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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正方·开篇陈词
美国大法官制度源于美国宪法的第三条,其源于我们常说的美国政权三权分立,其思想都来自于孟德斯鸠。
大法官制度是规限司法权的。孟德斯鸠在谈及司法权时明确指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必须是真实的,而不仅仅是表面的。司法机构从来被视为三种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种,独立且不受制约。
堕胎法案于2022年在美国国内以6:3的票型推翻了罗诉韦德案,既终止了宪法规定的堕胎权,在联邦法律中堕胎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今天我方要向大家证明,美国的堕胎法案表明美国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受损,受到总统行政干预,有损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如此我方得证。
第一,一同推翻堕胎法案的三名大法官各有污点与反传统现象,同时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大法官应在行为良好时任职,违背宪法规定的法官掌管美国的司法权,这是对大法官制度的亵渎与破坏。
同意推翻堕胎法案的三名由特朗普提名的保守派法官分别是戈萨奇、卡瓦诺和巴雷特。2016年特朗普提名卡瓦诺为大法官时,存在各类开后门与舞弊行为,利用党派政治推翻参议院辩论这一法官试炼的重要过程。在卡瓦诺是否有强暴与性骚扰的听证会上,卡瓦诺给出狂怒与矢口否认的态度回答问题,而在FBI的审查过程中,操纵了局势,目的就是让与自己同党派的法官能够进入到最高法院。而且他当选是没有通过参议院辩论的规则,通过党派压力直接取消辩论环节,直接通过最后一名女性法官。
而巴雷特并非是哈佛、耶鲁毕业的法学生,仅是从国内一个普通法学院毕业的人,在法学造诣不高,仅仅是一位保守成员就被选入到美国最高法院。
基于上述,如果一个法院推行的大法官本身就存在违背美国宪法的规定,那么这个法案依然能够被畅通无阻地推行,就代表了美国大法官制度本身的弊端,这是政治失败的一个明显表现。
第二,堕胎法案本身的推行代表着美国总统权力逐渐介入到最高法院,破坏了司法独立与美国政权分立的政治平衡原则。
在特朗普之前,美国各界总统为了保持最高法院的司法独立,免受党派政治斗争影响,尽可能维持最高法院内部的平衡。在罗斯福期间,保守派大法官有4位,自由派大法官有3位,中间派大法官有2位;在推行堕胎法案的尼克松总统期间,保守派大法官3位,自由派大法官4位,中间派大法官2位。不论总统属于什么党派,都尽可能避免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渗透,甚至美国总统奥巴马会推荐与自己不同党派的法官进入到最高法院,而不是和自己相同党派的法官。
而特朗普在当选总统之后,为了强力推翻堕胎法案,一口气推荐了3个保守派法官进入到法院,使得最高法院的保守派有6名,自由派法官只有3名,打破了司法权受行政权干涉的政治原则,这与三权规定的原则是完全相反的,这表明堕胎法案对于美国政治的代价是让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受到影响。
辩题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正方·开篇陈词
美国大法官制度源于美国宪法的第三条,其源于我们常说的美国政权三权分立,其思想都来自于孟德斯鸠。
大法官制度是规限司法权的。孟德斯鸠在谈及司法权时明确指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必须是真实的,而不仅仅是表面的。司法机构从来被视为三种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种,独立且不受制约。
堕胎法案于2022年在美国国内以6:3的票型推翻了罗诉韦德案,既终止了宪法规定的堕胎权,在联邦法律中堕胎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今天我方要向大家证明,美国的堕胎法案表明美国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受损,受到总统行政干预,有损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如此我方得证。
第一,一同推翻堕胎法案的三名大法官各有污点与反传统现象,同时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大法官应在行为良好时任职,违背宪法规定的法官掌管美国的司法权,这是对大法官制度的亵渎与破坏。
同意推翻堕胎法案的三名由特朗普提名的保守派法官分别是戈萨奇、卡瓦诺和巴雷特。2016年特朗普提名卡瓦诺为大法官时,存在各类开后门与舞弊行为,利用党派政治推翻参议院辩论这一法官试炼的重要过程。在卡瓦诺是否有强暴与性骚扰的听证会上,卡瓦诺给出狂怒与矢口否认的态度回答问题,而在FBI的审查过程中,操纵了局势,目的就是让与自己同党派的法官能够进入到最高法院。而且他当选是没有通过参议院辩论的规则,通过党派压力直接取消辩论环节,直接通过最后一名女性法官。
而巴雷特并非是哈佛、耶鲁毕业的法学生,仅是从国内一个普通法学院毕业的人,在法学造诣不高,仅仅是一位保守成员就被选入到美国最高法院。
基于上述,如果一个法院推行的大法官本身就存在违背美国宪法的规定,那么这个法案依然能够被畅通无阻地推行,就代表了美国大法官制度本身的弊端,这是政治失败的一个明显表现。
第二,堕胎法案本身的推行代表着美国总统权力逐渐介入到最高法院,破坏了司法独立与美国政权分立的政治平衡原则。
在特朗普之前,美国各界总统为了保持最高法院的司法独立,免受党派政治斗争影响,尽可能维持最高法院内部的平衡。在罗斯福期间,保守派大法官有4位,自由派大法官有3位,中间派大法官有2位;在推行堕胎法案的尼克松总统期间,保守派大法官3位,自由派大法官4位,中间派大法官2位。不论总统属于什么党派,都尽可能避免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渗透,甚至美国总统奥巴马会推荐与自己不同党派的法官进入到最高法院,而不是和自己相同党派的法官。
而特朗普在当选总统之后,为了强力推翻堕胎法案,一口气推荐了3个保守派法官进入到法院,使得最高法院的保守派有6名,自由派法官只有3名,打破了司法权受行政权干涉的政治原则,这与三权规定的原则是完全相反的,这表明堕胎法案对于美国政治的代价是让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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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堕胎法案表明美国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受损,受到总统行政干预,有损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所以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反方:同学你好。首先,今天你只想跟我聊有没有干涉到司法处理,所以在社会公平正义层面,你不打算主张,对吗? 正方:不对,这是影响到司法的,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平性方面的。 反方:对方指出依据我们由法官来代表亿万女性群众的意见,以实现公平稳定公平。不是这样的,如果法官不代表民众的利益,那代表什么呢?可是在这个堕胎法被推翻的过程中,这3名法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入职的法官,而是体现了权斗争。 正方:我明白,你还是回归到所谓的程序上的问题上,所以在公正层面有一层挑战。