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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的立场是,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为:身患绝症、忍受极大痛苦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由医师为其结束生命或为其主动结束生命提供协助的行为。
首先看需要性。当今中国身患绝症且忍受巨大痛苦的病人,其痛苦来源从生理痛苦到心理痛苦多种多样,不仅包括病理的痛苦,也包括诊疗过程的痛苦和心理痛苦等。现代医学的四大基本伦理中有这样一条: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及尊重患者的自主权。而在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现状之下,患者没有无痛死亡的权利。中国部分地区不同人群对安乐死观念的调查与探索显示,75%的人支持安乐死,认为这是一种减轻患者痛苦、尊重生命的方式。由此可见,安乐死是有需求的,人们渴望以一种体面的、没有痛苦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
其次,看根属性。在当今中国,镇痛药物只对病理性痛苦有缓解作用,对于上述所提到的多元痛苦无法完全抑制。同时,镇痛药物的使用伴随着巨大副作用。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镇痛类药物副作用文件,镇痛药物的副作用包括恶心、呕吐、低血压、中枢神经系统毒性等。可见镇痛药物对于解决病人痛苦是有局限性的。在当今中国的法律条文中,为病患执行安乐死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或协助自杀,安乐死不合法化,就无法使病人无痛地离去。
因此,我方主张建立如下严格流程: 首先,在申请阶段,申请人资格仅限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患有当前医学无法治愈、痛苦难以忍受的绝症患者。申请方式需要本人提供申请材料,并附上病例诊断证明等信息,让患者有充分时间考虑。 其次,在审查阶段,医学上至少有两名相关领域医生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心理上由心理医生评估患者的精神状态,确保其做出自愿、理性的抉择。 在执行阶段,由专业医生采用医学认可的无痛方式执行,并且具有完整的执法记录,存档备案。 在非法化打击方面,明确法律责任,对未经合法程序实行安乐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设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安乐死的实施。
同时,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社会倡导下的附加效益,将促使人民反思生命价值,引导大众以理性、平和的心态面对死亡,接受死亡的自然规律,正视死亡是生命的终点。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方的立场是,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为:身患绝症、忍受极大痛苦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由医师为其结束生命或为其主动结束生命提供协助的行为。
首先看需要性。当今中国身患绝症且忍受巨大痛苦的病人,其痛苦来源从生理痛苦到心理痛苦多种多样,不仅包括病理的痛苦,也包括诊疗过程的痛苦和心理痛苦等。现代医学的四大基本伦理中有这样一条: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及尊重患者的自主权。而在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现状之下,患者没有无痛死亡的权利。中国部分地区不同人群对安乐死观念的调查与探索显示,75%的人支持安乐死,认为这是一种减轻患者痛苦、尊重生命的方式。由此可见,安乐死是有需求的,人们渴望以一种体面的、没有痛苦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
其次,看根属性。在当今中国,镇痛药物只对病理性痛苦有缓解作用,对于上述所提到的多元痛苦无法完全抑制。同时,镇痛药物的使用伴随着巨大副作用。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镇痛类药物副作用文件,镇痛药物的副作用包括恶心、呕吐、低血压、中枢神经系统毒性等。可见镇痛药物对于解决病人痛苦是有局限性的。在当今中国的法律条文中,为病患执行安乐死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或协助自杀,安乐死不合法化,就无法使病人无痛地离去。
因此,我方主张建立如下严格流程: 首先,在申请阶段,申请人资格仅限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患有当前医学无法治愈、痛苦难以忍受的绝症患者。申请方式需要本人提供申请材料,并附上病例诊断证明等信息,让患者有充分时间考虑。 其次,在审查阶段,医学上至少有两名相关领域医生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心理上由心理医生评估患者的精神状态,确保其做出自愿、理性的抉择。 在执行阶段,由专业医生采用医学认可的无痛方式执行,并且具有完整的执法记录,存档备案。 在非法化打击方面,明确法律责任,对未经合法程序实行安乐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设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安乐死的实施。
同时,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社会倡导下的附加效益,将促使人民反思生命价值,引导大众以理性、平和的心态面对死亡,接受死亡的自然规律,正视死亡是生命的终点。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首先问对方辩友第一个问题,我方数据显示,荷兰的7000例安乐死中,经分析发现有41%的患者是在不知晓或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执行安乐死的。那么您方认为,当患者不清醒时,应该如何判断其清醒与否,进而执行安乐死呢?
