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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3vs4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将安乐死区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安乐死的基本定义是,中国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重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肌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属的要求下,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解除生命,这是在尊重患者自身权利,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
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论证如下:
首先,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对于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生理上的治疗痛苦,还面临精神上的无尽折磨。安乐死可以为他们提供一种解脱的方式,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安宁和尊严,这不仅是对患者个人的关怀,也是对人性的一种尊重。通过安乐死,我们可以避免患者在无限的痛苦中挣扎,使其在生命的终点得到应有的尊重。周恩来的妻子邓颖超女士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自己支持安乐死,并向党中央递交了请求安乐死的文件。1982年,她曾说:“孩子们,假如有一天我生命垂危,请你们不要抢救我。我们中国的国家建设才刚刚起步,医疗资源十分紧张,把它们留给更加需要的人不是更好吗?”
由此可以引出,从经济的调度上来讲,安乐死有助于节约资源、减轻医疗负担。安乐死的实施也是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合理分配给其他需要救治的患者。对于无法治愈的患者,继续投入大量医疗资源,不仅无法挽救其生命,还有可能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通过安乐死,可以将这些资源用于救治更多有希望康复的患者,从而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对整个社会而言,安乐死合法化都是有利的。史铁生说,安乐死的执行会逼迫人们更加重视疾病的早期防治、科研和研究,如果把维持无望治愈者存活的人力、物力用于早期患者的防治上,效果肯定会更好。
最后,越来越多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已成为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哥伦比亚、阿尔巴尼亚等国。一旦其国家确立了安乐死的相关法律流程,中国可以借鉴其实施的经验,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安乐死合法化。2017年对上海司法学院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有关安乐死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赞同我国实施安乐死的大学生比例达到79.2%,仅有3%的人明确表示反对。
当然,我们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可能引发滥用问题以及是否存在伦理道德冲突等。但是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来保障其合法实施,避免滥用,同时我们可以加强社会教育和道德引导,提升公众的认知和接受度,从而减少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我方也提倡对于重症患者家庭给予安养方面的经济援助。
感谢正方一辩。
辩题:3vs4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将安乐死区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安乐死的基本定义是,中国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重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肌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属的要求下,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解除生命,这是在尊重患者自身权利,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
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论证如下:
首先,安乐死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对于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生理上的治疗痛苦,还面临精神上的无尽折磨。安乐死可以为他们提供一种解脱的方式,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安宁和尊严,这不仅是对患者个人的关怀,也是对人性的一种尊重。通过安乐死,我们可以避免患者在无限的痛苦中挣扎,使其在生命的终点得到应有的尊重。周恩来的妻子邓颖超女士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自己支持安乐死,并向党中央递交了请求安乐死的文件。1982年,她曾说:“孩子们,假如有一天我生命垂危,请你们不要抢救我。我们中国的国家建设才刚刚起步,医疗资源十分紧张,把它们留给更加需要的人不是更好吗?”
由此可以引出,从经济的调度上来讲,安乐死有助于节约资源、减轻医疗负担。安乐死的实施也是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合理分配给其他需要救治的患者。对于无法治愈的患者,继续投入大量医疗资源,不仅无法挽救其生命,还有可能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通过安乐死,可以将这些资源用于救治更多有希望康复的患者,从而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对整个社会而言,安乐死合法化都是有利的。史铁生说,安乐死的执行会逼迫人们更加重视疾病的早期防治、科研和研究,如果把维持无望治愈者存活的人力、物力用于早期患者的防治上,效果肯定会更好。
最后,越来越多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已成为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哥伦比亚、阿尔巴尼亚等国。一旦其国家确立了安乐死的相关法律流程,中国可以借鉴其实施的经验,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安乐死合法化。2017年对上海司法学院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有关安乐死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赞同我国实施安乐死的大学生比例达到79.2%,仅有3%的人明确表示反对。
当然,我们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可能引发滥用问题以及是否存在伦理道德冲突等。但是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来保障其合法实施,避免滥用,同时我们可以加强社会教育和道德引导,提升公众的认知和接受度,从而减少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我方也提倡对于重症患者家庭给予安养方面的经济援助。
感谢正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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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虽然存在风险但可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加强社会教育和道德引导、对重症患者家庭给予经济援助等方式解决,从减轻患者痛苦、合理调度经济资源、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综合考量,安乐死在中国应该被推行。
反方四辩:同学,我想确定一下你的政策。你的政策的前提应该是,人应该保持清醒和自愿才能选择安乐死吧?我们这边的定义是,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起码得是在清醒的状态下自愿的,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你的安乐死的条件是什么?
正方一辩:在中国,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重危状态下,而且要精神……
反方四辩:我确定到这里,你也说了,你正在承受极大的痛苦,你在非常垂危的状态。请问,我在这个非常痛苦的状态下是怎么保持理智,做出正确的判断的?我认为在垂危状态下是无法做出理智判断的,这两者之间没有什么逻辑关系,你能解释一下吗?我直接给你念一个数据好了。慢性疼痛患者的大脑调节认知的相关区域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这会进一步削弱他们理性的判断。也就是说,在医疗实践中,患有重大疾病以及遭受重大创伤的人,很有可能做不出理性的医疗决策。这个风险你们要承担吗?他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处于精神混乱状态而无法承担吧?所以,在做出决定的时候,他们是没有办法保持理性的,所以他们也有可能是因为承受的痛苦而做出误判。
反方四辩:我再往上问一下,你知道现在中国的医疗误判率有多少吗?我刚查过资料,好像是20%,可是恶性肿瘤的误诊率是40%,意外误诊率是60%。你告诉我,你的医疗手段支持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这个可以后续改善,后续展现。
反方四辩: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对不对?我们可以先实践起来,医疗技术还是可以不断提升的。在实践起来之前,那些可能被误判的人,你们还没有给他们医疗保障的时候,你们就抵制他们安乐死,本身就是对医疗行业的负责。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发言。
反方四辩:同学,我想确定一下你的政策。你的政策的前提应该是,人应该保持清醒和自愿才能选择安乐死吧?我们这边的定义是,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起码得是在清醒的状态下自愿的,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你的安乐死的条件是什么?
