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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
所谓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临终状态下,由于身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在病人自愿且反复请求下,经医方和规定机构认可,家属同意拆除维持生命装置,任其自然死亡(即消极安乐死),或以人道的方式使用处方药等,使病人在相对安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即积极安乐死)。所以我方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的议题。合法化,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某项政策或行为获得法律地位的过程,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我方认为安乐死其目的在于减轻痛苦而非杀人。基于以下四点,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第一,生命决定权属于个人自主权。个人自主权是指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自身事务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一个患者身患绝症、肢体残缺,终日困在病床上,如果患者提出想进行安乐死,我们应当维护其生命尊严,尊重其正当的死亡选择权,当然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同时,安乐死的选择并非强制施行。
第二,安乐死可减轻病人及家属的痛苦。对于绝症患者来说,继续治疗不仅不能让他们起死回生,反而会让患者持续受到病痛的折磨,同时会增加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ICU平均6000块钱一天的费用足以令人望而生畏,以至于他们不得不因经费告急回家等死。如果让患者相对舒服、有尊严地死去,同时这也可以节约部分医疗资源,投放到更多有需求的人身上,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第三,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的。无论是医生还是家属,相信他们都无法做到眼睁睁地看着病人饱受折磨、苦苦哀嚎、生不如死,只能说“你再忍忍”,在此刻无论是病人还是家属,大家心里都是绝望的。所以才会有王明成这样的人提出安乐死的请求。我们要保护患者的生命,但绝不应将此作为让生命承受无法承受之苦的理由。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的生命意识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对自己生命的把握,优生优育早已受到各国重视,而优死则是近年来人们对先进医疗技术下绝症患者以及临终患者被迫延长痛苦的反抗。我们可以预测,在经济发展水平足以使国民享受到足够充分的社会保障情况下,同时国民素质较高、医患关系健康的环境下,安乐死将真正成为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得以解脱的人道方法。
第四,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着手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主席。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
所谓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临终状态下,由于身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在病人自愿且反复请求下,经医方和规定机构认可,家属同意拆除维持生命装置,任其自然死亡(即消极安乐死),或以人道的方式使用处方药等,使病人在相对安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即积极安乐死)。所以我方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的议题。合法化,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某项政策或行为获得法律地位的过程,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我方认为安乐死其目的在于减轻痛苦而非杀人。基于以下四点,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第一,生命决定权属于个人自主权。个人自主权是指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自身事务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一个患者身患绝症、肢体残缺,终日困在病床上,如果患者提出想进行安乐死,我们应当维护其生命尊严,尊重其正当的死亡选择权,当然前提是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同时,安乐死的选择并非强制施行。
第二,安乐死可减轻病人及家属的痛苦。对于绝症患者来说,继续治疗不仅不能让他们起死回生,反而会让患者持续受到病痛的折磨,同时会增加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ICU平均6000块钱一天的费用足以令人望而生畏,以至于他们不得不因经费告急回家等死。如果让患者相对舒服、有尊严地死去,同时这也可以节约部分医疗资源,投放到更多有需求的人身上,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第三,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的。无论是医生还是家属,相信他们都无法做到眼睁睁地看着病人饱受折磨、苦苦哀嚎、生不如死,只能说“你再忍忍”,在此刻无论是病人还是家属,大家心里都是绝望的。所以才会有王明成这样的人提出安乐死的请求。我们要保护患者的生命,但绝不应将此作为让生命承受无法承受之苦的理由。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的生命意识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对自己生命的把握,优生优育早已受到各国重视,而优死则是近年来人们对先进医疗技术下绝症患者以及临终患者被迫延长痛苦的反抗。我们可以预测,在经济发展水平足以使国民享受到足够充分的社会保障情况下,同时国民素质较高、医患关系健康的环境下,安乐死将真正成为遭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得以解脱的人道方法。
第四,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着手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主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你告诉我,人有生命权,人的生命一切都应该由自己掌握吗?至少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去向。可是为什么安乐死不被合法化呢?
我再重复一遍,没听清的话。为什么卖肾不被合法化呢?首先,卖肾对个人已经造成了生命威胁,可能是非经个人允许的情况,当然如果是自愿去捐献的话,这也是可以的,重点在于个人意愿。所以你刚才觉得卖肾如果是无偿捐赠的话是可以的呀。现在捐献角膜,或者死后身上良好的器官也是可以被捐献的。没关系,所以你就认为只是死后可以,那我活着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呢?虽然有风险,所以如果一个东西有很大风险,它就不应该被合法化,这个说法没问题吧?这个是不对的,像今天生的毒药,像毒品这些,如果被滥用,显然会对现代社会造成很大的威胁,但是呢,现在毒品虽然被明令禁止,但是它在医疗,特别是法律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对于像法律这样的东西,我们应当发挥它的工具属性,可以将它的非合法,是针对它的滥用行为。
那我们跟你确认好了,如果说医生想要减轻自身的治疗负担或者压力,去诱导病人执行安乐死,有解决方案吗?
正方一辩:首先我们会加强这方面的审核,其次他去诱导的话,我们不只有医生,我们还会通过其他法律机构来判断这个请求是否合理。同时这是医生自身素养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个人品德低下而使这种东西被禁止,所以你不能认为医生都是好医生。并不是,我们还会通过法律机构来进行进一步维护。
反方四辩:如何维护?严格的法律程序啊?你不能空口白牙告诉我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可是我方发现现状也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可是2014年宁夏标的网站依旧披露了三位市级以上人民医院院长存在贪污问题,数额近千万,您方无法保证此类情况不会出现?
正方一辩:没关系,进一步来说,哪怕医生都是善良的,误诊问题,您方怎么规定?首先回答患者第一个问题,能回答任何问题就行,那请问对方能给出一个完美的方案吗?任何不被滥用的程序您方能提出来吗?有哪个东西能完全不被滥用?请对方证明。
反方四辩:重复一下问题,您方怎么规避?
正方一辩:我们尽量会通过相对严格的法律程序,尽量减少误判。
反方四辩:这是关乎生死的大事,一个人一旦执行安乐死就没有办法挽回了,你方想告诉我说我们要减少就可以了。那请问对方,这种事情是可以避免的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就认为,这一部分没有办法避免,我们就不应该让它合法化。
同样,后期也会有数据告诉大家,荷兰安乐死制度已经建成了,每年依然有大量非自然安乐死的情况。回过头来看,你方告诉我说,我们应该支持一个很痛苦的人安乐死,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我是不是也应该支持抑郁症患者安乐死啊,他最痛苦啊。我们这边说的是不治之症,他已经无法治疗,无法通过医疗手段减轻他的痛苦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相对不那么痛苦的方式,让他更有体面地逝去。所以你想让他死的原因不是因为他痛苦对吧?我们想要安乐死的目的就是减轻他的痛苦,并非杀人,那为什么抑郁症患者不应该安乐死呢?
正方一辩:抑郁症是可以治疗的,我们减轻的是无法治疗的痛苦,不治之症,所以我方后续会给你论证,我方有几种方案可以减轻他的痛苦,安乐死没有必要,谢谢。
反方四辩:好的,感谢双方。
反方四辩:你告诉我,人有生命权,人的生命一切都应该由自己掌握吗?至少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去向。可是为什么安乐死不被合法化呢?
我再重复一遍,没听清的话。为什么卖肾不被合法化呢?首先,卖肾对个人已经造成了生命威胁,可能是非经个人允许的情况,当然如果是自愿去捐献的话,这也是可以的,重点在于个人意愿。所以你刚才觉得卖肾如果是无偿捐赠的话是可以的呀。现在捐献角膜,或者死后身上良好的器官也是可以被捐献的。没关系,所以你就认为只是死后可以,那我活着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呢?虽然有风险,所以如果一个东西有很大风险,它就不应该被合法化,这个说法没问题吧?这个是不对的,像今天生的毒药,像毒品这些,如果被滥用,显然会对现代社会造成很大的威胁,但是呢,现在毒品虽然被明令禁止,但是它在医疗,特别是法律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对于像法律这样的东西,我们应当发挥它的工具属性,可以将它的非合法,是针对它的滥用行为。
那我们跟你确认好了,如果说医生想要减轻自身的治疗负担或者压力,去诱导病人执行安乐死,有解决方案吗?
正方一辩:首先我们会加强这方面的审核,其次他去诱导的话,我们不只有医生,我们还会通过其他法律机构来判断这个请求是否合理。同时这是医生自身素养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个人品德低下而使这种东西被禁止,所以你不能认为医生都是好医生。并不是,我们还会通过法律机构来进行进一步维护。
反方四辩:如何维护?严格的法律程序啊?你不能空口白牙告诉我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可是我方发现现状也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可是2014年宁夏标的网站依旧披露了三位市级以上人民医院院长存在贪污问题,数额近千万,您方无法保证此类情况不会出现?
正方一辩:没关系,进一步来说,哪怕医生都是善良的,误诊问题,您方怎么规定?首先回答患者第一个问题,能回答任何问题就行,那请问对方能给出一个完美的方案吗?任何不被滥用的程序您方能提出来吗?有哪个东西能完全不被滥用?请对方证明。
反方四辩:重复一下问题,您方怎么规避?
