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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现在开始计时。
根据2013年中国法律网提出的,制定专门保护网络法律下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是一个有效途径,依此可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的行使,促进网络社会的发展。
其次,我想表明,法律的制定通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政治、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是基于社会发展需求、统治阶层意识逐步形成的,而不是单纯以大量金钱投入为前提来开启一个法律制定的。
其次,关于监管,人大的说法绝不能成为我们放弃规范网络数据的借口。当前网络环境下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其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所谓的监管成本、立法成本,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困难、一时的经济担忧,就忽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让用户暴露在隐私泄露的风险中,在权力界定上模糊这一点。虽然网络数据的复杂性使得界定存在挑战,但这恰恰是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和技术不断完善的原因。随着立法的推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权利范围将逐渐清晰,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
我方在自由辩论和质询环节中提到,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首先,我方认为它保障了公民最基本的隐私权,让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如美团、饿了么等APP的同时,不需要担心个人信息被盗用。从社会层面讲,它维护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减少因数据泄露引发诈骗、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11月14日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净网2019”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时统计的数字,截止10月31日,共侦破案件457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832名,这一切都体现出立法可以帮助社会各界解决很多疑难问题。
再如,10月28日,郭某因其所购买年卡未经注册人脸识别无法正常入园,将杭州野生动物园控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这一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体现出我们更应该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
综上,我方认为规定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是大势所趋,是我们应对网络时代挑战、保障各方权益的主要措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这些情况。
感谢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接下来进入下个环节。
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现在开始计时。
根据2013年中国法律网提出的,制定专门保护网络法律下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是一个有效途径,依此可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的行使,促进网络社会的发展。
其次,我想表明,法律的制定通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政治、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是基于社会发展需求、统治阶层意识逐步形成的,而不是单纯以大量金钱投入为前提来开启一个法律制定的。
其次,关于监管,人大的说法绝不能成为我们放弃规范网络数据的借口。当前网络环境下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其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所谓的监管成本、立法成本,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困难、一时的经济担忧,就忽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让用户暴露在隐私泄露的风险中,在权力界定上模糊这一点。虽然网络数据的复杂性使得界定存在挑战,但这恰恰是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和技术不断完善的原因。随着立法的推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权利范围将逐渐清晰,为各方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
我方在自由辩论和质询环节中提到,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首先,我方认为它保障了公民最基本的隐私权,让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如美团、饿了么等APP的同时,不需要担心个人信息被盗用。从社会层面讲,它维护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减少因数据泄露引发诈骗、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11月14日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净网2019”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时统计的数字,截止10月31日,共侦破案件457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832名,这一切都体现出立法可以帮助社会各界解决很多疑难问题。
再如,10月28日,郭某因其所购买年卡未经注册人脸识别无法正常入园,将杭州野生动物园控诉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这一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体现出我们更应该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
综上,我方认为规定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是大势所趋,是我们应对网络时代挑战、保障各方权益的主要措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这些情况。
感谢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接下来进入下个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是大势所趋,是应对网络时代挑战、保障各方权益的主要措施。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我方认为必须明确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
在数字时代,网络数据与个人隐私息息相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10.79亿,然而隐私保护现状堪忧。2023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监测到超1.5万个个人信息数据泄露事件,日均约41起。海量网民数据时刻面临风险。
从法律层面看,现有法规对网络数据隐私权界定模糊。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隐私权案件中,因界限不明引发争议的占比高达35%,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受害者难以维权。
从社会层面看,网络社交和电商发展深受其害。调查显示,78%的网民因隐私担忧在网络活动中有所保留,42%的消费者减少网购,严重阻碍网络经济与社会交往。
从技术层面看,国际数据公司预测,全球数据量将大幅增长,若不划清界限,个人数据在强大技术下将毫无隐私可言。
综上,明确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和范围,是保障公民权利、完善法律、促进社会和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将从数据、精神、案例、法律空白和社会影响等方面阐述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范围和界限的必要性。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超过70%的消费者曾遭遇过因网络数据泄露导致的骚扰。在如此高比例的侵权事实面前,如果不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和范围,应该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应该明确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和范围。
谢谢。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我方认为必须明确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
在数字时代,网络数据与个人隐私息息相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10.79亿,然而隐私保护现状堪忧。2023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监测到超1.5万个个人信息数据泄露事件,日均约41起。海量网民数据时刻面临风险。
从法律层面看,现有法规对网络数据隐私权界定模糊。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隐私权案件中,因界限不明引发争议的占比高达35%,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受害者难以维权。
从社会层面看,网络社交和电商发展深受其害。调查显示,78%的网民因隐私担忧在网络活动中有所保留,42%的消费者减少网购,严重阻碍网络经济与社会交往。
从技术层面看,国际数据公司预测,全球数据量将大幅增长,若不划清界限,个人数据在强大技术下将毫无隐私可言。
综上,明确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和范围,是保障公民权利、完善法律、促进社会和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将从数据、精神、案例、法律空白和社会影响等方面阐述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范围和界限的必要性。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超过70%的消费者曾遭遇过因网络数据泄露导致的骚扰。在如此高比例的侵权事实面前,如果不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和范围,应该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应该明确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和范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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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限和范围,是保障公民权利、完善法律、促进社会和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应该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坚持要立法,我们也承认要立法,但现在为何仍未立法规定呢?是否因为这不值得?您方认为这条法律推行之后有多大的解决力呢?它只是在传统隐私权概念基础上提出的概念,所以才未在立法上得到明确规定。
通常而言,隐私权是基于个人而享有的权利。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人认为我们将其细化然后制定法律,就能降低网络犯罪率,对吗?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是否我们今天只要制定了这个法律,就能减少犯罪率?
1997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流氓罪被分解为更具体的罪名,但犯罪不减反增。希望以上内容能否反驳您方制定法律就能减少犯罪率的观点?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私人信息。那您认为家庭地址属于个人隐私吗?(正方一辩:对。)很好,这部法律条例颁布之后,外卖小哥看不到您的地址了,快递员也看不到您的地址了,那您又要怎样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呢?
我们希望的是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和运用。(正方一辩:嗯,对。)好,现在就是这些别人都看不到了,对吧?好,那如何让别人看不到呢?我们现在是不是可以点外卖时不填家庭地址,填放在门口、快递柜、外卖柜之类的,是吧?那这样的话就不用设定这个法律,我们就可以防止个人家庭地址的隐私泄露了,那为什么一定要颁布这个法律呢?
因为总是有人会利用您的信息进行非法侵犯,我们并不是说禁止在网络上泄露个人的信息。(正方一辩:不好意思,请您重复。)我说您只要在点外卖的时候,不把您的家庭具体地址填上去不就可以了吗?这样子的话,不需要颁布这些法律,您也可以保护好您的隐私。
那我们今天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成本,对吧,所以立法也需要成本,对不对?(正方一辩:是。)嗯,您方也认为需要成本,那您认为时间算成本吗?(正方一辩:算。)当初婚姻冷静法加入法律耗时8年,那我们今天立这个网络法,又要耗时多少年呢?
再者,我们的《民法典》第103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范围,为什么我们还要照抄母法再立一次呢?我们有这段时间为什么不能来立一个别的法律呢?就比如说您要防止个人家庭地址被泄露,那您就立一个外卖员工作细则,那不就好了吗?那为什么一定要立一个网络隐私法来框定我们这些想要享受的人的一个范围呢?