正方一辩:在中国,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重危状态下,而且要精神……
反方四辩:我确定到这里,你也说了,你正在承受极大的痛苦,你在非常垂危的状态。请问,我在这个非常痛苦的状态下是怎么保持理智,做出正确的判断的?我认为在垂危状态下是无法做出理智判断的,这两者之间没有什么逻辑关系,你能解释一下吗?我直接给你念一个数据好了。慢性疼痛患者的大脑调节认知的相关区域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这会进一步削弱他们理性的判断。也就是说,在医疗实践中,患有重大疾病以及遭受重大创伤的人,很有可能做不出理性的医疗决策。这个风险你们要承担吗?他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处于精神混乱状态而无法承担吧?所以,在做出决定的时候,他们是没有办法保持理性的,所以他们也有可能是因为承受的痛苦而做出误判。
反方四辩:我再往上问一下,你知道现在中国的医疗误判率有多少吗?我刚查过资料,好像是20%,可是恶性肿瘤的误诊率是40%,意外误诊率是60%。你告诉我,你的医疗手段支持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这个可以后续改善,后续展现。
反方四辩: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对不对?我们可以先实践起来,医疗技术还是可以不断提升的。在实践起来之前,那些可能被误判的人,你们还没有给他们医疗保障的时候,你们就抵制他们安乐死,本身就是对医疗行业的负责。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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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3vs4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认为,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将从社会教育、解决率、损益比等角度向大家论证这一观点。
首先,从社会教育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加剧社会和家庭矛盾。中国的传统伦理观念强调生命的重要性,“好死不如赖活”的观念深入人心,推行安乐死政策无疑与该观念相悖。温州医科大学调查显示,64.8%的人不同意亲人安乐死,这就导致终末期患者自己希望结束生命、选择安乐死时,亲人会因为思想观念接受不了而阻止,从而加重家庭矛盾。并且,在安乐死地区,即便患者本人和医生判断签字同意,家属仍存在很多不知情和不支持的因素。在中国安乐死第一案中,王明成母亲安乐死后,不知情的姐妹到医院讨说法、闹事。在当今中国,推行安乐死会加入这样的矛盾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从解决率来看,安乐死需要医护人员鉴定患者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据英国医疗杂志和肺炎临床医学癌症相关的报告显示,即使采取最先进的模型估计和控制病情,依旧只能预计一个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但其准确率只有57.3%,有42.7%的患者其实根本无法确定其剩余生命。根据医质户2020年的研究显示,中国临床医疗误诊率高达20%,恶性肿瘤平均误诊率40%,器官移位误诊率60%。根据人民网报道,中国肠癌的平均误诊率在40% - 50%不等,多发性骨髓瘤由于知晓率较低,诊疗过程非常长,误诊率达到50%以上。可见鉴定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极其困难且极易误诊。从患者角度来看,政策要求患者在清醒状态下同意安乐死,且患者正在承受绝症带来的痛苦,这一理论存在问题。加拿大吉尔丹体的研究发现,慢性病痛患者的大脑中与情绪调节、认知控制相关的脑区(如前后皮带回皮质、额叶)会出现灰质萎缩的结构变化,这会进一步削弱个体的理性判断能力。在医疗实践中,大量临床观察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重伤、承受极大痛苦的患者,往往难以清晰理解和权衡治疗方案的利弊,无法做出理性决策,同时,对于阿尔茨海默症或其他精神疾病患者,更难以确定其是否真正自愿。
最后,从损益比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给社会带来一种消极的暗示,会让人们认为面对困难和疾病的时候,可以轻易地选择放弃生命,而不是积极地寻求解决方案,这不利于社会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形成。同时,在医学生的宣言中,医学生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完美维护医生医术之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而安乐死要求缩短人生命的行为直接构成悖论,违反了现有的医疗伦理。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不应该实施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3vs4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认为,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将从社会教育、解决率、损益比等角度向大家论证这一观点。
首先,从社会教育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加剧社会和家庭矛盾。中国的传统伦理观念强调生命的重要性,“好死不如赖活”的观念深入人心,推行安乐死政策无疑与该观念相悖。温州医科大学调查显示,64.8%的人不同意亲人安乐死,这就导致终末期患者自己希望结束生命、选择安乐死时,亲人会因为思想观念接受不了而阻止,从而加重家庭矛盾。并且,在安乐死地区,即便患者本人和医生判断签字同意,家属仍存在很多不知情和不支持的因素。在中国安乐死第一案中,王明成母亲安乐死后,不知情的姐妹到医院讨说法、闹事。在当今中国,推行安乐死会加入这样的矛盾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从解决率来看,安乐死需要医护人员鉴定患者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据英国医疗杂志和肺炎临床医学癌症相关的报告显示,即使采取最先进的模型估计和控制病情,依旧只能预计一个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但其准确率只有57.3%,有42.7%的患者其实根本无法确定其剩余生命。根据医质户2020年的研究显示,中国临床医疗误诊率高达20%,恶性肿瘤平均误诊率40%,器官移位误诊率60%。根据人民网报道,中国肠癌的平均误诊率在40% - 50%不等,多发性骨髓瘤由于知晓率较低,诊疗过程非常长,误诊率达到50%以上。可见鉴定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极其困难且极易误诊。从患者角度来看,政策要求患者在清醒状态下同意安乐死,且患者正在承受绝症带来的痛苦,这一理论存在问题。加拿大吉尔丹体的研究发现,慢性病痛患者的大脑中与情绪调节、认知控制相关的脑区(如前后皮带回皮质、额叶)会出现灰质萎缩的结构变化,这会进一步削弱个体的理性判断能力。在医疗实践中,大量临床观察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遭受重伤、承受极大痛苦的患者,往往难以清晰理解和权衡治疗方案的利弊,无法做出理性决策,同时,对于阿尔茨海默症或其他精神疾病患者,更难以确定其是否真正自愿。
最后,从损益比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给社会带来一种消极的暗示,会让人们认为面对困难和疾病的时候,可以轻易地选择放弃生命,而不是积极地寻求解决方案,这不利于社会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形成。同时,在医学生的宣言中,医学生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完美维护医生医术之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而安乐死要求缩短人生命的行为直接构成悖论,违反了现有的医疗伦理。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不应该实施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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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从社会教育、解决率、损益比等角度进行论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四辩:截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三级计时。感谢对方辩友立论陈词。我想请问一下,我方的疾病因是指在病人并非处于垂危状况下,由于精神或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认可下,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病程。请问您方与我方这个“安乐死”定义是否能达成一致呢?
正方四辩:那我想问一下对方,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出现滥用情况,这是不是用药问题呢?我也没说您方的滥用有问题。我方稿件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滥用的问题。当然,如果您方想承担这个责任,我方也不反对。
正方四辩:哦行,那我想问一下,您刚刚的稿件中有提到,有4个法官,这会触及中国人的生命价值观,对吧?就是人命大于一切这种观念。我们并不是说要否定现有的价值观,因为在中国大部分人还持有“好死不如赖活”的观念,所以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也就是说我想安乐死,可是我的家里人一直认为我活下去更重要,这会促使家庭矛盾,进一步促成医患矛盾,然后导致社会不稳定,这是一种矛盾。
正方四辩:哦,行啊,那么您方刚刚是否有说过,关于处于极度痛苦之后安乐死是不可行的是吗?
正方四辩:哦,对。但这个辩题是关于当今中国,我方的观点是应该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从中国发展以及中国的儒家思想、从人的角度出发的话,对于这些极度痛苦中的绝症患者,安乐死可以看作是一种仁者爱人的体现,您同意吗?不是我说的在承受其他痛苦的那部分人,他们是没有办法做出理性判断的,也就是说在他们承受痛苦的时候,他们当然可能想死,可是这会导致他们没有办法做出正确的医疗判断,可能他们在不清醒状态下通俗地说他们想糊涂地死去,那您觉得这样好吗?
正方四辩:哦,那我不问这个了,这个话题应该要略过。我再说回您提到的人的那个概念好了,您说的那个儒家思想,可是我今天难道不恰恰应该倡导社会有一个积极解决困难的心态,而不是我今天遇到困难就去安乐死合法化,这无疑是给人、给社会一种消极暗示啊。
正方四辩:行,嗯,那么我想问一下啊,如果说对方不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的话,那些绝症患者接下来该怎么面对呢?
反方一辩:特别好,我方提倡用临终关怀也就是安宁疗法来对待这些处于极度痛苦的临终患者,给他们一种有尊严的活下去的方式,这当然相信政策会提到。
正方四辩:OK啊,但是一些家庭为了给患者治病倾家荡产的现象,患者痛苦也无法缓解啊,问题就在这儿。
反方一辩:对,我都没钱,那我难道还有钱安乐死吗?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发言。
正方四辩:截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三级计时。感谢对方辩友立论陈词。我想请问一下,我方的疾病因是指在病人并非处于垂危状况下,由于精神或身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认可下,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病程。请问您方与我方这个“安乐死”定义是否能达成一致呢?
正方四辩:那我想问一下对方,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出现滥用情况,这是不是用药问题呢?我也没说您方的滥用有问题。我方稿件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滥用的问题。当然,如果您方想承担这个责任,我方也不反对。
正方四辩:哦行,那我想问一下,您刚刚的稿件中有提到,有4个法官,这会触及中国人的生命价值观,对吧?就是人命大于一切这种观念。我们并不是说要否定现有的价值观,因为在中国大部分人还持有“好死不如赖活”的观念,所以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也就是说我想安乐死,可是我的家里人一直认为我活下去更重要,这会促使家庭矛盾,进一步促成医患矛盾,然后导致社会不稳定,这是一种矛盾。
正方四辩:哦,行啊,那么您方刚刚是否有说过,关于处于极度痛苦之后安乐死是不可行的是吗?
