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子也问候在场各位。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患者,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统一标准,通常有以下共同点:病人肉体和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巨大痛苦,且临近死亡;病人自己主动要求加速死亡;病人具备医疗资源自觉能力,明确规定医生实施。
综合上述基本原则以及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进行安乐死合法化。
首先,随着当代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慢性病患者的增加,加之传统儒家孝道观念在中国社会影响力的减弱,当今中国社会对安乐死的需求和接受度都在不断提高。中国的安全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并不能套用到中国国情之下。基于当今中国相对健全的法制体系和监督体系,以及中国政府历来对人权尤其是生命权的高度重视,程序性、程序安全性和正当性将得到有力保障,群众心中对安全性的质疑和对缺乏滥用的担忧将随着逐步建立起的完善法律体系而被消除。
我方认为,人拥有决定自己如何生活的权利,也该拥有决定如何死亡的权利。安乐死出自希腊语,意为舒适或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去世。我们既然可以选择如何幸福地活着,自然也可以选择如何幸福地死去。安乐死的意义就是在我们生命的最后一段路将注定承受不可忍受的痛苦时,给予人一个更幸福的死亡方式的选择。安乐死比起生不如死的、没有幸福感与意义感的延续生命更有意义,因为比生命延续更重要的是在延续生命中的幸福与价值感。如果只是不带希望地活着,那痛苦的延续比起幸福的离开更加不人道。
安乐死的推广过程中,出于我国医疗水平的不均衡,我方认为应该将提供安乐死选项的任务交给三甲医院,并在对该类疾病具有领先医疗水平的医院进行确诊治疗,确诊并治疗后,在条件充分允许时才准许安乐死,并由国家执行和监督。在提供安乐死的选择时,也应该向患者阐明目前诊断结果的误诊可能,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并对患者及家属、医生进行多次多方的意见沟通和积极的情绪引导,避免一时冲动造成死亡。
最后我方想说,如果我们选择安乐死,并非是消极地对疾病和痛苦妥协,而是我们勇敢地面对死亡,不再为未知而恐惧的一条道路。
谢谢。
谢子也问候在场各位。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患者,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统一标准,通常有以下共同点:病人肉体和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巨大痛苦,且临近死亡;病人自己主动要求加速死亡;病人具备医疗资源自觉能力,明确规定医生实施。
综合上述基本原则以及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进行安乐死合法化。
首先,随着当代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慢性病患者的增加,加之传统儒家孝道观念在中国社会影响力的减弱,当今中国社会对安乐死的需求和接受度都在不断提高。中国的安全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并不能套用到中国国情之下。基于当今中国相对健全的法制体系和监督体系,以及中国政府历来对人权尤其是生命权的高度重视,程序性、程序安全性和正当性将得到有力保障,群众心中对安全性的质疑和对缺乏滥用的担忧将随着逐步建立起的完善法律体系而被消除。
我方认为,人拥有决定自己如何生活的权利,也该拥有决定如何死亡的权利。安乐死出自希腊语,意为舒适或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去世。我们既然可以选择如何幸福地活着,自然也可以选择如何幸福地死去。安乐死的意义就是在我们生命的最后一段路将注定承受不可忍受的痛苦时,给予人一个更幸福的死亡方式的选择。安乐死比起生不如死的、没有幸福感与意义感的延续生命更有意义,因为比生命延续更重要的是在延续生命中的幸福与价值感。如果只是不带希望地活着,那痛苦的延续比起幸福的离开更加不人道。
安乐死的推广过程中,出于我国医疗水平的不均衡,我方认为应该将提供安乐死选项的任务交给三甲医院,并在对该类疾病具有领先医疗水平的医院进行确诊治疗,确诊并治疗后,在条件充分允许时才准许安乐死,并由国家执行和监督。在提供安乐死的选择时,也应该向患者阐明目前诊断结果的误诊可能,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并对患者及家属、医生进行多次多方的意见沟通和积极的情绪引导,避免一时冲动造成死亡。
最后我方想说,如果我们选择安乐死,并非是消极地对疾病和痛苦妥协,而是我们勇敢地面对死亡,不再为未知而恐惧的一条道路。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下面开始我的质询。
首先,对方辩友,既然我们今天讨论的论题是在一个政策情况下,您方如何论证这个政策的需求性呢?也就是要证明大多数人需要这条政策。我方有数据表明,在我国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的调查中,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到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所以我方能够论证,至少在一些大城市是有相当大的安乐死需求的。我们可以从这些地方先进行试点执行。而您方的数据是调查一群健康人,询问他们对于自己以后安乐死的情况,这样是不具备准确性的,因为人在健康的时候和病痛的时候,意见是会改变的。我认为安乐死是建立在必然有其他痛苦,并且希望能够结束自己痛苦的基础上的,所以对于痛苦的人而言,他们可能会更需要安乐死,这相对于苦苦挣扎是更加幸福和安然的一种选择,但是您方数据的来源是一群健康人,并且是在发达城市,所以您方无法论证需求性。
其次,您方刚刚说很多西方在安乐死中的问题可能不存在。但是,中国是一个大基数的发展中国家,您方如何论证它能够在西方小基数发达国家都有的问题中国能够不出现呢?您方可以具体说一下是指哪些问题。我方只说的是当今在安乐死的安全问题上,我们也知道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对人才重视程度的建设还是比较完善的,所以我方觉得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患者的安全。我方也提出了一些措施,比如说国家的监督和国家的官方执行以及严格的判准。
既然您方聊到了具体政策,那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这个具体费用是多少呢?如果实现安乐死,安乐死的费用大致是多少?您可以举这个参考,安乐死的费用范围是可以和估计疗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临终关怀费用是等同的,它不会给患者造成很大的费用负担。您能具体举证一下吗?您方说大概是5万左右。好的,5万左右,但是我帮你们查了数据,很多癌症晚期的费用至少都是20万起步,那也就是说,会不会出现有人为了省钱而去选择安乐死呢?这是否遵循了它本来的意义?我觉得一个人在做决策的时候,显然是要考虑到多方因素的,他无法做到真正绝对自主,而按照安乐死的要求,是他的自愿,他出于什么样的因素,只要这个因素是他认为合理的,不是您方给出的,您方给出的安乐死是为了解决痛苦,但是如果说他为了钱而选择安乐死,是否违背了你们的初衷呢?我方想说的是,如果他因为不能安乐死,他因为没有钱,他也会选择放弃治疗,放弃治疗也会比安乐死更痛苦,不是吗?安乐死难道不是一个更幸福的选择吗?
最后,我还想请问一下您方的这个安乐死实行的监管时间是多少呢?
