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对于身患严重疾病、时日不多,在生理和心理上长期痛苦的患者,在经过身体和医生评估后,通过药物等手段协助其毫无痛苦地死去。我方基于现状充分考虑后认为,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安乐死符合人民的意愿,且对于社会的发展利大于弊,我方持此观点。以下是我方论证: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障生命自决权。1986年,王明成的母亲因病痛苦不堪,多次请求医生及家属对其执行安乐死,以免除病床折磨。医生不忍见患者年事已高,又遭受生理、心灵两重折磨,最后对其实行了安乐死,患者得以安然离世。同样是这一家庭,2000年前后,儿子王明成确诊胃癌,癌细胞很快扩散。在痛苦煎熬中,王明成请求医生对其执行安乐死,但医生却以安乐死在我国没有立法为由而拒绝。据报道,2003年7月30日,王明成受尽了折磨,浑身干枯,眼神无光,但他仍强打精神说不能提起安乐死,很遗憾。基于此案例,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被执行的患者减轻临终前死亡的痛苦,同时规范流程,更好地保障人权。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长期的重症、绝症治疗严重损耗普通家庭的物力和财力,仅重症监护室一天的费用就在一两万人民币之间,更不用说其他长期的药物治疗、手术,如化疗、放疗,这些严重拖垮了一个普通家庭。而安乐死所需的药物,在麻醉药物和其他神经系统抑制药物等合起来使用的情况下,其价格远低于这些重症的治疗费用。当患者在生命的末期不愿再进一步接受治疗时,坚持进行治疗不仅违背了患者意愿,如果法律可以提供选择,安乐死的选择不仅可以满足患者的愿望,也可以为处在医疗负担下的家庭省下一大笔治疗费用。
最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我们提出以下制度: 一、依据安乐死的受众人群为患有绝症晚期且寿命只剩3 - 6个月、拥有自主决策意识的患者。当安乐死合法化后,相应国家机构将会列出一系列表格,内容为那些疾病以及并存时期,允许相应的患者接受安乐死。同时这些表格会因为医疗水平的提升而适时改变。 二、医生、医院通过签署和口头答应,以明确患者能够自主决策自身是否接受安乐死。在患者同意安乐死后,先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劝导,内容主要是劝说其不要放弃生命以及其他可以延续生命的选项。如果患者坚持,之后有10天的冷静期,在流程期间医生至少回访三次,以保证患者的意愿不变。 三、由实施机构提供药物和依据。患者在有监护人监护之后,将按法院和警察调查尽可能避免非法行为。
时间到,感谢各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对于身患严重疾病、时日不多,在生理和心理上长期痛苦的患者,在经过身体和医生评估后,通过药物等手段协助其毫无痛苦地死去。我方基于现状充分考虑后认为,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安乐死符合人民的意愿,且对于社会的发展利大于弊,我方持此观点。以下是我方论证: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障生命自决权。1986年,王明成的母亲因病痛苦不堪,多次请求医生及家属对其执行安乐死,以免除病床折磨。医生不忍见患者年事已高,又遭受生理、心灵两重折磨,最后对其实行了安乐死,患者得以安然离世。同样是这一家庭,2000年前后,儿子王明成确诊胃癌,癌细胞很快扩散。在痛苦煎熬中,王明成请求医生对其执行安乐死,但医生却以安乐死在我国没有立法为由而拒绝。据报道,2003年7月30日,王明成受尽了折磨,浑身干枯,眼神无光,但他仍强打精神说不能提起安乐死,很遗憾。基于此案例,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被执行的患者减轻临终前死亡的痛苦,同时规范流程,更好地保障人权。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长期的重症、绝症治疗严重损耗普通家庭的物力和财力,仅重症监护室一天的费用就在一两万人民币之间,更不用说其他长期的药物治疗、手术,如化疗、放疗,这些严重拖垮了一个普通家庭。而安乐死所需的药物,在麻醉药物和其他神经系统抑制药物等合起来使用的情况下,其价格远低于这些重症的治疗费用。当患者在生命的末期不愿再进一步接受治疗时,坚持进行治疗不仅违背了患者意愿,如果法律可以提供选择,安乐死的选择不仅可以满足患者的愿望,也可以为处在医疗负担下的家庭省下一大笔治疗费用。
最后,对于安乐死合法化,我们提出以下制度: 一、依据安乐死的受众人群为患有绝症晚期且寿命只剩3 - 6个月、拥有自主决策意识的患者。当安乐死合法化后,相应国家机构将会列出一系列表格,内容为那些疾病以及并存时期,允许相应的患者接受安乐死。同时这些表格会因为医疗水平的提升而适时改变。 二、医生、医院通过签署和口头答应,以明确患者能够自主决策自身是否接受安乐死。在患者同意安乐死后,先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劝导,内容主要是劝说其不要放弃生命以及其他可以延续生命的选项。如果患者坚持,之后有10天的冷静期,在流程期间医生至少回访三次,以保证患者的意愿不变。 三、由实施机构提供药物和依据。患者在有监护人监护之后,将按法院和警察调查尽可能避免非法行为。
时间到,感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首先,同意安乐死之后,无论是审核还是执行都是由别人来操作,您同意吗?执行是自我执行,同意也是自我同意,可在荷兰注册药剂这种情况,操作是自己进行的,他可以服下药物然后进行安乐死,不一定是注射。那么审核过程呢,也是由自己来审核吗?
正方一辩:审核过程当然是由医生和精神科医师来评定的。
反方四辩:那这是否算是将自己的死亡权利交给别人呢?
正方一辩:当然不是,医生在评定他能否进行安乐死,但最后的执行权还是在自己。
反方四辩:审核过程当然是别人(此处正方一辩表述为他人审核,反方四辩进行追问)。虽然是当事人亲自签署,或者自己服用药物,但是您如何保证在这个整个审核过程中,审核的人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呢?我需要您给我一个能够保证审核公平公正的方法论。
正方一辩:我在我的稿子已经提到过,相应国家机构将会列出一系列准则,这些评定都是由国家的专业的人来评定的。
反方四辩: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很大,怎么会保证没有利用安乐死的漏网之鱼呢?我说的是利用。
正方一辩:所以说每次安乐死结束之后,将这一例案例提交由法院和警察来进行调查。
反方四辩:那您是怎么保证如果说有人想利用安乐死获取牟利,您怎么能保证没有这样的人呢?毕竟都会有差错的,对吧?
正方一辩:这是因为都有差错,所以我们不能说因为没有差错就不能推行合法化,我们应该通过合法化的措施来减少这些差错的发生。
反方四辩:不知道您有没有考虑一个问题,据我所知,现在瑞士这些国家,安乐死的费用是很高的。在中国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会有绝望的时刻,也都会有一部分身患绝症,那么您如何能保证富人和穷人也能像有钱人一样选择安乐死?这算不算是一种变相的保富人的权利?
正方一辩:首先瑞士的安乐死是通过要入会交会员费,而且还有一大批国外人士进入需要花费疗程以外的一些额外费用,所以会导致它的费用如此高昂,但在我国,我们仅需要审批这些不需要花钱的过程,还有最后的药物花费这个过程,这个费用肯定是远低于国外的。
(最后“不是法律不。好。感谢双方辩手。”表述不清,按照原文保留)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首先,同意安乐死之后,无论是审核还是执行都是由别人来操作,您同意吗?执行是自我执行,同意也是自我同意,可在荷兰注册药剂这种情况,操作是自己进行的,他可以服下药物然后进行安乐死,不一定是注射。那么审核过程呢,也是由自己来审核吗?
