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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正方 · 开篇陈词
我认为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轻罪前科是指犯罪行为人因相对较轻的罪行被判处刑罚后留下的犯罪记录,这些罪行通常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较轻。但是,这样的前科记录会对犯罪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在再次犯罪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其前科记录做出更加严厉的判决。
我认为在中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轻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但是现有的前科制度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仍然面临许多的社会歧视和权利限制,导致其难以回归社会,甚至可能因为生活的困境而再次犯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消除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去除他们身上的标签,从而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其次,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轻微犯罪的数量大幅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减少社会的对立面,促进社会的和谐。
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整体稳定。大量的轻罪前科人员如果因为前科无法融入社会,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满的情绪,甚至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前科消灭制度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助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我认为这一制度还可以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辩题为: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正方 · 开篇陈词
我认为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轻罪前科是指犯罪行为人因相对较轻的罪行被判处刑罚后留下的犯罪记录,这些罪行通常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较轻。但是,这样的前科记录会对犯罪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在再次犯罪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其前科记录做出更加严厉的判决。
我认为在中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轻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但是现有的前科制度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仍然面临许多的社会歧视和权利限制,导致其难以回归社会,甚至可能因为生活的困境而再次犯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消除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去除他们身上的标签,从而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其次,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了轻罪时代,轻微犯罪的数量大幅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减少社会的对立面,促进社会的和谐。
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整体稳定。大量的轻罪前科人员如果因为前科无法融入社会,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满的情绪,甚至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前科消灭制度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助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我认为这一制度还可以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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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因为该制度在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符合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可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等多方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反方:谢谢主席。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如何定义轻罪这个概念?轻罪应是根据犯罪情节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所受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定为轻罪时,应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以,首先您方并没有给我一个相对完整、明确的概念,您方只是说社会危害性较小,却没有给出相对专业的观点。
其次,我想请问您方,在您方这套逻辑下,是否只有重罪才是有效的,而轻罪一律无效呢?
正方:我没有这么说过。因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本身就是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它本就是一套新的法律体系,所以对它更加清晰的定义,应该是需要通过更多的案件来证明,要通过这些案件来进行一个更加明确的定义。
反方:您方刚刚说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免除前科报告,并且可以相对平等,所以我方认为在您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下,所有的轻罪都可以进行免除。那么,我方认为您方这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轻罪都已经免除掉了呢?
正方:哦,那肯定不是这样的。另外一种,它肯定是不可能免除的呀,因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话,那它也不可能被定义为轻罪。
反方:谢谢主席。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如何定义轻罪这个概念?轻罪应是根据犯罪情节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所受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定为轻罪时,应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以,首先您方并没有给我一个相对完整、明确的概念,您方只是说社会危害性较小,却没有给出相对专业的观点。
其次,我想请问您方,在您方这套逻辑下,是否只有重罪才是有效的,而轻罪一律无效呢?
正方:我没有这么说过。因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本身就是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它本就是一套新的法律体系,所以对它更加清晰的定义,应该是需要通过更多的案件来证明,要通过这些案件来进行一个更加明确的定义。
反方:您方刚刚说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免除前科报告,并且可以相对平等,所以我方认为在您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下,所有的轻罪都可以进行免除。那么,我方认为您方这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轻罪都已经免除掉了呢?
正方:哦,那肯定不是这样的。另外一种,它肯定是不可能免除的呀,因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话,那它也不可能被定义为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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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开宗明义,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刑罚规定中,3年以下的轻罪犯可适用该制度。前科消灭后,权力机关有义务宣告罪犯记录被注销,并恢复犯罪人受损的权利。具体如下: 其一,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根据调查资料可知,现今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某些行业,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司法、保险、证券类大公司及公司高管等职业。这些职业的特点是要求入职人员学历高、品德高尚。据统计,犯罪人员中文盲占1.9%,小学文化程度者占28.7%,初中文化程度者占38.4%,高中及中专学历者占9.2%,大学大专学历者占7.7%,本科学历者占3.2%,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占0.6%。由此可见,犯罪人员本身学历较低,即使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大多也无法进入上述行业。 其二,前科不再构成加重惩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整体重新犯罪率为10.25%。对方辩友,如果今天实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意味着这些犯罪人员都拥有了如同第一次犯罪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的相关规定,对于多次犯罪的犯罪人员,在量刑时会考虑其犯罪次数,特别是当犯罪在5年内,再次犯下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65条将被视为累犯,并应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坐过两次牢的犯罪分子在第二次犯罪时,可能会面临比初次犯罪更重的刑罚。这不仅是为了惩罚那些屡教不改的犯罪人员,更是为了向社会表明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严厉打击。而按照您方的逻辑,犯与不犯一样,犯多犯少也一样。那请问我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司法意义何在?
