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各位评委。
安乐死可分为注射致死剂加快死亡的“积极安乐死”,以及停止维持生命系统的“消极安乐死”,安乐死绝不是任意死亡。
在我方看来,安乐死合法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申请安乐死的对象需年满18周岁,自愿申请,患有现行医疗体系下无法治愈的疾病,且预期寿命小于等于6个月,本人能够提交书面申请或提交经公证的有效遗嘱,经精神科医生诊断无精神疾病,缴纳5万元人民币申请费等要求。其次,安乐死的病情评估需要由三甲医院两名以上专科医生进行独立评估,确定使用国际认证的医学标准和工具进行生理评估,并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及其潜在的误诊风险,在进一步审核过程中多次符合患者意愿,并在最后设置冷静期防止仓促决定,安乐死申请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需要录像留证,并且所有的申请案例均需向政府报备。最后,安乐死合法化法案先在小范围内三甲医院进行试点观察,严格审查其正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完善,再扩大到更大范围。
基于此,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具有需求性。中华医学会2014年的报告显示,68.3%的中国末期患者希望有这样的离世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痛苦治疗,半数以上的患者认为终末期的生命质量比延长生命时间更为重要。2021年中华青年报的调查也显示,78.3%的末期患者的家属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是因为患者在面临不可逆的痛苦时应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可见安乐死合法化对中国末期患者具有显著的需求性。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结构问题,未来重症患者群体将扩大,需求也会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巨大的痛苦,在治疗无望,死亡必将在不久后来临时,安乐死的需求恰恰是濒死之人对离世的渴望,具有正当性,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给予他们免受煎熬、有尊严死亡的选择。并且,在当今我国对于消极安乐死仍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确认其合法地位并加以限制,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患者对于生命的自主权。
其次,我方认为安乐死具有根属性。根据美国临终协会发布的报告,采用多种方式的疼痛管理最终能使疼痛缓解达到70%,但仍有部分患者的生理疼痛难以得到缓解,且这些药物面临着成瘾性强、耐药性高的问题,所以即使临终关怀和疼痛管理普及,仍有无数患者会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生理痛苦。安乐死是他们获得肉体解脱和精神解脱的唯一可能,具有根属性。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感谢主席和在场各位。
感谢主席、各位评委。
安乐死可分为注射致死剂加快死亡的“积极安乐死”,以及停止维持生命系统的“消极安乐死”,安乐死绝不是任意死亡。
在我方看来,安乐死合法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申请安乐死的对象需年满18周岁,自愿申请,患有现行医疗体系下无法治愈的疾病,且预期寿命小于等于6个月,本人能够提交书面申请或提交经公证的有效遗嘱,经精神科医生诊断无精神疾病,缴纳5万元人民币申请费等要求。其次,安乐死的病情评估需要由三甲医院两名以上专科医生进行独立评估,确定使用国际认证的医学标准和工具进行生理评估,并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及其潜在的误诊风险,在进一步审核过程中多次符合患者意愿,并在最后设置冷静期防止仓促决定,安乐死申请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需要录像留证,并且所有的申请案例均需向政府报备。最后,安乐死合法化法案先在小范围内三甲医院进行试点观察,严格审查其正确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完善,再扩大到更大范围。
基于此,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具有需求性。中华医学会2014年的报告显示,68.3%的中国末期患者希望有这样的离世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痛苦治疗,半数以上的患者认为终末期的生命质量比延长生命时间更为重要。2021年中华青年报的调查也显示,78.3%的末期患者的家属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是因为患者在面临不可逆的痛苦时应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可见安乐死合法化对中国末期患者具有显著的需求性。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结构问题,未来重症患者群体将扩大,需求也会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巨大的痛苦,在治疗无望,死亡必将在不久后来临时,安乐死的需求恰恰是濒死之人对离世的渴望,具有正当性,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给予他们免受煎熬、有尊严死亡的选择。并且,在当今我国对于消极安乐死仍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确认其合法地位并加以限制,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患者对于生命的自主权。
