。我方的数据表明,这些人回归社会时,因为有前科受到歧视,所以在找工作时被拒绝,进而导致再次犯罪。所以,至少在再犯罪方面,前科制度提高了再犯罪率,他们再次犯罪是因为有前科受到了歧视。
正方三辩:第二,您方提到了威慑力的作用。请问对方辩友,法律越严苛,惩罚力度越大,法律的威慑力就越大吗?
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这样强调,我方没有这么说过。
正方三辩:那么,请问威慑力跟什么有关呢?我方刚才在争论的时候已经强调,犯罪行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人们会权衡犯罪的预期收益和犯罪成本。如果犯罪成本过高,他们就会因考虑到犯罪成本过高而放弃犯罪。就是您方认为前科制度没有什么威慑力,对吗?因为您方认为它的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并没有关系。所以按照您方的说法,前科制度完全可以取消,因为它根本就没有什么威慑力。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将围绕两件事进行阐述。
第一件事,对方的很多攻击是针对假想目标的。对方有两层攻击。第一层,他们指出很多人会再次犯罪,比如公安系统没有犯罪记录。但即便在最高法的试点中,提到犯罪记录证明虽可开具,但公安机关能保留并调取相关记录,所以打击从犯、累犯是可行的。第二层,他们质疑一些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不应按轻罪处理。然而,在最高院的设计里,这类案件本身就不属于轻罪前科的范畴,因为其社会影响严重,即便刑期轻,也不能视为轻罪。所以,对方的这两层攻击是无效的。
第二件事,关于对方所说的大众权益维护。我方所呼吁的降低犯罪率才是对大众权益的真正保护。真正让大家安心的,不是欺骗大众,比如告知大家有犯罪前科的人做了外卖员,大家就会安心,而是社会犯罪率的切实降低。
对方辩友提到威慑作用,其底层逻辑是惩罚越重,威慑力越强,认为终身污点比短暂惩罚更具威慑力。但这是理想中的情况,并非中国的司法现实。依据北京大学吴宇豪的数据,刑罚程度高、惩罚成本高时,犯罪率会升高,原因是刑罚成本提高后,二次犯罪率会上升,很多人受打击后找不到出路,就会重新犯罪。我方提到西北政法大学研究中34%的人,对方称是企业歧视所致,但文章原文表明,这些人是因为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并非单纯因他们没能力,而是因无法获取该证明而不录用他们,这部分人因此可能成为新的罪犯。要让这部分人回归正常生活、降低犯罪率,官方首先不能歧视他们,让他们能找到好工作,这也是对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
感谢主席,问候对方辩友。
首先,关于轻罪的定义,您方今天一辩稿中提到轻罪定义是3年以下,但要排除恶性犯罪,您方这个定义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希望您方在自由辩的时候可以说明,是不是您方也觉得猥亵、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罪等,如果归入轻罪会对您方不利呢?可这些罪确实可能被判到3年以下。
其次,关于您方今天一直在强调的我方威慑力的问题。在您方看来,威慑力是越低越好吗?威慑力要低到杀了人只要道个歉就可以吗?而且我方并没有提高威慑力,只是保持原状,而您方降低了威慑力。我方一直强调的数据是,人类对终身污点的恐惧强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也就是说前科制度可以让这些人更加警醒。
接着是关于歧视的问题。今天您方也承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会去查哪些人有前科,所以其实并没有您想象的那么严重。包括就业方面,您方今天一直强调的30%的数据。您方说30%受到歧视,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70%没有受到歧视。而且现在法律明文规定有前科的人员不能从事的行业只有教育、医疗、执法、金融,很多公司不招有前科人员,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本身利益。有前科制度能让企业有足够的知情权,比如有过危险驾驶前科的人,滴滴公司可以选择不招他。一旦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企业就失去了这个知情权,但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和消费者安全,也会主动筛选有前科的人,这将会造成社会不信任的泛化。本来有前科时,这种评估只针对犯罪者,一旦前科被消灭,这种不信任将扩展到其他人身上。一个人简历上若有空白期,企业都会怀疑他是否曾经犯过罪。假如我只是因为得了抑郁症住院,出院后简历上有一段时间的空窗期,应聘岗位时,企业因空窗期怀疑我有前科而拒绝我入职,这对我来说公平吗?
