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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一辩·申论:
由于缺乏专门法律的规制和监管,虐待动物现象屡禁不止。为解决此问题,我方认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我方将从应然层面和具体设置上进行讨论。
首先,在应然层面上,我方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涉及到风化罪,即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罪行。在当今社会,动物多充当附属于人的角色,而非独立个体。大众普遍认知中,动物与人显然不同,但动物也绝非纯粹的物,因为动物是生命体,有血有肉。施虐者虐待动物时,其他社会大众能感同身受动物所承受的痛苦,会对其产生怜悯之心。这意味着施虐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甚至社会秩序。例如,2006年2月26日晚贴出的一组女子脚踩高跟鞋踩死猫全过程的视频,这一事件引起数万网友强烈愤懑和声讨,但因我国立法空白,无法制裁肇事者。长此以往,若任由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促成暴力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倘若青少年目睹动物被虐待的情形,会使青少年群体受到创伤,甚至扭曲他们的心理。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虐待动物行为侵犯的权益,更应被视为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施虐者对社会公众情感的损伤以及对破坏社会稳定和谐秩序的严重影响,应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对人的合法权益中的社会公众秩序的侵害,即它对社会造成了切实影响。推行立法在法意层面是解释得通的,而非仅仅出于公众情绪做出的回应式立法。且关于有伤风化的例子,如聚众淫乱罪,从客观、法律上讲,好像没有直接侵害某些人的权益,没有违背谁的意愿,但有伤风化,所以从情理层面和社会道德层面,也是被入罪的,这是有理可循的。
其次,我方阐述在我方观点中,虐待动物罪的认定要同时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两个要素。即只有通过虐待动物的行为来满足自身畸形的欲望或者情绪,并对动物产生了不良后果,才会被认为犯罪。
其一,要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管是明知而为之的直接故意,还是应知而为之的间接故意。例如,在东北的寒冷情境下,有一个宠物被冻死了,倘若这个宠物的主人只是想让它活动一下,没有想到它会被冻死,那么这个情况我们就不认为他是犯罪;倘若宠物主人是故意把它关在外面导致冻死,那就是犯罪。再如一些猫对洗澡可能会产生应激反应,但是它的主人不知道导致猫咪痛苦甚至死亡,我们不认为主人有罪;若主人明知却故意为之则有罪。
其二,要存在客观的虐待事实。比如一个人抱着虐待动物的心理,看到路边有一条狗对他又拽又扯,结果这条狗刚好误食了某个异物被卡住了喉咙,在这个人抱着虐待心理下的行为反而像是在打狗,那我们也不认定为这是一个犯罪行为。
最后,保护动物作为一种民众的意愿,也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例如,2023年5月18日,海鲜视频在微博上发布的关于是否支持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微博投票,有9740条支持立法,超九成的网友持立法态度;除公共保护法的民意调查,80%以上提议应该对虐待动物罪受限制。
谢谢。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一辩·申论:
由于缺乏专门法律的规制和监管,虐待动物现象屡禁不止。为解决此问题,我方认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我方将从应然层面和具体设置上进行讨论。
首先,在应然层面上,我方认为虐待动物的行为涉及到风化罪,即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罪行。在当今社会,动物多充当附属于人的角色,而非独立个体。大众普遍认知中,动物与人显然不同,但动物也绝非纯粹的物,因为动物是生命体,有血有肉。施虐者虐待动物时,其他社会大众能感同身受动物所承受的痛苦,会对其产生怜悯之心。这意味着施虐者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甚至社会秩序。例如,2006年2月26日晚贴出的一组女子脚踩高跟鞋踩死猫全过程的视频,这一事件引起数万网友强烈愤懑和声讨,但因我国立法空白,无法制裁肇事者。长此以往,若任由虐待动物事件发生,将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促成暴力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倘若青少年目睹动物被虐待的情形,会使青少年群体受到创伤,甚至扭曲他们的心理。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虐待动物行为侵犯的权益,更应被视为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包括施虐者对社会公众情感的损伤以及对破坏社会稳定和谐秩序的严重影响,应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对人的合法权益中的社会公众秩序的侵害,即它对社会造成了切实影响。推行立法在法意层面是解释得通的,而非仅仅出于公众情绪做出的回应式立法。且关于有伤风化的例子,如聚众淫乱罪,从客观、法律上讲,好像没有直接侵害某些人的权益,没有违背谁的意愿,但有伤风化,所以从情理层面和社会道德层面,也是被入罪的,这是有理可循的。
其次,我方阐述在我方观点中,虐待动物罪的认定要同时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两个要素。即只有通过虐待动物的行为来满足自身畸形的欲望或者情绪,并对动物产生了不良后果,才会被认为犯罪。
其一,要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管是明知而为之的直接故意,还是应知而为之的间接故意。例如,在东北的寒冷情境下,有一个宠物被冻死了,倘若这个宠物的主人只是想让它活动一下,没有想到它会被冻死,那么这个情况我们就不认为他是犯罪;倘若宠物主人是故意把它关在外面导致冻死,那就是犯罪。再如一些猫对洗澡可能会产生应激反应,但是它的主人不知道导致猫咪痛苦甚至死亡,我们不认为主人有罪;若主人明知却故意为之则有罪。
其二,要存在客观的虐待事实。比如一个人抱着虐待动物的心理,看到路边有一条狗对他又拽又扯,结果这条狗刚好误食了某个异物被卡住了喉咙,在这个人抱着虐待心理下的行为反而像是在打狗,那我们也不认定为这是一个犯罪行为。
最后,保护动物作为一种民众的意愿,也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例如,2023年5月18日,海鲜视频在微博上发布的关于是否支持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微博投票,有9740条支持立法,超九成的网友持立法态度;除公共保护法的民意调查,80%以上提议应该对虐待动物罪受限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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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虐待动物行为在应然层面损害社会公众权益,在具体认定上可明确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两个要素,且民众意愿倾向于入罪,所以虐待动物应该入罪。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问候主席,赞赏各位。问正方一辩,按照您方逻辑,因虐待动物存在人类道德问题,就要将虐待动物这类行为入罪,那为何随地吐痰这种不道德行为没有入罪呢?它也如您方所说,侵犯了人类道德伦理秩序。在我方看来,这些侵犯的伤害并没有那么大,虽不至于没有道德,但您方若觉得随地吐痰和虐待动物一样侵犯了人类道德伦理秩序,我方并没有这么说。随地吐痰造成的影响确实没有办法,比如看到一个人随地吐痰,会觉得这个人不卫生,就算您方假设有人看到有人随地吐痰,他也会随地吐痰,但我方所说的虐待动物,甚至可以扭曲青少年的心理,所以二者程度无法类比。
但是您方不可否定,随地吐痰和插队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所以说法律和道德虽然相辅相成,但区别还是很大的。如果将虐待动物入罪,很可能导致法律的膨胀,模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毕竟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的行为,这会威胁到法律的实行以及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影响法律的效力。您方考虑到了吗?
下一个问题,网络暴力、职场霸凌是不是违反道德行为,而且还直接危害了人的权利,但对方因为虐待动物违反道德就要入罪,而对这些其他行为视而不见,是不是法律制定逻辑的不合理?
