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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
所谓艺人,是指从事演艺工作并具有一定公众影响力的人,是艺术作品的重要载体和传播者。而失德指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不当行为,波及则是指在失德行为的影响作用之下,使其作品受到牵连和影响。今天我们聚到一起讨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的合理性。我方坚定地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实为合理。
首先,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凭借自身的形象和影响力吸引观众关注其作品,而其职业特殊性在其中起到一个关键作用。观众在欣赏作品时,必然会将对艺人的情感和认知投射到作品上,当艺人出现失德行为时,这种负面形象也会不可避免地附着在作品之上。例如《我心飞扬》这部作品,由于当时主演孟美岐陷入个人口碑危机,导致电影上映后票房惨淡,最终仅200多万,远低于猫眼专业版开出的2928万元票房预测。
除此之外,社会与公众对艺人有着更高的道德期待,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大众所关注和模仿。比如某艺人被曝光吸毒,这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底线,若其作品仍能在市场上毫无阻碍地传播,这不仅会误导青少年,让他们对毒品危害产生错误认知,同时对于奋斗在前线的缉毒警察们也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通过限制这些作品的传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良影响,维护社会道德的秩序。当然,波及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小到口碑票房降低,大到影片下架,这种不同程度的波及,恰恰是社会根据失德行为严重程度对文化市场和社会风气进行合理调控的表现。
其次,文化娱乐行业作为社会文化传播的重要领域,需要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从艺术行业生态平衡和数字时代传播特性来看,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遵循市场淘汰机制,能够有效净化艺术作品产业链上游创作环境,并维护产业中游各环节的功能性。此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认可,因此,艺人做出失德行为,公众会对其作品产生抵制情绪,这是市场和社会的自然选择。这在当今信息传播迅速的时代,有效遏制了网络传播的负面放大效应,同时这也是适应文娱产业的管理需求。
综上,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且必要的。谢谢大家。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
所谓艺人,是指从事演艺工作并具有一定公众影响力的人,是艺术作品的重要载体和传播者。而失德指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不当行为,波及则是指在失德行为的影响作用之下,使其作品受到牵连和影响。今天我们聚到一起讨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的合理性。我方坚定地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实为合理。
首先,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凭借自身的形象和影响力吸引观众关注其作品,而其职业特殊性在其中起到一个关键作用。观众在欣赏作品时,必然会将对艺人的情感和认知投射到作品上,当艺人出现失德行为时,这种负面形象也会不可避免地附着在作品之上。例如《我心飞扬》这部作品,由于当时主演孟美岐陷入个人口碑危机,导致电影上映后票房惨淡,最终仅200多万,远低于猫眼专业版开出的2928万元票房预测。
除此之外,社会与公众对艺人有着更高的道德期待,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大众所关注和模仿。比如某艺人被曝光吸毒,这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底线,若其作品仍能在市场上毫无阻碍地传播,这不仅会误导青少年,让他们对毒品危害产生错误认知,同时对于奋斗在前线的缉毒警察们也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通过限制这些作品的传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良影响,维护社会道德的秩序。当然,波及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小到口碑票房降低,大到影片下架,这种不同程度的波及,恰恰是社会根据失德行为严重程度对文化市场和社会风气进行合理调控的表现。
其次,文化娱乐行业作为社会文化传播的重要领域,需要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从艺术行业生态平衡和数字时代传播特性来看,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遵循市场淘汰机制,能够有效净化艺术作品产业链上游创作环境,并维护产业中游各环节的功能性。此外,艺术作品的传播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认可,因此,艺人做出失德行为,公众会对其作品产生抵制情绪,这是市场和社会的自然选择。这在当今信息传播迅速的时代,有效遏制了网络传播的负面放大效应,同时这也是适应文娱产业的管理需求。
综上,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且必要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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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且必要的。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感谢主席。请问对方辩友如何定义“波及”?我方认为,“波及”是指在艺人失德的行为影响作用之下,使其作品受到牵连和影响。
反方四辩:那如果说现在我对一个艺人有歧视,但我并没有表达出来,你判断这是波及吗?你个人可能对作品并不产生影响,但是其他人呢?而这两个人波及到群众。但是您方并没有给我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我方认为“波及”应该限制在官方的角度,这样的话,对于我们辩题来说,更能聚焦于辩题的中心。
正方一辩:(打断)
反方四辩:那么对方辩友,请问您方认同在此辩题下,我们默认作品是在道德层面没有明显瑕疵的常规作品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嗯,好的,那我们在这一点是达成了共识了。那么对方辩友在提及艺人失德行为时,提到了道德范围的事,也提到一些违法行为,请问对方辩友有什么具体的数据能论证一下艺人的失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占比多少吗?
正方一辩:在我方认为私德行为就包含违法行为,但并不仅仅包含违法行为,还有违背社会的职业道德也是。
反方四辩:那对方辩友能否说明违法的艺人占比多少呢?
正方一辩:这个需要在……
反方四辩:好的,您方没有给我明确数据,请后续论证。那么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大众普遍具有基本的道德标准呢?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好的,那这点我方也达成了共识,好,谢谢。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感谢主席。请问对方辩友如何定义“波及”?我方认为,“波及”是指在艺人失德的行为影响作用之下,使其作品受到牵连和影响。
反方四辩:那如果说现在我对一个艺人有歧视,但我并没有表达出来,你判断这是波及吗?你个人可能对作品并不产生影响,但是其他人呢?而这两个人波及到群众。但是您方并没有给我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我方认为“波及”应该限制在官方的角度,这样的话,对于我们辩题来说,更能聚焦于辩题的中心。
正方一辩:(打断)
反方四辩:那么对方辩友,请问您方认同在此辩题下,我们默认作品是在道德层面没有明显瑕疵的常规作品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嗯,好的,那我们在这一点是达成了共识了。那么对方辩友在提及艺人失德行为时,提到了道德范围的事,也提到一些违法行为,请问对方辩友有什么具体的数据能论证一下艺人的失德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占比多少吗?
正方一辩:在我方认为私德行为就包含违法行为,但并不仅仅包含违法行为,还有违背社会的职业道德也是。
反方四辩:那对方辩友能否说明违法的艺人占比多少呢?
正方一辩:这个需要在……
反方四辩:好的,您方没有给我明确数据,请后续论证。那么对方辩友是否认同大众普遍具有基本的道德标准呢?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好的,那这点我方也达成了共识,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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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艺人是指那些在道德层面有所缺失,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家庭美德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文化艺术从业者,波及则意味着失德艺人的负面行为对其创作的作品产生牵连和影响,如官方对作品进行限制、抵制、封杀。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让失德艺人的问题波及作品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作品的创作历程角度深入剖析,文艺作品凝聚着众多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并不是艺人的私有物品。以一部影视作品为例,其诞生的背后是导演的精心构思、编剧的妙笔生花、摄影师的光影雕琢、配乐师的音符创作,还有无数其他工作人员长时间的辛勤付出,所以我们更不能因其中一个失德艺人就波及整部作品。例如,艺人吴秀波,虽然他私生活混乱,欺骗粉丝,但并没有波及到其参演的《清明上河图密码》。这部剧投资达30亿,拍摄历时247天,参演人数达700余人,如果因为他个人失德的原因而对这个作品进行限流甚至是封杀,那么这700余人的努力也同样付诸东流,甚至危及他们的正当利益。
其次,作品的价值是多元的,包括商业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等多维度价值。就像经典歌曲《北京欢迎你》,尽管其中有黄祖明(此处应为房祖名)、王力宏等失德艺人参与,但歌曲传递出了对北京的热爱、欢迎八方来客的开放包容精神,深深感染了大众,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就算是饱受诟病的作品,也同样具有一定价值,比如电影《上海堡垒》,尽管现在处于中国电影萧条、烂片横行的时代,但这些作品仍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它为我们提供依据来对审查机构进行整改,使我们了解受众群体的文化需求,让我们探究文化的进展历程。若仅仅因为一人失德就全盘否定作品的价值,显然是因噎废食。
我们抵制封杀失德艺人,是因其违背道德规范。同理,抵制封杀作品应基于作品本身存在不正确的价值观,而非创作者的个人道德瑕疵。作品本身是无辜的,因为他人的过错而否定其背后的价值,无疑是得不偿失的行为。
