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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一辩·申论:
根据定义,入罪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认定某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将该行为判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关于虐待行为的界定,比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动物保护法第18条第二款,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动物造成无理由、必要或者是不合理的伤害; 二、殴打动物,造成动物伤害; 三、虐待、惊吓、折磨动物,给动物造成紧张; 四、过度使用动物,过度驱策或者使动物过度劳作; 五、对动物使用法律所禁止的电动器械; 六、在准备不充分的合理条件下或在过度拥挤的条件下长途运输动物; 七、故意伤害动物,以不人道的方式虐杀动物,或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是致其缓慢死亡。
这样的法律可以借鉴到反虐待动物法中。入罪要始终遵循对社会影响大的行为才会入罪这一准则。当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公愤,严重冲击了公众的道德底线,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必然能获得民众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因此,无论是从道德价值观还是社会影响的层面考量,虐待动物应该入罪。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将虐待动物入罪,可以维护价值观底线,有利于维系生命权、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观。
虐待动物是指通过虐待、虐杀来获得快感的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欺负比自己弱小的人或者事物来发泄人类原始的暴力情绪以获得快感。
生命观是人们关于如何对待自然界生命物体的一种态度,也包括对人类自身生命的态度。人是万物之灵,但我们不能忽略动物的生命,动物也是有血有肉之躯,也有感知痛苦的能力。
已有理论表明,当动物遭受暴力虐待,如被殴打、灼伤、电击时,它们大脑释放的痛觉信号与人类极为相似。这意味着虐待动物所施加的痛苦是极其强烈的。
我们倡导善良、怜悯和关爱动物的行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却严重违背了这些价值观,践踏了社会公序良俗。
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理应尊重和敬畏每一个生命。虐待动物无疑是对这种道德理念的公然挑衅。若社会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人类道德底线将不断被侵蚀,善良和同情的品质也会逐渐被冷漠和残忍所取代。
其次,从社会影响角度分析,将虐待动物入罪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
心理机制表明,虐待动物会使自身的攻击性不断增高,每次获得的快感未来会逐渐升级。美国预防虐待科研中心也发现,虐待动物会使人着迷,这会促使变态人格的发展,并且这种变态人格会持续影响人的一生。
虐待动物的行为反映出虐待者缺乏同情心,而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如果缺乏同情心,将来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社会安全。而且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强而辨别能力差,他人虐待动物的行为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
虐待动物是一种暴力行为的预警,将虐待动物入法,不仅可以及时制止这种行为,还能通过后续教育及时帮助和治疗这一部分有犯罪倾向的人,维护社会的稳定。
入罪是一项极为严格的刑事追责过程。从社会心理层面来讲,只有当某种行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公愤,严重冲击了公众道德底线和安全感时,将其入罪才能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和认可,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虐待他人伴侣动物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重视。
我们必须明确,将虐待动物入罪并不是要赋予动物与人同等的权利,而是基于人类道德责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动物给予必要的保护,这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的维护。
综上所述,虐待动物入罪有助于维护道德底线,保障社会安全,也体现了我国立法层面的进步,故我方坚定地认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一辩·申论:
根据定义,入罪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认定某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将该行为判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关于虐待行为的界定,比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动物保护法第18条第二款,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动物造成无理由、必要或者是不合理的伤害; 二、殴打动物,造成动物伤害; 三、虐待、惊吓、折磨动物,给动物造成紧张; 四、过度使用动物,过度驱策或者使动物过度劳作; 五、对动物使用法律所禁止的电动器械; 六、在准备不充分的合理条件下或在过度拥挤的条件下长途运输动物; 七、故意伤害动物,以不人道的方式虐杀动物,或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是致其缓慢死亡。
这样的法律可以借鉴到反虐待动物法中。入罪要始终遵循对社会影响大的行为才会入罪这一准则。当虐待动物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公愤,严重冲击了公众的道德底线,将虐待动物的行为入罪,必然能获得民众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因此,无论是从道德价值观还是社会影响的层面考量,虐待动物应该入罪。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将虐待动物入罪,可以维护价值观底线,有利于维系生命权、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观。
虐待动物是指通过虐待、虐杀来获得快感的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欺负比自己弱小的人或者事物来发泄人类原始的暴力情绪以获得快感。
生命观是人们关于如何对待自然界生命物体的一种态度,也包括对人类自身生命的态度。人是万物之灵,但我们不能忽略动物的生命,动物也是有血有肉之躯,也有感知痛苦的能力。
已有理论表明,当动物遭受暴力虐待,如被殴打、灼伤、电击时,它们大脑释放的痛觉信号与人类极为相似。这意味着虐待动物所施加的痛苦是极其强烈的。
我们倡导善良、怜悯和关爱动物的行为,虐待动物的行为却严重违背了这些价值观,践踏了社会公序良俗。
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理应尊重和敬畏每一个生命。虐待动物无疑是对这种道德理念的公然挑衅。若社会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人类道德底线将不断被侵蚀,善良和同情的品质也会逐渐被冷漠和残忍所取代。
其次,从社会影响角度分析,将虐待动物入罪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
心理机制表明,虐待动物会使自身的攻击性不断增高,每次获得的快感未来会逐渐升级。美国预防虐待科研中心也发现,虐待动物会使人着迷,这会促使变态人格的发展,并且这种变态人格会持续影响人的一生。
虐待动物的行为反映出虐待者缺乏同情心,而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如果缺乏同情心,将来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从而影响社会安全。而且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强而辨别能力差,他人虐待动物的行为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
虐待动物是一种暴力行为的预警,将虐待动物入法,不仅可以及时制止这种行为,还能通过后续教育及时帮助和治疗这一部分有犯罪倾向的人,维护社会的稳定。
入罪是一项极为严格的刑事追责过程。从社会心理层面来讲,只有当某种行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公愤,严重冲击了公众道德底线和安全感时,将其入罪才能获得民众的广泛支持和认可,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虐待他人伴侣动物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重视。
我们必须明确,将虐待动物入罪并不是要赋予动物与人同等的权利,而是基于人类道德责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动物给予必要的保护,这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的维护。
综上所述,虐待动物入罪有助于维护道德底线,保障社会安全,也体现了我国立法层面的进步,故我方坚定地认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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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入罪有助于维护道德底线,保障社会安全,也体现了我国立法层面的进步,所以虐待动物应该入罪。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虽然刚才正方一辩的立论中,您也是认为入罪就是入刑,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哦,那我们今天说不入罪,并不等于就是一点也不管、听之任之。我们可以通过把它写入治安管理处罚等一些方法,这不算入罪,但也是可以进行惩罚的,对吧? 正方一辩:(未明确回应,但根据上下文推测为默认) 反方二辩:好,那治安管理处罚有一个45条,就是虐待家庭成员都没有入刑,那虐待动物如果入罪的话,是不是会违反法律的人本主义呢? 正方一辩:(未作答) 反方二辩:嗯,那首先我们从人本主义来看,动物也是属于生命的,对于社会影响具有极为恶劣的情形,是不是应该入罪呢? 正方一辩:(未作答) 反方二辩:想确认一下这个恶劣的影响如何而来?就比如说把一些残暴的虐待动物的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这样的社会影响力是不是很大呢?对这种情形应不应该入罪呢?因为刑法中有规定,对社会影响大的行为就要入罪,这个社会影响力我觉得已经非常大了,把这个视频发到网上,它和接受动物(此处疑似表述错误,应为“接受动物”相关的其他罪名,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是想说与虐待动物不同的情况)应该是两个不一样的罪名,那个应该属于传播暴力视频的罪名,而不是虐待动物的罪名。我想问下一个问题,如果要把虐待动物入罪的话,那在刑事立案里面有很多需要调查取证、需要口供,请问这个对实际操作会不会有很大的困难? 正方一辩:共罪(此处疑似表述错误,应为“入罪”)的行为本身是让行为发生的时候有法律依据去判决,而刑法本身就是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原则,我们所谓的入罪是让它有法可依,而并不是说因为我在取证的时候困难,那我们就不去做这种行为了,如果因为一些事情困难而不去做,那么是否还有助于我们这个法律的进步呢? 反方二辩:刚才您也提到了,刑法有一个侵害性原则和谦抑性(此处疑似将“谦抑性”表述为“监狱性”),就是说除非是确实伤害到某种权益的时候才会动用刑法,但是这个虐待动物的情况,如果是非主观恶意去虐待动物,但是实际上构成了虐待动物的情形,那这个应该怎么给他定罪呢?是不是对实际操作有很大的困难,请您方举证。不是在主观上虐待动物,但是在客观行为上造成虐待动物的行为,就比如说您方刚才提到那个澳大利亚法律里面有一个让动物劳动过长时间,那这个就是比如说这个人每天上班,那这个动物你让它劳动多长时间,你怎么知道它到的时间会不会累呢?