其次,我方认为安乐死具有根属性。根据美国临终协会发布的报告,采用多种方式的疼痛管理最终能使疼痛缓解达到70%,但仍有部分患者的生理疼痛难以得到缓解,且这些药物面临着成瘾性强、耐药性高的问题,所以即使临终关怀和疼痛管理普及,仍有无数患者会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生理痛苦。安乐死是他们获得肉体解脱和精神解脱的唯一可能,具有根属性。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感谢主席和在场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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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质询 · 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你刚刚提到的C面的原则,所以我想确认一下,是在做出决定的时候资源就可以了吗? 正方一辩:没有,直到执行过程前要反复确认资源,有多次。 反方四辩:那你们的意思不就是说在每次判断做出决定时,就算资源是这样的吗? 正方一辩:对,每一次都要资源。 反方四辩:那您方有没有考虑到社会上,包括心理上,包括各种第三方因素的影响下,导致没有办法做出一个只属于自己的判断? 正方一辩:我们认为如果是这些协商的话,也算自愿的,但是我们多方确认了没有被胁迫,如果还是表达自愿,我们尊重他的选择。 反方四辩:我方认为,对于死亡这件大事,自主比自愿更重要。我们需要确定没有任何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自己个人主观中的选择才可以保证死亡的正常。首先第二点,我们说试点问题,您刚刚说只要有三甲医院做出判断,就可以进行安乐死,是这样吗? 正方一辩:没有,我们说是两位以上的三甲医师进行独立诊断,然后还有第三方平台的审核。 反方四辩:那您就能保证这两位医师和第三方平台就可以确定这个病是不是指征了? 正方一辩:我们也告诉患者潜在的误诊风险,让他自己做出决定。 反方四辩:那请问有误诊风险,您最后还是把选择权交回了患者对吗? 正方一辩:对的呀,因为这个误诊风险也许现在不可避免。 反方四辩:那我们就还要提到刚刚的自主问题了,患者没有保证在如此社会环境下做到真正的自己。您刚刚还提到了5万内的问题,那您方有没有考虑到在最后不治的情况下维持到最后,家属是否有可能拿出这5万块钱的问题吗?如果没有办法拿出5万块钱,就没有办法进行救治,也没有办法进行安乐死,这不是我们政策给出的问题。 反方四辩:好,那您刚刚提到过的一个试点的问题,您觉得是在什么区域试点合适呢? 正方一辩:我们现在有这些安宁疗护的地区进行试点,让他们有足够充分的选择权,就是安宁疗护和安乐死都可以选择。 反方四辩:您的意思就是说安宁疗护无法解决,所以就一定要使用安乐死? 正方一辩:没有啊,我们给他自己选择。 反方四辩: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质询 · 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你刚刚提到的C面的原则,所以我想确认一下,是在做出决定的时候资源就可以了吗? 正方一辩:没有,直到执行过程前要反复确认资源,有多次。 反方四辩:那你们的意思不就是说在每次判断做出决定时,就算资源是这样的吗? 正方一辩:对,每一次都要资源。 反方四辩:那您方有没有考虑到社会上,包括心理上,包括各种第三方因素的影响下,导致没有办法做出一个只属于自己的判断? 正方一辩:我们认为如果是这些协商的话,也算自愿的,但是我们多方确认了没有被胁迫,如果还是表达自愿,我们尊重他的选择。 反方四辩:我方认为,对于死亡这件大事,自主比自愿更重要。我们需要确定没有任何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自己个人主观中的选择才可以保证死亡的正常。首先第二点,我们说试点问题,您刚刚说只要有三甲医院做出判断,就可以进行安乐死,是这样吗? 正方一辩:没有,我们说是两位以上的三甲医师进行独立诊断,然后还有第三方平台的审核。 反方四辩:那您就能保证这两位医师和第三方平台就可以确定这个病是不是指征了? 正方一辩:我们也告诉患者潜在的误诊风险,让他自己做出决定。 反方四辩:那请问有误诊风险,您最后还是把选择权交回了患者对吗? 正方一辩:对的呀,因为这个误诊风险也许现在不可避免。 反方四辩:那我们就还要提到刚刚的自主问题了,患者没有保证在如此社会环境下做到真正的自己。您刚刚还提到了5万内的问题,那您方有没有考虑到在最后不治的情况下维持到最后,家属是否有可能拿出这5万块钱的问题吗?如果没有办法拿出5万块钱,就没有办法进行救治,也没有办法进行安乐死,这不是我们政策给出的问题。 反方四辩:好,那您刚刚提到过的一个试点的问题,您觉得是在什么区域试点合适呢? 正方一辩:我们现在有这些安宁疗护的地区进行试点,让他们有足够充分的选择权,就是安宁疗护和安乐死都可以选择。 反方四辩:您的意思就是说安宁疗护无法解决,所以就一定要使用安乐死? 正方一辩:没有啊,我们给他自己选择。 反方四辩: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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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濒临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安乐死的患者自愿原则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过多隐患,且病症状态具有模糊性。
关于病人是否真的临近死亡,受不同地区医疗水平差异的影响,无法保证确诊的准确性。若无法保证各地各医院的诊断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不同地区擅长诊断治疗的疾病也不尽相同。安乐死合法化后,当疾病看似无法治疗时,更多病人可能会出于消极心理,觉得既然继续治疗希望渺茫,不如选择安乐死,过早对治疗产生消极态度,失去继续活下去的希望。就此而言,因为有了一个看似有尊严地向绝症投降的方法,无论是在患者身上,还是在医学科研工作者身上,我们都更难看到生命的顽强毅力。