综上所述,文艺作品具有漫长的创作历程,是众多创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拥有独立且不可忽视的艺术价值,抵制封杀的标准应明确区分艺人与作品,作品不应因艺人的失德行为而遭受无端否定,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失德艺人波及作品是不合理的。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艺人是指那些在道德层面有所缺失,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家庭美德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文化艺术从业者,波及则意味着失德艺人的负面行为对其创作的作品产生牵连和影响,如官方对作品进行限制、抵制、封杀。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让失德艺人的问题波及作品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作品的创作历程角度深入剖析,文艺作品凝聚着众多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并不是艺人的私有物品。以一部影视作品为例,其诞生的背后是导演的精心构思、编剧的妙笔生花、摄影师的光影雕琢、配乐师的音符创作,还有无数其他工作人员长时间的辛勤付出,所以我们更不能因其中一个失德艺人就波及整部作品。例如,艺人吴秀波,虽然他私生活混乱,欺骗粉丝,但并没有波及到其参演的《清明上河图密码》。这部剧投资达30亿,拍摄历时247天,参演人数达700余人,如果因为他个人失德的原因而对这个作品进行限流甚至是封杀,那么这700余人的努力也同样付诸东流,甚至危及他们的正当利益。
其次,作品的价值是多元的,包括商业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等多维度价值。就像经典歌曲《北京欢迎你》,尽管其中有黄祖明(此处应为房祖名)、王力宏等失德艺人参与,但歌曲传递出了对北京的热爱、欢迎八方来客的开放包容精神,深深感染了大众,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就算是饱受诟病的作品,也同样具有一定价值,比如电影《上海堡垒》,尽管现在处于中国电影萧条、烂片横行的时代,但这些作品仍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它为我们提供依据来对审查机构进行整改,使我们了解受众群体的文化需求,让我们探究文化的进展历程。若仅仅因为一人失德就全盘否定作品的价值,显然是因噎废食。
我们抵制封杀失德艺人,是因其违背道德规范。同理,抵制封杀作品应基于作品本身存在不正确的价值观,而非创作者的个人道德瑕疵。作品本身是无辜的,因为他人的过错而否定其背后的价值,无疑是得不偿失的行为。
综上所述,文艺作品具有漫长的创作历程,是众多创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拥有独立且不可忽视的艺术价值,抵制封杀的标准应明确区分艺人与作品,作品不应因艺人的失德行为而遭受无端否定,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失德艺人波及作品是不合理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艺作品具有漫长的创作历程,是众多创作者共同努力的成果,拥有独立且不可忽视的艺术价值,抵制封杀的标准应明确区分艺人与作品,作品不应因艺人的失德行为而遭受无端否定,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失德艺人波及作品是不合理的。
正方四辩:同学您好,在您方的立论中,您方认为“波及”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是只局限于封杀吗? 反方一辩:“波及”是指牵连影响。 正方四辩:对,不过题是与这个现(应是“现象”)的影响就在此,我们双方是可以达成一个共识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一个可控制的影响。那么接下来我问您一个问题,您认为作品团队在选取艺人时,他们会考量什么呢? 反方一辩:他们会考量这个艺人的商业价值,以及他背后的以及他个人的道德准则。 正方四辩:好,我截(应是“接”)一下,所以您方认同作品团队在选取艺人时是准备以艺人的流量来再次获利,对吧? 反方一辩:我方并不这么认为。 正方四辩:是或不是,谢谢。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四辩:不是,那么你方刚刚的论述就是说选取艺人的时候是为了进行一些经济考量,你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反方一辩:我方并没有单纯的说他只是进行一些经济考量。 正方四辩:同样到我接(应是“截”)一下,您方说了不只是,也就是说有这一方面的层次,所以作品团队当做好了接受艺人所带来收益的同时,他们就应该去做好准备,可能这个筹码他可能会带来损伤,这就是一个公平性,这是我方论证的合理性。此(应是“这”)方我想问你方一个问题,你方刚刚只强调作品,你认为作品和艺人没有关联性吗? 反方一辩:作品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但是作品及背后的价值仍不可被忽视。 正方四辩:好,那我问你一个问题,今天如果我们这么多人,他不喜欢一个艺人,因此抵制他作品,就你觉得这个行为如何?今天讨论的就是这个行为合不合理,而不是他现在已经是一个现象面(应是“现象”)的回答我,您觉得这个现象您一方会怎么去看待这个现象?因为现象目前已经存在了,我们现在讨论就是这个现象。这个现象目前已经存在了,我们现在讨论就是这个现象到底合不合理。现在我不告诉您方队友,因为这个现象已经已然波及到了一个时代,你们强行要将艺人和作品的联系,他降低到一个无法到波不波及(表述不通顺,可理解为“不被波及”)的一个程度,我认为是没有讨论价值的,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其他的论证的话,我发现在后面的一个理论(应是“论述”)。
正方四辩:同学您好,在您方的立论中,您方认为“波及”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是只局限于封杀吗? 反方一辩:“波及”是指牵连影响。 正方四辩:对,不过题是与这个现(应是“现象”)的影响就在此,我们双方是可以达成一个共识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一个可控制的影响。那么接下来我问您一个问题,您认为作品团队在选取艺人时,他们会考量什么呢? 反方一辩:他们会考量这个艺人的商业价值,以及他背后的以及他个人的道德准则。 正方四辩:好,我截(应是“接”)一下,所以您方认同作品团队在选取艺人时是准备以艺人的流量来再次获利,对吧? 反方一辩:我方并不这么认为。 正方四辩:是或不是,谢谢。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四辩:不是,那么你方刚刚的论述就是说选取艺人的时候是为了进行一些经济考量,你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反方一辩:我方并没有单纯的说他只是进行一些经济考量。 正方四辩:同样到我接(应是“截”)一下,您方说了不只是,也就是说有这一方面的层次,所以作品团队当做好了接受艺人所带来收益的同时,他们就应该去做好准备,可能这个筹码他可能会带来损伤,这就是一个公平性,这是我方论证的合理性。此(应是“这”)方我想问你方一个问题,你方刚刚只强调作品,你认为作品和艺人没有关联性吗? 反方一辩:作品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但是作品及背后的价值仍不可被忽视。 正方四辩:好,那我问你一个问题,今天如果我们这么多人,他不喜欢一个艺人,因此抵制他作品,就你觉得这个行为如何?今天讨论的就是这个行为合不合理,而不是他现在已经是一个现象面(应是“现象”)的回答我,您觉得这个现象您一方会怎么去看待这个现象?因为现象目前已经存在了,我们现在讨论就是这个现象。这个现象目前已经存在了,我们现在讨论就是这个现象到底合不合理。现在我不告诉您方队友,因为这个现象已经已然波及到了一个时代,你们强行要将艺人和作品的联系,他降低到一个无法到波不波及(表述不通顺,可理解为“不被波及”)的一个程度,我认为是没有讨论价值的,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其他的论证的话,我发现在后面的一个理论(应是“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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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为:正方二辩 · 申论
大家晚上好。在刚刚对方提到的一点中,提到波及存在一个界定的地方,即波及意味着有负面影响。而刚刚反方四辩提到这种负面影响只存在于官方,这是错误的一点,因为负面影响不只存在于官方,更存在于普通百姓群众之中,其实还包括影片的受众,这是其一。
其次,我想说一部作品具有价值多元性,其主要价值在其他方面仍然有体现。而我方觉得当一个艺人失德之后,对他的作品往往是一种鞭策,有益于再创作,从而使得更好的作品出现。所以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首先,我方的观点中有一个艺人职业的特性,这一特性是艺人与作品之间的纽带,使得两者无法彼此独立。其次,艺人本身所包含的偶像效应对大众的影响在当今社会是一个必然现象,同理,失德艺人的行为也会借助此效应,对大众造成错误的价值观引导,特别是在当下社会追星群体不断低龄化的情况下,任何错误引导的危害更为严重。这也是我方为何多次表明要对失德艺人的作品进行波及的原因。
再者,我刚刚听到对方的一个观点,即波及等同于封杀作品,我方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我方认为并不同意对方的观点。对于不同程度失德的艺人,我国的法律及民众内心对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其惩罚方式也不同。在我方看来,这不仅是对文化市场及艺人行业更好的保护,也是符合行业健康发展需求、树立大众对失德艺人零容忍态度的重要契合点。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谢谢大家。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为:正方二辩 · 申论
大家晚上好。在刚刚对方提到的一点中,提到波及存在一个界定的地方,即波及意味着有负面影响。而刚刚反方四辩提到这种负面影响只存在于官方,这是错误的一点,因为负面影响不只存在于官方,更存在于普通百姓群众之中,其实还包括影片的受众,这是其一。
其次,我想说一部作品具有价值多元性,其主要价值在其他方面仍然有体现。而我方觉得当一个艺人失德之后,对他的作品往往是一种鞭策,有益于再创作,从而使得更好的作品出现。所以我方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首先,我方的观点中有一个艺人职业的特性,这一特性是艺人与作品之间的纽带,使得两者无法彼此独立。其次,艺人本身所包含的偶像效应对大众的影响在当今社会是一个必然现象,同理,失德艺人的行为也会借助此效应,对大众造成错误的价值观引导,特别是在当下社会追星群体不断低龄化的情况下,任何错误引导的危害更为严重。这也是我方为何多次表明要对失德艺人的作品进行波及的原因。
再者,我刚刚听到对方的一个观点,即波及等同于封杀作品,我方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我方认为并不同意对方的观点。对于不同程度失德的艺人,我国的法律及民众内心对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其惩罚方式也不同。在我方看来,这不仅是对文化市场及艺人行业更好的保护,也是符合行业健康发展需求、树立大众对失德艺人零容忍态度的重要契合点。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明确一下,我方的观点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这里的“失德”,它不仅包含违法行为;“作品”是指在道德层面无明显瑕疵的常规作品。
其次,我想反驳对方在阐述其观点时的说法。对方辩友认为艺人失德影响作品,社会价值导向应从作品出发,然后联想到艺人的行为。我们有两个层次的回应: 第一,引导正确价值观,应从日常教育做起,比如开设讲座等,教育人们是非对错。亦或者艺人出现失德行为后,我们从他的行为中反思自我。倘若一味地波及作品,只会使优秀作品的文化与积极元素流失。 第二,在谈及对作品的联想行为时,某位失德艺人可能会联想到他的合作家人、老师。以您方的观点来看,既然作品的存在会误导人们的行为,那么那些关联的人的存在是否也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呢?难道我们也应该让这些无辜的人远离他们参与的作品吗?
