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为:自由环节
正方三辩:我想问一下您方刚刚一直在提到执法力度的提高也会使得犯罪率降低,那么我想问一下您方可以指出执法比立法更能够降低犯罪率吗?请给出数据。我方认为,像如果是在立法的话,您方认为买卖同罪在实际操作中会分散执法资源,使执法重点不突出,我们认为立法与其他措施并非简单的相辅相成,可能会阻碍有效打击拐卖犯罪。所以你们暂时没有其他数据,所以这是你们自行的揣测,对吗?我方认为是有一定逻辑的。但是您的逻辑不能说服我,不能说服我方。
正方三辩:问下一个问题,您方刚刚提到说您方并不认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个论点,是吗? 反方辩手:是的。
正方三辩:那么我想问一下,您方说卖方可以卖十几个,而买方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获得一个,这个观点您方是刚刚提出的,对吗? 反方辩手:我方认为,卖方是抱着一个牟利的想法来卖,然后买方是以一种比如说想要传宗接代的想法,他损失了自己的金钱。但是买卖方也不一定会将他想要的妇女儿童给他,也有可能导致买方是人财两空的一个现象,所以我方认为买方与卖方是不等同的。
正方三辩:那我想问一下,如果此时卖方手里有十几个,但是没有存在买方,那这十几个孩子他卖不出去,那卖方还会再去拐卖儿童吗?他可以去搞其他黑色产业的,他为什么一定要有对应的买方呢?他可以去贩卖器官,可以残忍地割呀,甚至可以去卖到其他的国家去。就我方认为这个供需这个逻辑是打不通的。
正方三辩:就是您刚刚说到一个什么黑色产链,这属于是拐卖过程中妇女儿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可以这么理解吗? 反方辩手:我方认为,买方他可以去实施其他的途径,不一定就是要卖给其他人。您方不是说的是市场吗。
正方三辩:我可以换一个问题,就是您刚刚提到的黑色产业,就是我可以理解为是在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他们的安全没有得到保障,这样理解是否可以? 反方辩手:可以。
正方三辩:那么我想问一下。买卖妇女儿童和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安全得到保障,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你们可以再回答一下吗? 正方三辩:我刚刚的问题是你买卖妇女儿童和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安全的得到保障,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我方认为你们卖方。下面就是。那我方想要问你买方这个,我方只是认为你们这个市场逻辑打不通,就是并没有这个供需逻辑,所以我现在给你换了一个问题,请你回答我刚刚那个问题。就是您方认为他拐卖了,但是他不一定会对他的安全没有保障,这样子吗?就是您方刚刚一直在讲被拐妇女儿童的安全和这个问题,但是我方觉得买卖跟被拐妇女儿童的安全之间没有关系啊,所以我想请您方论证。但是您方刚刚一直在强调说,嗯,我会,嗯,比如说,当媳妇去被强奸之类的,我就想知道这两者间有什么关系,就是您方可以论证吗?您方不可以论证,可以回答,无法论证。我方后续可能会跟你论证。
正方三辩: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您方是认可法律是在不断修订的,对吗? 反方辩手:是的。
正方三辩:但是我方认为就是不一定要修订法律,我方可以通过其他司法的手段来完善,并不是说一定要对这个刑法进行改变。
正方三辩:那么我想问一下,我国的法律是民主的对吗?是顺应大部分群众的声音的对吗? 反方辩手:是的。
正方三辩:我有一个数据,公安部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买卖同罪的议案,同时支持买卖同罪的网民也高达92%,这个数字已经很高了,他是否可以说是顺应了大家的声音呢? 反方辩手:并不是,这个您方也没有论证。 正方辩手:我方辩友论证什么?这个提案它也没有实行啊。 正方三辩:对呀,您刚也说了,法律是在不断修订的,而且目前法律不是最完美的状态,对吗? 反方辩手:是的。 正方三辩:为啥?所以我刚刚的论证没有问题,所以我刚论证是正确的。
正方三辩:我的结辩。我的盘问到此结束。
主持人:好的,感谢双方的有利交锋,接下来呢,是战术暂停环节,在该环节正反双方可以各自讨论,与己方辩友自由讨论时间为3分钟,双方共计时,有请。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为:自由环节
正方三辩:我想问一下您方刚刚一直在提到执法力度的提高也会使得犯罪率降低,那么我想问一下您方可以指出执法比立法更能够降低犯罪率吗?请给出数据。我方认为,像如果是在立法的话,您方认为买卖同罪在实际操作中会分散执法资源,使执法重点不突出,我们认为立法与其他措施并非简单的相辅相成,可能会阻碍有效打击拐卖犯罪。所以你们暂时没有其他数据,所以这是你们自行的揣测,对吗?我方认为是有一定逻辑的。但是您的逻辑不能说服我,不能说服我方。
正方三辩:问下一个问题,您方刚刚提到说您方并不认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个论点,是吗? 反方辩手:是的。
