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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您方开篇质疑了我方数据的需求性,那么请问您有无相抗数据呢?
反方一辩:我方可以提出两个数据,根据武汉大学2023年调查,26%子金团队出选的安死(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要求忠实原文),而根据中国医师协会2023年调研显示,82%的医生认为主动结束生命违背职业誓言,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反对安乐死比例高达91%。
正方四辩:那么请问我们在实施安乐死科化(此处应为“合法化”)法案的时候,是要考虑患者的感受、医生的责任呢?我们不应该犯法(此处应为“违反”)做出回答,那么这样的话,对方也是默认了。我们既应该考虑患者法(此处表述不通顺,按原文保留),就应考虑予医者的这个责任。如果安乐斯(应为“安乐死”)法案合法化之后,我们能够帮助没有犯罪嫌疑的医生洗脱责任的话,那么这就是一个合约法(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那可以帮助患者解除痛苦。
正方四辩:对方刚才提到我们鉴于现在社会主义出级间(应为“初级阶段”)的国情,没有办法实施完全自愿的安乐死,那么请问如果患者不想接受这个开馆(应为“开棺”,此处可能表述错误,按原文保留)治疗,要求医生实行安乐死,应该怎么办呢?那在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之下,就不可以实现?
正方四辩:好,那么您方认为只要是现行法律这个。和它相悖的。这个只要安乐死的现行法律的原则是相悖的,那么他就不一定该被合法化。不过我方并不是只有这一个考虑,我方今天提,我方今天认为,在我国国情前提条件不满足,并且会引发很多弊端的情况下,安乐死是不应该被合法化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制度可以解决这些弊端的话,那那斯(应为“安乐死”)就可以合法化。
正方四辩:我们接下来下一个问题。人方(应为“您方”)认为,医生提出安乐死,就是让病人去死了。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我没有听懂您他(此处表述不通顺,按原文保留)的问题,请问什么叫做医生提出安乐安乐斯(应为“安乐死”)的正当解决方案?那艾斯(应为“安乐死”)本质就是提前结束病人生命,这一点有什么不妥?所以医生只是提供建议,什么是在患者手上?医生没有办法建议患者主动选择死亡。冲突向连方(应为“请对方”)来解释。
正方四辩:您方开篇质疑了我方数据的需求性,那么请问您有无相抗数据呢?
反方一辩:我方可以提出两个数据,根据武汉大学2023年调查,26%子金团队出选的安死(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要求忠实原文),而根据中国医师协会2023年调研显示,82%的医生认为主动结束生命违背职业誓言,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反对安乐死比例高达91%。
正方四辩:那么请问我们在实施安乐死科化(此处应为“合法化”)法案的时候,是要考虑患者的感受、医生的责任呢?我们不应该犯法(此处应为“违反”)做出回答,那么这样的话,对方也是默认了。我们既应该考虑患者法(此处表述不通顺,按原文保留),就应考虑予医者的这个责任。如果安乐斯(应为“安乐死”)法案合法化之后,我们能够帮助没有犯罪嫌疑的医生洗脱责任的话,那么这就是一个合约法(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那可以帮助患者解除痛苦。
正方四辩:对方刚才提到我们鉴于现在社会主义出级间(应为“初级阶段”)的国情,没有办法实施完全自愿的安乐死,那么请问如果患者不想接受这个开馆(应为“开棺”,此处可能表述错误,按原文保留)治疗,要求医生实行安乐死,应该怎么办呢?那在我国现在的法律制度之下,就不可以实现?