我们是需要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数据以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什么家庭住址之类的。希望对方辩友可以明确一些。
(正方一辩:嗯,好。)那您认为金钱属于成本吗?(正方一辩:嗯。)那我们立法中所需要的资金由谁出呢?还有就是公司为了跟上法律而有新设备这种更新管理资源的增加,这部分资金由谁出呢?
感谢反方四辩质询,此环节结束。
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坚持要立法,我们也承认要立法,但现在为何仍未立法规定呢?是否因为这不值得?您方认为这条法律推行之后有多大的解决力呢?它只是在传统隐私权概念基础上提出的概念,所以才未在立法上得到明确规定。
通常而言,隐私权是基于个人而享有的权利。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人认为我们将其细化然后制定法律,就能降低网络犯罪率,对吗?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是否我们今天只要制定了这个法律,就能减少犯罪率?
1997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流氓罪被分解为更具体的罪名,但犯罪不减反增。希望以上内容能否反驳您方制定法律就能减少犯罪率的观点?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私人信息。那您认为家庭地址属于个人隐私吗?(正方一辩:对。)很好,这部法律条例颁布之后,外卖小哥看不到您的地址了,快递员也看不到您的地址了,那您又要怎样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呢?
我们希望的是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和运用。(正方一辩:嗯,对。)好,现在就是这些别人都看不到了,对吧?好,那如何让别人看不到呢?我们现在是不是可以点外卖时不填家庭地址,填放在门口、快递柜、外卖柜之类的,是吧?那这样的话就不用设定这个法律,我们就可以防止个人家庭地址的隐私泄露了,那为什么一定要颁布这个法律呢?
因为总是有人会利用您的信息进行非法侵犯,我们并不是说禁止在网络上泄露个人的信息。(正方一辩:不好意思,请您重复。)我说您只要在点外卖的时候,不把您的家庭具体地址填上去不就可以了吗?这样子的话,不需要颁布这些法律,您也可以保护好您的隐私。
那我们今天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成本,对吧,所以立法也需要成本,对不对?(正方一辩:是。)嗯,您方也认为需要成本,那您认为时间算成本吗?(正方一辩:算。)当初婚姻冷静法加入法律耗时8年,那我们今天立这个网络法,又要耗时多少年呢?
再者,我们的《民法典》第1032条已经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范围,为什么我们还要照抄母法再立一次呢?我们有这段时间为什么不能来立一个别的法律呢?就比如说您要防止个人家庭地址被泄露,那您就立一个外卖员工作细则,那不就好了吗?那为什么一定要立一个网络隐私法来框定我们这些想要享受的人的一个范围呢?
我们是需要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数据以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什么家庭住址之类的。希望对方辩友可以明确一些。
(正方一辩:嗯,好。)那您认为金钱属于成本吗?(正方一辩:嗯。)那我们立法中所需要的资金由谁出呢?还有就是公司为了跟上法律而有新设备这种更新管理资源的增加,这部分资金由谁出呢?
感谢反方四辩质询,此环节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我方坚定认为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接下来我会从两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立法规定的弊端。
首先,原因错配。网络数据隐私保护不力,并非范围界定不明,主因是技术漏洞、企业独立滥用、监管存储不足。例如,2017年美国e - fax网络安全保护不足,约1.47亿用户信息泄露;国内某外卖平台违规向合作商提供用户数据,且监管难以及时有力介入。
其次,效果有限。尽管如今的宪法已经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是侵犯问题依旧频繁出现。如江西赣州查处8家MCN机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某商家因差评曝光消费者信息被判侵权,均表明在网络数据隐私保护上法律存在局限性。
最后,利弊失衡。规定界限虽能约束部分企业,但妨碍数据流通,增加企业合规成本,抑制相关技术发展,阻碍行业与国家创新进程。例如,AI训练GPT大模型面临文本数据预计将在2028年耗尽,网站及内容方限制、难获取且成本高的问题;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医疗数据隐私限制过严,阻碍机构间数据共享,造成模型训练数据不足,影响疾病筛查等技术发展;智能交通领域,交通数据使用共享限制过严,不利于大数据分析公司提升交通效率与智能化;零售行业数据限制过严,阻碍挖掘消费信息,影响运营效益与服务整体,弊大于利。
此外,成本效益低。立法过程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直接成本,还会对企业运营产生间接影响。法律非逻辑自主体系,存在模糊、冲突与漏洞,面对网络环境变化与新的隐私问题,立法滞后,易出现监管空白,投入产出失衡。例如李某某诉北京公司、抖音公司,个人维权为维护网络数据隐私权成本高昂且诉求未能完全实现,凸显相关立法下维权艰难且成本效益失衡。
第二部分:不立法规定的优势。
一方面,行业组织自律规范可引导企业保护隐私,凭借灵活与专业优势,结合技术平衡隐私保护与行业发展。例如,证券公司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分别制定客户信息、APP个人信息收集自律规范,前者促进证券公司建立权限管理体系、加密数据,协会随业务发展调整规范,后者引导APP开发企业遵循规范,如地图导航APP依规处理信息,企业随技术发展保障隐私与服务。
另一方面,加密技术、匿名化、区块链等技术在不同领域满足隐私保护与业务平衡场景需求,提供个性化高效保护,减少对立法的依赖。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我方坚定认为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接下来我会从两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立法规定的弊端。
首先,原因错配。网络数据隐私保护不力,并非范围界定不明,主因是技术漏洞、企业独立滥用、监管存储不足。例如,2017年美国e - fax网络安全保护不足,约1.47亿用户信息泄露;国内某外卖平台违规向合作商提供用户数据,且监管难以及时有力介入。
其次,效果有限。尽管如今的宪法已经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是侵犯问题依旧频繁出现。如江西赣州查处8家MCN机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某商家因差评曝光消费者信息被判侵权,均表明在网络数据隐私保护上法律存在局限性。
最后,利弊失衡。规定界限虽能约束部分企业,但妨碍数据流通,增加企业合规成本,抑制相关技术发展,阻碍行业与国家创新进程。例如,AI训练GPT大模型面临文本数据预计将在2028年耗尽,网站及内容方限制、难获取且成本高的问题;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医疗数据隐私限制过严,阻碍机构间数据共享,造成模型训练数据不足,影响疾病筛查等技术发展;智能交通领域,交通数据使用共享限制过严,不利于大数据分析公司提升交通效率与智能化;零售行业数据限制过严,阻碍挖掘消费信息,影响运营效益与服务整体,弊大于利。
此外,成本效益低。立法过程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直接成本,还会对企业运营产生间接影响。法律非逻辑自主体系,存在模糊、冲突与漏洞,面对网络环境变化与新的隐私问题,立法滞后,易出现监管空白,投入产出失衡。例如李某某诉北京公司、抖音公司,个人维权为维护网络数据隐私权成本高昂且诉求未能完全实现,凸显相关立法下维权艰难且成本效益失衡。
第二部分:不立法规定的优势。
一方面,行业组织自律规范可引导企业保护隐私,凭借灵活与专业优势,结合技术平衡隐私保护与行业发展。例如,证券公司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分别制定客户信息、APP个人信息收集自律规范,前者促进证券公司建立权限管理体系、加密数据,协会随业务发展调整规范,后者引导APP开发企业遵循规范,如地图导航APP依规处理信息,企业随技术发展保障隐私与服务。
另一方面,加密技术、匿名化、区块链等技术在不同领域满足隐私保护与业务平衡场景需求,提供个性化高效保护,减少对立法的依赖。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从立法规定的弊端和不立法规定的优势两方面进行论述,得出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的结论。