正方一辩:首先,我方并不觉得,您说的这些行为对道德有侵害,我方认同,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关于入罪现象,您说的职场暴力,只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情况,国家还没有将其入罪,您不能否定,如果有一天国家是可能对其进行处理的,所以说我们现在只是论虐待动物这一现象,而且我方给出了类比,比如聚众淫乱犯罪这个东西,所以说我方对其在这个方面也一直说的不是单论道德,是有伤害性的,这个我方是有依据的,您应该重视我的这个论据。
反方二辩:那网络暴力和职场霸凌是不是也有伤害性,所以说对方的观点第一不如制止其他违反道德的行为紧迫,而且您方按照您方的观点,如果真的将虐待动物入罪了,成本考虑过了吗?这可能会浪费法律成本,是不可取的。
第三,目前法律对伤害他人宠物也有赔偿的规定,如果虐待动物入罪,如何与现有法律进行区分和衔接,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
反方二辩:一般刚才说是判断一个人故意还是不故意,怎么判断?您告诉一个政策。
正方一辩:首先判断故意还是不故意这个行为,就比如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个就是可以判断出来的,这个是在刑侦过程中,不管是可以通过一些图像都是可以查出来的。
反方二辩:对方是觉得,对方是觉得,您方是觉得啊,我因为这个动物去查它的故意与否是很困难的,但我方已经提出……好,感谢。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问候主席,赞赏各位。问正方一辩,按照您方逻辑,因虐待动物存在人类道德问题,就要将虐待动物这类行为入罪,那为何随地吐痰这种不道德行为没有入罪呢?它也如您方所说,侵犯了人类道德伦理秩序。在我方看来,这些侵犯的伤害并没有那么大,虽不至于没有道德,但您方若觉得随地吐痰和虐待动物一样侵犯了人类道德伦理秩序,我方并没有这么说。随地吐痰造成的影响确实没有办法,比如看到一个人随地吐痰,会觉得这个人不卫生,就算您方假设有人看到有人随地吐痰,他也会随地吐痰,但我方所说的虐待动物,甚至可以扭曲青少年的心理,所以二者程度无法类比。
但是您方不可否定,随地吐痰和插队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所以说法律和道德虽然相辅相成,但区别还是很大的。如果将虐待动物入罪,很可能导致法律的膨胀,模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毕竟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的行为,这会威胁到法律的实行以及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影响法律的效力。您方考虑到了吗?
下一个问题,网络暴力、职场霸凌是不是违反道德行为,而且还直接危害了人的权利,但对方因为虐待动物违反道德就要入罪,而对这些其他行为视而不见,是不是法律制定逻辑的不合理?
正方一辩:首先,我方并不觉得,您说的这些行为对道德有侵害,我方认同,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关于入罪现象,您说的职场暴力,只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情况,国家还没有将其入罪,您不能否定,如果有一天国家是可能对其进行处理的,所以说我们现在只是论虐待动物这一现象,而且我方给出了类比,比如聚众淫乱犯罪这个东西,所以说我方对其在这个方面也一直说的不是单论道德,是有伤害性的,这个我方是有依据的,您应该重视我的这个论据。
反方二辩:那网络暴力和职场霸凌是不是也有伤害性,所以说对方的观点第一不如制止其他违反道德的行为紧迫,而且您方按照您方的观点,如果真的将虐待动物入罪了,成本考虑过了吗?这可能会浪费法律成本,是不可取的。
第三,目前法律对伤害他人宠物也有赔偿的规定,如果虐待动物入罪,如何与现有法律进行区分和衔接,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
反方二辩:一般刚才说是判断一个人故意还是不故意,怎么判断?您告诉一个政策。
正方一辩:首先判断故意还是不故意这个行为,就比如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个就是可以判断出来的,这个是在刑侦过程中,不管是可以通过一些图像都是可以查出来的。
反方二辩:对方是觉得,对方是觉得,您方是觉得啊,我因为这个动物去查它的故意与否是很困难的,但我方已经提出……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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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好。
虐待动物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和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的行为。入罪是指在法律上经过严格程序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将无罪的人判为有罪,将轻罪的人判为重罪的行为。
首先,虐待动物入罪违背法律的本质。入罪要通过法律来实现,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从法律的本质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角度来看,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围绕着人类社会的运转搭建,诸如刑法中的各类罪名,无论是抢劫罪、诈骗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都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直接威胁人类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问题。而虐待动物行为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生命财产或其他法律权益,也未对社会秩序造成直接、实质性的破坏。倘若将其入罪,就偏离了法律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核心目标,会造成法律体系混乱和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同时,既有法律已经能够处理类似的案件,无需额外入法。早在2002年1月和2月,身为清华大学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大四学生的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先后用烧碱溶液和硫酸溶液,向黑熊、棕熊等进行投喂,导致三只黑熊、两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对刘海洋进行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四川成都发生了因琐事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后,4人因利用网络散布施暴者个人私密信息,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分局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无需浪费额外的司法资源。
第二,在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方面,界定虐待动物存在诸多困难。业界定义模糊不清,不同人对于何种行为构成虐待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人们可能会用较暴力的方式对待耕牛,但在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中被视为一种习惯做法,这种做法是为了让牛好好耕地,增加粮食产量,保障社会运行。就比如在一些传统的动物竞技活动中,如斗牛、斗鸡等,对于动物所受伤害是否属于虐待范畴,争议很大。这种模糊性会让执法者在判定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执法尺度不一,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道德与法律应保持合理界限。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具有广泛的约束性,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虐待动物更多是违背道德伦理。我们可以通过教育、舆论谴责的方式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对待动物的观念,一旦将其入罪,会导致法律过度进入道德领域,使原本依靠道德自律就能解决的问题变成了法律强制约束,这不仅会削弱道德的作用,还会让民众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
综上,无论是从法律的本质目的、实施的可操作性,还是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来看,虐待动物都不应该入罪。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各位好。
虐待动物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和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的行为。入罪是指在法律上经过严格程序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将无罪的人判为有罪,将轻罪的人判为重罪的行为。
首先,虐待动物入罪违背法律的本质。入罪要通过法律来实现,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从法律的本质与社会秩序的维护角度来看,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围绕着人类社会的运转搭建,诸如刑法中的各类罪名,无论是抢劫罪、诈骗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都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直接威胁人类权益和社会秩序的问题。而虐待动物行为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生命财产或其他法律权益,也未对社会秩序造成直接、实质性的破坏。倘若将其入罪,就偏离了法律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核心目标,会造成法律体系混乱和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同时,既有法律已经能够处理类似的案件,无需额外入法。早在2002年1月和2月,身为清华大学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大四学生的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先后用烧碱溶液和硫酸溶液,向黑熊、棕熊等进行投喂,导致三只黑熊、两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对刘海洋进行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四川成都发生了因琐事不成摔死小狗事件后,4人因利用网络散布施暴者个人私密信息,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分局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无需浪费额外的司法资源。
第二,在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方面,界定虐待动物存在诸多困难。业界定义模糊不清,不同人对于何种行为构成虐待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人们可能会用较暴力的方式对待耕牛,但在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中被视为一种习惯做法,这种做法是为了让牛好好耕地,增加粮食产量,保障社会运行。就比如在一些传统的动物竞技活动中,如斗牛、斗鸡等,对于动物所受伤害是否属于虐待范畴,争议很大。这种模糊性会让执法者在判定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执法尺度不一,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道德与法律应保持合理界限。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具有广泛的约束性,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虐待动物更多是违背道德伦理。我们可以通过教育、舆论谴责的方式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对待动物的观念,一旦将其入罪,会导致法律过度进入道德领域,使原本依靠道德自律就能解决的问题变成了法律强制约束,这不仅会削弱道德的作用,还会让民众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
