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安乐死是指患病个体主动放弃自己的生命,借由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以达到无痛苦死亡的目的。
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第一,安乐死可以给人以生命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我国第三次全国死因调查报告,我国有300万人患癌症。在这些病人当中,他们会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存活时间不超过5个月。多篇文献表明,在目前医疗条件下,即使是最好的镇痛剂如吗啡,也只能缓解约80%的癌症晚期患者的痛苦,仍有20%的患者无法通过镇痛剂缓解。这些绝症患者中愿意直接安乐死的大约有62.5%,他们在濒死的情况下,无法依靠药物来缓解难以忍受的肉体疼痛,这对他们来说意味着无尽的痛苦与折磨。而在我方的制度下,安乐死合法化,并非要求通过复杂的审核和评估来确保病人的学位(此处应为“血”)资源,而是把选择权交还给病人,我方只提供药物。我方按照此判准,为达到我方指定的原则要求,安乐死可由病患者本身定夺自主选择,由此给人以生命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安乐死具有积极意义。在我方制度下的安乐死,只要符合边缘地区资源到达客观的条件即可选择安乐死。原本困在病床上完全没有选择余地的病人将拥有生命最后的选择权,将选择权归还给病人,给病人选择的尊严,尊重病人的生命权。而我方只提供药物,瑞士推广的安乐死胶囊成本为150元,从审核到死亡只需一星期,这能节约大量成本、人力、物力和医疗资源去探究疑难杂症的解药,更有利于医学水平的提高。
我方参考日本、荷兰两个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大国的相关法律,拟定如下原则:第一、病人必须没有康复的希望,生命只剩下6个月及以内,也没有其他可以接受的治疗方案;第二、必须与直系亲属性情(此处应为“协商”);第三、已咨询过两位及以上的医生;第四、安乐死的行为必须按照前沿的医疗实践进行,执行方式符合伦理,并由具有资格的医师建立(此处应为“进行”),医院亲自执行;第五、必须通知验尸官是由非自然死亡原因造成的死亡。
经以上原则,我方案设定了如下的监管机制与评判标准:一、严格的医学检查规定,疾病的种类符合判断标准方可纳入考量;二、成立综合审查委员会来等待实际监控确定验证,患者自主选择安乐死;三、为了防止安乐死被不法分子牟利,我方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将在辩论当中具体介绍;四、年满18岁,对自己的决策能够负责。
总之,我方将有一系列的程序来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我的发言完毕。
感谢主席。安乐死是指患病个体主动放弃自己的生命,借由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以达到无痛苦死亡的目的。
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第一,安乐死可以给人以生命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我国第三次全国死因调查报告,我国有300万人患癌症。在这些病人当中,他们会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存活时间不超过5个月。多篇文献表明,在目前医疗条件下,即使是最好的镇痛剂如吗啡,也只能缓解约80%的癌症晚期患者的痛苦,仍有20%的患者无法通过镇痛剂缓解。这些绝症患者中愿意直接安乐死的大约有62.5%,他们在濒死的情况下,无法依靠药物来缓解难以忍受的肉体疼痛,这对他们来说意味着无尽的痛苦与折磨。而在我方的制度下,安乐死合法化,并非要求通过复杂的审核和评估来确保病人的学位(此处应为“血”)资源,而是把选择权交还给病人,我方只提供药物。我方按照此判准,为达到我方指定的原则要求,安乐死可由病患者本身定夺自主选择,由此给人以生命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安乐死具有积极意义。在我方制度下的安乐死,只要符合边缘地区资源到达客观的条件即可选择安乐死。原本困在病床上完全没有选择余地的病人将拥有生命最后的选择权,将选择权归还给病人,给病人选择的尊严,尊重病人的生命权。而我方只提供药物,瑞士推广的安乐死胶囊成本为150元,从审核到死亡只需一星期,这能节约大量成本、人力、物力和医疗资源去探究疑难杂症的解药,更有利于医学水平的提高。
我方参考日本、荷兰两个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大国的相关法律,拟定如下原则:第一、病人必须没有康复的希望,生命只剩下6个月及以内,也没有其他可以接受的治疗方案;第二、必须与直系亲属性情(此处应为“协商”);第三、已咨询过两位及以上的医生;第四、安乐死的行为必须按照前沿的医疗实践进行,执行方式符合伦理,并由具有资格的医师建立(此处应为“进行”),医院亲自执行;第五、必须通知验尸官是由非自然死亡原因造成的死亡。
经以上原则,我方案设定了如下的监管机制与评判标准:一、严格的医学检查规定,疾病的种类符合判断标准方可纳入考量;二、成立综合审查委员会来等待实际监控确定验证,患者自主选择安乐死;三、为了防止安乐死被不法分子牟利,我方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将在辩论当中具体介绍;四、年满18岁,对自己的决策能够负责。
总之,我方将有一系列的程序来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
我的发言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比如说大麻没有合法化,是不是因为它的管控成本太高,并且它的滥用风险(此处原表述有混乱之处,进行修正)?你方一直在告诉我需求很大,但如果一个事情没有被滥用的风险,它就不应该被合法化了。比如大麻不被合法化,就是因为它的管控风险、管控成本和滥用风险太高。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吗啡这些东西是作为麻醉剂在使用的,虽然可能存在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系列的滥用情况。所以说,如果滥用不能被解决,它就不该被合法化,除非你方能够证明它确实能够被解决。
你方提到是150元(此处表述不明,按原文保留),如果病人贪图这个钱,觉得很便宜,所以宁可放弃治疗来选择安乐死呢?我方提到的标准是,他已经只剩下四五个月的时间,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给他自主选择的权利,他想要安乐死就可以安乐死,没有人去逼迫他。
那我换个问法,如果医生想要减轻治疗负担或者自身压力,诱导病人执行安乐死怎么办?首先,我方觉得这种情况没有必要发生;其次,病人不管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是外界压力还是其他的,都是病人自己的选择,我方尊重病人自己的选择。医生不会这样做的,问题是真的不会有这样的医生吗?你方没有任何论证告诉我没有这样的医生。起码我方发现到2024年底,大众网(此处疑似原表述错误,按合理推测修改)披露三位市级以上人民医院院长存在贪腐问题,涉及金额近千万,你方也无法保证这类情况不会出现。进一步说,哪怕医生都是善良的,也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对吧?
问题是,这些情况确实是有的,但都是极少极少的,安乐死又赚不到钱,怎么会被推荐呢?你方有规避这些问题的方法论吗?有啊,我方的程序是很完善的。并且你方提到的各种担忧,我方也提到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包括医生的腐败问题,你方还是在告诉我会有程序漏洞,可是我们现在的程序也很健全。可是中国法院网针对二甲以上超过740名医生调查证明,88%的受访医生坦诚自己有过误诊病人的情况,18%的重症患者因误诊受到过伤害。进一步来说,您方如果觉得应该争取安乐死,那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支持抑郁症患者安乐死?我方提到的标准是,他即将面临三四个月的时间(此处按原文保留逻辑不清晰之处)。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比如说大麻没有合法化,是不是因为它的管控成本太高,并且它的滥用风险(此处原表述有混乱之处,进行修正)?你方一直在告诉我需求很大,但如果一个事情没有被滥用的风险,它就不应该被合法化了。比如大麻不被合法化,就是因为它的管控风险、管控成本和滥用风险太高。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吗啡这些东西是作为麻醉剂在使用的,虽然可能存在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一系列的滥用情况。所以说,如果滥用不能被解决,它就不该被合法化,除非你方能够证明它确实能够被解决。
你方提到是150元(此处表述不明,按原文保留),如果病人贪图这个钱,觉得很便宜,所以宁可放弃治疗来选择安乐死呢?我方提到的标准是,他已经只剩下四五个月的时间,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给他自主选择的权利,他想要安乐死就可以安乐死,没有人去逼迫他。
那我换个问法,如果医生想要减轻治疗负担或者自身压力,诱导病人执行安乐死怎么办?首先,我方觉得这种情况没有必要发生;其次,病人不管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是外界压力还是其他的,都是病人自己的选择,我方尊重病人自己的选择。医生不会这样做的,问题是真的不会有这样的医生吗?你方没有任何论证告诉我没有这样的医生。起码我方发现到2024年底,大众网(此处疑似原表述错误,按合理推测修改)披露三位市级以上人民医院院长存在贪腐问题,涉及金额近千万,你方也无法保证这类情况不会出现。进一步说,哪怕医生都是善良的,也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对吧?
