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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有人说,人生一趟,不过是生老病死,然而生死不过一瞬,老病却折磨得人不堪忍受。每当病魔肆虐,骨髓癌患者会一次又一次用头撞击墙壁,注射超出剂量的吗啡,企图减轻痛感。到了晚期,病人已经无法控制躯体的活动,四肢僵直麻木,却依然能感受到刺骨的疼痛。每到夜晚,肺癌患者不得不半卧入眠,因为一旦膈肌上抬,呼吸便不能自主,和溺水身亡别无二致。一些大小便失禁、长褥疮卧床的老人,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在生命的弥留之际,给家人留下的印象只是累赘。这些残忍而普通的画面,是2022年《中国医生》这部纪录片中一个又一个真实的故事。
人生固有生老病死,可每当痛苦来临,总有人再三叩问,何以解忧,何以解脱?
回归辩题,根据《中国百科全书》,安乐死是指对临近死亡的患者,因无法忍受病痛给肉体带来的痛苦,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一个国家的法治应该体现人的尊严,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其最大的原因在于,它能使饱受身心疾病折磨的病患解脱痛苦。
在现行制度下,我国在2017年开始实行安宁疗护制度,痛苦的病患只能借助安宁病房缓解苦痛。但苦痛真的能缓解吗?根据黄明仁医师长期观察发现,安宁病房的治疗终究有其极限,纵使医疗人员已经尝试了不同种类、大剂量的强效止痛药,病人依然会感受到强烈的疼痛,甚至痛苦呻吟,渐渐血脉偾张,即使进一步采用破坏神经系统的神经阻滞术,仍有5%无法排除痛苦,只能在余下的寿命内挣扎。但令人难过的是,患病的他们已然没有治愈的可能,非但求生不能,更是求死不得,更何谈解脱与尊严呢?
基于此,我方根据台湾2020年提出的《尊严善终法》法案和瑞士医学科学院发布的《临床管理医学伦理指南》,推出以下制度:其一,唯有满足痛苦不可忍受、疾病难以治愈、其他替代方案无效的三重条件的患者可以申请安乐死;其二,在患者提出申请后的7日内,由医疗层面完成全面评估报告,确认患者选择安乐死与经济问题、家庭问题等外界压力无关后予以答复;其三,使用名为戊巴比妥钠的药丸,这是一种被安乐死倡导者视为最好和最平静结束生命的药丸,服用这种药物后,病人1小时内就可以安然睡去。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有人说,人生一趟,不过是生老病死,然而生死不过一瞬,老病却折磨得人不堪忍受。每当病魔肆虐,骨髓癌患者会一次又一次用头撞击墙壁,注射超出剂量的吗啡,企图减轻痛感。到了晚期,病人已经无法控制躯体的活动,四肢僵直麻木,却依然能感受到刺骨的疼痛。每到夜晚,肺癌患者不得不半卧入眠,因为一旦膈肌上抬,呼吸便不能自主,和溺水身亡别无二致。一些大小便失禁、长褥疮卧床的老人,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在生命的弥留之际,给家人留下的印象只是累赘。这些残忍而普通的画面,是2022年《中国医生》这部纪录片中一个又一个真实的故事。
人生固有生老病死,可每当痛苦来临,总有人再三叩问,何以解忧,何以解脱?
回归辩题,根据《中国百科全书》,安乐死是指对临近死亡的患者,因无法忍受病痛给肉体带来的痛苦,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
一个国家的法治应该体现人的尊严,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其最大的原因在于,它能使饱受身心疾病折磨的病患解脱痛苦。
在现行制度下,我国在2017年开始实行安宁疗护制度,痛苦的病患只能借助安宁病房缓解苦痛。但苦痛真的能缓解吗?根据黄明仁医师长期观察发现,安宁病房的治疗终究有其极限,纵使医疗人员已经尝试了不同种类、大剂量的强效止痛药,病人依然会感受到强烈的疼痛,甚至痛苦呻吟,渐渐血脉偾张,即使进一步采用破坏神经系统的神经阻滞术,仍有5%无法排除痛苦,只能在余下的寿命内挣扎。但令人难过的是,患病的他们已然没有治愈的可能,非但求生不能,更是求死不得,更何谈解脱与尊严呢?
基于此,我方根据台湾2020年提出的《尊严善终法》法案和瑞士医学科学院发布的《临床管理医学伦理指南》,推出以下制度:其一,唯有满足痛苦不可忍受、疾病难以治愈、其他替代方案无效的三重条件的患者可以申请安乐死;其二,在患者提出申请后的7日内,由医疗层面完成全面评估报告,确认患者选择安乐死与经济问题、家庭问题等外界压力无关后予以答复;其三,使用名为戊巴比妥钠的药丸,这是一种被安乐死倡导者视为最好和最平静结束生命的药丸,服用这种药物后,病人1小时内就可以安然睡去。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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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问候在场各位。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病痛是你们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全部原因吗?我方觉得病痛只是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个真实性需求。所以您方只考虑了一部分人的病痛。
那接下来,您方刚刚说有一些老人在面临生死关头时,觉得自己是家人的负担、累赘。那我问您,这个时候他的痛苦是不是心理上的?(正方一辩:是的。)和您方所说的一样,所以您方认为这种痛苦,无论是肉体上还是心理上,都可以对其进行安慰,这是您方的执行标准对吗?我方的执行标准是满足痛苦不可忍受、疾病难以治愈且其他方案无效的三重条件。他心理上痛苦,您方也可以让他安乐死,对吧?可是您觉得心理上的痛苦可以治愈?这里有三重条件呢,你们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梳理一下这种痛苦是不是可以治愈的?心理上的痛苦是不可以治愈的。您说让我举证,心理上的痛苦为什么不可以治愈?我们现行的心理治疗辅导技术这么发达,您告诉我为什么不可行?
好,没关系,我们下一个问题。那么刚才说患者到了生命尽头,求生不得,求死才有尊严,可是您方刚刚跟我提到,他带着一种愧疚感走向死亡,您觉得他有尊严吗?为什么会带有愧疚感走向死亡?我们的安乐死是为了让他不再处于觉得自己是累赘的状态。所以您刚刚已经说,他符合执行标准就可以安乐死。但是他安乐死之后,他就不是一个累赘了呀。所以您方今天的意思是说,因为他治疗无效,所以可以让他安乐死,这样他就不会给家人造成负担,这是您方所倡导的意思对吗?(正方一辩:可以再重复一遍吗?)所以您方今天告诉我,安乐死可以让他不是累赘,这样就维护了他的尊严,但这不是安乐死的唯一效用。
以上。感谢双方。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问候在场各位。请问对方辩友,您认为病痛是你们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全部原因吗?我方觉得病痛只是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个真实性需求。所以您方只考虑了一部分人的病痛。
那接下来,您方刚刚说有一些老人在面临生死关头时,觉得自己是家人的负担、累赘。那我问您,这个时候他的痛苦是不是心理上的?(正方一辩:是的。)和您方所说的一样,所以您方认为这种痛苦,无论是肉体上还是心理上,都可以对其进行安慰,这是您方的执行标准对吗?我方的执行标准是满足痛苦不可忍受、疾病难以治愈且其他方案无效的三重条件。他心理上痛苦,您方也可以让他安乐死,对吧?可是您觉得心理上的痛苦可以治愈?这里有三重条件呢,你们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梳理一下这种痛苦是不是可以治愈的?心理上的痛苦是不可以治愈的。您说让我举证,心理上的痛苦为什么不可以治愈?我们现行的心理治疗辅导技术这么发达,您告诉我为什么不可行?