正方一辩:我方在上面的陈词中已经表明,我方会安排心理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确保其是在自愿且清醒的条件下实施的。
反方四辩:那对方辩友,那些重症患者可能在前期确实表示愿意,但在执行过程中,他们可能无法持续保持清醒,突然不想死了,您方认为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置呢?
正方一辩: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如果患者提出不想继续安乐死,是可以立马停止实施安乐死的。
反方四辩:那对方辩友,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他在前期是清醒的,选择了安乐死,但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处于不清醒的状态,您方不知道他是否还想要进行安乐死,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置呢?
正方一辩:我方会保证患者在清醒且自愿的情况下执行安乐死。
反方四辩:所以说您方没有办法判定,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患者处于既不停止也不执行的状态下,他是否还会继续痛苦下去,是否还会存在心理上的痛苦呢?
正方一辩:痛苦是一直存在的,我方只是为其提供了一种减缓痛苦、体面死亡的方式。
反方四辩:那在安乐死的过程中,这是不是也需要时间?在这个时间里,如果患者痛苦,您方怎么解决呢?
正方一辩:痛苦是一直存在的,如果没有安乐死,痛苦也是一直存在的,我们只是为其提供了一种更快速、更体面的死亡方式。
反方四辩: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没有办法解决患者在等待安乐死过程中的痛苦,而我方今天的安宁疗护以及一些止痛方法可以帮助解决这种痛苦。再问您方,如果有患者可能不想安乐死,但是因为费用耗费太大,家属被迫选择安乐死,怎么办呢?
(此时时间到,质询环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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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四辩:那在安乐死的过程中,这是不是也需要时间?在这个时间里,如果患者痛苦,您方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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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时间到,质询环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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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好。
开宗明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救药、逼近死亡的患者,在其本人真诚的委托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现当代安乐死形式主要是对患者注射氰化物致其死亡。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当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理由有二。
其一,基于中国本土文化和观念,安乐死的推行困难重重。中华传统观念强调孝以及家人之间的联系,这与安乐死相悖。根据《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若干问题》这篇论文指出,儒家提倡的孝观念作为我国的文化起源之一,已经在国人脑海中根深蒂固。而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家属放任亲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件事严重背离了传统伦理道德,如果支持自己的亲人执行安乐死,很容易受到周边的舆论压力,从而给家属带来困扰。这篇论文指出,这种现象在并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尤为明显,而我国有33%的农村人口,想要在民众并没有广泛认可安乐死的当今中国推行安乐死的合法化,就会给家属带来麻烦。根据安乐死民意检测显示,抽取社会各阶层人士进行调查,支持安乐死的仅占54%,这说明安乐死并没有得到广泛的群众支持。山西女孩默默因受不了肺癌的严重痛苦,选择前往荷兰执行安乐死。但是受默默所托,在同意书上签字的纪慈恩却遭受了舆论攻击,参加葬礼的亲友纷纷指责,纪慈恩被称为杀人凶手,导致他患上了创伤后应激心理障碍。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在家属同意往同意书上签字的那一刻,他们面临的很可能是亲友的不理解甚至攻击。
在当今中国大陆,安宁疗护对人们而言意义更大。首先在身体和心理上,临终前的止痛、营养输入等操作是为了控制症状,缓解痛苦。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三阶梯治疗法,90%以上的癌症病人能解决疼痛问题,得到有尊严的无痛生活。癌痛导致身体功能下降,而且持续的癌痛还会加大老年肿瘤患者的心理负担,引发负面情绪。而通过安宁疗护中使用三阶梯治疗法,提供相应的镇痛药物以及了解患者内心感受等各类疗法,从身体和心理各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患者的临终需求。