正方四辩:好,那么您方认为只要是现行法律这个。和它相悖的。这个只要安乐死的现行法律的原则是相悖的,那么他就不一定该被合法化。不过我方并不是只有这一个考虑,我方今天提,我方今天认为,在我国国情前提条件不满足,并且会引发很多弊端的情况下,安乐死是不应该被合法化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制度可以解决这些弊端的话,那那斯(应为“安乐死”)就可以合法化。
正方四辩:我们接下来下一个问题。人方(应为“您方”)认为,医生提出安乐死,就是让病人去死了。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我没有听懂您他(此处表述不通顺,按原文保留)的问题,请问什么叫做医生提出安乐安乐斯(应为“安乐死”)的正当解决方案?那艾斯(应为“安乐死”)本质就是提前结束病人生命,这一点有什么不妥?所以医生只是提供建议,什么是在患者手上?医生没有办法建议患者主动选择死亡。冲突向连方(应为“请对方”)来解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是一种幸福的死亡,强调在生死面前赋予人尊严与幸福,是一种无痛结束生命的手段,适用于当前无法医治的疾病、濒临死亡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患者,经过评估,可以自主选择进行安乐死。
第一,安乐死的需求不容小觑。作为典型的绝症,我国癌症年发病488万例,80%的患癌人群共同遭受着剧烈的疼痛,晚期癌痛可达十级,远超分娩常见的八级。在治疗中,病人身上往往插满尿管、胃管等器械,进食、排泄完全无法掌控,容貌也在药物作用下发生极大改变,生活痛苦且毫无尊严。同时,漫长、昂贵而效果甚微的治疗对患者家庭是巨大的经济打击。2024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4.13万元,而癌症的平均治疗费用为22 - 80万元,无数家庭在漫长且高昂的治疗费用下支离破碎。从主观意愿看,当代中国人更注重活的尊严,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有76.8%的人有意愿在满足条件时进行安乐死。具体的人数方面,我国年因癌症死亡257万人,占总死亡人口的1/4。据卫健委统计,10%的死者在极端痛苦中逝世。在癌症等绝症方面,2014年每年有26.22万人有安乐死的需求,随着死亡人口增加,这一数字如今应该在30万人左右。
第二,这一需求在现状下无法解决。作为安乐死最常见的替代方案,姑息治疗的费用高达数十万元,仍然难以被普通家庭所负担,同时由于药物局限性,其情可在病情稳定时生效,患癌症晚期的极端痛苦仍无法缓解,根据中国抗癌协会,中国癌症姑息治疗的患者中只有41%得到有效缓解,晚期癌痛则只有25%得到有效缓解,大量癌症患者仍需挣扎至死。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将制定相关的审查执行制度作为保障。流程上,请求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出,而后患者需要经过专业医疗机构通过一段时间的救治后确定其无法救治,再由司法机关确认其本人安乐死意愿后,患者本人亲自执行,例如患者自行服药、自行使用仪器的产生花销在2万元左右。监管制度上,医生需充分告知患者病情走向与发展的可能性,同时安乐死请求需要由多名无关医生进行独立判断,监管机构则应随机分配相关医生及法律审核人员,以确保安乐死在尊重病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在未来5年内都可通过试点等方式逐步完善安乐死的制度建设。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在当代中国是迫切需要、无法替代的。通过制度充分约束安乐死,将为病人及家庭提供另一种选择,在绝望与痛苦中将生死的权利交还给病人。因此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是一种幸福的死亡,强调在生死面前赋予人尊严与幸福,是一种无痛结束生命的手段,适用于当前无法医治的疾病、濒临死亡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患者,经过评估,可以自主选择进行安乐死。
