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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面对琼瑶在家收看自杀新闻时,大多数网友在评论区纷纷表示纪念和悼念的情况,可以看出,当今中国大多数人的死亡观念已经转变为接受并尊重患者对自身生命权的处置。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的需求性显著,且安乐死合法化的解决力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首先,从需求性角度来看,当今中国绝症患者数量众多,且有安乐死的意愿。《被癌症困扰的中国家庭》报告显示,中国平均每天有近12000人确诊癌症,7500人因癌症病逝。在一个针对癌症患者对安乐死态度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有近80%的癌症晚期患者希望能够有尊严地全面结束生命。中国人口基数大,身患绝症以及有抑郁情绪的患者数量庞大,这论证了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性。
其次,从解决力的角度而言,安乐死可以解决绝症患者的巨大痛苦,这种解决力是其他任何药物或方案都无法替代的。大部分癌症在中期之后就会迅速恶化,无药可救,各种剧烈的疼痛挥之不去,化疗和电疗所引起的呕吐、伤口溃烂、瘫痪与癌症本身一样恐怖。尤其是癌症末期,有六成患者剧痛无法用医药控制,甚至要把比大拇指还粗的鼻胃管插在胃部里,连呼吸都会痛,比分娩还痛。临床医学研究表明,面对不少末期患者使用吗啡这种止痛药,不仅在减轻痛苦上收效甚微,还会导致尿失禁等问题,有近七成患者会因吗啡而恶心呕吐,而安宁疗护更是无法解决患者的痛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患者提供人文关怀。那些在痛苦中苟延残喘的绝症患者,明知死亡不可避免,却无法逃脱最后那段令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安乐死或许是他们避免承受不必要痛苦、有尊严离世的唯一途径。
现在阐述我方的政策设计: 其一,申请者必须经由两名以上医生确诊患有不治之症,且该病症已处于晚期,如癌症晚期。 其二,患者本人自愿且家属同意,有3个月冷静期,期间心理咨询师会定期上门评估,且有街道办全程监督,过程中任意一次反悔则该申请作废。 其三,设立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审查,安乐死的申请和执行过程必须在经由官方授权的正规医院进行。 其四,医生或家属不得参与教唆或诱导患者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要求必须由患者本人提出,若违反将依法判刑。 其五,执行安乐死前,必须由患者本人、家属和评判病症是否符合安乐死标准的医师同时在场确认手续合规后才可进行,并且要全程录像。以上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安乐死在不合法途径中使用以及患者的自主意愿是否受影响的问题。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面对琼瑶在家收看自杀新闻时,大多数网友在评论区纷纷表示纪念和悼念的情况,可以看出,当今中国大多数人的死亡观念已经转变为接受并尊重患者对自身生命权的处置。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的需求性显著,且安乐死合法化的解决力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首先,从需求性角度来看,当今中国绝症患者数量众多,且有安乐死的意愿。《被癌症困扰的中国家庭》报告显示,中国平均每天有近12000人确诊癌症,7500人因癌症病逝。在一个针对癌症患者对安乐死态度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有近80%的癌症晚期患者希望能够有尊严地全面结束生命。中国人口基数大,身患绝症以及有抑郁情绪的患者数量庞大,这论证了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性。
其次,从解决力的角度而言,安乐死可以解决绝症患者的巨大痛苦,这种解决力是其他任何药物或方案都无法替代的。大部分癌症在中期之后就会迅速恶化,无药可救,各种剧烈的疼痛挥之不去,化疗和电疗所引起的呕吐、伤口溃烂、瘫痪与癌症本身一样恐怖。尤其是癌症末期,有六成患者剧痛无法用医药控制,甚至要把比大拇指还粗的鼻胃管插在胃部里,连呼吸都会痛,比分娩还痛。临床医学研究表明,面对不少末期患者使用吗啡这种止痛药,不仅在减轻痛苦上收效甚微,还会导致尿失禁等问题,有近七成患者会因吗啡而恶心呕吐,而安宁疗护更是无法解决患者的痛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患者提供人文关怀。那些在痛苦中苟延残喘的绝症患者,明知死亡不可避免,却无法逃脱最后那段令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安乐死或许是他们避免承受不必要痛苦、有尊严离世的唯一途径。
现在阐述我方的政策设计: 其一,申请者必须经由两名以上医生确诊患有不治之症,且该病症已处于晚期,如癌症晚期。 其二,患者本人自愿且家属同意,有3个月冷静期,期间心理咨询师会定期上门评估,且有街道办全程监督,过程中任意一次反悔则该申请作废。 其三,设立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审查,安乐死的申请和执行过程必须在经由官方授权的正规医院进行。 其四,医生或家属不得参与教唆或诱导患者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要求必须由患者本人提出,若违反将依法判刑。 其五,执行安乐死前,必须由患者本人、家属和评判病症是否符合安乐死标准的医师同时在场确认手续合规后才可进行,并且要全程录像。以上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安乐死在不合法途径中使用以及患者的自主意愿是否受影响的问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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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质询 · 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请问在您方的政策内,什么样的人才可以实施安乐死? 正方一辩:首先是患有不治之症,其次患者本人自愿,然后患者家属同意。
反方四辩:在你们的流程内,什么样的医生才可以鉴定他是否自愿? 正方一辩:由国家专门设立机关授权的医院中的两名以上医师,必须是非常专业的医生才可以鉴定其自愿性。
反方四辩:对比荷兰4394个精神病医生,中国一个精神医生平均分到3.1万个人,而荷兰每个医生分到3600个人,差距巨大。面对我国能够执行这样鉴定程序的医生数量极度匮乏的情况,请问你们怎么解决这种情况呢?您方不能只用精神病医生的数据来论证中国没有能力为安乐死的患者提供鉴定其自愿性的医生,难道肿瘤医生可以去鉴定他是否自愿吗? 正方一辩:您方误解了我方的意思,我方的医生鉴定指的是鉴定他的病症已经是不治之症,并且病症处于晚期,而自愿性是由有资质的医生去鉴定他是否受他人胁迫。符合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首先不能患有精神疾病,要找心理鉴定师。
反方四辩:我的意思就是心理鉴定师少,这是个问题,那您方的意思是说我们的心理咨询师不够是吗?我国鉴定他们的心理自愿性是需要精神病医生的,精神病医生非常匮乏,你们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正方一辩:即使中国精神病医生没有那么充裕,那为什么我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反方四辩:如果一些人因为经济原因,把原本可以有效控制的疾病拖成你们所界定的符合安乐死治疗的人,请问这种人你们给不给他安乐死? 正方一辩: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是符合安乐死标准的,就可以安乐死,因为即使没有安乐死政策,如果他愿意去死,他也可以通过比如说放弃治疗的方式达到类似结果。
反方四辩:所以你的意思就是穷可以安乐死? 正方一辩:没有,我的意思是如果符合标准就可以。
反方四辩:好,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质询 · 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请问在您方的政策内,什么样的人才可以实施安乐死? 正方一辩:首先是患有不治之症,其次患者本人自愿,然后患者家属同意。
反方四辩:在你们的流程内,什么样的医生才可以鉴定他是否自愿? 正方一辩:由国家专门设立机关授权的医院中的两名以上医师,必须是非常专业的医生才可以鉴定其自愿性。
反方四辩:对比荷兰4394个精神病医生,中国一个精神医生平均分到3.1万个人,而荷兰每个医生分到3600个人,差距巨大。面对我国能够执行这样鉴定程序的医生数量极度匮乏的情况,请问你们怎么解决这种情况呢?您方不能只用精神病医生的数据来论证中国没有能力为安乐死的患者提供鉴定其自愿性的医生,难道肿瘤医生可以去鉴定他是否自愿吗? 正方一辩:您方误解了我方的意思,我方的医生鉴定指的是鉴定他的病症已经是不治之症,并且病症处于晚期,而自愿性是由有资质的医生去鉴定他是否受他人胁迫。符合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首先不能患有精神疾病,要找心理鉴定师。
反方四辩:我的意思就是心理鉴定师少,这是个问题,那您方的意思是说我们的心理咨询师不够是吗?我国鉴定他们的心理自愿性是需要精神病医生的,精神病医生非常匮乏,你们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正方一辩:即使中国精神病医生没有那么充裕,那为什么我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反方四辩:如果一些人因为经济原因,把原本可以有效控制的疾病拖成你们所界定的符合安乐死治疗的人,请问这种人你们给不给他安乐死? 正方一辩: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是符合安乐死标准的,就可以安乐死,因为即使没有安乐死政策,如果他愿意去死,他也可以通过比如说放弃治疗的方式达到类似结果。
反方四辩:所以你的意思就是穷可以安乐死? 正方一辩:没有,我的意思是如果符合标准就可以。
反方四辩: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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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为了给身患重病的人们提供一种更能接受的死亡方式,但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的医疗发展状况下,我国更应当考虑的是如何为这些病人提供更高的生存几率,以及降低病人治病的成本,而非开发一种求死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当今社会面临的问题上显然是本末倒置的。
首先,人的本性就是追求生存。当下我国在医学领域的发展并不全面,在医疗技术尚未攻克某些疾病的情况下,更应致力于提高医疗水平,为病患寻找生存的希望。在此情况下,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和人民的实际需求。
