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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今天我们探讨的辩题是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还是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这里所说的买单,是指在粉丝于公共事件中做出不正当行为时,偶像采取诸如道歉、赔偿等补救行为,包括对粉丝进行引导。
我方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理由如下:
第一,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有利于补救不良的言论风气,同时可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破窗效应告诉我们,环境中的不良现象被放任时,会诱使人们效仿,甚至变本加厉。如果偶像不为粉丝行为买单,粉丝就会接收到一种错误信号,认为偶像不反对这样做,从而导致不良影响范围扩大。在传播过程中,意见领袖理论指出,意见领袖的观点与意见容易为其原本的受众所接受,他们也乐于尝试并且积极传播。偶像作为娱乐圈的意见领袖,其建议往往容易被粉丝所接受。例如,腾讯对粉丝行为的报告显示,56.7%的粉丝认为明星的行为对自己在价值以及目标上有深刻的引导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表明,偶像对于粉丝在网络上的攻击言论有高度的引导作用。又比如蔡徐坤之前道歉,10分钟之内就有2000多粉丝跟进道歉。
第二,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有助于偶像公共形象的维护。偶像个人与粉丝群体共同塑造偶像的公共形象。比如肖战事件中,肖战的形象与粉丝群体息息相关,不了解肖战的路人也会因为粉丝的行为而影响对肖战形象的看法,而偶像站出来为粉丝行为买单则可以挽救其公共形象。阿云嘎得知粉丝为其参与骂战后,积极引导,并且解散了粉丝相关的应援组织,希望粉丝们理性追星,得到了大众的肯定。
第三,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偶像回应粉丝喜爱自己的行为体现。偶像与粉丝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偶像是靠着粉丝的喜爱才在娱乐圈获得地位与名声,同时获得物质利益。虽然偶像通过粉丝得到了好处,但如果粉丝做出不正当行为,偶像也应进行买单。同时,粉丝发声也是为了维护偶像本人,无论粉丝的行为是否正当,偶像都应该为这份因为喜欢而做出维护举动的粉丝去买单,这样才能对得起粉丝的喜爱,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的行为进行买单。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今天我们探讨的辩题是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还是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这里所说的买单,是指在粉丝于公共事件中做出不正当行为时,偶像采取诸如道歉、赔偿等补救行为,包括对粉丝进行引导。
我方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理由如下:
第一,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有利于补救不良的言论风气,同时可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破窗效应告诉我们,环境中的不良现象被放任时,会诱使人们效仿,甚至变本加厉。如果偶像不为粉丝行为买单,粉丝就会接收到一种错误信号,认为偶像不反对这样做,从而导致不良影响范围扩大。在传播过程中,意见领袖理论指出,意见领袖的观点与意见容易为其原本的受众所接受,他们也乐于尝试并且积极传播。偶像作为娱乐圈的意见领袖,其建议往往容易被粉丝所接受。例如,腾讯对粉丝行为的报告显示,56.7%的粉丝认为明星的行为对自己在价值以及目标上有深刻的引导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表明,偶像对于粉丝在网络上的攻击言论有高度的引导作用。又比如蔡徐坤之前道歉,10分钟之内就有2000多粉丝跟进道歉。
第二,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有助于偶像公共形象的维护。偶像个人与粉丝群体共同塑造偶像的公共形象。比如肖战事件中,肖战的形象与粉丝群体息息相关,不了解肖战的路人也会因为粉丝的行为而影响对肖战形象的看法,而偶像站出来为粉丝行为买单则可以挽救其公共形象。阿云嘎得知粉丝为其参与骂战后,积极引导,并且解散了粉丝相关的应援组织,希望粉丝们理性追星,得到了大众的肯定。
第三,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是偶像回应粉丝喜爱自己的行为体现。偶像与粉丝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偶像是靠着粉丝的喜爱才在娱乐圈获得地位与名声,同时获得物质利益。虽然偶像通过粉丝得到了好处,但如果粉丝做出不正当行为,偶像也应进行买单。同时,粉丝发声也是为了维护偶像本人,无论粉丝的行为是否正当,偶像都应该为这份因为喜欢而做出维护举动的粉丝去买单,这样才能对得起粉丝的喜爱,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偶像应该为粉丝的行为进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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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三辩:你说到无论粉丝的行为是正当还是过激、温和,偶像都应该买单,是吗? 正方一辩:是的。因为我方认为偶像对粉丝有很大的影响力,偶像做出的引导对粉丝有稳定作用,并且对自身形象也有维护作用。如果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虽然可能有负面作用,但这只是个例,而买单起到好作用的例子有很多。 反方三辩:你能了解它们的占比吗?你这边能给出数据吗?就是哪一方好,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正方一辩:两者都是可能的。 反方三辩:所以你不能果断判定偶像的买单一定能带来好的效果,也不一定能带来坏的效果。比如王凯粉丝接机,王凯让他们不要接,那不是很多人就不接了吗? 正方一辩:我刚刚说,王凯有很多粉丝要去给他接机,王凯叫他们不要接,然后他们就听他的话不接了。 反方三辩:那你这个例子是不是证明偶像的劝导不一定有作用? 正方一辩:我刚刚说王凯让粉丝不要接机,很多人就没有接了,这说明偶像有带头作用。 反方三辩:那你的买单是补救到什么程度呢?补救的程度就是合理的程度,比如随便你领导,你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是否也能给当事人一个安慰呢?大家会觉得这个公众人物站在自己这边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你做出引导,这个大部分合理的程度由谁来判断呢?是偶像本人、粉丝群体还是大众? 正方一辩:这种合理的范围,应该是大众或者从事情酿成的结果来看。 反方三辩:如果偶像觉得自己做到这个程度已经很够了,但是公众不满意呢? 正方一辩:即使有一部分人不满意,但是偶像已经表述了态度,只要有一部分人满意,就可以了,偶像承担这个责任,也不太清楚是否有人不买账。