我们今天倡导社会观念的改变,比如一个曾经危险驾驶的人,我们可以不让他当司机,但其他企业应该给他机会,因为他并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我们倡导更加开放包容的观念和文化,但企业仍应保有知情权,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和自身的利益。
我将围绕两件事进行阐述。
第一件事,对方的很多攻击是针对假想目标的。对方有两层攻击。第一层,他们指出很多人会再次犯罪,比如公安系统没有犯罪记录。但即便在最高法的试点中,提到犯罪记录证明虽可开具,但公安机关能保留并调取相关记录,所以打击从犯、累犯是可行的。第二层,他们质疑一些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不应按轻罪处理。然而,在最高院的设计里,这类案件本身就不属于轻罪前科的范畴,因为其社会影响严重,即便刑期轻,也不能视为轻罪。所以,对方的这两层攻击是无效的。
第二件事,关于对方所说的大众权益维护。我方所呼吁的降低犯罪率才是对大众权益的真正保护。真正让大家安心的,不是欺骗大众,比如告知大家有犯罪前科的人做了外卖员,大家就会安心,而是社会犯罪率的切实降低。
对方辩友提到威慑作用,其底层逻辑是惩罚越重,威慑力越强,认为终身污点比短暂惩罚更具威慑力。但这是理想中的情况,并非中国的司法现实。依据北京大学吴宇豪的数据,刑罚程度高、惩罚成本高时,犯罪率会升高,原因是刑罚成本提高后,二次犯罪率会上升,很多人受打击后找不到出路,就会重新犯罪。我方提到西北政法大学研究中34%的人,对方称是企业歧视所致,但文章原文表明,这些人是因为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并非单纯因他们没能力,而是因无法获取该证明而不录用他们,这部分人因此可能成为新的罪犯。要让这部分人回归正常生活、降低犯罪率,官方首先不能歧视他们,让他们能找到好工作,这也是对社会秩序稳定的保障。
感谢主席,问候对方辩友。
首先,关于轻罪的定义,您方今天一辩稿中提到轻罪定义是3年以下,但要排除恶性犯罪,您方这个定义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希望您方在自由辩的时候可以说明,是不是您方也觉得猥亵、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罪等,如果归入轻罪会对您方不利呢?可这些罪确实可能被判到3年以下。
其次,关于您方今天一直在强调的我方威慑力的问题。在您方看来,威慑力是越低越好吗?威慑力要低到杀了人只要道个歉就可以吗?而且我方并没有提高威慑力,只是保持原状,而您方降低了威慑力。我方一直强调的数据是,人类对终身污点的恐惧强度是短期惩罚的3.8倍,也就是说前科制度可以让这些人更加警醒。
接着是关于歧视的问题。今天您方也承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会去查哪些人有前科,所以其实并没有您想象的那么严重。包括就业方面,您方今天一直强调的30%的数据。您方说30%受到歧视,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70%没有受到歧视。而且现在法律明文规定有前科的人员不能从事的行业只有教育、医疗、执法、金融,很多公司不招有前科人员,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本身利益。有前科制度能让企业有足够的知情权,比如有过危险驾驶前科的人,滴滴公司可以选择不招他。一旦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企业就失去了这个知情权,但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和消费者安全,也会主动筛选有前科的人,这将会造成社会不信任的泛化。本来有前科时,这种评估只针对犯罪者,一旦前科被消灭,这种不信任将扩展到其他人身上。一个人简历上若有空白期,企业都会怀疑他是否曾经犯过罪。假如我只是因为得了抑郁症住院,出院后简历上有一段时间的空窗期,应聘岗位时,企业因空窗期怀疑我有前科而拒绝我入职,这对我来说公平吗?