其次,有不少接受安乐死想法的病人们不仅是出于生理上难以忍受的痛苦,他们在经济上遇到的困难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因此,我方认为,减少病人的医疗开销,降低他们的治病成本,远比安乐死合法化更有效。例如,2015年有9名尿毒症晚期患者由于遭受着病痛的折磨,且经济拮据无法获得治疗,他们联名向记者请愿实行安乐死。然而,在尿毒症治疗纳入医保范围后,这些病人却撤销了实行安乐死的请求,这恰恰证明了我方观点。几名身患重病、因经济原因无法得到有效救治、理论上符合对方所说安乐死对应人群的病人,在解决了经济困难后放弃了安乐死的想法,证明了在治疗成本足够低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倾向于接受治疗,而且希望通过治疗终结自身经受的痛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有关安乐死实行对象方面,他们的经济困难是相对更重要的问题。
此外,对于有意实行安乐死的人们,确认其心理状况、确保其自愿性也是非常难以做到的。截止2022年,我国精神科医师数量为6.4万人,仅占全国医师总数的1.49%。由此可见,我国在心理资源上有明显的短缺,无法做到全面完善的监管,难以判断自愿性。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当下是不应该操之过急的。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当前中国医疗发展和社会背景下,应优先考虑提高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心理评估和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而非积极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为了给身患重病的人们提供一种更能接受的死亡方式,但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的医疗发展状况下,我国更应当考虑的是如何为这些病人提供更高的生存几率,以及降低病人治病的成本,而非开发一种求死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当今社会面临的问题上显然是本末倒置的。
首先,人的本性就是追求生存。当下我国在医学领域的发展并不全面,在医疗技术尚未攻克某些疾病的情况下,更应致力于提高医疗水平,为病患寻找生存的希望。在此情况下,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和人民的实际需求。
其次,有不少接受安乐死想法的病人们不仅是出于生理上难以忍受的痛苦,他们在经济上遇到的困难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因此,我方认为,减少病人的医疗开销,降低他们的治病成本,远比安乐死合法化更有效。例如,2015年有9名尿毒症晚期患者由于遭受着病痛的折磨,且经济拮据无法获得治疗,他们联名向记者请愿实行安乐死。然而,在尿毒症治疗纳入医保范围后,这些病人却撤销了实行安乐死的请求,这恰恰证明了我方观点。几名身患重病、因经济原因无法得到有效救治、理论上符合对方所说安乐死对应人群的病人,在解决了经济困难后放弃了安乐死的想法,证明了在治疗成本足够低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倾向于接受治疗,而且希望通过治疗终结自身经受的痛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有关安乐死实行对象方面,他们的经济困难是相对更重要的问题。
此外,对于有意实行安乐死的人们,确认其心理状况、确保其自愿性也是非常难以做到的。截止2022年,我国精神科医师数量为6.4万人,仅占全国医师总数的1.49%。由此可见,我国在心理资源上有明显的短缺,无法做到全面完善的监管,难以判断自愿性。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当下是不应该操之过急的。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当前中国医疗发展和社会背景下,应优先考虑提高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心理评估和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而非积极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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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先确认一个问题,您放心告诉我,尿毒症是绝症吗?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绝症。 正方四辩:那么您方所谓的尿毒症患者,就不属于我方今天所规定安乐死适用人群。第二个问题,您方告诉我,安乐死是不是一种有尊严的死亡? 反方一辩:可以这么说。 正方四辩:那好,您方既然认可安乐死是有尊严的死亡,我再接着跟您方往下推。您方是否看到了安乐死存在需求性? 反方一辩:是存在需求性,但是我方关注到了,有更多的人希望能够得到治疗,而非直接安乐死。 正方四辩:是没有错,我们是要有现实中需要得到治疗的情况,但同时有些人在身患绝症极度的痛苦下,他需要安乐死,对吧?您方也看到这部分人群吗?他们身患的绝症不一定是无法治疗的绝症,因为刚刚我们提到了,在我方观点中一起判断一下,对方辩友什么叫绝症,绝症就是不能治疗啊,您看这个地方是错误的。好,我来告诉您,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的癌性疼痛可以达到10级,这种情况下我连睡觉都睡不好,我可能要用头去撞墙,这样的情况下,我想要选择死亡,我有没有错?首先所谓的绝症是在当下情况下不能治疗的绝症,在医疗发展更为全面的情况下,这些绝症是有可能进行治疗的,我方没有问题。不好意思,不能打断一下,我方并没有说我方今天推行安乐死法后,我方就不发展医疗了,但是我方看到的是有存在一部分需要安乐死的人群,他为了脱离痛苦,可以这么选择,这是我方认为极其合理的。跟您方推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可安乐死是人们选择死亡的一种方式?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哦,那也就是说,那面对当今的情况下,我可能治不了(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面临绝症无法治疗”),就是您刚才说的经济问题带来的消极的、巨大的痛苦,难道会比我方今天直接进行安乐死更好吗? 反方一辩:抱歉,你重复了一个问题,你的语速过快啊,不好意思。 正方四辩:好,那消极安乐死您方知道吗? 反方一辩:并无这个概念。 正方四辩:好,我告诉您,在当今中国有一些情况下,如果因为无法治疗,病患家属因为经济原因,他直接选择放弃(此处“罚款”应为“放弃”)让这个患者死,您可知这种事情吗?是存在这种现象。好,那这一部分人群,他放弃后,他是不是还要经受更痛苦的经历,这个时候给他执行安乐死,您告诉我哪里不好?很明显,对方辩友答不上来我这个问题。那也没问题,在我方辩友看来,安乐死其实有尊严也是有好处的,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先确认一个问题,您放心告诉我,尿毒症是绝症吗? 反方一辩:当然不是绝症。 正方四辩:那么您方所谓的尿毒症患者,就不属于我方今天所规定安乐死适用人群。第二个问题,您方告诉我,安乐死是不是一种有尊严的死亡? 反方一辩:可以这么说。 正方四辩:那好,您方既然认可安乐死是有尊严的死亡,我再接着跟您方往下推。您方是否看到了安乐死存在需求性? 反方一辩:是存在需求性,但是我方关注到了,有更多的人希望能够得到治疗,而非直接安乐死。 正方四辩:是没有错,我们是要有现实中需要得到治疗的情况,但同时有些人在身患绝症极度的痛苦下,他需要安乐死,对吧?您方也看到这部分人群吗?他们身患的绝症不一定是无法治疗的绝症,因为刚刚我们提到了,在我方观点中一起判断一下,对方辩友什么叫绝症,绝症就是不能治疗啊,您看这个地方是错误的。好,我来告诉您,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的癌性疼痛可以达到10级,这种情况下我连睡觉都睡不好,我可能要用头去撞墙,这样的情况下,我想要选择死亡,我有没有错?首先所谓的绝症是在当下情况下不能治疗的绝症,在医疗发展更为全面的情况下,这些绝症是有可能进行治疗的,我方没有问题。不好意思,不能打断一下,我方并没有说我方今天推行安乐死法后,我方就不发展医疗了,但是我方看到的是有存在一部分需要安乐死的人群,他为了脱离痛苦,可以这么选择,这是我方认为极其合理的。跟您方推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否认可安乐死是人们选择死亡的一种方式?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哦,那也就是说,那面对当今的情况下,我可能治不了(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面临绝症无法治疗”),就是您刚才说的经济问题带来的消极的、巨大的痛苦,难道会比我方今天直接进行安乐死更好吗? 反方一辩:抱歉,你重复了一个问题,你的语速过快啊,不好意思。 正方四辩:好,那消极安乐死您方知道吗? 反方一辩:并无这个概念。 正方四辩:好,我告诉您,在当今中国有一些情况下,如果因为无法治疗,病患家属因为经济原因,他直接选择放弃(此处“罚款”应为“放弃”)让这个患者死,您可知这种事情吗?是存在这种现象。好,那这一部分人群,他放弃后,他是不是还要经受更痛苦的经历,这个时候给他执行安乐死,您告诉我哪里不好?很明显,对方辩友答不上来我这个问题。那也没问题,在我方辩友看来,安乐死其实有尊严也是有好处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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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申论:
推进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舆论趋势与国家立法趋势。
从现有舆论支持态度来看,在“琼要自杀”(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推测应为“请求安乐死”之类的话题)的话题下,大多都是祝愿与安息的回应。可见在当今社会文化中,对于生命的选择,大多数人持尊重的态度,而且安乐死的支持者明显占多数。杨素梅等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1%的患者、57%的患者亲属、60%的健康人群对安乐死持认同态度。
从立法趋势来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向患者不可置疑(此处应为“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遵循患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依法其实也是尊重患者选择的权利。
广州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李阿婆因中风患病20多年,在母亲(此处应为“本人”)的不断请求下,邓某送治(此处应为“送去”)农药帮助母亲自杀,100多疾病(此处应为“多种疾病”)的折磨令其死亡,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如果安乐死不合法化,这会让那些孝顺、关心家人的人心如刀绞,也让绝症患者痛不欲生。既然他们注定迈向死亡的道路,为什么不能选择一种更有尊严、不那么痛苦的方式离开呢?