正方四辩:您好,可以听到吗? 反方一辩:可以,可以听到。 正方四辩:您方说限制数据收集会阻碍企业发展,但是大量数据收集就一定合理吗?如果不进行数据收集,企业发展又如何进行呢?我想请问,就比如说某些APP过度收集用户通讯录、位置信息等与功能无关的数据,这对您刚才所说的企业发展有实质性的帮助吗?还是说这只是侵犯了用户隐私呢?我再重复一下这个问题,就比如说某些APP过度收集用户的通讯录、位置信息等与功能无关的数据,这对企业发展有实质性帮助吗?还是说这只侵犯了用户的隐私呢? 反方一辩:我认为既然它收集了,就说明一定有自己的用处。我们应该相信人性是美好的,不会滥用数据。 正方四辩:我不太理解什么叫做相信人性是美好的。很明显,有很多人会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采取不正当行为,您方在立论稿里也提到了这点。我们使用APP时会有协议,如果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定位等信息,可以关掉权限,但这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APP过度收集用户通讯录等与功能无关的数据的问题。您方也没有办法举例说明这种收集对企业发展有实质性帮助,对吧? 反方一辩:有实质性帮助的,比如地址是为了统计某个地区所需要的人数。还有《民法典》和《网络数据安全法》。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我方刚才提出的问题是这些数据与功能无关,哪怕与后台数据有关,对企业发展有实质性帮助吗?因为您方刚才说限制数据收集会阻碍企业发展。 反方一辩:有啊,就比如说每个地区口味不一样,在登录美食网站时,根据地区喜好推送不同口味,这就是基于地区相关数据的作用。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在这个质询环节,不光我的发言算作质询方发言,您的发言也应算作被质询的发言。我们这个赛制不管是上海杯还是素材杯,以往都是单边计时,但这个赛制不一样,是素材杯赛制。 反方一辩:行,你就计时吧,没关系。 正方四辩:如果按照您方的算法,那就按照您方的来,咨询方提问在规定时间内,回答方时间也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您方觉得这样方便,我们接受这种请求,也可以双方共同探讨一下,看怎样方便就怎样来,是双边计时还是单边计时。 反方一辩:那就按照双边计时来吧。 正方四辩:好,那就按照双边计时来,后续环节也按照双边计时来是吗? 反方一辩:对。 正方四辩:感谢。所以,对方辩友到现在也没有告诉我,某些APP过度收集无关数据对企业发展有没有实际帮助,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定义。那我接着往下问,在11月28日,得益于大数据人像识别系统,潜逃20年的劳荣枝在厦门被警方抓获,我想请问,这是不是因为立法了,这个人的数据被录入系统,所以才被抓获的呢?(时间结束)
正方四辩:您好,可以听到吗? 反方一辩:可以,可以听到。 正方四辩:您方说限制数据收集会阻碍企业发展,但是大量数据收集就一定合理吗?如果不进行数据收集,企业发展又如何进行呢?我想请问,就比如说某些APP过度收集用户通讯录、位置信息等与功能无关的数据,这对您刚才所说的企业发展有实质性的帮助吗?还是说这只是侵犯了用户隐私呢?我再重复一下这个问题,就比如说某些APP过度收集用户的通讯录、位置信息等与功能无关的数据,这对企业发展有实质性帮助吗?还是说这只侵犯了用户的隐私呢? 反方一辩:我认为既然它收集了,就说明一定有自己的用处。我们应该相信人性是美好的,不会滥用数据。 正方四辩:我不太理解什么叫做相信人性是美好的。很明显,有很多人会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采取不正当行为,您方在立论稿里也提到了这点。我们使用APP时会有协议,如果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定位等信息,可以关掉权限,但这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APP过度收集用户通讯录等与功能无关的数据的问题。您方也没有办法举例说明这种收集对企业发展有实质性帮助,对吧? 反方一辩:有实质性帮助的,比如地址是为了统计某个地区所需要的人数。还有《民法典》和《网络数据安全法》。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我方刚才提出的问题是这些数据与功能无关,哪怕与后台数据有关,对企业发展有实质性帮助吗?因为您方刚才说限制数据收集会阻碍企业发展。 反方一辩:有啊,就比如说每个地区口味不一样,在登录美食网站时,根据地区喜好推送不同口味,这就是基于地区相关数据的作用。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在这个质询环节,不光我的发言算作质询方发言,您的发言也应算作被质询的发言。我们这个赛制不管是上海杯还是素材杯,以往都是单边计时,但这个赛制不一样,是素材杯赛制。 反方一辩:行,你就计时吧,没关系。 正方四辩:如果按照您方的算法,那就按照您方的来,咨询方提问在规定时间内,回答方时间也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您方觉得这样方便,我们接受这种请求,也可以双方共同探讨一下,看怎样方便就怎样来,是双边计时还是单边计时。 反方一辩:那就按照双边计时来吧。 正方四辩:好,那就按照双边计时来,后续环节也按照双边计时来是吗? 反方一辩:对。 正方四辩:感谢。所以,对方辩友到现在也没有告诉我,某些APP过度收集无关数据对企业发展有没有实际帮助,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定义。那我接着往下问,在11月28日,得益于大数据人像识别系统,潜逃20年的劳荣枝在厦门被警方抓获,我想请问,这是不是因为立法了,这个人的数据被录入系统,所以才被抓获的呢?(时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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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正方二辩·申论:
首先,对方辩友刚才在辩论中提到,推动此项立法需要消耗大量时间。然而,这并非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耗时的问题,因为2025年1月1日实施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并且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有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这是已经确立并且正在施行的法律,并非可争议之事。
其次,对方辩友在辩论中称,我们在美团外卖上登录信息就必然会导致隐私权益泄露,进而可能遭受各种危险。但我方想要表达的是,网络数据隐私权并非意味着我们不向APP输入网络数据,而是在我们向APP输入网络数据之后,APP能够保护我们的隐私权。而这个隐私权的界限,一是私人生活的安宁,二是个人信息的保护,三是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
所谓私人生活的安宁,包括个人的住宅、宾馆以及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受侵扰,个人的私人活动不受干扰,像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都受到保护。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下,个人信息包括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
对方辩友一直存在一个误解,即认为我方所认为的网络数据隐私权是不登录任何APP输入信息。这样的理解曲解了我方观点的意义。我方的意思正如前面所述,我们会向APP输入数据,但在我方所说的三个方面的范围内,我们的数据能够受到APP平台的保护,不被侵犯隐私权。陈述完毕。
辩题: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正方二辩·申论:
首先,对方辩友刚才在辩论中提到,推动此项立法需要消耗大量时间。然而,这并非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耗时的问题,因为2025年1月1日实施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并且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有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这是已经确立并且正在施行的法律,并非可争议之事。
其次,对方辩友在辩论中称,我们在美团外卖上登录信息就必然会导致隐私权益泄露,进而可能遭受各种危险。但我方想要表达的是,网络数据隐私权并非意味着我们不向APP输入网络数据,而是在我们向APP输入网络数据之后,APP能够保护我们的隐私权。而这个隐私权的界限,一是私人生活的安宁,二是个人信息的保护,三是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
所谓私人生活的安宁,包括个人的住宅、宾馆以及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受侵扰,个人的私人活动不受干扰,像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都受到保护。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下,个人信息包括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
对方辩友一直存在一个误解,即认为我方所认为的网络数据隐私权是不登录任何APP输入信息。这样的理解曲解了我方观点的意义。我方的意思正如前面所述,我们会向APP输入数据,但在我方所说的三个方面的范围内,我们的数据能够受到APP平台的保护,不被侵犯隐私权。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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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既然对方刚刚提出企业过度收集与功能无关的数据,那我先正面回应一下。企业收集用户的数据来调校优化后台数据,从而得出用户优化的反馈,这有什么不好呢?比如我在某个地区喜欢吃辣,但之前常居苏南地区,口味比较清淡。当我来到阜南地区时,后台根据我的数据为我提供更符合我口味的餐食,我不觉得这对隐私权有什么损害,所以这个问题我们不再讨论。