那你告诉我这少数的法官可以代表民众的意见,那我就会问你,现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通过少部分人代表大部分群体的意见,有什么问题呢?我们的人大代表是通过筛选成为民众代表的,就是代表民众的意见。所以在公正层面,你的第一个条件也不成立。 反方:我再问你,如果是一个本身就很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而且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具体情况,这个时候取下一个统一性的标准,把权力交予各州,让各州建立自己各自的政策,有问题吗? 正方:有问题啊。 反方:如果说现在的9名法官直接推翻了以前的堕胎法,而且这9名法官代表的不是群众的意见,而是9名法官自己本身的意见要求,并且全都归结于法官,是以特朗普(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所以这个时候你仍然解释在程序的问题,不在公正层面,我的这第二层主张你也没有反驳。我来解释这个堕胎权本身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而且我方的数据显示,根据各州情况,美国22个州中反对堕胎权的比例超过80%,其他的州反对比例都相对较低,所以说在结果上这个事情好像没有任何的问题。我回来请教你程序的标准是吗? 正方:哦,我先会回答一下上述的问题。现在好的解释变化应该反映的是公众的讨论和社会的演进,但这个堕胎法的推进是往往在社会的反方向,它在开倒车,我不知道公平在哪里。耶鲁大学的教授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这个观点,也就是说,堕胎法案本身群众反映的是要保护这个堕胎女性的堕胎安全,而这个堕胎法案的推翻和建立却直接向公众开启了倒车,它违背了公众的意愿,想要保护堕胎权举证。美国也提到了这个堕胎,堕胎法案在美国有很大的争议,当这个草案被提出的时候,有很多群众在法院面前大喊要保护女性的堕胎权,这难道不是违背了群众的意见?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但是支持的占比更多。 反方:我听起来好像没有举证,所以说我来解释其实堕胎权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而且有支持有反对,像我方也解释这是时候。我从95年到(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
反方:同学你好。首先,今天你只想跟我聊有没有干涉到司法处理,所以在社会公平正义层面,你不打算主张,对吗? 正方:不对,这是影响到司法的,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平性方面的。 反方:对方指出依据我们由法官来代表亿万女性群众的意见,以实现公平稳定公平。不是这样的,如果法官不代表民众的利益,那代表什么呢?可是在这个堕胎法被推翻的过程中,这3名法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入职的法官,而是体现了权斗争。 正方:我明白,你还是回归到所谓的程序上的问题上,所以在公正层面有一层挑战。那你告诉我这少数的法官可以代表民众的意见,那我就会问你,现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通过少部分人代表大部分群体的意见,有什么问题呢?我们的人大代表是通过筛选成为民众代表的,就是代表民众的意见。所以在公正层面,你的第一个条件也不成立。 反方:我再问你,如果是一个本身就很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而且每个州都有各自的具体情况,这个时候取下一个统一性的标准,把权力交予各州,让各州建立自己各自的政策,有问题吗? 正方:有问题啊。 反方:如果说现在的9名法官直接推翻了以前的堕胎法,而且这9名法官代表的不是群众的意见,而是9名法官自己本身的意见要求,并且全都归结于法官,是以特朗普(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所以这个时候你仍然解释在程序的问题,不在公正层面,我的这第二层主张你也没有反驳。我来解释这个堕胎权本身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而且我方的数据显示,根据各州情况,美国22个州中反对堕胎权的比例超过80%,其他的州反对比例都相对较低,所以说在结果上这个事情好像没有任何的问题。我回来请教你程序的标准是吗? 正方:哦,我先会回答一下上述的问题。现在好的解释变化应该反映的是公众的讨论和社会的演进,但这个堕胎法的推进是往往在社会的反方向,它在开倒车,我不知道公平在哪里。耶鲁大学的教授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这个观点,也就是说,堕胎法案本身群众反映的是要保护这个堕胎女性的堕胎安全,而这个堕胎法案的推翻和建立却直接向公众开启了倒车,它违背了公众的意愿,想要保护堕胎权举证。美国也提到了这个堕胎,堕胎法案在美国有很大的争议,当这个草案被提出的时候,有很多群众在法院面前大喊要保护女性的堕胎权,这难道不是违背了群众的意见?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但是支持的占比更多。 反方:我听起来好像没有举证,所以说我来解释其实堕胎权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而且有支持有反对,像我方也解释这是时候。我从95年到(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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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梳理美国最高法院发展的历程。在1973年的时候,对罗伊诉韦德案作出判决,将堕胎权确立为宪法权利,但这个判决已经激化了关于堕胎权的争论。到了2022年的时候,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堕胎权不再是一种普遍享有受联邦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将堕胎权的立法权交给各州。这里并没有否认堕胎权的存在,只是把堕胎权这项权利交给各州去处理。
往下我们怎样去判断一个制度是不是失败了?首先我们要看它的初衷有没有实现。大法官制度的初衷是什么?是在程序上实现司法独立和实质上实现司法公正。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要注意,如果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源于制度自身结构性的问题,仅仅是因为个人的作为或者是一些偶然性的事件,不能称之为制度上的失败;另外,如果制度自身有缺陷或者有瑕疵,也不意味着失败。比如说文官制度会导致僵化,总统制会导致政局的动荡,这是制度设立之初就允许存在的瑕疵。
往下我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关于司法独立。什么叫做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意味着司法官的绝对中立,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本身是合理的。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与立法、行政权力相独立,避免司法权受到其他权力的直接干预。这里的影响指的是行政权直接介入了司法权。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高官对一个法院说,你应该做这样的判决,这个时候就是行政权直接介入司法权的体现。比如在罗斯福新政期间,保守派法官判定罗斯福新政违宪,这时候罗斯福威胁最高法院说要增加大法官人数至15人,稀释法官的权利,这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压制,是侵犯司法权的体现。
