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应该vs不应该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开宗明义。轻罪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前科则是指行为人曾因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判决有罪的客观法律评价。而今天我们双方应该达成的共识则是,我们应该去解决轻罪犯人面临的就业困难、心理压力等问题,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2024年上半年刑事案件数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人数占比为87%,而在被判刑的78.8万人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有68.6万人,因此,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具有极大的需求性。
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看,轻罪前科往往会给犯罪人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他们不仅在求职就业时会遭受歧视,难以融入社会,还在日常生活中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异样眼光和孤立。比如一个因年少无知而犯下轻罪的年轻人,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他在社会上要如何立足?他被朋友疏远,被家人责备,被企业拒之门外,您要他如何在社会上生活?那么今天我们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就可以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给犯罪人员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工作,改善社会关系,从而重新进入社会、融入社会。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看,现行的前科报告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它忽略了轻重罪之间的差异,对所有犯罪人采用相同的处罚手段,这显然是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而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则可以对轻罪犯和重罪犯进行区别对待,合理匹配罪责,给予那些表现良好的轻罪前科人员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不仅有助于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能够使社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
辩题为:应该vs不应该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开宗明义。轻罪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前科则是指行为人曾因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判决有罪的客观法律评价。而今天我们双方应该达成的共识则是,我们应该去解决轻罪犯人面临的就业困难、心理压力等问题,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2024年上半年刑事案件数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人数占比为87%,而在被判刑的78.8万人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有68.6万人,因此,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具有极大的需求性。
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看,轻罪前科往往会给犯罪人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他们不仅在求职就业时会遭受歧视,难以融入社会,还在日常生活中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异样眼光和孤立。比如一个因年少无知而犯下轻罪的年轻人,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他在社会上要如何立足?他被朋友疏远,被家人责备,被企业拒之门外,您要他如何在社会上生活?那么今天我们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就可以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给犯罪人员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可以更容易地找到工作,改善社会关系,从而重新进入社会、融入社会。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看,现行的前科报告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它忽略了轻重罪之间的差异,对所有犯罪人采用相同的处罚手段,这显然是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而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则可以对轻罪犯和重罪犯进行区别对待,合理匹配罪责,给予那些表现良好的轻罪前科人员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不仅有助于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能够使社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实行轻罪前科单列制度。
反方四辩:441四一吧(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语音转写错误,但按要求忠实原文保留),请问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消除前科?我方会在之后阐述。那好,请问对方辩友,今天消除前科的根本目的是不是为了消除歧视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
正方一辩:我方认可。
反方四辩:那么我想请问,在消除前科之前,要如何证明这个人是可以回归社会的?
正方一辩:我方会有一个三年的考察期,去考察他们是否能够回归社会。
反方四辩:首先一个问题是犯罪人口基数大,这能作为一个考察基数吗?我想问的是,要如何去判断这个人是否应该被纳入那些要被消除前科的范围里呢?我说的是这个人,你要如何判断他是可以回归社会的?
正方一辩:我方刚才不是跟你说过是那一部分人。
反方四辩:那么现在再看,您方要如何界定轻罪和重罪呢?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给出,轻罪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没有发现这个标准其实非常笼统、非常模糊。你知道贩卖一个妇女最高判罚三年有期徒刑吗?你觉得这是轻罪吗?
正方一辩:对啊,所以我们后续会有一个筛选机制。
反方四辩:所以说今天这个标准在执行力上面是非常不过关的,你在轻罪和重罪之间都区分不出来,你只能说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吗?从罪(此处应为“重罪”,按要求忠实原文保留)方面,今天我指出哪些算轻罪,这是我今天给出的这个标准所能解决的东西,而您方刚才提出来的哪些应该被消除前科,这是我们后续一个配套的筛选机制要做的事情。然后对方这部分问题不打算解决是吗?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提出了。
反方四辩:我方刚才也给你提出了一套标准,首先是存在这个问题的人口基数很大,然后其次是其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像您方刚才提到的贩卖妇女,这显然不属于这个范围,所以我们不会对其消除前科。对方辩友的这个标准其实客观性不好,我没有听清楚过,相对很模糊。
反方四辩:441四一吧(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语音转写错误,但按要求忠实原文保留),请问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消除前科?我方会在之后阐述。那好,请问对方辩友,今天消除前科的根本目的是不是为了消除歧视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
正方一辩:我方认可。
反方四辩:那么我想请问,在消除前科之前,要如何证明这个人是可以回归社会的?
