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欢迎您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查看。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清醒状态下,自愿用有严格监管机制保障的人道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应该看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利大于弊,理由如下:
我国特殊人群的需求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根据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全国癌症统计数据,恶性肿瘤发病人数约为392.9万人,死亡人数约为233.8万人。同时,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死亡率保持每年2.5%的增幅。由此可见,我国癌症晚期的病人基数大,承受着病痛带来的巨大痛苦,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满足了病人的心理需求。
我们看到,癌症晚期所带来的痛苦,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NRS数字分析法,按照不同程度的等级分为1 - 10级,而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的癌症疼痛可以达到10级。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不必持续承受间断性发病带来的巨大痛苦。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安乐死合法化满足了病人的精神需求,使其生命具有尊严、有意义,不再承受病魔的无形摧残。
从伦理角度而言,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现代医学伦理的重要原则。当一个人被绝症折磨,生命仅存痛苦且毫无质量可言时,他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终点。这种自主选择并非是对生命的不尊重,相反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维护尊严。人权的核心在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和尊严。对于身患绝症、生命仅存痛苦、毫无希望的患者而言,被迫在极度痛苦中延续生命是对其自然权利的践踏。他们在清醒状态下依据自身意愿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是在行使自己的生命自主权,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相反,剥夺他们这一选择权利,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绑架,忽视了患者的真实意愿和感受。
从法律层面来看,明确法律规范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当前我国并没有安乐死相关法律,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困难,一些患者在痛苦中求死不得,家属为了满足患者愿望,可能无奈采取极端手段,因而触犯法律,这无疑是悲剧的双重叠加。但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我国能够制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如规定必须有多名专业医生会诊,确认患者无法治愈、患者意识清醒且多次提出申请等,既保证患者权益,也规范家属和医生的行为,从而避免因法律缺失导致的混乱与冲突。
综上,无论是从尊重患者自主权益、完善法律体系,还是从严格监管机制的角度出发,中国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不仅是顺应时代的需求,更是构建一个更加人道、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
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清醒状态下,自愿用有严格监管机制保障的人道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应该看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利大于弊,理由如下:
我国特殊人群的需求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根据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全国癌症统计数据,恶性肿瘤发病人数约为392.9万人,死亡人数约为233.8万人。同时,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死亡率保持每年2.5%的增幅。由此可见,我国癌症晚期的病人基数大,承受着病痛带来的巨大痛苦,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满足了病人的心理需求。
我们看到,癌症晚期所带来的痛苦,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NRS数字分析法,按照不同程度的等级分为1 - 10级,而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的癌症疼痛可以达到10级。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不必持续承受间断性发病带来的巨大痛苦。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安乐死合法化满足了病人的精神需求,使其生命具有尊严、有意义,不再承受病魔的无形摧残。
从伦理角度而言,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现代医学伦理的重要原则。当一个人被绝症折磨,生命仅存痛苦且毫无质量可言时,他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终点。这种自主选择并非是对生命的不尊重,相反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维护尊严。人权的核心在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和尊严。对于身患绝症、生命仅存痛苦、毫无希望的患者而言,被迫在极度痛苦中延续生命是对其自然权利的践踏。他们在清醒状态下依据自身意愿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是在行使自己的生命自主权,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维护。相反,剥夺他们这一选择权利,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绑架,忽视了患者的真实意愿和感受。
从法律层面来看,明确法律规范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当前我国并没有安乐死相关法律,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困难,一些患者在痛苦中求死不得,家属为了满足患者愿望,可能无奈采取极端手段,因而触犯法律,这无疑是悲剧的双重叠加。但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我国能够制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如规定必须有多名专业医生会诊,确认患者无法治愈、患者意识清醒且多次提出申请等,既保证患者权益,也规范家属和医生的行为,从而避免因法律缺失导致的混乱与冲突。
综上,无论是从尊重患者自主权益、完善法律体系,还是从严格监管机制的角度出发,中国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不仅是顺应时代的需求,更是构建一个更加人道、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无论是从尊重患者自主权益、完善法律体系,还是从严格监管机制的角度出发,中国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不仅是顺应时代的需求,更是构建一个更加人道、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
反方四辩:我想请问一下,民愤的底层逻辑和认知架构会是什么?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给出了安乐死的定义,我方的判标是,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应该看其合法化是否利大于弊。
那我想说,如果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大于弊,您方认为就一定要立法是吗?因为只有严格的监管机制才能保证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出现意外。您方可以论证安乐死是符合立法标准的吗?因为只有符合了立法原则才可以立法。
我国目前特殊人群需求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刚刚的意见稿中我也举出例子,您方的特殊需求是必然在特定状态下,但是您方又说安乐死要由患者在清醒状态下同意才可以实施,您方怎么保证这些病危患者一定是在清醒状态下?
就是可以在挑选患者清醒的时间进行询问,且由患者自愿提出安乐死的要求,那如果这些病人非常垂危,以至于他们已经保持不了清醒的状态了,您方认为这些病人可不可以安乐死?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前提应该就是在他们保持清醒的状态下,并没有考虑这种情况,那您方认为安乐死是在病人垂危状态下,那这些人算不算垂危病人呢?
可惜并不等于不清醒,我们要挑选他在清醒的状态下进行询问,以及要是由病人自己提出安乐死的申请,所以这些不清醒的病人,他们就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保护范围内是吗?安乐死的前提应该是尊重患者的个人意愿,那您刚才这个安乐死定义是哪里来的?
安乐死是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躯体极端痛苦,由患者在清醒的状态下自愿用有严格监管机制保证的方式。我知道我是问来源,不是定义,抱歉,刚刚您卡了一下,我没听清,我是想问一下来源,就是它是出自于哪里,它是出自于哪里?
您说这算一种声音吗?有声音听到了。我刚刚说这算一种倡导,那在目前情况下,我想问一下这个定义是出自于哪里,就是它是来自于权威的哪一个报道或者是词典。因为当今目前中国并没有合法化,所以目前这个安乐死是没有来源的,我方是想让它合法化。
我想说是他的定义有很多种,但是这种定义是有一些狭隘在的,因为你是保护人民利益,但是你这样保护不了所有人。
反方四辩:我想请问一下,民愤的底层逻辑和认知架构会是什么?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给出了安乐死的定义,我方的判标是,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应该看其合法化是否利大于弊。
那我想说,如果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大于弊,您方认为就一定要立法是吗?因为只有严格的监管机制才能保证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出现意外。您方可以论证安乐死是符合立法标准的吗?因为只有符合了立法原则才可以立法。
我国目前特殊人群需求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刚刚的意见稿中我也举出例子,您方的特殊需求是必然在特定状态下,但是您方又说安乐死要由患者在清醒状态下同意才可以实施,您方怎么保证这些病危患者一定是在清醒状态下?
就是可以在挑选患者清醒的时间进行询问,且由患者自愿提出安乐死的要求,那如果这些病人非常垂危,以至于他们已经保持不了清醒的状态了,您方认为这些病人可不可以安乐死?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前提应该就是在他们保持清醒的状态下,并没有考虑这种情况,那您方认为安乐死是在病人垂危状态下,那这些人算不算垂危病人呢?
可惜并不等于不清醒,我们要挑选他在清醒的状态下进行询问,以及要是由病人自己提出安乐死的申请,所以这些不清醒的病人,他们就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保护范围内是吗?安乐死的前提应该是尊重患者的个人意愿,那您刚才这个安乐死定义是哪里来的?
安乐死是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躯体极端痛苦,由患者在清醒的状态下自愿用有严格监管机制保证的方式。我知道我是问来源,不是定义,抱歉,刚刚您卡了一下,我没听清,我是想问一下来源,就是它是出自于哪里,它是出自于哪里?