其次,我们要明确双方的认知义务。对方需要论证的是在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内,以及对方所描述的问题一定是因为这部法律没有成立;而我方需要论证的是,即使这部法律已经成立,也不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算法,并且现有的法律(如网络数据安全法和民法典)足以适用于很多场合。
坦白说,对方的论点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立法能够解决实际导向的问题,那为什么现在已经有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相关问题却依然层出不穷呢?希望对方能给我一个完整的答案。其实对方跟我讨论时间维度,我觉得在本场辩题下讨论时间并没有太大意义。我来给大家论证一下,对方说7年之后这部法律可能没用了,所以现在更有用,应该支持立法;但我也可以说7年之后这部法律可能没用了,所以不应该支持立法,在时间维度上探讨没有意义。我们今天应该思考的范围是这部法律推行之后能够带来多大效益,所以如果对方还想跟我探讨时间问题,希望能拿出有力的论证。
其次,对方强调的第二点是因为有数据泄露所以要追求立法。但我要指出,欧美那边出台了GDPR(史上最严的数据隐私保护法)之后,各家企业违规行为依然层出不穷。这种情况到底是因为立法不够严肃、不够完整,还是因为在利益驱使下,各大企业依然去追求利益呢?或者说这部法律出台到底能不能解决信用问题呢?这是对方后续需要向我方论证的,希望对方能够完善论述。我的申论结束,谢谢。
感谢主席。既然对方刚刚提出企业过度收集与功能无关的数据,那我先正面回应一下。企业收集用户的数据来调校优化后台数据,从而得出用户优化的反馈,这有什么不好呢?比如我在某个地区喜欢吃辣,但之前常居苏南地区,口味比较清淡。当我来到阜南地区时,后台根据我的数据为我提供更符合我口味的餐食,我不觉得这对隐私权有什么损害,所以这个问题我们不再讨论。
其次,我们要明确双方的认知义务。对方需要论证的是在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内,以及对方所描述的问题一定是因为这部法律没有成立;而我方需要论证的是,即使这部法律已经成立,也不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算法,并且现有的法律(如网络数据安全法和民法典)足以适用于很多场合。
坦白说,对方的论点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立法能够解决实际导向的问题,那为什么现在已经有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相关问题却依然层出不穷呢?希望对方能给我一个完整的答案。其实对方跟我讨论时间维度,我觉得在本场辩题下讨论时间并没有太大意义。我来给大家论证一下,对方说7年之后这部法律可能没用了,所以现在更有用,应该支持立法;但我也可以说7年之后这部法律可能没用了,所以不应该支持立法,在时间维度上探讨没有意义。我们今天应该思考的范围是这部法律推行之后能够带来多大效益,所以如果对方还想跟我探讨时间问题,希望能拿出有力的论证。
其次,对方强调的第二点是因为有数据泄露所以要追求立法。但我要指出,欧美那边出台了GDPR(史上最严的数据隐私保护法)之后,各家企业违规行为依然层出不穷。这种情况到底是因为立法不够严肃、不够完整,还是因为在利益驱使下,各大企业依然去追求利益呢?或者说这部法律出台到底能不能解决信用问题呢?这是对方后续需要向我方论证的,希望对方能够完善论述。我的申论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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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为: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刚才听您方在辩论中说,如果不限制隐私权或者限制隐私权,会妨碍经济发展。但是我方看到,中国在多年完善网络数据隐私权相关法律之后,社会治安变好的同时,经济也在发展,这一点您方能否认吗?我方一辩提出的例子,如果外卖小哥收不到您的地址,您让外卖小哥怎么给您送外卖呢?您方如何享受软件APP带来的利好呢?我方并没有说不向网络数据、不向APP输入我们的数据,您方肯定错了。我在辩论时就说过,我方会向APP输入数据,但是APP有责任保护我们的数据、保护我们的隐私,不向其他人透露。APP企业当然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用户隐私数据。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是是否应该立法,而且我方已经强调过,已有《民法典》和《数据安全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已经足够满足大多数情况下的事宜。您现在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立一部新法,意义何在呢?是为了制造出超越母法、母法之下执法层出不穷的重复法律吗?我觉得如果您今天是要重复立法,那这部法律的成立没有任何意义。自2025年1月1日实施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法》,是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网络数据有必要再单独出台一部管理条例,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构建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工作,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这方面的重视以及民众的意愿。
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立法需要成本吗?您只要回答我是否需要立法、是否需要成本就行,您也可以选择不回答。确实需要成本。2009年4月15日,非洲司法厅发布了一部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明确指出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效应,民众必须遵守。那我想问,立法之后所需要的成本由谁负责呢?由您来负责吗?还是由您方来负责呢?成本带来的收益无非是两个,一个是有效收益,一个是无效收益。如果不立法,固然没有成本,但后期所造成的伤害或许比立法更大,而我们有了成本,但是对社会治安是有极大帮助的,这一点您方不能否认吧?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算是听明白了,按照您方逻辑,现有的所有网络数据之前泄露的问题,所有的法案到现在都没有宣判,就是因为没有立这部法吗?所以才没有宣判吗?那我想问,《网络数据安全法》和《民法典》第1032条的意义在哪里呢?按照您方的逻辑,现在所有的法律都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就是等着您这部法律成立吗?您方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希望您方能回答我这个问题。
反方二辩: 反方辩友一直在否定一件事情,那就是我们的法律是一个前人不断探索、后人不断承认的过程,它是在不断积累,而不是突然的改变,所以不仅仅是前后,后面的法律能够更加完善前面的法律,从而更完善社会。
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为: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刚才听您方在辩论中说,如果不限制隐私权或者限制隐私权,会妨碍经济发展。但是我方看到,中国在多年完善网络数据隐私权相关法律之后,社会治安变好的同时,经济也在发展,这一点您方能否认吗?我方一辩提出的例子,如果外卖小哥收不到您的地址,您让外卖小哥怎么给您送外卖呢?您方如何享受软件APP带来的利好呢?我方并没有说不向网络数据、不向APP输入我们的数据,您方肯定错了。我在辩论时就说过,我方会向APP输入数据,但是APP有责任保护我们的数据、保护我们的隐私,不向其他人透露。APP企业当然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用户隐私数据。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是是否应该立法,而且我方已经强调过,已有《民法典》和《数据安全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已经足够满足大多数情况下的事宜。您现在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立一部新法,意义何在呢?是为了制造出超越母法、母法之下执法层出不穷的重复法律吗?我觉得如果您今天是要重复立法,那这部法律的成立没有任何意义。自2025年1月1日实施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法》,是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网络数据有必要再单独出台一部管理条例,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构建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工作,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这方面的重视以及民众的意愿。