综上,无论是从法律的本质目的、实施的可操作性,还是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来看,虐待动物都不应该入罪。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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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三辩: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请问对方辩友,您是否承认法律除本质之外还有社会规范作用? 反方一辩:承认。 正方三辩:虐待动物在社会层面带坏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伤害绝大部分有良知民众的情感,请问这是否需要入罪来惩罚虐待动物者,从而达到规范社会的目的? 反方一辩:警方一直在强调虐待动物有伤风化,有违背道德伦理、社会公序,但不能因为我们对动物有同理心,就采取不合理方式入罪,这对人是不公平的,不能因对动物有同理心而侵犯人的正常权益。 正方三辩:那些被虐待动物案例和视频伤害到的人,观看虐待动物视频后产生心理阴影的人,他们的人格权意识、心理健康权是否受到侵犯?您方刚才议论时说到用高跟鞋踩小猫的视频引起数万网友的同情愤慨,这就说明这个虐待视频引起了社会重视,如果在此基础上加以引导和教育,是不是反而有利于保护动物也保护人的权益呢? 正方三辩:下一个问题。您说虐待动物有其他罪名可达到惩治目的,那么虐待动物行为本身有没有专门罪名惩治呢? 反方一辩:我方没有调查,还请您告知。 正方三辩:在国内,就像您举的两个案例,虐待动物者涉及的只是破坏财物之类的罪名,并没有为他们虐待动物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任。这正证明了虐待动物入罪的不可实施性。就比如说您刚才强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比如有一头牛不耕地,我踢了它一下,它腿受伤了;和有一头牛站在那里,我踢了它,打断一下,他是否有虐待动物满足自己畸形欲望的恶意?再比如执法者在审判这个案件的时候,我就是出于满足自己的畸形欲望,但我不说、不承认,那执法者……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三辩: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请问对方辩友,您是否承认法律除本质之外还有社会规范作用? 反方一辩:承认。 正方三辩:虐待动物在社会层面带坏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伤害绝大部分有良知民众的情感,请问这是否需要入罪来惩罚虐待动物者,从而达到规范社会的目的? 反方一辩:警方一直在强调虐待动物有伤风化,有违背道德伦理、社会公序,但不能因为我们对动物有同理心,就采取不合理方式入罪,这对人是不公平的,不能因对动物有同理心而侵犯人的正常权益。 正方三辩:那些被虐待动物案例和视频伤害到的人,观看虐待动物视频后产生心理阴影的人,他们的人格权意识、心理健康权是否受到侵犯?您方刚才议论时说到用高跟鞋踩小猫的视频引起数万网友的同情愤慨,这就说明这个虐待视频引起了社会重视,如果在此基础上加以引导和教育,是不是反而有利于保护动物也保护人的权益呢? 正方三辩:下一个问题。您说虐待动物有其他罪名可达到惩治目的,那么虐待动物行为本身有没有专门罪名惩治呢? 反方一辩:我方没有调查,还请您告知。 正方三辩:在国内,就像您举的两个案例,虐待动物者涉及的只是破坏财物之类的罪名,并没有为他们虐待动物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任。这正证明了虐待动物入罪的不可实施性。就比如说您刚才强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比如有一头牛不耕地,我踢了它一下,它腿受伤了;和有一头牛站在那里,我踢了它,打断一下,他是否有虐待动物满足自己畸形欲望的恶意?再比如执法者在审判这个案件的时候,我就是出于满足自己的畸形欲望,但我不说、不承认,那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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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虐待动物入罪,并不是要求人们去做什么,而是把人类施加给动物的不当行为去掉,这是一种消极义务。
虐待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案件反复出现,究其原因就是社会道德已经不能规制人类对待动物的行为,因此引入刑法制度,借助具有严厉惩处性的国家暴力机器,以此来维护、建设有爱向上的社会风气。
当今社会公众普遍反对虐待动物的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都不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不是人们追求善良伦理道德的结果。如果虐待动物行为大规模发展,会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我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而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它包含着人类对于善的选择与追求,关于善的观念是对美好生活的呈现。出于对社会良好秩序的渴望,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人类的某些不当行为就必须受到限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并非仅属于道德领域,刑法是对社会仁义道德的有力支持与回应,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彰显。
当网红辣条残忍虐猫,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却仅仅只能处以行政拘留,而并没有进行刑事处分,这种刑罚是否过轻了呢?其实,您方所说对动物进行暴力,在其他方面已经有相关刑法,但这类罪名是对于人们的财产权进行规定的,只有公民的宠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对方才会被认定为暴力一方。在动物园方面,因为动物园的动物多为珍稀动物,对其进行侵犯会受到惩处,但是如果是对普通宠物进行虐待,仍然得不到处罚。
在可行性考量上,我国有长期形成的善待动物的观念,中国传统刑罚在对待动物方面已经包含了比西方刑法更多的善意。中国的龙在古代被赋予了复杂的意义,与西方文化中龙代表邪恶与残暴截然不同,东方龙象征着皇权与封建伦理道德。中国古代各朝代也对动物持积极保护态度,如唐朝于公元618年武德元年颁布禁捕奇珍异兽的法令。中国在思想基础权利方面完全具备接轨现代社会动物保护法律的思想条件,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符合国民的法治认同感,具有广泛的公共基础。
海天视频在微博上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的“你支持虐猫入刑吗”的微博投票显示,9740个支持票说明虐待动物入刑已经有广泛的公共基础。社会文明程度有较大提升,国民素质提高,使虐待动物入刑已经具备了立法的可行性。
同时在社会组织方面,一些社会组织为推动动物保护已经做出诸多努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公众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的动物保护组织已经广泛发展,比如成都的发展对宣传爱护动物观念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比如在北京市有伴侣动物保护协会,上海市有上海市动物保护协会,广州市有广州慈善爱护动物协会,这些动物保护组织会宣传爱护动物的观念,普及人与动物和谐发展的理念。
在训练使用方面,为了防止人们因为害怕训练方式不对而对动物造成危害,在仪器使用方面,我们可以合理制定有害伤害的标准和伤痛心理标准。我们可以禁止所有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和血腥伤害等非法对待动物的行为,比如多器官的损伤,同时存在不同愈合程度的多发损伤,非骨性的损伤难以愈合以及生化血伴有生长发育不良和长期被忽视的证据,同时出现不同程度伤痛损伤都可以作为鉴定标准。同时我们可以让动物保护的组织积极宣传正确训练动物的方法,从而减少因训练不当造成的影响。
在数据证明困难上,我们不能因为难以监管而忽视社会罪和行贿罪,不能因为其犯罪的隐蔽性而不定罪,不能因为警力难以获取证据而让这种行为猖獗。在虐待动物定罪情况上,取证困难并不是不让其入罪的理由。
好,感谢。
首先,虐待动物入罪,并不是要求人们去做什么,而是把人类施加给动物的不当行为去掉,这是一种消极义务。
虐待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案件反复出现,究其原因就是社会道德已经不能规制人类对待动物的行为,因此引入刑法制度,借助具有严厉惩处性的国家暴力机器,以此来维护、建设有爱向上的社会风气。
当今社会公众普遍反对虐待动物的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些虐待动物的行为都不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不是人们追求善良伦理道德的结果。如果虐待动物行为大规模发展,会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我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而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它包含着人类对于善的选择与追求,关于善的观念是对美好生活的呈现。出于对社会良好秩序的渴望,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人类的某些不当行为就必须受到限制。虐待动物的行为并非仅属于道德领域,刑法是对社会仁义道德的有力支持与回应,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是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彰显。
当网红辣条残忍虐猫,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却仅仅只能处以行政拘留,而并没有进行刑事处分,这种刑罚是否过轻了呢?其实,您方所说对动物进行暴力,在其他方面已经有相关刑法,但这类罪名是对于人们的财产权进行规定的,只有公民的宠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对方才会被认定为暴力一方。在动物园方面,因为动物园的动物多为珍稀动物,对其进行侵犯会受到惩处,但是如果是对普通宠物进行虐待,仍然得不到处罚。
在可行性考量上,我国有长期形成的善待动物的观念,中国传统刑罚在对待动物方面已经包含了比西方刑法更多的善意。中国的龙在古代被赋予了复杂的意义,与西方文化中龙代表邪恶与残暴截然不同,东方龙象征着皇权与封建伦理道德。中国古代各朝代也对动物持积极保护态度,如唐朝于公元618年武德元年颁布禁捕奇珍异兽的法令。中国在思想基础权利方面完全具备接轨现代社会动物保护法律的思想条件,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符合国民的法治认同感,具有广泛的公共基础。
海天视频在微博上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的“你支持虐猫入刑吗”的微博投票显示,9740个支持票说明虐待动物入刑已经有广泛的公共基础。社会文明程度有较大提升,国民素质提高,使虐待动物入刑已经具备了立法的可行性。
同时在社会组织方面,一些社会组织为推动动物保护已经做出诸多努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公众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的动物保护组织已经广泛发展,比如成都的发展对宣传爱护动物观念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比如在北京市有伴侣动物保护协会,上海市有上海市动物保护协会,广州市有广州慈善爱护动物协会,这些动物保护组织会宣传爱护动物的观念,普及人与动物和谐发展的理念。
在训练使用方面,为了防止人们因为害怕训练方式不对而对动物造成危害,在仪器使用方面,我们可以合理制定有害伤害的标准和伤痛心理标准。我们可以禁止所有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和血腥伤害等非法对待动物的行为,比如多器官的损伤,同时存在不同愈合程度的多发损伤,非骨性的损伤难以愈合以及生化血伴有生长发育不良和长期被忽视的证据,同时出现不同程度伤痛损伤都可以作为鉴定标准。同时我们可以让动物保护的组织积极宣传正确训练动物的方法,从而减少因训练不当造成的影响。
在数据证明困难上,我们不能因为难以监管而忽视社会罪和行贿罪,不能因为其犯罪的隐蔽性而不定罪,不能因为警力难以获取证据而让这种行为猖獗。在虐待动物定罪情况上,取证困难并不是不让其入罪的理由。
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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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您好,请问您怎么看待立法与入罪这两个概念?