您说这算一种声音吗?有声音听到了。我刚刚说这算一种倡导,那在目前情况下,我想问一下这个定义是出自于哪里,就是它是来自于权威的哪一个报道或者是词典。因为当今目前中国并没有合法化,所以目前这个安乐死是没有来源的,我方是想让它合法化。
我想说是他的定义有很多种,但是这种定义是有一些狭隘在的,因为你是保护人民利益,但是你这样保护不了所有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主席、在场各位,大家好。
安乐死是一种以死亡换取某种程度上痛苦解脱的致死行为,其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当今中国死亡质量较低。这一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相关表述,合法化是指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将原本为法律所否定的安乐死予以法律认可和保障。由中国共产党相关文献发表显示,合法化的依据是社会的共同需求。
然而,根据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全国癌症统计数据,肿瘤死亡人数中75%即175万人经历癌痛,而当今中国总共有14.8亿人,这并非社会的共同需求,不符合立法原则。
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实行安乐死之前,应尽最大的努力降低患者遭受的困苦,对患者进行人道主义关怀。但在中国,完成安宁疗护的患者比例仅为0.3%,并且中国新型止痛药物的投放量少,每月只剩400 - 500元,只能减少97.5%的疼痛。
首先,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当今中国对病人死亡时间的预判准确率仅为20%,并且有一部分患者仍然能存活多年。例如,一位患乳腺癌的患者被医生告知放疗后最多只能活3年,然而她却活了25年。这表明中国对死亡原因的判断准确率极低,安乐死容易导致那些原本能够无痛、自然且有尊严地死亡甚至绝症康复的患者死亡,这是对生命的践踏与摧残。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违反了立法原则。生命权是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强调生命是不可剥夺的。安乐死本质上涉及对生命的终结,即使是在患者请求的情况下,也构成了对生命权的侵犯。对于立法法而言,违反立法原则的法律,不仅会损害整体利益,还会导致权利滥用,社会矛盾加剧。
再者,安乐死由医师执行,但是每一个医学生成为医师之前,必须进行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宣誓,其中提及“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并不做此事”,这一誓言表明,虽然人体求医不易,但绝不能参与直接的、主动的、有意识的杀死一个病人,即使是以仁慈的理由或国家要求或任何其他理由。也就是说,安乐死合法化会让一个医生违背他的职业道德,违反他的专业宣誓,这会弱化中国的医疗道德。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接下来我方二辩会阐述介绍安宁疗护方案,安宁疗护为中末期疾病患者提供照顾服务,针对患者的身体、心理和精神需求,提供综合的护理和心理支持,以减轻患者在临终阶段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确保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该方案正在中国合法地扩大试点范围。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主席、在场各位,大家好。
安乐死是一种以死亡换取某种程度上痛苦解脱的致死行为,其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当今中国死亡质量较低。这一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相关表述,合法化是指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将原本为法律所否定的安乐死予以法律认可和保障。由中国共产党相关文献发表显示,合法化的依据是社会的共同需求。
然而,根据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全国癌症统计数据,肿瘤死亡人数中75%即175万人经历癌痛,而当今中国总共有14.8亿人,这并非社会的共同需求,不符合立法原则。
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实行安乐死之前,应尽最大的努力降低患者遭受的困苦,对患者进行人道主义关怀。但在中国,完成安宁疗护的患者比例仅为0.3%,并且中国新型止痛药物的投放量少,每月只剩400 - 500元,只能减少97.5%的疼痛。
首先,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当今中国对病人死亡时间的预判准确率仅为20%,并且有一部分患者仍然能存活多年。例如,一位患乳腺癌的患者被医生告知放疗后最多只能活3年,然而她却活了25年。这表明中国对死亡原因的判断准确率极低,安乐死容易导致那些原本能够无痛、自然且有尊严地死亡甚至绝症康复的患者死亡,这是对生命的践踏与摧残。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违反了立法原则。生命权是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强调生命是不可剥夺的。安乐死本质上涉及对生命的终结,即使是在患者请求的情况下,也构成了对生命权的侵犯。对于立法法而言,违反立法原则的法律,不仅会损害整体利益,还会导致权利滥用,社会矛盾加剧。
再者,安乐死由医师执行,但是每一个医学生成为医师之前,必须进行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宣誓,其中提及“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并不做此事”,这一誓言表明,虽然人体求医不易,但绝不能参与直接的、主动的、有意识的杀死一个病人,即使是以仁慈的理由或国家要求或任何其他理由。也就是说,安乐死合法化会让一个医生违背他的职业道德,违反他的专业宣誓,这会弱化中国的医疗道德。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接下来我方二辩会阐述介绍安宁疗护方案,安宁疗护为中末期疾病患者提供照顾服务,针对患者的身体、心理和精神需求,提供综合的护理和心理支持,以减轻患者在临终阶段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确保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该方案正在中国合法地扩大试点范围。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你好。
您方一直提到我方所说的安乐死合法化需要符合您方所说的立法规则,请问您方的立法规则是什么呢?我方认为所有法律都有各自的立法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们必须以国家的根本法为立法原则,而且国际人权法也是重要依据。国家根本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我方所说的安乐死本身就是在生命垂危状态下保障人权的一种方式。
下一个问题,我方的判准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带来的利好大于弊端,则我方得证,您方认可吗?我方也有谈及损益比的问题,但我方觉得我方的利好大于您方所说的弊端,也就是说,您方是否认可我方的利益大于弊,若是则我方得证。
好了,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您方认可吗?认可的话,我方想和您达成一个共识,今天既然是讨论安乐死要不要合法化,我们今天只要符合条件,那安乐死的一部分合法化可以吗?
我不明白您方所谓条件是什么。我方的条件是,首先,您方刚已经同意了的,就是在生命垂危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度痛苦且患者处于清醒状态下自愿使用安乐死,包括您方刚才所提到的垂危不一定等于不清醒,我今天难受,但我也可以是清醒的。
再问您一个问题,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的数字分级法,按照疼痛等级分为1 - 10级,故而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痛苦,使其不再承受病痛折磨的时候,大家应该清楚,对方怎么看?首先这个分级法,80%是病人的主观意愿,然后其他的表示什么呢?每个人对疼痛的感受都是不一样的呀,您也说了是病人的主观意愿,那我今天就是疼啊,有的人疼,有的人不疼,您难道不让人家去死,您方这个是人道主义吗?
但是我方的安宁疗护的方案可以完全减轻病人的痛苦,并且我也指出您方并没有提到安宁疗护的方案呀。并且我们在刚才您方的语境下,我们就是只想讨论安乐死那一部分人,好,那后续我方会向您解释。
感谢双方辩手。
感谢主席,对方辩友你好。
您方一直提到我方所说的安乐死合法化需要符合您方所说的立法规则,请问您方的立法规则是什么呢?我方认为所有法律都有各自的立法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们必须以国家的根本法为立法原则,而且国际人权法也是重要依据。国家根本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我方所说的安乐死本身就是在生命垂危状态下保障人权的一种方式。
下一个问题,我方的判准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带来的利好大于弊端,则我方得证,您方认可吗?我方也有谈及损益比的问题,但我方觉得我方的利好大于您方所说的弊端,也就是说,您方是否认可我方的利益大于弊,若是则我方得证。
好了,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您方认可吗?认可的话,我方想和您达成一个共识,今天既然是讨论安乐死要不要合法化,我们今天只要符合条件,那安乐死的一部分合法化可以吗?
我不明白您方所谓条件是什么。我方的条件是,首先,您方刚已经同意了的,就是在生命垂危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极度痛苦且患者处于清醒状态下自愿使用安乐死,包括您方刚才所提到的垂危不一定等于不清醒,我今天难受,但我也可以是清醒的。
再问您一个问题,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的数字分级法,按照疼痛等级分为1 - 10级,故而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痛苦,使其不再承受病痛折磨的时候,大家应该清楚,对方怎么看?首先这个分级法,80%是病人的主观意愿,然后其他的表示什么呢?每个人对疼痛的感受都是不一样的呀,您也说了是病人的主观意愿,那我今天就是疼啊,有的人疼,有的人不疼,您难道不让人家去死,您方这个是人道主义吗?