但是司法独立不是说司法之间完全不产生任何的作用,它们之间相互产生影响,这就是权力的制衡。比如说总统可以提名一名大法官,国会可以确认大法官,但是同时司法权也可以否认总统和国会的决定,这个叫做权力的相互制衡。我们会发现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恰恰体现了这一点,因为当时掌握行政权力的是民主党派的拜登,但是总统或者国会都没有任何的办法对裁决的权力做出干涉,因此最后法院也未受到外界的压力的影响。根据多数的票决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这证明了法官没有成为其他任何组织的傀儡,在司法层面,政府没有进行任何的干预。
我发现堕胎权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究竟是支持怀孕女性堕胎,还是支持胚胎的人权,两者谁的权利更加重要?哪种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没有任何一种观点占绝大多数。而往下各州又有自己的情况,像美国阿肯色州中反对堕胎的比例超80%,其他州的比例相对较低。所以这个时候……
我先梳理美国最高法院发展的历程。在1973年的时候,对罗伊诉韦德案作出判决,将堕胎权确立为宪法权利,但这个判决已经激化了关于堕胎权的争论。到了2022年的时候,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堕胎权不再是一种普遍享有受联邦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将堕胎权的立法权交给各州。这里并没有否认堕胎权的存在,只是把堕胎权这项权利交给各州去处理。
往下我们怎样去判断一个制度是不是失败了?首先我们要看它的初衷有没有实现。大法官制度的初衷是什么?是在程序上实现司法独立和实质上实现司法公正。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要注意,如果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源于制度自身结构性的问题,仅仅是因为个人的作为或者是一些偶然性的事件,不能称之为制度上的失败;另外,如果制度自身有缺陷或者有瑕疵,也不意味着失败。比如说文官制度会导致僵化,总统制会导致政局的动荡,这是制度设立之初就允许存在的瑕疵。
往下我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关于司法独立。什么叫做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意味着司法官的绝对中立,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本身是合理的。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与立法、行政权力相独立,避免司法权受到其他权力的直接干预。这里的影响指的是行政权直接介入了司法权。我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高官对一个法院说,你应该做这样的判决,这个时候就是行政权直接介入司法权的体现。比如在罗斯福新政期间,保守派法官判定罗斯福新政违宪,这时候罗斯福威胁最高法院说要增加大法官人数至15人,稀释法官的权利,这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压制,是侵犯司法权的体现。
但是司法独立不是说司法之间完全不产生任何的作用,它们之间相互产生影响,这就是权力的制衡。比如说总统可以提名一名大法官,国会可以确认大法官,但是同时司法权也可以否认总统和国会的决定,这个叫做权力的相互制衡。我们会发现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恰恰体现了这一点,因为当时掌握行政权力的是民主党派的拜登,但是总统或者国会都没有任何的办法对裁决的权力做出干涉,因此最后法院也未受到外界的压力的影响。根据多数的票决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这证明了法官没有成为其他任何组织的傀儡,在司法层面,政府没有进行任何的干预。
我发现堕胎权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究竟是支持怀孕女性堕胎,还是支持胚胎的人权,两者谁的权利更加重要?哪种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没有任何一种观点占绝大多数。而往下各州又有自己的情况,像美国阿肯色州中反对堕胎的比例超80%,其他州的比例相对较低。所以这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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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因为从程序上的司法独立以及制度争议结果的根源来看,都不能判定大法官制度失败。
辩题: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环节: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好,谢谢。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正方:美国堕胎法案是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以外的标准?哦,好的。所以今天正方试图向大家证明的是什么?是如果堕胎法案使美国司法独立性受损,受到总统行政干预,是不是就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我方在立论中有解释过,如果你方制度本身有瑕疵,而这个东西是在制度设立之后就允许的瑕疵,这也不能成为所谓失败的标志吧?
正方:也就是说你方认为任何制度有瑕疵,但并不代表失败,对吧?我觉得今天我们讨论所涉及的,会有更多的政治化现象,这些原因都是在这项制度设立之后就有的。
正方:可是我方在立论中可以看到的是什么?就是在法官、法院与其问询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总统却通过某种形式安排了这三个大法官进入到这个法院制度。您认为这是司法公正吗?两年之前,第一件事情不是存在司法独立,美国是三权分立,同时要相互制衡,这些本身就是相互产生作用的。
正方:其次,本身法官的提名就是掌握在总统的手里,我们又会发现被提名的法官与总统抱持同样的政治立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现象,我也可以给你举证,你要听吗?两层举证。第一层举证是根据1789年到2011年112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政党归属统计,约为90%以上与总统同属一党。第二个举证是在20世纪60 - 70年代民权运动时期,总统总体上倾向于支持民权进一步政策自由化。里根时期,共和党总统正是通过任命保守派法官来实现其建设政府权力的政策目标。
正方:所以我方有看到美国宪法第三条,它规定了大法官应该行为良好任职制,而我们看到的是这三名法官均有不当行为。在此情况下,你认为这还是公正吗?所以总统提名法官这件事情,好像你也不太主张了,你在主张的是法官本身素质有点问题,你可以解释素质。所以说,总统提议的一个素质有问题,且不履行美国宪法的规定,这就是公平吗?我方并不认为这是公平。
正方:同时你方认为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但是那你方是在暗示美国人民就应该接受这种不完美,就应该把自己的堕胎权和生命权交给这九名法官吧?
正方:我觉得如果按司法公正的解释很清楚,本身就是一个抵触争议,这个问题要依据数据可以解释的就是支持与反对不安全的比例同时都是在40 - 60之间波动的,它是分散的,如果按照你的解法,这个时候如果去支持堕胎安全,这个时候大家去折损的那些不认同的民众的利益。所谓的堕胎法案的推翻,你认为它体现的是社会公平还是纯粹的意识形态?