由于生活不顺而想要自我了结的人有很多,当我们想用绝症患者对抗病魔的故事鼓舞人们坚强地活下去时,他们会说,既然终有一死,为什么要用如此徒劳的方式,而不进行更有尊严而非狼狈的安乐死呢?显然,这会对社会的整体价值观产生消极影响。
其次,关于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呼声渐高的情况,如果现在真的合法化,不法分子以合法名义进行诈骗的途径不免会进一步发展。安乐死的合法化固然满足了部分需求,但法律更要做的是保护弱者不被伤害的权利。在安乐死的议题下,弱者不被伤害的权利就是生命,我们不能牺牲他们来推动法律的完善,因为我们无法判断患者是否真的自愿,甚至连患者自身都存在诸多问题。
当今世界上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安乐死公司甚至有专员负责推销安乐死,医院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医生诱导安乐死的现象。无论这是出于经济目的,还是医生根据自身价值观所做出的劝告,在提供安乐死选项时,都会强烈地表达医生的态度。即使为了经济利益推广安乐死的行为可以被禁止,但是医生施加的影响却是无法消除的。
此外,患者家属可能会以所谓为了减少患者痛苦等理由,劝说、胁迫患者做出所谓的自愿安乐死。在生命中的每一次选择都不是出于我们的绝对自由意志,而是在无数外界因素影响下做出的,否则无法完全自主地裁决自己生命的去向。唯一能完全由我们自己决定的事情就是努力地活下去。
谢谢,感谢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濒临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安乐死的患者自愿原则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过多隐患,且病症状态具有模糊性。
关于病人是否真的临近死亡,受不同地区医疗水平差异的影响,无法保证确诊的准确性。若无法保证各地各医院的诊断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不同地区擅长诊断治疗的疾病也不尽相同。安乐死合法化后,当疾病看似无法治疗时,更多病人可能会出于消极心理,觉得既然继续治疗希望渺茫,不如选择安乐死,过早对治疗产生消极态度,失去继续活下去的希望。就此而言,因为有了一个看似有尊严地向绝症投降的方法,无论是在患者身上,还是在医学科研工作者身上,我们都更难看到生命的顽强毅力。
由于生活不顺而想要自我了结的人有很多,当我们想用绝症患者对抗病魔的故事鼓舞人们坚强地活下去时,他们会说,既然终有一死,为什么要用如此徒劳的方式,而不进行更有尊严而非狼狈的安乐死呢?显然,这会对社会的整体价值观产生消极影响。
其次,关于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呼声渐高的情况,如果现在真的合法化,不法分子以合法名义进行诈骗的途径不免会进一步发展。安乐死的合法化固然满足了部分需求,但法律更要做的是保护弱者不被伤害的权利。在安乐死的议题下,弱者不被伤害的权利就是生命,我们不能牺牲他们来推动法律的完善,因为我们无法判断患者是否真的自愿,甚至连患者自身都存在诸多问题。
当今世界上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安乐死公司甚至有专员负责推销安乐死,医院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医生诱导安乐死的现象。无论这是出于经济目的,还是医生根据自身价值观所做出的劝告,在提供安乐死选项时,都会强烈地表达医生的态度。即使为了经济利益推广安乐死的行为可以被禁止,但是医生施加的影响却是无法消除的。
此外,患者家属可能会以所谓为了减少患者痛苦等理由,劝说、胁迫患者做出所谓的自愿安乐死。在生命中的每一次选择都不是出于我们的绝对自由意志,而是在无数外界因素影响下做出的,否则无法完全自主地裁决自己生命的去向。唯一能完全由我们自己决定的事情就是努力地活下去。
谢谢,感谢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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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安乐死的患者自愿原则在实现过程中存在过多隐患,且安乐死合法化会对社会价值观产生消极影响,还会让不法分子有更多诈骗途径。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首先问您方,您方是否承认癌症末期确实存在非常疼痛的情况?
反方一辩:我方承认,但不能因为痛苦就放弃生存的希望。
正方四辩:所以是有疼痛的情况。我这里给出数据,您方所说的临终关怀,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临终关怀协会表示,采用各种方法,如阿片类药物、钙亚片类药物、全身助力的方法,最终只能将疼痛从痛缓解到70%,所以疼痛是难以缓解的,您说是不是?
反方一辩:我方承认。
正方四辩:所以其实临终关怀是具有有限性的。这是我方的观点。第二点,您方刚才一直在质询我方的自愿性,对吧?那没问题,您方对于辩题中所说的自愿是在哪些方面的,我方认为安乐死这种关乎生死的事情,应该是绝对自愿的,而我们生活中的每个选择都不是绝对自愿的,所以安乐死是不能合法化的,因为它不够自愿。在这里我给出了3次的独立诊断,并且询问是否家人会提及或暗示,或者民事组织、医生是否会提及、暗示和劝导您去安乐死这一选项。如果在您方看来,我方这3次的制度安排下都无法确认其自愿性,您方今天能提出什么好的方法吗?
反方一辩:我方说了安乐死并不仅仅是受到医生家人的胁迫,也有可能是真的出于一些经济条件等因素。
正方四辩:但是我刚想说的是,安乐死关乎生死,不能因为我家里穷,我自己就选择安乐死。对,您刚刚也提到了,自己会有一些经济的考量,对吗?
反方一辩:对。
正方四辩:但是我觉得这虽然是自己的选择范围,是综合了自己的经济情况等各种情况考量自己是否适合,但这是不是就代表他够自主呢?
反方一辩:自己的选择就代表他够自主。
正方四辩:其次,我方提出5万块钱,临终关怀的费用和安乐死的费用都是5万块钱,所以今天在这里我方觉得临终关怀更尊重生命权的一种体现,比安乐死要强,而且更安全。感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首先问您方,您方是否承认癌症末期确实存在非常疼痛的情况?
