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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主席、对方辩友,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法定最高刑在一定年限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悔改表现且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的罪犯,实行注销犯罪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查询制度,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按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向任何人提供。这使得当下产生了庞大的轻罪群体,而轻罪前科伴随着其所包含的前科因素进入社会,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隐患。故我方判定为,当今中国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有利于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若有利于,则我方得证。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从现实层面看,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推动前科人员融入社会,促进就业,降低二次犯罪率。首先,消除前科有利于降低前科人员的就业难度。大部分常规的岗位要求公民在入职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直接导致前科人员在出狱后的就业受到阻碍,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他们重新开始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在刑满释放人员中只有4%的人接受政府帮忙找的工作,且他们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无法保障生活、工资、地位,也无法承担家庭的责任。2018年四川省监狱调研时发现,有33.4%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又再次犯罪,原因在于回归社会后找工作时,无法满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推行之后,这部分人员拥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降低了他们在寻找工作时受到的歧视。其次,消灭前科有助于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他们找到工作可以减轻家庭生活负担,同时也减轻对直系亲属等的牵连。轻罪罪犯一般主观恶性较低,他们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对法律的敬畏程度相比于犯罪时有所提升。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推动前科人员就业,降低社会民众对前科携带者的抵触和排斥,提升民众对他们的接受度和包容度,从而为当事人恢复正常生活营造一个温暖的环境。
第二,从法律层面看,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当今中国逐步迈入轻罪立法时代,刑法立法呈现出轻罪扩张的态势。2015 - 2020年间,刑法修订3次,新增轻罪罪名35个,其中约2/3均是轻罪罪名,例如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前科是由于犯罪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二者轻罪人群相同,且同具有同等严厉性。而轻罪虽受刑法处罚,但犯罪人承担的前科负效应在对犯罪人的规范性评价上是非常苛刻的。刑法的罪责原则、公正原则及法律社会化原则要求谁犯的罪,谁受惩罚。与此同时,刑法的分配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确保刑法不会过度或不足,推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而前科记录部分时间及性质等的差异,用司法的“一刀切”剥夺了当事人在各领域的权利,同时也牵连了亲属的相关权利。例如,某人不小心挖到珍稀植物,判刑3个月,最后同时吊销教师资格证,被学校开除,一次的错误留下的影响如同标签贯穿其人生,同时也牵累到其日后考核的机会。无论罪责大小,一旦被定罪就会受到一样的对待和惩罚。这样的做法忽视了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个体的差异,也并未做到惩罚差异化,因此,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更符合刑法公正原则,同时顺应时代社会发展,使我国法治体系更加灵活化。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辩题:111vs222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主席、对方辩友,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指的是对于被判处法定最高刑在一定年限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悔改表现且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的罪犯,实行注销犯罪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查询制度,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等按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向任何人提供。这使得当下产生了庞大的轻罪群体,而轻罪前科伴随着其所包含的前科因素进入社会,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隐患。故我方判定为,当今中国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有利于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若有利于,则我方得证。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从现实层面看,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推动前科人员融入社会,促进就业,降低二次犯罪率。首先,消除前科有利于降低前科人员的就业难度。大部分常规的岗位要求公民在入职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直接导致前科人员在出狱后的就业受到阻碍,很大程度上削减了他们重新开始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在刑满释放人员中只有4%的人接受政府帮忙找的工作,且他们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无法保障生活、工资、地位,也无法承担家庭的责任。2018年四川省监狱调研时发现,有33.4%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又再次犯罪,原因在于回归社会后找工作时,无法满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推行之后,这部分人员拥有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降低了他们在寻找工作时受到的歧视。其次,消灭前科有助于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他们找到工作可以减轻家庭生活负担,同时也减轻对直系亲属等的牵连。轻罪罪犯一般主观恶性较低,他们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对法律的敬畏程度相比于犯罪时有所提升。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推动前科人员就业,降低社会民众对前科携带者的抵触和排斥,提升民众对他们的接受度和包容度,从而为当事人恢复正常生活营造一个温暖的环境。
第二,从法律层面看,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当今中国逐步迈入轻罪立法时代,刑法立法呈现出轻罪扩张的态势。2015 - 2020年间,刑法修订3次,新增轻罪罪名35个,其中约2/3均是轻罪罪名,例如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前科是由于犯罪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二者轻罪人群相同,且同具有同等严厉性。而轻罪虽受刑法处罚,但犯罪人承担的前科负效应在对犯罪人的规范性评价上是非常苛刻的。刑法的罪责原则、公正原则及法律社会化原则要求谁犯的罪,谁受惩罚。与此同时,刑法的分配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确保刑法不会过度或不足,推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而前科记录部分时间及性质等的差异,用司法的“一刀切”剥夺了当事人在各领域的权利,同时也牵连了亲属的相关权利。例如,某人不小心挖到珍稀植物,判刑3个月,最后同时吊销教师资格证,被学校开除,一次的错误留下的影响如同标签贯穿其人生,同时也牵累到其日后考核的机会。无论罪责大小,一旦被定罪就会受到一样的对待和惩罚。这样的做法忽视了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个体的差异,也并未做到惩罚差异化,因此,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更符合刑法公正原则,同时顺应时代社会发展,使我国法治体系更加灵活化。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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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上海这没有前科,您觉得适应这个制度真的让社会变得更加安定了吗?我觉得这个制度是可以使社会变得更加安定的。首先,就我刚才给出的那个情景中,我都不敢让外卖员到我家门口,人们这样互相猜忌,社会真的变得安定了吗?但是我觉得不管是否有钱,那为什么呢?就是尽管现在,您会不会抱有一种对外卖员的警惕心理?
正方一辩:还没有。
反方四辩:对,就是因为现在没有实行这个制度,所以我才会觉得更加安定,而如果实行这个制度就不会变成这个样子。谢谢。所以您没有办法在这个语境中告诉我,它们是否可以给大家安定。下一个问题,如果说高考作弊不会被抓起来,也不会取消成绩,只需要在学校面前道歉,您方觉得高考作弊的人数会减少吗?
正方一辩:对方辩友,高考作弊这个行为,我相信在很多人心中都是一个警戒线,因为高考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东西,我觉得不管是否犯罪。
反方四辩:正面回答我,对方辩友,如果高考作弊不会受到惩罚,只需要道个歉就好了,您觉得高考作弊的人数会不会减少?
正方一辩:也是现在刚好作弊生的……并不是会到啊。
反方四辩:好,所以说正是因为现在实行了敬畏前科制度,我们才会对它有这种警戒之心,而如果说它被变成一种抹消的这样的一种制度的话,它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好,再来,您方现在认为前科是会牵连子女,所以说它不好,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并不是。不是也是体现啊,是的,这个是有的。好,所以您方今天反对的并不是前科制度,只是反对前科牵连的这一部分而已,为什么您方反对这一部分,就要取消这整个制度呢?并不仅仅是这一点,还有在就业歧视上的问题,这也是提供了一个问题。在志愿填报上面,就我方查到的西南政法大学所给出的数据,只有80%多的人出狱之后受到歧视,并不是因为前科,您方怎么看呢?