正方:我觉得它没有在违反社会公平,它也不能变成失败的标志,我方并没有看到违反社会公平,没有违反社会公平在哪?恰恰是它推翻了整整50年的罗诉韦德案,这种推翻是基于一定的意识形态,并且会违背这种情况。
辩题: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环节: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好,谢谢。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正方:美国堕胎法案是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以外的标准?哦,好的。所以今天正方试图向大家证明的是什么?是如果堕胎法案使美国司法独立性受损,受到总统行政干预,是不是就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我方在立论中有解释过,如果你方制度本身有瑕疵,而这个东西是在制度设立之后就允许的瑕疵,这也不能成为所谓失败的标志吧?
正方:也就是说你方认为任何制度有瑕疵,但并不代表失败,对吧?我觉得今天我们讨论所涉及的,会有更多的政治化现象,这些原因都是在这项制度设立之后就有的。
正方:可是我方在立论中可以看到的是什么?就是在法官、法院与其问询完全独立的情况下,总统却通过某种形式安排了这三个大法官进入到这个法院制度。您认为这是司法公正吗?两年之前,第一件事情不是存在司法独立,美国是三权分立,同时要相互制衡,这些本身就是相互产生作用的。
正方:其次,本身法官的提名就是掌握在总统的手里,我们又会发现被提名的法官与总统抱持同样的政治立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现象,我也可以给你举证,你要听吗?两层举证。第一层举证是根据1789年到2011年112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政党归属统计,约为90%以上与总统同属一党。第二个举证是在20世纪60 - 70年代民权运动时期,总统总体上倾向于支持民权进一步政策自由化。里根时期,共和党总统正是通过任命保守派法官来实现其建设政府权力的政策目标。
正方:所以我方有看到美国宪法第三条,它规定了大法官应该行为良好任职制,而我们看到的是这三名法官均有不当行为。在此情况下,你认为这还是公正吗?所以总统提名法官这件事情,好像你也不太主张了,你在主张的是法官本身素质有点问题,你可以解释素质。所以说,总统提议的一个素质有问题,且不履行美国宪法的规定,这就是公平吗?我方并不认为这是公平。
正方:同时你方认为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但是那你方是在暗示美国人民就应该接受这种不完美,就应该把自己的堕胎权和生命权交给这九名法官吧?
正方:我觉得如果按司法公正的解释很清楚,本身就是一个抵触争议,这个问题要依据数据可以解释的就是支持与反对不安全的比例同时都是在40 - 60之间波动的,它是分散的,如果按照你的解法,这个时候如果去支持堕胎安全,这个时候大家去折损的那些不认同的民众的利益。所谓的堕胎法案的推翻,你认为它体现的是社会公平还是纯粹的意识形态?
正方:我觉得它没有在违反社会公平,它也不能变成失败的标志,我方并没有看到违反社会公平,没有违反社会公平在哪?恰恰是它推翻了整整50年的罗诉韦德案,这种推翻是基于一定的意识形态,并且会违背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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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正方: 首先,以代表女性权益、女性自由性名额的合理性来讲,本身规定应由法官掌握司法权利。如果要否认这一点,应该直接更改宪法。回顾罗斯福新政时,罗斯福想要通过自己的新政法案,威逼利诱法官让他们通过法案,这是直接干涉司法权利的行为。但实际上罗斯福是在自己第4届任期上自然死亡,并非被推翻。从女性角度来看,9名法官代表整体女性身体自主权,这是性别平等的基础。然而9名法官中有6名男性主导,直接反对了3名女性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被忽视,这连性别平等都做不到,法官本身的公平性就存在问题。
另外,我方确认过,忽视宪法规定,塞入品行不正的人进入法院当法官,这本身就有失公正,体现的是政治权利形态的斗争,是自由派与民主党派的斗争。关于堕胎权,支持堕胎权的观点有,他们要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反对堕胎权的观点也有,他们觉得胎儿是有生命权的。根据民意显示,2023年支持堕胎权是59%,反对是51%;2021年、2012年的时候是54%和46%,这是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在这个法案里,每个人情况各异,应把立法权交给民众自己处理,但它本身没有保护堕胎权。法律教授马克思提出司法至上主义可能会损害民族的自我自治能力。50年前确立的权利,在社会共识已经达成的时候,今天却被剥夺了,这不是在损害民主吗?美国堕胎法案之前是受到保护的,在2022年以6 : 3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这违反了50年前的共识。
反方: 美国堕胎法案发布的时候就受到了很多挑战,在理论层面,堕胎权是否归属于隐私权受到挑战,其规则设定上受到挑战,三阶层的论文是否适当也受到挑战,同时很多州法律通过设定自己的法律抢夺本州的司法权,来挑战罗伊案的原则,所以当时罗伊案的判决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共识。根据布鲁金斯学会2023年的研究,在过去20年里,最高法院在重大议题上的判决与民众的偏离度越来越大。而且各州情况各异,美国22个州法律中堕胎权的比例超过80%,其他州相对较少,就像中国有少数民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样,每个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自己的制度是可行的。我方认为这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议题,不应该做出统一性的判决,今天堕胎权法案推翻原有的罗伊诉韦德案,并不意味着推翻其他的,而且我方并没有看到原判决的公平性和正确性体现在哪里。
辩题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正方: 首先,以代表女性权益、女性自由性名额的合理性来讲,本身规定应由法官掌握司法权利。如果要否认这一点,应该直接更改宪法。回顾罗斯福新政时,罗斯福想要通过自己的新政法案,威逼利诱法官让他们通过法案,这是直接干涉司法权利的行为。但实际上罗斯福是在自己第4届任期上自然死亡,并非被推翻。从女性角度来看,9名法官代表整体女性身体自主权,这是性别平等的基础。然而9名法官中有6名男性主导,直接反对了3名女性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被忽视,这连性别平等都做不到,法官本身的公平性就存在问题。