其二,在当今中国已有相应政策出台支持。2024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老年安宁疗护病区设置标准》,进一步规范化了安宁疗护的病区标准以及护理标准。不仅如此,上海市卫健委部门目前的要求是,每完成一例安宁疗护案例,机构要向相关团队人员发放2000元的补贴。我国有信心、有能力在中国实行安宁疗护。2024年1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安宁疗护等项目纳入医疗服务意向指南,患者看病的所有项目按照医疗保障收费,上海区医院目前按照各项目收费,各类加起来平均每月费用不到300元,大部分由医保支付,自费也就三四十元,护工费85元,一天一起处理费用仅十几元,很少有家庭完全负担不起,最后让患者离世,我们更希望他们可以和家人共度剩余的时光,不留遗憾。
故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反方一辩精彩的陈词,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谢谢主席,各位好。
开宗明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救药、逼近死亡的患者,在其本人真诚的委托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现当代安乐死形式主要是对患者注射氰化物致其死亡。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当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理由有二。
其一,基于中国本土文化和观念,安乐死的推行困难重重。中华传统观念强调孝以及家人之间的联系,这与安乐死相悖。根据《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若干问题》这篇论文指出,儒家提倡的孝观念作为我国的文化起源之一,已经在国人脑海中根深蒂固。而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家属放任亲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件事严重背离了传统伦理道德,如果支持自己的亲人执行安乐死,很容易受到周边的舆论压力,从而给家属带来困扰。这篇论文指出,这种现象在并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尤为明显,而我国有33%的农村人口,想要在民众并没有广泛认可安乐死的当今中国推行安乐死的合法化,就会给家属带来麻烦。根据安乐死民意检测显示,抽取社会各阶层人士进行调查,支持安乐死的仅占54%,这说明安乐死并没有得到广泛的群众支持。山西女孩默默因受不了肺癌的严重痛苦,选择前往荷兰执行安乐死。但是受默默所托,在同意书上签字的纪慈恩却遭受了舆论攻击,参加葬礼的亲友纷纷指责,纪慈恩被称为杀人凶手,导致他患上了创伤后应激心理障碍。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在家属同意往同意书上签字的那一刻,他们面临的很可能是亲友的不理解甚至攻击。
在当今中国大陆,安宁疗护对人们而言意义更大。首先在身体和心理上,临终前的止痛、营养输入等操作是为了控制症状,缓解痛苦。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三阶梯治疗法,90%以上的癌症病人能解决疼痛问题,得到有尊严的无痛生活。癌痛导致身体功能下降,而且持续的癌痛还会加大老年肿瘤患者的心理负担,引发负面情绪。而通过安宁疗护中使用三阶梯治疗法,提供相应的镇痛药物以及了解患者内心感受等各类疗法,从身体和心理各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患者的临终需求。
其二,在当今中国已有相应政策出台支持。2024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老年安宁疗护病区设置标准》,进一步规范化了安宁疗护的病区标准以及护理标准。不仅如此,上海市卫健委部门目前的要求是,每完成一例安宁疗护案例,机构要向相关团队人员发放2000元的补贴。我国有信心、有能力在中国实行安宁疗护。2024年1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安宁疗护等项目纳入医疗服务意向指南,患者看病的所有项目按照医疗保障收费,上海区医院目前按照各项目收费,各类加起来平均每月费用不到300元,大部分由医保支付,自费也就三四十元,护工费85元,一天一起处理费用仅十几元,很少有家庭完全负担不起,最后让患者离世,我们更希望他们可以和家人共度剩余的时光,不留遗憾。
故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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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请根据2024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镇痛药物类的副作用文件,约40%的患者服用镇痛药物后出现呕吐,还有中枢系统包括幻觉、肌肉抽搐等副作用。请问您方能解决这些副作用吗?
反方一辩:但是副作用存在的瓶颈,还有他们大部分的痛苦被解决了呀。当我们使用镇痛药物之前,他们是不是舒服了很多呢?这就足够了呀。
正方四辩:那既然您方认为镇痛药物是这么好用,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活在病痛的困苦中?您方提到的数据、营销渠道,不好意思,回答上个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广泛使用,是因为国家还没有完全重视到死亡质量对我们的影响。如果大家能推动国家观念改变,促进对于镇痛药物的合理使用,我方认为可以解决癌症病人身体上的痛苦,让他们也没有那么难受。在您刚刚有数据证明镇痛药物对癌症这些患者的止痛作用吗?
