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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堕胎法案于1973年被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承认堕胎受到司法保护,而2021年6月这一判决又被推翻。美国大法官制度由九名大法官组成,由总统任命,拥有终身任期,其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整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作为一个象征社会公正的制度,若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便是极为失败的。因此,判断其是否失败的主要标志,在于堕胎法案一系列事件是否导致美国大法官制度失去了人民的信任。
首先,大法官制度沦为政党竞争的工具。从大法官的任命到判决,掺杂过多政治因素,无法让人民信任。根据中国社科院对112位大法官政治归属的统计,约90%以上与任命总统同属一个政党,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议案通过时同意政党的法案持相同意见。大法官与总统的意识形态相近时,赞成率高达97.6%,差距很大时则仅为57.2%。在提名和任职上采取的标准并非能力,而是与党派政治理念的契合度,这已经影响到最高法院的民主职能。比如在特朗普执政期间陆续提名的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共和党任命的保守派法官占绝对多数。结果就是在一年内,最高法院推翻了包括堕胎法案等对共和党不利的先前判例,且特朗普明确表示希望提名那些能够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大法官,以推动保守派在社会议题上的议程,而特朗普提名的托马斯大法官是推翻罗诉韦德案的主要推动者之一,他曾对本人说:“自由主义让我的生活痛苦43年,我一定要让他们的生活痛苦43年。”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相关事件后民众失去了对最高法院的信任。美国公共广播电台的数据显示,56%的美国民众明确表示反对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并且在堕胎法案被推翻后,民调显示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心降至最低点,仅有25%。
其次,大法官制度需要被修改,因此我们应该认为这是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作为参与法治国家最高法院的特殊角色,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国父汉密尔顿认为,解释法律是法院正当的特定职权,最高法院的判决意义不仅关于案件本身,也关乎那些带有争议性的重要的开放性问题,它永远应该是公正的象征,而不是政策的玩物。改变不合理的制度,恰恰需要在一切都不合理时的坚定。如果没有人认定17世纪的法国不允许女性穿裤子的制度是失败的;如果没有人站出来指责封建社会对人的思想的禁锢是失败的;如果没有人站出来指责那些歧视和刻板印象是失败的,人类就无法得到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所以我方希望每个人都可以站出来认定大法官制度的失败,大声控诉这一被政客利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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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法案于1973年被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承认堕胎受到司法保护,而2021年6月这一判决又被推翻。美国大法官制度由九名大法官组成,由总统任命,拥有终身任期,其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整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作为一个象征社会公正的制度,若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便是极为失败的。因此,判断其是否失败的主要标志,在于堕胎法案一系列事件是否导致美国大法官制度失去了人民的信任。
首先,大法官制度沦为政党竞争的工具。从大法官的任命到判决,掺杂过多政治因素,无法让人民信任。根据中国社科院对112位大法官政治归属的统计,约90%以上与任命总统同属一个政党,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议案通过时同意政党的法案持相同意见。大法官与总统的意识形态相近时,赞成率高达97.6%,差距很大时则仅为57.2%。在提名和任职上采取的标准并非能力,而是与党派政治理念的契合度,这已经影响到最高法院的民主职能。比如在特朗普执政期间陆续提名的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共和党任命的保守派法官占绝对多数。结果就是在一年内,最高法院推翻了包括堕胎法案等对共和党不利的先前判例,且特朗普明确表示希望提名那些能够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大法官,以推动保守派在社会议题上的议程,而特朗普提名的托马斯大法官是推翻罗诉韦德案的主要推动者之一,他曾对本人说:“自由主义让我的生活痛苦43年,我一定要让他们的生活痛苦43年。”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相关事件后民众失去了对最高法院的信任。美国公共广播电台的数据显示,56%的美国民众明确表示反对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并且在堕胎法案被推翻后,民调显示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心降至最低点,仅有25%。