好,没关系,我们下一个问题。那么刚才说患者到了生命尽头,求生不得,求死才有尊严,可是您方刚刚跟我提到,他带着一种愧疚感走向死亡,您觉得他有尊严吗?为什么会带有愧疚感走向死亡?我们的安乐死是为了让他不再处于觉得自己是累赘的状态。所以您刚刚已经说,他符合执行标准就可以安乐死。但是他安乐死之后,他就不是一个累赘了呀。所以您方今天的意思是说,因为他治疗无效,所以可以让他安乐死,这样他就不会给家人造成负担,这是您方所倡导的意思对吗?(正方一辩:可以再重复一遍吗?)所以您方今天告诉我,安乐死可以让他不是累赘,这样就维护了他的尊严,但这不是安乐死的唯一效用。
以上。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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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的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是用药物手段来结束生命的过程。合法化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使其合法性具备客观基础,在被质疑时能够达成关于合法性的共识并持续努力。
我方判定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合法化的标准为:安乐死合法化这一政策。
当代死亡问题研讨会议在北京召开,机构化的死亡教育研究才开始缓慢起步。学术研究方面,对中国知网公开发表的文献查阅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10月,以死亡教育为主题的中国文献总数仅200余篇,距离大规模的科学研究设置以及获得研究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更是遥不可及。这表明死亡教育在中国内地缺乏广泛的社会关注,获得政府、学术组织机构支持的力度也确实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国人缺乏良好的死亡教育,在生死观未受到足够完善的情况下,民众容易对安乐死出现误解,这在心理层面也难以达到较为全面改善民众根深蒂固的生死观的目的,使安乐死合法化进一步加剧社会问题。
比如医患纠纷,近年来医患纠纷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这表明医患纠纷问题在我国呈现数量增多的趋势,同时医院败诉率高达90%,这反映了医患纠纷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大。也就是说,当今中国社会缺乏实施安乐死的背景,难以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其次,难以确立实现安乐死的标准,难以保证实施过程中的自愿性。首先,安乐死患者不一定能做出真实理智的意思表示来证明其意愿,同时,我国当今医疗技术发展水平较低,无法明确判断患者疼痛程度,也难以确定患者生命期限。并且安乐死对于社会存在不良影响。有个加拿大的56岁肌肉痉挛患者向记者曝光过一个医院的游说安乐死,另一个加拿大人也曝光了医院的游说。
在当今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基数大,医疗技术和研究能力有限,各地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7.4亿人次,居民到卫生机构平均就诊5.5次,医院医师日均负担诊疗5.9人次,住院2.1床,2020年底共有医师408.6万人,每年每千人医生数缺口达2.9人。虽然中国医生从业人数每年都有增长,但和居民的就医需求相比,医疗资源依旧比较紧缺。
在有限的资源里,我们应该将人力物力投入到医疗建设方面,加快完善医疗保障,做好防范疾病的宣传与措施,从有安乐死需求的患者的根源出发,减少安乐死需求及减少疾病出现,这不仅能从根本上促进国人健康,解决国人患病问题,也是维护生命价值的途径。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这一政策并不能达到政策本土化条件。
我方的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是用药物手段来结束生命的过程。合法化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使其合法性具备客观基础,在被质疑时能够达成关于合法性的共识并持续努力。
我方判定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合法化的标准为:安乐死合法化这一政策。
当代死亡问题研讨会议在北京召开,机构化的死亡教育研究才开始缓慢起步。学术研究方面,对中国知网公开发表的文献查阅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10月,以死亡教育为主题的中国文献总数仅200余篇,距离大规模的科学研究设置以及获得研究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更是遥不可及。这表明死亡教育在中国内地缺乏广泛的社会关注,获得政府、学术组织机构支持的力度也确实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国人缺乏良好的死亡教育,在生死观未受到足够完善的情况下,民众容易对安乐死出现误解,这在心理层面也难以达到较为全面改善民众根深蒂固的生死观的目的,使安乐死合法化进一步加剧社会问题。
比如医患纠纷,近年来医患纠纷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这表明医患纠纷问题在我国呈现数量增多的趋势,同时医院败诉率高达90%,这反映了医患纠纷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大。也就是说,当今中国社会缺乏实施安乐死的背景,难以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其次,难以确立实现安乐死的标准,难以保证实施过程中的自愿性。首先,安乐死患者不一定能做出真实理智的意思表示来证明其意愿,同时,我国当今医疗技术发展水平较低,无法明确判断患者疼痛程度,也难以确定患者生命期限。并且安乐死对于社会存在不良影响。有个加拿大的56岁肌肉痉挛患者向记者曝光过一个医院的游说安乐死,另一个加拿大人也曝光了医院的游说。
在当今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基数大,医疗技术和研究能力有限,各地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77.4亿人次,居民到卫生机构平均就诊5.5次,医院医师日均负担诊疗5.9人次,住院2.1床,2020年底共有医师408.6万人,每年每千人医生数缺口达2.9人。虽然中国医生从业人数每年都有增长,但和居民的就医需求相比,医疗资源依旧比较紧缺。
在有限的资源里,我们应该将人力物力投入到医疗建设方面,加快完善医疗保障,做好防范疾病的宣传与措施,从有安乐死需求的患者的根源出发,减少安乐死需求及减少疾病出现,这不仅能从根本上促进国人健康,解决国人患病问题,也是维护生命价值的途径。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这一政策并不能达到政策本土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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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这一政策并不能达到政策本土化条件。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你好。我方听到你方刚刚说到不能确定对方是否是自愿的,我想问你为什么不能确定他是否是自愿的?
反方一辩:我方提到的自愿性是在你方的基础之下,也就是说你方要求他是极度痛苦的,他实际安乐死的原因是出于痛苦。但是,在中国没有办法判定患者意愿是否只有痛苦,在其他的外力因素下,是否只是因为痛苦才选择安乐死。
正方四辩:刚刚我这边卡了没有听清,你可以再重复一遍,谢谢。
反方一辩:基于你方刚实行安乐死的标准是患者在痛苦的情况下的患者意愿,但是患者意愿并非只有痛苦,他可能在其他外力如金钱或者亲人的压力下会选择安乐死。
正方四辩:但是对于你刚刚说的金钱、亲人压力这些东西,我们是有方案可以去解决的,我们可以通过评估他的家庭条件状况以及各种的方式,就是在瑞士法案里面,这一点是有说到过的。下一个问题就是,你刚刚说的那个加拿大的例子,它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一个后果,其实原因是因为它的标准比较宽松,但是这一点在我们国家是可以避免的。
正方四辩:然后第三个问题,那关于你刚刚说的医疗资源的浪费这个方面,我想说安乐死的实施通常要较少的医疗资源,这些资源相对于长期的过度治疗来说,量是比较小的,所以安乐死并不会显著增加医疗资源的负担,反而更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反方一辩:我方不认为安乐死需要的资源很少,在其药物成本、立法过程的人力物力,以及宣传思想的方面,它从来都不是很小的,我们为什么不将这种资源价值的来直接提升医疗方面的医疗投入到医疗资源方面上。
正方四辩:那你觉得应该怎么去解决病患这种极度痛苦的情况?
反方一辩:我方的根本目的是从根源上解决国人患病问题,当二者都需要成本,都需要资源的时候,将有价值的资源投入到更能解决他根本患病问题上,而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极端痛苦的情况下,他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就像我刚刚说的就是安宁医疗,它也是没有办法解决前后的问题,安乐死这个是不可幸免的。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你好。我方听到你方刚刚说到不能确定对方是否是自愿的,我想问你为什么不能确定他是否是自愿的?