以真山人大法官之言,宪法之所以积极地保障生命、自由和各种权利,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捍卫人性尊严。如果绝症患者已经丧失了人性尊严,那为什么不能拥有选择权?面对痛不欲生的绝症,有些人愿意搏斗到最后一刻,但也有些人选择安息。我们不能以健康人的视角高高在上地说,你要奋战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尊重和保障。我们希望病患有一个选择的机会,安乐死合法化以后,选择活着的人可以拒绝安乐死,而选择安乐死的人也可以有尊严地安息。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申论:
推进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舆论趋势与国家立法趋势。
从现有舆论支持态度来看,在“琼要自杀”(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推测应为“请求安乐死”之类的话题)的话题下,大多都是祝愿与安息的回应。可见在当今社会文化中,对于生命的选择,大多数人持尊重的态度,而且安乐死的支持者明显占多数。杨素梅等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1%的患者、57%的患者亲属、60%的健康人群对安乐死持认同态度。
从立法趋势来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向患者不可置疑(此处应为“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遵循患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依法其实也是尊重患者选择的权利。
广州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李阿婆因中风患病20多年,在母亲(此处应为“本人”)的不断请求下,邓某送治(此处应为“送去”)农药帮助母亲自杀,100多疾病(此处应为“多种疾病”)的折磨令其死亡,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如果安乐死不合法化,这会让那些孝顺、关心家人的人心如刀绞,也让绝症患者痛不欲生。既然他们注定迈向死亡的道路,为什么不能选择一种更有尊严、不那么痛苦的方式离开呢?
以真山人大法官之言,宪法之所以积极地保障生命、自由和各种权利,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捍卫人性尊严。如果绝症患者已经丧失了人性尊严,那为什么不能拥有选择权?面对痛不欲生的绝症,有些人愿意搏斗到最后一刻,但也有些人选择安息。我们不能以健康人的视角高高在上地说,你要奋战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尊重和保障。我们希望病患有一个选择的机会,安乐死合法化以后,选择活着的人可以拒绝安乐死,而选择安乐死的人也可以有尊严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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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安乐死合法化符合我国舆论趋势与国家立法趋势,既能体现对绝症患者及其家属的尊重与关怀,又能给予绝症患者选择的权利,让他们有尊严地安息。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
谢谢主办方。承接我方一辩,面对痛苦的病症与经济的压迫,安乐死合法化既做不到普遍推行,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耗费我国本就相对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较为落后的资源。
结合尿毒症的案例可知,人之所以求死,是因为求生的希望渺茫,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希望渺茫,相较于有安乐死的国家,甚至体现在经济、资源、科研水平上。
面对这样的困局,当今我们首先应当完善医疗保障系统,努力研发新的药物以及疗法,而非投资于安乐死。
如今求死的欲望主要体现在家庭压力与成本上,这时候满足求死的需求是盲目的、不尊重生命且不负责任的。
我们来算一笔账,现在如果把钱继续投在发展医疗水平上,若将癌症治疗纳入医保,其中50%的人会继续接受治疗,就算成功的概率为20%,也会有11.4万的人重获新生。随着科技助力,我国成功率必然会提高,所以人数远远不止如此。
对比之下,安乐死不仅占用资源,导致发展减缓,还会让这11.4万本应活着的人离开人世,致使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结束。
如此来看,结合当今的国情与发展水平,我国目前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中国健康网指出,我国有四分之一的癌症患者因付不起高昂的费用而选择放弃。我相信这些人如果有安乐死的话,都会选择安乐死,但我们不应满足这些需求。如何判断这些人的自愿性?如果不满足这些人的需求,这些痛苦又该如何解决?
以上,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
谢谢主办方。承接我方一辩,面对痛苦的病症与经济的压迫,安乐死合法化既做不到普遍推行,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会耗费我国本就相对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较为落后的资源。
结合尿毒症的案例可知,人之所以求死,是因为求生的希望渺茫,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希望渺茫,相较于有安乐死的国家,甚至体现在经济、资源、科研水平上。
面对这样的困局,当今我们首先应当完善医疗保障系统,努力研发新的药物以及疗法,而非投资于安乐死。
如今求死的欲望主要体现在家庭压力与成本上,这时候满足求死的需求是盲目的、不尊重生命且不负责任的。
我们来算一笔账,现在如果把钱继续投在发展医疗水平上,若将癌症治疗纳入医保,其中50%的人会继续接受治疗,就算成功的概率为20%,也会有11.4万的人重获新生。随着科技助力,我国成功率必然会提高,所以人数远远不止如此。
对比之下,安乐死不仅占用资源,导致发展减缓,还会让这11.4万本应活着的人离开人世,致使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结束。
如此来看,结合当今的国情与发展水平,我国目前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中国健康网指出,我国有四分之一的癌症患者因付不起高昂的费用而选择放弃。我相信这些人如果有安乐死的话,都会选择安乐死,但我们不应满足这些需求。如何判断这些人的自愿性?如果不满足这些人的需求,这些痛苦又该如何解决?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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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成本主要在人力资源,这个成本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我们的潜在用户多,生命尊严堪忧,我们觉得这是应该的。如果您方认为不应该,您方论证这些真金白银要投在什么地方,投给什么人,怎么样才能造福更大的群众。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保障医疗跟安乐死合法化,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同时发展呢?
我方并没有说所谓的资源用在什么上面,我方说了用在保障医疗体系上面、发展新药物上面。您方说现在的资源不够,面对精神病患者或者癌症患者的医疗资源就不够,您方还要用在鉴定上面,这不是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医疗效率吗?
但是科技发展需要时间,癌症特效药研发出来之前的那些人怎么办?那些快要死的人要怎么办?难道我们要放弃他们吗?我国的绝症治愈率相比其他的国家是较低的,成本远高于这些国家,这些患病的人的上限就小于了世界水平,而安乐死是扩展死的下限,如今生的上限还未达到,您方是支持扩展死的上限吗?