问题是,这些情况确实是有的,但都是极少极少的,安乐死又赚不到钱,怎么会被推荐呢?你方有规避这些问题的方法论吗?有啊,我方的程序是很完善的。并且你方提到的各种担忧,我方也提到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包括医生的腐败问题,你方还是在告诉我会有程序漏洞,可是我们现在的程序也很健全。可是中国法院网针对二甲以上超过740名医生调查证明,88%的受访医生坦诚自己有过误诊病人的情况,18%的重症患者因误诊受到过伤害。进一步来说,您方如果觉得应该争取安乐死,那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支持抑郁症患者安乐死?我方提到的标准是,他即将面临三四个月的时间(此处按原文保留逻辑不清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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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而安乐死一旦执行,带来的即是生命走向死亡的不可逆后果。因此,在判断其是否应该合法化时,不仅要关注其实践可行性,也应该关注其带给社会的价值导向是否值得推崇。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存在很大的滥用风险。相关研究表明,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其适用范围和对象很难被严格界定和监管。哪怕在荷兰这种安乐死相关法条最为健全、最严格的国家,也难免出现滥用问题。德国格丁根大学对7000例事例的调查研究表明,有近41%的民众是非自愿进行安乐死的。辽宁教育出版社的一篇报道指出,199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荷兰,大约1000位病人在进行安乐死时已经丧失行动能力,并不是自己做出的选择。并有报道表明,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之后出访(此处应为“出访”表述错误,可能是“出院”之类,但无法确切判断,按原文保留)八活(此处应为表述错误,无法确切判断含义,按原文保留)防止被安乐死。相对应的,医院贪腐、违规执行安乐死、家属威逼老人强推安乐死等问题在中国也在所难免。这种现象一旦出现,将严重侵犯患者的生命权,带来不可逆的社会危害以及严重后果。
其次,安乐死本身是鼓励痛苦的人寻找死亡。我方认为哪怕生命将结束,患者依然可以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许多绝症患者可以通过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积极乐观地对抗病魔,甚至在对抗病魔的过程中帮助他人实现了生命的意义。例如著名物理学家霍金,他在21岁时被诊断出患有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这种会导致身体瘫痪的疾病,让他在生命末期甚至只有两根手指能动,但霍金并没有被病魔击倒。他投身于自己热爱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难以忍受的病痛之下,依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不仅可以活动我的手指,还能活动我的大脑,还能思维我终身追求理想,我有爱我和我爱的亲人和朋友。”他用自身证明,即使在病痛的折磨下,依然可以通过坚持和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因此,在面对绝症患者,人文关怀是一种远比安乐死具有可行性且宣导这种价值导向的办法。和传统治疗观念不同的是,人文关怀不仅提供全面的舒缓疗护,帮助患者减轻痛苦,更重要的是,它是以一种关怀照顾为本位的治疗观,在心理疗愈的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了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查尔斯·斯奈德提出的希望理论表明,在安宁疗护中,通过帮助患者设定现实可及的小目标,如完成心愿、与家人共度时光等,提供实现目标的路径和动力,支持并显著缓解患者的焦虑和抑郁情绪,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的最后阶段。社会应当承担帮助这些遭受重大不幸的绝症病患寻找人生的意义的责任,而非通过促使病患走向死亡以逃避社会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综上,谢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而安乐死一旦执行,带来的即是生命走向死亡的不可逆后果。因此,在判断其是否应该合法化时,不仅要关注其实践可行性,也应该关注其带给社会的价值导向是否值得推崇。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面临着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存在很大的滥用风险。相关研究表明,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其适用范围和对象很难被严格界定和监管。哪怕在荷兰这种安乐死相关法条最为健全、最严格的国家,也难免出现滥用问题。德国格丁根大学对7000例事例的调查研究表明,有近41%的民众是非自愿进行安乐死的。辽宁教育出版社的一篇报道指出,1995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荷兰,大约1000位病人在进行安乐死时已经丧失行动能力,并不是自己做出的选择。并有报道表明,荷兰每年有近万老人病危之后出访(此处应为“出访”表述错误,可能是“出院”之类,但无法确切判断,按原文保留)八活(此处应为表述错误,无法确切判断含义,按原文保留)防止被安乐死。相对应的,医院贪腐、违规执行安乐死、家属威逼老人强推安乐死等问题在中国也在所难免。这种现象一旦出现,将严重侵犯患者的生命权,带来不可逆的社会危害以及严重后果。
其次,安乐死本身是鼓励痛苦的人寻找死亡。我方认为哪怕生命将结束,患者依然可以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许多绝症患者可以通过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积极乐观地对抗病魔,甚至在对抗病魔的过程中帮助他人实现了生命的意义。例如著名物理学家霍金,他在21岁时被诊断出患有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这种会导致身体瘫痪的疾病,让他在生命末期甚至只有两根手指能动,但霍金并没有被病魔击倒。他投身于自己热爱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难以忍受的病痛之下,依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不仅可以活动我的手指,还能活动我的大脑,还能思维我终身追求理想,我有爱我和我爱的亲人和朋友。”他用自身证明,即使在病痛的折磨下,依然可以通过坚持和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因此,在面对绝症患者,人文关怀是一种远比安乐死具有可行性且宣导这种价值导向的办法。和传统治疗观念不同的是,人文关怀不仅提供全面的舒缓疗护,帮助患者减轻痛苦,更重要的是,它是以一种关怀照顾为本位的治疗观,在心理疗愈的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了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查尔斯·斯奈德提出的希望理论表明,在安宁疗护中,通过帮助患者设定现实可及的小目标,如完成心愿、与家人共度时光等,提供实现目标的路径和动力,支持并显著缓解患者的焦虑和抑郁情绪,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的最后阶段。社会应当承担帮助这些遭受重大不幸的绝症病患寻找人生的意义的责任,而非通过促使病患走向死亡以逃避社会本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综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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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面临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不应该合法化,人文关怀是更好的对待绝症患者的方式。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有请。同学,我现在问你,你对我方制度有哪里不满?我方制度是什么呢?你说的是滥用,滥用什么呢?你方如何保证滥用现象不会发生呢?同学,现在我希望你不要反问我,我方后续会深入阐述,我方会有相关内容。
正方四辩:下一个问题。你们是觉得安乐死会有负面影响是吗? 反方一辩:对啊。 正方四辩:有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反方一辩:它会让社会上的人越来越趋于逃避,在现实社会中本能够解决困难,却选择逃避困难,倡导去死。 正方四辩:如何论证呢?比如荷兰吧,荷兰在1995年的影像研究表明,大约有1000(此处可能数据表述不清)。同学,您方觉得我方的安乐死会有负面影响,是因为你查到了那些荷兰的数据,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好同学,国外政策与我方的政策有多少相似性?可以借鉴。同学,你方看,你告诉我说,我方的政策与国外政策有什么相似性,有多少? 反方一辩:一半一半吧。 正方四辩:好同学,你说它都不能保障滥用。同学,我要告诉你,我方后续会告诉你,对于滥用问题,我方会有相关立法,你无法回答我说的。