反方一辩:我方承认,但不能因为痛苦就放弃生存的希望。
正方四辩:所以是有疼痛的情况。我这里给出数据,您方所说的临终关怀,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临终关怀协会表示,采用各种方法,如阿片类药物、钙亚片类药物、全身助力的方法,最终只能将疼痛从痛缓解到70%,所以疼痛是难以缓解的,您说是不是?
反方一辩:我方承认。
正方四辩:所以其实临终关怀是具有有限性的。这是我方的观点。第二点,您方刚才一直在质询我方的自愿性,对吧?那没问题,您方对于辩题中所说的自愿是在哪些方面的,我方认为安乐死这种关乎生死的事情,应该是绝对自愿的,而我们生活中的每个选择都不是绝对自愿的,所以安乐死是不能合法化的,因为它不够自愿。在这里我给出了3次的独立诊断,并且询问是否家人会提及或暗示,或者民事组织、医生是否会提及、暗示和劝导您去安乐死这一选项。如果在您方看来,我方这3次的制度安排下都无法确认其自愿性,您方今天能提出什么好的方法吗?
反方一辩:我方说了安乐死并不仅仅是受到医生家人的胁迫,也有可能是真的出于一些经济条件等因素。
正方四辩:但是我刚想说的是,安乐死关乎生死,不能因为我家里穷,我自己就选择安乐死。对,您刚刚也提到了,自己会有一些经济的考量,对吗?
反方一辩:对。
正方四辩:但是我觉得这虽然是自己的选择范围,是综合了自己的经济情况等各种情况考量自己是否适合,但这是不是就代表他够自主呢?
反方一辩:自己的选择就代表他够自主。
正方四辩:其次,我方提出5万块钱,临终关怀的费用和安乐死的费用都是5万块钱,所以今天在这里我方觉得临终关怀更尊重生命权的一种体现,比安乐死要强,而且更安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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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申论:
主席好。首先,我们对刚刚产生的问题做一总结。
第一,对方提及临终关怀的问题。在我方看来,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两种方式的缺陷互不冲突。我方通过严谨的论文查证得知,进行安乐死的各类书本记载的药物,其花费基本上只有500 - 1000块钱,成本相对不高,所以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国情完全允许同时推行临终关怀和安乐死,两者互不冲突。
第二,对方一直在强调自愿型和自主性的问题。其实我方四辩已经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但我仍想补充一点。对方认为我们做出的唯一完全自主的决定是努力活下去,然而,努力活下去难道不也是社会上各种存在主义、思想、哲学思潮以及风潮带给我们的影响吗?说白了,自己努力活下去这个决定本身是否真的完全自主呢?它是否真的是唯一完全自主的决定?还是说它也是所谓的自愿,并非完全自主?所以我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完全自主的选择。我希望对方能给出一个能说服大家的完全自主的例子,否则这一论点就是无效的。
再者,对方提出了误诊的准确性问题。我方刚刚也提到,我们要向患者提供误诊率,也就是说患者本人是知情的,那么这仍然在自愿的范围内。
另外,对方称这可能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引导。是这样的,对方首先误解了一点,我方只为那些被判定只剩下6个月时间、100%必死无疑的病人提供安乐死这一选项。也就是说,对他们而言,并非是选择生或者死的问题,而是选择体面地死与不体面地死、舒服地死与不舒服地死的问题。这并非对方所说的那种社会风向。
最后,对方还说这是一种消极的态度。确实,在对方的观念看来可能是消极的,但这恰恰是不尊重生命的体现。因为我方尊重人们对生命质量的不同看法,有些人并不把生命的长度视为生命的质量,所以我们也尊重他们的看法。
感谢主席。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申论:
主席好。首先,我们对刚刚产生的问题做一总结。
第一,对方提及临终关怀的问题。在我方看来,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两种方式的缺陷互不冲突。我方通过严谨的论文查证得知,进行安乐死的各类书本记载的药物,其花费基本上只有500 - 1000块钱,成本相对不高,所以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国情完全允许同时推行临终关怀和安乐死,两者互不冲突。
第二,对方一直在强调自愿型和自主性的问题。其实我方四辩已经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但我仍想补充一点。对方认为我们做出的唯一完全自主的决定是努力活下去,然而,努力活下去难道不也是社会上各种存在主义、思想、哲学思潮以及风潮带给我们的影响吗?说白了,自己努力活下去这个决定本身是否真的完全自主呢?它是否真的是唯一完全自主的决定?还是说它也是所谓的自愿,并非完全自主?所以我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完全自主的选择。我希望对方能给出一个能说服大家的完全自主的例子,否则这一论点就是无效的。
再者,对方提出了误诊的准确性问题。我方刚刚也提到,我们要向患者提供误诊率,也就是说患者本人是知情的,那么这仍然在自愿的范围内。
另外,对方称这可能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引导。是这样的,对方首先误解了一点,我方只为那些被判定只剩下6个月时间、100%必死无疑的病人提供安乐死这一选项。也就是说,对他们而言,并非是选择生或者死的问题,而是选择体面地死与不体面地死、舒服地死与不舒服地死的问题。这并非对方所说的那种社会风向。
最后,对方还说这是一种消极的态度。确实,在对方的观念看来可能是消极的,但这恰恰是不尊重生命的体现。因为我方尊重人们对生命质量的不同看法,有些人并不把生命的长度视为生命的质量,所以我们也尊重他们的看法。