正方一辩:可以再讲一遍吗?
反方四辩:嗯,没有关系,我方二辩接下来会给您继续阐释这个例子,就是很多出狱的人,他是要就业的,他就业没有办法,就业不是因为前科,谢谢。
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上海这没有前科,您觉得适应这个制度真的让社会变得更加安定了吗?我觉得这个制度是可以使社会变得更加安定的。首先,就我刚才给出的那个情景中,我都不敢让外卖员到我家门口,人们这样互相猜忌,社会真的变得安定了吗?但是我觉得不管是否有钱,那为什么呢?就是尽管现在,您会不会抱有一种对外卖员的警惕心理?
正方一辩:还没有。
反方四辩:对,就是因为现在没有实行这个制度,所以我才会觉得更加安定,而如果实行这个制度就不会变成这个样子。谢谢。所以您没有办法在这个语境中告诉我,它们是否可以给大家安定。下一个问题,如果说高考作弊不会被抓起来,也不会取消成绩,只需要在学校面前道歉,您方觉得高考作弊的人数会减少吗?
正方一辩:对方辩友,高考作弊这个行为,我相信在很多人心中都是一个警戒线,因为高考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东西,我觉得不管是否犯罪。
反方四辩:正面回答我,对方辩友,如果高考作弊不会受到惩罚,只需要道个歉就好了,您觉得高考作弊的人数会不会减少?
正方一辩:也是现在刚好作弊生的……并不是会到啊。
反方四辩:好,所以说正是因为现在实行了敬畏前科制度,我们才会对它有这种警戒之心,而如果说它被变成一种抹消的这样的一种制度的话,它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好,再来,您方现在认为前科是会牵连子女,所以说它不好,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并不是。不是也是体现啊,是的,这个是有的。好,所以您方今天反对的并不是前科制度,只是反对前科牵连的这一部分而已,为什么您方反对这一部分,就要取消这整个制度呢?并不仅仅是这一点,还有在就业歧视上的问题,这也是提供了一个问题。在志愿填报上面,就我方查到的西南政法大学所给出的数据,只有80%多的人出狱之后受到歧视,并不是因为前科,您方怎么看呢?
正方一辩:可以再讲一遍吗?
反方四辩:嗯,没有关系,我方二辩接下来会给您继续阐释这个例子,就是很多出狱的人,他是要就业的,他就业没有办法,就业不是因为前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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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而未成年人免除报告义务。前科制度自1997年实行以来,我国犯罪率显著下降,且对比其他实行前科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犯罪率明显更低。前科制度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支持,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安全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前科的消除不但很难发挥积极作用,反而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
我方认为,当前中国不应该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会导致法律威慑力被破坏。社会治安的稳固依赖于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自觉遵守。贝卡利亚指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威慑犯罪,而前科消灭制度会侵蚀这种威慑的根基。比如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人们知道,即使通过制假售假等手段获取利益,也不会留下永久的前科记录,不会影响自己未来的商业信誉、合作伙伴的选择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心存侥幸,逾越法律界限,无视法律。某派出所民警博主“他意天涯”表示,作为一名基层民警,对于一名基层民警来说,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方式不是拘留处罚,而是提醒犯罪者会有前科。那些一言不合就寻衅滋事的社会大哥,根本不怕在派出所蹲15天,可一旦民警提醒他有前科,会影响工作、影响孩子,天不怕地不怕的他们就开始害怕法律。而当越来越多的人争先想要前科可被消灭,对法律警戒线麻木不仁,社会犯罪率就会节节攀升。长此以往,原本依靠法律威慑力维持的社会秩序天平将严重失衡。
其次,取消前科消灭制度会加剧社会的不信任,引发信任危机。从企业来看,在当下失业率高的社会环境下,企业对求职者有十足的挑选权,企业抗拒招录前科人员的选择偏好难以改变,查不到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可以查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要求求职者对空窗期做出解释,前科人员难以浑水摸鱼,反而会牵连企业怀疑那些有空窗期的无辜大众。从个人来看,当今社会是一个原子化的社会,陌生人本就难以建立信任的桥梁,无论是“库拉拉案”还是诸多网约车纠纷案件,都证明了社会信任的薄弱。当我们允许前科人员消除记录,去从事和我们有密切接触的工作,社会成员间的不信任会更加严重。小红书2300的帖子中有人问“为什么没有前科制度?”其中一个回复是“你去吃饭,厨师投过毒;去办事,工作人员受过贿;去做生意,合作人员诈过骗,作为消费者的你一定感觉非常安心吧?”前科制度是维系社会安全感的重要支撑,当法律破坏大众的信任,最受质疑的不只是每个个体,更会是不容撼动权威的法律。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在当前中国不应该实行前科消灭制度。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而未成年人免除报告义务。前科制度自1997年实行以来,我国犯罪率显著下降,且对比其他实行前科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犯罪率明显更低。前科制度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支持,在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安全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前科的消除不但很难发挥积极作用,反而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
我方认为,当前中国不应该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会导致法律威慑力被破坏。社会治安的稳固依赖于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自觉遵守。贝卡利亚指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威慑犯罪,而前科消灭制度会侵蚀这种威慑的根基。比如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人们知道,即使通过制假售假等手段获取利益,也不会留下永久的前科记录,不会影响自己未来的商业信誉、合作伙伴的选择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心存侥幸,逾越法律界限,无视法律。某派出所民警博主“他意天涯”表示,作为一名基层民警,对于一名基层民警来说,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方式不是拘留处罚,而是提醒犯罪者会有前科。那些一言不合就寻衅滋事的社会大哥,根本不怕在派出所蹲15天,可一旦民警提醒他有前科,会影响工作、影响孩子,天不怕地不怕的他们就开始害怕法律。而当越来越多的人争先想要前科可被消灭,对法律警戒线麻木不仁,社会犯罪率就会节节攀升。长此以往,原本依靠法律威慑力维持的社会秩序天平将严重失衡。
其次,取消前科消灭制度会加剧社会的不信任,引发信任危机。从企业来看,在当下失业率高的社会环境下,企业对求职者有十足的挑选权,企业抗拒招录前科人员的选择偏好难以改变,查不到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可以查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要求求职者对空窗期做出解释,前科人员难以浑水摸鱼,反而会牵连企业怀疑那些有空窗期的无辜大众。从个人来看,当今社会是一个原子化的社会,陌生人本就难以建立信任的桥梁,无论是“库拉拉案”还是诸多网约车纠纷案件,都证明了社会信任的薄弱。当我们允许前科人员消除记录,去从事和我们有密切接触的工作,社会成员间的不信任会更加严重。小红书2300的帖子中有人问“为什么没有前科制度?”其中一个回复是“你去吃饭,厨师投过毒;去办事,工作人员受过贿;去做生意,合作人员诈过骗,作为消费者的你一定感觉非常安心吧?”前科制度是维系社会安全感的重要支撑,当法律破坏大众的信任,最受质疑的不只是每个个体,更会是不容撼动权威的法律。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在当前中国不应该实行前科消灭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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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对方辩友您好。首先,您方觉得现在新罪犯面临的困境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呢?
