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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安乐死的基本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肉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无痛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疾病或加速患者死亡。
进一步讲,其实使安乐死合法化并不等同于使安乐死唾手可得,其使用也会基于一定医疗流程,存在门槛和使用限制,例如实施前的身体检查、第三方调查以避免误诊等。且我方今天虽然强调其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我方不鼓励其他手段的治疗,恰恰相反,我方强调安乐死是作为最后手段。当临终关怀、安宁疗法难以挽回病者生命时,作为减轻病痛的最后手段,它是在尊重患者自主权,减轻其临终前痛苦。
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轻患者痛苦。对于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巨大痛苦,还要面对精神上的无尽折磨。安乐死可以为他们提供一种解脱的方式,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安宁和尊严,这不仅是对患者个人的关怀,也是对人性的尊重。通过安乐死,我们可以避免患者在无限痛苦中挣扎,让他们生命的终点得到应有的尊重。周恩来的妻子邓颖超女士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自己支持安乐死,并向党中央递交了请求安乐死的文件。1982年患病的邓颖超对身边人说:“孩子们,假如有一天我生命垂危,请你们不要抢救我,我们中国的国家建设才刚刚起步,医疗资源还十分紧张,把它们留给更加需要的人不是更好吗?”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更是尊重了病者的生命权,维护了他们临终的尊严,让他们以更体面的方式死去。这是在尝试各种治疗之后,发现无奈之举,并非鼓吹死亡,而是在事情无法挽回时的一种处理方式。让患者决定死亡方式,与其让其因为病痛折磨而死,或者跳楼自杀,我方认为安乐死起码保护了他们的尊严与人权,给了他们一个更好的解脱方式。
更进一步讲,当今社会对安乐死的看法也逐渐走向包容接受。根据2017年8月25日有关安乐死法案相关议题探讨调查的问卷,截至10月4日,40天内收到超2000份。在所有答卷中,超过90%的人支持安乐死方法,有6%的人表示不确定是否支持,仅有1%的人表示不同意。这能帮助我们摆脱对死亡的恐惧,学会接受身边人的离去,尊重他人的生命权,这种合法化也恰恰反映出社会不断进步,社会对他人的关怀与怜悯。
综上,我方坚持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安乐死的基本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肉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无痛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疾病或加速患者死亡。
进一步讲,其实使安乐死合法化并不等同于使安乐死唾手可得,其使用也会基于一定医疗流程,存在门槛和使用限制,例如实施前的身体检查、第三方调查以避免误诊等。且我方今天虽然强调其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我方不鼓励其他手段的治疗,恰恰相反,我方强调安乐死是作为最后手段。当临终关怀、安宁疗法难以挽回病者生命时,作为减轻病痛的最后手段,它是在尊重患者自主权,减轻其临终前痛苦。
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轻患者痛苦。对于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巨大痛苦,还要面对精神上的无尽折磨。安乐死可以为他们提供一种解脱的方式,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安宁和尊严,这不仅是对患者个人的关怀,也是对人性的尊重。通过安乐死,我们可以避免患者在无限痛苦中挣扎,让他们生命的终点得到应有的尊重。周恩来的妻子邓颖超女士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自己支持安乐死,并向党中央递交了请求安乐死的文件。1982年患病的邓颖超对身边人说:“孩子们,假如有一天我生命垂危,请你们不要抢救我,我们中国的国家建设才刚刚起步,医疗资源还十分紧张,把它们留给更加需要的人不是更好吗?”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更是尊重了病者的生命权,维护了他们临终的尊严,让他们以更体面的方式死去。这是在尝试各种治疗之后,发现无奈之举,并非鼓吹死亡,而是在事情无法挽回时的一种处理方式。让患者决定死亡方式,与其让其因为病痛折磨而死,或者跳楼自杀,我方认为安乐死起码保护了他们的尊严与人权,给了他们一个更好的解脱方式。
更进一步讲,当今社会对安乐死的看法也逐渐走向包容接受。根据2017年8月25日有关安乐死法案相关议题探讨调查的问卷,截至10月4日,40天内收到超2000份。在所有答卷中,超过90%的人支持安乐死方法,有6%的人表示不确定是否支持,仅有1%的人表示不同意。这能帮助我们摆脱对死亡的恐惧,学会接受身边人的离去,尊重他人的生命权,这种合法化也恰恰反映出社会不断进步,社会对他人的关怀与怜悯。
综上,我方坚持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来,正方辩友,先看你方现在所描绘的社会问题的根属性,你方觉得这个根属性是病人太痛苦了,还是病人死不了? 正方一辩:都有啊。 反方四辩:好的。那正方辩友,如果说病人太痛苦了,他就想死,我方是不是可以给出来一个替代方案,而且法律争议更小,叫做安宁疗护,您方立论里也提了,对吧?我方支持安宁疗护,并且把安乐死作为最后的一种抉择。正方辩友,您方安宁疗护的利好能够把您方安乐死的全部利好包含进去,您方告诉我为什么非要去走一个有法律争议而且法律成本更高的安乐死?请您论证一下这两者的区别,不应该是我方安宁疗护也能包含您方安乐死的利好,并且提供一种最后的解决方式。 反方四辩:来,正方辩友,还是那个问题,您方告诉我,我方的安宁疗护哪一点,您方的安乐死达不到;哦不,您方的安乐死有哪一点利好,我方安宁疗护达不到?我方提倡安宁疗护,对吗?但是,我方提倡的是把安宁疗护作为安乐死的替代方案,因为安乐死有高昂的法律成本,我们只需要维持现状就够好了。您方需要论证安乐死有额外的利好,您方论证了吗?那个临终关怀其实不能达到最后的解脱。这里结合我方这边有一段数据。 反方四辩:好的,正方辩友认为,这些绝症患者必须得最后解脱,让他们舒服地去世,不叫解脱。继续来问正方辩友关于政策解决力的问题,您方告诉我,安乐死判定病情不可挽回,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正方一辩:等一下,前面那个问题,我方先解释一下,您方安宁疗护的作用根本不大,根据NRS疼痛评分标准,癌症晚期疼痛达到10分,安宁疗法只能减轻3分,也就是说它只能减轻7分到8分,还是属于重度疼痛。 反方四辩:好,正方辩友,根据NRS疼痛评分标准。好了,正方辩友,关于我国目前的安宁疗护实施情况,我方稍后再给您举证,还是接着来看刚刚那个解决率的问题,您方告诉我,评判病情不可挽回的标准有没有清晰标准? 正方一辩:有的,我方后面给你举。 反方四辩:好,表示,那截止到这里,正方辩友,第一,给不出一个非常明确的判断什么不可挽回的标准,第二,没有告诉我们安宁疗护和安乐死的本质区别在哪,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来,正方辩友,先看你方现在所描绘的社会问题的根属性,你方觉得这个根属性是病人太痛苦了,还是病人死不了? 正方一辩:都有啊。 反方四辩:好的。那正方辩友,如果说病人太痛苦了,他就想死,我方是不是可以给出来一个替代方案,而且法律争议更小,叫做安宁疗护,您方立论里也提了,对吧?我方支持安宁疗护,并且把安乐死作为最后的一种抉择。正方辩友,您方安宁疗护的利好能够把您方安乐死的全部利好包含进去,您方告诉我为什么非要去走一个有法律争议而且法律成本更高的安乐死?请您论证一下这两者的区别,不应该是我方安宁疗护也能包含您方安乐死的利好,并且提供一种最后的解决方式。 反方四辩:来,正方辩友,还是那个问题,您方告诉我,我方的安宁疗护哪一点,您方的安乐死达不到;哦不,您方的安乐死有哪一点利好,我方安宁疗护达不到?我方提倡安宁疗护,对吗?但是,我方提倡的是把安宁疗护作为安乐死的替代方案,因为安乐死有高昂的法律成本,我们只需要维持现状就够好了。您方需要论证安乐死有额外的利好,您方论证了吗?那个临终关怀其实不能达到最后的解脱。这里结合我方这边有一段数据。 反方四辩:好的,正方辩友认为,这些绝症患者必须得最后解脱,让他们舒服地去世,不叫解脱。继续来问正方辩友关于政策解决力的问题,您方告诉我,安乐死判定病情不可挽回,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正方一辩:等一下,前面那个问题,我方先解释一下,您方安宁疗护的作用根本不大,根据NRS疼痛评分标准,癌症晚期疼痛达到10分,安宁疗法只能减轻3分,也就是说它只能减轻7分到8分,还是属于重度疼痛。 反方四辩:好,正方辩友,根据NRS疼痛评分标准。好了,正方辩友,关于我国目前的安宁疗护实施情况,我方稍后再给您举证,还是接着来看刚刚那个解决率的问题,您方告诉我,评判病情不可挽回的标准有没有清晰标准? 正方一辩:有的,我方后面给你举。 反方四辩:好,表示,那截止到这里,正方辩友,第一,给不出一个非常明确的判断什么不可挽回的标准,第二,没有告诉我们安宁疗护和安乐死的本质区别在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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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要求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是该法律具有清晰的实施人群,且不会造成其他人群的损失。
对此,依据当今中国的具体国情,我方认为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在安乐死实际推行的过程当中,符合条件的人群并不清晰,且可能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
首先,根据《BMJ》(英国医学杂志)和美国的《CA:临床医师癌症杂志》所载的报告,即使采取最先进的模型,估计控制11个变量,依然只能预测一个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同时它的准确率只有57.3%,也就是说,仍然有42.7%的患者其实根本无法确定其所剩余的寿命。
