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欢迎您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查看。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坚定立场是,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开宗明义,根据第6版《医学法学》第20篇心理学内容,安乐死指舒适或无痛苦的死亡,通过对无法救治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以实现安然去世。
明确定义后,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选择安乐死可以从痛苦中解脱,让生命质量得到保障。大家要知道,很多绝症,尤其是癌症,到了晚期只剩下一个字——疼,非常的疼,一种强烈的、肌肉抽搐般的、剧烈的、类似于针扎电击般的刺痛。2018年,台湾知名体育节目主持人傅达仁在饱受晚期胰脏癌折磨后,最终选择赴瑞士安乐死。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过胰脏癌有一个别称叫做“最疼的癌症”。难道他没有试图求生吗?当然不是。一年多的治疗中,他接受了十几次手术,体重仅剩40多公斤。病痛带来的痛苦无时无刻不在折磨他的身心,每过一秒,他的疼痛便加深一分。在确认无希望后,他最终选择用安乐死的方式让自己从痛苦中解脱。各位,癌症晚期的病痛是常人难以感同身受的,只有那些亲身经历过的人方才知晓那种能摧毁人意志的疼痛有多可怕,他们因此才做出决定,说没有别的路可走那就走那一条路,我方对此绝对认可。生命高于一切,但我方也要指出,生命的意义绝不仅仅建立在“活着”二字之上。当活着因病痛成为折磨时,当活着因无法挽回的病痛成为无期酷刑时,太过强调生的意义,反而成为禁锢一个已在病痛中挣扎的灵魂的枷锁。事实上,2017年3月,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起草人翟振武便指出,安乐死的本质是保证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因此,推进安乐死合法化也是民众对保证生命质量的诉求。
其次,安乐死是一种对个人选择的尊重,并能保留其最后的尊严。2016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指出,选择有尊严的死去也是自己的一种权利。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医生刘桂芳呼吁,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她说:“我是一个来自基层的医务工作者,亲眼看到过病人得了不治之症的痛苦状态。面对那样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果让他临终前有个安详状态,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生是人的一种权利,死也仍然是人的一种权利。对比,当死神挥起镰刀之时从容走去,还是被病痛折磨得不成人样、奄奄一息之后,任凭死神把你身体拖走,哪一种更有人类尊严?我相信大家心中自有答案。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正方一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坚定立场是,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开宗明义,根据第6版《医学法学》第20篇心理学内容,安乐死指舒适或无痛苦的死亡,通过对无法救治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以实现安然去世。
明确定义后,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选择安乐死可以从痛苦中解脱,让生命质量得到保障。大家要知道,很多绝症,尤其是癌症,到了晚期只剩下一个字——疼,非常的疼,一种强烈的、肌肉抽搐般的、剧烈的、类似于针扎电击般的刺痛。2018年,台湾知名体育节目主持人傅达仁在饱受晚期胰脏癌折磨后,最终选择赴瑞士安乐死。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过胰脏癌有一个别称叫做“最疼的癌症”。难道他没有试图求生吗?当然不是。一年多的治疗中,他接受了十几次手术,体重仅剩40多公斤。病痛带来的痛苦无时无刻不在折磨他的身心,每过一秒,他的疼痛便加深一分。在确认无希望后,他最终选择用安乐死的方式让自己从痛苦中解脱。各位,癌症晚期的病痛是常人难以感同身受的,只有那些亲身经历过的人方才知晓那种能摧毁人意志的疼痛有多可怕,他们因此才做出决定,说没有别的路可走那就走那一条路,我方对此绝对认可。生命高于一切,但我方也要指出,生命的意义绝不仅仅建立在“活着”二字之上。当活着因病痛成为折磨时,当活着因无法挽回的病痛成为无期酷刑时,太过强调生的意义,反而成为禁锢一个已在病痛中挣扎的灵魂的枷锁。事实上,2017年3月,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起草人翟振武便指出,安乐死的本质是保证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因此,推进安乐死合法化也是民众对保证生命质量的诉求。
其次,安乐死是一种对个人选择的尊重,并能保留其最后的尊严。2016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指出,选择有尊严的死去也是自己的一种权利。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医生刘桂芳呼吁,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她说:“我是一个来自基层的医务工作者,亲眼看到过病人得了不治之症的痛苦状态。面对那样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果让他临终前有个安详状态,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生是人的一种权利,死也仍然是人的一种权利。对比,当死神挥起镰刀之时从容走去,还是被病痛折磨得不成人样、奄奄一息之后,任凭死神把你身体拖走,哪一种更有人类尊严?我相信大家心中自有答案。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正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那我先问您一个态度,是不是所有人都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所以您觉得如果他们都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在生命末期就是平等的。那我再往下问您,您后面说生命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哪条路不痛就走哪条,那如果现在我方告诉你,我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让他不痛,让他生命有质量,是不是就不一定非得要安乐死?能给个例子吗?
正方一辩:我方后续再跟你谈。
反方四辩:所以您也承认了,如果我让他生命有质量,让他不痛,安乐死的需求性就没有您方说的那么高。那我想再问您,保留尊严的方式一定是让他死去吗?为什么不能是治疗疼痛?
正方一辩:首先我们已经说了,这个疼痛是无法忍受的,如果说用了镇定剂来缓解疼痛,因为是绝症会有耐药性,而且当我是一个绝症患者,我面对着这种疼痛的时候,我已经撕心裂肺,并且我心中已经被告知,我已经必死无疑,我没有办法救治了。我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呢?我当然选择我能接受的路。而且说我到底是在慢慢折磨中死去,在这个慢慢折磨中苟活那一小段时间,还是我直面死亡,我不愿意,要不去抱我走呀,我想昂首挺胸走向它。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我先听到这里我能理解,所以您方会发现,所有人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死亡,那是不是不管这个人的身体状态是什么样子的,都能安乐死?所以您方态度很矛盾啊,模模糊糊,人们是平等的,然后又说只有那些极度痛苦的人才能死。但我想问您方,如果他的心里痛苦极大,您方是要帮一帮他,还是给他一个轻飘飘的选项,你去安乐死啊?
正方一辩:对方辩友,我们可能在安乐死针对的对象上出现了一点矛盾,就是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对象是什么呢?是经过专家过审判断他已经是患了绝症的。
反方四辩:那我问您一下,这个判断是基于他们的医学病史,那如果这个病人就很想活,他就很想活着,您方难道要推荐他去安乐死?
正方一辩:我方没有这个意思。
反方四辩:所以您方的态度很矛盾,发现了没有?我再往下看一条,如果您方在实施中怎么去保证,而不是才会解决,希望您方作答,谢谢。
正方一辩:哦,我还能回答吗?
反方四辩:可以。
正方一辩:自愿性,我方已经刚才在一辩稿中明确说出了,绝对是在面对疼痛的时候,不是说安乐死给了我一个选择,而是我在这种抓心挠肺,我这种身体感觉像被疼痛的火焰给包裹的时候,我选择。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那我先问您一个态度,是不是所有人都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所以您觉得如果他们都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在生命末期就是平等的。那我再往下问您,您后面说生命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哪条路不痛就走哪条,那如果现在我方告诉你,我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让他不痛,让他生命有质量,是不是就不一定非得要安乐死?能给个例子吗?
正方一辩:我方后续再跟你谈。
反方四辩:所以您也承认了,如果我让他生命有质量,让他不痛,安乐死的需求性就没有您方说的那么高。那我想再问您,保留尊严的方式一定是让他死去吗?为什么不能是治疗疼痛?
正方一辩:首先我们已经说了,这个疼痛是无法忍受的,如果说用了镇定剂来缓解疼痛,因为是绝症会有耐药性,而且当我是一个绝症患者,我面对着这种疼痛的时候,我已经撕心裂肺,并且我心中已经被告知,我已经必死无疑,我没有办法救治了。我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呢?我当然选择我能接受的路。而且说我到底是在慢慢折磨中死去,在这个慢慢折磨中苟活那一小段时间,还是我直面死亡,我不愿意,要不去抱我走呀,我想昂首挺胸走向它。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我先听到这里我能理解,所以您方会发现,所有人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死亡,那是不是不管这个人的身体状态是什么样子的,都能安乐死?所以您方态度很矛盾啊,模模糊糊,人们是平等的,然后又说只有那些极度痛苦的人才能死。但我想问您方,如果他的心里痛苦极大,您方是要帮一帮他,还是给他一个轻飘飘的选项,你去安乐死啊?