反方一辩:我方提到的自愿性是在你方的基础之下,也就是说你方要求他是极度痛苦的,他实际安乐死的原因是出于痛苦。但是,在中国没有办法判定患者意愿是否只有痛苦,在其他的外力因素下,是否只是因为痛苦才选择安乐死。
正方四辩:刚刚我这边卡了没有听清,你可以再重复一遍,谢谢。
反方一辩:基于你方刚实行安乐死的标准是患者在痛苦的情况下的患者意愿,但是患者意愿并非只有痛苦,他可能在其他外力如金钱或者亲人的压力下会选择安乐死。
正方四辩:但是对于你刚刚说的金钱、亲人压力这些东西,我们是有方案可以去解决的,我们可以通过评估他的家庭条件状况以及各种的方式,就是在瑞士法案里面,这一点是有说到过的。下一个问题就是,你刚刚说的那个加拿大的例子,它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一个后果,其实原因是因为它的标准比较宽松,但是这一点在我们国家是可以避免的。
正方四辩:然后第三个问题,那关于你刚刚说的医疗资源的浪费这个方面,我想说安乐死的实施通常要较少的医疗资源,这些资源相对于长期的过度治疗来说,量是比较小的,所以安乐死并不会显著增加医疗资源的负担,反而更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反方一辩:我方不认为安乐死需要的资源很少,在其药物成本、立法过程的人力物力,以及宣传思想的方面,它从来都不是很小的,我们为什么不将这种资源价值的来直接提升医疗方面的医疗投入到医疗资源方面上。
正方四辩:那你觉得应该怎么去解决病患这种极度痛苦的情况?
反方一辩:我方的根本目的是从根源上解决国人患病问题,当二者都需要成本,都需要资源的时候,将有价值的资源投入到更能解决他根本患病问题上,而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极端痛苦的情况下,他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就像我刚刚说的就是安宁医疗,它也是没有办法解决前后的问题,安乐死这个是不可幸免的。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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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给予病人体面离开的机会。我方认为,只要一个人在冷静思考之后,理智地做出离开的选择,就应当被赋予这样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每个人所应当拥有的。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在社会上有着无法被替代的必要性。当今社会有很多人了解并且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据《健康报》的一份对北京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在91%以上,还有85%以上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行安乐死。据河南中医药大学一份关于700人的调研报告显示,在安乐死认知态度方面,有86.6%的人群对安乐死有了一定的了解,50.4%的人赞同安乐死。当2017年针对1900人的民意调查显示,投票选择只要程序完善合规,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比例高达98%,不支持的就是2%。
试想一下,你遭受着病痛的折磨,你看着自己因为病魔缠身而消瘦颓废的脸庞,看着父母亲人为了你苦苦挣扎、四处奔波而被压弯脊梁,在生命和自由为人的体面与尊严面前,你感到无比的痛苦、挣扎与煎熬。如此活着,在理智的思考过后,你想要离开,却因出国等诸多难处望而却步。这个时候,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性就体现出来了。
这个政策不仅仅是给予了一个人自身决定生死的权利,更是给予了千千万万个身患绝症、身处黑暗之中的人,一个带着体面与尊严离世的权利。同时,政策也应当充分尊重病人的意愿,制定并且执行一些医学政策去避免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弊端。对于对方刚刚所说的关于因为钱而选择离开而不是痛苦的那一方,我方认为我们也可以采用瑞士调查家庭背景的方法而选择不予通过。
谢谢。
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给予病人体面离开的机会。我方认为,只要一个人在冷静思考之后,理智地做出离开的选择,就应当被赋予这样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每个人所应当拥有的。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在社会上有着无法被替代的必要性。当今社会有很多人了解并且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据《健康报》的一份对北京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在91%以上,还有85%以上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行安乐死。据河南中医药大学一份关于700人的调研报告显示,在安乐死认知态度方面,有86.6%的人群对安乐死有了一定的了解,50.4%的人赞同安乐死。当2017年针对1900人的民意调查显示,投票选择只要程序完善合规,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比例高达98%,不支持的就是2%。
试想一下,你遭受着病痛的折磨,你看着自己因为病魔缠身而消瘦颓废的脸庞,看着父母亲人为了你苦苦挣扎、四处奔波而被压弯脊梁,在生命和自由为人的体面与尊严面前,你感到无比的痛苦、挣扎与煎熬。如此活着,在理智的思考过后,你想要离开,却因出国等诸多难处望而却步。这个时候,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性就体现出来了。
这个政策不仅仅是给予了一个人自身决定生死的权利,更是给予了千千万万个身患绝症、身处黑暗之中的人,一个带着体面与尊严离世的权利。同时,政策也应当充分尊重病人的意愿,制定并且执行一些医学政策去避免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弊端。对于对方刚刚所说的关于因为钱而选择离开而不是痛苦的那一方,我方认为我们也可以采用瑞士调查家庭背景的方法而选择不予通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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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在场上的各位,您刚刚提及加拿大的法案,但必须指出,那是加拿大的情况,并非当今中国的情况。在加拿大,其法案的施行情况又如何呢?我们正在讨论的是当今中国的状况。
其次,您方提到患者在经历最后的煎熬,以及家属的压力等情况,但这些无一不是在论证我方的观点。安乐死的自愿性无法得到切实的论证,因为表面上看似是自愿的,但谁能知晓其背后的动机呢?其动机难道不是家庭负担吗?那这是否与您方安乐死执行的比较标准相矛盾了呢?
再者,安乐死与当今中国的发展存在矛盾,例如资源矛盾。首先,资源不应投入到安乐死中,而更应大力发展医疗技术、医疗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现今中国由于社会制度不完善、资源分配不合理,由此造成的身心疾病,相较于用安乐死处理这些人的死亡,我们更应重视解决这种现象的根源,以减少病人的数量。
其次,大力发展医疗技术、完善社会保障,不仅能减少患者考虑生死抉择,还能倡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更加尊重生命。现如今我国资源是全方位投入、并行发展的,但医疗技术仍然不足,这再次证明了现有医疗资源的不足,而且资源与医疗技术并行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仍然要重视生命权和医疗技术,这与我方观点相符,即生死教育体系不完善。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让更多患者因缺乏正确的生死观念,并非自愿赴死,而是更轻易地选择死亡。这无疑是在承认自杀的合法性,而忽视了患者努力面对病痛活下来的价值。
其次,安乐死与现今中国的医患关系存在矛盾。首先,在当今中国,医疗纠纷案例逐年上升,根据中国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24年中国全国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为13.1万件,较上一年增长率为26.8%。由于生死观念教育的缺失,导致人们对生死缺乏了解,也致使人们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较低,或者当人们有权利选择安乐死时,并非是自愿选择,而是更轻易地选择,最终在面对安乐死的结果时,多数家属会让医生对患者安乐死签署执行或者让同事来负责,从而加剧医患矛盾。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在场上的各位,您刚刚提及加拿大的法案,但必须指出,那是加拿大的情况,并非当今中国的情况。在加拿大,其法案的施行情况又如何呢?我们正在讨论的是当今中国的状况。
其次,您方提到患者在经历最后的煎熬,以及家属的压力等情况,但这些无一不是在论证我方的观点。安乐死的自愿性无法得到切实的论证,因为表面上看似是自愿的,但谁能知晓其背后的动机呢?其动机难道不是家庭负担吗?那这是否与您方安乐死执行的比较标准相矛盾了呢?
