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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并处于绝望的病人,因无法忍受病痛折磨而请求医生用温和的方法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我方出于需求性和人道主义考量,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论述如下:
首先,我国存在安乐死医疗需求,且安乐死被人们普遍接受。国家癌症中心发布2020年中国癌症死亡病例为300万例,据统计,超过25%的癌症患者带着剧烈的折磨去世。与此同时,原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的癌症现状调查指出,我国癌痛的发生率为61.6%,其中30%为难以忍受的重度疼痛,并且70%的癌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承受着剧烈的疼痛,这足以说明当今中国存在很大一部分人,他们虽处于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之中。同时,同济大学调查报告显示,91.8%的公众赞同对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医院实施安乐死的做法。在采访中,也有多家医院临床医生告诉记者,不少晚期癌症病人有过安乐死的请求。由此可见,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之大,符合大众意愿,符合病人期待。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医学的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意味着任何个人都应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对任何个人的权利都应予以合理的尊重,而重视人的需求是其基本原则。医学人道主义是指救治病人的痛苦与生命、尊重病人的权利和人格为中心的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济大学调查报告显示,89.2%的公众和92.8%的医务人员认为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专业的张级博士也曾说过,有利患者利益的原则是支持安乐死伦理学论述中最重要的理由。当死亡不可避免时,不存在有效的医疗干预时,当患者无法承受巨大痛苦与病重时,当一个人的生命已不再可能挽回时,患者希望能够在医学的帮助下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那么加速死亡的过程是可以被接受的,也是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医学人道主义的。
最后,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伴有以下条件:1.患者疾病状况确定,除安乐死外,其无其他可治疗方案,且生命不超过半年。2.患者生存质量低或无生存质量。3.允许中医院执行安乐死,且安乐死入医保。4.中国派遣监察委员会对安乐死实施进行审查。5.18岁以上的人,本人与家属商议后作出决定,有7天缓冲期,在考察期内如医院鉴定且同意方可执行。
以上,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并处于绝望的病人,因无法忍受病痛折磨而请求医生用温和的方法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我方出于需求性和人道主义考量,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论述如下:
首先,我国存在安乐死医疗需求,且安乐死被人们普遍接受。国家癌症中心发布2020年中国癌症死亡病例为300万例,据统计,超过25%的癌症患者带着剧烈的折磨去世。与此同时,原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的癌症现状调查指出,我国癌痛的发生率为61.6%,其中30%为难以忍受的重度疼痛,并且70%的癌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承受着剧烈的疼痛,这足以说明当今中国存在很大一部分人,他们虽处于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之中。同时,同济大学调查报告显示,91.8%的公众赞同对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医院实施安乐死的做法。在采访中,也有多家医院临床医生告诉记者,不少晚期癌症病人有过安乐死的请求。由此可见,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之大,符合大众意愿,符合病人期待。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医学的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意味着任何个人都应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对任何个人的权利都应予以合理的尊重,而重视人的需求是其基本原则。医学人道主义是指救治病人的痛苦与生命、尊重病人的权利和人格为中心的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济大学调查报告显示,89.2%的公众和92.8%的医务人员认为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专业的张级博士也曾说过,有利患者利益的原则是支持安乐死伦理学论述中最重要的理由。当死亡不可避免时,不存在有效的医疗干预时,当患者无法承受巨大痛苦与病重时,当一个人的生命已不再可能挽回时,患者希望能够在医学的帮助下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那么加速死亡的过程是可以被接受的,也是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医学人道主义的。
最后,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伴有以下条件:1.患者疾病状况确定,除安乐死外,其无其他可治疗方案,且生命不超过半年。2.患者生存质量低或无生存质量。3.允许中医院执行安乐死,且安乐死入医保。4.中国派遣监察委员会对安乐死实施进行审查。5.18岁以上的人,本人与家属商议后作出决定,有7天缓冲期,在考察期内如医院鉴定且同意方可执行。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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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存在安乐死医疗需求且被大众接受,同时安乐死合法化符合以人为本价值观和医学人道主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请你重复一下您方的论点。 正方一辩:第一个是安乐死在我国存在巨大需求,且被人们普遍接受,第二个是安乐死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医学人道主义。
反方四辩:2003年到2013年安乐死合法化了之后,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几乎增加到了8倍,达到八千七百五十二例。荷兰从2007年到2014年,安乐死的人数也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人数3%,这个数据你知不知道?首先您方需要跟我方论证一下,为什么荷兰的数据可以移植到中国来直接使用。其次,您刚说的其中,您也说了,它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您没有办法用一个从无到有来论证它的增加量是多少,它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不是增加的过程,但是这个是安乐死合法化了之后的结果,您得去给我解释一下这个数据暴增的原因。哦,不好意思,这是你方的举证责任,这是你应该告诉我的,为什么它会激增?
反方四辩:那我们往下,研究表明,若将相关因素考虑在内,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3%。这个数据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更多的人选择安乐死,甚至是利用一些手段和漏洞进行自杀和谋杀。您认同吗? 正方一辩:不承认在中国会出现谋杀的状况,因为我们已经给了很严格的机制去保证,至少它需要是在公立三甲医院,第二我们还要参查委员会对安乐死的程序进行审查,所以这是我方的政策,我方不是直接移植荷兰的政策,所以荷兰的政策不可以与我方的政策混为一谈。
反方四辩:所以说您方是觉得您方这种政策与条件相符合的情况下,您方是不会有误杀这种情况发生的,对吗? 正方一辩:是这样的,您方既然已经说到这个地步了,也就证明您方已经承认了我方的安乐死合法化,是,嗯,是应该被认可的。也就是说你方已经不打算去反驳我们了。您方要告诉我,您方这种方案下会不会有人被谋杀?不会被谋杀,因为我们首先是以患者为第一考量,也就是说必须得是患者他自己想要有这个想法他自己来提出。我们不是说随便一个人,只要说只要你可以实施安乐死,你就可以被实施,你必须有严厉的审查机制,而且如果您方一直说会存在谋杀的状况的话,您方是需要对我方进行举证的。
反方四辩:好的,我方举证,就拿我国来说,其误诊率,临床的误诊率是30%左右,而某些疾病甚至达到40%左右。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请你重复一下您方的论点。 正方一辩:第一个是安乐死在我国存在巨大需求,且被人们普遍接受,第二个是安乐死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医学人道主义。
反方四辩:2003年到2013年安乐死合法化了之后,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几乎增加到了8倍,达到八千七百五十二例。荷兰从2007年到2014年,安乐死的人数也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人数3%,这个数据你知不知道?首先您方需要跟我方论证一下,为什么荷兰的数据可以移植到中国来直接使用。其次,您刚说的其中,您也说了,它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您没有办法用一个从无到有来论证它的增加量是多少,它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不是增加的过程,但是这个是安乐死合法化了之后的结果,您得去给我解释一下这个数据暴增的原因。哦,不好意思,这是你方的举证责任,这是你应该告诉我的,为什么它会激增?