(时间到)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虽然刚才正方一辩的立论中,您也是认为入罪就是入刑,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二辩:哦,那我们今天说不入罪,并不等于就是一点也不管、听之任之。我们可以通过把它写入治安管理处罚等一些方法,这不算入罪,但也是可以进行惩罚的,对吧? 正方一辩:(未明确回应,但根据上下文推测为默认) 反方二辩:好,那治安管理处罚有一个45条,就是虐待家庭成员都没有入刑,那虐待动物如果入罪的话,是不是会违反法律的人本主义呢? 正方一辩:(未作答) 反方二辩:嗯,那首先我们从人本主义来看,动物也是属于生命的,对于社会影响具有极为恶劣的情形,是不是应该入罪呢? 正方一辩:(未作答) 反方二辩:想确认一下这个恶劣的影响如何而来?就比如说把一些残暴的虐待动物的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这样的社会影响力是不是很大呢?对这种情形应不应该入罪呢?因为刑法中有规定,对社会影响大的行为就要入罪,这个社会影响力我觉得已经非常大了,把这个视频发到网上,它和接受动物(此处疑似表述错误,应为“接受动物”相关的其他罪名,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是想说与虐待动物不同的情况)应该是两个不一样的罪名,那个应该属于传播暴力视频的罪名,而不是虐待动物的罪名。我想问下一个问题,如果要把虐待动物入罪的话,那在刑事立案里面有很多需要调查取证、需要口供,请问这个对实际操作会不会有很大的困难? 正方一辩:共罪(此处疑似表述错误,应为“入罪”)的行为本身是让行为发生的时候有法律依据去判决,而刑法本身就是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原则,我们所谓的入罪是让它有法可依,而并不是说因为我在取证的时候困难,那我们就不去做这种行为了,如果因为一些事情困难而不去做,那么是否还有助于我们这个法律的进步呢? 反方二辩:刚才您也提到了,刑法有一个侵害性原则和谦抑性(此处疑似将“谦抑性”表述为“监狱性”),就是说除非是确实伤害到某种权益的时候才会动用刑法,但是这个虐待动物的情况,如果是非主观恶意去虐待动物,但是实际上构成了虐待动物的情形,那这个应该怎么给他定罪呢?是不是对实际操作有很大的困难,请您方举证。不是在主观上虐待动物,但是在客观行为上造成虐待动物的行为,就比如说您方刚才提到那个澳大利亚法律里面有一个让动物劳动过长时间,那这个就是比如说这个人每天上班,那这个动物你让它劳动多长时间,你怎么知道它到的时间会不会累呢?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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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而应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定。
首先,虐待动物应该入罪这种看法会违背法律的内在运行逻辑,并将对现有法律规范造成冲击。众所周知,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动物尚未被赋予法律的主体地位,我们所谓的保护动物的利益,实质上只是满足自己对于动物尤其是可爱动物的同情心,这是我们生而为人所具有的同理心、道德感。因此,虐待动物并不侵害法益。在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入罪这个问题上,我们更多的是要从法律角度来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45条明文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虐待家人、恶意殴打他人,这样既违背责任又伤害了人的利益的行为,都没有定罪处刑,但是虐待动物者相比这些罪名来说,并没有侵犯所谓的动物的利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这些行为来说也更低,人们对它的接受程度也会更高一些。但是这种行为却需要入罪,所以说单凭依靠虐待动物而有害社会风气这种判断标准就要将其入罪,是不是太过莽撞,甚至把动物的权益置于人的权益之上了呢?
其次,如果虐待动物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中,会达成更加理想的治理效果。从道德层面来说,我方承认并且谴责虐待动物这种行为的存在,这种为了虐待而虐待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抱有恶意的,这种行为并不与我们的社会主流价值判断相契合。最好的处理虐待动物的方法是从源头治理,我方给出的解决办法是政府主导,各方面社会力量协同去引导、教育广大群众,帮助他们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从法律角度来说,虐待动物更大程度上会破坏公序良俗,当虐待动物的手段会造成社会危害时,我们有必要去采取强制措施去管控。比如说,当出现公开虐待动物的视频照片流传到网上,造成舆论,给人造成身心不适等这样的影响。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风气,也会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我方想说,刑法不是儿戏,不是人们重刑主义的宣泄场。有关刑法的设立需要遵循谦抑性原则和侵犯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刑法应该在必要时才介入,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保护社会利益时,才应该将某些行为定罪,定为犯罪。根据谦抑性的无效果和无效的原则,即使将虐待动物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虐待动物行为的效果。因为在中国长期实践中,人们对动物其实是一直抱有一种畏威而不怀德的自然态度,并且将虐待动物入刑后,司法与执法的成本也将大幅增加,这些都说明入刑是不现实的。对于虐待动物这种问题。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而应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定。
首先,虐待动物应该入罪这种看法会违背法律的内在运行逻辑,并将对现有法律规范造成冲击。众所周知,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动物尚未被赋予法律的主体地位,我们所谓的保护动物的利益,实质上只是满足自己对于动物尤其是可爱动物的同情心,这是我们生而为人所具有的同理心、道德感。因此,虐待动物并不侵害法益。在虐待动物是否应该入罪这个问题上,我们更多的是要从法律角度来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45条明文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虐待家人、恶意殴打他人,这样既违背责任又伤害了人的利益的行为,都没有定罪处刑,但是虐待动物者相比这些罪名来说,并没有侵犯所谓的动物的利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这些行为来说也更低,人们对它的接受程度也会更高一些。但是这种行为却需要入罪,所以说单凭依靠虐待动物而有害社会风气这种判断标准就要将其入罪,是不是太过莽撞,甚至把动物的权益置于人的权益之上了呢?