再者,安乐死与当今中国的发展存在矛盾,例如资源矛盾。首先,资源不应投入到安乐死中,而更应大力发展医疗技术、医疗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现今中国由于社会制度不完善、资源分配不合理,由此造成的身心疾病,相较于用安乐死处理这些人的死亡,我们更应重视解决这种现象的根源,以减少病人的数量。
其次,大力发展医疗技术、完善社会保障,不仅能减少患者考虑生死抉择,还能倡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更加尊重生命。现如今我国资源是全方位投入、并行发展的,但医疗技术仍然不足,这再次证明了现有医疗资源的不足,而且资源与医疗技术并行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仍然要重视生命权和医疗技术,这与我方观点相符,即生死教育体系不完善。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让更多患者因缺乏正确的生死观念,并非自愿赴死,而是更轻易地选择死亡。这无疑是在承认自杀的合法性,而忽视了患者努力面对病痛活下来的价值。
其次,安乐死与现今中国的医患关系存在矛盾。首先,在当今中国,医疗纠纷案例逐年上升,根据中国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24年中国全国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为13.1万件,较上一年增长率为26.8%。由于生死观念教育的缺失,导致人们对生死缺乏了解,也致使人们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较低,或者当人们有权利选择安乐死时,并非是自愿选择,而是更轻易地选择,最终在面对安乐死的结果时,多数家属会让医生对患者安乐死签署执行或者让同事来负责,从而加剧医患矛盾。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对于对方辩友刚刚所说,首先我们要声明,在属于自由的非资源经济压力方面,我方已经提及参考瑞士的法案。我们为何不能参考瑞士的法案呢?如果参考瑞士法案时,是因为其经济状况而非家庭负担,我们就不予通过,我认为这并无问题。
并且我想问对方辩友,因为缺乏正确的生死观念所以不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为何要这样呢?难道我们不可以去倡导、审查并解决这个问题吗?这难道是安乐死合法化制度本身的问题吗?
首先回应你方观点,瑞典也好,加拿大也罢,无论指哪个国家,它们都和我国现今的国情不同,资源发展状况不一样,它们的法案不一定适合中国。其次,法案的制定只是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其执行力度又如何呢?
再次向你发问,资源负担难道不应该投入医疗行业吗?难道解决安乐死就能真正解决其根源问题吗?我方认为安乐死是在减缓患者的痛苦,所以才会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另外,对于国籍不同的情况,我们只是参考,并没有生搬硬套,也不会强制实行,我们只是参考瑞士的方案,所以我方认为瑞士方案对于家庭情况的考察是可行的。
再次重申我方观点,自愿这一条件,表面上可能符合你们的任何一个执行标准,可能是自愿的,可能符合疾病重大、无法缓解、承受痛苦等任何一个标准。但是在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当下,仍有很多人符合你们的任何执行条件,但他们仍然坚强地活着,有着积极的生活意志。那么你方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是否会让这些意志坚强的患者消解他们的意志呢?我方并不这样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代表着必须要去选择,这不是强制性的,有着坚强意志,照样可以继续生活。难道那些因为痛苦无法忍受的人就是懦夫吗?肯定不能这么说,因为你不像他们一样承受着痛苦与煎熬。所以说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会让原本坚强的人变得懦弱,只不过是给了想要摆脱痛苦的人一个选择。
并且我方认为在这方面还是生死观念的缺乏,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反倒能够促进我国正确生死观念的教育。正如我方所言,我国现在生死的教育体系不完善,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有更多患者因缺乏正确的生死观念,不是自愿赴死,而是轻易选择死亡,那些原本现在可以积极活着的人,就会因此而选择安乐死,这就是一种错误的社会价值取向。
其次,你方所提及的执行标准没有家属的参与,家属与患者的关系是我国现在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你方没有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对于这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放弃的理由,难道患者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就放弃了吗?我们应该去倡导,去制定规则。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对于对方辩友刚刚所说,首先我们要声明,在属于自由的非资源经济压力方面,我方已经提及参考瑞士的法案。我们为何不能参考瑞士的法案呢?如果参考瑞士法案时,是因为其经济状况而非家庭负担,我们就不予通过,我认为这并无问题。
并且我想问对方辩友,因为缺乏正确的生死观念所以不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为何要这样呢?难道我们不可以去倡导、审查并解决这个问题吗?这难道是安乐死合法化制度本身的问题吗?
首先回应你方观点,瑞典也好,加拿大也罢,无论指哪个国家,它们都和我国现今的国情不同,资源发展状况不一样,它们的法案不一定适合中国。其次,法案的制定只是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其执行力度又如何呢?
再次向你发问,资源负担难道不应该投入医疗行业吗?难道解决安乐死就能真正解决其根源问题吗?我方认为安乐死是在减缓患者的痛苦,所以才会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另外,对于国籍不同的情况,我们只是参考,并没有生搬硬套,也不会强制实行,我们只是参考瑞士的方案,所以我方认为瑞士方案对于家庭情况的考察是可行的。
再次重申我方观点,自愿这一条件,表面上可能符合你们的任何一个执行标准,可能是自愿的,可能符合疾病重大、无法缓解、承受痛苦等任何一个标准。但是在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当下,仍有很多人符合你们的任何执行条件,但他们仍然坚强地活着,有着积极的生活意志。那么你方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是否会让这些意志坚强的患者消解他们的意志呢?我方并不这样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代表着必须要去选择,这不是强制性的,有着坚强意志,照样可以继续生活。难道那些因为痛苦无法忍受的人就是懦夫吗?肯定不能这么说,因为你不像他们一样承受着痛苦与煎熬。所以说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会让原本坚强的人变得懦弱,只不过是给了想要摆脱痛苦的人一个选择。
并且我方认为在这方面还是生死观念的缺乏,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反倒能够促进我国正确生死观念的教育。正如我方所言,我国现在生死的教育体系不完善,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有更多患者因缺乏正确的生死观念,不是自愿赴死,而是轻易选择死亡,那些原本现在可以积极活着的人,就会因此而选择安乐死,这就是一种错误的社会价值取向。
其次,你方所提及的执行标准没有家属的参与,家属与患者的关系是我国现在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你方没有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所以对于这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是放弃的理由,难道患者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就放弃了吗?我们应该去倡导,去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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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与反方二辩的讨论流程如下:
正方二辩首先针对反方可能提及的参考瑞士法案时因经济状况而非家庭负担就不予通过的观点,表示如果是这样也没问题。接着针对反方因缺乏正确生死观念所以不实行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进行反驳,提出可以倡导、审查并解决这个问题,认为这不是安乐死合法化制度本身的问题。
然后回应反方提及的国外法案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以及执行力度的问题。之后再次向反方发问关于资源负担投入医疗行业以及安乐死能否解决根源问题,强调安乐死是为了减缓患者痛苦所以支持其合法化。
正方二辩还强调参考瑞士方案只是参考并非生搬硬套,并且重申自愿条件下,安乐死合法化不代表必须选择,不会让坚强的人变得懦弱,只是给想摆脱痛苦的人一个选择。
最后指出我国生死教育体系不完善,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导致错误社会价值取向,以及反方提及的执行标准没有家属参与,这是个重大问题,不应因这些就放弃安乐死合法化,而是应该倡导和制定规则。
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选手,时间为2分钟,有请。
正方三辩:哦,请问可以听得到啊,可以听到。好的,谢谢,这边指定反方二辩。请问反方二辩,请回答,有20%的人存在生死观念落后的情况,那些重症患者的痛苦无法解决,这两件事情有什么冲突吗?我方想要表达的是,在安乐死合法化后,正因为我国生死观念教育体系不完善,可能会导致除这20%以外,更多的人会轻易地选择安乐死,而非符合你方的执行标准。所以说您方认为是这样吧,但是我方承认的就是那20%痛苦无法解决的人,所以这并不冲突,是吗?
那这20%身处重大疾病的患者,他们遭受痛苦,但是有些人,您没有数据论证,其中也有人坚强地活着呀,他们仍然坚强。我觉得在你们安乐死执行的过程中,难道他们就应该全部去死吗?这难道不是一个错误的社会价值倡导吗?
所以说我们不会给予那些积极向上的人安乐死,安乐死只是一种选择,并非强调必须强行让他们去死,这只是一种选择的机会。
然后就是您方觉得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原因可以使那些安乐死患者选择安乐死吗?家庭负担啊,不想赡养老人,被子女胁迫呀,很多种因素都可能存在,这个自愿的背后又有多少动机和因素,您方是没办法论证的。
但是这一方面我们方已经说了很多遍了,在参考瑞士法案里面呢,我们方已经说了很多遍了,在参考瑞士法案里面,刚才我们方已经说了,我们会对进行家庭背景,然后亲情关系的进行调查,如果符合,如果发现有家庭矛盾的,我们会不给予安乐死通过,这有什么问题吗?