第一,安乐死的需求不容小觑。作为典型的绝症,我国癌症年发病488万例,80%的患癌人群共同遭受着剧烈的疼痛,晚期癌痛可达十级,远超分娩常见的八级。在治疗中,病人身上往往插满尿管、胃管等器械,进食、排泄完全无法掌控,容貌也在药物作用下发生极大改变,生活痛苦且毫无尊严。同时,漫长、昂贵而效果甚微的治疗对患者家庭是巨大的经济打击。2024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4.13万元,而癌症的平均治疗费用为22 - 80万元,无数家庭在漫长且高昂的治疗费用下支离破碎。从主观意愿看,当代中国人更注重活的尊严,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有76.8%的人有意愿在满足条件时进行安乐死。具体的人数方面,我国年因癌症死亡257万人,占总死亡人口的1/4。据卫健委统计,10%的死者在极端痛苦中逝世。在癌症等绝症方面,2014年每年有26.22万人有安乐死的需求,随着死亡人口增加,这一数字如今应该在30万人左右。
第二,这一需求在现状下无法解决。作为安乐死最常见的替代方案,姑息治疗的费用高达数十万元,仍然难以被普通家庭所负担,同时由于药物局限性,其情可在病情稳定时生效,患癌症晚期的极端痛苦仍无法缓解,根据中国抗癌协会,中国癌症姑息治疗的患者中只有41%得到有效缓解,晚期癌痛则只有25%得到有效缓解,大量癌症患者仍需挣扎至死。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将制定相关的审查执行制度作为保障。流程上,请求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出,而后患者需要经过专业医疗机构通过一段时间的救治后确定其无法救治,再由司法机关确认其本人安乐死意愿后,患者本人亲自执行,例如患者自行服药、自行使用仪器的产生花销在2万元左右。监管制度上,医生需充分告知患者病情走向与发展的可能性,同时安乐死请求需要由多名无关医生进行独立判断,监管机构则应随机分配相关医生及法律审核人员,以确保安乐死在尊重病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在未来5年内都可通过试点等方式逐步完善安乐死的制度建设。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在当代中国是迫切需要、无法替代的。通过制度充分约束安乐死,将为病人及家庭提供另一种选择,在绝望与痛苦中将生死的权利交还给病人。因此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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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在当代中国是迫切需要、无法替代的。通过制度充分约束安乐死,将为病人及家庭提供另一种选择,在绝望与痛苦中将生死的权利交还给病人,因此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刚刚杂音有点多。我想问一下,你方的民意调查是线上还是线下的调查?
正方一辩:这是在上海针对不同人群进行的线下调查,群体包括医生、普通群众以及法律相关人士等多方面人士。
反方四辩:那其实你刚也说了是在上海,它是否能够覆盖到全国一些偏远地区呢?这个问题我先保留。下一个问题,安乐死合法化本质上的需求是什么呢?
正方一辩:安乐死本质的需求是,对于一些极端痛苦的病人,我们去终结他的痛苦。
反方四辩:我方这里有一个数据,关于安宁疗护,每人每日收费大概只有420元。三级综合医院标准为380元,一级的话就定为340元,而且它有相当高的报销比例,所以这个收费并不像你方说的那么高。再一个问题,你方为什么提出了一些关于安乐死申请者的限定?为什么需要审查?
正方一辩:因为我们要确保安乐死是病人自己的意愿,并且安乐死制度不会被有心之人所利用。
反方四辩:你方也说到了不能被有心之人所利用,那这点我们应该能够达成共识。在今天的辩题之下,你方必须要论证到它真正能够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我方将详细拆解。谢谢。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刚刚杂音有点多。我想问一下,你方的民意调查是线上还是线下的调查?
正方一辩:这是在上海针对不同人群进行的线下调查,群体包括医生、普通群众以及法律相关人士等多方面人士。
反方四辩:那其实你刚也说了是在上海,它是否能够覆盖到全国一些偏远地区呢?这个问题我先保留。下一个问题,安乐死合法化本质上的需求是什么呢?
正方一辩:安乐死本质的需求是,对于一些极端痛苦的病人,我们去终结他的痛苦。
反方四辩:我方这里有一个数据,关于安宁疗护,每人每日收费大概只有420元。三级综合医院标准为380元,一级的话就定为340元,而且它有相当高的报销比例,所以这个收费并不像你方说的那么高。再一个问题,你方为什么提出了一些关于安乐死申请者的限定?为什么需要审查?