我方认为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开宗明义,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刑罚规定中,3年以下的轻罪犯可适用该制度。前科消灭后,权力机关有义务宣告罪犯记录被注销,并恢复犯罪人受损的权利。具体如下: 其一,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根据调查资料可知,现今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某些行业,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司法、保险、证券类大公司及公司高管等职业。这些职业的特点是要求入职人员学历高、品德高尚。据统计,犯罪人员中文盲占1.9%,小学文化程度者占28.7%,初中文化程度者占38.4%,高中及中专学历者占9.2%,大学大专学历者占7.7%,本科学历者占3.2%,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占0.6%。由此可见,犯罪人员本身学历较低,即使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大多也无法进入上述行业。 其二,前科不再构成加重惩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整体重新犯罪率为10.25%。对方辩友,如果今天实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意味着这些犯罪人员都拥有了如同第一次犯罪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的相关规定,对于多次犯罪的犯罪人员,在量刑时会考虑其犯罪次数,特别是当犯罪在5年内,再次犯下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65条将被视为累犯,并应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坐过两次牢的犯罪分子在第二次犯罪时,可能会面临比初次犯罪更重的刑罚。这不仅是为了惩罚那些屡教不改的犯罪人员,更是为了向社会表明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严厉打击。而按照您方的逻辑,犯与不犯一样,犯多犯少也一样。那请问我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司法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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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因为该制度不符合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社会对特定职业人员的品德要求以及对累犯的量刑考量等要求。
正方:现在是我方质询环节。请问对方辩友,在当今社会,犯罪结构已发生明显变化,轻罪犯罪数量显著上升。您方认为,这些犯轻罪的人因为没有足够文凭,就一定不能应聘像公务员这类要求较高的行业吗?首先,像公务员这类职业,第一要求是学历。我方也提到,现在犯罪的人学历通常较低,所以即便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他们大多也无法进入要求无案底的行业。那么,如果对这些人进行普法教育,难道不会对他们的未来有更好的引导吗?
正方:现在是我方质询环节。请问对方辩友,在当今社会,犯罪结构已发生明显变化,轻罪犯罪数量显著上升。您方认为,这些犯轻罪的人因为没有足够文凭,就一定不能应聘像公务员这类要求较高的行业吗?首先,像公务员这类职业,第一要求是学历。我方也提到,现在犯罪的人学历通常较低,所以即便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他们大多也无法进入要求无案底的行业。那么,如果对这些人进行普法教育,难道不会对他们的未来有更好的引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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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申论:
对于有前科的人员,我们难道不应该对他们进行法律引导,从而尽可能减少他们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吗?申论环节是由己方陈述观点。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就像我们之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照这个经验来看,不能因为未成年人可能还会重复犯罪,就认为没有必要设立这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辩题为: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申论:
对于有前科的人员,我们难道不应该对他们进行法律引导,从而尽可能减少他们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吗?申论环节是由己方陈述观点。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就像我们之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照这个经验来看,不能因为未成年人可能还会重复犯罪,就认为没有必要设立这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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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从刚刚正方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这部法律已经通过并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其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不影响未来的升学和就业,所以正方刚刚关于未成年人这一点,我国法律现在已经实施相关规定,不在我们今天“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讨论范围内。
其次,正方刚刚提到要引导犯罪人员,对他们进行心灵上的感化、道德上的鼓舞,从而使他们能够减少犯罪。我方认为,一些犯罪人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自身主观恶性较深,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对于这些人员,即便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也可能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一些影响。
谢谢主席。
从刚刚正方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这部法律已经通过并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其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不影响未来的升学和就业,所以正方刚刚关于未成年人这一点,我国法律现在已经实施相关规定,不在我们今天“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讨论范围内。
其次,正方刚刚提到要引导犯罪人员,对他们进行心灵上的感化、道德上的鼓舞,从而使他们能够减少犯罪。我方认为,一些犯罪人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自身主观恶性较深,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对于这些人员,即便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也可能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一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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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时间到了,下面由我来质询反方,时间为1分30秒,现在开始。
