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开宗明义,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他人通过采取某种积极措施,帮助患者加速死亡以减轻其痛苦。值得明确的是,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即中断治疗自然死亡)并不相同。积极安乐死是一种有益且无痛的方式,在患者极度痛苦时,旨在为患者提供更有尊严的死亡选择。
因而我方认为,只有当患者身体上极端痛苦且心理上想要尊严死亡,这两者同时满足时,才可以进行积极安乐死。今天,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要看安乐死在当今中国有没有正当且合理的需求和理由。基于此,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有大量临终患者有减轻痛苦的需求,以及他们想要尊严离世的意愿需求。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病患统计,每年我国近1000万死亡人数中,约有100万人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许多患者和家属有实施安乐死的需求。此外,《健康报》问卷调查显示,超九成受访者支持安乐死,八成以上认为应立法保障这一权利。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的被访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四成被访者希望临死之前免受折磨,认为安乐死可以为绝望的人群提供一个体面离开世界的方式。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安乐死,但因无法依法实施和得到保护而被拒绝。此外,公开新闻数据显示,满分5分的情况下,受访者对有尊严的死的整体认同度为4.55分。在关于生命质量的看法方面,87.41%的受访者认同生命质量远比其长度更重要。曾经有患者王金成,他患肝硬化腹水,病情危重,承受了巨大痛苦,多次表达想死的意愿。后来在多方沟通和艰难抉择后才实施安乐死,而这起事件却引发该国首例安乐死诉讼。多年后,王明成被诊断出胃癌晚期,疾病让他无法进食,每天都在病痛中煎熬,他此时也渴望自己能够这样结束生命,然而由于安乐死尚未合法化,他只能在痛苦中继续挣扎,直到最后极度痛苦地离世。因而安乐死若合法化,诸如此类的问题便能解决,不仅能让患者摆脱痛苦,也能让家属从沉重的精神负担中解脱。
其次,将安乐死置于合理的法律框架下,使其制度完善,在中国具备可行性与正当性。从法律层面而言,虽然现行法律普遍禁止故意杀人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安乐死具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设立对安乐死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机制等进行严格规范。例如要求安乐死的申请者必须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的肉体痛苦,存在不可避免的即将死亡的情况,所有减轻其痛苦的医疗手段都已尝试过,并且病人清楚地表达了缩短生命的意愿,且经过多家专业机构对患者心理、精神方面的确诊判断,同时具有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伦理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安乐死的实施是出于患者的真实意愿的法律规定。另外,若遇到患者不能清晰地表达或处于昏迷状态时,我们可以根据生前遗嘱或其他口头说明等进行规定。据悉,2023年1月1日,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生前遗嘱相关条款已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如果病人立下在生命末期不做无谓抢救、拒绝插管治疗的遗嘱,医院和家属要尊重其意愿。此外,作为积极安乐死,早在1990年学术界就进行了讨论,此后多次在全国人大提案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人甚至老年人群体也开始接受安乐死这一理念。因而,积极安乐死若能按照合理的法律规定,构建可行性的框架,适应社会现状和个人需求,其实是可行的。这既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谢谢主席,开宗明义,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他人通过采取某种积极措施,帮助患者加速死亡以减轻其痛苦。值得明确的是,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即中断治疗自然死亡)并不相同。积极安乐死是一种有益且无痛的方式,在患者极度痛苦时,旨在为患者提供更有尊严的死亡选择。
因而我方认为,只有当患者身体上极端痛苦且心理上想要尊严死亡,这两者同时满足时,才可以进行积极安乐死。今天,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要看安乐死在当今中国有没有正当且合理的需求和理由。基于此,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有大量临终患者有减轻痛苦的需求,以及他们想要尊严离世的意愿需求。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病患统计,每年我国近1000万死亡人数中,约有100万人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许多患者和家属有实施安乐死的需求。此外,《健康报》问卷调查显示,超九成受访者支持安乐死,八成以上认为应立法保障这一权利。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的被访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四成被访者希望临死之前免受折磨,认为安乐死可以为绝望的人群提供一个体面离开世界的方式。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安乐死,但因无法依法实施和得到保护而被拒绝。此外,公开新闻数据显示,满分5分的情况下,受访者对有尊严的死的整体认同度为4.55分。在关于生命质量的看法方面,87.41%的受访者认同生命质量远比其长度更重要。曾经有患者王金成,他患肝硬化腹水,病情危重,承受了巨大痛苦,多次表达想死的意愿。后来在多方沟通和艰难抉择后才实施安乐死,而这起事件却引发该国首例安乐死诉讼。多年后,王明成被诊断出胃癌晚期,疾病让他无法进食,每天都在病痛中煎熬,他此时也渴望自己能够这样结束生命,然而由于安乐死尚未合法化,他只能在痛苦中继续挣扎,直到最后极度痛苦地离世。因而安乐死若合法化,诸如此类的问题便能解决,不仅能让患者摆脱痛苦,也能让家属从沉重的精神负担中解脱。
其次,将安乐死置于合理的法律框架下,使其制度完善,在中国具备可行性与正当性。从法律层面而言,虽然现行法律普遍禁止故意杀人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安乐死具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设立对安乐死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机制等进行严格规范。例如要求安乐死的申请者必须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的肉体痛苦,存在不可避免的即将死亡的情况,所有减轻其痛苦的医疗手段都已尝试过,并且病人清楚地表达了缩短生命的意愿,且经过多家专业机构对患者心理、精神方面的确诊判断,同时具有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伦理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安乐死的实施是出于患者的真实意愿的法律规定。另外,若遇到患者不能清晰地表达或处于昏迷状态时,我们可以根据生前遗嘱或其他口头说明等进行规定。据悉,2023年1月1日,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生前遗嘱相关条款已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如果病人立下在生命末期不做无谓抢救、拒绝插管治疗的遗嘱,医院和家属要尊重其意愿。此外,作为积极安乐死,早在1990年学术界就进行了讨论,此后多次在全国人大提案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人甚至老年人群体也开始接受安乐死这一理念。因而,积极安乐死若能按照合理的法律规定,构建可行性的框架,适应社会现状和个人需求,其实是可行的。这既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您好,我先跟您确认一件事情,您方所说判断一件事合法化的标准,在当今中国是有正当且合理的需求,对吧?
正方一辩:有正当合理的需求和理由。
反方二辩:那如医疗保障水平等客观土壤条件,您方要不要纳入考量范围?
正方一辩:这个也是需要纳入考量范围的。
反方二辩:那我打断你一下,所以您方承认客观条件我们也要看就可以了,我继续请教您,您方是说中国安乐死的需求在逐渐增大,对吧?
正方一辩:嗯,不仅是逐渐增大,而且已经很严重。
反方二辩:打断一下,就是您方认为需求增大,那需求增大的话就是要合法化吗?但是这个需求也是合理的呀,所以合理的需求有太多了,就要合法化了吗?就是他既然被需求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且是合理的,那么就应该。您刚刚也跟我们讨论了,说我们是不是要看客观条件,所以单纯一个需求它在逐渐增多,无法作为我们今天判断合法化的依据。我继续来请教你啊,您说是不是认为对于病痛的患者,他们之所以想有尊严地死,是因为他们不能有尊严地活着,对吧?
正方一辩:不只是因为这个原因,这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反方二辩:还有什么其他的方面吗?
正方一辩:比方说就是没有办法有尊严地活着,且活着非常痛苦。
反方二辩:好,所以痛苦也是因为他没有尊严,所以你们还是认为只要他们没有尊严活着,就是他们想要有尊严地死去,对吧?
正方一辩:痛苦不代表我没有尊严,有的人可以承受住痛苦。
反方二辩:那我继续请教您,如果今天我方给了一种可以有尊严活着的方式,是不是我们觉得不需要有尊严地死了?您可是很有痛苦的一层面,为什么就是不讨论呢?这一点我先提醒您一下,今天我先提醒您一下,所以您方今天只是认为是因为这些共同因素,导致他们不能有尊严地活动,所以您方给他们一个有尊严死的方式,我方稍后会论证我方如何让他们有尊严地活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二辩:对方辩友您好,我先跟您确认一件事情,您方所说判断一件事合法化的标准,在当今中国是有正当且合理的需求,对吧?
正方一辩:有正当合理的需求和理由。
反方二辩:那如医疗保障水平等客观土壤条件,您方要不要纳入考量范围?
正方一辩:这个也是需要纳入考量范围的。
反方二辩:那我打断你一下,所以您方承认客观条件我们也要看就可以了,我继续请教您,您方是说中国安乐死的需求在逐渐增大,对吧?
正方一辩:嗯,不仅是逐渐增大,而且已经很严重。
反方二辩:打断一下,就是您方认为需求增大,那需求增大的话就是要合法化吗?但是这个需求也是合理的呀,所以合理的需求有太多了,就要合法化了吗?就是他既然被需求且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且是合理的,那么就应该。您刚刚也跟我们讨论了,说我们是不是要看客观条件,所以单纯一个需求它在逐渐增多,无法作为我们今天判断合法化的依据。我继续来请教你啊,您说是不是认为对于病痛的患者,他们之所以想有尊严地死,是因为他们不能有尊严地活着,对吧?
正方一辩:不只是因为这个原因,这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反方二辩:还有什么其他的方面吗?
正方一辩:比方说就是没有办法有尊严地活着,且活着非常痛苦。
反方二辩:好,所以痛苦也是因为他没有尊严,所以你们还是认为只要他们没有尊严活着,就是他们想要有尊严地死去,对吧?