正方一辩:我方会有一个三年的考察期,去考察他们是否能够回归社会。
反方四辩:首先一个问题是犯罪人口基数大,这能作为一个考察基数吗?我想问的是,要如何去判断这个人是否应该被纳入那些要被消除前科的范围里呢?我说的是这个人,你要如何判断他是可以回归社会的?
正方一辩:我方刚才不是跟你说过是那一部分人。
反方四辩:那么现在再看,您方要如何界定轻罪和重罪呢?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给出,轻罪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没有发现这个标准其实非常笼统、非常模糊。你知道贩卖一个妇女最高判罚三年有期徒刑吗?你觉得这是轻罪吗?
正方一辩:对啊,所以我们后续会有一个筛选机制。
反方四辩:所以说今天这个标准在执行力上面是非常不过关的,你在轻罪和重罪之间都区分不出来,你只能说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吗?从罪(此处应为“重罪”,按要求忠实原文保留)方面,今天我指出哪些算轻罪,这是我今天给出的这个标准所能解决的东西,而您方刚才提出来的哪些应该被消除前科,这是我们后续一个配套的筛选机制要做的事情。然后对方这部分问题不打算解决是吗?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提出了。
反方四辩:我方刚才也给你提出了一套标准,首先是存在这个问题的人口基数很大,然后其次是其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像您方刚才提到的贩卖妇女,这显然不属于这个范围,所以我们不会对其消除前科。对方辩友的这个标准其实客观性不好,我没有听清楚过,相对很模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
在我方看来,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我们应该认识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表面上是为罪犯提供一个重生的机会,实则忽视了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原则以及公共安全的根本需求。
轻罪是指在刑罚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财产损害、公共秩序轻微破坏等。与之相对,轻罪前科消灭是指犯罪者在一定年限后,其曾经的犯罪记录可以被法律视为消失,不再影响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
在我方看来,这一制度实施无疑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严重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对公正司法和法律权威产生严重的破坏。法律存在是为了震慑潜在的违法者,让每个人都知道违法就应该付出代价,社会不会容忍任何破坏秩序的行为。并且在司法体系中,任何案件的处理都是建立在事实依据之上的。而前科记录作为犯罪行为的历史痕迹,是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依据。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一旦实施,意味着犯罪记录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再对犯罪者产生影响。这不仅让犯罪者通过洗白的手段隐藏自己的不法历史,让人们觉得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可以被社会宽容原谅的,如此一来,违法的成本大大降低,可能让部分人产生不当的侥幸心理,从而加剧犯罪的发生。根据美国重犯率统计,虽然许多州实施了不同的轻罪前科消除制度,但是重犯率并未下降。美国犯罪学家埃里克·贝尔在其研究中指出,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往往导致犯罪者洗白后重犯,而重犯率并没有比未消除前科的个体更低,甚至每年上升9%。这种现象表明前科消除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反而可能再次助长犯罪的蔓延。
其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存在漏洞,无法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的,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应当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实施这个制度,公众将无法获取罪犯的犯罪历史信息,限制了对其有密切利益交或者利益关系者的知情权,而受害者的伤害无法申诉,对心理和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而犯罪者却无需为此负责。如果一个人在轻微的违法行为上受到伤害,该行为的犯罪者在法律上却消除了前科记录,受害者的复仇心理和对社会正义的信任便可能受到挫折。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
谢谢。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
在我方看来,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我们应该认识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表面上是为罪犯提供一个重生的机会,实则忽视了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原则以及公共安全的根本需求。
轻罪是指在刑罚中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财产损害、公共秩序轻微破坏等。与之相对,轻罪前科消灭是指犯罪者在一定年限后,其曾经的犯罪记录可以被法律视为消失,不再影响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