正方二辩:立法就是建立法律,入罪是建立刑法。
反方三辩:您和其他辩友一直都在讲没有立法、没有入罪,但其实没有搞懂立法与入罪有根本的区别。刑法具有谦抑性原则,是到其他手段根本没有办法去执行的时候,我们才会去提倡入罪。那么,我们建议将虐待动物这件事情先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先通过立法的方式去解决,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正方二辩:我国的社会道德和行政法已经无法正确地去处罚那些虐猫、虐狗人士。
反方三辩:您方还提到了执法成本问题,您方仅仅是在行政处罚上考虑。那您方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手段是怎样的?如果要入罪,请问您如何判定何为虐待?像对动物实施的严厉手段,还有对于动物健康实施强制手段,其与业务的边界在哪里?如果要入罪,具体材料应该如何去做?
正方二辩:我已经做了伤情鉴定和伤害的标准。
反方三辩:您现在认为对动物造成的伤害,真的能和抢劫、杀人放火之类的进行等同吗?杀人放火是侵害了人的身体,而虐待动物是侵害了人的心灵、社会秩序,侵害了人们对于尊重生命、尊重道德的观念,这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在法院判决时,如果因为对动物造成了某种伤害而判处4年,与抢劫之类的事情判处的刑罚,该如何衡量二者在量刑上是否一致?如果对动物造成伤害和抢劫造成伤害的罪行判罚不一样,这样真的合适吗?
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您刚才说暴力罪行者早期都有虐待动物行为,入罪就没有办法从源头上预防这类暴力犯罪,那我想请问您能证明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吗?
正方二辩:我方没有说呀。
反方三辩:您方在之前有提到这个问题。
反方三辩:好,感谢。
反方三辩:您好,请问您怎么看待立法与入罪这两个概念?
正方二辩:立法就是建立法律,入罪是建立刑法。
反方三辩:您和其他辩友一直都在讲没有立法、没有入罪,但其实没有搞懂立法与入罪有根本的区别。刑法具有谦抑性原则,是到其他手段根本没有办法去执行的时候,我们才会去提倡入罪。那么,我们建议将虐待动物这件事情先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先通过立法的方式去解决,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正方二辩:我国的社会道德和行政法已经无法正确地去处罚那些虐猫、虐狗人士。
反方三辩:您方还提到了执法成本问题,您方仅仅是在行政处罚上考虑。那您方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手段是怎样的?如果要入罪,请问您如何判定何为虐待?像对动物实施的严厉手段,还有对于动物健康实施强制手段,其与业务的边界在哪里?如果要入罪,具体材料应该如何去做?
正方二辩:我已经做了伤情鉴定和伤害的标准。
反方三辩:您现在认为对动物造成的伤害,真的能和抢劫、杀人放火之类的进行等同吗?杀人放火是侵害了人的身体,而虐待动物是侵害了人的心灵、社会秩序,侵害了人们对于尊重生命、尊重道德的观念,这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在法院判决时,如果因为对动物造成了某种伤害而判处4年,与抢劫之类的事情判处的刑罚,该如何衡量二者在量刑上是否一致?如果对动物造成伤害和抢劫造成伤害的罪行判罚不一样,这样真的合适吗?
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您刚才说暴力罪行者早期都有虐待动物行为,入罪就没有办法从源头上预防这类暴力犯罪,那我想请问您能证明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吗?
正方二辩:我方没有说呀。
反方三辩:您方在之前有提到这个问题。
反方三辩:好,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刚才说虐待动物是严重违反人类道德秩序、道德良知、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应该关怀和尊重动物。您方一直强调精神文明,这显然是没有认清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道德是一种宽泛的社会行为准则,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多元性。道德和法律虽然存在关联,却有着明确的界限,不同文化、地域和个人对虐待动物的道德评判标准存在差异。而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统一的标准。将虐待动物入罪,就好像把随地吐痰、插队的不道德行为纳入刑法,会使法律过度膨胀,模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可能会导致刑法的滥用,使法律体系陷入混乱。
而且目前社会上存在诸多更严重的违反道德行为,若仅因虐待动物违背道德就将其入罪,而对其他行为视而不见,这种法律制定的逻辑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者,对方主张将虐待动物入罪,却没有给出一个清楚的“虐待”的定义。在实际生活中,对动物的伤害行为复杂多样,程度轻重不一,您方只是说判断其故意或不故意,说得非常轻松。那怎么去具体界定呢?比如说在农业生产中,为了防治病虫害,对一些有害的动物采取驱赶、捕杀措施;在医学研究中,为了研究药物而让小白鼠做实验品;还有在一些传统习俗中,某些特定的动物处理方式在当地文化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些行为很难简单地鉴定为虐待或者非虐待。若将虐待动物入罪,如何区分合理的动物管理行为与虐待行为将会成为很大的难题。
在入罪方面,制定一项法律并将其纳入刑法的成本是极高的,比如做伤情鉴定,其成本也很高。如果将本应给予人类的资源给予了动物,是不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入罪是一项精准的技术活,既要考虑基于社会实际的立法成本,也要考虑法律规定是否与当下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预期相违背。将虐待动物行为写入刑法,显然有些小题大做,不至于将此行为写入刑法。况且您方没有给出一个可行且效果良好的措施,只是空口无凭地说要将虐待动物入罪,一系列后续问题您方根本就没有考虑到。
同时,我国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目前司法系统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已经面临了很大的压力。将虐待动物入罪会分散司法力量,导致对更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地区,警力有限,连盗窃、抢劫这种常见的犯罪案件的侦破都存在困难。如果再增加虐待动物案件的处理,这无疑会让司法工作难上加难,使原本需要优先处理的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处理,本末倒置。
再者,刚才对方辩友说,认为虐待动物入罪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但是从解决力来看,其实效果并不显著。在一些已经将虐待动物入罪的国家和地区,虐待行为仍时有发生。新加坡防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发布的2024年动物虐待与福祉报告显示,在新加坡实行动物与鸟类法案之后,2024年共接获1109起涉嫌虐待动物和侵犯动物福祉的通告,其中961起为属实,涉及2190只动物,创下12年新高。其中犬只虐待案件有283起,涉及453只动物。这表明单纯依靠法律制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您方说虐待动物会激发怜悯之心,是一种精神文明的创伤,但这更多的是一种道德问题。相比之下,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开展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可能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而且还更加温和,所消耗的成本也相对较低。所以说,解决人们心里的道德问题才是解决虐待动物这一行为的根本方式,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直接将虐待动物这一行为入罪。
以上,谢谢。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刚才说虐待动物是严重违反人类道德秩序、道德良知、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应该关怀和尊重动物。您方一直强调精神文明,这显然是没有认清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道德是一种宽泛的社会行为准则,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多元性。道德和法律虽然存在关联,却有着明确的界限,不同文化、地域和个人对虐待动物的道德评判标准存在差异。而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需要明确统一的标准。将虐待动物入罪,就好像把随地吐痰、插队的不道德行为纳入刑法,会使法律过度膨胀,模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可能会导致刑法的滥用,使法律体系陷入混乱。
而且目前社会上存在诸多更严重的违反道德行为,若仅因虐待动物违背道德就将其入罪,而对其他行为视而不见,这种法律制定的逻辑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者,对方主张将虐待动物入罪,却没有给出一个清楚的“虐待”的定义。在实际生活中,对动物的伤害行为复杂多样,程度轻重不一,您方只是说判断其故意或不故意,说得非常轻松。那怎么去具体界定呢?比如说在农业生产中,为了防治病虫害,对一些有害的动物采取驱赶、捕杀措施;在医学研究中,为了研究药物而让小白鼠做实验品;还有在一些传统习俗中,某些特定的动物处理方式在当地文化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些行为很难简单地鉴定为虐待或者非虐待。若将虐待动物入罪,如何区分合理的动物管理行为与虐待行为将会成为很大的难题。