最后,我想通过以下论述再次深化我方观点: 一、既然失德波及作品的行为影响了众多相关人的心血,甚至让他们的努力付诸东流,不妨试想这样一个场景:一部大制作的电视剧,只因其中一人失德而使整个剧受到牵连,不仅要承担巨额的资金损失、大幅下降的播放量,甚至还要承受娱乐风波,这意味着大家投入的创意、心血和精力都要打了水漂。而这些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的付出,往往难以用其他形式弥补。因此,艺人失德波及作品的行为对那些无辜相关人士极其不公平,是不合理的。 二、优秀文化作品不应因一人不当行为遭受连累。以《西游记》为例,尽管六小龄童在杨洁追悼会上宣传自己的电影,这一行为饱受诟病,但这并不影响大众对《西游记》的认可。再看经典电视剧《家有儿女》,因多人多年后出现家暴、出轨问题而被爆出丑闻,但这也减少了观众的情感价值。倘若失德对失德艺人的作品进行波及,只会减少观众从优秀作品中汲取积极思想和正能量的机会,进而导致优秀文化流失。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明确一下,我方的观点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这里的“失德”,它不仅包含违法行为;“作品”是指在道德层面无明显瑕疵的常规作品。
其次,我想反驳对方在阐述其观点时的说法。对方辩友认为艺人失德影响作品,社会价值导向应从作品出发,然后联想到艺人的行为。我们有两个层次的回应: 第一,引导正确价值观,应从日常教育做起,比如开设讲座等,教育人们是非对错。亦或者艺人出现失德行为后,我们从他的行为中反思自我。倘若一味地波及作品,只会使优秀作品的文化与积极元素流失。 第二,在谈及对作品的联想行为时,某位失德艺人可能会联想到他的合作家人、老师。以您方的观点来看,既然作品的存在会误导人们的行为,那么那些关联的人的存在是否也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呢?难道我们也应该让这些无辜的人远离他们参与的作品吗?
最后,我想通过以下论述再次深化我方观点: 一、既然失德波及作品的行为影响了众多相关人的心血,甚至让他们的努力付诸东流,不妨试想这样一个场景:一部大制作的电视剧,只因其中一人失德而使整个剧受到牵连,不仅要承担巨额的资金损失、大幅下降的播放量,甚至还要承受娱乐风波,这意味着大家投入的创意、心血和精力都要打了水漂。而这些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的付出,往往难以用其他形式弥补。因此,艺人失德波及作品的行为对那些无辜相关人士极其不公平,是不合理的。 二、优秀文化作品不应因一人不当行为遭受连累。以《西游记》为例,尽管六小龄童在杨洁追悼会上宣传自己的电影,这一行为饱受诟病,但这并不影响大众对《西游记》的认可。再看经典电视剧《家有儿女》,因多人多年后出现家暴、出轨问题而被爆出丑闻,但这也减少了观众的情感价值。倘若失德对失德艺人的作品进行波及,只会减少观众从优秀作品中汲取积极思想和正能量的机会,进而导致优秀文化流失。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对辩
正方: 你好,对方辩友。当艺人的失德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其作品继续传播,会不会使不良思想扩散,进而对社会风气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呢?我方认为,既然有那些作品,我们就应该从作品中反思自我,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艺人作品全部禁掉。那我倒想问对方辩友,一部作品的完成,凝聚着导演、编剧、摄影师等众多工作人员多年的心血,难道只要因为一个艺人的失德就波及其他创作者,这合理吗?他们的努力就应该这样被抹杀掉吗?当您在考虑一小部分人的时候,您是否会想到这个作品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可能会使更多的人走上歧途,从而伤害到社会上更多的人呢?我方申论环节已经提到,我们可以通过教育的方式,让更多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而不是说一味地把那些作品禁掉。好了,我再问,那您方提出一些能补偿一个大剧组制作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的有效方法?在您回答之前,我想告诉您一个客观事实,就是现在很多艺人在拍一个戏之前,都要和剧组签订条约,如果这个艺人违反了条约,使得作品遭到波及的时候,艺人是会进行资产赔偿的。然后我想问对方的论点是艺人和作品的重要部分息息相关,影响作品的宣传推广及观众对于作品的接受度,这种情况下艺人失德,难道不应该波及作品吗?
反方: 先回应第一个问题,一个作品它产生,它是由创意以及剧本,还有各种各样的精神内涵构成的,它不是说一点金钱就可以弥补的。请重复一下刚刚的问题。问题是,当艺人和作品紧密相连,当人们看到作品的时候,难道不会对艺人产生一种联想吗?我刚在申论环节已经说了呀,您方把作品和人进行联想,那我们也可以联想到他的家人、朋友,让他们家人和朋友也连坐,这样可以吗?这样合适吗?首先在此基础上,我们说的是艺人,艺人与作品之间是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所以在此基础上,您和您的家人与这个艺人之间的关系是并不成立的。然后我想问的是,如果艺人失德,您是否会让行业其他艺人降低对自身道德的追求,使得整个行业受到更大波及呢?我们对艺人的惩戒方式有很多,对艺人惩戒的同时,让他从道歉到改过自新,已经可以让其他艺人信服,这些已经是很大的惩戒力度,足以让他们谨言慎行了,何必要波及作品呢?如果不区分他带来的名利,名利背后的不是价值吗?相当于您来说一个大人,他犯错之后,您还是要给他一定的价值吗?如果说,一幅作品有丰富的文化价值,您因此把它禁掉,然后一些后面的社会积极影响,您就弃之不顾了吗?这价值是多元性的,而不是这一部作品仅有的。而我们在此基础上,我们为什么不去培养更好的作品,去挑选更好的人员、演员,反而非要去追究一部作品的这些演员呢?我们并没有排斥其他作品,其他作品更好的作品的诞生也不是由一部作品被封禁、被波及就不会产生的,它们是没有关联性的。我方从整个市场来说,我们要规范的是人力市场,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作品,而不是像对方只说单纯的解释。创造出更好的作品,不需要波及作品也可以产生,谢谢。
辩题:“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对辩
正方: 你好,对方辩友。当艺人的失德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其作品继续传播,会不会使不良思想扩散,进而对社会风气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呢?我方认为,既然有那些作品,我们就应该从作品中反思自我,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艺人作品全部禁掉。那我倒想问对方辩友,一部作品的完成,凝聚着导演、编剧、摄影师等众多工作人员多年的心血,难道只要因为一个艺人的失德就波及其他创作者,这合理吗?他们的努力就应该这样被抹杀掉吗?当您在考虑一小部分人的时候,您是否会想到这个作品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可能会使更多的人走上歧途,从而伤害到社会上更多的人呢?我方申论环节已经提到,我们可以通过教育的方式,让更多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有明辨是非的能力,而不是说一味地把那些作品禁掉。好了,我再问,那您方提出一些能补偿一个大剧组制作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的有效方法?在您回答之前,我想告诉您一个客观事实,就是现在很多艺人在拍一个戏之前,都要和剧组签订条约,如果这个艺人违反了条约,使得作品遭到波及的时候,艺人是会进行资产赔偿的。然后我想问对方的论点是艺人和作品的重要部分息息相关,影响作品的宣传推广及观众对于作品的接受度,这种情况下艺人失德,难道不应该波及作品吗?
反方: 先回应第一个问题,一个作品它产生,它是由创意以及剧本,还有各种各样的精神内涵构成的,它不是说一点金钱就可以弥补的。请重复一下刚刚的问题。问题是,当艺人和作品紧密相连,当人们看到作品的时候,难道不会对艺人产生一种联想吗?我刚在申论环节已经说了呀,您方把作品和人进行联想,那我们也可以联想到他的家人、朋友,让他们家人和朋友也连坐,这样可以吗?这样合适吗?首先在此基础上,我们说的是艺人,艺人与作品之间是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所以在此基础上,您和您的家人与这个艺人之间的关系是并不成立的。然后我想问的是,如果艺人失德,您是否会让行业其他艺人降低对自身道德的追求,使得整个行业受到更大波及呢?我们对艺人的惩戒方式有很多,对艺人惩戒的同时,让他从道歉到改过自新,已经可以让其他艺人信服,这些已经是很大的惩戒力度,足以让他们谨言慎行了,何必要波及作品呢?如果不区分他带来的名利,名利背后的不是价值吗?相当于您来说一个大人,他犯错之后,您还是要给他一定的价值吗?如果说,一幅作品有丰富的文化价值,您因此把它禁掉,然后一些后面的社会积极影响,您就弃之不顾了吗?这价值是多元性的,而不是这一部作品仅有的。而我们在此基础上,我们为什么不去培养更好的作品,去挑选更好的人员、演员,反而非要去追究一部作品的这些演员呢?我们并没有排斥其他作品,其他作品更好的作品的诞生也不是由一部作品被封禁、被波及就不会产生的,它们是没有关联性的。我方从整个市场来说,我们要规范的是人力市场,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作品,而不是像对方只说单纯的解释。创造出更好的作品,不需要波及作品也可以产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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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为:正方三辩 · 盘问 · 反方四辩。
正方三辩: 当一个作品宣扬真善美的价值观,而失德艺人的行为与作品内涵背道而驰,这样表里不一的作品传播,难道不是对作品所传达的正向精神的亵渎吗?对方辩友也承认了作品中含有正向的价值观,那么这个作品的传播和艺人的失德,却不会让其他创作者觉得,我传达的价值观不重要,因为只要让作品光鲜,只要让作品有流量就可以了,这就成功了。我觉得,他们没有说让作品光鲜,让作品有流量,可是如果用失德艺人来波及作品,你的作品被牵连抵制封杀,难道这是更好的一种结果吗?这是对艺人的惩罚,更是对其他艺人的一种保护。
那我再问你,艺术它是多元的,是有价值的,但是它能够脱离道德而存在吗?我们不否认艺术它是具有多元的价值的,是的,艺术创作是有引领风尚的社会责任的,这点您方认同吗?认同。那失德艺人肯定是违背了这样的责任,如果他的作品进行正常的传播,是否意味着艺术创作就可以忽视道德责任呢?并且您方这样的不波及,会让失德艺人更加跋扈,那市场的秩序有何可言呢?