正方一辩:审核过程当然是由医生和精神科医师来评定的。
反方四辩:那这是否算是将自己的死亡权利交给别人呢?
正方一辩:当然不是,医生在评定他能否进行安乐死,但最后的执行权还是在自己。
反方四辩:审核过程当然是别人(此处正方一辩表述为他人审核,反方四辩进行追问)。虽然是当事人亲自签署,或者自己服用药物,但是您如何保证在这个整个审核过程中,审核的人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呢?我需要您给我一个能够保证审核公平公正的方法论。
正方一辩:我在我的稿子已经提到过,相应国家机构将会列出一系列准则,这些评定都是由国家的专业的人来评定的。
反方四辩: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很大,怎么会保证没有利用安乐死的漏网之鱼呢?我说的是利用。
正方一辩:所以说每次安乐死结束之后,将这一例案例提交由法院和警察来进行调查。
反方四辩:那您是怎么保证如果说有人想利用安乐死获取牟利,您怎么能保证没有这样的人呢?毕竟都会有差错的,对吧?
正方一辩:这是因为都有差错,所以我们不能说因为没有差错就不能推行合法化,我们应该通过合法化的措施来减少这些差错的发生。
反方四辩:不知道您有没有考虑一个问题,据我所知,现在瑞士这些国家,安乐死的费用是很高的。在中国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会有绝望的时刻,也都会有一部分身患绝症,那么您如何能保证富人和穷人也能像有钱人一样选择安乐死?这算不算是一种变相的保富人的权利?
正方一辩:首先瑞士的安乐死是通过要入会交会员费,而且还有一大批国外人士进入需要花费疗程以外的一些额外费用,所以会导致它的费用如此高昂,但在我国,我们仅需要审批这些不需要花钱的过程,还有最后的药物花费这个过程,这个费用肯定是远低于国外的。
(最后“不是法律不。好。感谢双方辩手。”表述不清,按照原文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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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中国应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我方的观点是,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安乐死指的是对无法救治的患者采取措施,使其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其含义有协助自杀的意思,其本质可以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他杀。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应该看安乐死是否是一种伪善,是否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论证如下:
第一,从法律价值层面来看,安乐死不符合当今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重要根基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安乐死本质上是对生命的提前终结,即便这种行为是出于患者自身意愿,也相当于认可了对生命权的主动放弃,这与法律保护生命权的根本宗旨相冲突。一旦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对生命价值的轻视,为一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动摇法律对生命保护的根基。
同时,安乐死难以精准界定事务边界。在法律实践中,很难精准界定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这可能导致一些不符合真正安乐死条件的情况被误判和滥用,使得一些本不该死亡的人被实施安乐死,这在效果上体现了一种他杀,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而另一方面,安乐死难以确保动机的纯粹性。看似友善的外表却掺杂着集体或个人的私欲。在现实中,很难确保每一个支持安乐死的决定都是基于纯粹的善意和对患者的尊重。由于人类动机的复杂性,可能存在各种潜在的、不那么高尚的动机隐藏在为患者好的表象之下,使得一些安乐死看似是一种善举,实则可能有其他目的。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一些从事非法行动的有心之人提供保护伞。截至目前,中国警方已经打掉了28个出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团伙,抓捕了137名犯罪嫌疑人。而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2018年曾出现一名74岁老人表达安乐死意愿,医生却伙同其家属对其实施安乐死的事件,可能就存在非法器官交易与安乐死的关联的情况。
第二,从效果层面来看,安乐死无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应是尽量延长生命,使其更有意义,而以安乐死的方式对生命进行减损或终结并非良策。现代物理学大师霍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他曾言,人类死亡是一个严重错误,他在被预言两年内死亡之后,又活了整整18年,并写出《时间简史》这一作品,成就自己辉煌的一生,这体现的是应对生命应有的态度,而不是在听到预测之后就结束自己的生命。
同时,安乐死合法化并不能真正解决患者的问题,且弊端重重。今天之所以部分患者希望离开这个世界,尤其是因为病痛的折磨和对生活的失望,对未来失去了活下去的希望。而以上种种并不限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以癌症为例,中国抗癌协会主任委员会王洁军教授表示,超过90%的癌症患者在医生的精心呵护下,可以大幅度降低疼痛等级,提升生活质量。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中国应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我方的观点是,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开宗明义,定义先行。安乐死指的是对无法救治的患者采取措施,使其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其含义有协助自杀的意思,其本质可以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他杀。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应该看安乐死是否是一种伪善,是否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论证如下:
第一,从法律价值层面来看,安乐死不符合当今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的重要根基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安乐死本质上是对生命的提前终结,即便这种行为是出于患者自身意愿,也相当于认可了对生命权的主动放弃,这与法律保护生命权的根本宗旨相冲突。一旦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对生命价值的轻视,为一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动摇法律对生命保护的根基。
同时,安乐死难以精准界定事务边界。在法律实践中,很难精准界定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这可能导致一些不符合真正安乐死条件的情况被误判和滥用,使得一些本不该死亡的人被实施安乐死,这在效果上体现了一种他杀,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而另一方面,安乐死难以确保动机的纯粹性。看似友善的外表却掺杂着集体或个人的私欲。在现实中,很难确保每一个支持安乐死的决定都是基于纯粹的善意和对患者的尊重。由于人类动机的复杂性,可能存在各种潜在的、不那么高尚的动机隐藏在为患者好的表象之下,使得一些安乐死看似是一种善举,实则可能有其他目的。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一些从事非法行动的有心之人提供保护伞。截至目前,中国警方已经打掉了28个出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团伙,抓捕了137名犯罪嫌疑人。而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2018年曾出现一名74岁老人表达安乐死意愿,医生却伙同其家属对其实施安乐死的事件,可能就存在非法器官交易与安乐死的关联的情况。
第二,从效果层面来看,安乐死无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应是尽量延长生命,使其更有意义,而以安乐死的方式对生命进行减损或终结并非良策。现代物理学大师霍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他曾言,人类死亡是一个严重错误,他在被预言两年内死亡之后,又活了整整18年,并写出《时间简史》这一作品,成就自己辉煌的一生,这体现的是应对生命应有的态度,而不是在听到预测之后就结束自己的生命。
同时,安乐死合法化并不能真正解决患者的问题,且弊端重重。今天之所以部分患者希望离开这个世界,尤其是因为病痛的折磨和对生活的失望,对未来失去了活下去的希望。而以上种种并不限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以癌症为例,中国抗癌协会主任委员会王洁军教授表示,超过90%的癌症患者在医生的精心呵护下,可以大幅度降低疼痛等级,提升生活质量。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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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根据数据显示,2015年世卫组织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晚期癌症患者的病痛发病率为80%,其中1/3的患者为重度疼痛。对方辩友是否否认癌症晚期患者会有极度的疼痛感?