正方四辩:同学,下一个问题。您方是觉得安乐死就会减轻一点,研究会影响它的积极性是吗? 反方一辩:嗯。 正方四辩:很简单,我告诉你,当今中国没有面临大型的国际战争,但并不影响中国研究核武器啊。
正方四辩:同学,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反对安乐死的技术本身,还是觉得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反方一辩:我们是因为安乐死对社会的一个价值倡导导向有问题。 正方四辩:什么问题呢? 反方一辩:我说过,它会让现在的人更去选择死亡而逃避。 正方四辩:多少人?同学,您方没有回答我。
正方四辩:好,下一个问题,同学,您方对生命权的定义是什么?对于生命权的定义,生命仅有一次,凡涉及生命的法律,都必须要慎之又慎。并不是这样的,同学,陈权(此处可能表述有误)说,我们要去尊重它,而我方倡导的安乐死,不需要医生亲自操作,难道这不是给他一个自主选择的权利吗?同学,我们给他一个自主选择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就要安乐死啊,同学,如果说他选择安乐死的时候,难道他不是自主选择吗?同学,我方没有倡导自愿的一个体制。就是他选择安乐死之后带来的后果,我们无法承受了。 正方四辩:为什么无法承受呢?同学,怎样的后果? 反方一辩:你看这一部分人,然后呢,我们就看到他们是什么样子的。同学,你告诉我。 正方四辩:那你刚才不是要讨论这个吗?多少人想要安乐死。是你方说的,说与国外相似啊,同学。不是,是那部分想要安乐死的人,就是这有多少人,那一部分人有多少。这不是你刚应该讨论的问题有多复杂,而是你主动提出来的。
正方四辩:好同学,下一个问题,如果说您方患(此处可能为“面”)临安乐死,您方有怎样的政策? 反方一辩:刚说过了。 正方四辩:有什么样的政策?您方不实行这样的这项政策,那您方制定需要什么政策? 反方一辩:有止痛药。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有请。同学,我现在问你,你对我方制度有哪里不满?我方制度是什么呢?你说的是滥用,滥用什么呢?你方如何保证滥用现象不会发生呢?同学,现在我希望你不要反问我,我方后续会深入阐述,我方会有相关内容。
正方四辩:下一个问题。你们是觉得安乐死会有负面影响是吗? 反方一辩:对啊。 正方四辩:有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反方一辩:它会让社会上的人越来越趋于逃避,在现实社会中本能够解决困难,却选择逃避困难,倡导去死。 正方四辩:如何论证呢?比如荷兰吧,荷兰在1995年的影像研究表明,大约有1000(此处可能数据表述不清)。同学,您方觉得我方的安乐死会有负面影响,是因为你查到了那些荷兰的数据,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好同学,国外政策与我方的政策有多少相似性?可以借鉴。同学,你方看,你告诉我说,我方的政策与国外政策有什么相似性,有多少? 反方一辩:一半一半吧。 正方四辩:好同学,你说它都不能保障滥用。同学,我要告诉你,我方后续会告诉你,对于滥用问题,我方会有相关立法,你无法回答我说的。
正方四辩:同学,下一个问题。您方是觉得安乐死就会减轻一点,研究会影响它的积极性是吗? 反方一辩:嗯。 正方四辩:很简单,我告诉你,当今中国没有面临大型的国际战争,但并不影响中国研究核武器啊。
正方四辩:同学,下一个问题,您方是反对安乐死的技术本身,还是觉得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反方一辩:我们是因为安乐死对社会的一个价值倡导导向有问题。 正方四辩:什么问题呢? 反方一辩:我说过,它会让现在的人更去选择死亡而逃避。 正方四辩:多少人?同学,您方没有回答我。
正方四辩:好,下一个问题,同学,您方对生命权的定义是什么?对于生命权的定义,生命仅有一次,凡涉及生命的法律,都必须要慎之又慎。并不是这样的,同学,陈权(此处可能表述有误)说,我们要去尊重它,而我方倡导的安乐死,不需要医生亲自操作,难道这不是给他一个自主选择的权利吗?同学,我们给他一个自主选择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就要安乐死啊,同学,如果说他选择安乐死的时候,难道他不是自主选择吗?同学,我方没有倡导自愿的一个体制。就是他选择安乐死之后带来的后果,我们无法承受了。 正方四辩:为什么无法承受呢?同学,怎样的后果? 反方一辩:你看这一部分人,然后呢,我们就看到他们是什么样子的。同学,你告诉我。 正方四辩:那你刚才不是要讨论这个吗?多少人想要安乐死。是你方说的,说与国外相似啊,同学。不是,是那部分想要安乐死的人,就是这有多少人,那一部分人有多少。这不是你刚应该讨论的问题有多复杂,而是你主动提出来的。
正方四辩:好同学,下一个问题,如果说您方患(此处可能为“面”)临安乐死,您方有怎样的政策? 反方一辩:刚说过了。 正方四辩:有什么样的政策?您方不实行这样的这项政策,那您方制定需要什么政策? 反方一辩:有止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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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在不违背国家、社会、集体以及个人利益时,我们具备完全支配自己生命的自由。
我方对于安乐死要求的是自主选择,只要患者达到我方所规定的标准,并且选择安乐死这种死亡方式,那么在一周内的审核后,就可以开始安乐死。医生只用提供安乐死的相关药物,开不开始完全由申请者决定,并且申请者可以随时反悔,并找相关人员取回相应的押金。
据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千万,其中超过百万人在极度痛苦中离世,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曾寻求过安乐死,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拒绝,只能含痛死去,且每年存在多起因为没有成文法令而被上诉的非法安乐死案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导致判案存在争议,使得迫切心怀帮助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好意的医生和家属因为无理可循的行为而坐在被告席上,这是十分荒谬的场面。
安乐死合法化后,会催生出安乐死行业下一系列与安乐死相关的副业,相关证明也需要重新设计。在社会就业紧张的环境下,这反而能为人民多增加一些岗位,顺应人民的呼声。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自杀成功和自杀未遂的比例大约为1:20。根据瑞士2014年统计数据来看,所有外籍安乐死案例超过四成属于癌症患者,还有四成是受精神疾病困扰,比如渐冻症、阿尔兹海默症等,安乐死是这些患者的最终归宿。
以上,我方坚持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感谢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在不违背国家、社会、集体以及个人利益时,我们具备完全支配自己生命的自由。
我方对于安乐死要求的是自主选择,只要患者达到我方所规定的标准,并且选择安乐死这种死亡方式,那么在一周内的审核后,就可以开始安乐死。医生只用提供安乐死的相关药物,开不开始完全由申请者决定,并且申请者可以随时反悔,并找相关人员取回相应的押金。
据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千万,其中超过百万人在极度痛苦中离世,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曾寻求过安乐死,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拒绝,只能含痛死去,且每年存在多起因为没有成文法令而被上诉的非法安乐死案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导致判案存在争议,使得迫切心怀帮助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好意的医生和家属因为无理可循的行为而坐在被告席上,这是十分荒谬的场面。
安乐死合法化后,会催生出安乐死行业下一系列与安乐死相关的副业,相关证明也需要重新设计。在社会就业紧张的环境下,这反而能为人民多增加一些岗位,顺应人民的呼声。
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自杀成功和自杀未遂的比例大约为1:20。根据瑞士2014年统计数据来看,所有外籍安乐死案例超过四成属于癌症患者,还有四成是受精神疾病困扰,比如渐冻症、阿尔兹海默症等,安乐死是这些患者的最终归宿。
以上,我方坚持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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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我可以发现几件事。
首先,回应正方观点。正方称只有四五个月寿命的病人才能申请死亡,但我们知道中国的误诊率较高,有88%的医生都承认自己有误诊,那正方如何确定这个人只能活四五个月呢?
