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的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加害者是实施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个体。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公众会对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动机进行积极探讨。社会公正指司法能公平审判案件,纠正社会中的不公现象,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我方的判断标准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可以实现社会的公正性。
接下来我方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引发受害者有罪论,使公众的焦点聚集到受害者身上,而忽视加害者的责任,提高社会对暴力的容忍度,使犯罪率上升。当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正义,存在信息模糊时,受害者有罪的言论占30% - 40%。在法人打人案中,公众不仅关注犯罪事实,还试图通过完美受害者的标准来评判受害者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对受害者产生了二次伤害。在20年前班主任一案中,加害者曝光受害者曾经罚过学生后,不少人同情和理解加害者,认为对其判决太重。这种论调使加害者的行为被美化,让更多人认为暴力行为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从而降低了社会对暴力谴责和抵制的力度。以暴制暴虽然解气,但也是在无可奈何时的手段。然而,一旦这种暴力行为被推崇甚至被夸张成一种英雄主义,那么人们在遇到类似事件时,第一反应就是使用暴力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这种论调不仅模糊了案件本身的性质,还可能使潜在罪犯产生侥幸心理,极有可能提高犯罪率,从而扰乱社会风气。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参与主体复杂,讨论带有盲目性和情绪化,容易干扰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研究表明,通过新媒体和微信了解社会热门案件的比例占81.42%,这表明大众在获取热点案件信息时主要依赖于社交媒体。研究还指出,公众号在热点事件中表现出明显的煽动性。在抛方案中,网友先后对我们友和姐姐产生了网络舆论,展开了网络审判,不少公众号更是推波助澜,使大众情绪不断地转变。由此可见,公众的讨论往往缺乏理性,行为易被煽动。在1万案中,1万迟到3岁的祖母的父母被判五年有期徒刑,而网友认为母亲被侮辱而孙儿生病反倒是人之常情,从而质疑判决结果,并为其求情。鉴于网络舆情的压力,最后减刑出狱。这次讨论引起了公众对于警方执法的不信任,动摇了司法独立性,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其实社会的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若司法独立性被公众的情绪或小集团干扰,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就可能偏离公正,而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我方今天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
好的,感谢反方的发言。下面进入正(此处根据要求删除与反方开篇陈词无关内容)。
反方。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的观点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加害者是实施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个体。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公众会对加害者行为背后的动机进行积极探讨。社会公正指司法能公平审判案件,纠正社会中的不公现象,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我方的判断标准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是否可以实现社会的公正性。
接下来我方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引发受害者有罪论,使公众的焦点聚集到受害者身上,而忽视加害者的责任,提高社会对暴力的容忍度,使犯罪率上升。当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正义,存在信息模糊时,受害者有罪的言论占30% - 40%。在法人打人案中,公众不仅关注犯罪事实,还试图通过完美受害者的标准来评判受害者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对受害者产生了二次伤害。在20年前班主任一案中,加害者曝光受害者曾经罚过学生后,不少人同情和理解加害者,认为对其判决太重。这种论调使加害者的行为被美化,让更多人认为暴力行为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从而降低了社会对暴力谴责和抵制的力度。以暴制暴虽然解气,但也是在无可奈何时的手段。然而,一旦这种暴力行为被推崇甚至被夸张成一种英雄主义,那么人们在遇到类似事件时,第一反应就是使用暴力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这种论调不仅模糊了案件本身的性质,还可能使潜在罪犯产生侥幸心理,极有可能提高犯罪率,从而扰乱社会风气。
第二,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参与主体复杂,讨论带有盲目性和情绪化,容易干扰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研究表明,通过新媒体和微信了解社会热门案件的比例占81.42%,这表明大众在获取热点案件信息时主要依赖于社交媒体。研究还指出,公众号在热点事件中表现出明显的煽动性。在抛方案中,网友先后对我们友和姐姐产生了网络舆论,展开了网络审判,不少公众号更是推波助澜,使大众情绪不断地转变。由此可见,公众的讨论往往缺乏理性,行为易被煽动。在1万案中,1万迟到3岁的祖母的父母被判五年有期徒刑,而网友认为母亲被侮辱而孙儿生病反倒是人之常情,从而质疑判决结果,并为其求情。鉴于网络舆情的压力,最后减刑出狱。这次讨论引起了公众对于警方执法的不信任,动摇了司法独立性,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其实社会的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若司法独立性被公众的情绪或小集团干扰,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就可能偏离公正,而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我方今天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谢谢。
好的,感谢反方的发言。下面进入正(此处根据要求删除与反方开篇陈词无关内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vs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环节为: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 首先,对方辩友刚才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一步的讨论会造成受害者二次创伤。但我想请问,如果我们不去探究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意味着我们放弃了对这部分社会矛盾的深入理解,从而阻碍真正的社会进步?我方并不这样认为。如果我们不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又如何从根源上解决犯罪问题?难道任由潜在矛盾不断积累损害社会公正吗?