感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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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结论性表述。
首先明确我方观点,您方认为自愿选择就代表自主,您方这个点是需要论证的。
我方认为自主更为重要,因为我们在进行选择、抉择的思考过程中,我们的观点大部分应出于我们自身,而非每次选择、抉择时的自愿都能代表自主,因为在抉择自愿的时候,是有一定激情成分存在的。
其次,既然存在误诊风险,却仍然把死亡方式交给患者,这看似是人权的体现,实则是医院、医师不负责任的表现。与其推广安乐死,不如提高我国的医疗水平。
第三,活下去并非社会胁迫,而是出于人生存的本心。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了目前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在2019年到2024年期间,70%的患者经过劝说放弃了安乐死。不知对方辩友是否了解安乐死与自杀的区别,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安乐死有第三方介入。每个人都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但在决策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外界影响干扰,自主决策无法保证。期间可能会因为患者在极度痛苦下的激情决策、医生受利益胁迫家属的不合理观点以及医疗水平参差不齐而出现误诊的情况。据江苏省肿瘤医院的数据,癌症误诊率在10% - 38%之间。对于生死这样的大事,这些数据已然超出了医生的容错范围。
抛开这些外界影响因素,即便您的确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在清醒状态下组织施行安乐死。罗翔老师曾说:“不要美化一条你没有走过的路。”在生活中,您上大学、填志愿、找工作,这句话尚且受用。我们人生在世,虽有挫折,可我们有他人的陪伴、朋友的支持、医生的劝慰,而且死亡后的情况科学界仍众说纷纭。生命的价值在于期待,何必走向这条永远不能回头的死亡之路?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可能最多的是观念上难以接受。安乐死看似与自杀无异,安乐死合法化就意味着公民拥有了处置生命、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
谢谢。
首先明确我方观点,您方认为自愿选择就代表自主,您方这个点是需要论证的。
我方认为自主更为重要,因为我们在进行选择、抉择的思考过程中,我们的观点大部分应出于我们自身,而非每次选择、抉择时的自愿都能代表自主,因为在抉择自愿的时候,是有一定激情成分存在的。
其次,既然存在误诊风险,却仍然把死亡方式交给患者,这看似是人权的体现,实则是医院、医师不负责任的表现。与其推广安乐死,不如提高我国的医疗水平。
第三,活下去并非社会胁迫,而是出于人生存的本心。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了目前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在2019年到2024年期间,70%的患者经过劝说放弃了安乐死。不知对方辩友是否了解安乐死与自杀的区别,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安乐死有第三方介入。每个人都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但在决策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外界影响干扰,自主决策无法保证。期间可能会因为患者在极度痛苦下的激情决策、医生受利益胁迫家属的不合理观点以及医疗水平参差不齐而出现误诊的情况。据江苏省肿瘤医院的数据,癌症误诊率在10% - 38%之间。对于生死这样的大事,这些数据已然超出了医生的容错范围。
抛开这些外界影响因素,即便您的确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在清醒状态下组织施行安乐死。罗翔老师曾说:“不要美化一条你没有走过的路。”在生活中,您上大学、填志愿、找工作,这句话尚且受用。我们人生在世,虽有挫折,可我们有他人的陪伴、朋友的支持、医生的劝慰,而且死亡后的情况科学界仍众说纷纭。生命的价值在于期待,何必走向这条永远不能回头的死亡之路?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可能最多的是观念上难以接受。安乐死看似与自杀无异,安乐死合法化就意味着公民拥有了处置生命、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作为一个政策辩,我们首先要在可行性上达成一些共识。我方认为安乐死是符合法理的,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国家法律保障的人权,公民具有生命安全维护的权利、司法请求保护的权利和生命利益支配的权利,而安乐死恰恰提供了这些权利。
对方辩友,这是一个政策辩论,我们要优先考虑它的本质是否合理、立法是否可行以及立法后产生的影响。我方认为安乐死在本质上是合理的。而你们认为安乐死就是一种协助自杀的方式,这个后续你们可以给出论证。
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你们是否知道安乐死与自杀的区别在哪里?像我方之前所说,安乐死存在第三方的介入,而自杀不存在,我方认为这是其中一个区别,不过相对没有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在我方的语境下,安乐死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的,而且只针对重症患者,有非常严格的审查程序。