我方在一辩稿中曾提到,超过90%的癌童在医生精心照料下,可以大幅度降低疼痛等级,并且复旦大学的文成主任也曾表示,超过95%的癌症患者的疼痛得以有效缓解。但我方并不认为癌痛就一定能被消除。
你们既然否认癌症患者有十分严重的疼痛,那你们是否同意医生会缓解癌症患者的疼痛?癌痛应该在医生的精心治疗下,才能降低疼痛等级,医生应该提升服务质量,使患者摆脱生不如死的状态。
之前你们四辩也提到,中国的医疗资源是不平等的,那么如何做到让每一个医生去精确地照顾每一个患者呢?我们这边给出一个例子,患者吴寿云(此处名字可能有误,按原文处理)吃饭时犹如岩浆灼烧石头般痛苦,这难道是医生可以挽救的吗?我国人口基数大,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所以我方认为医生治疗癌症患者确实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结果,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能给人带来临终的关怀,是对人民幸福更好的保障。
其次,你方在一辩稿中说安乐死是他杀,而我方提出安乐死可以自己不用药物或者其他方式,安乐死被称为协助自杀,对方如何评判?我方认为安乐死属于一种协助自杀,这点并未与大众达成共识。
还有,你方认为安乐死会让许多动摇的患者不会走向死亡,但是我方的一辩稿已经说了,我方在同意安乐死之前会有劝说。
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一辩:(此处未给出反方一辩的回答内容,按原文处理)
正方四辩:根据数据显示,2015年世卫组织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晚期癌症患者的病痛发病率为80%,其中1/3的患者为重度疼痛。对方辩友是否否认癌症晚期患者会有极度的疼痛感?
我方在一辩稿中曾提到,超过90%的癌童在医生精心照料下,可以大幅度降低疼痛等级,并且复旦大学的文成主任也曾表示,超过95%的癌症患者的疼痛得以有效缓解。但我方并不认为癌痛就一定能被消除。
你们既然否认癌症患者有十分严重的疼痛,那你们是否同意医生会缓解癌症患者的疼痛?癌痛应该在医生的精心治疗下,才能降低疼痛等级,医生应该提升服务质量,使患者摆脱生不如死的状态。
之前你们四辩也提到,中国的医疗资源是不平等的,那么如何做到让每一个医生去精确地照顾每一个患者呢?我们这边给出一个例子,患者吴寿云(此处名字可能有误,按原文处理)吃饭时犹如岩浆灼烧石头般痛苦,这难道是医生可以挽救的吗?我国人口基数大,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所以我方认为医生治疗癌症患者确实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结果,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能给人带来临终的关怀,是对人民幸福更好的保障。
其次,你方在一辩稿中说安乐死是他杀,而我方提出安乐死可以自己不用药物或者其他方式,安乐死被称为协助自杀,对方如何评判?我方认为安乐死属于一种协助自杀,这点并未与大众达成共识。
还有,你方认为安乐死会让许多动摇的患者不会走向死亡,但是我方的一辩稿已经说了,我方在同意安乐死之前会有劝说。
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一辩:(此处未给出反方一辩的回答内容,按原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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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首先明确一点,我们安乐死的审核过程是在患者主动提交同意书并口头答应后,将同意书交由人民法院来审理。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患者的生命自主权,我并不知道对方辩手所说的反对的不平等之处在哪里。
其次,再明确一点,我们安乐死的受众人群为患有绝症晚期且寿命仅剩3 - 6个月的人。所以,霍金如果生在我们国家,当然是不符合安乐死范围的。
再者,我们来看癌症晚期患者,在中国他们会面临极大的身体痛苦。如喉癌患者张建波生前难以忍受癌痛带来的巨大痛苦,且不愿累及家人而选择跳楼自杀。据悉,张建波生前所接受的治疗均是最好的。可见癌痛带来的痛苦是将张建波先生逼上绝路的因素。正是因为我们不想看到诸如张建波吃饭时犹如岩浆般灼烧食管,到夜晚因癌痛压迫神经而难以入眠的痛苦,所以我们才保障人们生命的自主权。
最后,对方辩友提到外国的医疗成本高。我看到瑞士的安乐死过程费用大约在6万元,其中不包括签证以及机票、住宿的额外费用。想必对方辩友说费用高,是因为看到一些外籍人士去瑞士进行安乐死所需花费的费用,这大概是70万,而在我国是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实际上那些国家因为安乐死要加入安乐死机构的会员,同时也存在人力成本高、流程长的现象,所以他们的安乐死才如此昂贵,而在我国将会大幅下降。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谢谢主席。
首先明确一点,我们安乐死的审核过程是在患者主动提交同意书并口头答应后,将同意书交由人民法院来审理。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患者的生命自主权,我并不知道对方辩手所说的反对的不平等之处在哪里。
其次,再明确一点,我们安乐死的受众人群为患有绝症晚期且寿命仅剩3 - 6个月的人。所以,霍金如果生在我们国家,当然是不符合安乐死范围的。
再者,我们来看癌症晚期患者,在中国他们会面临极大的身体痛苦。如喉癌患者张建波生前难以忍受癌痛带来的巨大痛苦,且不愿累及家人而选择跳楼自杀。据悉,张建波生前所接受的治疗均是最好的。可见癌痛带来的痛苦是将张建波先生逼上绝路的因素。正是因为我们不想看到诸如张建波吃饭时犹如岩浆般灼烧食管,到夜晚因癌痛压迫神经而难以入眠的痛苦,所以我们才保障人们生命的自主权。
最后,对方辩友提到外国的医疗成本高。我看到瑞士的安乐死过程费用大约在6万元,其中不包括签证以及机票、住宿的额外费用。想必对方辩友说费用高,是因为看到一些外籍人士去瑞士进行安乐死所需花费的费用,这大概是70万,而在我国是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实际上那些国家因为安乐死要加入安乐死机构的会员,同时也存在人力成本高、流程长的现象,所以他们的安乐死才如此昂贵,而在我国将会大幅下降。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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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我方坚定认为,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接下来我将进行进一步阐述。
在法律上,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受到严格保护。安乐死无论是由他人协助还是自我实施,本质上都是对生命的提前终结,这与法律保障生命权的原则相冲突。例如,2011年,广州孝子邓某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20多年,但母亲在病痛煎熬下一再求死,邓某帮母亲买农药,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这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捍卫。
另外,安乐死更是另一种形式的他杀。首先,他杀是指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安乐死中,虽然是因患者本人要求,但实施结束患者生命行为的是医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从行为实施的主体角度看,不是患者自己直接结束生命,而是由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终结患者生命。即使有相关程序和规定,也难以完全排除在实施安乐死过程中存在违背患者真实意愿的情况。例如,一名患有严重抑郁症的患者向医生提出安乐死申请后,医生在评估后实施了安乐死,但事后其家人透露,患者在提出申请前曾有过情绪波动,表现出对生活的一丝期待,家人认为存在医生没有充分考虑患者情绪波动而导致患者并非完全坚定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了安乐死。人类的意愿复杂多变,很难认定,并且,若安乐死监管不到位,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来达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即使在人口较少、安乐死合法23年、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荷兰依旧如此。例如2017年,一名女性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无法表达个人意愿,但医生并未再次确认安乐死请求是否出于自愿,就实施了安乐死。更何况在人口基数大、法律制定更加困难、监管更加吃力的中国。
另外,希望是生命的源泉,失去它生命就会枯萎,如果用实施安乐死来判定死亡的话,生命的价值将会降低,成为苦难中可以轻易放弃的东西。
综上所述,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我方坚定认为,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接下来我将进行进一步阐述。
在法律上,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受到严格保护。安乐死无论是由他人协助还是自我实施,本质上都是对生命的提前终结,这与法律保障生命权的原则相冲突。例如,2011年,广州孝子邓某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20多年,但母亲在病痛煎熬下一再求死,邓某帮母亲买农药,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这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捍卫。
另外,安乐死更是另一种形式的他杀。首先,他杀是指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安乐死中,虽然是因患者本人要求,但实施结束患者生命行为的是医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从行为实施的主体角度看,不是患者自己直接结束生命,而是由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终结患者生命。即使有相关程序和规定,也难以完全排除在实施安乐死过程中存在违背患者真实意愿的情况。例如,一名患有严重抑郁症的患者向医生提出安乐死申请后,医生在评估后实施了安乐死,但事后其家人透露,患者在提出申请前曾有过情绪波动,表现出对生活的一丝期待,家人认为存在医生没有充分考虑患者情绪波动而导致患者并非完全坚定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了安乐死。人类的意愿复杂多变,很难认定,并且,若安乐死监管不到位,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来达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即使在人口较少、安乐死合法23年、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荷兰依旧如此。例如2017年,一名女性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无法表达个人意愿,但医生并未再次确认安乐死请求是否出于自愿,就实施了安乐死。更何况在人口基数大、法律制定更加困难、监管更加吃力的中国。
另外,希望是生命的源泉,失去它生命就会枯萎,如果用实施安乐死来判定死亡的话,生命的价值将会降低,成为苦难中可以轻易放弃的东西。
综上所述,在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刚刚对方辩友提到患者在执行安乐死期间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我方在制度中提到同意后90天的冷静期,流程里医生至少回访三次。其次,对方在4 - 1环节提到安乐死会带来不法犯罪,希望对方辩友能够举证。即便抛开不法犯罪不谈,就算是合法地为患者考虑安乐死申请,就像我举的相关程序的例子,一个有严重抑郁症的患者向医方透露自己想安乐死的申请后,即便医生同意并实施了,这也是不行的。而且,您方所说安乐死要在患者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我方同意这一点,毕竟患者不表达真实意愿怎么会签同意书呢?