正方三辩:那么我想问一下,您方说卖方可以卖十几个,而买方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获得一个,这个观点您方是刚刚提出的,对吗? 反方辩手:我方认为,卖方是抱着一个牟利的想法来卖,然后买方是以一种比如说想要传宗接代的想法,他损失了自己的金钱。但是买卖方也不一定会将他想要的妇女儿童给他,也有可能导致买方是人财两空的一个现象,所以我方认为买方与卖方是不等同的。
正方三辩:那我想问一下,如果此时卖方手里有十几个,但是没有存在买方,那这十几个孩子他卖不出去,那卖方还会再去拐卖儿童吗?他可以去搞其他黑色产业的,他为什么一定要有对应的买方呢?他可以去贩卖器官,可以残忍地割呀,甚至可以去卖到其他的国家去。就我方认为这个供需这个逻辑是打不通的。
正方三辩:就是您刚刚说到一个什么黑色产链,这属于是拐卖过程中妇女儿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可以这么理解吗? 反方辩手:我方认为,买方他可以去实施其他的途径,不一定就是要卖给其他人。您方不是说的是市场吗。
正方三辩:我可以换一个问题,就是您刚刚提到的黑色产业,就是我可以理解为是在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他们的安全没有得到保障,这样理解是否可以? 反方辩手:可以。
正方三辩:那么我想问一下。买卖妇女儿童和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安全得到保障,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你们可以再回答一下吗? 正方三辩:我刚刚的问题是你买卖妇女儿童和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安全的得到保障,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我方认为你们卖方。下面就是。那我方想要问你买方这个,我方只是认为你们这个市场逻辑打不通,就是并没有这个供需逻辑,所以我现在给你换了一个问题,请你回答我刚刚那个问题。就是您方认为他拐卖了,但是他不一定会对他的安全没有保障,这样子吗?就是您方刚刚一直在讲被拐妇女儿童的安全和这个问题,但是我方觉得买卖跟被拐妇女儿童的安全之间没有关系啊,所以我想请您方论证。但是您方刚刚一直在强调说,嗯,我会,嗯,比如说,当媳妇去被强奸之类的,我就想知道这两者间有什么关系,就是您方可以论证吗?您方不可以论证,可以回答,无法论证。我方后续可能会跟你论证。
正方三辩: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您方是认可法律是在不断修订的,对吗? 反方辩手:是的。
正方三辩:但是我方认为就是不一定要修订法律,我方可以通过其他司法的手段来完善,并不是说一定要对这个刑法进行改变。
正方三辩:那么我想问一下,我国的法律是民主的对吗?是顺应大部分群众的声音的对吗? 反方辩手:是的。
正方三辩:我有一个数据,公安部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买卖同罪的议案,同时支持买卖同罪的网民也高达92%,这个数字已经很高了,他是否可以说是顺应了大家的声音呢? 反方辩手:并不是,这个您方也没有论证。 正方辩手:我方辩友论证什么?这个提案它也没有实行啊。 正方三辩:对呀,您刚也说了,法律是在不断修订的,而且目前法律不是最完美的状态,对吗? 反方辩手:是的。 正方三辩:为啥?所以我刚刚的论证没有问题,所以我刚论证是正确的。
正方三辩:我的结辩。我的盘问到此结束。
主持人:好的,感谢双方的有利交锋,接下来呢,是战术暂停环节,在该环节正反双方可以各自讨论,与己方辩友自由讨论时间为3分钟,双方共计时,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自由环节
正方: 我方认为买卖同罪可从长远来看减少犯罪率。刚刚反方提出的会增加一些所谓“隐形性”之类的说法,并未得到论证。而且反方也未对立法和执法二者谁更能降低犯罪率作出相应解释。我方提出有92%的网民认为应该买卖同罪,并且对方也认可法律应不断修订,所以我方坚持买卖同罪。还有,我方认为有需求才有交易。而对方一直强调买卖与妇女儿童安全之间的关系,我方并不认可。我方觉得买卖属于立法范畴,判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安全属于司法范畴,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二者需要区分,反方却未作区分。在整个环节中,反方没有给出很多合理的解释,也未给出自己的论点,只是一直在增加我方的论证。