对方辩友,既然你们说到安乐死是有第三方介入的,那么既然我们的自主决策可能会受到第三方介入的影响,我们就不能完全保障自主决策,对不对?你们刚才也已经说到,那么在极度痛苦下,我们的自愿决策会不会受到影响呢?我方认为是不会的,因为我方给了充足的冷静期,有严格的界定。
对方辩友,我方认为在这些自愿冷静期,患者会受到病痛的折磨,所以可能会存在一些外界影响因素,你们是否这样认为呢?我方已经把这个点提出来了,生活中的每一个选择,包括活下去都是有外界因素影响的,请不要再说自主了。
对方辩友,再说一下误诊这个情况,既然有误诊风险,但仍然把死亡决定交给患者本身,你们是否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呢?我方并不这样认为,误诊风险我们已经明确告诉患者了,这之后就是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自然人自己的事了,这就是自愿的。因为没有绝对自主的情况,所以在自愿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保证他的思想和他想活下去的本心是一致的。都已经告诉对方辩友了,患者现在这么痛苦,所以他自己自愿要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就是他的自主,这完全符合我方的理论,也符合普世价值观。
最后我要补充一点,安乐死不光在法理上具有可行性,同时它也有民意基础。2013年一项研究表明,70%的人表示支持,2016年的时候是66%,反正始终是超过半数的。
作为一个政策辩,我们首先要在可行性上达成一些共识。我方认为安乐死是符合法理的,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国家法律保障的人权,公民具有生命安全维护的权利、司法请求保护的权利和生命利益支配的权利,而安乐死恰恰提供了这些权利。
对方辩友,这是一个政策辩论,我们要优先考虑它的本质是否合理、立法是否可行以及立法后产生的影响。我方认为安乐死在本质上是合理的。而你们认为安乐死就是一种协助自杀的方式,这个后续你们可以给出论证。
那么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你们是否知道安乐死与自杀的区别在哪里?像我方之前所说,安乐死存在第三方的介入,而自杀不存在,我方认为这是其中一个区别,不过相对没有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在我方的语境下,安乐死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的,而且只针对重症患者,有非常严格的审查程序。
对方辩友,既然你们说到安乐死是有第三方介入的,那么既然我们的自主决策可能会受到第三方介入的影响,我们就不能完全保障自主决策,对不对?你们刚才也已经说到,那么在极度痛苦下,我们的自愿决策会不会受到影响呢?我方认为是不会的,因为我方给了充足的冷静期,有严格的界定。
对方辩友,我方认为在这些自愿冷静期,患者会受到病痛的折磨,所以可能会存在一些外界影响因素,你们是否这样认为呢?我方已经把这个点提出来了,生活中的每一个选择,包括活下去都是有外界因素影响的,请不要再说自主了。
对方辩友,再说一下误诊这个情况,既然有误诊风险,但仍然把死亡决定交给患者本身,你们是否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呢?我方并不这样认为,误诊风险我们已经明确告诉患者了,这之后就是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自然人自己的事了,这就是自愿的。因为没有绝对自主的情况,所以在自愿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保证他的思想和他想活下去的本心是一致的。都已经告诉对方辩友了,患者现在这么痛苦,所以他自己自愿要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就是他的自主,这完全符合我方的理论,也符合普世价值观。
最后我要补充一点,安乐死不光在法理上具有可行性,同时它也有民意基础。2013年一项研究表明,70%的人表示支持,2016年的时候是66%,反正始终是超过半数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同学,我听您方一辩稿里面讲,说固然满足需求,我们第一次质询获得一些共识,即确实存在一些痛苦,那我是否可以认为我们已经达成共识:现在安乐死确实有正当的需求性存在。(打断)那我们先达成第一点共识,即今天安乐死有正当的需求性。
与此同时,我要指出我们面临老龄化的结构性问题,这个需求性会扩大,您方认同吗?您可能觉得这两点无法建立联系,我来解释一下。因为今天这些需求是来自于中后期患者,他们对于或者体验资源仪似(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语音转写错误,但不影响整体理解,暂不修改)的需求,而老龄化会带来更多的重病患者,所以今天我们可以达成另外一个共识:在老龄化结构问题下,我们的需求会进一步扩张。
我们已经共识了,今天安乐死的合法化具有需求性,在您方提出在有需求性的情况下可不可行的问题后,我们来探讨。现在有临终关怀,您告诉我都有哪些地方让您担心没有可行性,我们一个一个来解决。