正方一辩:痛苦不代表我没有尊严,有的人可以承受住痛苦。
反方二辩:那我继续请教您,如果今天我方给了一种可以有尊严活着的方式,是不是我们觉得不需要有尊严地死了?您可是很有痛苦的一层面,为什么就是不讨论呢?这一点我先提醒您一下,今天我先提醒您一下,所以您方今天只是认为是因为这些共同因素,导致他们不能有尊严地活动,所以您方给他们一个有尊严死的方式,我方稍后会论证我方如何让他们有尊严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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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拒绝安乐死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如注射药物等有意识的人工方法实施的安乐死。一件事情合法化的前提应当是这件事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如果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推行,将对以上两者造成不可忽略的损害,我方认为不应当推动它合法化。
首先,中国现有医疗体系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当今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病医疗所能补贴的额度非常有限,仅为50%左右。当普通收入的患者面对一些治疗费用高昂的病症时,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压力是非常巨大的。在各种社会保障都不到位的情况之下,老人的生老病死都依赖于子女养活。病人与子女们具有利害关系,选择安乐死应当属于病人自己的自由选择。但是,当病人自身的治疗费用及护理都依靠子女时,他还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吗?例如在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节目之中,因为老人对于子女的态度非常敏感,子女稍有不高兴时,老人就认为他们厌烦自己了。因此,子女们的情绪对病人的意志影响非常大,而在一个人久病的情况下,任何亲人的情绪都会受到影响。电视中那个敏感的老人为了不使子女们厌烦自己,同时也为了不给家人添麻烦,恳求医生对自己实施安乐死。甚至当出现利害关系时,子女或他人可能以各种方式暗示病人选择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个人很难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当今中国的医保制度下,经济压力可能就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如果不开放安乐死的闸门,其实这个稻草没有任何重量。
其次,国家应当在安宁疗护普及至每一个病人之后,再开放安乐死的选项。安宁疗护是指通过专业的医疗照护和心理支持来减轻患者身体和精神的痛苦,保证患者的生存质量。2023年,江苏省常熟市中医院针对患者接受安宁疗护前后心理状态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安宁疗护可改善肿瘤末期患者心理状态、生命态度,减轻患者自我感受负担。而当今现状是我国的安宁疗护普及度不够。我国因癌症离开的人数超过了200万,半数以上的肿瘤末期患者都有安宁疗护的意愿,但因为国家政策的不健全和专业人员的缺乏,只有5%的患者得到了安宁疗护的机会。国际安宁缓和医疗协会发表声明强调,在安宁疗护与基本医疗未实现全覆盖之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考虑将安乐死合法化。安宁疗护的理念是既不加速也不延缓死亡,重视生命和死亡是一个自然过程,与安乐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尊严活,肯定生命的价值,而后者强调尊严死,倡导以死亡逃避痛苦。而在当今中国,当患者没有办法选择尊严活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提供尊严死的选项,致使绝症患者只有一种选择。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优先发展安宁疗护,直到它普及到每一个绝症患者,病人可以自由地为自己的生命做出选择。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当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拒绝安乐死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如注射药物等有意识的人工方法实施的安乐死。一件事情合法化的前提应当是这件事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如果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推行,将对以上两者造成不可忽略的损害,我方认为不应当推动它合法化。
首先,中国现有医疗体系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当今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病医疗所能补贴的额度非常有限,仅为50%左右。当普通收入的患者面对一些治疗费用高昂的病症时,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压力是非常巨大的。在各种社会保障都不到位的情况之下,老人的生老病死都依赖于子女养活。病人与子女们具有利害关系,选择安乐死应当属于病人自己的自由选择。但是,当病人自身的治疗费用及护理都依靠子女时,他还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吗?例如在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节目之中,因为老人对于子女的态度非常敏感,子女稍有不高兴时,老人就认为他们厌烦自己了。因此,子女们的情绪对病人的意志影响非常大,而在一个人久病的情况下,任何亲人的情绪都会受到影响。电视中那个敏感的老人为了不使子女们厌烦自己,同时也为了不给家人添麻烦,恳求医生对自己实施安乐死。甚至当出现利害关系时,子女或他人可能以各种方式暗示病人选择安乐死。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个人很难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当今中国的医保制度下,经济压力可能就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如果不开放安乐死的闸门,其实这个稻草没有任何重量。
其次,国家应当在安宁疗护普及至每一个病人之后,再开放安乐死的选项。安宁疗护是指通过专业的医疗照护和心理支持来减轻患者身体和精神的痛苦,保证患者的生存质量。2023年,江苏省常熟市中医院针对患者接受安宁疗护前后心理状态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安宁疗护可改善肿瘤末期患者心理状态、生命态度,减轻患者自我感受负担。而当今现状是我国的安宁疗护普及度不够。我国因癌症离开的人数超过了200万,半数以上的肿瘤末期患者都有安宁疗护的意愿,但因为国家政策的不健全和专业人员的缺乏,只有5%的患者得到了安宁疗护的机会。国际安宁缓和医疗协会发表声明强调,在安宁疗护与基本医疗未实现全覆盖之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应考虑将安乐死合法化。安宁疗护的理念是既不加速也不延缓死亡,重视生命和死亡是一个自然过程,与安乐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尊严活,肯定生命的价值,而后者强调尊严死,倡导以死亡逃避痛苦。而在当今中国,当患者没有办法选择尊严活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提供尊严死的选项,致使绝症患者只有一种选择。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优先发展安宁疗护,直到它普及到每一个绝症患者,病人可以自由地为自己的生命做出选择。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当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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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执行质询,反方一辩作答,双方共计时2分钟。
正方二辩:方同学,可以听到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到。 正方二辩:好,我先确认一下人群问题。我们今天讲的主要是癌症晚期这一类的重病患者,没有问题吧? 反方一辩:没有问题。 正方二辩:嗯,好。那在你们看来,这一部分人群对死亡的看法是什么样的?这部分人他们想要终结他们的痛苦,但如果用安宁疗护这样的方法可以……那告诉我,他们对死亡的看法是什么? 反方一辩:他们不想死,他们只想终结痛苦。 正方二辩:你方答不出来,我来给你数据。近九成的受访者认同生命的质量比长度更加重要,并且在认为有尊严死非常重要的人群里,整体认同度占了4.55(此处数据表述可能有误,但按原文处理)。也就是说现在大家的需求是身体上很痛苦,并且价值观上追求个人(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处理)。我再往下问你,一般来讲安宁疗护是怎么让我不痛苦的呀? 反方一辩:安宁疗护可以通过,首先是通过止痛药,其次是通过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让患者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改善,他们的生命质量恰恰是可以提高的。 正方二辩:好,我可以继续跟你聊。止痛药就是就可以让癌症晚期的这种重病患者不痛苦,这个效力(此处用词可能有误,但按原文处理),我再继续跟你聊。那我再问你一个例子啊,作为一个独立自强了一辈子的女强人,在我癌症晚期的时候,我连排泄都不能自理,要靠别人的护理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您方觉得这样的安宁疗护让我怎么过,怎么达成有尊严的活? 反方一辩:但是我方的安宁疗护,在患者前后进行心理量表的时候,他的心理对于自己生命质量和想生存的态度是有提升的,说明这个治疗的方法是有效的,就是至少我刚才说…… 正方二辩:好,也就说至少我刚才说的那种情况,大家真正想要追求的那种所谓的尊严,你方的安宁疗护是没有办法给我达到的。然后我再往下问你啊,你方觉得合法化不行,但是等我们像你方说的医疗的技术提升了之后就可以了,对吧?至少在那之前不行。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执行质询,反方一辩作答,双方共计时2分钟。