正方一辩:对方辩友,我们可能在安乐死针对的对象上出现了一点矛盾,就是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对象是什么呢?是经过专家过审判断他已经是患了绝症的。
反方四辩:那我问您一下,这个判断是基于他们的医学病史,那如果这个病人就很想活,他就很想活着,您方难道要推荐他去安乐死?
正方一辩:我方没有这个意思。
反方四辩:所以您方的态度很矛盾,发现了没有?我再往下看一条,如果您方在实施中怎么去保证,而不是才会解决,希望您方作答,谢谢。
正方一辩:哦,我还能回答吗?
反方四辩:可以。
正方一辩:自愿性,我方已经刚才在一辩稿中明确说出了,绝对是在面对疼痛的时候,不是说安乐死给了我一个选择,而是我在这种抓心挠肺,我这种身体感觉像被疼痛的火焰给包裹的时候,我选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肉体、精神上承受着病痛折磨且已处于濒死状态的病人自己主动要求或者同意,由医师为其加速死亡的行为。需要达成共识的是,我方的讨论仅基于当前中国的现状来探讨其不合理性。
基于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面临不可控的情境,理由如下: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难以执行。安乐死的想法产生于病人在极度痛苦下以死来解脱痛苦的愿望。据报道,荷兰一名女医生在2016年4月为一名患了阿尔兹海默病的74岁妇人进行安乐死。当时她先是让对方喝下了添加镇静安眠药物的咖啡,数分钟后再注射安乐死的药剂。然而就在老妇人注射到一半时,她却突然站起来反抗。医生随即在老妇人家人的协助下匆匆注射完剩下的药剂,老妇人随后死亡。病人在死亡前的情绪波动极大,认知能力下降,且没有人能预知死亡是何感受。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真实而理智的。医生无法保证病人是否因为其精神的空虚、周围人的暗示甚至教唆,或者是遭受恶意精神打击而影响其产生安乐死的想法。由此可见,安乐死执行难度极高,单从其主观自愿的判断就无法做出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无法保证每一位安乐死患者是完全自愿的。面对生命,法律的态度应该是更严谨而不是更宽松。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造成医生职业道德的违背,导致医疗的混乱,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生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秉持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而安乐死合法化本质上是对医生职业道德的违背,允许生命可以被轻易放弃,或者说可以放弃自认为该放弃的生命这样的观念,这会极大促使医生出于主观倾向去放弃别人的生命。德国哥廷根大学调研报告对荷兰出现的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纵老年人和病人的生命案件。根据调查,在接受安乐死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后合法死亡的。而且在其中11%的案例中,患者此前仍然神志清醒且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是愿意活着还是死去。在荷兰这个保险制度覆盖全面且人均收入高、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国家,医生尚且轻易如此违背患者意愿放弃病人生命。那么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均收入低、医保报销金额比例有限的国家,我们如何保证医生不因其支付不了费用,或者因其对生命的轻视而违背患者的主观选择呢?当一个救人的职业可以轻易放弃生命,就会导致医疗的其他混乱,严重危害个人和社会安全。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不但没有保障,还会导致法律缺口和极大的社会危害和混乱。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肉体、精神上承受着病痛折磨且已处于濒死状态的病人自己主动要求或者同意,由医师为其加速死亡的行为。需要达成共识的是,我方的讨论仅基于当前中国的现状来探讨其不合理性。
基于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面临不可控的情境,理由如下: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难以执行。安乐死的想法产生于病人在极度痛苦下以死来解脱痛苦的愿望。据报道,荷兰一名女医生在2016年4月为一名患了阿尔兹海默病的74岁妇人进行安乐死。当时她先是让对方喝下了添加镇静安眠药物的咖啡,数分钟后再注射安乐死的药剂。然而就在老妇人注射到一半时,她却突然站起来反抗。医生随即在老妇人家人的协助下匆匆注射完剩下的药剂,老妇人随后死亡。病人在死亡前的情绪波动极大,认知能力下降,且没有人能预知死亡是何感受。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真实而理智的。医生无法保证病人是否因为其精神的空虚、周围人的暗示甚至教唆,或者是遭受恶意精神打击而影响其产生安乐死的想法。由此可见,安乐死执行难度极高,单从其主观自愿的判断就无法做出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无法保证每一位安乐死患者是完全自愿的。面对生命,法律的态度应该是更严谨而不是更宽松。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造成医生职业道德的违背,导致医疗的混乱,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生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秉持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而安乐死合法化本质上是对医生职业道德的违背,允许生命可以被轻易放弃,或者说可以放弃自认为该放弃的生命这样的观念,这会极大促使医生出于主观倾向去放弃别人的生命。德国哥廷根大学调研报告对荷兰出现的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纵老年人和病人的生命案件。根据调查,在接受安乐死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患者痛苦后合法死亡的。而且在其中11%的案例中,患者此前仍然神志清醒且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他们是愿意活着还是死去。在荷兰这个保险制度覆盖全面且人均收入高、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国家,医生尚且轻易如此违背患者意愿放弃病人生命。那么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均收入低、医保报销金额比例有限的国家,我们如何保证医生不因其支付不了费用,或者因其对生命的轻视而违背患者的主观选择呢?当一个救人的职业可以轻易放弃生命,就会导致医疗的其他混乱,严重危害个人和社会安全。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不但没有保障,还会导致法律缺口和极大的社会危害和混乱。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首先,您方四辩想跟我们聊需求性的问题,那我们就来看一组数据。我国现在晚期癌症患者人数大概是160 - 200万左右,其中三成以上是重度癌症患者。与此同时,以吗啡为代表的阿片类药物的疗效总有效率是85%左右。也就是说,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仍然每年有大约十万左右的癌症患者对镇痛药已经产生了抗药性,他们无法缓解这种疼痛。请问您方对于这些无法使用镇痛药的患者应该怎么解决?所以您方要给我论证的是,这些对止痛具有耐药性的人,他一定会想死,而不是一定不想活,这是您方要承担的论证义务。我们现在主要在聊这个现状,也就是说我们确实面临着如何保障这些癌痛晚期患者生命质量的严峻问题,所以我方认为需求性这份利好是存在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再来看您方荷兰的例子,您方提到荷兰非安乐死的比例是41%。您方知道这个比例是怎么来的吗?肯定是其调查协会调查得出的。没问题,调查结束了。但是您知道在荷兰的这种法律架构中,是允许家属可以代为确认执行安乐死这个案子的。但是在我方的整个政策框架里面,我方提出自己清醒的认识到各要点(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但按原文处理)。
好的,回答您方两个问题吧。第一,关于您方的需求性,我方让您方论证的是这些特别疼痛的人一定会想死,这是您方的论证义务。其次,您方要告诉我这些所谓有自主意识的情况,那我想请问,躺在病床上那些不能开口说话的,您方如何去判定他的自主意识,以及您方如何保证那些能开口说话的人,他的意识不会受他人操纵,也不会受社会的胁迫,这是您方需要论证的东西。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首先,您方四辩想跟我们聊需求性的问题,那我们就来看一组数据。我国现在晚期癌症患者人数大概是160 - 200万左右,其中三成以上是重度癌症患者。与此同时,以吗啡为代表的阿片类药物的疗效总有效率是85%左右。也就是说,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仍然每年有大约十万左右的癌症患者对镇痛药已经产生了抗药性,他们无法缓解这种疼痛。请问您方对于这些无法使用镇痛药的患者应该怎么解决?所以您方要给我论证的是,这些对止痛具有耐药性的人,他一定会想死,而不是一定不想活,这是您方要承担的论证义务。我们现在主要在聊这个现状,也就是说我们确实面临着如何保障这些癌痛晚期患者生命质量的严峻问题,所以我方认为需求性这份利好是存在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再来看您方荷兰的例子,您方提到荷兰非安乐死的比例是41%。您方知道这个比例是怎么来的吗?肯定是其调查协会调查得出的。没问题,调查结束了。但是您知道在荷兰的这种法律架构中,是允许家属可以代为确认执行安乐死这个案子的。但是在我方的整个政策框架里面,我方提出自己清醒的认识到各要点(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但按原文处理)。