反方四辩:那我们往下,研究表明,若将相关因素考虑在内,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3%。这个数据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更多的人选择安乐死,甚至是利用一些手段和漏洞进行自杀和谋杀。您认同吗? 正方一辩:不承认在中国会出现谋杀的状况,因为我们已经给了很严格的机制去保证,至少它需要是在公立三甲医院,第二我们还要参查委员会对安乐死的程序进行审查,所以这是我方的政策,我方不是直接移植荷兰的政策,所以荷兰的政策不可以与我方的政策混为一谈。
反方四辩:所以说您方是觉得您方这种政策与条件相符合的情况下,您方是不会有误杀这种情况发生的,对吗? 正方一辩:是这样的,您方既然已经说到这个地步了,也就证明您方已经承认了我方的安乐死合法化,是,嗯,是应该被认可的。也就是说你方已经不打算去反驳我们了。您方要告诉我,您方这种方案下会不会有人被谋杀?不会被谋杀,因为我们首先是以患者为第一考量,也就是说必须得是患者他自己想要有这个想法他自己来提出。我们不是说随便一个人,只要说只要你可以实施安乐死,你就可以被实施,你必须有严厉的审查机制,而且如果您方一直说会存在谋杀的状况的话,您方是需要对我方进行举证的。
反方四辩:好的,我方举证,就拿我国来说,其误诊率,临床的误诊率是30%左右,而某些疾病甚至达到40%左右。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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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第一,需求性方面,对方在数据上存在混淆。若对方的政策目标人群为绝症患者,那对方必须告知我方绝症病患的支持率,然而对方的数据将非病患人群也统计在内,这显然不合理,我方有相反举证。曾村面等在浙江省开展的调查显示,91.8%的受众赞同安乐死,但涉及本人安乐死问题时,认同率降为76.8%。张红珍等针对136名晚期癌症患者的调查表明,仅有2.2%的患者愿选择安乐死,即便少数人赞同,该患者的寿命还剩多少也难以判定。英国医学杂志报告指出,即便采用最先进的模型,估计和控制了11个变量,依然只能预估一个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因为竟有47%的患者根本无法界定其生命到底还剩多少,更不用说病患还可能面临因经济压力被迫死亡的假性需求。
第二,必要性方面,完全有其他政策可替代。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某缓解癌症病患痛苦的临床效果为97.3%。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的数据表明,芬太尼的疼痛控制率为98%,效果是吗啡的150到1250倍。我方认为没必要追求完全无痛,达到疼痛阈值即可。除此之外,大量研究显示,一个病患越疼痛,抑郁症状就越严重。而抑郁的显著特征就是对世界充满绝望、影响思想。那么此时病患想要安乐死的原因到底是疼痛还是抑郁呢?如果是因为抑郁,那应该给予病患的是心理治疗,而非一死了之。
第三,解决力方面,对方称要通过审查来确定自愿安乐死。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对病患的司法精神鉴定通常要一个月,且6个月后还要回访调查病患是否后悔。也就是说,如果病患提出申请时寿命不足7个月,那么极有可能还未等到允许实行安乐死就已离世。
再看损益方面,比利时2003年至2013年,安乐死人数几乎增长了8倍,达到8752人。《环球时报》更是指出,荷兰每年有近万病危老人出国躲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高达41%,另外,一个人完成安乐死需花费约人民币68万元。国家统计显示,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群体占38%,2000 - 5000元的占46%。从社会价值来看,安乐死合法化无法真正赋权,会导致对患者的压迫。安乐死口头上是给予每个人死的权利,但最终能否去死、何时去死,不是由患者主观意识决定的,而是由医生、亲属、政府等外界因素考量,不管是出于私心还是对后续病患负责。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谢谢主席。
第一,需求性方面,对方在数据上存在混淆。若对方的政策目标人群为绝症患者,那对方必须告知我方绝症病患的支持率,然而对方的数据将非病患人群也统计在内,这显然不合理,我方有相反举证。曾村面等在浙江省开展的调查显示,91.8%的受众赞同安乐死,但涉及本人安乐死问题时,认同率降为76.8%。张红珍等针对136名晚期癌症患者的调查表明,仅有2.2%的患者愿选择安乐死,即便少数人赞同,该患者的寿命还剩多少也难以判定。英国医学杂志报告指出,即便采用最先进的模型,估计和控制了11个变量,依然只能预估一个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因为竟有47%的患者根本无法界定其生命到底还剩多少,更不用说病患还可能面临因经济压力被迫死亡的假性需求。
第二,必要性方面,完全有其他政策可替代。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某缓解癌症病患痛苦的临床效果为97.3%。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的数据表明,芬太尼的疼痛控制率为98%,效果是吗啡的150到1250倍。我方认为没必要追求完全无痛,达到疼痛阈值即可。除此之外,大量研究显示,一个病患越疼痛,抑郁症状就越严重。而抑郁的显著特征就是对世界充满绝望、影响思想。那么此时病患想要安乐死的原因到底是疼痛还是抑郁呢?如果是因为抑郁,那应该给予病患的是心理治疗,而非一死了之。
第三,解决力方面,对方称要通过审查来确定自愿安乐死。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对病患的司法精神鉴定通常要一个月,且6个月后还要回访调查病患是否后悔。也就是说,如果病患提出申请时寿命不足7个月,那么极有可能还未等到允许实行安乐死就已离世。
再看损益方面,比利时2003年至2013年,安乐死人数几乎增长了8倍,达到8752人。《环球时报》更是指出,荷兰每年有近万病危老人出国躲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高达41%,另外,一个人完成安乐死需花费约人民币68万元。国家统计显示,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群体占38%,2000 - 5000元的占46%。从社会价值来看,安乐死合法化无法真正赋权,会导致对患者的压迫。安乐死口头上是给予每个人死的权利,但最终能否去死、何时去死,不是由患者主观意识决定的,而是由医生、亲属、政府等外界因素考量,不管是出于私心还是对后续病患负责。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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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从需求性、必要性、解决力和损益方面综合考虑,安乐死合法化存在诸多问题。
谢谢主席。
对于癌症晚期痛不欲生的患者,您方觉得只需打打吗啡就可以了,我方认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缓解患者痛苦,比如使用止痛药剂。哦,那使用止痛药就是您方的替代政策了。您方说只是进行疼痛的缓解,好的。同样是减少痛苦,后续我方会继续论证安乐死的合理性,您方也要论证您方替代方案即使用止痛药的合理性,您方也不否认有减少痛苦的需求。
我来念一组数据。据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10%的人是在剧痛中去世的,在这10%的死者中间,相当一部分人都要求过实施安乐死,您方想对此进行举证吗?
我也有一组数据。在2006年河北针对160名癌症患者及其家属当中,只有10%的家属支持安乐死,但有98%的家属支持临终关怀。那么是否可以说当今中国比较主流的价值观是这样的呢?举到这里就可以了吧。您方不可以反问。您方刚刚说我方数据不被认可是因为不是患者本人,然后您方又举了一个不是患者本人的数据。而且吗啡只能缓解80%的癌症患者的病痛,仍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剂来缓解疼痛,这些绝症患者中愿意执行安乐死的有62.5%,所以我方论证了需求性。
下面我来确认一件事情。我国堕胎合法了,是鼓励大家都去堕胎吗?不是。所以我们达成共识,合法化并不是一种倡导,安乐死合法化只是说安乐死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那么我进一步来问,您方是觉得,安乐死之所以不被允许,是因为病人的个人意愿无法确定是吗?因为我们无法确定这个患者到底是不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到外界压迫才做出这样的选择。好,那关于病人意愿的确定,我方会进一步论证。而您方觉得安乐死会导致一些黑色产业,让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出现,对吧?嗯,那这一部分的必然性,也希望听到您方的后续举证。
感谢双方辩手。
谢谢主席。
对于癌症晚期痛不欲生的患者,您方觉得只需打打吗啡就可以了,我方认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缓解患者痛苦,比如使用止痛药剂。哦,那使用止痛药就是您方的替代政策了。您方说只是进行疼痛的缓解,好的。同样是减少痛苦,后续我方会继续论证安乐死的合理性,您方也要论证您方替代方案即使用止痛药的合理性,您方也不否认有减少痛苦的需求。
我来念一组数据。据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10%的人是在剧痛中去世的,在这10%的死者中间,相当一部分人都要求过实施安乐死,您方想对此进行举证吗?