您提到可能是他们出来之后就业比较难,与社会脱节等。那我们认为他们需要解决犯罪歧视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生存上的问题。
这是第二个问题,是不是犯罪成本越高,法律威慑性就越强,社会就越稳定呢?
您先不要急着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先就之前提到的歧视问题再深入一下。根据西北政法调查发现,只有20%的人是因为歧视而找不到工作的,那剩下的呢?现在就业是不是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企业是不是会看其犯罪记录呢?
我们今天强调的是,当您取消前科制度的时候,企业的歧视会淡化。因为如果没有前科制度,企业不会仅仅因为有前科就怀疑,而是会综合考量其他因素。
那请问那些因为犯了一些小罪,比如我不知道某个东西是有归属的,然后我去摘了它,然后就被判了罪,这种人被歧视是合理的吗?他难道不适合这份工作吗?您不要轻飘飘地一句带过,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我们并不是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我们觉得他已经在监狱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所以,在我方后续论证阶段会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那请问您认为现在这些人工作需要出具无犯罪证明,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这种歧视条件都不排除,又怎么去帮助他们就业呢?他们的就业问题难道不需要解决吗?
您可能会说辅助就业和取消前科没什么关系。但我想说,每个企业都要求出具无犯罪证明这件事,在法律上写明免除之前,人们在犯小罪之前,就要考虑到以后的诸多问题。为什么小罪就要和重罪受到一样的歧视呢?为什么公司不应该有一个明确界限,让犯小罪的人受到不一样的歧视,而非要让犯了一年小罪的人就和重罪的人一样受到一辈子的歧视呢?您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吗?
现在并没有忽略那些犯罪的小部分人,而社会上那些遵纪守法的大部分人呢?您把他们放在何处?这样对他们来说,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是公平的吗?他们在监狱里已经受过了这些惩罚呀,难道您不觉得他们在监狱里已经受到惩罚就够了吗?我们认为如果惩罚不够就应该在前期进行完善。
谢主席,对方辩友您好。首先,您方觉得现在新罪犯面临的困境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呢?
您提到可能是他们出来之后就业比较难,与社会脱节等。那我们认为他们需要解决犯罪歧视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生存上的问题。
这是第二个问题,是不是犯罪成本越高,法律威慑性就越强,社会就越稳定呢?
您先不要急着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先就之前提到的歧视问题再深入一下。根据西北政法调查发现,只有20%的人是因为歧视而找不到工作的,那剩下的呢?现在就业是不是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企业是不是会看其犯罪记录呢?
我们今天强调的是,当您取消前科制度的时候,企业的歧视会淡化。因为如果没有前科制度,企业不会仅仅因为有前科就怀疑,而是会综合考量其他因素。
那请问那些因为犯了一些小罪,比如我不知道某个东西是有归属的,然后我去摘了它,然后就被判了罪,这种人被歧视是合理的吗?他难道不适合这份工作吗?您不要轻飘飘地一句带过,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我们并不是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我们觉得他已经在监狱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所以,在我方后续论证阶段会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那请问您认为现在这些人工作需要出具无犯罪证明,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这种歧视条件都不排除,又怎么去帮助他们就业呢?他们的就业问题难道不需要解决吗?
您可能会说辅助就业和取消前科没什么关系。但我想说,每个企业都要求出具无犯罪证明这件事,在法律上写明免除之前,人们在犯小罪之前,就要考虑到以后的诸多问题。为什么小罪就要和重罪受到一样的歧视呢?为什么公司不应该有一个明确界限,让犯小罪的人受到不一样的歧视,而非要让犯了一年小罪的人就和重罪的人一样受到一辈子的歧视呢?您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吗?
现在并没有忽略那些犯罪的小部分人,而社会上那些遵纪守法的大部分人呢?您把他们放在何处?这样对他们来说,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是公平的吗?他们在监狱里已经受过了这些惩罚呀,难道您不觉得他们在监狱里已经受到惩罚就够了吗?我们认为如果惩罚不够就应该在前期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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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对方辩友。
首先,回顾一下之前的问题。对方论点提到一个示例,说是黑帮成员不是害怕个人刑牢,而是害怕其他因素。我认为这个例子存在问题,希望对方能够提供具体数据来阐述这个例子。因为我觉得他们不是害怕对其量刑,而是害怕现行制度。
其次,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对子女、家属的影响。现在很多情况下,子女考公受到很大影响,而对方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解释。对方提到,因为子女考公受影响,所以要准备相关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子女考公受到影响。因为社会需要稳定,而监狱里的人已经受到了惩罚,为什么出狱后他们的惩罚还要由子女来承担呢?我方之前也提到,如果觉得惩罚力度不够,应该提高量刑,而不是在出狱之后让家属来承担。
另外,我方也提到我国的假释门槛很低,所以减刑取代了我国现今的(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
谢谢主席,问候对方辩友。
首先,回顾一下之前的问题。对方论点提到一个示例,说是黑帮成员不是害怕个人刑牢,而是害怕其他因素。我认为这个例子存在问题,希望对方能够提供具体数据来阐述这个例子。因为我觉得他们不是害怕对其量刑,而是害怕现行制度。
其次,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对子女、家属的影响。现在很多情况下,子女考公受到很大影响,而对方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解释。对方提到,因为子女考公受影响,所以要准备相关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子女考公受到影响。因为社会需要稳定,而监狱里的人已经受到了惩罚,为什么出狱后他们的惩罚还要由子女来承担呢?我方之前也提到,如果觉得惩罚力度不够,应该提高量刑,而不是在出狱之后让家属来承担。
另外,我方也提到我国的假释门槛很低,所以减刑取代了我国现今的(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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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您根据您方四辩刚刚的话,您说要增加定罪量刑来有利于这个您方的政策,是不是通过定罪量刑来有利于这些犯罪去更好融入社会呢?
正方二辩:嗯,是的。
反方三辩:那我这边正好有一个数据,根据西北江华大学的一个数据,出狱的人30%的歧视是因为年龄太大了,而28%的人是因为技术水平下降,所以说增加定罪量刑,导致坐牢时间长才会加剧歧视,请问您方怎么去论述这方面的?
正方二辩:嗯,能再阐述一遍吗?有点没听懂啊。
反方三辩:好的,出狱的人30%的歧视是因为年龄过大,28%是因为技术水平下降,所以说他们受歧视的原因根本不是为了前科,而大部分的歧视是因为他们坐牢时间太长了。您方怎么去论述这个点,可以让他们更好步入社会?