我方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安乐死受众人群是患有绝症晚期且寿命只剩3 - 6个月的患者。您方的意思是不是如果我是一个被严重抑郁症折磨得不成样子的患者,就不能实施安乐死了呢?您方这样是否也是对一种生命自主权的不平等对待呢?您方所说的生命自主权体现在程序上,但真正的生命自主权是对于自身而言的,您方这样反而限制了生命自主权。因为在各种压力或者社会观念下,会压迫患者情绪,导致患者并非真实意愿地表达自己想安乐死。
我方再次重申,安乐死的受众是患有绝症晚期的患者,抑郁症是绝症晚期吗?其次,我们尊重人的生命自主权,是因为他们在面对极大痛苦无法忍受时,遭受着巨大痛苦,所以我们给他们多一个选择的机会,这才是保障他们的生命自主权。您方强调在真实意愿下,可当患者痛苦想死,但接受治疗后症状缓解了,是否就又想活了呢?潜意识会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所以您方所谓的珍惜并不够珍惜。
反方二辩: 有点没太听懂对方辩友刚刚说的“会缓解”是什么意思啊?当然,我方再说一遍,在患者同意之后有10天的冷静期,在流程中医生至少回访,这再次说明了患者在同意之后有充足的时间去反悔,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患者自行服药,也有充分的时间。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刚刚对方辩友提到患者在执行安乐死期间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我方在制度中提到同意后90天的冷静期,流程里医生至少回访三次。其次,对方在4 - 1环节提到安乐死会带来不法犯罪,希望对方辩友能够举证。即便抛开不法犯罪不谈,就算是合法地为患者考虑安乐死申请,就像我举的相关程序的例子,一个有严重抑郁症的患者向医方透露自己想安乐死的申请后,即便医生同意并实施了,这也是不行的。而且,您方所说安乐死要在患者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我方同意这一点,毕竟患者不表达真实意愿怎么会签同意书呢?
我方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安乐死受众人群是患有绝症晚期且寿命只剩3 - 6个月的患者。您方的意思是不是如果我是一个被严重抑郁症折磨得不成样子的患者,就不能实施安乐死了呢?您方这样是否也是对一种生命自主权的不平等对待呢?您方所说的生命自主权体现在程序上,但真正的生命自主权是对于自身而言的,您方这样反而限制了生命自主权。因为在各种压力或者社会观念下,会压迫患者情绪,导致患者并非真实意愿地表达自己想安乐死。
我方再次重申,安乐死的受众是患有绝症晚期的患者,抑郁症是绝症晚期吗?其次,我们尊重人的生命自主权,是因为他们在面对极大痛苦无法忍受时,遭受着巨大痛苦,所以我们给他们多一个选择的机会,这才是保障他们的生命自主权。您方强调在真实意愿下,可当患者痛苦想死,但接受治疗后症状缓解了,是否就又想活了呢?潜意识会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所以您方所谓的珍惜并不够珍惜。
反方二辩: 有点没太听懂对方辩友刚刚说的“会缓解”是什么意思啊?当然,我方再说一遍,在患者同意之后有10天的冷静期,在流程中医生至少回访,这再次说明了患者在同意之后有充足的时间去反悔,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患者自行服药,也有充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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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你方刚才说我方的安乐死是他杀,那么有什么他杀的证据呢?一辩能否回答一下?
反方一辩:刚刚我在一辩稿中提到过,安乐死没有准确的界定范围,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符合安乐死情况的人却被安乐死,在效果上体现为一种他杀。
正方三辩:但是我方现在已经发现有一些可以自主控制自己安乐死的证据,比如使用氮气胶囊、服药之类的,并不是一定要医生来实行这个东西,那么你方有没有什么相关的医生实行的证据呢?而且证明是非自愿的?刚刚我方也提到,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2018年就曾出现过一名74岁老人未表达安乐死意愿,医院医生却伙同其家属对其实行安乐死事件,但是这个是国外的案例,我们并不能说这个东西在我国实施就一定会发生。而且我方刚才一辩稿里面已经说了,每次安乐死结束之后,会将案例提交给法医和警察进行调查,尽可能防止非法的行为在过程中发生。那么你方对于这个又怎么看呢?而且我们的政策已经非常完善了。我国目前法律政策只是表明安乐死是违法的,并没有表示安乐死其他的一些法律规范。如果这样的话,那安乐死的话,我们可以对其他的法律进行完善,这样就可以进行安乐死了呀。
反方:监管难度绝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小问题,安乐死一旦合法化,涉及到的法律边界、操作规范等都极为复杂,如果在法律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行,就可能会给别有用心者提供可乘之机,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而目前我国因为人口基数大,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不能参考他国解决的。
正方三辩:我想说的是我们法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而且我们已经发现,在13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等做的网上问卷调查,可以发现有82%点几的人对安乐死是持基本赞同的态度的,而且有84%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是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的,你方对这个又怎么看呢?四辩回答一下。
反方四辩:您能再说一遍吗?
正方三辩:我方说了,就是立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有84%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你方对这个又怎么看呢?
反方四辩:您知不知道有一个例子,就是说在1992年就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了要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国家并没有同意。按照这个逻辑的话,如果说国家没有同意安乐死,那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善这个立法,所以才拖了这么久,那我们知道完善这个立法,那就可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了呀。就是说我们如果只是这些老百姓只是从道德层面来讲问题,并没有从整体评判,法律的制定是要从整体评判的啊,如果是道德层面的话,那就没有保证患者自愿,但是我们已经说了,只要他自己自愿,只经过长时间的理性考量就可以了呀。
正方三辩:我还能回答吗?