其次,以抑郁症为例,抑郁症病情越严重,患者痛苦越剧烈,患者在巨大痛苦之下几乎不具有理性判断能力,很可能在痛苦侵扰之下不顾病情而依然寻死。
最后,在现实当中,患者的经济压力、家庭压力使得患者很难做出真正的自愿选择。
综合上述三点可以看出,以本人具有理性判断能力、完全自愿为标准的安乐死实施群体十分难以界定,这必然导致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患者被实施安乐死,损害其生命权。而只要安乐死存在损害人权的可能性,无论其大小,都有违中国政府保护人权的精神。一旦法律开口,仅仅一次失误,就必然引起社会恐慌,民众将产生对政府监管能力和信任的怀疑。以公民生命、政府信誉、法律精神为代价进行的试错,是中国政府所不能接受的。
第二,对于消除患者临终痛苦的需求,有更加合适的方案可以满足。安乐死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安乐死的患者仅仅在死亡过程中是无痛的,但直到实行安乐死之前,其依然处在巨大痛苦之中。相反,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等方案不仅使患者平静、有尊严地度过生命末期,且与动辄几十万的安乐死费用相比,更具性价比,更容易广泛地推行。
1996年,美国因癌症死亡的患者当中,43.4%的人接受临终关怀服务。在日本,生命终末期患者接受安宁疗护服务可达99%以上。2017年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三个安宁疗护工作文件,同年9月,试点工作在上海开展。2022年,国家卫健委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稳固扩大安宁疗护试点,完善多学科服务模式,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可见,安宁疗护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患者临终痛苦和生命尊严的问题,且相关工作已在我国有序展开,其可行性远高于尚存在诸多争议的安乐死。
综上,无论是从实际情况还是依据他国经验,都能得出安乐死在具体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损害人权的问题。而涉及公民生命权的重要法律不同于其他法案,并没有试错空间,不为任何可能性开口。同时,虽然法律不容错,但对于真正有消除患者临终痛苦需求的人来说,依然有安宁疗护这一更加贴合需求、更具性价比的方案。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反方一辩。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要求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是该法律具有清晰的实施人群,且不会造成其他人群的损失。
对此,依据当今中国的具体国情,我方认为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在安乐死实际推行的过程当中,符合条件的人群并不清晰,且可能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
首先,根据《BMJ》(英国医学杂志)和美国的《CA:临床医师癌症杂志》所载的报告,即使采取最先进的模型,估计控制11个变量,依然只能预测一个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同时它的准确率只有57.3%,也就是说,仍然有42.7%的患者其实根本无法确定其所剩余的寿命。
其次,以抑郁症为例,抑郁症病情越严重,患者痛苦越剧烈,患者在巨大痛苦之下几乎不具有理性判断能力,很可能在痛苦侵扰之下不顾病情而依然寻死。
最后,在现实当中,患者的经济压力、家庭压力使得患者很难做出真正的自愿选择。
综合上述三点可以看出,以本人具有理性判断能力、完全自愿为标准的安乐死实施群体十分难以界定,这必然导致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患者被实施安乐死,损害其生命权。而只要安乐死存在损害人权的可能性,无论其大小,都有违中国政府保护人权的精神。一旦法律开口,仅仅一次失误,就必然引起社会恐慌,民众将产生对政府监管能力和信任的怀疑。以公民生命、政府信誉、法律精神为代价进行的试错,是中国政府所不能接受的。
第二,对于消除患者临终痛苦的需求,有更加合适的方案可以满足。安乐死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安乐死的患者仅仅在死亡过程中是无痛的,但直到实行安乐死之前,其依然处在巨大痛苦之中。相反,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等方案不仅使患者平静、有尊严地度过生命末期,且与动辄几十万的安乐死费用相比,更具性价比,更容易广泛地推行。
1996年,美国因癌症死亡的患者当中,43.4%的人接受临终关怀服务。在日本,生命终末期患者接受安宁疗护服务可达99%以上。2017年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三个安宁疗护工作文件,同年9月,试点工作在上海开展。2022年,国家卫健委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稳固扩大安宁疗护试点,完善多学科服务模式,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可见,安宁疗护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患者临终痛苦和生命尊严的问题,且相关工作已在我国有序展开,其可行性远高于尚存在诸多争议的安乐死。
综上,无论是从实际情况还是依据他国经验,都能得出安乐死在具体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损害人权的问题。而涉及公民生命权的重要法律不同于其他法案,并没有试错空间,不为任何可能性开口。同时,虽然法律不容错,但对于真正有消除患者临终痛苦需求的人来说,依然有安宁疗护这一更加贴合需求、更具性价比的方案。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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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先请问对方辩友,您对安乐死的定义是什么?我方一辩已经阐述过,现在请您再重复一遍。
反方一辩: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安乐死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正方四辩:我方一辩稿中的案例描述与安乐死的定义并不冲突,那为何只能是案例描述呢?
反方一辩:是这样的,因为在第一个论点之后,安乐死的判断标准不够清晰,所以存在问题。我给您举个例子,安乐死就像是一个鸡蛋,安宁疗护则像是一个馒头,馒头咬开之后里面只能是面,可以吃;但是一百个鸡蛋里,敲开之后可能会有坏的。
正方四辩:我先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您方定义中已经表明是不可挽救的情况,那您提到的临终关怀合法化并不等于药物滥用,只是允许使用药物,而且安乐死只是给绝症患者一个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并不是一定要进行临终关怀。如果患者很痛苦,为什么不能选择安乐死呢?
反方一辩:第一,安乐死太贵;第二,临终关怀同样可以让患者不痛苦、平静地死亡,且费用更低。
正方四辩:如果不实行安乐死,患者接下来要继续承担费用,比如有癌症患者还有一年将去世,但这一年要承受巨额医疗费用,这不是比安乐死的价钱更贵吗?
反方一辩:我刚才已经说过,中国大百科全书里对安乐死的明确定义是濒死状态,我认为一年的时间在我们双方定义下都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您应该举证一下费用到底是多少。
正方四辩:那我给您举证,以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公司生产的盐酸吗啡注射液为例,它单支的价格是3.72元。
正方四辩:那请问如果今天病人躺在床上痛得死去活来,各种治疗让头发都掉光了,靠各种管子吊着一口气,他告诉我说,你不给我安乐死,那我只能去跳楼,那您方还觉得不让安乐死合法是个好事吗?
反方一辩:您看,他处于巨大痛苦之中和他有医疗救援能力是冲突的。既然他痛苦,为什么还不让他进行安宁疗护呢?
(感谢双方辩手这部分不属于质询内容,予以删除)
正方四辩:先请问对方辩友,您对安乐死的定义是什么?我方一辩已经阐述过,现在请您再重复一遍。
反方一辩: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安乐死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正方四辩:我方一辩稿中的案例描述与安乐死的定义并不冲突,那为何只能是案例描述呢?
反方一辩:是这样的,因为在第一个论点之后,安乐死的判断标准不够清晰,所以存在问题。我给您举个例子,安乐死就像是一个鸡蛋,安宁疗护则像是一个馒头,馒头咬开之后里面只能是面,可以吃;但是一百个鸡蛋里,敲开之后可能会有坏的。
正方四辩:我先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您方定义中已经表明是不可挽救的情况,那您提到的临终关怀合法化并不等于药物滥用,只是允许使用药物,而且安乐死只是给绝症患者一个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并不是一定要进行临终关怀。如果患者很痛苦,为什么不能选择安乐死呢?
反方一辩:第一,安乐死太贵;第二,临终关怀同样可以让患者不痛苦、平静地死亡,且费用更低。
正方四辩:如果不实行安乐死,患者接下来要继续承担费用,比如有癌症患者还有一年将去世,但这一年要承受巨额医疗费用,这不是比安乐死的价钱更贵吗?
反方一辩:我刚才已经说过,中国大百科全书里对安乐死的明确定义是濒死状态,我认为一年的时间在我们双方定义下都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您应该举证一下费用到底是多少。
正方四辩:那我给您举证,以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公司生产的盐酸吗啡注射液为例,它单支的价格是3.72元。
正方四辩:那请问如果今天病人躺在床上痛得死去活来,各种治疗让头发都掉光了,靠各种管子吊着一口气,他告诉我说,你不给我安乐死,那我只能去跳楼,那您方还觉得不让安乐死合法是个好事吗?
反方一辩:您看,他处于巨大痛苦之中和他有医疗救援能力是冲突的。既然他痛苦,为什么还不让他进行安宁疗护呢?