辩题: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三辩:你说到无论粉丝的行为是正当还是过激、温和,偶像都应该买单,是吗? 正方一辩:是的。因为我方认为偶像对粉丝有很大的影响力,偶像做出的引导对粉丝有稳定作用,并且对自身形象也有维护作用。如果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虽然可能有负面作用,但这只是个例,而买单起到好作用的例子有很多。 反方三辩:你能了解它们的占比吗?你这边能给出数据吗?就是哪一方好,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正方一辩:两者都是可能的。 反方三辩:所以你不能果断判定偶像的买单一定能带来好的效果,也不一定能带来坏的效果。比如王凯粉丝接机,王凯让他们不要接,那不是很多人就不接了吗? 正方一辩:我刚刚说,王凯有很多粉丝要去给他接机,王凯叫他们不要接,然后他们就听他的话不接了。 反方三辩:那你这个例子是不是证明偶像的劝导不一定有作用? 正方一辩:我刚刚说王凯让粉丝不要接机,很多人就没有接了,这说明偶像有带头作用。 反方三辩:那你的买单是补救到什么程度呢?补救的程度就是合理的程度,比如随便你领导,你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是否也能给当事人一个安慰呢?大家会觉得这个公众人物站在自己这边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你做出引导,这个大部分合理的程度由谁来判断呢?是偶像本人、粉丝群体还是大众? 正方一辩:这种合理的范围,应该是大众或者从事情酿成的结果来看。 反方三辩:如果偶像觉得自己做到这个程度已经很够了,但是公众不满意呢? 正方一辩:即使有一部分人不满意,但是偶像已经表述了态度,只要有一部分人满意,就可以了,偶像承担这个责任,也不太清楚是否有人不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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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偶像,是指被大众追捧、崇拜,在演艺、体育等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粉丝行为,是指粉丝出于对偶像的喜爱而产生的一系列举动;而买单意味着偶像要承担粉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与责任。我方将从三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从法律公平方面来看,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粉丝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他们的行为若触犯法律,比如在网络上进行侮辱、诋毁、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理应由粉丝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就像某些粉丝恶意攻击他人,被侵权方依法追究责任时,接受法律制裁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粉丝,而非偶像。如蔡徐坤部分粉丝曾在网络上对迪丽热巴进行污损行为,比如编造不实谣言、使用侮辱性词汇等。迪丽热巴采用合法手段维权,部分侵权粉丝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让偶像为粉丝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
第二,从粉圈发展来看,如果倡导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这是对粉圈发展的一种绝望、悲观的态度。我们知道艺人不是行为主体,但如果因为抱有绝望态度,觉得没有别的办法来治理粉圈乱象,就把艺人和粉丝捆绑起来连坐,这是不合理的。我方倡导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这是一种对于粉圈乱象的反抗,更是一种积极的尝试。我们在探索一种更加灵活的、除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以外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认为偶像就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关于这种处理模式,我方二辩会进行详细的介绍。
第三,从网络娱乐环境来说,偶像入局很多时候反而不能破局。虞书欣发表新歌时候,粉丝希望其多发物料和花絮,她在微博中回复物料会按照节奏来发,结果被骂“逊粉”,引来一系列争议。如今信息茧房现象加剧,再加上为了流量和参与度,微博等网络平台更加倾向于为用户推送争议话题,粉丝的情绪更容易被煽动。因此,以网络作为主战场的追星族以及路人,更容易因偶像的行为进行争论。如果偶像亲自下场买单,舆论漩涡容易愈演愈烈。更何况,在此情绪煽动之下,有些粉丝看似维护自家偶像,实则借偶像之名在网络上肆意释放恶意。偶像如果为粉丝买单了,那么粉丝则更加肆无忌惮,网络将真正成为一片滋养恶意舆论环境的真空之地,无法真正破局,反而可能让局势更加混乱。