好的,回答您方两个问题吧。第一,关于您方的需求性,我方让您方论证的是这些特别疼痛的人一定会想死,这是您方的论证义务。其次,您方要告诉我这些所谓有自主意识的情况,那我想请问,躺在病床上那些不能开口说话的,您方如何去判定他的自主意识,以及您方如何保证那些能开口说话的人,他的意识不会受他人操纵,也不会受社会的胁迫,这是您方需要论证的东西。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申论:
调研工厂数据显示,全国有86%的人群是想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这本身已经论证了需求性。
其次,关于平等的概念,就像人人平等,所以人人都可以参加高考。我们今天所说的是人人平等,人人都可以去参加安乐死的鉴定,而不是说参加高考就一定能通过,也不是说参加安乐死鉴定就一定能被允许实施安乐死,我们已经提出必须保障自愿,而对方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
还有,基于我国国情,不承认任何外国的案例。我方一辩稿已经从痛苦和尊严两方面论证了安乐死的需求性和根属性,以下我将重点论证解决力和损益比。
2019年4月,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方面也有代表提出,条文设计如下:自然人经由三甲医院相关医生和专业心理医师鉴定病情和清醒程度,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再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同时采取首先麻醉,再进行安乐死药物注射的方式,以确保最大限度上尊重案主的真实意愿。这也意味着安乐死由国家严格把控,避免商业化弊端。安乐死本身成本不高,也属于国家可负担范围。在无法根除的痛苦冲击下,总有人想轻生,就如不绝的洪流。但如果开放安乐死,它将作为大坝,引导深陷绝望的人走向限定中心,即将对无法达到标准的寻死者进行引导、开解,这恰恰是对求死者的珍视,是对轻生行为的更好管控。
最后,我方澄清,我方整套安乐死法案的根本目的,是在给真正有需求的人提供退路的同时,帮助求死者深思熟虑。我方试图以谦逊的态度论证安乐死的解决力,且其利大于弊。同时强调对方的一点论证义务,不是我方刚刚所说所有人都自愿,而恰恰是对方刚刚告诉我,所有的痛苦都可以被完全解除,永远没有人会轻生,永远没有人在癌痛当中无法脱离。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申论:
调研工厂数据显示,全国有86%的人群是想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这本身已经论证了需求性。
其次,关于平等的概念,就像人人平等,所以人人都可以参加高考。我们今天所说的是人人平等,人人都可以去参加安乐死的鉴定,而不是说参加高考就一定能通过,也不是说参加安乐死鉴定就一定能被允许实施安乐死,我们已经提出必须保障自愿,而对方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
还有,基于我国国情,不承认任何外国的案例。我方一辩稿已经从痛苦和尊严两方面论证了安乐死的需求性和根属性,以下我将重点论证解决力和损益比。
2019年4月,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方面也有代表提出,条文设计如下:自然人经由三甲医院相关医生和专业心理医师鉴定病情和清醒程度,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再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同时采取首先麻醉,再进行安乐死药物注射的方式,以确保最大限度上尊重案主的真实意愿。这也意味着安乐死由国家严格把控,避免商业化弊端。安乐死本身成本不高,也属于国家可负担范围。在无法根除的痛苦冲击下,总有人想轻生,就如不绝的洪流。但如果开放安乐死,它将作为大坝,引导深陷绝望的人走向限定中心,即将对无法达到标准的寻死者进行引导、开解,这恰恰是对求死者的珍视,是对轻生行为的更好管控。
最后,我方澄清,我方整套安乐死法案的根本目的,是在给真正有需求的人提供退路的同时,帮助求死者深思熟虑。我方试图以谦逊的态度论证安乐死的解决力,且其利大于弊。同时强调对方的一点论证义务,不是我方刚刚所说所有人都自愿,而恰恰是对方刚刚告诉我,所有的痛苦都可以被完全解除,永远没有人会轻生,永远没有人在癌痛当中无法脱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以谦逊态度论证安乐死的解决力且利大于弊,同时指出对方应论证所有痛苦可完全解除、无人会轻生等内容。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刚才对方提出一个数据,称80%左右的人支持安乐死。那我现在想问,这个数据是如何调查的呢?您怎么知道那些表示支持安乐死的人不是图谋父母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呢?您能确定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吗?所以,您方这个数据是存疑的。
第二,您方刚才说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那我想问,如果我是一个癌症患者、艾滋病患者或者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我也痛不欲生,我想结束生命,可以吗?又或者我是一个在大桥上流浪的人,生活难以为继,痛不欲生,我可以死吗?您方需要在后续对此进行说明,谢谢。
第三,您方刚才说安乐死成本不高,国家可以负担。但这不是您能轻飘飘一句话就论证的。
第四,您方刚才说您方的制度多么完备。然而我想说,荷兰也有完备的审查制度,但仅2010年,荷兰就有3200件安乐死案例,其中约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就像刚才提到的老妇人被强制注射一样。我们如何确定安乐死真的是患者自己的选择,而不会导致本不想死亡的人迈向死亡呢?这就要回到您方刚才所说的我方如何确定没有一个人会因为后期的癌痛期间死亡,我想,如何不会导致不想死亡的人迈向死亡也是您方的论证义务,谢谢。
接下来解答一下您方刚才提到的疼痛问题。现在有疼痛介入,飞凤VS评分可以达到2以下的良好效果,0是无痛,1 - 3分是不影响日常活动和睡眠的轻度疼痛。有小红书的患者表示,自从自己的父亲安装了吗啡泵之后,口服用量的止痛剂降到了两片,可以在小区里溜达,配合着自控器自控围绕,一天下来都不见他喊过痛,精神头比原来好太多,不仅能够重新走出家门,做儿女的也很开心。所以这就是我方所说的我们有办法。
第三,您方今天的政策是因为解决不了癌症患者的问题,所以要解决患者本身,允许患者死亡,这是您方的价值观点吗?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最后一句为总结性话语,按照要求应去除)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刚才对方提出一个数据,称80%左右的人支持安乐死。那我现在想问,这个数据是如何调查的呢?您怎么知道那些表示支持安乐死的人不是图谋父母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呢?您能确定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吗?所以,您方这个数据是存疑的。
第二,您方刚才说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那我想问,如果我是一个癌症患者、艾滋病患者或者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我也痛不欲生,我想结束生命,可以吗?又或者我是一个在大桥上流浪的人,生活难以为继,痛不欲生,我可以死吗?您方需要在后续对此进行说明,谢谢。
第三,您方刚才说安乐死成本不高,国家可以负担。但这不是您能轻飘飘一句话就论证的。
第四,您方刚才说您方的制度多么完备。然而我想说,荷兰也有完备的审查制度,但仅2010年,荷兰就有3200件安乐死案例,其中约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就像刚才提到的老妇人被强制注射一样。我们如何确定安乐死真的是患者自己的选择,而不会导致本不想死亡的人迈向死亡呢?这就要回到您方刚才所说的我方如何确定没有一个人会因为后期的癌痛期间死亡,我想,如何不会导致不想死亡的人迈向死亡也是您方的论证义务,谢谢。
接下来解答一下您方刚才提到的疼痛问题。现在有疼痛介入,飞凤VS评分可以达到2以下的良好效果,0是无痛,1 - 3分是不影响日常活动和睡眠的轻度疼痛。有小红书的患者表示,自从自己的父亲安装了吗啡泵之后,口服用量的止痛剂降到了两片,可以在小区里溜达,配合着自控器自控围绕,一天下来都不见他喊过痛,精神头比原来好太多,不仅能够重新走出家门,做儿女的也很开心。所以这就是我方所说的我们有办法。
第三,您方今天的政策是因为解决不了癌症患者的问题,所以要解决患者本身,允许患者死亡,这是您方的价值观点吗?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最后一句为总结性话语,按照要求应去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澄清几点误区。我方一辩已经说过,我们的框架和荷兰根本不一样,您方不要再混淆概念,请听我方表述。还有,癌症的抗药性,癌症到晚期若没有抗药性,您方有没有论证?
我想说,我们举荷兰的例子,不是要将其与中国类比,而是想说,在荷兰这样医保覆盖全民全免的情况下,尚且会出现一些情况,您如何确保在中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经济基础方面的问题,谢谢。
第二点,关于疼痛介入式吗啡泵,其原用量是1/200 - 1/300,而且止痛效果比原来好很多,和您方所说不是一个体系。
现在我来问您一个问题,您说人人都有资格选择安乐死,那如果我是一个流浪汉,痛不欲生,我可以选择安乐死吗?我方有严格的病情鉴定和精神鉴定,只有意识清醒,且癌症处于晚期无法治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显然您方根本没听我方申论,这不是我方的责任,是您方没有认真听,我方不认可您方的胡搅蛮缠。
其次,您方所谓那些想轻生的人,如果没有安乐死,他们是不是还会找别的渠道解脱?