正方二辩:这个技术水平啊,这个点我方有数据的表,我方后续将用好。
反方三辩:那好,这是这个问题您需要的,那好,那我想请问您方,您方认为法律的震慑比的重要吗?
正方二辩:嗯,重要的。
反方三辩:那重要为什么,那您方的前科消除制度难道真的有利于这个法律的建设吗?您阐述为什么没有而是,而是说难道,难道因为这一部分就要核心一些?您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请问前科消除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何在?法律的震慑力怎么体现?法律的正确性,就是因为我们在监狱里面受到的惩罚,就是震慑性也坐牢本身了,您刚刚一直在说,就是他们在法庭的不是他们在监狱里面已经受了他们应有的惩罚,但是我请问那么重刑犯他跟轻刑犯和他们的那些轻罪的人员,他们在监狱定罪量,你看已经受到了这种不公啊,不是不公平待遇,受到了公平的待遇,他们的定罪量刑已经有区别了,那为什么出来以后你还要把这个前科取消。
正方二辩:你刚想表达的意思是说,对于那些犯过罪的人,他们更害怕的是前科,而不是坐牢本身吗?难道他们更害怕的不是坐牢本身吗?我方刚刚已经给了您相关的事例了,一个民警都说了,前科制度才是最有意义的一个建设方式。
反方三辩:那照你这么说,照你们这么说,那些重罪也应该寻找审核制度。能再说一遍吗?我刚照你这么说,难道前科制度那么重要?难道前科制度那么重要?不应该重对一遍?中学也有前科呀,对呀,我们现在就是这样了,而且总没有一些别的数据来体现民警,民警说的数据,我们刚刚已经说过这个数据了,我们刚已经说过这个例子了,您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
反方三辩:您根据您方四辩刚刚的话,您说要增加定罪量刑来有利于这个您方的政策,是不是通过定罪量刑来有利于这些犯罪去更好融入社会呢?
正方二辩:嗯,是的。
反方三辩:那我这边正好有一个数据,根据西北江华大学的一个数据,出狱的人30%的歧视是因为年龄太大了,而28%的人是因为技术水平下降,所以说增加定罪量刑,导致坐牢时间长才会加剧歧视,请问您方怎么去论述这方面的?
正方二辩:嗯,能再阐述一遍吗?有点没听懂啊。
反方三辩:好的,出狱的人30%的歧视是因为年龄过大,28%是因为技术水平下降,所以说他们受歧视的原因根本不是为了前科,而大部分的歧视是因为他们坐牢时间太长了。您方怎么去论述这个点,可以让他们更好步入社会?
正方二辩:这个技术水平啊,这个点我方有数据的表,我方后续将用好。
反方三辩:那好,这是这个问题您需要的,那好,那我想请问您方,您方认为法律的震慑比的重要吗?
正方二辩:嗯,重要的。
反方三辩:那重要为什么,那您方的前科消除制度难道真的有利于这个法律的建设吗?您阐述为什么没有而是,而是说难道,难道因为这一部分就要核心一些?您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请问前科消除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何在?法律的震慑力怎么体现?法律的正确性,就是因为我们在监狱里面受到的惩罚,就是震慑性也坐牢本身了,您刚刚一直在说,就是他们在法庭的不是他们在监狱里面已经受了他们应有的惩罚,但是我请问那么重刑犯他跟轻刑犯和他们的那些轻罪的人员,他们在监狱定罪量,你看已经受到了这种不公啊,不是不公平待遇,受到了公平的待遇,他们的定罪量刑已经有区别了,那为什么出来以后你还要把这个前科取消。
正方二辩:你刚想表达的意思是说,对于那些犯过罪的人,他们更害怕的是前科,而不是坐牢本身吗?难道他们更害怕的不是坐牢本身吗?我方刚刚已经给了您相关的事例了,一个民警都说了,前科制度才是最有意义的一个建设方式。
反方三辩:那照你这么说,照你们这么说,那些重罪也应该寻找审核制度。能再说一遍吗?我刚照你这么说,难道前科制度那么重要?难道前科制度那么重要?不应该重对一遍?中学也有前科呀,对呀,我们现在就是这样了,而且总没有一些别的数据来体现民警,民警说的数据,我们刚刚已经说过这个数据了,我们刚已经说过这个例子了,您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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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我想问一下,您认为二次犯罪的数据是多少呢?
反方二辩:您这是什么意思?我方认为二次犯罪的数据是什么?
正方三辩:我刚看到您方,对不起,您方查到的二次犯罪的数据是什么?
反方二辩:我们发现中国现在是二次犯罪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其再犯率是在6% - 80%左右,但是官方其实一直没有公布明确的数据。
正方三辩:我想说现在我们没有实行这个制度,出狱一年以内,重新犯罪率是特别高的,而我方有考察期,有考察期可以保证他出狱之后不会再危害其他人。
正方三辩: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法律的威慑性越高越稳定吗?
反方二辩:首先还有一个问题,您方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数据,而且您方的考察性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我希望您后面有具体阐释。然后您方问我方后面的威慑力,我们发现贝卡利亚理论指出,在一定的限度内,确实它与刑法的严厉程度是有关系的。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您方认不认为法律的威慑性在于坐牢本身?
反方二辩:法律的威慑性我们看,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已有的明显的执行情况发现,前科制度对有犯罪倾向的人威慑力更大。
正方三辩:那我想问一下您方,如果说我是一个犯了很轻很轻的罪的一个人,那我接受这样的法律的惩罚,您觉得合不合理?因为有些人这个存在,我方跟您讲清这件事情,轻罪再刑也是刑罚,在刑罚的事情上,它绝对不同于一般的犯错,您好像把轻罪或者很一般的犯错,很理想化地看待了。
正方三辩:那好,我方如果说我因为法律的缺陷而犯了一个很轻微的罪行,导致我后代能不能考公,您觉得这合理吗?
反方二辩:所以您方是认为导致后代不能考公不合理,而您方实际上并不是反对前科制度,我们就是要把这种不合理的株连取消就可以。
正方三辩:首先我方认为这个犯罪,您方认为他出狱之后在社会上受到这些歧视合理呢?
反方二辩:我们发现的是社会上对他的歧视,我们发现当今一个原子化的社会中,这种歧视本来就是很难抹除的,其实我们去掉前科制度也很难抹除,而更恶劣的情况是,它会加剧社会上对于那些可能没有犯过罪的人的误解。
正方三辩:(打断)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如果说我现在是犯了一个轻微罪行的人,那我受到社会歧视,那我犯了重罪的人,我也受到社会歧视,不管我犯罪情节的轻重,我都要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您觉得这合理吗?
正方三辩:我们看到的是,当你把前科消除之后,会导致歧视的泛滥,会导致社会上的信用体系的崩溃,会导致我们越来越不信任周围的人,这导致最终受损的是更大多数的人,而不是像您方只关注到那一小部分人。
反方二辩:(打断)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您方说不会危害到其他周围人的安全,我方后续会向您论证,我方有保证他出狱之后不会再次犯罪。
正方三辩: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您方可以详细地阐述一下定罪量刑吗?