反方四辩:下面开始我的质询。
首先,对方辩友,既然我们今天讨论的论题是在一个政策情况下,您方如何论证这个政策的需求性呢?也就是要证明大多数人需要这条政策。我方有数据表明,在我国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的调查中,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到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所以我方能够论证,至少在一些大城市是有相当大的安乐死需求的。我们可以从这些地方先进行试点执行。而您方的数据是调查一群健康人,询问他们对于自己以后安乐死的情况,这样是不具备准确性的,因为人在健康的时候和病痛的时候,意见是会改变的。我认为安乐死是建立在必然有其他痛苦,并且希望能够结束自己痛苦的基础上的,所以对于痛苦的人而言,他们可能会更需要安乐死,这相对于苦苦挣扎是更加幸福和安然的一种选择,但是您方数据的来源是一群健康人,并且是在发达城市,所以您方无法论证需求性。
其次,您方刚刚说很多西方在安乐死中的问题可能不存在。但是,中国是一个大基数的发展中国家,您方如何论证它能够在西方小基数发达国家都有的问题中国能够不出现呢?您方可以具体说一下是指哪些问题。我方只说的是当今在安乐死的安全问题上,我们也知道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对人才重视程度的建设还是比较完善的,所以我方觉得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患者的安全。我方也提出了一些措施,比如说国家的监督和国家的官方执行以及严格的判准。
既然您方聊到了具体政策,那我想请问一下您方这个具体费用是多少呢?如果实现安乐死,安乐死的费用大致是多少?您可以举这个参考,安乐死的费用范围是可以和估计疗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临终关怀费用是等同的,它不会给患者造成很大的费用负担。您能具体举证一下吗?您方说大概是5万左右。好的,5万左右,但是我帮你们查了数据,很多癌症晚期的费用至少都是20万起步,那也就是说,会不会出现有人为了省钱而去选择安乐死呢?这是否遵循了它本来的意义?我觉得一个人在做决策的时候,显然是要考虑到多方因素的,他无法做到真正绝对自主,而按照安乐死的要求,是他的自愿,他出于什么样的因素,只要这个因素是他认为合理的,不是您方给出的,您方给出的安乐死是为了解决痛苦,但是如果说他为了钱而选择安乐死,是否违背了你们的初衷呢?我方想说的是,如果他因为不能安乐死,他因为没有钱,他也会选择放弃治疗,放弃治疗也会比安乐死更痛苦,不是吗?安乐死难道不是一个更幸福的选择吗?
最后,我还想请问一下您方的这个安乐死实行的监管时间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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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
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这一立场并非漠视患者痛苦,而是在权衡多方面因素后做出的审慎抉择。
第一,安乐死不符合我国国情,难以适应中国医疗情况。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皆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在医疗资源的投入占GDP的比例高于我国。2024年,我国康复治疗师的总人数大约为5万人左右。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数据是《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中提到的,到2025年,每10万人拥有康复医疗的治疗师数量,与目标仍有巨大差距。再看我国公立医院,现在整体亏损比例较高。据国家卫健委统计,2022年全国43.5%的公立医疗机构处于亏损状态,亏损额超过1万亿元。另有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超过62%的医院出现亏损。当今中国应将精力集中在医疗体制改革、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医疗事业上,在您方立场上无法论证我们如何投入更多资源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中。
第二,从执行制度来看,安乐死在实际操作中极易背离自愿原则。德国哥廷根大学调查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件,发现有41%是非情愿的,其中有11%在死前仍然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做出选择。在荷兰如此严格的安乐死自愿性审查流程之下,依然有如此多的人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安乐死。可见,安乐死一旦合法化,无论多么严格的审查机制,依然会存在诸多自愿性困境。即便患者在能够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也可能在家庭经济压力、家人言语诱导等外界因素干扰下,做出违背本意的非自愿选择。
最后,安乐死的实质是杀人或协助自杀合法化,这无疑是在通过立法挑战社会。人的价值可以被放弃,人的生命可以被放弃,整个社会对生命的态度将会发生转变,人们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将会逐渐消失。医生的第一反应可能不再是绞尽脑汁思考如何创新治疗方法、如何突破医学难题,而是考虑是否应该尽快实施安乐死。长此以往,当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人们会不会不再勇敢面对,而是轻易放弃生命?这对社会的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冲击生命伦理和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坚决站在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的立场之上。
感谢!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
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这一立场并非漠视患者痛苦,而是在权衡多方面因素后做出的审慎抉择。
第一,安乐死不符合我国国情,难以适应中国医疗情况。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皆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在医疗资源的投入占GDP的比例高于我国。2024年,我国康复治疗师的总人数大约为5万人左右。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数据是《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中提到的,到2025年,每10万人拥有康复医疗的治疗师数量,与目标仍有巨大差距。再看我国公立医院,现在整体亏损比例较高。据国家卫健委统计,2022年全国43.5%的公立医疗机构处于亏损状态,亏损额超过1万亿元。另有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超过62%的医院出现亏损。当今中国应将精力集中在医疗体制改革、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医疗事业上,在您方立场上无法论证我们如何投入更多资源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中。
第二,从执行制度来看,安乐死在实际操作中极易背离自愿原则。德国哥廷根大学调查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件,发现有41%是非情愿的,其中有11%在死前仍然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做出选择。在荷兰如此严格的安乐死自愿性审查流程之下,依然有如此多的人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安乐死。可见,安乐死一旦合法化,无论多么严格的审查机制,依然会存在诸多自愿性困境。即便患者在能够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也可能在家庭经济压力、家人言语诱导等外界因素干扰下,做出违背本意的非自愿选择。
最后,安乐死的实质是杀人或协助自杀合法化,这无疑是在通过立法挑战社会。人的价值可以被放弃,人的生命可以被放弃,整个社会对生命的态度将会发生转变,人们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将会逐渐消失。医生的第一反应可能不再是绞尽脑汁思考如何创新治疗方法、如何突破医学难题,而是考虑是否应该尽快实施安乐死。长此以往,当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人们会不会不再勇敢面对,而是轻易放弃生命?这对社会的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冲击生命伦理和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坚决站在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的立场之上。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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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冲击生命伦理和社会秩序,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我想问一下,您方是否确认有大部分处于晚期的患者会给他人带来很大痛苦?(假设对方承认)那么在这些患者的痛苦之中,您方认为除了(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是语音转写错误,暂不明确具体指代内容)之外,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缓解痛苦呢?我方在一辩稿中提到应该将医疗资源投入到完善医疗体系和临终关怀服务机制等方面。
您刚刚也说到了临终关怀,不过我们有一组数据,美国的医疗康复院认为有70%的临终关怀对病人的病痛有有效的缓解,那剩下的30%的病人呢?难道我们不能给他们提供一种更有效的方式去解决痛苦吗?比如说提供安乐死的选择是要考虑在立法资源之上,而不是说有需求就去投入资源。那么您方觉得他们有需求并且想要有这样的选择的情况下,继续治疗的资源耗费更多,还是选择安乐死需要耗费资源更多呢?
首先,您方没有论证在癌症病人如此痛苦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是真正需要安乐死的;其次,我方还提出现在大部分止痛药可以达到缓解病人疼痛的效果。
我刚刚也说了,我们有数据表示30%是无法缓解的,因为他们有需求,我们就应该提供,并且以一个合理的办法来提供。您刚刚也说了自愿原则,并且给出了瑞典有一定比例在临终时是安详的(此处“三个死的时候是以清斜的”表述不通,推测为“临终时是安详的”)这样的数据。那您方举证例子当中,瑞典的自愿原则是怎样履行的呢?我方查到的资料显示,瑞典的自愿性原则是对患者进行书面的、有着严格的自愿性考察的机制,而您方提出的政策细节中的严格程度与之相差无几,甚至我们可以说安乐死在荷兰实行这么多年来,其审查机制比您方政策中提到的更完善。您需要给出举例、给出论证的,不能空口白说。
我方已经说过,我们需要在多方的角度下,比如医生、家庭、第三方医疗机构的角度下,对1000个病人进行合理的分析,并且给出比较重要的建议,而且这个病人要年满18岁,保证其自愿原则。您当时需要我讲述荷兰的自愿性考察机制吗?