首先我先回应上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您方心理医生资源匮乏对不对,但是心理医生难道可以治疗癌症吗?这两者人群不重合。我方所说的心理医生不是让他治疗癌症,而是用来判断您方所说的资源性的,目前我们对于这样的鉴定的手续的人员是相对匮乏的,您方如何解决呢?公证处怎么立遗嘱,那我们就怎么看,我们可以全程监控,街道办监督,我相信这是可行的。
政策的可行不是你相信就行的,您方得给出当今中国资源充足并且可行的程序,以及你们所谓的人员如何可行、如何重组。
好,这个后续再讲。那我想请问一下您方,您方把两部分需求人群混合的那一部分尿毒症是不符合我们的要求的,您方认可了我方需要安乐死的人群的存在,对不对?我方认可您方给的定义,但我方不认可您所给的定义无法在当今中国得到实现。您方认可了我方安乐死的需求,对不对?认可。好,那我们就现在就这样子,我们现在不足就不足,我们能救一个是一个,我们需求和供给我们都要保障的。
由于计时器卡住了,时间到。
安乐死的成本主要在人力资源,这个成本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我们的潜在用户多,生命尊严堪忧,我们觉得这是应该的。如果您方认为不应该,您方论证这些真金白银要投在什么地方,投给什么人,怎么样才能造福更大的群众。我们为什么不能把保障医疗跟安乐死合法化,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同时发展呢?
我方并没有说所谓的资源用在什么上面,我方说了用在保障医疗体系上面、发展新药物上面。您方说现在的资源不够,面对精神病患者或者癌症患者的医疗资源就不够,您方还要用在鉴定上面,这不是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医疗效率吗?
但是科技发展需要时间,癌症特效药研发出来之前的那些人怎么办?那些快要死的人要怎么办?难道我们要放弃他们吗?我国的绝症治愈率相比其他的国家是较低的,成本远高于这些国家,这些患病的人的上限就小于了世界水平,而安乐死是扩展死的下限,如今生的上限还未达到,您方是支持扩展死的上限吗?
首先我先回应上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您方心理医生资源匮乏对不对,但是心理医生难道可以治疗癌症吗?这两者人群不重合。我方所说的心理医生不是让他治疗癌症,而是用来判断您方所说的资源性的,目前我们对于这样的鉴定的手续的人员是相对匮乏的,您方如何解决呢?公证处怎么立遗嘱,那我们就怎么看,我们可以全程监控,街道办监督,我相信这是可行的。
政策的可行不是你相信就行的,您方得给出当今中国资源充足并且可行的程序,以及你们所谓的人员如何可行、如何重组。
好,这个后续再讲。那我想请问一下您方,您方把两部分需求人群混合的那一部分尿毒症是不符合我们的要求的,您方认可了我方需要安乐死的人群的存在,对不对?我方认可您方给的定义,但我方不认可您所给的定义无法在当今中国得到实现。您方认可了我方安乐死的需求,对不对?认可。好,那我们就现在就这样子,我们现在不足就不足,我们能救一个是一个,我们需求和供给我们都要保障的。
由于计时器卡住了,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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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我们现在确认安乐死是不是一个人的第二选择,就是如果一个人他可能想死,但是救治不好的时候,他可能就是啊,并且承受其他痛苦的时候,想选择安乐死,你方会同意吗?这是第二选择。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答)
正方三辩:那很好,那对于那些,既然在第一选择治不好的情况下,而且科技发展需要时间,那么我们现在可不可以先用安乐死做一个过渡政策,过渡到癌症已经成为可以治愈的那一天之前,让那些人即使第一选择没有办法被选上,第一志愿录不上的情况下,也有第二志愿可以选择,请问这有什么不好吗?
反方一辩:那为何是过渡政策呢?死亡如何变成过渡政策?
正方三辩:是的是的,因为当今中国癌症这种,仍然存在着癌症这种绝症,有些人他们是没有办法被治愈的,他们没有治愈的希望,并且存在极大的痛苦的,那样,他们这个时候你情我愿地选择死亡,你方有什么意见吗?你方回答我。
反方一辩:那为何不提升希望呢?您怎么知道在他们死亡,在他们真正到达死亡之前,没有解决的方法呢?
正方三辩:很好啊,首先就是那些人如果自己就没有想要积极活下去的意愿,为什么一定要强迫他们活着?其次我方刚才在我方二辩刚刚都跟您说了,科技发展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且您光需要告诉我说为什么安乐死的这个发展需求,那为什么安乐死的这个发展,它是和医疗资源的发展是相当冲突的,像我方刚才说到癌症的治疗的那些医生和精神科的医生,他们本身就是两个不重合的地方,您方能明白吗?您方现在需要向我论证说,为什么这两个区域,他们为什么安乐死的发展会必然阻碍医疗的发展,您方告诉我。
正方三辩:资源是缺乏的,我国资源不缺乏吗?我方我方刚刚提到我方的资源实际上相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是有相对的缺乏的,没错,但是我方在告诉您说,安乐死的资源和医疗的资源,它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区位,它中间的交集非常少,您方要跟我论证说凭什么发展安乐死会占医疗资源,您方向我论证。
正方三辩:安乐死的资源就不缺乏吗?好,没错,那这个时候就回到了对方的第一点的地方,又退了一步,知道说精神科医生的缺乏,精神病意识的缺乏,但是我想请问您方,如果我们这个需求,这个产业发展起来了,这个部分的就业率是不是不会提高,并且是不是变多,并且现在缺乏,没关系,我们能省一个是一个,能救一个是一个,是不是没有问题?您方所否定的并不是安乐死本身的问题,而是说只要我们建设起了这个医生的这个量,我们让出更多的外科医生本身的问题,好的,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我们现在确认安乐死是不是一个人的第二选择,就是如果一个人他可能想死,但是救治不好的时候,他可能就是啊,并且承受其他痛苦的时候,想选择安乐死,你方会同意吗?这是第二选择。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答)
正方三辩:那很好,那对于那些,既然在第一选择治不好的情况下,而且科技发展需要时间,那么我们现在可不可以先用安乐死做一个过渡政策,过渡到癌症已经成为可以治愈的那一天之前,让那些人即使第一选择没有办法被选上,第一志愿录不上的情况下,也有第二志愿可以选择,请问这有什么不好吗?
反方一辩:那为何是过渡政策呢?死亡如何变成过渡政策?
正方三辩:是的是的,因为当今中国癌症这种,仍然存在着癌症这种绝症,有些人他们是没有办法被治愈的,他们没有治愈的希望,并且存在极大的痛苦的,那样,他们这个时候你情我愿地选择死亡,你方有什么意见吗?你方回答我。
反方一辩:那为何不提升希望呢?您怎么知道在他们死亡,在他们真正到达死亡之前,没有解决的方法呢?
正方三辩:很好啊,首先就是那些人如果自己就没有想要积极活下去的意愿,为什么一定要强迫他们活着?其次我方刚才在我方二辩刚刚都跟您说了,科技发展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且您光需要告诉我说为什么安乐死的这个发展需求,那为什么安乐死的这个发展,它是和医疗资源的发展是相当冲突的,像我方刚才说到癌症的治疗的那些医生和精神科的医生,他们本身就是两个不重合的地方,您方能明白吗?您方现在需要向我论证说,为什么这两个区域,他们为什么安乐死的发展会必然阻碍医疗的发展,您方告诉我。
正方三辩:资源是缺乏的,我国资源不缺乏吗?我方我方刚刚提到我方的资源实际上相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是有相对的缺乏的,没错,但是我方在告诉您说,安乐死的资源和医疗的资源,它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区位,它中间的交集非常少,您方要跟我论证说凭什么发展安乐死会占医疗资源,您方向我论证。
正方三辩:安乐死的资源就不缺乏吗?好,没错,那这个时候就回到了对方的第一点的地方,又退了一步,知道说精神科医生的缺乏,精神病意识的缺乏,但是我想请问您方,如果我们这个需求,这个产业发展起来了,这个部分的就业率是不是不会提高,并且是不是变多,并且现在缺乏,没关系,我们能省一个是一个,能救一个是一个,是不是没有问题?您方所否定的并不是安乐死本身的问题,而是说只要我们建设起了这个医生的这个量,我们让出更多的外科医生本身的问题,好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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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据统计,全国公证人数和办证量的比例约为1:400。我想请问正方二辩,你们如何在公证处进行自愿与非自愿的审查?我们只是论证了判断自愿不需要心理医生一对一的长期咨询,那你们如何判断自愿?
正方二辩:我们通过患者本人、志愿者家属同意,还通过全程监控录像。
反方三辩:如何判断自愿?通过监控录像?在特定场景三甲医院,难道我们就能相信不会有家属拿着刀在三甲医院胁迫患者说自己是自愿的吗?自愿与非自愿在定义上有很多差异,比如经济原因也可能导致不自愿的情况,难道一定要拿着刀架在脖子上才叫胁迫、才叫不自愿吗?你们对自愿和非自愿的定义是什么呢?