其次,如果虐待动物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中,会达成更加理想的治理效果。从道德层面来说,我方承认并且谴责虐待动物这种行为的存在,这种为了虐待而虐待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抱有恶意的,这种行为并不与我们的社会主流价值判断相契合。最好的处理虐待动物的方法是从源头治理,我方给出的解决办法是政府主导,各方面社会力量协同去引导、教育广大群众,帮助他们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从法律角度来说,虐待动物更大程度上会破坏公序良俗,当虐待动物的手段会造成社会危害时,我们有必要去采取强制措施去管控。比如说,当出现公开虐待动物的视频照片流传到网上,造成舆论,给人造成身心不适等这样的影响。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风气,也会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我方想说,刑法不是儿戏,不是人们重刑主义的宣泄场。有关刑法的设立需要遵循谦抑性原则和侵犯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刑法应该在必要时才介入,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保护社会利益时,才应该将某些行为定罪,定为犯罪。根据谦抑性的无效果和无效的原则,即使将虐待动物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虐待动物行为的效果。因为在中国长期实践中,人们对动物其实是一直抱有一种畏威而不怀德的自然态度,并且将虐待动物入刑后,司法与执法的成本也将大幅增加,这些都说明入刑是不现实的。对于虐待动物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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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而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其进行规定,从法律运行逻辑、治理效果、刑法原则等多方面来看,入罪是不合理的。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三辩: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清楚这些行政处罚是要主动受案的,而非不告不理? 反方一辩:对,当然。
正方三辩:那如果要主动去查找管理社会上众多的虐待动物事件,会耗费大量的刑事资源。而通过将虐待动物入刑立法,让其进入刑事领域,可以用一种严厉的态度倡导保护生命的价值观,也就是给人们设立一个禁区,我觉得这样效果会更好一点。
正方三辩:您说如果为了设立这样一个界限就要动用刑法的权利,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呢?我也说了,您是否清楚在刑法中存在一些并不算太重的处罚,比如处以罚金、管制、拘役这一类的。您方能否举证什么样的行为与我们的虐待动物行为有可比性?我觉得是类似的,因为将虐待动物入罪是要给社会树立一个禁止虐待动物的标杆,也就是说只需要设立一个能够警示人们的法律就可以了,比如设立被罚金、管制、拘役这些较轻的处罚,就可以让人们知道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从而不去实施这种行为,我们这种行为并非是重刑主义的。
正方三辩:您刚说入刑,我可以把它看得更轻一点,难道看得更轻就不是入刑了吗?入刑本身的设立是需要经过一定考量的,就是刑法应该在必要时才介入,不能说因为看起来不太重,这个刑法不算太重,就可以通过这种方法随意设定一些没有必要通过刑法来确立的罪名。我们是通过刑法来树立这么一个导向,那并不是不必要的。那为什么要通过刑法来树立这样一个价值取向呢?通过其他方式一样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正方三辩:除了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之外,普通动物遭受虐待后,现有法律是不完善的,无法进行处罚,没有办法威慑那些施虐者。如果不将虐待动物入罪的话,如何填补法律的漏洞呢?您所说的行政处罚是耗费大量资源的。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三辩: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清楚这些行政处罚是要主动受案的,而非不告不理? 反方一辩:对,当然。
正方三辩:那如果要主动去查找管理社会上众多的虐待动物事件,会耗费大量的刑事资源。而通过将虐待动物入刑立法,让其进入刑事领域,可以用一种严厉的态度倡导保护生命的价值观,也就是给人们设立一个禁区,我觉得这样效果会更好一点。
正方三辩:您说如果为了设立这样一个界限就要动用刑法的权利,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呢?我也说了,您是否清楚在刑法中存在一些并不算太重的处罚,比如处以罚金、管制、拘役这一类的。您方能否举证什么样的行为与我们的虐待动物行为有可比性?我觉得是类似的,因为将虐待动物入罪是要给社会树立一个禁止虐待动物的标杆,也就是说只需要设立一个能够警示人们的法律就可以了,比如设立被罚金、管制、拘役这些较轻的处罚,就可以让人们知道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从而不去实施这种行为,我们这种行为并非是重刑主义的。
正方三辩:您刚说入刑,我可以把它看得更轻一点,难道看得更轻就不是入刑了吗?入刑本身的设立是需要经过一定考量的,就是刑法应该在必要时才介入,不能说因为看起来不太重,这个刑法不算太重,就可以通过这种方法随意设定一些没有必要通过刑法来确立的罪名。我们是通过刑法来树立这么一个导向,那并不是不必要的。那为什么要通过刑法来树立这样一个价值取向呢?通过其他方式一样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正方三辩:除了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之外,普通动物遭受虐待后,现有法律是不完善的,无法进行处罚,没有办法威慑那些施虐者。如果不将虐待动物入罪的话,如何填补法律的漏洞呢?您所说的行政处罚是耗费大量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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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正方二辩·申论
虐待动物无论对施虐者还是目睹者的心理健康都具有负面影响。
施虐者不管怎样,很大可能会导致其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影响正常价值取向,致使观念扭曲甚至导向恶劣的行为举止;而目睹者则可能出现心理创伤,影响人格发展与日常生活。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当一个人通过虐待动物来获取快感或发泄情绪时,可能会逐渐习惯这种通过伤害他人或其他生命来满足自己的方式,从而增加其在人际关系中表现出攻击性和暴力行为的可能性,长期下去甚至可能发展为反社会人格障碍。
虐待动物的人往往对生命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敬畏。这种对生命价值的错误认知可能会进一步影响他们对人类社会中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理解与遵循。他们很可能难以建立起正常的情感连接,在与他人交往中表现出冷漠、缺乏同理心的问题,导致人际关系紧张,进一步影响其心理健康。
虐杀动物所带来的刺激感会使大脑释放多巴胺,给施虐者带来愉悦感和满足感,使其在心理上得到一种类似于奖励的体验。这种感觉可能会让施虐者对虐待行为产生一种类似于成瘾的心理依赖。为了再次获得这种多巴胺带来的愉悦与满足,他们可能会越来越频繁地实施虐待行为。
而虐待动物时,施虐者体内的睾酮水平会升高,而睾酮是一种与攻击性和支配欲相关的激素,较高的睾酮水平会进一步增强施虐者的攻击性和支配欲,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目睹虐待动物的场景可能会给目睹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尤其是儿童和心理较为脆弱的人群。这种创伤可能表现为焦虑、恐惧、失眠等应激反应,甚至可能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导致目睹者在之后的生活中对类似场景或相关事物产生过度的恐惧和回避行为。
美国佐治亚大学的实验结果显示,观看虐待动物场景,大学生大脑中与情绪调节、恐惧反应相关的区域活动明显增强,其在心理问卷中表现出更多的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对一些原本中性的刺激也表现出过度的敏感和恐惧。
虐待动物的行为违背了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关爱生命、尊重生命的价值观,目睹这种行为可能会使目睹者的价值观受到冲击,尤其是对于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可能会导致他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产生混乱,影响其正确价值观的建立,进而对其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英国伦敦大学的实验结果显示,观看动物虐待视频的学生在观看后的心理测试中,焦虑、抑郁和愤怒的负面情绪指标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一周后再次评估时,虽然部分学生的情绪有所缓解,但仍有40%的学生存在明显的负面情绪,如对周围环境感到不安,对他人的态度变得冷漠,同时该组学生的睡眠质量也受到了明显影响,入睡困难、多梦等问题的发生率比对照组高出30%。
如果虐待动物的行为不能被加以制止,不仅会对施虐者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对目睹这一行为的人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方认为,应当将虐待动物入罪,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即使只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也应入罪。谢谢。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正方二辩·申论
虐待动物无论对施虐者还是目睹者的心理健康都具有负面影响。
施虐者不管怎样,很大可能会导致其出现严重心理问题,影响正常价值取向,致使观念扭曲甚至导向恶劣的行为举止;而目睹者则可能出现心理创伤,影响人格发展与日常生活。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当一个人通过虐待动物来获取快感或发泄情绪时,可能会逐渐习惯这种通过伤害他人或其他生命来满足自己的方式,从而增加其在人际关系中表现出攻击性和暴力行为的可能性,长期下去甚至可能发展为反社会人格障碍。
虐待动物的人往往对生命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敬畏。这种对生命价值的错误认知可能会进一步影响他们对人类社会中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理解与遵循。他们很可能难以建立起正常的情感连接,在与他人交往中表现出冷漠、缺乏同理心的问题,导致人际关系紧张,进一步影响其心理健康。
虐杀动物所带来的刺激感会使大脑释放多巴胺,给施虐者带来愉悦感和满足感,使其在心理上得到一种类似于奖励的体验。这种感觉可能会让施虐者对虐待行为产生一种类似于成瘾的心理依赖。为了再次获得这种多巴胺带来的愉悦与满足,他们可能会越来越频繁地实施虐待行为。
而虐待动物时,施虐者体内的睾酮水平会升高,而睾酮是一种与攻击性和支配欲相关的激素,较高的睾酮水平会进一步增强施虐者的攻击性和支配欲,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目睹虐待动物的场景可能会给目睹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尤其是儿童和心理较为脆弱的人群。这种创伤可能表现为焦虑、恐惧、失眠等应激反应,甚至可能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导致目睹者在之后的生活中对类似场景或相关事物产生过度的恐惧和回避行为。
美国佐治亚大学的实验结果显示,观看虐待动物场景,大学生大脑中与情绪调节、恐惧反应相关的区域活动明显增强,其在心理问卷中表现出更多的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对一些原本中性的刺激也表现出过度的敏感和恐惧。