荷兰的自愿性考察机制是这样的:首先,意愿表达的形式和要求,患者需书面向法院提出安乐死申请,法院会派工作人员主持申请书书写活动,并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在书写申请前,法院会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神志清醒,只有神志清醒的病人才可以书写申请。对于因严重心理痛苦、身体痛苦而寻求安乐死的患者,医生和护士会与患者清醒数月甚至数年的深入交流,讨论其痛苦以及生与死的愿望。在正式实施安乐死之前,患者仍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使协议无效,患者选择口服药或注射药物的安乐死方式时,需全程录制视频,患者要说出个人信息,表明清楚自己的行为和意义。
在我方看来,荷兰在如此严格的审查机制之下,也有4%如此多的比例的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安乐死,所以您方无法攻破这个安乐死自愿性的困境。
谢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我想问一下,您方是否确认有大部分处于晚期的患者会给他人带来很大痛苦?(假设对方承认)那么在这些患者的痛苦之中,您方认为除了(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是语音转写错误,暂不明确具体指代内容)之外,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缓解痛苦呢?我方在一辩稿中提到应该将医疗资源投入到完善医疗体系和临终关怀服务机制等方面。
您刚刚也说到了临终关怀,不过我们有一组数据,美国的医疗康复院认为有70%的临终关怀对病人的病痛有有效的缓解,那剩下的30%的病人呢?难道我们不能给他们提供一种更有效的方式去解决痛苦吗?比如说提供安乐死的选择是要考虑在立法资源之上,而不是说有需求就去投入资源。那么您方觉得他们有需求并且想要有这样的选择的情况下,继续治疗的资源耗费更多,还是选择安乐死需要耗费资源更多呢?
首先,您方没有论证在癌症病人如此痛苦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是真正需要安乐死的;其次,我方还提出现在大部分止痛药可以达到缓解病人疼痛的效果。
我刚刚也说了,我们有数据表示30%是无法缓解的,因为他们有需求,我们就应该提供,并且以一个合理的办法来提供。您刚刚也说了自愿原则,并且给出了瑞典有一定比例在临终时是安详的(此处“三个死的时候是以清斜的”表述不通,推测为“临终时是安详的”)这样的数据。那您方举证例子当中,瑞典的自愿原则是怎样履行的呢?我方查到的资料显示,瑞典的自愿性原则是对患者进行书面的、有着严格的自愿性考察的机制,而您方提出的政策细节中的严格程度与之相差无几,甚至我们可以说安乐死在荷兰实行这么多年来,其审查机制比您方政策中提到的更完善。您需要给出举例、给出论证的,不能空口白说。
我方已经说过,我们需要在多方的角度下,比如医生、家庭、第三方医疗机构的角度下,对1000个病人进行合理的分析,并且给出比较重要的建议,而且这个病人要年满18岁,保证其自愿原则。您当时需要我讲述荷兰的自愿性考察机制吗?
荷兰的自愿性考察机制是这样的:首先,意愿表达的形式和要求,患者需书面向法院提出安乐死申请,法院会派工作人员主持申请书书写活动,并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在书写申请前,法院会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神志清醒,只有神志清醒的病人才可以书写申请。对于因严重心理痛苦、身体痛苦而寻求安乐死的患者,医生和护士会与患者清醒数月甚至数年的深入交流,讨论其痛苦以及生与死的愿望。在正式实施安乐死之前,患者仍可以随时撤回申请或授权使协议无效,患者选择口服药或注射药物的安乐死方式时,需全程录制视频,患者要说出个人信息,表明清楚自己的行为和意义。
在我方看来,荷兰在如此严格的审查机制之下,也有4%如此多的比例的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安乐死,所以您方无法攻破这个安乐死自愿性的困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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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调查显示,中晚期癌症患者中有四百万需要安宁疗护,但是实际得到疗护的不到7%,且有51%的患者渴望安乐死。
我国非自愿多方多次咨询,而且在此期间仍然劝导治疗,所以我国仍然坚持倡导生命至上理念,只是为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西方的安乐死都是公司和医院承包的,他们当然希望更多的患者接受安乐死。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制度优势。
关于患者是否适合安乐死,立法是否可行,以及立法后的影响如何,如何判断是否应该安乐死?首先,不是想死就能死;第二,身患不治之症;第三,决策自愿。在患者病情严重到生不如死时,出于人道主义,更早结束痛苦,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在一场被阴霾笼罩的病苦抗争中,医生比患者更了解其身体情况,医生知道患者生不如死,出于医者仁心,出于情理,在权威医院的监督下,征得患者同意后给其注射药物,此后便不必再忍受病痛。医者谨遵希波克拉底誓言,先解决患者病痛,再延长患者生命。
但在当今中国,这同样也是保障人权的哲理。在濒临死亡时,选择死亡方式是人权的体现,同时也尊重我们的生命,将死亡权交付于我们手中,不被病魔所掣肘。宪法为了保证人权而制定,但却连选择死亡的方式都不曾给予我们。
倘若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无疑是让我们在生老病死中有更多选择。当身患绝症之时,仍要坚持所谓生命的韧性。身处濒死,如果不赋予我们选择权,我相信有的人会选择继续治疗,不肯放弃宝贵的生命。是的,每个人都有做英雄的权利,但也应让那些只想安然自然地死去的人有选择的权利。
谢谢。
人民网调查显示,中晚期癌症患者中有四百万需要安宁疗护,但是实际得到疗护的不到7%,且有51%的患者渴望安乐死。
我国非自愿多方多次咨询,而且在此期间仍然劝导治疗,所以我国仍然坚持倡导生命至上理念,只是为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西方的安乐死都是公司和医院承包的,他们当然希望更多的患者接受安乐死。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制度优势。
关于患者是否适合安乐死,立法是否可行,以及立法后的影响如何,如何判断是否应该安乐死?首先,不是想死就能死;第二,身患不治之症;第三,决策自愿。在患者病情严重到生不如死时,出于人道主义,更早结束痛苦,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在一场被阴霾笼罩的病苦抗争中,医生比患者更了解其身体情况,医生知道患者生不如死,出于医者仁心,出于情理,在权威医院的监督下,征得患者同意后给其注射药物,此后便不必再忍受病痛。医者谨遵希波克拉底誓言,先解决患者病痛,再延长患者生命。
但在当今中国,这同样也是保障人权的哲理。在濒临死亡时,选择死亡方式是人权的体现,同时也尊重我们的生命,将死亡权交付于我们手中,不被病魔所掣肘。宪法为了保证人权而制定,但却连选择死亡的方式都不曾给予我们。
倘若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无疑是让我们在生老病死中有更多选择。当身患绝症之时,仍要坚持所谓生命的韧性。身处濒死,如果不赋予我们选择权,我相信有的人会选择继续治疗,不肯放弃宝贵的生命。是的,每个人都有做英雄的权利,但也应让那些只想安然自然地死去的人有选择的权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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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从患者需求、医疗理念、人权保障和制度优势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安乐死合法化能让患者在生老病死中有更多选择,是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求的。
谢谢主席。刚刚对方辩友提到安乐死是有需求的,那我想请问,只要有需求就行吗?当今中国有人有吸毒的需求,难道也要满足吗?
第二,对方辩友提到有400多万人需要安乐疗护,但真正落实的只有7%,这不正论证了那些人是需要安乐疗护却得不到吗?而且当今中国的医疗资源有限,中国更应该去完善安乐疗护,而不是一劳永逸地推行安乐死。
对方辩友强调安乐死的概念,即非自身疾病痊愈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肉体的极端痛苦,经医生认可,使病人在无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那我想请问,病人的这种痛苦是如何由医生确定的呢?医生不可能感同身受。据我们从治疗中了解到,病人大多是让医生填问卷,医生让病人填一个问卷,然后由病人判断疼痛等级,然后再据此确定疼痛的等级,就如对方所说。但据我们目前查到的,目前临床医学上常用的是12级疼痛法,可此疼痛法在临床医学上基本不常见,也就是临床医学不敢用。而且问卷具有强烈的主观性。
还有志愿性的问题,对方刚提到志愿性,那我想请问,病人在病中状态下,如何判断其意识是否清醒?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又如何界定安乐死真的是由病人自己提出,而非受他人干扰?
再者,病人有选择生存的权利,那为什么现在有人跳楼,我们要去阻止、劝导呢?我们应该发展医疗,而不是选择安乐死。
感谢反方二辩。
谢谢主席。刚刚对方辩友提到安乐死是有需求的,那我想请问,只要有需求就行吗?当今中国有人有吸毒的需求,难道也要满足吗?