这都是你们理想化的执法过程、立法过程,那这真正实行力度又有多大呢?
正方三辩:所以说您方说的是执行力度是吗?请问您方能举证一下我会遇到什么问题吗?您方认为在执法立法方面,您可以通过各种政策完善来规避这一项问题,是吗?就是这是一种法案制度的完善,所以你们可以给我举,这有什么问题,是在我们立法的当中会遇到的问题吗?
哦,所以说您方并没有办法举出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说您方没有,您方并没有发现说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啊,所必须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些决定性问题,是吗?
正方三辩:但是如果您放任通过各种政策,各种加大力度的宣传教育宣传,那不是一种资源负担吗?难道不是在加重你们资源负担吗?本来安乐死从我方一辩刚所讲的,它从立法执法到道德教育宣传到了各种方面都要花钱,如果您方要再通过政策的执行再完善,那难道不是资源负担吗?那这种资源不应该投入医疗行业吗?
正方三辩:所以说刚刚的争场是我方赢了,因为您方已经放弃了安乐死合法化可执行的这个战场,也就是说您方已经退到了资源这个战场,那请问您方所认为的说资源的浪费,也就是说您方认为保障的20%痛苦的人的死亡啊,这种是一种钱资源的浪费是吗?是从民法、立法、执法、刑法各种过程之中,它就是一个资源的浪费。
正方三辩:那好,反问,请问您方认为资源是应当去啊,你看。那好吧,我这样说吧,我方认为即使因为强效的止痛药、止痛输入等现代医疗技术,仍然有20%的患者无法缓解痛苦,请问您对这一方的患者,您方应该有什么解决方案吗?就像您方所说的浪费资源,那请问您方都得给这20%的患者一个资源可行性的方案吧?我们将安乐死的各种资源投入到医疗行业、社会保险、医疗技术,那通过您方所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难道不可以妥善处理吗?所以说你是无法完全解决那20%无法缓解痛苦的病患的,那他们怎么办呢?你们要放弃他们的生命权益。
好的,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选手,时间为2分钟,有请。
正方三辩:哦,请问可以听得到啊,可以听到。好的,谢谢,这边指定反方二辩。请问反方二辩,请回答,有20%的人存在生死观念落后的情况,那些重症患者的痛苦无法解决,这两件事情有什么冲突吗?我方想要表达的是,在安乐死合法化后,正因为我国生死观念教育体系不完善,可能会导致除这20%以外,更多的人会轻易地选择安乐死,而非符合你方的执行标准。所以说您方认为是这样吧,但是我方承认的就是那20%痛苦无法解决的人,所以这并不冲突,是吗?
那这20%身处重大疾病的患者,他们遭受痛苦,但是有些人,您没有数据论证,其中也有人坚强地活着呀,他们仍然坚强。我觉得在你们安乐死执行的过程中,难道他们就应该全部去死吗?这难道不是一个错误的社会价值倡导吗?
所以说我们不会给予那些积极向上的人安乐死,安乐死只是一种选择,并非强调必须强行让他们去死,这只是一种选择的机会。
然后就是您方觉得除了痛苦,还有什么原因可以使那些安乐死患者选择安乐死吗?家庭负担啊,不想赡养老人,被子女胁迫呀,很多种因素都可能存在,这个自愿的背后又有多少动机和因素,您方是没办法论证的。
但是这一方面我们方已经说了很多遍了,在参考瑞士法案里面呢,我们方已经说了很多遍了,在参考瑞士法案里面,刚才我们方已经说了,我们会对进行家庭背景,然后亲情关系的进行调查,如果符合,如果发现有家庭矛盾的,我们会不给予安乐死通过,这有什么问题吗?
这都是你们理想化的执法过程、立法过程,那这真正实行力度又有多大呢?
正方三辩:所以说您方说的是执行力度是吗?请问您方能举证一下我会遇到什么问题吗?您方认为在执法立法方面,您可以通过各种政策完善来规避这一项问题,是吗?就是这是一种法案制度的完善,所以你们可以给我举,这有什么问题,是在我们立法的当中会遇到的问题吗?
哦,所以说您方并没有办法举出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说您方没有,您方并没有发现说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啊,所必须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一些决定性问题,是吗?
正方三辩:但是如果您放任通过各种政策,各种加大力度的宣传教育宣传,那不是一种资源负担吗?难道不是在加重你们资源负担吗?本来安乐死从我方一辩刚所讲的,它从立法执法到道德教育宣传到了各种方面都要花钱,如果您方要再通过政策的执行再完善,那难道不是资源负担吗?那这种资源不应该投入医疗行业吗?
正方三辩:所以说刚刚的争场是我方赢了,因为您方已经放弃了安乐死合法化可执行的这个战场,也就是说您方已经退到了资源这个战场,那请问您方所认为的说资源的浪费,也就是说您方认为保障的20%痛苦的人的死亡啊,这种是一种钱资源的浪费是吗?是从民法、立法、执法、刑法各种过程之中,它就是一个资源的浪费。
正方三辩:那好,反问,请问您方认为资源是应当去啊,你看。那好吧,我这样说吧,我方认为即使因为强效的止痛药、止痛输入等现代医疗技术,仍然有20%的患者无法缓解痛苦,请问您对这一方的患者,您方应该有什么解决方案吗?就像您方所说的浪费资源,那请问您方都得给这20%的患者一个资源可行性的方案吧?我们将安乐死的各种资源投入到医疗行业、社会保险、医疗技术,那通过您方所说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难道不可以妥善处理吗?所以说你是无法完全解决那20%无法缓解痛苦的病患的,那他们怎么办呢?你们要放弃他们的生命权益。
好的,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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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首先要证明一点,安乐死并非一个单纯的个人问题,而要看安乐死对于社会所传递的价值与观念。你方在范围选择上过于狭窄,而且你方二辩已经认可我国死亡教育不足。那么我想问,在生死观不完善的情况下,患者对于安乐死的后果以及意义是否会产生误解和曲解呢?你不能反问我,只需正面回答问题。
正方:我认可生死观念资源匮乏这个问题。但我想说,宣传和弘扬正确的生死观念,这并非资源的浪费。
反方三辩:我是在问,在生死观不完善的情况下,患者对于安乐死的后果以及意义是否会产生误解和曲解?正面回答。
正方:我不太理解你所说的误解和曲解是指哪一方面,是指是否自愿选择死亡吗?这一方面我们之前已经回答过。
反方三辩:简单直白地回答,对于安乐死的后果以及意义,会不会产生误解和曲解?
正方:我方认为可能会产生。但我方可以通过正确地弘扬观念,或者法案实施时进行多方面审查来解决这个问题。
反方三辩:既然你方认可可能会产生误解、曲解,那么对于这部分误解、曲解,你方是否要通过加大死亡教育的投入来弥补呢?我觉得加大死亡教育投入,让全民都拥有正确的死亡观念是非常重要的。你方也认可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要有完善的生死观土壤,而当今中国生死观并不完善,若你方要强行完善,将消耗大量资源,所以这一战场归我方,你方没有结合具体国情讨论。
反方三辩:我想问对方辩友,在当今医患关系颇为激烈的情况下,医生下病危通知书都可能被患者家属攻击,那么当医生给一个病人下可以安乐死的判断时,家属会不会像下病危通知书一样跟医生起纠纷呢?
正方:我还是想辩驳一下,生死观的完善并非一种资源浪费,对我们全体的道德观念是一种帮助。你方所说要建立的前提需消耗大量资源,这不符合我国国情。
反方三辩:我刚刚的问题是医患纠纷矛盾,你方该如何解决?
正方:我们正面回答,会产生一定的医患纠纷,但这是可以克服的。
反方三辩:你方如何克服?请举证说明。
正方:安乐死是有一个通过的标准的,如果家属不同意,是不予通过的,不能进行安乐死。
反方三辩:所以你方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就是双方患者家属都同意,对吧?