虐待动物的行为违背了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关爱生命、尊重生命的价值观,目睹这种行为可能会使目睹者的价值观受到冲击,尤其是对于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可能会导致他们对是非善恶的判断产生混乱,影响其正确价值观的建立,进而对其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英国伦敦大学的实验结果显示,观看动物虐待视频的学生在观看后的心理测试中,焦虑、抑郁和愤怒的负面情绪指标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一周后再次评估时,虽然部分学生的情绪有所缓解,但仍有40%的学生存在明显的负面情绪,如对周围环境感到不安,对他人的态度变得冷漠,同时该组学生的睡眠质量也受到了明显影响,入睡困难、多梦等问题的发生率比对照组高出30%。
如果虐待动物的行为不能被加以制止,不仅会对施虐者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对目睹这一行为的人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方认为,应当将虐待动物入罪,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即使只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也应入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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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有请正方二辩。首先,您方是否知道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您只需告诉我知不知道就好,我会加以说明。
正方二辩:好的。
反方三辩:刑法的主要核心是作为最后的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完全失灵时才动用。按照您方所说的,行为恶劣即可入刑,那像家暴、禁毒、斗殴这种直接侵犯人权的行为早就应该入刑了。我方再次重申,我方认为应该入刑的虐待动物行为应当是对社会具有恶劣影响的,即便其行为恶劣影响,其危害的本质仍然是社会秩序和公共感情,而非侵犯动物权益,包括动物法益。请您重申一点,即便行为恶劣,其本质仍然是对社会秩序和公众情感的破坏,而非侵犯动物法益。因为我们认为法律是服务人的,所以应当在对人的影响基础下对这一行为进行定性。
那么,怎样才算影响极为恶劣呢?是让别人看到这种情况吗?如果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虐待动物,我们可以用相关处罚法去处理,云南虐猫案中,如果用直播虐猫引发恐慌,我们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的相关处罚;如果传播血腥视频,我们可以用《网络安全法》第12条禁止传播暴力信息,甚至可以连同平台一起处理。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现有法律已经可以覆盖您方所说的恶劣情况时,为什么还要入刑呢?对方辩友无法进行解释的话,那我再继续。您方所说的极为恶劣要如何界定呢?打个比方,用开水烫猫这个行为很恶劣,活剥鸡皮这个行为也很恶劣,它们两个谁更恶劣呢?农村的传统杀猪和城市的虐狗,又是否能用一个标准呢?
感谢。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有请正方二辩。首先,您方是否知道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您只需告诉我知不知道就好,我会加以说明。
正方二辩:好的。
反方三辩:刑法的主要核心是作为最后的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完全失灵时才动用。按照您方所说的,行为恶劣即可入刑,那像家暴、禁毒、斗殴这种直接侵犯人权的行为早就应该入刑了。我方再次重申,我方认为应该入刑的虐待动物行为应当是对社会具有恶劣影响的,即便其行为恶劣影响,其危害的本质仍然是社会秩序和公共感情,而非侵犯动物权益,包括动物法益。请您重申一点,即便行为恶劣,其本质仍然是对社会秩序和公众情感的破坏,而非侵犯动物法益。因为我们认为法律是服务人的,所以应当在对人的影响基础下对这一行为进行定性。
那么,怎样才算影响极为恶劣呢?是让别人看到这种情况吗?如果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虐待动物,我们可以用相关处罚法去处理,云南虐猫案中,如果用直播虐猫引发恐慌,我们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的相关处罚;如果传播血腥视频,我们可以用《网络安全法》第12条禁止传播暴力信息,甚至可以连同平台一起处理。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在现有法律已经可以覆盖您方所说的恶劣情况时,为什么还要入刑呢?对方辩友无法进行解释的话,那我再继续。您方所说的极为恶劣要如何界定呢?打个比方,用开水烫猫这个行为很恶劣,活剥鸡皮这个行为也很恶劣,它们两个谁更恶劣呢?农村的传统杀猪和城市的虐狗,又是否能用一个标准呢?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
刚才听了对方辩友的发言,我理解大家对于动物保护的关切。然而,在虐待动物是否入罪这一关键问题上,我方仍然坚持反对态度。
首先,法律资源有限,应聚焦核心问题。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前法律体系的资源并非无穷无尽。从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稳定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诸多关乎社会运转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都亟待法律资源介入。如此一来,虐待动物入罪无疑会分散大量的司法资源。
刚才对方辩友提到,如果用治安行政管理处罚的方法,可能需要主动侦查之类的情况。但我们主动侦查的话,打击的行为难道不是更多吗?而且我方并不认同对方所说的用治安管理处罚的方法比入刑所用资源更多。以立案调查为例,一旦虐待动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执法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证据、询问证人等工作,这会使原本紧张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
并且,我方之前也提出,在虐待动物方面,本身就缺乏明确的界定和可操作性。因为虐待动物的定义本身就存在模糊性,例如如何区分正常的动物管理行为和虐待行为。像我方三辩刚才提到的农民对牲畜的合理驱赶、宠物主人的适度管制等,如果被误认成虐待,将引发大量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对于虐待的主观恶意的判断也存在困难,因为对动物的执法很难获取像口供这样的东西,执法者难以准确把握行为人的动机,所以容易导致误判。
其次,道德问题不应过度依赖法律解决。虐待动物本质上是一种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而道德与法律有着不同的作用范畴。道德是一种高标准,而法律是一种体现道德、依靠舆论、个人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广泛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具有谦抑性。虐待动物的行为虽然违背道德,但尚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如果轻易将其入罪,可能会导致刑法的过度扩张,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破坏法律体系的平衡,这是一种重刑主义。
就像我们刚才所说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第45条规定的一些情形尚且不入罪,而且在有些聚众斗殴的轻微现象中,它们都没有入罪,它们同样造成了社会影响,而且可能比虐待动物更大。如果我们将虐待动物入罪,我反而觉得很有可能会导致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增多,就如同当年在强奸案里,如果以轻微伤来验证女性的拒绝,很有可能会导致先奸后杀的情况一样。
最后,虐待动物的行为主体非常复杂,包括主人、流浪动物救助者、野生动物保护者等。如果将虐待动物入罪,可能会对这些群体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和压力,甚至影响正常的动物保护工作。而且从文化传统来看,不同地区的人和对动物的态度、处理方式不同。在一些地方,动物被当作生产工具或者食物来源,这与城市中将宠物视为家人成员的文化完全不同。如果强行将虐待动物入罪,可能会引发文化冲突,加剧矛盾。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谢谢。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
刚才听了对方辩友的发言,我理解大家对于动物保护的关切。然而,在虐待动物是否入罪这一关键问题上,我方仍然坚持反对态度。
首先,法律资源有限,应聚焦核心问题。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当前法律体系的资源并非无穷无尽。从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稳定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诸多关乎社会运转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都亟待法律资源介入。如此一来,虐待动物入罪无疑会分散大量的司法资源。
刚才对方辩友提到,如果用治安行政管理处罚的方法,可能需要主动侦查之类的情况。但我们主动侦查的话,打击的行为难道不是更多吗?而且我方并不认同对方所说的用治安管理处罚的方法比入刑所用资源更多。以立案调查为例,一旦虐待动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执法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证据、询问证人等工作,这会使原本紧张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
并且,我方之前也提出,在虐待动物方面,本身就缺乏明确的界定和可操作性。因为虐待动物的定义本身就存在模糊性,例如如何区分正常的动物管理行为和虐待行为。像我方三辩刚才提到的农民对牲畜的合理驱赶、宠物主人的适度管制等,如果被误认成虐待,将引发大量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对于虐待的主观恶意的判断也存在困难,因为对动物的执法很难获取像口供这样的东西,执法者难以准确把握行为人的动机,所以容易导致误判。
其次,道德问题不应过度依赖法律解决。虐待动物本质上是一种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而道德与法律有着不同的作用范畴。道德是一种高标准,而法律是一种体现道德、依靠舆论、个人内心信念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广泛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具有谦抑性。虐待动物的行为虽然违背道德,但尚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如果轻易将其入罪,可能会导致刑法的过度扩张,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破坏法律体系的平衡,这是一种重刑主义。
就像我们刚才所说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第45条规定的一些情形尚且不入罪,而且在有些聚众斗殴的轻微现象中,它们都没有入罪,它们同样造成了社会影响,而且可能比虐待动物更大。如果我们将虐待动物入罪,我反而觉得很有可能会导致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增多,就如同当年在强奸案里,如果以轻微伤来验证女性的拒绝,很有可能会导致先奸后杀的情况一样。
最后,虐待动物的行为主体非常复杂,包括主人、流浪动物救助者、野生动物保护者等。如果将虐待动物入罪,可能会对这些群体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和压力,甚至影响正常的动物保护工作。而且从文化传统来看,不同地区的人和对动物的态度、处理方式不同。在一些地方,动物被当作生产工具或者食物来源,这与城市中将宠物视为家人成员的文化完全不同。如果强行将虐待动物入罪,可能会引发文化冲突,加剧矛盾。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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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一辩:研究表明,长期虐待动物的人对人类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会更高。难道不应该通过将虐待动物入罪来提前预防这类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吗?