反方二辩:什么叫做我们讲的阐述在定罪量刑?
正方三辩:那刚刚前面您刚提到了定罪量刑这个词,您方可以解释一下吗?
反方二辩:就是我们要罪责刑相适应,我具体阐述一下,就是我们犯什么样的罪,我们就应该对这个罪犯进行什么样的刑罚。
正方三辩:我告诉您这个不是这样子的,我方在后续会向您论证。
正方三辩: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我想问一下,您认为二次犯罪的数据是多少呢?
反方二辩:您这是什么意思?我方认为二次犯罪的数据是什么?
正方三辩:我刚看到您方,对不起,您方查到的二次犯罪的数据是什么?
反方二辩:我们发现中国现在是二次犯罪率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其再犯率是在6% - 80%左右,但是官方其实一直没有公布明确的数据。
正方三辩:我想说现在我们没有实行这个制度,出狱一年以内,重新犯罪率是特别高的,而我方有考察期,有考察期可以保证他出狱之后不会再危害其他人。
正方三辩: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法律的威慑性越高越稳定吗?
反方二辩:首先还有一个问题,您方也没有给出具体的数据,而且您方的考察性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我希望您后面有具体阐释。然后您方问我方后面的威慑力,我们发现贝卡利亚理论指出,在一定的限度内,确实它与刑法的严厉程度是有关系的。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您方认不认为法律的威慑性在于坐牢本身?
反方二辩:法律的威慑性我们看,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已有的明显的执行情况发现,前科制度对有犯罪倾向的人威慑力更大。
正方三辩:那我想问一下您方,如果说我是一个犯了很轻很轻的罪的一个人,那我接受这样的法律的惩罚,您觉得合不合理?因为有些人这个存在,我方跟您讲清这件事情,轻罪再刑也是刑罚,在刑罚的事情上,它绝对不同于一般的犯错,您好像把轻罪或者很一般的犯错,很理想化地看待了。
正方三辩:那好,我方如果说我因为法律的缺陷而犯了一个很轻微的罪行,导致我后代能不能考公,您觉得这合理吗?
反方二辩:所以您方是认为导致后代不能考公不合理,而您方实际上并不是反对前科制度,我们就是要把这种不合理的株连取消就可以。
正方三辩:首先我方认为这个犯罪,您方认为他出狱之后在社会上受到这些歧视合理呢?
反方二辩:我们发现的是社会上对他的歧视,我们发现当今一个原子化的社会中,这种歧视本来就是很难抹除的,其实我们去掉前科制度也很难抹除,而更恶劣的情况是,它会加剧社会上对于那些可能没有犯过罪的人的误解。
正方三辩:(打断)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如果说我现在是犯了一个轻微罪行的人,那我受到社会歧视,那我犯了重罪的人,我也受到社会歧视,不管我犯罪情节的轻重,我都要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您觉得这合理吗?
正方三辩:我们看到的是,当你把前科消除之后,会导致歧视的泛滥,会导致社会上的信用体系的崩溃,会导致我们越来越不信任周围的人,这导致最终受损的是更大多数的人,而不是像您方只关注到那一小部分人。
反方二辩:(打断)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对方辩友,您方说不会危害到其他周围人的安全,我方后续会向您论证,我方有保证他出狱之后不会再次犯罪。
正方三辩: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您方可以详细地阐述一下定罪量刑吗?
反方二辩:什么叫做我们讲的阐述在定罪量刑?
正方三辩:那刚刚前面您刚提到了定罪量刑这个词,您方可以解释一下吗?
反方二辩:就是我们要罪责刑相适应,我具体阐述一下,就是我们犯什么样的罪,我们就应该对这个罪犯进行什么样的刑罚。
正方三辩:我告诉您这个不是这样子的,我方在后续会向您论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申论:
对方无非是两个论点。第一个论点,对方认为社会上对这类人存在歧视。可是,根据西北政法大学的数据,我们已经多次提及,仅有20.6%的人是因为用人单位歧视,所以出狱后找不到工作。而且,我们还有其他解决措施,例如政府可以安排就业。
对方的第二个论点是,出狱后的前科会破坏刑法的差异化。然而,对方所举的诸如“中联”的例子,实际上是“株连”制度的问题,我们只需修改“株连”制度就好,为何要取消前科制度呢?
对方质疑我方关于威慑力的例子。我方要指出,这是基层民警的实践经验。当民警与打架斗殴的犯罪分子提及要蹲多久监狱时,对他们并无威慑力;但如果告知他们会有前科,且前科将伴随一生,甚至影响到孩子,他们就会十分害怕,这足以体现前科制度对犯罪者的威慑力之大。
对方称我方描绘了一个给予前科人员公平处境的美好愿景。但实际例子是美国臭名昭著的加州47号法案,该法案规定减轻对罪犯的处罚,其中包括消除犯罪记录,多达100万的假释罪犯可抹去犯罪记录。对方认为他们能像正常人一样找工作、申请贷款、入学,结果却是加州的犯罪事件频发,甚至有其他州的团伙到加州盗窃抢劫,盗窃比例同比增长45%,这就是对方政策实际带来的后果。
对方强调教化,但我方要强调的是,教化并非是等他们入狱后在监狱里进行。真正的教化应该是在人们还未犯错时,拉住那些可能犯错的人,让他们不去触犯法律,而这种教化恰恰是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来实现的。
反方二辩申论:
对方无非是两个论点。第一个论点,对方认为社会上对这类人存在歧视。可是,根据西北政法大学的数据,我们已经多次提及,仅有20.6%的人是因为用人单位歧视,所以出狱后找不到工作。而且,我们还有其他解决措施,例如政府可以安排就业。
对方的第二个论点是,出狱后的前科会破坏刑法的差异化。然而,对方所举的诸如“中联”的例子,实际上是“株连”制度的问题,我们只需修改“株连”制度就好,为何要取消前科制度呢?
对方质疑我方关于威慑力的例子。我方要指出,这是基层民警的实践经验。当民警与打架斗殴的犯罪分子提及要蹲多久监狱时,对他们并无威慑力;但如果告知他们会有前科,且前科将伴随一生,甚至影响到孩子,他们就会十分害怕,这足以体现前科制度对犯罪者的威慑力之大。
对方称我方描绘了一个给予前科人员公平处境的美好愿景。但实际例子是美国臭名昭著的加州47号法案,该法案规定减轻对罪犯的处罚,其中包括消除犯罪记录,多达100万的假释罪犯可抹去犯罪记录。对方认为他们能像正常人一样找工作、申请贷款、入学,结果却是加州的犯罪事件频发,甚至有其他州的团伙到加州盗窃抢劫,盗窃比例同比增长45%,这就是对方政策实际带来的后果。
对方强调教化,但我方要强调的是,教化并非是等他们入狱后在监狱里进行。真正的教化应该是在人们还未犯错时,拉住那些可能犯错的人,让他们不去触犯法律,而这种教化恰恰是通过法律的威慑力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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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首先,强奸不是轻罪。其次,您方提到在执会员空档期的情况,我们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定义为轻罪,若仅判三个月,出狱后的空档期并不长。
您方说就业是因为年龄大,那我想问,入狱之前就已经年龄大了,您方为何将年龄大归咎于前科呢?