另外,我方确认过,忽视宪法规定,塞入品行不正的人进入法院当法官,这本身就有失公正,体现的是政治权利形态的斗争,是自由派与民主党派的斗争。关于堕胎权,支持堕胎权的观点有,他们要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反对堕胎权的观点也有,他们觉得胎儿是有生命权的。根据民意显示,2023年支持堕胎权是59%,反对是51%;2021年、2012年的时候是54%和46%,这是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在这个法案里,每个人情况各异,应把立法权交给民众自己处理,但它本身没有保护堕胎权。法律教授马克思提出司法至上主义可能会损害民族的自我自治能力。50年前确立的权利,在社会共识已经达成的时候,今天却被剥夺了,这不是在损害民主吗?美国堕胎法案之前是受到保护的,在2022年以6 : 3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这违反了50年前的共识。
反方: 美国堕胎法案发布的时候就受到了很多挑战,在理论层面,堕胎权是否归属于隐私权受到挑战,其规则设定上受到挑战,三阶层的论文是否适当也受到挑战,同时很多州法律通过设定自己的法律抢夺本州的司法权,来挑战罗伊案的原则,所以当时罗伊案的判决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共识。根据布鲁金斯学会2023年的研究,在过去20年里,最高法院在重大议题上的判决与民众的偏离度越来越大。而且各州情况各异,美国22个州法律中堕胎权的比例超过80%,其他州相对较少,就像中国有少数民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样,每个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自己的制度是可行的。我方认为这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议题,不应该做出统一性的判决,今天堕胎权法案推翻原有的罗伊诉韦德案,并不意味着推翻其他的,而且我方并没有看到原判决的公平性和正确性体现在哪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驳论:
是的,同一个法案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所以这方面我们难以说清。那我们就从程序意义上来讲。今天我再次重申,我方的判定是,如果美国司法的独立性在此案件中遭到损害,并且受到总统的权力干预,就有损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在统一推翻(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在此次推翻”)刚才涉及的三个大法官各有污点与反传统迹象。我想这一点我在前面也解释得很清楚了。并且堕胎法案本身特别能代表美国,美国总统权力干预到最高法院时,我们来看一下,在特朗普担任总统之后,为了强力推翻罗诉韦德案,一口气推荐了三位保守派法官。现在法律而宪法本身第一款规定是大法官在任职时应该有良好的行为标准,而第一个法官在反堕胎审判的时候出言不逊,第二个法官没有经过任何辩论就直接进入到了这个所谓的法院,而第三个法官他本身也没有毕业于耶鲁大学,所以这三位法官就有损于程序正义。
其次,再来聊聊堕胎法案的社会问题。我们先看一下1973年罗诉韦德案的结果,是不是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绝对优势让堕胎权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下走向了保护。而在今天,同样是身着黑袍的法官,面对同样的法律宪法,却得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结论。这代表着司法的最高权威以及宪法的解释变化,理应反映的是深思熟虑、公众讨论和社会共识的推进。而面对公民群众和数亿女性的反对意见,在堕胎权问题上,法院依然判决推翻罗诉韦德案,它向民众意愿开启了挑战,违反了社会公序和50年前已经确立的法律标准,我方并没有看到其公正性和独立性。
正方·驳论:
是的,同一个法案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所以这方面我们难以说清。那我们就从程序意义上来讲。今天我再次重申,我方的判定是,如果美国司法的独立性在此案件中遭到损害,并且受到总统的权力干预,就有损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在统一推翻(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在此次推翻”)刚才涉及的三个大法官各有污点与反传统迹象。我想这一点我在前面也解释得很清楚了。并且堕胎法案本身特别能代表美国,美国总统权力干预到最高法院时,我们来看一下,在特朗普担任总统之后,为了强力推翻罗诉韦德案,一口气推荐了三位保守派法官。现在法律而宪法本身第一款规定是大法官在任职时应该有良好的行为标准,而第一个法官在反堕胎审判的时候出言不逊,第二个法官没有经过任何辩论就直接进入到了这个所谓的法院,而第三个法官他本身也没有毕业于耶鲁大学,所以这三位法官就有损于程序正义。
其次,再来聊聊堕胎法案的社会问题。我们先看一下1973年罗诉韦德案的结果,是不是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绝对优势让堕胎权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下走向了保护。而在今天,同样是身着黑袍的法官,面对同样的法律宪法,却得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结论。这代表着司法的最高权威以及宪法的解释变化,理应反映的是深思熟虑、公众讨论和社会共识的推进。而面对公民群众和数亿女性的反对意见,在堕胎权问题上,法院依然判决推翻罗诉韦德案,它向民众意愿开启了挑战,违反了社会公序和50年前已经确立的法律标准,我方并没有看到其公正性和独立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认为2分钟发言及时就行。感谢主席。
法国有同仁可以说得清楚,正方积极举证,保护仲裁权益是一种社会共识,而反方不需要。因为这条法案被推翻之后做出的决定,根本不是否认州权的存在,而是说不再管了,每个州有自己的情况,你们自己去管。如果这个州府里支持堕胎权的人多,那么就设立支持堕胎权的法律;如果限制堕胎权的人多,就设立限制堕胎权的法律,这才是最正确的解法。所以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写得很清楚,推翻罗诉韦德案是对症的判决。
下面我简单跟正方提一个问题。正方举证说现在宪法有规定,法官需要有良好的行为,然后举证了三个法官,解释说是因为他们在法庭上出言不逊,毕业于非长青的院校。那我有两层疑问。第一层是,如果他们本身就有很多的不适格性,他们的资格本身就不配当法官,为什么没有被撤销呢?而且“良好的行为”这个条款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条款,它没有设定任何所谓“违反”的标准,法官的守则好像也没有。所以这个时候,反方有一些出言不逊的行为,偶尔有一些骂脏话,或者面相没有那么好,好像并不构成所谓的违反要被大理(此处应为“律”)违违法(此处应为“违反”)的程序性。
第二件事情,我要解释的是,正方提出一个法官的提名为问题,本身就是总统提名,就正方觉得,因为那个法官是为了支持推翻罗诉韦德法案,显然不是。因为在很多时候,或者说古往今来,这个程序本身就允许被行为(此处表述不通顺,可能为“被总统或者是同样的政治立场所认可的行为”)。其实首先的两份数据支持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往下,正方无非是通过说要反映敌意,而不应该有正确的倾向,可是我要解释的就是,正方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本身现在这个制度在民主制的管理里面既然要考虑的。