反方三辩:那你们所谓的非自愿中的道德绑架呢?边防战士可以为国牺牲,家为小国,国为大家,为什么不能为了家人更好的经济状况而选择呢?难道只能在三甲医院内胁迫吗?因为你刚说的录像是全程三甲医院内录像,那你们是怎么监控整个过程的呢?
反方三辩:还有,刚才讨论英雄的问题,请问你这是在提倡死亡吗?我可以为国家死,为什么不能为家庭死?为家庭死难道也是我的自愿吗?是患者变异就可以到自愿吗?所以现在对方认定不管是因为经济问题还是家庭问题,我都可以去死,那这个自愿到底是在满足我的愿望,还是在满足他人的愿望?患者希望他人同意,那这也是患者的愿望吗?
反方三辩:我们换一个问题,你们认为尽孝心的方法就是帮助老人安乐死吗?
正方二辩:不好意思,我没理解你的意思,什么叫做尽孝心?你可以再讲一下吗?是不理解我在说什么,还是不理解我的问题了?
反方三辩:就是你们先前提出来的那个法案的案例,是说我是一个有孝心的人,所以我可以帮他减轻痛苦。你们不能偷换我方概念,我方说的是如果我是患者,我承受了巨大痛苦,生不如死,我愿意选择死,这个时候我让他死,这是我顺从他的意愿,但不代表我们杀死老人,这是你们现在为犯罪的人发声吗?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请你们不要偷换我方概念,我方说的是当患者生不如死,他们自愿选择,他们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不是我们……
反方三辩:我再问一个问题,这个患有尿毒症已经到晚期且没有足够经济实力来治疗的老人,在你们看来,他应该被安乐死,对吗?
正方二辩:尿毒症不是无法治愈的绝症,我没有钱,怎么治?我们安乐死的前提是不治之症。
反方三辩:那我痛怎么办?在你们看来,我痛,我自愿,我就可以这样吗?
正方二辩:是啊。
反方三辩:我们可以用吗啡镇痛了?如果用吗啡怎么办?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的,你自己也说过,吗啡是限时的,前面你自己讲过。但是非绝症患者可以,那你们这个绝症的定义是什么?我没有钱治这个病,对我来讲是不是就是绝症?你们有没有数据?
正方二辩:绝症我们指的是在现有医疗状态下,没有办法进行治疗的状况。
反方三辩:尿毒症患者并不会因为长期使用吗啡产生抗体,我没钱怎么办?我没钱,没钱治我怎么办?
反方三辩:谁?你说我来这,这不算绝症吗?最后,我们社会保障都可以提供帮助,所以你们也认为我们应该先让我们的医疗资源更完善。
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三辩:据统计,全国公证人数和办证量的比例约为1:400。我想请问正方二辩,你们如何在公证处进行自愿与非自愿的审查?我们只是论证了判断自愿不需要心理医生一对一的长期咨询,那你们如何判断自愿?
正方二辩:我们通过患者本人、志愿者家属同意,还通过全程监控录像。
反方三辩:如何判断自愿?通过监控录像?在特定场景三甲医院,难道我们就能相信不会有家属拿着刀在三甲医院胁迫患者说自己是自愿的吗?自愿与非自愿在定义上有很多差异,比如经济原因也可能导致不自愿的情况,难道一定要拿着刀架在脖子上才叫胁迫、才叫不自愿吗?你们对自愿和非自愿的定义是什么呢?
反方三辩:那你们所谓的非自愿中的道德绑架呢?边防战士可以为国牺牲,家为小国,国为大家,为什么不能为了家人更好的经济状况而选择呢?难道只能在三甲医院内胁迫吗?因为你刚说的录像是全程三甲医院内录像,那你们是怎么监控整个过程的呢?
反方三辩:还有,刚才讨论英雄的问题,请问你这是在提倡死亡吗?我可以为国家死,为什么不能为家庭死?为家庭死难道也是我的自愿吗?是患者变异就可以到自愿吗?所以现在对方认定不管是因为经济问题还是家庭问题,我都可以去死,那这个自愿到底是在满足我的愿望,还是在满足他人的愿望?患者希望他人同意,那这也是患者的愿望吗?
反方三辩:我们换一个问题,你们认为尽孝心的方法就是帮助老人安乐死吗?
正方二辩:不好意思,我没理解你的意思,什么叫做尽孝心?你可以再讲一下吗?是不理解我在说什么,还是不理解我的问题了?
反方三辩:就是你们先前提出来的那个法案的案例,是说我是一个有孝心的人,所以我可以帮他减轻痛苦。你们不能偷换我方概念,我方说的是如果我是患者,我承受了巨大痛苦,生不如死,我愿意选择死,这个时候我让他死,这是我顺从他的意愿,但不代表我们杀死老人,这是你们现在为犯罪的人发声吗?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请你们不要偷换我方概念,我方说的是当患者生不如死,他们自愿选择,他们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不是我们……
反方三辩:我再问一个问题,这个患有尿毒症已经到晚期且没有足够经济实力来治疗的老人,在你们看来,他应该被安乐死,对吗?
正方二辩:尿毒症不是无法治愈的绝症,我没有钱,怎么治?我们安乐死的前提是不治之症。
反方三辩:那我痛怎么办?在你们看来,我痛,我自愿,我就可以这样吗?
正方二辩:是啊。
反方三辩:我们可以用吗啡镇痛了?如果用吗啡怎么办?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的,你自己也说过,吗啡是限时的,前面你自己讲过。但是非绝症患者可以,那你们这个绝症的定义是什么?我没有钱治这个病,对我来讲是不是就是绝症?你们有没有数据?
正方二辩:绝症我们指的是在现有医疗状态下,没有办法进行治疗的状况。
反方三辩:尿毒症患者并不会因为长期使用吗啡产生抗体,我没钱怎么办?我没钱,没钱治我怎么办?