反方一辩:有的,我们医院资料中有提到,遵循WHO规定的三阶梯治疗方法,90%以上的癌症病人能够解决疼痛问题,得到有尊严的无痛生活。
正方四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在有很多病人,他们十分的痛苦。肿瘤科专科医生曾见一位胃癌晚期患者痛苦得脸都扭曲了,那么请问这种痛苦为什么他们不能用镇痛药物解决呢?就是因为镇痛药物在目前还没有完全推广,大家想死也是因为疼痛,那只要我们能解决疼痛,广泛地或者是合理地使用镇痛药物,那么这一部分他们就不用那么想死了,他们也可以无痛有尊严地活下去。但是现在的事实是,当代中国这些镇痛药物并没有广泛地推广。现在仍然有非常多人在痛。所以也就是如果我们能广泛推广镇痛药物的使用,是不是您方的根属性以及需求性就没有那么大了呀,那我方后续会向您论证,这些药物是可以被广泛合理地使用的,也可以合理地止痛,谢谢。您方无法回应镇痛药物,它的副作用应该如何解决?由此可见,镇痛药物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痛病人依旧会痛,安乐死具有药物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反方一辩:这个问题我上述已经回应过了,您方说的副作用想问下有多大呢?在我方看来,相比起使用镇痛药物之前的痛不欲生,只是呕吐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是很有尊严的活法了,难道会有人仅仅是因为呕吐就想去死吗?我方不这么认为,或者说希望您方能在我后续论证一下,他们仅仅是因为副作用就还是想死。
正方四辩:好的,感谢双方精彩的质询。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正方四辩:请根据2024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镇痛药物类的副作用文件,约40%的患者服用镇痛药物后出现呕吐,还有中枢系统包括幻觉、肌肉抽搐等副作用。请问您方能解决这些副作用吗?
反方一辩:但是副作用存在的瓶颈,还有他们大部分的痛苦被解决了呀。当我们使用镇痛药物之前,他们是不是舒服了很多呢?这就足够了呀。
正方四辩:那既然您方认为镇痛药物是这么好用,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活在病痛的困苦中?您方提到的数据、营销渠道,不好意思,回答上个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广泛使用,是因为国家还没有完全重视到死亡质量对我们的影响。如果大家能推动国家观念改变,促进对于镇痛药物的合理使用,我方认为可以解决癌症病人身体上的痛苦,让他们也没有那么难受。在您刚刚有数据证明镇痛药物对癌症这些患者的止痛作用吗?
反方一辩:有的,我们医院资料中有提到,遵循WHO规定的三阶梯治疗方法,90%以上的癌症病人能够解决疼痛问题,得到有尊严的无痛生活。
正方四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在有很多病人,他们十分的痛苦。肿瘤科专科医生曾见一位胃癌晚期患者痛苦得脸都扭曲了,那么请问这种痛苦为什么他们不能用镇痛药物解决呢?就是因为镇痛药物在目前还没有完全推广,大家想死也是因为疼痛,那只要我们能解决疼痛,广泛地或者是合理地使用镇痛药物,那么这一部分他们就不用那么想死了,他们也可以无痛有尊严地活下去。但是现在的事实是,当代中国这些镇痛药物并没有广泛地推广。现在仍然有非常多人在痛。所以也就是如果我们能广泛推广镇痛药物的使用,是不是您方的根属性以及需求性就没有那么大了呀,那我方后续会向您论证,这些药物是可以被广泛合理地使用的,也可以合理地止痛,谢谢。您方无法回应镇痛药物,它的副作用应该如何解决?由此可见,镇痛药物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痛病人依旧会痛,安乐死具有药物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反方一辩:这个问题我上述已经回应过了,您方说的副作用想问下有多大呢?在我方看来,相比起使用镇痛药物之前的痛不欲生,只是呕吐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是很有尊严的活法了,难道会有人仅仅是因为呕吐就想去死吗?我方不这么认为,或者说希望您方能在我后续论证一下,他们仅仅是因为副作用就还是想死。
正方四辩:好的,感谢双方精彩的质询。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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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申论:
首先,对于对方辩友提到的病人的痛苦可通过镇痛药物缓解这一观点。镇痛药物只能对痛苦中的神经病理性痛苦起到一定缓解作用,且其缓解程度甚至不能达到百分百。