我方认为讨论确实可以发现问题,但也承认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中间可能会产生更多、更大的不良影响。你有数据来支持你刚才所谓的逻辑链吗?我方有事实,但事实只是个例,有没有比较普遍的现象呢?我方暂时没有这种普遍现象的数据调查。
其次,司法本身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有一套严谨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体系。那么请问,你刚才所说的法律受外界压迫从而改变最后的判定,你有确实的数据体现吗?确实的正义去体现它确实是因为受到外界压迫,然后不得不改变自己原来正确的做法,这个正确的判定一定是改成了不好的判定吗?
辩题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vs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环节为:正方·质询·反方
正方: 首先,对方辩友刚才说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一步的讨论会造成受害者二次创伤。但我想请问,如果我们不去探究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意味着我们放弃了对这部分社会矛盾的深入理解,从而阻碍真正的社会进步?我方并不这样认为。如果我们不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又如何从根源上解决犯罪问题?难道任由潜在矛盾不断积累损害社会公正吗?
我方认为讨论确实可以发现问题,但也承认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中间可能会产生更多、更大的不良影响。你有数据来支持你刚才所谓的逻辑链吗?我方有事实,但事实只是个例,有没有比较普遍的现象呢?我方暂时没有这种普遍现象的数据调查。
其次,司法本身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有一套严谨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体系。那么请问,你刚才所说的法律受外界压迫从而改变最后的判定,你有确实的数据体现吗?确实的正义去体现它确实是因为受到外界压迫,然后不得不改变自己原来正确的做法,这个正确的判定一定是改成了不好的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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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好,您方在刚才的立论环节提到是在互联网时代,对吧?那您方是否认为在这个主体具有复杂性且容易情绪化呢?我方并不这样认为。我方觉得您在陈述论点时在一定程度上矮化了群众。我方有类似溯源的依据。您能让我打断一下吗?我方在立论中有具体支撑,这个主体并非容易情绪化的。
那请问,您方认为这里所说的加害者是否和受害者存在矛盾,即其犯罪动机是否复杂呢?我想强调一点,加害者和受害者可能在初次见面时就产生冲突,只要造成了伤害,那就是存在矛盾的。不过,这不一定是长期积累的矛盾。所以,您方是否认同受害者是不完美的呢?
正方:认同。
反方:那我方在立论中也说明了,如果受害者是不完美的,存在道德争议,那受害者有罪论的言论占比就会非常大。
再请问您方,您方刚才说要全面客观地了解真相,对吧?
正方:是的。
反方:那我想问您,真相是不是来源于警方的调查,而不是网友的推断呢?
正方:当然是基于客观事实。
反方:那您方刚才也提到信息传递有滞后性和地区性,那您方为何会说这种讨论就会更加清晰全面呢?
正方:我方说的是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反方:好,您方在刚才的立论环节提到是在互联网时代,对吧?那您方是否认为在这个主体具有复杂性且容易情绪化呢?我方并不这样认为。我方觉得您在陈述论点时在一定程度上矮化了群众。我方有类似溯源的依据。您能让我打断一下吗?我方在立论中有具体支撑,这个主体并非容易情绪化的。
那请问,您方认为这里所说的加害者是否和受害者存在矛盾,即其犯罪动机是否复杂呢?我想强调一点,加害者和受害者可能在初次见面时就产生冲突,只要造成了伤害,那就是存在矛盾的。不过,这不一定是长期积累的矛盾。所以,您方是否认同受害者是不完美的呢?
正方:认同。
反方:那我方在立论中也说明了,如果受害者是不完美的,存在道德争议,那受害者有罪论的言论占比就会非常大。
再请问您方,您方刚才说要全面客观地了解真相,对吧?
正方:是的。
反方:那我想问您,真相是不是来源于警方的调查,而不是网友的推断呢?
正方:当然是基于客观事实。
反方:那您方刚才也提到信息传递有滞后性和地区性,那您方为何会说这种讨论就会更加清晰全面呢?