综上,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观点是,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偶像,是指被大众追捧、崇拜,在演艺、体育等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粉丝行为,是指粉丝出于对偶像的喜爱而产生的一系列举动;而买单意味着偶像要承担粉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后果与责任。我方将从三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从法律公平方面来看,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粉丝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他们的行为若触犯法律,比如在网络上进行侮辱、诋毁、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理应由粉丝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就像某些粉丝恶意攻击他人,被侵权方依法追究责任时,接受法律制裁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粉丝,而非偶像。如蔡徐坤部分粉丝曾在网络上对迪丽热巴进行污损行为,比如编造不实谣言、使用侮辱性词汇等。迪丽热巴采用合法手段维权,部分侵权粉丝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让偶像为粉丝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
第二,从粉圈发展来看,如果倡导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这是对粉圈发展的一种绝望、悲观的态度。我们知道艺人不是行为主体,但如果因为抱有绝望态度,觉得没有别的办法来治理粉圈乱象,就把艺人和粉丝捆绑起来连坐,这是不合理的。我方倡导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这是一种对于粉圈乱象的反抗,更是一种积极的尝试。我们在探索一种更加灵活的、除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以外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认为偶像就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关于这种处理模式,我方二辩会进行详细的介绍。
第三,从网络娱乐环境来说,偶像入局很多时候反而不能破局。虞书欣发表新歌时候,粉丝希望其多发物料和花絮,她在微博中回复物料会按照节奏来发,结果被骂“逊粉”,引来一系列争议。如今信息茧房现象加剧,再加上为了流量和参与度,微博等网络平台更加倾向于为用户推送争议话题,粉丝的情绪更容易被煽动。因此,以网络作为主战场的追星族以及路人,更容易因偶像的行为进行争论。如果偶像亲自下场买单,舆论漩涡容易愈演愈烈。更何况,在此情绪煽动之下,有些粉丝看似维护自家偶像,实则借偶像之名在网络上肆意释放恶意。偶像如果为粉丝买单了,那么粉丝则更加肆无忌惮,网络将真正成为一片滋养恶意舆论环境的真空之地,无法真正破局,反而可能让局势更加混乱。
综上,我方认为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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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三辩:有请反方一辩。我现在开始第一个问题想问对方,你觉得粉丝行为是一个群体性的行为还是个人性的行为?粉丝行为群体的行为难道不是由一个个行为构成的吗?那我想问你,粉丝群体行为是群体的效应大,还是个人行为效益大?您方是要求我们论证个人和集体的影响吗?我方在此是想表明,您第一个问点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粉丝行为一般都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一个群体,在这个群体之中,想要去追究实际的源头是谁引起的这个事件,在现实中是很困难的,因为人数太多了。
正方三辩:接下来第二个点,我方已表明这个“应该”是一种建议上的,而不是一种必须的,那您方是否和我方达成一个共识呢?
反方一辩:是的。您方和我方都认为应该是一种建议,而不是一种必须。
正方三辩:再问,为什么偶像不买单,就一定可以让本身这种悲观的态度消失呢?请您举例。我们倡导偶像不应该(此处表述不清,推测应为“我们倡导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我想要您从您方的角度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就可以解决这种悲观的态度。
反方一辩:我方没有说一定会解决这种悲观的态度,我们只是说这是一种解决悲观态度的(此处表述不完整)。
正方三辩:您方说不应该不是不会一定解决这种态度,那为什么应该买单就一定会导致这种悲观的态度呢?我们都已达成共识,“应该”只是对他要不要做这个行为的一种建议而已,这种建议为什么就导致这种悲观的态度呢?请您方再论证,我不太懂您的意思。
正方三辩:然后呢,我再说您之前提到娱乐偶像入局,但不一定能破局,我想说我们只是建议他发声,代表他一个态度而已。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三辩:有请反方一辩。我现在开始第一个问题想问对方,你觉得粉丝行为是一个群体性的行为还是个人性的行为?粉丝行为群体的行为难道不是由一个个行为构成的吗?那我想问你,粉丝群体行为是群体的效应大,还是个人行为效益大?您方是要求我们论证个人和集体的影响吗?我方在此是想表明,您第一个问点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粉丝行为一般都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一个群体,在这个群体之中,想要去追究实际的源头是谁引起的这个事件,在现实中是很困难的,因为人数太多了。
正方三辩:接下来第二个点,我方已表明这个“应该”是一种建议上的,而不是一种必须的,那您方是否和我方达成一个共识呢?
反方一辩:是的。您方和我方都认为应该是一种建议,而不是一种必须。
正方三辩:再问,为什么偶像不买单,就一定可以让本身这种悲观的态度消失呢?请您举例。我们倡导偶像不应该(此处表述不清,推测应为“我们倡导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我想要您从您方的角度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就可以解决这种悲观的态度。
反方一辩:我方没有说一定会解决这种悲观的态度,我们只是说这是一种解决悲观态度的(此处表述不完整)。
正方三辩:您方说不应该不是不会一定解决这种态度,那为什么应该买单就一定会导致这种悲观的态度呢?我们都已达成共识,“应该”只是对他要不要做这个行为的一种建议而已,这种建议为什么就导致这种悲观的态度呢?请您方再论证,我不太懂您的意思。
正方三辩:然后呢,我再说您之前提到娱乐偶像入局,但不一定能破局,我想说我们只是建议他发声,代表他一个态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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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为:正方二辩·陈词。