反方二辩:长期在动物和后续的犯罪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可以论证,而且,不光是对待动物,对心理变态的人不一定都是犯罪吧?
正方一辩:那我们是不是要从源头上遏制这个现象呢?是不是要提前干涉,然后进行教育呢?
反方二辩:教育的想法当然是好的。
正方一辩:我想问第二个问题。您刚刚一直在强调虐待家庭成员,其实如果虐待动物入罪的话,虐待家庭成员的判刑甚至都不如虐待动物的行为,那就是说虐待动物的犯罪成本比虐待家庭成员还高。我方认为,家庭成员和动物是有区别的,家庭成员可以说话,您刚也说了,动物是不可以开口的。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入罪的形式,增强我们对动物的重视程度。因为家庭成员可以有口供,动物没有口供,所以如果把虐待动物入罪的话,在立案侦查方面会有很多的困难。所以,对方刚才所说的虐待人比虐待动物的成本更高,希望对方能详细论述一下。如果虐待动物不入罪,仅靠道德约束,面对日益增多的这种暴力行为,能够有效遏制这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吗?
反方二辩:我一开始就说了,我们说不入罪,并不是说置之不理,而是说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方法。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上升不到入罪的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它的威慑力已经够了。
正方一辩:那么,如果我们将它入罪,是不是就可以增加法律的权威性了?我方觉得将它上升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是不够的。当它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足够大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入罪呢?请对方举证一下哪种情况下不需要入罪。我方已经说过了,像在大庭广众之下虐猫,例如有一个男子,他在两个月期间短短虐待了80条小狗,这是不是很严重的社会影响呢?
正方一辩:研究表明,长期虐待动物的人对人类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会更高。难道不应该通过将虐待动物入罪来提前预防这类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吗?
反方二辩:长期在动物和后续的犯罪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可以论证,而且,不光是对待动物,对心理变态的人不一定都是犯罪吧?
正方一辩:那我们是不是要从源头上遏制这个现象呢?是不是要提前干涉,然后进行教育呢?
反方二辩:教育的想法当然是好的。
正方一辩:我想问第二个问题。您刚刚一直在强调虐待家庭成员,其实如果虐待动物入罪的话,虐待家庭成员的判刑甚至都不如虐待动物的行为,那就是说虐待动物的犯罪成本比虐待家庭成员还高。我方认为,家庭成员和动物是有区别的,家庭成员可以说话,您刚也说了,动物是不可以开口的。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入罪的形式,增强我们对动物的重视程度。因为家庭成员可以有口供,动物没有口供,所以如果把虐待动物入罪的话,在立案侦查方面会有很多的困难。所以,对方刚才所说的虐待人比虐待动物的成本更高,希望对方能详细论述一下。如果虐待动物不入罪,仅靠道德约束,面对日益增多的这种暴力行为,能够有效遏制这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吗?
反方二辩:我一开始就说了,我们说不入罪,并不是说置之不理,而是说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方法。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上升不到入罪的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它的威慑力已经够了。
正方一辩:那么,如果我们将它入罪,是不是就可以增加法律的权威性了?我方觉得将它上升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是不够的。当它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足够大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入罪呢?请对方举证一下哪种情况下不需要入罪。我方已经说过了,像在大庭广众之下虐猫,例如有一个男子,他在两个月期间短短虐待了80条小狗,这是不是很严重的社会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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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三辩·申论:
首先,我来论证将虐待动物入罪是极其必要的。在康德的专业体系中提到人是目的这一概念,这一原则也是我国法律的核心概念之一。落实在人与动物关系之中,则体现为间接义务责任,即我们对动物的责任是一种对人的间接责任,不对动物施虐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以及人的利害关系。所以,将虐待动物入罪,需要考虑的点只有虐待动物造成的社会影响,而这种社会影响是极大的。这种残忍殴打等触动公众爱心、抨击道德底线的行为,对其入罪是极其有必要的。
其次,从填补法律空白的角度来讲,虐待动物入罪可以填补法律空白。现在的法律仅有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处理相关动物保护案件时,如果能有虐待动物入罪相关的法律进行参考,这样反而能大大提高相关问题的解决效率,而不是在一些社交平台上占用大量资源,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声讨,进而做出远超犯罪事实的判决。
再者,谈到对方辩友所说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哪个资源更大的问题。刑事法需要主动立案侦查,即需要主动受案,例如需要主动派出警力去侦查是否存在相关行为,而虐待动物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很难被侦查到。但如果将其入罪,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如果不被控告,就不会去管这件事。这就提供了一种价值引导和价值规范,通过刑法的形式展现国家的价值倡导,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当虐待动物被纳入法律的归属范围时,就向全社会传递出尊重和保护生命的明确信号。这种信号的传递有助于培养人们,尤其是青少年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使其在成长过程中养成关爱生命、善良友善的品质,营造和谐道德的良好价值。同时,入罪能够对具有潜在炮制(此处应为“炮制”的错误表述,可能应为“施暴”)现象的行为进行早期干预和法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说,虐待动物如果不通过正确的价值引导,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它可能会对社会上的价值观,尤其是青少年的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我们提供的研究数据,在观看虐待动物视频之后,学生会出现焦虑、抑郁、愤怒等负面情绪,而且在后续经过几天恢复之后,仍然会对他人态度保持冷漠。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可能会引发社会的恐慌,让暴力在对待动物的领域肆意蔓延,公众难免会担忧这种暴力现象是否会延伸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会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造成冲击。
我的申论到此结束,谢谢。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正方三辩·申论:
首先,我来论证将虐待动物入罪是极其必要的。在康德的专业体系中提到人是目的这一概念,这一原则也是我国法律的核心概念之一。落实在人与动物关系之中,则体现为间接义务责任,即我们对动物的责任是一种对人的间接责任,不对动物施虐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以及人的利害关系。所以,将虐待动物入罪,需要考虑的点只有虐待动物造成的社会影响,而这种社会影响是极大的。这种残忍殴打等触动公众爱心、抨击道德底线的行为,对其入罪是极其有必要的。
其次,从填补法律空白的角度来讲,虐待动物入罪可以填补法律空白。现在的法律仅有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处理相关动物保护案件时,如果能有虐待动物入罪相关的法律进行参考,这样反而能大大提高相关问题的解决效率,而不是在一些社交平台上占用大量资源,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声讨,进而做出远超犯罪事实的判决。