第二,对方辩友提到有400多万人需要安乐疗护,但真正落实的只有7%,这不正论证了那些人是需要安乐疗护却得不到吗?而且当今中国的医疗资源有限,中国更应该去完善安乐疗护,而不是一劳永逸地推行安乐死。
对方辩友强调安乐死的概念,即非自身疾病痊愈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肉体的极端痛苦,经医生认可,使病人在无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那我想请问,病人的这种痛苦是如何由医生确定的呢?医生不可能感同身受。据我们从治疗中了解到,病人大多是让医生填问卷,医生让病人填一个问卷,然后由病人判断疼痛等级,然后再据此确定疼痛的等级,就如对方所说。但据我们目前查到的,目前临床医学上常用的是12级疼痛法,可此疼痛法在临床医学上基本不常见,也就是临床医学不敢用。而且问卷具有强烈的主观性。
还有志愿性的问题,对方刚提到志愿性,那我想请问,病人在病中状态下,如何判断其意识是否清醒?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又如何界定安乐死真的是由病人自己提出,而非受他人干扰?
再者,病人有选择生存的权利,那为什么现在有人跳楼,我们要去阻止、劝导呢?我们应该发展医疗,而不是选择安乐死。
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我们既然已经发展了较长时间的安宁疗护,但其结果仍不理想,而且安宁疗护会浪费更多医疗资源。其次,我想问您方一个问题,合法化是否能有效保护并规范安乐死的过程呢? 合法化和有用并非同一概念。法律允许某种行为,人们会将其视为合法并认可的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心理预期,这种预期会影响人们对后续信息的判断和决策。 据我们所查资料,中国并没有对安宁疗护发展很多,当今中国安宁疗护真正完善的不过是上海市和周口市这两个地方。 既然人有选择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为什么现在有人跳楼,我们要去阻止、劝导,而不是起哄让他们赶紧跳呢?因为我们仍然要坚持生命至上的理念。而且毒品合法化是为了共同引导影响,而我们安乐死合法化的目的是正向引导。所以按照您方所说,人并没有放弃生命的权利,但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这也是一种人权的体现。 我方刚刚一辩已经提到过,河南现在医疗资源很发达,安宁疗护也很完善,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将近41%的人群不愿意被安乐死而非要在不愿安乐死的情况下接受安乐死呢? 您方仍然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合法化是否能够保证安乐死患者的人身安全呢?我方并不承认。您方刚刚说安乐死保证了患者的人身安全,患者安乐死之后都是默认五星好评,而且死了之后就一劳永逸了,这怎么能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呢? 我方认为,既然合法化了,那么相信中国的制度,我们具有制度优势,合法化就会向更积极的方向发展。您方是否这样认为?
反方二辩: 当今中国贫富差距非常大,穷人被迫自杀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正方二辩:您刚刚那边麦不太好,我没听清,可以再重复一遍吗?) 我是说在当今中国贫富差距非常大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那么请问穷人被迫安乐死怎么办?也就是穷人被迫自杀的情况。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我们既然已经发展了较长时间的安宁疗护,但其结果仍不理想,而且安宁疗护会浪费更多医疗资源。其次,我想问您方一个问题,合法化是否能有效保护并规范安乐死的过程呢? 合法化和有用并非同一概念。法律允许某种行为,人们会将其视为合法并认可的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心理预期,这种预期会影响人们对后续信息的判断和决策。 据我们所查资料,中国并没有对安宁疗护发展很多,当今中国安宁疗护真正完善的不过是上海市和周口市这两个地方。 既然人有选择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为什么现在有人跳楼,我们要去阻止、劝导,而不是起哄让他们赶紧跳呢?因为我们仍然要坚持生命至上的理念。而且毒品合法化是为了共同引导影响,而我们安乐死合法化的目的是正向引导。所以按照您方所说,人并没有放弃生命的权利,但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这也是一种人权的体现。 我方刚刚一辩已经提到过,河南现在医疗资源很发达,安宁疗护也很完善,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将近41%的人群不愿意被安乐死而非要在不愿安乐死的情况下接受安乐死呢? 您方仍然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合法化是否能够保证安乐死患者的人身安全呢?我方并不承认。您方刚刚说安乐死保证了患者的人身安全,患者安乐死之后都是默认五星好评,而且死了之后就一劳永逸了,这怎么能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呢? 我方认为,既然合法化了,那么相信中国的制度,我们具有制度优势,合法化就会向更积极的方向发展。您方是否这样认为?
反方二辩: 当今中国贫富差距非常大,穷人被迫自杀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正方二辩:您刚刚那边麦不太好,我没听清,可以再重复一遍吗?) 我是说在当今中国贫富差距非常大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那么请问穷人被迫安乐死怎么办?也就是穷人被迫自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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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请问反方二辩,您刚刚提到的问题,您可以告诉我,我来为您解答。荷兰在我们的资料中,约有7000人是因为安乐死去世的,其中有41%是非志愿的。我方之前也提到,我们会多次询问医生,也会询问家属患者本人意愿,还会给患者一到六个月的缓冲期,以确保他有自主决定的能力。其次,如果患者有精神不正常的情况,那他就没有资格进行安乐死。您能想到的这些政策,荷兰已经全部执行了,荷兰的政策和您今天所提出的政策相差不大,但是为什么在这么严格的制度下,还有41%的非志愿情况呢?我告诉您,荷兰是资本主义国家,它的所有安乐死案子都是由公司和医院负责的,公司和医院的利益会结合起来,从而引导更多的安乐死。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方说过,要把安乐死的执行权交给国家、政府、医院等相关机构去审核,不是患者想安乐死就能安乐死,也不是医生想让患者安乐死就能安乐死。难道荷兰的安乐死制度没有缺陷吗?荷兰的安乐死机构公立和私立都有,因为资源投入问题,公立就是公立的。我国当今也面临公立医院的问题,您方有没有关于荷兰公立医院的数据呢?如果没有的话,我们也可以认为那些是私立医院,医生可能会进行引导。而且荷兰政府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并不是说医院是资本主义制度,政府就是资本主义。荷兰就是希望靠安乐死行业给国家增加财税收入。在我国不能这样。您刚刚也提到,我国的医疗亏损很严重,据我方查到的资料,截止到(此处可能是“20XX”,语音转写有误),已经支出293万,收回的医疗费用合计约753万元,欠费者约有130万人,请问您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觉得医疗亏损在医疗行业占比比较大,不能一概而论。其次,不能以一个地区来概括总体。我方刚刚也说过,在安乐死的推行过程中,我们要分批次进行试点,就像中国的市场经济一样,我们要综合考虑,分批次、多层面、多角度地进行。先在部分大城市的医院进行试点,等医疗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再进行推广。
反方:(未明确回答内容,根据正方表述推测为倾听状态)