正方:我方说的是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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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vs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环节:自由辩论
请问对方辩友,刚才您所谓的那个滞后问题,我想要重新强调,我方之前提到的是法律的滞后性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我们去探究其他方面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当一个事件出现的时候,我们要去完善它,这才是我们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的根本目的。
您一直强调法律是有滞后性的,我方认为法律是有情有理的。例如于欢案,于欢因某种原因杀人,按照法律规定,杀人罪最低刑罚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于欢在一审时只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这就体现出法律是存在量刑区间的。
我想请问您方,您方说要跳出当下、放眼未来,找出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方认为中间还是存在很大的空隙的。比如《我不是药神》这个事件,它在2018年出现,但是相关法律在2019年才完善。在这中间的时间段里,公众的情绪是不是非常不安呢?公众的不安是必然存在的,而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不是加快政策的改变呢?最终目的是不是也达到了呢?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曲折的,我们要给它曲折发展的空间。我们讨论事出有因,是不是就是通过网络传播将问题放大从而得到重视,进而加快问题的解决呢?发现问题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就像金融危机,我们都知道它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但是我们都知道它就能解决它吗?如果不发现问题,连解决问题的根本头绪都没有,又何谈真正的完善呢?所以我觉得必须要把问题找出来,如果不找出问题,就根本无法进一步对问题进行分析,也就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
还有,您方之前提到对受害者的第二次创伤,我想要强调的是,请不要把群众矮化。就我所知,在江歌案以及一系列案件当中,群众是有自己的道德理论框架的,并不会因为片面的言论就产生非常激烈的矛盾,那些极端主义者只是少数。
您方说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其实通过讨论再去调查能解决的问题,这样的案例反而是极少的,而这种极少的案例解决之后反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影响。您方说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而我方想要强调的是,它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大于发现问题的好处的。您方的意思是问题出现了就忽视问题,任由它发展吗?我方认为,如果我方认为讨论对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没有好处或者好处不大,请问您方这个论点背后的逻辑链在哪里?数据支撑又在哪里?我方在论稿里已经指出了。
还有请问您方,冲动是情绪化的,那您凭什么认为它解决的问题一定是好的问题呢?难道不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吗?因为它的出现是必然的。这是我想要跟对方辩友强调的,我方想说的就是问题本身是需要去解决的,发现问题后任由它发展,难道这个世界就会变得更好吗?
辩题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vs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环节:自由辩论
请问对方辩友,刚才您所谓的那个滞后问题,我想要重新强调,我方之前提到的是法律的滞后性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我们去探究其他方面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当一个事件出现的时候,我们要去完善它,这才是我们对事出有因进行讨论的根本目的。
您一直强调法律是有滞后性的,我方认为法律是有情有理的。例如于欢案,于欢因某种原因杀人,按照法律规定,杀人罪最低刑罚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于欢在一审时只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这就体现出法律是存在量刑区间的。
我想请问您方,您方说要跳出当下、放眼未来,找出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方认为中间还是存在很大的空隙的。比如《我不是药神》这个事件,它在2018年出现,但是相关法律在2019年才完善。在这中间的时间段里,公众的情绪是不是非常不安呢?公众的不安是必然存在的,而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不是加快政策的改变呢?最终目的是不是也达到了呢?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是曲折的,我们要给它曲折发展的空间。我们讨论事出有因,是不是就是通过网络传播将问题放大从而得到重视,进而加快问题的解决呢?发现问题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就像金融危机,我们都知道它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但是我们都知道它就能解决它吗?如果不发现问题,连解决问题的根本头绪都没有,又何谈真正的完善呢?所以我觉得必须要把问题找出来,如果不找出问题,就根本无法进一步对问题进行分析,也就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
还有,您方之前提到对受害者的第二次创伤,我想要强调的是,请不要把群众矮化。就我所知,在江歌案以及一系列案件当中,群众是有自己的道德理论框架的,并不会因为片面的言论就产生非常激烈的矛盾,那些极端主义者只是少数。
您方说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其实通过讨论再去调查能解决的问题,这样的案例反而是极少的,而这种极少的案例解决之后反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影响。您方说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而我方想要强调的是,它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大于发现问题的好处的。您方的意思是问题出现了就忽视问题,任由它发展吗?我方认为,如果我方认为讨论对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没有好处或者好处不大,请问您方这个论点背后的逻辑链在哪里?数据支撑又在哪里?我方在论稿里已经指出了。