但是我方的安宁疗护的方案可以完全减轻病人的痛苦,并且我也指出您方并没有提到安宁疗护的方案呀。并且我们在刚才您方的语境下,我们就是只想讨论安乐死那一部分人,好,那后续我方会向您解释。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从生命自主权来看,这是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约有100万绝症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遭受着难以忍受的剧痛,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表达过希望能够平静、尊严地结束生命的愿望。就像著名作家琼瑶女士,她曾公开表达自己对生死的态度,希望在无法自主呼吸等极端情况下,不要用医疗手段强行延续生命,这体现了患者对于自己生命终点的一种自主思考。当一个人被病痛折磨得毫无生活质量可言,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煎熬时,生命自主权让他们有权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世界。
从医学伦理层面分析,现代医学伦理强调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荷兰,安乐死合法之后,有严格的评估流程,在那里,很多被绝症折磨得不成人形的患者,在满足了一系列严格条件,如多次表达自愿、经过专业伦理委员会评估等之后,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痛苦。这一实例表明,安乐死并不是对生命的亵渎,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在中国也有这样的情况,比如一些癌症晚期患者全身插满管,身体机能已经完全被病痛摧毁,精神也极度崩溃,他们对生命最后的期待仅仅是不再痛苦,而安乐死能给予他们这样的选择,这是符合伦理道德的,是对他们尊严的最大尊重。
从法律角度出发,目前我国由于没有安乐死相关法律,导致了很多问题。调查显示,有30%的绝症患者家属表示,患者在极度痛苦时考虑过帮助患者结束生命,但害怕触犯法律。曾经就有这样的案例,家属不忍看到患者被病痛折磨,在患者苦苦哀求下,采取了极端手段帮助患者解脱,最后家属面临法律的制裁。如果我国将安乐死合法化,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例如要求至少3名不同科室的权威医生会诊,确定绝症无法治愈,患者必须在完全清醒且间隔一段时间多次主动提出申请,同时还有独立的伦理审查环节,这样既能够保障患者的权益,让他们合法、有尊严地结束生命。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从生命自主权来看,这是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约有100万绝症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遭受着难以忍受的剧痛,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表达过希望能够平静、尊严地结束生命的愿望。就像著名作家琼瑶女士,她曾公开表达自己对生死的态度,希望在无法自主呼吸等极端情况下,不要用医疗手段强行延续生命,这体现了患者对于自己生命终点的一种自主思考。当一个人被病痛折磨得毫无生活质量可言,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煎熬时,生命自主权让他们有权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世界。
从医学伦理层面分析,现代医学伦理强调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荷兰,安乐死合法之后,有严格的评估流程,在那里,很多被绝症折磨得不成人形的患者,在满足了一系列严格条件,如多次表达自愿、经过专业伦理委员会评估等之后,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痛苦。这一实例表明,安乐死并不是对生命的亵渎,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在中国也有这样的情况,比如一些癌症晚期患者全身插满管,身体机能已经完全被病痛摧毁,精神也极度崩溃,他们对生命最后的期待仅仅是不再痛苦,而安乐死能给予他们这样的选择,这是符合伦理道德的,是对他们尊严的最大尊重。
从法律角度出发,目前我国由于没有安乐死相关法律,导致了很多问题。调查显示,有30%的绝症患者家属表示,患者在极度痛苦时考虑过帮助患者结束生命,但害怕触犯法律。曾经就有这样的案例,家属不忍看到患者被病痛折磨,在患者苦苦哀求下,采取了极端手段帮助患者解脱,最后家属面临法律的制裁。如果我国将安乐死合法化,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例如要求至少3名不同科室的权威医生会诊,确定绝症无法治愈,患者必须在完全清醒且间隔一段时间多次主动提出申请,同时还有独立的伦理审查环节,这样既能够保障患者的权益,让他们合法、有尊严地结束生命。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同安乐死在未来中国合法化的可能性,但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被合法化。
我方认为,在采用安乐死这种解决人的手段之前,应当努力解决患者病痛,即采用安宁疗护的手段。然而,根据当下发布的关于开展安宁疗护住院医疗费用包干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宁疗护在试点运行阶段,尚未得到全国普及。
在我方查出的相关资料中,人大代表对安乐死和保华美的代表性提案里,代表们更倾向于设立专项医院和专业医疗队伍来解决。由此可见,在当今,如果我国真的使安乐死合法化,国家需要为其投入大量的医疗资源。
而对于当今解决率更高的尊严死姑息治疗、安宁疗护的方法论,我们完全可以依托当今已经较为成熟的社区医院体系、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等制度基础,投注医疗资源,建设尊严死姑息治疗、安宁疗护的医疗方法。
从我国当今医疗资源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国情出发,更应该从国家层面推动尊严死姑息治疗医疗资源的发展。
最后,从维护个人生命的角度出发,安乐死究其本质是通过个人的死亡以达到解脱痛苦的目的,但从尊重保障生命的角度而言,同样需要发展通过医疗资源,从身体、生理、精神等多种手段提高生命质量。在当今我国应该将资源投入发展医疗以减轻人们的痛苦,而非将资源投入通过人的死亡才结束人们痛苦,这从解决问题变成了解决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故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还有,您方一辩在一辩稿里指出,您方认为安乐死可以维护人最后的尊严,然后由最后的尊严引出了您方的一辩稿,那您方有没有阐述一下安乐死为什么能保障人最后的尊严呢?
以上,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同安乐死在未来中国合法化的可能性,但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被合法化。
我方认为,在采用安乐死这种解决人的手段之前,应当努力解决患者病痛,即采用安宁疗护的手段。然而,根据当下发布的关于开展安宁疗护住院医疗费用包干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宁疗护在试点运行阶段,尚未得到全国普及。
在我方查出的相关资料中,人大代表对安乐死和保华美的代表性提案里,代表们更倾向于设立专项医院和专业医疗队伍来解决。由此可见,在当今,如果我国真的使安乐死合法化,国家需要为其投入大量的医疗资源。
而对于当今解决率更高的尊严死姑息治疗、安宁疗护的方法论,我们完全可以依托当今已经较为成熟的社区医院体系、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等制度基础,投注医疗资源,建设尊严死姑息治疗、安宁疗护的医疗方法。
从我国当今医疗资源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国情出发,更应该从国家层面推动尊严死姑息治疗医疗资源的发展。
最后,从维护个人生命的角度出发,安乐死究其本质是通过个人的死亡以达到解脱痛苦的目的,但从尊重保障生命的角度而言,同样需要发展通过医疗资源,从身体、生理、精神等多种手段提高生命质量。在当今我国应该将资源投入发展医疗以减轻人们的痛苦,而非将资源投入通过人的死亡才结束人们痛苦,这从解决问题变成了解决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故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还有,您方一辩在一辩稿里指出,您方认为安乐死可以维护人最后的尊严,然后由最后的尊严引出了您方的一辩稿,那您方有没有阐述一下安乐死为什么能保障人最后的尊严呢?