认为2分钟发言及时就行。感谢主席。
法国有同仁可以说得清楚,正方积极举证,保护仲裁权益是一种社会共识,而反方不需要。因为这条法案被推翻之后做出的决定,根本不是否认州权的存在,而是说不再管了,每个州有自己的情况,你们自己去管。如果这个州府里支持堕胎权的人多,那么就设立支持堕胎权的法律;如果限制堕胎权的人多,就设立限制堕胎权的法律,这才是最正确的解法。所以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写得很清楚,推翻罗诉韦德案是对症的判决。
下面我简单跟正方提一个问题。正方举证说现在宪法有规定,法官需要有良好的行为,然后举证了三个法官,解释说是因为他们在法庭上出言不逊,毕业于非长青的院校。那我有两层疑问。第一层是,如果他们本身就有很多的不适格性,他们的资格本身就不配当法官,为什么没有被撤销呢?而且“良好的行为”这个条款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条款,它没有设定任何所谓“违反”的标准,法官的守则好像也没有。所以这个时候,反方有一些出言不逊的行为,偶尔有一些骂脏话,或者面相没有那么好,好像并不构成所谓的违反要被大理(此处应为“律”)违违法(此处应为“违反”)的程序性。
第二件事情,我要解释的是,正方提出一个法官的提名为问题,本身就是总统提名,就正方觉得,因为那个法官是为了支持推翻罗诉韦德法案,显然不是。因为在很多时候,或者说古往今来,这个程序本身就允许被行为(此处表述不通顺,可能为“被总统或者是同样的政治立场所认可的行为”)。其实首先的两份数据支持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往下,正方无非是通过说要反映敌意,而不应该有正确的倾向,可是我要解释的就是,正方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本身现在这个制度在民主制的管理里面既然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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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环节: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任何法院的执行标准应依据程序本身,而非个人观点。我方认为司法的独立性受到了权力干涉,你方觉得这是否公正?司法独立一定要受到行政干预才会被破坏,你方的论证只是在论证司法权在提名方面,其中有一项本身这个大法官制度设立了,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那我给你举个对比,美国总统奥巴马会推荐与自己党派对立的法官进入司法院,而非和自己党派相同的法官;而特朗普为了增强自身权力,选择了6名与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大家都能清楚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总统选择多数与自己政见相同的人进入法院,其行为就是用自己的行政权来干涉司法权。所以三权分立的独立性本身就遭到了破坏。
反方:对于奥巴马的情况,我可以解释。他通过提名对立党派的法官,同时是为了进行权力的交接,这在历史上是有迹可循的。但同样也是出于政治目的,你不要把他想得那么大公无私。第二点,法官的提名本身就是与总统高度绑定的,我念那份数据,从制度建立之初就有90%的情况是跟总统属于同一党派的,所以总统提名自己党派的法官,在制度上本身就是允许的,只是制度有一点点瑕疵而已,并非根本上就构成所谓的制度在程序上失败。
正方:三权分立、分权制衡,你方也认可了。那在最高法院履行制衡作用时,它制衡的到底是权力还是民主权利呢?三权确实有制衡,但要落实到像逻辑性那样直接的干预、直接的威胁,最高法院做出直接符合自己的判决,这在这个案子里根本就没有。为什么特朗普要推选6名与自己想法一致的人呢?是因为他本身就想强烈推翻这个堕胎法。至此,行政已经干预到了司法的独立性,所以这个系统是被破坏了。6名法官与特朗普意见相同,而另外3名提出的反对意见却完全被忽视,并且完全违反了50年的共识,不知道公平性到底在哪?
辩题: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环节: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任何法院的执行标准应依据程序本身,而非个人观点。我方认为司法的独立性受到了权力干涉,你方觉得这是否公正?司法独立一定要受到行政干预才会被破坏,你方的论证只是在论证司法权在提名方面,其中有一项本身这个大法官制度设立了,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那我给你举个对比,美国总统奥巴马会推荐与自己党派对立的法官进入司法院,而非和自己党派相同的法官;而特朗普为了增强自身权力,选择了6名与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大家都能清楚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总统选择多数与自己政见相同的人进入法院,其行为就是用自己的行政权来干涉司法权。所以三权分立的独立性本身就遭到了破坏。
反方:对于奥巴马的情况,我可以解释。他通过提名对立党派的法官,同时是为了进行权力的交接,这在历史上是有迹可循的。但同样也是出于政治目的,你不要把他想得那么大公无私。第二点,法官的提名本身就是与总统高度绑定的,我念那份数据,从制度建立之初就有90%的情况是跟总统属于同一党派的,所以总统提名自己党派的法官,在制度上本身就是允许的,只是制度有一点点瑕疵而已,并非根本上就构成所谓的制度在程序上失败。
正方:三权分立、分权制衡,你方也认可了。那在最高法院履行制衡作用时,它制衡的到底是权力还是民主权利呢?三权确实有制衡,但要落实到像逻辑性那样直接的干预、直接的威胁,最高法院做出直接符合自己的判决,这在这个案子里根本就没有。为什么特朗普要推选6名与自己想法一致的人呢?是因为他本身就想强烈推翻这个堕胎法。至此,行政已经干预到了司法的独立性,所以这个系统是被破坏了。6名法官与特朗普意见相同,而另外3名提出的反对意见却完全被忽视,并且完全违反了50年的共识,不知道公平性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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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环节为:反方 · 质询 · 正方
反方:同学你好。你告诉我,作为法律的解释要符合民意而不应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这合不合理?我方已经阐述过,完全涉(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涉及”)了,所以我想问,法官是不是完全不能有个人的一点点的政治思想?可是,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司法解释民主化》这一论文里提到,在民主制的管理下,司法解释权天然兼顾着政治。既然要考虑政治因素,那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为什么是不合理的呢?