我也有一组数据。在2006年河北针对160名癌症患者及其家属当中,只有10%的家属支持安乐死,但有98%的家属支持临终关怀。那么是否可以说当今中国比较主流的价值观是这样的呢?举到这里就可以了吧。您方不可以反问。您方刚刚说我方数据不被认可是因为不是患者本人,然后您方又举了一个不是患者本人的数据。而且吗啡只能缓解80%的癌症患者的病痛,仍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剂来缓解疼痛,这些绝症患者中愿意执行安乐死的有62.5%,所以我方论证了需求性。
下面我来确认一件事情。我国堕胎合法了,是鼓励大家都去堕胎吗?不是。所以我们达成共识,合法化并不是一种倡导,安乐死合法化只是说安乐死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那么我进一步来问,您方是觉得,安乐死之所以不被允许,是因为病人的个人意愿无法确定是吗?因为我们无法确定这个患者到底是不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到外界压迫才做出这样的选择。好,那关于病人意愿的确定,我方会进一步论证。而您方觉得安乐死会导致一些黑色产业,让社会秩序混乱的问题出现,对吧?嗯,那这一部分的必然性,也希望听到您方的后续举证。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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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倡导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并非每个人的选择。
我们所指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是那些饱受病痛折磨、救治无望的癌症重症患者。您方提到有个150倍的数据,这是从零到有的数据,您方需要论证的是有了之后到底会有多少增长,并且这个人数的增长从侧面也表明了有很大的需求性。您方所举的数据涉及被谋杀,这需要您方举证,而且我方有审查机制可以保障。
其次,您方提到有物证,但有些物证所涉及的病种并不在安乐死的范围之内。您方说可以打吗啡,然而像吗啡这样最好的镇痛剂,也只能缓解80%的癌症晚期患者的痛苦,仍有20%的患者无法借此缓解痛苦。并且在这些绝症患者中,有62.5%的人倾向于安乐死。同时您方称自主意愿难以确定,我方有三点回应:第一,我方有考察机制来确保患者意志坚定且持久,考察机制中有三个方面,有专门的医生和心理医生去确定其意志;第二,没有人能完全不受外界影响;第三,在患者清醒时表示痛不欲生,宁愿死亡也不想受到病痛折磨的情况下,您却指着他说他不是真的想死,您的想法是凌驾于他的自我意志之上的。
其次,我来反驳您方的替代政策。小红书博主评价吗啡泵表示,到了癌症晚期后,会听从医生建议安装吗啡泵,吗啡泵确实可以止痛,但副作用很明显,严重便秘只能灌肠,肚子像鸡蛋小的时候还好,像鸡蛋大了就会24小时中有23小时都在睡觉,醒来的一个小时当中人也不太清醒,路也走不稳。小红书博主“爱上微笑”表示疼痛到底有多痛苦,8点打了吗啡,不到两小时就不行了,医院规定第二针要间隔4小时才能打。我对此也十分心痛。同时网络上有一个帖子提到,博主的妈妈肝癌晚期,为了结束自己的痛苦,选择了自杀。博主不明白没有力气甚至不能行走的妈妈是如何爆发出如此强大的力量,下床到卫生间系好绳子,然后放手自杀的。这个事情十分可悲,这就是我方要告诉您的没有安乐死的现状。
以上。
我们倡导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并非每个人的选择。
我们所指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是那些饱受病痛折磨、救治无望的癌症重症患者。您方提到有个150倍的数据,这是从零到有的数据,您方需要论证的是有了之后到底会有多少增长,并且这个人数的增长从侧面也表明了有很大的需求性。您方所举的数据涉及被谋杀,这需要您方举证,而且我方有审查机制可以保障。
其次,您方提到有物证,但有些物证所涉及的病种并不在安乐死的范围之内。您方说可以打吗啡,然而像吗啡这样最好的镇痛剂,也只能缓解80%的癌症晚期患者的痛苦,仍有20%的患者无法借此缓解痛苦。并且在这些绝症患者中,有62.5%的人倾向于安乐死。同时您方称自主意愿难以确定,我方有三点回应:第一,我方有考察机制来确保患者意志坚定且持久,考察机制中有三个方面,有专门的医生和心理医生去确定其意志;第二,没有人能完全不受外界影响;第三,在患者清醒时表示痛不欲生,宁愿死亡也不想受到病痛折磨的情况下,您却指着他说他不是真的想死,您的想法是凌驾于他的自我意志之上的。
其次,我来反驳您方的替代政策。小红书博主评价吗啡泵表示,到了癌症晚期后,会听从医生建议安装吗啡泵,吗啡泵确实可以止痛,但副作用很明显,严重便秘只能灌肠,肚子像鸡蛋小的时候还好,像鸡蛋大了就会24小时中有23小时都在睡觉,醒来的一个小时当中人也不太清醒,路也走不稳。小红书博主“爱上微笑”表示疼痛到底有多痛苦,8点打了吗啡,不到两小时就不行了,医院规定第二针要间隔4小时才能打。我对此也十分心痛。同时网络上有一个帖子提到,博主的妈妈肝癌晚期,为了结束自己的痛苦,选择了自杀。博主不明白没有力气甚至不能行走的妈妈是如何爆发出如此强大的力量,下床到卫生间系好绳子,然后放手自杀的。这个事情十分可悲,这就是我方要告诉您的没有安乐死的现状。
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倡导安乐死合法化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有需求且有保障机制,所以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我方要向正方提出几个问题。
其一,正方列举了许多安乐死合法化需求性的例子,那我方直接的疑问是,正方所谓的安乐死合法化到底想解决什么问题?仅仅因为有需求,就要合法化吗?我方希望听到正方后续的论证。而且,我方在一辩环节已经给出一个明显的例子,在136个绝症病人当中,我国仅有10%的人同意自己使用安乐死,那么正方所说的需求性体现在哪里?我方并未看到。
其二,正方称安乐死符合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并列出四个政策条件,其中提到生命不足半年才可以使用安乐死。但我方想问,到底如何判断病人真的只剩下不足半年的时间呢?通过医生的诊断吗?可这样似乎是将病人的生命交到医生手中而非病人自己手里。
其三,正方提到医保,可这部分支出到底由谁承担?是患者自己每年交税、交死亡保险,还是社会其他人员为其支付?正方并未讲清楚,只是说由医保承担。
其四,正方提到有审查环节,可审查周期有多长?正方并未提及,只是说有审查环节。正方还说有三天缓冲时间,以患者为第一考量,但当患者意识不清醒且面临极大痛苦时,到底如何考量?正方没有举证。而且,三天的缓冲时间到底够不够这些病人思考生死问题?正方也没有举证。难道安乐死合法化就可以直接决定生死吗?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病人连活着都没弄明白,又如何让他们决定死亡呢?
我方希望听到正方后续的论证,以表明这些病人是完全能够主动、有意识地决定死亡的。
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我方要向正方提出几个问题。
其一,正方列举了许多安乐死合法化需求性的例子,那我方直接的疑问是,正方所谓的安乐死合法化到底想解决什么问题?仅仅因为有需求,就要合法化吗?我方希望听到正方后续的论证。而且,我方在一辩环节已经给出一个明显的例子,在136个绝症病人当中,我国仅有10%的人同意自己使用安乐死,那么正方所说的需求性体现在哪里?我方并未看到。
其二,正方称安乐死符合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并列出四个政策条件,其中提到生命不足半年才可以使用安乐死。但我方想问,到底如何判断病人真的只剩下不足半年的时间呢?通过医生的诊断吗?可这样似乎是将病人的生命交到医生手中而非病人自己手里。
其三,正方提到医保,可这部分支出到底由谁承担?是患者自己每年交税、交死亡保险,还是社会其他人员为其支付?正方并未讲清楚,只是说由医保承担。
其四,正方提到有审查环节,可审查周期有多长?正方并未提及,只是说有审查环节。正方还说有三天缓冲时间,以患者为第一考量,但当患者意识不清醒且面临极大痛苦时,到底如何考量?正方没有举证。而且,三天的缓冲时间到底够不够这些病人思考生死问题?正方也没有举证。难道安乐死合法化就可以直接决定生死吗?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病人连活着都没弄明白,又如何让他们决定死亡呢?
我方希望听到正方后续的论证,以表明这些病人是完全能够主动、有意识地决定死亡的。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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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二辩 · 对辩 · 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我想问,如果一个人非常疼,你方所说的解决方式很麻烦,我想问这种解决方式的效率如何?虽然可以缓解痛苦,但你方今天所说的死亡到底是怎样的死法?怎样才能缓解?如果只能缓解80%,还有20%无法缓解,并且实际上有62.5%的人愿意执行安乐死,那安乐死怎么缓解是没有效果的呢?所以在你方看来,解决了80%的痛苦不叫解决,一定要死亡才算是解决,是直接结束病人生命的意思吗?我方有个案例,患者注射吗啡,只能维持两个小时,到第二天还是会疼,你方并没有解决问题。可是我方也很想问,你方到底想解决的是什么?是病人的生命还是痛苦?我方并没有说要解决他的生命,关键是他现在很疼,你方不解决他的痛苦,那该怎么办呢?我方想解决他的痛苦,给他缓解。现在有比吗啡作用更大的药物,你能举例说明其效果如何吗?比如说你刚刚讲到的吗啡泵,它其实通过注射的话,并没有你刚讲的那么多副作用,你刚刚讲的那些所谓非常难受的副作用并不来自吗啡泵,而是来自吗啡,吗啡泵需要植入,癌症晚期患者身体条件不允许植入,上了手术台可能就下不来,所以吗啡是不行的。所以你方就觉得他们接受不了这种小手术,就让他们去死吗?不是你方解决不了他的痛苦,而安乐死则是一种解决方式,我方是给他一个选择。所以你方想要解决的是痛苦,那抑郁症患者的痛苦你方要不要解决?