正方二辩:方同学,可以听到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到。 正方二辩:好,我先确认一下人群问题。我们今天讲的主要是癌症晚期这一类的重病患者,没有问题吧? 反方一辩:没有问题。 正方二辩:嗯,好。那在你们看来,这一部分人群对死亡的看法是什么样的?这部分人他们想要终结他们的痛苦,但如果用安宁疗护这样的方法可以……那告诉我,他们对死亡的看法是什么? 反方一辩:他们不想死,他们只想终结痛苦。 正方二辩:你方答不出来,我来给你数据。近九成的受访者认同生命的质量比长度更加重要,并且在认为有尊严死非常重要的人群里,整体认同度占了4.55(此处数据表述可能有误,但按原文处理)。也就是说现在大家的需求是身体上很痛苦,并且价值观上追求个人(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处理)。我再往下问你,一般来讲安宁疗护是怎么让我不痛苦的呀? 反方一辩:安宁疗护可以通过,首先是通过止痛药,其次是通过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让患者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改善,他们的生命质量恰恰是可以提高的。 正方二辩:好,我可以继续跟你聊。止痛药就是就可以让癌症晚期的这种重病患者不痛苦,这个效力(此处用词可能有误,但按原文处理),我再继续跟你聊。那我再问你一个例子啊,作为一个独立自强了一辈子的女强人,在我癌症晚期的时候,我连排泄都不能自理,要靠别人的护理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您方觉得这样的安宁疗护让我怎么过,怎么达成有尊严的活? 反方一辩:但是我方的安宁疗护,在患者前后进行心理量表的时候,他的心理对于自己生命质量和想生存的态度是有提升的,说明这个治疗的方法是有效的,就是至少我刚才说…… 正方二辩:好,也就说至少我刚才说的那种情况,大家真正想要追求的那种所谓的尊严,你方的安宁疗护是没有办法给我达到的。然后我再往下问你啊,你方觉得合法化不行,但是等我们像你方说的医疗的技术提升了之后就可以了,对吧?至少在那之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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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方也可以通过安乐死规范化来避免这样的问题,也就是说这就可以合法确认到这一点。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入质询小结环节,首先有请反方二辩就刚才的质询做小结,时间为1分30秒。
首先强调一点,自愿不代表意志的自由,刚刚对方根本没有提及意志方面的事情。首先,对方说有一些保障措施,但这与我方所说并不冲突,自愿充其量只能代表患者愿意安适一些,所以背后的人真的只是如对方所说觉得活着没有尊严这个考量吗?不是的。一旦指出在当今荷兰,癌症患者接受治疗,最多只需支付150欧元,之后的费用由荷兰医疗保险全部承担,而在中国,医疗保障下的癌症治疗费甚至远超家庭年收入。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下,经济、子女关系等一系列因素成为了我们是否选择安乐死的考量,这是一种必然的导向。
所以,安乐死的闸门在当今一旦打开,会让那些被PUA(此处原表述可能为被人诱导的意思,推测应为PUA),比如说为了给家里减负,要不就安乐死了等众多问题成为一种合法化的手段。就是说,对方否认合法化,也要看客观条件是否具备,我方给出的态度是我们应该投入有限的精力,先去发展医疗保障和民生关怀。
对方说,对于那些生不如死的人,我方要视而不见吗?不是的。民生关怀,我方在立论的时候已经充分向大家证明了,它可以保证患者有尊严地活着。对方不能在列举几个安宁疗护在我国没有普及和发展得那么好时,就说这条路是不行的。而恰恰相反,我方更倡导的是,在当今中国,我们要把资源用于发展民生关怀、安宁疗护的手段,直到政策、兵员(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应为资源等相关概念)在我国可以有尊严、活跃、富足的群体,使医疗保障可以普及到每一个人,充分给到他们的时候,我们再进行安乐死相关的探讨。
那我方也可以通过安乐死规范化来避免这样的问题,也就是说这就可以合法确认到这一点。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入质询小结环节,首先有请反方二辩就刚才的质询做小结,时间为1分30秒。
首先强调一点,自愿不代表意志的自由,刚刚对方根本没有提及意志方面的事情。首先,对方说有一些保障措施,但这与我方所说并不冲突,自愿充其量只能代表患者愿意安适一些,所以背后的人真的只是如对方所说觉得活着没有尊严这个考量吗?不是的。一旦指出在当今荷兰,癌症患者接受治疗,最多只需支付150欧元,之后的费用由荷兰医疗保险全部承担,而在中国,医疗保障下的癌症治疗费甚至远超家庭年收入。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下,经济、子女关系等一系列因素成为了我们是否选择安乐死的考量,这是一种必然的导向。
所以,安乐死的闸门在当今一旦打开,会让那些被PUA(此处原表述可能为被人诱导的意思,推测应为PUA),比如说为了给家里减负,要不就安乐死了等众多问题成为一种合法化的手段。就是说,对方否认合法化,也要看客观条件是否具备,我方给出的态度是我们应该投入有限的精力,先去发展医疗保障和民生关怀。
对方说,对于那些生不如死的人,我方要视而不见吗?不是的。民生关怀,我方在立论的时候已经充分向大家证明了,它可以保证患者有尊严地活着。对方不能在列举几个安宁疗护在我国没有普及和发展得那么好时,就说这条路是不行的。而恰恰相反,我方更倡导的是,在当今中国,我们要把资源用于发展民生关怀、安宁疗护的手段,直到政策、兵员(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应为资源等相关概念)在我国可以有尊严、活跃、富足的群体,使医疗保障可以普及到每一个人,充分给到他们的时候,我们再进行安乐死相关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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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第一件事情,我们确认到对方的态度是:只要医疗体系健全了,就可以进行安乐死。所以我们发现,目前没有推动或者存在阻碍都不代表不应该推动,所以对方至少在态度上也是认可我方持方的,这种论证方式放到我方是很有利的。
第二件事情,现在的需求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发现,至少在身体上,患者非常痛苦,且这种痛苦无法缓解,并且在价值观上,大家想要有尊严。这种尊严是什么呢?我们发现在对于有尊严的死亡回答中,免于重大疾病的痛苦折磨和行为意志的自主性(即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占比最高,分别达到了七成。
对于对方提出的安抚方式,它能解决什么呢?我们发现,不管是减轻痛苦还是保证尊严,它都无法做到。这里我要继续跟大家讲,首先对于痛苦这一方面,安宁疗护,对方也说了,是通过止痛药的方式减轻我们的痛苦,可是我们发现这样的效果是很有限的。对于癌症晚期的痛苦,我们发现其疼痛分级达到10级这么高的程度,只有吗啡和芬太尼这一类的麻醉精神药才能缓解,但是国家对这一类的止痛药是有所管制的,不是说只要肯用就可以使用这种药物,它有严格的限制,并且有胰腺癌患者表示,每天服用曲马多,只能维持9小时药效,还会出现疼痛感逐渐加重的现象。
谢谢主席。
第一件事情,我们确认到对方的态度是:只要医疗体系健全了,就可以进行安乐死。所以我们发现,目前没有推动或者存在阻碍都不代表不应该推动,所以对方至少在态度上也是认可我方持方的,这种论证方式放到我方是很有利的。
第二件事情,现在的需求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发现,至少在身体上,患者非常痛苦,且这种痛苦无法缓解,并且在价值观上,大家想要有尊严。这种尊严是什么呢?我们发现在对于有尊严的死亡回答中,免于重大疾病的痛苦折磨和行为意志的自主性(即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占比最高,分别达到了七成。
对于对方提出的安抚方式,它能解决什么呢?我们发现,不管是减轻痛苦还是保证尊严,它都无法做到。这里我要继续跟大家讲,首先对于痛苦这一方面,安宁疗护,对方也说了,是通过止痛药的方式减轻我们的痛苦,可是我们发现这样的效果是很有限的。对于癌症晚期的痛苦,我们发现其疼痛分级达到10级这么高的程度,只有吗啡和芬太尼这一类的麻醉精神药才能缓解,但是国家对这一类的止痛药是有所管制的,不是说只要肯用就可以使用这种药物,它有严格的限制,并且有胰腺癌患者表示,每天服用曲马多,只能维持9小时药效,还会出现疼痛感逐渐加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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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你方说子女不想承担,或者父母看出子女不想承担,不想让子女有负担,那我请问可不可以直接消极安乐死,或者说中断治疗,自然死亡不就好了吗?
反方四辩:哦,那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子女通过PUA或者暗示老人,这是不是把直接给老人拔氧气管这种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呢?所以说子女没有钱不想治的时候,他可以不治或者不拔氧气管就好了,不一定非要逼着老人安乐死。如果按照我方合法程序进行的话,其实并不会导致这种情况发生,这并非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或者是管理的问题。
正方四辩:我进一步来问你,安宁疗护的环节作用好了,你告诉我安宁疗护是用什么缓解疼痛的?所以对方今天也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会给直接拔管杀亲这样违背社会伦理的问题,给了它一个合法化道路。
反方四辩:我来回答你,安宁疗护可以通过止痛药,也可以通过心理疏导。我来问你,你今天是不是觉得这种重病患者看待治疗问题大于生命的长度,那我问你,直接让他安乐死了,他的生命质量在哪?长度又在哪?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也认为了,如果说按照我方合法程序进行,而不是拔氧气管的话,这种情况并不会发生,所以这并不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而是人和管理原因。我接着说,你们刚刚讲止痛药,我刚查到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癌性疼痛可以达到10级,而麻醉性镇痛药中的杜冷丁只能缓解最高的7 - 8级的疼痛,你告诉我疼痛是怎么缓解到的,那不就得了吗?你也承认以前拔管杀亲违法,现在你告诉我合法吗?不会有这样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因为你把它合法了,这不就得了吗?然后我来给你数据举证,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安宁疗护病房的院长说,他的安宁疗护使十多名肿瘤晚期患者疼痛得到有效缓解,你有任何的举证说安宁疗护给不了缓解吗?好,那我现在给你,就是说镇痛药还有很多成瘾性,胰腺癌患者表示每天服用很多,但只能维持大概9小时药效,且疼痛感有加重痕迹,这个你方怎么看呢?
反方四辩:好,那继续来给你举证,在国内23种安宁疗护基本药物只有17种,所以国内安宁疗护做的不够,如果我们做的够好,会获得有更好的药物,这样问题是不是就解决了,所以说胰腺癌患者解决不了、癌症疼痛实际解决不了,所以发现没有安宁疗护能缓解的只是那些还有得治、有药物可以缓解的,但是对于那些重症患者而言,安宁疗护的效果是几乎没有的。
正方四辩:好,继续来回应你方刚刚讲的那个就是生命长度的问题,我们发现当我癌症晚期的时候,我大小便失禁、化疗导致了秃头,所以我主观上想要尊严死,你告诉我我该怎么办?你的安宁疗护怎么解决,可你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我问的是你安乐死,他直接死了,生命都没了,质量在哪里啊?
反方四辩:我方三辩的尊严的死去,是我体面的克制力决定我如何的死去,这个你方好像没有听懂,所以说发现没有安宁疗护,即使能在生理上身体上缓解我的疼痛,但实际上是无法解决我主观上我体面的想要离开的这个需求的。然后没有关系,所以对方没有给出任何举证,安乐死可以给人带来一种尊严感,也没有任何举证说安乐死他的生活质量会得到提升,没关系,我来给你举证。从事安宁疗护33年的医科主任杨永华说,有一个宫颈癌末期的病人,他临走之前跟我说他的人生过程,最满意最满足的就是在安宁疗护病房的这一个月,他通过护理人员给他说的一些温暖的事,通过心理疗法以及物理上的止痛疗法,他感到世界上还有这么多温暖的事情,这个不是他生命的质量吗?所以看到了吗?安宁疗护相比于安乐死,生活质量提升了,而且他没有立即执行安乐死,他可以多活一个令他满意、令他感到温暖的一个月,所以生命长度也提升了。在我方看来,重病患者最注重的这两点都提升了,谢谢。
正方四辩:你方说子女不想承担,或者父母看出子女不想承担,不想让子女有负担,那我请问可不可以直接消极安乐死,或者说中断治疗,自然死亡不就好了吗?