我方认为,您方也说过定罪量刑应是犯多大错受多大惩罚。我方举例,有一名大学生,不想把银行卡借给朋友,朋友却拿其银行卡搞电信诈骗,他因帮信罪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他想考公务员时,因有犯罪记录连政审都过不了,多年努力付诸东流,这很违背刑法的责任与公正原则,我们应主张谁犯罪谁承担。我们倡导自负原则,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株连他人。例如2008年4月,浙江省考生兰泽峰报考公务员,虽在报考中成绩居首,却因舅舅有犯罪记录被判缓刑而被剥夺公务员录取资格。
我方前面提到考察期,在此论证一下。考察期应根据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确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考验期以六个月为宜;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考察期应为一年。在考察期内,我们会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允许其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和工作,这不是诱惑,而是让其有勇气向前,而非有挽为善的决心。然而一旦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立即撤销其前科消弭的资格。
您方提到对后代的影响,这严重违反人人平等与公平原则,一个人因父母犯罪而受牵连是不合理的。您方所举父母犯罪影响子女的数据又有多少呢?假如在我还没出生时,父母就已犯下轻罪,我一出生就考不了公务员,这合理吗?
谢谢主席。
首先,强奸不是轻罪。其次,您方提到在执会员空档期的情况,我们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定义为轻罪,若仅判三个月,出狱后的空档期并不长。
您方说就业是因为年龄大,那我想问,入狱之前就已经年龄大了,您方为何将年龄大归咎于前科呢?
我方认为,您方也说过定罪量刑应是犯多大错受多大惩罚。我方举例,有一名大学生,不想把银行卡借给朋友,朋友却拿其银行卡搞电信诈骗,他因帮信罪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他想考公务员时,因有犯罪记录连政审都过不了,多年努力付诸东流,这很违背刑法的责任与公正原则,我们应主张谁犯罪谁承担。我们倡导自负原则,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株连他人。例如2008年4月,浙江省考生兰泽峰报考公务员,虽在报考中成绩居首,却因舅舅有犯罪记录被判缓刑而被剥夺公务员录取资格。
我方前面提到考察期,在此论证一下。考察期应根据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确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考验期以六个月为宜;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考察期应为一年。在考察期内,我们会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允许其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和工作,这不是诱惑,而是让其有勇气向前,而非有挽为善的决心。然而一旦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立即撤销其前科消弭的资格。
您方提到对后代的影响,这严重违反人人平等与公平原则,一个人因父母犯罪而受牵连是不合理的。您方所举父母犯罪影响子女的数据又有多少呢?假如在我还没出生时,父母就已犯下轻罪,我一出生就考不了公务员,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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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首先,关于歧视问题。对方强调罪犯受到的歧视之重,但我方已多次给出西南政法大学相关数据,表明若按对方做法消除前科,会使部分人坐牢时间更长,从而带来更多歧视。
其次,公平方面。轻罪犯与重罪犯在定罪量刑上已有适当公平,有人坐牢3年,有人3个月,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而对方将所有前科抹掉,这对社会大众才是不公平的。
下面分两点论述: 其一,信任危机。若抹除前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会受到危机,不再有纯真的信任。例如就业时,领导可能会怀疑员工是否有前科而进行调查;又如在外工作时,女儿在家点外卖,谁知道外卖员是否有前科,比如是否曾强奸妇女,这对大众是不公平的。 其二,犯罪率提高。我方已给出加州的相关数据,数据表明若抹除前科制度,人们不会想着好好做人,而是想着可以为所欲为,如零元购、打砸抢,犯罪后从监狱出来又可重新开始,这样犯罪率会上升45%,这对每个家庭、每个普通人都会造成伤害。
最后,教化作用。对方强调犯错后的教化,我方认为应在入狱前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这才是未雨绸缪,而对方是亡羊补牢。我方一直站在公民角度考虑问题,我方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劝导人们远离犯罪红线,提高社会大众的守法意识,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公平的社会。若按对方观点,犯罪分子会不断挑战法律红线,那法律尊严何在,人们的守法观念又如何树立?综上,我方认为不应实行该制度。
辩题:111vs222
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首先,关于歧视问题。对方强调罪犯受到的歧视之重,但我方已多次给出西南政法大学相关数据,表明若按对方做法消除前科,会使部分人坐牢时间更长,从而带来更多歧视。
其次,公平方面。轻罪犯与重罪犯在定罪量刑上已有适当公平,有人坐牢3年,有人3个月,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而对方将所有前科抹掉,这对社会大众才是不公平的。
下面分两点论述: 其一,信任危机。若抹除前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会受到危机,不再有纯真的信任。例如就业时,领导可能会怀疑员工是否有前科而进行调查;又如在外工作时,女儿在家点外卖,谁知道外卖员是否有前科,比如是否曾强奸妇女,这对大众是不公平的。 其二,犯罪率提高。我方已给出加州的相关数据,数据表明若抹除前科制度,人们不会想着好好做人,而是想着可以为所欲为,如零元购、打砸抢,犯罪后从监狱出来又可重新开始,这样犯罪率会上升45%,这对每个家庭、每个普通人都会造成伤害。
最后,教化作用。对方强调犯错后的教化,我方认为应在入狱前对人们进行普法教育,这才是未雨绸缪,而对方是亡羊补牢。我方一直站在公民角度考虑问题,我方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劝导人们远离犯罪红线,提高社会大众的守法意识,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公平的社会。若按对方观点,犯罪分子会不断挑战法律红线,那法律尊严何在,人们的守法观念又如何树立?综上,我方认为不应实行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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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对方辩友,您方觉得我杀了人,入狱服刑后出狱,和我因危险驾驶入狱服刑后出狱,受到的惩罚是一样的,这合理吗?我方已经多次表明,我方是站在社会全体大众的角度去讨论问题的,而您方只是站在个别罪犯的角度讨论问题,所以我方的讨论面更广。
反方: 您方的意思是您方视角更大,所以这部分人就不管了吗?您方以社会公平的态度,这部分人您方打算如何处理?难道就放任不管吗?首先,惩罚本就不一样,杀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危险驾驶只是危及几个人而已。那我再请问,您说可以考察,那我问您,对于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这公平吗?