还有请问您方,冲动是情绪化的,那您凭什么认为它解决的问题一定是好的问题呢?难道不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吗?因为它的出现是必然的。这是我想要跟对方辩友强调的,我方想说的就是问题本身是需要去解决的,发现问题后任由它发展,难道这个世界就会变得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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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现代社会,公众阅读习惯更关注句(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趣”)而非事实真相。新媒体中,喜欢从微博、微信获取信息的人较多,而选择官方网站的仅有12%,足以看出公众在了解一个案件时更倾向于社交媒体。
媒体对于热点案件的关注除了热情因素以外,主要是为了挖掘案件背后所谓的本调(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本质”)和内幕。而人民法律(此处表述错误,应为“人民法院”或者“司法”)的司法审判是严谨和程序化的,有着严格的规则和操作流程,因二者短期目标和利益的不同,在争夺舆论阵地(此处“娱乐基地”应为“舆论阵地”)和维护司法公信力上必然会产生博弈行为。
调查显示,在受访的244名司法人员中,有52%的涉访人认为舆论炒作会干扰司法工作,这也许是正常的。讨论的出发点是好的,是想要发现社会问题并解决社会问题。但是,据调查数据显示,只有少数的理想性诉讼人有所作为,而讨论变成了舆论,使原本的当事人双方纠纷演变成社会舆论中的公开论战,甚至引起全国性的舆论乱潮,就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
研究表明,公众意见在司法领域往往产生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的特点。个体意见虽然非常弱小和分散,但结合起来则是一种强大的合力。法院此时不得不调整司法审判以契合社会主流舆论,但面对舆论风暴后的一片狼藉,也只能疲于应对、收拾残局,而无法实现和维护增强司法公信的初衷。
之前美国的一个罪犯,路易斯(此处“路易登那经沙保险”表述混乱),他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巨头,但是美国居民,应该说是全世界居民却为他欢呼,甚至为他创立账号募集募捐,社会上还进行游行。这种暴力行为被演变成一种英雄主义,导致扰乱了社会风气,难道这种暴力行为就值得被推崇吗?
发言结束。感谢。
在后现代社会,公众阅读习惯更关注句(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趣”)而非事实真相。新媒体中,喜欢从微博、微信获取信息的人较多,而选择官方网站的仅有12%,足以看出公众在了解一个案件时更倾向于社交媒体。
媒体对于热点案件的关注除了热情因素以外,主要是为了挖掘案件背后所谓的本调(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本质”)和内幕。而人民法律(此处表述错误,应为“人民法院”或者“司法”)的司法审判是严谨和程序化的,有着严格的规则和操作流程,因二者短期目标和利益的不同,在争夺舆论阵地(此处“娱乐基地”应为“舆论阵地”)和维护司法公信力上必然会产生博弈行为。
调查显示,在受访的244名司法人员中,有52%的涉访人认为舆论炒作会干扰司法工作,这也许是正常的。讨论的出发点是好的,是想要发现社会问题并解决社会问题。但是,据调查数据显示,只有少数的理想性诉讼人有所作为,而讨论变成了舆论,使原本的当事人双方纠纷演变成社会舆论中的公开论战,甚至引起全国性的舆论乱潮,就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
研究表明,公众意见在司法领域往往产生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的特点。个体意见虽然非常弱小和分散,但结合起来则是一种强大的合力。法院此时不得不调整司法审判以契合社会主流舆论,但面对舆论风暴后的一片狼藉,也只能疲于应对、收拾残局,而无法实现和维护增强司法公信的初衷。
之前美国的一个罪犯,路易斯(此处“路易登那经沙保险”表述混乱),他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巨头,但是美国居民,应该说是全世界居民却为他欢呼,甚至为他创立账号募集募捐,社会上还进行游行。这种暴力行为被演变成一种英雄主义,导致扰乱了社会风气,难道这种暴力行为就值得被推崇吗?
发言结束。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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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vs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总结陈词: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始终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根据之前的讨论,对方辩友可能试图用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来模糊加害行为的错误性,甚至将其排除在外。但我方一辩稿已经强调,我们并非为加害者的罪行找借口,而是秉持着全面客观的态度,探寻背后的根源。在质询环节中,我方也充分解答了理解原因并不等于原谅这一观点。譬如医生剖析病症是为了更好地治疗,探究加害者背后行为的原因,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这种深度的剖析才是追求社会公正的决心所在。
我希望对方辩友能充分了解一个问题,那就是法不会向不法让步。最高法院是充满智慧的,是什么让您觉得群众的舆论一定会导致法院误判呢?又是什么让您矮化群众呢?例如卡梅伦案件,外网大概有1.5万人为其求情,但这只是大基数中的小部分,法院最终依旧判处他24年有期徒刑。而该视频传到中国后,在一条35.4万的评论底下,有一条7.5万的评论是“首先很帅,其次死刑”。所以我想要强调的是,这种讨论不一定会影响正确的判断,请不要矮化群众。
接下来回顾我方论点。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首要意义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与模糊性,使司法判定更加合乎社会公正。您方刚才已经与我方达成共识,说明了法律一定是法理型的。结合对事情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才能发现背后巨大的关键问题,将问题向群众暴露,大家共同想出路,这岂不是乐事?