对方刚才说只有在痛苦且癌症晚期的情况下才能选择安乐死,这与您方强调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资格选择的价值,已经构成根本矛盾。
那我再问您一个问题,您方说您的制度很完备,但您如何确定在实际情况下,不会有患者因为看着自己所爱的家人为自己的病卖房卖车、一天打好几份工,内心产生愧疚而选择安乐死,并非自己不想活而被迫去死呢?
对方辩友之前类比过,就像高考一样,患者有权利走向鉴定中心,但给不给通过,还是由我方判断,我方要判断他的病情和鉴定,他有权利走过来,不代表我方一定要让他通过。
还有,您方没有很好地回答,那些执意要死、可能还要偷偷自杀的人,您方有什么办法管控?显然您方不能,恰恰是您方不能正视求死者,您方在逃避责任,而我方在正面应对。
刚才我已经提到,我方有疼痛介入式吗啡泵,其效果您根本没有仔细听,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再问您一个问题,今天您方国家不能解决患者所有问题,而是说把安乐死合法化,想死死,不解决实际问题,只解决有问题的人,这是您方的态度吗?
我想举个例子,比如我是偏远地区的人,身患癌症,当地医疗水平无法治疗,去了重病中心后被告知大城市可以治,这个时候我可以给他拨款,因为他不符合我方的病情鉴定,他还有的治,所以我帮助他解决治疗问题。这就是我方的安乐死,我方安乐死是在给他们提供退路,也是帮助他们深思熟虑。
如果病痛折磨使我身处无间炼狱,那死亡恰是还我新生,这才是我方的论证,我方恰恰是给他们生而不是死。
首先澄清几点误区。我方一辩已经说过,我们的框架和荷兰根本不一样,您方不要再混淆概念,请听我方表述。还有,癌症的抗药性,癌症到晚期若没有抗药性,您方有没有论证?
我想说,我们举荷兰的例子,不是要将其与中国类比,而是想说,在荷兰这样医保覆盖全民全免的情况下,尚且会出现一些情况,您如何确保在中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经济基础方面的问题,谢谢。
第二点,关于疼痛介入式吗啡泵,其原用量是1/200 - 1/300,而且止痛效果比原来好很多,和您方所说不是一个体系。
现在我来问您一个问题,您说人人都有资格选择安乐死,那如果我是一个流浪汉,痛不欲生,我可以选择安乐死吗?我方有严格的病情鉴定和精神鉴定,只有意识清醒,且癌症处于晚期无法治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显然您方根本没听我方申论,这不是我方的责任,是您方没有认真听,我方不认可您方的胡搅蛮缠。
其次,您方所谓那些想轻生的人,如果没有安乐死,他们是不是还会找别的渠道解脱?
对方刚才说只有在痛苦且癌症晚期的情况下才能选择安乐死,这与您方强调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资格选择的价值,已经构成根本矛盾。
那我再问您一个问题,您方说您的制度很完备,但您如何确定在实际情况下,不会有患者因为看着自己所爱的家人为自己的病卖房卖车、一天打好几份工,内心产生愧疚而选择安乐死,并非自己不想活而被迫去死呢?
对方辩友之前类比过,就像高考一样,患者有权利走向鉴定中心,但给不给通过,还是由我方判断,我方要判断他的病情和鉴定,他有权利走过来,不代表我方一定要让他通过。
还有,您方没有很好地回答,那些执意要死、可能还要偷偷自杀的人,您方有什么办法管控?显然您方不能,恰恰是您方不能正视求死者,您方在逃避责任,而我方在正面应对。
刚才我已经提到,我方有疼痛介入式吗啡泵,其效果您根本没有仔细听,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我再问您一个问题,今天您方国家不能解决患者所有问题,而是说把安乐死合法化,想死死,不解决实际问题,只解决有问题的人,这是您方的态度吗?
我想举个例子,比如我是偏远地区的人,身患癌症,当地医疗水平无法治疗,去了重病中心后被告知大城市可以治,这个时候我可以给他拨款,因为他不符合我方的病情鉴定,他还有的治,所以我帮助他解决治疗问题。这就是我方的安乐死,我方安乐死是在给他们提供退路,也是帮助他们深思熟虑。
如果病痛折磨使我身处无间炼狱,那死亡恰是还我新生,这才是我方的论证,我方恰恰是给他们生而不是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首先您方不要随意判断我方论证义务,我方今天不是要论证那些在痛苦中的人都想死,而是想死的这部分人,我方可以给他一个途径。
那么我方看到这部分人的需求,现在请问一下反方一辩同学,我方看到这部分人的需求,并且愿意给他一个合法途径,那您方是不打算管这些人吗?您方前面说了他可以解决,然后他乱的时候直接去求情就不正当。我要告诉您,哪怕说您认为那些人会自杀,可在我国自杀也是非法的,而且您方说了这是一种他杀的行为,您方为什么要让这种他杀的行为存在呢?
好的,打断一下。所以说自杀是非法的,我们要给他一个合法途径,让他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不是吗?恰恰我方是在尊重生命。其次,请回答我的问题,您方前面说了,会给解决方法,方法呢?我方说我告诉您不止有镇痛药,还有一些特效药,包括一些其他的物理方法。不好意思,我方已经对最新的东西有过论证了,它是有耐药性的,所以您方今天没有办法给我一个方案,说我们可以对这部分人的需求进行一个处理。
那这个问题我们先过下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下您刚刚所说的被社会裹挟的问题。想请问一下反方二辩同学,为什么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裹挟?同学,您今天只要生活在这个社会,但是现在我不是您了,我现在是一个癌症晚期的患者,我现在我的家人为了我的病,卖房卖车,一天打好几份工,我只要看到他们为了我做出这样辛苦的举动,即使我想活,我也会觉得我是家庭的负担,所以我会在潜移默化当中觉得我是该死了,而不是我想死,谢谢。
嗯,好的,所以面对这种情况,顺便说一下前面平等的概念,我方认为平等是每个人都有资格去向他提出这个申请,而是否通过要看我方的政策的这个要求。
那么我们现在问下一个问题,想请问反方四辩同学,这部分被裹挟的这部分人占总申请的多少,您方可以有一个数据吗?我方虽没有,但对方病人您要想一想,他的损益比,这一部分人癌痛病人,您可能觉得几百万是很多,但是跟14亿比起来呢?如果说这个合法化是那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怎么办?您方没有办法解决。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关于黑恶势力一部分,我方其实是可以保证的,因为我方今天的政策是在国家和政府管控之下的,而非您方所说的不是什么黑社会都可以用这个把它变成一个那种牟利的或者自身恶的手段。
下一个问题,您方说这个裹挟难道不也是他自由意志的体现吗?
好,其次想问一下反方一辩同学,再问一下反方一辩同学,这个申请他递交之后,我们会经过层层的审核,能够保证他在听了我们一系列说明之后,还依然申请,依然符合要求,最终可以合法执行的这个部分又有多少?
嗯,所以您方今天没有论证,没有人会不被裹挟,但是您方给我强加论证义务,要求我去证实所有人都不会被裹挟,不好意思,我没有这个意思,我现在只是想问您,您方可不可以告诉我这部分人能有多少,或者说您方可以论证他并不占大多数吗?您方今天要给我们保证的是100%的人都不会被裹挟,这是您方的义务,因为我方是正方,不好意思,打断一下,首先第一您提出您举证,第二我们可以管控,我们可以管控,我们可以审查,然后您方无法给出数据起点啊,所以你们的审查机制也是有漏洞的,就是您方要论证的,完全可以根据自我意志,所以您方其实并没有论证到。
感谢正方三辩。
谢谢主席,首先您方不要随意判断我方论证义务,我方今天不是要论证那些在痛苦中的人都想死,而是想死的这部分人,我方可以给他一个途径。
那么我方看到这部分人的需求,现在请问一下反方一辩同学,我方看到这部分人的需求,并且愿意给他一个合法途径,那您方是不打算管这些人吗?您方前面说了他可以解决,然后他乱的时候直接去求情就不正当。我要告诉您,哪怕说您认为那些人会自杀,可在我国自杀也是非法的,而且您方说了这是一种他杀的行为,您方为什么要让这种他杀的行为存在呢?