反方二辩: 抑郁症患者不在我方的考虑范围之内,我方只是针对那些濒死复活的患者,请你方明确。
正方二辩: 所以你方今天要解决痛苦,不仅针对的人群很狭隘,你方觉得只有生理上的痛苦才要解决,心理上的痛苦,哪怕是抑郁症这种痛苦,你方也不敢解决。那我再来问你,除了癌症你方怎么解决?就是癌症患者只要活着,我们是可以解决他的痛苦的,我想问你,但你看没有安慰到患者的现状,你发现怎么解决那些痛苦的人呢?我们有这样的例子,他们最后只能通过自杀来解决这些痛苦,你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有时候痛苦是不能忍受的,癌症晚期的痛苦是10级,你方知道要怎么去忍受吗?你会是那种痛苦就痛苦地活着的态度吗?周杰伦是类风湿关节炎患者,类风湿关节炎被称为不死癌症,他活到了现在,可你觉得他是靠什么活到现在的呢?最后,我想问你了,你说的这些现存政策,这些吗啡之类的,为什么不能从我们的安乐死类型中借鉴呢?他可以选择安乐死这种方式来缓解他的痛苦呀。
感谢双方二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二辩 · 对辩 · 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我想问,如果一个人非常疼,你方所说的解决方式很麻烦,我想问这种解决方式的效率如何?虽然可以缓解痛苦,但你方今天所说的死亡到底是怎样的死法?怎样才能缓解?如果只能缓解80%,还有20%无法缓解,并且实际上有62.5%的人愿意执行安乐死,那安乐死怎么缓解是没有效果的呢?所以在你方看来,解决了80%的痛苦不叫解决,一定要死亡才算是解决,是直接结束病人生命的意思吗?我方有个案例,患者注射吗啡,只能维持两个小时,到第二天还是会疼,你方并没有解决问题。可是我方也很想问,你方到底想解决的是什么?是病人的生命还是痛苦?我方并没有说要解决他的生命,关键是他现在很疼,你方不解决他的痛苦,那该怎么办呢?我方想解决他的痛苦,给他缓解。现在有比吗啡作用更大的药物,你能举例说明其效果如何吗?比如说你刚刚讲到的吗啡泵,它其实通过注射的话,并没有你刚讲的那么多副作用,你刚刚讲的那些所谓非常难受的副作用并不来自吗啡泵,而是来自吗啡,吗啡泵需要植入,癌症晚期患者身体条件不允许植入,上了手术台可能就下不来,所以吗啡是不行的。所以你方就觉得他们接受不了这种小手术,就让他们去死吗?不是你方解决不了他的痛苦,而安乐死则是一种解决方式,我方是给他一个选择。所以你方想要解决的是痛苦,那抑郁症患者的痛苦你方要不要解决?
反方二辩: 抑郁症患者不在我方的考虑范围之内,我方只是针对那些濒死复活的患者,请你方明确。
正方二辩: 所以你方今天要解决痛苦,不仅针对的人群很狭隘,你方觉得只有生理上的痛苦才要解决,心理上的痛苦,哪怕是抑郁症这种痛苦,你方也不敢解决。那我再来问你,除了癌症你方怎么解决?就是癌症患者只要活着,我们是可以解决他的痛苦的,我想问你,但你看没有安慰到患者的现状,你发现怎么解决那些痛苦的人呢?我们有这样的例子,他们最后只能通过自杀来解决这些痛苦,你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有时候痛苦是不能忍受的,癌症晚期的痛苦是10级,你方知道要怎么去忍受吗?你会是那种痛苦就痛苦地活着的态度吗?周杰伦是类风湿关节炎患者,类风湿关节炎被称为不死癌症,他活到了现在,可你觉得他是靠什么活到现在的呢?最后,我想问你了,你说的这些现存政策,这些吗啡之类的,为什么不能从我们的安乐死类型中借鉴呢?他可以选择安乐死这种方式来缓解他的痛苦呀。
感谢双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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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首先,我方今天所说的安乐死涉及人道主义精神,而不是每个人都有选择死的权利。我先来问您,现状中的癌症患者,他们很痛苦,这个现状会自动变好吗?
反方:这个痛苦肯定是可以缓解的,有很多方法可以缓解。
正方三辩:中国至少未来几年内都没有治愈癌症的能力,所以这种需求是存在的。那我继续问您,您方所说的期望政策,其有效性到底是多少呢?请您直接评价衡量,不要举例子,也不要举数据。
正方三辩:哦,二辩听得到吗?我方今天要告诉您的不是想要替代您方的安乐死,而是想说明您方的安乐死没有必要,这从我方一辩稿就能很明显看出来,您方不认。那我再问您有效率的问题,您告诉我到底有多少是有效果的,有效成什么样子了?
反方:像今天的艾滋病,它虽是绝症,但打一支艾滋阻断剂就可以达到甚至百分之多少不会对生命有影响的效果,这就是在变好啊。
正方三辩:可这还是会对生命有影响,还是会痛啊。我再问您,假如有患者痛到要死了怎么办?您不能说他很痛就一定要寻死啊,所以您方的解决力在我这儿没有奏效。我继续问您,中国的器官捐赠制度发展得很好,您方说可能会有被迫的情况,在器官捐献中保障捐赠人要有自愿原则,您说其自愿审查很有效果,可是我方还是很疑惑,您方只说要以患者第一为考量,可是我们看到有很多先天性疾病的婴儿患者,他们可能毫无问题就被查,这在审查方面真的很有效果吗?我并不觉得很有效果,这部分还有缺失。在您方看来现在发展得并没有那么好,很多人都是因为某些原因开启他们的这种模式,这是您方态度吗?我方告诉您的是还有缺失,而且在您方的政策下,好的患者都是自愿的,比例是多少呢?您可以重复一下吗?没听清。我再问您,它发生的概率到底是多少?0.0001%也好,90%也好,到底是多少的发生概率,我方今天的态度是0.001%都不能容忍。
正方三辩:又卡了是吗?抱歉。正方三辩:请问现在麦克风可以了吗?抱歉,我刚才卡了,刚才对方回答的什么我都没听到。我说0.01%都不能容忍,这是我方的态度,我方不允许在您方的政策下,有人只是自愿(这里表述不清,推测是指在器官捐赠中有被迫伪装成自愿的情况),一个都不可以。
正方三辩:所以说死刑也会有被误判的,按照您方的伦理那也不应该存在。您继续告诉我您的替代政策为什么和安乐死不冲突,我方今天没有听到您方说安乐死没必要,能听懂吗?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那些想活的人求生,而对于那些痛苦挣扎的人应该有个体面的手段。(时间到)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首先,我方今天所说的安乐死涉及人道主义精神,而不是每个人都有选择死的权利。我先来问您,现状中的癌症患者,他们很痛苦,这个现状会自动变好吗?
反方:这个痛苦肯定是可以缓解的,有很多方法可以缓解。
正方三辩:中国至少未来几年内都没有治愈癌症的能力,所以这种需求是存在的。那我继续问您,您方所说的期望政策,其有效性到底是多少呢?请您直接评价衡量,不要举例子,也不要举数据。
正方三辩:哦,二辩听得到吗?我方今天要告诉您的不是想要替代您方的安乐死,而是想说明您方的安乐死没有必要,这从我方一辩稿就能很明显看出来,您方不认。那我再问您有效率的问题,您告诉我到底有多少是有效果的,有效成什么样子了?
反方:像今天的艾滋病,它虽是绝症,但打一支艾滋阻断剂就可以达到甚至百分之多少不会对生命有影响的效果,这就是在变好啊。
正方三辩:可这还是会对生命有影响,还是会痛啊。我再问您,假如有患者痛到要死了怎么办?您不能说他很痛就一定要寻死啊,所以您方的解决力在我这儿没有奏效。我继续问您,中国的器官捐赠制度发展得很好,您方说可能会有被迫的情况,在器官捐献中保障捐赠人要有自愿原则,您说其自愿审查很有效果,可是我方还是很疑惑,您方只说要以患者第一为考量,可是我们看到有很多先天性疾病的婴儿患者,他们可能毫无问题就被查,这在审查方面真的很有效果吗?我并不觉得很有效果,这部分还有缺失。在您方看来现在发展得并没有那么好,很多人都是因为某些原因开启他们的这种模式,这是您方态度吗?我方告诉您的是还有缺失,而且在您方的政策下,好的患者都是自愿的,比例是多少呢?您可以重复一下吗?没听清。我再问您,它发生的概率到底是多少?0.0001%也好,90%也好,到底是多少的发生概率,我方今天的态度是0.001%都不能容忍。
正方三辩:又卡了是吗?抱歉。正方三辩:请问现在麦克风可以了吗?抱歉,我刚才卡了,刚才对方回答的什么我都没听到。我说0.01%都不能容忍,这是我方的态度,我方不允许在您方的政策下,有人只是自愿(这里表述不清,推测是指在器官捐赠中有被迫伪装成自愿的情况),一个都不可以。
正方三辩:所以说死刑也会有被误判的,按照您方的伦理那也不应该存在。您继续告诉我您的替代政策为什么和安乐死不冲突,我方今天没有听到您方说安乐死没必要,能听懂吗?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那些想活的人求生,而对于那些痛苦挣扎的人应该有个体面的手段。(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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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我想问正方一辩,您方举措中除了安乐死无药可救且能通过您方安乐死标准,自愿安乐死的人数有多少?300万乘以62.5%,这些人是除了安乐死都无药可救,并且还能通过您方那么严格的审查机制且自愿安乐死,对吗?因为这300万是确定死亡的人数。我想请您具体阐释一下这个数据是怎么得到的,它是除了安乐死无药可救且还能通过您方标准的。
反方三辩:我们有数据显示,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有10%的人临终伴随剧痛,且这10%中有相当一部分有安乐死的要求。这是我方的数据。这就说明现状上没有像您方所说的那种一定痛到无药可救的人,而且人数也没有那么多,您方所说的需求性其实是很模糊的。
反方三辩:我再来问正方四辩。现状下,为什么痛苦一定要到零才是最好的?有点痛就该去死吗?您方说10%的人都是伴随着剧痛临终的,这样的数量还不够大吗?您方是不是觉得一死解千愁呢?我方并不是劝患者去死,而是给他一个比较好的、稍微舒服一点的死亡体验。
反方三辩:您觉得这样真的能减轻痛苦吗?患者突然离去会对世界不舍,他的亲人朋友也会难过,您觉得这减轻了痛苦吗?而且每个人都会死,您方也承认我们每个人都会走向死亡,这些绝症患者必然会在短期内死亡,区别只是痛苦地死去,还是像我方所说的,让他能稍微体验一点,和家人好好告别后舒服地死去。
反方三辩:您方的机制或者什么能让患者做到完全解决痛苦呢?正方四辩。您方的吗啡肯定解决不了吧。其次,我方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之后,让患者自己选择安乐死,安乐死肯定比活活痛死要好得多。
反方三辩:您方有没有发现,其实患者自己,包括他的家属,对于生死和生命的意义都不明确呢?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在我们现在的社会,其实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慢慢接受死亡原来不是那么可怕。有时候当我的生命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并且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死去的时候,我不会愿意一直这样。
反方三辩:现在这个权利也不交给我个人啊,我现在被您方判定这样就会死了,那现在我的死亡也不是说我现在想我想死就能去死,我还要通过您方的机制,我还要被您方宣判死刑吗?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首先自我确认方面,我方有一个考察期,可以确保他的意志坚定,同时会有专门医生参与,因为没有人可以判定他意志是否坚定。
反方三辩:如果我因为经济原因想放弃,选择安乐死,这是自愿还是被迫呢?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首先这并不是我方安乐死带来的危害。您方有这种质疑,我就想问,您方怎么明确呢?不是说没有您方的逼迫,那您方怎么明确呢?