首先就是关于资源的问题,我方认为关乎生死的话,生存是我们唯一自主的事情,这件事情我们是不能抛弃的,好,我认同,我们要保证自愿,这没有问题。首先在经济上您担心有人因为穷选择安乐死,对吗?您认为这个是对自己的(此处表述不清,推测是想说对自己不负责任之类的意思),嗯,好,那我告诉您,可能的解决措施是我们今天要花5万块钱的辛苦费,这与他选择5个月安宁疗护的成本是相同的,在经济上这两种选择能够保持平衡,我们只是给他多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我们再来看本质属性,我们的政治自有根属性(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语音转写错误,但不影响整体理解,暂不修改),因为今天刚刚说确实存在了一部分患者,他没有办法通过您这个安宁疗护来解决,在您的时间延长,在这个具体性仍然存在以后再补吧(此处表述不清),嗯,对,但是安宁疗护的话,它相对而言更加尊重生命,且也被接受尊重生命权,因为其实很简单,生命权无非就是你生存下去的权利嘛,完了(此处表述口语化,不影响理解)把生命权解释一下,那这个事是说目前不仅包括生命安全、生命健康,还包括生命(此处表述不清),可以今天我们认为安乐死正是对于生命权最大的尊重,因为它是大家尊重,大家对于生命自由支配、生命力支配前的自由选择,您方认可吧。我们还是那句话,生命支配,向往你的自主足够自主,但是呢。
那我们刚刚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经济上的共识,但您方还有什么其他的顾虑呢?而我刚担心的还有一点就是我们怎么确定不同地区的这个诊断的合理性的,那好,那我就告诉您,我们给出的措施是必须是三甲医院以上,如果您认为这个还是不够规范的话,那我们规范某些区域的三甲医院以上,至少在我们现定的医疗体系下,三甲医院的审判标准是差不多的,我们可以在这个地方达成共识,它是有可行性的,不一定来某些(此处表述不清),这些是治疗治疗(此处表述不清)心脏病会比三甲医院更有效的。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同学,我听您方一辩稿里面讲,说固然满足需求,我们第一次质询获得一些共识,即确实存在一些痛苦,那我是否可以认为我们已经达成共识:现在安乐死确实有正当的需求性存在。(打断)那我们先达成第一点共识,即今天安乐死有正当的需求性。
与此同时,我要指出我们面临老龄化的结构性问题,这个需求性会扩大,您方认同吗?您可能觉得这两点无法建立联系,我来解释一下。因为今天这些需求是来自于中后期患者,他们对于或者体验资源仪似(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语音转写错误,但不影响整体理解,暂不修改)的需求,而老龄化会带来更多的重病患者,所以今天我们可以达成另外一个共识:在老龄化结构问题下,我们的需求会进一步扩张。
我们已经共识了,今天安乐死的合法化具有需求性,在您方提出在有需求性的情况下可不可行的问题后,我们来探讨。现在有临终关怀,您告诉我都有哪些地方让您担心没有可行性,我们一个一个来解决。
首先就是关于资源的问题,我方认为关乎生死的话,生存是我们唯一自主的事情,这件事情我们是不能抛弃的,好,我认同,我们要保证自愿,这没有问题。首先在经济上您担心有人因为穷选择安乐死,对吗?您认为这个是对自己的(此处表述不清,推测是想说对自己不负责任之类的意思),嗯,好,那我告诉您,可能的解决措施是我们今天要花5万块钱的辛苦费,这与他选择5个月安宁疗护的成本是相同的,在经济上这两种选择能够保持平衡,我们只是给他多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我们再来看本质属性,我们的政治自有根属性(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语音转写错误,但不影响整体理解,暂不修改),因为今天刚刚说确实存在了一部分患者,他没有办法通过您这个安宁疗护来解决,在您的时间延长,在这个具体性仍然存在以后再补吧(此处表述不清),嗯,对,但是安宁疗护的话,它相对而言更加尊重生命,且也被接受尊重生命权,因为其实很简单,生命权无非就是你生存下去的权利嘛,完了(此处表述口语化,不影响理解)把生命权解释一下,那这个事是说目前不仅包括生命安全、生命健康,还包括生命(此处表述不清),可以今天我们认为安乐死正是对于生命权最大的尊重,因为它是大家尊重,大家对于生命自由支配、生命力支配前的自由选择,您方认可吧。我们还是那句话,生命支配,向往你的自主足够自主,但是呢。
那我们刚刚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经济上的共识,但您方还有什么其他的顾虑呢?而我刚担心的还有一点就是我们怎么确定不同地区的这个诊断的合理性的,那好,那我就告诉您,我们给出的措施是必须是三甲医院以上,如果您认为这个还是不够规范的话,那我们规范某些区域的三甲医院以上,至少在我们现定的医疗体系下,三甲医院的审判标准是差不多的,我们可以在这个地方达成共识,它是有可行性的,不一定来某些(此处表述不清),这些是治疗治疗(此处表述不清)心脏病会比三甲医院更有效的。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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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 首先请问正方,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是为患者诊疗的。那怎么能在对患者进行救治时,跟他们说把是否继续治疗的选择权交给患者就叫做安乐死呢?医生难道不应该继续治疗让患者活下去吗?为什么在患者不行的时候就告诉他可以安乐死呢?这是一种消极的影响。
我们都有自主决定权,宪法也有规定。您方之前提到自主权,那如何保证这个选择是自主的呢?不会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您方说就算有外界建议,患者也是自主思考后做出决定,且经过多次审核。但当患者在最终很痛苦的时候,他难以做出非常理性的判断,他会受到长期痛苦的折磨,在这种精神和外部巨大压力下,如何保证他做出完全理性客观自主的决定呢?您方也确认了患者有巨大痛苦,难道有痛苦就要选择安乐死吗?
我们每个人本质上都是想活下去的,而选择安乐死是受到很多因素胁迫。如果医院实施安乐死,会给患者一种导向,就是我痛苦就可以安乐死,这不是救死扶伤的导向,不是白衣天使应该倡导的。
其次,想问正方二辩,为什么有需求性就一定要满足呢?就像我国有很多人吸毒,难道有吸毒需求就要提供毒品吗?安乐死和这个概念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社会危害性,但它真的没有吗?它会使更多人猝死、更多人误诊,这难道不是危害吗?