在我方看来,这一制度实施无疑会带来诸多负面效果。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严重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对公正司法和法律权威产生严重的破坏。法律存在是为了震慑潜在的违法者,让每个人都知道违法就应该付出代价,社会不会容忍任何破坏秩序的行为。并且在司法体系中,任何案件的处理都是建立在事实依据之上的。而前科记录作为犯罪行为的历史痕迹,是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依据。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一旦实施,意味着犯罪记录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再对犯罪者产生影响。这不仅让犯罪者通过洗白的手段隐藏自己的不法历史,让人们觉得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可以被社会宽容原谅的,如此一来,违法的成本大大降低,可能让部分人产生不当的侥幸心理,从而加剧犯罪的发生。根据美国重犯率统计,虽然许多州实施了不同的轻罪前科消除制度,但是重犯率并未下降。美国犯罪学家埃里克·贝尔在其研究中指出,轻罪前科消除制度往往导致犯罪者洗白后重犯,而重犯率并没有比未消除前科的个体更低,甚至每年上升9%。这种现象表明前科消除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反而可能再次助长犯罪的蔓延。
其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存在漏洞,无法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的,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应当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实施这个制度,公众将无法获取罪犯的犯罪历史信息,限制了对其有密切利益交或者利益关系者的知情权,而受害者的伤害无法申诉,对心理和生活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而犯罪者却无需为此负责。如果一个人在轻微的违法行为上受到伤害,该行为的犯罪者在法律上却消除了前科记录,受害者的复仇心理和对社会正义的信任便可能受到挫折。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基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削弱法律威慑力、损害受害者权益等理由,认为其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原则以及公共安全的根本需求,所以坚定地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应该实施。
正方四辩:好,首先我想问第一个问题。对于有前科的人往往难以融入新社会这一现象,你方有何具体看法?我方的解决措施分为两步:第一步,我们会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因为当今法律确实有更新的趋势,这是你我双方都无法否认的,是我们可以达成的共识。第二步,在证明他可以完全改过自新之后,我们可以给他颁发一个合格证,如此是否就能证明他改过自新了呢?因为大家对他的歧视,并非源于他的犯罪记录,而是他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觉得他确实改过自新了。
那我问你第二个问题。对于有轻罪行为的人,不分轻重罪,统一视为有前科的人,这一现象,你方如何解释?这是你方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你方认为今天我们将轻罪前科消灭掉之后,已经把轻罪和重罪的人分开了。我做了一件很严重的事情,有前科记录,但如果我做的是轻罪之事,前科被消灭掉,这已经把两者分开了。但是如果今天所有人知道的是,如果没有轻罪前科制度,大家只知道我是个有前科的人,请问你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反方一辩:你没有讲清楚你的意思,你可以直接问你最想问的。
正方四辩:好,那我再重复一遍。我指的是有轻罪前科制度,可以区分出这个人是否犯过重罪,但是如果没有我方这个制度存在的话,不管你是轻罪还是重罪,不管你有没有悔过的能力,在所有人看来你都是有前科的,就存在这种前科歧视,请问你方如何解决?
反方一辩:非常好,因为今天我们为什么会给他颁发一个合格证这样的东西,那我今天对他歧视是真的,在三年之内没有拿到合格证的这个人,我才会对他歧视,对不对?此时他还有重罪或者轻罪在身,我所歧视的本身,不是说这个人怎么样,而是他干过这件事,就会产生歧视。
正方四辩:非常好,干过这件事情,就是说歧视的是这个犯罪事情本身,而不是他的记录,对不对?
反方一辩:对,没错。
正方四辩:非常好,所以我们应该要告诉他这个犯罪因素并非如此,我们应该是说他在这个行为上,他有了改过自新的表现,而不是说我对他的犯罪记录进行消除,不是他今天已经改过自新了,我们就没必要对他去进行歧视,对不对?改过自新没必要进行歧视,所以我就在给他颁发合格证,改过自新不需要消除他的记录,对不对?
反方一辩:需要消除让其他人知道他已经改过自新了,你方立场又变了,你方那样我消除之后不需要给他颁,我就没有了他的记录,我始终是,所以他一直被歧视,对不对?你方立场倡导有错误,你方不管他有没有被歧视,不管他有没有前科,他都要被歧视,对不对?
正方四辩:行,那我现在问你方对于你们措施的实施范围,就是实施范围,你方问的是需求性吗?就是我们今天针对这一部分有前科的人,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部分人,我们会针对他们看他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想法,所以你方所说的是所有在你方所说范围内的人都算,对吗?