我刚刚提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分层制度,其实跟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我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借鉴了它的成功经验。
您刚刚提到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还没有完成社会的道德感化,也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所以才有这样的制度出现。而今天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因为这些犯罪人员已经接受过教育,接受过义务教育,他们经过老师对其三观和价值观的调整,却依然犯错,这说明他们的三观本就不正确。
但您也无法否认,我们需要保障他们的人权,践行法治理念。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消除有效犯罪记录,以及其附带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评价,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也是法律所需要保障的。
我刚刚提到在犯罪人员的比例中有10.98%,即使经过感化以及监狱的相关调整,他们依然会有犯罪行为出现。而您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使再犯罪人员的情况在一方面进行调整,其再次犯罪和第一次犯罪是一样的评判准则,所以我方不认为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但是您无法否认,当那些犯过罪的人重新进入社会后,社会上大部分人都会对他们有歧视性的看法。
关于这一点,首先反方辩友,因为今天其实不是所有人都能调查到你的案例,知道你曾经犯过罪,他们都是从你的家人、朋友口中得知你犯的罪的,所以今天即使实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那些人依然会知道你犯过罪,不是通过调查案例得知的,所以您方这个推论不成立。
但是,因为刚刚提到10%的人会重新犯罪,而且轻微犯罪的人数在大幅上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他们其实是难以避免(此处原句“无法避免”表意不明,调整为“难以避免”)这种情况的。
正方:时间到了,下面由我来质询反方,时间为1分30秒,现在开始。
我刚刚提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分层制度,其实跟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我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借鉴了它的成功经验。
您刚刚提到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还没有完成社会的道德感化,也没有完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所以才有这样的制度出现。而今天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因为这些犯罪人员已经接受过教育,接受过义务教育,他们经过老师对其三观和价值观的调整,却依然犯错,这说明他们的三观本就不正确。
但您也无法否认,我们需要保障他们的人权,践行法治理念。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消除有效犯罪记录,以及其附带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评价,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也是法律所需要保障的。
我刚刚提到在犯罪人员的比例中有10.98%,即使经过感化以及监狱的相关调整,他们依然会有犯罪行为出现。而您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使再犯罪人员的情况在一方面进行调整,其再次犯罪和第一次犯罪是一样的评判准则,所以我方不认为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但是您无法否认,当那些犯过罪的人重新进入社会后,社会上大部分人都会对他们有歧视性的看法。
关于这一点,首先反方辩友,因为今天其实不是所有人都能调查到你的案例,知道你曾经犯过罪,他们都是从你的家人、朋友口中得知你犯的罪的,所以今天即使实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那些人依然会知道你犯过罪,不是通过调查案例得知的,所以您方这个推论不成立。
但是,因为刚刚提到10%的人会重新犯罪,而且轻微犯罪的人数在大幅上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他们其实是难以避免(此处原句“无法避免”表意不明,调整为“难以避免”)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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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下面我要进行质询,正方有1分30秒作答时间,现在开始。
对方辩友,我刚刚想问的是,就像我之前提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很多法律,它们针对那些未接受完整教育的人以及学历较高的人,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类似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相关的规定。而如今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所以没有推行,是因为有部分人学历较低,并且他们的三观已经受到了某些影响。所以,即便当今中国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他们也无法像您方所说的那样找到工作,或者不受歧视。
其实,当代中国如果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肯定会有其他配套措施。比如,我刚刚提到的,对于重刑犯和轻罪犯的界定必须要分流。对于这些轻微犯罪人员,我们必须对他们进行普法,对他们进行道德教化。您刚刚所说的普法、道德教化这些方面,即便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它们也依然存在。那么您方为什么会认为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后,才会有普法这些措施的存在呢?虽然这些措施本来就有,但是配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话,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那您方所说的更好的效果是从何得知的呢?
对轻罪和重罪进行分开处理,可以保证宽严相济,进而确保办案的效果,提高办案的效率,还可以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
另外,我在一议论稿里面也提到,宪法规定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在3年以下的轻罪可适用,所以您方今天所说的没有完全界定,我方现在给您明确了。
我方再给您举个例子。周某多次涉毒,2019年先后两次向薛某贩卖毒品,后被当场抓获,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那请问按照您方的逻辑,他属于轻罪,可以实行这个制度吗?