反方三辩:谁?你说我来这,这不算绝症吗?最后,我们社会保障都可以提供帮助,所以你们也认为我们应该先让我们的医疗资源更完善。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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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在刚才的辩论当中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双方都认可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法,并且都承认对于那些没有治愈希望、身处极端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个很好的第二选择。他们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继续活下去时,可能就会选择离世。
然后,对方提出应该先发展医疗,这一点我们同意。我们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健康长寿,永远幸福地活着。但在科技发展到那种理想状态之前,我们可以先采用安乐死的方法。
接着,对方对我们的政策进行挑战,质疑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医生和公证人员来推行安乐死。我们的回应是,没关系,有需求就加大投入。现在公证人员或许数量不够,医生的相关知识或许不足,但我们可以培养。中国有众多人才,因为要加入安乐死这项政策,必然会产生更多需求,维持原有的资源肯定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可以培养相关人员。
之后,对方又提出发展安乐死是否会影响医疗发展。我们告诉对方,安乐死所需资源和医疗发展所需资源不会相互冲突,两者并行不悖。
至此,我方不太清楚对方究竟还有什么顾虑。只要我们能解决这些政策执行上的问题,安乐死系统就可以推行。
感谢对方。
首先,我们在刚才的辩论当中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双方都认可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法,并且都承认对于那些没有治愈希望、身处极端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个很好的第二选择。他们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继续活下去时,可能就会选择离世。
然后,对方提出应该先发展医疗,这一点我们同意。我们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健康长寿,永远幸福地活着。但在科技发展到那种理想状态之前,我们可以先采用安乐死的方法。
接着,对方对我们的政策进行挑战,质疑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医生和公证人员来推行安乐死。我们的回应是,没关系,有需求就加大投入。现在公证人员或许数量不够,医生的相关知识或许不足,但我们可以培养。中国有众多人才,因为要加入安乐死这项政策,必然会产生更多需求,维持原有的资源肯定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可以培养相关人员。
之后,对方又提出发展安乐死是否会影响医疗发展。我们告诉对方,安乐死所需资源和医疗发展所需资源不会相互冲突,两者并行不悖。
至此,我方不太清楚对方究竟还有什么顾虑。只要我们能解决这些政策执行上的问题,安乐死系统就可以推行。
感谢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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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今天这个辩题,我方探讨的是如何让人更好地活着,而对方探讨的是如何让人死亡。著名心理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认为,人求生的本能大于求死的本能。因此,与其将金钱花费在如何让人死亡上,不如用于人的发展。
正如我方先前所提到的尿毒症患者的例子,大多数患者即便活得很痛苦,也依然选择活下去,而安乐死很多时候并非自由选择的结果。对方之前提到发展,然而资金是有限的,既要发展安乐死,又要发展医疗资源,这是不够的。当生存不再是一个难题的时候,人就不会在痛苦和压迫中选择死亡。
北京大学医学部曾进行有关安乐死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但如果加入经济问题能够得到保障这一前提,该比例下降30%,这改变想法的30%在纳入医保后取消意愿。可见,经济和改情(此处应为“国情”)成本相较于其他因素而言,是我国促成安乐死合法化的首要问题。对方解决不了资源的问题,也承认我国现在的资源无法像发达国家一样实现安乐死合法化和规范化。而且,对方也提到,安乐死的执行需要医生的判断,所以资源是重合的。
因此,我方强调应将重点放在难题的解决上,放在如何让原本希望渺茫的病人存活上,而不是放在求死的不同方法上。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进行……(此处最后一句与小结内容无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保留,如果是完整的反方三辩小结内容则应删除)
感谢主席。今天这个辩题,我方探讨的是如何让人更好地活着,而对方探讨的是如何让人死亡。著名心理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认为,人求生的本能大于求死的本能。因此,与其将金钱花费在如何让人死亡上,不如用于人的发展。
正如我方先前所提到的尿毒症患者的例子,大多数患者即便活得很痛苦,也依然选择活下去,而安乐死很多时候并非自由选择的结果。对方之前提到发展,然而资金是有限的,既要发展安乐死,又要发展医疗资源,这是不够的。当生存不再是一个难题的时候,人就不会在痛苦和压迫中选择死亡。
北京大学医学部曾进行有关安乐死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但如果加入经济问题能够得到保障这一前提,该比例下降30%,这改变想法的30%在纳入医保后取消意愿。可见,经济和改情(此处应为“国情”)成本相较于其他因素而言,是我国促成安乐死合法化的首要问题。对方解决不了资源的问题,也承认我国现在的资源无法像发达国家一样实现安乐死合法化和规范化。而且,对方也提到,安乐死的执行需要医生的判断,所以资源是重合的。
因此,我方强调应将重点放在难题的解决上,放在如何让原本希望渺茫的病人存活上,而不是放在求死的不同方法上。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进行……(此处最后一句与小结内容无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保留,如果是完整的反方三辩小结内容则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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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辩友,今天吴非(此处可能为“无非”)跟我聊的问题就在于自愿这个方面,但是我方已经给出了相关政策,我们会在正规的三甲医院进行监视,所以我方并不存在病者会被胁迫的情况,您方能否看到这个政策的本质呢?
您方提到我们的三甲医院,三甲医院有医生,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所以我们的医疗资源会有重合情况。并且您方说我国现在资源不够,我方认为我国也无法保障患者的自愿性,所以我们不应加大投入,这等于我国一边花钱解决没钱治病的患者,一边又推行安乐死,这样的循环符合您方所谓的尊严和人道主义吗?首先,没钱治病的患者,不会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就有钱治病,这应该是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
我方今天提到的治疗疫病(此处应为“疾病”)的心理医生,他们并不能治疗癌症,这方面的医疗资源没有重合。相反,与其将稀少的呼吸机放在绝症无法治疗的病人身上,让他们徒增痛苦,不如用安乐死的方法让他们有尊严地死去,您方认可吗?
死亡本身是无法挽回的,您方觉得呼吸机没必要放在绝症患者身上吗?我方不是说放在绝症患者身上没必要,而是在资源方面,您方既然认为资源极其稀少,这些绝症患者极度痛苦,每天睡不好觉,还会增加经济负担,他们如果有死亡的意愿,我们应该赋予他们这种选择的权利。
您方也说要发展医疗体系,那么请问一边发展安乐死,一边发展医疗体系,资源重合的话,您认为双方能发展好还是发展不好呢?您方并未直接论证存在资源重合。您方给我论证是不是都需要钱?钱难道不是重合的部分吗?您前面也说了要发展社会保障体系,这难道不需要钱吗?不需要加大医保力度吗?现在我国选择安乐死的人,最大的原因是没钱,您不让他们就这样白白死去吗?
我方已经说明,您方刚认可今天安乐死的人群是身患绝症、非常痛苦,并非因为没钱,您方在医院时已经认可,怎么突然改口呢?再跟您方确认一下,您方先说没钱的患者,您给不给他们安乐死,您说给,那么对于这些患者来说,他们是因为痛苦才接受的,但如果他们有钱了,还会选择安乐死吗?有钱就代表还有治愈的可能,因为是绝症,对方辩友看到这一点了吧。您方已经看到我方之前提出的需求,其实存在这样的需求人群,您方也认可了。按照对方的意思,我国现在所有癌症患者、接受化疗的患者都想安乐死了,那这些治疗还有什么意义呢?他们为什么还要花钱去治疗呢?不就是因为他们想活着吗?
其实您方和我方最大的分歧在于,您方觉得安乐死和发展医疗在资金资源方面存在重合,只要我方解决资源问题就没有问题了。我方认为这不仅是资源重合的问题,同时也是无法判断资源是否充足的问题,还是经济发展下资源匮乏的问题,这不仅仅是资源重合的问题,如果只解决这个问题就能解决的话,那就太简单了。我国之所以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充满复杂性,对方认可吗?
那好,我们就这两个问题,一个一个解决。第一个问题,资金问题,我们可以降低安乐死的医保力度,让病人承担一部分资金,以此来解决资金问题。那您刚刚提到除资金以外的其他资源重合,您方现在无法反驳了吧?
第二个点就是您方提到的自不自愿的问题,没关系,我们说了,我们有公证办(此处可能为“公办”),在三甲医院全程确认,还有心理医生回访,您方觉得怎样才叫自愿呢?您方告诉我。
我现在回应一下,您说资源解决了,我问您建立机构要不要花钱?再说了,您后面提到派心理医生上门之类的,我们已经提出资源不够,您方又怎么解决?我方刚刚提到人力资源不够的问题,不培养永远都会不够。现状不够是因为现在没有安乐死的需求,未来安乐死的需求会拉动心理医生的增长需求,我们就会培养更多的心理医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您方明白吗?
反方:我方承认您提供就业岗位是可以的,但是我国现在不应该先发展这个,因为医疗水平不够,医疗保障不够,这些人说白了就是因为没钱才选择安乐死的,而且您所谓的心理医生可以靠人才培养,现在的心理医生也……
正方:不好意思,对方辩友不能连续发言,您已经连续三人发言了。
正方:我方告诉您,我们要发展安乐死,您看西方发达国家够发达了吧,现在连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安乐死的发展,难道中国就不能有吗?那什么时候发展呢?您方告诉我,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是有差距的,您懂吗?他们已经达到了世界水平,他们不会因为没钱而安乐死,他们就是因为纯粹的病痛,只有这一个原因才安乐死,中国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所以应该优先发展这个。
反方:我不知道您方是怎么得出发达国家没有穷人这个概念的,但是没关系,我方刚才已经跟您说到了,我来问您一个问题,中国存不存在那些有钱有知识,但是自己因为病治不好,所以再多的钱也没有办法解决自己痛苦的那些人,您回答我有没有?
正方:有这样的人,但是相比西方,这样的人是极少数的,大部分人还是因为没钱,您认同吗?
反方:我方不清楚您这个大部分人还是因为没钱的概念是从哪里得出的,因为您方从头到尾没有给到我方任何一个数据,但是没有关系,针对那些有钱但是又希望能减轻自己痛苦,并且医疗水平足够治好自己癌症等不治之症的时候,我方问您,安乐死作为一个第二选择,为什么不能让他们选择呢?为什么要强迫他们活着占用宝贵的医疗资源呢?您方回答我。
正方:我方先前已经给你们提到了,我们从60%降到了30%,您请问这30%是不是因为经济问题呢?难道这个基数在您方看来是不够吗?
反方:什么60%,30%,您能重复一下吗?这个可以不计入计时吗?因为我前面没听到。
正方:不好意思,不可以。然后,对,这是国外规定,我来说一下,从百……我方先前提到了,就是说北京大学关于安乐死社会调查显示,结果超过60%的受访者在家庭经济问题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降到了30%,这是我在三辩中提到的。
反方:好的,那我再问,那些没有经济来源来治疗癌症的人,他们现在的现状是什么样子呢?您快回答我。
正方:那些现在没钱治病的人,他们现在的现状就是无法治疗啊。
反方:在您方看来,他没有办法治疗,他就应该去死吗?但是这难道就是我们应该支持的价值观吗?