反方:不可以了。
正方三辩: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你方刚才说我方的安乐死是他杀,那么有什么他杀的证据呢?一辩能否回答一下?
反方一辩:刚刚我在一辩稿中提到过,安乐死没有准确的界定范围,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符合安乐死情况的人却被安乐死,在效果上体现为一种他杀。
正方三辩:但是我方现在已经发现有一些可以自主控制自己安乐死的证据,比如使用氮气胶囊、服药之类的,并不是一定要医生来实行这个东西,那么你方有没有什么相关的医生实行的证据呢?而且证明是非自愿的?刚刚我方也提到,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2018年就曾出现过一名74岁老人未表达安乐死意愿,医院医生却伙同其家属对其实行安乐死事件,但是这个是国外的案例,我们并不能说这个东西在我国实施就一定会发生。而且我方刚才一辩稿里面已经说了,每次安乐死结束之后,会将案例提交给法医和警察进行调查,尽可能防止非法的行为在过程中发生。那么你方对于这个又怎么看呢?而且我们的政策已经非常完善了。我国目前法律政策只是表明安乐死是违法的,并没有表示安乐死其他的一些法律规范。如果这样的话,那安乐死的话,我们可以对其他的法律进行完善,这样就可以进行安乐死了呀。
反方:监管难度绝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小问题,安乐死一旦合法化,涉及到的法律边界、操作规范等都极为复杂,如果在法律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行,就可能会给别有用心者提供可乘之机,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而目前我国因为人口基数大,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不能参考他国解决的。
正方三辩:我想说的是我们法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而且我们已经发现,在13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等做的网上问卷调查,可以发现有82%点几的人对安乐死是持基本赞同的态度的,而且有84%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是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的,你方对这个又怎么看呢?四辩回答一下。
反方四辩:您能再说一遍吗?
正方三辩:我方说了,就是立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有84%的人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你方对这个又怎么看呢?
反方四辩:您知不知道有一个例子,就是说在1992年就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了要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国家并没有同意。按照这个逻辑的话,如果说国家没有同意安乐死,那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善这个立法,所以才拖了这么久,那我们知道完善这个立法,那就可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了呀。就是说我们如果只是这些老百姓只是从道德层面来讲问题,并没有从整体评判,法律的制定是要从整体评判的啊,如果是道德层面的话,那就没有保证患者自愿,但是我们已经说了,只要他自己自愿,只经过长时间的理性考量就可以了呀。
正方三辩:我还能回答吗?
反方: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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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感谢主席。首先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您方刚才提到可以与时俱进修改法律条文以促进安乐死合法化并使其正向发展。那我想问,法律的修改必然需要严谨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安乐死涉及生命权这一基本人权,今天以与时俱进为由就轻易修改法律条文,是否过于草率呢?
正方:并没有。我们修改条文是因为医疗水平的进步会使一些原本不可治愈的疾病得到治愈,所以才会缩小范围。其次是为了保障人权。
反方三辩:您方规范了一个范围,我想问一个问题。有时候医生可能判定我只能活3 - 6个月,相当于给我判了死刑,但世界上不乏这样的例子,即我虽被判定3个月后必死,但通过积极乐观的态度,最后可能活了一年、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您方如何解释这一现状呢?
正方:当然有可能,如果不够坚定,完全可以选择不(安乐死)。
反方三辩:您也可以看到您方的这个范围并不成立,如果只界定在这一范围,那完全可能是医生的误诊。那我接着往下问。您刚才提到可以多轮劝导患者以确定其意愿是否坚定,那么我想问,在多次询问和心理评估中都可能存在误导患者的情况,比如医生或家属的种种暗示,您方如何确保这些机制不会被干扰,从而保证患者是出于真正意愿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我方刚才已经说了,只要是自己自愿的,而且经过长时间的理性考量就可以了。
反方三辩:您没有看到我真正问的是什么。您方刚才也提到有冷静期、回访3次,那我想问,这些多轮的患者意愿评估,您如何确保是在真正理性的条件下做出的选择呢?有没有可能存在误导?
正方:我方在患者同意安乐死之后,会先让医生进行劝导,主要劝说起不要安乐死,这是承认人的生命自主权。
反方三辩:所以对方也承认人有可能会被误导。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感谢主席。首先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您方刚才提到可以与时俱进修改法律条文以促进安乐死合法化并使其正向发展。那我想问,法律的修改必然需要严谨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安乐死涉及生命权这一基本人权,今天以与时俱进为由就轻易修改法律条文,是否过于草率呢?
正方:并没有。我们修改条文是因为医疗水平的进步会使一些原本不可治愈的疾病得到治愈,所以才会缩小范围。其次是为了保障人权。
反方三辩:您方规范了一个范围,我想问一个问题。有时候医生可能判定我只能活3 - 6个月,相当于给我判了死刑,但世界上不乏这样的例子,即我虽被判定3个月后必死,但通过积极乐观的态度,最后可能活了一年、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您方如何解释这一现状呢?
正方:当然有可能,如果不够坚定,完全可以选择不(安乐死)。
反方三辩:您也可以看到您方的这个范围并不成立,如果只界定在这一范围,那完全可能是医生的误诊。那我接着往下问。您刚才提到可以多轮劝导患者以确定其意愿是否坚定,那么我想问,在多次询问和心理评估中都可能存在误导患者的情况,比如医生或家属的种种暗示,您方如何确保这些机制不会被干扰,从而保证患者是出于真正意愿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我方刚才已经说了,只要是自己自愿的,而且经过长时间的理性考量就可以了。
反方三辩:您没有看到我真正问的是什么。您方刚才也提到有冷静期、回访3次,那我想问,这些多轮的患者意愿评估,您如何确保是在真正理性的条件下做出的选择呢?有没有可能存在误导?
正方:我方在患者同意安乐死之后,会先让医生进行劝导,主要劝说起不要安乐死,这是承认人的生命自主权。
反方三辩:所以对方也承认人有可能会被误导。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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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首先,对方在一辩稿里提及要协助自杀,但我方已提出可自行实行安乐死的方法,对方却始终未对此作出回应,这让我方感到奇怪。
其次,对方一直强调生命受保护,然而生命权并不等同于生命,对方这是在偷换概念。按照对方的说法,生命权被搁置在那里,自己都不能对自己的生命权有所行动,若如此,自己对自己的生命权岂不是没有一个良好的判断能力?
再者,如果说立法是其他不良事物的保护伞,那我们就都不要立法了,这显然是不行的。
还有,我们说延长生命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并非所有人都能承受癌症之类的痛苦,不是所有人都能承受得住。并且我方刚才提到有84%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对方始终没有给出数据,说明有百分之多少的患者在面临绝症时还有50%以上可以活下来的个例。
刚才反方也提到抑郁症为何不能实行安乐死,因为抑郁症是主观情绪问题,而绝症是客观上让人痛到不行的程度,难道还不执行安乐死吗?
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首先,对方在一辩稿里提及要协助自杀,但我方已提出可自行实行安乐死的方法,对方却始终未对此作出回应,这让我方感到奇怪。
其次,对方一直强调生命受保护,然而生命权并不等同于生命,对方这是在偷换概念。按照对方的说法,生命权被搁置在那里,自己都不能对自己的生命权有所行动,若如此,自己对自己的生命权岂不是没有一个良好的判断能力?