其次,正方将安乐死与自杀绑定,仿佛生命权就只有生和死这两个选项。但事实并非如此,哪怕一个人承受着极大的痛苦,也不代表其生命没有意义和价值。比如抖音上抗癌博主邓静妈妈,她被确诊为乳腺癌中晚期后癌细胞转移至肺部。在病痛初期,她痛苦到不想活了,接受采访时甚至说痛苦得想去死,但她坚持下来了,还成为了一名博主。因为她想给儿子和丈夫不留任何人生遗憾,她成功地激发了大家对抗癌的思考。所以,即便生活在痛苦中,也能激发出生命的价值,这也是我方所倡导的。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是因为那些想要自杀、因痛苦感觉自己活不下去的人,就像刚开始跑1000米的前200米或者即将面临高考冲刺而害怕的人一样。在这种时候,大家都容易退缩,都害怕继续坚持奋斗,都害怕痛苦。我们不应该告诉他们有一条退路是去死,这样虽然不用再承受痛苦,但这只是把人解决了,而没有解决问题。
所以我方提出临终关怀的方案。在临终关怀下,借助社会的帮助,可以让他们解决病痛,更幸福,也能在这种社会帮助下找到人生的意义。用这种外在的精神力量化解他们刚得病以及在治疗过程中的害怕与痛苦,让他们在有退缩想法的时候,不是选择退缩,而是坚持推动自己,向前多走一步,找到人生意义的答案。
以上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我可以发现几件事。
首先,回应正方观点。正方称只有四五个月寿命的病人才能申请死亡,但我们知道中国的误诊率较高,有88%的医生都承认自己有误诊,那正方如何确定这个人只能活四五个月呢?
其次,正方将安乐死与自杀绑定,仿佛生命权就只有生和死这两个选项。但事实并非如此,哪怕一个人承受着极大的痛苦,也不代表其生命没有意义和价值。比如抖音上抗癌博主邓静妈妈,她被确诊为乳腺癌中晚期后癌细胞转移至肺部。在病痛初期,她痛苦到不想活了,接受采访时甚至说痛苦得想去死,但她坚持下来了,还成为了一名博主。因为她想给儿子和丈夫不留任何人生遗憾,她成功地激发了大家对抗癌的思考。所以,即便生活在痛苦中,也能激发出生命的价值,这也是我方所倡导的。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是因为那些想要自杀、因痛苦感觉自己活不下去的人,就像刚开始跑1000米的前200米或者即将面临高考冲刺而害怕的人一样。在这种时候,大家都容易退缩,都害怕继续坚持奋斗,都害怕痛苦。我们不应该告诉他们有一条退路是去死,这样虽然不用再承受痛苦,但这只是把人解决了,而没有解决问题。
所以我方提出临终关怀的方案。在临终关怀下,借助社会的帮助,可以让他们解决病痛,更幸福,也能在这种社会帮助下找到人生的意义。用这种外在的精神力量化解他们刚得病以及在治疗过程中的害怕与痛苦,让他们在有退缩想法的时候,不是选择退缩,而是坚持推动自己,向前多走一步,找到人生意义的答案。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 主席,请问对方辩友,一方认为只要得病了,他的退路就一定是安乐死,当然不是。但是安乐死提供了一条很糟糕的退路,就是可以直接去死而不面对痛苦,所以我们不应倡导这种价值。我想问您,您方所说电影里剩下四五个月生命的人才可安乐死,这四五个月是怎么来的?
反方二辩: 肯定是经过诊断来的呀。而且,病人遭受痛苦时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要不要死,如果实在受不了,通过合法途径就可以选择死亡,如果不想死也可以继续活着。
正方二辩: 我方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了,因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成为压垮他们的稻草。那我再告诉您,现在有88%的受访医生坦诚自己曾误诊过病人,那这个四五个月是不是也不准,也许病人还能再活一两年或者两三年,这样是不是断绝他们的生命?我再想问您,您说四五个月且最大痛苦,是不是今天我有痛苦了就应该去死呢?
反方二辩: 我方没有这个意思。而且您方刚刚的意思是告诉我们,如果得病了就不要选择我们给出的死亡选择,而不是说只要有死亡就有方式。就像您刚刚举例的抗癌妈妈,她不想死就可以继续活下去、继续抗癌,但那些不想活且实在受不了的患者,我方就可以为其提供安乐死服务。
正方二辩: 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听懂我的意思。我说的是在他们极端痛苦,觉得自己支撑不下去、无法与病痛和解的时候,如果这时告诉他们安乐死合法,他们会毅然决然地选择死亡。我们看到这种最痛苦的时候,其实他们需要的是外在的精神力量,而不是一条退路,所以这个退路就不应该存在。所以对方也认为有巨大痛苦也不一定会死,并且四五个月这个界定存在很大的误诊可能,所以您方所认定的那些可以安乐死的人群的合理性在哪里?所以您方的意思是痛苦不重要,个人感觉不重要,就是一定要治病、一定要活着,是吗?如果说今天,个人感觉只是因为痛苦就想死,我觉得不是这样的,因为根据一份数据显示,大部分想死的人都是觉得自己的人生不幸福、没意义,而不是因为痛苦。所以您看,痛苦并不是想死的原因,如果我们找到意义、找到幸福了,不就可以不想死了吗?我想问您,所以您方的底层逻辑是不是要把安乐死和自杀绑定在一起?自杀只是说我们是受到极度痛苦的人,我们会给一个死亡相对不那么痛苦的方式,他已经决定要死了,那为什么不能让他去死呢?
反方二辩: 我方说是自主选择,自主选择就是你想死,我们就给你提供安乐死这个服务,而不是只要得病了就一定要死。
正方二辩: 那我就表明态度到这里。所以您看,那么多在东亚原生家庭里的人也想去死,他们觉得很痛苦,在您方看来这些点是不是也可以成为安乐死的理由呢?您方安乐死的人群到底合理性在哪里、确定在哪里,我方没有听到,一些相关问题您方也没有解决。
反方二辩: 误诊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医疗技术来进行,而且这个误诊率又不是一旦误诊就会有严重后果。我们说的是自主选择,只要你达到这个标准,你想死,你想安乐死,那你就可以安乐死,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那样。
正方二辩: 主席,请问对方辩友,一方认为只要得病了,他的退路就一定是安乐死,当然不是。但是安乐死提供了一条很糟糕的退路,就是可以直接去死而不面对痛苦,所以我们不应倡导这种价值。我想问您,您方所说电影里剩下四五个月生命的人才可安乐死,这四五个月是怎么来的?
反方二辩: 肯定是经过诊断来的呀。而且,病人遭受痛苦时完全可以自主选择要不要死,如果实在受不了,通过合法途径就可以选择死亡,如果不想死也可以继续活着。
正方二辩: 我方已经回答过这个问题了,因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成为压垮他们的稻草。那我再告诉您,现在有88%的受访医生坦诚自己曾误诊过病人,那这个四五个月是不是也不准,也许病人还能再活一两年或者两三年,这样是不是断绝他们的生命?我再想问您,您说四五个月且最大痛苦,是不是今天我有痛苦了就应该去死呢?