反方四辩:哦,那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子女通过PUA或者暗示老人,这是不是把直接给老人拔氧气管这种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呢?所以说子女没有钱不想治的时候,他可以不治或者不拔氧气管就好了,不一定非要逼着老人安乐死。如果按照我方合法程序进行的话,其实并不会导致这种情况发生,这并非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或者是管理的问题。
正方四辩:我进一步来问你,安宁疗护的环节作用好了,你告诉我安宁疗护是用什么缓解疼痛的?所以对方今天也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会给直接拔管杀亲这样违背社会伦理的问题,给了它一个合法化道路。
反方四辩:我来回答你,安宁疗护可以通过止痛药,也可以通过心理疏导。我来问你,你今天是不是觉得这种重病患者看待治疗问题大于生命的长度,那我问你,直接让他安乐死了,他的生命质量在哪?长度又在哪?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也认为了,如果说按照我方合法程序进行,而不是拔氧气管的话,这种情况并不会发生,所以这并不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而是人和管理原因。我接着说,你们刚刚讲止痛药,我刚查到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癌性疼痛可以达到10级,而麻醉性镇痛药中的杜冷丁只能缓解最高的7 - 8级的疼痛,你告诉我疼痛是怎么缓解到的,那不就得了吗?你也承认以前拔管杀亲违法,现在你告诉我合法吗?不会有这样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因为你把它合法了,这不就得了吗?然后我来给你数据举证,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安宁疗护病房的院长说,他的安宁疗护使十多名肿瘤晚期患者疼痛得到有效缓解,你有任何的举证说安宁疗护给不了缓解吗?好,那我现在给你,就是说镇痛药还有很多成瘾性,胰腺癌患者表示每天服用很多,但只能维持大概9小时药效,且疼痛感有加重痕迹,这个你方怎么看呢?
反方四辩:好,那继续来给你举证,在国内23种安宁疗护基本药物只有17种,所以国内安宁疗护做的不够,如果我们做的够好,会获得有更好的药物,这样问题是不是就解决了,所以说胰腺癌患者解决不了、癌症疼痛实际解决不了,所以发现没有安宁疗护能缓解的只是那些还有得治、有药物可以缓解的,但是对于那些重症患者而言,安宁疗护的效果是几乎没有的。
正方四辩:好,继续来回应你方刚刚讲的那个就是生命长度的问题,我们发现当我癌症晚期的时候,我大小便失禁、化疗导致了秃头,所以我主观上想要尊严死,你告诉我我该怎么办?你的安宁疗护怎么解决,可你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我问的是你安乐死,他直接死了,生命都没了,质量在哪里啊?
反方四辩:我方三辩的尊严的死去,是我体面的克制力决定我如何的死去,这个你方好像没有听懂,所以说发现没有安宁疗护,即使能在生理上身体上缓解我的疼痛,但实际上是无法解决我主观上我体面的想要离开的这个需求的。然后没有关系,所以对方没有给出任何举证,安乐死可以给人带来一种尊严感,也没有任何举证说安乐死他的生活质量会得到提升,没关系,我来给你举证。从事安宁疗护33年的医科主任杨永华说,有一个宫颈癌末期的病人,他临走之前跟我说他的人生过程,最满意最满足的就是在安宁疗护病房的这一个月,他通过护理人员给他说的一些温暖的事,通过心理疗法以及物理上的止痛疗法,他感到世界上还有这么多温暖的事情,这个不是他生命的质量吗?所以看到了吗?安宁疗护相比于安乐死,生活质量提升了,而且他没有立即执行安乐死,他可以多活一个令他满意、令他感到温暖的一个月,所以生命长度也提升了。在我方看来,重病患者最注重的这两点都提升了,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问,推动是否代表要一步到位?推动不代表一步到位,但是在医疗保障和安宁疗护没有普及的情况下,我们应不应当开放这个闸口?没关系,既然荷兰的安乐死合法化经历了8年的历程,目前有阻碍不代表不应该。你方没有在论证自己的观点,至少你在态度上认可我的时候,我再问你主观意愿的部分。如果我接受癫痫、心理学和精神病学评估,是不是就可以确定病人的主观意愿?您方要怎么确认?
反方辩手:我方分两层,第一层我客观上给你进行心理学和精神病学评估,第二件事情我是反复询问患者的意愿,这可不可以确定,但是当一个人他被PUA了,他自己是自发地感受到他想要死亡,但是这个死亡是来自于子女或者家庭或者经济给他的压力,这种时候你再做再多的心理评估也没有办法判断他这个想要死亡的意愿是单纯地来源于疼痛。
正方三辩:好,没关系,在2023年的时候,我国已经出台了生前预嘱的立法,而且出台监督程序之后,就没有重大利害关系人在场,依法建立监督之下,应该是可以确定的。我再进一步问你那个安宁疗护,如果今天所有的药物都有副作用的话,你是怎么解决大家的痛苦的?您方刚刚也说了,很多药物我们现在在中国是不可以获取的,对吧?正是因为可获取决定力,所以我们要更去推广那些副作用小并且效用更强的,您方刚刚举证的那个杜冷丁,它的销量就有了,很多药比它的效用高100倍,比如说酚酞。不好意思打断一下,现在国际上现成的止痛药物中,重度疼痛药物会引发便秘、严重的呼吸抑制、恶心呕吐、瘙痒、尿潴留等不适症状,你方怎么解决?
反方辩手:但是我们已经在安宁疗护接受过治疗的患者中,他们的心理满意度是有提升的,或者说您方有举证说现在接受安宁疗护的这些患者,他们认为自己更没有尊严了吗?您方有这样的数据的话。
正方三辩:好,所以痛苦上你比较不出来,而且现在的麻醉镇痛药物有很强收益性,我们国家也没有办法引进,你后期要向我论证,你怎么去解决这一部分。我将来跟你比较尊严,在北京日报指出,安宁疗护所需要的人文关怀产品以及超标护工费全部都需要自费。所以你的安宁疗护,普通医疗护所需要的人文关怀产品以及超量护工费全部都需要自费,所以你的安宁疗护是不是有很高的成本?需要自费,正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医疗保障,这个体系不够完善,像荷兰这样的合法国家,他们的医疗保障可以报销他们385欧元以上所有的费用,但是像中国不可以,它只能报销50%,这正是我们现在需要去提升的,也正是我们现在不能够去推行这个安乐死的原因。所以这么多年都没有办法纳入医保体系,你方到底要怎么纳入,我很好奇,并且我现在今天我剃了光头,漏屎漏尿,我现在需要断肠3次牌匾,你告诉我尊严在哪里?
反方辩手:但是您方没有提出任何对于现在接受安宁疗护之后,他感受到的满意度更加降低的举证吧,没有这样的举证,所以都是您方自己想象的,说他可能会这个东西没有用,但是我方已经举证出了,对于常熟市中医院的很多名患者,他进行的这个心理量表,所有的数值都是有所提升的。
正方三辩:没关系,你方根本没有告诉我具体意思,在那个安宁疗护地方待了38天的老人,他说夜里12点仍然疼的不行,打了一针吗啡,早上9点多又疼,这是第二针,下午两点还是疼,打了第三针。那我方看,尊严到底在哪里?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问,推动是否代表要一步到位?推动不代表一步到位,但是在医疗保障和安宁疗护没有普及的情况下,我们应不应当开放这个闸口?没关系,既然荷兰的安乐死合法化经历了8年的历程,目前有阻碍不代表不应该。你方没有在论证自己的观点,至少你在态度上认可我的时候,我再问你主观意愿的部分。如果我接受癫痫、心理学和精神病学评估,是不是就可以确定病人的主观意愿?您方要怎么确认?
反方辩手:我方分两层,第一层我客观上给你进行心理学和精神病学评估,第二件事情我是反复询问患者的意愿,这可不可以确定,但是当一个人他被PUA了,他自己是自发地感受到他想要死亡,但是这个死亡是来自于子女或者家庭或者经济给他的压力,这种时候你再做再多的心理评估也没有办法判断他这个想要死亡的意愿是单纯地来源于疼痛。
正方三辩:好,没关系,在2023年的时候,我国已经出台了生前预嘱的立法,而且出台监督程序之后,就没有重大利害关系人在场,依法建立监督之下,应该是可以确定的。我再进一步问你那个安宁疗护,如果今天所有的药物都有副作用的话,你是怎么解决大家的痛苦的?您方刚刚也说了,很多药物我们现在在中国是不可以获取的,对吧?正是因为可获取决定力,所以我们要更去推广那些副作用小并且效用更强的,您方刚刚举证的那个杜冷丁,它的销量就有了,很多药比它的效用高100倍,比如说酚酞。不好意思打断一下,现在国际上现成的止痛药物中,重度疼痛药物会引发便秘、严重的呼吸抑制、恶心呕吐、瘙痒、尿潴留等不适症状,你方怎么解决?
反方辩手:但是我们已经在安宁疗护接受过治疗的患者中,他们的心理满意度是有提升的,或者说您方有举证说现在接受安宁疗护的这些患者,他们认为自己更没有尊严了吗?您方有这样的数据的话。
正方三辩:好,所以痛苦上你比较不出来,而且现在的麻醉镇痛药物有很强收益性,我们国家也没有办法引进,你后期要向我论证,你怎么去解决这一部分。我将来跟你比较尊严,在北京日报指出,安宁疗护所需要的人文关怀产品以及超标护工费全部都需要自费。所以你的安宁疗护,普通医疗护所需要的人文关怀产品以及超量护工费全部都需要自费,所以你的安宁疗护是不是有很高的成本?需要自费,正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医疗保障,这个体系不够完善,像荷兰这样的合法国家,他们的医疗保障可以报销他们385欧元以上所有的费用,但是像中国不可以,它只能报销50%,这正是我们现在需要去提升的,也正是我们现在不能够去推行这个安乐死的原因。所以这么多年都没有办法纳入医保体系,你方到底要怎么纳入,我很好奇,并且我现在今天我剃了光头,漏屎漏尿,我现在需要断肠3次牌匾,你告诉我尊严在哪里?