以上,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我先回应一下您方的问题。您刚才提到安宁疗法,我方认为您刚才的申辩,是认了我方的定义,所以今天我们只谈要安乐死的那一部分人。您在二辩稿里还说,不能看存在即合理,您说我方接受了垂危状态下浪费资源,我要问您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在我国为什么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立法法规定,违反立法原则的法律不仅会损害整体利益,还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国家分裂。而您方的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造成生命权的权威降低。还有,您方不要逃避问题,我方问您,安乐死怎么能推出能保证人最后的尊严?现在的法律您能保证不被权利滥用吗?请您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晚期且遭受极大身体痛苦的患者,比如晚期癌症患者身体被病痛严重侵蚀,常规医疗手段无法缓解痛苦,身体功能逐渐丧失,生活质量极低,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免受这种无尽的痛苦,这不是一种保障自主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利吗?难道安宁疗护能解决患者所有的痛苦?还有,请您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安乐死能让人安详平静地死去,不会出现躺在病床上口水直流的情况。您方这里对于资源的定义有什么权威来源吗?没有啊。
那么现在安宁疗护所说的一切都可以解决您方所说的所有患者的所有问题,然后我再来问您,您方是全称论证吗?就是说您方刚才在我方陈述的时候也说过,患者无意识的情况下怎么解决?我们今天提出这个方法是不考虑这一部分人,您方刚才在解释的时候说的是在病人有意识的情况下去问他是吗?您也不用回答了,您也没时间了,就是说患者有意识的情况下,说明他是符合您方定义的,如果他剩余时间比较短,无法完成问答,这是您方怎么解决?您方说特殊人群需要,但是您方的特殊人群抛弃了其中一部分,这部分人难道不算人吗?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我先回应一下您方的问题。您刚才提到安宁疗法,我方认为您刚才的申辩,是认了我方的定义,所以今天我们只谈要安乐死的那一部分人。您在二辩稿里还说,不能看存在即合理,您说我方接受了垂危状态下浪费资源,我要问您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在我国为什么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立法法规定,违反立法原则的法律不仅会损害整体利益,还可能导致权利滥用、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国家分裂。而您方的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造成生命权的权威降低。还有,您方不要逃避问题,我方问您,安乐死怎么能推出能保证人最后的尊严?现在的法律您能保证不被权利滥用吗?请您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晚期且遭受极大身体痛苦的患者,比如晚期癌症患者身体被病痛严重侵蚀,常规医疗手段无法缓解痛苦,身体功能逐渐丧失,生活质量极低,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免受这种无尽的痛苦,这不是一种保障自主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利吗?难道安宁疗护能解决患者所有的痛苦?还有,请您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安乐死能让人安详平静地死去,不会出现躺在病床上口水直流的情况。您方这里对于资源的定义有什么权威来源吗?没有啊。
那么现在安宁疗护所说的一切都可以解决您方所说的所有患者的所有问题,然后我再来问您,您方是全称论证吗?就是说您方刚才在我方陈述的时候也说过,患者无意识的情况下怎么解决?我们今天提出这个方法是不考虑这一部分人,您方刚才在解释的时候说的是在病人有意识的情况下去问他是吗?您也不用回答了,您也没时间了,就是说患者有意识的情况下,说明他是符合您方定义的,如果他剩余时间比较短,无法完成问答,这是您方怎么解决?您方说特殊人群需要,但是您方的特殊人群抛弃了其中一部分,这部分人难道不算人吗?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请问对方二辩,您方刚才已经承认了我方的定义,那么您方三辩所说的无意识状态我们是否就不讨论了?从三辩说的无意识状态或您方的定义来看,患者是要在清醒状态下自己提出,是的,那您既然已经认可了,那我们谈论的也就只有清醒状态下的情况,对吗?
我方刚才一辩已经给出了一种情况,如果说患者他是微循环(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微意识状态)下,您方也说了可以在他清醒时,等他清醒了给他提问,可是如果他清醒的时间非常少,这个您方没有解决办法。那我就挑关键的问吧。
您方所说的我们的医疗资源少,那您方,嗯,这个安宁疗护为什么没有普及呢?是否就是因为它要投入的医疗资源远比安乐死更大呢?
我方现在安宁疗护已经在深圳开始试点了。对于您方所说没有普及的原因,是因为要先试点再普及,而安宁疗护的费用是非常低的,而且能解决您方所有关于安乐死所提出的问题,虽然它也是非常痛苦的。安宁疗护,它只是一个控制疼痛的方式,我平常治病也有这个过程,那么心理精神支持并不能缓解我真实的肉体疼痛,所以说它并不是一个能够跟安乐死一样减少痛苦的方法,您方认可吗?您方安乐死是直接解决人,在这个人被解决之前,他还是痛苦的,您方只是让他痛苦的时间减少,并没有减少他的痛苦。
那您方有什么安乐死一定会带来的无法克服的弊端呢?我刚说了,在病人如果他无意识的时间非常之长,有意识的时间非常短,无法自主说出意愿,那所有的您方想说的自愿申请安乐死的情况,这种人您方直接抛弃了。但是您方已经认定了,我们的定义是有意识情况下的人。
那么下一个问题,您方也认为是生命至上,那么但是呢,是相对于健康的生命而言,如果是癌症带来的无法忍受的折磨,您方所说的安宁疗护对他而言是否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安慰呢?
反方:首先我方提出了(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有遗漏内容),然后呢,它可以减少97.5%的痛苦,而且我方的安宁疗护就是从心理和肉体上面两个层面去减轻痛苦,然后呢,减轻痛苦的效果可以说非常多,而且也是非常经济实惠的。
正方三辩:那么肉体上的缓解是否是需要给人家用药物呢?用镇痛剂可以用我们所说的吗啡,用量少,副作用少,且每月只需要400 - 500元即可,减少病人97.5%的痛苦,但这并没有真正在实际情况下解决患者的那种情况。像你们所说的,如果我选择安宁疗护,是否就是对我生命的一种放弃呢?
反方:不是,这也是在坚持治疗的。
正方三辩:那接受治疗的话,说明他依旧是花费了大量的金钱,那我没有钱,我应该如何去进行这个安宁疗护呢?我一边要去治疗我的病症,另一方还要去用您的安宁疗护来缓解我的疼痛。安宁疗护针对的是将死之人,然后呢,可以代替您方所谓安乐死,然后呢,然后呢,我说了安宁疗护是极其实惠的,只有在几千元以内,而且我方提出了吗啡,也就是说我需要一边治病,还需要一边负担几千元的安宁疗护费用。
好的,那么下一个问题,中国经历那么长(此处表述不完整)。
感谢正方三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请问对方二辩,您方刚才已经承认了我方的定义,那么您方三辩所说的无意识状态我们是否就不讨论了?从三辩说的无意识状态或您方的定义来看,患者是要在清醒状态下自己提出,是的,那您既然已经认可了,那我们谈论的也就只有清醒状态下的情况,对吗?
我方刚才一辩已经给出了一种情况,如果说患者他是微循环(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微意识状态)下,您方也说了可以在他清醒时,等他清醒了给他提问,可是如果他清醒的时间非常少,这个您方没有解决办法。那我就挑关键的问吧。
您方所说的我们的医疗资源少,那您方,嗯,这个安宁疗护为什么没有普及呢?是否就是因为它要投入的医疗资源远比安乐死更大呢?
我方现在安宁疗护已经在深圳开始试点了。对于您方所说没有普及的原因,是因为要先试点再普及,而安宁疗护的费用是非常低的,而且能解决您方所有关于安乐死所提出的问题,虽然它也是非常痛苦的。安宁疗护,它只是一个控制疼痛的方式,我平常治病也有这个过程,那么心理精神支持并不能缓解我真实的肉体疼痛,所以说它并不是一个能够跟安乐死一样减少痛苦的方法,您方认可吗?您方安乐死是直接解决人,在这个人被解决之前,他还是痛苦的,您方只是让他痛苦的时间减少,并没有减少他的痛苦。
那您方有什么安乐死一定会带来的无法克服的弊端呢?我刚说了,在病人如果他无意识的时间非常之长,有意识的时间非常短,无法自主说出意愿,那所有的您方想说的自愿申请安乐死的情况,这种人您方直接抛弃了。但是您方已经认定了,我们的定义是有意识情况下的人。
那么下一个问题,您方也认为是生命至上,那么但是呢,是相对于健康的生命而言,如果是癌症带来的无法忍受的折磨,您方所说的安宁疗护对他而言是否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安慰呢?
反方:首先我方提出了(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有遗漏内容),然后呢,它可以减少97.5%的痛苦,而且我方的安宁疗护就是从心理和肉体上面两个层面去减轻痛苦,然后呢,减轻痛苦的效果可以说非常多,而且也是非常经济实惠的。
正方三辩:那么肉体上的缓解是否是需要给人家用药物呢?用镇痛剂可以用我们所说的吗啡,用量少,副作用少,且每月只需要400 - 500元即可,减少病人97.5%的痛苦,但这并没有真正在实际情况下解决患者的那种情况。像你们所说的,如果我选择安宁疗护,是否就是对我生命的一种放弃呢?