正方一辩:我们尽量会通过相对严格的法律程序,尽量减少误判。
反方四辩:这是关乎生死的大事,一个人一旦执行安乐死就没有办法挽回了,你方想告诉我说我们要减少就可以了。那请问对方,这种事情是可以避免的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就认为,这一部分没有办法避免,我们就不应该让它合法化。
同样,后期也会有数据告诉大家,荷兰安乐死制度已经建成了,每年依然有大量非自然安乐死的情况。回过头来看,你方告诉我说,我们应该支持一个很痛苦的人安乐死,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我是不是也应该支持抑郁症患者安乐死啊,他最痛苦啊。我们这边说的是不治之症,他已经无法治疗,无法通过医疗手段减轻他的痛苦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相对不那么痛苦的方式,让他更有体面地逝去。所以你想让他死的原因不是因为他痛苦对吧?我们想要安乐死的目的就是减轻他的痛苦,并非杀人,那为什么抑郁症患者不应该安乐死呢?
正方一辩:抑郁症是可以治疗的,我们减轻的是无法治疗的痛苦,不治之症,所以我方后续会给你论证,我方有几种方案可以减轻他的痛苦,安乐死没有必要,谢谢。
反方四辩:好的,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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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而安乐死一旦执行,带来的是生命消亡的不可逆后果。因此,在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时,不仅应该关注其实践的可行性,同时也应该关注其对社会的价值倡导是否值得推崇。而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存在极大滥用风险。相关研究表明,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其适用范围和对象很难被严格鉴定和监管。哪怕在荷兰这种安乐死相关法条最为健全、最为严格的国家,也难免出现滥用问题。德国格丁根大学对7000例事件的调查研究显示,有近41%的民众是非自愿进行安乐死的。皇民教育出版社的一篇报告中指出,199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荷兰,大约1000位病员在进行安乐死时已经丧失行动能力,并不是自己做出的选择。并有报道表明,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之后出访他国,防止自己被安乐死,与之对应的诸如医疗贪腐、违规执行安乐死、家属威逼老人强行安乐死等问题在中国也在所难免,这种现象一旦出现,将严重侵犯患者的生命权,带来不可逆的社会危害以及严重后果。
其次,安乐死的本质是鼓励痛苦的人寻找死亡。我方认为,哪怕生命即将结束,患者依然可以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许多绝症患者通过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积极乐观地对抗病魔,甚至在对抗病魔的过程中帮助他人,这就是生命的意义。以著名物理学家霍金为例,他在21岁时被诊断出患有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这种会导致身体逐渐瘫痪的疾病,到生命末期,甚至只有两根手指能动,然而霍金并没有被病魔击倒,他投身于自己热爱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难以忍受的病痛依然没有阻碍他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他曾说:“我的手指还能活动,我的大脑还能思维,我有终身追求的理想,我有爱我和我爱的朋友和家人,我用自己的一生证明,即使在病痛的折磨下,依然可以通过坚持和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最后,与传统治疗观念不同的是,临终关怀是一种远比安乐死更具可行性且具有重大价值导向的方法。临终关怀不仅提供全面的舒缓疗护,帮助患者减轻痛苦,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以关怀照顾为本位的治疗观,在心理疗愈的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了实现自己个人价值的机会。查尔斯·斯奈德提出的重要理论表明,在临终关怀中,通过关注患者,设定现实的小目标,如完成心愿、与家人共度时光等,并提供实现目标的路径和动力支持,能显著缓解患者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帮助他们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命的最后阶段。社会应当承担帮助这些遭受重大不幸的绝症患者寻找人生意义的责任,而非通过解决病患健康的死亡以逃避社会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而安乐死一旦执行,带来的是生命消亡的不可逆后果。因此,在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时,不仅应该关注其实践的可行性,同时也应该关注其对社会的价值倡导是否值得推崇。而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存在极大滥用风险。相关研究表明,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其适用范围和对象很难被严格鉴定和监管。哪怕在荷兰这种安乐死相关法条最为健全、最为严格的国家,也难免出现滥用问题。德国格丁根大学对7000例事件的调查研究显示,有近41%的民众是非自愿进行安乐死的。皇民教育出版社的一篇报告中指出,199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荷兰,大约1000位病员在进行安乐死时已经丧失行动能力,并不是自己做出的选择。并有报道表明,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之后出访他国,防止自己被安乐死,与之对应的诸如医疗贪腐、违规执行安乐死、家属威逼老人强行安乐死等问题在中国也在所难免,这种现象一旦出现,将严重侵犯患者的生命权,带来不可逆的社会危害以及严重后果。
其次,安乐死的本质是鼓励痛苦的人寻找死亡。我方认为,哪怕生命即将结束,患者依然可以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许多绝症患者通过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积极乐观地对抗病魔,甚至在对抗病魔的过程中帮助他人,这就是生命的意义。以著名物理学家霍金为例,他在21岁时被诊断出患有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这种会导致身体逐渐瘫痪的疾病,到生命末期,甚至只有两根手指能动,然而霍金并没有被病魔击倒,他投身于自己热爱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难以忍受的病痛依然没有阻碍他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他曾说:“我的手指还能活动,我的大脑还能思维,我有终身追求的理想,我有爱我和我爱的朋友和家人,我用自己的一生证明,即使在病痛的折磨下,依然可以通过坚持和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最后,与传统治疗观念不同的是,临终关怀是一种远比安乐死更具可行性且具有重大价值导向的方法。临终关怀不仅提供全面的舒缓疗护,帮助患者减轻痛苦,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以关怀照顾为本位的治疗观,在心理疗愈的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了实现自己个人价值的机会。查尔斯·斯奈德提出的重要理论表明,在临终关怀中,通过关注患者,设定现实的小目标,如完成心愿、与家人共度时光等,并提供实现目标的路径和动力支持,能显著缓解患者的焦虑和抑郁情绪,帮助他们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命的最后阶段。社会应当承担帮助这些遭受重大不幸的绝症患者寻找人生意义的责任,而非通过解决病患健康的死亡以逃避社会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刚才您方提到现当今中国实现安乐死很困难,请问,困难我们就不应该去尝试吗?我方并没有看到您方给出关于如何尝试的方法。我方强调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过程性的,这是我方一辩提出的。
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应该首先规划,其次改变我国的发展方向,比如培养相关人才,紧接着进行试点。
我方再次向您方提问,刚才您方提到了霍金,请问霍金他想进行安乐死吗?谁知道呢,但人都不想死,所以他肯定不会选择去安乐死,最终他也没有选择去安乐死。我方认为安乐死是需要自主进行的,也就是我主动想安乐死,霍金根本就不想进行安乐死,您方凭什么提到这个点?那是因为他创造了自己的余生,虽然生命不多,但他依然选择创造价值,就是对我们的一种倡导,倡导我们不应该选择死亡,而应该选择对抗。
您方的观点过于理想,您方如何论证这样的人在社会上占大多数呢?我也可以给您举一个不占大多数的例子。比如有一位37岁、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她在2023年被确认为乳腺癌中晚期后癌细胞转移至肺部,遭受病痛的她在视频中自述,她经历6次化疗、右侧乳房切除手术、25次放疗,放疗后已出现三级烧伤,但她为了给人生不留遗憾,也给家人留下念想,甚至挑战100个人生愿望,并以“婉琪妈妈挑战完成100个人生愿”为主题,她爬山、看海、学习街舞,努力让儿子看到一个充满活力的自己。她算是芸芸众生中的一个普通人,但她还是以子账号分享抗癌日常,不断获得大量点赞和大量粉丝,让更多癌症患者找到了活下去的信念,也引发了大家对抗癌斗争的重新思考。
刚才说的那些都是她自己不想安乐死的。我方再次向您方强调,我们应该让那些想死的人去死,而不是在乎那些不想死的人。您方提这些不想死的人,意义到底何在?