反方辩手:但是您方没有提出任何对于现在接受安宁疗护之后,他感受到的满意度更加降低的举证吧,没有这样的举证,所以都是您方自己想象的,说他可能会这个东西没有用,但是我方已经举证出了,对于常熟市中医院的很多名患者,他进行的这个心理量表,所有的数值都是有所提升的。
正方三辩:没关系,你方根本没有告诉我具体意思,在那个安宁疗护地方待了38天的老人,他说夜里12点仍然疼的不行,打了一针吗啡,早上9点多又疼,这是第二针,下午两点还是疼,打了第三针。那我方看,尊严到底在哪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我开始盘问正方辩手。首先,我想和您聊一下需求率的问题。您方给出的需求率的其中一个论据是中国超过9成的人支持安乐死,对吧? 正方辩手:嗯,是的。
反方三辩:我先和您明确一下需求率和支持率这两个概念。需求率应该是指现在的确处于极度痛苦的人对安乐死非常需要;支持率则是大众对安乐死的支持,这个您能接受吗? 正方辩手:可是需求我前面的数据也有提到,每年近1000万死亡人数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中离世,他们有实施安乐死的需求。
反方三辩:他们在极度痛苦中,您为什么认为他们的需求是实施安乐死,而不是说他们不想要痛苦呢?同学,统计数据显示他们有实施安乐死的需求,所以说应该是做了一定的访谈的,是统计数据给出的需求。并且您方也说他们当时的状态就是处于极度痛苦,那问题是为什么他们的需求是安乐死呢?是因为我们中国目前没有办法让他们尊严地活下去呀,他们想他们的确现在处于一个痛苦的状态,那我想要缓解痛苦,我现在的方案只可能只能去选择自己安乐死。但我方之前也提出了,我们现在推广安宁疗护,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个不痛苦的方案。所以您方的需求率在中国可能还是达不到您方所说的能够成立的标准。
接下来我问您一个问题,您方提出我们现在止痛药有限制,对吧?同学,前面的问题还是需要聊清楚的,你不能告诉我说,就是这一些东西都有可能在未来实现,你就告诉我说现在这个东西另一件事情不能去做,需求小不代表不能去做。同学,然后您方的判准是有没有正当且合理的需求和理由啊,需求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和你聊完了,您方所说的需求不是正当的需求。现在我和你聊止痛药的问题,您方给我的,您方提出止痛药有限制是吧? 正方辩手:对,止痛药有限制。
反方三辩:可是止痛药是受管制的东西,那我想请问一下,安乐死就没有限制吗?就是我只要疼了,我就可以申请安乐死吗? 正方辩手:当然有啊,我们前面不是已经跟你聊得很清楚了吗?
反方三辩:哦,对呀,所以安乐死也有限制啊,所以对于止痛药有限制,我们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引进、研发更好的止痛药啊,而不是推动安乐死合法化。以上就是我的质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我开始盘问正方辩手。首先,我想和您聊一下需求率的问题。您方给出的需求率的其中一个论据是中国超过9成的人支持安乐死,对吧? 正方辩手:嗯,是的。
反方三辩:我先和您明确一下需求率和支持率这两个概念。需求率应该是指现在的确处于极度痛苦的人对安乐死非常需要;支持率则是大众对安乐死的支持,这个您能接受吗? 正方辩手:可是需求我前面的数据也有提到,每年近1000万死亡人数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中离世,他们有实施安乐死的需求。
反方三辩:他们在极度痛苦中,您为什么认为他们的需求是实施安乐死,而不是说他们不想要痛苦呢?同学,统计数据显示他们有实施安乐死的需求,所以说应该是做了一定的访谈的,是统计数据给出的需求。并且您方也说他们当时的状态就是处于极度痛苦,那问题是为什么他们的需求是安乐死呢?是因为我们中国目前没有办法让他们尊严地活下去呀,他们想他们的确现在处于一个痛苦的状态,那我想要缓解痛苦,我现在的方案只可能只能去选择自己安乐死。但我方之前也提出了,我们现在推广安宁疗护,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个不痛苦的方案。所以您方的需求率在中国可能还是达不到您方所说的能够成立的标准。
接下来我问您一个问题,您方提出我们现在止痛药有限制,对吧?同学,前面的问题还是需要聊清楚的,你不能告诉我说,就是这一些东西都有可能在未来实现,你就告诉我说现在这个东西另一件事情不能去做,需求小不代表不能去做。同学,然后您方的判准是有没有正当且合理的需求和理由啊,需求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和你聊完了,您方所说的需求不是正当的需求。现在我和你聊止痛药的问题,您方给我的,您方提出止痛药有限制是吧? 正方辩手:对,止痛药有限制。
反方三辩:可是止痛药是受管制的东西,那我想请问一下,安乐死就没有限制吗?就是我只要疼了,我就可以申请安乐死吗? 正方辩手:当然有啊,我们前面不是已经跟你聊得很清楚了吗?
反方三辩:哦,对呀,所以安乐死也有限制啊,所以对于止痛药有限制,我们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引进、研发更好的止痛药啊,而不是推动安乐死合法化。以上就是我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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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首先,在前提上做出一个澄清。对方称合法化会伤害公众利益,然而我国社会虽未明确规定公民的死亡权,但个人的生命权要受到社会利益的限制。例如,因分手去自杀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承担风险能力弱的体现,这种死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秩序构建。但积极安乐死对生命的放弃和其他自杀方式有本质区别,当患者处于极度痛苦之中时,积极安乐死并不违背社会价值和伦理,所以不会伤害公众利益,这是我方观点。
进一步,对方称想得到尊严死亡的需求太少。诚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选择安乐死,我方也并非强制推行这一死亡方式,但法律应该给予我们保留自己尊严的权利。
在痛苦的比较上,对方必须说明为何以后能发展到止痛药能缓解所有疼痛。至少我方现在表明,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止痛药都是相当有限的。从尊严比较来看,小红书的评论中有不同声音,有人秉持传统观念,认为尊严地活下去才是值得的。但对于一个临终患者来说,真的是这样吗?在医院有很多暴露性的操作,到处都是负面信息。作为重症患者,医务人员会检查皮肤,身体被看光,一个清醒的病人面对陌生人肯定会不自在、紧张。而且在病床上,由于病情影响不能下床活动,只能在床上解决大小便,这对普通人来说也是很难承受的事情,很多患者甚至会导致尿潴留,可能会上尿管,这又是一种侵入性操作。所以,当前活着的方式恰恰是伤害患者尊严的。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首先,在前提上做出一个澄清。对方称合法化会伤害公众利益,然而我国社会虽未明确规定公民的死亡权,但个人的生命权要受到社会利益的限制。例如,因分手去自杀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承担风险能力弱的体现,这种死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秩序构建。但积极安乐死对生命的放弃和其他自杀方式有本质区别,当患者处于极度痛苦之中时,积极安乐死并不违背社会价值和伦理,所以不会伤害公众利益,这是我方观点。
进一步,对方称想得到尊严死亡的需求太少。诚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选择安乐死,我方也并非强制推行这一死亡方式,但法律应该给予我们保留自己尊严的权利。
在痛苦的比较上,对方必须说明为何以后能发展到止痛药能缓解所有疼痛。至少我方现在表明,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止痛药都是相当有限的。从尊严比较来看,小红书的评论中有不同声音,有人秉持传统观念,认为尊严地活下去才是值得的。但对于一个临终患者来说,真的是这样吗?在医院有很多暴露性的操作,到处都是负面信息。作为重症患者,医务人员会检查皮肤,身体被看光,一个清醒的病人面对陌生人肯定会不自在、紧张。而且在病床上,由于病情影响不能下床活动,只能在床上解决大小便,这对普通人来说也是很难承受的事情,很多患者甚至会导致尿潴留,可能会上尿管,这又是一种侵入性操作。所以,当前活着的方式恰恰是伤害患者尊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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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有请。好,感谢。
首先,我要摘掉对方给我们扣的帽子。对方称我们现在的态度是在支持积极安乐死,就是站在他们一方,我方认为并非如此。因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我方提倡的是在目前医疗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而当医疗体系健全之后,或许可以试着讨论积极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所以,我方从未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说当今就应该推行,先摘掉这个帽子。
接下来,我和大家聊一下止痛药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和对方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当前中国的止痛药确实存在一些无效的情况,确实会出现抗药性的问题,安宁疗护的普及率也确实不够,这些我方都承认。