好的,打断一下。所以说自杀是非法的,我们要给他一个合法途径,让他有权决定自己的生命,不是吗?恰恰我方是在尊重生命。其次,请回答我的问题,您方前面说了,会给解决方法,方法呢?我方说我告诉您不止有镇痛药,还有一些特效药,包括一些其他的物理方法。不好意思,我方已经对最新的东西有过论证了,它是有耐药性的,所以您方今天没有办法给我一个方案,说我们可以对这部分人的需求进行一个处理。
那这个问题我们先过下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下您刚刚所说的被社会裹挟的问题。想请问一下反方二辩同学,为什么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裹挟?同学,您今天只要生活在这个社会,但是现在我不是您了,我现在是一个癌症晚期的患者,我现在我的家人为了我的病,卖房卖车,一天打好几份工,我只要看到他们为了我做出这样辛苦的举动,即使我想活,我也会觉得我是家庭的负担,所以我会在潜移默化当中觉得我是该死了,而不是我想死,谢谢。
嗯,好的,所以面对这种情况,顺便说一下前面平等的概念,我方认为平等是每个人都有资格去向他提出这个申请,而是否通过要看我方的政策的这个要求。
那么我们现在问下一个问题,想请问反方四辩同学,这部分被裹挟的这部分人占总申请的多少,您方可以有一个数据吗?我方虽没有,但对方病人您要想一想,他的损益比,这一部分人癌痛病人,您可能觉得几百万是很多,但是跟14亿比起来呢?如果说这个合法化是那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怎么办?您方没有办法解决。
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关于黑恶势力一部分,我方其实是可以保证的,因为我方今天的政策是在国家和政府管控之下的,而非您方所说的不是什么黑社会都可以用这个把它变成一个那种牟利的或者自身恶的手段。
下一个问题,您方说这个裹挟难道不也是他自由意志的体现吗?
好,其次想问一下反方一辩同学,再问一下反方一辩同学,这个申请他递交之后,我们会经过层层的审核,能够保证他在听了我们一系列说明之后,还依然申请,依然符合要求,最终可以合法执行的这个部分又有多少?
嗯,所以您方今天没有论证,没有人会不被裹挟,但是您方给我强加论证义务,要求我去证实所有人都不会被裹挟,不好意思,我没有这个意思,我现在只是想问您,您方可不可以告诉我这部分人能有多少,或者说您方可以论证他并不占大多数吗?您方今天要给我们保证的是100%的人都不会被裹挟,这是您方的义务,因为我方是正方,不好意思,打断一下,首先第一您提出您举证,第二我们可以管控,我们可以管控,我们可以审查,然后您方无法给出数据起点啊,所以你们的审查机制也是有漏洞的,就是您方要论证的,完全可以根据自我意志,所以您方其实并没有论证到。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来,有请正方辩手。今天我方认为,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处决自己生命的权利。这里的人人平等是指无论贫穷还是富有,都应有此权利。那今天你方说癌症病晚期病人有权利选择安乐死,那流浪汉他活得很痛苦啊,他为什么就不能尊重他的自我意志,让他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我方所说的安乐死,其对象是经过专家判定为时日无多的绝症患者。
反方三辩:既然你方说要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只给癌症晚期病人安乐死的权利,这并没有尊重到每个人的权利。那我再问你,你方说有些人到晚期才允许安乐死,但很多人会拖延啊。那些早期的病拖到晚期,然后再利用安乐死自杀,你们打算怎么办?
正方:我想先回答一下关于流浪汉的问题。
反方三辩:这不是你的回答时间,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早期拖到晚期而利用安乐死自杀这群人你方怎么办?
正方:您是说他早期拖到晚期,是因为财产吗?现在没有鉴定,他拖到晚期,然后再利用这个自杀。我们可以考量他的个人意愿。
反方三辩:这是个人意愿,虽然说今天我有一个小病,早上没去治,但我想死没关系,我拖个日就好,等病大了,他们自然就会给我安乐死,这是你方矛盾之处。我再确认一下,有人确诊胰腺癌,不确定能不能治好,但是一天几十万的费用实在是负担不起,想死你方让不让?
正方:不让。
反方三辩:我想问,首先我有点不太明白,为什么会有人自己硬生生拖病,然后想死呢?我方不明白,您方的问题到底跟今天的实际有多少符合呀?您方的问题不成立呀。您方回答我,我刚才问了什么?再说一遍,我方的问题也不对,老师这个我真的讲过一遍了,今天有人确诊了胰腺癌,就像您方说的很痛,然后他不确定能不能治好,但是一天几十万的费用负担不起想死,您方让不让?您方从没有尊重我方辩手的发言,我方刚刚对辩的时候说过了,他去鉴定,鉴定如果不通过,我可以帮助他治疗啊,您方什么时候尊重过我方的发言?还有我方申论的机制已经很完善了,您方也没有听啊。
正方:我刚刚回答过了呀,他可以去鉴定中心,鉴定不通过,我可以帮助他治疗,鉴定通过,我尊重他自由意志,只要他自愿,且意识清醒、病情达标。
反方三辩:很遗憾,所以说今天我只要通过了这个测试,不管我是因为痛想死,还是因为我花不起钱想死,您方都是让我想死。所以说在您方的倡导下,是不是也可以选择安乐死?所以我们发现在既然在对方倡导下,一个人今天活的很不好,他不幸得到病,却在这么山穷水尽的情况下,对方给的体现方案是好,你可以轻松的去死了。所以说我接下来再质疑您方价值,今天我们作为政策制定方,作为国家,您方态度是那些活得很糟糕的人不幸患上了绝症,那这么山穷水尽情况下,国家已经放弃,让他们体面的死了么?不负责的国家才会这样子对待病人。
正方:对方辩友在强解我们吧,但我想确认一下你方的问题,你方的问题叫做多么不合格的政府才会这么做。
反方三辩:我来告诉你,您方刚要回答什么?就是您方告诉我,现在中国穷人患上疾病,欠医院钱医院大概率还不上,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请问这家医院是会割肉喂,明知道大概率还不上钱,还是愿意给他继续治了,而是关起门来去拿安乐死。请正方回答。
正方:安乐死是一种合法化的途径,我当时是说有这样一种途径,而非一种(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
反方三辩:感谢反方三辩。(此处应为感谢正方辩手,按原文保留)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来,有请正方辩手。今天我方认为,在人人平等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处决自己生命的权利。这里的人人平等是指无论贫穷还是富有,都应有此权利。那今天你方说癌症病晚期病人有权利选择安乐死,那流浪汉他活得很痛苦啊,他为什么就不能尊重他的自我意志,让他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我方所说的安乐死,其对象是经过专家判定为时日无多的绝症患者。
反方三辩:既然你方说要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只给癌症晚期病人安乐死的权利,这并没有尊重到每个人的权利。那我再问你,你方说有些人到晚期才允许安乐死,但很多人会拖延啊。那些早期的病拖到晚期,然后再利用安乐死自杀,你们打算怎么办?
正方:我想先回答一下关于流浪汉的问题。
反方三辩:这不是你的回答时间,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早期拖到晚期而利用安乐死自杀这群人你方怎么办?
正方:您是说他早期拖到晚期,是因为财产吗?现在没有鉴定,他拖到晚期,然后再利用这个自杀。我们可以考量他的个人意愿。
反方三辩:这是个人意愿,虽然说今天我有一个小病,早上没去治,但我想死没关系,我拖个日就好,等病大了,他们自然就会给我安乐死,这是你方矛盾之处。我再确认一下,有人确诊胰腺癌,不确定能不能治好,但是一天几十万的费用实在是负担不起,想死你方让不让?