正方四辩:哦,对。但这个辩题是关于当今中国,我方的观点是应该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从中国发展以及中国的儒家思想、从人的角度出发的话,对于这些极度痛苦中的绝症患者,安乐死可以看作是一种仁者爱人的体现,您同意吗?不是我说的在承受其他痛苦的那部分人,他们是没有办法做出理性判断的,也就是说在他们承受痛苦的时候,他们当然可能想死,可是这会导致他们没有办法做出正确的医疗判断,可能他们在不清醒状态下通俗地说他们想糊涂地死去,那您觉得这样好吗?
正方四辩:哦,那我不问这个了,这个话题应该要略过。我再说回您提到的人的那个概念好了,您说的那个儒家思想,可是我今天难道不恰恰应该倡导社会有一个积极解决困难的心态,而不是我今天遇到困难就去安乐死合法化,这无疑是给人、给社会一种消极暗示啊。
正方四辩:行,嗯,那么我想问一下啊,如果说对方不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的话,那些绝症患者接下来该怎么面对呢?
反方一辩:特别好,我方提倡用临终关怀也就是安宁疗法来对待这些处于极度痛苦的临终患者,给他们一种有尊严的活下去的方式,这当然相信政策会提到。
正方四辩:OK啊,但是一些家庭为了给患者治病倾家荡产的现象,患者痛苦也无法缓解啊,问题就在这儿。
反方一辩:对,我都没钱,那我难道还有钱安乐死吗?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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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3vs4
正方二辩·申论
谢主席,首先必须明确,我方所倡导的合法化的安乐死,是在国家严格程序限制下的积极的死。其前提条件极其严格,必须包括患者是患绝症,医学判断治疗无望且濒于死亡,同时必须获得患者本人明确确认,并且经过专业医师的严格鉴定,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从法理角度来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对自己生命死亡方式的选择权,这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理社会尊重个体的自由权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以《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为依据。当患者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且目前生命无法挽回的时候,法律理应保障他们以尊严、安详的方式结束生命的权利,这并非对生命的轻视,而是对人权更深刻、更全面的尊重。
从行为角度来看,当一个医生在面对痛苦不堪、哀求解脱的患者时,他们内心带着巨大的煎熬。从医学伦理来看,医生的职责不仅是延长生命,更是要减轻痛苦。当患者已被大自然判了死刑,持久的痛苦治疗已无意义,医生却因法律限制,只能眼睁睁看着患者在痛苦中挣扎,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初衷。合法化安乐死能让医生遵循职业道德良知,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帮助患者解除痛苦。
在日本,有一位身患绝症的女子提出安乐死,家里人虽严格反对,但看到她被病痛折磨时,仍然尊重她的选择。这位女士最后的遗言是,她很幸福,对于她来说,安乐死才是她真正需要的死亡方式。
综合来看,安乐死在法理上尊重人权,在情理上符合人性和医学伦理,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案例。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该被合法化。
感谢正方辩手精彩发言。
辩题:3vs4
正方二辩·申论
谢主席,首先必须明确,我方所倡导的合法化的安乐死,是在国家严格程序限制下的积极的死。其前提条件极其严格,必须包括患者是患绝症,医学判断治疗无望且濒于死亡,同时必须获得患者本人明确确认,并且经过专业医师的严格鉴定,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从法理角度来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对自己生命死亡方式的选择权,这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理社会尊重个体的自由权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以《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为依据。当患者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且目前生命无法挽回的时候,法律理应保障他们以尊严、安详的方式结束生命的权利,这并非对生命的轻视,而是对人权更深刻、更全面的尊重。
从行为角度来看,当一个医生在面对痛苦不堪、哀求解脱的患者时,他们内心带着巨大的煎熬。从医学伦理来看,医生的职责不仅是延长生命,更是要减轻痛苦。当患者已被大自然判了死刑,持久的痛苦治疗已无意义,医生却因法律限制,只能眼睁睁看着患者在痛苦中挣扎,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医生救死扶伤的初衷。合法化安乐死能让医生遵循职业道德良知,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帮助患者解除痛苦。
在日本,有一位身患绝症的女子提出安乐死,家里人虽严格反对,但看到她被病痛折磨时,仍然尊重她的选择。这位女士最后的遗言是,她很幸福,对于她来说,安乐死才是她真正需要的死亡方式。
综合来看,安乐死在法理上尊重人权,在情理上符合人性和医学伦理,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案例。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该被合法化。
感谢正方辩手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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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法理上尊重人权,在情理上符合人性和医学伦理,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案例,所以应该被合法化。
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刚刚对方也提到,安乐死需要非常严格的鉴定。我方已经指出,现在恶性肿瘤误诊率高达30%,我国很多疾病的误诊率都很高,并且在其他医疗条件更好的国家,鉴定准确率也仅达到57%。这说明对方所说的严格鉴定很难做到,很可能出现误诊,患者也许还有活下去的机会,却被提前判定了死刑。
其次,患者在极度痛苦的状况下,其思路是混乱的,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这一点对方也不否认,所以患者难以明确确认(安乐死相关事宜),对方这一观点也难以成立。
再者,我听明白了,对方认为安乐死只有一个利好,即缓解痛苦。我方有替代政策——安宁疗法,根据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调查,其与一些止痛药缓解癌症痛的临床效果为97.3%,所以我方这一方式和对方的安乐死一样能够解决痛苦。
最后,我方要向对方论证,为什么要让患者活下去。不仅仅是为其延续一点生命,可能这部分时间里患者不会疼痛,那么活下去的意义是什么呢?我们的医疗条件每天都在更新迭代,活下去就多一份活着的希望。也许现在这种病是不治之症,但患者多活一个月后,刚好医疗条件发展了,研究出了治疗这种病的方法,那么患者就有救了。
所以我方倡导,大家不要因为痛苦就逃避、放弃,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坚持,而是坚持了就会有生的希望。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并不好。谢谢。
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刚刚对方也提到,安乐死需要非常严格的鉴定。我方已经指出,现在恶性肿瘤误诊率高达30%,我国很多疾病的误诊率都很高,并且在其他医疗条件更好的国家,鉴定准确率也仅达到57%。这说明对方所说的严格鉴定很难做到,很可能出现误诊,患者也许还有活下去的机会,却被提前判定了死刑。
其次,患者在极度痛苦的状况下,其思路是混乱的,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这一点对方也不否认,所以患者难以明确确认(安乐死相关事宜),对方这一观点也难以成立。
再者,我听明白了,对方认为安乐死只有一个利好,即缓解痛苦。我方有替代政策——安宁疗法,根据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调查,其与一些止痛药缓解癌症痛的临床效果为97.3%,所以我方这一方式和对方的安乐死一样能够解决痛苦。
最后,我方要向对方论证,为什么要让患者活下去。不仅仅是为其延续一点生命,可能这部分时间里患者不会疼痛,那么活下去的意义是什么呢?我们的医疗条件每天都在更新迭代,活下去就多一份活着的希望。也许现在这种病是不治之症,但患者多活一个月后,刚好医疗条件发展了,研究出了治疗这种病的方法,那么患者就有救了。
所以我方倡导,大家不要因为痛苦就逃避、放弃,不是因为有希望才去坚持,而是坚持了就会有生的希望。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并不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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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下一个环节是双方二辩进行对辩,由我方先开始。我想问对方,您说它的误诊率很高,但我方有一份数据表明,中国临床在初步的诊断阶段有27.8%的误诊率,可是这只是初步阶段,还可以进行复查,而且在复查阶段的时候,误诊率并不足以让人深陷痛苦,所以它不满足我们想要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我们就不应该采取。复查还是会误诊,而且我方有报告也是采用最先进的模型,估计可控制在11个变量,仍然只是预期一个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所以很有可能医生说只能活半年,可是还能活很多年,这点您方怎么看?