反方:不是,这也是在坚持治疗的。
正方三辩:那接受治疗的话,说明他依旧是花费了大量的金钱,那我没有钱,我应该如何去进行这个安宁疗护呢?我一边要去治疗我的病症,另一方还要去用您的安宁疗护来缓解我的疼痛。安宁疗护针对的是将死之人,然后呢,可以代替您方所谓安乐死,然后呢,然后呢,我说了安宁疗护是极其实惠的,只有在几千元以内,而且我方提出了吗啡,也就是说我需要一边治病,还需要一边负担几千元的安宁疗护费用。
好的,那么下一个问题,中国经历那么长(此处表述不完整)。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接下来有请我质询正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
首先,我想问正方辩手,您说很多人连最快的医疗费用都负担不了,但安乐死在国外的费用是7.2万到60万,如此高昂,您方如何负担呢?据我方资料,国外费用高昂是因为有一些VIP项目需要加入,但我们所谈的安乐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我国有医保保障。可我方提到的那些连基本医疗费用都负担不起的人也有医保啊,所以您方这个论证不成立。请您不要打断我的问题。
其次,您方所谓的判准是安乐死利大于弊是吗,正方二辩?是的。那您方认为只要利大于弊就可以满足立法需求吗,正方二辩?您刚刚说到一个社会共同需求,据我所知,这些需求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以及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您方从哪里了解到这些数据的呢?这只是一个概念,所以您方的概念并不权威。在我方看来,社会共同需求出自立法法,而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任何新出台的法律不能与现有法律相违背。您方的安乐死与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的生命至高无上相互违背,您方如何解决呢?
正方辩手:抱歉,刚才您这边卡了一下,我没听见您说的话,请主席重复一下问题。
反方三辩:我现在再说一次。所谓社会共同需求出自我方的权威定义立法法,而立法法中已有明确表示生命权至高无上,任何个体或组织不能放弃任何人的生命。而您方所谓的安乐死,实际上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放弃,它践踏了生命权,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规定任何新出台的法律不能有违背之处,您方如何解决呢?您方如果连立法的基础都不存在,又如何立法呢?
正方辩手:回答一下您刚才的问题,刚才我们所定义的社会共同需求是在财经学教材中取得的观点。还有,既然您说对生命的自我放弃是一种违法,那么请问世界上那么多自杀的人,如果也算违法的话,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选择自杀,并且没有受到惩罚呢?
反方三辩:您需要明确一个定义,自杀是违法不犯罪,因为生命已经没了,就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惩罚了。其次,您方说数据出自财经大学,财经大学肯定注重于财经方面,所以您方所谓社会共同需求没有被满足,只会影响社会的资产方面,显然是不成立的。其次,您方所谓恶性肿瘤患者有巨大痛苦,在您方所谓的安乐死实施之前,他们的巨大痛苦仍然没有被解决,他们在死前的一段时间仍然十分痛苦。您方如何解释呢?
正方辩手:死亡批评就是正是因为在死前我具有痛苦,我不希望我继续延续这种痛苦,所以我才自愿选择安乐死。而且我刚刚所说的是财经学教材,和财经大学没有关系,财经学自然注重社会经济。
反方三辩:您说不希望以后痛苦,那我们为什么不采用安宁疗护的方法解决目前的痛苦呢?您方为什么要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辩手:安宁疗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的痛苦呀。
反方三辩:安宁疗护是从肉体和精神上统一解决痛苦,哪里没有解决您的痛苦了?安宁疗护是让您在正常的自然死亡,而不是提前停止生命,不是提前自杀。
最后,感谢正方辩友,剩下的我会在后面阐述。感谢反方三辩。
反方三辩:接下来有请我质询正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
首先,我想问正方辩手,您说很多人连最快的医疗费用都负担不了,但安乐死在国外的费用是7.2万到60万,如此高昂,您方如何负担呢?据我方资料,国外费用高昂是因为有一些VIP项目需要加入,但我们所谈的安乐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我国有医保保障。可我方提到的那些连基本医疗费用都负担不起的人也有医保啊,所以您方这个论证不成立。请您不要打断我的问题。
其次,您方所谓的判准是安乐死利大于弊是吗,正方二辩?是的。那您方认为只要利大于弊就可以满足立法需求吗,正方二辩?您刚刚说到一个社会共同需求,据我所知,这些需求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以及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您方从哪里了解到这些数据的呢?这只是一个概念,所以您方的概念并不权威。在我方看来,社会共同需求出自立法法,而立法法中明确规定,任何新出台的法律不能与现有法律相违背。您方的安乐死与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的生命至高无上相互违背,您方如何解决呢?
正方辩手:抱歉,刚才您这边卡了一下,我没听见您说的话,请主席重复一下问题。
反方三辩:我现在再说一次。所谓社会共同需求出自我方的权威定义立法法,而立法法中已有明确表示生命权至高无上,任何个体或组织不能放弃任何人的生命。而您方所谓的安乐死,实际上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放弃,它践踏了生命权,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规定任何新出台的法律不能有违背之处,您方如何解决呢?您方如果连立法的基础都不存在,又如何立法呢?
正方辩手:回答一下您刚才的问题,刚才我们所定义的社会共同需求是在财经学教材中取得的观点。还有,既然您说对生命的自我放弃是一种违法,那么请问世界上那么多自杀的人,如果也算违法的话,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选择自杀,并且没有受到惩罚呢?
反方三辩:您需要明确一个定义,自杀是违法不犯罪,因为生命已经没了,就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惩罚了。其次,您方说数据出自财经大学,财经大学肯定注重于财经方面,所以您方所谓社会共同需求没有被满足,只会影响社会的资产方面,显然是不成立的。其次,您方所谓恶性肿瘤患者有巨大痛苦,在您方所谓的安乐死实施之前,他们的巨大痛苦仍然没有被解决,他们在死前的一段时间仍然十分痛苦。您方如何解释呢?
正方辩手:死亡批评就是正是因为在死前我具有痛苦,我不希望我继续延续这种痛苦,所以我才自愿选择安乐死。而且我刚刚所说的是财经学教材,和财经大学没有关系,财经学自然注重社会经济。
反方三辩:您说不希望以后痛苦,那我们为什么不采用安宁疗护的方法解决目前的痛苦呢?您方为什么要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辩手:安宁疗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的痛苦呀。
反方三辩:安宁疗护是从肉体和精神上统一解决痛苦,哪里没有解决您的痛苦了?安宁疗护是让您在正常的自然死亡,而不是提前停止生命,不是提前自杀。
最后,感谢正方辩友,剩下的我会在后面阐述。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经过与对方辩友的激烈质询环节,我方的观点更加坚定: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在质询过程中,我方深刻地揭示了当前的现状。从现实数量数据来看,我国每年新增绝症患者数量庞大,其中相当一部分患者处于极度痛苦且无治愈希望的状态。据医疗统计机构的数据,仅晚期癌症患者中就有近60%的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遭受难以忍受的疼痛。这一数据直观地反映出我们必须正视绝症患者对于结束痛苦的合理诉求。
同时,我们探讨了法律空白带来的危害。已经有不少案例,家属因不忍看到亲人在痛苦中挣扎而采取极端行为帮助其解脱,进而面临法律的严惩。这种结果既违背了家属的初衷,也凸显了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
从国际经验来看,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在严格的程序保障下,如瑞士的安乐死案例,既尊重患者的生命自主权,也没有出现社会伦理崩溃现象。这说明具有完善的制度设计时,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并且,我方所认为的安乐死的好处相较于对方所提出的弊端似乎都有解决的方案,如果好处比弊端更大,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否就更利于安乐死的合法化呢?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对绝症患者的权益尊重,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构建人道社会的迫切需求。