正方: 我方有考察期来确保其改过自新后再出狱。
反方: 那您方是通过什么来界定这个人不会再次犯罪呢?您方说有一年的考察期,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那我想问,如果一个孕妇因病休假了一段时间,那您方是不是也应该对她有歧视呢?没错,这正是问题所在。对方辩友,如果因为实行前科消除制度,我得了抑郁症在医院住了一年,我去找工作时,HR依旧问我是否犯过罪、进过监狱,您真的觉得社会会安定吗?这种歧视难道不会让社会更加动荡吗?对于犯罪者的歧视难道是正确的吗?我们应该先改掉就业中的这种硬性歧视,才能改变对这些罪犯的观念,不是吗?首先,也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完全消除这种歧视。我们向您论证一下,社会的歧视和自身的歧视是因为身份问题,其次,消除犯罪记录可以减少歧视的一大诱因。例如,我不小心挖了一株植物就犯了罪,我觉得这对我是有好处的吗?而且这种歧视会影响我终身,您方觉得这真的好吗?在当今社会,这种歧视不可能完全消除,如果真的这么容易消除,那几百年前就已经消除了。我方现在所做的就是把歧视的伤害范围最小化,而不是扩大到整个社会。您方觉得取消前科制度之后,犯罪率会更低吗?
正方: 我方不是说犯罪率更低,是因为有监狱的改造作用。而且您方又如何解决他们的工作问题呢?
反方: 您方也承认您方的制度不会使社会犯罪率降低,对吗?
正方: 不是,我方认为有方法保证其出狱后不再犯罪。
反方: 您告诉我您的措施到底是什么。
正方: 我方在犯罪率最高的时段设立考察期,在考察期还会从心理不平等方面进行考察来判断。我们直接来看实践的效果好了,加州在消除了100万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之后,他们的盗窃比例占到了45%,雇主一看到有空窗期就不录用,这对所有空窗期的普通人是不公平的,他们的意思不是有成本,而是我不调查你,但我怀疑你有罪,我就不录用你。首先,您方所说的罪都是轻罪吗?在加州2014年实行的47号法案中,他们对犯罪处罚进行了调整,比如把盗窃的门槛从400美元上升到了950美元,把很多人重新定为轻罪,并且消除了他们的犯罪记录,所以消除的确实是轻罪犯罪记录,他们的盗窃比例从45%,您方怎么看待这个事实?
正方: 首先,这两件事不一样,您也讲到他们把整个法律内容都改了,把一些盗窃的犯罪下限提升了,这两件事性质根本不一样,我国最近也在把很多原来的罪名划回到新罪中,也在更改法律内容,所以您方怎么看待这个事情,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而且我们在征程上也有考察期。所以您方一直没有回答,您方仅仅看时间长短到底是怎么保证的?那我想请问您方刚刚在知识小结中提到的,比如我进去三个月,他不执行任务,可是实际上影响的是社会公众中无辜的那部分人,比如说他进去三个月不会影响他,可是我正常只是空了一年没有工作,HR会在这个制度时间中就开始怀疑我是不是犯罪分子,HR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企业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会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原来他可能只是歧视犯罪分子,可能只是不让有过前科的人进入企业,可是他现在歧视的是你有过空窗期就不准进入这个企业,他会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不公平,这才是我刚刚强调的您方带来的更大危害。
正方: 对方辩友,您方觉得我杀了人,入狱服刑后出狱,和我因危险驾驶入狱服刑后出狱,受到的惩罚是一样的,这合理吗?我方已经多次表明,我方是站在社会全体大众的角度去讨论问题的,而您方只是站在个别罪犯的角度讨论问题,所以我方的讨论面更广。
反方: 您方的意思是您方视角更大,所以这部分人就不管了吗?您方以社会公平的态度,这部分人您方打算如何处理?难道就放任不管吗?首先,惩罚本就不一样,杀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危险驾驶只是危及几个人而已。那我再请问,您说可以考察,那我问您,对于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这公平吗?
正方: 我方有考察期来确保其改过自新后再出狱。
反方: 那您方是通过什么来界定这个人不会再次犯罪呢?您方说有一年的考察期,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那我想问,如果一个孕妇因病休假了一段时间,那您方是不是也应该对她有歧视呢?没错,这正是问题所在。对方辩友,如果因为实行前科消除制度,我得了抑郁症在医院住了一年,我去找工作时,HR依旧问我是否犯过罪、进过监狱,您真的觉得社会会安定吗?这种歧视难道不会让社会更加动荡吗?对于犯罪者的歧视难道是正确的吗?我们应该先改掉就业中的这种硬性歧视,才能改变对这些罪犯的观念,不是吗?首先,也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完全消除这种歧视。我们向您论证一下,社会的歧视和自身的歧视是因为身份问题,其次,消除犯罪记录可以减少歧视的一大诱因。例如,我不小心挖了一株植物就犯了罪,我觉得这对我是有好处的吗?而且这种歧视会影响我终身,您方觉得这真的好吗?在当今社会,这种歧视不可能完全消除,如果真的这么容易消除,那几百年前就已经消除了。我方现在所做的就是把歧视的伤害范围最小化,而不是扩大到整个社会。您方觉得取消前科制度之后,犯罪率会更低吗?
正方: 我方不是说犯罪率更低,是因为有监狱的改造作用。而且您方又如何解决他们的工作问题呢?
反方: 您方也承认您方的制度不会使社会犯罪率降低,对吗?
正方: 不是,我方认为有方法保证其出狱后不再犯罪。
反方: 您告诉我您的措施到底是什么。
正方: 我方在犯罪率最高的时段设立考察期,在考察期还会从心理不平等方面进行考察来判断。我们直接来看实践的效果好了,加州在消除了100万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之后,他们的盗窃比例占到了45%,雇主一看到有空窗期就不录用,这对所有空窗期的普通人是不公平的,他们的意思不是有成本,而是我不调查你,但我怀疑你有罪,我就不录用你。首先,您方所说的罪都是轻罪吗?在加州2014年实行的47号法案中,他们对犯罪处罚进行了调整,比如把盗窃的门槛从400美元上升到了950美元,把很多人重新定为轻罪,并且消除了他们的犯罪记录,所以消除的确实是轻罪犯罪记录,他们的盗窃比例从45%,您方怎么看待这个事实?