正方三辩:您刚刚所说的就是,公立医院也会出现亏损,没有住院的也会出现非住院的情况。这一点的话,我们有一套正常的策略方案。我们并没有说公立医院不会出现非正常的情况,我方刚才也说过,虽然我们可以用很多方式去参与、多次反复询问,但是为什么在我方一辩稿的时候没有听到您方的这些内容呢?所以您方的意思是公立医院一定不会出现非志愿的行为吗?不,我方认为没有一个法律是完全完善的,我们可以利用政策优势去解决这些问题。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请问反方二辩,您刚刚提到的问题,您可以告诉我,我来为您解答。荷兰在我们的资料中,约有7000人是因为安乐死去世的,其中有41%是非志愿的。我方之前也提到,我们会多次询问医生,也会询问家属患者本人意愿,还会给患者一到六个月的缓冲期,以确保他有自主决定的能力。其次,如果患者有精神不正常的情况,那他就没有资格进行安乐死。您能想到的这些政策,荷兰已经全部执行了,荷兰的政策和您今天所提出的政策相差不大,但是为什么在这么严格的制度下,还有41%的非志愿情况呢?我告诉您,荷兰是资本主义国家,它的所有安乐死案子都是由公司和医院负责的,公司和医院的利益会结合起来,从而引导更多的安乐死。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方说过,要把安乐死的执行权交给国家、政府、医院等相关机构去审核,不是患者想安乐死就能安乐死,也不是医生想让患者安乐死就能安乐死。难道荷兰的安乐死制度没有缺陷吗?荷兰的安乐死机构公立和私立都有,因为资源投入问题,公立就是公立的。我国当今也面临公立医院的问题,您方有没有关于荷兰公立医院的数据呢?如果没有的话,我们也可以认为那些是私立医院,医生可能会进行引导。而且荷兰政府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并不是说医院是资本主义制度,政府就是资本主义。荷兰就是希望靠安乐死行业给国家增加财税收入。在我国不能这样。您刚刚也提到,我国的医疗亏损很严重,据我方查到的资料,截止到(此处可能是“20XX”,语音转写有误),已经支出293万,收回的医疗费用合计约753万元,欠费者约有130万人,请问您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觉得医疗亏损在医疗行业占比比较大,不能一概而论。其次,不能以一个地区来概括总体。我方刚刚也说过,在安乐死的推行过程中,我们要分批次进行试点,就像中国的市场经济一样,我们要综合考虑,分批次、多层面、多角度地进行。先在部分大城市的医院进行试点,等医疗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再进行推广。
反方:(未明确回答内容,根据正方表述推测为倾听状态)
正方三辩:您刚刚所说的就是,公立医院也会出现亏损,没有住院的也会出现非住院的情况。这一点的话,我们有一套正常的策略方案。我们并没有说公立医院不会出现非正常的情况,我方刚才也说过,虽然我们可以用很多方式去参与、多次反复询问,但是为什么在我方一辩稿的时候没有听到您方的这些内容呢?所以您方的意思是公立医院一定不会出现非志愿的行为吗?不,我方认为没有一个法律是完全完善的,我们可以利用政策优势去解决这些问题。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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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我现在问4点。你能帮你们三辩解释一下,你们所说的试点到底是什么意思?比如在某个地方试点,若发现效果不好,就不将其合法化。我方是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改正,促使其合理运行。所以,我方若能论证你们在推行过程中也很困难,存在很大问题的话,其实我方也能论证成功。
反方三辩:二辩,我问你,你方觉得我国生命权最高,人有选择自己生命如何结束的权利。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生命权高于身体权,没问题吧? 正方:没问题。 反方三辩:所以我们有选择可以放弃生命权,是不是也可以放弃身体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弃生命权,是得了不治之症,经过多方深思熟虑、冷静期后,最终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放弃生命权;而放弃身体权是正在治疗,有恢复健康的机会却放弃了。按照你方的想法,在生命已不可逆的阶段,若放弃身体权,那器官贩卖是不是也该合法化? 正方:对方辩友,我们先讨论的是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不是放弃身体权应该合法化。所以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但没有放弃身体权的权利。
反方三辩:行。可以重申一下吗?不好意思,就是你们说人有放弃生命权的权利,但现在又说人没有放弃身体权的权利,因为身体权和生命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刚才我已经向你方解释了,而且不是放弃生命权的权利,是可以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我相信大家都听得很清楚。
反方三辩:我现在问你,比如说荷兰还有30%的人是在病人完全昏迷的情况下,没有办法表达自己要不要安乐死的意愿,由他的家人代替他执行。你方觉得在中国如果病人昏迷了,能不能让家人帮他执行安乐死? 正方:我方已经提出,我们的政策是多方多次咨询患者的意愿,如果说他表达不了自己的意愿,不可以帮他执行,我们强调的是自愿。 反方三辩:所以说对于大部分已经昏迷到连自己话都说不出来、极端痛苦的30%的情况,你们有没有办法解决?我再问你时间问题,你告诉我说有半年一年多的期限,我问你这段时间他这么痛苦,你方怎么办? 正方:我们可以进行安宁疗护,且我方并不认为这有矛盾。 反方三辩:所以说你方态度始终是矛盾的,你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再问你确认一下,你的安乐死是要在病痛中,因为无法忍受疼痛而选择,没问题吧? 正方:是的。 反方三辩:如果一个人他只有安乐死的钱,但他不想花那个钱去治病了,他因为钱选择死亡,你方怎么解决?你方的监察机制怎么阻止他的行为啊? 正方: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全国都是5万块钱。在经济方面,我只要几十万块,为了省钱去安乐死,我们可以保持一种动态平衡,且我国仍然坚持一种自愿选择,所以他为了钱去死也没关系。 反方三辩:是的,因为他是自愿的,而且你们已经说了,他是已经神志不清了,他这种选择是自愿的,我们可以去尊重他的死亡方式呀。 反方三辩:嗯,我听懂了,因为这个时候大家都发现他跟他的初衷已经违背了,已经不是在解决痛苦,而是得了绝症,想死就可以死。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我现在问4点。你能帮你们三辩解释一下,你们所说的试点到底是什么意思?比如在某个地方试点,若发现效果不好,就不将其合法化。我方是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改正,促使其合理运行。所以,我方若能论证你们在推行过程中也很困难,存在很大问题的话,其实我方也能论证成功。
反方三辩:二辩,我问你,你方觉得我国生命权最高,人有选择自己生命如何结束的权利。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生命权高于身体权,没问题吧? 正方:没问题。 反方三辩:所以我们有选择可以放弃生命权,是不是也可以放弃身体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弃生命权,是得了不治之症,经过多方深思熟虑、冷静期后,最终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放弃生命权;而放弃身体权是正在治疗,有恢复健康的机会却放弃了。按照你方的想法,在生命已不可逆的阶段,若放弃身体权,那器官贩卖是不是也该合法化? 正方:对方辩友,我们先讨论的是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不是放弃身体权应该合法化。所以人有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但没有放弃身体权的权利。
反方三辩:行。可以重申一下吗?不好意思,就是你们说人有放弃生命权的权利,但现在又说人没有放弃身体权的权利,因为身体权和生命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刚才我已经向你方解释了,而且不是放弃生命权的权利,是可以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我相信大家都听得很清楚。
反方三辩:我现在问你,比如说荷兰还有30%的人是在病人完全昏迷的情况下,没有办法表达自己要不要安乐死的意愿,由他的家人代替他执行。你方觉得在中国如果病人昏迷了,能不能让家人帮他执行安乐死? 正方:我方已经提出,我们的政策是多方多次咨询患者的意愿,如果说他表达不了自己的意愿,不可以帮他执行,我们强调的是自愿。 反方三辩:所以说对于大部分已经昏迷到连自己话都说不出来、极端痛苦的30%的情况,你们有没有办法解决?我再问你时间问题,你告诉我说有半年一年多的期限,我问你这段时间他这么痛苦,你方怎么办? 正方:我们可以进行安宁疗护,且我方并不认为这有矛盾。 反方三辩:所以说你方态度始终是矛盾的,你也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再问你确认一下,你的安乐死是要在病痛中,因为无法忍受疼痛而选择,没问题吧? 正方:是的。 反方三辩:如果一个人他只有安乐死的钱,但他不想花那个钱去治病了,他因为钱选择死亡,你方怎么解决?你方的监察机制怎么阻止他的行为啊? 正方: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全国都是5万块钱。在经济方面,我只要几十万块,为了省钱去安乐死,我们可以保持一种动态平衡,且我国仍然坚持一种自愿选择,所以他为了钱去死也没关系。 反方三辩:是的,因为他是自愿的,而且你们已经说了,他是已经神志不清了,他这种选择是自愿的,我们可以去尊重他的死亡方式呀。 反方三辩:嗯,我听懂了,因为这个时候大家都发现他跟他的初衷已经违背了,已经不是在解决痛苦,而是得了绝症,想死就可以死。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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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在场各位:
首先,在上半场的辩论中,对方一直拿荷兰举例,称荷兰是资本主义国家,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质疑我国能否解决相关问题。但我们应该相信我国政府的能力。对方提到荷兰有41%的情况并非安乐死,而我们通过相关资料表明,荷兰大部分的安乐死机构是由公司和医院等私立组织运营的,他们的目的是盈利。但我国的安乐死是为了人民,我国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
其次,要相信我国的制度。对方提出穷人以及患有精神压迫疾病的人怎么办。我们认为安乐死并非随意选择生或死,而是必须患有现代医学定义的不治之症才有资格进行安乐死。那些并非身患绝症却想死的人,我们不会让其进行安乐死;对于那些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人,我们也不会对其执行安乐死。并且我们也提到,会在五万元以上继续增加一个费用平衡,保证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安乐死的价钱是差不多的,这样就不会出现有人为了省钱而选择安乐死的情况。
最后,我们刚才也表明,会在大城市、三甲医院、发达地区进行试点政策,我们会逐步推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会不断改正。
谢谢各位。
谢谢主席,在场各位:
首先,在上半场的辩论中,对方一直拿荷兰举例,称荷兰是资本主义国家,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质疑我国能否解决相关问题。但我们应该相信我国政府的能力。对方提到荷兰有41%的情况并非安乐死,而我们通过相关资料表明,荷兰大部分的安乐死机构是由公司和医院等私立组织运营的,他们的目的是盈利。但我国的安乐死是为了人民,我国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
其次,要相信我国的制度。对方提出穷人以及患有精神压迫疾病的人怎么办。我们认为安乐死并非随意选择生或死,而是必须患有现代医学定义的不治之症才有资格进行安乐死。那些并非身患绝症却想死的人,我们不会让其进行安乐死;对于那些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人,我们也不会对其执行安乐死。并且我们也提到,会在五万元以上继续增加一个费用平衡,保证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安乐死的价钱是差不多的,这样就不会出现有人为了省钱而选择安乐死的情况。
最后,我们刚才也表明,会在大城市、三甲医院、发达地区进行试点政策,我们会逐步推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会不断改正。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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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三辩·小结:
我知道,你可能很相信政府、热爱国家,但你得向我论证一下,你方观点中一些概念的区别到底在哪里。你不能全程只告诉我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其他国家,所以我们做任何事都能成功,我们要永远相信它。我觉得这不合理,这是你方首先要论证的一点。
其次,我想知道你方到底能解决谁的痛苦。我问你对于革命的人,你方是否打算给予解脱痛苦的帮助,你方说不行,要他们自愿,如此一来,那30%的人,你方就解决不了。我们提到未成年人,问你方是否要给予帮助,你方说不行,要等他们成年之后才能选择。所以对于未成年人,对于那些处于癌症当中、处于极端痛苦、难以忍受的痛苦、处于人道主义边缘的昏迷的人,你方说要帮助他们,可实际上又不打算解决他们的痛苦。你们的态度很暧昧,我实在搞不懂你们到底要解决谁的痛苦。
最后,我想让大家知道,监察机制和现在中国的情况到底有何区别?你方说外国的制度不对、做得不好,我们中国有社会主义制度就能解决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以荷兰的制度为例,我们已经举证过,它也很严格,也采取了很多措施,看起来在政策制定时能够解决那些问题,但你没有发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我方刚才所列举的各种情况。
所以我们认为,虽然大部分人是发自内心的,但安乐死政策落实到现实中时,它给我们带来的损害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安宁疗护以及止痛药物的研发,尽可能地减轻他们的痛苦,而不是选择安乐死从而带来更大的伤害。
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三辩·小结:
我知道,你可能很相信政府、热爱国家,但你得向我论证一下,你方观点中一些概念的区别到底在哪里。你不能全程只告诉我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其他国家,所以我们做任何事都能成功,我们要永远相信它。我觉得这不合理,这是你方首先要论证的一点。
其次,我想知道你方到底能解决谁的痛苦。我问你对于革命的人,你方是否打算给予解脱痛苦的帮助,你方说不行,要他们自愿,如此一来,那30%的人,你方就解决不了。我们提到未成年人,问你方是否要给予帮助,你方说不行,要等他们成年之后才能选择。所以对于未成年人,对于那些处于癌症当中、处于极端痛苦、难以忍受的痛苦、处于人道主义边缘的昏迷的人,你方说要帮助他们,可实际上又不打算解决他们的痛苦。你们的态度很暧昧,我实在搞不懂你们到底要解决谁的痛苦。
最后,我想让大家知道,监察机制和现在中国的情况到底有何区别?你方说外国的制度不对、做得不好,我们中国有社会主义制度就能解决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以荷兰的制度为例,我们已经举证过,它也很严格,也采取了很多措施,看起来在政策制定时能够解决那些问题,但你没有发现,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就会出现我方刚才所列举的各种情况。
所以我们认为,虽然大部分人是发自内心的,但安乐死政策落实到现实中时,它给我们带来的损害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安宁疗护以及止痛药物的研发,尽可能地减轻他们的痛苦,而不是选择安乐死从而带来更大的伤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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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辩友,您一直在强调要坚持安宁疗护,那么您是否认为我们一定要增强生命的韧性,一定要让患者坚持活下来,而不顾他们有多痛苦,只是让他们活下来,想让他们成为一个英雄呢?您没有权利让所有患者都忍受病痛折磨成为英雄。我方已经阐述得很清楚,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会因误判而使那些不该被安乐死的生命逝去,这是我们所担忧的。
反方:我方之前也提到,我们会进行动态监测,并非完全放任不管。我们设立文化基金就是为了保证患者不会因为没钱治疗而饿死。而且,我们说患者可能为了给家里省钱而选择安乐死,难道我们不应该让活着的人更好地活着,让死去的人更安心地离去吗?我们不应该让活着的人向前看,不再哀伤死者吗?并且,这不是选择生与死的问题,而是选择如何死去的问题。我想向您确认,您方对于安乐死的存活期限规定是多少?是只要得了绝症就可以实施,还是有6个月的存活期限呢?
正方:存活期限是6个月。而且这6个月期间还有冷静期,是可以挽救回来的。我们会积极引导,这个检查期不就是让患者冷静思考的吗?
反方:您方所说的是1个月到6个月,那对于那些处于6个月期限的患者来说,等他真的到死亡的时候,可能已经被病痛折磨致死了。所以您方解决问题的态度值得商榷。我再问之前的问题,您方的意思是原本癌症治疗只需5万块钱,现在提高到几十万,这样患者就不会因为省钱而选择安乐死,可我方的意思是安乐死的费用肯定要设计得相对于癌症治疗比较便宜一些,要和安宁疗护的价位相对接近,这样既不会因为安乐死比癌症治疗便宜太多,患者就图便宜而选择安乐死。现在安宁疗护纳入了医保,经过报销后每天不到几百块钱,并没有您方所说的那么贵。
正方:那如果有家人进入病房对患者说家里最近很不景气,通过这种方式“PUA”患者,让患者表面上签署了安乐死协议,实际上还是因为钱或者家人的逼迫,您方如何通过监察机制避免这种情况呢?