我方对失德艺人的惩处已经明确提出来了,不一定要波及作品来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可是您方四辩所说的只要道歉,只要认错,那难道不是在告诉其他艺人,你的犯错成本很低,不需要波及作品,那你怎么样犯这种错误都可以吗?我方不认为让人且并且众多遵守道德的那些艺人兢兢业业,他们创作出的优秀作品,但是却因为市场被失德艺人那样的黑红而占据,他们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获得足够的关注的时候,您方如何保证市场对守德艺人的公平性呢?我方认为真正优秀的作品,他的流量不应该被黑红的获得流量作品而夺取,他本身的优秀就会使更多的人去看到。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为:正方三辩 · 盘问 · 反方四辩。
正方三辩: 当一个作品宣扬真善美的价值观,而失德艺人的行为与作品内涵背道而驰,这样表里不一的作品传播,难道不是对作品所传达的正向精神的亵渎吗?对方辩友也承认了作品中含有正向的价值观,那么这个作品的传播和艺人的失德,却不会让其他创作者觉得,我传达的价值观不重要,因为只要让作品光鲜,只要让作品有流量就可以了,这就成功了。我觉得,他们没有说让作品光鲜,让作品有流量,可是如果用失德艺人来波及作品,你的作品被牵连抵制封杀,难道这是更好的一种结果吗?这是对艺人的惩罚,更是对其他艺人的一种保护。
那我再问你,艺术它是多元的,是有价值的,但是它能够脱离道德而存在吗?我们不否认艺术它是具有多元的价值的,是的,艺术创作是有引领风尚的社会责任的,这点您方认同吗?认同。那失德艺人肯定是违背了这样的责任,如果他的作品进行正常的传播,是否意味着艺术创作就可以忽视道德责任呢?并且您方这样的不波及,会让失德艺人更加跋扈,那市场的秩序有何可言呢?
我方对失德艺人的惩处已经明确提出来了,不一定要波及作品来作为一种惩罚方式。可是您方四辩所说的只要道歉,只要认错,那难道不是在告诉其他艺人,你的犯错成本很低,不需要波及作品,那你怎么样犯这种错误都可以吗?我方不认为让人且并且众多遵守道德的那些艺人兢兢业业,他们创作出的优秀作品,但是却因为市场被失德艺人那样的黑红而占据,他们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获得足够的关注的时候,您方如何保证市场对守德艺人的公平性呢?我方认为真正优秀的作品,他的流量不应该被黑红的获得流量作品而夺取,他本身的优秀就会使更多的人去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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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四辩:
反方三辩:辩友您好,我想问一下,刚才您阐述的论点中提到艺人跟作品是紧密相连的事,是吗? 正方四辩:是的,艺人和作品有一种微妙的关系。 反方三辩:但您方得向我论证为什么会有这样紧密相连的关系。您方在尚未证实艺人和作品之间紧密相连的情况下,就告诉我,如果艺人失德,那他的作品也是失德的,这样失德的作品再继续传播,对青少年、对于社会有不好的影响,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四辩:首先回答上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会说艺人和作品是相互联系的呢?因为艺人和作品正如我们二辩所说,是一个创作与被创作的关系,艺人在其中投入的成本是能被人看到的。 反方三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宋东野的歌为什么现在还能在各大网络平台流传,还能在广告平台上出现呢?他的波及并不止于此。您方想说的是这个作品依然失德,作品也是失德的,但是现在这个歌依然很多在网络上流传。 反方三辩:再说刚才有一个论点,在现在制作这些影视节目之前,我们要对艺人进行签署一些协定,如果说出现了涉及的问题要赔偿,但是您方对于这个赔偿的金额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数据吗? 正方四辩:先回答您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您方并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数据,那我怎么知道您的赔偿能弥补我的损失呢? 反方三辩:那我再问下一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您方想说的就是,如果说艺人失德,波及到他的作品,对于行业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那么我说好的作品它并不需要因为艺人失德才能成长,您同意吗?这其中有一种微妙的联系,不一定是百分百。所以说您方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 反方三辩:还有第四个点,艺人失德,艺人也是人,为什么要剥夺其被原谅的权利呢?因为艺人失德了呀,所以必然只有惩罚而没有被原谅的权利吗?这是很现实的现象,那这不可以原谅他了吗? 正方四辩:嗯,那你要看他是否改正啊,他悔过了吗?
辩题:“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四辩:
反方三辩:辩友您好,我想问一下,刚才您阐述的论点中提到艺人跟作品是紧密相连的事,是吗? 正方四辩:是的,艺人和作品有一种微妙的关系。 反方三辩:但您方得向我论证为什么会有这样紧密相连的关系。您方在尚未证实艺人和作品之间紧密相连的情况下,就告诉我,如果艺人失德,那他的作品也是失德的,这样失德的作品再继续传播,对青少年、对于社会有不好的影响,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四辩:首先回答上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会说艺人和作品是相互联系的呢?因为艺人和作品正如我们二辩所说,是一个创作与被创作的关系,艺人在其中投入的成本是能被人看到的。 反方三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宋东野的歌为什么现在还能在各大网络平台流传,还能在广告平台上出现呢?他的波及并不止于此。您方想说的是这个作品依然失德,作品也是失德的,但是现在这个歌依然很多在网络上流传。 反方三辩:再说刚才有一个论点,在现在制作这些影视节目之前,我们要对艺人进行签署一些协定,如果说出现了涉及的问题要赔偿,但是您方对于这个赔偿的金额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数据吗? 正方四辩:先回答您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您方并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数据,那我怎么知道您的赔偿能弥补我的损失呢? 反方三辩:那我再问下一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您方想说的就是,如果说艺人失德,波及到他的作品,对于行业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那么我说好的作品它并不需要因为艺人失德才能成长,您同意吗?这其中有一种微妙的联系,不一定是百分百。所以说您方这一点是站不住脚的。 反方三辩:还有第四个点,艺人失德,艺人也是人,为什么要剥夺其被原谅的权利呢?因为艺人失德了呀,所以必然只有惩罚而没有被原谅的权利吗?这是很现实的现象,那这不可以原谅他了吗? 正方四辩:嗯,那你要看他是否改正啊,他悔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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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结束,双方各有选择发动奇袭的机会,发动者需向我请示。
下面进入战术暂停环节,时长3分钟,双方可在此期间进行讨论。
Sorry,时间到,本环节结束。双方有一次选择奇袭的机会,若要使用,请向主席请示。主席在结辩之后(此处表述有些混乱,但按原文处理),本环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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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不是立论、质询、对辩或驳论内容,只是关于环节流程的描述,没有涉及到辩题相关的观点逻辑结构分析内容,无法按照要求进行输出。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对方辩友的论证存在矛盾。你们说优秀的作品不会被黑红的流量掩盖,却又说波及可以轻易影响优秀作品的内核。
其次,我方从未论证艺人失德就代表作品失德,我方肯定作品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我可以和您方一辩、四辩达成共识,您方提到团队的付出有诸多心血,这一点我方承认。
但是,请您方明确,作品是一个整体,艺人是传播的关键要素。艺人失德会引发负面舆论,负面舆论必然会裹挟作品,大众很难将作品和艺人切割看待,这是市场和大众情感的必然反应,这种牺牲是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行业健康发展。
再者,我方四辩说,做好收益的准备就要有做好损失的准备,而您方却只接受受益,不接受损失,这不是双标吗?