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立法需要成本吗?您只要回答我是否需要立法、是否需要成本就行,您也可以选择不回答。确实需要成本。2009年4月15日,非洲司法厅发布了一部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明确指出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效应,民众必须遵守。那我想问,立法之后所需要的成本由谁负责呢?由您来负责吗?还是由您方来负责呢?成本带来的收益无非是两个,一个是有效收益,一个是无效收益。如果不立法,固然没有成本,但后期所造成的伤害或许比立法更大,而我们有了成本,但是对社会治安是有极大帮助的,这一点您方不能否认吧?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算是听明白了,按照您方逻辑,现有的所有网络数据之前泄露的问题,所有的法案到现在都没有宣判,就是因为没有立这部法吗?所以才没有宣判吗?那我想问,《网络数据安全法》和《民法典》第1032条的意义在哪里呢?按照您方的逻辑,现在所有的法律都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就是等着您这部法律成立吗?您方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希望您方能回答我这个问题。
反方二辩: 反方辩友一直在否定一件事情,那就是我们的法律是一个前人不断探索、后人不断承认的过程,它是在不断积累,而不是突然的改变,所以不仅仅是前后,后面的法律能够更加完善前面的法律,从而更完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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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三辩:我在对方一辩的发言中听到提到当事人善良的内容,对方一辩稿也提到很多不立法带来的困惑。我想问,对方是想用道德去感化那些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人吗?想用爱去感化他们而不立法?当然不是,所以我们应该规定有这样的法律,并且明确其保护范围和界限。
我是正方三辩,不应该盘问自己的队友。重新计时一下。
对方一辩提到商人的人性是善良的,可是侵犯隐私权是否带来了实际的困惑?对方认为不立法,难道是想用爱去感化吗?我方认为不把信息告诉他人就好。但你们提到外卖的例子,说不提供家庭住址,点到小区门口自己去拿。可我想问,这怎么界定这种行为是否非法呢?我点到小区门口,还得上去拿,这也证明你们说的不方便,不能送到家门口。
立了这部法之后,外卖小哥看不到地址,照样无法送到家里。但立了法,依然可以送到小区门口,这是否自相矛盾呢?这部法反而对您而言结果一样,而且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立法之前,我们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家庭地址,点到小区门口或者直接点到家里,所以立法之前我们有更多选择,立法之后选择就减少了。
我还想问,隐私是自己不想告诉别人的内容,那我是否可以将自己公开的家庭住址不定义为隐私呢?因为公开了就不属于隐私了。可是在民法典中已经提到,我们的隐私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不好意思,盘问时间到了,咱们进入下一个环节。
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三辩:我在对方一辩的发言中听到提到当事人善良的内容,对方一辩稿也提到很多不立法带来的困惑。我想问,对方是想用道德去感化那些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人吗?想用爱去感化他们而不立法?当然不是,所以我们应该规定有这样的法律,并且明确其保护范围和界限。
我是正方三辩,不应该盘问自己的队友。重新计时一下。
对方一辩提到商人的人性是善良的,可是侵犯隐私权是否带来了实际的困惑?对方认为不立法,难道是想用爱去感化吗?我方认为不把信息告诉他人就好。但你们提到外卖的例子,说不提供家庭住址,点到小区门口自己去拿。可我想问,这怎么界定这种行为是否非法呢?我点到小区门口,还得上去拿,这也证明你们说的不方便,不能送到家门口。
立了这部法之后,外卖小哥看不到地址,照样无法送到家里。但立了法,依然可以送到小区门口,这是否自相矛盾呢?这部法反而对您而言结果一样,而且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立法之前,我们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家庭地址,点到小区门口或者直接点到家里,所以立法之前我们有更多选择,立法之后选择就减少了。
我还想问,隐私是自己不想告诉别人的内容,那我是否可以将自己公开的家庭住址不定义为隐私呢?因为公开了就不属于隐私了。可是在民法典中已经提到,我们的隐私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不好意思,盘问时间到了,咱们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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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首先,我想问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您方一直未提及保护范围这点。既然您方坚持立法,那么如何规定网络世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界限呢?其实这问题很简单,比如我填写某些信息,我觉得没问题,但我所说的范围是,你不能偷看我未填写之外的信息,例如不能查看我的后台。
那我有一点不明白,如果一个人看了,然后告诉了另一个人,这算偷看吗?我所说的这一切都是基于手机,而非人际交往。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立法,那么当量子计算技术带来数据处理方式的颠覆性变革时,你们预先划定的保护范围该如何快速适应这种变化?难道要让法律频繁修订,成为朝令夕改的笑柄吗?
我只是在阐述数据技术带来的数据处理方法及其颠覆性变革,想询问您方预先规划的保护范围该如何应对这种变化。
另外,您之前提到外卖平台违规操作,现在请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不要再提外卖平台了。您之前所说的完全不符合当前要求,需要做到想要的人可以去,不想要的人可以不去,二者不能兼得。那么请问,您现在可以回答我的问题了吗?我觉得很简单,能看就是能看,不能看就是不能看。
正方四辩未给出回答,时间到。我感谢大家。
反方三辩:首先,我想问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您方一直未提及保护范围这点。既然您方坚持立法,那么如何规定网络世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界限呢?其实这问题很简单,比如我填写某些信息,我觉得没问题,但我所说的范围是,你不能偷看我未填写之外的信息,例如不能查看我的后台。
那我有一点不明白,如果一个人看了,然后告诉了另一个人,这算偷看吗?我所说的这一切都是基于手机,而非人际交往。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立法,那么当量子计算技术带来数据处理方式的颠覆性变革时,你们预先划定的保护范围该如何快速适应这种变化?难道要让法律频繁修订,成为朝令夕改的笑柄吗?
我只是在阐述数据技术带来的数据处理方法及其颠覆性变革,想询问您方预先规划的保护范围该如何应对这种变化。
另外,您之前提到外卖平台违规操作,现在请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不要再提外卖平台了。您之前所说的完全不符合当前要求,需要做到想要的人可以去,不想要的人可以不去,二者不能兼得。那么请问,您现在可以回答我的问题了吗?我觉得很简单,能看就是能看,不能看就是不能看。
正方四辩未给出回答,时间到。我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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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在战术暂停期间,有如下观点阐述:
其实,有人认为民法已经存在,就不再需要针对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专门法律了。但实际上,法律对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依赖于传统的民法和刑法,还涉及网络安全法、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构建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保护环境。
并非有了某些法律就不需要其他法律了,而是为了让保护更加完善和有保障。就像之前所说的,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有人可能会疑惑,为什么一直提及外卖信息(如地址等),这和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定与范围有何关系呢?之前可能举了拼多多的例子,网络涵盖了手机上的所有东西,在美团上填写的信息也会被统筹为网络数据。如果平台知道了用户的家庭住址等信息后再传播出去,这难道不应该规定网络数据的隐私权、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吗?