再者,谈到对方辩友所说的行政法和刑事法哪个资源更大的问题。刑事法需要主动立案侦查,即需要主动受案,例如需要主动派出警力去侦查是否存在相关行为,而虐待动物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很难被侦查到。但如果将其入罪,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如果不被控告,就不会去管这件事。这就提供了一种价值引导和价值规范,通过刑法的形式展现国家的价值倡导,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当虐待动物被纳入法律的归属范围时,就向全社会传递出尊重和保护生命的明确信号。这种信号的传递有助于培养人们,尤其是青少年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使其在成长过程中养成关爱生命、善良友善的品质,营造和谐道德的良好价值。同时,入罪能够对具有潜在炮制(此处应为“炮制”的错误表述,可能应为“施暴”)现象的行为进行早期干预和法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说,虐待动物如果不通过正确的价值引导,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它可能会对社会上的价值观,尤其是青少年的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我们提供的研究数据,在观看虐待动物视频之后,学生会出现焦虑、抑郁、愤怒等负面情绪,而且在后续经过几天恢复之后,仍然会对他人态度保持冷漠。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可能会引发社会的恐慌,让暴力在对待动物的领域肆意蔓延,公众难免会担忧这种暴力现象是否会延伸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会对整个社会的安全感造成冲击。
我的申论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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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您方一直在提及虐待动物影响极大,然而至今尚未给出我方一个具体可行的定罪方案。这意味着,要将动物受到伤害的各个方面都进行量化并加以限制,可具体该怎么做呢?我们关注的并非动物权利,而是此类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这难道不需要一个标准吗?毕竟我们是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的,例如当这种行为引发社会恐慌时,虐待动物到何种程度才应定罪入刑呢?刑法有其限定范围,也就是要考量行为引发的社会恐慌。
正方三辩:(被打断)
反方一辩:您方还是没有给出我方具体的解决措施。如果虐待动物要定罪入刑,必然需要对动物的伤情进行鉴定,这无疑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这方面来说您方提出的入刑并不现实,而我方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效率更高的解决办法。我再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虐待动物这种行为入刑,会不会导致更多家庭抛弃自家动物呢?比如我家狗不听话,我踢了它一脚,把它腿踢折了,这种情况算不算虐待动物呢?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狗属于个人物权的一种延伸,并非刑法所规定的范畴,肯定要有明确规定伤到何种程度才应入罪入刑。如果当事人因为害怕被定罪而抛弃狗,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是又一次伤害了动物权益呢?入刑的话会进行侦查等相关事宜,而不入刑可能就无人过问。
感谢。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您方一直在提及虐待动物影响极大,然而至今尚未给出我方一个具体可行的定罪方案。这意味着,要将动物受到伤害的各个方面都进行量化并加以限制,可具体该怎么做呢?我们关注的并非动物权利,而是此类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这难道不需要一个标准吗?毕竟我们是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的,例如当这种行为引发社会恐慌时,虐待动物到何种程度才应定罪入刑呢?刑法有其限定范围,也就是要考量行为引发的社会恐慌。
正方三辩:(被打断)
反方一辩:您方还是没有给出我方具体的解决措施。如果虐待动物要定罪入刑,必然需要对动物的伤情进行鉴定,这无疑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这方面来说您方提出的入刑并不现实,而我方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效率更高的解决办法。我再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虐待动物这种行为入刑,会不会导致更多家庭抛弃自家动物呢?比如我家狗不听话,我踢了它一脚,把它腿踢折了,这种情况算不算虐待动物呢?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狗属于个人物权的一种延伸,并非刑法所规定的范畴,肯定要有明确规定伤到何种程度才应入罪入刑。如果当事人因为害怕被定罪而抛弃狗,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是又一次伤害了动物权益呢?入刑的话会进行侦查等相关事宜,而不入刑可能就无人过问。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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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反方三辩·申论:
对方辩友刚才的逻辑存在一些问题。既然说宠物是自己的财产,那虐待猫之类的也是处置自己的财产,对吧?
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场关于理性与社会价值的思辨。对方辩友始终强调入刑才能解决问题,却忽视了三权意性(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根据上下文推测应为其他概念,但无法准确修正,暂保留原文)。
第一,法律必须遵守其本质,法律是保护人的法益,而非抽象的道德法。首先,刑罚始终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它的出现意味着其他法律完全无法针对、无法解释相关情况时,刑法才会出现。我国法律体系以人为核心,动物在民法典中始终是作为客体、财产管理对象而存在的。对方虽说要从人的角度考虑,但实际上如果将虐待动物入罪,相当于动物也拥有了一定的同等法律地位,这会冲击现行的法律价值。就像在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云南面包案中,云南警方快速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并没有浪费司法资源。这表明行政处罚完全可以应对这些恶性行为,为何还需要刑罚介入呢?
第二,社会治理并非只需要刑罚,而是需要多元的工具。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数据,2022年虐待动物治安案件检举率达到12%,占比可达5%。从国际上看,日本通过动物爱护法强化饲养者的教育,10年内投诉率下降10%。这种道德问题还是需要回归道德解决,当道德解决不了时,行政处罚也能够逐一解决,我们并不需要用刑法去处理,重刑或许能制造恐慌,只有教育才能改变趋势。
第三,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现实。对方一辩一上来就提到执法很难,我方在查阅波兰和新加坡的数据时也发现,由于执法难,即无法取证、证据链不足等一系列原因,有超过80%的案件直接撤诉,无法上诉。如果要将虐待动物入罪,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必须解决。中国现在每天仅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就有13起案件,而每天平均能处理的刑事案件是18.5件。这样的警力资源分配会完全不均,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错配。如果在我国性侵、家暴这种行为都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却将司法资源倾向于动物案件,难道人权要为动物保护让路吗?而且对方也没有回答我方的界定问题。我方只需要一个大概的界定范围,对方辩友就会发现这个范围很难界定。传统的屠宰方式如放血屠宰,如果统一界定为虐待,那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农民都成了潜在的罪犯?
最后,我方谴责一切虐待行为,但是立法不能成为舆论的附庸。对方辩友应当注意,刑法的威严不在于严苛,而在于公正。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反方三辩·申论:
对方辩友刚才的逻辑存在一些问题。既然说宠物是自己的财产,那虐待猫之类的也是处置自己的财产,对吧?
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场关于理性与社会价值的思辨。对方辩友始终强调入刑才能解决问题,却忽视了三权意性(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根据上下文推测应为其他概念,但无法准确修正,暂保留原文)。
第一,法律必须遵守其本质,法律是保护人的法益,而非抽象的道德法。首先,刑罚始终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它的出现意味着其他法律完全无法针对、无法解释相关情况时,刑法才会出现。我国法律体系以人为核心,动物在民法典中始终是作为客体、财产管理对象而存在的。对方虽说要从人的角度考虑,但实际上如果将虐待动物入罪,相当于动物也拥有了一定的同等法律地位,这会冲击现行的法律价值。就像在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云南面包案中,云南警方快速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并没有浪费司法资源。这表明行政处罚完全可以应对这些恶性行为,为何还需要刑罚介入呢?