第二,我认为这些患者在一些情况中还是能够注重理性的判断的。所以,因为误诊只是在基本的初步检查中的情况,然后关于您方说的这个人清不清晰的问题,我想虽然存在争议,但在一些基本方面还是清晰的,而且我方认为可以采用第三方即无利益相关人群的判断。我方看到的是在后期鉴定阶段依然有鉴定错误,所以这一部分并不足以支撑您方观点。
第三,我方想问您方,您方认为这种法律会不会对患者形成一种消极暗示?削弱不等于没有理性判断,只是减少了一小部分而已。
反方二辩:您说不会。
正方二辩:我想问对方,是否在传统理念下我们是不提倡安乐死,不是因为在传统理念下不提倡,而是因为现在很多人的理念都非常传统,所以不适合实行安乐死。您方说不会形成消极暗示,可我方看到的部分就是会,可能会形成一种遇到困难可以放弃的暗示。我认为就算真的能形成这种申请,也不符合我们严格的安乐死条件。然后我方有数据证明,安乐死其实在现在已经慢慢被接受了,那么对于现在的人群来说,大家会更愿意去接受安乐死文化,而非传统化暗示,这和您这个严格不严格的鉴定有什么关系啊?但是我方有看见有64.8%的人不同意去实施安乐死。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发言。
正方二辩:下一个环节是双方二辩进行对辩,由我方先开始。我想问对方,您说它的误诊率很高,但我方有一份数据表明,中国临床在初步的诊断阶段有27.8%的误诊率,可是这只是初步阶段,还可以进行复查,而且在复查阶段的时候,误诊率并不足以让人深陷痛苦,所以它不满足我们想要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我们就不应该采取。复查还是会误诊,而且我方有报告也是采用最先进的模型,估计可控制在11个变量,仍然只是预期一个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所以很有可能医生说只能活半年,可是还能活很多年,这点您方怎么看?
第二,我认为这些患者在一些情况中还是能够注重理性的判断的。所以,因为误诊只是在基本的初步检查中的情况,然后关于您方说的这个人清不清晰的问题,我想虽然存在争议,但在一些基本方面还是清晰的,而且我方认为可以采用第三方即无利益相关人群的判断。我方看到的是在后期鉴定阶段依然有鉴定错误,所以这一部分并不足以支撑您方观点。
第三,我方想问您方,您方认为这种法律会不会对患者形成一种消极暗示?削弱不等于没有理性判断,只是减少了一小部分而已。
反方二辩:您说不会。
正方二辩:我想问对方,是否在传统理念下我们是不提倡安乐死,不是因为在传统理念下不提倡,而是因为现在很多人的理念都非常传统,所以不适合实行安乐死。您方说不会形成消极暗示,可我方看到的部分就是会,可能会形成一种遇到困难可以放弃的暗示。我认为就算真的能形成这种申请,也不符合我们严格的安乐死条件。然后我方有数据证明,安乐死其实在现在已经慢慢被接受了,那么对于现在的人群来说,大家会更愿意去接受安乐死文化,而非传统化暗示,这和您这个严格不严格的鉴定有什么关系啊?但是我方有看见有64.8%的人不同意去实施安乐死。
感谢双方辩手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3vs4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接下来我要质询反方。我没看赛制,想问一下,CD的赛制是反方被执行方选择任意辩手接制吗?
正方三辩:我方有一个数据跟你对冲。2017年8月25日关于安乐死和合法化相关议题看法调查的问卷,截至10月4号四天内收到2000份填答结果。在所有填答者中,有超过92%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仅有1%的人表示不同意,其余6%的人表示不确定是否支持。既然你方也认可安乐死实施范围是在这个人感受到痛苦的情况下,那么我想问一下,你不觉得这时候给他用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方式,让他在无痛状态中结束生命吗?
反方:我方支持无痛,但我方并不支持结束生命,因为减少痛苦的方法有很多种,为什么一定要结束他的生命?这点我方不解。
正方三辩:那你可以告诉我一下,如果这是我不安的时候呢?用什么方法来减轻他的痛苦呢?
反方:我方已经告诉过你,安宁疗法,并且止痛药物缓解癌症病患痛苦,临床效果为百分之九十七。
正方三辩:那我想问一下,你觉得安乐死违背伦理道德吗?
反方:我方认为至少跟现在大多数人认为的伦理道德是相悖的。
正方三辩:那你觉得我们眼睁睁看到患者在极度痛苦、无法解脱,这难道符合伦理道德的初衷吗?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帮助患者有尊严而平静地离去、减轻他的痛苦,这难道不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道德关怀吗?
反方:帮助他们平静离去不一定要用安乐死,我方说过了,有安宁疗法,我们不一定要眼睁睁看他们痛苦,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安宁疗法缓解他们痛苦,这个缓解程度我方在前面几个环节已经论证过数据。
正方三辩:那这时候他自己已经要求了,他自己觉得自己没有必要活下去了,而且这时候安乐死合法了,在严格监管和规范下进行了,怎么就会破坏伦理道德秩序呢?
反方:首先,严格监管,我方已经在上面给你方论证过,做不到。第二个就是我方也已经说过,你说他想死是因为疼,那么我们解决他的痛苦,他并不会再继续想死。
正方三辩:我不觉得这个会有一定程度上它会有一些法律的弊端,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不去实施这个法律。中国现在有很多年,就不说什么东西了,现在也有一些法律,像是中国的毒品监管,它也不是做的非常好,也会有一定的空缺,让毒品没有办法保证在中国完全不流通,但是我们还是去实施这个法律,并不会说就不去实施它。所以你不否认在现行下无法做到严格的鉴定,所以只要在当今中国,我方认为并不合理。
正方三辩:哦,不对,我方觉得可以做到严格鉴定,但是它会有一定的弊端,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是这个人可能会出现一些滥用啊之类的情况,我方承认这点弊端,但是我们今天要比较的是利和弊的关系,只要我方利大于弊,这个安乐死就是可以支持的。我方从来没有说过会滥用,您方可以承认您的观点,我方也不否认,好吧,而且我方告诉你的不是因为滥用,而是因为根本就无法确定到底这个人会不会死。
辩题:3vs4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接下来我要质询反方。我没看赛制,想问一下,CD的赛制是反方被执行方选择任意辩手接制吗?
正方三辩:我方有一个数据跟你对冲。2017年8月25日关于安乐死和合法化相关议题看法调查的问卷,截至10月4号四天内收到2000份填答结果。在所有填答者中,有超过92%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仅有1%的人表示不同意,其余6%的人表示不确定是否支持。既然你方也认可安乐死实施范围是在这个人感受到痛苦的情况下,那么我想问一下,你不觉得这时候给他用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方式,让他在无痛状态中结束生命吗?
反方:我方支持无痛,但我方并不支持结束生命,因为减少痛苦的方法有很多种,为什么一定要结束他的生命?这点我方不解。
正方三辩:那你可以告诉我一下,如果这是我不安的时候呢?用什么方法来减轻他的痛苦呢?
反方:我方已经告诉过你,安宁疗法,并且止痛药物缓解癌症病患痛苦,临床效果为百分之九十七。
正方三辩:那我想问一下,你觉得安乐死违背伦理道德吗?
反方:我方认为至少跟现在大多数人认为的伦理道德是相悖的。
正方三辩:那你觉得我们眼睁睁看到患者在极度痛苦、无法解脱,这难道符合伦理道德的初衷吗?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帮助患者有尊严而平静地离去、减轻他的痛苦,这难道不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道德关怀吗?
反方:帮助他们平静离去不一定要用安乐死,我方说过了,有安宁疗法,我们不一定要眼睁睁看他们痛苦,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安宁疗法缓解他们痛苦,这个缓解程度我方在前面几个环节已经论证过数据。
正方三辩:那这时候他自己已经要求了,他自己觉得自己没有必要活下去了,而且这时候安乐死合法了,在严格监管和规范下进行了,怎么就会破坏伦理道德秩序呢?