当然,这个点是对方对我的误解。我方第三个论点想要表达的是,粉丝是因为喜欢偶像才做出一些行为来博关注,无论粉丝做什么,偶像都要对得起粉丝的喜欢,这是我方的第三个论点,所以请对方不要误解。
第二点,对方的第一个论点称粉丝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我方认为这没有问题。但是偶像买单与粉丝买单,这里面的认知需要对方明确。我方认为偶像是额外承担,并没有剥夺粉丝原本应承担的东西。
第三点,对方要求我们论证要买到什么程度。我方认为这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大众也好,官方也好,粉丝也好,这是就事论事的情况,并没有说一定要有一个最高的标准。如果对方要求我们论证要让所有人满意才叫买单的话,这是不公平的。我方可以退一步认为,在娱乐场域中,大家觉得差不多可以了,那就是可以的,因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就事论事,不能直接论断。
对方第三个论点提到偶像亲自下场,不让舆论风气愈演愈烈。我的问题是,如果偶像买单,其制止的效果很好,那么就会让事情从大事变成小事,这只是呈现给大家看到,哎,这是偶像想要做的事而已。其对比对象在于,如果偶像不这样做,这个事情要是越发展越大的话,那这两者之间到底哪个正能量作用更大,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论断呢?我希望对方能做出比较。
对方要求我方论证偶像买单大有益处是有用的,我方其实不仅有历史依据,还有数据支撑。比如说中国明星代言报告中68.5%的人认为偶像对粉丝在网上的贡献有高度的引导作用。同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表明偶像对粉丝在网上的贡献有高度的引导作用,还有2019年腾讯对粉丝忠诚度报告中56.7%的人认为这种引导是有深刻作用的,注意是深刻,剩下的部分是有引导作用,或许没有达到深刻引导的这一部分。我方发言结束。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为:正方二辩·陈词。
当然,这个点是对方对我的误解。我方第三个论点想要表达的是,粉丝是因为喜欢偶像才做出一些行为来博关注,无论粉丝做什么,偶像都要对得起粉丝的喜欢,这是我方的第三个论点,所以请对方不要误解。
第二点,对方的第一个论点称粉丝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我方认为这没有问题。但是偶像买单与粉丝买单,这里面的认知需要对方明确。我方认为偶像是额外承担,并没有剥夺粉丝原本应承担的东西。
第三点,对方要求我们论证要买到什么程度。我方认为这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大众也好,官方也好,粉丝也好,这是就事论事的情况,并没有说一定要有一个最高的标准。如果对方要求我们论证要让所有人满意才叫买单的话,这是不公平的。我方可以退一步认为,在娱乐场域中,大家觉得差不多可以了,那就是可以的,因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就事论事,不能直接论断。
对方第三个论点提到偶像亲自下场,不让舆论风气愈演愈烈。我的问题是,如果偶像买单,其制止的效果很好,那么就会让事情从大事变成小事,这只是呈现给大家看到,哎,这是偶像想要做的事而已。其对比对象在于,如果偶像不这样做,这个事情要是越发展越大的话,那这两者之间到底哪个正能量作用更大,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论断呢?我希望对方能做出比较。
对方要求我方论证偶像买单大有益处是有用的,我方其实不仅有历史依据,还有数据支撑。比如说中国明星代言报告中68.5%的人认为偶像对粉丝在网上的贡献有高度的引导作用。同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表明偶像对粉丝在网上的贡献有高度的引导作用,还有2019年腾讯对粉丝忠诚度报告中56.7%的人认为这种引导是有深刻作用的,注意是深刻,剩下的部分是有引导作用,或许没有达到深刻引导的这一部分。我方发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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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一辩:有请。喂。我来了。
首先,我想问一下,粉丝行为是不是偶像应该负责的呢?您方刚刚说这是偶像为粉丝额外买单的东西。但既然是应该做的事情,那为何是额外的呢?
一个人做了什么,就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偶像代替粉丝向大家道歉,这似乎不太合理。他自己的单就是这么多,哪里会有额外的事情呢?
是不是应该是粉丝先做了不好的事情,然后偶像再为这个不好的事情去买单,那单就这么多,哪里来的额外的东西呢?
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一样,偶像替大家道歉了,甚至自己已经可以道歉了,那如果说会被减少了,您能举个例子给我看一看,什么情况下是减少的吗?比如从实力方面也可以。
偶像额外做的道歉部分是基于他自己的道德准则吧,这和粉丝的行为是两码事。他是为自己买单,他做错什么为自己买单?
就算他买了单,他就一定能够解决这件事情吗?他介入就一定能破解了吗?会不会把这个水搅得更浑呢?
我方至少能拿出数据和案例来佐证,这大概率是有用的,您方才说没用,我也想听一下您方的数据。
就像现在网络上很多粉丝互炒,但是粉丝这样做之后解释了,其实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乱了。
(时间到,请停止发言。此句为环节相关提示,按要求删除)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一辩:有请。喂。我来了。
首先,我想问一下,粉丝行为是不是偶像应该负责的呢?您方刚刚说这是偶像为粉丝额外买单的东西。但既然是应该做的事情,那为何是额外的呢?
一个人做了什么,就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偶像代替粉丝向大家道歉,这似乎不太合理。他自己的单就是这么多,哪里会有额外的事情呢?
是不是应该是粉丝先做了不好的事情,然后偶像再为这个不好的事情去买单,那单就这么多,哪里来的额外的东西呢?
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一样,偶像替大家道歉了,甚至自己已经可以道歉了,那如果说会被减少了,您能举个例子给我看一看,什么情况下是减少的吗?比如从实力方面也可以。
偶像额外做的道歉部分是基于他自己的道德准则吧,这和粉丝的行为是两码事。他是为自己买单,他做错什么为自己买单?
就算他买了单,他就一定能够解决这件事情吗?他介入就一定能破解了吗?会不会把这个水搅得更浑呢?