第二,社会治理并非只需要刑罚,而是需要多元的工具。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数据,2022年虐待动物治安案件检举率达到12%,占比可达5%。从国际上看,日本通过动物爱护法强化饲养者的教育,10年内投诉率下降10%。这种道德问题还是需要回归道德解决,当道德解决不了时,行政处罚也能够逐一解决,我们并不需要用刑法去处理,重刑或许能制造恐慌,只有教育才能改变趋势。
第三,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现实。对方一辩一上来就提到执法很难,我方在查阅波兰和新加坡的数据时也发现,由于执法难,即无法取证、证据链不足等一系列原因,有超过80%的案件直接撤诉,无法上诉。如果要将虐待动物入罪,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必须解决。中国现在每天仅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就有13起案件,而每天平均能处理的刑事案件是18.5件。这样的警力资源分配会完全不均,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错配。如果在我国性侵、家暴这种行为都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却将司法资源倾向于动物案件,难道人权要为动物保护让路吗?而且对方也没有回答我方的界定问题。我方只需要一个大概的界定范围,对方辩友就会发现这个范围很难界定。传统的屠宰方式如放血屠宰,如果统一界定为虐待,那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农民都成了潜在的罪犯?
最后,我方谴责一切虐待行为,但是立法不能成为舆论的附庸。对方辩友应当注意,刑法的威严不在于严苛,而在于公正。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
正方二辩:想要请问对方辩友,你方是否承认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应当承载引导社会良善的责任?(此处提到“已经打掉这个点了”,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进行处理)当然,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方面的作用,你方是否认可?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不只是刑法有法的指引要求,那么刑法作为法的一种,是不是具有这方面的作用?
反方三辩:有。
正方二辩:那么将虐待动物入罪以发挥法的指引、评价等作用没有问题吧?
反方三辩:没有。
正方二辩:那么下一个问题,请问你方认为刑法什么时候会被用到?
反方三辩:我方已经说过,当其他法律都没有办法对这种案例作出解释的时候,而且其他法律无法覆盖所有的,无法覆盖这种恶劣情况的时候,才会用到刑法。
正方二辩:我想请问一下对方辩友,假如说我方一辩故意把我方三辩的宠物扔下了楼,然后他俩打起来了,这时候家长教育说你俩不应该打架,这时候我方一辩他能意识到他这种扔宠物的行为是错误的吗?
反方三辩:您这个点我没听到啊。
正方二辩:您方说虐待动物有很多替代方案,比如说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传播暴力信息,那请问在这些罪名之下,人们能够意识到他虐待行为本身是错的,而不是说他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传播了暴力信息吗?他已经触犯行政法,那他还不算是错的吗?为什么一定要用刑法判定才算是错的呢?照您这么说,既然您方所说虐待动物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很多替代方案,也就是您刚刚说的公共秩序和传播暴力信息相关的罪名,对吧?
反方三辩:对。
正方二辩:那么在这些罪名之下,如果以这些罪名去判定的话,那请问他们这种虐待动物的行为,是不是不具有一个专门针对虐待动物的罪名?因为他只是在公共场合,他只是传播了(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进行处理),那是否对他的价值导向并没有什么帮助呢?那我们可以给他另一个行政处罚的罪名是针对虐待动物的。我想提示一下对方辩友,因为它符合这些(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进行处理)。您方认为它属于行政法范畴,对吧?
反方三辩:对。
正方二辩:也就是行政法处罚相对刑罚更宽松。
正方二辩:好,感谢。
辩题: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
正方二辩:想要请问对方辩友,你方是否承认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应当承载引导社会良善的责任?(此处提到“已经打掉这个点了”,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进行处理)当然,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方面的作用,你方是否认可?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不只是刑法有法的指引要求,那么刑法作为法的一种,是不是具有这方面的作用?
反方三辩:有。
正方二辩:那么将虐待动物入罪以发挥法的指引、评价等作用没有问题吧?
反方三辩:没有。
正方二辩:那么下一个问题,请问你方认为刑法什么时候会被用到?
反方三辩:我方已经说过,当其他法律都没有办法对这种案例作出解释的时候,而且其他法律无法覆盖所有的,无法覆盖这种恶劣情况的时候,才会用到刑法。
正方二辩:我想请问一下对方辩友,假如说我方一辩故意把我方三辩的宠物扔下了楼,然后他俩打起来了,这时候家长教育说你俩不应该打架,这时候我方一辩他能意识到他这种扔宠物的行为是错误的吗?
反方三辩:您这个点我没听到啊。
正方二辩:您方说虐待动物有很多替代方案,比如说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传播暴力信息,那请问在这些罪名之下,人们能够意识到他虐待行为本身是错的,而不是说他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传播了暴力信息吗?他已经触犯行政法,那他还不算是错的吗?为什么一定要用刑法判定才算是错的呢?照您这么说,既然您方所说虐待动物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很多替代方案,也就是您刚刚说的公共秩序和传播暴力信息相关的罪名,对吧?
反方三辩:对。
正方二辩:那么在这些罪名之下,如果以这些罪名去判定的话,那请问他们这种虐待动物的行为,是不是不具有一个专门针对虐待动物的罪名?因为他只是在公共场合,他只是传播了(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进行处理),那是否对他的价值导向并没有什么帮助呢?那我们可以给他另一个行政处罚的罪名是针对虐待动物的。我想提示一下对方辩友,因为它符合这些(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进行处理)。您方认为它属于行政法范畴,对吧?
反方三辩:对。
正方二辩:也就是行政法处罚相对刑罚更宽松。
正方二辩:好,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席、各位观众:
今日辩论的核心在于如何用理性和实效来回应虐待动物这个社会问题。对方辩友反复强调入罪的必要性,却忽视了三个关键事实。
第一,法律必须尊重自身的逻辑与边界。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动物从未被赋予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民法典》中将动物定义为客体,其保护本质是维护社会管理,而非动物的权利。不管某种行为多么违反社会风气,若将虐待动物入刑,就意味着动物拥有了法律权利,这并非针对人的法律权利而言。因为动物一旦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进入法律,就相当于我们要保护它,它便享有了与人同样的法律权威,这违背了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而会引出更严重的问题,若动物全体拥有人权都不合法,那么农业生产中的屠宰、实验室中的动物都要被定罪了。法律不是道德宣言,而是社会共识的底线。
第二,社会的治理需要多元的手段,并非刑法范畴所能完全涵盖。对方辩友将刑法视为快速终极的解决方案,似乎刑法无所不能。然而并非如此,行政处罚就可以起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我方已经表明,依据多种手段,足以在一定范围内控制这种恶劣情况,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这种情况说明,道德问题需要道德感化,法律问题要用法律来精准规制。严刑峻法看起来严厉,但无法改变观念,还有可能导致对立。例如那些吃狗肉的情况,对方辩友一直未能给出很多相关案例。
第三,司法实践必须直面现实的困境。对方有一个很奇怪的论点,前面说什么不入罪就不行之类的,这很可怕。因为大部分的虐待案都是私下进行的,大量案件并不需要入罪处理,那么入罪的意义何在呢?难道只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而让其入罪吗?入罪意味着高昂的执法成本和模糊的界定标准。如何区分传统屠宰和恶意虐待?如何鉴定动物的伤情?西班牙之前就因为虐待动物入罪导致案件积压,被迫增设简易程序,无法实施公正。我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通过行政处罚妥善解决了部分特定区域的问题,接下来只需将其普及即可。如果将普通动物盲目升格为刑事犯罪,刑法系统将会不堪重负。
最后,法律在于平衡、理性和人性。我们谴责一切虐待行为,但反对被情绪裹挟而立法。对方辩友高估动物权益时,是否想过法律保护的不是动物本身,而是人们对善的追求?将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加上教育引导和公共监督,就能维护社会秩序,也能避免处罚滥用。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以行政处罚划定底线,以道德凝聚共识足矣,这才是我们回应虐待动物的理性之道。刑法不是人们宣泄感情的出口,而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谢谢。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反方·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席、各位观众:
今日辩论的核心在于如何用理性和实效来回应虐待动物这个社会问题。对方辩友反复强调入罪的必要性,却忽视了三个关键事实。
第一,法律必须尊重自身的逻辑与边界。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动物从未被赋予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民法典》中将动物定义为客体,其保护本质是维护社会管理,而非动物的权利。不管某种行为多么违反社会风气,若将虐待动物入刑,就意味着动物拥有了法律权利,这并非针对人的法律权利而言。因为动物一旦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进入法律,就相当于我们要保护它,它便享有了与人同样的法律权威,这违背了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而会引出更严重的问题,若动物全体拥有人权都不合法,那么农业生产中的屠宰、实验室中的动物都要被定罪了。法律不是道德宣言,而是社会共识的底线。
第二,社会的治理需要多元的手段,并非刑法范畴所能完全涵盖。对方辩友将刑法视为快速终极的解决方案,似乎刑法无所不能。然而并非如此,行政处罚就可以起到引导和约束的作用。我方已经表明,依据多种手段,足以在一定范围内控制这种恶劣情况,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这种情况说明,道德问题需要道德感化,法律问题要用法律来精准规制。严刑峻法看起来严厉,但无法改变观念,还有可能导致对立。例如那些吃狗肉的情况,对方辩友一直未能给出很多相关案例。