反方:首先,严格监管,我方已经在上面给你方论证过,做不到。第二个就是我方也已经说过,你说他想死是因为疼,那么我们解决他的痛苦,他并不会再继续想死。
正方三辩:我不觉得这个会有一定程度上它会有一些法律的弊端,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不去实施这个法律。中国现在有很多年,就不说什么东西了,现在也有一些法律,像是中国的毒品监管,它也不是做的非常好,也会有一定的空缺,让毒品没有办法保证在中国完全不流通,但是我们还是去实施这个法律,并不会说就不去实施它。所以你不否认在现行下无法做到严格的鉴定,所以只要在当今中国,我方认为并不合理。
正方三辩:哦,不对,我方觉得可以做到严格鉴定,但是它会有一定的弊端,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是这个人可能会出现一些滥用啊之类的情况,我方承认这点弊端,但是我们今天要比较的是利和弊的关系,只要我方利大于弊,这个安乐死就是可以支持的。我方从来没有说过会滥用,您方可以承认您的观点,我方也不否认,好吧,而且我方告诉你的不是因为滥用,而是因为根本就无法确定到底这个人会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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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现在我要对正方进行质询。
正方一辩同学之前提到,你们认为有安乐死政策,可以减轻痛苦,得到尊重,对吧? 正方:是的。
反方三辩:我们的替代政策主要是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可以让人活着得到尊重。这是你们所说的专属性吗? 正方:好像是吧。
反方三辩:那这一点很不成立,以后就不要打这个点了。正方二辩同学,能不能再给我念一遍你刚才那个2017年的数据呢?哦,你之前念的是2007年对上海政法学院该校大学生进行有关安乐死意向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安乐死的大学生占比达到79.2%,仅有3%的人明确表明不支持安乐死。但我这里有份最终数据,64.8%的人不同意自己的亲人安乐死,你这数据是不一样的,你这个人群并不一定是大学生。就像你们说的,安乐死应该是面向全体大众的,而临终关怀我再退一步说,你像我说的大学生如果要接受安乐死,那是生命垂危的情况,并不像大部分人群都是来自老年群体的需求点不一样。
反方三辩:正方二辩告诉我说安乐死能减轻医疗资源紧张这个问题,对吧? 正方:嗯。
反方三辩:安乐死能减轻医疗资源紧张,这是你们二辩的论点吧?可是这好像与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伦理道德相违背吧。我今天想活下去都不行,难道要为了减轻医疗资金紧张的问题就把人当作手段吗?你们方倡导的不是以人就是死的这种手段吧。那你们二辩在讲啥呢?
反方三辩:就是说对于一些无法挽救的患者,如果投入医疗资源其实也无法挽救生命,你们还是在把人当成手段来解决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正方二辩,100个人里面有27个人是误判的,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政策还要推行吗?这只是初步的诊断,还不是最终的诊断,初步都有27%的误诊率,我方告诉你的数据,其他患者都有百分之四十五、六十的误诊率,而且还未进行二次检查,如果进行二次检查,这个误诊率肯定会大大减小,你们有二次诊断的误诊率的数据吗?从情理上来讲肯定会有,但你们没有举证,那我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你们的解决力也不行呢?
反方三辩:我再往下说一层。你们告诉我患者在不清醒的情况,我就不说这一点了。你们告诉我对于那些阿尔兹海默症以及精神疾病患者,你们是怎么判断是资源还是负担呢?正方一辩同学。对于这种意识不清晰的患者,你们不建议安乐死,难道就让他们去承受痛苦,你们也不承担吗?不是的,他们这些阿尔茨海默症患者,他们不是处于极端痛苦的状态。中国推行一个法律政策,起码是要保障全国人民所有人群的利益吧,我是这么认为的。
反方三辩: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现在我要对正方进行质询。
正方一辩同学之前提到,你们认为有安乐死政策,可以减轻痛苦,得到尊重,对吧? 正方:是的。
反方三辩:我们的替代政策主要是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可以让人活着得到尊重。这是你们所说的专属性吗? 正方:好像是吧。
反方三辩:那这一点很不成立,以后就不要打这个点了。正方二辩同学,能不能再给我念一遍你刚才那个2017年的数据呢?哦,你之前念的是2007年对上海政法学院该校大学生进行有关安乐死意向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安乐死的大学生占比达到79.2%,仅有3%的人明确表明不支持安乐死。但我这里有份最终数据,64.8%的人不同意自己的亲人安乐死,你这数据是不一样的,你这个人群并不一定是大学生。就像你们说的,安乐死应该是面向全体大众的,而临终关怀我再退一步说,你像我说的大学生如果要接受安乐死,那是生命垂危的情况,并不像大部分人群都是来自老年群体的需求点不一样。
反方三辩:正方二辩告诉我说安乐死能减轻医疗资源紧张这个问题,对吧? 正方:嗯。
反方三辩:安乐死能减轻医疗资源紧张,这是你们二辩的论点吧?可是这好像与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伦理道德相违背吧。我今天想活下去都不行,难道要为了减轻医疗资金紧张的问题就把人当作手段吗?你们方倡导的不是以人就是死的这种手段吧。那你们二辩在讲啥呢?
反方三辩:就是说对于一些无法挽救的患者,如果投入医疗资源其实也无法挽救生命,你们还是在把人当成手段来解决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正方二辩,100个人里面有27个人是误判的,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政策还要推行吗?这只是初步的诊断,还不是最终的诊断,初步都有27%的误诊率,我方告诉你的数据,其他患者都有百分之四十五、六十的误诊率,而且还未进行二次检查,如果进行二次检查,这个误诊率肯定会大大减小,你们有二次诊断的误诊率的数据吗?从情理上来讲肯定会有,但你们没有举证,那我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你们的解决力也不行呢?
反方三辩:我再往下说一层。你们告诉我患者在不清醒的情况,我就不说这一点了。你们告诉我对于那些阿尔兹海默症以及精神疾病患者,你们是怎么判断是资源还是负担呢?正方一辩同学。对于这种意识不清晰的患者,你们不建议安乐死,难道就让他们去承受痛苦,你们也不承担吗?不是的,他们这些阿尔茨海默症患者,他们不是处于极端痛苦的状态。中国推行一个法律政策,起码是要保障全国人民所有人群的利益吧,我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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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小结:
主席,我认为在患者自主权这方面,对方辩友虽承认我们有自主权利,但却从未充分理解这个权利在生命末期最深刻的体现。绝症患者身处生命尽头,承受着难以想象的痛苦。我们不能断言他们没有理性的时候,他们一定会有理性的时候。即使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若他们自愿选择安乐死,这便是他们对自身生命最后的掌控,是行使自主权利的强烈诉求。若我们以各种理由否定这一选择,无疑是对患者自主权利的践踏。
谈及伦理道德,传统道德的核心是关爱生命、减少痛苦。患者在病痛中苦苦挣扎,尊严尽失,安乐死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有尊严的解脱方式,这恰恰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是更高层次的道德关怀。我们应该从患者的实际痛苦出发,重新审视伦理道德在这一情景下的内涵。
关于法律监管,对方担忧合法化后会有各种各样不好的情况。但我们应明确,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在实施初期都可能存在挑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严格构建审批和监管体系,经过多学科医生会诊、心理评估、家属同意以及司法审核,将安乐死控制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有效避免这些不好的问题。
关于时间有点不够,我继续阐述。我方注意到对方刚才提到误诊率这一点,我方也查到这个数据,初诊的误诊率确实很高,但我方觉得可以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多学科医生重复会诊,多次进行监察,从而降低这种误诊率,做到尽可能的利益最大化、弊端最小化。感谢。
正方三辩·小结:
主席,我认为在患者自主权这方面,对方辩友虽承认我们有自主权利,但却从未充分理解这个权利在生命末期最深刻的体现。绝症患者身处生命尽头,承受着难以想象的痛苦。我们不能断言他们没有理性的时候,他们一定会有理性的时候。即使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若他们自愿选择安乐死,这便是他们对自身生命最后的掌控,是行使自主权利的强烈诉求。若我们以各种理由否定这一选择,无疑是对患者自主权利的践踏。
谈及伦理道德,传统道德的核心是关爱生命、减少痛苦。患者在病痛中苦苦挣扎,尊严尽失,安乐死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有尊严的解脱方式,这恰恰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是更高层次的道德关怀。我们应该从患者的实际痛苦出发,重新审视伦理道德在这一情景下的内涵。
关于法律监管,对方担忧合法化后会有各种各样不好的情况。但我们应明确,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在实施初期都可能存在挑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严格构建审批和监管体系,经过多学科医生会诊、心理评估、家属同意以及司法审核,将安乐死控制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有效避免这些不好的问题。