(感谢双方辩手这部分不属于质询内容,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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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刚才说安宁疗护不能代替安乐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从三个方面进行反驳。
其一,从费用角度来看,北京某安宁疗护中心一个月的费用是6000元,而卢森堡的安乐死费用仅在1万多到2万多之间。所以当一个人选择安宁疗护时,其费用不一定就比安乐死来得便宜,这意味着安乐死其实可以让更多受病痛折磨且经济条件有限的患者有机会以一种相对轻松的方式离世。
其二,从资源供给方面来看,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400多万人迫切需要安宁疗护,然而实际能够得到安宁疗护服务的患者却不足7%,安宁疗护资源与庞大的需求相比严重短缺,这就导致大部分患者根本没有办法享受到安宁疗护服务。而安乐死则不同,它的药物并不稀缺,能够保证稳定的供应,满足患者的需求,这可以让那些在痛苦中挣扎的人得以解脱。
其三,安宁疗护存在局限性。在N2痛苦平衡系统中,即便接受安宁疗护治疗,癌症晚期患者的痛苦程度实际可能也只能降低3级左右,依然处于重度疼痛范围。而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彻底摆脱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这表明安宁疗护仅仅适用于那些能够忍受一定程度痛苦、期盼缓解痛苦的患者,安乐死是为那些渴望彻底解除痛苦、有尊严地结束生命的患者提供一种选择,二者所想达成的目的本质上是不同的。
所以安乐死不仅在费用上更为亲民,同时也能满足特定患者的需求,在资源供给和解决患者痛苦方面有着独有的优势。我方同时也想明确的是,我们只是想给予患者一种选择,而不是你今天患了重病就必须死,而是如果你想有尊严地逝去,我们选择给你一个机会,让你有尊严地逝去。
谢谢。
谢主席刚才说安宁疗护不能代替安乐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从三个方面进行反驳。
其一,从费用角度来看,北京某安宁疗护中心一个月的费用是6000元,而卢森堡的安乐死费用仅在1万多到2万多之间。所以当一个人选择安宁疗护时,其费用不一定就比安乐死来得便宜,这意味着安乐死其实可以让更多受病痛折磨且经济条件有限的患者有机会以一种相对轻松的方式离世。
其二,从资源供给方面来看,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400多万人迫切需要安宁疗护,然而实际能够得到安宁疗护服务的患者却不足7%,安宁疗护资源与庞大的需求相比严重短缺,这就导致大部分患者根本没有办法享受到安宁疗护服务。而安乐死则不同,它的药物并不稀缺,能够保证稳定的供应,满足患者的需求,这可以让那些在痛苦中挣扎的人得以解脱。
其三,安宁疗护存在局限性。在N2痛苦平衡系统中,即便接受安宁疗护治疗,癌症晚期患者的痛苦程度实际可能也只能降低3级左右,依然处于重度疼痛范围。而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彻底摆脱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这表明安宁疗护仅仅适用于那些能够忍受一定程度痛苦、期盼缓解痛苦的患者,安乐死是为那些渴望彻底解除痛苦、有尊严地结束生命的患者提供一种选择,二者所想达成的目的本质上是不同的。
所以安乐死不仅在费用上更为亲民,同时也能满足特定患者的需求,在资源供给和解决患者痛苦方面有着独有的优势。我方同时也想明确的是,我们只是想给予患者一种选择,而不是你今天患了重病就必须死,而是如果你想有尊严地逝去,我们选择给你一个机会,让你有尊严地逝去。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不仅在费用上更为亲民,同时也能满足特定患者的需求,在资源供给和解决患者痛苦方面有着独有的优势,应该合法化,给予患者有尊严逝去的选择机会。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反方二辩:
感谢今天对方,对方其实在底层逻辑上认为有人有需求,安乐死就应该合法化。但是我想问的是,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在一开始的论述中,您方也承认了我方所说的安宁疗护在临终时也可以减轻痛苦。当患者的痛苦由不可承受变为可承受之后,这会鼓励人们去积极治疗,这难道不是更好吗?为什么一定要让患者去死呢?我实在不明白,您方这无非是在自我反驳。
还有您方提到的卢森堡的例子,我想说的是,您要考虑到中国的人口与卢森堡是不一样的,而且核心问题不在于费用。您刚刚说过,安宁疗护和安乐死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安乐死的不可替代性究竟是什么?为什么维持现状,让那些处于临终痛苦中的人选择安宁疗护就不可以呢?
我方查到的数据是,吗啡对于癌症缓解痛苦的临床效果为97.3%。我方希望您方能告诉我,为什么真的需要安乐死来替代临终关怀或者安宁疗护?既然您刚才也说过它们二者可以并行,那我希望您能告诉我,为什么在安宁疗护可以缓解患者病痛、不用选择死亡的情况下,还有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
再者,您方关注的是那一小部分人的需求,但是有需求并不等同于应该合法化。很多人在城市里想要放烟花,他们的诉求很强烈,难道城市就应该允许他们放烟花、让放烟花合法化吗?我方所说的合法化是关系到更多公民的生命权。
您方作为政策的提出方,公然可以推出一个法案出来,但是在中国,法律强调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您方在后期那些执行环节只考虑法案,不考虑与其他环节的衔接,很有可能会出现问题。
《环球时报》指出,荷兰每年近万位病危老人会出国躲避安乐死,这种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高达41%。可见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已经出现了一些实际问题,这对于个体而言是不可承受之痛,更是对公民生命权的威胁。如果将临终镇静考虑其中,荷兰安乐死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83%,这说明会有更多人选择甚至利用一些手段和漏洞进行自杀或谋杀。我方想要维护更多公民的生命权。
感谢反方二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反方二辩:
感谢今天对方,对方其实在底层逻辑上认为有人有需求,安乐死就应该合法化。但是我想问的是,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在一开始的论述中,您方也承认了我方所说的安宁疗护在临终时也可以减轻痛苦。当患者的痛苦由不可承受变为可承受之后,这会鼓励人们去积极治疗,这难道不是更好吗?为什么一定要让患者去死呢?我实在不明白,您方这无非是在自我反驳。
还有您方提到的卢森堡的例子,我想说的是,您要考虑到中国的人口与卢森堡是不一样的,而且核心问题不在于费用。您刚刚说过,安宁疗护和安乐死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安乐死的不可替代性究竟是什么?为什么维持现状,让那些处于临终痛苦中的人选择安宁疗护就不可以呢?
我方查到的数据是,吗啡对于癌症缓解痛苦的临床效果为97.3%。我方希望您方能告诉我,为什么真的需要安乐死来替代临终关怀或者安宁疗护?既然您刚才也说过它们二者可以并行,那我希望您能告诉我,为什么在安宁疗护可以缓解患者病痛、不用选择死亡的情况下,还有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
再者,您方关注的是那一小部分人的需求,但是有需求并不等同于应该合法化。很多人在城市里想要放烟花,他们的诉求很强烈,难道城市就应该允许他们放烟花、让放烟花合法化吗?我方所说的合法化是关系到更多公民的生命权。
您方作为政策的提出方,公然可以推出一个法案出来,但是在中国,法律强调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您方在后期那些执行环节只考虑法案,不考虑与其他环节的衔接,很有可能会出现问题。
《环球时报》指出,荷兰每年近万位病危老人会出国躲避安乐死,这种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高达41%。可见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已经出现了一些实际问题,这对于个体而言是不可承受之痛,更是对公民生命权的威胁。如果将临终镇静考虑其中,荷兰安乐死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83%,这说明会有更多人选择甚至利用一些手段和漏洞进行自杀或谋杀。我方想要维护更多公民的生命权。
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我想问对方,如果我现在面临安乐死的情况,我能不能选择安宁疗护呢?的确有这种可能,我方不反对。既然如此,安宁疗护这么好,我希望您方告诉我,为什么它可以存在,为什么安宁疗护不可以解决问题,却非要抱着这么大一个法律基石动摇的风险去将安乐死合法化呢?
是的,既然安宁疗护同样可以在不合法化的情况下存在,这就是我们共同认可的利好。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如果有人发现安宁疗护并不能解决他的诉求,因为有些人是想彻底解决疼痛,安宁疗护不能做到,那他这时候可以选择安乐死来彻底解决他的体痛,这就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好处。
对方同学,是这样的,我现在也可以钻木取火,但是现在为什么没有人这么做呢?因为钻木取火既把手搓烂了,又不安全。既然有不安全的情况,我方的方法论叫做维持现状就挺好的,您方就要告诉我为什么安宁疗护有可替代性,却必须要安乐死合法化才可以。
所以我方已经论证了,它有一个好处是安宁疗护达不到的。然后您所说的可能会存在法律漏洞,其实我们不否认,就是有一小部分人是可能会考虑法律漏洞的。首先,安乐死已经在其他国家进行了长久的试验,然后我们去查到2021年合法的新西兰,根据卫生局报道显示,他们近四年内都没有发生非自愿死亡案例。我们在不否认会有极小概率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就算保险是合法化的,可是仍然会存在骗保、杀人骗保的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因为这种极小概率事件就剥夺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吧,那这样可以让那些遭受痛苦的人解脱,有什么不好的呢?
对方同学,您的意思是可以冒险,可以让这个口子被撕开,让中国的法律基石被动摇,而去换取您方所谓的临终尊严、人性光辉吗?我想请问您,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占到总人数的12.3%,而且有41%的比例说明可能有人是非自愿安乐死,您方确定要要用这极小部分的需求去换取更多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吗?
首先您也说的是极小部分,而且您说需求量小,我并不认同。根据国家数据显示,我们每年死亡人口中有10%是在极度痛苦中,其中约76%的病人表示,在濒临死亡和深受痛苦时,他们会选择安乐死。这是否可以说明我国对安乐死的需求量是大的呢?
最终,因为城市里面想放烟花的人也很多,我想我家楼上就想放烟花,请问城市可以放烟花吗?显然不可以,一方不能因为有需求就告诉我方应该合法化,而且您方需要告诉我这个需求的比例到底是多少。而且您的意思是只要他痛苦他就会想死,那我请问您,埃博拉、艾滋病这些疾病都会带来痛苦,您方的意思是埃博拉患者在痛苦的时候就需要安乐死吗?我方说的是特别极度痛苦,已经是无法忍受的,而且我已经给您列举了41.6%的病人都表示在濒临死亡和深受痛苦时会选择它,可见需求是大的。您方所说的76%这个数据,我方现在先不考虑这个数据到底是从哪儿来的,我方讲述的是在国外合法化的国家,他们也会进行一段考察时期,很多人都会在此挽回他的诉求,谢谢。
谢谢主席。我想问对方,如果我现在面临安乐死的情况,我能不能选择安宁疗护呢?的确有这种可能,我方不反对。既然如此,安宁疗护这么好,我希望您方告诉我,为什么它可以存在,为什么安宁疗护不可以解决问题,却非要抱着这么大一个法律基石动摇的风险去将安乐死合法化呢?