第三,司法实践必须直面现实的困境。对方有一个很奇怪的论点,前面说什么不入罪就不行之类的,这很可怕。因为大部分的虐待案都是私下进行的,大量案件并不需要入罪处理,那么入罪的意义何在呢?难道只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而让其入罪吗?入罪意味着高昂的执法成本和模糊的界定标准。如何区分传统屠宰和恶意虐待?如何鉴定动物的伤情?西班牙之前就因为虐待动物入罪导致案件积压,被迫增设简易程序,无法实施公正。我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通过行政处罚妥善解决了部分特定区域的问题,接下来只需将其普及即可。如果将普通动物盲目升格为刑事犯罪,刑法系统将会不堪重负。
最后,法律在于平衡、理性和人性。我们谴责一切虐待行为,但反对被情绪裹挟而立法。对方辩友高估动物权益时,是否想过法律保护的不是动物本身,而是人们对善的追求?将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加上教育引导和公共监督,就能维护社会秩序,也能避免处罚滥用。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以行政处罚划定底线,以道德凝聚共识足矣,这才是我们回应虐待动物的理性之道。刑法不是人们宣泄感情的出口,而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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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持认为,以行政处罚划定底线,以道德凝聚共识足矣,不应将虐待动物入罪,刑法不是宣泄感情的出口,而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为:正方 · 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
首先,入罪作为法律规范中最严厉的评价方式,它既界定了行为的边界,也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这种情形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引导性。入罪对社会价值观的塑造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是道德底线,入罪标准往往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紧密相连。一个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是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虐待动物入罪是在向全社会表明我们珍视每一个生命,倡导善良仁慈的价值观。
从社会风俗塑造的角度而言,一个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是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虐待动物入罪,是在向全社会表明我们珍视每一个生命,倡导善良的价值观。
从社会秩序的维护角度来看,入罪明确了社会行为的界限。当虐待动物入罪,法律便将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具象化、强制化,向全社会鲜明地表达出虐待动物是不可容忍的错误行为。相对于社会有这种明确规定,使得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约束自己不再触碰法律红线。在日后的行为活动中,人们基于对入罪后果的畏惧,会更加谨慎地行事,减少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后,对方辩友所说治安行政处罚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大家请看一下在金融诈骗案领域,早期一些简单的诈骗术,因涉及的金额较小,影响范围有限,更多的是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手段处理。然而当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复杂金融工具进行大规模诈骗,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时候,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引发区域性经济动荡的时候,将这类严重的金融诈骗行为入罪,就成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的关键举措。现在虐待动物如果不及时入罪,不及时明确表示我们国家对虐待动物的态度,就不能很好地引导社会风向。
其次,我们也并不是将动物的权利等同于人权。我们之所以呼吁将禁止虐待动物立法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虐待行为实际上侵犯了人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我们对动物的同情心。所以归根结底,虐待动物是侵害了人的利益,是大多数人对动物遭受不必要痛苦的同情,是侵犯了我们社会上善良的风俗。
而后,动物在大自然中是必不可少的角色,往往扮演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在我国传统道德理念中,自古具有互生的理念,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尊重和保护动物,但仅靠道德的力量终究是缺乏足够的支撑,无法解决现实中发生的大量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每当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发生,媒体和群众的反应都相当激烈,要求严惩行为人,这其实也符合对社会影响大的行为才会入罪的标准。
对待动物那些不合理、痛苦程度较高的情况,这种痛苦应当尽可能地降低。虽然动物不会说话,但动物是能感受到痛苦的,所以在虐待动物时所造成的痛苦,其实会让人也感受到痛苦。所以无论是像对方所说的斩杀动物,还是把动物的皮毛用来做衣服,还是合理的使用或者是作为客源用处,那些不必要的痛苦都要减少。因此,虐待动物入罪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符合我们整个社会的导向,也体现了我国在立法层面表示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一个态度。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
谢谢。
辩题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vs虐待动物不应该入罪 环节为:正方 · 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
首先,入罪作为法律规范中最严厉的评价方式,它既界定了行为的边界,也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这种情形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引导性。入罪对社会价值观的塑造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是道德底线,入罪标准往往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紧密相连。一个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是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虐待动物入罪是在向全社会表明我们珍视每一个生命,倡导善良仁慈的价值观。
从社会风俗塑造的角度而言,一个社会对待动物的态度是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虐待动物入罪,是在向全社会表明我们珍视每一个生命,倡导善良的价值观。
从社会秩序的维护角度来看,入罪明确了社会行为的界限。当虐待动物入罪,法律便将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具象化、强制化,向全社会鲜明地表达出虐待动物是不可容忍的错误行为。相对于社会有这种明确规定,使得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约束自己不再触碰法律红线。在日后的行为活动中,人们基于对入罪后果的畏惧,会更加谨慎地行事,减少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后,对方辩友所说治安行政处罚法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大家请看一下在金融诈骗案领域,早期一些简单的诈骗术,因涉及的金额较小,影响范围有限,更多的是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手段处理。然而当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复杂金融工具进行大规模诈骗,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时候,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甚至引发区域性经济动荡的时候,将这类严重的金融诈骗行为入罪,就成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的关键举措。现在虐待动物如果不及时入罪,不及时明确表示我们国家对虐待动物的态度,就不能很好地引导社会风向。
其次,我们也并不是将动物的权利等同于人权。我们之所以呼吁将禁止虐待动物立法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种虐待行为实际上侵犯了人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我们对动物的同情心。所以归根结底,虐待动物是侵害了人的利益,是大多数人对动物遭受不必要痛苦的同情,是侵犯了我们社会上善良的风俗。
而后,动物在大自然中是必不可少的角色,往往扮演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在我国传统道德理念中,自古具有互生的理念,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尊重和保护动物,但仅靠道德的力量终究是缺乏足够的支撑,无法解决现实中发生的大量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每当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发生,媒体和群众的反应都相当激烈,要求严惩行为人,这其实也符合对社会影响大的行为才会入罪的标准。
对待动物那些不合理、痛苦程度较高的情况,这种痛苦应当尽可能地降低。虽然动物不会说话,但动物是能感受到痛苦的,所以在虐待动物时所造成的痛苦,其实会让人也感受到痛苦。所以无论是像对方所说的斩杀动物,还是把动物的皮毛用来做衣服,还是合理的使用或者是作为客源用处,那些不必要的痛苦都要减少。因此,虐待动物入罪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符合我们整个社会的导向,也体现了我国在立法层面表示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一个态度。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虐待动物应该入罪。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虐待动物入罪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有利于社会秩序维护、侵犯人的利益(符合社会影响大入罪标准)、符合各方利益和社会导向,所以虐待动物应该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