在入罪方面,制定一项法律并将其纳入刑法的成本是极高的,比如做伤情鉴定,其成本也很高。如果将本应给予人类的资源给予了动物,是不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入罪是一项精准的技术活,既要考虑基于社会实际的立法成本,也要考虑法律规定是否与当下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预期相违背。将虐待动物行为写入刑法,显然有些小题大做,不至于将此行为写入刑法。况且您方没有给出一个可行且效果良好的措施,只是空口无凭地说要将虐待动物入罪,一系列后续问题您方根本就没有考虑到。
同时,我国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目前司法系统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已经面临了很大的压力。将虐待动物入罪会分散司法力量,导致对更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比如说,在一些偏远的地区,警力有限,连盗窃、抢劫这种常见的犯罪案件的侦破都存在困难。如果再增加虐待动物案件的处理,这无疑会让司法工作难上加难,使原本需要优先处理的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处理,本末倒置。
再者,刚才对方辩友说,认为虐待动物入罪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但是从解决力来看,其实效果并不显著。在一些已经将虐待动物入罪的国家和地区,虐待行为仍时有发生。新加坡防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发布的2024年动物虐待与福祉报告显示,在新加坡实行动物与鸟类法案之后,2024年共接获1109起涉嫌虐待动物和侵犯动物福祉的通告,其中961起为属实,涉及2190只动物,创下12年新高。其中犬只虐待案件有283起,涉及453只动物。这表明单纯依靠法律制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您方说虐待动物会激发怜悯之心,是一种精神文明的创伤,但这更多的是一种道德问题。相比之下,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开展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可能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而且还更加温和,所消耗的成本也相对较低。所以说,解决人们心里的道德问题才是解决虐待动物这一行为的根本方式,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直接将虐待动物这一行为入罪。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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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
正方一辩:您方一直认为不能因为动物的权益去侵犯人的权益,对吗?
反方二辩:对,因为动物和人是有本质区别的。
正方一辩:好,这个确认就够了。
我方从一开始的立论中就有提到,我方并不是因为侵害动物这个行为本身来决定是否入罪,而是因为“分化罪”。就像我们提到的聚众淫乱罪,是因为它确实造成了社会影响,我方在立论中都有讲到,您方在质疑过程中并未对此进行反驳。所以,是因为“分化”而入罪,而不是因为单独对动物本身造成伤害,不存在因此导致动物权益大于人的权益这种情况,您方并未论证出这种情况会成立。
再者,您提到因为有其他更严重的行为,所以立这个法是过分的行为。我想问,杀人和侵犯女性权益不能同时治理吗?
反方二辩:可以,但是杀人和侵犯女性权利,侵犯的主要都是人的权利,而且可以做伤情鉴定或进行一系列后续处理。
正方一辩:您又说到这是人的权利,我方提到的“公序良俗”本身侵害的就是人的权益。您方所有观点都是把侵害动物这个点单独摘出来,认为只是侵害动物,我方从来就不认同这一点。所以您方一整天的反驳都是建立在我方不认同的错误基础上,这种反驳是不成立的。
然后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我在路边出于虐待目的杀了一只猫,还把它的尸体扔得到处都是,这种行为社会影响大不大?
反方二辩:您刚刚一直说风俗教化、怜悯之心、精神文明,这更多的不应该是道德问题吗?
正方一辩:我回应您关于道德的问题。您说不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您的立场一直在变动,一会儿说不用刑罚那么严重,可以采取行政法规,一会儿又说应该更多依靠道德。我先回应您关于道德的观点,我们中华文化历史悠久,一直实行德教,为什么仍然有很多杀人现象?所以,法律的保障是必要的。我们确实承认虐待动物不至于进入刑法,而且现在一些法律和条例已经对虐待动物有所规范。
我再回应您“不至于入刑法”的观点,聚众淫乱对任何人的意愿都没有产生伤害,为什么它入了刑法?参与聚众淫乱的人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您能告诉我这侵犯了什么权利?什么权利都没有侵犯,但它却入了刑法,就是因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感谢。
正方一辩:您方一直认为不能因为动物的权益去侵犯人的权益,对吗?
反方二辩:对,因为动物和人是有本质区别的。
正方一辩:好,这个确认就够了。
我方从一开始的立论中就有提到,我方并不是因为侵害动物这个行为本身来决定是否入罪,而是因为“分化罪”。就像我们提到的聚众淫乱罪,是因为它确实造成了社会影响,我方在立论中都有讲到,您方在质疑过程中并未对此进行反驳。所以,是因为“分化”而入罪,而不是因为单独对动物本身造成伤害,不存在因此导致动物权益大于人的权益这种情况,您方并未论证出这种情况会成立。
再者,您提到因为有其他更严重的行为,所以立这个法是过分的行为。我想问,杀人和侵犯女性权益不能同时治理吗?
反方二辩:可以,但是杀人和侵犯女性权利,侵犯的主要都是人的权利,而且可以做伤情鉴定或进行一系列后续处理。
正方一辩:您又说到这是人的权利,我方提到的“公序良俗”本身侵害的就是人的权益。您方所有观点都是把侵害动物这个点单独摘出来,认为只是侵害动物,我方从来就不认同这一点。所以您方一整天的反驳都是建立在我方不认同的错误基础上,这种反驳是不成立的。
然后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我在路边出于虐待目的杀了一只猫,还把它的尸体扔得到处都是,这种行为社会影响大不大?
反方二辩:您刚刚一直说风俗教化、怜悯之心、精神文明,这更多的不应该是道德问题吗?
正方一辩:我回应您关于道德的问题。您说不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您的立场一直在变动,一会儿说不用刑罚那么严重,可以采取行政法规,一会儿又说应该更多依靠道德。我先回应您关于道德的观点,我们中华文化历史悠久,一直实行德教,为什么仍然有很多杀人现象?所以,法律的保障是必要的。我们确实承认虐待动物不至于进入刑法,而且现在一些法律和条例已经对虐待动物有所规范。
我再回应您“不至于入刑法”的观点,聚众淫乱对任何人的意愿都没有产生伤害,为什么它入了刑法?参与聚众淫乱的人都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您能告诉我这侵犯了什么权利?什么权利都没有侵犯,但它却入了刑法,就是因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所持的观点是,虐待动物入罪,首先要有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次要有客观的虐待造成损害的事实。
虐待动物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它传播了不良的社会风尚,且具有人类社会的暴力倾向,扰乱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虐待动物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我们所说的主观故意很明确,即通过残忍手段虐待动物来满足自身畸形的欲望或需求。以残忍手段虐待动物不可能是过失,而且该故意应该是直接故意。暴力手段虐待动物应该是主动行为,不存在放任的可能。
在量刑标准上,虐待动物肯定不能与杀人放火之类的相比。但是,我们也没有说过只要量刑就要往杀人放火的量刑标准上靠。我们坚持入罪的原因是它确实有伤风化。
而且,近年来虐待动物行为整体呈高发趋势,其手段极其恶劣,严重冲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破了善良民众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线,传播了暴力血腥和不良风气,动摇了社会秩序。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与监管,虐待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催生出一批逐利者。一部分人出于牟利或炫耀等其他目的,将虐待动物视频进行包装贩卖,形成一条隐匿的黑色产业链。这种人通过一般的道德教育是很难矫正的,因为他们已经将虐待动物视作了自己的财富密码、自己的收入来源。马克思说:“只要有300%的利益,资本就敢于践踏世间一切法律。”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只能用强制的刑事手段,才能让他们停手。
央视新闻也多次播报虐待动物的新闻,呼吁尽快立法,并且在2020年10月也开启了关于禁止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尽快立法的微博投票。这场投票共有30.2万人参与,其中支持声音超过28.7万。结合我方辩友之前提供的相关数据来看,虐待动物入罪也是民心所向,是公众的合理呼声。
再者,关于对方辩友提出的对待耕牛、家畜的问题,即使在国外已经有动物保护立法的情况下,也会基于自身文化背景,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考量。比如说,葡萄牙1996年的动物保护法就对斗牛这种情况进行了另外处理,不视为虐待动物。
感谢!