正方:不让。
反方三辩:我想问,首先我有点不太明白,为什么会有人自己硬生生拖病,然后想死呢?我方不明白,您方的问题到底跟今天的实际有多少符合呀?您方的问题不成立呀。您方回答我,我刚才问了什么?再说一遍,我方的问题也不对,老师这个我真的讲过一遍了,今天有人确诊了胰腺癌,就像您方说的很痛,然后他不确定能不能治好,但是一天几十万的费用负担不起想死,您方让不让?您方从没有尊重我方辩手的发言,我方刚刚对辩的时候说过了,他去鉴定,鉴定如果不通过,我可以帮助他治疗啊,您方什么时候尊重过我方的发言?还有我方申论的机制已经很完善了,您方也没有听啊。
正方:我刚刚回答过了呀,他可以去鉴定中心,鉴定不通过,我可以帮助他治疗,鉴定通过,我尊重他自由意志,只要他自愿,且意识清醒、病情达标。
反方三辩:很遗憾,所以说今天我只要通过了这个测试,不管我是因为痛想死,还是因为我花不起钱想死,您方都是让我想死。所以说在您方的倡导下,是不是也可以选择安乐死?所以我们发现在既然在对方倡导下,一个人今天活的很不好,他不幸得到病,却在这么山穷水尽的情况下,对方给的体现方案是好,你可以轻松的去死了。所以说我接下来再质疑您方价值,今天我们作为政策制定方,作为国家,您方态度是那些活得很糟糕的人不幸患上了绝症,那这么山穷水尽情况下,国家已经放弃,让他们体面的死了么?不负责的国家才会这样子对待病人。
正方:对方辩友在强解我们吧,但我想确认一下你方的问题,你方的问题叫做多么不合格的政府才会这么做。
反方三辩:我来告诉你,您方刚要回答什么?就是您方告诉我,现在中国穷人患上疾病,欠医院钱医院大概率还不上,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请问这家医院是会割肉喂,明知道大概率还不上钱,还是愿意给他继续治了,而是关起门来去拿安乐死。请正方回答。
正方:安乐死是一种合法化的途径,我当时是说有这样一种途径,而非一种(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
反方三辩:感谢反方三辩。(此处应为感谢正方辩手,按原文保留)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由于您提供的语音转文字文本中与辩题相关的战术指导内容几乎没有,仅存在一些环节相关的表述(如进入战术指导环节、计时等),按照要求删除这些内容后,没有可用于校对和书面化处理的有效内容。请您提供完整的包含战术指导内容的语音转文字文本以便我进行处理。
由于您提供的语音转文字文本中与辩题相关的战术指导内容几乎没有,仅存在一些环节相关的表述(如进入战术指导环节、计时等),按照要求删除这些内容后,没有可用于校对和书面化处理的有效内容。请您提供完整的包含战术指导内容的语音转文字文本以便我进行处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由于没有有效的战术指导内容,无法进行分析。请提供完整的包含战术指导内容的语音转文字文本。
谢谢主席。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强行给我方扣帽子,强加莫须有的论证义务。我们先理清一件事,我方所说的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选择申请安乐死的权利,但选择不等于同意执行。我们的审核标准是意识清醒、病情严重到时日无多且痛苦万分,所以您方所说的流浪汉之类的情况以及心理不通等说法是不成立的。
其次,您方提到觉得自己对家庭有负担,这为什么就不能是我结合现实条件后决定减轻家庭负担,从而做出具有家庭责任感的决定呢?这并不违背自愿原则。所以您方质疑我的自愿性实在是无稽之谈,我方已经讲得很明确了,我方给出的政策能够很好地保证,这个最终决定任何人都无法干预和改变,这是患者对自己生命权利的决定,我方选择尊重并给予他想要的尊严。
再者,您方说我方需求性论证不足,归根到底还是您方没有理清我们今天的论题。我们今天说的是在癌症病例中30% - 45%忍受中到重度疼痛的人,如果他们想选择安乐死,我们可以给他们这个途径。反观您方,前面说会给途径,结果我刚才质询的时候,您方又给不出一个途径,难道您方是坐视不管吗?
还有,我方二辩有提到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将明确规定不允许他人诱导、胁迫自然人做决定,而国家也可以管控预防非法侵害。
谢谢主席。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强行给我方扣帽子,强加莫须有的论证义务。我们先理清一件事,我方所说的平等是指每个人都有选择申请安乐死的权利,但选择不等于同意执行。我们的审核标准是意识清醒、病情严重到时日无多且痛苦万分,所以您方所说的流浪汉之类的情况以及心理不通等说法是不成立的。
其次,您方提到觉得自己对家庭有负担,这为什么就不能是我结合现实条件后决定减轻家庭负担,从而做出具有家庭责任感的决定呢?这并不违背自愿原则。所以您方质疑我的自愿性实在是无稽之谈,我方已经讲得很明确了,我方给出的政策能够很好地保证,这个最终决定任何人都无法干预和改变,这是患者对自己生命权利的决定,我方选择尊重并给予他想要的尊严。
再者,您方说我方需求性论证不足,归根到底还是您方没有理清我们今天的论题。我们今天说的是在癌症病例中30% - 45%忍受中到重度疼痛的人,如果他们想选择安乐死,我们可以给他们这个途径。反观您方,前面说会给途径,结果我刚才质询的时候,您方又给不出一个途径,难道您方是坐视不管吗?
还有,我方二辩有提到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将明确规定不允许他人诱导、胁迫自然人做决定,而国家也可以管控预防非法侵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三辩和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1分30秒。
首先,今天我们所倡导的价值是这样一个事情:在对方所描述的样态下,那并非安乐死,而是结构性压迫。为何这么说呢?从家人层面来看,我原本可能觉得自己所患的疾病并没有那么痛苦、那么折磨人,可是家人一声声的哀叹,朋友一次次的劝导,当我看到家里的积蓄已经所剩无几的时候,我选择去死。但这个时候,促使我走向死亡的并非病痛,也并非我想死的意志,而是在他人的劝诫下,我被一点点地逼向死亡。
从社会层面来讲,今天我患的病本来是有希望治愈的,但是我家里穷啊。我患上重大疾病之后,如果拖欠了医院的钱,在医院知道我无力偿还的时候,若安乐死合法化了,医院还会竭尽全力地继续为我治疗吗?还是会关上希望之门,让我选择安乐死呢?这样的困境就摆在我们面前,当我们选择安乐死的时候,我们究竟是死于安乐,还是死于结构性的压迫呢?
其次,对方的观点很奇怪。对方告诉我们人人平等,人人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但是为什么抑郁症患者就不在你们所说的人权范围内呢?流浪汉也不在你们的人权范围内呢?你们一直试图解释清楚,却没有给我一个很好的解释。
最后,今天我们之所以要讲荷兰的例子,并不是说你们的政策和荷兰的相似,恰恰是因为荷兰作为一个发达国家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中国与荷兰不同。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感谢反方三辩和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1分30秒。
首先,今天我们所倡导的价值是这样一个事情:在对方所描述的样态下,那并非安乐死,而是结构性压迫。为何这么说呢?从家人层面来看,我原本可能觉得自己所患的疾病并没有那么痛苦、那么折磨人,可是家人一声声的哀叹,朋友一次次的劝导,当我看到家里的积蓄已经所剩无几的时候,我选择去死。但这个时候,促使我走向死亡的并非病痛,也并非我想死的意志,而是在他人的劝诫下,我被一点点地逼向死亡。
从社会层面来讲,今天我患的病本来是有希望治愈的,但是我家里穷啊。我患上重大疾病之后,如果拖欠了医院的钱,在医院知道我无力偿还的时候,若安乐死合法化了,医院还会竭尽全力地继续为我治疗吗?还是会关上希望之门,让我选择安乐死呢?这样的困境就摆在我们面前,当我们选择安乐死的时候,我们究竟是死于安乐,还是死于结构性的压迫呢?
其次,对方的观点很奇怪。对方告诉我们人人平等,人人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但是为什么抑郁症患者就不在你们所说的人权范围内呢?流浪汉也不在你们的人权范围内呢?你们一直试图解释清楚,却没有给我一个很好的解释。
最后,今天我们之所以要讲荷兰的例子,并不是说你们的政策和荷兰的相似,恰恰是因为荷兰作为一个发达国家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中国与荷兰不同。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不应再执着于所谓的“结构性压迫”等问题,因为我方已多次反驳,而对方却一直忽视。我方已多次论证,而对方却充耳不闻,这实在令人无奈。
其次,对于那些饱受痛苦、渴望解脱的人,我方并非不管,而是积极提供治疗方式和途径。反而是对方,仅仅提供安乐死这一单薄的选择。
我方想问对方辩友,就像九价疫苗,本是用于预防宫颈癌的重要疫苗,在有立法监管的情况下,仍存在被生理盐水替代的现象。那么对于安乐死的药剂,又如何确保其注射过程能完全安乐并保障尊严呢?
我方已多次论证,在我方观点下是有立法保障的。对方说癌症可治,那请问癌症晚期如何治疗?癌痛又如何解决?对方若能解答,恐怕都能获得诺贝尔奖了。其实对于癌症患者,我们可以让其带瘤生存或者减轻痛苦,并非一定要治愈。同理,艾滋病又如何根治呢?