我方至少能拿出数据和案例来佐证,这大概率是有用的,您方才说没用,我也想听一下您方的数据。
就像现在网络上很多粉丝互炒,但是粉丝这样做之后解释了,其实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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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方二辩,我进一步阐述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的原因。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偶像和粉丝的关系是一种商业合作关系。这一点,我方与对方一辩已达成共识。偶像通过自己的才华和努力赢得粉丝的支持和喜爱,而粉丝则通过购买偶像专辑、演唱会门票等支持偶像,这是一种正常的交易关系。所以,偶像与粉丝行为有相关性,但不等于有因果性。
就像刚才对方二辩说,偶像要对得起粉丝对他的喜爱。那我今天作为某人的粉丝,我喜欢他,但不喜欢他的队友。好比在某部作品里,粉丝为了偶像杀掉偶像的队友,那这件事是否要偶像为我的行为买单呢?从法律层面上讲,每个个体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粉丝做出了违法的行为,那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由偶像来承担后果。同样,社会也应该对粉丝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而不能仅仅依赖偶像的力量。
即便如你们所说,粉丝行为只是个别案例,但偶像虽有一定影响力,也不能完全控制粉丝的行为。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意志,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和社会规范对粉丝行为的引导和约束。如果偶像的能力那么大,能为所有粉丝的过错买单,那是不是给社会上所有的危险分子,靠一个某某等级,就能让偶像摆平一切,让偶像来维持社会稳定呢?显然不能。
我方一辩已阐述,偶像不为粉丝买单,是对当下某些乱象的反抗。除了让偶像买单这种行为,我们还在建立更多的处理方式。韩国的粉丝俱乐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的粉丝俱乐部是一个规模化、组织化的粉丝群体,入会方式是在偶像官方网站或者平台注册,填写真实个人信息,然后支付一些会员费用等。其优势在于,它通常有较为严格的内部管理规范,比如要求粉丝在应援打榜中遵循秩序、文明追星,同时粉丝群体也自发制定自律公约。这个时候如果出现了不理智的粉丝行为,平台或者公司也能很好地追究个人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良好的追星环境。
作为反方二辩,我进一步阐述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的原因。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偶像和粉丝的关系是一种商业合作关系。这一点,我方与对方一辩已达成共识。偶像通过自己的才华和努力赢得粉丝的支持和喜爱,而粉丝则通过购买偶像专辑、演唱会门票等支持偶像,这是一种正常的交易关系。所以,偶像与粉丝行为有相关性,但不等于有因果性。
就像刚才对方二辩说,偶像要对得起粉丝对他的喜爱。那我今天作为某人的粉丝,我喜欢他,但不喜欢他的队友。好比在某部作品里,粉丝为了偶像杀掉偶像的队友,那这件事是否要偶像为我的行为买单呢?从法律层面上讲,每个个体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粉丝做出了违法的行为,那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由偶像来承担后果。同样,社会也应该对粉丝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而不能仅仅依赖偶像的力量。
即便如你们所说,粉丝行为只是个别案例,但偶像虽有一定影响力,也不能完全控制粉丝的行为。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意志,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和社会规范对粉丝行为的引导和约束。如果偶像的能力那么大,能为所有粉丝的过错买单,那是不是给社会上所有的危险分子,靠一个某某等级,就能让偶像摆平一切,让偶像来维持社会稳定呢?显然不能。
我方一辩已阐述,偶像不为粉丝买单,是对当下某些乱象的反抗。除了让偶像买单这种行为,我们还在建立更多的处理方式。韩国的粉丝俱乐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的粉丝俱乐部是一个规模化、组织化的粉丝群体,入会方式是在偶像官方网站或者平台注册,填写真实个人信息,然后支付一些会员费用等。其优势在于,它通常有较为严格的内部管理规范,比如要求粉丝在应援打榜中遵循秩序、文明追星,同时粉丝群体也自发制定自律公约。这个时候如果出现了不理智的粉丝行为,平台或者公司也能很好地追究个人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良好的追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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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一辩:刚刚您告诉我说偶像与粉丝是商业关系,那么粉丝做出了不良行为,是否会影响到偶像的商业利益呢?如果偶像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是不是应该表个态来维护自身形象呢?毕竟在大众眼里,粉丝和偶像在某种程度上是绑定的。
反方二辩:在现在的娱乐环境下,粉丝行为多数是追踪到个人,而不是偶像身上。如果说给偶像钱偶像就要负责,那老板给你钱,你是不是要替老板负责呢?
正方一辩:您方刚刚说每个事情都要追踪到个人,我给您一个数据,湖南高院官方账号曾表示,粉丝群行为具体责任难以确定,因为粉丝群体非常庞大,如果都追加到个人,追责成本是否会过高呢?难以确定成本过高难道不是法律责任吗?是因为现在的法律规章和环境还不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所以应该更强调权责分明,促进这种环境的形成。
正方一辩:还有个问题,您方刚刚说粉丝在法律层面要为自己负责,我方并没有说偶像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我方说的是偶像可以表达态度并进行引导,这也是一种买单,我方没有让偶像承担过多责任。您方说让偶像摆平一切,我们并没有这个意思。您方说引导是应该做的事,又说引导是额外承担的责任,您方的定义是否有点冲突呢?我方认为引导是建议性的事情,我方也没有否定引导。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一辩:刚刚您告诉我说偶像与粉丝是商业关系,那么粉丝做出了不良行为,是否会影响到偶像的商业利益呢?如果偶像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是不是应该表个态来维护自身形象呢?毕竟在大众眼里,粉丝和偶像在某种程度上是绑定的。
反方二辩:在现在的娱乐环境下,粉丝行为多数是追踪到个人,而不是偶像身上。如果说给偶像钱偶像就要负责,那老板给你钱,你是不是要替老板负责呢?