再者,如果说立法是其他不良事物的保护伞,那我们就都不要立法了,这显然是不行的。
还有,我们说延长生命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并非所有人都能承受癌症之类的痛苦,不是所有人都能承受得住。并且我方刚才提到有84%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对方始终没有给出数据,说明有百分之多少的患者在面临绝症时还有50%以上可以活下来的个例。
刚才反方也提到抑郁症为何不能实行安乐死,因为抑郁症是主观情绪问题,而绝症是客观上让人痛到不行的程度,难道还不执行安乐死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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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
首先,对方辩友提到可以自己用药安乐死的情况,我要回应一下。如果有坏人将安乐死的药物塞入我口中,这并非我自愿选择安乐死,对方无法论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接着,对方提到社会问卷调查显示84%的人接受安乐死。但要考虑到,虽然在调查当时有84%的人接受,可调查结果是非常容易变化的。今天,可能因为某些宣传、特定的社会氛围或者特定的历史环境,大部分人持有这种观点。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对安乐死背后复杂问题的认识会加深,民意调查也可能改变。例如转基因食品的接受度,随着时间变化,其接受度和占比会逐渐改变,所以对方的民意调查并不可靠。
还有,我方提出制定3 - 6个月绝症无法存活的情况,对方应如何回应?霍金被预言即将死亡之后,还活了很长时间,对方对此又如何论证呢?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感谢主席。
首先,对方辩友提到可以自己用药安乐死的情况,我要回应一下。如果有坏人将安乐死的药物塞入我口中,这并非我自愿选择安乐死,对方无法论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接着,对方提到社会问卷调查显示84%的人接受安乐死。但要考虑到,虽然在调查当时有84%的人接受,可调查结果是非常容易变化的。今天,可能因为某些宣传、特定的社会氛围或者特定的历史环境,大部分人持有这种观点。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对安乐死背后复杂问题的认识会加深,民意调查也可能改变。例如转基因食品的接受度,随着时间变化,其接受度和占比会逐渐改变,所以对方的民意调查并不可靠。
还有,我方提出制定3 - 6个月绝症无法存活的情况,对方应如何回应?霍金被预言即将死亡之后,还活了很长时间,对方对此又如何论证呢?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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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本未体现防御内容)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来回应刚刚对方辩友所说霍金的问题。霍金是个例,他是伟大的科学家,所以会享有更多社会资源,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对方问我如何判断一个人的剩余寿命,其实在绝症晚期患者中,经过统计学大量数据考究,他们的寿命大概在5个月之内,所以是能够准确判断的。
反方:霍金的确是个例,但霍金的例子体现了生命的潜力是无限的,很多患者可能只是暂时被病痛折磨而失去希望,您方如何确定安乐死不会剥夺那些有潜力恢复或者继续创造价值患者的生命呢?
正方:那您方如何得出很多患者都有这个潜力呢?您方能给出数据吗?您方之前提到有制约的可能,那您方能不能给出有绝症的人仍然有50%以上患者能治愈的相关数据呢?近20年来,中国年度门诊误诊率在50% - 90%之间,住院部误诊率在26% - 31%之间,这就体现了误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不低。我还要问您,您认为安乐死是一种解脱吗?
反方:门诊率在50%以上并不代表绝症的误诊率是50%,很多症状的表征会出现误解,但有些症状是微不足道的。我要解释一下为什么要考虑极端情况,既然要立法使其合法化,就要看这个立法能否适应极端情况,所以今天必须要看极端的情况来论证。我方已经说过,不是得了绝症就要安乐死,主要是想死的人才会安乐死,而且我们会回访,是劝患者不要死的。您方提到抑郁症,抑郁症是主观情绪上的问题,而绝症是客观事实存在的。精神上的折磨难道不痛苦吗?我方所说的是患有绝症晚期且寿命只剩3 - 6个月的患者,这是我方的条件。其次,精神的痛苦受主观影响,但绝症最终的结局就是死亡,抑郁症患者可能还有大把时间活着,您还是没有正面论证我的问题,抑郁症患者心理上受到折磨,难道不会选择跳楼吗?那为什么他们不可以使用安乐死?
正方:抑郁症在情绪上可以通过环境的改善,最终使情绪好转,生活态度变得积极,而且就算被情绪影响,其客观生命的长度也不会改变,但绝症患者留存的时间极其短,而且无法通过改变环境来改变最终死亡的确定性。按照您方所说,通过医学鉴定和法律程序来确定安乐死实施的相关事宜,可在现实生活中,医疗鉴定也存在误差,可能会被钻空子,比如荷兰就有医生伙同家属对未表达安乐死意愿的老人实施了安乐死事件,您方如何确保在中国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反方:我方已经说过,是医生告知患者,让患者自主决定是否要使用安乐死,不需要医生亲自动手。
正方:那这个患者选择安乐死需不需要家属同意呢?
反方:不需要,是患者自主决策的。
正方:那他可不可能被威胁呢?而且制定了刑法都还有人杀人,您是不是觉得刑法没用呢?
反方:我们今天要把安乐死立法,要使其合法的话,必须要看极端情况,不能只考虑中间的大部分普通案例,我们要看在极端情况下安乐死到底可不可以合法化。而且我们还有回访,有上报监管等措施。现在有很多人去门诊被诊断出身患绝症,那为什么他们诊断后还选择继续留在医院治疗呢?因为他们的求生欲是从内心出发的,而非求死,如果不是为了那一线生机,谁会选择花费高昂的费用,还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呢?他们很清楚死亡的痛苦,但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选择相信医疗技术。我方一直说想死的人才会安乐死,像心态乐观的人肯定不会选择安乐死。您方倡导只要有人想死就可以选择安乐死,我方一直强调要尊重病人的主观意愿,在长期疾病折磨下经过自主思考才会进行安乐死,而且前提是身患绝症,绝症患者难以承受痛苦,所以我们要让他们保留希望的火苗,而不是选择安乐死这种悲观的一了百了的方式。在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也要始终保持积极态度,让患者有回转意愿的空间,我们倡导的是积极的生命态度,而且极大地尊重了患者的自主意愿。
正方:您方今天说要尊重患者自主意愿,那您有没有办法24小时在患者旁边看着,确保他没有被人威胁呢?您方只是一两次回访,如何确保他在您看不到的时间里没有被人威胁、胁迫呢?
反方:我们说的回访是针对意志坚决选择安乐死的人劝他们不要死,所以不存在威胁他人诱导杀人的情况,而且您方根本不考虑患者的自主意愿,有些人如果忍不住痛苦就自己跳楼了,那还不如安乐死呢。
正方:您方说考虑患者自己坚定的意愿才去回访,那您方如何确保他在提出安乐死之前没有被人误导呢?
反方:您方这么说,是不是意味着安乐死就是谋杀呢?如果这样的话,那都不要立法了,这样法律都没有用了。而且我们想强调的是患者本人在一直清醒的情况下才会安乐死,不存在他杀。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来回应刚刚对方辩友所说霍金的问题。霍金是个例,他是伟大的科学家,所以会享有更多社会资源,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条件。对方问我如何判断一个人的剩余寿命,其实在绝症晚期患者中,经过统计学大量数据考究,他们的寿命大概在5个月之内,所以是能够准确判断的。
反方:霍金的确是个例,但霍金的例子体现了生命的潜力是无限的,很多患者可能只是暂时被病痛折磨而失去希望,您方如何确定安乐死不会剥夺那些有潜力恢复或者继续创造价值患者的生命呢?