50年前和50年后,同样的事情不可回溯,最后却能有完全相反的意见,这是为什么呢?所以我觉得,法院在针对这种合理的情况下,比如说你唯一要挑战的是党派影响,即法官受到党派的操纵。你会发现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共和党开始在竞选纲领中加入反动(此处用词不当,可能为“保守”之类的表述)派的内容,所以会选出一些具有保守派倾向的大法官,他们好像没有受到特朗普或者他们所谓的保守党派(共和党派)直接的操纵。这个时候党派有直接干涉到司法权利吗?
托尔马斯大法官在推翻罗素伟(此处可能为特定法案或事件名,表述不清)的同时,他的个人意见中暗示了可能要重新实施并运行同性婚姻权。那么我们的宪法是不是要回到制宪违约(此处表述不清)呢?婚姻方面和堕胎方面完全不是这样。我之后会给你解释,我担心的是,在2018年哥伦比亚特区赫赫杜赫勒案和2010年美公民联盟苏联邦选举委员案当中,这也是由于某一立场的法官较多,而极端倾向(此处“极团先险”表述不清)的案例,当时没有问题。这是制宪者议院(表述不清),并且这个堕胎法案本身就存在争议,如果要回到制宪领域,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把覆盖层(此处“覆盖全”表述不清)挖开,把安全环节翻过来,对吧,再把奴隶制(此处“隶什境”表述不清)恢复一下,这也是不能否认的。这个时候我要解释的是,法院有自己的立场,推翻法案内在地也是存在合理性的,没有任何问题。
最后我想问,为什么当时掌握行政权力的是民主党和拜登,却没有直接干涉所谓的行业(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法案相关”之类的意思)的裁决?
辩题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环节为:反方 · 质询 · 正方
反方:同学你好。你告诉我,作为法律的解释要符合民意而不应该有自己的政治倾向,这合不合理?我方已经阐述过,完全涉(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涉及”)了,所以我想问,法官是不是完全不能有个人的一点点的政治思想?可是,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司法解释民主化》这一论文里提到,在民主制的管理下,司法解释权天然兼顾着政治。既然要考虑政治因素,那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为什么是不合理的呢?
50年前和50年后,同样的事情不可回溯,最后却能有完全相反的意见,这是为什么呢?所以我觉得,法院在针对这种合理的情况下,比如说你唯一要挑战的是党派影响,即法官受到党派的操纵。你会发现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共和党开始在竞选纲领中加入反动(此处用词不当,可能为“保守”之类的表述)派的内容,所以会选出一些具有保守派倾向的大法官,他们好像没有受到特朗普或者他们所谓的保守党派(共和党派)直接的操纵。这个时候党派有直接干涉到司法权利吗?
托尔马斯大法官在推翻罗素伟(此处可能为特定法案或事件名,表述不清)的同时,他的个人意见中暗示了可能要重新实施并运行同性婚姻权。那么我们的宪法是不是要回到制宪违约(此处表述不清)呢?婚姻方面和堕胎方面完全不是这样。我之后会给你解释,我担心的是,在2018年哥伦比亚特区赫赫杜赫勒案和2010年美公民联盟苏联邦选举委员案当中,这也是由于某一立场的法官较多,而极端倾向(此处“极团先险”表述不清)的案例,当时没有问题。这是制宪者议院(表述不清),并且这个堕胎法案本身就存在争议,如果要回到制宪领域,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把覆盖层(此处“覆盖全”表述不清)挖开,把安全环节翻过来,对吧,再把奴隶制(此处“隶什境”表述不清)恢复一下,这也是不能否认的。这个时候我要解释的是,法院有自己的立场,推翻法案内在地也是存在合理性的,没有任何问题。
最后我想问,为什么当时掌握行政权力的是民主党和拜登,却没有直接干涉所谓的行业(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法案相关”之类的意思)的裁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环节:反方·总结陈词
我方从所谓司法公正的层面来看,正方其实未做任何主张。需要解释的是,堕胎法案本身是与否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像2023年只有59%的人支持所谓的堕胎权,同样有很大一部分人反对堕胎权,所以在这个时候正方所说的社会共识并未达成,而反方所提出的争议性问题有相应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做才是最合理的呢?我方认为恰恰是非单一的堕胎法案,不做统一的裁决,各州有各州的情况,由各州去做决定,这才是最好的方式。
在公共统一化解之下,国家会呈现出一些问题。首先从地方层面举证,现在有很多法官的素质存在问题,有人提出法官应当有良好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三层困惑:第一层困惑是,法官有良好的行为,什么叫做良好?这本身是一个空泛的、概括性的条款,并非一个直接适用的条款,这个时候它不能用来直接框定,在法庭上直接做出决策是否算不廉,我的行为能不能直接否认掉自己法官的资格,好像也不能。
第二件事是,很好奇,如果一个法官本身其资格就有问题,他为什么能当上法官呢?或者后来为什么没有被罢黜呢?好像也没有举证。第二就是如果一个法官的毕业院校存在问题,比如是在法院的函授就读,或者没有经过辩论,我没有听出来这严重违反了哪里,他的人格或者自身素质也没有严重的问题,所以在素质层面,正方也没有论证。
还有一件事是,我以为自己可以解释了,会有政治的干涉,可是国家觉得一条理论用到政治权力,直接干涉到司法权力,我先重新说一件事情,就是特朗普选举那三名法官,我绝对不是为了推翻,不是为了推翻美国的他海(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因为这很奇怪,而我的解释就是提名自己同党派的法官本身在这个制度下除了允许都是合理的。你看我刚解释的两位数据,有90%的任职法官同属于统一党派,就像现在民权运动时期,民主党总统选举支持民权竞争和自由派法官,里根时代及共和党重视通过任命法官来限制其政府的权利,所以这种提名问题在程序上没有问题。法官在有政治的情感问题,我在之前解释过了,所以这个时候法官根据自己的政治倾向做出判决,也不能构成所谓的一项制度失败的标志。
最后一件事是,如果要论证直接干涉,在这个时候拜登掌握行政权力,如果他真的能够影响到司法裁定的话,那应该是直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干涉司法裁决,直接不允许所谓的法院判决,而事实上我们会发现确实没有法院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
辩题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vs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环节:反方·总结陈词
我方从所谓司法公正的层面来看,正方其实未做任何主张。需要解释的是,堕胎法案本身是与否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像2023年只有59%的人支持所谓的堕胎权,同样有很大一部分人反对堕胎权,所以在这个时候正方所说的社会共识并未达成,而反方所提出的争议性问题有相应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做才是最合理的呢?我方认为恰恰是非单一的堕胎法案,不做统一的裁决,各州有各州的情况,由各州去做决定,这才是最好的方式。
在公共统一化解之下,国家会呈现出一些问题。首先从地方层面举证,现在有很多法官的素质存在问题,有人提出法官应当有良好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三层困惑:第一层困惑是,法官有良好的行为,什么叫做良好?这本身是一个空泛的、概括性的条款,并非一个直接适用的条款,这个时候它不能用来直接框定,在法庭上直接做出决策是否算不廉,我的行为能不能直接否认掉自己法官的资格,好像也不能。