可是没有人想死了,是吗?那您方刚才提到了,是有一些在病床上痛苦呻吟,他们是因为疼痛而想要去死的,我方想问您,这种人应该是占大多数的,为什么您方要提到那些不想去死的人?我方为什么要提到那些不想去死的人?那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人生的价值,所以他们不选择去死,那人都不想去死,那请问跳楼怎么说?跳楼和自杀是否为一谈?您方是这样想的是吗?跳楼当然是自杀了。所以今天我们讲的是安乐死,为什么要提自杀呢?我方只是想向您强调,世界上是有一些人想着去死的,比如跳楼。请您方直接回答,为什么要提到那些不想死的人?因为没有人想死,您方该观点错误,您方如何论证没有人想死啊?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人会想要在最后的生命中白白送死,浪费了自己重新创造社会价值的机会。我方举例过霍金,我方举例过那个妈妈,您方还想听我再举例是吗?那个只是少数,您不能证明所有人。
(时间到)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刚才您方提到现当今中国实现安乐死很困难,请问,困难我们就不应该去尝试吗?我方并没有看到您方给出关于如何尝试的方法。我方强调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过程性的,这是我方一辩提出的。
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应该首先规划,其次改变我国的发展方向,比如培养相关人才,紧接着进行试点。
我方再次向您方提问,刚才您方提到了霍金,请问霍金他想进行安乐死吗?谁知道呢,但人都不想死,所以他肯定不会选择去安乐死,最终他也没有选择去安乐死。我方认为安乐死是需要自主进行的,也就是我主动想安乐死,霍金根本就不想进行安乐死,您方凭什么提到这个点?那是因为他创造了自己的余生,虽然生命不多,但他依然选择创造价值,就是对我们的一种倡导,倡导我们不应该选择死亡,而应该选择对抗。
您方的观点过于理想,您方如何论证这样的人在社会上占大多数呢?我也可以给您举一个不占大多数的例子。比如有一位37岁、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她在2023年被确认为乳腺癌中晚期后癌细胞转移至肺部,遭受病痛的她在视频中自述,她经历6次化疗、右侧乳房切除手术、25次放疗,放疗后已出现三级烧伤,但她为了给人生不留遗憾,也给家人留下念想,甚至挑战100个人生愿望,并以“婉琪妈妈挑战完成100个人生愿”为主题,她爬山、看海、学习街舞,努力让儿子看到一个充满活力的自己。她算是芸芸众生中的一个普通人,但她还是以子账号分享抗癌日常,不断获得大量点赞和大量粉丝,让更多癌症患者找到了活下去的信念,也引发了大家对抗癌斗争的重新思考。
刚才说的那些都是她自己不想安乐死的。我方再次向您方强调,我们应该让那些想死的人去死,而不是在乎那些不想死的人。您方提这些不想死的人,意义到底何在?
可是没有人想死了,是吗?那您方刚才提到了,是有一些在病床上痛苦呻吟,他们是因为疼痛而想要去死的,我方想问您,这种人应该是占大多数的,为什么您方要提到那些不想去死的人?我方为什么要提到那些不想去死的人?那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人生的价值,所以他们不选择去死,那人都不想去死,那请问跳楼怎么说?跳楼和自杀是否为一谈?您方是这样想的是吗?跳楼当然是自杀了。所以今天我们讲的是安乐死,为什么要提自杀呢?我方只是想向您强调,世界上是有一些人想着去死的,比如跳楼。请您方直接回答,为什么要提到那些不想死的人?因为没有人想死,您方该观点错误,您方如何论证没有人想死啊?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人会想要在最后的生命中白白送死,浪费了自己重新创造社会价值的机会。我方举例过霍金,我方举例过那个妈妈,您方还想听我再举例是吗?那个只是少数,您不能证明所有人。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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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方赞同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并不是劝患者去死,只是给他们提供一种结束痛苦的方式。
人不能决定出生,但是可以选择死亡,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人类生命的基本权利。而安乐死只是给他们提供了一种不那么痛苦的死亡方式,但是自主结束生命的前提是还没有丧失自杀的能力。很多临终患者因为各种病痛问题,连自杀的能力都丧失了,因此他们求助于医生或者家属,希望有人能够帮助自己结束生命,让自己有尊严地死去。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由于国家性质不同,不能因为个别国家出现的案例就以偏概全。合法化是一个过程,它包含预想、策划、讨论、试行和推广。因此,我方实际上是认为,鉴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安乐死需求量的增加,我们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事宜提上日程,为安乐死合法做出准备。
其次,对方可能提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出现对现行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带来冲击,比如滥用安乐死等行为。我方不否认安乐死的滥用很可能会带来这些不良影响。但是工具的滥用并非就是工具本身的错误,不能因为有滥用的风险就直接杜绝,这是一种偏激的行为。
对安乐死本身来说,我们应该看到和恢复它的工具属性,工具本身没有错,只是人对工具的使用方法有错。譬如国家对毒品的管控,毒品的错误使用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因此被禁止,但它从未从人类的生活中完全剔除,在医疗尤其是麻醉领域仍然担任着重要作用。
因此,我方认为,如果有严苛的法律和严格的审核过程,安乐死依然可以很好地被用于解决那些绝症患者面临的痛苦,减轻其家人带来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使社会资源、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用于治疗更多更有可能被治愈的患者。
任何政策的推行过程都是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并非一蹴而就。史铁生在面对病痛时说:“我想结束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理应照顾这些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的人民的合理关切,为他们结束痛苦。
今天我方赞同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并不是劝患者去死,只是给他们提供一种结束痛苦的方式。
人不能决定出生,但是可以选择死亡,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人类生命的基本权利。而安乐死只是给他们提供了一种不那么痛苦的死亡方式,但是自主结束生命的前提是还没有丧失自杀的能力。很多临终患者因为各种病痛问题,连自杀的能力都丧失了,因此他们求助于医生或者家属,希望有人能够帮助自己结束生命,让自己有尊严地死去。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由于国家性质不同,不能因为个别国家出现的案例就以偏概全。合法化是一个过程,它包含预想、策划、讨论、试行和推广。因此,我方实际上是认为,鉴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安乐死需求量的增加,我们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事宜提上日程,为安乐死合法做出准备。
其次,对方可能提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出现对现行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带来冲击,比如滥用安乐死等行为。我方不否认安乐死的滥用很可能会带来这些不良影响。但是工具的滥用并非就是工具本身的错误,不能因为有滥用的风险就直接杜绝,这是一种偏激的行为。
对安乐死本身来说,我们应该看到和恢复它的工具属性,工具本身没有错,只是人对工具的使用方法有错。譬如国家对毒品的管控,毒品的错误使用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因此被禁止,但它从未从人类的生活中完全剔除,在医疗尤其是麻醉领域仍然担任着重要作用。
因此,我方认为,如果有严苛的法律和严格的审核过程,安乐死依然可以很好地被用于解决那些绝症患者面临的痛苦,减轻其家人带来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使社会资源、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用于治疗更多更有可能被治愈的患者。
任何政策的推行过程都是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并非一蹴而就。史铁生在面对病痛时说:“我想结束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理应照顾这些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的人民的合理关切,为他们结束痛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基于人类生命基本权利、社会需求、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等多方面考虑,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提上日程,为那些在死亡边缘挣扎的患者提供一种有尊严结束痛苦的方式,这也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与人民合理关切。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明确一点,合法化与合法化进程是两个概念。提倡日程只是合法化的进程问题,并非合法化本身,请对方明晰观点。
其次,对方称工具本身没有错,就像枪本身没有错,但在中国,枪会有滥用的风险所以被禁,安乐死同样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接下来从两个方面回应对方的问题。一方面,对方提到不治之症,然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网的调查中,88%的医生表示存在误诊情况。误诊率如此之高,凭什么认定就是不治之症呢?再进一步说,即便生命短暂,生命的长度难道就能限制生命的意义吗?比如小演员患肝癌后,在一年半中拍摄幽默抗癌视频,引发网友对生命的大讨论,让大家明白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并且对方说痛苦就可以去死,但痛苦之后就一定要死亡吗?东亚家庭中的青少年常常感觉痛苦,难道他们都应该去死吗?
我方认为,痛苦折磨地活着并不代表没有尊严。例如林俊哲院士,他在死前失去自理能力,需要插管,但仍为国家整理资料。请问,他在被病痛折磨时就没有尊严吗?
第二点,在痛苦中也能创造自身价值。我方已经阐述了邓静妈妈的例子,在采访中邓静妈妈明确表示,刚得病时痛苦害怕到一度想要去死。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这就给了她一条退路。在这种绝望的情况下,她知道了死亡是一种解脱之道,就可能选择安乐死,那她后面的价值和意义从何而来呢?
所以,我们今天想要表明的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应该在包括临终关怀等一系列方法之下,获得一种外在的精神力量,让人们在被病痛折磨得害怕与痛苦时,可以走出来,去探索更多的人生意义和价值,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相信生命本身就是奇迹,对抗病魔好好活着本身就是生命的意义。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非常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明确一点,合法化与合法化进程是两个概念。提倡日程只是合法化的进程问题,并非合法化本身,请对方明晰观点。
其次,对方称工具本身没有错,就像枪本身没有错,但在中国,枪会有滥用的风险所以被禁,安乐死同样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接下来从两个方面回应对方的问题。一方面,对方提到不治之症,然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网的调查中,88%的医生表示存在误诊情况。误诊率如此之高,凭什么认定就是不治之症呢?再进一步说,即便生命短暂,生命的长度难道就能限制生命的意义吗?比如小演员患肝癌后,在一年半中拍摄幽默抗癌视频,引发网友对生命的大讨论,让大家明白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并且对方说痛苦就可以去死,但痛苦之后就一定要死亡吗?东亚家庭中的青少年常常感觉痛苦,难道他们都应该去死吗?
我方认为,痛苦折磨地活着并不代表没有尊严。例如林俊哲院士,他在死前失去自理能力,需要插管,但仍为国家整理资料。请问,他在被病痛折磨时就没有尊严吗?