正方:我方没有觉得他应该去死,您看您方都上升到价值观了对吧?现在的现状就是一些很……(此处表述不清)他们已经会通过消极的方法来处理,而且他们有控制(此处表述不清),为什么不让他们自己可能懂活(此处表述不清)的事了。
主持人:好了好了,不要说话。好的,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辩友,今天吴非(此处可能为“无非”)跟我聊的问题就在于自愿这个方面,但是我方已经给出了相关政策,我们会在正规的三甲医院进行监视,所以我方并不存在病者会被胁迫的情况,您方能否看到这个政策的本质呢?
您方提到我们的三甲医院,三甲医院有医生,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所以我们的医疗资源会有重合情况。并且您方说我国现在资源不够,我方认为我国也无法保障患者的自愿性,所以我们不应加大投入,这等于我国一边花钱解决没钱治病的患者,一边又推行安乐死,这样的循环符合您方所谓的尊严和人道主义吗?首先,没钱治病的患者,不会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就有钱治病,这应该是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
我方今天提到的治疗疫病(此处应为“疾病”)的心理医生,他们并不能治疗癌症,这方面的医疗资源没有重合。相反,与其将稀少的呼吸机放在绝症无法治疗的病人身上,让他们徒增痛苦,不如用安乐死的方法让他们有尊严地死去,您方认可吗?
死亡本身是无法挽回的,您方觉得呼吸机没必要放在绝症患者身上吗?我方不是说放在绝症患者身上没必要,而是在资源方面,您方既然认为资源极其稀少,这些绝症患者极度痛苦,每天睡不好觉,还会增加经济负担,他们如果有死亡的意愿,我们应该赋予他们这种选择的权利。
您方也说要发展医疗体系,那么请问一边发展安乐死,一边发展医疗体系,资源重合的话,您认为双方能发展好还是发展不好呢?您方并未直接论证存在资源重合。您方给我论证是不是都需要钱?钱难道不是重合的部分吗?您前面也说了要发展社会保障体系,这难道不需要钱吗?不需要加大医保力度吗?现在我国选择安乐死的人,最大的原因是没钱,您不让他们就这样白白死去吗?
我方已经说明,您方刚认可今天安乐死的人群是身患绝症、非常痛苦,并非因为没钱,您方在医院时已经认可,怎么突然改口呢?再跟您方确认一下,您方先说没钱的患者,您给不给他们安乐死,您说给,那么对于这些患者来说,他们是因为痛苦才接受的,但如果他们有钱了,还会选择安乐死吗?有钱就代表还有治愈的可能,因为是绝症,对方辩友看到这一点了吧。您方已经看到我方之前提出的需求,其实存在这样的需求人群,您方也认可了。按照对方的意思,我国现在所有癌症患者、接受化疗的患者都想安乐死了,那这些治疗还有什么意义呢?他们为什么还要花钱去治疗呢?不就是因为他们想活着吗?
其实您方和我方最大的分歧在于,您方觉得安乐死和发展医疗在资金资源方面存在重合,只要我方解决资源问题就没有问题了。我方认为这不仅是资源重合的问题,同时也是无法判断资源是否充足的问题,还是经济发展下资源匮乏的问题,这不仅仅是资源重合的问题,如果只解决这个问题就能解决的话,那就太简单了。我国之所以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充满复杂性,对方认可吗?
那好,我们就这两个问题,一个一个解决。第一个问题,资金问题,我们可以降低安乐死的医保力度,让病人承担一部分资金,以此来解决资金问题。那您刚刚提到除资金以外的其他资源重合,您方现在无法反驳了吧?
第二个点就是您方提到的自不自愿的问题,没关系,我们说了,我们有公证办(此处可能为“公办”),在三甲医院全程确认,还有心理医生回访,您方觉得怎样才叫自愿呢?您方告诉我。
我现在回应一下,您说资源解决了,我问您建立机构要不要花钱?再说了,您后面提到派心理医生上门之类的,我们已经提出资源不够,您方又怎么解决?我方刚刚提到人力资源不够的问题,不培养永远都会不够。现状不够是因为现在没有安乐死的需求,未来安乐死的需求会拉动心理医生的增长需求,我们就会培养更多的心理医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您方明白吗?
反方:我方承认您提供就业岗位是可以的,但是我国现在不应该先发展这个,因为医疗水平不够,医疗保障不够,这些人说白了就是因为没钱才选择安乐死的,而且您所谓的心理医生可以靠人才培养,现在的心理医生也……
正方:不好意思,对方辩友不能连续发言,您已经连续三人发言了。
正方:我方告诉您,我们要发展安乐死,您看西方发达国家够发达了吧,现在连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安乐死的发展,难道中国就不能有吗?那什么时候发展呢?您方告诉我,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是有差距的,您懂吗?他们已经达到了世界水平,他们不会因为没钱而安乐死,他们就是因为纯粹的病痛,只有这一个原因才安乐死,中国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所以应该优先发展这个。
反方:我不知道您方是怎么得出发达国家没有穷人这个概念的,但是没关系,我方刚才已经跟您说到了,我来问您一个问题,中国存不存在那些有钱有知识,但是自己因为病治不好,所以再多的钱也没有办法解决自己痛苦的那些人,您回答我有没有?
正方:有这样的人,但是相比西方,这样的人是极少数的,大部分人还是因为没钱,您认同吗?
反方:我方不清楚您这个大部分人还是因为没钱的概念是从哪里得出的,因为您方从头到尾没有给到我方任何一个数据,但是没有关系,针对那些有钱但是又希望能减轻自己痛苦,并且医疗水平足够治好自己癌症等不治之症的时候,我方问您,安乐死作为一个第二选择,为什么不能让他们选择呢?为什么要强迫他们活着占用宝贵的医疗资源呢?您方回答我。
正方:我方先前已经给你们提到了,我们从60%降到了30%,您请问这30%是不是因为经济问题呢?难道这个基数在您方看来是不够吗?
反方:什么60%,30%,您能重复一下吗?这个可以不计入计时吗?因为我前面没听到。
正方:不好意思,不可以。然后,对,这是国外规定,我来说一下,从百……我方先前提到了,就是说北京大学关于安乐死社会调查显示,结果超过60%的受访者在家庭经济问题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降到了30%,这是我在三辩中提到的。
反方:好的,那我再问,那些没有经济来源来治疗癌症的人,他们现在的现状是什么样子呢?您快回答我。
正方:那些现在没钱治病的人,他们现在的现状就是无法治疗啊。
反方:在您方看来,他没有办法治疗,他就应该去死吗?但是这难道就是我们应该支持的价值观吗?