反方二辩: 我方没有这个意思。而且您方刚刚的意思是告诉我们,如果得病了就不要选择我们给出的死亡选择,而不是说只要有死亡就有方式。就像您刚刚举例的抗癌妈妈,她不想死就可以继续活下去、继续抗癌,但那些不想活且实在受不了的患者,我方就可以为其提供安乐死服务。
正方二辩: 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听懂我的意思。我说的是在他们极端痛苦,觉得自己支撑不下去、无法与病痛和解的时候,如果这时告诉他们安乐死合法,他们会毅然决然地选择死亡。我们看到这种最痛苦的时候,其实他们需要的是外在的精神力量,而不是一条退路,所以这个退路就不应该存在。所以对方也认为有巨大痛苦也不一定会死,并且四五个月这个界定存在很大的误诊可能,所以您方所认定的那些可以安乐死的人群的合理性在哪里?所以您方的意思是痛苦不重要,个人感觉不重要,就是一定要治病、一定要活着,是吗?如果说今天,个人感觉只是因为痛苦就想死,我觉得不是这样的,因为根据一份数据显示,大部分想死的人都是觉得自己的人生不幸福、没意义,而不是因为痛苦。所以您看,痛苦并不是想死的原因,如果我们找到意义、找到幸福了,不就可以不想死了吗?我想问您,所以您方的底层逻辑是不是要把安乐死和自杀绑定在一起?自杀只是说我们是受到极度痛苦的人,我们会给一个死亡相对不那么痛苦的方式,他已经决定要死了,那为什么不能让他去死呢?
反方二辩: 我方说是自主选择,自主选择就是你想死,我们就给你提供安乐死这个服务,而不是只要得病了就一定要死。
正方二辩: 那我就表明态度到这里。所以您看,那么多在东亚原生家庭里的人也想去死,他们觉得很痛苦,在您方看来这些点是不是也可以成为安乐死的理由呢?您方安乐死的人群到底合理性在哪里、确定在哪里,我方没有听到,一些相关问题您方也没有解决。
反方二辩: 误诊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医疗技术来进行,而且这个误诊率又不是一旦误诊就会有严重后果。我们说的是自主选择,只要你达到这个标准,你想死,你想安乐死,那你就可以安乐死,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那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那您方二辩提到误诊率28%,这是指医生在个人生涯中的情况,并非所有诊断都有28%的误诊率。有88%的医生坦诚自己有过误诊,您方所说的是在个人职业生涯中的情况,并非整体的误诊率。如果有几十万件投诉,您能说医生不会看错吗?
反方:不好意思,我有点懵,您能再说一遍吗?我没听清。
正方三辩:您方提到的例子中,有位母亲做博主,我想问她坚持下来的动力是什么?她在采访中坦言刚得病时害怕痛苦到想死,如果当时安乐死合法化,她是否可能就选择去死了呢?
反方:她坚持下来,第一个原因是安乐死合法化并未落地,她没有便捷的去死途径,她觉得自杀太痛苦;第二个原因是家人的爱与支持。
正方三辩:您方说她想要去死,但不能由此推出安乐死病人就一定会选择安乐死。她有很多种死法,她本质上坚持下来是不想让孩子很小就没母亲。那您方所说的也不成立。
正方三辩:我们再来说林冲替代林冲(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是举例之类的内容)。首先,对方也承认现在我们用外在精神力去支撑那些想死的人活得更有意义;其次,临终关怀确实可以帮助解决一部分病痛,帮助人们找到人生意义,让人更幸福。
反方:您觉得临终关怀和个体这两者与患者有关,我方想说的是,我们只是给患者提供了另一个选择,他可以选择临终关怀,也可以选择安乐死,这与我们本身没有关系。
正方三辩:您方说如果他坚持下来,就像某种情况(此处表述不清)。我想问,人人都是这种情况吗?第一件事,临终关怀可以帮助人们找到人生意义,那死人的意义又在哪里寻找呢?所以这两者不能划等号。第二,霍金与临终关怀有什么关联呢?如果拿霍金举例,是不是想说霍金坚持下来就创造出那么多成果,实现了人生价值。但我想说,人人都是霍金吗?您方是否认为人生的意义一定要达到霍金那样的层面才算实现呢?比如有人活下来,给孩子拍了1 - 18份生日祝贺视频,化解了与母亲的仇恨,这也是人生意义。对抗病魔活下来本身就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所以本质上,他们不想死,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如果是自己承认痛苦想死的人,因为没有(此处话语未说完)。
正方三辩:那您方二辩提到误诊率28%,这是指医生在个人生涯中的情况,并非所有诊断都有28%的误诊率。有88%的医生坦诚自己有过误诊,您方所说的是在个人职业生涯中的情况,并非整体的误诊率。如果有几十万件投诉,您能说医生不会看错吗?
反方:不好意思,我有点懵,您能再说一遍吗?我没听清。
正方三辩:您方提到的例子中,有位母亲做博主,我想问她坚持下来的动力是什么?她在采访中坦言刚得病时害怕痛苦到想死,如果当时安乐死合法化,她是否可能就选择去死了呢?
反方:她坚持下来,第一个原因是安乐死合法化并未落地,她没有便捷的去死途径,她觉得自杀太痛苦;第二个原因是家人的爱与支持。
正方三辩:您方说她想要去死,但不能由此推出安乐死病人就一定会选择安乐死。她有很多种死法,她本质上坚持下来是不想让孩子很小就没母亲。那您方所说的也不成立。
正方三辩:我们再来说林冲替代林冲(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是举例之类的内容)。首先,对方也承认现在我们用外在精神力去支撑那些想死的人活得更有意义;其次,临终关怀确实可以帮助解决一部分病痛,帮助人们找到人生意义,让人更幸福。
反方:您觉得临终关怀和个体这两者与患者有关,我方想说的是,我们只是给患者提供了另一个选择,他可以选择临终关怀,也可以选择安乐死,这与我们本身没有关系。
正方三辩:您方说如果他坚持下来,就像某种情况(此处表述不清)。我想问,人人都是这种情况吗?第一件事,临终关怀可以帮助人们找到人生意义,那死人的意义又在哪里寻找呢?所以这两者不能划等号。第二,霍金与临终关怀有什么关联呢?如果拿霍金举例,是不是想说霍金坚持下来就创造出那么多成果,实现了人生价值。但我想说,人人都是霍金吗?您方是否认为人生的意义一定要达到霍金那样的层面才算实现呢?比如有人活下来,给孩子拍了1 - 18份生日祝贺视频,化解了与母亲的仇恨,这也是人生意义。对抗病魔活下来本身就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所以本质上,他们不想死,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如果是自己承认痛苦想死的人,因为没有(此处话语未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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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家人的外在精神力选择了不去死,都属于不想死的情况,我方看不到您方所说想死的人群在哪里,您方的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阐述,谢谢。
首先请问正方一辩,您方告诉我们,活不过5个月的人有安乐死的合理性,但您方知道有多少这样的案例吗?您方所说的这个标准并不是那么绝对。那我请问您,您方认为绝症患者也是这样吗?当然不是,我知道有些精神疾病虽然是绝症,但不会造成死亡。首先,对抗感染也可能造成死亡;其次,您方告诉我们,您方认为5个月及5个月以上是犯人(此处“犯人”应为“判断”)的最重要标准。我方的意思是,当他只剩下几个月的时间,已经必然走向死亡结局的时候,他处于痛苦之中,所以我方给予他结束痛苦的一个选择,来面对这个残酷的现实。
反方三辩:我听懂了,所以您方认为生命的长度缩短,生命的价值就一定会消失是吗?您想一下,当他在面对剩下的时间这个问题时,您没有正面回答,生命的长度短了,是不是生命的价值就只剩一个小时?我可以给您一个回答,在他剩下的几个月里,在他的痛苦之中,他有多少精力去感受身边的事物呢?所以您方告诉我们他最后几个月没有办法去感受身边的意义,可我方认为他其实是有办法去感受身边的意义的。
反方三辩:接下来提问您方二辩。您方一辩刚刚已经跟我确认,生命的长短不代表其生命价值的高低。那我再来请问您方,那些人有痛苦,就意味着他们应该安乐死吗?