正因如此,在当今中国的这种现状下,我们应该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安宁疗护和止痛药的研发当中,而不是在没有尊严活的前提下,就为患者提供尊严死的选择。这会导致很多病人可能仅仅因为极度痛苦,想要摆脱痛苦,可当前中国的医疗体系包括止痛药无法让他们摆脱痛苦,这种情况下,如果推动了积极安乐死的合法化,那这些病人唯一摆脱痛苦的选择就是安乐死。但如果能给予他们有尊严活的条件,很多病人就会从原来的选择死亡转变为选择有尊严地活着。
以上谢谢。
感谢正方三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时间同样为1分30秒,有请。好,感谢。
首先,我要摘掉对方给我们扣的帽子。对方称我们现在的态度是在支持积极安乐死,就是站在他们一方,我方认为并非如此。因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我方提倡的是在目前医疗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而当医疗体系健全之后,或许可以试着讨论积极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所以,我方从未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说当今就应该推行,先摘掉这个帽子。
接下来,我和大家聊一下止痛药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和对方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当前中国的止痛药确实存在一些无效的情况,确实会出现抗药性的问题,安宁疗护的普及率也确实不够,这些我方都承认。
正因如此,在当今中国的这种现状下,我们应该把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安宁疗护和止痛药的研发当中,而不是在没有尊严活的前提下,就为患者提供尊严死的选择。这会导致很多病人可能仅仅因为极度痛苦,想要摆脱痛苦,可当前中国的医疗体系包括止痛药无法让他们摆脱痛苦,这种情况下,如果推动了积极安乐死的合法化,那这些病人唯一摆脱痛苦的选择就是安乐死。但如果能给予他们有尊严活的条件,很多病人就会从原来的选择死亡转变为选择有尊严地活着。
以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同学,我问你一下,你跟我说止痛药可以逐步放开,那像吗啡这样的总体不受管制的话,怎么放开呢?在医院里放开不就好了吗?同学们来见证你最底层的逻辑,你是不是觉得有需求就满足一部分人需求,尽管会给其他部分人群带来伤害,你方也要推进它? 反方:我觉得你方需要论证为什么会给其他人带来伤害,其次我方认为需求是很大的,即使退一万步讲,需求小就等于说不可以立法吗?我方认为立法只是让大家知道自己有决定生命如何结束的权利,有这个选择就可以了。我来问你方,刚刚讲止痛药说未来可以完善,未来可以纳入医保,可是一聊到安乐死,您方就是在跟我讲当下的情况,为什么一聊到安宁疗护就可以是未来医疗体系完善呢?您方便给我讲一下为什么吗? 正方:很简单,因为当今这种医疗资源就是有限的,我们要去分析这有限的资源,应该先让大家有尊严活的选择,还有尊严死的选择,我方倡导大家先去发展尊严活,你方倡导大家先去发展尊严死,这是我们双方的一个分析。我再问你,你刚才自己承认了,说以前拔管杀青可能这件事是违法的,现在你说只要想办法让他在自愿书上签字,这件事就合法,法规就发生变化,这是你自己说的,所以你方没有完成论证,只要满足一个人需求,给别人带来伤害,它也值得推行,而自我放开,这不值得推行的。那我来问你好了,你既然觉得它这个质量和长度都要看,那么他饿死之后,质量和长度在哪里看呢? 反方:我方从来没有说现在安乐死了,你就可以把氧气管拔了,我方只是说对于你方所说的,可以通过不治的方式,不让他继续活下去,或者不浪费家里的钱,那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他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而不只会用安乐死这种方式。第二件事情,我们所说安乐死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氢化物、安眠药和注射凝血剂,我们很好奇,推行安乐死之后,这三种已经存在的化学物是怎么去霸占医疗资源的,你能跟我讲一下吗? 正方:那我这样问你好了,如果病人自己想吃,他家里人不想让他吃怎么办?你给他管拔了。所以你方还在担心钱的问题,不想治吗?更请问你安宁疗护不需要钱吗?更何况安宁疗护需要7 - 8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一天一个重症患者一个月要交1.8万,长期治疗下来比安乐死费用还要贵,这个你方怎么看呢? 反方:重症患者治疗和安宁疗护本身不是一件事,治疗要买很多药,安宁疗护更多的是侧重于止痛药以及心理方面,它并没有那么多钱,所以你方解决不了这个质量与长度的问题。那我进一步来问你好了,你已经承认了,可能会把安乐死合法化,那我来问你,安宁疗护是不是应该先给大家一个尊严活的机会,再让大家考虑要不要尊严死呢? 正方:同学,我刚已经跟你说过了,我们从来没有说要把拔管合法化。另外,你方所说尊严活和尊严死这两件事情本身并不冲突呀,我们推行积极安乐死,像你方所说的,我们只是遵循患者的个人意愿,即使你的家庭想死,如果你不想死,我们也不会逼着你去安乐死的,我方的态度从来不是逼着所有人都安乐死的。 反方:我不许你纠缠这个文字游戏了,你方之前已经自己承认过的。那你方这些态度是安乐死合法化和安宁疗护同步发展,你方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同学,是您方刚刚在讲的,说要先支持尊严活,然后再去尊严死,所以您方底层态度就是说既支持尊严活,又支持尊严死,这不是你方态度吗? 反方:你没有听明白,我的意思是在资源有限的当下,要先去给大家尊严活的机会,在当今大家尊严活可以普遍之后,我们再去考虑尊严死,所以现在在当今中国不适合它的合法化推行。所以你也承认了,就是这样的人要先有活下去的选择,再去考虑死这件事。那我进一步来问你好了,你说现在很多人有需求,那这部分有需求去安乐死的人,是不是因为他现在没有办法有尊严地活呢? 正方:我方刚刚已经讲过了,安乐死主要通过氢化物、安眠药和注射血凝剂等,但是安宁疗护它需要专业人士培养,并且我们现在看到专业人士缺乏,大学中没有相关专业,目前所有人员也是参差不齐的。我方认为这部分成本和培养起来的成本相较于安乐死是更高的,更霸占资源的。 反方:那我这样回答好了,安宁疗护并不是只有医院才能做,在很多国外的安宁疗护,仅在病人的家里、病人的社区里,护工可以上门都可以做,但安乐死恐怕只能在医院执行吧?那我用你的例子来问好了,既然你说要通过心理测试量表,要通过所谓的自愿量表,虽然你没有证明那有用,但我听起来就很麻烦了,这为什么不是资源的占用啊? 正方:做一个量表就可以了,成本就说到这里。我来问你,就是首先安宁疗护它的效果刚刚才已经讲了,它药效是不强的,就是有第一阶段药物会造成肝功能损伤,第三阶段药物会引发严重的呼吸抑制等不适症状,你告诉我这个部分是怎么让他尊严活的,同时他在癌症的晚期的时候,他大小便失禁,可能临终的时候还要秃头,你告诉我到底是怎么论证到你方说的尊严活了? 反方:2023年江苏省常熟市中医院针对患者接受安宁疗护前状态进行检查,表明安宁疗护可改善肿瘤末期心理状态、生命态度,减轻患者自我。你有相应的举证对冲吗?还是说你只有你自己这么想的?来同学,你方跟我也讲了,只有5%的人进行了安宁疗护,可是这个数据我方也搜到了,但是搜狐网的数据剩下的90%,我并不是像你方所说的没有完全分析,而是因为各种原因,但这95%里面是不是就存在那些我不想靠别人的照顾,我去过那种漏屎漏尿也要需要别人照顾的时候这样的生活吗? 正方:同学你可以展开说说95%到底是什么,而不是你觉得这样。那我用具体的例子来跟你聊好了,如果一个病人他又漏屎又漏尿,但他的疼痛没有那么疼痛,他每天早上起来可以看到他家人为他做饭,看到他家人鼓励他继续活下去,打开手机看到各种抗癌博主跟他说你一定行,那么为什么这没有尊严呢?为什么他在床上躺着,他就没有尊严了? 反方:你第一件事情为什么不疼痛以后还是没有给我解释清楚,第二件事情,那我可以这样跟你说,如果今天我大小便都不能自己解决,我只能尿到床上,然后医生还要每天对我进行侵入性的操作,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尊严呢? 正方:这有什么侵犯的?你的家人照顾你,你觉得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吗?同学,我继续来跟你说下那个例子好了,在江苏那个医院的报告中,病人自己都觉得疼痛得到了缓解,然后你跟病人说,其实没有,你没有得到缓解,那个药没用,那这是什么态度呢? 反方:今天在我方具体例子里,我们发现那个住了83天安宁疗护病人,他每天三次要打吗啡,可是他还是疼痛啊。 正方:我听到你方之前说这个例子了,你说吗啡有什么,会导致他便秘啊,什么会导致他呼吸不畅,那我问你,他都得绝症了,这些副作用对他真的有那么痛苦吗?所以对方总是以一个很低的标准告诉我说我很痛苦,这是我以前是一个很自强的女强人啊,这对于我来说不痛苦吗?这不是我要的尊严啊,我尊严了,有尊严地过了一辈子,凭什么在你方看来,我现在就是可以那么尊严地生活下去吗? 反方:你方不要这样指责我方啊,我方的数据已经告诉你了,病人自己都觉得心理状态提升了,你站在你的视角,你说你看你,虽然你觉得你有尊严了,但那不是你的尊严,这在你方态度对我方例子的对待,在我方看来这样子是完全不成立的。在我方看来,病人之所以要坚持活下来,就是因为他每天早上起来睁眼看到自己家人,看到自己被爱,这种被爱的尊严坚持让他活下来,谢谢。