是的,既然安宁疗护同样可以在不合法化的情况下存在,这就是我们共同认可的利好。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如果有人发现安宁疗护并不能解决他的诉求,因为有些人是想彻底解决疼痛,安宁疗护不能做到,那他这时候可以选择安乐死来彻底解决他的体痛,这就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好处。
对方同学,是这样的,我现在也可以钻木取火,但是现在为什么没有人这么做呢?因为钻木取火既把手搓烂了,又不安全。既然有不安全的情况,我方的方法论叫做维持现状就挺好的,您方就要告诉我为什么安宁疗护有可替代性,却必须要安乐死合法化才可以。
所以我方已经论证了,它有一个好处是安宁疗护达不到的。然后您所说的可能会存在法律漏洞,其实我们不否认,就是有一小部分人是可能会考虑法律漏洞的。首先,安乐死已经在其他国家进行了长久的试验,然后我们去查到2021年合法的新西兰,根据卫生局报道显示,他们近四年内都没有发生非自愿死亡案例。我们在不否认会有极小概率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就算保险是合法化的,可是仍然会存在骗保、杀人骗保的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因为这种极小概率事件就剥夺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吧,那这样可以让那些遭受痛苦的人解脱,有什么不好的呢?
对方同学,您的意思是可以冒险,可以让这个口子被撕开,让中国的法律基石被动摇,而去换取您方所谓的临终尊严、人性光辉吗?我想请问您,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占到总人数的12.3%,而且有41%的比例说明可能有人是非自愿安乐死,您方确定要要用这极小部分的需求去换取更多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吗?
首先您也说的是极小部分,而且您说需求量小,我并不认同。根据国家数据显示,我们每年死亡人口中有10%是在极度痛苦中,其中约76%的病人表示,在濒临死亡和深受痛苦时,他们会选择安乐死。这是否可以说明我国对安乐死的需求量是大的呢?
最终,因为城市里面想放烟花的人也很多,我想我家楼上就想放烟花,请问城市可以放烟花吗?显然不可以,一方不能因为有需求就告诉我方应该合法化,而且您方需要告诉我这个需求的比例到底是多少。而且您的意思是只要他痛苦他就会想死,那我请问您,埃博拉、艾滋病这些疾病都会带来痛苦,您方的意思是埃博拉患者在痛苦的时候就需要安乐死吗?我方说的是特别极度痛苦,已经是无法忍受的,而且我已经给您列举了41.6%的病人都表示在濒临死亡和深受痛苦时会选择它,可见需求是大的。您方所说的76%这个数据,我方现在先不考虑这个数据到底是从哪儿来的,我方讲述的是在国外合法化的国家,他们也会进行一段考察时期,很多人都会在此挽回他的诉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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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感谢双方二辩,下面进入质询环节。首先我想先问一下,如果今天有病人躺在床上,痛得死去活来,头发都快掉光了,只靠着各种管子吊着最后一口气,他告诉我说不让他安乐死,那他只能去跳楼了,这种情况下,你们还不想让他安乐死,对吗?
反方:对方同学,是这样的,我们有临终关怀,而且我方给过您数据了。
正方三辩:我打断一下,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临终关怀不能和安乐死同时实行。我方的意思是,今天可以先进行临终关怀,但是如果临终关怀没有用,在进行临终关怀之后还是承受不了痛苦,那么这时候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并不是说不能临终关怀,只能安乐死。这一点先问到这里。
正方三辩:我想再问一下你方二辩,刚才你方二辩告诉我说只有极小部分需求,请你举证一下有多小,是这部分需求相对于我们更多公民的广泛的生命存在来讲,到底有多小?毕竟中国有14亿人口,但不是每个人都得了癌症,得了癌症的是小部分,想安乐死的更是小部分,所以你方是不是觉得安乐死不好,只是觉得受益人群太小了呢?
反方:当然不是这样的,对方同学,我没这么说。
正方三辩:那你是什么意思?你再说一遍。
反方: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个需求而面临着那么大的风险,让更多公民的生命权益受到损害。
正方三辩:我刚已经说过了,我们不会让其他公民受到损害的。我们会建立严格的法律机制,去审核这个人到底是不是适合安乐死,也不会说今天我说让那个人安乐死,那个人就会去安乐死,所以我们根本就不会影响到其他公民的需求,对不对?
反方:当然不适合。对方同学,您方也说了保险的例子,那显然您方要考虑法律,中国是法治社会,或许没有一个完美的答案就可以,您方无法保证这个环节进度会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医生只要保证不了,就有一定的概率,只要这个缺口有可能被撕开,就不能让其他公民安全受到损害。
正方三辩:我们只是给了今天想去安乐死的人一个方法,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我今天实在是活不下去了,我真的已经活不下去了,你不能让我一定要活着呀,我可以选择一个轻松的方法,难道不对吗?你这时候想非要让他去跳楼吗?我希望您告诉我到底哪些案例他们一定要去死。埃博拉很痛苦,艾滋病也很痛苦,难道得了这些病就只能等死吗?你方根本确定不了这个标准,你方标准是模糊的,所以你方根本就没有办法预设,说你那个完美法案,既然完美法案也成立不了相关法案,第三方怎么给我保证?
反方:我们从来没有说过我们今天要预设一个完美法案啊,我们只是说这个人他自己已经很想死了,你这个还非要叫他去死吗?
正方三辩:我再确认最后一遍。同学,不要偷换概念。你的患者头发掉光了,但是我告诉你,我们这边有河南的老妇人,她在安乐死之前突然站起来告诉家人,我不想死,我不想死,可是家人给他弄死了还不痛苦吗?
正方三辩:我打断一下。我方主张这个人,如果我今天说我想安乐死,那么现在啊,他马上在实施了,只要他还没注射下去前一刻,任何时候我都可以反悔,我们只是给你一个选择权利,并不是说你一定要去安乐死。
感谢正方三辩。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感谢双方二辩,下面进入质询环节。首先我想先问一下,如果今天有病人躺在床上,痛得死去活来,头发都快掉光了,只靠着各种管子吊着最后一口气,他告诉我说不让他安乐死,那他只能去跳楼了,这种情况下,你们还不想让他安乐死,对吗?
反方:对方同学,是这样的,我们有临终关怀,而且我方给过您数据了。
正方三辩:我打断一下,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临终关怀不能和安乐死同时实行。我方的意思是,今天可以先进行临终关怀,但是如果临终关怀没有用,在进行临终关怀之后还是承受不了痛苦,那么这时候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并不是说不能临终关怀,只能安乐死。这一点先问到这里。
正方三辩:我想再问一下你方二辩,刚才你方二辩告诉我说只有极小部分需求,请你举证一下有多小,是这部分需求相对于我们更多公民的广泛的生命存在来讲,到底有多小?毕竟中国有14亿人口,但不是每个人都得了癌症,得了癌症的是小部分,想安乐死的更是小部分,所以你方是不是觉得安乐死不好,只是觉得受益人群太小了呢?
反方:当然不是这样的,对方同学,我没这么说。
正方三辩:那你是什么意思?你再说一遍。
反方: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个需求而面临着那么大的风险,让更多公民的生命权益受到损害。
正方三辩:我刚已经说过了,我们不会让其他公民受到损害的。我们会建立严格的法律机制,去审核这个人到底是不是适合安乐死,也不会说今天我说让那个人安乐死,那个人就会去安乐死,所以我们根本就不会影响到其他公民的需求,对不对?
反方:当然不适合。对方同学,您方也说了保险的例子,那显然您方要考虑法律,中国是法治社会,或许没有一个完美的答案就可以,您方无法保证这个环节进度会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医生只要保证不了,就有一定的概率,只要这个缺口有可能被撕开,就不能让其他公民安全受到损害。
正方三辩:我们只是给了今天想去安乐死的人一个方法,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我今天实在是活不下去了,我真的已经活不下去了,你不能让我一定要活着呀,我可以选择一个轻松的方法,难道不对吗?你这时候想非要让他去跳楼吗?我希望您告诉我到底哪些案例他们一定要去死。埃博拉很痛苦,艾滋病也很痛苦,难道得了这些病就只能等死吗?你方根本确定不了这个标准,你方标准是模糊的,所以你方根本就没有办法预设,说你那个完美法案,既然完美法案也成立不了相关法案,第三方怎么给我保证?
反方:我们从来没有说过我们今天要预设一个完美法案啊,我们只是说这个人他自己已经很想死了,你这个还非要叫他去死吗?
正方三辩:我再确认最后一遍。同学,不要偷换概念。你的患者头发掉光了,但是我告诉你,我们这边有河南的老妇人,她在安乐死之前突然站起来告诉家人,我不想死,我不想死,可是家人给他弄死了还不痛苦吗?