第二点,在痛苦中也能创造自身价值。我方已经阐述了邓静妈妈的例子,在采访中邓静妈妈明确表示,刚得病时痛苦害怕到一度想要去死。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这就给了她一条退路。在这种绝望的情况下,她知道了死亡是一种解脱之道,就可能选择安乐死,那她后面的价值和意义从何而来呢?
所以,我们今天想要表明的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们应该在包括临终关怀等一系列方法之下,获得一种外在的精神力量,让人们在被病痛折磨得害怕与痛苦时,可以走出来,去探索更多的人生意义和价值,而不是一棍子打死,相信生命本身就是奇迹,对抗病魔好好活着本身就是生命的意义。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非常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 进入对辩环节,我方有几个问题想问对方。我方注意到,您方之前举了很多重病患者很痛苦、不能为社会做贡献之类的例子。我方认为,我们大多都是普通人,难道不为社会做贡献,生命就没有意义了吗?我方也提到,对抗疾病好好活下去本身就是生命的意义之一。
我方还想问,刚刚您方希望我们举例说明什么东西被滥用,难道在您方的框架下,是想说法律已经完全被滥用了吗?我想强调的是,如果我身患重病,极度痛苦,甚至丧失行走能力,我不想如此狼狈地死去,只想体体面面地离开,不想再承受痛苦,这有什么问题呢?而您方今天一直在强调我必须承受这些痛苦,否则不与病魔对抗,生命就没有意义。可我只是一个普通人,只是想不那么痛苦地死去,难道这有错吗?
像林俊杰院士这样的人,生前为国家做出诸多贡献,却被病痛折磨。按照您方的观点,因为您方承认滥用是必然存在的,所以像他们这样的人也是没有尊严、没有善终的吗?您方是不是基于未来会解决问题,就忽视当下生命攸关的大事呢?首先,您方这是以偏概全,我们当然要歌颂这些院士的努力付出,但我想说,大多数面临病痛的还是普通人,他们没有能力做出那样巨大的贡献,他们只是想体面一些。
其次,难道因为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就要杜绝一件事吗?在这个社会上,什么东西没有被滥用的风险呢?您能保证什么呢?在生命面前,滥用的可能性这么大,您方也认为滥用不是小问题,难道就可以忽视吗?而且您方将普通人和院士等做出贡献的人割裂开,难道是想说普通就是我们今天该死的原罪吗?
我方还想问,您方一辩的论述里提到的自主权,是否包括自杀呢?自主权应该是指自己能决定生命,选择生或者死的权利。我方不能理解您方所说的“我是普通人,我就应该去死”这种观点。我们安乐死是完全尊重个人意愿的,只是提供了一种途径,并不是劝人去死。如果不需要,那就可以对抗病魔,我们并没有强制劝人安乐死,只是提供一个选择。
但是我们看到,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在这种选择的摇摆之下,可能更多的人会偏向于死亡。您方是不是认为,那些青少年自杀,在您方看来只是使用了自主权,不是一个问题呢?当然这是个问题。而且我们讨论的是绝症、不治之症的情况,已经排除了误诊医疗的事情,并且您方也承认自主权不包括自杀。
另外,您方提到安乐死可以缓解医疗资源紧缺的问题,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天解决不了医疗资源的问题,就把人解决了呢?还有,您方说家属和医生看不下去会劝病人安乐死,那今天还没有讨论清楚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安乐死的人到底是自愿的还是被劝诱的。比如我是一个老人,在医院里,我的儿子、孙子告诉我家里没钱了,让我赶紧死,那我这种情况是不是被自愿呢?被自愿也是一种非自愿的情况啊。
反方二辩:(此处没有反方二辩的回应内容,按照要求不做补充)
正方二辩: 进入对辩环节,我方有几个问题想问对方。我方注意到,您方之前举了很多重病患者很痛苦、不能为社会做贡献之类的例子。我方认为,我们大多都是普通人,难道不为社会做贡献,生命就没有意义了吗?我方也提到,对抗疾病好好活下去本身就是生命的意义之一。
我方还想问,刚刚您方希望我们举例说明什么东西被滥用,难道在您方的框架下,是想说法律已经完全被滥用了吗?我想强调的是,如果我身患重病,极度痛苦,甚至丧失行走能力,我不想如此狼狈地死去,只想体体面面地离开,不想再承受痛苦,这有什么问题呢?而您方今天一直在强调我必须承受这些痛苦,否则不与病魔对抗,生命就没有意义。可我只是一个普通人,只是想不那么痛苦地死去,难道这有错吗?
像林俊杰院士这样的人,生前为国家做出诸多贡献,却被病痛折磨。按照您方的观点,因为您方承认滥用是必然存在的,所以像他们这样的人也是没有尊严、没有善终的吗?您方是不是基于未来会解决问题,就忽视当下生命攸关的大事呢?首先,您方这是以偏概全,我们当然要歌颂这些院士的努力付出,但我想说,大多数面临病痛的还是普通人,他们没有能力做出那样巨大的贡献,他们只是想体面一些。
其次,难道因为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就要杜绝一件事吗?在这个社会上,什么东西没有被滥用的风险呢?您能保证什么呢?在生命面前,滥用的可能性这么大,您方也认为滥用不是小问题,难道就可以忽视吗?而且您方将普通人和院士等做出贡献的人割裂开,难道是想说普通就是我们今天该死的原罪吗?
我方还想问,您方一辩的论述里提到的自主权,是否包括自杀呢?自主权应该是指自己能决定生命,选择生或者死的权利。我方不能理解您方所说的“我是普通人,我就应该去死”这种观点。我们安乐死是完全尊重个人意愿的,只是提供了一种途径,并不是劝人去死。如果不需要,那就可以对抗病魔,我们并没有强制劝人安乐死,只是提供一个选择。
但是我们看到,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在这种选择的摇摆之下,可能更多的人会偏向于死亡。您方是不是认为,那些青少年自杀,在您方看来只是使用了自主权,不是一个问题呢?当然这是个问题。而且我们讨论的是绝症、不治之症的情况,已经排除了误诊医疗的事情,并且您方也承认自主权不包括自杀。
另外,您方提到安乐死可以缓解医疗资源紧缺的问题,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天解决不了医疗资源的问题,就把人解决了呢?还有,您方说家属和医生看不下去会劝病人安乐死,那今天还没有讨论清楚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安乐死的人到底是自愿的还是被劝诱的。比如我是一个老人,在医院里,我的儿子、孙子告诉我家里没钱了,让我赶紧死,那我这种情况是不是被自愿呢?被自愿也是一种非自愿的情况啊。
反方二辩:(此处没有反方二辩的回应内容,按照要求不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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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首先请问反方一辩,您在立论中包括您方选手一再强调人都是不想死的,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三辩:那么请问,为什么如今还有这么多学生跳楼的现象呢?他们没有看到活下去的希望,实际上是想死了,这并非开玩笑,而是确实想死了,是完全自愿的,那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有一个外在的压力,所以我们需要帮助他们,这也是我方刚刚提到的。我想问的不是外在压力的问题,我想问在跳楼的那一刻,他想不想死?在他做出跳楼这个动作的时候,他想不想死?但是我方今天并没有得到您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他想不想死呢?如果他想死,那您方说的不想死的好处又在哪里呢?
正方三辩:还有,正方和反方二辩一直在强调,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就一定要让不想死的人去死吗?首先我们要知道,有一定的病人是想死的,而且有这样的情况:我自己想体面地离开,我为什么还要与病魔对抗呢?人不都是坚强的呀。但是我们看到,在外在力量的帮助下,可以让这些想死的人重新获得对抗的勇气。你们也知道有外在的力量,我们当然可以对抗外在的力量,我们也可以对别人进行心理辅导,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人辗转反侧,痛苦地活着,比如两天、三天、四天、五个小时,我就是想放弃了,辩友们让我坚持,我真的是想放弃了,我真的是累了,我奋斗了一辈子,难道我最后想体面地死去都不行吗?所以您方就认为这样活着是体面的,并且为什么这样的人还不能找到、不能继续找到生命的意义呢?这是您方需要论证的。 反方辩友:我没说不可以找到生命的意义,你可以去实现你的人生梦想,当然可以。 正方三辩:我们说的是这种情况,您自己想象一下,您下不了床,让别人照顾,您觉得这样如何呢?请问对方辩友不要这样说。您方提到了临终关怀,您方可能认为临终关怀一点痛苦都没有,那临终关怀就没有痛苦吗?您方解释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本身了,临终关怀是解决痛苦,但是我们发现有更好的解决痛苦的方式,比如说安乐死。很多医生甚至害怕给那种治疗用的镇静剂的药,就怕担上害死病人的罪名,现在都有这样的情况。我请问怎么能解除这个痛苦呢?所以我们看到现在有新的技术出现,并且某大学也研究了,是从精神方面进行控制,我们看到这些痛苦的问题正在一步步地往好的方向研究,这些都已经有先例了,但是现在目前还看不到成果。那您觉得这个研究成果出来之后,难道就可以投入市场使用了吗?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对方可以看到把人解决(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
时间到,感谢双方。
正方三辩:首先请问反方一辩,您在立论中包括您方选手一再强调人都是不想死的,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三辩:那么请问,为什么如今还有这么多学生跳楼的现象呢?他们没有看到活下去的希望,实际上是想死了,这并非开玩笑,而是确实想死了,是完全自愿的,那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有一个外在的压力,所以我们需要帮助他们,这也是我方刚刚提到的。我想问的不是外在压力的问题,我想问在跳楼的那一刻,他想不想死?在他做出跳楼这个动作的时候,他想不想死?但是我方今天并没有得到您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他想不想死呢?如果他想死,那您方说的不想死的好处又在哪里呢?