关于时间有点不够,我继续阐述。我方注意到对方刚才提到误诊率这一点,我方也查到这个数据,初诊的误诊率确实很高,但我方觉得可以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多学科医生重复会诊,多次进行监察,从而降低这种误诊率,做到尽可能的利益最大化、弊端最小化。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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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由反方三辩进行小结发言。
我将阐述几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对方刚刚跟我提到的是安乐死的专属性,说安乐死可以减轻痛苦、得到尊重。但是我方的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政策完全可以替代安乐死,让人活着就能得到尊重,体面地活下去,所以这一点你们之后不用再与我争辩了。
第二点,你们告诉我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但是我想问,难道我想活下去都不行吗?把我当成解决医疗资源紧张问题的手段,这似乎违背了伦理道德。
第三点,我觉得你们也不打算否认的是,存在有人在不清醒的状态下签署安乐死的情况,这本身就是对人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这一点你们必须要面对。
第四点,关于违背伦理道德的逻辑是这样的:安乐死因为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相违背,从而会引发家庭矛盾、医患矛盾以及社会不稳定的问题,这些你们无法承担,即使你们说安乐死有好处,这些危害你们也必须承担。
第五点,是关于误诊的情况。我们也发现,在当今中国,医疗设备和医疗体系还不太完善,误诊率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无非是对那些被误诊的人不负责任,这种危害你们也必须承担。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接下来由反方三辩进行小结发言。
我将阐述几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对方刚刚跟我提到的是安乐死的专属性,说安乐死可以减轻痛苦、得到尊重。但是我方的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政策完全可以替代安乐死,让人活着就能得到尊重,体面地活下去,所以这一点你们之后不用再与我争辩了。
第二点,你们告诉我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但是我想问,难道我想活下去都不行吗?把我当成解决医疗资源紧张问题的手段,这似乎违背了伦理道德。
第三点,我觉得你们也不打算否认的是,存在有人在不清醒的状态下签署安乐死的情况,这本身就是对人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这一点你们必须要面对。
第四点,关于违背伦理道德的逻辑是这样的:安乐死因为与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相违背,从而会引发家庭矛盾、医患矛盾以及社会不稳定的问题,这些你们无法承担,即使你们说安乐死有好处,这些危害你们也必须承担。
第五点,是关于误诊的情况。我们也发现,在当今中国,医疗设备和医疗体系还不太完善,误诊率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无非是对那些被误诊的人不负责任,这种危害你们也必须承担。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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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本未体现防御内容)
辩题为:3vs4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 对于你所说的安静疗法,我认为它只能减少痛苦,不能杜绝痛苦,这与安乐死本质上不同。有些人群哪怕只有一点痛苦也不想承担,只想安然离世,所以我们只是赋予他们一个选择权。我的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不仅涉及疼痛管理,还包括心理等方面,这能让患者体面地活下去,减少消极影响,这有何不可呢?我还要反问你,误诊是否需要承担避害?我们说过,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医疗团队来避免误诊。有些人不愿意接受这些疗法,他们主观上想选择安乐死,我们只是赋予他们这个选择权,这有什么不好呢?消极安乐死在当今中国是违法的,你之前也承认现在的医疗设备还不完善,那么在当今社会是否不应将安乐死合法化呢?我们只是想在现阶段给那些处于极大痛苦、需要安乐死的人群一个选择权。我已经说过,那部分人可以通过现有的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来解决。再退一步说,今天即便有这样的情况,也不会有太大危害。你说把人当成手段,我到现在都还没理解,你能解释得更清楚一点吗?我们并不是为了节约资源而实施安乐死,而是实施安乐死能带来节约资源的利好,这怎么能说是把人当成手段去达到好处呢?我再退回来问你,你所说的支持率,我到现在都没听懂,你到底是支持还是同意呢?2017年有92%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表明安乐死合法化是顺应民心的,这有什么不好呢?支持合法化并不等于同意自己或自己的亲人接受安乐死。我已经告诉你,有64.8%的人不同意亲人安乐死,这会导致家庭矛盾和社会结构不稳定,你看这是否需要承担避害呢?他不支持亲人安乐死,他可以不让亲人安乐死,但是有92%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是民心所向,我的这个同意率是想说明你的需求性不成立。接下来我想问的是,你所说的消极影响的避害方面到底要不要考虑呢?
反方: 同学,你可以再说一下吗?你所说的消极暗示是指让人们认为面对困难和疾病时,可以轻易放弃生命。当然,我不是仅仅针对患者来说,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是不是一种消极暗示,不利于社会向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发展呢?
正方: 我方不这么认为。我方觉得即使没有安乐死,在这种时候,可能也会有人被他人告知觉得没有希望,让他去死之类的,但他也可以选择别的方法,不一定是安乐死,这不是安乐死带来的问题。
反方: 不好意思,刚才好像有点卡,你能不能再重新说一遍?哦,好像是这样。我方认为,刚才你说的是,如果你今天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对社会是一种消极暗示,即面对困难和重大疾病时,可以轻易放弃,而不是选择积极向上的方式,这是对整个社会结构的消极影响,而不只是针对病人。
正方: 同学,你说的也是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我方已经说过,安乐死要在很严格的措施下才可以进行,而不是我今天说我想死就可以死,这是不同的。你还是没听懂我的意思,我所说的逻辑是,今天只要面对这种困难,就有轻易选择的渠道,你给的这种暗示是对社会结构而言的。我再往下推一层,安乐死是违背现当代医疗伦理的,你能告诉我你的依据吗?是我卡了还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为什么开着麦说话。刚才已经说话了,你很卡吗?似乎是的。所以你们现在是否重新计时?刚才你们有听到我说话吗?没有吧。我刚才在说话,你要不再说一遍?同学,你刚才最后关于医生后面的内容,我可能没听清楚,你可以再说一下。我的意思是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现有的医疗伦理,医生的医学生宣言是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这是不是你也要承担的一部分呢?
反方: 同学,我并不这么觉得。现在我们已经达成共识,安乐死的对象是治不好的、非常痛苦的绝症患者,他才会选择安乐死,所以继续治疗也没有意义了。
正方: 我有两层回应。第一,你所说的无法治疗下去,这与我的医学伦理观念是相违背的,你的伦理观念至今还没有打破,在当今社会至少不应该实行合法化。再往下说,今天只要我得了绝症不想治疗了,你觉得我安乐死,那我是不是就没有积极向上、争取生命希望的权利了呢?反正已经确定是不治之症了,为什么还要浪费时间呢?比如说对于家庭来说,已经确定是不治之症了,我今天就是不想治了,为什么一定要治下去呢?还不如给我一个选择,让我能决定自己的生死呢?
反方: 中国的法律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权。换句话说,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内,自杀都是不合法的,你这么轻易地对生命进行处理,是不是违背了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呢?
正方: 我方并没有说合法化之后就要让绝症患者都去死,你当然可以选择治疗,但是那些想死的人,我们给了他们一个选择权,他们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死。你所说的选择权带来的消极暗示,我还没有解释清楚,但我前面说了那么多,只是想表明安乐死的合法化无异于对当今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医疗伦理的违背。
反方: 我方并不觉得会违背现在的法律体系和医疗伦理。首先,在法律体系方面,保障生命的法律并没有消失,我们只是给了这些人一个权利,让他们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有什么不好呢?其次,对于医学伦理来说,我们也没有说医生就不去治疗了,也没有说不让医生采取积极措施去治疗那些可治之人。对于那些治不好且不想治疗的人,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生命,反而是好事。对于你前面问的第一个问题,你可以再说一下,哦,我也忘了,对不起,那我直接回答你一个问题,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生命权是最高的,所有中国的法律都是为了生命权服务的,你所说的多个选择,无非是在挑战中国的法律结构吗?