其次,在网络上对案件、法学案件的传播也是一种普法的行为,怎么会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呢?甚至众志成城、集思广益,能够弥补法律在预防犯罪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例如法国的马占强奸案推动了法国强奸罪定义的完善,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相关司法判定的依据和标准,以更好地保护社会成员权益和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
辩题: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vs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总结陈词: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始终坚定地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
根据之前的讨论,对方辩友可能试图用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来模糊加害行为的错误性,甚至将其排除在外。但我方一辩稿已经强调,我们并非为加害者的罪行找借口,而是秉持着全面客观的态度,探寻背后的根源。在质询环节中,我方也充分解答了理解原因并不等于原谅这一观点。譬如医生剖析病症是为了更好地治疗,探究加害者背后行为的原因,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这种深度的剖析才是追求社会公正的决心所在。
我希望对方辩友能充分了解一个问题,那就是法不会向不法让步。最高法院是充满智慧的,是什么让您觉得群众的舆论一定会导致法院误判呢?又是什么让您矮化群众呢?例如卡梅伦案件,外网大概有1.5万人为其求情,但这只是大基数中的小部分,法院最终依旧判处他24年有期徒刑。而该视频传到中国后,在一条35.4万的评论底下,有一条7.5万的评论是“首先很帅,其次死刑”。所以我想要强调的是,这种讨论不一定会影响正确的判断,请不要矮化群众。
接下来回顾我方论点。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是否事出有因,首要意义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与模糊性,使司法判定更加合乎社会公正。您方刚才已经与我方达成共识,说明了法律一定是法理型的。结合对事情事出有因的讨论,我们才能发现背后巨大的关键问题,将问题向群众暴露,大家共同想出路,这岂不是乐事?
其次,在网络上对案件、法学案件的传播也是一种普法的行为,怎么会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呢?甚至众志成城、集思广益,能够弥补法律在预防犯罪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例如法国的马占强奸案推动了法国强奸罪定义的完善,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相关司法判定的依据和标准,以更好地保护社会成员权益和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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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这种讨论在司法判定、普法、预防犯罪等多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不应被误解为是为加害者开脱,而应看到其对社会公正的促进作用。
辩题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vs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以下为相关语音转写内容的校对与分段:
各位评委可以对选手在比赛中所使用的数据提出质疑,选手需提供数据的详细出处,若无法提供,则视为数据无效。
请问评委是否有需要检验的数据?
我想问一下,反方之前提到了一个52%的数字,当时没太清楚,想请反方再说一下。
哦,是52.5%对吧。
是的。
这个数据出自《重庆工业大学学报》。
我想再复核一下这个数据,因为我昨天询问时可能由于网卡没有接收好。
我想问一下您刚才提到的数据,具体是说什么?在我记录的时候没有接收完整。
这个数据是:在受访的司法人员中,有55.2%的受访人认为舆论炒作会干扰司法工作。
好的,没有其他问题了。
请问还有其他评委需要检验数据吗?如果没有的话,请在评委群中填写结果。
辩题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vs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
以下为相关语音转写内容的校对与分段:
各位评委可以对选手在比赛中所使用的数据提出质疑,选手需提供数据的详细出处,若无法提供,则视为数据无效。
请问评委是否有需要检验的数据?
我想问一下,反方之前提到了一个52%的数字,当时没太清楚,想请反方再说一下。
哦,是52.5%对吧。
是的。
这个数据出自《重庆工业大学学报》。
我想再复核一下这个数据,因为我昨天询问时可能由于网卡没有接收好。
我想问一下您刚才提到的数据,具体是说什么?在我记录的时候没有接收完整。
这个数据是:在受访的司法人员中,有55.2%的受访人认为舆论炒作会干扰司法工作。
好的,没有其他问题了。
请问还有其他评委需要检验数据吗?如果没有的话,请在评委群中填写结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既有可能通过挖掘犯罪根源来完善社会制度从而有利于社会公正,也有可能因引发不当同情干扰司法公正而不利于社会公正,需要在讨论过程中把握好尺度,权衡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