正方二辩:我们有自己的政策,我们会有医保,会有补贴政策。如果有这个政策,那我因为经济原因,不想让自己成为家人的负担而选择去死,我是自愿还是被迫呢?
反方三辩:其实不管是患者还是我们整个社会,所有人都没有办法对生死有个明晰的概念。而且我们也没办法明确患者这个概念到底是真正的自愿或者真正的理智,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这与智慧的价值是相悖的。
感谢反方三辩。
反方三辩:我想问正方一辩,您方举措中除了安乐死无药可救且能通过您方安乐死标准,自愿安乐死的人数有多少?300万乘以62.5%,这些人是除了安乐死都无药可救,并且还能通过您方那么严格的审查机制且自愿安乐死,对吗?因为这300万是确定死亡的人数。我想请您具体阐释一下这个数据是怎么得到的,它是除了安乐死无药可救且还能通过您方标准的。
反方三辩:我们有数据显示,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有10%的人临终伴随剧痛,且这10%中有相当一部分有安乐死的要求。这是我方的数据。这就说明现状上没有像您方所说的那种一定痛到无药可救的人,而且人数也没有那么多,您方所说的需求性其实是很模糊的。
反方三辩:我再来问正方四辩。现状下,为什么痛苦一定要到零才是最好的?有点痛就该去死吗?您方说10%的人都是伴随着剧痛临终的,这样的数量还不够大吗?您方是不是觉得一死解千愁呢?我方并不是劝患者去死,而是给他一个比较好的、稍微舒服一点的死亡体验。
反方三辩:您觉得这样真的能减轻痛苦吗?患者突然离去会对世界不舍,他的亲人朋友也会难过,您觉得这减轻了痛苦吗?而且每个人都会死,您方也承认我们每个人都会走向死亡,这些绝症患者必然会在短期内死亡,区别只是痛苦地死去,还是像我方所说的,让他能稍微体验一点,和家人好好告别后舒服地死去。
反方三辩:您方的机制或者什么能让患者做到完全解决痛苦呢?正方四辩。您方的吗啡肯定解决不了吧。其次,我方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之后,让患者自己选择安乐死,安乐死肯定比活活痛死要好得多。
反方三辩:您方有没有发现,其实患者自己,包括他的家属,对于生死和生命的意义都不明确呢?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在我们现在的社会,其实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慢慢接受死亡原来不是那么可怕。有时候当我的生命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并且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死去的时候,我不会愿意一直这样。
反方三辩:现在这个权利也不交给我个人啊,我现在被您方判定这样就会死了,那现在我的死亡也不是说我现在想我想死就能去死,我还要通过您方的机制,我还要被您方宣判死刑吗?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首先自我确认方面,我方有一个考察期,可以确保他的意志坚定,同时会有专门医生参与,因为没有人可以判定他意志是否坚定。
反方三辩:如果我因为经济原因想放弃,选择安乐死,这是自愿还是被迫呢?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首先这并不是我方安乐死带来的危害。您方有这种质疑,我就想问,您方怎么明确呢?不是说没有您方的逼迫,那您方怎么明确呢?
正方二辩:我们有自己的政策,我们会有医保,会有补贴政策。如果有这个政策,那我因为经济原因,不想让自己成为家人的负担而选择去死,我是自愿还是被迫呢?
反方三辩:其实不管是患者还是我们整个社会,所有人都没有办法对生死有个明晰的概念。而且我们也没办法明确患者这个概念到底是真正的自愿或者真正的理智,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这与智慧的价值是相悖的。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小结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有请。
哦,我先试一下吗?可以停电吗?现在可以听到。嗯,好。
我方在之前的质询中发现,当我方支持您方观点时,您方也没有告诉我您所说的吗啡痛到底有多少效力。每四个小时有两个小时的空腹间隙,在这个时候患者痛不欲生,而且还会有副作用,人是不清醒的,这都是我们在小红书上看到的真实案例。
其次,我方刚刚也向您表明,替代政策和安乐死并非完全对立。您方也没有解决患者痛苦的有效性问题,甚至在选择了替代政策之后,患者依然痛到要死,这种情况下依然可以选择安乐死。
中国在不断发展,医保也在不断发展,保证更多的人吃得起药、看得起病。在2024年的时候,医保谈判竞价环节成功率76%,降价63%,水滴筹和慈善事业也在不断发展,都在想尽办法挽救患者的生命。可是为什么还是有一些人走向死亡呢?因为生命的重量是难以衡量的。
我国也害怕那些不好的现象出现,所以我们有要求,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在安乐死还未合法化的时候,那些被病痛深深折磨在病床上的病人,只能像我方二辩所说的那样,用尽自己全身的力气爬到卫生间去上吊自杀,哪怕是很痛苦。因为安乐死不合法。
最后我想让您知道,别让您所谓的爱强留住他们,成为他们生命无法承受之痛。
谢谢,感谢正方三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小结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有请。
哦,我先试一下吗?可以停电吗?现在可以听到。嗯,好。
我方在之前的质询中发现,当我方支持您方观点时,您方也没有告诉我您所说的吗啡痛到底有多少效力。每四个小时有两个小时的空腹间隙,在这个时候患者痛不欲生,而且还会有副作用,人是不清醒的,这都是我们在小红书上看到的真实案例。
其次,我方刚刚也向您表明,替代政策和安乐死并非完全对立。您方也没有解决患者痛苦的有效性问题,甚至在选择了替代政策之后,患者依然痛到要死,这种情况下依然可以选择安乐死。
中国在不断发展,医保也在不断发展,保证更多的人吃得起药、看得起病。在2024年的时候,医保谈判竞价环节成功率76%,降价63%,水滴筹和慈善事业也在不断发展,都在想尽办法挽救患者的生命。可是为什么还是有一些人走向死亡呢?因为生命的重量是难以衡量的。
我国也害怕那些不好的现象出现,所以我们有要求,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在安乐死还未合法化的时候,那些被病痛深深折磨在病床上的病人,只能像我方二辩所说的那样,用尽自己全身的力气爬到卫生间去上吊自杀,哪怕是很痛苦。因为安乐死不合法。
最后我想让您知道,别让您所谓的爱强留住他们,成为他们生命无法承受之痛。
谢谢,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
在需求性方面,刚才质询时我发现,对方其实举不出那么多患者非死不可的例子,而且现状也并非没有解决方案。就像艾滋病,其抗病毒治疗开展以后,患者的寿命都在逐年增加,连泰国20岁开始治疗的患者,预期寿命在四年内都能增加一年。这就表明,很多癌症是可以通过长期治疗获得较好生存条件的。
再者,在知情方面,您方讨论时说政策都可以解决,但您有没有发现,其实您方根本不知道患者是否是自愿、理智地做出这些选择,您也不打算探究背后的原因。您方说要追寻人道主义,但我想告诉您,重新定义生命的意义,不是让患者一死了之,而是当他意识到自己快死之后,让他自己选择如何活下去。如果生活不明白就想要死,请您不要窥探或者臆想他人意义当中的死亡是怎样的,这是对患者的不尊重。您方说要把权利交给患者,而不要被爱绑架,可您现在却不打算考虑别人的感受,否定所有复杂人际关系中的情理界限,觉得没关系,我去死就好了。
您方认为现在社会的环境和文明架构应该是怎样的呢?当前大家真的想好了生命的意义吗?真的对生死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了吗?您方仅以表情判断患者同意就算是自愿,但安乐死是从外界的视角干涉定义这种事情,到底是谁的意志在起主导作用呢?我们每个人生下来都会死,但不能因为都会死,就干脆去死。那些生下来就有先天性疾病的人,难道就天然应该去死,放弃生存的权利吗?其实并非如此,我们有着求生的本能。必须得明白,让我们放弃求生本能去求死,安乐死的合法化,本来就是在逃避责任。生命的意义源于生存过程中的自我创造,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应该由自己决定,而不是像您方口头所说的是患者的权利,实际上最终还要受制于您所谓的政策、您所谓的医生,而不是自己能决定自己什么时候去死。
感谢反方三辩。
感谢主席。