接下来首先要反驳民法就足够的观点,不然担心评委判断失误。
法律保护还有一个范围,它是技术上的应用和多元化的保护措施。就网络数据隐私权而言,其保护更加多样化,包括数据收集、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都是多样化的。并且,技术手段的应用需要法律手段在互联网方面的延伸,这才是主要的。法律保护的加强才是重点,并非以前有民法就不需要新的立法。之前已经有罗马法、汉谟拉比法典、商业立法等,按照不应立法的观点,那都不需要采用新的立法了。
战术环节时间到,双方辩友表示准备好了。
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在战术暂停期间,有如下观点阐述:
其实,有人认为民法已经存在,就不再需要针对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专门法律了。但实际上,法律对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依赖于传统的民法和刑法,还涉及网络安全法、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构建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保护环境。
并非有了某些法律就不需要其他法律了,而是为了让保护更加完善和有保障。就像之前所说的,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有人可能会疑惑,为什么一直提及外卖信息(如地址等),这和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界定与范围有何关系呢?之前可能举了拼多多的例子,网络涵盖了手机上的所有东西,在美团上填写的信息也会被统筹为网络数据。如果平台知道了用户的家庭住址等信息后再传播出去,这难道不应该规定网络数据的隐私权、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吗?
接下来首先要反驳民法就足够的观点,不然担心评委判断失误。
法律保护还有一个范围,它是技术上的应用和多元化的保护措施。就网络数据隐私权而言,其保护更加多样化,包括数据收集、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都是多样化的。并且,技术手段的应用需要法律手段在互联网方面的延伸,这才是主要的。法律保护的加强才是重点,并非以前有民法就不需要新的立法。之前已经有罗马法、汉谟拉比法典、商业立法等,按照不应立法的观点,那都不需要采用新的立法了。
战术环节时间到,双方辩友表示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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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因为从构建全面保护体系、立法发展的必然过程以及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的多样性需求等方面来看,专门立法是必要的。
主题大家好,在刚才的辩论中,我方的意见已经明晰。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对方的观点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对方觉得法律和行业自律能够保护网络用户资源,可是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2024年监测到阿尔及(此处可能存在表述错误,推测为“若干”)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这说明法律存在的不全、不明之处,难以约束侵权行为,行业自律也不管用,大量用户数据暴露,生活受到干扰。
其二,对方质疑规定的操作性和成本,但技术发展让精确界定并非难事,与制定规则的投入相比,数据泄露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某电商平台因数据的泄露就面临着巨额的赔偿。
其三,对方认为这样会阻碍创新,其实不然。像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实施后,企业在规范数据处理的同时,积极探索隐私保护的创新模式、创新新技术。所以,从这一点来看,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刻不容缓。
其四,这样做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网络秩序、促进数字化经济发展的关键。
谢谢。
主题大家好,在刚才的辩论中,我方的意见已经明晰。我方坚定地认为应该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对方的观点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对方觉得法律和行业自律能够保护网络用户资源,可是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2024年监测到阿尔及(此处可能存在表述错误,推测为“若干”)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这说明法律存在的不全、不明之处,难以约束侵权行为,行业自律也不管用,大量用户数据暴露,生活受到干扰。
其二,对方质疑规定的操作性和成本,但技术发展让精确界定并非难事,与制定规则的投入相比,数据泄露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某电商平台因数据的泄露就面临着巨额的赔偿。
其三,对方认为这样会阻碍创新,其实不然。像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实施后,企业在规范数据处理的同时,积极探索隐私保护的创新模式、创新新技术。所以,从这一点来看,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刻不容缓。
其四,这样做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网络秩序、促进数字化经济发展的关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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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小结
刚进行盘问小结,时间为1分30秒,感谢主席发言及计时,感谢对方辩友刚才的发言。但是我方实在难以苟同,在刚才激烈的交锋中,我看到了对方观点存在诸多漏洞,也进一步明确了我方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场。
首先,对方辩友始终没有明确指出,在日新月异的当下,如何精确地划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如果对方辩友在后续依然无法给出答案,我方这一部分暂且得胜。
同时,对方刚提到欧盟保护条例。我方在网络上看到,欧盟保护条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失败的条例之一。其次,欧盟在早期,无论是随着GDP落地的延长,数额逐渐不断增加(此处表述不清,可暂按原意处理),总计16亿美元(此处表述不清,可暂按原意处理),它不只是做出罚款、命令公司改变,同时也是在促使商业活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但这项法律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另外,关于成本问题,对方一直在说立法成本和教育问题,但是我方依然存疑。对于企业而言,一旦确立了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界限,后续的执法工作将面临高昂的成本,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配置专业的执法人员,这些人员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文,还要具备丰富的网络技术知识等。
感谢反方三辩的盘问小结,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小结
刚进行盘问小结,时间为1分30秒,感谢主席发言及计时,感谢对方辩友刚才的发言。但是我方实在难以苟同,在刚才激烈的交锋中,我看到了对方观点存在诸多漏洞,也进一步明确了我方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场。
首先,对方辩友始终没有明确指出,在日新月异的当下,如何精确地划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如果对方辩友在后续依然无法给出答案,我方这一部分暂且得胜。
同时,对方刚提到欧盟保护条例。我方在网络上看到,欧盟保护条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失败的条例之一。其次,欧盟在早期,无论是随着GDP落地的延长,数额逐渐不断增加(此处表述不清,可暂按原意处理),总计16亿美元(此处表述不清,可暂按原意处理),它不只是做出罚款、命令公司改变,同时也是在促使商业活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但这项法律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另外,关于成本问题,对方一直在说立法成本和教育问题,但是我方依然存疑。对于企业而言,一旦确立了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界限,后续的执法工作将面临高昂的成本,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配置专业的执法人员,这些人员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文,还要具备丰富的网络技术知识等。
感谢反方三辩的盘问小结,接下来进入下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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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本未体现防御内容)
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为:奇袭质询
以下是处理后的文字:
第一个问题,我想请问一下您方的观点,就是说为什么现有的问题一定是因为您方所要推动的这个法律没有效力了呢?您能回答我吗?为什么一定是因为它没有效力?您能回答我一下吗?您方刚才所说的意思是网络数据隐私权只能依赖于传统的民法和刑法,可是我们看到并非如此,网络数据隐私权相关法律权利更为重要,它加强了法律保护。
我能理解您的问题,那就是说现在您方没有办法论证现有的问题一定是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成立,那我希望您方后续论证,如果您方无法论证,就会对我方有利。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这部法律推动之后,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呢?目前欧盟那边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已经被誉为市场对应的保护法,但是因为裁决最低以及企业我行我素的问题,其执行效率并不高,在人口不足5亿的欧盟尚且如此,人口14亿的中国又将如何呢?您能回答我这个问题吗?如果您无法回答的话,这部分也对我方有利,就是说希望您方后续自由辩的时候继续论证这部法律成立之后,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现有的问题。
我还要再询问您一下,您刚刚说要相信人性,我要请问一下,我国目前在大力宣传禁毒这个问题,但是我国依然有毒贩,依然有人在禁毒,依然有人在贩毒,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因为不相信人性,我们就不宣传了吗?