正方:同学,我问你一下,你跟我说止痛药可以逐步放开,那像吗啡这样的总体不受管制的话,怎么放开呢?在医院里放开不就好了吗?同学们来见证你最底层的逻辑,你是不是觉得有需求就满足一部分人需求,尽管会给其他部分人群带来伤害,你方也要推进它? 反方:我觉得你方需要论证为什么会给其他人带来伤害,其次我方认为需求是很大的,即使退一万步讲,需求小就等于说不可以立法吗?我方认为立法只是让大家知道自己有决定生命如何结束的权利,有这个选择就可以了。我来问你方,刚刚讲止痛药说未来可以完善,未来可以纳入医保,可是一聊到安乐死,您方就是在跟我讲当下的情况,为什么一聊到安宁疗护就可以是未来医疗体系完善呢?您方便给我讲一下为什么吗? 正方:很简单,因为当今这种医疗资源就是有限的,我们要去分析这有限的资源,应该先让大家有尊严活的选择,还有尊严死的选择,我方倡导大家先去发展尊严活,你方倡导大家先去发展尊严死,这是我们双方的一个分析。我再问你,你刚才自己承认了,说以前拔管杀青可能这件事是违法的,现在你说只要想办法让他在自愿书上签字,这件事就合法,法规就发生变化,这是你自己说的,所以你方没有完成论证,只要满足一个人需求,给别人带来伤害,它也值得推行,而自我放开,这不值得推行的。那我来问你好了,你既然觉得它这个质量和长度都要看,那么他饿死之后,质量和长度在哪里看呢? 反方:我方从来没有说现在安乐死了,你就可以把氧气管拔了,我方只是说对于你方所说的,可以通过不治的方式,不让他继续活下去,或者不浪费家里的钱,那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他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而不只会用安乐死这种方式。第二件事情,我们所说安乐死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氢化物、安眠药和注射凝血剂,我们很好奇,推行安乐死之后,这三种已经存在的化学物是怎么去霸占医疗资源的,你能跟我讲一下吗? 正方:那我这样问你好了,如果病人自己想吃,他家里人不想让他吃怎么办?你给他管拔了。所以你方还在担心钱的问题,不想治吗?更请问你安宁疗护不需要钱吗?更何况安宁疗护需要7 - 8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一天一个重症患者一个月要交1.8万,长期治疗下来比安乐死费用还要贵,这个你方怎么看呢? 反方:重症患者治疗和安宁疗护本身不是一件事,治疗要买很多药,安宁疗护更多的是侧重于止痛药以及心理方面,它并没有那么多钱,所以你方解决不了这个质量与长度的问题。那我进一步来问你好了,你已经承认了,可能会把安乐死合法化,那我来问你,安宁疗护是不是应该先给大家一个尊严活的机会,再让大家考虑要不要尊严死呢? 正方:同学,我刚已经跟你说过了,我们从来没有说要把拔管合法化。另外,你方所说尊严活和尊严死这两件事情本身并不冲突呀,我们推行积极安乐死,像你方所说的,我们只是遵循患者的个人意愿,即使你的家庭想死,如果你不想死,我们也不会逼着你去安乐死的,我方的态度从来不是逼着所有人都安乐死的。 反方:我不许你纠缠这个文字游戏了,你方之前已经自己承认过的。那你方这些态度是安乐死合法化和安宁疗护同步发展,你方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同学,是您方刚刚在讲的,说要先支持尊严活,然后再去尊严死,所以您方底层态度就是说既支持尊严活,又支持尊严死,这不是你方态度吗? 反方:你没有听明白,我的意思是在资源有限的当下,要先去给大家尊严活的机会,在当今大家尊严活可以普遍之后,我们再去考虑尊严死,所以现在在当今中国不适合它的合法化推行。所以你也承认了,就是这样的人要先有活下去的选择,再去考虑死这件事。那我进一步来问你好了,你说现在很多人有需求,那这部分有需求去安乐死的人,是不是因为他现在没有办法有尊严地活呢? 正方:我方刚刚已经讲过了,安乐死主要通过氢化物、安眠药和注射血凝剂等,但是安宁疗护它需要专业人士培养,并且我们现在看到专业人士缺乏,大学中没有相关专业,目前所有人员也是参差不齐的。我方认为这部分成本和培养起来的成本相较于安乐死是更高的,更霸占资源的。 反方:那我这样回答好了,安宁疗护并不是只有医院才能做,在很多国外的安宁疗护,仅在病人的家里、病人的社区里,护工可以上门都可以做,但安乐死恐怕只能在医院执行吧?那我用你的例子来问好了,既然你说要通过心理测试量表,要通过所谓的自愿量表,虽然你没有证明那有用,但我听起来就很麻烦了,这为什么不是资源的占用啊? 正方:做一个量表就可以了,成本就说到这里。我来问你,就是首先安宁疗护它的效果刚刚才已经讲了,它药效是不强的,就是有第一阶段药物会造成肝功能损伤,第三阶段药物会引发严重的呼吸抑制等不适症状,你告诉我这个部分是怎么让他尊严活的,同时他在癌症的晚期的时候,他大小便失禁,可能临终的时候还要秃头,你告诉我到底是怎么论证到你方说的尊严活了? 反方:2023年江苏省常熟市中医院针对患者接受安宁疗护前状态进行检查,表明安宁疗护可改善肿瘤末期心理状态、生命态度,减轻患者自我。你有相应的举证对冲吗?还是说你只有你自己这么想的?来同学,你方跟我也讲了,只有5%的人进行了安宁疗护,可是这个数据我方也搜到了,但是搜狐网的数据剩下的90%,我并不是像你方所说的没有完全分析,而是因为各种原因,但这95%里面是不是就存在那些我不想靠别人的照顾,我去过那种漏屎漏尿也要需要别人照顾的时候这样的生活吗? 正方:同学你可以展开说说95%到底是什么,而不是你觉得这样。那我用具体的例子来跟你聊好了,如果一个病人他又漏屎又漏尿,但他的疼痛没有那么疼痛,他每天早上起来可以看到他家人为他做饭,看到他家人鼓励他继续活下去,打开手机看到各种抗癌博主跟他说你一定行,那么为什么这没有尊严呢?为什么他在床上躺着,他就没有尊严了? 反方:你第一件事情为什么不疼痛以后还是没有给我解释清楚,第二件事情,那我可以这样跟你说,如果今天我大小便都不能自己解决,我只能尿到床上,然后医生还要每天对我进行侵入性的操作,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尊严呢? 正方:这有什么侵犯的?你的家人照顾你,你觉得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吗?同学,我继续来跟你说下那个例子好了,在江苏那个医院的报告中,病人自己都觉得疼痛得到了缓解,然后你跟病人说,其实没有,你没有得到缓解,那个药没用,那这是什么态度呢? 反方:今天在我方具体例子里,我们发现那个住了83天安宁疗护病人,他每天三次要打吗啡,可是他还是疼痛啊。 正方:我听到你方之前说这个例子了,你说吗啡有什么,会导致他便秘啊,什么会导致他呼吸不畅,那我问你,他都得绝症了,这些副作用对他真的有那么痛苦吗?所以对方总是以一个很低的标准告诉我说我很痛苦,这是我以前是一个很自强的女强人啊,这对于我来说不痛苦吗?这不是我要的尊严啊,我尊严了,有尊严地过了一辈子,凭什么在你方看来,我现在就是可以那么尊严地生活下去吗? 反方:你方不要这样指责我方啊,我方的数据已经告诉你了,病人自己都觉得心理状态提升了,你站在你的视角,你说你看你,虽然你觉得你有尊严了,但那不是你的尊严,这在你方态度对我方例子的对待,在我方看来这样子是完全不成立的。在我方看来,病人之所以要坚持活下来,就是因为他每天早上起来睁眼看到自己家人,看到自己被爱,这种被爱的尊严坚持让他活下来,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在场各位。
其实今天双方的判准有所不同,对方认为只要需求正当且合理,那就可以合法化。而在我方看来,即便需求正当合理,但如果对他人造成很大侵害,或者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那同样不应推动其合法化。
我来逐步阐述。首先,对方称有很多人有需求,在质询环节他们也承认主要是因为两个问题:一是无法尊严地活着,二是疼痛难忍。对方觉得无法尊严活是因为他们认为治疗大于生命长度,但在我方的语境中,对方从未向我论证为何死了生命还会有质量,为何死了生命还会有长度,所以在安乐死这条路上,生命的质量和长度都得不到保障。
其次,我方给出的方法论是让患者接受安宁疗护。我方给出的数据表明,患者的心理状态、生理疼痛状态都有明显的缓解。对方没有给出任何数据指征,只是一直强调很疼,甚至说止痛药没有足够作用。但在我方的所有例子中,很多时候家人的鼓励也可以降低患者生理上的疼痛,所以在这一点上,对方对我方的反驳是不充分的。因此,我方既能解决尊严活的问题,也能解决疼痛问题,所以对方对于尊严死这部分需求就没有那么大了。
第二个问题,对方称在法理上可行。对方给出的唯一论证是可以不断完善法律,可以有监管。但对方后来又说不管是法律还是监管都占用不到什么社会资源,在我看来这是矛盾的一点,而且对方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论证,只是说自愿之类的,我方看来也是存在矛盾之处的。
再来说我方观点。我方认为,首先有一部分家属可能因为经济原因,可能会PUA患者,从而让患者选择安乐死。事情是这样的,如果你躺在床上,你本能是求生的,但当病房里很多人都希望你死的时候,你就可能不断自我PUA,直到你自愿按下那个按钮,这部分患者的权利就被侵犯了。
第二件事,我方提倡安宁疗护的原因很简单。诚如对方所说,这个社会有很多人想要安乐死,原因不是真的想死,而是想要有尊严地活下去,但目前做不到,所以才想要尊严死。而我方的倡导是先把安宁疗护在全国推广,然后再考虑是否推行安乐死。所以在当今中国,我们认为应该更多推行安宁疗护这一部分。
最后,我来跟大家聊聊为什么安宁疗护可以促进。根据安宁疗护的一个例子,有一位老先生之前在欧洲的马场工作多年,最后病痛很深时,他接受了安宁疗护疗法。社区管理的护工做了很多马场的影像,把病床打造得就像当年的赛马场一样,让老人在病床上完整地经历了一场赛马,老先生最后离开时非常满意,就像睡了一觉般安详地离开了。在这样的过程中,明显他更有质量地活过了这一段时光。而且很多病人都是通过家人的温暖不断鼓励,这才是让他们有尊严的方式,并非所有经历病痛的人都没有尊严,只要有爱,就有尊严。
感谢主席,在场各位。
其实今天双方的判准有所不同,对方认为只要需求正当且合理,那就可以合法化。而在我方看来,即便需求正当合理,但如果对他人造成很大侵害,或者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那同样不应推动其合法化。
我来逐步阐述。首先,对方称有很多人有需求,在质询环节他们也承认主要是因为两个问题:一是无法尊严地活着,二是疼痛难忍。对方觉得无法尊严活是因为他们认为治疗大于生命长度,但在我方的语境中,对方从未向我论证为何死了生命还会有质量,为何死了生命还会有长度,所以在安乐死这条路上,生命的质量和长度都得不到保障。
其次,我方给出的方法论是让患者接受安宁疗护。我方给出的数据表明,患者的心理状态、生理疼痛状态都有明显的缓解。对方没有给出任何数据指征,只是一直强调很疼,甚至说止痛药没有足够作用。但在我方的所有例子中,很多时候家人的鼓励也可以降低患者生理上的疼痛,所以在这一点上,对方对我方的反驳是不充分的。因此,我方既能解决尊严活的问题,也能解决疼痛问题,所以对方对于尊严死这部分需求就没有那么大了。
第二个问题,对方称在法理上可行。对方给出的唯一论证是可以不断完善法律,可以有监管。但对方后来又说不管是法律还是监管都占用不到什么社会资源,在我看来这是矛盾的一点,而且对方也没有给出具体的论证,只是说自愿之类的,我方看来也是存在矛盾之处的。