我们今天倡导社会观念的改变,比如一个曾经危险驾驶的人,我们可以不让他当司机,但其他企业应该给他机会,因为他并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我们倡导更加开放包容的观念和文化,但企业仍应保有知情权,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和自身的利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消灭前科制度之后,犯罪记录是可以开具出来的。但是,公安机关可以做到封存或者调取犯罪记录。并且,我们可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犯罪信息平台,以便在一些关键时刻能够调取到曾经的累犯记录,让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参考以前的记录。
第二,关于你方提及的恶劣案件,我方认为这类案件不属于轻罪范畴。虽然其刑期在三年以内,但它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了其不属于轻罪行列。
第三,关于你方所说的威慑力下降的问题。你方有什么数据表明终身的污点更有威慑力呢?你们的实验是如何开展的呢?我方在之前的辩论中并未听到你方的相关论证,希望你方后续能给出论证。此外,你方对威慑力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你方认为威慑力提高,犯罪率就一定会下降,这不符合中国的司法现实。我方引用北京大学吴宇豪的数据,当代中国刑罚的重刑率每提高1%,每10万人中就会增加25个盗窃案件。这说明刑罚并非越重威慑作用越强,刑罚过重反而会导致犯罪率提高,这才是中国的司法现实。
第四,关于你方所说的社会信任问题。我方认为,只有政府让罪犯能够开具无犯罪证明,表达对他们的信任,企业才会信任他们。如果连政府都不信任他们,企业又怎会信任呢?这会导致社会对有前科的人产生怀疑和歧视,加深社会的刻板印象,使社会更加不稳定。
其次,如果隐藏犯罪记录,会使企业去查询有前科人员记录的成本变高,这会倒逼企业无法调查所有人的犯罪记录,从而使企业不能歧视所有人,减少人与人以及企业与前科人员之间的不信任,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具信任的社会,使社会更加稳定。并且,我方有相关理论支持,比如哈里斯的社会纽带理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他们与社会有稳固的联系。
消灭前科制度之后,犯罪记录是可以开具出来的。但是,公安机关可以做到封存或者调取犯罪记录。并且,我们可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犯罪信息平台,以便在一些关键时刻能够调取到曾经的累犯记录,让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参考以前的记录。
第二,关于你方提及的恶劣案件,我方认为这类案件不属于轻罪范畴。虽然其刑期在三年以内,但它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了其不属于轻罪行列。
第三,关于你方所说的威慑力下降的问题。你方有什么数据表明终身的污点更有威慑力呢?你们的实验是如何开展的呢?我方在之前的辩论中并未听到你方的相关论证,希望你方后续能给出论证。此外,你方对威慑力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你方认为威慑力提高,犯罪率就一定会下降,这不符合中国的司法现实。我方引用北京大学吴宇豪的数据,当代中国刑罚的重刑率每提高1%,每10万人中就会增加25个盗窃案件。这说明刑罚并非越重威慑作用越强,刑罚过重反而会导致犯罪率提高,这才是中国的司法现实。
第四,关于你方所说的社会信任问题。我方认为,只有政府让罪犯能够开具无犯罪证明,表达对他们的信任,企业才会信任他们。如果连政府都不信任他们,企业又怎会信任呢?这会导致社会对有前科的人产生怀疑和歧视,加深社会的刻板印象,使社会更加不稳定。
其次,如果隐藏犯罪记录,会使企业去查询有前科人员记录的成本变高,这会倒逼企业无法调查所有人的犯罪记录,从而使企业不能歧视所有人,减少人与人以及企业与前科人员之间的不信任,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具信任的社会,使社会更加稳定。并且,我方有相关理论支持,比如哈里斯的社会纽带理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为他们与社会有稳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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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首先第一点,对方今天从头到尾都很在意一个事情,即前科制度对于法律的威慑如何体现。
首先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关于对有前科者本人就业的影响。对方今天也承认了,前科对这些人的就业并没有太大影响,很多人找不到工作是因为学历低。既然第一层影响都如此微弱,那么其威慑力又体现在哪里呢?