正方四辩:好,首先我想问第一个问题。对于有前科的人往往难以融入新社会这一现象,你方有何具体看法?我方的解决措施分为两步:第一步,我们会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因为当今法律确实有更新的趋势,这是你我双方都无法否认的,是我们可以达成的共识。第二步,在证明他可以完全改过自新之后,我们可以给他颁发一个合格证,如此是否就能证明他改过自新了呢?因为大家对他的歧视,并非源于他的犯罪记录,而是他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觉得他确实改过自新了。
那我问你第二个问题。对于有轻罪行为的人,不分轻重罪,统一视为有前科的人,这一现象,你方如何解释?这是你方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你方认为今天我们将轻罪前科消灭掉之后,已经把轻罪和重罪的人分开了。我做了一件很严重的事情,有前科记录,但如果我做的是轻罪之事,前科被消灭掉,这已经把两者分开了。但是如果今天所有人知道的是,如果没有轻罪前科制度,大家只知道我是个有前科的人,请问你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反方一辩:你没有讲清楚你的意思,你可以直接问你最想问的。
正方四辩:好,那我再重复一遍。我指的是有轻罪前科制度,可以区分出这个人是否犯过重罪,但是如果没有我方这个制度存在的话,不管你是轻罪还是重罪,不管你有没有悔过的能力,在所有人看来你都是有前科的,就存在这种前科歧视,请问你方如何解决?
反方一辩:非常好,因为今天我们为什么会给他颁发一个合格证这样的东西,那我今天对他歧视是真的,在三年之内没有拿到合格证的这个人,我才会对他歧视,对不对?此时他还有重罪或者轻罪在身,我所歧视的本身,不是说这个人怎么样,而是他干过这件事,就会产生歧视。
正方四辩:非常好,干过这件事情,就是说歧视的是这个犯罪事情本身,而不是他的记录,对不对?
反方一辩:对,没错。
正方四辩:非常好,所以我们应该要告诉他这个犯罪因素并非如此,我们应该是说他在这个行为上,他有了改过自新的表现,而不是说我对他的犯罪记录进行消除,不是他今天已经改过自新了,我们就没必要对他去进行歧视,对不对?改过自新没必要进行歧视,所以我就在给他颁发合格证,改过自新不需要消除他的记录,对不对?
反方一辩:需要消除让其他人知道他已经改过自新了,你方立场又变了,你方那样我消除之后不需要给他颁,我就没有了他的记录,我始终是,所以他一直被歧视,对不对?你方立场倡导有错误,你方不管他有没有被歧视,不管他有没有前科,他都要被歧视,对不对?
正方四辩:行,那我现在问你方对于你们措施的实施范围,就是实施范围,你方问的是需求性吗?就是我们今天针对这一部分有前科的人,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这部分人,我们会针对他们看他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想法,所以你方所说的是所有在你方所说范围内的人都算,对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应该vs不应该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正方二辩申论:轻罪前科是指那些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宣告有罪后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审判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及消除前科后遗影响,使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恢复正常。我方认为可以实施消灭轻罪前科制度。轻罪是以人口基数大、社会恶性小为特征的类型,如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妨害性罪等。
我方实施的过程如下: 一、由申请人或其家属提交申请书、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资料等; 二、由法院判定其罪行是否在消灭范围之内,并在3年之后依据其表现确认是否消灭; 三、提交之日起以3年为期,以是否正确参与日常生活、是否有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有犯罪倾向为主要标准,定期派人进行监督,向密切接触者进行询问。
我方这一举措是一个探索。今天为什么要进行这个制度呢?我国现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存在社会公民化、经济困难等情况,存在大量社会边缘人员。我举个例子,我本来是一个好人,就是喝了酒因他人挑衅将人打伤,受到家人、朋友、社会的议论,但我本来是一个好人,工作勤勤恳恳,回家与家人好好相处,这样的惩罚对我来说是合理的吗?