反方:我方认为,如果是因为家庭条件不好而选择相对便宜的安乐死,我方觉得没有问题。因为选择安乐死可以让家庭经济持续下去,让生者更好地活着,死者也能走得更加幸福安然。这与贩卖器官是不同的,贩卖器官是国家不允许且不提倡的,而安乐死的目标是善的。对于家庭条件不好的人来说,您方认为这违背了安乐死解除痛苦的初衷。那我接着问您,如果有一部分中产阶级,他们付得起癌症治疗的钱,但有的家人不想花这个钱,想躲避赡养老人的义务,就跟老人说钱拿出来很困难,通过这种方式省钱、逃避责任,您方怎么解决呢?
正方:我们也说过,医生和医院都会去引导,如果坚持不接受,可以有其他选择。而且监察机关会多方询问,不仅询问患者本人,还有医院、医生、家属等。
反方:但如果家人通过这种方式给老人压力,最后老人看起来是同意的,也表现出无法忍受的痛苦而选择安乐死,您方是不是监察不出来呢?首先,我方认为应该提高宣传法律观念,告诉大家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不赡养,老人可以去法庭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方:您看,刚刚也说了,如果这个情况不好处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但是您方有没有想过,您方的这种做法是很不地道的呢?因为患者是父母,父母肯定是为孩子着想的,就算孩子能够治好他,但是如果因为心理压力选择了放弃治疗,那又如何呢?您方把患者的概念混淆了,我们说的是患了不治之症,现在医学无法治疗,才有权利选择安乐死,并不是所有老人都可以安乐死。
反方:那我来确定一下,您方对疼痛是怎么评估的呢?您一直在说“PUA”的“P”,您要有一个目的,既然接受治疗会花费更多钱财,那为什么会“PUA”患者去进行安乐死呢?在您方的论证立场下,安乐死的钱财需要多少呢?其次,请您回答我方的问题,您方认为最疼痛的程度是怎样的?
正方:我们会主动宣传一些意见,我们医院能评估的只有是否患了不治之症。您方刚刚说的评估,现在国际临床医学只是12级评估法或者那两个问卷,一个临床医学都不敢用的东西,您却让它去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这是您方的观点。
反方:首先我们说的是患了不治之症,这并不是选择生还是死的问题,选择一种方式又有什么错呢?其次,您方始终没有明确告诉我们,对于为了省钱而选择安乐死这种行为到底持何种态度,而这种行为实际上与您方一开始所说的解除痛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辩友,您一直在强调要坚持安宁疗护,那么您是否认为我们一定要增强生命的韧性,一定要让患者坚持活下来,而不顾他们有多痛苦,只是让他们活下来,想让他们成为一个英雄呢?您没有权利让所有患者都忍受病痛折磨成为英雄。我方已经阐述得很清楚,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会因误判而使那些不该被安乐死的生命逝去,这是我们所担忧的。
反方:我方之前也提到,我们会进行动态监测,并非完全放任不管。我们设立文化基金就是为了保证患者不会因为没钱治疗而饿死。而且,我们说患者可能为了给家里省钱而选择安乐死,难道我们不应该让活着的人更好地活着,让死去的人更安心地离去吗?我们不应该让活着的人向前看,不再哀伤死者吗?并且,这不是选择生与死的问题,而是选择如何死去的问题。我想向您确认,您方对于安乐死的存活期限规定是多少?是只要得了绝症就可以实施,还是有6个月的存活期限呢?
正方:存活期限是6个月。而且这6个月期间还有冷静期,是可以挽救回来的。我们会积极引导,这个检查期不就是让患者冷静思考的吗?
反方:您方所说的是1个月到6个月,那对于那些处于6个月期限的患者来说,等他真的到死亡的时候,可能已经被病痛折磨致死了。所以您方解决问题的态度值得商榷。我再问之前的问题,您方的意思是原本癌症治疗只需5万块钱,现在提高到几十万,这样患者就不会因为省钱而选择安乐死,可我方的意思是安乐死的费用肯定要设计得相对于癌症治疗比较便宜一些,要和安宁疗护的价位相对接近,这样既不会因为安乐死比癌症治疗便宜太多,患者就图便宜而选择安乐死。现在安宁疗护纳入了医保,经过报销后每天不到几百块钱,并没有您方所说的那么贵。
正方:那如果有家人进入病房对患者说家里最近很不景气,通过这种方式“PUA”患者,让患者表面上签署了安乐死协议,实际上还是因为钱或者家人的逼迫,您方如何通过监察机制避免这种情况呢?
反方:我方认为,如果是因为家庭条件不好而选择相对便宜的安乐死,我方觉得没有问题。因为选择安乐死可以让家庭经济持续下去,让生者更好地活着,死者也能走得更加幸福安然。这与贩卖器官是不同的,贩卖器官是国家不允许且不提倡的,而安乐死的目标是善的。对于家庭条件不好的人来说,您方认为这违背了安乐死解除痛苦的初衷。那我接着问您,如果有一部分中产阶级,他们付得起癌症治疗的钱,但有的家人不想花这个钱,想躲避赡养老人的义务,就跟老人说钱拿出来很困难,通过这种方式省钱、逃避责任,您方怎么解决呢?
正方:我们也说过,医生和医院都会去引导,如果坚持不接受,可以有其他选择。而且监察机关会多方询问,不仅询问患者本人,还有医院、医生、家属等。
反方:但如果家人通过这种方式给老人压力,最后老人看起来是同意的,也表现出无法忍受的痛苦而选择安乐死,您方是不是监察不出来呢?首先,我方认为应该提高宣传法律观念,告诉大家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不赡养,老人可以去法庭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方:您看,刚刚也说了,如果这个情况不好处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但是您方有没有想过,您方的这种做法是很不地道的呢?因为患者是父母,父母肯定是为孩子着想的,就算孩子能够治好他,但是如果因为心理压力选择了放弃治疗,那又如何呢?您方把患者的概念混淆了,我们说的是患了不治之症,现在医学无法治疗,才有权利选择安乐死,并不是所有老人都可以安乐死。
反方:那我来确定一下,您方对疼痛是怎么评估的呢?您一直在说“PUA”的“P”,您要有一个目的,既然接受治疗会花费更多钱财,那为什么会“PUA”患者去进行安乐死呢?在您方的论证立场下,安乐死的钱财需要多少呢?其次,请您回答我方的问题,您方认为最疼痛的程度是怎样的?
正方:我们会主动宣传一些意见,我们医院能评估的只有是否患了不治之症。您方刚刚说的评估,现在国际临床医学只是12级评估法或者那两个问卷,一个临床医学都不敢用的东西,您却让它去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这是您方的观点。
反方:首先我们说的是患了不治之症,这并不是选择生还是死的问题,选择一种方式又有什么错呢?其次,您方始终没有明确告诉我们,对于为了省钱而选择安乐死这种行为到底持何种态度,而这种行为实际上与您方一开始所说的解除痛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问候主席,感谢在场各位。
首先,对于对方辩友今天所提出的政策,我方总结后仍保持以下几点质疑。其一,对方从头到尾没有论证这个制度的需求性,其数据没有根基,根本站不住脚。其二,即便我国有制度优势,但我国医疗资源始终分配不均且不足,他们又该如何解决呢?其三,我国明确规定生命权至上,然而对方称生命权可以放弃,但身体却不行,这是否与生命权相悖呢?其四,对方辩友的政策没有涵盖性,未成年人以及我们刚刚论证的后期无法表达自身意愿、神志不清、无法自主决定的人,反而不能进行安乐死,所以这是有局限性的。
另外,作为一项政策推行,必然需要法律支持。不知对方辩友是否注意到,在对辩时,我方二辩提到心理学上有一种心理机制叫锚点效应。我再用今天的辩题来解释一下,若安乐死被法律允许,人们潜意识里就会认为安乐死没有缺点,因为它受到社会最权威的法律支持。这种支持会降低人们对安乐死风险和弊端的警惕性,增强对它的信任感。那这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人类社会是崇尚积极向上的社会,这一点对方也承认,但对方辩友说应提供一条选择死亡的路。然而,若安乐死被推行,人们的生死观念就会变得模糊,很多不该消逝的生命会因安乐死的滥用而走上这条法律指引的路。这何尝不是舍本逐末呢?