反方: 我更坚持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买卖不应该同罪。首先,当代中国是什么样的呢?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在未实行买卖同罪的情况下,降幅已达88.3%。因此,在买卖不同罪的条件下,我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取得积极进展。如果因为买卖同罪,买家把拐卖人口藏起来送走甚至灭口,侦破拐卖案件的难度都会增加。所以,正方必须论证,买卖同罪会使自首的人比藏匿拐卖人口的人数更多,才能证明买卖同罪有利于侦破案件,否则可能影响侦破案件。第二,被拐人口去向众多,被收买只是其中一种。先不说买卖同罪能否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就算能减少买方,也不能减少拐卖人口,因为这只是其中一种去向,所以这个供需逻辑链是推不通的。第三,正方刚刚问我方要执法比立法有效的数据,我们没有,如果正方能够给出,自然更好,这样就相当于对冲掉了。就像经典打拐电影《盲山》中被骗女大学生的遭遇,是村民集体包庇和执法者麻木,这些情节说明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方面,某些地区仍然存在不足,还暴露了村民和村委会勾结以及执法机关执法不力的情况。所以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归咎于买卖同罪的法律制度,我们要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以及法律执行层面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改进,不能说立了买卖同罪的法律就一劳永逸。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自由环节
正方: 我方认为买卖同罪可从长远来看减少犯罪率。刚刚反方提出的会增加一些所谓“隐形性”之类的说法,并未得到论证。而且反方也未对立法和执法二者谁更能降低犯罪率作出相应解释。我方提出有92%的网民认为应该买卖同罪,并且对方也认可法律应不断修订,所以我方坚持买卖同罪。还有,我方认为有需求才有交易。而对方一直强调买卖与妇女儿童安全之间的关系,我方并不认可。我方觉得买卖属于立法范畴,判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安全属于司法范畴,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二者需要区分,反方却未作区分。在整个环节中,反方没有给出很多合理的解释,也未给出自己的论点,只是一直在增加我方的论证。
反方: 我更坚持当代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买卖不应该同罪。首先,当代中国是什么样的呢?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在未实行买卖同罪的情况下,降幅已达88.3%。因此,在买卖不同罪的条件下,我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取得积极进展。如果因为买卖同罪,买家把拐卖人口藏起来送走甚至灭口,侦破拐卖案件的难度都会增加。所以,正方必须论证,买卖同罪会使自首的人比藏匿拐卖人口的人数更多,才能证明买卖同罪有利于侦破案件,否则可能影响侦破案件。第二,被拐人口去向众多,被收买只是其中一种。先不说买卖同罪能否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就算能减少买方,也不能减少拐卖人口,因为这只是其中一种去向,所以这个供需逻辑链是推不通的。第三,正方刚刚问我方要执法比立法有效的数据,我们没有,如果正方能够给出,自然更好,这样就相当于对冲掉了。就像经典打拐电影《盲山》中被骗女大学生的遭遇,是村民集体包庇和执法者麻木,这些情节说明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方面,某些地区仍然存在不足,还暴露了村民和村委会勾结以及执法机关执法不力的情况。所以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归咎于买卖同罪的法律制度,我们要从更广泛的社会文化以及法律执行层面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改进,不能说立了买卖同罪的法律就一劳永逸。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自由环节
当今中国,在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买卖同罪”的辩题讨论中,自由环节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正方首先发言: 高,先开始发言,有请。刚才反方给我们一个数据,即88.3%的降幅,就认为不需要买卖同罪了。但法律在此期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变得越来越严格,这一点您方如何看待?我们执法越来越严格就已经可以了,若要证明买卖同罪有利于案件处理,您方是否得表明自首的人比藏匿的人更多?我想让对方清楚,这并非执法带来的影响,而是立法的影响。还有,我方只需论证能减少犯罪率,就达到我方论证需求了,而非按照您方要求论证自首人数更多。自首人数是一个数量,可融入整个犯罪数量当中。
我方还想问您一个问题,您方一直在跟我方畅谈未来,是不是也承认现在的状况不堪,所以现在不应该适用呢?首先,我方不理解您方为何说现在不堪、不适用。我方认为可以一直推进法律趋近于完美。其次,您方所说的执法不足和村民村美的互相关闭,这个例子非常不恰当,它是电影里的,有艺术构造成分。我方想让您方证实,当今中国已达成全面小康,信息相当流通,并不存在您方所说的集体包庇就能完美藏匿的情况。就像我方一辩论述的丰县生育8孩女子事件,她本是研究生,被拐到大山里禁锢8年,这就是您方所说的社会现实吗?