正方三辩:我打断一下。我方主张这个人,如果我今天说我想安乐死,那么现在啊,他马上在实施了,只要他还没注射下去前一刻,任何时候我都可以反悔,我们只是给你一个选择权利,并不是说你一定要去安乐死。
感谢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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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
反方三辩:来,请对方一辩,告诉我,在你们的论证里,要如何保证安乐死的意外? 正方:我方可以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机制,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 反方三辩:好,打断一下。那么请你告诉我,你所说的这个完善的法律体制细节是什么? 正方:通过3次以上走访,对患者意向进行调查。 反方三辩:仅有一个调查吗? 正方:对方同学,是多次调查。 反方三辩:好的,多次调查。那我先不讨论这个稳不稳妥,你们的调查要不要期限,就是需不需要时间? 正方:等一下,刚我没听到你说话,你可以再说一遍。 反方三辩:要医生、家属、专业团队共同统一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 反方三辩:好,我打断一下,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请问对方二辩,你们的这三次走访总共需要多久时间? 正方:需要时间,可能是长时间的。 反方三辩:好,OK,打断一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那么在你们的条件里,安乐死是极端痛苦、已经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所以你们的这个法案要在极端痛苦里再忍受一个长期疗程。好,那么请你给我论证一下,为什么安乐死与安宁疗法不能够并存? 正方:我刚已经说了呀,可以进行啊。 反方三辩:那么如果我方的安宁疗法可以涵盖你们安乐死的所有利好,我方就可以论证这个里面的分歧。可是我们已经知道了,你们不能涵盖我们,反而我们可以涵盖你们啊。
反方三辩:咱们先来聊它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来,请对方四辩告诉我,现在中国到底有多少人是极端痛苦?相关的数据在哪里? 正方:当然是有需要安乐死的人群,但是现在中国没有安乐死的情况啊。 反方三辩:好,你当然是说有,那请你告诉我,有多少人满足你们这个安乐死的小比例呢?数据呢? 正方:45号后续会给您。 反方三辩:不,我要你现在就给我好吗? 正方:嗯。好,给不出来。
反方三辩:来,咱们再来聊下一个问题。你们刚刚给我的方法还有一个叫做借鉴外国经验。请问对方一辩,借鉴经验一定等于成功吗? 正方:不一定。 反方三辩:不一定等于成功。那么请你告诉我一例失败的安乐死会引起什么后果呢?社会后果不清楚,你可以说一下。 反方三辩:好,我们都知道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污染法律源头。那么当公民发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疾病、生命已经开始出现意外了,公民会怎么想?不能因为一点利益的失败,然后呢,你说你要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你辩证地看,我再指出你们的一个不合理之处,我问你有什么危害,你告诉我你不知道,那你连有什么危害都不知道,就开始尝试拟定这个法案了吗?
感谢反方三辩。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
反方三辩:来,请对方一辩,告诉我,在你们的论证里,要如何保证安乐死的意外? 正方:我方可以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机制,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 反方三辩:好,打断一下。那么请你告诉我,你所说的这个完善的法律体制细节是什么? 正方:通过3次以上走访,对患者意向进行调查。 反方三辩:仅有一个调查吗? 正方:对方同学,是多次调查。 反方三辩:好的,多次调查。那我先不讨论这个稳不稳妥,你们的调查要不要期限,就是需不需要时间? 正方:等一下,刚我没听到你说话,你可以再说一遍。 反方三辩:要医生、家属、专业团队共同统一进行一段时间的调查。 反方三辩:好,我打断一下,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请问对方二辩,你们的这三次走访总共需要多久时间? 正方:需要时间,可能是长时间的。 反方三辩:好,OK,打断一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那么在你们的条件里,安乐死是极端痛苦、已经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所以你们的这个法案要在极端痛苦里再忍受一个长期疗程。好,那么请你给我论证一下,为什么安乐死与安宁疗法不能够并存? 正方:我刚已经说了呀,可以进行啊。 反方三辩:那么如果我方的安宁疗法可以涵盖你们安乐死的所有利好,我方就可以论证这个里面的分歧。可是我们已经知道了,你们不能涵盖我们,反而我们可以涵盖你们啊。
反方三辩:咱们先来聊它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来,请对方四辩告诉我,现在中国到底有多少人是极端痛苦?相关的数据在哪里? 正方:当然是有需要安乐死的人群,但是现在中国没有安乐死的情况啊。 反方三辩:好,你当然是说有,那请你告诉我,有多少人满足你们这个安乐死的小比例呢?数据呢? 正方:45号后续会给您。 反方三辩:不,我要你现在就给我好吗? 正方:嗯。好,给不出来。
反方三辩:来,咱们再来聊下一个问题。你们刚刚给我的方法还有一个叫做借鉴外国经验。请问对方一辩,借鉴经验一定等于成功吗? 正方:不一定。 反方三辩:不一定等于成功。那么请你告诉我一例失败的安乐死会引起什么后果呢?社会后果不清楚,你可以说一下。 反方三辩:好,我们都知道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污染法律源头。那么当公民发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疾病、生命已经开始出现意外了,公民会怎么想?不能因为一点利益的失败,然后呢,你说你要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你辩证地看,我再指出你们的一个不合理之处,我问你有什么危害,你告诉我你不知道,那你连有什么危害都不知道,就开始尝试拟定这个法案了吗?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
我方先说明一下,对方刚刚质疑我方,称此事物效率低,所以不应实施。我方主张,即便效率低,也应给患者这样一条路。而且效率低并非坏事,反而给予他们反应时间与缓冲期,如此便不会出现因一时冲动便选择死亡的情况。我方态度始终是有比没有好。
例如,我方有数据表明,我国2020年癌症病例达456.9万,死亡病例为303万,还有102万人处于癌症晚期,这些人都可能有此需求。我方不求能帮助所有人,这并不现实。只要有一定效率,能帮助部分人,便已达到我方目的,我方就认为是好的。
接下来,我进一步阐述我方对安乐死的理解。首先,我方只是提供除救治之外的另一种选择。我方从未说安宁疗法不可行,我方主张先进行安宁疗法,经过一段时间后,若患者仍觉得想要死亡,便可以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只是一种选择,并非患者必须选择的,所以患者最终是否选择与我方是否提供是两回事。我方依旧认为,有总比没有好。
最后,再次感谢。
感谢主席。
我方先说明一下,对方刚刚质疑我方,称此事物效率低,所以不应实施。我方主张,即便效率低,也应给患者这样一条路。而且效率低并非坏事,反而给予他们反应时间与缓冲期,如此便不会出现因一时冲动便选择死亡的情况。我方态度始终是有比没有好。
例如,我方有数据表明,我国2020年癌症病例达456.9万,死亡病例为303万,还有102万人处于癌症晚期,这些人都可能有此需求。我方不求能帮助所有人,这并不现实。只要有一定效率,能帮助部分人,便已达到我方目的,我方就认为是好的。
接下来,我进一步阐述我方对安乐死的理解。首先,我方只是提供除救治之外的另一种选择。我方从未说安宁疗法不可行,我方主张先进行安宁疗法,经过一段时间后,若患者仍觉得想要死亡,便可以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只是一种选择,并非患者必须选择的,所以患者最终是否选择与我方是否提供是两回事。我方依旧认为,有总比没有好。
最后,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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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小结
来,首先看看您上半场的情况。我问您如何保障万无一失,您给了我两个方法,一个是尝试,一个是借鉴外国经验。
咱们逐个分析。先说尝试,我问您如何避免风险,您跟我说要三次辩证看待。好吧,既然您说不出具体的方法论,那我来说。您可能又会说,那成本怎么办呢?您说要纳入医保。但是,现在有那么多治病的药都还没纳入医保,凭什么安乐死相关的就要纳入呢?难道杀人比救人更优先吗?
再看借鉴外国经验这一点,您方同样无法成立。借鉴了就一定能成功吗?您需要给我论证。泰国政府看到美国、墨西哥通过毒品合法化取得巨大营收,未经任何试点和论证就直接投入使用,结果导致泰国毒品泛滥。您希望看到安乐死技术在中国泛滥吗?
再来看看我方给出的方法论,叫做安宁疗护。我可以非常笃定地说,它能够涵盖您方所说的所有利好。安宁疗护和安乐死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在于是否抵制人们选择死亡。安宁疗护的目的是让病人缓解痛苦后去治病,而如果按照您方的安乐死观点,我们安宁疗护以及之前所有的医疗努力就都白费了,因为病人可以直接放弃治病。这应该是中国医疗的原则吗?中国医疗难道不是为了更好地救人吗?您方难道鼓吹让所有处在痛苦中的病人都放弃自己的生命不去治疗吗?这就是您方的原则吗?我方自由辩的时候会再和您聊聊双方的利好和社会法原理。
感谢反方三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小结
来,首先看看您上半场的情况。我问您如何保障万无一失,您给了我两个方法,一个是尝试,一个是借鉴外国经验。
咱们逐个分析。先说尝试,我问您如何避免风险,您跟我说要三次辩证看待。好吧,既然您说不出具体的方法论,那我来说。您可能又会说,那成本怎么办呢?您说要纳入医保。但是,现在有那么多治病的药都还没纳入医保,凭什么安乐死相关的就要纳入呢?难道杀人比救人更优先吗?
再看借鉴外国经验这一点,您方同样无法成立。借鉴了就一定能成功吗?您需要给我论证。泰国政府看到美国、墨西哥通过毒品合法化取得巨大营收,未经任何试点和论证就直接投入使用,结果导致泰国毒品泛滥。您希望看到安乐死技术在中国泛滥吗?