此外,我们这样的行为也是在警示创作团队和幕后工作人员,他们在选人的时候应该考量艺人的品格,这一手段促使各方重视艺人的品德,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创作环境。
最后,集体的心血不能成为罔顾社会道德底线的理由。按照您方的逻辑,是不是无论艺人做出吸毒、家暴、强奸等令人发指的劣迹行径,作品都能在大众视野里招摇过市?这难道不是在公然纵容不良行为吗?如此一来,社会道德底线岌岌可危,我相信这是我们正反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局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对方辩友的论证存在矛盾。你们说优秀的作品不会被黑红的流量掩盖,却又说波及可以轻易影响优秀作品的内核。
其次,我方从未论证艺人失德就代表作品失德,我方肯定作品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我可以和您方一辩、四辩达成共识,您方提到团队的付出有诸多心血,这一点我方承认。
但是,请您方明确,作品是一个整体,艺人是传播的关键要素。艺人失德会引发负面舆论,负面舆论必然会裹挟作品,大众很难将作品和艺人切割看待,这是市场和大众情感的必然反应,这种牺牲是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行业健康发展。
再者,我方四辩说,做好收益的准备就要有做好损失的准备,而您方却只接受受益,不接受损失,这不是双标吗?
此外,我们这样的行为也是在警示创作团队和幕后工作人员,他们在选人的时候应该考量艺人的品格,这一手段促使各方重视艺人的品德,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创作环境。
最后,集体的心血不能成为罔顾社会道德底线的理由。按照您方的逻辑,是不是无论艺人做出吸毒、家暴、强奸等令人发指的劣迹行径,作品都能在大众视野里招摇过市?这难道不是在公然纵容不良行为吗?如此一来,社会道德底线岌岌可危,我相信这是我们正反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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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反方三辩的盘问小结环节,时间为2分钟。
我刚才想说一个点,就是如果一个有失德行为之人,他犯了错、犯了罪,就应该承受相应的后果。但仅仅波及作品,这一点值得探讨。
我想问对方,回应一下我方三辩的观点:吴亦凡因为犯罪被判处了刑罚,这个时候他的作品是否流传,大家真的会在意吗?他真的会影响社会健康吗?其实他所承担的法律处罚已经足以让人满意。
首先,作品方在和艺人签合同前要考察艺人的品德。但是《全城热恋》这首歌,是多人一起演唱的,其中有个人叫房祖名,他犯了罪。但对方辩友,你们在选人时就能保证完全符合道德标准吗?同时也请给我一个具体的条例和依据,请告诉我关于他的赔偿以及他所失德的这种价值衡量问题。
第二,只要波及作品,就认为是合理的,不波及作品就是助长失德之风,然后就是打压其他人的积极性,这一点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好的作品并不需要通过打压其他作品才能成长,这样恰恰会使我们的创作环境受到打压。
第三,关于市场的选择。如果今天波及作品的手段是封杀或者限流,这恰恰没有尊重市场的选择。比如说现在还有人会去关注吴亦凡吗?那你现在把吴亦凡封杀掉的话,怎么就尊重市场选择了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一点,比如说像景甜进行了违法代言,她被判处了700万的罚款,并且三年之内不允许代言,但这并没有波及到她的作品。
我方想说的是,要惩处失德艺人,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并不只是剥夺他的作品。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下面进入反方三辩的盘问小结环节,时间为2分钟。
我刚才想说一个点,就是如果一个有失德行为之人,他犯了错、犯了罪,就应该承受相应的后果。但仅仅波及作品,这一点值得探讨。
我想问对方,回应一下我方三辩的观点:吴亦凡因为犯罪被判处了刑罚,这个时候他的作品是否流传,大家真的会在意吗?他真的会影响社会健康吗?其实他所承担的法律处罚已经足以让人满意。
首先,作品方在和艺人签合同前要考察艺人的品德。但是《全城热恋》这首歌,是多人一起演唱的,其中有个人叫房祖名,他犯了罪。但对方辩友,你们在选人时就能保证完全符合道德标准吗?同时也请给我一个具体的条例和依据,请告诉我关于他的赔偿以及他所失德的这种价值衡量问题。
第二,只要波及作品,就认为是合理的,不波及作品就是助长失德之风,然后就是打压其他人的积极性,这一点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好的作品并不需要通过打压其他作品才能成长,这样恰恰会使我们的创作环境受到打压。
第三,关于市场的选择。如果今天波及作品的手段是封杀或者限流,这恰恰没有尊重市场的选择。比如说现在还有人会去关注吴亦凡吗?那你现在把吴亦凡封杀掉的话,怎么就尊重市场选择了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一点,比如说像景甜进行了违法代言,她被判处了700万的罚款,并且三年之内不允许代言,但这并没有波及到她的作品。
我方想说的是,要惩处失德艺人,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并不只是剥夺他的作品。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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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本未体现防御内容)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奇袭 - 申论
正方: 首先,刚才对方三辩提出对艺人的惩罚并不仅限于波及作品,还可以有其他后果,但波及作品本身不就是一种后果吗? 另外,对方多次说到可以通过日常的教育来达到教育孩子的意义。但是,在日常中看到一些失德艺人,甚至犯下严重错误、违法犯罪的艺人所播出的电影,当了解到他的失德经过时,看到这个人还能让其作品在市面上广为流传,难道不会让人产生一种即使做出这种行为也不会承担很严重后果的想法吗? 再者,对方陈述到这会波及作品,就会波及到家人,我想说违法犯罪还会波及三代,这难道不是一种波及吗? 对方还说到这会对波及作品,会对幕后人员、投资、品牌方等无辜人员造成影响,但是我想说,当初选择这个艺人本身不就是一种投资吗?既然是投资,就有涨有跌、有收益就应该承担损失,不然不就是一种双标吗? 我方三辩提出过,具有好的价值观的作品,当其中饰演主角的艺人失德后,难道不会给观众一种欺骗感?并且这会对作品造成一种涂污,难道不是吗? 另外,我想再次强调,我方从未说过艺人失德,作品就会失德这样的话。 其次,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符合当下时代行业健康发展需求的,所以这是合理的。 谢谢大家。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奇袭 - 申论
正方: 首先,刚才对方三辩提出对艺人的惩罚并不仅限于波及作品,还可以有其他后果,但波及作品本身不就是一种后果吗? 另外,对方多次说到可以通过日常的教育来达到教育孩子的意义。但是,在日常中看到一些失德艺人,甚至犯下严重错误、违法犯罪的艺人所播出的电影,当了解到他的失德经过时,看到这个人还能让其作品在市面上广为流传,难道不会让人产生一种即使做出这种行为也不会承担很严重后果的想法吗? 再者,对方陈述到这会波及作品,就会波及到家人,我想说违法犯罪还会波及三代,这难道不是一种波及吗? 对方还说到这会对波及作品,会对幕后人员、投资、品牌方等无辜人员造成影响,但是我想说,当初选择这个艺人本身不就是一种投资吗?既然是投资,就有涨有跌、有收益就应该承担损失,不然不就是一种双标吗? 我方三辩提出过,具有好的价值观的作品,当其中饰演主角的艺人失德后,难道不会给观众一种欺骗感?并且这会对作品造成一种涂污,难道不是吗? 另外,我想再次强调,我方从未说过艺人失德,作品就会失德这样的话。 其次,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符合当下时代行业健康发展需求的,所以这是合理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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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从多个方面来看,无论是从惩罚后果、大众认知、波及效应的合理性,还是作品本身的角度,以及行业健康发展需求等方面都能得到论证。
辩题:“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大量观众对失德艺人参演的作品产生了强烈的反感和抵触,但是平台却仍然力推这些作品,这是不是在无视观众的情感和意愿呢?将观众的喜好和感受置于不顾呢?如果是力推的话,这还算是平台去做作品进行波及吗?这恰恰说明这是一个不合理的现象。
我方还想再问一下对方辩友,刚才说的违法波及三代,虽然有这样的现象,但是对于被波及的个人来说,不也是不合理的现象吗?存在不一定合理,那你方说违法波及三代是不合理的现象,这是我国法律规定吗?你这是在质问法律吗?
我们现在的大环境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我们今天不是在讨论已经存在的事实,而是在讨论它合不合理。
还有,对方辩友提到一个作品具有引领风尚的功能,那么是不是要看作品是否具有道德观念,而不是看艺人的表现呢?也就是说只要有道德风尚,作品就应该被传播,是这个意思吧?
如果说一个违法劣迹的艺人,他在一个道德观很高的作品里头,您方在看的时候不会产生一种割裂感吗?不会让人感觉到是很违背道德崇尚的一件事情吗?确实有这样的例子,比如《北京欢迎你》已经举过这个例子了。
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不能再用的。所以波及这个行为并不只是取决于官方的封杀。
在此基础上,我想问如果一个艺人,他从监狱出来之后,你要让他继续演戏吗?
反方:对方辩友,首先让他继续演戏的话,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一个作品,不是说让他继续不演戏的问题。
再有,您方说我方是双标,那么难道艺人出现失德问题,就要让无辜的人去承担这个损失吗?
我方也说过了,这个损失是必要的,您方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其次,您方认为艺人可以被原谅,那请问那些严重违法犯罪、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可以简单原谅就可以消除的吗?我方并没有这么说。
刚才您方说了,这样的一个损失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我们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比如如果犯了罪,让这个艺人去坐牢、交罚款,但是这样可以让无辜的人不受到这个损失,为什么今天就非要让无辜的人受这个损失呢?
我们讨论的是作品,那如果不算官方方面,算观众的话,观众看的时候难道心里不会难受吗?难道大家都是十几二十岁的小孩,不知道作品背后这个演员的问题吗?