正方:我方说的不是有痛苦就要安乐死,我们说是他们想要安乐死。
反方三辩:我先不确认自愿的问题,我先请问您方,安乐死的理由是他们有痛苦是吗?
正方:嗯。
反方三辩:好,那我请问您方,今天打个比方,抑郁症患者他们也很痛苦,那些为生活所烦恼的青少年他们也很迷茫,他们也很痛苦。他们并不在我方的规则标准之内,区别在哪里?他们还有活下去的理由。这个问题跟您方一辩确认过了,生命时间的长短并不是生命价值的长短,这是您方遗留的难题。他们有活下去的可能性,我已经跟您方一辩确认过,生命长度的简短不代表生命价值简短,请问您方区别在哪里?
正方:您方一直纠结这个问题,我也不好跟您讲,我已经给您回答过了。
反方三辩:您方二辩无法回答,您方可以让其他人回答一下吗?
正方:抱歉,没听清,您再说一遍(不计时)。
反方三辩:好,我再重复一遍这个问题。今天我们看到,有很多抑郁症患者很痛苦,有很多处于青春期迷茫中的青少年也很痛苦,那这些人和您方认为应该安乐死的人的区别在哪里?
正方:我方在原则里已经告诉您了,必须是身边只剩下6个月(生命时长)的情况。
反方三辩:这个您之前早就跟您方一辩确认过,生命的长短不代表生命价值的长短,所以这一点可以接受,但您方也无法告诉我们这些人和他们到底有什么区别,所以说到底生命的长度不代表价值的长度,而痛苦有时候是有办法解决的,痛苦也不意味着生命原生(此处“原生”表述不清,可能为“原本”之类的意思,但按原文保留)的结束,所以今天我的质询到此结束,非常感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家人的外在精神力选择了不去死,都属于不想死的情况,我方看不到您方所说想死的人群在哪里,您方的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阐述,谢谢。
首先请问正方一辩,您方告诉我们,活不过5个月的人有安乐死的合理性,但您方知道有多少这样的案例吗?您方所说的这个标准并不是那么绝对。那我请问您,您方认为绝症患者也是这样吗?当然不是,我知道有些精神疾病虽然是绝症,但不会造成死亡。首先,对抗感染也可能造成死亡;其次,您方告诉我们,您方认为5个月及5个月以上是犯人(此处“犯人”应为“判断”)的最重要标准。我方的意思是,当他只剩下几个月的时间,已经必然走向死亡结局的时候,他处于痛苦之中,所以我方给予他结束痛苦的一个选择,来面对这个残酷的现实。
反方三辩:我听懂了,所以您方认为生命的长度缩短,生命的价值就一定会消失是吗?您想一下,当他在面对剩下的时间这个问题时,您没有正面回答,生命的长度短了,是不是生命的价值就只剩一个小时?我可以给您一个回答,在他剩下的几个月里,在他的痛苦之中,他有多少精力去感受身边的事物呢?所以您方告诉我们他最后几个月没有办法去感受身边的意义,可我方认为他其实是有办法去感受身边的意义的。
反方三辩:接下来提问您方二辩。您方一辩刚刚已经跟我确认,生命的长短不代表其生命价值的高低。那我再来请问您方,那些人有痛苦,就意味着他们应该安乐死吗?
正方:我方说的不是有痛苦就要安乐死,我们说是他们想要安乐死。
反方三辩:我先不确认自愿的问题,我先请问您方,安乐死的理由是他们有痛苦是吗?
正方:嗯。
反方三辩:好,那我请问您方,今天打个比方,抑郁症患者他们也很痛苦,那些为生活所烦恼的青少年他们也很迷茫,他们也很痛苦。他们并不在我方的规则标准之内,区别在哪里?他们还有活下去的理由。这个问题跟您方一辩确认过了,生命时间的长短并不是生命价值的长短,这是您方遗留的难题。他们有活下去的可能性,我已经跟您方一辩确认过,生命长度的简短不代表生命价值简短,请问您方区别在哪里?
正方:您方一直纠结这个问题,我也不好跟您讲,我已经给您回答过了。
反方三辩:您方二辩无法回答,您方可以让其他人回答一下吗?
正方:抱歉,没听清,您再说一遍(不计时)。
反方三辩:好,我再重复一遍这个问题。今天我们看到,有很多抑郁症患者很痛苦,有很多处于青春期迷茫中的青少年也很痛苦,那这些人和您方认为应该安乐死的人的区别在哪里?
正方:我方在原则里已经告诉您了,必须是身边只剩下6个月(生命时长)的情况。
反方三辩:这个您之前早就跟您方一辩确认过,生命的长短不代表生命价值的长短,所以这一点可以接受,但您方也无法告诉我们这些人和他们到底有什么区别,所以说到底生命的长度不代表价值的长度,而痛苦有时候是有办法解决的,痛苦也不意味着生命原生(此处“原生”表述不清,可能为“原本”之类的意思,但按原文保留)的结束,所以今天我的质询到此结束,非常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
现代医学的进步让我们拥有了强大的生命仪器技术,能够使我们延长生命。病人当中有许多绝症患者却被各种疗治手段束缚,生活质量被无止境的痛苦所侵蚀,他们的身体早已被病痛折磨得千疮百孔,每时每刻都在与剧痛抗争。这个过程已经不再是享受,而是难以承受的煎熬了。
我们先来回应一下对方辩友,您说怎么确认大家只能活6个月,那我们就退一步来讲,这10年、20年都无法治愈,痛不欲生,不想活下去了,觉得没有活下去的意义,生活中就只有那个病房,还有那来临的夜晚和撕心裂肺的痛苦。这时候您方却认为只要活着就好,因为活下来就可以知晓自己的价值。我们双方要区别的东西,就是说我们想要过怎么样的人生。您方的人生观是好死不如赖活,只要有家人,自己有资源,即使无法康复也没关系,只要活着就可以了。可是您方也说到了我们的价值,并不是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才可以完成我们的生命价值,而是在很多瞬间中就已经完善我们的生命价值。并不是说我们现在说想要安乐死,就一定不会产生任何生命价值。
所以说,我们从这一点出发,让患者在毫无意义的痛苦中延续生命,不是真正的仁慈,目睹亲人在痛苦中甚至无能为力,对家属而言,同样也是最大的折磨。我们要给予患者一个解脱的权利,让他们在尊严与爱中离去,既能减轻患者的痛苦,也能减轻家属心理负担。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
现代医学的进步让我们拥有了强大的生命仪器技术,能够使我们延长生命。病人当中有许多绝症患者却被各种疗治手段束缚,生活质量被无止境的痛苦所侵蚀,他们的身体早已被病痛折磨得千疮百孔,每时每刻都在与剧痛抗争。这个过程已经不再是享受,而是难以承受的煎熬了。
我们先来回应一下对方辩友,您说怎么确认大家只能活6个月,那我们就退一步来讲,这10年、20年都无法治愈,痛不欲生,不想活下去了,觉得没有活下去的意义,生活中就只有那个病房,还有那来临的夜晚和撕心裂肺的痛苦。这时候您方却认为只要活着就好,因为活下来就可以知晓自己的价值。我们双方要区别的东西,就是说我们想要过怎么样的人生。您方的人生观是好死不如赖活,只要有家人,自己有资源,即使无法康复也没关系,只要活着就可以了。可是您方也说到了我们的价值,并不是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才可以完成我们的生命价值,而是在很多瞬间中就已经完善我们的生命价值。并不是说我们现在说想要安乐死,就一定不会产生任何生命价值。