再来说我方观点。我方认为,首先有一部分家属可能因为经济原因,可能会PUA患者,从而让患者选择安乐死。事情是这样的,如果你躺在床上,你本能是求生的,但当病房里很多人都希望你死的时候,你就可能不断自我PUA,直到你自愿按下那个按钮,这部分患者的权利就被侵犯了。
第二件事,我方提倡安宁疗护的原因很简单。诚如对方所说,这个社会有很多人想要安乐死,原因不是真的想死,而是想要有尊严地活下去,但目前做不到,所以才想要尊严死。而我方的倡导是先把安宁疗护在全国推广,然后再考虑是否推行安乐死。所以在当今中国,我们认为应该更多推行安宁疗护这一部分。
最后,我来跟大家聊聊为什么安宁疗护可以促进。根据安宁疗护的一个例子,有一位老先生之前在欧洲的马场工作多年,最后病痛很深时,他接受了安宁疗护疗法。社区管理的护工做了很多马场的影像,把病床打造得就像当年的赛马场一样,让老人在病床上完整地经历了一场赛马,老先生最后离开时非常满意,就像睡了一觉般安详地离开了。在这样的过程中,明显他更有质量地活过了这一段时光。而且很多病人都是通过家人的温暖不断鼓励,这才是让他们有尊严的方式,并非所有经历病痛的人都没有尊严,只要有爱,就有尊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应先推广安宁疗护,因为安宁疗护能解决患者尊严和疼痛问题,且安乐死存在诸多如侵犯患者权利、法理论证矛盾等问题。
谢谢主席,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其本质我方认为是在讨论人究竟有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我方认为有,但有限制。
首先,从大众的需求来看,大众希不希望自己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呢?公众希不希望体面地离开这个世界?很显然,公众是有需求的。假如我是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比起死亡的必然性,我更害怕经历一个疼痛不堪的死亡过程。肿瘤的生长本身就让我疼痛,治疗的副作用更让我难以维持正常的状态,打杜冷丁、吗啡等也不能有效地缓解我的身体疼痛。这时候,我觉得死亡的尊严是拥有那么一点点选择如何去死的权利,于是我想到了死。
其次,对于死亡,我最担心的是给人添麻烦,比如拖累父母、另一半或者孩子,给整个家庭带去沉重的负担。我觉得自己的生命是由别人的痛苦托起来的,每个人都陪我一起煎熬,这样的生我觉得不值得。所以,不拖累亲人是我希望保留的死亡尊严,于是我想安乐死。
这个时候对方辩友认为说不可以,你要生啊,因为我们还有临终关怀,我们还有安宁疗护。可问题在于我自己不想治了,我太痛苦了,我不想要大小便失禁,我不想临终是秃头,我不想每天脱光了给医生看。安宁疗护或许能够缓解我们的痛苦,可是我心理上小小的尊严,我想要体面,我不想继续下去了,所以我想安乐死。看到没有,代入一下极端痛苦的患者,我不只是痛苦,我还要的是体面,是我主观地想要安乐死,我压根不想要安宁疗护这个东西,无论它的成本高低,即使它价廉物美,也解决不了我想要尊严死的需求。所以决定自己生命如何结束的权利,为什么不可以给予我们呢?
其次就是我方认为需求小不等于说不应该立法,立法是会让大家知道我有,我拥有这个权利,即使我不去安乐死,但我知道我可以选择安乐死,我有这个选择。因为在我方看来,在大众这边看来,安乐死合法化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我们来看,国家应不应该赋予我们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呢?或者说应该怎样赋予我们结束生命的权利?我方在查阅大量资料之后,兼顾法律框架和可行性要求之下,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使用范围、流程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此时对方对我们安乐死制度的攻击不过在于自主意愿难以界定。关于这部分,我方比较疑惑的也在于他方一边说我们没有前置,一边说我可以去安宁疗护治疗,一边说子女在PUA父母,一边说我安宁疗护可以早上得到家人的鼓励,可以吃到家人的早餐,这不是很矛盾的地方吗?
而如果确实如我方发现一定的制度,这就会产生部分问题的话,那这也并非是安乐死带来的。如果一个人想要害死某个人,在当今安乐死未出现的情况下,完全是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实现的,所以这是管理的问题,而非制度的问题,被查到严惩即可。
最后我方想提及的是伦理观念的演进。“好死不如赖活”的观念不再是我们当今人们的追求。以往我们倾向于生命至高无上,不可侵犯,死亡则被看作生命的必然终结,需要被敬畏和避免。而在这样的观念下,任何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是不道德甚至违法的。随着时代的进步,无论是老年人、患者还是家属都认为当我们面临无法逆转的疾病、持续性的痛苦以及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的时候,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接受这样的痛苦,体面地离开呢?强制地维持生命难道真的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吗?是否有可能成为一种对个体尊严的侵犯?选择安乐死为什么不是一种更为人道的方式呢?因而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新时代的社会倡导,它让我们重新认识和看待死亡,正视死亡。
谢谢主席,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其本质我方认为是在讨论人究竟有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我方认为有,但有限制。
首先,从大众的需求来看,大众希不希望自己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呢?公众希不希望体面地离开这个世界?很显然,公众是有需求的。假如我是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比起死亡的必然性,我更害怕经历一个疼痛不堪的死亡过程。肿瘤的生长本身就让我疼痛,治疗的副作用更让我难以维持正常的状态,打杜冷丁、吗啡等也不能有效地缓解我的身体疼痛。这时候,我觉得死亡的尊严是拥有那么一点点选择如何去死的权利,于是我想到了死。
其次,对于死亡,我最担心的是给人添麻烦,比如拖累父母、另一半或者孩子,给整个家庭带去沉重的负担。我觉得自己的生命是由别人的痛苦托起来的,每个人都陪我一起煎熬,这样的生我觉得不值得。所以,不拖累亲人是我希望保留的死亡尊严,于是我想安乐死。
这个时候对方辩友认为说不可以,你要生啊,因为我们还有临终关怀,我们还有安宁疗护。可问题在于我自己不想治了,我太痛苦了,我不想要大小便失禁,我不想临终是秃头,我不想每天脱光了给医生看。安宁疗护或许能够缓解我们的痛苦,可是我心理上小小的尊严,我想要体面,我不想继续下去了,所以我想安乐死。看到没有,代入一下极端痛苦的患者,我不只是痛苦,我还要的是体面,是我主观地想要安乐死,我压根不想要安宁疗护这个东西,无论它的成本高低,即使它价廉物美,也解决不了我想要尊严死的需求。所以决定自己生命如何结束的权利,为什么不可以给予我们呢?
其次就是我方认为需求小不等于说不应该立法,立法是会让大家知道我有,我拥有这个权利,即使我不去安乐死,但我知道我可以选择安乐死,我有这个选择。因为在我方看来,在大众这边看来,安乐死合法化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我们来看,国家应不应该赋予我们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呢?或者说应该怎样赋予我们结束生命的权利?我方在查阅大量资料之后,兼顾法律框架和可行性要求之下,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使用范围、流程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此时对方对我们安乐死制度的攻击不过在于自主意愿难以界定。关于这部分,我方比较疑惑的也在于他方一边说我们没有前置,一边说我可以去安宁疗护治疗,一边说子女在PUA父母,一边说我安宁疗护可以早上得到家人的鼓励,可以吃到家人的早餐,这不是很矛盾的地方吗?
而如果确实如我方发现一定的制度,这就会产生部分问题的话,那这也并非是安乐死带来的。如果一个人想要害死某个人,在当今安乐死未出现的情况下,完全是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实现的,所以这是管理的问题,而非制度的问题,被查到严惩即可。
最后我方想提及的是伦理观念的演进。“好死不如赖活”的观念不再是我们当今人们的追求。以往我们倾向于生命至高无上,不可侵犯,死亡则被看作生命的必然终结,需要被敬畏和避免。而在这样的观念下,任何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是不道德甚至违法的。随着时代的进步,无论是老年人、患者还是家属都认为当我们面临无法逆转的疾病、持续性的痛苦以及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的时候,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接受这样的痛苦,体面地离开呢?强制地维持生命难道真的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吗?是否有可能成为一种对个体尊严的侵犯?选择安乐死为什么不是一种更为人道的方式呢?因而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新时代的社会倡导,它让我们重新认识和看待死亡,正视死亡。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从大众需求、国家赋予权利的合理性以及伦理观念演进三个方面来看,当今中国应该推动积极安乐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