我们刚才说了,如果说青少年我们有一个引导的方法,如果说官方观众有个割裂感,但我们也承认,那难道因为有割裂,我们就要把它封杀了,或者把它抵制了吗?这显然并不是的。
我给您举一个例子,比如《家有儿女》的男主角高亚麟(此处原表述有误,应为高亚麟),他被传出婚内出轨和家暴,但是因为《家有儿女》这个作品实在太经典了,大家已经有了一种非常好的情感价值,所以如果这个时候要封杀掉这种美好的记忆,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对方现在还在关注这个问题的话,可以看到这已经对作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了,是负面影响,而不是说我方对于波及的定义是一方的打死,不是封杀,而是对于观众产生负面的影响。
另外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说在一些涉及违法事的情况下,法律是否有相关依据支持对失德艺人的作品进行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呢?您方请回答,有或没有。
正方:您刚才说的那个例子,这恰好证明了我方观点,您刚才不是说作品和作者有紧密联系吗?现在您方自己把自己推翻了,没有紧密联系。
刚才那个问题我没有听清,麻烦您再复述一遍,或者问下一个问题。
我的意思是其实并不是您所讲的那样,而是说这个演员违背了自己剧中的形象,从而对作品本身产生了一定影响,而不是说把作品和演员分开了。
另外,国家是否有对于违法失德艺人的作品进行限制或者处理的法律,您方只需要回答有或没有。
反方:当然有啊,但是存在它不一定合理啊,您方这样论证吗?那您知道这不是一成不变的吗?您方觉得如果从法律角度不合理的话,您方是不是在质疑国家的行为,国家也是在变的呀,我们曾经一度还要改革开放呢,那你不能因为说国家现在做这个事情,那么就说它就一定是正确的呀。请您论证国家做出这个措施的不合理之处。
不合理之处就是我方论点一和论点二,先说了,它使得首先这已经偏了,然后其次我再重申一下,为什么它是不合理的。
一,它让无辜的人承担损失,因为作品是大家一起做的;第二个就是作品有很多的价值体现,无论是历史价值,还是人文价值,还是研究价值;第三个点就是有其他手段而非波及作品。
正方:回答一下您方的问题,首先您刚刚说是无辜的人,作为一个没有流量的人,我有自己的权利,我前面已经说过很多遍了,你们要说接受利益的同时,就要准备好可能会有损害的风险,您方这只谈风险不谈利益,这不是一件很双标的事情吗?已经说了第三遍了,为什么不听呢?
第二点,我方您方一直说我方的事情不合理,说有更好的方法,我方想用别的方法,说波及作品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并不代表我们不采用其他的方式,我们其他的方式也是从其他方面进行,而波及作品只是其中的一种方案。
比如说不让他的肖像权在作品中继续有所产生,继续有所获益等等。
是的,您方也有其他选择,但是这样的话,您相当于忽略了它的价值。
为什么说他是无辜的人,比如一个18岁的小演员,他有选择吗?他并没有,这是他未来的衣食住行的有所寄托,他的希望全都压在这部作品上了,他是靠一点点的去成长,难道因为一个失德艺人就把他封杀掉了吗?
首先对方一直在谈到价值,那我想问的是,如果你真的对于这部作品有感情价值的话,会因为只是不在公众平台就消失吗?我们的封杀最多只是做到不在公共平台播放,作品的文化内核、情绪价值并不会消失。
辩题:“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大量观众对失德艺人参演的作品产生了强烈的反感和抵触,但是平台却仍然力推这些作品,这是不是在无视观众的情感和意愿呢?将观众的喜好和感受置于不顾呢?如果是力推的话,这还算是平台去做作品进行波及吗?这恰恰说明这是一个不合理的现象。
我方还想再问一下对方辩友,刚才说的违法波及三代,虽然有这样的现象,但是对于被波及的个人来说,不也是不合理的现象吗?存在不一定合理,那你方说违法波及三代是不合理的现象,这是我国法律规定吗?你这是在质问法律吗?
我们现在的大环境是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我们今天不是在讨论已经存在的事实,而是在讨论它合不合理。
还有,对方辩友提到一个作品具有引领风尚的功能,那么是不是要看作品是否具有道德观念,而不是看艺人的表现呢?也就是说只要有道德风尚,作品就应该被传播,是这个意思吧?
如果说一个违法劣迹的艺人,他在一个道德观很高的作品里头,您方在看的时候不会产生一种割裂感吗?不会让人感觉到是很违背道德崇尚的一件事情吗?确实有这样的例子,比如《北京欢迎你》已经举过这个例子了。
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是不能再用的。所以波及这个行为并不只是取决于官方的封杀。
在此基础上,我想问如果一个艺人,他从监狱出来之后,你要让他继续演戏吗?
反方:对方辩友,首先让他继续演戏的话,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一个作品,不是说让他继续不演戏的问题。
再有,您方说我方是双标,那么难道艺人出现失德问题,就要让无辜的人去承担这个损失吗?
我方也说过了,这个损失是必要的,您方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其次,您方认为艺人可以被原谅,那请问那些严重违法犯罪、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可以简单原谅就可以消除的吗?我方并没有这么说。
刚才您方说了,这样的一个损失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我们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比如如果犯了罪,让这个艺人去坐牢、交罚款,但是这样可以让无辜的人不受到这个损失,为什么今天就非要让无辜的人受这个损失呢?
我们讨论的是作品,那如果不算官方方面,算观众的话,观众看的时候难道心里不会难受吗?难道大家都是十几二十岁的小孩,不知道作品背后这个演员的问题吗?
我们刚才说了,如果说青少年我们有一个引导的方法,如果说官方观众有个割裂感,但我们也承认,那难道因为有割裂,我们就要把它封杀了,或者把它抵制了吗?这显然并不是的。
我给您举一个例子,比如《家有儿女》的男主角高亚麟(此处原表述有误,应为高亚麟),他被传出婚内出轨和家暴,但是因为《家有儿女》这个作品实在太经典了,大家已经有了一种非常好的情感价值,所以如果这个时候要封杀掉这种美好的记忆,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对方现在还在关注这个问题的话,可以看到这已经对作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了,是负面影响,而不是说我方对于波及的定义是一方的打死,不是封杀,而是对于观众产生负面的影响。
另外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如果说在一些涉及违法事的情况下,法律是否有相关依据支持对失德艺人的作品进行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呢?您方请回答,有或没有。
正方:您刚才说的那个例子,这恰好证明了我方观点,您刚才不是说作品和作者有紧密联系吗?现在您方自己把自己推翻了,没有紧密联系。
刚才那个问题我没有听清,麻烦您再复述一遍,或者问下一个问题。
我的意思是其实并不是您所讲的那样,而是说这个演员违背了自己剧中的形象,从而对作品本身产生了一定影响,而不是说把作品和演员分开了。
另外,国家是否有对于违法失德艺人的作品进行限制或者处理的法律,您方只需要回答有或没有。
反方:当然有啊,但是存在它不一定合理啊,您方这样论证吗?那您知道这不是一成不变的吗?您方觉得如果从法律角度不合理的话,您方是不是在质疑国家的行为,国家也是在变的呀,我们曾经一度还要改革开放呢,那你不能因为说国家现在做这个事情,那么就说它就一定是正确的呀。请您论证国家做出这个措施的不合理之处。
不合理之处就是我方论点一和论点二,先说了,它使得首先这已经偏了,然后其次我再重申一下,为什么它是不合理的。
一,它让无辜的人承担损失,因为作品是大家一起做的;第二个就是作品有很多的价值体现,无论是历史价值,还是人文价值,还是研究价值;第三个点就是有其他手段而非波及作品。
正方:回答一下您方的问题,首先您刚刚说是无辜的人,作为一个没有流量的人,我有自己的权利,我前面已经说过很多遍了,你们要说接受利益的同时,就要准备好可能会有损害的风险,您方这只谈风险不谈利益,这不是一件很双标的事情吗?已经说了第三遍了,为什么不听呢?
第二点,我方您方一直说我方的事情不合理,说有更好的方法,我方想用别的方法,说波及作品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并不代表我们不采用其他的方式,我们其他的方式也是从其他方面进行,而波及作品只是其中的一种方案。
比如说不让他的肖像权在作品中继续有所产生,继续有所获益等等。
是的,您方也有其他选择,但是这样的话,您相当于忽略了它的价值。
为什么说他是无辜的人,比如一个18岁的小演员,他有选择吗?他并没有,这是他未来的衣食住行的有所寄托,他的希望全都压在这部作品上了,他是靠一点点的去成长,难道因为一个失德艺人就把他封杀掉了吗?
首先对方一直在谈到价值,那我想问的是,如果你真的对于这部作品有感情价值的话,会因为只是不在公众平台就消失吗?我们的封杀最多只是做到不在公共平台播放,作品的文化内核、情绪价值并不会消失。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们先来捋一捋现在战场上的交锋点。
首先,我们一直在对“波及”的定义进行讨论。对方辩友给出的定义是失德艺人,这里我们要先说明一下失德的程度。对方提到违法等情况,可您方后续并没有给出我们具体的数据。而且您方一直在谈论一些十恶不赦的失德艺人,像违法犯罪、吸毒等,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艺人到底占据多少比例呢?您方并没有给出。
然后,包括我们后面提到的,您方认为一些被斥责的艺人,他们的绯闻行为对票房产生影响就认为是波及。可是我想说,大众的道德标准是具有不稳定性的,如果一些媒体或者恶意竞争对手利用信息差引导舆论导向,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这种判断标准是否有失偏颇呢?