我方所持的观点是,虐待动物入罪,首先要有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次要有客观的虐待造成损害的事实。
虐待动物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它传播了不良的社会风尚,且具有人类社会的暴力倾向,扰乱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虐待动物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我们所说的主观故意很明确,即通过残忍手段虐待动物来满足自身畸形的欲望或需求。以残忍手段虐待动物不可能是过失,而且该故意应该是直接故意。暴力手段虐待动物应该是主动行为,不存在放任的可能。
在量刑标准上,虐待动物肯定不能与杀人放火之类的相比。但是,我们也没有说过只要量刑就要往杀人放火的量刑标准上靠。我们坚持入罪的原因是它确实有伤风化。
而且,近年来虐待动物行为整体呈高发趋势,其手段极其恶劣,严重冲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破了善良民众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线,传播了暴力血腥和不良风气,动摇了社会秩序。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与监管,虐待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催生出一批逐利者。一部分人出于牟利或炫耀等其他目的,将虐待动物视频进行包装贩卖,形成一条隐匿的黑色产业链。这种人通过一般的道德教育是很难矫正的,因为他们已经将虐待动物视作了自己的财富密码、自己的收入来源。马克思说:“只要有300%的利益,资本就敢于践踏世间一切法律。”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只能用强制的刑事手段,才能让他们停手。
央视新闻也多次播报虐待动物的新闻,呼吁尽快立法,并且在2020年10月也开启了关于禁止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尽快立法的微博投票。这场投票共有30.2万人参与,其中支持声音超过28.7万。结合我方辩友之前提供的相关数据来看,虐待动物入罪也是民心所向,是公众的合理呼声。
再者,关于对方辩友提出的对待耕牛、家畜的问题,即使在国外已经有动物保护立法的情况下,也会基于自身文化背景,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考量。比如说,葡萄牙1996年的动物保护法就对斗牛这种情况进行了另外处理,不视为虐待动物。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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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对待耕牛、家畜的问题,以葡萄牙动物保护法对斗牛的特殊处理为例,说明即使立法也会基于文化背景对特殊情况进行考量。
反方一辩:我想问一下,对方在判断入不入罪的时候,一直有一个标准叫主观故意,对吧?
有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我买了一头牛,让它耕地,它不耕,我踢了它腿一下,把它腿踢伤了;另一种是一头牛好好地站在那里,我出于主观恶性去踢了它一下,把它腿踢伤了。但执法者来调查时,我称那头牛是因为不耕地,所以我要教训它,才踢伤它的。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所以我方需要你方论证这项政策的可实施性。
我再详细说一下,我买了一头牛用来耕地,这头牛今天不耕地,我踢了它腿一下想让它耕地,结果把它腿踢伤了。还有一种情况是,这头牛好好地在那里,我出于主观恶性踢了它腿一下,把它腿踢伤了。但执法者来调查这件事情时,我称是因为它不听话、不耕地才踢的它。面对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我方需要你方论证这项政策的可实施性。
这两种情况,不管牛耕不耕地,我在向执法者表述时,都说成是因为它不耕地我才踢的,结果都是这头牛的腿受伤了。我们承认在执法过程中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出现,但只有动物保护有这种情况吗?其他的罪名就没有这种情况吗?所以这种情况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是完全不可避免的。那你方再举出一个其他已经入罪且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例子。
正方三辩:比如说,A把B的腿打折了,B遂报警。人与人之间是靠道德的作用来保证人的权益。
反方一辩:我方之前也说过,直接制止犯罪。但我想问,虐待动物的人是出于什么动机虐待动物的呢?我方说得很清楚,我们所定义的主观故意是出于满足自身畸形的欲望或需要对动物施加虐待。我们承认虐待动物的人是因为自己心理有问题,或者面临着经济压力、学业压力等。那我们要解决虐待动物这个事儿,是不是应该从这部分人入手,对这部分人加强心理疏导以及法律教育呢?但如果一刀切地将他们入罪,是不是有点太唐突了呢?那么对于我之前说的那些黑产该怎么处置呢?
好,感谢。
反方一辩:我想问一下,对方在判断入不入罪的时候,一直有一个标准叫主观故意,对吧?
有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我买了一头牛,让它耕地,它不耕,我踢了它腿一下,把它腿踢伤了;另一种是一头牛好好地站在那里,我出于主观恶性去踢了它一下,把它腿踢伤了。但执法者来调查时,我称那头牛是因为不耕地,所以我要教训它,才踢伤它的。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所以我方需要你方论证这项政策的可实施性。
我再详细说一下,我买了一头牛用来耕地,这头牛今天不耕地,我踢了它腿一下想让它耕地,结果把它腿踢伤了。还有一种情况是,这头牛好好地在那里,我出于主观恶性踢了它腿一下,把它腿踢伤了。但执法者来调查这件事情时,我称是因为它不听话、不耕地才踢的它。面对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我方需要你方论证这项政策的可实施性。
这两种情况,不管牛耕不耕地,我在向执法者表述时,都说成是因为它不耕地我才踢的,结果都是这头牛的腿受伤了。我们承认在执法过程中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出现,但只有动物保护有这种情况吗?其他的罪名就没有这种情况吗?所以这种情况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是完全不可避免的。那你方再举出一个其他已经入罪且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例子。
正方三辩:比如说,A把B的腿打折了,B遂报警。人与人之间是靠道德的作用来保证人的权益。
反方一辩:我方之前也说过,直接制止犯罪。但我想问,虐待动物的人是出于什么动机虐待动物的呢?我方说得很清楚,我们所定义的主观故意是出于满足自身畸形的欲望或需要对动物施加虐待。我们承认虐待动物的人是因为自己心理有问题,或者面临着经济压力、学业压力等。那我们要解决虐待动物这个事儿,是不是应该从这部分人入手,对这部分人加强心理疏导以及法律教育呢?但如果一刀切地将他们入罪,是不是有点太唐突了呢?那么对于我之前说的那些黑产该怎么处置呢?