再来看看我方给出的方法论,叫做安宁疗护。我可以非常笃定地说,它能够涵盖您方所说的所有利好。安宁疗护和安乐死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在于是否抵制人们选择死亡。安宁疗护的目的是让病人缓解痛苦后去治病,而如果按照您方的安乐死观点,我们安宁疗护以及之前所有的医疗努力就都白费了,因为病人可以直接放弃治病。这应该是中国医疗的原则吗?中国医疗难道不是为了更好地救人吗?您方难道鼓吹让所有处在痛苦中的病人都放弃自己的生命不去治疗吗?这就是您方的原则吗?我方自由辩的时候会再和您聊聊双方的利好和社会法原理。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县主席要您方前面已经同意了,我们安抚合法方,我们同样可以选择安妮疗法,而我方也提出了,我方是想在安妮疗法,如果已经满足不了这个患者需求的话,我们再进行安乐死,那么对方同学您是否认认为安利老板只能做到缓解啊,安乐死是可以做到解决痛苦呢?
反方: 您方跟我聊需求,我同学跟您聊需求,第一,你方需要论证到当前我国需要安乐死的人很多,您方只论证了这些人有极大的痛苦,您方没有论证这些极大的痛苦,安宁疗护解决不了。第二,我方想告诉您,不是有需求就可以的,现在一个人哭着喊着要吸毒,我可以立刻给他一支毒,现在他就完全没有这个问题了,我也可以慢慢让他戒毒,但是我们现在为什么不立刻给他一支毒品呢?对方辩友,我们从来没有,我们只是提供一个选择,请你不要拿这种来类比我们好吗?我们是选择权,不是逼迫,而且您刚说我看已经提供数据了,根据国家卫建委显示,我国每年总人口中有10%的极度痛苦患者离世,而71.6%的病人表示在濒死状态申请安乐死的时候,他们会选择安乐死,可见我们国家对于安乐死的需求是大的呀,你们就没有问知他为什么小啊。
正方: 您方刚刚想说的那个70%多的数据,是那里边10%有极大痛苦,里边有70%想要安乐死,还是一些没有经历过极大痛苦的人,只是嘴上说一说想要安乐死?继续,您方说只给一个选择,我方也是啊,现在给那些吸毒的人有两个选择,一慢慢戒毒,二、直接给他毒品,我方也给他一个直接给他毒品的选择,现在为什么不这么实行?您方告诉我,对方辩友安乐死不同类别下,你安乐死实行了,你同样可以选择安宁疗法了,我们安乐死合法的话,你就不得安宁疗法了吗?这不是一个选择题,我方是一个多元的,我们包括了你的安宁疗法,不是吗?他没有完全没有听懂我方的例证,我方的刚刚那个类比指的是我方不倡导去给他们直接一支毒品,这也是不合法的。
反方: 继续来聊您方的真属性,您方觉得这些人这个问题目前的真属性是这些人死不了,还是这些人非常痛苦啊?
正方: 第一点啊,我方觉得首先提醒你刚你刚前面说的滥用的问题,首先滥用我觉得是人的问题,药,不能控制人去滥用它,但是人可以因为自己的邪恶思想去滥用,所以人要滥用药和我们安乐死好不好没有关系。第二点,你方刚才问我他死不了还是还是他痛苦,我觉得是他痛苦啊,并不是因为他死不了,我就要叫他去死,我并没有说叫他去死,对方辩友刚刚这个事情显然是把要把工具和人切割,按照您方来说,现在一切的枪患都是枪的问题,不是人的问题,中国不要禁枪了。继续您方真属性的问题完全没有解决,继续来问您方说的真属性,还有一个就是成本问题,您方需要告诉我为什么安乐死成本比安宁疗护更低,刚刚我方已经给您举证了,一支盐酸吗啡注射剂只要3块7毛2,你方告诉我成本高在哪?同学,你一直使用某些麻醉剂来减轻痛苦吗?很显然不是,而且我方已经告诉过你了,为什么一定要用安宁疗法呢?我方告诉过你了,我方可以先安宁疗法,他安宁疗法之后没有用,他再进行下一步呀,他再去安乐死啊,这时候他如果想要安乐死都不给他,你非要逼他去跳楼吗?同学,这不是一个并行的问题,你发现你现在很多弊端,它在实施的利好上,他跟安宁疗护不平等,我们为什么要并行呢?
反方: 嗯,好同学,这是你方在质疑啊,我觉得就是可以并行,他凭什么不能并行呢?对,你可以先安宁疗护,我没有说你安宁疗护不能实行,这个你实行了安宁疗护,他安宁疗护了没有用啊,我刚告诉过你了,安宁疗法只能减轻三分痛苦,他还在八分左右,还是重度痛苦啊。
正方: 好了,这个方面有三分痛苦的那个举证,我方也有相克的数据啊,盐酸对于晚期癌症的缓解率有97%点多,我方也有对抗的举证,还是我方承认您方安乐死的确可以让他们去死,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还是我方刚才那个类比,对吸毒的人,可以一步步劝他戒毒,也可以直接给他毒品,让他不痛苦了,我们为什么不直接给他一支毒品,是因为他有更大的避害,同学,我方也没有说我们今天要安乐,就是给他一支药,让他直接去死啊,还有你刚才说的那个什么盐酸什么的,他会产生抗药性的呀,其实我今天发,我今天是我今天头痛,我一直吃布洛芬,我吃布洛芬吃多了,我也会感受不到布洛芬的药效的呀,你不能靠它一直靠这个这个药去作用吧。所以说在您的方程论里,因为您觉得药会有抗药性,所以就要让病人一死了之,一劳永逸,是这个意思吗?
反方: 哦,不对啊,同学,我们并没有说我想让他去死,是他自己想要去死,而不是说我让他去死,难道不是吗?自己想要去死,你告诉我你这个词适用的群体是什么?
正方: 适用的群体我方刚才定义中已经说过了,是在不好意思,我看一下。而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重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许可运用到的方式,使他在无痛状态中结束生命或者加速患者死亡。
反方: 对方辩对方辩友,你也知道您是可以有亲友要求的,亲友要求您可以保证完全不会出任何风险吗?
正方: 同学,我们并没有说只靠亲友要求,我们是要在他自己的要求之下,再来经过亲友许可再去实行,而不是说只靠亲友实行,他就可以实行了。
反方: 对方辩友回您方抗药性的个问题,根据上海市卫健委的数据,现在我们人工合成的杜冷丁具有成瘾性,现在我们根本不用了,现在改完后的吗啡缓释试剂基本不会导致成瘾,癌症得到控制之后可以逐渐减量。您方告诉我抗抗药性和成瘾性从哪来?
正方: 对方辩友说您方的解决力,您方辩对方辩友您方所说的是对于晚期的解短,我就更重要了。您方告诉以邀请一下,我方刚刚一辩的那个数据也给您了,现在有非常多的人是预测不到他到底能活得久的,您方告诉我到底什么标准能鉴别什么是濒死,什么不是濒死啊,同学,我们并没有说过濒死啊,我们只是说他患了不治之症而已。
反方: 埃博拉是不是不治之症?同学,我对这个病没有什么了解,不好意思。
正方: 好来这辩友感冒也是没有任何治疗方法,感冒是不是不治之症,你方告诉我判断到底要不要按照死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反方: 感冒不是不治之症啊,我现在我现在就在感冒,就现在就在吃药,它并不是不治之症,我可以吗?感冒完全没有从根源上治愈,只能缓解症状,您方还是没有告诉我到底控制安乐死或者是什么?我方已经跟你说过了,是患不治之症病人在重危状态下,感冒,你病不会到到重危状态吧?你也不用想有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吧?对方辩友始终在想用一些模糊的问题把这个问题划过去,什么叫做极度痛苦,什么叫做重危状态?我方已经给您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您方怎么告诉我病人不是因为极度的痛苦而做出了不稳定的判断,对呀,同学,我们就是看到他做,就是看到他极度痛苦,他就是因为极度痛苦他才想要去安乐死的呀,我们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呀。
正方: 对呀,您怎么您说了要完全自愿,他怎么证明在痛苦的状态下,不是因为受痛苦的压迫就行,同学这时候就是自愿的呀,他就是不想面对这个痛苦了,难道不是吗?我不,我不想面对痛苦,但是我就是要去死吗?不可能的呀。
反方: 最后同就每一个孕妈妈在分娩的时候,他都会感到极度痛苦,这个时候她真的疼的要死,请问他怎么办?那这个时候,我真的很好奇,能够想到后面的离婚吗?今天我来回忆,我并不觉得哪个地方妈妈会在我我生产的时候觉得我现在很痛,我就要去安乐死了,不可能吧,如果可能的话,这个地方给我举例好吗?
正方: 同学,我再来。我再重申一下,我方并没有说过我不鼓励其他治疗的手段,恰恰相反,我方强调安乐死应该是作为最后的手段。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县主席要您方前面已经同意了,我们安抚合法方,我们同样可以选择安妮疗法,而我方也提出了,我方是想在安妮疗法,如果已经满足不了这个患者需求的话,我们再进行安乐死,那么对方同学您是否认认为安利老板只能做到缓解啊,安乐死是可以做到解决痛苦呢?