在已立法的情况下,像疫苗这样的事物,即便有十几亿的投入,仍存在涉案金额达几十亿的问题。对方如何确保在安乐死立法后的监管呢?对方所说的已存在事物的监管,与我方所谈的安乐死立法后的监管并无关联,而对方却一直在胡搅蛮缠。
对方一边说癌症不需要治愈,一边又说要管,我方实在不理解对方的立足点。对方说患者因痛苦想死,所以不管癌症治不治得好,减轻痛苦就行,不必求死。但按照对方的判断逻辑,那些治不好的情况根本不成立,而那些极度痛苦却因安乐死不合法只能忍受折磨的人又该怎么办呢?在药性方面,除了止疼药,还有其他物理治疗、安你来法(此处应为特殊疗法之类的表述,原文表述不清,但按原意推测处理)、特效药,而对方根本无视医学发展。
我方之前已提出吗啡泵VS评分在2以下及无痛,或者不影响日常生活和睡眠的情况,对方却完全不看。
对方说人人平等,人人有申请死亡的权利,这意味着这个权利还需他人允许。我方已多次类比阐述平等问题,我方三辩也讲过,我方没有义务再继续纠缠。对方所说的马蜂飞凤(此处应为对方提出的某个概念,但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处理)之类的,是哪些权威机构得出的呢?其实在2017年初发布的鞘内药物输注系统最佳实践和推荐指南已确立了相关地位,是一级证据A类推荐。对方之前论证的人人平等,我方觉得并非论证,而是争吵,因为对方无法解释为什么安乐死病人或想死的人的权利要经他人给予。
对方所说的普及率问题,即便普及率高,我方为何没有受益呢?对方说我方论证了但不成立,有没有可能是对方没听懂呢?这并非我方义务。
我方想举例,美国卡特总统患30种癌症晚期还能活30多年。对方说的帮助是指给每个癌症患者这样的帮助吗?如果是这样,那安乐死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只是个例,对方只说帮助却不说帮助的实际程度,仍然无法肯定自己的政策。而且在对方政策下,无法排除不想死的人因该政策而死的情况。
我方多次提到有病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重重审批。我方在申论时多次提及,实在心力憔悴,相信评委能理解。对方一直阐述自己的政策完备,反驳荷兰制度相关问题,但并不真正了解荷兰制度。对方总是说政策制定就能实施,但实际上真的能实施吗?
最后,在对方看来,只要癌症晚期患者说想死,就不管不顾让其死亡吗?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不应再执着于所谓的“结构性压迫”等问题,因为我方已多次反驳,而对方却一直忽视。我方已多次论证,而对方却充耳不闻,这实在令人无奈。
其次,对于那些饱受痛苦、渴望解脱的人,我方并非不管,而是积极提供治疗方式和途径。反而是对方,仅仅提供安乐死这一单薄的选择。
我方想问对方辩友,就像九价疫苗,本是用于预防宫颈癌的重要疫苗,在有立法监管的情况下,仍存在被生理盐水替代的现象。那么对于安乐死的药剂,又如何确保其注射过程能完全安乐并保障尊严呢?
我方已多次论证,在我方观点下是有立法保障的。对方说癌症可治,那请问癌症晚期如何治疗?癌痛又如何解决?对方若能解答,恐怕都能获得诺贝尔奖了。其实对于癌症患者,我们可以让其带瘤生存或者减轻痛苦,并非一定要治愈。同理,艾滋病又如何根治呢?
在已立法的情况下,像疫苗这样的事物,即便有十几亿的投入,仍存在涉案金额达几十亿的问题。对方如何确保在安乐死立法后的监管呢?对方所说的已存在事物的监管,与我方所谈的安乐死立法后的监管并无关联,而对方却一直在胡搅蛮缠。
对方一边说癌症不需要治愈,一边又说要管,我方实在不理解对方的立足点。对方说患者因痛苦想死,所以不管癌症治不治得好,减轻痛苦就行,不必求死。但按照对方的判断逻辑,那些治不好的情况根本不成立,而那些极度痛苦却因安乐死不合法只能忍受折磨的人又该怎么办呢?在药性方面,除了止疼药,还有其他物理治疗、安你来法(此处应为特殊疗法之类的表述,原文表述不清,但按原意推测处理)、特效药,而对方根本无视医学发展。
我方之前已提出吗啡泵VS评分在2以下及无痛,或者不影响日常生活和睡眠的情况,对方却完全不看。
对方说人人平等,人人有申请死亡的权利,这意味着这个权利还需他人允许。我方已多次类比阐述平等问题,我方三辩也讲过,我方没有义务再继续纠缠。对方所说的马蜂飞凤(此处应为对方提出的某个概念,但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处理)之类的,是哪些权威机构得出的呢?其实在2017年初发布的鞘内药物输注系统最佳实践和推荐指南已确立了相关地位,是一级证据A类推荐。对方之前论证的人人平等,我方觉得并非论证,而是争吵,因为对方无法解释为什么安乐死病人或想死的人的权利要经他人给予。
对方所说的普及率问题,即便普及率高,我方为何没有受益呢?对方说我方论证了但不成立,有没有可能是对方没听懂呢?这并非我方义务。
我方想举例,美国卡特总统患30种癌症晚期还能活30多年。对方说的帮助是指给每个癌症患者这样的帮助吗?如果是这样,那安乐死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只是个例,对方只说帮助却不说帮助的实际程度,仍然无法肯定自己的政策。而且在对方政策下,无法排除不想死的人因该政策而死的情况。
我方多次提到有病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重重审批。我方在申论时多次提及,实在心力憔悴,相信评委能理解。对方一直阐述自己的政策完备,反驳荷兰制度相关问题,但并不真正了解荷兰制度。对方总是说政策制定就能实施,但实际上真的能实施吗?
最后,在对方看来,只要癌症晚期患者说想死,就不管不顾让其死亡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这个自然人想要获取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需要主管部门的审理与审批,还需要安乐死机制,只有具备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予以实施。并且,他们的意愿是完全被尊重的,也是可以撤销的。
我再给您方重复一遍,到现在您方也未曾告诉我,总有人会因为痛苦无法缓解,对于这部分人,您方难道真的就坐视不理吗?
我方给出了一个引导,告诉他们有一个合法且免费的途径,可以轻松解除痛苦。我方现在做的并非是让那些人去死,而是给他们一个出口,让他们知道有地方可以获得救助。无论他们前来之后,我们判定其病情可能不符合,精神状态可能不符合,但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看到这部分人,判定之后做出针对性的帮助,以助他们获得新生。
这个自然人想要获取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需要主管部门的审理与审批,还需要安乐死机制,只有具备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予以实施。并且,他们的意愿是完全被尊重的,也是可以撤销的。
我再给您方重复一遍,到现在您方也未曾告诉我,总有人会因为痛苦无法缓解,对于这部分人,您方难道真的就坐视不理吗?