不好意思,刚才是因为我这边有点卡了,所以没有回答。但是关于宣传禁毒的地方,所谓的宣传禁毒,往往是因为,怎么说呢,而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相关法律,它更能够保护个人不被像您刚才所说的缅甸那些禁毒犯罪所涉及的骗局侵害,这也正是稳定社会秩序。
我理解,还有就是说希望,那就是说我这边还是希望您后续在自由辩环节时候继续论证一下宣传领域的问题,我方认为我方的宣传并不意味着完全的相信人性,而是意味着在宣传理念主导下,吸引企业过来,迎合到我们的这么一个宣传的未来的风向,而并不是强制性的引导,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一个善意的引导,在引导之后,未必或许会比在尽最大可能之下,一定是否一定是比具有强制效益的法律效益能够带来更大的好处的,我方后续自辩的时候会给您继续论证,谢谢。
辩题为: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为:奇袭质询
以下是处理后的文字:
第一个问题,我想请问一下您方的观点,就是说为什么现有的问题一定是因为您方所要推动的这个法律没有效力了呢?您能回答我吗?为什么一定是因为它没有效力?您能回答我一下吗?您方刚才所说的意思是网络数据隐私权只能依赖于传统的民法和刑法,可是我们看到并非如此,网络数据隐私权相关法律权利更为重要,它加强了法律保护。
我能理解您的问题,那就是说现在您方没有办法论证现有的问题一定是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成立,那我希望您方后续论证,如果您方无法论证,就会对我方有利。
第二个问题,您方认为这部法律推动之后,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呢?目前欧盟那边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已经被誉为市场对应的保护法,但是因为裁决最低以及企业我行我素的问题,其执行效率并不高,在人口不足5亿的欧盟尚且如此,人口14亿的中国又将如何呢?您能回答我这个问题吗?如果您无法回答的话,这部分也对我方有利,就是说希望您方后续自由辩的时候继续论证这部法律成立之后,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现有的问题。
我还要再询问您一下,您刚刚说要相信人性,我要请问一下,我国目前在大力宣传禁毒这个问题,但是我国依然有毒贩,依然有人在禁毒,依然有人在贩毒,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因为不相信人性,我们就不宣传了吗?
不好意思,刚才是因为我这边有点卡了,所以没有回答。但是关于宣传禁毒的地方,所谓的宣传禁毒,往往是因为,怎么说呢,而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相关法律,它更能够保护个人不被像您刚才所说的缅甸那些禁毒犯罪所涉及的骗局侵害,这也正是稳定社会秩序。
我理解,还有就是说希望,那就是说我这边还是希望您后续在自由辩环节时候继续论证一下宣传领域的问题,我方认为我方的宣传并不意味着完全的相信人性,而是意味着在宣传理念主导下,吸引企业过来,迎合到我们的这么一个宣传的未来的风向,而并不是强制性的引导,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一个善意的引导,在引导之后,未必或许会比在尽最大可能之下,一定是否一定是比具有强制效益的法律效益能够带来更大的好处的,我方后续自辩的时候会给您继续论证,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反方认为网络数据隐私权只能依赖于传统的民法和刑法吗? 反方:我方并非说完全依赖,只是民法典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法能解决部分问题就好。而且现有的网络问题,并不一定是因为这部法律未成立。若正方坚持认为是因为该法律未成立导致的,希望正方给出论证。 正方:刚才反方说只能解决大部分问题,那就是没有否认还有小部分问题无法解决。网络数据隐私权立法成立,不仅能加强法律保护,还能得到多元化保护措施,例如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和销售等环节的处理,可大大减少数据泄露风险。如果没有这方面立法,反方所说的小部分问题就可能出现风险。另外,根据2005年4月15日北都省司法厅发布的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如果反方坚持立法,麻烦论证立法之后获取的成本效益一定高于无效成本。我方已引用贵州省司法厅的政府背书,如果反方后续能有夯实的论证,希望后续给出,如果无法论证成本效益,这部分利好我方将就此拿下。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赖于其他不同部门立法,不仅会造成体系混乱和不完善,也会使网络隐私权立法成为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反方是否认同?并且在法律维度上,我们不讨论时间因素,今天讨论的是假设这部法律立刻推行后,其效益能否远超现有情况,请反方论证现在而不是未来,因为讨论未来我方不认同且认为毫无意义。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经济价值高,反方是否认同?反方如何论证经济价值高呢?网络环境中的隐私资料本身就带有经济价值,像个人信用卡账号及密码被盗用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影响范围广且损害后果严重,如果不立法,这种事情该如何解决?
反方:正方所说的这条法律以及相关法律都已经发布了,这种侵害已经构成犯罪,保护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是一个有效途径,正方这种说法太荒谬了。就像因为害怕密码泄露,难道出门使用微信付款就不输入密码了吗?正方应该论证的是立法后的经济效益,以及在推行后解决问题的效率有多高,而不是像这样荒谬地讨论密码。既然正方提出这个问题,那我顺便回应一下,难道因为害怕密码泄露就不付款、不享受网络安全APP带来的便利了吗?正方之前所说的范围与现象,指的是私人生活案例和个人信息保护,并不是说不输入个人信息,而是个人信息需要保护,正方没有认真听我方观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对网络数据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更加注重隐私设置和权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而且网络数据隐私权法律确定后,不仅能解决其他法律不能解决的小部分问题,还能使法律更加完善,让社会更具强制性。
正方:反方提到了网络范围的问题,可是这个范围早在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中就有提及,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这在民法里已详细标明。如果要立一部和民法典一样的条款,那就是重复立法。反方不考虑经济效益吗?如果要论证立法带来的利好,那就请论证推行后所带来的有效成本一定比正方论证的要高很多,如果能论证,正方认同,否则正方将在后续不再与反方探讨重复立法的问题。
反方:正方一直在说成本高所以不立法,那如果后面出现一系列案件却没有对应的解决办法,这个时候还要考虑所谓的经济效益吗?我方说成本高不立法不是绝对不立法,贵州省司法厅已有政府条文规定,若正方有相抗数据,麻烦现在提出,如果没有,那请后续再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我方有贵州省司法厅的政府背书,正方的论证、举证、依据在哪里?所以正方还是认为网络数据隐私权只能依赖于传统的民法和刑法,这是错误的。任何一个法律,如果之前有相似法律后面就不立法的话,那之前已有汉默拉比法典和罗马法典,难道后期就不应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只沿用前面的法典就可以了吗?这显然是逻辑错误。网络数据隐私权立法不仅依赖于传统民法和刑法,还涉及网络安全法、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就弥补了正方认为的个人隐私权只能解决大问题,小问题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不只是这方面问题,还有其他保护措施,正方并没有论证这方面。
正方:汉默拉比法典是几千年前的法律,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颁布没多久。我方一直强调,不判定保护法或侵权并不意味着对网络数据的不保护。我方认为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框架,如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原则、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在具体案件中灵活适用,不需要再另立刑法。既然反方也认为之前虽然有汉默拉比法典和罗马法典,但后期还是要建立新的法规,那么同样的道理放在网络安全法上为什么不适用呢?虽然之前有相关法律但并不完善,所以网络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法是对之前民法和刑法的完善,反方一直在论证我方观点。反方也说过细化之后会减少犯罪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时,流氓罪被分解为更具体的罪名,犯罪率不减反增。我方根据数据显示,自从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法确立以来,中国社会的诈骗率已经大大降低,而且网络安全法已经普及到个人常识。
辩题: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vs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反方认为网络数据隐私权只能依赖于传统的民法和刑法吗? 反方:我方并非说完全依赖,只是民法典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法能解决部分问题就好。而且现有的网络问题,并不一定是因为这部法律未成立。若正方坚持认为是因为该法律未成立导致的,希望正方给出论证。 正方:刚才反方说只能解决大部分问题,那就是没有否认还有小部分问题无法解决。网络数据隐私权立法成立,不仅能加强法律保护,还能得到多元化保护措施,例如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和销售等环节的处理,可大大减少数据泄露风险。如果没有这方面立法,反方所说的小部分问题就可能出现风险。另外,根据2005年4月15日北都省司法厅发布的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如果反方坚持立法,麻烦论证立法之后获取的成本效益一定高于无效成本。我方已引用贵州省司法厅的政府背书,如果反方后续能有夯实的论证,希望后续给出,如果无法论证成本效益,这部分利好我方将就此拿下。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赖于其他不同部门立法,不仅会造成体系混乱和不完善,也会使网络隐私权立法成为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反方是否认同?并且在法律维度上,我们不讨论时间因素,今天讨论的是假设这部法律立刻推行后,其效益能否远超现有情况,请反方论证现在而不是未来,因为讨论未来我方不认同且认为毫无意义。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经济价值高,反方是否认同?反方如何论证经济价值高呢?网络环境中的隐私资料本身就带有经济价值,像个人信用卡账号及密码被盗用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影响范围广且损害后果严重,如果不立法,这种事情该如何解决?