正方: 同学,没有啊。我们已经说过,只是给他们一个选择权,大部分人不想选可以不选,但是那些想选的人,我们给他们一个方便的手段。如果不给他这个权利,可能他很想死的时候,就会选择跳楼、割腕之类的,还不如给他一个无痛的方法让他解决。我想我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你所说的多个选择是在挑战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及现有的医疗伦理,那就直接跳过吧。
辩题为:3vs4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 对于你所说的安静疗法,我认为它只能减少痛苦,不能杜绝痛苦,这与安乐死本质上不同。有些人群哪怕只有一点痛苦也不想承担,只想安然离世,所以我们只是赋予他们一个选择权。我的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不仅涉及疼痛管理,还包括心理等方面,这能让患者体面地活下去,减少消极影响,这有何不可呢?我还要反问你,误诊是否需要承担避害?我们说过,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医疗团队来避免误诊。有些人不愿意接受这些疗法,他们主观上想选择安乐死,我们只是赋予他们这个选择权,这有什么不好呢?消极安乐死在当今中国是违法的,你之前也承认现在的医疗设备还不完善,那么在当今社会是否不应将安乐死合法化呢?我们只是想在现阶段给那些处于极大痛苦、需要安乐死的人群一个选择权。我已经说过,那部分人可以通过现有的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来解决。再退一步说,今天即便有这样的情况,也不会有太大危害。你说把人当成手段,我到现在都还没理解,你能解释得更清楚一点吗?我们并不是为了节约资源而实施安乐死,而是实施安乐死能带来节约资源的利好,这怎么能说是把人当成手段去达到好处呢?我再退回来问你,你所说的支持率,我到现在都没听懂,你到底是支持还是同意呢?2017年有92%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表明安乐死合法化是顺应民心的,这有什么不好呢?支持合法化并不等于同意自己或自己的亲人接受安乐死。我已经告诉你,有64.8%的人不同意亲人安乐死,这会导致家庭矛盾和社会结构不稳定,你看这是否需要承担避害呢?他不支持亲人安乐死,他可以不让亲人安乐死,但是有92%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是民心所向,我的这个同意率是想说明你的需求性不成立。接下来我想问的是,你所说的消极影响的避害方面到底要不要考虑呢?
反方: 同学,你可以再说一下吗?你所说的消极暗示是指让人们认为面对困难和疾病时,可以轻易放弃生命。当然,我不是仅仅针对患者来说,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是不是一种消极暗示,不利于社会向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发展呢?
正方: 我方不这么认为。我方觉得即使没有安乐死,在这种时候,可能也会有人被他人告知觉得没有希望,让他去死之类的,但他也可以选择别的方法,不一定是安乐死,这不是安乐死带来的问题。
反方: 不好意思,刚才好像有点卡,你能不能再重新说一遍?哦,好像是这样。我方认为,刚才你说的是,如果你今天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对社会是一种消极暗示,即面对困难和重大疾病时,可以轻易放弃,而不是选择积极向上的方式,这是对整个社会结构的消极影响,而不只是针对病人。
正方: 同学,你说的也是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我方已经说过,安乐死要在很严格的措施下才可以进行,而不是我今天说我想死就可以死,这是不同的。你还是没听懂我的意思,我所说的逻辑是,今天只要面对这种困难,就有轻易选择的渠道,你给的这种暗示是对社会结构而言的。我再往下推一层,安乐死是违背现当代医疗伦理的,你能告诉我你的依据吗?是我卡了还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为什么开着麦说话。刚才已经说话了,你很卡吗?似乎是的。所以你们现在是否重新计时?刚才你们有听到我说话吗?没有吧。我刚才在说话,你要不再说一遍?同学,你刚才最后关于医生后面的内容,我可能没听清楚,你可以再说一下。我的意思是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现有的医疗伦理,医生的医学生宣言是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这是不是你也要承担的一部分呢?
反方: 同学,我并不这么觉得。现在我们已经达成共识,安乐死的对象是治不好的、非常痛苦的绝症患者,他才会选择安乐死,所以继续治疗也没有意义了。
正方: 我有两层回应。第一,你所说的无法治疗下去,这与我的医学伦理观念是相违背的,你的伦理观念至今还没有打破,在当今社会至少不应该实行合法化。再往下说,今天只要我得了绝症不想治疗了,你觉得我安乐死,那我是不是就没有积极向上、争取生命希望的权利了呢?反正已经确定是不治之症了,为什么还要浪费时间呢?比如说对于家庭来说,已经确定是不治之症了,我今天就是不想治了,为什么一定要治下去呢?还不如给我一个选择,让我能决定自己的生死呢?
反方: 中国的法律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权。换句话说,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内,自杀都是不合法的,你这么轻易地对生命进行处理,是不是违背了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呢?
正方: 我方并没有说合法化之后就要让绝症患者都去死,你当然可以选择治疗,但是那些想死的人,我们给了他们一个选择权,他们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死。你所说的选择权带来的消极暗示,我还没有解释清楚,但我前面说了那么多,只是想表明安乐死的合法化无异于对当今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医疗伦理的违背。
反方: 我方并不觉得会违背现在的法律体系和医疗伦理。首先,在法律体系方面,保障生命的法律并没有消失,我们只是给了这些人一个权利,让他们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有什么不好呢?其次,对于医学伦理来说,我们也没有说医生就不去治疗了,也没有说不让医生采取积极措施去治疗那些可治之人。对于那些治不好且不想治疗的人,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生命,反而是好事。对于你前面问的第一个问题,你可以再说一下,哦,我也忘了,对不起,那我直接回答你一个问题,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生命权是最高的,所有中国的法律都是为了生命权服务的,你所说的多个选择,无非是在挑战中国的法律结构吗?
正方: 同学,没有啊。我们已经说过,只是给他们一个选择权,大部分人不想选可以不选,但是那些想选的人,我们给他们一个方便的手段。如果不给他这个权利,可能他很想死的时候,就会选择跳楼、割腕之类的,还不如给他一个无痛的方法让他解决。我想我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你所说的多个选择是在挑战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及现有的医疗伦理,那就直接跳过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是正策(应为“政策”)点,我方想要拆解结果(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我方想要拆解对方观点”)。四件(应为“四点”)是一件事,说你的需求性,到现在还不打算论证的是你那部分90%多的人只是仅仅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可是你到现在也没有告诉我到底有多少人需要这部分,需要这部分安乐死,以及多少人支持的是身边人、自己或者是亲人同意安乐死的需求是否成立。
其次,我方的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恰(应为“恰能”)可以替代你的一个方案,可以让人有尊严地活下去,不仅减少你的病任(应为“病痛”),同时也是能让你在生活的时候有体面,能让你的精神、你的心理得到宽慰,这是我们安宁疗板(应为“安宁疗法”)和临终环境利好可以直接对冲你的专属性,你的宽属性不诚立(应为“不成立”)。
第三是解决的部分,分两个层来说。第一,对于当今中国的这个医疗体系来说,那部分物质能(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医疗资源利用率”之类的意思)那么高,你方也不打算行当(应为“担当”)这个避害,而进一步的,你对于那些对于那些物质(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患者”之类的意思)的来说,无非是对他们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让那些物质(患者)的人,我恰恰让他们以为他们是得到了自理(应为“自知”)医生化绝症,只能选择安乐死来抵触他们的生命,无意(应为“无疑”)说他们生命穷(应为“穷途末路”之类的意思,表述不清)的不负责任。再往下一点,你也承认的是,对于不清醒的人来说,你也承认有不清醒的人来说,你也承认是有阿尔兹海默症等等精神疾病的人来说,可是对于那些人来说,那根本无法做出理性判断的,是对方同民(应为“同仁”)今天照顾的这些人,是他们,不让他们乐死了。中国现在现有出台的法律和政策,应该是面向全体社会各个人群来说,都应该对他们有帮助、有权益、有能实行,而不是针对那些精神疾病,你就不管他们了,你就不对他们开放这些政策,这好像是有违背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的。