除神经病理性痛苦外,根据中国成人ICU镇痛和镇静治疗指南,身患重症的病人痛苦来源包括:各种有创诊治操作和自身方面的痛苦、气管插管以及其他各种插管长时间卧床的隐匿性痛苦、对疾病愈后的担心、对死亡的恐惧、对家人的思念和担心,以及自我完整性丧失、自我尊严感丧失和自我价值感丧失等心理痛苦。
对于能够缓解神经病理性痛苦的阿片类药物,如最常用的吗啡,虽然镇痛效果明显,但会使病人产生恶心呕吐、呼吸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毒性等不良反应,还会带来各种胃部疾病的新痛苦,同时这类药物具有成瘾风险,不能大量使用。而C阿片类药物如洛芬,其对于重度痛苦的缓解效果非常有限,过量使用还会导致肠胃不良反应。
由此可见,安乐死在保证生命质量这一途径上是无法被完全替代的。
另外,对方在立论时提到中国传统儒家文化观念和安乐死存在价值冲突。首先,医学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即使传统的伦理道德中存在患者不能轻易选择死亡的观念,但伦理道德也是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诚然,我们不希望人因为一点痛苦挫折就放弃生命,这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但个人追求生命质量的权利,不能为了传统伦理道德而一味妥协。当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绝症并忍受巨大痛苦时,我们应当从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出发,帮助他们实现安详离世而非在病床上痛苦离去的权利。
其次,对方之前提到社会压力导致的非资源(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校对),首先因社会压力放弃治疗的人数本身就十分庞大,如果是因为经济压力,可以通过放弃治疗(“拔罐子”表述不明,按原文校对)。所以这并不是……
正方二辩申论:
首先,对于对方辩友提到的病人的痛苦可通过镇痛药物缓解这一观点。镇痛药物只能对痛苦中的神经病理性痛苦起到一定缓解作用,且其缓解程度甚至不能达到百分百。
除神经病理性痛苦外,根据中国成人ICU镇痛和镇静治疗指南,身患重症的病人痛苦来源包括:各种有创诊治操作和自身方面的痛苦、气管插管以及其他各种插管长时间卧床的隐匿性痛苦、对疾病愈后的担心、对死亡的恐惧、对家人的思念和担心,以及自我完整性丧失、自我尊严感丧失和自我价值感丧失等心理痛苦。
对于能够缓解神经病理性痛苦的阿片类药物,如最常用的吗啡,虽然镇痛效果明显,但会使病人产生恶心呕吐、呼吸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毒性等不良反应,还会带来各种胃部疾病的新痛苦,同时这类药物具有成瘾风险,不能大量使用。而C阿片类药物如洛芬,其对于重度痛苦的缓解效果非常有限,过量使用还会导致肠胃不良反应。
由此可见,安乐死在保证生命质量这一途径上是无法被完全替代的。
另外,对方在立论时提到中国传统儒家文化观念和安乐死存在价值冲突。首先,医学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即使传统的伦理道德中存在患者不能轻易选择死亡的观念,但伦理道德也是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诚然,我们不希望人因为一点痛苦挫折就放弃生命,这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但个人追求生命质量的权利,不能为了传统伦理道德而一味妥协。当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绝症并忍受巨大痛苦时,我们应当从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出发,帮助他们实现安详离世而非在病床上痛苦离去的权利。
其次,对方之前提到社会压力导致的非资源(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校对),首先因社会压力放弃治疗的人数本身就十分庞大,如果是因为经济压力,可以通过放弃治疗(“拔罐子”表述不明,按原文校对)。所以这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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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非常辩友你好。感冒药也有副作用,那是否就因此而不吃感冒药呢?感冒药的副作用虽然存在,但这与那些忍受极大痛苦的患者所使用的药物不同。
打断一下,对于这些患者来说,部分药物带来的副作用是他们无法承受的。你有进行问诊吗?无法承受是要看患者个人状态的,这一点你方后续是否有补充?所以你方今天说药物有一点副作用,并不代表副作用非常大。而且我方已经表明有办法90%规避这些问题。
我再往下问你,你说有办法检查出他们精神状况是否正常,那你有给出具体的方法论以及成功率吗?在中国,安乐死尚未实行,但我们可以通过专业医生来判断。首先要具备实行的条件,那么中国现在是否具备非常准确检测患者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的条件呢?你方可以论证中国医疗界是否不具备这种能力,你方目前没有论证这件事。