在需求性方面,刚才质询时我发现,对方其实举不出那么多患者非死不可的例子,而且现状也并非没有解决方案。就像艾滋病,其抗病毒治疗开展以后,患者的寿命都在逐年增加,连泰国20岁开始治疗的患者,预期寿命在四年内都能增加一年。这就表明,很多癌症是可以通过长期治疗获得较好生存条件的。
再者,在知情方面,您方讨论时说政策都可以解决,但您有没有发现,其实您方根本不知道患者是否是自愿、理智地做出这些选择,您也不打算探究背后的原因。您方说要追寻人道主义,但我想告诉您,重新定义生命的意义,不是让患者一死了之,而是当他意识到自己快死之后,让他自己选择如何活下去。如果生活不明白就想要死,请您不要窥探或者臆想他人意义当中的死亡是怎样的,这是对患者的不尊重。您方说要把权利交给患者,而不要被爱绑架,可您现在却不打算考虑别人的感受,否定所有复杂人际关系中的情理界限,觉得没关系,我去死就好了。
您方认为现在社会的环境和文明架构应该是怎样的呢?当前大家真的想好了生命的意义吗?真的对生死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了吗?您方仅以表情判断患者同意就算是自愿,但安乐死是从外界的视角干涉定义这种事情,到底是谁的意志在起主导作用呢?我们每个人生下来都会死,但不能因为都会死,就干脆去死。那些生下来就有先天性疾病的人,难道就天然应该去死,放弃生存的权利吗?其实并非如此,我们有着求生的本能。必须得明白,让我们放弃求生本能去求死,安乐死的合法化,本来就是在逃避责任。生命的意义源于生存过程中的自我创造,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应该由自己决定,而不是像您方口头所说的是患者的权利,实际上最终还要受制于您所谓的政策、您所谓的医生,而不是自己能决定自己什么时候去死。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同学,我痛到快要垂危了,一眼就能看到生命的尽头。这时候我想逃避痛苦,在您方看来是错的吧? 反方:对,因为我方觉得这不是在逃避痛苦,因为痛苦是无法逃避的,而且心理上会有压力。您能否举出实际的例子,不要说什么快要垂危之类的。我得提醒您,哪怕是所谓的“不死癌症”,现在的治疗也不像您说的会有那么多痛苦。 正方:您方怎么知道患者做出安乐死的判断是出于自愿且理智的呢?就像我刚才指出的,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者出于对家人的愧疚,所以想去自愿安乐死,您觉得这是真正的自愿吗? 反方:我要告诉您,如果在中国现行政策下,即使是因为经济原因,也会有相应保障。您不要道德绑架我。 正方:我觉得就是您在道德绑架我呀。正是因为这些概念没弄清楚,所以才不能贸然让人去死。是您方没说清楚,患者到底是自虐还是理智,到底是被迫的,还是真的想好了,是愿意去死,觉得死比生更好,只是想解决痛苦,而不是真的想好了死相对于生的意义。 正方:最重要的是,我们今天比较的不是生和死,而是癌症患者死得痛快一点还是好一点。其次,您方提到价格问题,也就是说到了您方所说的经济困难程度,那我们就假设是低保户好了。您知道吗?在低保的情况下,如果做一个癌症手术,可以享受到90%的减免,也就是说10万的手术1万就可以做。在这种情况下,您方需要给我论证一下,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患者会继续因为金钱而受阻。 反方:我刚才跟您说的是您方给我举出实际上很多人除了安乐死无药可救的例子,我方已经举过很多例子说明并非如此,而且很多癌症可以通过长期治疗获得较好的生存条件,那我为什么要去寻死呢?您刚刚讲价格问题,其实我刚想跟您说的是您得先把生和死的概念搞清楚,我们才能具体探讨后面的实施,不然连这个都没搞清楚,就贸然说可以去死,您说他们必然要死,所以就让他们去死,可是每个人本来都是要死的呀。在我国全年300万的癌症患者中,20%无治疗希望,他们承受着很大的痛苦,所以说应该保有他们逃避痛苦的选择。 反方:针对您方的例子我来问您,您方今天提出患者已经痛得不行了,痛得要死了,可是您方也说要以患者的利益为考量,他痛成这样怎么保持清醒提问呢?所以说需求性是无法确定的,他们是否真的有需求并不明确。我继续问您,我方二辩以及我的小结中提到一群人,他们痛到哪怕用尽全身力气也要去卫生间自杀,但我们今天真正面对的是现实的人群,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以他自己的最佳利益为考量,尊重他的意愿呢?所以需求性您无法确定,也不要回避我的问题,您方没有保证他一定是自愿的。 反方:再者,您方告诉我医保可以从几万变成几千,可是医保的钱从哪里来的呢?我想问一下。器官捐献可以保证自愿审查,安乐死为什么不可以保证自愿审查呢?因为器官捐赠是在清醒的意识下,而您方告诉我的是绝症患者已经痛到不行了,痛得想死了,已经完全没有意识,只知道打滚了,怎么保持清醒?我再问您医保的钱怎么来?是单位出一部分、国家出一部分、个人出一部分。这么多人需要这部分钱,您方怎么承担?为什么国家额外承担这部分钱不是一个负担? 正方:怀疑您方刚刚那个患者最后时间怎么保持清醒的问题,好了,那就可以用您方所说的吗啡,控制他2小时不疼痛,然后让他认真地想一下究竟应不应该安乐死。并且我国一直在推进医保改革,我国一直在不断保证他们有努力活下去的需求,您方的政策和我方的政策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在您方的政策已经完全支持不了,患者最后还是得死且很痛苦的时候,再选择我方的安乐死,这有什么错呢?今天的死无法避免,为什么不能安乐死?我方现在告诉您,因为现在有很多先天病患者,可能活不到半年,这个时候您要怎么去问他到底是想生还是想死呢?对于那些儿童,他们不能保证自己的意愿时,我们就不要让他们饿死就好了。所以您回答我的问题,对于那些有意识且清醒、真的很痛、很想死的患者,我们是不是应该以他的最佳利益为考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让他可以体面地选择安乐死呢? 反方:这并没有保证他的最佳利益,他只是迫不得已,因为他的痛现在解决不了,他想解决的是痛,而不是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他是因为成为了家人的负担,没有办法再活下去,所以才选择去死,所以您要去想,不是说他们真的理解了死是什么,而是他们只是想解决痛苦而已。而我方包括您方也说医疗在进步,我方也给您指出了很多医疗成果,可以解决掉这些问题,尽量去缓解这些问题,那我方已经明确我们怎样保证患者好好活,您方又没有明确死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能让患者去死呢?我问了您好几遍吗啡到底是怎么解决问题的,您都没有告诉我解决的效力,所以在您方看来,想活和想死这两个一定是冲突的吗?癌症患者,那些绝症患者,他已经知道自己活不长了,还要接受这种痛苦,您刚刚就强调不能死,是这样吧?他就是因为活不长,所以我们才说要让他在后面的时间好好享受最后的时光,现在才是给他权利,您方一会儿说抑郁症患者不行,一会儿又说其他情况不行,您方到底是给谁权利呢?这种痛得要死的患者,他怎么享受最后的时光呢?我方已经给您说,不管是吗啡,不管是减少4小时还是80%的疼痛,您方都看不见吗?您方是不是要等到疼痛减少到0才可以呢?那他还能被称得上是一个患者吗?还有您方说什么单位可以出钱,丈夫可以出钱,那您方的意思是不是我们所有人去交这种税,然后给患者上一个死亡保险呢?同学您不要不负责任地说话。 正方:既然如此,为什么现在还有那么多像小红书、知乎上的案例,那些患者还是会自杀,还是想死呢?这不是我方好不好的问题,而是您方的政策根本没有必要推行。今天每个人都有对于求生欲望的最根本的追求,就是在面临死亡的时候,求生欲望是本能的,您方现在抑制这种求生欲望,难道不本身就是对人的一种迫害吗? 反方:您在提到他还想活着,可是我们的大前提是他已经痛到快要死了,所以我们的大前提不一样,您也不要跟我混着聊。所以他的本质问题是想解决痛苦,而不是其他的。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同学,我痛到快要垂危了,一眼就能看到生命的尽头。这时候我想逃避痛苦,在您方看来是错的吧? 反方:对,因为我方觉得这不是在逃避痛苦,因为痛苦是无法逃避的,而且心理上会有压力。您能否举出实际的例子,不要说什么快要垂危之类的。我得提醒您,哪怕是所谓的“不死癌症”,现在的治疗也不像您说的会有那么多痛苦。 正方:您方怎么知道患者做出安乐死的判断是出于自愿且理智的呢?就像我刚才指出的,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或者出于对家人的愧疚,所以想去自愿安乐死,您觉得这是真正的自愿吗? 反方:我要告诉您,如果在中国现行政策下,即使是因为经济原因,也会有相应保障。您不要道德绑架我。 正方:我觉得就是您在道德绑架我呀。正是因为这些概念没弄清楚,所以才不能贸然让人去死。