我方再问您,您方是如何一步一步达到最后的好处的?请不要空谈,讲一讲具体过程。我方达到最后好处的过程已在一辩稿里完整论述了。其次,难道您方所举的例子最后没有被破获吗?这难道不是司法进步的结果吗?还是说您方认为必须达到买卖同罪,这个案件才能被完美解决?可她被囚禁了8年才被破获,您知道8年对一个人造成多大伤害吗?所以我方只想论证,在当今中国所谓的全面小康社会中,依然会存在包庇或者被拐卖后难以逃出、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
必须承认案件的特殊性,但您方刚刚一直在讨论被拐卖妇女的安全,那您有考虑到保护未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吗?您说可以通过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来保护,可有些事情不是提高意识就能达到效果的,儿童法的出台就证实了这一点。现在告诉您第241条规定买者有三年以下监禁,您方为何认为不够,一定要与卖同罪?我方认为提高买者的犯罪力度,能起到警示作用,更好地保护未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这是说得通的,不知您方在指责我方哪点,又如何论证?既然知道要背负大罪名,为何还要去做?而且您方提到已收养被拐卖儿童的人为防止受到更高刑罚会隐匿孩子,您方指出这些人害怕更严重后果,所以这点是空洞的。今天若提高罪行,拐卖会更隐蔽,更不容易被破获,而不是您方所说的一旦买卖同罪就没人想买了。既然您方提出会更隐秘,请给我方更完整的论述。如果加重刑罚,买者是否更容易被激怒?如果区分对待,真正把买卖两个概念区分开,有些人可能出于善意买下被拐卖者,您方也要与卖同罪吗?卖一定包含伤害,但您方需要给出有多少人是出于善意买人口的。我方只要论证有一个人是善意的,您方能否给出卖善意的例子?我方不需要给出卖善意的例子,我方定义卖全是恶的,所以需要买卖同罪来制止。还有一点,您方刚才所说的,对方辩友承认都是恶的,但有善的部分却要与全是恶的部分采用相同刑罚,这是有问题的。我方再问您,我方一直追问的重罪到底要达成怎样的标准?标准就是同罪,卖方何罪,买方就同罪,基础量刑一样,至于后续对受害者的伤害可另外判定。而且我方一直在说法律一直在变严格,您方没有论证为何在最后时间结束时,正方时间结束,反方还有43秒钟。您方说之前法律一直严酷,但中国法律并非如此,不是所有人犯罪都是死刑,秦朝虽有严酷法律但只持续了两年,您方通过告诉我只要严酷秦法就能达到目的,这是论证不通的,您方要给出具体达到何种程度的标准,您方只是在推未来,推未来就要给我具体标准,告诉我们能达到这个标准,但您方今天并没有论证,只是在画饼而已。
反方发言: 我方两方第一个问题是在探讨标准,他们只是说减少事情的发生,但我们认为立法的出台必须对现实已发生的东西有影响,拐卖是现实存在的,所以我们的判标要加上对减少现象发生的考量。对方辩友觉得立法不需要对任何现象、解决任何现象的问题,对方需要继续论证。对方的第一个论点仅是买的危害性,我们追问第241条已提出三年以下罪法,为何这不够,对方一直未回答。
第二点,只有从源头切开,对方说买是卖的市场,我方承认买是卖的市场,但我今天卖不一定只卖给国内,也可以卖给国外,而且我今天卖也可以把人做成器官去卖,不一定要有买家这种形式才能存在,您方一味打压买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第三点,加强执法力度,我方有对冲的逻辑。我方论证了如果一味加强买方的法律责任,很可能导致他们和卖方狼狈为奸,形成更隐秘的犯罪方式,这点您方无法解决。
然后回到对方所有的基调,对方所有基调都建立在现在不完善,所以以后会更完善,但这如何论证?为什么现在不完善,以后就会更完善?然后通过您方第一个论点叫做严酷的刑罚可以带来一切,但我方在例子中表明,严酷的刑罚只能导致灭绝,而最后这个惩罚应该到一个怎样的程度,您方并没有解释、论证,所以您方对未来所有的设想都只是虚构的,只是画饼而已。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反方辩友,您方今天很多观点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例如,您方在定义讨论买卖的伤害,也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安全这一点时,考虑到了买卖前后的过程,但在对买卖罪名定义时又是狭隘的买卖行为。从这一点看,您方讨论的范围反复横跳。我想问您方,如果放在整个完整过程中看,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伤害发生在拐卖过程中和买回人之后,比如虐待儿童、强奸、猥亵,您方把这些罪名归纳到买卖罪名中,那拐卖中的数罪并罚又该怎么判呢?然后您方在论述中提到数罪并罚,这时我方十分疑惑,您方一直在反驳我们的观点,但仔细推敲,您方的观点十分矛盾。
您方在一辩中承认法律需要不断改善,但在您方观念里又默认法律一旦制定就不需要改变了。您方认为我方在不停画饼,我方也认为您方在不停画饼,而且您方认为我方没有完成论证,那我方一辩的4分钟在讲什么呢?不就是在论证吗?