正方一辩:因为我们要确保安乐死是病人自己的意愿,并且安乐死制度不会被有心之人所利用。
反方四辩:你方也说到了不能被有心之人所利用,那这点我们应该能够达成共识。在今天的辩题之下,你方必须要论证到它真正能够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下面我方将详细拆解。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问问在场各位。
安乐死在法律上通常指患者主动提出申请,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对无法救治及遭受极端痛苦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离去。
根据医疗发布的全球医疗质量和可行性排名,中国排名第48位,而已经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几乎全部位列20名内。同时,它们安乐死实施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审核标准、资金不明确,监管制度不健全,市场化运行导致滥用及价格抬升,存在诱导患者安乐死现象等问题。
今天我方认为,当今中国无法满足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若实施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诸多无法化解的问题。
首先,我国当今的社会环境不满足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我国存在5年内无法克服的医疗体系的明显缺陷。例如,整体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仍需完善,心理评估能力缺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显示,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在不同经济带、省市与城乡之间的配置存在显著差异。然后,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报预测,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存在远期赤字风险。同时,中国注册精神科医生仅4.5万人,心理评估能力不足荷兰的1/8,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在我国经济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将宝贵资源分配于更为紧急和基础的事项,例如完善医疗体系,提高医疗水平。同时,当今世界可供参考的安乐死合法化法案较少,并且由于政体国情不同,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加难以参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安乐死制度。安乐死直接与生命相联系,因此对法案制定要求更高,需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参考与借鉴制定出的法案能满足这种要求。
其次,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为非法杀人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导致可救治患者选择安乐死等严重侵犯患者生命权的危害。安乐死法案后,外界恶意诱导或误导患者选择安乐死的可行性较大。当今安乐死制度之下存在一些痛苦量化量表,但全都非常依赖于患者的主观判断。同时,由于我国社保、医保体系不完善,患者治疗时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并且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还可能以拖累家人、丧失尊严等理由向患者施压,影响患者的决策,安乐死可能成为非法杀人或诱导自杀的合法途径。我国医疗水平不足可能导致可救治患者选择安乐死。根据福布斯中文网数据显示,近20年来,中国住院部误诊率在26% - 31%之间,其中癌症最容易被误诊,县级医院误诊率是省市三甲医院的4.3倍。那么在中国,尤其是医疗水平欠发达的地区,这样高的误诊率使患者很可能在可救治情况下接受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加剧医疗公平性问题。显然,这个问题长期存在。
谢谢。
谢谢主席,问问在场各位。
安乐死在法律上通常指患者主动提出申请,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对无法救治及遭受极端痛苦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离去。
根据医疗发布的全球医疗质量和可行性排名,中国排名第48位,而已经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几乎全部位列20名内。同时,它们安乐死实施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审核标准、资金不明确,监管制度不健全,市场化运行导致滥用及价格抬升,存在诱导患者安乐死现象等问题。
今天我方认为,当今中国无法满足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若实施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诸多无法化解的问题。
首先,我国当今的社会环境不满足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我国存在5年内无法克服的医疗体系的明显缺陷。例如,整体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仍需完善,心理评估能力缺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显示,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在不同经济带、省市与城乡之间的配置存在显著差异。然后,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报预测,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存在远期赤字风险。同时,中国注册精神科医生仅4.5万人,心理评估能力不足荷兰的1/8,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在我国经济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将宝贵资源分配于更为紧急和基础的事项,例如完善医疗体系,提高医疗水平。同时,当今世界可供参考的安乐死合法化法案较少,并且由于政体国情不同,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加难以参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安乐死制度。安乐死直接与生命相联系,因此对法案制定要求更高,需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参考与借鉴制定出的法案能满足这种要求。
其次,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为非法杀人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导致可救治患者选择安乐死等严重侵犯患者生命权的危害。安乐死法案后,外界恶意诱导或误导患者选择安乐死的可行性较大。当今安乐死制度之下存在一些痛苦量化量表,但全都非常依赖于患者的主观判断。同时,由于我国社保、医保体系不完善,患者治疗时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并且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还可能以拖累家人、丧失尊严等理由向患者施压,影响患者的决策,安乐死可能成为非法杀人或诱导自杀的合法途径。我国医疗水平不足可能导致可救治患者选择安乐死。根据福布斯中文网数据显示,近20年来,中国住院部误诊率在26% - 31%之间,其中癌症最容易被误诊,县级医院误诊率是省市三甲医院的4.3倍。那么在中国,尤其是医疗水平欠发达的地区,这样高的误诊率使患者很可能在可救治情况下接受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加剧医疗公平性问题。显然,这个问题长期存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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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无法满足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若实施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诸多无法化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