是您方没说清楚,患者到底是自虐还是理智,到底是被迫的,还是真的想好了,是愿意去死,觉得死比生更好,只是想解决痛苦,而不是真的想好了死相对于生的意义。 正方:最重要的是,我们今天比较的不是生和死,而是癌症患者死得痛快一点还是好一点。其次,您方提到价格问题,也就是说到了您方所说的经济困难程度,那我们就假设是低保户好了。您知道吗?在低保的情况下,如果做一个癌症手术,可以享受到90%的减免,也就是说10万的手术1万就可以做。在这种情况下,您方需要给我论证一下,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患者会继续因为金钱而受阻。 反方:我刚才跟您说的是您方给我举出实际上很多人除了安乐死无药可救的例子,我方已经举过很多例子说明并非如此,而且很多癌症可以通过长期治疗获得较好的生存条件,那我为什么要去寻死呢?您刚刚讲价格问题,其实我刚想跟您说的是您得先把生和死的概念搞清楚,我们才能具体探讨后面的实施,不然连这个都没搞清楚,就贸然说可以去死,您说他们必然要死,所以就让他们去死,可是每个人本来都是要死的呀。在我国全年300万的癌症患者中,20%无治疗希望,他们承受着很大的痛苦,所以说应该保有他们逃避痛苦的选择。 反方:针对您方的例子我来问您,您方今天提出患者已经痛得不行了,痛得要死了,可是您方也说要以患者的利益为考量,他痛成这样怎么保持清醒提问呢?所以说需求性是无法确定的,他们是否真的有需求并不明确。我继续问您,我方二辩以及我的小结中提到一群人,他们痛到哪怕用尽全身力气也要去卫生间自杀,但我们今天真正面对的是现实的人群,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以他自己的最佳利益为考量,尊重他的意愿呢?所以需求性您无法确定,也不要回避我的问题,您方没有保证他一定是自愿的。 反方:再者,您方告诉我医保可以从几万变成几千,可是医保的钱从哪里来的呢?我想问一下。器官捐献可以保证自愿审查,安乐死为什么不可以保证自愿审查呢?因为器官捐赠是在清醒的意识下,而您方告诉我的是绝症患者已经痛到不行了,痛得想死了,已经完全没有意识,只知道打滚了,怎么保持清醒?我再问您医保的钱怎么来?是单位出一部分、国家出一部分、个人出一部分。这么多人需要这部分钱,您方怎么承担?为什么国家额外承担这部分钱不是一个负担? 正方:怀疑您方刚刚那个患者最后时间怎么保持清醒的问题,好了,那就可以用您方所说的吗啡,控制他2小时不疼痛,然后让他认真地想一下究竟应不应该安乐死。并且我国一直在推进医保改革,我国一直在不断保证他们有努力活下去的需求,您方的政策和我方的政策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在您方的政策已经完全支持不了,患者最后还是得死且很痛苦的时候,再选择我方的安乐死,这有什么错呢?今天的死无法避免,为什么不能安乐死?我方现在告诉您,因为现在有很多先天病患者,可能活不到半年,这个时候您要怎么去问他到底是想生还是想死呢?对于那些儿童,他们不能保证自己的意愿时,我们就不要让他们饿死就好了。所以您回答我的问题,对于那些有意识且清醒、真的很痛、很想死的患者,我们是不是应该以他的最佳利益为考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让他可以体面地选择安乐死呢? 反方:这并没有保证他的最佳利益,他只是迫不得已,因为他的痛现在解决不了,他想解决的是痛,而不是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他是因为成为了家人的负担,没有办法再活下去,所以才选择去死,所以您要去想,不是说他们真的理解了死是什么,而是他们只是想解决痛苦而已。而我方包括您方也说医疗在进步,我方也给您指出了很多医疗成果,可以解决掉这些问题,尽量去缓解这些问题,那我方已经明确我们怎样保证患者好好活,您方又没有明确死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能让患者去死呢?我问了您好几遍吗啡到底是怎么解决问题的,您都没有告诉我解决的效力,所以在您方看来,想活和想死这两个一定是冲突的吗?癌症患者,那些绝症患者,他已经知道自己活不长了,还要接受这种痛苦,您刚刚就强调不能死,是这样吧?他就是因为活不长,所以我们才说要让他在后面的时间好好享受最后的时光,现在才是给他权利,您方一会儿说抑郁症患者不行,一会儿又说其他情况不行,您方到底是给谁权利呢?这种痛得要死的患者,他怎么享受最后的时光呢?我方已经给您说,不管是吗啡,不管是减少4小时还是80%的疼痛,您方都看不见吗?您方是不是要等到疼痛减少到0才可以呢?那他还能被称得上是一个患者吗?还有您方说什么单位可以出钱,丈夫可以出钱,那您方的意思是不是我们所有人去交这种税,然后给患者上一个死亡保险呢?同学您不要不负责任地说话。 正方:既然如此,为什么现在还有那么多像小红书、知乎上的案例,那些患者还是会自杀,还是想死呢?这不是我方好不好的问题,而是您方的政策根本没有必要推行。今天每个人都有对于求生欲望的最根本的追求,就是在面临死亡的时候,求生欲望是本能的,您方现在抑制这种求生欲望,难道不本身就是对人的一种迫害吗? 反方:您在提到他还想活着,可是我们的大前提是他已经痛到快要死了,所以我们的大前提不一样,您也不要跟我混着聊。所以他的本质问题是想解决痛苦,而不是其他的。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各位好,今天对方辩手看似给予了想要安乐死的人生死的权利,但实际上是剥夺和扭曲了生死的意义。现代各类镇痛药物和治疗手段不断涌现,能够极大程度减轻患者的痛苦,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患者并不需要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病痛的折磨。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后,审查周期漫长,甚至超过患者预期的寿命,这不仅无法实现安乐死减轻痛苦的初衷,还会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更多的煎熬。既然无法有效解决这一困境,那合法化又有何意义?
关于自愿的问题,今天正方没有办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由于家人的因素而选择安乐死,比如尿毒症的例子,大家如果能治就继续,所以对方的根属性是证成不了的。如果不直面问题而选择死,对方的政策就是呼吁大家,当遇到困难的时候,让生命让步,这绝不是人道主义的,说白了,这就是一个逃避责任的事。
我们双方其实都清楚,让一个将死之人早几天或早一个月离世,并不会影响什么,本质是价值判断,可为什么在中国无法成立?就像死刑在很多国家无需考虑是否违背法律精神,毕竟法律精神本就是理论构建,实际上实施法律时,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当下国情。如果当代中国真的开了这个口子,在正方所说的内外条件适应且有规定的环境下,那些因限制而不能安乐死的人会怎么想?凭什么他能,我不能?要么大家都别能。为什么他可以不追逐生命的希望,而我自认为自己很痛苦,我为什么还要继续追逐?这不公平。一旦安乐死的话题适用范围极有可能扩大,从自愿安乐死到非自愿安乐死,这绝非危言耸听。
前几天一个视频镜头里,是马来西亚海上的一位母亲,带着3个孩子漂泊在茫茫大海,向外地游客贩卖椰子。他们祖祖辈辈不能上岸,没有火,没有身份,生活的境遇无疑是困苦的,破旧的小船是他们全部的世界,每日随波漂流。她长子说,我真想纵身一跃便可解脱,可他们的母亲顽强地养育着3个孩子,在这飘摇的大海上努力延续着生命的火种,这不就是生命的意义吗?当下为明日而拼搏,评论区却有人发问,这样有什么意义呀?不能上岸赚钱又有何用?日子过得如此拮据,可这正是他们独一无二的生命意义。生命的价值从不由身份国籍衡量,他们在苦难中让我们看到对生命的尊重。他们可以被炽热的阳光照耀,可以看到家人脸上的笑容,可以感受每一个微小又幸福的瞬间,这是生命的意义。
所以,我们应该给予想要安乐死的人更多爱与支持,应该为人解决痛苦,而不是为痛苦解决人。
以上,感谢。
各位好,今天对方辩手看似给予了想要安乐死的人生死的权利,但实际上是剥夺和扭曲了生死的意义。现代各类镇痛药物和治疗手段不断涌现,能够极大程度减轻患者的痛苦,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患者并不需要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病痛的折磨。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后,审查周期漫长,甚至超过患者预期的寿命,这不仅无法实现安乐死减轻痛苦的初衷,还会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更多的煎熬。既然无法有效解决这一困境,那合法化又有何意义?