综上,我方没有感受到您方对辩题的深入思考。虽然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拐卖妇女儿童应不应该买卖同罪,这是对妇女儿童拐卖罪名或判刑程度的考量,但我们今天不只是考虑表层的法理依据,在讨论买卖双方的罪过的时候,一定要看到道德和人性的层面,看到其中不同的可能,比如拐卖过程中对妇女儿童的迫害,当然也有拐卖途中良心发现放过孩子的情况。所以我方提出买卖同罪的观点时,希望您方能和我方进一步讨论您方站在政策角度、合作方面的因素,比如实际伤害、社会现状、讨论法律,这当然没有问题,但辩论一旦开始,权威不复存在。
对于今天的判标,我方提出法律是在不断改进的观点,所以我方对现有的法律提出疑问,而不是您方今天拿现有的法律来压制我方就能推倒我方观点的。今天我们呼吁买卖同罪,不仅是为了追求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更是对人性底线的坚守。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将活生生的人商品化、交易化,这本身就是对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严重践踏。这种精神层面和道德层面的恶,难以用具体法律条文精确衡量,因为法律用于社会现实,无法纳入很多道德考量标准,但它们又对社会和受害者心理造成实际伤害,所以我方提出买卖同罪,是呼吁大家在看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希望更多人坚守人性的善,就像我方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当你参与并成为这个过程中的一环,对人权的伤害就已经达成。法律改善的进程不是一步到位的,当今中国仍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国将继续推进法律的不断完善。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认为,对方辩友的观点存在诸多问题。对方在探讨减少事情发生这一问题时,仅强调现象的减少,而忽略了立法对现实已发生事情的影响,拐卖现象现实存在,所以我们的判标应考虑减少现象发生这一因素,而对方似乎认为立法无需对现实现象产生影响,这一点对方需进一步论证。
对方以买者的危害性为论点,但对于现行法律中对买者三年以下罪法为何不够这一问题,始终未给出答案。
在买卖市场关系方面,我方承认买是卖的市场,但卖的形式多样,不仅可国内售卖,还可国外售卖,甚至可将被拐卖者做成器官售卖,并非仅有买家这一形式,而对方一味打压买家无助于问题解决。
关于执法力度,我方提出若一味加重买方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买卖双方狼狈为奸,形成更隐秘犯罪方式,这一问题对方无法解决。
对方以现在不完善所以以后会更完善为基调,却无法论证为何现在不完善以后就会完善,且以严酷刑罚可解决一切为论点,但我方举例表明严酷刑罚可能导致灭绝,而对于惩罚应达到何种程度,对方未做解释论证,所以对方对未来的设想只是画饼。
最后是评委提问环节,评委们可根据辩论赛情况向双方队伍提问,被提问队伍可指派一名辩手作答。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vs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自由环节
当今中国,在拐卖妇女儿童是否应“买卖同罪”的辩题讨论中,自由环节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正方首先发言: 高,先开始发言,有请。刚才反方给我们一个数据,即88.3%的降幅,就认为不需要买卖同罪了。但法律在此期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变得越来越严格,这一点您方如何看待?我们执法越来越严格就已经可以了,若要证明买卖同罪有利于案件处理,您方是否得表明自首的人比藏匿的人更多?我想让对方清楚,这并非执法带来的影响,而是立法的影响。还有,我方只需论证能减少犯罪率,就达到我方论证需求了,而非按照您方要求论证自首人数更多。自首人数是一个数量,可融入整个犯罪数量当中。
我方还想问您一个问题,您方一直在跟我方畅谈未来,是不是也承认现在的状况不堪,所以现在不应该适用呢?首先,我方不理解您方为何说现在不堪、不适用。我方认为可以一直推进法律趋近于完美。其次,您方所说的执法不足和村民村美的互相关闭,这个例子非常不恰当,它是电影里的,有艺术构造成分。我方想让您方证实,当今中国已达成全面小康,信息相当流通,并不存在您方所说的集体包庇就能完美藏匿的情况。就像我方一辩论述的丰县生育8孩女子事件,她本是研究生,被拐到大山里禁锢8年,这就是您方所说的社会现实吗?