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经过与对方辩友的激烈质询环节,我方的观点更加坚定: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在质询过程中,我方深刻地揭示了当前的现状。从现实数量数据来看,我国每年新增绝症患者数量庞大,其中相当一部分患者处于极度痛苦且无治愈希望的状态。据医疗统计机构的数据,仅晚期癌症患者中就有近60%的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遭受难以忍受的疼痛。这一数据直观地反映出我们必须正视绝症患者对于结束痛苦的合理诉求。
同时,我们探讨了法律空白带来的危害。已经有不少案例,家属因不忍看到亲人在痛苦中挣扎而采取极端行为帮助其解脱,进而面临法律的严惩。这种结果既违背了家属的初衷,也凸显了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
从国际经验来看,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在严格的程序保障下,如瑞士的安乐死案例,既尊重患者的生命自主权,也没有出现社会伦理崩溃现象。这说明具有完善的制度设计时,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并且,我方所认为的安乐死的好处相较于对方所提出的弊端似乎都有解决的方案,如果好处比弊端更大,再加上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否就更利于安乐死的合法化呢?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对绝症患者的权益尊重,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构建人道社会的迫切需求。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
我们来看对方判准,对方判准为利大于弊所以就要立法,但实际上利大于弊只能导致我们有政策趋向性,这是违反立法原则的。如果您方所推出的新的法律违反立法原则,会导致很多问题,比如说从社会秩序或者公平正义角度,都会对现行法律造成一致(应是“抑制”)冲击。所以,首先您方的判断是错误的。
其次,我们来看巨大痛苦这一问题。对方认为癌症、肿瘤会导致巨大痛苦,所以因巨大痛苦就要放弃自己生命。而我方给出的安定疗护方案是解决痛苦的,并且可以解决病症主体,显然比对方所谓的解决病人主体的安乐死更加人道,也更尊重患者尊严。
再者,对方称自我决定权应该得到体现,但我方要对对方辩友说,您方给出的安乐死践踏了生命权,生命权至高无上,您方这一做法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基本准绳。
另外,您方称民(应是“明”)确法律可以保护患者,但您方对现行法律造成如此大的冲击,如何明确法律、如何完善法律体系呢?而且您方辩友告诉我,安乐死只是目前有一个大致的想法,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方案,那么我是否可以认为您方的安乐死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没有可行性,违反了立法原则中的科学原则。
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主席。
我们来看对方判准,对方判准为利大于弊所以就要立法,但实际上利大于弊只能导致我们有政策趋向性,这是违反立法原则的。如果您方所推出的新的法律违反立法原则,会导致很多问题,比如说从社会秩序或者公平正义角度,都会对现行法律造成一致(应是“抑制”)冲击。所以,首先您方的判断是错误的。
其次,我们来看巨大痛苦这一问题。对方认为癌症、肿瘤会导致巨大痛苦,所以因巨大痛苦就要放弃自己生命。而我方给出的安定疗护方案是解决痛苦的,并且可以解决病症主体,显然比对方所谓的解决病人主体的安乐死更加人道,也更尊重患者尊严。
再者,对方称自我决定权应该得到体现,但我方要对对方辩友说,您方给出的安乐死践踏了生命权,生命权至高无上,您方这一做法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基本准绳。
另外,您方称民(应是“明”)确法律可以保护患者,但您方对现行法律造成如此大的冲击,如何明确法律、如何完善法律体系呢?而且您方辩友告诉我,安乐死只是目前有一个大致的想法,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方案,那么我是否可以认为您方的安乐死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没有可行性,违反了立法原则中的科学原则。
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己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的立场。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回应您方几个问题。关于您刚说的安宁疗护,安宁疗护的本质是临终关怀。对方辩友,您让患者多活两天有何意义呢?您方站在道德制高点批判我方不人道,可您方这真的人道吗?您方某种程度上是冠冕堂皇地讲利己主义,甚至是为安慰家属心理,才让患者苟延残喘,可患者本质是要死的。您方提到要选择主观意愿,可主观意愿是想死却不让死,您方这真的是人道主义吗? 您方还提到立法原则,我国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的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们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您方提出人大代表的观点,说要提高医疗水平之类的,您方这不是在说存在即合理吗?那我方今天本就是政策变动方,您方这样说岂不是直接能赢得这场比赛了? 关于医疗资源问题,您方觉得我方所说的安乐死是浪费医疗资源,恰恰相反,医生在垂死病人身上浪费时间,本身不也是浪费时间和资源吗?为何不用这些时间去救助那些有希望被救回、还有人权的人呢? 再者,您方一开始说有意识的安乐死和无意识的安乐死,我方觉得您方所说的无意识的安乐死,退一万步讲,抛弃也并非不行,因为我方讲的是利大于弊。在没有安乐死之前,这部分人无论如何都是被抛弃的;有了安乐死之后,有意志的那部分人好像就不用被抛弃了,因为两者弊端相同,但有安乐死好像好处还多一点,这不是我方得证之处吗? 包括您方所说的政策趋向性对社会造成冲击,我给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仍有被家暴、被PUA的情况,有人为了求财而离婚,这就是在逃避问题,我们应该去规范机制,而不是逃避问题,可对方辩友并没有规范机制,也未给出解决方案。 您方最后一条论点也是如此。其次,在谈论这一切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何为安宁疗护。安宁疗护是给予心理治疗,有心理医生让患者心理好受,在肉体方面给予吗啡等镇痛药物,减轻身体痛苦,而非简单放弃治疗,让患者自生自灭。 您方的论证逻辑立足于利大于弊本身是错的,因为利大于弊并不意味着就要立法,立法是很庄严庄重的事情,需要多方面综合考量,就像我方之前所说。而您方告诉我,因为要满足人民的需求所以就要立法,那您方为何不立抢劫法呢?有贫困的人说没钱要抢银行,这也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您方逻辑这是可行的吗?您方的整体逻辑本身就是错的。 最后,您方告诉我自我决定权是一种自由,但自由是受法律限制的,目前是什么限制了我们的自由呢?是生命权。然后我们再谈到您方给出的第一个定义,您方其实在扭曲逻辑,您方告诉我这个定义我方认可,但我方谈论的是整个社会的人,您方局限在有巨大痛苦的人群之上,可实际上法律是面向全社会的,我方认为应该先满足全社会人的需求,再满足少部分人的需求。