我再往下推一次,是你,你那个那个。算一笔的部分(此处表述不清)分享出来,还是分两次来讲,你的那部分安乐死的推行直接对冲了现有的医疗伦理,换句话说,他对于整个医学生宣言就是大家都知道医学生在当医生之前都要有一个宣宣誓(应为“宣誓”),直接违背了那个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权、为了维护人生(应为“人身”)健康和幸福奋斗的那条宣言,你可以可以同我同学(此处表述混乱),你现在还没有给我解释伦理道理,我希望你会解辩(应为“辩解”)和我听你说。再进一步的,他为什么违背了中国现当代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现当代的法律体系,是将整个整个法律体系都是为了你的生命权死(应为“是”)服务的,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政权服务的前提下,你怎么还能告诉我是多个选择让大家去死。往下推进一层,你今天的那部分带来的消极暗示需要人们以为面对那些困难和疾病的时候,我就可以选择放弃生命啊,我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了,可是就直接对出(应为“对冲”)的是他不能去解(应为“解决”),而而不是替代了那部分积极的寻求解决方法和支持,这好像不利于整个社会层面上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所以,区分节损(应为“拆解”)四个部分,这位同学没有一定(应为“完全”)给我论证清楚的,我相信一会解辩(应为“结辩”)的时候他常问的内容。
感谢各位。
首先是正策(应为“政策”)点,我方想要拆解结果(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我方想要拆解对方观点”)。四件(应为“四点”)是一件事,说你的需求性,到现在还不打算论证的是你那部分90%多的人只是仅仅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可是你到现在也没有告诉我到底有多少人需要这部分,需要这部分安乐死,以及多少人支持的是身边人、自己或者是亲人同意安乐死的需求是否成立。
其次,我方的安宁疗法和临终关怀恰(应为“恰能”)可以替代你的一个方案,可以让人有尊严地活下去,不仅减少你的病任(应为“病痛”),同时也是能让你在生活的时候有体面,能让你的精神、你的心理得到宽慰,这是我们安宁疗板(应为“安宁疗法”)和临终环境利好可以直接对冲你的专属性,你的宽属性不诚立(应为“不成立”)。
第三是解决的部分,分两个层来说。第一,对于当今中国的这个医疗体系来说,那部分物质能(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医疗资源利用率”之类的意思)那么高,你方也不打算行当(应为“担当”)这个避害,而进一步的,你对于那些对于那些物质(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患者”之类的意思)的来说,无非是对他们的不尊重和不负责任,让那些物质(患者)的人,我恰恰让他们以为他们是得到了自理(应为“自知”)医生化绝症,只能选择安乐死来抵触他们的生命,无意(应为“无疑”)说他们生命穷(应为“穷途末路”之类的意思,表述不清)的不负责任。再往下一点,你也承认的是,对于不清醒的人来说,你也承认有不清醒的人来说,你也承认是有阿尔兹海默症等等精神疾病的人来说,可是对于那些人来说,那根本无法做出理性判断的,是对方同民(应为“同仁”)今天照顾的这些人,是他们,不让他们乐死了。中国现在现有出台的法律和政策,应该是面向全体社会各个人群来说,都应该对他们有帮助、有权益、有能实行,而不是针对那些精神疾病,你就不管他们了,你就不对他们开放这些政策,这好像是有违背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的。
我再往下推一次,是你,你那个那个。算一笔的部分(此处表述不清)分享出来,还是分两次来讲,你的那部分安乐死的推行直接对冲了现有的医疗伦理,换句话说,他对于整个医学生宣言就是大家都知道医学生在当医生之前都要有一个宣宣誓(应为“宣誓”),直接违背了那个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权、为了维护人生(应为“人身”)健康和幸福奋斗的那条宣言,你可以可以同我同学(此处表述混乱),你现在还没有给我解释伦理道理,我希望你会解辩(应为“辩解”)和我听你说。再进一步的,他为什么违背了中国现当代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现当代的法律体系,是将整个整个法律体系都是为了你的生命权死(应为“是”)服务的,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政权服务的前提下,你怎么还能告诉我是多个选择让大家去死。往下推进一层,你今天的那部分带来的消极暗示需要人们以为面对那些困难和疾病的时候,我就可以选择放弃生命啊,我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了,可是就直接对出(应为“对冲”)的是他不能去解(应为“解决”),而而不是替代了那部分积极的寻求解决方法和支持,这好像不利于整个社会层面上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所以,区分节损(应为“拆解”)四个部分,这位同学没有一定(应为“完全”)给我论证清楚的,我相信一会解辩(应为“结辩”)的时候他常问的内容。
感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3vs4 环节为: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正方四辩: 对方辩友,您方刚刚一直从伦理道德方面来谈论安乐死。但我认为安乐死并不触及伦理道德方面,这主要体现在安乐死的合法与否是与患者的自愿自主权相关的。
同时,您提到安乐死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下是违背法律的。我认为法律存在的意义首先在于维护公民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为了赋予那些生命垂危的患者自主选择生命终结的权利,这其实是对生命权的一种延伸和完善。
您方还一直提到安宁疗法。安宁疗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治愈疾病,对于一些遭受极大痛苦且病情无法逆转的患者来说,可能无法消除他们的身体痛苦。而且安宁疗法所需要的设备以及其背后的经济、知识和团队的消耗特别大,在当今中国部分地区还是无法实行的。
安乐死能够及时结束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病痛,还能维护患者生命最后的尊严。中国传统生命价值观念强调尊重生命,而安乐死并非是对生命的侵蚀。当患者面临无法治愈的疾病,承受极大痛苦时,安乐死是尊重其对生命质量和尊严的选择。例如一些晚期癌症患者,身体被病痛折磨得不成样子,生活无法自理,安乐死却可以让其免受折磨,维护最后尊严。这与中国部分传统观念中对生命尊严的重视并不矛盾。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家思想主张顺应自然,当死亡不可避免且痛苦难以忍受时,安乐死也可以视为一种顺应自然的方式,而非刻意违背生命自然规律。
安乐死也体现了对于家属情感的考虑。在家属看着亲人在病痛中苦苦挣扎,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时,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让家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种痛苦,避免他们长时间陷入目睹亲人受苦却无能为力的困境,这也是对家属情感和权益的一种尊重。
从经济角度来看,一个家庭为了给患者治病倾家荡产,患者痛苦却无法缓解。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这种无意义的资源消耗,让家庭能更好地安排未来生活,这符合家庭整体利益和传统家庭责任观念。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那这次模拟应该就OK了。(最后一句不属于正方四辩总结陈词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保留)
辩题为:3vs4 环节为: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正方四辩: 对方辩友,您方刚刚一直从伦理道德方面来谈论安乐死。但我认为安乐死并不触及伦理道德方面,这主要体现在安乐死的合法与否是与患者的自愿自主权相关的。
同时,您提到安乐死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下是违背法律的。我认为法律存在的意义首先在于维护公民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为了赋予那些生命垂危的患者自主选择生命终结的权利,这其实是对生命权的一种延伸和完善。
您方还一直提到安宁疗法。安宁疗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治愈疾病,对于一些遭受极大痛苦且病情无法逆转的患者来说,可能无法消除他们的身体痛苦。而且安宁疗法所需要的设备以及其背后的经济、知识和团队的消耗特别大,在当今中国部分地区还是无法实行的。
安乐死能够及时结束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病痛,还能维护患者生命最后的尊严。中国传统生命价值观念强调尊重生命,而安乐死并非是对生命的侵蚀。当患者面临无法治愈的疾病,承受极大痛苦时,安乐死是尊重其对生命质量和尊严的选择。例如一些晚期癌症患者,身体被病痛折磨得不成样子,生活无法自理,安乐死却可以让其免受折磨,维护最后尊严。这与中国部分传统观念中对生命尊严的重视并不矛盾。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家思想主张顺应自然,当死亡不可避免且痛苦难以忍受时,安乐死也可以视为一种顺应自然的方式,而非刻意违背生命自然规律。
安乐死也体现了对于家属情感的考虑。在家属看着亲人在病痛中苦苦挣扎,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时,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让家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这种痛苦,避免他们长时间陷入目睹亲人受苦却无能为力的困境,这也是对家属情感和权益的一种尊重。
从经济角度来看,一个家庭为了给患者治病倾家荡产,患者痛苦却无法缓解。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这种无意义的资源消耗,让家庭能更好地安排未来生活,这符合家庭整体利益和传统家庭责任观念。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那这次模拟应该就OK了。(最后一句不属于正方四辩总结陈词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保留)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在多方面具有合理性,包括不违背伦理道德、符合生命权的延伸与完善、尊重生命尊严、考虑家属情感权益、符合家庭整体利益等,应该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