正方三辩:还有,正方和反方二辩一直在强调,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就一定要让不想死的人去死吗?首先我们要知道,有一定的病人是想死的,而且有这样的情况:我自己想体面地离开,我为什么还要与病魔对抗呢?人不都是坚强的呀。但是我们看到,在外在力量的帮助下,可以让这些想死的人重新获得对抗的勇气。你们也知道有外在的力量,我们当然可以对抗外在的力量,我们也可以对别人进行心理辅导,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人辗转反侧,痛苦地活着,比如两天、三天、四天、五个小时,我就是想放弃了,辩友们让我坚持,我真的是想放弃了,我真的是累了,我奋斗了一辈子,难道我最后想体面地死去都不行吗?所以您方就认为这样活着是体面的,并且为什么这样的人还不能找到、不能继续找到生命的意义呢?这是您方需要论证的。 反方辩友:我没说不可以找到生命的意义,你可以去实现你的人生梦想,当然可以。 正方三辩:我们说的是这种情况,您自己想象一下,您下不了床,让别人照顾,您觉得这样如何呢?请问对方辩友不要这样说。您方提到了临终关怀,您方可能认为临终关怀一点痛苦都没有,那临终关怀就没有痛苦吗?您方解释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本身了,临终关怀是解决痛苦,但是我们发现有更好的解决痛苦的方式,比如说安乐死。很多医生甚至害怕给那种治疗用的镇静剂的药,就怕担上害死病人的罪名,现在都有这样的情况。我请问怎么能解除这个痛苦呢?所以我们看到现在有新的技术出现,并且某大学也研究了,是从精神方面进行控制,我们看到这些痛苦的问题正在一步步地往好的方向研究,这些都已经有先例了,但是现在目前还看不到成果。那您觉得这个研究成果出来之后,难道就可以投入市场使用了吗?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对方可以看到把人解决(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
时间到,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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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首先请问正方,你们刚刚提到安乐死的要求是诸如绝症、不堪忍受痛苦、放弃治疗之类的情况,对吗? 正方:对的。
反方三辩:那我想请问,你们知不知道癌症是完全有治愈可能的? 正方:是有的。
反方三辩:所以说需要经过医生还有法律机构严格判断确实无法治疗才行,可见你们所说的绝症这个标准也不是那么全面。那我再请问,你们为什么不让抑郁症患者安乐死呢?他们的病也许也无法被治愈,所以按照你们的逻辑,是不是看治愈的可能性来决定该不该安乐死呢?要知道我们针对的是病人,得看他的病情来回答我的问题,而不是只看他活的长短。
正方:活的长短是一方面的体现。
反方三辩:那还有什么体现呢?
正方:很多,但是我们今天还要谈他治疗的可能性。
反方三辩:对啊,所以说到最后还是和活的长短有关。那我想问,人的生命的价值是由活的长短决定的吗? 正方:并不是。
反方三辩:所以说我们今天讨论的只是一个前提,有了某些前提才可以提出安乐死。那我和你们确认到这里就可以了,人的生命价值不是由活的长短来体现的。人活的长或短都有其生命价值的可能,所以这并不是你们所说的不治之症就可以安乐死的理由。
反方三辩:我再请问正方二辩,你们告诉我们安乐死的人很痛苦,那么我想问,只要是痛苦的人就应该安乐死吗?我方已经强调了,第一首先是自愿,第二是讨论他被治愈的可能性,我方先不跟你谈不自愿的问题。我就问你,痛苦的人就应该安乐死吗?比如残疾患者也很痛苦,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安乐死能不讨论自愿吗?不是,我之前知道你们说自愿了。我问你们,如果他是一个绝症患者,他痛苦就可以安乐死,可我刚刚已经跟你解释过了,人的生命价值不以活的长短来衡量。那我们说患者痛苦才想安乐死,原来今天正方辩友一直在跟我们讨论人生价值问题,那我们为什么不讨论当今中国安乐死能不能体现人生价值呢?既然你们说安乐死在生命时间很短的情况下也能创造人的价值,那么抑郁症患者该不该安乐死呢?你们都说时间很短也能创造价值,那我时间活的长就一定能创造价值了吗?你觉得我讨论他有多大的价值,能创造什么价值,时间长短都能创造价值,所以有没有治愈的可能根本不重要呀。所以你们要正面回答我的问题,那我今天比如说职场失意,我非常痛苦,你们觉得这些人该不该安乐死? 正方:我方说的是身体上的疾病。
反方三辩:职场失意和身体疾病的痛苦有什么区别?痛苦不是安乐死的必要前提。
正方:那什么是呢?
反方三辩:它是一个具备各种条件同时具备的一个情况,就首先要自愿,其次就是考虑病症是否能被治愈,其实就是经济条件。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首先请问正方,你们刚刚提到安乐死的要求是诸如绝症、不堪忍受痛苦、放弃治疗之类的情况,对吗? 正方:对的。
反方三辩:那我想请问,你们知不知道癌症是完全有治愈可能的? 正方:是有的。
反方三辩:所以说需要经过医生还有法律机构严格判断确实无法治疗才行,可见你们所说的绝症这个标准也不是那么全面。那我再请问,你们为什么不让抑郁症患者安乐死呢?他们的病也许也无法被治愈,所以按照你们的逻辑,是不是看治愈的可能性来决定该不该安乐死呢?要知道我们针对的是病人,得看他的病情来回答我的问题,而不是只看他活的长短。
正方:活的长短是一方面的体现。
反方三辩:那还有什么体现呢?
正方:很多,但是我们今天还要谈他治疗的可能性。
反方三辩:对啊,所以说到最后还是和活的长短有关。那我想问,人的生命的价值是由活的长短决定的吗? 正方:并不是。
反方三辩:所以说我们今天讨论的只是一个前提,有了某些前提才可以提出安乐死。那我和你们确认到这里就可以了,人的生命价值不是由活的长短来体现的。人活的长或短都有其生命价值的可能,所以这并不是你们所说的不治之症就可以安乐死的理由。
反方三辩:我再请问正方二辩,你们告诉我们安乐死的人很痛苦,那么我想问,只要是痛苦的人就应该安乐死吗?我方已经强调了,第一首先是自愿,第二是讨论他被治愈的可能性,我方先不跟你谈不自愿的问题。我就问你,痛苦的人就应该安乐死吗?比如残疾患者也很痛苦,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安乐死能不讨论自愿吗?不是,我之前知道你们说自愿了。我问你们,如果他是一个绝症患者,他痛苦就可以安乐死,可我刚刚已经跟你解释过了,人的生命价值不以活的长短来衡量。那我们说患者痛苦才想安乐死,原来今天正方辩友一直在跟我们讨论人生价值问题,那我们为什么不讨论当今中国安乐死能不能体现人生价值呢?既然你们说安乐死在生命时间很短的情况下也能创造人的价值,那么抑郁症患者该不该安乐死呢?你们都说时间很短也能创造价值,那我时间活的长就一定能创造价值了吗?你觉得我讨论他有多大的价值,能创造什么价值,时间长短都能创造价值,所以有没有治愈的可能根本不重要呀。所以你们要正面回答我的问题,那我今天比如说职场失意,我非常痛苦,你们觉得这些人该不该安乐死? 正方:我方说的是身体上的疾病。
反方三辩:职场失意和身体疾病的痛苦有什么区别?痛苦不是安乐死的必要前提。
正方:那什么是呢?
反方三辩:它是一个具备各种条件同时具备的一个情况,就首先要自愿,其次就是考虑病症是否能被治愈,其实就是经济条件。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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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战术指导
在战术指导方面,首先可以这样考虑:生命的意义不在于其长度,而更在于广度。这是一个重要的点,也就是说,死亡的必要前提与是否活出生命的意义相关。如果能阐述清楚这个观点,比如表明即使生命的长度被削减,但只要活出了广度,也是有意义的。
接着,关于安乐死的第二个条件是痛苦。要指出一个人在情感上顺遂与否也可能很痛苦,但不能仅仅因为痛苦就判定这个人应该安乐死,还需要这个人的自愿。如果强调自愿,那就等于给人提供了一条后路。因为如果不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有很多外界的压力或者激励因素来影响人们看待这件事,而合法化能让人们去创造更多人生意义。
(这里去除了一些无意义的表述、口头语以及脏话部分)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战术指导
在战术指导方面,首先可以这样考虑:生命的意义不在于其长度,而更在于广度。这是一个重要的点,也就是说,死亡的必要前提与是否活出生命的意义相关。如果能阐述清楚这个观点,比如表明即使生命的长度被削减,但只要活出了广度,也是有意义的。
接着,关于安乐死的第二个条件是痛苦。要指出一个人在情感上顺遂与否也可能很痛苦,但不能仅仅因为痛苦就判定这个人应该安乐死,还需要这个人的自愿。如果强调自愿,那就等于给人提供了一条后路。因为如果不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有很多外界的压力或者激励因素来影响人们看待这件事,而合法化能让人们去创造更多人生意义。
(这里去除了一些无意义的表述、口头语以及脏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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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命意义、痛苦与自愿性等方面综合考量,安乐死合法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其合理性,这些方面的阐述可以作为辩论中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战术指导。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小结。
我方注意到,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给我方扣帽子。我方从未表述过的内容,却被对方强加。对方说患者想要创造价值是可以的,我方并不反对,甚至我方也希望患者能够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但是,我方只是希望那些真正想要安乐死、不想再受苦的患者能够进行安乐死,这难道有错吗?