正方一辩:您方刚刚说每个事情都要追踪到个人,我给您一个数据,湖南高院官方账号曾表示,粉丝群行为具体责任难以确定,因为粉丝群体非常庞大,如果都追加到个人,追责成本是否会过高呢?难以确定成本过高难道不是法律责任吗?是因为现在的法律规章和环境还不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所以应该更强调权责分明,促进这种环境的形成。
正方一辩:还有个问题,您方刚刚说粉丝在法律层面要为自己负责,我方并没有说偶像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我方说的是偶像可以表达态度并进行引导,这也是一种买单,我方没有让偶像承担过多责任。您方说让偶像摆平一切,我们并没有这个意思。您方说引导是应该做的事,又说引导是额外承担的责任,您方的定义是否有点冲突呢?我方认为引导是建议性的事情,我方也没有否定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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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三辩对辩
正方:我方最开始就已经表明,在“应该”这一概念上我们达成了共识。并且在开始我也提到,如果粉丝行为是群体性的,单独追究个人责任是不太现实的。如今我们能看到互联网上更多地公开IP,这是方便追责到个人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大的趋势,让责任能追究到个人。
我们再来确认一下,我方所说的“买单”,包括对粉丝不正当行为的引导、制止、道歉、赔偿等行为,您方认可吗?我们能否在此达成共识?
另外,我想强调的是,当今的舆论场和您方所认为的已经有很大不同,现在的舆论更倾向于个人担责。比如前段时间的“100万追星女孩”事件,大家更多地会思考个人为什么做出这件事,您方承认现在舆论网络环境的变化吗?
虽然有一定变化,但您方也提到这和个人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公众眼中,他们还是会形成一定的捆绑性的。那您要求偶像买单有什么依据呢?偶像不仅有大偶像,还有小偶像,一些粉丝的个别极端行为已经能够导致小偶像的生涯断送,这种情况下您还要求偶像买单,是不是有些苛责?我方并非苛责,只是建议偶像这么做。而且我方给出了数据证明偶像有正面对粉丝的引导作用,您方没有数据证明偶像入局却不能破局。
反方:应有一定的变化,但是您方也说了,好像和个人之间是相关性的关系,所以说他们俩是有个相互影响的,在公众眼中,他们其实还是会形成一定的捆绑性的。
(反方时间到)
正方:我们已经和对方就“买单”“应该”等概念达成了部分一致,现在我们在粉丝行为等方面存在分歧。(时间到,停止发言)
辩题: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三辩对辩
正方:我方最开始就已经表明,在“应该”这一概念上我们达成了共识。并且在开始我也提到,如果粉丝行为是群体性的,单独追究个人责任是不太现实的。如今我们能看到互联网上更多地公开IP,这是方便追责到个人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大的趋势,让责任能追究到个人。
我们再来确认一下,我方所说的“买单”,包括对粉丝不正当行为的引导、制止、道歉、赔偿等行为,您方认可吗?我们能否在此达成共识?
另外,我想强调的是,当今的舆论场和您方所认为的已经有很大不同,现在的舆论更倾向于个人担责。比如前段时间的“100万追星女孩”事件,大家更多地会思考个人为什么做出这件事,您方承认现在舆论网络环境的变化吗?
虽然有一定变化,但您方也提到这和个人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公众眼中,他们还是会形成一定的捆绑性的。那您要求偶像买单有什么依据呢?偶像不仅有大偶像,还有小偶像,一些粉丝的个别极端行为已经能够导致小偶像的生涯断送,这种情况下您还要求偶像买单,是不是有些苛责?我方并非苛责,只是建议偶像这么做。而且我方给出了数据证明偶像有正面对粉丝的引导作用,您方没有数据证明偶像入局却不能破局。
反方:应有一定的变化,但是您方也说了,好像和个人之间是相关性的关系,所以说他们俩是有个相互影响的,在公众眼中,他们其实还是会形成一定的捆绑性的。
(反方时间到)
正方:我们已经和对方就“买单”“应该”等概念达成了部分一致,现在我们在粉丝行为等方面存在分歧。(时间到,停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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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正方一辩陈词:
首先,我方已与对方达成共识,这里的“应该”是“建议”的意思。并且我方多次重新说明,我方所说的“买单”是指对粉丝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补救,例如引导、制止、道歉、赔偿等。我们并没有说粉丝犯了严重罪行,偶像也要承担同样的罪行。
对方说粉丝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我方从未否认这一点。我方认为,偶像对粉丝进行引导之后,依然要承担责任。对方刚提到要追究粉丝个人行为,粉丝即使受到一定管理,但他们私下的一些行为仍然不可控,私下的主观过错难以判定。例如,这种私下的主观过错非常难以确定,所以很难分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而且,对方说无法认定必须让偶像来买单才能……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正方一辩陈词:
首先,我方已与对方达成共识,这里的“应该”是“建议”的意思。并且我方多次重新说明,我方所说的“买单”是指对粉丝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补救,例如引导、制止、道歉、赔偿等。我们并没有说粉丝犯了严重罪行,偶像也要承担同样的罪行。
对方说粉丝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我方从未否认这一点。我方认为,偶像对粉丝进行引导之后,依然要承担责任。对方刚提到要追究粉丝个人行为,粉丝即使受到一定管理,但他们私下的一些行为仍然不可控,私下的主观过错难以判定。例如,这种私下的主观过错非常难以确定,所以很难分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而且,对方说无法认定必须让偶像来买单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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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给出完整结论性表述,但从分论点来看是倾向于论证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反方二辩:有请正方一辩。刚刚听到正方一辩的陈词,您方表示连偶像都不知道粉丝做了什么,偶像才需要承担责任,对吧?那这样不就更不应该买单了吗?连要买什么都不知道的话。
偶像需要做出引导,因为是其粉丝做出了行为,我们需要引导、纠正这种行为。由于难以认定粉丝内部责任的错误,所以才说很难纠缠到个人身上。要知道,引导的前提是知晓情况,您方连偶像都不知道粉丝到底做了什么,那偶像如何引导呢?难道在微博上发些不痛不痒的文章说“宝宝们,粉丝们辛苦了,不要再吵了”就算引导了吗?我觉得这种引导不太合理。事情发生之后,才会发现他们做了什么,然后才可以引导,这并不矛盾。
但是您方的观点不就是还没有将责任分明吗?您方一边说偶像知道了要引导,一边又说偶像和粉丝承担的责任不分明,有点前后矛盾。我们说的是偶像内部承担责任很难分明,因为偶像的粉丝非常多,所以很难说是大粉的错误,还是小粉丝该承担多少,我们说的是粉丝内部的主观过错行为,这种主观过错行为是粉丝自己的过错,很难去追究他们个人的责任。既然很难追究,这种买单的行为更不应该由偶像去做,而是交给更有利的法律和制度。但是因为很难纠察到。并且这个时候是否也会有疑问出现,很难纠察到的时候偶像就有能力去引导、去做这件事了吗?