我们不否认作品与艺人的关联性。但是,我们想说,作品发行出来后,才有观众来解读,观众的解读权不仅仅只归作者所有。这也回到了我们的二论,优秀的作品不应该被波及,而略有瑕疵的作品也让观众有反思的价值。
对方辩友还提到我们会有错误的价值观引导,那么我想试问一下,作品中是否真的本身就具有不良的价值观呢?对方辩友还提及了一些金钱补偿,我想说金钱补偿它只是最低限度的补偿。我们在一辩陈述中已经明确指出了,一个作品,它不应仅被视为失德艺人个人道德的附属物,它是所有工作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仅仅因为某位艺人的失德行为对整个作品进行抵制或封禁,所有人的努力就会付诸东流。他们面临着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种双重损失难道是金钱可以衡量的吗?
对方三辩还跟我提出了“黑红”,我想说“黑红”流量确实会使观众更多关注这个失德艺人,但他们关注的是失德艺人本身,即使他们会多多关注该艺人的作品,但我们知道当今时代,每个人的热度都是很快散尽的,这股热度散尽之后,观众会回归作品本身,好的作品会留存,不好的作品自然会被淘汰。
对方辩友还跟我谈论割裂感,其实大家不知道有没有看到一个评论,当前网络平台很多观众建议把失德艺人所犯事项写在他们出演的作品中,放在片头循环播放,我想这也是大众的一种选择。一个作品,它是承载着多元的价值的,这些价值不应被掺杂,因为艺人的失德行为而轻易被否定。作品本身蕴含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即使是一些未被普遍认可的作品,它们也具有研究价值,接受当前创作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助于相关行业的反思与进步。
对于失德艺人,我们从来不维护,我们必须给予他们相应的惩处,但不应将责任转嫁于其作品。我们应以理性与客观态度审视作品之间的价值关系,这种作品的多元价值。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们先来捋一捋现在战场上的交锋点。
首先,我们一直在对“波及”的定义进行讨论。对方辩友给出的定义是失德艺人,这里我们要先说明一下失德的程度。对方提到违法等情况,可您方后续并没有给出我们具体的数据。而且您方一直在谈论一些十恶不赦的失德艺人,像违法犯罪、吸毒等,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艺人到底占据多少比例呢?您方并没有给出。
然后,包括我们后面提到的,您方认为一些被斥责的艺人,他们的绯闻行为对票房产生影响就认为是波及。可是我想说,大众的道德标准是具有不稳定性的,如果一些媒体或者恶意竞争对手利用信息差引导舆论导向,夸大事实或无中生有,这种判断标准是否有失偏颇呢?
我们不否认作品与艺人的关联性。但是,我们想说,作品发行出来后,才有观众来解读,观众的解读权不仅仅只归作者所有。这也回到了我们的二论,优秀的作品不应该被波及,而略有瑕疵的作品也让观众有反思的价值。
对方辩友还提到我们会有错误的价值观引导,那么我想试问一下,作品中是否真的本身就具有不良的价值观呢?对方辩友还提及了一些金钱补偿,我想说金钱补偿它只是最低限度的补偿。我们在一辩陈述中已经明确指出了,一个作品,它不应仅被视为失德艺人个人道德的附属物,它是所有工作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仅仅因为某位艺人的失德行为对整个作品进行抵制或封禁,所有人的努力就会付诸东流。他们面临着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种双重损失难道是金钱可以衡量的吗?
对方三辩还跟我提出了“黑红”,我想说“黑红”流量确实会使观众更多关注这个失德艺人,但他们关注的是失德艺人本身,即使他们会多多关注该艺人的作品,但我们知道当今时代,每个人的热度都是很快散尽的,这股热度散尽之后,观众会回归作品本身,好的作品会留存,不好的作品自然会被淘汰。
对方辩友还跟我谈论割裂感,其实大家不知道有没有看到一个评论,当前网络平台很多观众建议把失德艺人所犯事项写在他们出演的作品中,放在片头循环播放,我想这也是大众的一种选择。一个作品,它是承载着多元的价值的,这些价值不应被掺杂,因为艺人的失德行为而轻易被否定。作品本身蕴含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即使是一些未被普遍认可的作品,它们也具有研究价值,接受当前创作过程中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助于相关行业的反思与进步。
对于失德艺人,我们从来不维护,我们必须给予他们相应的惩处,但不应将责任转嫁于其作品。我们应以理性与客观态度审视作品之间的价值关系,这种作品的多元价值。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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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失德不应波及作品,因为对方缺乏数据支撑、大众道德标准不稳定、作品有多元价值、不应让工作人员努力付诸东流、“黑红”流量是暂时的等原因,所以我方坚持认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非常不理解对方的一个问题,对方一直谈论违法和失德究竟占比多少,您方是要将错误进行量化,但错误的事情就是错误的,我们所有人摒弃错误是很基本的事情。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一个事情,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我们应批判的根源在于艺人本身,而非作品受到波及的过程和结果。对方辩手一直在强调作品,也一直在强调波及作品这个行为就失偏颇,但真正出问题的是那些违背道德底线的艺人,他们享受着公众的关注和丰厚回报,却同时有吸毒、出轨、偷税漏税等行为,辜负大众的信任。我们不能因为艺人的错误开端,否定因艺人失德波及作品的合理性。
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来看,让失德艺人的作品受到影响完全符合市场的需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用自己的选择来决定市场的走向。当艺人出现严重失德行为时,观众出于对道德的坚守和对价值观的维护,会自发抵制作品。例如某艺人偷税漏税被曝光之后,参演的作品播放量大幅度下滑。这种市场的调控像一只无形的手,淘汰了那些与大众价值观相悖的内容和相关人员,促使整个文化市场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当每个人对艺人失德及其作品采取抵制态度的时候,这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更是社会有秩序性的体现。社会有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文艺领域也不例外。我们通过抵制失德艺人的作品,向社会传达明确的信号,即违背道德的行为是不能被容忍的,这种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道德准则,让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更加稳固。
综上所述,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既能警醒艺人谨言慎行,减少失德之举的发生,又符合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还关注社会风气的引导、文化市场的规范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坚持抵制失德艺人,让有违道德的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您方一直认为波及是对作品的伤害,然而这种波及其实是对作品整体的一种保护。我们所有人都认为有些东西是不容玷污的,我们不希望那些假丑恶的形象去玷污作品。我方承认作品确实具有崇高的价值。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让那些人去玷污作品,我们要净化作品的创作环境。作品包含很多的景致,或许在波及的时候,有些星星变得不见踪影,但在这个星空下有那么多星星,世界上从来不缺乏好的作品。我们只希望净化产业上游,让好作品的创作环境更加舒适,让更多有才华、有品德的艺人有机会创造出更高质量的作品,让我们看到、感受到这个世界的光明与善,从而推动文艺创新、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
谢谢大家。
辩题为:“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非常不理解对方的一个问题,对方一直谈论违法和失德究竟占比多少,您方是要将错误进行量化,但错误的事情就是错误的,我们所有人摒弃错误是很基本的事情。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一个事情,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我们应批判的根源在于艺人本身,而非作品受到波及的过程和结果。对方辩手一直在强调作品,也一直在强调波及作品这个行为就失偏颇,但真正出问题的是那些违背道德底线的艺人,他们享受着公众的关注和丰厚回报,却同时有吸毒、出轨、偷税漏税等行为,辜负大众的信任。我们不能因为艺人的错误开端,否定因艺人失德波及作品的合理性。
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来看,让失德艺人的作品受到影响完全符合市场的需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者用自己的选择来决定市场的走向。当艺人出现严重失德行为时,观众出于对道德的坚守和对价值观的维护,会自发抵制作品。例如某艺人偷税漏税被曝光之后,参演的作品播放量大幅度下滑。这种市场的调控像一只无形的手,淘汰了那些与大众价值观相悖的内容和相关人员,促使整个文化市场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当每个人对艺人失德及其作品采取抵制态度的时候,这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更是社会有秩序性的体现。社会有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文艺领域也不例外。我们通过抵制失德艺人的作品,向社会传达明确的信号,即违背道德的行为是不能被容忍的,这种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道德准则,让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更加稳固。