反方:下面我要进行质询,正方有1分30秒作答时间,现在开始。
对方辩友,我刚刚想问的是,就像我之前提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很多法律,它们针对那些未接受完整教育的人以及学历较高的人,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类似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相关的规定。而如今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所以没有推行,是因为有部分人学历较低,并且他们的三观已经受到了某些影响。所以,即便当今中国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他们也无法像您方所说的那样找到工作,或者不受歧视。
其实,当代中国如果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肯定会有其他配套措施。比如,我刚刚提到的,对于重刑犯和轻罪犯的界定必须要分流。对于这些轻微犯罪人员,我们必须对他们进行普法,对他们进行道德教化。您刚刚所说的普法、道德教化这些方面,即便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它们也依然存在。那么您方为什么会认为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后,才会有普法这些措施的存在呢?虽然这些措施本来就有,但是配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话,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那您方所说的更好的效果是从何得知的呢?
对轻罪和重罪进行分开处理,可以保证宽严相济,进而确保办案的效果,提高办案的效率,还可以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
另外,我在一议论稿里面也提到,宪法规定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在3年以下的轻罪可适用,所以您方今天所说的没有完全界定,我方现在给您明确了。
我方再给您举个例子。周某多次涉毒,2019年先后两次向薛某贩卖毒品,后被当场抓获,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那请问按照您方的逻辑,他属于轻罪,可以实行这个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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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定地认为,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当代中国是十分有必要的。
这一制度不仅可以促进犯人回归社会,避免犯罪负罪后果的不合理性,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体稳定。并且,能够更加保障犯人的人权,符合法治的理念,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有利于犯人改过自新。
我方坚定地认为,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当代中国是十分有必要的。
这一制度不仅可以促进犯人回归社会,避免犯罪负罪后果的不合理性,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体稳定。并且,能够更加保障犯人的人权,符合法治的理念,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有利于犯人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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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正方的质询小结,以下是对其攻击和防御的概括:
攻击方面:
防御方面:
谢谢主席。
首先,刚刚关于那个点,我继续询问对方辩友,如果按照法律体系,贩毒10个月属于轻罪,那请问,他贩毒给人们带来的深重灾难,仅仅10个月的有期徒刑就能消除影响吗?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在这一点上,我方观点与之形成对冲。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后,犯轻罪之人的判例可以被抵消,再次犯罪之人,由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其再次犯罪可能会像第一次犯罪一样被对待,这样更容易引发社会人员的极度恐慌。因为人们可能会由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不顾及法律,不重视法律。
所以,我方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谢谢。
谢谢主席。
首先,刚刚关于那个点,我继续询问对方辩友,如果按照法律体系,贩毒10个月属于轻罪,那请问,他贩毒给人们带来的深重灾难,仅仅10个月的有期徒刑就能消除影响吗?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在这一点上,我方观点与之形成对冲。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后,犯轻罪之人的判例可以被抵消,再次犯罪之人,由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其再次犯罪可能会像第一次犯罪一样被对待,这样更容易引发社会人员的极度恐慌。因为人们可能会由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不顾及法律,不重视法律。
所以,我方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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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我方认为,就像您刚刚举的周某贩毒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的例子,这种情况确实不应该直接消灭其前科,而应该由警方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管控。我方继续提问,现在很多法律规定某些特殊人群的犯罪记录可以被抵消,既然有特殊人群适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那我们为何不能以另一种法律来替代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呢?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的未成年人群体。您方说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具有广泛性,它确实存在一些差异,但这应该是一种补充。那您方认为这个制度应该如何补充呢?当然是要按照社会危害性来看。但您方自始至终只说社会危害性低,以及要排除一些特殊案例,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关于哪些轻罪应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内的定义。这本来就是法律上的空白,我们应该先实行它然后再补充。
反方:我们一开始就已经有了定义,确实是3年以下。但是像贩毒这类犯罪情节较重的当然要排除。那我再给您举个例子,18年2月,河北省一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相亲强奸案,被告人张某在相亲过程中对李某实施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请问这样的案例是否属于今天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三年以下)呢?