同时我方的配套措施包括在现有基础上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大数据库。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意识淡薄、冲动、社会压力和盲目跟风等。
同时我方有几个疑问想要您方解决一下。就是您方所说的重罪犯意,但是我方有一个数据,2013年美国调查结果显示实施轻罪的前科消除制度的再犯率只有31.5%,但是您方认为是有51%,也就是说如果您方忽视这个数据,就有一半的轻罪犯会重新再犯。而且您方没有明确说您方是否是所有轻罪犯都要给予这个待遇,还有8秒,还有这个问题,而且您方如果没有相关措施,如果这个口子放开,是否会引发黑色产业链的产生。
辩题为:应该vs不应该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正方二辩申论:轻罪前科是指那些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宣告有罪后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审判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及消除前科后遗影响,使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恢复正常。我方认为可以实施消灭轻罪前科制度。轻罪是以人口基数大、社会恶性小为特征的类型,如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妨害性罪等。
我方实施的过程如下: 一、由申请人或其家属提交申请书、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资料等; 二、由法院判定其罪行是否在消灭范围之内,并在3年之后依据其表现确认是否消灭; 三、提交之日起以3年为期,以是否正确参与日常生活、是否有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有犯罪倾向为主要标准,定期派人进行监督,向密切接触者进行询问。
我方这一举措是一个探索。今天为什么要进行这个制度呢?我国现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存在社会公民化、经济困难等情况,存在大量社会边缘人员。我举个例子,我本来是一个好人,就是喝了酒因他人挑衅将人打伤,受到家人、朋友、社会的议论,但我本来是一个好人,工作勤勤恳恳,回家与家人好好相处,这样的惩罚对我来说是合理的吗?
同时我方的配套措施包括在现有基础上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大数据库。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意识淡薄、冲动、社会压力和盲目跟风等。
同时我方有几个疑问想要您方解决一下。就是您方所说的重罪犯意,但是我方有一个数据,2013年美国调查结果显示实施轻罪的前科消除制度的再犯率只有31.5%,但是您方认为是有51%,也就是说如果您方忽视这个数据,就有一半的轻罪犯会重新再犯。而且您方没有明确说您方是否是所有轻罪犯都要给予这个待遇,还有8秒,还有这个问题,而且您方如果没有相关措施,如果这个口子放开,是否会引发黑色产业链的产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第一个问题,你刚刚是否提到社会影响小这一点?
正方二辩:对。
反方三辩:那你如何评判社会影响小呢?我偷1000块钱和偷3万块钱都是偷窃罪,你如何评判哪个社会影响小?我认为社会影响性是最重要的,社会影响小和大如何区分?是完全交给法官,由法官一人的主观意象评判吗?
正方二辩:不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评判时是由三位法官共同确认的。
反方三辩:那有没有可能出现像你方所说的黑暗的法,形成产业链,去影响法官,让法官评判为社会影响小,从而消除前科呢?
反方三辩:另外,你方没有提及这个人为什么偷钱,偷钱做了什么事。如果这样,你方的办法暂且无法避免这个问题。还有一个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刚刚还提到向周围的人行为这个点。既然涉及周围的人行为,是不是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我可以威胁周围的人必须证明我的清白,你方如何减小这种问题?
反方三辩:你可能会给我举美国和俄罗斯的例子,向我证明比例之类的。但在它们实施的情况下,犯罪率依旧在增加,并没有达到你方所说的下降趋势,这个现象是不是可以被提炼呢?我之后还会再提。
反方三辩:还有一点,我想问你方认为歧视的根本原因是行为还是罪责?你的意思是说,歧视一定是因为犯了这个行为而受到打击,还是因为有这个记录才受到歧视?
正方二辩:我认为这个记录是行为在公众面前的一种表现。
反方三辩:也就是说你方也认为歧视的根本原因是行为,那是不是只要证明这个人的行为得到了改善,他就不会受到歧视?只要解决了根本,就不会受到歧视,对吗?
反方三辩:但是我方也可以拿到这个论据,而且你有没有想过,如果隐瞒了这个人的罪名,在就业的时候,公司就没办法知道这个人的过去,法官审判考量和公司考量是不一样的。
反方三辩:第一个问题,你刚刚是否提到社会影响小这一点?
正方二辩:对。
反方三辩:那你如何评判社会影响小呢?我偷1000块钱和偷3万块钱都是偷窃罪,你如何评判哪个社会影响小?我认为社会影响性是最重要的,社会影响小和大如何区分?是完全交给法官,由法官一人的主观意象评判吗?
正方二辩:不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评判时是由三位法官共同确认的。
反方三辩:那有没有可能出现像你方所说的黑暗的法,形成产业链,去影响法官,让法官评判为社会影响小,从而消除前科呢?