正方一辩:我知道对方辩友的意思,但是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才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
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说粉丝不应该承担责任。我方认为粉丝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偶像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引导。我们说的是现在应该进行一个引导,因为这样不仅对自身有利,也对社会有益,并且能够一定程度稳定大局。如果我是个兢兢业业工作的偶像,我没有任何过错,但是我有一些脑残粉的不当行为,然后我被骂了事业受损,那我要承担,这对我是惩罚吗?被骂了就一定会瞬间事业受损吗?这种状况下是受害者有罪论吗?您方的意思无非是说要绑架偶像,但是在社会上就算有绑架的话,那社会上的人都有一定的被限制,这些自由也会有一定的绑架,那么我们是大局重要呢,还是个人的一些东西重要?并且这是利大于弊的行为,不仅自身有担当、有责任,站出来表明态度,对于粉丝有引导作用,对社会的稳定也有一定的重要作用。如果说公众人物也不能起到作用,那么正方有什么办法能让这种问题得到解决呢?我们更应该强调责任分明,而不是说因为我有影响力,我就应该去为他们买单,我们也没说一定要签到,请平时发言。
反方二辩:有请正方一辩。刚刚听到正方一辩的陈词,您方表示连偶像都不知道粉丝做了什么,偶像才需要承担责任,对吧?那这样不就更不应该买单了吗?连要买什么都不知道的话。
偶像需要做出引导,因为是其粉丝做出了行为,我们需要引导、纠正这种行为。由于难以认定粉丝内部责任的错误,所以才说很难纠缠到个人身上。要知道,引导的前提是知晓情况,您方连偶像都不知道粉丝到底做了什么,那偶像如何引导呢?难道在微博上发些不痛不痒的文章说“宝宝们,粉丝们辛苦了,不要再吵了”就算引导了吗?我觉得这种引导不太合理。事情发生之后,才会发现他们做了什么,然后才可以引导,这并不矛盾。
但是您方的观点不就是还没有将责任分明吗?您方一边说偶像知道了要引导,一边又说偶像和粉丝承担的责任不分明,有点前后矛盾。我们说的是偶像内部承担责任很难分明,因为偶像的粉丝非常多,所以很难说是大粉的错误,还是小粉丝该承担多少,我们说的是粉丝内部的主观过错行为,这种主观过错行为是粉丝自己的过错,很难去追究他们个人的责任。既然很难追究,这种买单的行为更不应该由偶像去做,而是交给更有利的法律和制度。但是因为很难纠察到。并且这个时候是否也会有疑问出现,很难纠察到的时候偶像就有能力去引导、去做这件事了吗?