综上所述,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既能警醒艺人谨言慎行,减少失德之举的发生,又符合市场和社会的需求,还关注社会风气的引导、文化市场的规范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坚持抵制失德艺人,让有违道德的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您方一直认为波及是对作品的伤害,然而这种波及其实是对作品整体的一种保护。我们所有人都认为有些东西是不容玷污的,我们不希望那些假丑恶的形象去玷污作品。我方承认作品确实具有崇高的价值。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让那些人去玷污作品,我们要净化作品的创作环境。作品包含很多的景致,或许在波及的时候,有些星星变得不见踪影,但在这个星空下有那么多星星,世界上从来不缺乏好的作品。我们只希望净化产业上游,让好作品的创作环境更加舒适,让更多有才华、有品德的艺人有机会创造出更高质量的作品,让我们看到、感受到这个世界的光明与善,从而推动文艺创新、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既能警醒艺人、符合市场和社会需求,又有助于维护社会风气、规范文化市场以及青少年健康成长,还能保护作品创作环境,推动文艺创新和文化艺术繁荣发展,所以“艺人失德,波及作品”是合理的。
辩题:“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评委点评
以下为评委点评内容:
南农学长点评:
我觉得两方都存在较大问题。反方的问题在于论证不够完整,我没有听到完整的论证。而正方论证本身尚可,但对于反方论证的不完整之处,在我看来并没有切中要点。
你们今天双方的问题可能是正方论证不完整,反方对于正方论证的不完整也完全没有攻击到,而且自己的论点也没有很好地守住。
首先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波及”的讨论。正方所说的“波及”,一是官方态度,二是市场选择。然而反方达成了一个共识,即“波及”只是官方态度。这种情况下,反方的定义包含于正方的定义之中,但后续达成共识后并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讨论,定义仍然比较混乱。你们之后可能需要重新确定“波及”的定义,到底仅仅是官方通过某个行政部门对作品进行限流封杀算作“波及”,还是只要通过观众的市场选择也算“波及”。
第二个问题是惩罚部分,即如何惩罚艺人是合适的。今天正方提出了很多种惩罚手段,其中波及作品是一种。反方今天也提出了一些惩罚手段,若要进行比较,就需要比较波及作品带来的不好之处和不惩罚艺人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如果封杀作品,可能失去的是创作人员的心血以及大家心中的经典回忆;如果不封杀作品,可能会对未成年人或其他人造成影响。你们今天的任务就是比较失去童年回忆或创作心血与作品广泛传播后对社会价值观产生严重影响这两方面,谁在这一点上占优谁就能拿下这个点。但实际上你们两方在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实际的比较,只是你说一句我说一句。如果能在这个点上进行比较,就能占据优势。比如简单来说,对一部有小演员代表作的作品进行限流,对小演员来说是一种不好的情况,但正方可以回应这只是对小部分人的限制,而如果影视剧继续传播,失德艺人可能会获得更多利益,这样就无法对其他艺人起到示范或警戒作用,可能导致更多艺人不在乎自己的道德标准。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比较的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比较,你们可以回去再讨论。
黄磊学姐点评:
我和前面学长有一个比较共同的点,就是这场辩论打得太碎了。
我觉得正方的问题在于从一辩开始,自己的论点就没有立住。不是说一辩稿写得有多差,背稿也还可以,但没有坚持住一辩稿中的立场。在后面很长一部分时间里,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跟着别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回答着突然才反应过来自己该打的点没有打出去。
我对反方有一个一直存疑的问题。反方说封杀作品会对作品的文化内核、价值性造成影响,优秀的作品不应该被艺人所牵连。我当时就在想,什么样的优秀作品,到底有多优秀,能够做到不在公共平台播放就会对其文化内核价值造成影响呢?我们之前讨论过,国家对作品最严重的波及就是全平台下架,但在网站上还是可以搜到的,想看还是能看到的,所以我们立论时提到,在公众平台下架作品是为了表明对失德艺人零容忍的态度,但作品的文化价值并不会因此消失。国内还有很多国外优秀作品因为尺度问题没有引进正规平台,但依旧可以通过其他网站甚至网盘资源看到。这个点正方直到最后才回应了一下,这就是为什么我说正方老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反方的三辩在自由辩里发言很多,起码知道自己的论点是什么,知道要和对方打的点是什么。可能偶尔有一两段会顺着对方的问题延展下去,但很快就能转换到自己的观点并继续向对方提问。例如他们多次提到如何补偿相关人员,认为金钱补偿是最低级的补偿,从一开始到现在一直在用这个点,并且再次提到对失德艺人应该有别的惩处方式,如罚款、道歉等。
正方回应波及作品这一观点回应得太晚了。我们所说的波及作品不仅仅是对失德艺人单一的惩罚,而是对失德艺人惩罚的一大类,可以让他罚款、坐牢之后再对作品进行波及,这个应该早点提出来。
其次,我个人觉得反方在论述的时候会产生自我前后逻辑的一点冲突。例如,他们后面提到黑红的流量不会对文化作品的内核造成影响,真正优秀的作品不会因为黑红的流量而被蒙蔽,那为什么轻微的只是不能在正规平台看到作品,其优秀内核就会被蒙蔽呢?还有一个例子,反方二辩提到六小龄童的例子,但据我了解,这个例子对反方来说可能不是很好讲。因为首先六小龄童在别人葬礼上宣扬自己的电影是否属于失德有待考究,如果说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否达到失德的范围有待考究。其次,六小龄童当时应该是背后的文工团要求他这么做的,并非他本人的意愿,所以我觉得这个例子对反方而言实质性不是很强。
辩题:“艺人失德,波及作品”合理vs“艺人失德,波及作品”不合理
环节:评委点评
以下为评委点评内容:
南农学长点评:
我觉得两方都存在较大问题。反方的问题在于论证不够完整,我没有听到完整的论证。而正方论证本身尚可,但对于反方论证的不完整之处,在我看来并没有切中要点。
你们今天双方的问题可能是正方论证不完整,反方对于正方论证的不完整也完全没有攻击到,而且自己的论点也没有很好地守住。
首先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波及”的讨论。正方所说的“波及”,一是官方态度,二是市场选择。然而反方达成了一个共识,即“波及”只是官方态度。这种情况下,反方的定义包含于正方的定义之中,但后续达成共识后并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讨论,定义仍然比较混乱。你们之后可能需要重新确定“波及”的定义,到底仅仅是官方通过某个行政部门对作品进行限流封杀算作“波及”,还是只要通过观众的市场选择也算“波及”。
第二个问题是惩罚部分,即如何惩罚艺人是合适的。今天正方提出了很多种惩罚手段,其中波及作品是一种。反方今天也提出了一些惩罚手段,若要进行比较,就需要比较波及作品带来的不好之处和不惩罚艺人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如果封杀作品,可能失去的是创作人员的心血以及大家心中的经典回忆;如果不封杀作品,可能会对未成年人或其他人造成影响。你们今天的任务就是比较失去童年回忆或创作心血与作品广泛传播后对社会价值观产生严重影响这两方面,谁在这一点上占优谁就能拿下这个点。但实际上你们两方在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实际的比较,只是你说一句我说一句。如果能在这个点上进行比较,就能占据优势。比如简单来说,对一部有小演员代表作的作品进行限流,对小演员来说是一种不好的情况,但正方可以回应这只是对小部分人的限制,而如果影视剧继续传播,失德艺人可能会获得更多利益,这样就无法对其他艺人起到示范或警戒作用,可能导致更多艺人不在乎自己的道德标准。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比较的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比较,你们可以回去再讨论。
黄磊学姐点评:
我和前面学长有一个比较共同的点,就是这场辩论打得太碎了。
我觉得正方的问题在于从一辩开始,自己的论点就没有立住。不是说一辩稿写得有多差,背稿也还可以,但没有坚持住一辩稿中的立场。在后面很长一部分时间里,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跟着别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回答着突然才反应过来自己该打的点没有打出去。
我对反方有一个一直存疑的问题。反方说封杀作品会对作品的文化内核、价值性造成影响,优秀的作品不应该被艺人所牵连。我当时就在想,什么样的优秀作品,到底有多优秀,能够做到不在公共平台播放就会对其文化内核价值造成影响呢?我们之前讨论过,国家对作品最严重的波及就是全平台下架,但在网站上还是可以搜到的,想看还是能看到的,所以我们立论时提到,在公众平台下架作品是为了表明对失德艺人零容忍的态度,但作品的文化价值并不会因此消失。国内还有很多国外优秀作品因为尺度问题没有引进正规平台,但依旧可以通过其他网站甚至网盘资源看到。这个点正方直到最后才回应了一下,这就是为什么我说正方老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反方的三辩在自由辩里发言很多,起码知道自己的论点是什么,知道要和对方打的点是什么。可能偶尔有一两段会顺着对方的问题延展下去,但很快就能转换到自己的观点并继续向对方提问。例如他们多次提到如何补偿相关人员,认为金钱补偿是最低级的补偿,从一开始到现在一直在用这个点,并且再次提到对失德艺人应该有别的惩处方式,如罚款、道歉等。
正方回应波及作品这一观点回应得太晚了。我们所说的波及作品不仅仅是对失德艺人单一的惩罚,而是对失德艺人惩罚的一大类,可以让他罚款、坐牢之后再对作品进行波及,这个应该早点提出来。
其次,我个人觉得反方在论述的时候会产生自我前后逻辑的一点冲突。例如,他们后面提到黑红的流量不会对文化作品的内核造成影响,真正优秀的作品不会因为黑红的流量而被蒙蔽,那为什么轻微的只是不能在正规平台看到作品,其优秀内核就会被蒙蔽呢?还有一个例子,反方二辩提到六小龄童的例子,但据我了解,这个例子对反方来说可能不是很好讲。因为首先六小龄童在别人葬礼上宣扬自己的电影是否属于失德有待考究,如果说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否达到失德的范围有待考究。其次,六小龄童当时应该是背后的文工团要求他这么做的,并非他本人的意愿,所以我觉得这个例子对反方而言实质性不是很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