反方: 您方跟我聊需求,我同学跟您聊需求,第一,你方需要论证到当前我国需要安乐死的人很多,您方只论证了这些人有极大的痛苦,您方没有论证这些极大的痛苦,安宁疗护解决不了。第二,我方想告诉您,不是有需求就可以的,现在一个人哭着喊着要吸毒,我可以立刻给他一支毒,现在他就完全没有这个问题了,我也可以慢慢让他戒毒,但是我们现在为什么不立刻给他一支毒品呢?对方辩友,我们从来没有,我们只是提供一个选择,请你不要拿这种来类比我们好吗?我们是选择权,不是逼迫,而且您刚说我看已经提供数据了,根据国家卫建委显示,我国每年总人口中有10%的极度痛苦患者离世,而71.6%的病人表示在濒死状态申请安乐死的时候,他们会选择安乐死,可见我们国家对于安乐死的需求是大的呀,你们就没有问知他为什么小啊。
正方: 您方刚刚想说的那个70%多的数据,是那里边10%有极大痛苦,里边有70%想要安乐死,还是一些没有经历过极大痛苦的人,只是嘴上说一说想要安乐死?继续,您方说只给一个选择,我方也是啊,现在给那些吸毒的人有两个选择,一慢慢戒毒,二、直接给他毒品,我方也给他一个直接给他毒品的选择,现在为什么不这么实行?您方告诉我,对方辩友安乐死不同类别下,你安乐死实行了,你同样可以选择安宁疗法了,我们安乐死合法的话,你就不得安宁疗法了吗?这不是一个选择题,我方是一个多元的,我们包括了你的安宁疗法,不是吗?他没有完全没有听懂我方的例证,我方的刚刚那个类比指的是我方不倡导去给他们直接一支毒品,这也是不合法的。
反方: 继续来聊您方的真属性,您方觉得这些人这个问题目前的真属性是这些人死不了,还是这些人非常痛苦啊?
正方: 第一点啊,我方觉得首先提醒你刚你刚前面说的滥用的问题,首先滥用我觉得是人的问题,药,不能控制人去滥用它,但是人可以因为自己的邪恶思想去滥用,所以人要滥用药和我们安乐死好不好没有关系。第二点,你方刚才问我他死不了还是还是他痛苦,我觉得是他痛苦啊,并不是因为他死不了,我就要叫他去死,我并没有说叫他去死,对方辩友刚刚这个事情显然是把要把工具和人切割,按照您方来说,现在一切的枪患都是枪的问题,不是人的问题,中国不要禁枪了。继续您方真属性的问题完全没有解决,继续来问您方说的真属性,还有一个就是成本问题,您方需要告诉我为什么安乐死成本比安宁疗护更低,刚刚我方已经给您举证了,一支盐酸吗啡注射剂只要3块7毛2,你方告诉我成本高在哪?同学,你一直使用某些麻醉剂来减轻痛苦吗?很显然不是,而且我方已经告诉过你了,为什么一定要用安宁疗法呢?我方告诉过你了,我方可以先安宁疗法,他安宁疗法之后没有用,他再进行下一步呀,他再去安乐死啊,这时候他如果想要安乐死都不给他,你非要逼他去跳楼吗?同学,这不是一个并行的问题,你发现你现在很多弊端,它在实施的利好上,他跟安宁疗护不平等,我们为什么要并行呢?
反方: 嗯,好同学,这是你方在质疑啊,我觉得就是可以并行,他凭什么不能并行呢?对,你可以先安宁疗护,我没有说你安宁疗护不能实行,这个你实行了安宁疗护,他安宁疗护了没有用啊,我刚告诉过你了,安宁疗法只能减轻三分痛苦,他还在八分左右,还是重度痛苦啊。
正方: 好了,这个方面有三分痛苦的那个举证,我方也有相克的数据啊,盐酸对于晚期癌症的缓解率有97%点多,我方也有对抗的举证,还是我方承认您方安乐死的确可以让他们去死,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还是我方刚才那个类比,对吸毒的人,可以一步步劝他戒毒,也可以直接给他毒品,让他不痛苦了,我们为什么不直接给他一支毒品,是因为他有更大的避害,同学,我方也没有说我们今天要安乐,就是给他一支药,让他直接去死啊,还有你刚才说的那个什么盐酸什么的,他会产生抗药性的呀,其实我今天发,我今天是我今天头痛,我一直吃布洛芬,我吃布洛芬吃多了,我也会感受不到布洛芬的药效的呀,你不能靠它一直靠这个这个药去作用吧。所以说在您的方程论里,因为您觉得药会有抗药性,所以就要让病人一死了之,一劳永逸,是这个意思吗?
反方: 哦,不对啊,同学,我们并没有说我想让他去死,是他自己想要去死,而不是说我让他去死,难道不是吗?自己想要去死,你告诉我你这个词适用的群体是什么?
正方: 适用的群体我方刚才定义中已经说过了,是在不好意思,我看一下。而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重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许可运用到的方式,使他在无痛状态中结束生命或者加速患者死亡。
反方: 对方辩对方辩友,你也知道您是可以有亲友要求的,亲友要求您可以保证完全不会出任何风险吗?
正方: 同学,我们并没有说只靠亲友要求,我们是要在他自己的要求之下,再来经过亲友许可再去实行,而不是说只靠亲友实行,他就可以实行了。
反方: 对方辩友回您方抗药性的个问题,根据上海市卫健委的数据,现在我们人工合成的杜冷丁具有成瘾性,现在我们根本不用了,现在改完后的吗啡缓释试剂基本不会导致成瘾,癌症得到控制之后可以逐渐减量。您方告诉我抗抗药性和成瘾性从哪来?
正方: 对方辩友说您方的解决力,您方辩对方辩友您方所说的是对于晚期的解短,我就更重要了。您方告诉以邀请一下,我方刚刚一辩的那个数据也给您了,现在有非常多的人是预测不到他到底能活得久的,您方告诉我到底什么标准能鉴别什么是濒死,什么不是濒死啊,同学,我们并没有说过濒死啊,我们只是说他患了不治之症而已。
反方: 埃博拉是不是不治之症?同学,我对这个病没有什么了解,不好意思。
正方: 好来这辩友感冒也是没有任何治疗方法,感冒是不是不治之症,你方告诉我判断到底要不要按照死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反方: 感冒不是不治之症啊,我现在我现在就在感冒,就现在就在吃药,它并不是不治之症,我可以吗?感冒完全没有从根源上治愈,只能缓解症状,您方还是没有告诉我到底控制安乐死或者是什么?我方已经跟你说过了,是患不治之症病人在重危状态下,感冒,你病不会到到重危状态吧?你也不用想有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吧?对方辩友始终在想用一些模糊的问题把这个问题划过去,什么叫做极度痛苦,什么叫做重危状态?我方已经给您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您方怎么告诉我病人不是因为极度的痛苦而做出了不稳定的判断,对呀,同学,我们就是看到他做,就是看到他极度痛苦,他就是因为极度痛苦他才想要去安乐死的呀,我们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呀。
正方: 对呀,您怎么您说了要完全自愿,他怎么证明在痛苦的状态下,不是因为受痛苦的压迫就行,同学这时候就是自愿的呀,他就是不想面对这个痛苦了,难道不是吗?我不,我不想面对痛苦,但是我就是要去死吗?不可能的呀。
反方: 最后同就每一个孕妈妈在分娩的时候,他都会感到极度痛苦,这个时候她真的疼的要死,请问他怎么办?那这个时候,我真的很好奇,能够想到后面的离婚吗?今天我来回忆,我并不觉得哪个地方妈妈会在我我生产的时候觉得我现在很痛,我就要去安乐死了,不可能吧,如果可能的话,这个地方给我举例好吗?
正方: 同学,我再来。我再重申一下,我方并没有说过我不鼓励其他治疗的手段,恰恰相反,我方强调安乐死应该是作为最后的手段。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各位好。
对方辩友始终在给我方扣一顶大帽子,即我方不想让临终患者有更好的待遇。我方认为,我方今天辩论的出发点与对方相同,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方一直强调用安宁疗护的方法让患者有尊严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这并无问题。
相反,是对方一直在提出安乐死的方案,但是需求性、根属性、解决力以及额外利好一个都没有证成。下面我来为大家总结一下。
先看对方问题的需求性。对方始终没有论证到位,仅仅论证了当下这些人有极大的痛苦。对方那个70%的数据,我查了一下,原来的调查对象是大众,甚至包括一些没有患病的人,他们在想象极度痛苦的时候选择安乐死,可这些人并未经历过极度痛苦,又有何发言权呢?而且,对方只是论证了当下中国有很多人的去世是极度痛苦的,却没有论证这些极度痛苦的情况除了安乐死就没有别的解决方案了,难道除了安乐死,安宁疗护就一定无法缓解吗?这是对方需求性的第一大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有需求就一定能证明其政策可行吗?我刚刚也说了,吸毒的人有需求,但我们有两种替代方案。就像对方所说的这是一道选择题,我们可以第一让他慢慢戒毒,第二直接给他毒品。按照对方所说,直接给他毒品可以解决问题,但我们为什么不采用呢?不是因为没有需求,而是因为其一是成本太高,其二是有风险,这也是我方接下来想要论证的事情。
第二点是问题的根属性问题。我方认为当下这个问题的根属性并非是这些病人死不了,而是这些病人太痛苦了。对于病人太痛苦这个问题,我们的解决方案是接受安宁疗护。对方辩友提到安宁疗护的成本太高,我方告诉对方,有非常有效的盐酸吗啡缓释剂,哈尔滨制药厂生产的,药效非常好,只需3块7毛2,您告诉我成本高在哪里?您告诉我这些人还需要什么额外的服务来减轻痛苦呢?而且我国的医保正在逐步完善,能够把这些东西涵盖进保障范围里,这个成本也是在逐渐减小的,对方需要向我论证为什么安乐死的成本比它更低。
继续来看刚才这个问题,对方所谓这个方案的解决力。第一,对方需要告诉我,到底什么样的人可以安乐死,什么样的人不可以安乐死,不能只是试图用非常模糊的话术把这个问题搪塞过去。请问什么叫做不治之症,什么叫做疾病终末期?这个人有10%的治愈率叫不叫,20%的治愈率叫不叫,30%的治愈率叫不叫?什么叫做极度痛苦?就像我说我得了癌症晚期,我治愈率还是有的,但我就是绝望了,我就是不想治了,我要安乐死,对方告诉我,精神上的极度痛苦无法判定,发现没有,这个标准完全没有办法界定,这个问题到最后只会滑向安乐死的滥用深渊。
继续说,对方所说的还是解决这些问题,对方所说的自愿,如何保证这些人在真正遭受巨大疼痛的时候做出的选择是完全出于他们的本意呢?之前我记得在杭州有一个产妇跳楼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在安乐死合法化了,她就不跳楼了,而是要申请安乐死了,怎么办?对方告诉我如果……不太能这么说,如果在中国这种行为成为了主流,对方告诉我到底该怎么办?