好,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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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方辩友,在之前的交锋中,我们充分理解对方辩友对动物遭受痛苦的关切,也认同保护动物福利的重要性。经过多人讨论,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现在,我将从法律的严谨性、社会资源分配以及潜在道德风险等方面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观点。
### 法律严谨性层面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必须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和明确性。一旦将虐待动物入罪,首先面临的就是法律条文难以精准界定的难题。虐待的标准模糊不清,不同人对同一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看法迥异。比如农村散养家禽的家庭,在养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管理粗放导致家禽受伤的情况,在一些人眼中这算虐待,但农民可能只是遵循传统习惯,并非故意为之。若法律不能清晰界定,就容易导致执法随意性增大,可能让无辜者受罚,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而且从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是保护人的权益。将虐待动物入罪,或许会使动物法律地位在刑法中过度拔高,与民法中动物作为受保护财产的定位产生冲突,破坏整个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 社会资源分配层面 目前我国司法资源本身有限,需要优先处理各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如果将虐待动物入罪,意味着要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取证,检察官需耗费精力审查、起诉,法官要花费时间审判,这无疑会分散司法资源,让真正需要司法力量介入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在社会层面,大量社会资源也会被引向动物保护领域,原本可用于改善民生、发展教育、提升医疗水平的资金,可能会被分配到动物保护设施建设、诉讼行动等方面,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失衡,这对广大民众的现实利益来说也是一种伤害。
### 潜在道德风险层面 一旦虐待动物入罪,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可能会滋生恶意举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矛盾纠纷,有人可能会利用这一罪名恶意举报他人虐待动物,以达到报复抹黑的目的,让被举报者陷入法律纠纷,承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
另一方面,极端动物保护主义者可能会借此进一步极端化,那么可能导致法律被滥用,对那些所谓虐待动物的人进行围捕、骚扰甚至暴力攻击,造成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引发社会混乱,这与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从法律严谨性、社会资源分配合理性以及规避潜在道德风险等多方面考虑,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感谢!
对于对方辩友,在之前的交锋中,我们充分理解对方辩友对动物遭受痛苦的关切,也认同保护动物福利的重要性。经过多人讨论,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现在,我将从法律的严谨性、社会资源分配以及潜在道德风险等方面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观点。
### 法律严谨性层面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必须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和明确性。一旦将虐待动物入罪,首先面临的就是法律条文难以精准界定的难题。虐待的标准模糊不清,不同人对同一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看法迥异。比如农村散养家禽的家庭,在养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管理粗放导致家禽受伤的情况,在一些人眼中这算虐待,但农民可能只是遵循传统习惯,并非故意为之。若法律不能清晰界定,就容易导致执法随意性增大,可能让无辜者受罚,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而且从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构建的核心是保护人的权益。将虐待动物入罪,或许会使动物法律地位在刑法中过度拔高,与民法中动物作为受保护财产的定位产生冲突,破坏整个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 社会资源分配层面 目前我国司法资源本身有限,需要优先处理各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如果将虐待动物入罪,意味着要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取证,检察官需耗费精力审查、起诉,法官要花费时间审判,这无疑会分散司法资源,让真正需要司法力量介入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在社会层面,大量社会资源也会被引向动物保护领域,原本可用于改善民生、发展教育、提升医疗水平的资金,可能会被分配到动物保护设施建设、诉讼行动等方面,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失衡,这对广大民众的现实利益来说也是一种伤害。
### 潜在道德风险层面 一旦虐待动物入罪,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可能会滋生恶意举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矛盾纠纷,有人可能会利用这一罪名恶意举报他人虐待动物,以达到报复抹黑的目的,让被举报者陷入法律纠纷,承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
另一方面,极端动物保护主义者可能会借此进一步极端化,那么可能导致法律被滥用,对那些所谓虐待动物的人进行围捕、骚扰甚至暴力攻击,造成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引发社会混乱,这与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从法律严谨性、社会资源分配合理性以及规避潜在道德风险等多方面考虑,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您好,您说虐待动物不宜举证,那么虐待儿童是不是也不宜举证?
您刚才说的虐待儿童与虐待动物,这并不是一个可以相互产生必要联系的问题。
我的意思是在举证这一方面。举证一方既要举证动物受伤害的情况,也要同时举证主观和客观方面,那动物是不是也要举证主观客观?
您刚才也讲到这个举证问题,在动物方面举证,确实存在缺乏直接证据,没有办法直接证明虐待主观故意的缺陷。但我之前已经说过,我们不能因为犯罪的隐蔽性而不让其入罪。
好,再下一个问题。您说我们立法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但是如今社会秩序混乱是因为什么?有太多虐待动物、不爱护被保护动物者,导致社会秩序工作受影响,甚至伤害群众尊严的案例,这都是因为法律不健全。因为虐待者的法制观念处于缺失状态,应该通过法律给虐待者的行为以适当的处罚,而不是由普通群体来执行不适当的私刑。我们立法者制定让虐待者入罪的法律,就是为了回应群众内心的正义与对生命的尊重。
首先,我觉得您对我所说的立法扰乱秩序这个观点理解得不太正确。我所说的扰乱秩序是指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是以维护以人为核心的权利。而且,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比如《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如果发现遗弃犬只者,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的罚款,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而且我们讨论入罪,讨论的是其正当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说一定要让某项人事物入罪。可以入罪的点有很多,但您该如何论证您主张入罪的必要性,这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首先,对于您方所说的已经有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处罚破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宠物。那我如果想让我们的宠物得到保护,就必须买贵的宠物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政保护来看,刑法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如虐待他人有较高价值的宠物等,也有相应规定。感谢。
对方辩友您好,您说虐待动物不宜举证,那么虐待儿童是不是也不宜举证?
您刚才说的虐待儿童与虐待动物,这并不是一个可以相互产生必要联系的问题。
我的意思是在举证这一方面。举证一方既要举证动物受伤害的情况,也要同时举证主观和客观方面,那动物是不是也要举证主观客观?
您刚才也讲到这个举证问题,在动物方面举证,确实存在缺乏直接证据,没有办法直接证明虐待主观故意的缺陷。但我之前已经说过,我们不能因为犯罪的隐蔽性而不让其入罪。
好,再下一个问题。您说我们立法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但是如今社会秩序混乱是因为什么?有太多虐待动物、不爱护被保护动物者,导致社会秩序工作受影响,甚至伤害群众尊严的案例,这都是因为法律不健全。因为虐待者的法制观念处于缺失状态,应该通过法律给虐待者的行为以适当的处罚,而不是由普通群体来执行不适当的私刑。我们立法者制定让虐待者入罪的法律,就是为了回应群众内心的正义与对生命的尊重。
首先,我觉得您对我所说的立法扰乱秩序这个观点理解得不太正确。我所说的扰乱秩序是指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是以维护以人为核心的权利。而且,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比如《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如果发现遗弃犬只者,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的罚款,吊销养犬许可,五年内不予许可养犬。而且我们讨论入罪,讨论的是其正当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说一定要让某项人事物入罪。可以入罪的点有很多,但您该如何论证您主张入罪的必要性,这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首先,对于您方所说的已经有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处罚破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宠物。那我如果想让我们的宠物得到保护,就必须买贵的宠物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政保护来看,刑法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如虐待他人有较高价值的宠物等,也有相应规定。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量,将虐待动物入罪不仅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现实困境,更不符合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来反驳对方观点,并进一步总结我方观点。
对方在立论中提出,虐待动物侵犯了人类的权益,但这一观点缺乏直接的逻辑关联。人类权益是基于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尊严等构建起来的权利体系,动物与人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主体。虽然人类确实对动物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但这与侵犯人类权益是两个概念。
入罪即纳入刑法,而刑法主要保护的是人类的人身自由、人身财产安全等,并未提及需要保护人类的精神文明。当我们讨论犯罪行为时,关注的是对人类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实际权益的侵害。然而,若按照您方观点将虐待动物入罪,该行为既未损害人类的身体完整性,也未侵害人类财产自由等核心权益。如果仅仅因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部分人的不适,就将其认定为侵犯人类权益并纳入犯罪范畴,那么法律的边界将被无限扩大。例如,有人可能会因他人穿着不符合审美标准的奇装异服而感到不适,按照您方逻辑,是否也要将穿着特定服装的行为入罪?显然,您方立论中的这一观点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第二点,我们必须明确,有伤风化是一个极为模糊且主观的概念,不同文化、地域和个人对于风化的理解大相径庭。在某些地区,食用特定的动物被视为传统美食,但在另一些地方则被看作难以接受的行为。如果您方以有伤风化作为入罪的依据,那么法律的标准将会变得飘忽不定。比如,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他们有着独特的动物使用和对待方式,这些传统在其文化中承载着深厚的意义。若依据一部分人的文化观念将其判定为有罪,无疑是对多元文化的践踏,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民族矛盾的激化。法律应该是公正、客观且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不应基于某些群体的主观感受来随意界定犯罪,否则将失去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所以,您方的这一观点并未考虑到中国社会观念和文化差异的多样性。
接下来再看我方观点。在整场辩论中,我方从多个角度阐述了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的理由。
首先,从法律本质来看,法律的主要职责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虐待动物的行为虽然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但并未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核心权益。如果真如您方所说将虐待动物入罪,将会模糊法律的界限,导致法律的滥用。
其次,在实践操作层面,虐待动物入罪面临诸多难题。一方面,虐待的定义难以精确界定;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目前司法系统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已经面临巨大压力。若将虐待动物入罪,必然会分散大量的司法资源,导致对其他更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影响社会的整体治安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虽然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我方观点并非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纵容,而是对法律功能、社会资源分配、道德与法律界限的合理考量。我们应该以更加理性和科学的方式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通过道德、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从根本上解决虐待动物的问题,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共同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直接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
综上所述,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我们要以更加全面、深入的视角看待动物保护问题,在法律制定和社会治理中寻求平衡,为动物保护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感谢!