其次,大法官制度需要被修改,因此我们应该认为这是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作为参与法治国家最高法院的特殊角色,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国父汉密尔顿认为,解释法律是法院正当的特定职权,最高法院的判决意义不仅关于案件本身,也关乎那些带有争议性的重要的开放性问题,它永远应该是公正的象征,而不是政策的玩物。改变不合理的制度,恰恰需要在一切都不合理时的坚定。如果没有人认定17世纪的法国不允许女性穿裤子的制度是失败的;如果没有人站出来指责封建社会对人的思想的禁锢是失败的;如果没有人站出来指责那些歧视和刻板印象是失败的,人类就无法得到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所以我方希望每个人都可以站出来认定大法官制度的失败,大声控诉这一被政客利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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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我想问一下,这个是单边计时吗? 正方:对,单边计时。 反方:好的,那我们开始吧。继术同学,你告诉我今天判断的标志是失去信任。在1954年推翻了普莱西案,普莱西案确定了隔离等相关内容,当时它被不信任,按照你的逻辑它就不该被推翻,是不是意味着黑人应该被隔离呢? 正方:不是这样的。它作为一个标志,比如有56%的民众明确反对最高法院去判决,并且抵制最高法院,这也是符合你的判准的。你先回答我,你方今天论证的底线是不是只要大家信任,这个东西只要合民意就不应该被推翻? 反方:不是说合民意就不应该推翻,而是说这个制度现在大部分人已经不满意了。我想问问群体的婚姻权在受保障之前的反对率有多少呢?你也可以讲讲。 正方:反对率达到70%,但是最高法院还是根据宪法保护了他们的权益,所以说判断它是否失败不能用信任来判断。 反方:我要问你,大法官的职责是什么? 正方:大法官职责是裁决,以及对一些宪法有争议的进行解释。 反方:我不是说只有大法官的职责是要按照宪法文本解释宪法。你能告诉我在罗素伟的案中,哪一条宪法保证了妇女(此处原句“不女”应为“妇女”)的权益吗?大法官制度不是说一定要根据宪法来解释,美国宪法第三条是写在宪法文本里面的。 正方:我没有查这个资料。 反方:那我来讲,大法官必须按照宪法,在美国宪法文本里面的。刚刚我问你有没有写,是因为美国的堕胎权不是基于第10次修正案的,它是一种扩展性解释,所以说推翻没有问题。我再往下问,你今天要告诉我的是,只要它反映了社会趋势就可以了,是吗? 正方:哦,同学,不是这样的。美国国父也认为解释法律是法律正当的道理,宪法里面没有明确禁止的,你应该把国父后面那句话说完,他说要根据宪法来解释法律,而不是让你对宪法赋予民众一项宪法没有赋予的权利。一开始宪法也没有赋予黑人平等权益,所以相关权益写在宪法修正案第14条里面的,只要你是美国人民,出生在美国,就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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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堕胎法案是指美国在司法体系中对堕胎权的判决,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确立堕胎权,由宪法中的隐私权保护;2022年多布斯案推翻这一判例,并将堕胎权归还给各州立法机构,这是两起相关案件。美国最高法院制度是指美国宪法赋予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角色,其作为国家最高的司法机关,根据宪法进行法律解释,并确保三权分立的制度平衡,而非充当立法机构。
今天要判断在堕胎法案中美国大法官制度是否失败,就是要评判在堕胎法案的过程中,作为最高的司法机构,大法官制度是否按照美国宪法规定完成了自己的责任。我方认为这不是其失败的标志。理由有二:
第一,在美国,堕胎权应是由立法保护的权利,而非由司法保护的权利。面对堕胎权这样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宗教、社会因素的复杂议题,只有立法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更为细化、合理的政策,而法院的判决只能给出合宪和违宪的判断。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出于职责的限制,只能粗略地保障妇女的堕胎意愿,而无法阻止保守派通过其他方式阻碍堕胎。例如,1973年后,保守派迅速通过了针对性限制堕胎者提供法案,在德克萨斯州和密西西比州均通过了提升不必要的诊所标准和行医资格的法案,导致大量原本存在的堕胎诊所关闭,如德州的堕胎诊所从41家减少到19家,密西西比州仅剩一家堕胎诊所。同时,各州保守派通过1992年的凯西案系统性减少了堕胎的医疗费用,例如禁止服务于所有美国人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用于堕胎等。故罗伊诉韦德案看似提供了宪法层面的堕胎权保护,可在现实中,保守派仍可利用法律绕开这一裁决,使女性获得堕胎的难度大大增加。若堕胎权真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则应当如妇女选举权第19修正案一样,通过立法给予明确的保护。