其次,安乐死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伤害患者,而不是考虑患者是否有价值。在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下,患者去实现自身价值没有问题。可是,一个有能力却无法实现价值的患者,这和安乐死合法化又有什么关系呢?当然,我们期待医疗的发展。
第三点,我们当然期待医疗技术不断进步,能够治疗更多疾病。对方辩友总是让患者坚持,说再坚持一下就会有转机。然而,患者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连想死的心情都有了,对方辩友却还要求患者坚持,还说能让患者以后活得很好。这样真的合适吗?有些人的生活范围局限在一张病床上,时刻需要借助医疗设备的帮助,他们只能看到身边的病痛和悲伤,生不如死。安乐死充分尊重了这些不幸病患的生命,尊重了他们对于人生价值和人的尊严的独特理解,同时满足了他们早日解脱的强烈愿望,是对其人格尊严最后的维护。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小结。
我方注意到,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给我方扣帽子。我方从未表述过的内容,却被对方强加。对方说患者想要创造价值是可以的,我方并不反对,甚至我方也希望患者能够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但是,我方只是希望那些真正想要安乐死、不想再受苦的患者能够进行安乐死,这难道有错吗?
其次,安乐死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伤害患者,而不是考虑患者是否有价值。在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下,患者去实现自身价值没有问题。可是,一个有能力却无法实现价值的患者,这和安乐死合法化又有什么关系呢?当然,我们期待医疗的发展。
第三点,我们当然期待医疗技术不断进步,能够治疗更多疾病。对方辩友总是让患者坚持,说再坚持一下就会有转机。然而,患者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连想死的心情都有了,对方辩友却还要求患者坚持,还说能让患者以后活得很好。这样真的合适吗?有些人的生活范围局限在一张病床上,时刻需要借助医疗设备的帮助,他们只能看到身边的病痛和悲伤,生不如死。安乐死充分尊重了这些不幸病患的生命,尊重了他们对于人生价值和人的尊严的独特理解,同时满足了他们早日解脱的强烈愿望,是对其人格尊严最后的维护。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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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来总结一下我方质询的内容。
我问了对方关于判定安乐死标准的一些问题。我问对方绝症患者该不该安乐死,对方称绝症患者应该安乐死。我的回应很简单:人的生命价值难道是由一个人剩余的存活时间决定的吗?存活时间少的人就不能创造自身价值、就应该去死吗?对方辩友无法回答我这个问题。
我方也提到,对于痛苦我们有多种解决方案,例如使用镇痛剂来减轻痛苦。所以,对方根本无法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人该安乐死,什么样的人不该安乐死。
对方又说知道自身价值的人不会去安乐死,可我们不能按照一个人是否找到自身价值来判断他该不该死。每个人在遇到困难时,都会有想放弃的时刻,在这个时刻,他们需要外界的支持,需要有人鼓励他们活下去,而不是劝他们放弃,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度过艰难时期,才能在人生中慢慢找寻到自己的生命价值。
对方还说滥用问题是可以改正、可以容忍的。但是有些错误在安乐死这个生死攸关的问题上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刚刚也提到了误诊、权力滥用、滥用药剂等问题,这必然会犯错,会白白浪费一条生命。在如此高的风险下,对方还能忽视那些滥用的可能性吗?
以上就是我的小结,谢谢。
首先,我来总结一下我方质询的内容。
我问了对方关于判定安乐死标准的一些问题。我问对方绝症患者该不该安乐死,对方称绝症患者应该安乐死。我的回应很简单:人的生命价值难道是由一个人剩余的存活时间决定的吗?存活时间少的人就不能创造自身价值、就应该去死吗?对方辩友无法回答我这个问题。
我方也提到,对于痛苦我们有多种解决方案,例如使用镇痛剂来减轻痛苦。所以,对方根本无法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人该安乐死,什么样的人不该安乐死。
对方又说知道自身价值的人不会去安乐死,可我们不能按照一个人是否找到自身价值来判断他该不该死。每个人在遇到困难时,都会有想放弃的时刻,在这个时刻,他们需要外界的支持,需要有人鼓励他们活下去,而不是劝他们放弃,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度过艰难时期,才能在人生中慢慢找寻到自己的生命价值。
对方还说滥用问题是可以改正、可以容忍的。但是有些错误在安乐死这个生死攸关的问题上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刚刚也提到了误诊、权力滥用、滥用药剂等问题,这必然会犯错,会白白浪费一条生命。在如此高的风险下,对方还能忽视那些滥用的可能性吗?
以上就是我的小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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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想问一下反方,您方是不是认为不是所有人能够实现人生价值?我方觉得所有人都有机会实现人生价值。尽管您方之前所说,但数据表明在中国有高达25%的医生承认自己曾误诊过病人。在中国有14亿人的情况下,按照您方观点,这就意味着有近4亿到5亿人要承受误诊的风险。我们并没有说绝症患者就应该安乐死,绝症只是一个前提。其次,当患者还有求生欲时,他不想死,那他就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比如在病房里和家人聊天等。所以在没有解决误诊问题之前,根本无法判断所谓的绝症到底是不是真的绝症。
进一步来看自愿问题,荷兰是安乐死法规非常健全的国家,但在荷兰有41%的被评估者自愿安乐死,并且有近半老人为了不被安乐死而出走他国。您方如何判断这种自愿是真正的自愿呢?请问对方辩友是否了解荷兰的安乐死?在荷兰,大部分情况下只要患者家属一部分同意了,就可以实施安乐死。但是在中国,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法律体制。首先,中国法律在不断完善,在完善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完善,这样能够比荷兰的法律有更好的管控。荷兰的安乐死要求是自愿的,但根本没有办法保证自愿。
再给您举霍金的例子,霍金在21岁时确诊了渐冻症,当时医生告诉他可能只剩下两年的生命。按照您方立场,他是不是也应该安乐死呢?
反方:不好意思,您方不要曲解我方的意思。并不是说得了绝症就要安乐死,我方讲究的是看病情。像霍金那种人,他虽然患病但还可以活动,而我方所说的是那些确实动不了,甚至需要医疗设施来维持生命的患者。这样的患者如何去实现家庭价值?如何站起来?如何进行科学研究?普通人没有这样的资本和基础,又如何让他们实现人生价值呢?霍金只有两根手指可以动,而且他的医学寿命只剩下2年了,很符合临床标准。
正方:我方查阅他的自传和相关资料发现,刚确诊的时候,霍金也陷入了抑郁症,非常迷茫沮丧,闭门不出想要自杀。这一部分按照您方的观点是不是应该支持他安乐死呢?荷兰的法律规定,一是没有治疗可能,二是治疗没有可替代性而不治。但后来发现霍金有治疗可能,并且他后来不想死了。但如果按照您方的法律,他当时要是选择安乐死,他后面怎么为社会创造价值呢?所以哪怕未来会坚强起来的,在患病初期也会有自杀的想法。
德国雷根斯堡大学对46万癌症患者进行中期调理发现,癌症患者的自发死亡率显著高于普通人群,癌症患者的总体自发率高于普通人85%。您方如何保证您方所谓的自愿是真正的自愿,而不是在痛苦期做出的不合理选择?所以您方的意思是,您方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是为了让那些缠绵病榻的人创造更多的价值吗?
反方:当然不是为了让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
正方:那请回答我的问题,您方如何保证他们真的是自愿的?这个社会上没有什么事情是能够100%保证的,所以您方没有办法保证他们是自愿的。进一步来聊他们的痛苦问题,痛苦问题能不能被止痛药环节,能不能被DP制环节和我们之前提到的idds环节缓解呢?
反方:不好意思,您方刚才所提的,我方再次强调,这个社会上能够完全保证的事情很少,我们确实没法保证,但是不能因为无法保证就不去尝试。这可是生死攸关的大事,您今天有一个人想安乐死,难道要500万人给他提供吗?
正方:不好意思,我们做手术也是有成功率的,按您的意思我们就不应该做手术了。所以您方要告诉我它的可行性啊。就像枪支问题一样,枪支会导致伤亡,那按照您方的想法,是不是应该完全毁灭枪支的存在呢?