反方: 首先,您说抢劫法,您的价值观是怎样的呢?您刚才说不能违背之前的法,那抢劫本身就是违背法的。您找我们要机制是吧,那我给您一套。首先由患者提出申请,然后由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评估,法律方面给予法律咨询,医院方面给予医疗评估,经过多轮审查,最终保证是患者自愿的,中间会有一个冷静期,通过回访和劝导,如果患者在中间不想死了,就可以不死,最后由患者实施,主动权都在患者手里,这难道不是保证了患者能决定自己,这难道不是一种保障人权的做法吗? 对方辩友,您在一开始提到说多活几天有什么意义,这是生命,请您方严肃一点。其次,在《杰弗里·雷迪自愈的概率》一书中,记录了2018年中国哈尔滨一位患有晚期淋巴瘤的患者,在接到医生不过三个月的通知后,向家人提出前往瑞士进行安乐死,其本人和家人都同意后,因为签证与积蓄限制,无法前往安乐死,但一个月后,这位患者的淋巴瘤自己变小脱落。若按您方所说,安乐死在当今合法化且纳入医保了,这位患者恐怕等不到这医学里无法解释的奇迹了。您方如果真的像您刚刚所说安乐死合法化了,这位患者就真的死掉了。 中国2024年有134位医学无法解释的重病自愈案例,如果安乐死合法的话,这几位就真的殒命了。我说了有一段冷静期,在这段冷静期里是不是可以发现这个问题,这个冷静期可以是两个月、三个月都可以,显然我方告诉您这个事实,他有6个月之后才自愈的,那显然其他情况也等不到了。其次,我方必须要告诉您的是,您方结论中有很长一段的具体方案,但您给出的具体方案难道不需要消耗巨量社会资源吗? 首先我来回答您第一个问题,我们是要在确定患者能活多长时间之后再做决定,您说的这些是极端情况,我们今天为何要看极端情况呢?这样的个例真的很多吗?我方为何要期待一些奇迹呢?对方辩友,生命是可以用数量来衡量的吗?您方的价值观念有问题。还有,当今中国对病人死亡时间的预判精准程度仅有20%,您方依靠一个死亡预判时间来解决所有问题,您方真的合适吗?您方一直在说我方的价值有问题,那您方有没有考虑过现实问题呢?您要为了这个人的治疗花费多少金钱?您要为了这一个人的治疗把整个家拖垮吗?我们来梳理一下逻辑。因为医保可以对其进行部分报销,价格是可以负担的,这是很长时间的逻辑,而且安宁疗护不需要延长生命,只是用镇痛药来维持常人正常生命周期,后续不再经受痛苦。所以我方现在要告诉您,我方的安宁疗护显然能更好地解决病痛,能在更大范围解决病痛,且消耗较少的医疗资源。那么,我方所谓的安宁疗护会更好地实现,我方在二辩稿中也提到过。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回应您方几个问题。关于您刚说的安宁疗护,安宁疗护的本质是临终关怀。对方辩友,您让患者多活两天有何意义呢?您方站在道德制高点批判我方不人道,可您方这真的人道吗?您方某种程度上是冠冕堂皇地讲利己主义,甚至是为安慰家属心理,才让患者苟延残喘,可患者本质是要死的。您方提到要选择主观意愿,可主观意愿是想死却不让死,您方这真的是人道主义吗? 您方还提到立法原则,我国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的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们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您方提出人大代表的观点,说要提高医疗水平之类的,您方这不是在说存在即合理吗?那我方今天本就是政策变动方,您方这样说岂不是直接能赢得这场比赛了? 关于医疗资源问题,您方觉得我方所说的安乐死是浪费医疗资源,恰恰相反,医生在垂死病人身上浪费时间,本身不也是浪费时间和资源吗?为何不用这些时间去救助那些有希望被救回、还有人权的人呢? 再者,您方一开始说有意识的安乐死和无意识的安乐死,我方觉得您方所说的无意识的安乐死,退一万步讲,抛弃也并非不行,因为我方讲的是利大于弊。在没有安乐死之前,这部分人无论如何都是被抛弃的;有了安乐死之后,有意志的那部分人好像就不用被抛弃了,因为两者弊端相同,但有安乐死好像好处还多一点,这不是我方得证之处吗? 包括您方所说的政策趋向性对社会造成冲击,我给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仍有被家暴、被PUA的情况,有人为了求财而离婚,这就是在逃避问题,我们应该去规范机制,而不是逃避问题,可对方辩友并没有规范机制,也未给出解决方案。 您方最后一条论点也是如此。其次,在谈论这一切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何为安宁疗护。安宁疗护是给予心理治疗,有心理医生让患者心理好受,在肉体方面给予吗啡等镇痛药物,减轻身体痛苦,而非简单放弃治疗,让患者自生自灭。 您方的论证逻辑立足于利大于弊本身是错的,因为利大于弊并不意味着就要立法,立法是很庄严庄重的事情,需要多方面综合考量,就像我方之前所说。而您方告诉我,因为要满足人民的需求所以就要立法,那您方为何不立抢劫法呢?有贫困的人说没钱要抢银行,这也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您方逻辑这是可行的吗?您方的整体逻辑本身就是错的。 最后,您方告诉我自我决定权是一种自由,但自由是受法律限制的,目前是什么限制了我们的自由呢?是生命权。然后我们再谈到您方给出的第一个定义,您方其实在扭曲逻辑,您方告诉我这个定义我方认可,但我方谈论的是整个社会的人,您方局限在有巨大痛苦的人群之上,可实际上法律是面向全社会的,我方认为应该先满足全社会人的需求,再满足少部分人的需求。
反方: 首先,您说抢劫法,您的价值观是怎样的呢?您刚才说不能违背之前的法,那抢劫本身就是违背法的。您找我们要机制是吧,那我给您一套。首先由患者提出申请,然后由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评估,法律方面给予法律咨询,医院方面给予医疗评估,经过多轮审查,最终保证是患者自愿的,中间会有一个冷静期,通过回访和劝导,如果患者在中间不想死了,就可以不死,最后由患者实施,主动权都在患者手里,这难道不是保证了患者能决定自己,这难道不是一种保障人权的做法吗? 对方辩友,您在一开始提到说多活几天有什么意义,这是生命,请您方严肃一点。其次,在《杰弗里·雷迪自愈的概率》一书中,记录了2018年中国哈尔滨一位患有晚期淋巴瘤的患者,在接到医生不过三个月的通知后,向家人提出前往瑞士进行安乐死,其本人和家人都同意后,因为签证与积蓄限制,无法前往安乐死,但一个月后,这位患者的淋巴瘤自己变小脱落。若按您方所说,安乐死在当今合法化且纳入医保了,这位患者恐怕等不到这医学里无法解释的奇迹了。您方如果真的像您刚刚所说安乐死合法化了,这位患者就真的死掉了。 中国2024年有134位医学无法解释的重病自愈案例,如果安乐死合法的话,这几位就真的殒命了。我说了有一段冷静期,在这段冷静期里是不是可以发现这个问题,这个冷静期可以是两个月、三个月都可以,显然我方告诉您这个事实,他有6个月之后才自愈的,那显然其他情况也等不到了。其次,我方必须要告诉您的是,您方结论中有很长一段的具体方案,但您给出的具体方案难道不需要消耗巨量社会资源吗? 首先我来回答您第一个问题,我们是要在确定患者能活多长时间之后再做决定,您说的这些是极端情况,我们今天为何要看极端情况呢?这样的个例真的很多吗?我方为何要期待一些奇迹呢?对方辩友,生命是可以用数量来衡量的吗?您方的价值观念有问题。还有,当今中国对病人死亡时间的预判精准程度仅有20%,您方依靠一个死亡预判时间来解决所有问题,您方真的合适吗?您方一直在说我方的价值有问题,那您方有没有考虑过现实问题呢?您要为了这个人的治疗花费多少金钱?您要为了这一个人的治疗把整个家拖垮吗?我们来梳理一下逻辑。因为医保可以对其进行部分报销,价格是可以负担的,这是很长时间的逻辑,而且安宁疗护不需要延长生命,只是用镇痛药来维持常人正常生命周期,后续不再经受痛苦。所以我方现在要告诉您,我方的安宁疗护显然能更好地解决病痛,能在更大范围解决病痛,且消耗较少的医疗资源。那么,我方所谓的安宁疗护会更好地实现,我方在二辩稿中也提到过。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谢列主席,很高兴与对方进行辩论赛。在此,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当今中国,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中国现状是对病人死亡时间的预判精准度很低,因此,安乐死难以保证死亡质量,也难以维护人民利益,更难以达到预期状况。
我方一二辩也论证了安乐死合法化有很多弊端。首先,安乐死违反了生命权益,也违反立法标准,故不构成立法的根本要求;其次,国家需要投入大量医疗资源,这与中国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相冲突。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率先推行安宁治疗等医疗资源的发展,这样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本身,而不是仅仅解决有病痛的人,这也才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
诉控意见表示,安乐死是由垂危患者在清醒状态下,自己隔一段时间多次提出要求,然而垂危状态下,多数患者难以保持清醒状态提出要求,那么您方就排斥了这一特殊人群的权利,就无法实现真正的人权。
即便提出安乐死的利大于弊则可以立法,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要立法必须要符合立法原则,即符合科学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法律的连续性,而安乐死违反了科学原则。反方并不了解这一立法原则,并跳过答辩不让我方解释,始终回避我方二辩关于安乐死的验证。安乐死只是解决病痛的人,而不是解决病痛的问题。在解决部分人之前,我们率先应该寻找方法缓解病痛的痛苦。
我国若把资源投入到医疗进步,减轻病痛,这才符合我国的道德规范。对方三次逃避了安乐死如何保障对患者最后尊严这个问题,您方三辩虽声称要维护人权,但不认为人权包含精神层面,那么怎样才是真正的维护人权?这个问题被抛回后,对方并未回答我方问题。什么才是最后的尊严?您方会认为没有此方面考量就算发现自己的安宁疗护,那么我方要告诉你,安乐死的价格在国外远高于安宁疗护,安乐死的医疗损耗也高于安宁治疗,您方所说的一套流程包括病人申请、医生评估、心理医生评估、法医咨询等,所以价格是降不下去的。您方如果要讨论没有钱不能进行安宁治疗,那么更没有钱来进行安乐死,安乐死与现行法律相违背。而您方则用别的问题回避了我方的问题,由此,您方的论证存在问题,按照此逻辑合法化的话,保障人的尊严,您方甚至都可以回答什么才算尊严?您方认为多活几天没有意义,但是您方想要论证的是人的权利,那么多活几天的人怎么就被剥夺了人权呢?