我方给出了一个引导,告诉他们有一个合法且免费的途径,可以轻松解除痛苦。我方现在做的并非是让那些人去死,而是给他们一个出口,让他们知道有地方可以获得救助。无论他们前来之后,我们判定其病情可能不符合,精神状态可能不符合,但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看到这部分人,判定之后做出针对性的帮助,以助他们获得新生。
谢谢主席。
我们先处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方刚才说,安乐死在伦理层面如何合法,甚至最后退到说安乐死可以不花钱。对方也承认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资金帮助、弥补信息差,这看似是很好的愿景。但对方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很多人会为了资金支持、为了弥补信息差,而拖延病情。要知道,如果癌症从0期发展到末期是极其快速的,很多早期患者就会拖成晚期,然后利用安乐死来自杀,这是非常消极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对方一直在说荷兰和中国不一样。我方想说,正是因为不一样才要探讨。因为两国的现状、背景和医疗保障机制完全不同。首先,国外的医疗保障机制优于国内,所以如果国外已经出现严重的道德滑坡,中国必然也会。而且在欧洲,很多人把死亡当成有生意义的一部分,而在中国当今社会,有很多人是因为贫穷没钱才被迫走向死亡。国家发改委联合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显示,2023年中国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达到了9.64亿人,这是个惊人的数据。
其实整场比赛下来,对方辩友极力渲染两点:一是安乐死的反面是痛苦的生。但对方忽略了安宁疗护、物理疗法以及吗啡等积极治疗带来的影响。二是对方认为与其想方设法解决病人的痛苦,不如赶快解决痛苦的病人。对方还没有考虑,安乐死是否默认是好的,对方关心这个过程是否真的安乐吗?并不,对方只是看到了死亡,无论因为贫穷还是社会的裹挟,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有窒息感和强烈的濒死感,无人知晓,也无法调查出来,对方也不在意。
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到底是在保护还是在杀戮?即便有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就没有意义吗?审批的时候不需要交钱吗?所以安乐死的合法化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以法律形式确认后,就会被一些不怀好心的人利用,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以荷兰等国家为例,合法化后扩大了安乐死的适应范围,从绝症患者到那些不法的流浪汉等患者。这些情况的发生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这也警示我们不能随意打开潘多拉魔盒,对方不能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就断言可以安乐死。而且中国人大韩大元教授也曾提到,如果合法化之后,患者就会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而用安乐死这种逃避治疗的消极手段。当生命的最后一刻,他们面临的是未来的绝望,怎么能轻易地选择安乐死呢?即使在父母生命的最后一刻,他们依然重要。
谢谢。
谢谢主席。
我们先处理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方刚才说,安乐死在伦理层面如何合法,甚至最后退到说安乐死可以不花钱。对方也承认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资金帮助、弥补信息差,这看似是很好的愿景。但对方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很多人会为了资金支持、为了弥补信息差,而拖延病情。要知道,如果癌症从0期发展到末期是极其快速的,很多早期患者就会拖成晚期,然后利用安乐死来自杀,这是非常消极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对方一直在说荷兰和中国不一样。我方想说,正是因为不一样才要探讨。因为两国的现状、背景和医疗保障机制完全不同。首先,国外的医疗保障机制优于国内,所以如果国外已经出现严重的道德滑坡,中国必然也会。而且在欧洲,很多人把死亡当成有生意义的一部分,而在中国当今社会,有很多人是因为贫穷没钱才被迫走向死亡。国家发改委联合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显示,2023年中国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达到了9.64亿人,这是个惊人的数据。
其实整场比赛下来,对方辩友极力渲染两点:一是安乐死的反面是痛苦的生。但对方忽略了安宁疗护、物理疗法以及吗啡等积极治疗带来的影响。二是对方认为与其想方设法解决病人的痛苦,不如赶快解决痛苦的病人。对方还没有考虑,安乐死是否默认是好的,对方关心这个过程是否真的安乐吗?并不,对方只是看到了死亡,无论因为贫穷还是社会的裹挟,在这个过程中会不会有窒息感和强烈的濒死感,无人知晓,也无法调查出来,对方也不在意。
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到底是在保护还是在杀戮?即便有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就没有意义吗?审批的时候不需要交钱吗?所以安乐死的合法化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以法律形式确认后,就会被一些不怀好心的人利用,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以荷兰等国家为例,合法化后扩大了安乐死的适应范围,从绝症患者到那些不法的流浪汉等患者。这些情况的发生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这也警示我们不能随意打开潘多拉魔盒,对方不能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就断言可以安乐死。而且中国人大韩大元教授也曾提到,如果合法化之后,患者就会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而用安乐死这种逃避治疗的消极手段。当生命的最后一刻,他们面临的是未来的绝望,怎么能轻易地选择安乐死呢?即使在父母生命的最后一刻,他们依然重要。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合法化存在诸多风险,如患者消极对待生命、在中国可能出现国外已有的问题、权力滥用等,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感谢。其实实际上我们聊的内容很多,我总结如下:
第一,对方辩友误解了我方论证义务。我方通过数据表明,中国每年有数目众多生活在病痛中且无法缓解的人,所以现在面临着保障他们生命质量的严峻问题。我方在论证我方的需求性,而对方并未给出针对数万名病痛中的人(如癌痛患者)有何替代方案,所以这一点归我方。
第二,关于荷兰与中国的问题。我们已经阐述得很清楚,我方会采取一种和荷兰完全不同的方式,这是我方的政策倾向,我们不会重蹈荷兰的覆辙,而是会采取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路径来规避前沿弊端。
第三,关于是否真正尊重患者的自由意志,是否存在被社会观念裹挟的可能性。我方不完全否认可能存在个例,但对方并未对此进行任何举证、学理分析或数据分析,所以对方提出的假设只是一种断言,这种对我方的攻击是无效的。
第四,对方一直在妖魔化我方的价值倡导。在对方的话语体系中,认为我方是在倡导那些不想活的人去死。我方坚持认为,我方倡导的是为绝症患者提供一种尊严离去的途径。
当我们谈论安乐死这个议题时,我们在谈论什么?我方认为这是一个关于死亡观的问题。对方三辩、四辩提到中国和西方不一样,我方完全认同。对方辩友说生命的权利不可侵犯,我想告诉大家,这种以不可侵犯生命为代表的叙事本身是一种文化符号,它受到近代西方话语体系一定影响,即人只具有一种存在或生存的权利。在西方(如荷兰的话语体系),人的生存是需要荣耀上帝的,是需要在存在中实现一种价值以及实现自身生命价值的,但人却没有剥夺自己这种价值的权利。然而对方辩友这个文化符号是值得质疑的。
可能这个辩题本身,对方辩友也认同是“当今中国”,在中国这样的文化语境中,我们对死亡的态度实际上更加宽容。传统道家认知中,死亡是人的发展的某个阶段,庄子说“鼓盆而歌”,儒家说“众生不重死地”是“不知来生”。生命与死亡都是在一种万物生生灭灭无穷尽的形态当中,是一种有意识的自然和谐的状态。
如今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当代中国对死亡进行思考会发现,在中国,我们反而拥有比西方更适合安乐死方案推行的文化语境、观念土壤。所以我们不会走荷兰的老路,而是会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路径,而这种土壤的接纳度将十倍、百倍于对方辩友所谓的生命不可侵犯之权利这样一种文化符号的影响。
谢谢,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感谢。其实实际上我们聊的内容很多,我总结如下:
第一,对方辩友误解了我方论证义务。我方通过数据表明,中国每年有数目众多生活在病痛中且无法缓解的人,所以现在面临着保障他们生命质量的严峻问题。我方在论证我方的需求性,而对方并未给出针对数万名病痛中的人(如癌痛患者)有何替代方案,所以这一点归我方。
第二,关于荷兰与中国的问题。我们已经阐述得很清楚,我方会采取一种和荷兰完全不同的方式,这是我方的政策倾向,我们不会重蹈荷兰的覆辙,而是会采取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路径来规避前沿弊端。
第三,关于是否真正尊重患者的自由意志,是否存在被社会观念裹挟的可能性。我方不完全否认可能存在个例,但对方并未对此进行任何举证、学理分析或数据分析,所以对方提出的假设只是一种断言,这种对我方的攻击是无效的。
第四,对方一直在妖魔化我方的价值倡导。在对方的话语体系中,认为我方是在倡导那些不想活的人去死。我方坚持认为,我方倡导的是为绝症患者提供一种尊严离去的途径。
当我们谈论安乐死这个议题时,我们在谈论什么?我方认为这是一个关于死亡观的问题。对方三辩、四辩提到中国和西方不一样,我方完全认同。对方辩友说生命的权利不可侵犯,我想告诉大家,这种以不可侵犯生命为代表的叙事本身是一种文化符号,它受到近代西方话语体系一定影响,即人只具有一种存在或生存的权利。在西方(如荷兰的话语体系),人的生存是需要荣耀上帝的,是需要在存在中实现一种价值以及实现自身生命价值的,但人却没有剥夺自己这种价值的权利。然而对方辩友这个文化符号是值得质疑的。
可能这个辩题本身,对方辩友也认同是“当今中国”,在中国这样的文化语境中,我们对死亡的态度实际上更加宽容。传统道家认知中,死亡是人的发展的某个阶段,庄子说“鼓盆而歌”,儒家说“众生不重死地”是“不知来生”。生命与死亡都是在一种万物生生灭灭无穷尽的形态当中,是一种有意识的自然和谐的状态。
如今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当代中国对死亡进行思考会发现,在中国,我们反而拥有比西方更适合安乐死方案推行的文化语境、观念土壤。所以我们不会走荷兰的老路,而是会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路径,而这种土壤的接纳度将十倍、百倍于对方辩友所谓的生命不可侵犯之权利这样一种文化符号的影响。
谢谢,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因为存在需求性、可以避免国外模式弊端、尊重患者自由意志、价值倡导合理且符合中国文化语境和观念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