正方: 首先,这两件事不一样,您也讲到他们把整个法律内容都改了,把一些盗窃的犯罪下限提升了,这两件事性质根本不一样,我国最近也在把很多原来的罪名划回到新罪中,也在更改法律内容,所以您方怎么看待这个事情,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而且我们在征程上也有考察期。所以您方一直没有回答,您方仅仅看时间长短到底是怎么保证的?那我想请问您方刚刚在知识小结中提到的,比如我进去三个月,他不执行任务,可是实际上影响的是社会公众中无辜的那部分人,比如说他进去三个月不会影响他,可是我正常只是空了一年没有工作,HR会在这个制度时间中就开始怀疑我是不是犯罪分子,HR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企业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会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安全的因素。原来他可能只是歧视犯罪分子,可能只是不让有过前科的人进入企业,可是他现在歧视的是你有过空窗期就不准进入这个企业,他会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不公平,这才是我刚刚强调的您方带来的更大危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
首先,对方坚持的第一个观点是关于情语的牵连部分。我方回应很简单,我方也认为其不应牵扯到题里,那直接将这部分剔除就好。可为何对方因这部分就要否定整个制度呢?这是第一点。
其次,对方今天对于就业歧视这部分的观点。第一,社会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歧视无法消除,佛法告知我们犯罪是不好的,所以人们自然会认为这些人是坏人,这是很自然的事。而且,若想要消除这种看法,反而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我们继续来看,如果今天实行消除制度,HR会查看我们的银行卡流水记录,查看我们这一年是如何度过的。如果像对方所说,进监狱三个月出来就没什么影响,那如果是我,我因为得了抑郁症或者其他原因与社会脱节一年,出来后找不到工作,因为HR觉得我可能犯了罪,这时真的能像对方所说的那样有助于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定吗?显然不能。
再往下看,如果社会已经不安定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就会降低,人们会想,法律真的在保护我吗?难道是在保护那些犯错的人吗?为什么犯错的人和我出来后受到一样的待遇呢?错误在哪里呢?这会不会影响到我、伤害到我呢?在这种社会恐慌下,法律的威严何在?如果法律没有威严,那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接着,对方今天提到降低二次犯罪率。首先,我国目前的二次犯罪率大概在6% - 7%,对方为了这6% - 7%的二次犯罪率就要实行这样一个制度,却使整个社会恐慌,这种牺牲值得吗?我方认为,对方今天提出的消除制度无非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制度,是在进去出来后再告诉你没关系,给你一次机会。然而,犯罪不是七天无理由退款,不是网购。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普法,告知大家有这个制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把那些在法律边缘游走的人拉一把,告诉他们这样做是错的,这样做会有前科,这样做会危害到未来的人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够真正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维护社会和谐。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在人生轨迹已经改变、一切为时已晚之后才去亡羊补牢,这才是真正可悲的。
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
首先,对方坚持的第一个观点是关于情语的牵连部分。我方回应很简单,我方也认为其不应牵扯到题里,那直接将这部分剔除就好。可为何对方因这部分就要否定整个制度呢?这是第一点。
其次,对方今天对于就业歧视这部分的观点。第一,社会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歧视无法消除,佛法告知我们犯罪是不好的,所以人们自然会认为这些人是坏人,这是很自然的事。而且,若想要消除这种看法,反而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我们继续来看,如果今天实行消除制度,HR会查看我们的银行卡流水记录,查看我们这一年是如何度过的。如果像对方所说,进监狱三个月出来就没什么影响,那如果是我,我因为得了抑郁症或者其他原因与社会脱节一年,出来后找不到工作,因为HR觉得我可能犯了罪,这时真的能像对方所说的那样有助于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定吗?显然不能。
再往下看,如果社会已经不安定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就会降低,人们会想,法律真的在保护我吗?难道是在保护那些犯错的人吗?为什么犯错的人和我出来后受到一样的待遇呢?错误在哪里呢?这会不会影响到我、伤害到我呢?在这种社会恐慌下,法律的威严何在?如果法律没有威严,那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接着,对方今天提到降低二次犯罪率。首先,我国目前的二次犯罪率大概在6% - 7%,对方为了这6% - 7%的二次犯罪率就要实行这样一个制度,却使整个社会恐慌,这种牺牲值得吗?我方认为,对方今天提出的消除制度无非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制度,是在进去出来后再告诉你没关系,给你一次机会。然而,犯罪不是七天无理由退款,不是网购。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普法,告知大家有这个制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我们应该未雨绸缪,把那些在法律边缘游走的人拉一把,告诉他们这样做是错的,这样做会有前科,这样做会危害到未来的人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够真正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维护社会和谐。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在人生轨迹已经改变、一切为时已晚之后才去亡羊补牢,这才是真正可悲的。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提出的消除制度是亡羊补牢,不可取,应通过普法提高法律威慑力,未雨绸缪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和谐。
3分钟开口即计时,有请技术题。
首先,我们认为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给予罪犯应有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并非越多越好,现有的前科制度极不合理。目前,被判处3个月刑期和10年刑期的罪犯,他们受到的歧视理应不同,但现有的前科制度使他们出狱后受到的歧视相同。
我方认为二次犯罪的原因在于罪犯找不到赖以生存的工作,从而被逼无奈再次犯罪。对罪犯的歧视本就不合理,而在当前就业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极大的硬性歧视。只有消除这种硬性歧视,我们才能改变大众对罪犯的观念,而不是让人犯了小错就终身受影响。现行的前科制度在责任和行为的对应性上极不合理。
例如,我作为一名教师,因无知拔除珍稀植物就要被吊销教师资格证,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在这个信息繁杂的时代,很多罪犯是因为不知某事违法才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像刚刚提到的教师,他未必知道那是珍稀植物,他们本意不坏,只是未能及时知晓行为的正确与否而触犯法规。
当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且在监狱中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就应该给予这些犯罪者包容,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给予他们继续生活的希望。我们希望看到他们能在自己喜欢且合适的岗位上继续工作,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而不是被生活的压力压垮,颓废地度过一生,甚至因无法承担生存成本而再次因钱犯罪。
真正能解决犯罪率高这一问题的并非现有的前科制度,现有的前科制度非常不合理,我们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让大众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而不是通过前科制度将无辜之人束缚其中。
综上所述,对方所说的歧视并不合理,罪犯不应受到如此大的歧视。所以我方认为,现在的前科制度应该改善,我们应该废除它。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3分钟开口即计时,有请技术题。
首先,我们认为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给予罪犯应有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并非越多越好,现有的前科制度极不合理。目前,被判处3个月刑期和10年刑期的罪犯,他们受到的歧视理应不同,但现有的前科制度使他们出狱后受到的歧视相同。
我方认为二次犯罪的原因在于罪犯找不到赖以生存的工作,从而被逼无奈再次犯罪。对罪犯的歧视本就不合理,而在当前就业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极大的硬性歧视。只有消除这种硬性歧视,我们才能改变大众对罪犯的观念,而不是让人犯了小错就终身受影响。现行的前科制度在责任和行为的对应性上极不合理。
例如,我作为一名教师,因无知拔除珍稀植物就要被吊销教师资格证,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在这个信息繁杂的时代,很多罪犯是因为不知某事违法才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像刚刚提到的教师,他未必知道那是珍稀植物,他们本意不坏,只是未能及时知晓行为的正确与否而触犯法规。
当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且在监狱中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就应该给予这些犯罪者包容,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给予他们继续生活的希望。我们希望看到他们能在自己喜欢且合适的岗位上继续工作,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而不是被生活的压力压垮,颓废地度过一生,甚至因无法承担生存成本而再次因钱犯罪。
真正能解决犯罪率高这一问题的并非现有的前科制度,现有的前科制度非常不合理,我们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让大众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而不是通过前科制度将无辜之人束缚其中。
综上所述,对方所说的歧视并不合理,罪犯不应受到如此大的歧视。所以我方认为,现在的前科制度应该改善,我们应该废除它。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