即使不讨论您方的漏洞,根据您方一辩的比较逻辑,安乐死利大于弊则立法,但是您方并没有论证安乐死的弊端,一直都是我方在论证,如何对比得出安乐死的利大于弊?您方认为我方没有论证真正的人权,但是我方主要是从实际可行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拯救病危患者,我方也没有违背人权。我方认为从安乐死在未来中国的可行性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在当今中国是缺乏可行性的。
最后,我想说安乐死合法化不可操之过急,面对当前我国的国情,应当先加大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保证人民做主,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才能使生存得到真正的尊重,使人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捍卫。
感谢反方四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谢列主席,很高兴与对方进行辩论赛。在此,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当今中国,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中国现状是对病人死亡时间的预判精准度很低,因此,安乐死难以保证死亡质量,也难以维护人民利益,更难以达到预期状况。
我方一二辩也论证了安乐死合法化有很多弊端。首先,安乐死违反了生命权益,也违反立法标准,故不构成立法的根本要求;其次,国家需要投入大量医疗资源,这与中国发展不平衡的国情相冲突。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率先推行安宁治疗等医疗资源的发展,这样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本身,而不是仅仅解决有病痛的人,这也才符合我国的法律精神。
诉控意见表示,安乐死是由垂危患者在清醒状态下,自己隔一段时间多次提出要求,然而垂危状态下,多数患者难以保持清醒状态提出要求,那么您方就排斥了这一特殊人群的权利,就无法实现真正的人权。
即便提出安乐死的利大于弊则可以立法,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要立法必须要符合立法原则,即符合科学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法律的连续性,而安乐死违反了科学原则。反方并不了解这一立法原则,并跳过答辩不让我方解释,始终回避我方二辩关于安乐死的验证。安乐死只是解决病痛的人,而不是解决病痛的问题。在解决部分人之前,我们率先应该寻找方法缓解病痛的痛苦。
我国若把资源投入到医疗进步,减轻病痛,这才符合我国的道德规范。对方三次逃避了安乐死如何保障对患者最后尊严这个问题,您方三辩虽声称要维护人权,但不认为人权包含精神层面,那么怎样才是真正的维护人权?这个问题被抛回后,对方并未回答我方问题。什么才是最后的尊严?您方会认为没有此方面考量就算发现自己的安宁疗护,那么我方要告诉你,安乐死的价格在国外远高于安宁疗护,安乐死的医疗损耗也高于安宁治疗,您方所说的一套流程包括病人申请、医生评估、心理医生评估、法医咨询等,所以价格是降不下去的。您方如果要讨论没有钱不能进行安宁治疗,那么更没有钱来进行安乐死,安乐死与现行法律相违背。而您方则用别的问题回避了我方的问题,由此,您方的论证存在问题,按照此逻辑合法化的话,保障人的尊严,您方甚至都可以回答什么才算尊严?您方认为多活几天没有意义,但是您方想要论证的是人的权利,那么多活几天的人怎么就被剥夺了人权呢?
即使不讨论您方的漏洞,根据您方一辩的比较逻辑,安乐死利大于弊则立法,但是您方并没有论证安乐死的弊端,一直都是我方在论证,如何对比得出安乐死的利大于弊?您方认为我方没有论证真正的人权,但是我方主要是从实际可行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拯救病危患者,我方也没有违背人权。我方认为从安乐死在未来中国的可行性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在当今中国是缺乏可行性的。
最后,我想说安乐死合法化不可操之过急,面对当前我国的国情,应当先加大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保证人民做主,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才能使生存得到真正的尊重,使人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捍卫。
感谢反方四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中国当前国情下,应先加大医疗保障覆盖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尊重生存,捍卫人民权益,安乐死合法化操之过急,不应合法化。
感谢主席。
首先,要回应对方几个问题。对方称多活是保障人权,但我方认为有尊严地活着才是人权。什么是人权与尊严?我方认为,最大程度而言,就是我的事情我决定。
再次重复我方观点,我方今天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其一,从个体自主权与尊严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是对人类基本权利的尊重。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这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当个体面对无法忍受的病痛和无尽折磨时,选择安乐死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更是对尊严的维护,它允许处于绝望境地的人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而非在痛苦中苟延残喘。对方以提高医疗水平来搪塞,这并不符合人道主义。
其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医疗资源日益紧张。对于那些没有治愈希望、只能依赖维持生命治疗的患者而言,安乐死提供了一种选择,使医生能够专注于那些有治愈希望的患者,提升整体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并非如对方所说的浪费资源,相反,我方认为这是节省了资源。
其三,与对方辩友的观点相反,安乐死合法化的设计可以确保安全和透明。在非法环境下,患者可能会寻求不安全的死亡方式,如自杀或寻求非法的恶势力组织,这不仅危及患者生命安全,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保证安乐死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患者中实施,并在透明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和挑战,滥用和道德伦理争议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两个方面。为了防止滥用,我们要建立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患者才能够使用安乐死,同时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和审查安乐死的实施情况,确保其不被滥用。当然,我方只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机制透明。对方所说的极端个例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的情况,在任何机构中都无法避免,即便安乐死不合法化这种弊端仍然存在。我方所倡导的正是为社会带来利好。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他们唯一的出路,尊重客体的自主权和尊严,本身就是一种体现。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安乐死合法化并非鼓励人们放弃生命,而是为那些真正处于绝望境地的人提供一种选择,让人们在面对无法逆转的病情时,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无尽的痛苦中煎熬。
从利弊比较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毋庸置疑,现阶段将安乐死合法化会涉及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但哪一项法律的制定完善不是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呢?我们应多方管控不断改进,而不是因此放弃为弱者发声。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濒死的人不必在无助的呐喊中离世,三代人的家庭免受经济羁绊和精神压力,医护人员会因此而更加审慎,人们也会更加尊重生命本身的价值,这样的局面是有益的。安乐死本身就是对生命的尊重,而非亵渎,它不是对生命的否定,而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它将在生命历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做到对生命价值的捍卫。
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不能自私地要求将死之人忍受痛苦,依法为民,义不容辞。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感谢。
感谢主席。
首先,要回应对方几个问题。对方称多活是保障人权,但我方认为有尊严地活着才是人权。什么是人权与尊严?我方认为,最大程度而言,就是我的事情我决定。
再次重复我方观点,我方今天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其一,从个体自主权与尊严角度来看,安乐死合法化是对人类基本权利的尊重。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这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当个体面对无法忍受的病痛和无尽折磨时,选择安乐死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更是对尊严的维护,它允许处于绝望境地的人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而非在痛苦中苟延残喘。对方以提高医疗水平来搪塞,这并不符合人道主义。
其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医疗资源日益紧张。对于那些没有治愈希望、只能依赖维持生命治疗的患者而言,安乐死提供了一种选择,使医生能够专注于那些有治愈希望的患者,提升整体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并非如对方所说的浪费资源,相反,我方认为这是节省了资源。
其三,与对方辩友的观点相反,安乐死合法化的设计可以确保安全和透明。在非法环境下,患者可能会寻求不安全的死亡方式,如自杀或寻求非法的恶势力组织,这不仅危及患者生命安全,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保证安乐死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患者中实施,并在透明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和挑战,滥用和道德伦理争议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两个方面。为了防止滥用,我们要建立严格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患者才能够使用安乐死,同时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和审查安乐死的实施情况,确保其不被滥用。当然,我方只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机制透明。对方所说的极端个例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的情况,在任何机构中都无法避免,即便安乐死不合法化这种弊端仍然存在。我方所倡导的正是为社会带来利好。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他们唯一的出路,尊重客体的自主权和尊严,本身就是一种体现。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安乐死合法化并非鼓励人们放弃生命,而是为那些真正处于绝望境地的人提供一种选择,让人们在面对无法逆转的病情时,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无尽的痛苦中煎熬。
从利弊比较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毋庸置疑,现阶段将安乐死合法化会涉及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但哪一项法律的制定完善不是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呢?我们应多方管控不断改进,而不是因此放弃为弱者发声。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濒死的人不必在无助的呐喊中离世,三代人的家庭免受经济羁绊和精神压力,医护人员会因此而更加审慎,人们也会更加尊重生命本身的价值,这样的局面是有益的。安乐死本身就是对生命的尊重,而非亵渎,它不是对生命的否定,而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它将在生命历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做到对生命价值的捍卫。
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不能自私地要求将死之人忍受痛苦,依法为民,义不容辞。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从个体自主权与尊严、医疗系统负担、安全透明性、利弊比较等多方面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所以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