正方:是的,是要沟通之后同意。
反方三辩:那家属在做出安乐死同意之后,病人死了又反悔,如何解决?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首先要证明一点,安乐死并非一个单纯的个人问题,而要看安乐死对于社会所传递的价值与观念。你方在范围选择上过于狭窄,而且你方二辩已经认可我国死亡教育不足。那么我想问,在生死观不完善的情况下,患者对于安乐死的后果以及意义是否会产生误解和曲解呢?你不能反问我,只需正面回答问题。
正方:我认可生死观念资源匮乏这个问题。但我想说,宣传和弘扬正确的生死观念,这并非资源的浪费。
反方三辩:我是在问,在生死观不完善的情况下,患者对于安乐死的后果以及意义是否会产生误解和曲解?正面回答。
正方:我不太理解你所说的误解和曲解是指哪一方面,是指是否自愿选择死亡吗?这一方面我们之前已经回答过。
反方三辩:简单直白地回答,对于安乐死的后果以及意义,会不会产生误解和曲解?
正方:我方认为可能会产生。但我方可以通过正确地弘扬观念,或者法案实施时进行多方面审查来解决这个问题。
反方三辩:既然你方认可可能会产生误解、曲解,那么对于这部分误解、曲解,你方是否要通过加大死亡教育的投入来弥补呢?我觉得加大死亡教育投入,让全民都拥有正确的死亡观念是非常重要的。你方也认可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要有完善的生死观土壤,而当今中国生死观并不完善,若你方要强行完善,将消耗大量资源,所以这一战场归我方,你方没有结合具体国情讨论。
反方三辩:我想问对方辩友,在当今医患关系颇为激烈的情况下,医生下病危通知书都可能被患者家属攻击,那么当医生给一个病人下可以安乐死的判断时,家属会不会像下病危通知书一样跟医生起纠纷呢?
正方:我还是想辩驳一下,生死观的完善并非一种资源浪费,对我们全体的道德观念是一种帮助。你方所说要建立的前提需消耗大量资源,这不符合我国国情。
反方三辩:我刚刚的问题是医患纠纷矛盾,你方该如何解决?
正方:我们正面回答,会产生一定的医患纠纷,但这是可以克服的。
反方三辩:你方如何克服?请举证说明。
正方:安乐死是有一个通过的标准的,如果家属不同意,是不予通过的,不能进行安乐死。
反方三辩:所以你方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就是双方患者家属都同意,对吧?
正方:是的,是要沟通之后同意。
反方三辩:那家属在做出安乐死同意之后,病人死了又反悔,如何解决?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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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有请。
哦,好的,可以听见了。
您方到现在对我方唯一的质疑是,万一法案执行当中有一些非自愿的人加入安乐死。可问题是,无论是院士的法案还是台湾的法案,都会确认患者的意愿。如果是因为家庭压力、经济问题而选择安乐死,我方认为不予通过安乐死。讲到这里的时候,您方又退一步说,可是这样安乐死不浪费资源,还涉及死亡教育、医患关系,但这是另外一些事情。一些死亡教育缺乏和医患关系紧张,与我国经过层层审批后,让那20%不能解决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两件事情并没有冲突,我觉得这方面是可以进行的。
然后,您方所说的医疗资源的浪费。我方觉得,生死观念是从古至今中国都必须强调并且贯彻、实行、宣传的正确观念。从医患关系来说,我方作为成功辩方,认为我方能够解决医患关系。我们宣传弘扬政策,医患关系是一种自身的部分,反而恰恰相反,我方觉得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您方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提出我方所说的那20%无法解决痛苦的人的治疗方案。您方一直在逃避,没有给予这20%的人真正的一个合理方案。也就是说,您方只是说等下去,可是等来的是什么?他们等来的只有痛苦。解药不是等来的,而是要争取的,您方只是等待,等待反而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痛苦。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有请。
哦,好的,可以听见了。
您方到现在对我方唯一的质疑是,万一法案执行当中有一些非自愿的人加入安乐死。可问题是,无论是院士的法案还是台湾的法案,都会确认患者的意愿。如果是因为家庭压力、经济问题而选择安乐死,我方认为不予通过安乐死。讲到这里的时候,您方又退一步说,可是这样安乐死不浪费资源,还涉及死亡教育、医患关系,但这是另外一些事情。一些死亡教育缺乏和医患关系紧张,与我国经过层层审批后,让那20%不能解决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两件事情并没有冲突,我觉得这方面是可以进行的。
然后,您方所说的医疗资源的浪费。我方觉得,生死观念是从古至今中国都必须强调并且贯彻、实行、宣传的正确观念。从医患关系来说,我方作为成功辩方,认为我方能够解决医患关系。我们宣传弘扬政策,医患关系是一种自身的部分,反而恰恰相反,我方觉得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您方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提出我方所说的那20%无法解决痛苦的人的治疗方案。您方一直在逃避,没有给予这20%的人真正的一个合理方案。也就是说,您方只是说等下去,可是等来的是什么?他们等来的只有痛苦。解药不是等来的,而是要争取的,您方只是等待,等待反而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痛苦。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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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
我方注意到,您方刚刚的发言认可了我国目前生死教育并不够完善。您方也认可生死教育不完善可能会导致患者对安乐死的意义产生误解,以及对安乐死的后果产生误解甚至欺骗。因此,如果您方认为在当前生死教育不足的国情下强行推行安乐死,只会使一些人因对安乐死的曲解与误解而选择安乐死。如果您方认可这样的社会价值倡导,那是非常荒谬的。
您方后续也承认我国需要加强生死教育的推行,既然生死教育当今不完善,那么当今肯定没有办法直接将安乐死合法化,您方并没有安乐死的出路。
其次,生死教育的投入是一笔非常大的资金,您方对我国的具体国情错判了,所以这部分战场归我方。
再者,我方四辩质询的时候,我方问您心理痛苦是否可以治愈,您方认可了心理痛苦不可治愈,那么心理痛苦不可治愈的患者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我想请问对方,当一个抑郁症患者走上天台跳楼自杀时,消防员救不救?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后,一个抑郁症患者选择安乐死,您方要不要救?这是我要向您方强调的问题,请您方在待会的问答中向我解答。
最后我还要再强调一点,安乐死是消减人的尊严,您方保障少数患者减少痛苦的节奏,但却消减了生存价值,您方只看到利好,没看到弊端,是非常偏激的,希望您方的价值可以更全面。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
我方注意到,您方刚刚的发言认可了我国目前生死教育并不够完善。您方也认可生死教育不完善可能会导致患者对安乐死的意义产生误解,以及对安乐死的后果产生误解甚至欺骗。因此,如果您方认为在当前生死教育不足的国情下强行推行安乐死,只会使一些人因对安乐死的曲解与误解而选择安乐死。如果您方认可这样的社会价值倡导,那是非常荒谬的。
您方后续也承认我国需要加强生死教育的推行,既然生死教育当今不完善,那么当今肯定没有办法直接将安乐死合法化,您方并没有安乐死的出路。
其次,生死教育的投入是一笔非常大的资金,您方对我国的具体国情错判了,所以这部分战场归我方。
再者,我方四辩质询的时候,我方问您心理痛苦是否可以治愈,您方认可了心理痛苦不可治愈,那么心理痛苦不可治愈的患者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我想请问对方,当一个抑郁症患者走上天台跳楼自杀时,消防员救不救?而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后,一个抑郁症患者选择安乐死,您方要不要救?这是我要向您方强调的问题,请您方在待会的问答中向我解答。
最后我还要再强调一点,安乐死是消减人的尊严,您方保障少数患者减少痛苦的节奏,但却消减了生存价值,您方只看到利好,没看到弊端,是非常偏激的,希望您方的价值可以更全面。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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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一些死亡教育的缺乏和医患关系的紧张,与层层审批后让20%无法解决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两件事有何冲突?您方无法解决现有国情矛盾却要强推安乐死,这是忽视国情,推论建立在虚构基础上。即便使用强效止痛药、神经阻断术,仍有20%患者的痛苦无法缓解,您方打算如何对待这部分患者?