我再问下一个问题,我方查到的数据显示,ICU病房里谵妄发生率是70%,也就是70%的患者可能处于昏迷状态和意识不清楚的状态,这一点你方没有意见吧。在这种昏迷状态下,我们是不能够对其执行安乐死的。好的,我承认这一点。那如果患者原本决定要进行安乐死,但之后又处于昏迷状态了,你还要继续执行吗?我们知道,你方一辩说过,只要患者存在认知衰退的现象,不管他有没有表示拒绝,都不能执行安乐死。所以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在大部分情况下,你方的这个条件是没有实施可能的,因为ICU里的病人经常会处于谵妄和昏迷状态。
再问你一件事,当今中国癌症误诊率达到28%,是不是有28%的人本来可能被治好,但却被安乐死了呢?这是不是冤死?医疗本来就不能做到完全准确,这是对患者的伤害。荷兰的医疗条件非常发达,所以可以准确判断,不会出现这种状况。但我国今天的医疗技术没有那么发达,会出现这种状况。所以在我方看来,当今医疗技术不够发达,中国不应当实行安乐死,你方也没有证明荷兰可以达到100%准确。
反方三辩:非常辩友你好。感冒药也有副作用,那是否就因此而不吃感冒药呢?感冒药的副作用虽然存在,但这与那些忍受极大痛苦的患者所使用的药物不同。
打断一下,对于这些患者来说,部分药物带来的副作用是他们无法承受的。你有进行问诊吗?无法承受是要看患者个人状态的,这一点你方后续是否有补充?所以你方今天说药物有一点副作用,并不代表副作用非常大。而且我方已经表明有办法90%规避这些问题。
我再往下问你,你说有办法检查出他们精神状况是否正常,那你有给出具体的方法论以及成功率吗?在中国,安乐死尚未实行,但我们可以通过专业医生来判断。首先要具备实行的条件,那么中国现在是否具备非常准确检测患者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的条件呢?你方可以论证中国医疗界是否不具备这种能力,你方目前没有论证这件事。
我再问下一个问题,我方查到的数据显示,ICU病房里谵妄发生率是70%,也就是70%的患者可能处于昏迷状态和意识不清楚的状态,这一点你方没有意见吧。在这种昏迷状态下,我们是不能够对其执行安乐死的。好的,我承认这一点。那如果患者原本决定要进行安乐死,但之后又处于昏迷状态了,你还要继续执行吗?我们知道,你方一辩说过,只要患者存在认知衰退的现象,不管他有没有表示拒绝,都不能执行安乐死。所以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在大部分情况下,你方的这个条件是没有实施可能的,因为ICU里的病人经常会处于谵妄和昏迷状态。
再问你一件事,当今中国癌症误诊率达到28%,是不是有28%的人本来可能被治好,但却被安乐死了呢?这是不是冤死?医疗本来就不能做到完全准确,这是对患者的伤害。荷兰的医疗条件非常发达,所以可以准确判断,不会出现这种状况。但我国今天的医疗技术没有那么发达,会出现这种状况。所以在我方看来,当今医疗技术不够发达,中国不应当实行安乐死,你方也没有证明荷兰可以达到100%准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申论:
谢谢主席。
首先,关于镇痛药物的问题。我方一辩在接质时已经提到,它能够解决更多的痛苦,而且我方提出的三阶治疗法,可以解决癌症患者90%以上的痛苦。其次,我方三辩也指出,感冒药也有副作用,如今大部分药物都存在副作用,难道就因此不让患者使用药物了吗?我想,我们双方今天的目的都是为患者减轻痛苦。
接下来的问题,您刚刚提到患者心理上的丧失、精神上的损失以及身体上的诸多痛苦,我们后续会给出关于安宁养护的内容,它能够缓解您方所说的这些问题。您方还提到追求生命质量的问题,我方也可以通过安宁疗护让患者的生命质量提升到更高层次。
您方又提到我方论域中的思想观念难以改变,您方提到医生的宗旨是维护患者的尊严。我方要指出,在医生方面,也会产生道德困境,因为在传统思想下,医者的职责在于维系人命,所以帮助患者走向死亡违背了这一准则。
今天,安乐死本身与中国传统观念存在很大冲突。中国是有着数千年传统孝道的国家,在儒家教义下,养老送终是非常重要的人文义务。在我国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对于老者生死问题的诠释是养老送终、颐养天年,所以采取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他们的生命,在中国的社会习俗下是违背伦理道德的。我方用首因效应来说明,首因效应是指大家受第一印象影响,当今中国大部分中老年人深受传统观念影响,他们的第一印象很难被改变。
感谢反方二辩精彩的申论。
反方二辩申论:
谢谢主席。
首先,关于镇痛药物的问题。我方一辩在接质时已经提到,它能够解决更多的痛苦,而且我方提出的三阶治疗法,可以解决癌症患者90%以上的痛苦。其次,我方三辩也指出,感冒药也有副作用,如今大部分药物都存在副作用,难道就因此不让患者使用药物了吗?我想,我们双方今天的目的都是为患者减轻痛苦。
接下来的问题,您刚刚提到患者心理上的丧失、精神上的损失以及身体上的诸多痛苦,我们后续会给出关于安宁养护的内容,它能够缓解您方所说的这些问题。您方还提到追求生命质量的问题,我方也可以通过安宁疗护让患者的生命质量提升到更高层次。