谢谢主席。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量,将虐待动物入罪不仅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现实困境,更不符合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来反驳对方观点,并进一步总结我方观点。
对方在立论中提出,虐待动物侵犯了人类的权益,但这一观点缺乏直接的逻辑关联。人类权益是基于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尊严等构建起来的权利体系,动物与人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主体。虽然人类确实对动物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但这与侵犯人类权益是两个概念。
入罪即纳入刑法,而刑法主要保护的是人类的人身自由、人身财产安全等,并未提及需要保护人类的精神文明。当我们讨论犯罪行为时,关注的是对人类社会秩序、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实际权益的侵害。然而,若按照您方观点将虐待动物入罪,该行为既未损害人类的身体完整性,也未侵害人类财产自由等核心权益。如果仅仅因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部分人的不适,就将其认定为侵犯人类权益并纳入犯罪范畴,那么法律的边界将被无限扩大。例如,有人可能会因他人穿着不符合审美标准的奇装异服而感到不适,按照您方逻辑,是否也要将穿着特定服装的行为入罪?显然,您方立论中的这一观点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第二点,我们必须明确,有伤风化是一个极为模糊且主观的概念,不同文化、地域和个人对于风化的理解大相径庭。在某些地区,食用特定的动物被视为传统美食,但在另一些地方则被看作难以接受的行为。如果您方以有伤风化作为入罪的依据,那么法律的标准将会变得飘忽不定。比如,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他们有着独特的动物使用和对待方式,这些传统在其文化中承载着深厚的意义。若依据一部分人的文化观念将其判定为有罪,无疑是对多元文化的践踏,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民族矛盾的激化。法律应该是公正、客观且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不应基于某些群体的主观感受来随意界定犯罪,否则将失去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所以,您方的这一观点并未考虑到中国社会观念和文化差异的多样性。
接下来再看我方观点。在整场辩论中,我方从多个角度阐述了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的理由。
首先,从法律本质来看,法律的主要职责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虐待动物的行为虽然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但并未直接侵犯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核心权益。如果真如您方所说将虐待动物入罪,将会模糊法律的界限,导致法律的滥用。
其次,在实践操作层面,虐待动物入罪面临诸多难题。一方面,虐待的定义难以精确界定;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目前司法系统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已经面临巨大压力。若将虐待动物入罪,必然会分散大量的司法资源,导致对其他更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影响社会的整体治安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虽然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动物保护的重要性。我方观点并非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纵容,而是对法律功能、社会资源分配、道德与法律界限的合理考量。我们应该以更加理性和科学的方式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通过道德、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从根本上解决虐待动物的问题,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共同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直接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
综上所述,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我们要以更加全面、深入的视角看待动物保护问题,在法律制定和社会治理中寻求平衡,为动物保护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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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对于这个辩题,我方一直强调的一个观点是风化罪及有害社会伦理道德。风化罪本身,比如重婚犯罪,它本身并没有对参与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参与者是自愿的,但是因为其违反了社会的性伦理道德,所以才入罪。因此,有了这种因违反伦理道德而入罪的先例,将虐待动物入罪归类为风化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第二,对于您方所说的如何界定,我方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即主观上存在虐待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在具体的计量方面,为了防止人们因害怕训练方式不对对动物造成危害而不敢饲养动物,我们可以制定合理的伤害标准和伤情鉴定标准。我们可以禁止所有不必要的伤亡、虐待、施加痛苦或肢体伤害等非法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而伤情鉴定标准可以先参考人类的伤情鉴定标准,进而适用于动物。
其次,在取证困难方面,我们不能因为难以抓捕而不去抓受贿罪和行贿罪,不能因为其犯罪隐蔽性而不为其定罪、不投入警力为其收集证据。
再者,对于对方提出的浪费执法资源的观点,伤情鉴定需要的人力资源很少,甚至可以从人类伤情鉴定人员中抽调一部分兼职做动物的伤情鉴定。
虐待动物行为本身会激起我们人类作为动物基于趋利避害本能而产生的强烈不适和抵触,尤其是对猫狗、猪等智商较高的动物来说,它们面临负面情绪和负面行为、产生恐惧的情绪时,会激发普遍人的强烈共鸣。这种影响是本能性的。我们坚持虐待动物应该入刑,是出于该行为的社会影响、对普通人带来的痛苦和大众的强烈关注等综合考虑,这种伤害具有普遍性。
再者,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道德教化约束的问题,我方对此也有回应。对于那些心理极其扭曲,或者将虐待动物作为黑色产业发展的人,温和的道德教育根本不足以矫正他们的行为。
虐待动物罪是出于维护公序良俗、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等多方面考量,与合法合规的屠宰、捕杀入侵物种或泛滥成灾物种,同样都是为了服务人类的社会发展与进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几点并不冲突。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虐待动物应当入罪。
感谢主席。对于这个辩题,我方一直强调的一个观点是风化罪及有害社会伦理道德。风化罪本身,比如重婚犯罪,它本身并没有对参与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参与者是自愿的,但是因为其违反了社会的性伦理道德,所以才入罪。因此,有了这种因违反伦理道德而入罪的先例,将虐待动物入罪归类为风化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第二,对于您方所说的如何界定,我方也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即主观上存在虐待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在具体的计量方面,为了防止人们因害怕训练方式不对对动物造成危害而不敢饲养动物,我们可以制定合理的伤害标准和伤情鉴定标准。我们可以禁止所有不必要的伤亡、虐待、施加痛苦或肢体伤害等非法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而伤情鉴定标准可以先参考人类的伤情鉴定标准,进而适用于动物。
其次,在取证困难方面,我们不能因为难以抓捕而不去抓受贿罪和行贿罪,不能因为其犯罪隐蔽性而不为其定罪、不投入警力为其收集证据。
再者,对于对方提出的浪费执法资源的观点,伤情鉴定需要的人力资源很少,甚至可以从人类伤情鉴定人员中抽调一部分兼职做动物的伤情鉴定。
虐待动物行为本身会激起我们人类作为动物基于趋利避害本能而产生的强烈不适和抵触,尤其是对猫狗、猪等智商较高的动物来说,它们面临负面情绪和负面行为、产生恐惧的情绪时,会激发普遍人的强烈共鸣。这种影响是本能性的。我们坚持虐待动物应该入刑,是出于该行为的社会影响、对普通人带来的痛苦和大众的强烈关注等综合考虑,这种伤害具有普遍性。
再者,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道德教化约束的问题,我方对此也有回应。对于那些心理极其扭曲,或者将虐待动物作为黑色产业发展的人,温和的道德教育根本不足以矫正他们的行为。
虐待动物罪是出于维护公序良俗、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等多方面考量,与合法合规的屠宰、捕杀入侵物种或泛滥成灾物种,同样都是为了服务人类的社会发展与进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这几点并不冲突。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虐待动物应当入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基于以上各点,我方坚决认为,虐待动物应当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