第二件事是,很好奇,如果一个法官本身其资格就有问题,他为什么能当上法官呢?或者后来为什么没有被罢黜呢?好像也没有举证。第二就是如果一个法官的毕业院校存在问题,比如是在法院的函授就读,或者没有经过辩论,我没有听出来这严重违反了哪里,他的人格或者自身素质也没有严重的问题,所以在素质层面,正方也没有论证。
还有一件事是,我以为自己可以解释了,会有政治的干涉,可是国家觉得一条理论用到政治权力,直接干涉到司法权力,我先重新说一件事情,就是特朗普选举那三名法官,我绝对不是为了推翻,不是为了推翻美国的他海(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因为这很奇怪,而我的解释就是提名自己同党派的法官本身在这个制度下除了允许都是合理的。你看我刚解释的两位数据,有90%的任职法官同属于统一党派,就像现在民权运动时期,民主党总统选举支持民权竞争和自由派法官,里根时代及共和党重视通过任命法官来限制其政府的权利,所以这种提名问题在程序上没有问题。法官在有政治的情感问题,我在之前解释过了,所以这个时候法官根据自己的政治倾向做出判决,也不能构成所谓的一项制度失败的标志。
最后一件事是,如果要论证直接干涉,在这个时候拜登掌握行政权力,如果他真的能够影响到司法裁定的话,那应该是直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干涉司法裁决,直接不允许所谓的法院判决,而事实上我们会发现确实没有法院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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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堕胎法案相关事务中,从司法公正层面(社会共识、法官素质、政治干涉等方面)来看,正方未成功论证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存在失败之处,所以美国堕胎法案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正方·总结陈词:
虽然总结陈词时长为两分半,感谢大家。我想即便现在有些晚了,但我还是要说一下。
自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以来,堕胎权的法律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一变化具体体现为25个州几乎全面实施堕胎禁令。正如反方所说,各州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但我们看到的最终结果是这25个州全面实现了堕胎禁令。这最终对女性和其他群体的健康安全造成了影响。多所大学的讨论强调了这些禁令是政策和人道主义的失败,尤其对黑人和拉丁裔女性的影响十分显著。
在民众投票环节,90%的选民认为选举会对堕胎权产生重大影响,60%的选民认为应该支持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堕胎权,这表明支持堕胎权的民众占比很大。然而我们看到的结果是,那些法官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按照对方的说法,如果是根据合理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那当然没问题。但我们来看一下法官和法律的关系。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终身任命制,总统任期为4年,而大法官却能任职30多年。特朗普下台之后,他任命的几名法官仍在引领法院的整体走向,这其中的意味不言而喻。
再者,著名法学家指出终身制反而会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丧失对具体事件的责任感。如果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会导致很多问题。现在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例如在某案件中,法官领先推翻了存续49年的判决,而50年前的罗诉韦德案在50年后的今天又被推翻了。在大家看来,很多原本裁定的事情法官都能轻而易举地推翻,我们看不到其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在哪里。如果按照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三权分立的平衡制度,也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经济的推进。
正方·总结陈词:
虽然总结陈词时长为两分半,感谢大家。我想即便现在有些晚了,但我还是要说一下。
自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以来,堕胎权的法律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一变化具体体现为25个州几乎全面实施堕胎禁令。正如反方所说,各州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但我们看到的最终结果是这25个州全面实现了堕胎禁令。这最终对女性和其他群体的健康安全造成了影响。多所大学的讨论强调了这些禁令是政策和人道主义的失败,尤其对黑人和拉丁裔女性的影响十分显著。
在民众投票环节,90%的选民认为选举会对堕胎权产生重大影响,60%的选民认为应该支持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堕胎权,这表明支持堕胎权的民众占比很大。然而我们看到的结果是,那些法官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按照对方的说法,如果是根据合理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那当然没问题。但我们来看一下法官和法律的关系。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终身任命制,总统任期为4年,而大法官却能任职30多年。特朗普下台之后,他任命的几名法官仍在引领法院的整体走向,这其中的意味不言而喻。
再者,著名法学家指出终身制反而会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丧失对具体事件的责任感。如果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会导致很多问题。现在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例如在某案件中,法官领先推翻了存续49年的判决,而50年前的罗诉韦德案在50年后的今天又被推翻了。在大家看来,很多原本裁定的事情法官都能轻而易举地推翻,我们看不到其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在哪里。如果按照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三权分立的平衡制度,也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经济的推进。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美国堕胎法案相关情况体现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在司法公正性、合理性、对社会积极影响等多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所以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