最后来讲,对方的损益比。我方承认对方能达成让一些人解脱的目的,但是带来的代价是什么?带来的代价必然是安乐死滑向滥用。没有明确的标准,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没有完备、清晰可行的方法论,对方所谓的好政策最终只会沦为一纸空文,冲动的举措。我们的意识共同反映的是公众的担忧。
感谢大家。
谢谢主席,各位好。
对方辩友始终在给我方扣一顶大帽子,即我方不想让临终患者有更好的待遇。我方认为,我方今天辩论的出发点与对方相同,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方一直强调用安宁疗护的方法让患者有尊严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这并无问题。
相反,是对方一直在提出安乐死的方案,但是需求性、根属性、解决力以及额外利好一个都没有证成。下面我来为大家总结一下。
先看对方问题的需求性。对方始终没有论证到位,仅仅论证了当下这些人有极大的痛苦。对方那个70%的数据,我查了一下,原来的调查对象是大众,甚至包括一些没有患病的人,他们在想象极度痛苦的时候选择安乐死,可这些人并未经历过极度痛苦,又有何发言权呢?而且,对方只是论证了当下中国有很多人的去世是极度痛苦的,却没有论证这些极度痛苦的情况除了安乐死就没有别的解决方案了,难道除了安乐死,安宁疗护就一定无法缓解吗?这是对方需求性的第一大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有需求就一定能证明其政策可行吗?我刚刚也说了,吸毒的人有需求,但我们有两种替代方案。就像对方所说的这是一道选择题,我们可以第一让他慢慢戒毒,第二直接给他毒品。按照对方所说,直接给他毒品可以解决问题,但我们为什么不采用呢?不是因为没有需求,而是因为其一是成本太高,其二是有风险,这也是我方接下来想要论证的事情。
第二点是问题的根属性问题。我方认为当下这个问题的根属性并非是这些病人死不了,而是这些病人太痛苦了。对于病人太痛苦这个问题,我们的解决方案是接受安宁疗护。对方辩友提到安宁疗护的成本太高,我方告诉对方,有非常有效的盐酸吗啡缓释剂,哈尔滨制药厂生产的,药效非常好,只需3块7毛2,您告诉我成本高在哪里?您告诉我这些人还需要什么额外的服务来减轻痛苦呢?而且我国的医保正在逐步完善,能够把这些东西涵盖进保障范围里,这个成本也是在逐渐减小的,对方需要向我论证为什么安乐死的成本比它更低。
继续来看刚才这个问题,对方所谓这个方案的解决力。第一,对方需要告诉我,到底什么样的人可以安乐死,什么样的人不可以安乐死,不能只是试图用非常模糊的话术把这个问题搪塞过去。请问什么叫做不治之症,什么叫做疾病终末期?这个人有10%的治愈率叫不叫,20%的治愈率叫不叫,30%的治愈率叫不叫?什么叫做极度痛苦?就像我说我得了癌症晚期,我治愈率还是有的,但我就是绝望了,我就是不想治了,我要安乐死,对方告诉我,精神上的极度痛苦无法判定,发现没有,这个标准完全没有办法界定,这个问题到最后只会滑向安乐死的滥用深渊。
继续说,对方所说的还是解决这些问题,对方所说的自愿,如何保证这些人在真正遭受巨大疼痛的时候做出的选择是完全出于他们的本意呢?之前我记得在杭州有一个产妇跳楼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在安乐死合法化了,她就不跳楼了,而是要申请安乐死了,怎么办?对方告诉我如果……不太能这么说,如果在中国这种行为成为了主流,对方告诉我到底该怎么办?
最后来讲,对方的损益比。我方承认对方能达成让一些人解脱的目的,但是带来的代价是什么?带来的代价必然是安乐死滑向滥用。没有明确的标准,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没有完备、清晰可行的方法论,对方所谓的好政策最终只会沦为一纸空文,冲动的举措。我们的意识共同反映的是公众的担忧。
感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再次代表本队辩者向在场各位致意。
首先,我方从始至终都未曾说过要用安乐死来替代安宁疗法。我方的观点是,在安宁疗法无效时,才会无奈地采取安乐死。并且,我方始终认同对方所提出的安宁疗法是非常好的方法,它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我方也提倡安宁疗法。
同时,同学们,我们倡导安乐死的目的是解决患者所感受到的痛苦,如果患者不痛苦,便不会选择安乐死,我们要解决的正是患者痛苦的问题。
针对对方所说的“被自愿”,我方认为其本质都是自愿。当一位病人目睹家人痛苦的神情时,这份痛苦会直击内心,化为难以承受的精神剧痛。所以,对方所谓的“被自愿”,本质是患者将他人痛苦内化后的主动选择。
在此,我要再次强调我方态度,我们既不鼓吹,也不强迫患者选择安乐死。我方非常希望所有人都好好活着,但是当患者因为病痛想要解脱时,如果所有的医疗手段都已无法使用,那么我们应该告诉患者,你可以温柔地和这个世界告别,有尊严地离开,而非跳楼等悲惨地离开。这是患者自己的决定,也许有人会反对,但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想法。
我方已经表明,我方非常赞成临终关怀和安宁疗法。但是,当病人已经病入膏肓,这些方法都已经无法阻止病人求死之心的时候,安乐死才是最后的选择,它只是一个最终手段。
我方当然知道安乐死存在一定风险,但是如果有10%的希望,就要让剩下的90%在病痛中死去吗?我方认为这才是不人道的。如果患者躺在床上被病痛折磨得死去活来,各种治疗导致头发掉光,身上插满管子,吊着一口气,他告诉我说,你不给我安乐死的机会,我只能去跳楼了。在这种时候,给予患者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道。
当生命的延续只能带来无尽痛苦且毫无质量可言时,允许安乐死是另一种尊重生命的形式。安乐死合法化绝不是对生命的随意处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范来确保其合理使用。例如规定只有在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中,经过专业医疗团队评估和法律程序审核,并且有相关人员进行两到三次回访,确认患者自愿以后才能实施安乐死,从而保障生命的严肃性。荷兰等国家在安乐死合法化后,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并没有出现大规模滥用的情况,这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最后我想说的是,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对人权的尊重,是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下,给予生命末期患者的一种人道关怀。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阻止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而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幸福地活着,但也希望让安乐死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为那些身处绝境的人们打开一扇通往安宁的门,至少把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留给自己。
感谢。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我再次代表本队辩者向在场各位致意。
首先,我方从始至终都未曾说过要用安乐死来替代安宁疗法。我方的观点是,在安宁疗法无效时,才会无奈地采取安乐死。并且,我方始终认同对方所提出的安宁疗法是非常好的方法,它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我方也提倡安宁疗法。
同时,同学们,我们倡导安乐死的目的是解决患者所感受到的痛苦,如果患者不痛苦,便不会选择安乐死,我们要解决的正是患者痛苦的问题。
针对对方所说的“被自愿”,我方认为其本质都是自愿。当一位病人目睹家人痛苦的神情时,这份痛苦会直击内心,化为难以承受的精神剧痛。所以,对方所谓的“被自愿”,本质是患者将他人痛苦内化后的主动选择。
在此,我要再次强调我方态度,我们既不鼓吹,也不强迫患者选择安乐死。我方非常希望所有人都好好活着,但是当患者因为病痛想要解脱时,如果所有的医疗手段都已无法使用,那么我们应该告诉患者,你可以温柔地和这个世界告别,有尊严地离开,而非跳楼等悲惨地离开。这是患者自己的决定,也许有人会反对,但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想法。
我方已经表明,我方非常赞成临终关怀和安宁疗法。但是,当病人已经病入膏肓,这些方法都已经无法阻止病人求死之心的时候,安乐死才是最后的选择,它只是一个最终手段。
我方当然知道安乐死存在一定风险,但是如果有10%的希望,就要让剩下的90%在病痛中死去吗?我方认为这才是不人道的。如果患者躺在床上被病痛折磨得死去活来,各种治疗导致头发掉光,身上插满管子,吊着一口气,他告诉我说,你不给我安乐死的机会,我只能去跳楼了。在这种时候,给予患者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道。
当生命的延续只能带来无尽痛苦且毫无质量可言时,允许安乐死是另一种尊重生命的形式。安乐死合法化绝不是对生命的随意处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范来确保其合理使用。例如规定只有在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中,经过专业医疗团队评估和法律程序审核,并且有相关人员进行两到三次回访,确认患者自愿以后才能实施安乐死,从而保障生命的严肃性。荷兰等国家在安乐死合法化后,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并没有出现大规模滥用的情况,这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最后我想说的是,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对人权的尊重,是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下,给予生命末期患者的一种人道关怀。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阻止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而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幸福地活着,但也希望让安乐死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为那些身处绝境的人们打开一扇通往安宁的门,至少把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留给自己。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文明进步体现,是在法律和道德双重保障下对人权的尊重,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给予生命末期患者人道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