正方:我方没有觉得他应该去死,您看您方都上升到价值观了对吧?现在的现状就是一些很……(此处表述不清)他们已经会通过消极的方法来处理,而且他们有控制(此处表述不清),为什么不让他们自己可能懂活(此处表述不清)的事了。
主持人:好了好了,不要说话。好的,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对于对方所述那些承受着极端痛苦的病人,我方有如下观点。
医学上对痛苦程度的鉴定,只能让患者在纸上画线,通过线的长短来判断,但这实际上是很主观的事情。所以只能对其评级,无法依据每个人承受痛苦能力的不同去判断他是否真的无法忍受,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后,其制度必然存在的缺陷会导致一些人钻空子,明明没有那么严重,只是因为没钱了就选择安乐死。中国人是精打细算的,在治病时永远优先考虑成本经济问题,换而言之,会综合考虑治疗所需的钱与治好的几率,若不划算就不会继续治疗。
所以在中国,绝大部分人被迫选择安乐死的原因是经济问题,这就意味着会有很多人钻制度的空子,这与对方所界定的承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才能安乐死是矛盾的,对方所界定的范围在当今中国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正如我方之前的论证,当今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医疗水平发展不完备,医疗资源极度匮乏,有关医疗的财政支持比较小。这意味着在中国,病人看病要花更多的钱,并且看好病的几率很小,人们不愿意花这么多钱去做一件小概率事件,因为几乎没有容错的空间。
所以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应该优先发展医疗权益,把正方想要投给安乐死制度的钱,投到医学领域的发展和医保中去,让病患能够花小钱办大事。
打个比方,也许原本治疗一年癌症要花50万,生存的几率是2%,显然很少有人会选择治疗,因为他们害怕花了50万最终还治不好,更何况很多人拿不出50万,这些钱白白浪费,对家庭是一种负担。可是现在,在大力发展医疗水平后,将这些重症疾病纳入医保后,一年治疗癌症的钱可能只有5万了,生存几率可能变成50%,或者就算生存几率不变,我相信这个时候患者也会选择治疗,因为容错率变大了,一年花5万治病就不算什么,就算没治好,第二年也可以继续治疗,总的来说这个病的治疗变得划算了。
这些是结合当今中国国情和基本社会情况分析得出的内容。而正方站在道德制高点,口口声声说要让那些痛苦的患者解脱,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死后看似一了百了,问题都解决了吗?他们不结合实际情况,不分析当前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医疗资源匮乏,只是一味地说应该安乐死。我国医疗资源本就不够,若把安乐死作为一种过渡政策,首先需要投入资金,而资金是不够的,这会阻碍医疗的发展,国家哪里有这么多钱同时让两边都发展得很好呢?而且,正方之前也说要先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难道不需要钱吗?这才是我国当今应该优先发展的,而不是正方论证了安乐死的需求性,就认为我国现在应该有安乐死,这是不对的。
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对于对方所述那些承受着极端痛苦的病人,我方有如下观点。
医学上对痛苦程度的鉴定,只能让患者在纸上画线,通过线的长短来判断,但这实际上是很主观的事情。所以只能对其评级,无法依据每个人承受痛苦能力的不同去判断他是否真的无法忍受,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后,其制度必然存在的缺陷会导致一些人钻空子,明明没有那么严重,只是因为没钱了就选择安乐死。中国人是精打细算的,在治病时永远优先考虑成本经济问题,换而言之,会综合考虑治疗所需的钱与治好的几率,若不划算就不会继续治疗。
所以在中国,绝大部分人被迫选择安乐死的原因是经济问题,这就意味着会有很多人钻制度的空子,这与对方所界定的承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才能安乐死是矛盾的,对方所界定的范围在当今中国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正如我方之前的论证,当今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医疗水平发展不完备,医疗资源极度匮乏,有关医疗的财政支持比较小。这意味着在中国,病人看病要花更多的钱,并且看好病的几率很小,人们不愿意花这么多钱去做一件小概率事件,因为几乎没有容错的空间。
所以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应该优先发展医疗权益,把正方想要投给安乐死制度的钱,投到医学领域的发展和医保中去,让病患能够花小钱办大事。
打个比方,也许原本治疗一年癌症要花50万,生存的几率是2%,显然很少有人会选择治疗,因为他们害怕花了50万最终还治不好,更何况很多人拿不出50万,这些钱白白浪费,对家庭是一种负担。可是现在,在大力发展医疗水平后,将这些重症疾病纳入医保后,一年治疗癌症的钱可能只有5万了,生存几率可能变成50%,或者就算生存几率不变,我相信这个时候患者也会选择治疗,因为容错率变大了,一年花5万治病就不算什么,就算没治好,第二年也可以继续治疗,总的来说这个病的治疗变得划算了。
这些是结合当今中国国情和基本社会情况分析得出的内容。而正方站在道德制高点,口口声声说要让那些痛苦的患者解脱,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死后看似一了百了,问题都解决了吗?他们不结合实际情况,不分析当前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医疗资源匮乏,只是一味地说应该安乐死。我国医疗资源本就不够,若把安乐死作为一种过渡政策,首先需要投入资金,而资金是不够的,这会阻碍医疗的发展,国家哪里有这么多钱同时让两边都发展得很好呢?而且,正方之前也说要先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难道不需要钱吗?这才是我国当今应该优先发展的,而不是正方论证了安乐死的需求性,就认为我国现在应该有安乐死,这是不对的。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中国国情下,应优先发展医疗权益,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诸多问题,不应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我方的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下面我将针对我方与对方的辩论内容进行总结。
首先,从可行性方面来看。对方辩友一开始就指出精神科医生数量不足,无法准确证明患者是否自愿安乐死。然而,我方已提出相关政策,若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增加新兴医生的就业质量,从而促使更多医疗资源流入这一领域。若不积极发展,现状将难以改变,所以我方政策具有可行性。
其次,关于安乐死的存在性。我方已经表明安乐死存在需求,对方也认可那些处于癌症等绝症中的患者,每年有74万人处于极度痛苦之下且无法被救治。有些家属会采取消极的方式,如拔管,让患者最终死亡,这一过程会带来其他痛苦。但家属这么做是因为不拔管患者会更痛苦。如果有安乐死合法化政策,患者就可以选择安乐死,这既能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又能让患者死得更有尊严。这也是我方与对方达成的第二个共识,即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我方提倡安乐死,正是因为它能让处于痛苦中的患者满足精神追求,让生命有尊严、有意义,不再遭受病情的无情摧残,以一种更安逸、美好的方式结束生命。
再者,对方辩友提出应先发展医疗能力。我方承认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但我方认为应优先发展社会生产力,之后再将发展生产力的成果投入医疗系统,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功利主义利益比较,因为每引入一个变量都可能产生不可预估的后果,所以我方不同意对方所谓先发展医疗再发展安乐死的观点。
另外,安乐死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今一些绝症患者,通过吗啡等镇定剂已无法减轻痛苦,长期注射下患者产生了抗体,此时必须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生命。
最后,我们来讨论价值观。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消极的价值观,但我方并不这样认为。推行安乐死之后,想要抗争病魔的人依旧可以抗争,而那些在绝症之下没有办法选择、想要让自己死得更有尊严的人,也能够有这样的资格,这才符合人拥有掌握自己生命权利的理念。我方在辩论一开始就提到琼饶的例子,人们没有对琼饶进行批判,而是对其遭遇感到惋惜,这是因为人们认为人有选择自己如何终结生命的权利。我方想要强调的是,当今社会人们是否有正确的价值观,安乐死可以提供更好的选择,让人们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我方的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下面我将针对我方与对方的辩论内容进行总结。
首先,从可行性方面来看。对方辩友一开始就指出精神科医生数量不足,无法准确证明患者是否自愿安乐死。然而,我方已提出相关政策,若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增加新兴医生的就业质量,从而促使更多医疗资源流入这一领域。若不积极发展,现状将难以改变,所以我方政策具有可行性。
其次,关于安乐死的存在性。我方已经表明安乐死存在需求,对方也认可那些处于癌症等绝症中的患者,每年有74万人处于极度痛苦之下且无法被救治。有些家属会采取消极的方式,如拔管,让患者最终死亡,这一过程会带来其他痛苦。但家属这么做是因为不拔管患者会更痛苦。如果有安乐死合法化政策,患者就可以选择安乐死,这既能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又能让患者死得更有尊严。这也是我方与对方达成的第二个共识,即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我方提倡安乐死,正是因为它能让处于痛苦中的患者满足精神追求,让生命有尊严、有意义,不再遭受病情的无情摧残,以一种更安逸、美好的方式结束生命。
再者,对方辩友提出应先发展医疗能力。我方承认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但我方认为应优先发展社会生产力,之后再将发展生产力的成果投入医疗系统,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功利主义利益比较,因为每引入一个变量都可能产生不可预估的后果,所以我方不同意对方所谓先发展医疗再发展安乐死的观点。
另外,安乐死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今一些绝症患者,通过吗啡等镇定剂已无法减轻痛苦,长期注射下患者产生了抗体,此时必须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生命。
最后,我们来讨论价值观。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消极的价值观,但我方并不这样认为。推行安乐死之后,想要抗争病魔的人依旧可以抗争,而那些在绝症之下没有办法选择、想要让自己死得更有尊严的人,也能够有这样的资格,这才符合人拥有掌握自己生命权利的理念。我方在辩论一开始就提到琼饶的例子,人们没有对琼饶进行批判,而是对其遭遇感到惋惜,这是因为人们认为人有选择自己如何终结生命的权利。我方想要强调的是,当今社会人们是否有正确的价值观,安乐死可以提供更好的选择,让人们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从可行性、存在性、不可替代性和价值观等方面论证了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反驳了对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