反方三辩:另外,你方没有提及这个人为什么偷钱,偷钱做了什么事。如果这样,你方的办法暂且无法避免这个问题。还有一个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刚刚还提到向周围的人行为这个点。既然涉及周围的人行为,是不是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我可以威胁周围的人必须证明我的清白,你方如何减小这种问题?
反方三辩:你可能会给我举美国和俄罗斯的例子,向我证明比例之类的。但在它们实施的情况下,犯罪率依旧在增加,并没有达到你方所说的下降趋势,这个现象是不是可以被提炼呢?我之后还会再提。
反方三辩:还有一点,我想问你方认为歧视的根本原因是行为还是罪责?你的意思是说,歧视一定是因为犯了这个行为而受到打击,还是因为有这个记录才受到歧视?
正方二辩:我认为这个记录是行为在公众面前的一种表现。
反方三辩:也就是说你方也认为歧视的根本原因是行为,那是不是只要证明这个人的行为得到了改善,他就不会受到歧视?只要解决了根本,就不会受到歧视,对吗?
反方三辩:但是我方也可以拿到这个论据,而且你有没有想过,如果隐瞒了这个人的罪名,在就业的时候,公司就没办法知道这个人的过去,法官审判考量和公司考量是不一样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解决刚才的那个数据问题。您方提到美国确实只有31%,然而根据我方的数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通过相关法案之后,每年的盗窃案件从犯增加了9%;在俄亥俄州,相关制度导致了15%的犯罪者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不知您方如何看待这些数据?
其次,在之前的环节中,您方与我方一辩已达成共识,即今天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行为对您方的解决率和我方的解决率,双方都能达成避免歧视犯罪行为这一目的。既然您方二辩承认您方的解决率和我方的解决率相同,但是我方的解决率在您方的基础上还有一层利好,即能够保证社会和公司的知情权,这一点您方是做不到的,对吗?
再者,您方提到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正如我方三辩所说,在盗窃3000元到10000元时,是由法官的主观意识完全判断的,无法说明情况。那么,您方说三个人就足够客观吗?世界上有这么多网络暴力事件,这么多人参与网络评判,难道就一定足够客观吗?您方在根本立场上无法论证这三个法官就足够客观。
最后,您方在根本上根属性就搞错了。今天存在前科消灭制度(而非封存制度),是因为当今法律有不断更新化的趋势。在我方一辩环节,您方一辩环节时,我们也曾达成共识,即犯罪情况不断变化。但是您方想要做的是在这个制度上不断打补丁,而我此时能不能从根源上直接消灭这些缺漏呢?由于法律不断进化,我此时完善法律,应该让其有更多的民意讨论、社会讨论,从而让法律更加客观完善,而不是不断打补丁。
我的发言结束。
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解决刚才的那个数据问题。您方提到美国确实只有31%,然而根据我方的数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通过相关法案之后,每年的盗窃案件从犯增加了9%;在俄亥俄州,相关制度导致了15%的犯罪者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不知您方如何看待这些数据?
其次,在之前的环节中,您方与我方一辩已达成共识,即今天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行为对您方的解决率和我方的解决率,双方都能达成避免歧视犯罪行为这一目的。既然您方二辩承认您方的解决率和我方的解决率相同,但是我方的解决率在您方的基础上还有一层利好,即能够保证社会和公司的知情权,这一点您方是做不到的,对吗?
再者,您方提到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正如我方三辩所说,在盗窃3000元到10000元时,是由法官的主观意识完全判断的,无法说明情况。那么,您方说三个人就足够客观吗?世界上有这么多网络暴力事件,这么多人参与网络评判,难道就一定足够客观吗?您方在根本立场上无法论证这三个法官就足够客观。
最后,您方在根本上根属性就搞错了。今天存在前科消灭制度(而非封存制度),是因为当今法律有不断更新化的趋势。在我方一辩环节,您方一辩环节时,我们也曾达成共识,即犯罪情况不断变化。但是您方想要做的是在这个制度上不断打补丁,而我此时能不能从根源上直接消灭这些缺漏呢?由于法律不断进化,我此时完善法律,应该让其有更多的民意讨论、社会讨论,从而让法律更加客观完善,而不是不断打补丁。
我的发言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好。我先请问一下,您方认为什么样的人不应该被给予两证?