所以说,我们从这一点出发,让患者在毫无意义的痛苦中延续生命,不是真正的仁慈,目睹亲人在痛苦中甚至无能为力,对家属而言,同样也是最大的折磨。我们要给予患者一个解脱的权利,让他们在尊严与爱中离去,既能减轻患者的痛苦,也能减轻家属心理负担。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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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小结:
首先,您方在小结里提到一个奇怪的观点,您方称有的人价值已经完成,按照您方这个逻辑,这些价值完成的人就应该去死吗?我方认为并非如此。人的生命价值不存在已完成和未完成的区别,只是有些人可能完成得稍多,有些人稍少,没有人能说自己完全完成了所有事,每个人做自己能做、想做的事,这些事就是支撑他们活下去的动力。
其次,在定义部分,您方提到他们要符合绝症且很痛苦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我方想指出,人的生命长短并不代表价值的长短,即使生命剩余时间很短,他们也有追寻价值的权利。而且您方没有说明为什么痛苦就能进行安乐死,我方也举了例子说明为什么不应该安乐死。所以,最后您方还是没有给出安乐死一个清晰的标准,可见您方的安乐死标准是模糊的,是可以被推翻的。
再者,您方称安乐死可以增加床位。那我想问您方,您觉得是给真正需要救治的人多,还是临终关怀需要的人多呢?我认为是后者,应该是临终关怀可能有助于其他岗位的运转。
然后,您方说人有完全支配自己生命的自由。但我要指出,在中国我们并没有完全支配自己生命的自由,例如我们不能在某些场合,如在签合同的时候,拿自己的生命做交易,总之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您方最后总结下来只是告诉我们这些人可以安乐死,但您方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明确的评判标准,并且您方给出的评判标准也没有考虑到我方之前所说的,包括像误诊、贪污受贿等情况。
反方三辩小结:
首先,您方在小结里提到一个奇怪的观点,您方称有的人价值已经完成,按照您方这个逻辑,这些价值完成的人就应该去死吗?我方认为并非如此。人的生命价值不存在已完成和未完成的区别,只是有些人可能完成得稍多,有些人稍少,没有人能说自己完全完成了所有事,每个人做自己能做、想做的事,这些事就是支撑他们活下去的动力。
其次,在定义部分,您方提到他们要符合绝症且很痛苦才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我方想指出,人的生命长短并不代表价值的长短,即使生命剩余时间很短,他们也有追寻价值的权利。而且您方没有说明为什么痛苦就能进行安乐死,我方也举了例子说明为什么不应该安乐死。所以,最后您方还是没有给出安乐死一个清晰的标准,可见您方的安乐死标准是模糊的,是可以被推翻的。
再者,您方称安乐死可以增加床位。那我想问您方,您觉得是给真正需要救治的人多,还是临终关怀需要的人多呢?我认为是后者,应该是临终关怀可能有助于其他岗位的运转。
然后,您方说人有完全支配自己生命的自由。但我要指出,在中国我们并没有完全支配自己生命的自由,例如我们不能在某些场合,如在签合同的时候,拿自己的生命做交易,总之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您方最后总结下来只是告诉我们这些人可以安乐死,但您方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明确的评判标准,并且您方给出的评判标准也没有考虑到我方之前所说的,包括像误诊、贪污受贿等情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同学,那您是否认为病人无论怎样都应该活下去呢?病人在活着的过程中可以找到生命意义,这是我方所倡导的。在我方回答之前,先说说您方的问题。比如霍金,他21岁时确诊了渐冻症,医生告知他可能只剩两年生命,按照您方的标准,过了一年半后,您方是否就支持安乐死呢?
反方: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您是说大家得病了不管怎样都得治,不管有没有钱、想不想治都得治下去,就因为要让别人看到所谓的人生意义。您方说不要给别人退路,可为什么呢?您方口口声声说要尊重他们,却不愿意给他们任何选择权,难道就因为他们活下去可能会有意义?但我们的路应由自己选择,我们的意义不应由别人定义。我方认为活下去一定会有意义,不知您方为何要消解他们活下去的意愿。那您方是否支持霍金安乐死呢?
正方:我方并非说他到这个标准就应该安乐死,而是说如果他申请了且达到这个标准,我们同意他安乐死。
反方:那如果他后天受不了了,您方不让他安乐死吗?
正方:想死是一回事,但他未来可能会创造巨大的人生价值,为事业做出很大贡献,您方这种安乐死的做法,会把这些可能性都消磨掉的。
反方:可是如果他受不了了,想死,您方支持吗?
正方:当然有问题。您方为什么要支持这部分人安乐死呢?他受不了,可能只是短暂地因为病痛折磨,那他未来会不会觉得其实自己能忍受,能创造个人价值呢?
反方:您这是在道德绑架我,跟我说后面会更好所以一定要创造价值。
正方:霍金的自传和相关访谈表明,霍金当时陷入抑郁,非常迷茫,甚至想要自杀,但过了最初这段抑郁期后,他找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所以是不是哪怕一开始抑郁,未来也能找到人生价值呢?
反方:那所有抑郁患者后面都能找到人生价值吗?您能举个反例吗?
正方:您也不能论证所有人都不行。那我们来谈谈自愿的问题。德国雷根斯大学对46万癌症病患做出的分析表明,癌症患者的自杀死亡率显著高于普通人群,您方如何保证他们这份自愿是真的自愿,而不是因为病痛折磨产生的一时冲动呢?
反方:那您的意思是他的痛苦您方一点都不在意,只要活下去就好,一定要创造价值是吗?您方不反驳这可能只是一时冲动这一点,那我们来谈谈痛苦的问题。止痛药可以解决80%的痛苦,VR技术也可以抑制痛感,您方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正方:我方告诉您一个数据,吗啡对很多疼痛没有用,七成病人会因为吗啡恶心和呕吐,其他止痛药会导致尿失禁。您说的80%是病患的疼痛范围,而不是80%的人。
反方:那解决80%的痛苦还不够吗?剩下20%您就不管了吗?20%就不痛了吗?
正方:只剩20%,相对来说是在可承受范围内了。那您方觉得大小便失禁这件事有什么问题吗?您方口口声声说要尊重他们,那他们现在有尊严吗?受到尊重了吗?
反方:大小便失禁不是不体面,我们应勇敢面对,这只是病痛带来的伤害,但这份伤害不值得放弃生命,有伤痕的战士才是体面的。您方否决了他们的人生意义,您方要如何帮他们找回来呢?