第二层,这些有前科的人大多是中专、初中、高中学历,他们出狱后能从事什么工作呢?他们可能去当保安、开滴滴、送外卖,但这些行业都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我方给出的大概30%多的数据表明,很多人找不到工作,原因很明确,就是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所以可以看到,前科制度针对对方所说的这些中专、初高中学历的人,导致他们找不到工作,进而可能走上再犯罪的道路。
在监狱里,到处都写着“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出狱后,他们满心想着重新做人,但社会却根本不接受他们。比如去快递公司应聘,新的HR知道其有犯罪记录后,会对他们翻白眼并让他们离开。社会不接受他们,那么这种歧视的土壤该如何消除呢?
对方今天说前科消除制度会扩大歧视,要通过做背调来解决。但我方认为,做背调会增加成本,而企业是逐利的,不可能无限增加成本为每个面试者做背调,所以会缩减成本,不会进行那么细致的背调,这样反而能倒逼企业减轻歧视,逐渐缓解、消除这种歧视的土壤,这正是我方提出的前科消除制度所带来的利好。
接着说第二点,对方所说的威慑针对孩子。若孩子受到诸多限制,那威慑力又体现在哪里呢?我方已经阐述得很清楚,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是否是重刑、是否会影响一辈子,而在于刑罚的确定性。比如,人们知道自己犯罪后会蹲几个月监狱,这在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中,其实已经是很严重的事情了。对方整场辩论都处于一种反常识的状态。
非常感谢反方的辩友陪我们进行这场精彩的辩论。再次和大家见面,感觉大家变化很大,与我们第一次见到时的状态完全不同,也感谢大家参与这场辩论。
好,首先第一点,对方今天从头到尾都很在意一个事情,即前科制度对于法律的威慑如何体现。
首先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关于对有前科者本人就业的影响。对方今天也承认了,前科对这些人的就业并没有太大影响,很多人找不到工作是因为学历低。既然第一层影响都如此微弱,那么其威慑力又体现在哪里呢?
第二层,这些有前科的人大多是中专、初中、高中学历,他们出狱后能从事什么工作呢?他们可能去当保安、开滴滴、送外卖,但这些行业都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我方给出的大概30%多的数据表明,很多人找不到工作,原因很明确,就是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所以可以看到,前科制度针对对方所说的这些中专、初高中学历的人,导致他们找不到工作,进而可能走上再犯罪的道路。
在监狱里,到处都写着“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出狱后,他们满心想着重新做人,但社会却根本不接受他们。比如去快递公司应聘,新的HR知道其有犯罪记录后,会对他们翻白眼并让他们离开。社会不接受他们,那么这种歧视的土壤该如何消除呢?
对方今天说前科消除制度会扩大歧视,要通过做背调来解决。但我方认为,做背调会增加成本,而企业是逐利的,不可能无限增加成本为每个面试者做背调,所以会缩减成本,不会进行那么细致的背调,这样反而能倒逼企业减轻歧视,逐渐缓解、消除这种歧视的土壤,这正是我方提出的前科消除制度所带来的利好。
接着说第二点,对方所说的威慑针对孩子。若孩子受到诸多限制,那威慑力又体现在哪里呢?我方已经阐述得很清楚,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是否是重刑、是否会影响一辈子,而在于刑罚的确定性。比如,人们知道自己犯罪后会蹲几个月监狱,这在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中,其实已经是很严重的事情了。对方整场辩论都处于一种反常识的状态。
非常感谢反方的辩友陪我们进行这场精彩的辩论。再次和大家见面,感觉大家变化很大,与我们第一次见到时的状态完全不同,也感谢大家参与这场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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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