反方:正方所说的这条法律以及相关法律都已经发布了,这种侵害已经构成犯罪,保护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单行特别法是一个有效途径,正方这种说法太荒谬了。就像因为害怕密码泄露,难道出门使用微信付款就不输入密码了吗?正方应该论证的是立法后的经济效益,以及在推行后解决问题的效率有多高,而不是像这样荒谬地讨论密码。既然正方提出这个问题,那我顺便回应一下,难道因为害怕密码泄露就不付款、不享受网络安全APP带来的便利了吗?正方之前所说的范围与现象,指的是私人生活案例和个人信息保护,并不是说不输入个人信息,而是个人信息需要保护,正方没有认真听我方观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对网络数据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更加注重隐私设置和权限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而且网络数据隐私权法律确定后,不仅能解决其他法律不能解决的小部分问题,还能使法律更加完善,让社会更具强制性。
正方:反方提到了网络范围的问题,可是这个范围早在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中就有提及,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这在民法里已详细标明。如果要立一部和民法典一样的条款,那就是重复立法。反方不考虑经济效益吗?如果要论证立法带来的利好,那就请论证推行后所带来的有效成本一定比正方论证的要高很多,如果能论证,正方认同,否则正方将在后续不再与反方探讨重复立法的问题。
反方:正方一直在说成本高所以不立法,那如果后面出现一系列案件却没有对应的解决办法,这个时候还要考虑所谓的经济效益吗?我方说成本高不立法不是绝对不立法,贵州省司法厅已有政府条文规定,若正方有相抗数据,麻烦现在提出,如果没有,那请后续再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我方有贵州省司法厅的政府背书,正方的论证、举证、依据在哪里?所以正方还是认为网络数据隐私权只能依赖于传统的民法和刑法,这是错误的。任何一个法律,如果之前有相似法律后面就不立法的话,那之前已有汉默拉比法典和罗马法典,难道后期就不应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只沿用前面的法典就可以了吗?这显然是逻辑错误。网络数据隐私权立法不仅依赖于传统民法和刑法,还涉及网络安全法、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就弥补了正方认为的个人隐私权只能解决大问题,小问题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不只是这方面问题,还有其他保护措施,正方并没有论证这方面。
正方:汉默拉比法典是几千年前的法律,民法典和网络安全法颁布没多久。我方一直强调,不判定保护法或侵权并不意味着对网络数据的不保护。我方认为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框架,如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原则、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在具体案件中灵活适用,不需要再另立刑法。既然反方也认为之前虽然有汉默拉比法典和罗马法典,但后期还是要建立新的法规,那么同样的道理放在网络安全法上为什么不适用呢?虽然之前有相关法律但并不完善,所以网络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法是对之前民法和刑法的完善,反方一直在论证我方观点。反方也说过细化之后会减少犯罪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时,流氓罪被分解为更具体的罪名,犯罪率不减反增。我方根据数据显示,自从网络数据隐私权保护法确立以来,中国社会的诈骗率已经大大降低,而且网络安全法已经普及到个人常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在座的各位大家好,这无疑是一场精彩的辩论。但综合整场辩论,我还是发现对方存在几个重大的问题。
首先,您说这个法律好,我能理解,但是您能说出它具体好在哪里吗?就是这部法律立完之后,会给人民带来哪些好处?还有,我方也提到,我们在1997年的时候就有一部法律被更加细化了,但是后来效果反而变得更差,犯罪率增加了。我觉得这一点就足以反驳您所说的细化之后会变得更好。
接下来要说的是经济价值方面。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后,我们的这些公司是不是要设立一个新的部门来检查原来的这些设备是否违反新出的条例?那我们是不是就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合规检查、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内部监控等活动?这些额外的管理工作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还会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频繁的合规检查和报告提交可能会干扰正常的业务流程,可能导致生产率下降,还会增加出货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甚至是市场竞争压力,这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甚至会导致垄断的出现。
其次,立法限定范围和界限,会引起国际协调的困难。由于政治体系的差异、立法理念的不同、法律体系差异、司法差异,不同国家在制定跨国法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尽管有GDCR作为统一条例,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各国在国际协调过程中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做法不仅会加剧国际关系紧张,还会给跨国规定的制定带来更多不确定性。技术发展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可能会面临技术落后和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非洲一些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仍然较低,难以部署高效的安全设备,更别提网络数据隐私了。这种技术上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在制定跨国法律时难以兼顾各方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的跨国经营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以上是我方观点,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谢谢大家。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在座的各位大家好,这无疑是一场精彩的辩论。但综合整场辩论,我还是发现对方存在几个重大的问题。
首先,您说这个法律好,我能理解,但是您能说出它具体好在哪里吗?就是这部法律立完之后,会给人民带来哪些好处?还有,我方也提到,我们在1997年的时候就有一部法律被更加细化了,但是后来效果反而变得更差,犯罪率增加了。我觉得这一点就足以反驳您所说的细化之后会变得更好。
接下来要说的是经济价值方面。在这部法律颁布之后,我们的这些公司是不是要设立一个新的部门来检查原来的这些设备是否违反新出的条例?那我们是不是就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合规检查、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内部监控等活动?这些额外的管理工作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还会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频繁的合规检查和报告提交可能会干扰正常的业务流程,可能导致生产率下降,还会增加出货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甚至是市场竞争压力,这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甚至会导致垄断的出现。
其次,立法限定范围和界限,会引起国际协调的困难。由于政治体系的差异、立法理念的不同、法律体系差异、司法差异,不同国家在制定跨国法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尽管有GDCR作为统一条例,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各国在国际协调过程中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做法不仅会加剧国际关系紧张,还会给跨国规定的制定带来更多不确定性。技术发展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可能会面临技术落后和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非洲一些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仍然较低,难以部署高效的安全设备,更别提网络数据隐私了。这种技术上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在制定跨国法律时难以兼顾各方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的跨国经营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以上是我方观点,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不应立法规定网络数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