关于自愿的问题,今天正方没有办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由于家人的因素而选择安乐死,比如尿毒症的例子,大家如果能治就继续,所以对方的根属性是证成不了的。如果不直面问题而选择死,对方的政策就是呼吁大家,当遇到困难的时候,让生命让步,这绝不是人道主义的,说白了,这就是一个逃避责任的事。
我们双方其实都清楚,让一个将死之人早几天或早一个月离世,并不会影响什么,本质是价值判断,可为什么在中国无法成立?就像死刑在很多国家无需考虑是否违背法律精神,毕竟法律精神本就是理论构建,实际上实施法律时,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当下国情。如果当代中国真的开了这个口子,在正方所说的内外条件适应且有规定的环境下,那些因限制而不能安乐死的人会怎么想?凭什么他能,我不能?要么大家都别能。为什么他可以不追逐生命的希望,而我自认为自己很痛苦,我为什么还要继续追逐?这不公平。一旦安乐死的话题适用范围极有可能扩大,从自愿安乐死到非自愿安乐死,这绝非危言耸听。
前几天一个视频镜头里,是马来西亚海上的一位母亲,带着3个孩子漂泊在茫茫大海,向外地游客贩卖椰子。他们祖祖辈辈不能上岸,没有火,没有身份,生活的境遇无疑是困苦的,破旧的小船是他们全部的世界,每日随波漂流。她长子说,我真想纵身一跃便可解脱,可他们的母亲顽强地养育着3个孩子,在这飘摇的大海上努力延续着生命的火种,这不就是生命的意义吗?当下为明日而拼搏,评论区却有人发问,这样有什么意义呀?不能上岸赚钱又有何用?日子过得如此拮据,可这正是他们独一无二的生命意义。生命的价值从不由身份国籍衡量,他们在苦难中让我们看到对生命的尊重。他们可以被炽热的阳光照耀,可以看到家人脸上的笑容,可以感受每一个微小又幸福的瞬间,这是生命的意义。
所以,我们应该给予想要安乐死的人更多爱与支持,应该为人解决痛苦,而不是为痛苦解决人。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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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不符合国情、不能真正减轻痛苦、不符合人道主义且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在需求性方面,我方已经论证成功。我方从一开始就列举了数据: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的人去世时伴随着剧痛,并且他们要求实施安乐死,而且吗啡也缓解不了80%的癌症晚期患者的病痛,在这些绝症患者中仍有60%愿意执行安乐死。
基于这些需求,双方给出了两套解决方案。首先来看反方,其方案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就吗啡而言,从效力层面,我方之前所列举的数据已经表明,吗啡泵不能适用于每一个绝症患者,而且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如便秘、精神混乱等。并且吗啡泵价格高昂,报销后仍需10万,这样的价格并非普通家庭所能承受,所以对方的方案根本解决不了现实问题。而且,即便我们不考虑这些需求性,现有的医疗水平也不会因此而变好。
我方的方案,无论是从人道主义关怀出发,还是解决当下病人痛不欲生、想要解脱的现实问题,都是可行的。从意愿方面,对方对我方的驳斥,无非是认为我方无法确认病人的自主意愿。但我方其实有严格的制度设计,我们可以让更多的心理医生参与,或者由主治医生加入来严格判定病人的自主意愿,并且我们有严格的考察期(一周)来确定病人是持续肯定的。
另外,对方完全无视我方所举的器官捐献的例子,器官捐献的第一个原则就是要求患者的自主意愿,而对方接受不了因为一个人的自主意愿被错怪,从而被错误认定这种情况。对方反驳的根本不是安乐死这一概念,而是现有的所有政策都不允许有一点点的纰漏。
从应然层面上,对方今天的态度其实一直很矛盾。一方面说我方不管病人生的希望,只知道让他们安乐死,给我们扣帽子;另一方面给出的方案只能让病人活活疼死,然后用一句轻飘飘的“万一你能治好呢?万一你还是不想死呢?”来推脱病人体面离世的请求。
我方认为,当今的中国并非是一个能够看着自己最爱的家人疼到想去上吊,还觉得这比让他安乐死更好的时代,而是知道死亡是生命需要好好走完的最后一程,我们想要的是好好的告别,而不是痛不欲生的生离死别。
今天我们所谈论的是不幸患上绝症、身处绝望之中的大多数人,他们既没有万贯家财的支撑,可以用最好的药去避免疼痛,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成为生命的勇士般的斗志,在与病魔的抗争中获得意志和源源不断的勇气。大多数平凡的你和我根本没那么坚强,也做不到意志勇敢,一直相信,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患上绝症之后,等待我们的只会是无数个疼到难以入睡的夜晚,身体不受控制,不能像从前那样正常生活。
所以,我们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画面:在他病情垂危的时候,我们明知他并没有生还的希望了,却还要用“也许他下一次就治好了”这样的谎言把他困在病床这一方牢笼里,被有朝一日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读书看世界的虚妄愿望吊着一口气。正如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也会让医生道德沦丧,社会秩序混乱,产生一些黑色产业,但阻止患者承受生命不可承受之痛并非是不道德的黑暗。
在需求性方面,我方已经论证成功。我方从一开始就列举了数据: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的人去世时伴随着剧痛,并且他们要求实施安乐死,而且吗啡也缓解不了80%的癌症晚期患者的病痛,在这些绝症患者中仍有60%愿意执行安乐死。
基于这些需求,双方给出了两套解决方案。首先来看反方,其方案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就吗啡而言,从效力层面,我方之前所列举的数据已经表明,吗啡泵不能适用于每一个绝症患者,而且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如便秘、精神混乱等。并且吗啡泵价格高昂,报销后仍需10万,这样的价格并非普通家庭所能承受,所以对方的方案根本解决不了现实问题。而且,即便我们不考虑这些需求性,现有的医疗水平也不会因此而变好。
我方的方案,无论是从人道主义关怀出发,还是解决当下病人痛不欲生、想要解脱的现实问题,都是可行的。从意愿方面,对方对我方的驳斥,无非是认为我方无法确认病人的自主意愿。但我方其实有严格的制度设计,我们可以让更多的心理医生参与,或者由主治医生加入来严格判定病人的自主意愿,并且我们有严格的考察期(一周)来确定病人是持续肯定的。
另外,对方完全无视我方所举的器官捐献的例子,器官捐献的第一个原则就是要求患者的自主意愿,而对方接受不了因为一个人的自主意愿被错怪,从而被错误认定这种情况。对方反驳的根本不是安乐死这一概念,而是现有的所有政策都不允许有一点点的纰漏。
从应然层面上,对方今天的态度其实一直很矛盾。一方面说我方不管病人生的希望,只知道让他们安乐死,给我们扣帽子;另一方面给出的方案只能让病人活活疼死,然后用一句轻飘飘的“万一你能治好呢?万一你还是不想死呢?”来推脱病人体面离世的请求。
我方认为,当今的中国并非是一个能够看着自己最爱的家人疼到想去上吊,还觉得这比让他安乐死更好的时代,而是知道死亡是生命需要好好走完的最后一程,我们想要的是好好的告别,而不是痛不欲生的生离死别。
今天我们所谈论的是不幸患上绝症、身处绝望之中的大多数人,他们既没有万贯家财的支撑,可以用最好的药去避免疼痛,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成为生命的勇士般的斗志,在与病魔的抗争中获得意志和源源不断的勇气。大多数平凡的你和我根本没那么坚强,也做不到意志勇敢,一直相信,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患上绝症之后,等待我们的只会是无数个疼到难以入睡的夜晚,身体不受控制,不能像从前那样正常生活。
所以,我们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画面:在他病情垂危的时候,我们明知他并没有生还的希望了,却还要用“也许他下一次就治好了”这样的谎言把他困在病床这一方牢笼里,被有朝一日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读书看世界的虚妄愿望吊着一口气。正如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也会让医生道德沦丧,社会秩序混乱,产生一些黑色产业,但阻止患者承受生命不可承受之痛并非是不道德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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