正方: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您刚刚是不是说消解80%人的疼痛?那我换个例子,利兹创始人玛莎,她患了两年精神病,有多次自伤和自杀经历,但最后她克服了这些,成为了自杀领域的心理研究者,实现了自己的个人意义。很多人确实可以解决自身问题并实现自我价值,不管是霍金,还是玛莎,或者之前提到的抗癌博主,他们都实现了自我价值。我们可以通过临终关怀的方式帮助他们找到自由的价值,哪怕他们一开始很痛苦,我们也应该帮助他们,而不是放弃。
反方:我方并非说他达到这个痛苦程度我们就应该让他死,我方是说他这么痛,然后他申请了,并且达到这个标准,我们才能让他死,并不是他一申请我们就让他死。
正方:您方这就是在支持他们去死啊,他申请了您方就可以让他死,这是他自己做出的选择,并不是您方强迫他死。但我方已经论证了,这种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而且如果他们还有找到生命价值的可能性,我们是不是应该帮助他们,而不是支持他们选择死亡呢?
反方:您方如何论证所有人都会有创造价值的可能性呢?
正方:很多人都可以找到自身价值,我们应该选择帮助他们找到这种价值。
反方:回答您第一个问题,我方没有说通过复杂的自愿原则让他选择安乐死,而是让他自主选择。第二个问题,您方怎么劝那些只能活6个月,或者就算是10年、20年、30年但无法医治、痛不欲生、不想活下去、觉得生活没有意义,只有病床、难眠夜晚和撕心裂肺痛苦的人呢?您方依旧认为活着就好。双方最底层的区别在于,我们该过怎样的人生。您方的人生方式是好死不如赖活着,活着就是折磨自己、拖累家人、浪费医疗资源,导致他人无法康复也没关系,只要活着就好。但我方价值观是人生的质量大于长度,像霍金,他还能创造更有价值的生命,我们当然同意他主观能承受痛苦,活出更有价值的生活,不会让他安乐死,他自己也不想安乐死。但对于那些患有尿毒症又半身不遂、无法自理、因尿毒症痛苦到无法思考、生命不存在质量的人,安乐死才是救赎。
正方:第三个问题,您方觉得我方提供了安乐死这条道路,他们就会去选择安乐死吗?我方只是说给您一个选择,让您在痛苦和面临死亡时有选择的方式。我方已经指出临终关怀普及率只有0.3%,您方如何反驳大家都会选择临终关怀,且临终关怀会更好呢?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同学,那您是否认为病人无论怎样都应该活下去呢?病人在活着的过程中可以找到生命意义,这是我方所倡导的。在我方回答之前,先说说您方的问题。比如霍金,他21岁时确诊了渐冻症,医生告知他可能只剩两年生命,按照您方的标准,过了一年半后,您方是否就支持安乐死呢?
反方: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您是说大家得病了不管怎样都得治,不管有没有钱、想不想治都得治下去,就因为要让别人看到所谓的人生意义。您方说不要给别人退路,可为什么呢?您方口口声声说要尊重他们,却不愿意给他们任何选择权,难道就因为他们活下去可能会有意义?但我们的路应由自己选择,我们的意义不应由别人定义。我方认为活下去一定会有意义,不知您方为何要消解他们活下去的意愿。那您方是否支持霍金安乐死呢?
正方:我方并非说他到这个标准就应该安乐死,而是说如果他申请了且达到这个标准,我们同意他安乐死。
反方:那如果他后天受不了了,您方不让他安乐死吗?
正方:想死是一回事,但他未来可能会创造巨大的人生价值,为事业做出很大贡献,您方这种安乐死的做法,会把这些可能性都消磨掉的。
反方:可是如果他受不了了,想死,您方支持吗?
正方:当然有问题。您方为什么要支持这部分人安乐死呢?他受不了,可能只是短暂地因为病痛折磨,那他未来会不会觉得其实自己能忍受,能创造个人价值呢?
反方:您这是在道德绑架我,跟我说后面会更好所以一定要创造价值。
正方:霍金的自传和相关访谈表明,霍金当时陷入抑郁,非常迷茫,甚至想要自杀,但过了最初这段抑郁期后,他找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所以是不是哪怕一开始抑郁,未来也能找到人生价值呢?
反方:那所有抑郁患者后面都能找到人生价值吗?您能举个反例吗?
正方:您也不能论证所有人都不行。那我们来谈谈自愿的问题。德国雷根斯大学对46万癌症病患做出的分析表明,癌症患者的自杀死亡率显著高于普通人群,您方如何保证他们这份自愿是真的自愿,而不是因为病痛折磨产生的一时冲动呢?
反方:那您的意思是他的痛苦您方一点都不在意,只要活下去就好,一定要创造价值是吗?您方不反驳这可能只是一时冲动这一点,那我们来谈谈痛苦的问题。止痛药可以解决80%的痛苦,VR技术也可以抑制痛感,您方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正方:我方告诉您一个数据,吗啡对很多疼痛没有用,七成病人会因为吗啡恶心和呕吐,其他止痛药会导致尿失禁。您说的80%是病患的疼痛范围,而不是80%的人。
反方:那解决80%的痛苦还不够吗?剩下20%您就不管了吗?20%就不痛了吗?
正方:只剩20%,相对来说是在可承受范围内了。那您方觉得大小便失禁这件事有什么问题吗?您方口口声声说要尊重他们,那他们现在有尊严吗?受到尊重了吗?
反方:大小便失禁不是不体面,我们应勇敢面对,这只是病痛带来的伤害,但这份伤害不值得放弃生命,有伤痕的战士才是体面的。您方否决了他们的人生意义,您方要如何帮他们找回来呢?
正方: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您刚刚是不是说消解80%人的疼痛?那我换个例子,利兹创始人玛莎,她患了两年精神病,有多次自伤和自杀经历,但最后她克服了这些,成为了自杀领域的心理研究者,实现了自己的个人意义。很多人确实可以解决自身问题并实现自我价值,不管是霍金,还是玛莎,或者之前提到的抗癌博主,他们都实现了自我价值。我们可以通过临终关怀的方式帮助他们找到自由的价值,哪怕他们一开始很痛苦,我们也应该帮助他们,而不是放弃。
反方:我方并非说他达到这个痛苦程度我们就应该让他死,我方是说他这么痛,然后他申请了,并且达到这个标准,我们才能让他死,并不是他一申请我们就让他死。
正方:您方这就是在支持他们去死啊,他申请了您方就可以让他死,这是他自己做出的选择,并不是您方强迫他死。但我方已经论证了,这种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而且如果他们还有找到生命价值的可能性,我们是不是应该帮助他们,而不是支持他们选择死亡呢?
反方:您方如何论证所有人都会有创造价值的可能性呢?
正方:很多人都可以找到自身价值,我们应该选择帮助他们找到这种价值。
反方:回答您第一个问题,我方没有说通过复杂的自愿原则让他选择安乐死,而是让他自主选择。第二个问题,您方怎么劝那些只能活6个月,或者就算是10年、20年、30年但无法医治、痛不欲生、不想活下去、觉得生活没有意义,只有病床、难眠夜晚和撕心裂肺痛苦的人呢?您方依旧认为活着就好。双方最底层的区别在于,我们该过怎样的人生。您方的人生方式是好死不如赖活着,活着就是折磨自己、拖累家人、浪费医疗资源,导致他人无法康复也没关系,只要活着就好。但我方价值观是人生的质量大于长度,像霍金,他还能创造更有价值的生命,我们当然同意他主观能承受痛苦,活出更有价值的生活,不会让他安乐死,他自己也不想安乐死。但对于那些患有尿毒症又半身不遂、无法自理、因尿毒症痛苦到无法思考、生命不存在质量的人,安乐死才是救赎。
正方:第三个问题,您方觉得我方提供了安乐死这条道路,他们就会去选择安乐死吗?我方只是说给您一个选择,让您在痛苦和面临死亡时有选择的方式。我方已经指出临终关怀普及率只有0.3%,您方如何反驳大家都会选择临终关怀,且临终关怀会更好呢?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