反方:枪支是被国家管控的,掌握在国家手里。
正方:所以您方是不是应该要尽力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风险降低之后再去考虑合法化问题呢?我想说的是,为什么要对枪支进行管制,是因为公民没有需求。目前的情况是,安乐死有需求,先前中国已经有民众提出安乐死的需求,需求在那里,为什么不去考虑呢?其次,我方已经向您证明了,所谓的自愿很有可能不是真的自愿。
正方:那请回答我的问题,我们绝症患者就是没有人生意义的吗?
反方:绝症患者当然有人生意义,去实现人生意义当然没问题,但您不能说明全部的绝症患者都是不想死的呀。具体有多少人是真的想死的,这个数据没法统计。但是中国有14亿人口,在中国没有任何一个事情是小事,哪怕比例不多,但人口基数大,所以都是大事。所以您方举不出有多少人是想死的,就空口说有需求性,到现在为止您方只说有很多人想自杀,那您方难道也是想帮助一些人自杀吗?
正方:什么叫帮助几人自杀?我们只是为了那些想要安乐死的人,首先是自愿,其次我们只是给他提供一个选择,而不是逼他们或者是迫使他们安乐死。如果他要,他就选择,如果他不要,我们也不逼他。痛苦和自愿的问题我们都已经解决了,并且您方所谓的自愿很有可能是在极端痛苦之下的自愿,所以当一个人遭受打击之后,他更需要的是一个人把他从深渊里拉出来,告诉他一切还有希望,而不是告诉他没关系去死吧。请您方不要再曲解我方的意思,我方再次强调,我们尊重个人的意愿,虽然确实没法百分百的保证,但是我们应该让那些真正想死的人有选择的权利。
反方:有多少人真正想死您可能都举不出来。我方已经告诉您,通过帮助患者设定现实可及的小目标,提供实践路径和动力支持,可以显著缓解患者的焦虑和抑郁情绪。这一部分即使他很痛苦,我们也可以帮助他实现自己的人生意义。我方不认为这些心理安慰和安乐死合法化这二者政策有什么冲突。
正方:当然有冲突,如果已经死了,怎么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首先对方辩友,我先回答需求的问题,人大有60%提出要将安乐死法积极讨论,说明需求基础是存在的。所以对方辩友说明需求已经是有的,既然是为人民服务,难道都没有人想要讨论这个问题吗?起码我方发现的是,我们更应该选择一个风险更小、更能帮助患者的方式。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想问一下反方,您方是不是认为不是所有人能够实现人生价值?我方觉得所有人都有机会实现人生价值。尽管您方之前所说,但数据表明在中国有高达25%的医生承认自己曾误诊过病人。在中国有14亿人的情况下,按照您方观点,这就意味着有近4亿到5亿人要承受误诊的风险。我们并没有说绝症患者就应该安乐死,绝症只是一个前提。其次,当患者还有求生欲时,他不想死,那他就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比如在病房里和家人聊天等。所以在没有解决误诊问题之前,根本无法判断所谓的绝症到底是不是真的绝症。
进一步来看自愿问题,荷兰是安乐死法规非常健全的国家,但在荷兰有41%的被评估者自愿安乐死,并且有近半老人为了不被安乐死而出走他国。您方如何判断这种自愿是真正的自愿呢?请问对方辩友是否了解荷兰的安乐死?在荷兰,大部分情况下只要患者家属一部分同意了,就可以实施安乐死。但是在中国,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法律体制。首先,中国法律在不断完善,在完善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完善,这样能够比荷兰的法律有更好的管控。荷兰的安乐死要求是自愿的,但根本没有办法保证自愿。
再给您举霍金的例子,霍金在21岁时确诊了渐冻症,当时医生告诉他可能只剩下两年的生命。按照您方立场,他是不是也应该安乐死呢?
反方:不好意思,您方不要曲解我方的意思。并不是说得了绝症就要安乐死,我方讲究的是看病情。像霍金那种人,他虽然患病但还可以活动,而我方所说的是那些确实动不了,甚至需要医疗设施来维持生命的患者。这样的患者如何去实现家庭价值?如何站起来?如何进行科学研究?普通人没有这样的资本和基础,又如何让他们实现人生价值呢?霍金只有两根手指可以动,而且他的医学寿命只剩下2年了,很符合临床标准。
正方:我方查阅他的自传和相关资料发现,刚确诊的时候,霍金也陷入了抑郁症,非常迷茫沮丧,闭门不出想要自杀。这一部分按照您方的观点是不是应该支持他安乐死呢?荷兰的法律规定,一是没有治疗可能,二是治疗没有可替代性而不治。但后来发现霍金有治疗可能,并且他后来不想死了。但如果按照您方的法律,他当时要是选择安乐死,他后面怎么为社会创造价值呢?所以哪怕未来会坚强起来的,在患病初期也会有自杀的想法。
德国雷根斯堡大学对46万癌症患者进行中期调理发现,癌症患者的自发死亡率显著高于普通人群,癌症患者的总体自发率高于普通人85%。您方如何保证您方所谓的自愿是真正的自愿,而不是在痛苦期做出的不合理选择?所以您方的意思是,您方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是为了让那些缠绵病榻的人创造更多的价值吗?
反方:当然不是为了让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
正方:那请回答我的问题,您方如何保证他们真的是自愿的?这个社会上没有什么事情是能够100%保证的,所以您方没有办法保证他们是自愿的。进一步来聊他们的痛苦问题,痛苦问题能不能被止痛药环节,能不能被DP制环节和我们之前提到的idds环节缓解呢?
反方:不好意思,您方刚才所提的,我方再次强调,这个社会上能够完全保证的事情很少,我们确实没法保证,但是不能因为无法保证就不去尝试。这可是生死攸关的大事,您今天有一个人想安乐死,难道要500万人给他提供吗?
正方:不好意思,我们做手术也是有成功率的,按您的意思我们就不应该做手术了。所以您方要告诉我它的可行性啊。就像枪支问题一样,枪支会导致伤亡,那按照您方的想法,是不是应该完全毁灭枪支的存在呢?
反方:枪支是被国家管控的,掌握在国家手里。
正方:所以您方是不是应该要尽力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风险降低之后再去考虑合法化问题呢?我想说的是,为什么要对枪支进行管制,是因为公民没有需求。目前的情况是,安乐死有需求,先前中国已经有民众提出安乐死的需求,需求在那里,为什么不去考虑呢?其次,我方已经向您证明了,所谓的自愿很有可能不是真的自愿。
正方:那请回答我的问题,我们绝症患者就是没有人生意义的吗?
反方:绝症患者当然有人生意义,去实现人生意义当然没问题,但您不能说明全部的绝症患者都是不想死的呀。具体有多少人是真的想死的,这个数据没法统计。但是中国有14亿人口,在中国没有任何一个事情是小事,哪怕比例不多,但人口基数大,所以都是大事。所以您方举不出有多少人是想死的,就空口说有需求性,到现在为止您方只说有很多人想自杀,那您方难道也是想帮助一些人自杀吗?