我方认为,比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三年内不再犯,更多是依据民意判准。如果说这是大家都同意的,那能否将这种同意具体化呢?比如在法庭上通过一种投票机制,若多数人通过,他才可以被官方给予良民证,这样的投票机制是否可行呢?
您方面对和我们一样的问题,却说我们这个不合理。那您方也要论证您方的评判机制如何运作。您方一直在苛责我们的标准,我们的标准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3年审查期。既然您方也是经过投票机制进行处理,那应该和我们的标准差不多,为什么要苛责我们呢?
下一个问题。对方一直讲,其实我想跟您落实到具体的就业问题。刑法100条有提到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对就业单位有一个报备,您方是否还要保证这个报备呢?
我们先回答上一个问题。您说苛责,我方并没有。现在回答这个问题,这个报备您方说要不要保留?既然保留了,假设我突然听到我方二辩是一个犯罪人,您会怎么看?所以您方今天的立场好像又退了一步,您把前后话混为一谈了,请正面回答我这个混为一谈的问题。您今天看到辩友只要觉得他有犯罪记录,您会怎么看呢?您的意思是不是不管他罪行多轻,都要歧视呢?您把这个犯罪者的标签贴上,这个标签是不是存在呢?存在的话,您会怎么看待?您不会歧视他吗?
所以今天我们颁发良民证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隐瞒所有记录。您的良民证真的有用吗?我有这个记录,又该怎么看待这个犯罪呢?今天您方是不是也同样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有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后,面前站着这个人,我不知道他到底有没有犯过罪,因为犯罪记录已经被消除了。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也就是说您方根本无法处理这个歧视的问题,而我方将其前科消灭之后可以解决。
再下一个问题,您方又提到了知情权的问题,您方所说的知情权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任何事情都要知道呢?我今天如果说您是一个罪犯,那我是不是要把公司风险多作考量,那这个歧视的问题是不是确实会存在呢?但是如果说我今天不能问您,您方的知情权扩大到什么地步呢?难道我脑子里任何一个想法都要您知晓吗?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好。我先请问一下,您方认为什么样的人不应该被给予两证?
我方认为,比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三年内不再犯,更多是依据民意判准。如果说这是大家都同意的,那能否将这种同意具体化呢?比如在法庭上通过一种投票机制,若多数人通过,他才可以被官方给予良民证,这样的投票机制是否可行呢?
您方面对和我们一样的问题,却说我们这个不合理。那您方也要论证您方的评判机制如何运作。您方一直在苛责我们的标准,我们的标准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3年审查期。既然您方也是经过投票机制进行处理,那应该和我们的标准差不多,为什么要苛责我们呢?
下一个问题。对方一直讲,其实我想跟您落实到具体的就业问题。刑法100条有提到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对就业单位有一个报备,您方是否还要保证这个报备呢?
我们先回答上一个问题。您说苛责,我方并没有。现在回答这个问题,这个报备您方说要不要保留?既然保留了,假设我突然听到我方二辩是一个犯罪人,您会怎么看?所以您方今天的立场好像又退了一步,您把前后话混为一谈了,请正面回答我这个混为一谈的问题。您今天看到辩友只要觉得他有犯罪记录,您会怎么看呢?您的意思是不是不管他罪行多轻,都要歧视呢?您把这个犯罪者的标签贴上,这个标签是不是存在呢?存在的话,您会怎么看待?您不会歧视他吗?
所以今天我们颁发良民证是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隐瞒所有记录。您的良民证真的有用吗?我有这个记录,又该怎么看待这个犯罪呢?今天您方是不是也同样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有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后,面前站着这个人,我不知道他到底有没有犯过罪,因为犯罪记录已经被消除了。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也就是说您方根本无法处理这个歧视的问题,而我方将其前科消灭之后可以解决。
再下一个问题,您方又提到了知情权的问题,您方所说的知情权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任何事情都要知道呢?我今天如果说您是一个罪犯,那我是不是要把公司风险多作考量,那这个歧视的问题是不是确实会存在呢?但是如果说我今天不能问您,您方的知情权扩大到什么地步呢?难道我脑子里任何一个想法都要您知晓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