第二,通过多布斯案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司法体系是正常的修正,是最高法院重回了正确的权力范围。罗伊诉韦德案的本质是最高法院超越了宪法文本,主动赋予了一项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法院的决定绕过了立法机构直接对全国实施强制的堕胎措施,而不是让立法机构自行决定堕胎政策,这无疑是对立法权的一次削弱,也极大地导致了美国后续50年在堕胎议题上的争论。同时,美国的民主原则要求重大政策都需要由民选代表决定,而不是由9名终身任职的大法官决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受选民监督,而国会和州议会议员则需要定期接受选举。根据2022年皮尤中心的民调显示,美国支持堕胎的仅为55%。而且在共和党和民主党间,双方支持堕胎和非堕胎的人占到了80%和90%,因此,堕胎这样一个高度阵营化的议题应当由立法机构决定,而不是由最高法院在未获得全民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全国政策,这样粗暴的推进既替代了争议问题在立法程序中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使法律判决的公信力降低,加剧了美国社会的政治极化。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美国堕胎法案不是其失败的标志。
美国堕胎法案是指美国在司法体系中对堕胎权的判决,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确立堕胎权,由宪法中的隐私权保护;2022年多布斯案推翻这一判例,并将堕胎权归还给各州立法机构,这是两起相关案件。美国最高法院制度是指美国宪法赋予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角色,其作为国家最高的司法机关,根据宪法进行法律解释,并确保三权分立的制度平衡,而非充当立法机构。
今天要判断在堕胎法案中美国大法官制度是否失败,就是要评判在堕胎法案的过程中,作为最高的司法机构,大法官制度是否按照美国宪法规定完成了自己的责任。我方认为这不是其失败的标志。理由有二:
第一,在美国,堕胎权应是由立法保护的权利,而非由司法保护的权利。面对堕胎权这样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宗教、社会因素的复杂议题,只有立法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更为细化、合理的政策,而法院的判决只能给出合宪和违宪的判断。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出于职责的限制,只能粗略地保障妇女的堕胎意愿,而无法阻止保守派通过其他方式阻碍堕胎。例如,1973年后,保守派迅速通过了针对性限制堕胎者提供法案,在德克萨斯州和密西西比州均通过了提升不必要的诊所标准和行医资格的法案,导致大量原本存在的堕胎诊所关闭,如德州的堕胎诊所从41家减少到19家,密西西比州仅剩一家堕胎诊所。同时,各州保守派通过1992年的凯西案系统性减少了堕胎的医疗费用,例如禁止服务于所有美国人的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用于堕胎等。故罗伊诉韦德案看似提供了宪法层面的堕胎权保护,可在现实中,保守派仍可利用法律绕开这一裁决,使女性获得堕胎的难度大大增加。若堕胎权真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则应当如妇女选举权第19修正案一样,通过立法给予明确的保护。
第二,通过多布斯案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司法体系是正常的修正,是最高法院重回了正确的权力范围。罗伊诉韦德案的本质是最高法院超越了宪法文本,主动赋予了一项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法院的决定绕过了立法机构直接对全国实施强制的堕胎措施,而不是让立法机构自行决定堕胎政策,这无疑是对立法权的一次削弱,也极大地导致了美国后续50年在堕胎议题上的争论。同时,美国的民主原则要求重大政策都需要由民选代表决定,而不是由9名终身任职的大法官决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受选民监督,而国会和州议会议员则需要定期接受选举。根据2022年皮尤中心的民调显示,美国支持堕胎的仅为55%。而且在共和党和民主党间,双方支持堕胎和非堕胎的人占到了80%和90%,因此,堕胎这样一个高度阵营化的议题应当由立法机构决定,而不是由最高法院在未获得全民共识的情况下,直接决定全国政策,这样粗暴的推进既替代了争议问题在立法程序中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使法律判决的公信力降低,加剧了美国社会的政治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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