正方:什么叫帮助几人自杀?我们只是为了那些想要安乐死的人,首先是自愿,其次我们只是给他提供一个选择,而不是逼他们或者是迫使他们安乐死。如果他要,他就选择,如果他不要,我们也不逼他。痛苦和自愿的问题我们都已经解决了,并且您方所谓的自愿很有可能是在极端痛苦之下的自愿,所以当一个人遭受打击之后,他更需要的是一个人把他从深渊里拉出来,告诉他一切还有希望,而不是告诉他没关系去死吧。请您方不要再曲解我方的意思,我方再次强调,我们尊重个人的意愿,虽然确实没法百分百的保证,但是我们应该让那些真正想死的人有选择的权利。
反方:有多少人真正想死您可能都举不出来。我方已经告诉您,通过帮助患者设定现实可及的小目标,提供实践路径和动力支持,可以显著缓解患者的焦虑和抑郁情绪。这一部分即使他很痛苦,我们也可以帮助他实现自己的人生意义。我方不认为这些心理安慰和安乐死合法化这二者政策有什么冲突。
正方:当然有冲突,如果已经死了,怎么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首先对方辩友,我先回答需求的问题,人大有60%提出要将安乐死法积极讨论,说明需求基础是存在的。所以对方辩友说明需求已经是有的,既然是为人民服务,难道都没有人想要讨论这个问题吗?起码我方发现的是,我们更应该选择一个风险更小、更能帮助患者的方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从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其实我们已经阐述得很明晰了,对方给我们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本不具备可行性。为何?首先从避害方面来看,它会导致大量的滥用情况,中国有25%的误诊率,中国人口众多,如此多的人,他们的生命安全怎能被置于如此巨大的危险之下呢?河南有41%的非自愿饿死情况,每年近万老人流徙他国,这部分人难道你们也想让他们处于这样的风险之中吗?我方认为这是很荒谬的。在这一滥用问题被解决之前,安乐死绝不应被合法化。
对方辩友给我列举了一些所谓需求之后,我方也逐一进行了回应。首先,所谓的自愿不一定是真正的自愿;其次,即便遭受痛苦也不应选择死亡;再者,即便处于困境,也可以去追寻人生意义。例如那位患癌去世的网红女孩,在被病痛折磨得不成人形之时,她最终选择的是什么?她选择积极乐观地对抗病魔。这就告诉我们,她可能看似自愿,但其实并不想死。当然,在遭受打击的时候,不是所有人都能如此坚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选择死亡。比如家庭刚破产这种沉重打击,会让每个人都陷入短暂的阴霾之中,但我们觉得不应如此消沉,我们应该通过积极的方式将其从消沉的深渊中解救出来,为其提供一个前行的方向。这就是我方之前所举例子想要说明的事情,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让普通人也能绽放自身价值,实现自己的人生意义,这与社会贡献并无关系,你可以为社会做贡献,但不必非得为社会做出贡献,这完全是为了自己。
所以,我们认为安乐死不被合法化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关乎生命的大事,一旦选择了死亡,就没有退路了。同样,我们也觉得不应害怕痛苦,我们想要劝诫大家不要自杀,是想告诉大家人生还有很多可能性。也许之前一直肩负使命,要不负父母期望考上好大学,要找到稳定工作,然后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奔波努力,但到了生命尽头,难道就要为了这些人或者为了减轻痛苦、为了家庭财政压力而停止治疗吗?不,我们希望你为自己活一次,去找到属于自己生命的意义。从正常状态变为被病痛折磨的人,心理落差之下,会产生不如一死了之的念头,但这很可能是极端病痛折磨下的冲动想法。我方刚才所做的正是抵御这种冲动,我们想要帮助大家找到人生意义的下一个支撑点。这个人生意义的支撑点可以是通过拍摄视频抗击癌症,或者通过某个基金会帮助更多相似的人,而不仅仅是单纯地对抗自己身体的病痛。所以我们希望,从知道人生开始倒计时的那一刻起,大家能抛开一切束缚、一切责任感,让所剩无几的时间完完全全属于自己,做出的一切决定都是有意义的,所以请不要轻易选择死亡。
以上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从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其实我们已经阐述得很明晰了,对方给我们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本不具备可行性。为何?首先从避害方面来看,它会导致大量的滥用情况,中国有25%的误诊率,中国人口众多,如此多的人,他们的生命安全怎能被置于如此巨大的危险之下呢?河南有41%的非自愿饿死情况,每年近万老人流徙他国,这部分人难道你们也想让他们处于这样的风险之中吗?我方认为这是很荒谬的。在这一滥用问题被解决之前,安乐死绝不应被合法化。
对方辩友给我列举了一些所谓需求之后,我方也逐一进行了回应。首先,所谓的自愿不一定是真正的自愿;其次,即便遭受痛苦也不应选择死亡;再者,即便处于困境,也可以去追寻人生意义。例如那位患癌去世的网红女孩,在被病痛折磨得不成人形之时,她最终选择的是什么?她选择积极乐观地对抗病魔。这就告诉我们,她可能看似自愿,但其实并不想死。当然,在遭受打击的时候,不是所有人都能如此坚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选择死亡。比如家庭刚破产这种沉重打击,会让每个人都陷入短暂的阴霾之中,但我们觉得不应如此消沉,我们应该通过积极的方式将其从消沉的深渊中解救出来,为其提供一个前行的方向。这就是我方之前所举例子想要说明的事情,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让普通人也能绽放自身价值,实现自己的人生意义,这与社会贡献并无关系,你可以为社会做贡献,但不必非得为社会做出贡献,这完全是为了自己。
所以,我们认为安乐死不被合法化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关乎生命的大事,一旦选择了死亡,就没有退路了。同样,我们也觉得不应害怕痛苦,我们想要劝诫大家不要自杀,是想告诉大家人生还有很多可能性。也许之前一直肩负使命,要不负父母期望考上好大学,要找到稳定工作,然后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奔波努力,但到了生命尽头,难道就要为了这些人或者为了减轻痛苦、为了家庭财政压力而停止治疗吗?不,我们希望你为自己活一次,去找到属于自己生命的意义。从正常状态变为被病痛折磨的人,心理落差之下,会产生不如一死了之的念头,但这很可能是极端病痛折磨下的冲动想法。我方刚才所做的正是抵御这种冲动,我们想要帮助大家找到人生意义的下一个支撑点。这个人生意义的支撑点可以是通过拍摄视频抗击癌症,或者通过某个基金会帮助更多相似的人,而不仅仅是单纯地对抗自己身体的病痛。所以我们希望,从知道人生开始倒计时的那一刻起,大家能抛开一切束缚、一切责任感,让所剩无几的时间完完全全属于自己,做出的一切决定都是有意义的,所以请不要轻易选择死亡。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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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存在滥用风险、所谓自愿不一定是真自愿以及即便遭受痛苦也有其他积极面对的方式,这是关乎生命的大事,不应轻易选择死亡。
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对个体生命权益的尊重,更是对人性尊严的深刻理解与维护。
您方不要再曲解我方的意思,也不要再随意改变我方的观点。我方再次强调,安乐死若合法化,其前提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规避过程中的一些违法之事。我们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并且我方曾举例,在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患者可以在意识清醒时签署生前预嘱,明确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是否接受某些医疗措施。这一合法化行为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也为未来可能的安乐死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宝贵参考。
您方提出安乐死的成本巨大,要考虑社会成本。我方认为,就安乐死合法化这一话题而言,我们可以先进行试点,比如在上海、深圳这些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尝试。我方提出,如果这些尝试是错误的,那很正常,因为凡事都会出错,但不应因为艰难就不去尝试。就像建国之初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脱贫攻坚,都会面临很多困难,但我们应该一步步克服,因为人民有需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应该满足人民的需求。刚才我方也提到,确实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我们有这个需求,所以我们应该尊重人们的想法,尊重人民的需求。
想想那些在病床上垂死挣扎、痛苦不堪的病人,他们的生命之光即将熄灭,他们已经经历了太多痛苦。现在再让他们继续煎熬,对人生价值的考量是否过于残忍呢?有很多人是大半辈子都在病床上度过的,浑身插满尿管、输着药水,您让他站起来去创造自己的价值,让他与死神搏斗,可实际上他已经被死神彻底打败了。安乐死只是给他们一个体面而有尊严的选择。
有人说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亵渎,您方可能认为不想创造价值就是错误的。我方想说,有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是无法创造价值的,因为他们已经在痛苦中厌倦了,想要逃离痛苦。他们所有的尊严、希望和梦想都已经在一次又一次的病痛中被剥夺了。您方认为,此时他们的生命意义何在呢?安乐死只是让他们在生命最后一刻能够保住最后的尊严和希望,只是终结家人的痛苦,终结自己的痛苦。然而,当生命已经无法挽救,生活质量已经远远低于生存的标准时,我们是否有权选择一个更体面的离开方式呢?安乐死只是为那些饱受病痛折磨无法自救的患者提供一个解脱。
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对个体生命权益的尊重,更是对人性尊严的深刻理解与维护。
您方不要再曲解我方的意思,也不要再随意改变我方的观点。我方再次强调,安乐死若合法化,其前提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规避过程中的一些违法之事。我们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并且我方曾举例,在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患者可以在意识清醒时签署生前预嘱,明确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是否接受某些医疗措施。这一合法化行为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也为未来可能的安乐死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宝贵参考。
您方提出安乐死的成本巨大,要考虑社会成本。我方认为,就安乐死合法化这一话题而言,我们可以先进行试点,比如在上海、深圳这些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尝试。我方提出,如果这些尝试是错误的,那很正常,因为凡事都会出错,但不应因为艰难就不去尝试。就像建国之初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脱贫攻坚,都会面临很多困难,但我们应该一步步克服,因为人民有需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应该满足人民的需求。刚才我方也提到,确实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我们有这个需求,所以我们应该尊重人们的想法,尊重人民的需求。
想想那些在病床上垂死挣扎、痛苦不堪的病人,他们的生命之光即将熄灭,他们已经经历了太多痛苦。现在再让他们继续煎熬,对人生价值的考量是否过于残忍呢?有很多人是大半辈子都在病床上度过的,浑身插满尿管、输着药水,您让他站起来去创造自己的价值,让他与死神搏斗,可实际上他已经被死神彻底打败了。安乐死只是给他们一个体面而有尊严的选择。
有人说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亵渎,您方可能认为不想创造价值就是错误的。我方想说,有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是无法创造价值的,因为他们已经在痛苦中厌倦了,想要逃离痛苦。他们所有的尊严、希望和梦想都已经在一次又一次的病痛中被剥夺了。您方认为,此时他们的生命意义何在呢?安乐死只是让他们在生命最后一刻能够保住最后的尊严和希望,只是终结家人的痛苦,终结自己的痛苦。然而,当生命已经无法挽救,生活质量已经远远低于生存的标准时,我们是否有权选择一个更体面的离开方式呢?安乐死只是为那些饱受病痛折磨无法自救的患者提供一个解脱。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对个体生命权益的尊重、人性尊严的维护,能满足人民需求,为患者提供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