正方:那您方如何得出很多患者都有这个潜力呢?您方能给出数据吗?您方之前提到有制约的可能,那您方能不能给出有绝症的人仍然有50%以上患者能治愈的相关数据呢?近20年来,中国年度门诊误诊率在50% - 90%之间,住院部误诊率在26% - 31%之间,这就体现了误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不低。我还要问您,您认为安乐死是一种解脱吗?
反方:门诊率在50%以上并不代表绝症的误诊率是50%,很多症状的表征会出现误解,但有些症状是微不足道的。我要解释一下为什么要考虑极端情况,既然要立法使其合法化,就要看这个立法能否适应极端情况,所以今天必须要看极端的情况来论证。我方已经说过,不是得了绝症就要安乐死,主要是想死的人才会安乐死,而且我们会回访,是劝患者不要死的。您方提到抑郁症,抑郁症是主观情绪上的问题,而绝症是客观事实存在的。精神上的折磨难道不痛苦吗?我方所说的是患有绝症晚期且寿命只剩3 - 6个月的患者,这是我方的条件。其次,精神的痛苦受主观影响,但绝症最终的结局就是死亡,抑郁症患者可能还有大把时间活着,您还是没有正面论证我的问题,抑郁症患者心理上受到折磨,难道不会选择跳楼吗?那为什么他们不可以使用安乐死?
正方:抑郁症在情绪上可以通过环境的改善,最终使情绪好转,生活态度变得积极,而且就算被情绪影响,其客观生命的长度也不会改变,但绝症患者留存的时间极其短,而且无法通过改变环境来改变最终死亡的确定性。按照您方所说,通过医学鉴定和法律程序来确定安乐死实施的相关事宜,可在现实生活中,医疗鉴定也存在误差,可能会被钻空子,比如荷兰就有医生伙同家属对未表达安乐死意愿的老人实施了安乐死事件,您方如何确保在中国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反方:我方已经说过,是医生告知患者,让患者自主决定是否要使用安乐死,不需要医生亲自动手。
正方:那这个患者选择安乐死需不需要家属同意呢?
反方:不需要,是患者自主决策的。
正方:那他可不可能被威胁呢?而且制定了刑法都还有人杀人,您是不是觉得刑法没用呢?
反方:我们今天要把安乐死立法,要使其合法的话,必须要看极端情况,不能只考虑中间的大部分普通案例,我们要看在极端情况下安乐死到底可不可以合法化。而且我们还有回访,有上报监管等措施。现在有很多人去门诊被诊断出身患绝症,那为什么他们诊断后还选择继续留在医院治疗呢?因为他们的求生欲是从内心出发的,而非求死,如果不是为了那一线生机,谁会选择花费高昂的费用,还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呢?他们很清楚死亡的痛苦,但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选择相信医疗技术。我方一直说想死的人才会安乐死,像心态乐观的人肯定不会选择安乐死。您方倡导只要有人想死就可以选择安乐死,我方一直强调要尊重病人的主观意愿,在长期疾病折磨下经过自主思考才会进行安乐死,而且前提是身患绝症,绝症患者难以承受痛苦,所以我们要让他们保留希望的火苗,而不是选择安乐死这种悲观的一了百了的方式。在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也要始终保持积极态度,让患者有回转意愿的空间,我们倡导的是积极的生命态度,而且极大地尊重了患者的自主意愿。
正方:您方今天说要尊重患者自主意愿,那您有没有办法24小时在患者旁边看着,确保他没有被人威胁呢?您方只是一两次回访,如何确保他在您看不到的时间里没有被人威胁、胁迫呢?
反方:我们说的回访是针对意志坚决选择安乐死的人劝他们不要死,所以不存在威胁他人诱导杀人的情况,而且您方根本不考虑患者的自主意愿,有些人如果忍不住痛苦就自己跳楼了,那还不如安乐死呢。
正方:您方说考虑患者自己坚定的意愿才去回访,那您方如何确保他在提出安乐死之前没有被人误导呢?
反方:您方这么说,是不是意味着安乐死就是谋杀呢?如果这样的话,那都不要立法了,这样法律都没有用了。而且我们想强调的是患者本人在一直清醒的情况下才会安乐死,不存在他杀。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问候在场各位。
我们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广泛听取人民意愿的国家,从1992年就已经开始有人大代表提出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为何被驳回,这是个发人深思的问题。生命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必须严谨对待。如果仅从道德方面考虑,安乐死似乎保障了人们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但国家制定法律,真的仅需考虑道德吗?这未免太过儿戏。从整体评判而不盲从,才是真正尊重法律严肃性的方式。如果每个人能自主掌握自己的生死大权并任由自己支配,那么就等同于被别人支配。享有自由权利,不意味着可以把自由权利给予每个人。法律不仅要赋予我们权利,更重要且更难做到的是保障我们的权利。当安乐死这一途径被人利用,变成牟利的工具,届时国家将乱象丛生,想要重新做出选择为时已晚。
在西方有些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一切都是为了保障有钱有权的人,西方的安乐死是为了使这些人享有权利,或是决定他们自己的生死,但更大的可能是为了更容易得到本不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这恰恰与我国社会主义的价值观相反。当这些富人将安乐死扣上一顶人权的帽子,在我们这些被一叶障目的人看来是多么合理。这些观点证明,安乐死是一种伪善。
接下来我们把眼光望向已经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瑞士。据我所知,在瑞士如果想要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需要一套严苛复杂的审核程序,这很合理。我国和瑞士的区别是什么呢?我国的人口基数要比瑞士大得多,所以我们如何保证这套严苛的审核程序能在我国正常运行呢?我认为这是痴人说梦。再者,就算它能真正达到理想运行的状态,审核过程都是由人来操作的吧?利益总会驱动着人类向恶前进,面对奋斗一生都无法触及的数字,我们又怎能保证这些人能够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呢?
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安乐死看似是一种解脱,但我想它更像是一种毒害,它像是一双打着人权名义的手,将感受到绝望的人一步步推向无底深渊。或许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解脱,但是请大家想一想,当病人躺在执行安乐死的床上准备面临死亡,他的心里将会是怎样的不安、恐惧、绝望,这何尝不是一种自我折磨呢?