正方一辩:我知道对方辩友的意思,但是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才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
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说粉丝不应该承担责任。我方认为粉丝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偶像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引导。我们说的是现在应该进行一个引导,因为这样不仅对自身有利,也对社会有益,并且能够一定程度稳定大局。如果我是个兢兢业业工作的偶像,我没有任何过错,但是我有一些脑残粉的不当行为,然后我被骂了事业受损,那我要承担,这对我是惩罚吗?被骂了就一定会瞬间事业受损吗?这种状况下是受害者有罪论吗?您方的意思无非是说要绑架偶像,但是在社会上就算有绑架的话,那社会上的人都有一定的被限制,这些自由也会有一定的绑架,那么我们是大局重要呢,还是个人的一些东西重要?并且这是利大于弊的行为,不仅自身有担当、有责任,站出来表明态度,对于粉丝有引导作用,对社会的稳定也有一定的重要作用。如果说公众人物也不能起到作用,那么正方有什么办法能让这种问题得到解决呢?我们更应该强调责任分明,而不是说因为我有影响力,我就应该去为他们买单,我们也没说一定要签到,请平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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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一辩·陈词
我方发现对方观点存在矛盾之处。一会儿说偶像要担责,一会儿又说要买额外的责,一会儿又说不担过多责任,一会儿还说严重的罪过不买单。我方不太理解对方的意思,难道偶像是要挑着买单吗?对自己有利的就买,觉得没有利处的就不买,这是否有些自私呢?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们相信提倡偶像应该为粉丝买单,首先,这会加剧网络舆论的恶性发展。有人套着偶像的名义就开始作乱。其次,这会引导未来不良的公关态度发展趋向。例如,有一天某个偶像群体做出过激行为,为了安抚群众情绪,大家都期待偶像出来赔礼道歉,那真相和正义何在呢?也许有人会说,没关系,你就先认了吧,反正最后也是你买单,迟早的事,到时候发个法律声明免责就好了。但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情绪也是会受影响的。比如易烊千玺的考编事件,有粉丝为他发声,易烊千玺本人即便做出了回应,却还是被骂,这使得舆论走向更加复杂,给他的工作形象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所以,在网络上很多时候大家只是想看到自己想看到的,这是一种恶性的情绪狂欢。如果我是偶像,会觉得很无奈;如果我是粉丝,会觉得很委屈。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一辩·陈词
我方发现对方观点存在矛盾之处。一会儿说偶像要担责,一会儿又说要买额外的责,一会儿又说不担过多责任,一会儿还说严重的罪过不买单。我方不太理解对方的意思,难道偶像是要挑着买单吗?对自己有利的就买,觉得没有利处的就不买,这是否有些自私呢?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们相信提倡偶像应该为粉丝买单,首先,这会加剧网络舆论的恶性发展。有人套着偶像的名义就开始作乱。其次,这会引导未来不良的公关态度发展趋向。例如,有一天某个偶像群体做出过激行为,为了安抚群众情绪,大家都期待偶像出来赔礼道歉,那真相和正义何在呢?也许有人会说,没关系,你就先认了吧,反正最后也是你买单,迟早的事,到时候发个法律声明免责就好了。但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情绪也是会受影响的。比如易烊千玺的考编事件,有粉丝为他发声,易烊千玺本人即便做出了回应,却还是被骂,这使得舆论走向更加复杂,给他的工作形象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所以,在网络上很多时候大家只是想看到自己想看到的,这是一种恶性的情绪狂欢。如果我是偶像,会觉得很无奈;如果我是粉丝,会觉得很委屈。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因为对方观点自相矛盾,且从社会影响来看,偶像为粉丝行为买单会加剧网络舆论恶性发展并引导不良公关态度发展趋向。
正方二辩:对,我方的观点是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假如说今天有粉丝为了维护偶像而把一个人骂出了心理阴影,偶像去劝阻这个粉丝,让他别骂了,这难道不是一种买单吗?
反方一辩:按照我方定义并非如此。
正方二辩:那你方的定义是什么呢?你觉得不是,理由是什么呢?如果一个粉丝杀人了,偶像站出来告诉大家不要学他,因为这件事现实影响很大,这难道不也是一种买单吗?所以我方所说的买单并不等于偶像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正方二辩:我方提出一种粉丝自主管理机制,希望能推广这种饭圈的管理机制,这样就可以量化一些东西。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机制具体是什么。其次,我们需要实名ID,用身份证实名,要对自己在追星行为中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正方二辩:比如一个粉丝骂别人,另一个偶像的粉丝说“你们家的人真丑”,这种言论影响了多少人,这要怎么调查呢?在你方的政策里我看不到相关内容,你方只是说交给法律解决,这就像画了个饼,实名制并不能解决这个事情。
正方二辩:我的质询到此结束。
正方二辩:对,我方的观点是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假如说今天有粉丝为了维护偶像而把一个人骂出了心理阴影,偶像去劝阻这个粉丝,让他别骂了,这难道不是一种买单吗?
反方一辩:按照我方定义并非如此。
正方二辩:那你方的定义是什么呢?你觉得不是,理由是什么呢?如果一个粉丝杀人了,偶像站出来告诉大家不要学他,因为这件事现实影响很大,这难道不也是一种买单吗?所以我方所说的买单并不等于偶像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正方二辩:我方提出一种粉丝自主管理机制,希望能推广这种饭圈的管理机制,这样就可以量化一些东西。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机制具体是什么。其次,我们需要实名ID,用身份证实名,要对自己在追星行为中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正方二辩:比如一个粉丝骂别人,另一个偶像的粉丝说“你们家的人真丑”,这种言论影响了多少人,这要怎么调查呢?在你方的政策里我看不到相关内容,你方只是说交给法律解决,这就像画了个饼,实名制并不能解决这个事情。
正方二辩:我的质询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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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其实整场辩论下来,我们已经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我们都认为偶像性是一种很重要的要素。但是我方认为,偶像从始至终对粉丝的影响很大,这一点或许更为关键。
首先,本场辩论的主要战场在于“买单”这个概念。这个点似乎被对方拿下,诸如倡导、引导这种程度,基本公司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买单,以及做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视作买单,这个战场其实并不是特别重要,因为到最后我们双方也没有深入探究。
最后,关于这场比赛的胜负,我暂时还无法判断,就有请评委老师进行点评吧。
辩题为:偶像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vs偶像不应该为粉丝行为买单。
环节:反方三辩·总结陈词
其实整场辩论下来,我们已经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我们都认为偶像性是一种很重要的要素。但是我方认为,偶像从始至终对粉丝的影响很大,这一点或许更为关键。
首先,本场辩论的主要战场在于“买单”这个概念。这个点似乎被对方拿下,诸如倡导、引导这种程度,基本公司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买单,以及做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视作买单,这个战场其实并不是特别重要,因为到最后我们双方也没有深入探究。
最后,关于这场比赛的胜负,我暂时还无法判断,就有请评委老师进行点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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