最后,对方辩友说想要体面地死去。关于今天这个辩题,其根本其实就在于“生命”一词。生命是造物主的奇迹,我们应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生命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存在,更在于其精神。古往今来众多在生死间顽强生存者受到社会赞誉,是因为只有充满对生命的珍惜、抱着希望,才能让生命的价值在我们身上闪耀。但是,安乐死被推行后,可能家人一个厌恶的眼神、一句资金困难的抱怨、一声无助的叹息,这些平日里看来与生命权衡无关紧要的小事,放在绝症患者、生命垂危者身上,就可能对其产生致命打击。此时,那些看似简单的行为却成了胁迫患者自愿的杀人利器,此时的自由也不再是自由。
所以,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我方总结陈词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问候主席,感谢在场各位。
首先,对于对方辩友今天所提出的政策,我方总结后仍保持以下几点质疑。其一,对方从头到尾没有论证这个制度的需求性,其数据没有根基,根本站不住脚。其二,即便我国有制度优势,但我国医疗资源始终分配不均且不足,他们又该如何解决呢?其三,我国明确规定生命权至上,然而对方称生命权可以放弃,但身体却不行,这是否与生命权相悖呢?其四,对方辩友的政策没有涵盖性,未成年人以及我们刚刚论证的后期无法表达自身意愿、神志不清、无法自主决定的人,反而不能进行安乐死,所以这是有局限性的。
另外,作为一项政策推行,必然需要法律支持。不知对方辩友是否注意到,在对辩时,我方二辩提到心理学上有一种心理机制叫锚点效应。我再用今天的辩题来解释一下,若安乐死被法律允许,人们潜意识里就会认为安乐死没有缺点,因为它受到社会最权威的法律支持。这种支持会降低人们对安乐死风险和弊端的警惕性,增强对它的信任感。那这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人类社会是崇尚积极向上的社会,这一点对方也承认,但对方辩友说应提供一条选择死亡的路。然而,若安乐死被推行,人们的生死观念就会变得模糊,很多不该消逝的生命会因安乐死的滥用而走上这条法律指引的路。这何尝不是舍本逐末呢?
最后,对方辩友说想要体面地死去。关于今天这个辩题,其根本其实就在于“生命”一词。生命是造物主的奇迹,我们应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生命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存在,更在于其精神。古往今来众多在生死间顽强生存者受到社会赞誉,是因为只有充满对生命的珍惜、抱着希望,才能让生命的价值在我们身上闪耀。但是,安乐死被推行后,可能家人一个厌恶的眼神、一句资金困难的抱怨、一声无助的叹息,这些平日里看来与生命权衡无关紧要的小事,放在绝症患者、生命垂危者身上,就可能对其产生致命打击。此时,那些看似简单的行为却成了胁迫患者自愿的杀人利器,此时的自由也不再是自由。
所以,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我方总结陈词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对方在整场辩论过程中都提及了选择,我方也认同选择的存在,不过双方的选择可能有所差异。
对方刚刚也提到了生命权和身体权,认为生命权可被个人放弃,而身体权不可放弃。然而,生命权与身体权的定义本就不同。生命权意味着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并且这个权利属于我们自身,生命权本身就包含死亡这一概念,我们的死亡并非是对生命权的放弃。
反之,生命权和身体权皆是人之根本,二者虽可能存在先后、高低之分,但却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例如,我的财产权和生命权,按照对方的说法,若我放弃了生命权,但我的财产可以选择继承人,这表明我同样保留了财产权,并非放弃了高等权利就会同时放弃低等权利。
接下来谈谈安宁疗护。对方一直强调我们可以选择安宁疗护,这确实是一种选择。但我方也有数据表明,在美国医疗附属医院中,有30%的人接受安宁疗护是没有效果的。我们可以选择安宁疗护,同样也可以选择安乐死,因为安宁疗护存在部分缺陷,而安乐死能够弥补这一缺陷。
然后,对方一直在提及医疗亏损问题。对方刚刚说安宁疗护可以不断进步,可这难道不正是医疗亏损的根本原因吗?因为有太多民众想要进行这样的选择。我想问对方,如果有两位患者,其中一位非常痛苦且想要结束生命,对于整个医疗机构而言,选择安乐死和选择安宁疗护,哪一种对医疗资源的占用更大呢?所以,对方一直处于一种薄弱的互相辩驳状态,只是在说医疗亏损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可对方的这些举措本身就会带来医疗亏损。
对方还说安宁疗护可以不断进步,那安乐死同样也可以不断进步。任何法律都是先试点、修改,再试点、再修改,在不断实践和修改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程序,使其向好发展,而对方不能从根本上就直接否决它。
我方还对对方的资料进行了质疑,不能说瑞典的安乐死机构有一部分是公有化的,我方刚刚查到的资料显示,绝大部分,甚至可能达到95%的安乐死机构都是私有化的,这就导致双方安乐死的本质不同,国外一方是为了挣钱,而我国是为了给病人带来更好的生命体验和生命价值。
我方始终认为,给予病人一个死亡的权利,一个体面死亡的权利,恰好证明了我国对生命权的保护,对生命至上观念的维护。
感谢双方辩手。
我方认为,对方在整场辩论过程中都提及了选择,我方也认同选择的存在,不过双方的选择可能有所差异。
对方刚刚也提到了生命权和身体权,认为生命权可被个人放弃,而身体权不可放弃。然而,生命权与身体权的定义本就不同。生命权意味着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并且这个权利属于我们自身,生命权本身就包含死亡这一概念,我们的死亡并非是对生命权的放弃。
反之,生命权和身体权皆是人之根本,二者虽可能存在先后、高低之分,但却是相互独立的权利。例如,我的财产权和生命权,按照对方的说法,若我放弃了生命权,但我的财产可以选择继承人,这表明我同样保留了财产权,并非放弃了高等权利就会同时放弃低等权利。
接下来谈谈安宁疗护。对方一直强调我们可以选择安宁疗护,这确实是一种选择。但我方也有数据表明,在美国医疗附属医院中,有30%的人接受安宁疗护是没有效果的。我们可以选择安宁疗护,同样也可以选择安乐死,因为安宁疗护存在部分缺陷,而安乐死能够弥补这一缺陷。
然后,对方一直在提及医疗亏损问题。对方刚刚说安宁疗护可以不断进步,可这难道不正是医疗亏损的根本原因吗?因为有太多民众想要进行这样的选择。我想问对方,如果有两位患者,其中一位非常痛苦且想要结束生命,对于整个医疗机构而言,选择安乐死和选择安宁疗护,哪一种对医疗资源的占用更大呢?所以,对方一直处于一种薄弱的互相辩驳状态,只是在说医疗亏损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可对方的这些举措本身就会带来医疗亏损。
对方还说安宁疗护可以不断进步,那安乐死同样也可以不断进步。任何法律都是先试点、修改,再试点、再修改,在不断实践和修改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程序,使其向好发展,而对方不能从根本上就直接否决它。
我方还对对方的资料进行了质疑,不能说瑞典的安乐死机构有一部分是公有化的,我方刚刚查到的资料显示,绝大部分,甚至可能达到95%的安乐死机构都是私有化的,这就导致双方安乐死的本质不同,国外一方是为了挣钱,而我国是为了给病人带来更好的生命体验和生命价值。
我方始终认为,给予病人一个死亡的权利,一个体面死亡的权利,恰好证明了我国对生命权的保护,对生命至上观念的维护。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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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给予病人死亡的权利、体面死亡的权利,恰好证明了我国对生命权的保护,对生命至上观念的维护,所以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