现在在我国,死刑犯也是通过注射药剂的方式来执行死刑。那么,如果让安乐死这种提前结束生命的方式变得合理化,这和死刑犯的结果并无二致啊。在被执行前的一个晚上,这些人会想些什么?难道不是被绝望吞噬吗?身体上的折磨会让人痛不欲生,但精神上的折磨更会让人生不如死。
北京有一位作家海子,因爱情失败、事业不顺等一系列原因选择了轻生,十分坚定地躺在了火车轨道上。真正绝望想要寻死的人是不会选择安乐死的。卧轨、跳楼、轻生是再容易不过的事。得了绝症的病人为什么会选择就医治疗?他们还是相信医疗技术,相信自己的病情会有所改善,相信自己会从鬼门关走出来,这恰恰是一种求生的表现。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天花、麻疹这些病症在当时都是被视为不可战胜的存在,但是人类的能量是强大到无法估量的,科学家们自强不息、锲而不舍,当真正研究出对抗的方法时,人们终会热泪盈眶。
问候在场各位。
我们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广泛听取人民意愿的国家,从1992年就已经开始有人大代表提出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为何被驳回,这是个发人深思的问题。生命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必须严谨对待。如果仅从道德方面考虑,安乐死似乎保障了人们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但国家制定法律,真的仅需考虑道德吗?这未免太过儿戏。从整体评判而不盲从,才是真正尊重法律严肃性的方式。如果每个人能自主掌握自己的生死大权并任由自己支配,那么就等同于被别人支配。享有自由权利,不意味着可以把自由权利给予每个人。法律不仅要赋予我们权利,更重要且更难做到的是保障我们的权利。当安乐死这一途径被人利用,变成牟利的工具,届时国家将乱象丛生,想要重新做出选择为时已晚。
在西方有些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一切都是为了保障有钱有权的人,西方的安乐死是为了使这些人享有权利,或是决定他们自己的生死,但更大的可能是为了更容易得到本不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这恰恰与我国社会主义的价值观相反。当这些富人将安乐死扣上一顶人权的帽子,在我们这些被一叶障目的人看来是多么合理。这些观点证明,安乐死是一种伪善。
接下来我们把眼光望向已经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瑞士。据我所知,在瑞士如果想要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需要一套严苛复杂的审核程序,这很合理。我国和瑞士的区别是什么呢?我国的人口基数要比瑞士大得多,所以我们如何保证这套严苛的审核程序能在我国正常运行呢?我认为这是痴人说梦。再者,就算它能真正达到理想运行的状态,审核过程都是由人来操作的吧?利益总会驱动着人类向恶前进,面对奋斗一生都无法触及的数字,我们又怎能保证这些人能够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呢?
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安乐死看似是一种解脱,但我想它更像是一种毒害,它像是一双打着人权名义的手,将感受到绝望的人一步步推向无底深渊。或许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解脱,但是请大家想一想,当病人躺在执行安乐死的床上准备面临死亡,他的心里将会是怎样的不安、恐惧、绝望,这何尝不是一种自我折磨呢?
现在在我国,死刑犯也是通过注射药剂的方式来执行死刑。那么,如果让安乐死这种提前结束生命的方式变得合理化,这和死刑犯的结果并无二致啊。在被执行前的一个晚上,这些人会想些什么?难道不是被绝望吞噬吗?身体上的折磨会让人痛不欲生,但精神上的折磨更会让人生不如死。
北京有一位作家海子,因爱情失败、事业不顺等一系列原因选择了轻生,十分坚定地躺在了火车轨道上。真正绝望想要寻死的人是不会选择安乐死的。卧轨、跳楼、轻生是再容易不过的事。得了绝症的病人为什么会选择就医治疗?他们还是相信医疗技术,相信自己的病情会有所改善,相信自己会从鬼门关走出来,这恰恰是一种求生的表现。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天花、麻疹这些病症在当时都是被视为不可战胜的存在,但是人类的能量是强大到无法估量的,科学家们自强不息、锲而不舍,当真正研究出对抗的方法时,人们终会热泪盈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因为从法律严肃性、价值观、操作可行性以及安乐死的本质并非解脱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安乐死合法化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当今中国辩题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为应该合法化,现由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辩友在最后的陈词中存在许多漏洞。其一,对方认为安乐死一定是基于道德而施行的,我方却不这样认为。我方觉得安乐死能够减轻绝症患者临终时的痛苦,这是对人民幸福的一种保障。其二,安乐死是有保障的,会有法官、法医等进行再次访查或者多次调查,以确保其不会陷入谋杀等不良阴谋之中,而对方却一直在阐述其阴谋论,认为安乐死必然会带来谋杀,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对方辩友在最后称荷兰的安乐死总是在维护富人的权益。但我们要知道,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保障的是人民的权益,不能完全借鉴荷兰安乐死的经验,我们能够保障人民的幸福,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安乐死患者在实行安乐死的前一天晚上,和死刑犯是一样的。但在我方看来,安乐死是经过患者明确的自我同意之后的结果。当患者疼痛地躺在床上敲着床板,想到明天就能够摆脱这样的痛苦局面,这难道不是一种解脱吗?
另外,对方说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是因为大部分症状可以经过技术改良而改善。而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提出,安乐死的限制范围是会根据国情而改变的。
以上是我方认为对方不对的地方。其次,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对患者利益的保障。61岁的汪健胃癌晚期时,他形容胃癌的痛苦如同地域般无尽,他的肿瘤已经增生并压迫腰椎,下半生精神上有不规律的剧烈疼痛,患者生不如死,并不像对方辩友所说的总是喊着要活下去的口号。我方认为只有保障当下的幸福才是更现实的。当我们投入大量金钱时,也不一定能够活下去,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霍金等伟大的科学家,他们没有家庭压力、经济压力,所以有活下去的希望。而我方所阐述的是普通大众患者,他们有精神压力、经济压力,安乐死可以保障患者的幸福,更能减轻那些明确有想死意愿却不能死,仍必须接受无可奈何且杯水车薪的治疗所带来的耗费,这种耗费既不能解决患者的痛苦,更会让普通家庭陷入经济危机。然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有效减轻该问题。
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基于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对个体自主权的维护。安乐死合法化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也是对人类尊严和社会生命权利的深刻体现。
感谢。
当今中国辩题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为应该合法化,现由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辩友在最后的陈词中存在许多漏洞。其一,对方认为安乐死一定是基于道德而施行的,我方却不这样认为。我方觉得安乐死能够减轻绝症患者临终时的痛苦,这是对人民幸福的一种保障。其二,安乐死是有保障的,会有法官、法医等进行再次访查或者多次调查,以确保其不会陷入谋杀等不良阴谋之中,而对方却一直在阐述其阴谋论,认为安乐死必然会带来谋杀,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对方辩友在最后称荷兰的安乐死总是在维护富人的权益。但我们要知道,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保障的是人民的权益,不能完全借鉴荷兰安乐死的经验,我们能够保障人民的幸福,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安乐死患者在实行安乐死的前一天晚上,和死刑犯是一样的。但在我方看来,安乐死是经过患者明确的自我同意之后的结果。当患者疼痛地躺在床上敲着床板,想到明天就能够摆脱这样的痛苦局面,这难道不是一种解脱吗?
另外,对方说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是因为大部分症状可以经过技术改良而改善。而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提出,安乐死的限制范围是会根据国情而改变的。
以上是我方认为对方不对的地方。其次,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对患者利益的保障。61岁的汪健胃癌晚期时,他形容胃癌的痛苦如同地域般无尽,他的肿瘤已经增生并压迫腰椎,下半生精神上有不规律的剧烈疼痛,患者生不如死,并不像对方辩友所说的总是喊着要活下去的口号。我方认为只有保障当下的幸福才是更现实的。当我们投入大量金钱时,也不一定能够活下去,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霍金等伟大的科学家,他们没有家庭压力、经济压力,所以有活下去的希望。而我方所阐述的是普通大众患者,他们有精神压力、经济压力,安乐死可以保障患者的幸福,更能减轻那些明确有想死意愿却不能死,仍必须接受无可奈何且杯水车薪的治疗所带来的耗费,这种耗费既不能解决患者的痛苦,更会让普通家庭陷入经济危机。然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有效减轻该问题。
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基于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对个体自主权的维护。安乐死合法化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也是对人类尊严和社会生命权利的深刻体现。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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