反方:一个关乎国家法律的立法问题,不应只考虑这部分患者的痛苦,还要考虑法律传达的价值,背后反映国家对人民的关爱。您方质疑我方延长患者痛苦,但对于走到生命尽头的患者,您方以安乐死解决痛苦,将放弃生命、逃离病痛折磨的过程包装得精美,仿佛给面临死亡的患者多了一种选择。但您方忽略了,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些坚强活着的人是否会受到干扰?他们是否真有那么坚定?您方是否想让他们承担这么多责任?如果他们都选择安乐死,这会向整个社会传递一种观念,即我们这个民族在病痛面前是可以屈服的。而且所有人都会走向衰老疾病缠身之时,如果都选择安乐死这种死亡方式,那些面对巨大病痛仍选择继续活着的极富勇气的生命风范是否会消失?这一价值导向难道不重要?
正方:首先,之前已确定讨论前提是极度痛苦的情况,您方才提及的抑郁症、老人等不在讨论范围内。那您方是打算放弃那20%的患者,不给予关爱吗?这难道是国家应体现的尊重人群的态度?您方认可心理痛苦无法治愈,那抑郁症算不算绝症?抑郁症是否可检查?抑郁症患者选择跳楼自杀和选择安乐死是否需要搜救?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极端生理病痛带来的痛苦。您方若要讨论当今中国是否可执行安乐死合法化,就要结合现实国情。那对于我国国情中的医患矛盾纠纷如何解决?我方认为可通过完善安乐死实施程序、加强法律监管、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医生沟通技巧和心理素质、加强医疗信息公开来解决。您方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还是不切实际。其次,您方认可生死教育应完善,那完善是否需要耗费大量资源?还有,安乐死不合法化就能解决医患问题吗?您方将医患问题强压到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下,难道中国所有医患关系矛盾都是由安乐死引起的?我方强调安乐死未实施时就有医患矛盾,实施中会激化矛盾。
反方:我方并非只出台政策,还通过解决纠纷、建立纠纷机制、提高医生沟通技巧和心理素质、加强医疗信息公开等手段来解决。而且医患矛盾本就是双方的问题,您方得告诉我为何会激化。在社会矛盾大、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您方哪里来的前提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现在社会资源的情况是,安乐死比较能够节省社会资源,可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您得举证为何会激化矛盾,不然这个点您方就输了。您方已跳到下一个问题。由于生死观教育的缺乏,人们对生死不了解,安乐死进入时,人们可能无法正确对待。许多家属在患者经医生签署安乐死执行后,会认为医生不负责任。一方面安乐死执行后患者后悔,家属后悔来闹医。您方一直未举证死亡教育缺乏和医患关系紧张与让20%无法解决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两件事有何冲突。如果会后悔就不会通过安乐死审核。
反方:我方强调今天讨论的是是否应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与您方所说的自愿、患者不后悔、医疗纠纷等,这些本身就不会通过安乐死审核,因为这属于安乐死审核法案内容。如果通过层层审核就不会产生医患纠纷。您方一直不肯对20%患有深度痛苦却无法解决痛苦的患者提出合适解决方案,所以在解决这部分患者痛苦方面,安乐死是可行、必要且有根据的,这一战场我方拿下。
正方:我方现在唯一的质疑是,万一执行法案中有非自愿的人加入安乐死。但无论是瑞士的法案还是草案都会确认患者意愿,如果是因为家庭压抑就求死,我方不予通过。讲到这里,您方又退一步说会浪费资源,将死亡教育、医患关系紧张等混为一谈,这是无法解决的。安乐死分多少时间段。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一些死亡教育的缺乏和医患关系的紧张,与层层审批后让20%无法解决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两件事有何冲突?您方无法解决现有国情矛盾却要强推安乐死,这是忽视国情,推论建立在虚构基础上。即便使用强效止痛药、神经阻断术,仍有20%患者的痛苦无法缓解,您方打算如何对待这部分患者?
反方:一个关乎国家法律的立法问题,不应只考虑这部分患者的痛苦,还要考虑法律传达的价值,背后反映国家对人民的关爱。您方质疑我方延长患者痛苦,但对于走到生命尽头的患者,您方以安乐死解决痛苦,将放弃生命、逃离病痛折磨的过程包装得精美,仿佛给面临死亡的患者多了一种选择。但您方忽略了,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些坚强活着的人是否会受到干扰?他们是否真有那么坚定?您方是否想让他们承担这么多责任?如果他们都选择安乐死,这会向整个社会传递一种观念,即我们这个民族在病痛面前是可以屈服的。而且所有人都会走向衰老疾病缠身之时,如果都选择安乐死这种死亡方式,那些面对巨大病痛仍选择继续活着的极富勇气的生命风范是否会消失?这一价值导向难道不重要?
正方:首先,之前已确定讨论前提是极度痛苦的情况,您方才提及的抑郁症、老人等不在讨论范围内。那您方是打算放弃那20%的患者,不给予关爱吗?这难道是国家应体现的尊重人群的态度?您方认可心理痛苦无法治愈,那抑郁症算不算绝症?抑郁症是否可检查?抑郁症患者选择跳楼自杀和选择安乐死是否需要搜救?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极端生理病痛带来的痛苦。您方若要讨论当今中国是否可执行安乐死合法化,就要结合现实国情。那对于我国国情中的医患矛盾纠纷如何解决?我方认为可通过完善安乐死实施程序、加强法律监管、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医生沟通技巧和心理素质、加强医疗信息公开来解决。您方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还是不切实际。其次,您方认可生死教育应完善,那完善是否需要耗费大量资源?还有,安乐死不合法化就能解决医患问题吗?您方将医患问题强压到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下,难道中国所有医患关系矛盾都是由安乐死引起的?我方强调安乐死未实施时就有医患矛盾,实施中会激化矛盾。
反方:我方并非只出台政策,还通过解决纠纷、建立纠纷机制、提高医生沟通技巧和心理素质、加强医疗信息公开等手段来解决。而且医患矛盾本就是双方的问题,您方得告诉我为何会激化。在社会矛盾大、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您方哪里来的前提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现在社会资源的情况是,安乐死比较能够节省社会资源,可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您得举证为何会激化矛盾,不然这个点您方就输了。您方已跳到下一个问题。由于生死观教育的缺乏,人们对生死不了解,安乐死进入时,人们可能无法正确对待。许多家属在患者经医生签署安乐死执行后,会认为医生不负责任。一方面安乐死执行后患者后悔,家属后悔来闹医。您方一直未举证死亡教育缺乏和医患关系紧张与让20%无法解决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两件事有何冲突。如果会后悔就不会通过安乐死审核。
反方:我方强调今天讨论的是是否应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与您方所说的自愿、患者不后悔、医疗纠纷等,这些本身就不会通过安乐死审核,因为这属于安乐死审核法案内容。如果通过层层审核就不会产生医患纠纷。您方一直不肯对20%患有深度痛苦却无法解决痛苦的患者提出合适解决方案,所以在解决这部分患者痛苦方面,安乐死是可行、必要且有根据的,这一战场我方拿下。
正方:我方现在唯一的质疑是,万一执行法案中有非自愿的人加入安乐死。但无论是瑞士的法案还是草案都会确认患者意愿,如果是因为家庭压抑就求死,我方不予通过。讲到这里,您方又退一步说会浪费资源,将死亡教育、医患关系紧张等混为一谈,这是无法解决的。安乐死分多少时间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主席、各位好。
至于当前绝症患者的医患关系,我国更多的还是倡导人和患者的生路。为何我方不提倡用死亡来保障患者安适呢?是因为死亡会传递出一种与我国当前文化相悖的价值导向。
您方刚刚提到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审批方案,认为可以通过层层审查,不断确认患者意愿让其死亡。但我方要指出的是,一条法律涉及的影响力,我们不应只考虑患者本身,更要为整个社会去考量。
在刚刚辩论时您已经提到,可以让患者自由选择生命的价值,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您不知道这种价值所传递出来的是什么,传递出来的可能是中国人面对自然病痛的折磨时是可以被打败的。
我方前面提到一个老人面对经济压力的情况,或者不说经济压力(因为您方刚刚也说我方提供的情况不存在),但如果患者的疾病是可治愈的,还没有走到真正生命的尽头,可是因为有了安乐死这一选项,他会不会怀疑自己?面对自己当前生命中可以解决的问题,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心理上一时的痛苦,他会不会为了逃避这些而选择消极的安乐死?您方都没有向我论证。所以您方所说的价值其实是可能被异化的。
您方强调人权,强调自由选择,可是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真的会像您方所构建的那样吗?患者在进行安乐死的时候,他选择安乐死的动机是什么?您方没有考虑这个动机。患者说自己自愿选择,通过层层审批,确认自己的意愿。可是他内心的动机呢?如果是为了逃避现实当中可以解决的问题呢?