正方:像这一类犯罪,理论上可以包括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中,但具体实施的细节和效果可能会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虽然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与一些原有的法律有一些冲突,但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完善。
反方: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强奸罪在里面,如果警方实施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一些强奸人员可能会想,反正有这个制度,我去强奸也不会有案底,不会对我造成实质性影响,所以就去犯罪了。所以您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完善。而且我方问了您方很多问题,您方关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以及判断依据,完全没有给出,只说支持这个制度,所以我方认为您方第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第二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不应该实行。
正方:我方认为,就像您刚刚举的周某贩毒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的例子,这种情况确实不应该直接消灭其前科,而应该由警方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管控。我方继续提问,现在很多法律规定某些特殊人群的犯罪记录可以被抵消,既然有特殊人群适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那我们为何不能以另一种法律来替代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呢?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的未成年人群体。您方说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具有广泛性,它确实存在一些差异,但这应该是一种补充。那您方认为这个制度应该如何补充呢?当然是要按照社会危害性来看。但您方自始至终只说社会危害性低,以及要排除一些特殊案例,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关于哪些轻罪应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内的定义。这本来就是法律上的空白,我们应该先实行它然后再补充。
反方:我们一开始就已经有了定义,确实是3年以下。但是像贩毒这类犯罪情节较重的当然要排除。那我再给您举个例子,18年2月,河北省一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相亲强奸案,被告人张某在相亲过程中对李某实施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请问这样的案例是否属于今天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三年以下)呢?
正方:像这一类犯罪,理论上可以包括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中,但具体实施的细节和效果可能会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虽然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与一些原有的法律有一些冲突,但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完善。
反方: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强奸罪在里面,如果警方实施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一些强奸人员可能会想,反正有这个制度,我去强奸也不会有案底,不会对我造成实质性影响,所以就去犯罪了。所以您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完善。而且我方问了您方很多问题,您方关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定义以及判断依据,完全没有给出,只说支持这个制度,所以我方认为您方第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第二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不应该实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
刚刚正方提及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时,其所说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他们只是推崇这一制度,却未指出哪些情况应适用该制度,哪些不应适用,其法律体系的构建只是一种通常所迫的趋势,所以我方并不赞同。
其次,关于正方所说的社会稳定性。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下,一些犯罪者没有案底,人们无从知晓其曾犯罪,这就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会引发人们的恐慌,毕竟人们不知道身边的人是否曾犯过罪。
第三,对方辩友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让轻罪犯罪人员获得更多就业岗位。但我方之前也提到,很多就业领域要求高学历,即便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那些罪犯因其普遍学历较低,也无法进入这些岗位。所以,对方所说的几个观点完全不成立。
谢谢主席,我的总结陈词结束。
谢谢主席。
刚刚正方提及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时,其所说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他们只是推崇这一制度,却未指出哪些情况应适用该制度,哪些不应适用,其法律体系的构建只是一种通常所迫的趋势,所以我方并不赞同。
其次,关于正方所说的社会稳定性。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下,一些犯罪者没有案底,人们无从知晓其曾犯罪,这就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会引发人们的恐慌,毕竟人们不知道身边的人是否曾犯过罪。
第三,对方辩友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让轻罪犯罪人员获得更多就业岗位。但我方之前也提到,很多就业领域要求高学历,即便没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那些罪犯因其普遍学历较低,也无法进入这些岗位。所以,对方所说的几个观点完全不成立。
谢谢主席,我的总结陈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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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本未体现防御内容)
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对于犯罪人本身而言,这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虽然存在一些案例表明某些罪犯的罪名不应直接被抹去,但该制度本身具有进步性。
第二,对于罪犯的亲属而言,他们也会遭受无妄之灾。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促进犯人回归社会,从而减少犯罪率。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我国进入轻罪时代,轻微犯罪的数量大幅上升。所以,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该制度可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子,避免犯罪人和其家属受到过度惩罚而无法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我仍要说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推动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本身就需要不断实践来实现。谢谢。
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对于犯罪人本身而言,这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虽然存在一些案例表明某些罪犯的罪名不应直接被抹去,但该制度本身具有进步性。
第二,对于罪犯的亲属而言,他们也会遭受无妄之灾。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促进犯人回归社会,从而减少犯罪率。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我国进入轻罪时代,轻微犯罪的数量大幅上升。所以,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该制度可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子,避免犯罪人和其家属受到过度惩罚而无法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我仍要说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推动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本身就需要不断实践来实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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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当代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理由包括给予犯罪人机会、减轻亲属无妄之灾、促进犯人回归社会、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