我方再问您,您方是如何一步一步达到最后的好处的?请不要空谈,讲一讲具体过程。我方达到最后好处的过程已在一辩稿里完整论述了。其次,难道您方所举的例子最后没有被破获吗?这难道不是司法进步的结果吗?还是说您方认为必须达到买卖同罪,这个案件才能被完美解决?可她被囚禁了8年才被破获,您知道8年对一个人造成多大伤害吗?所以我方只想论证,在当今中国所谓的全面小康社会中,依然会存在包庇或者被拐卖后难以逃出、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
必须承认案件的特殊性,但您方刚刚一直在讨论被拐卖妇女的安全,那您有考虑到保护未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吗?您说可以通过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来保护,可有些事情不是提高意识就能达到效果的,儿童法的出台就证实了这一点。现在告诉您第241条规定买者有三年以下监禁,您方为何认为不够,一定要与卖同罪?我方认为提高买者的犯罪力度,能起到警示作用,更好地保护未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这是说得通的,不知您方在指责我方哪点,又如何论证?既然知道要背负大罪名,为何还要去做?而且您方提到已收养被拐卖儿童的人为防止受到更高刑罚会隐匿孩子,您方指出这些人害怕更严重后果,所以这点是空洞的。今天若提高罪行,拐卖会更隐蔽,更不容易被破获,而不是您方所说的一旦买卖同罪就没人想买了。既然您方提出会更隐秘,请给我方更完整的论述。如果加重刑罚,买者是否更容易被激怒?如果区分对待,真正把买卖两个概念区分开,有些人可能出于善意买下被拐卖者,您方也要与卖同罪吗?卖一定包含伤害,但您方需要给出有多少人是出于善意买人口的。我方只要论证有一个人是善意的,您方能否给出卖善意的例子?我方不需要给出卖善意的例子,我方定义卖全是恶的,所以需要买卖同罪来制止。还有一点,您方刚才所说的,对方辩友承认都是恶的,但有善的部分却要与全是恶的部分采用相同刑罚,这是有问题的。我方再问您,我方一直追问的重罪到底要达成怎样的标准?标准就是同罪,卖方何罪,买方就同罪,基础量刑一样,至于后续对受害者的伤害可另外判定。而且我方一直在说法律一直在变严格,您方没有论证为何在最后时间结束时,正方时间结束,反方还有43秒钟。您方说之前法律一直严酷,但中国法律并非如此,不是所有人犯罪都是死刑,秦朝虽有严酷法律但只持续了两年,您方通过告诉我只要严酷秦法就能达到目的,这是论证不通的,您方要给出具体达到何种程度的标准,您方只是在推未来,推未来就要给我具体标准,告诉我们能达到这个标准,但您方今天并没有论证,只是在画饼而已。
反方发言: 我方两方第一个问题是在探讨标准,他们只是说减少事情的发生,但我们认为立法的出台必须对现实已发生的东西有影响,拐卖是现实存在的,所以我们的判标要加上对减少现象发生的考量。对方辩友觉得立法不需要对任何现象、解决任何现象的问题,对方需要继续论证。对方的第一个论点仅是买的危害性,我们追问第241条已提出三年以下罪法,为何这不够,对方一直未回答。
第二点,只有从源头切开,对方说买是卖的市场,我方承认买是卖的市场,但我今天卖不一定只卖给国内,也可以卖给国外,而且我今天卖也可以把人做成器官去卖,不一定要有买家这种形式才能存在,您方一味打压买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第三点,加强执法力度,我方有对冲的逻辑。我方论证了如果一味加强买方的法律责任,很可能导致他们和卖方狼狈为奸,形成更隐秘的犯罪方式,这点您方无法解决。