所以说,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其法律绝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某一件亟待解决的事情,这不是我们唯一要考虑的因素,我们还要考虑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我方一辩提到,我国当前生死观教育非常不完善。截至2017年10月,在中国文献中检索到200余篇相关内容。您方论证很多人都同意选择安乐死,可是您方的数据从何而来?您方如何确定,这个数据的范围是全国范围,还是仅仅是那些因为痛苦太脆弱而想要选择安乐死的人呢?我方认为,对于中国来说,如果真的痛苦,我们不强迫你在中国痛苦地活着,完全可以去其他国家。
感谢大家。
主席、各位好。
至于当前绝症患者的医患关系,我国更多的还是倡导人和患者的生路。为何我方不提倡用死亡来保障患者安适呢?是因为死亡会传递出一种与我国当前文化相悖的价值导向。
您方刚刚提到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审批方案,认为可以通过层层审查,不断确认患者意愿让其死亡。但我方要指出的是,一条法律涉及的影响力,我们不应只考虑患者本身,更要为整个社会去考量。
在刚刚辩论时您已经提到,可以让患者自由选择生命的价值,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您不知道这种价值所传递出来的是什么,传递出来的可能是中国人面对自然病痛的折磨时是可以被打败的。
我方前面提到一个老人面对经济压力的情况,或者不说经济压力(因为您方刚刚也说我方提供的情况不存在),但如果患者的疾病是可治愈的,还没有走到真正生命的尽头,可是因为有了安乐死这一选项,他会不会怀疑自己?面对自己当前生命中可以解决的问题,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心理上一时的痛苦,他会不会为了逃避这些而选择消极的安乐死?您方都没有向我论证。所以您方所说的价值其实是可能被异化的。
您方强调人权,强调自由选择,可是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真的会像您方所构建的那样吗?患者在进行安乐死的时候,他选择安乐死的动机是什么?您方没有考虑这个动机。患者说自己自愿选择,通过层层审批,确认自己的意愿。可是他内心的动机呢?如果是为了逃避现实当中可以解决的问题呢?
所以说,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其法律绝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某一件亟待解决的事情,这不是我们唯一要考虑的因素,我们还要考虑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我方一辩提到,我国当前生死观教育非常不完善。截至2017年10月,在中国文献中检索到200余篇相关内容。您方论证很多人都同意选择安乐死,可是您方的数据从何而来?您方如何确定,这个数据的范围是全国范围,还是仅仅是那些因为痛苦太脆弱而想要选择安乐死的人呢?我方认为,对于中国来说,如果真的痛苦,我们不强迫你在中国痛苦地活着,完全可以去其他国家。
感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提出两个标准。其一,疾病不可治愈时,根本不会发生对方结辩中所说的种种影响。其二,对方认为中国国情不适合安乐死合法化,然而对方既未举证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所在,即便存在差距,死亡教育的缺乏和医患关系紧张,与经过审批后让那20%无法解除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两者之间并无冲突。
台湾安宁病房的王元明发现,尽管尝试了不同种类且大剂量的强效止痛药,病人依然会感受到强烈疼痛,即便进一步使用破坏神经系统的神经阻断术,仍有20%的患者无法解除痛苦。对于这部分患者,对方一直忽略,可忽略这部分患者并非中国应展现的关爱、人文关怀的形象。
有这样一个案例,患者进入晚期,尽管用尽各种方法,仍痛苦不堪。对于这类患者,我们本可让他们选择安乐死,却只是让他们继续忍受痛苦,只是告诉他们等一等或许就有效了,那这类患者的痛苦该如何解决?
对方一直强调医患矛盾会影响安乐死流程的进行等问题,但通过严密的流程是可以解决的。
最后我想再提一点,您认为在当今中国选择安乐死的人是懦夫吗?并非如此。选择安乐死的人直面死亡,且不说安乐死的实施可让社会资源更有效合理分配,使原本投入将死之人的医疗物资和医疗团队等资源能平均分配给社会其他人,单说对于选择安乐死的人,我们可以层层审查其内心,想要进行安乐死的人根本不是懦夫,他直面死亡,还愿意把自己的医疗物资奉献给社会。
最后我想问在场各位一个问题,如果不许安乐死,您将过着极为痛苦的生活,每天躺在病床上痛不欲生,觉得自己的生活毫无价值,也无法创造价值,反而还消耗社会资源。此时您心里在想什么?我们并非不尊重过着无价值生活的人,只是想问,我们有没有办法让这件事变得更有价值。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提出两个标准。其一,疾病不可治愈时,根本不会发生对方结辩中所说的种种影响。其二,对方认为中国国情不适合安乐死合法化,然而对方既未举证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所在,即便存在差距,死亡教育的缺乏和医患关系紧张,与经过审批后让那20%无法解除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两者之间并无冲突。
台湾安宁病房的王元明发现,尽管尝试了不同种类且大剂量的强效止痛药,病人依然会感受到强烈疼痛,即便进一步使用破坏神经系统的神经阻断术,仍有20%的患者无法解除痛苦。对于这部分患者,对方一直忽略,可忽略这部分患者并非中国应展现的关爱、人文关怀的形象。
有这样一个案例,患者进入晚期,尽管用尽各种方法,仍痛苦不堪。对于这类患者,我们本可让他们选择安乐死,却只是让他们继续忍受痛苦,只是告诉他们等一等或许就有效了,那这类患者的痛苦该如何解决?
对方一直强调医患矛盾会影响安乐死流程的进行等问题,但通过严密的流程是可以解决的。
最后我想再提一点,您认为在当今中国选择安乐死的人是懦夫吗?并非如此。选择安乐死的人直面死亡,且不说安乐死的实施可让社会资源更有效合理分配,使原本投入将死之人的医疗物资和医疗团队等资源能平均分配给社会其他人,单说对于选择安乐死的人,我们可以层层审查其内心,想要进行安乐死的人根本不是懦夫,他直面死亡,还愿意把自己的医疗物资奉献给社会。
最后我想问在场各位一个问题,如果不许安乐死,您将过着极为痛苦的生活,每天躺在病床上痛不欲生,觉得自己的生活毫无价值,也无法创造价值,反而还消耗社会资源。此时您心里在想什么?我们并非不尊重过着无价值生活的人,只是想问,我们有没有办法让这件事变得更有价值。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中国,对于那部分无法解除痛苦的患者,安乐死合法化有其合理性,不应被国情等因素所阻碍,安乐死不是懦弱的表现且有利于资源分配,我们应该考虑安乐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