您方又提到我方论域中的思想观念难以改变,您方提到医生的宗旨是维护患者的尊严。我方要指出,在医生方面,也会产生道德困境,因为在传统思想下,医者的职责在于维系人命,所以帮助患者走向死亡违背了这一准则。
今天,安乐死本身与中国传统观念存在很大冲突。中国是有着数千年传统孝道的国家,在儒家教义下,养老送终是非常重要的人文义务。在我国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对于老者生死问题的诠释是养老送终、颐养天年,所以采取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他们的生命,在中国的社会习俗下是违背伦理道德的。我方用首因效应来说明,首因效应是指大家受第一印象影响,当今中国大部分中老年人深受传统观念影响,他们的第一印象很难被改变。
感谢反方二辩精彩的申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感谢主席。我想确认一下,您刚刚是不是说传统医学的道德是要拼尽全力拯救人的生命?您刚刚有说到这点,对吧?医者的职责在于维系生命感。
但是我要告诉您,现在医学的四大基本伦理中有这样一条: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我想请问您,对于一个病人来说,如果我们给他提供安乐死,也就是给他提供一种能够无痛选择死亡的途径,这属不属于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呢?
首先,您方今天说给这些人自主选择的机会,那是不是也意味着您方认为安乐死是可以的呢?
其次,我给您一个数据。在全国两会上的一份调查显示,95%的医护人员对安乐死是赞同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并不存在您方所说的安乐死不尊重医护精神的问题。
还有,我想问您一个问题。一个病人如果受到经济压力或者家人因素的影响,在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前提下,他有没有可能拔管放弃治疗呢?您说有这种可能。由此可见,因为经济压力或者家庭因素而放弃治疗这种死亡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并不是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问题。无论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病人都有选择死亡的权利,我们只是给他提供了一种无痛死亡的途径,并没有左右他的死亡。
最后,我想问您刚刚提到的安宁疗护,在安乐死的冷静期里,我们是不是没有获得安宁疗护的权利呢?
反方二辩:(此处未给出回答内容,根据原文推测应是有回答,但未明确写出)
感谢双方精彩的质询,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正方三辩:感谢主席。我想确认一下,您刚刚是不是说传统医学的道德是要拼尽全力拯救人的生命?您刚刚有说到这点,对吧?医者的职责在于维系生命感。
但是我要告诉您,现在医学的四大基本伦理中有这样一条: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我想请问您,对于一个病人来说,如果我们给他提供安乐死,也就是给他提供一种能够无痛选择死亡的途径,这属不属于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呢?
首先,您方今天说给这些人自主选择的机会,那是不是也意味着您方认为安乐死是可以的呢?
其次,我给您一个数据。在全国两会上的一份调查显示,95%的医护人员对安乐死是赞同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并不存在您方所说的安乐死不尊重医护精神的问题。
还有,我想问您一个问题。一个病人如果受到经济压力或者家人因素的影响,在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前提下,他有没有可能拔管放弃治疗呢?您说有这种可能。由此可见,因为经济压力或者家庭因素而放弃治疗这种死亡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并不是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问题。无论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病人都有选择死亡的权利,我们只是给他提供了一种无痛死亡的途径,并没有左右他的死亡。
最后,我想问您刚刚提到的安宁疗护,在安乐死的冷静期里,我们是不是没有获得安宁疗护的权利呢?
反方二辩:(此处未给出回答内容,根据原文推测应是有回答,但未明确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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