然后回到对方所有的基调,对方所有基调都建立在现在不完善,所以以后会更完善,但这如何论证?为什么现在不完善,以后就会更完善?然后通过您方第一个论点叫做严酷的刑罚可以带来一切,但我方在例子中表明,严酷的刑罚只能导致灭绝,而最后这个惩罚应该到一个怎样的程度,您方并没有解释、论证,所以您方对未来所有的设想都只是虚构的,只是画饼而已。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反方辩友,您方今天很多观点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例如,您方在定义讨论买卖的伤害,也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安全这一点时,考虑到了买卖前后的过程,但在对买卖罪名定义时又是狭隘的买卖行为。从这一点看,您方讨论的范围反复横跳。我想问您方,如果放在整个完整过程中看,对妇女儿童的人身伤害发生在拐卖过程中和买回人之后,比如虐待儿童、强奸、猥亵,您方把这些罪名归纳到买卖罪名中,那拐卖中的数罪并罚又该怎么判呢?然后您方在论述中提到数罪并罚,这时我方十分疑惑,您方一直在反驳我们的观点,但仔细推敲,您方的观点十分矛盾。
您方在一辩中承认法律需要不断改善,但在您方观念里又默认法律一旦制定就不需要改变了。您方认为我方在不停画饼,我方也认为您方在不停画饼,而且您方认为我方没有完成论证,那我方一辩的4分钟在讲什么呢?不就是在论证吗?
综上,我方没有感受到您方对辩题的深入思考。虽然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拐卖妇女儿童应不应该买卖同罪,这是对妇女儿童拐卖罪名或判刑程度的考量,但我们今天不只是考虑表层的法理依据,在讨论买卖双方的罪过的时候,一定要看到道德和人性的层面,看到其中不同的可能,比如拐卖过程中对妇女儿童的迫害,当然也有拐卖途中良心发现放过孩子的情况。所以我方提出买卖同罪的观点时,希望您方能和我方进一步讨论您方站在政策角度、合作方面的因素,比如实际伤害、社会现状、讨论法律,这当然没有问题,但辩论一旦开始,权威不复存在。
对于今天的判标,我方提出法律是在不断改进的观点,所以我方对现有的法律提出疑问,而不是您方今天拿现有的法律来压制我方就能推倒我方观点的。今天我们呼吁买卖同罪,不仅是为了追求法律层面的公平正义,更是对人性底线的坚守。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将活生生的人商品化、交易化,这本身就是对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严重践踏。这种精神层面和道德层面的恶,难以用具体法律条文精确衡量,因为法律用于社会现实,无法纳入很多道德考量标准,但它们又对社会和受害者心理造成实际伤害,所以我方提出买卖同罪,是呼吁大家在看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希望更多人坚守人性的善,就像我方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当你参与并成为这个过程中的一环,对人权的伤害就已经达成。法律改善的进程不是一步到位的,当今中国仍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国将继续推进法律的不断完善。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认为,对方辩友的观点存在诸多问题。对方在探讨减少事情发生这一问题时,仅强调现象的减少,而忽略了立法对现实已发生事情的影响,拐卖现象现实存在,所以我们的判标应考虑减少现象发生这一因素,而对方似乎认为立法无需对现实现象产生影响,这一点对方需进一步论证。
对方以买者的危害性为论点,但对于现行法律中对买者三年以下罪法为何不够这一问题,始终未给出答案。
在买卖市场关系方面,我方承认买是卖的市场,但卖的形式多样,不仅可国内售卖,还可国外售卖,甚至可将被拐卖者做成器官售卖,并非仅有买家这一形式,而对方一味打压买家无助于问题解决。
关于执法力度,我方提出若一味加重买方法律责任,可能导致买卖双方狼狈为奸,形成更隐秘犯罪方式,这一问题对方无法解决。
对方以现在不完善所以以后会更完善为基调,却无法论证为何现在不完善以后就会完善,且以严酷刑罚可解决一切为论点,但我方举例表明严酷刑罚可能导致灭绝,而对于惩罚应达到何种程度,对方未做解释论证,所以对方对未来的设想只是画饼。
最后是评委提问环节,评委们可根据辩论赛情况向双方队伍提问,被提问队伍可指派一名辩手作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