正方对于误诊的说法很奇怪。我方已经说过,安乐死不会造成更多误诊,就算有误诊,也是在医师告知患者误诊率的情况下,患者明确知道,这依然是一个自主的决定。就算是有风险的决定也可以是自主的决定。
现在社会现实中,比如荷兰,只有41%的患者患有精神病,他们就确实出现了不自主的情况,有196例是目前这种情况。如何保证不出现更多类似情况呢?我们承认有失误这个客观事实,会不会因为安乐死产生更多失误是正方的问题。很遗憾,我感觉正方没有说服我。对于误诊,我们会给一定的冷静期,虽然有风险,但这是患者自主决定承担的,这是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反方三辩: 首先请问正方,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是为患者诊疗的。那怎么能在对患者进行救治时,跟他们说把是否继续治疗的选择权交给患者就叫做安乐死呢?医生难道不应该继续治疗让患者活下去吗?为什么在患者不行的时候就告诉他可以安乐死呢?这是一种消极的影响。
我们都有自主决定权,宪法也有规定。您方之前提到自主权,那如何保证这个选择是自主的呢?不会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您方说就算有外界建议,患者也是自主思考后做出决定,且经过多次审核。但当患者在最终很痛苦的时候,他难以做出非常理性的判断,他会受到长期痛苦的折磨,在这种精神和外部巨大压力下,如何保证他做出完全理性客观自主的决定呢?您方也确认了患者有巨大痛苦,难道有痛苦就要选择安乐死吗?
我们每个人本质上都是想活下去的,而选择安乐死是受到很多因素胁迫。如果医院实施安乐死,会给患者一种导向,就是我痛苦就可以安乐死,这不是救死扶伤的导向,不是白衣天使应该倡导的。
其次,想问正方二辩,为什么有需求性就一定要满足呢?就像我国有很多人吸毒,难道有吸毒需求就要提供毒品吗?安乐死和这个概念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社会危害性,但它真的没有吗?它会使更多人猝死、更多人误诊,这难道不是危害吗?
正方对于误诊的说法很奇怪。我方已经说过,安乐死不会造成更多误诊,就算有误诊,也是在医师告知患者误诊率的情况下,患者明确知道,这依然是一个自主的决定。就算是有风险的决定也可以是自主的决定。
现在社会现实中,比如荷兰,只有41%的患者患有精神病,他们就确实出现了不自主的情况,有196例是目前这种情况。如何保证不出现更多类似情况呢?我们承认有失误这个客观事实,会不会因为安乐死产生更多失误是正方的问题。很遗憾,我感觉正方没有说服我。对于误诊,我们会给一定的冷静期,虽然有风险,但这是患者自主决定承担的,这是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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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的战术指导环节:
关于误诊率如何变形并告知,需要提前确定好。
(由于后面的语句逻辑混乱且语义不明,无法准确校对为与战术指导相关的有效内容,故只能保留前面与战术指导相关的部分内容)
在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的战术指导环节:
关于误诊率如何变形并告知,需要提前确定好。
(由于后面的语句逻辑混乱且语义不明,无法准确校对为与战术指导相关的有效内容,故只能保留前面与战术指导相关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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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提供的文本主要是关于战术指导中的一个要点(误诊率的处理),没有完整的立论、质询、对辩或驳论内容,难以按照要求进行全面的逻辑结构分析。仅就这一要点而言:
感谢主席。
首先,回顾一下在需求方面的答案。确实存在这样的患者,他们在疾病的最后阶段生不如死,有着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这种需求具有正当性,因为我国存在老龄化结构问题,未来有这类需求的患者数量会不断增加,这是需求层面的现实共识。同时,按照现有的政策框架持续下去,这些需求仍然无法得到解决,这表明现有政策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现有政策存在局限性。
其次,来看解决率方面。对方辩友今天对我们有两点质疑。第一点是经济平衡方面,我的答复是,5万块钱的成本与5个月的成本相同,在经济上这两种选择是平衡的。这样的话,既赋予患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也保证了平等的自由选择。第二点,对方辩友提到有误诊风险,还给出了荷兰的案例。但很抱歉,荷兰与我国的制度群体不同,荷兰允许精神病患进行安乐死,而在我国的范畴内,只有绝症患者,并且满足仅剩数月生命、极度病痛这些标准,才能够达到进行安乐死的标准。荷兰的标准更宽松,所以我国不存在对方所说的那些问题,在可行性方面能够得到很好的保证,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法理基础,所以这种需求是具有可行性的。
感谢。
感谢主席。
首先,回顾一下在需求方面的答案。确实存在这样的患者,他们在疾病的最后阶段生不如死,有着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这种需求具有正当性,因为我国存在老龄化结构问题,未来有这类需求的患者数量会不断增加,这是需求层面的现实共识。同时,按照现有的政策框架持续下去,这些需求仍然无法得到解决,这表明现有政策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现有政策存在局限性。
其次,来看解决率方面。对方辩友今天对我们有两点质疑。第一点是经济平衡方面,我的答复是,5万块钱的成本与5个月的成本相同,在经济上这两种选择是平衡的。这样的话,既赋予患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也保证了平等的自由选择。第二点,对方辩友提到有误诊风险,还给出了荷兰的案例。但很抱歉,荷兰与我国的制度群体不同,荷兰允许精神病患进行安乐死,而在我国的范畴内,只有绝症患者,并且满足仅剩数月生命、极度病痛这些标准,才能够达到进行安乐死的标准。荷兰的标准更宽松,所以我国不存在对方所说的那些问题,在可行性方面能够得到很好的保证,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法理基础,所以这种需求是具有可行性的。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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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辩友最初提出一个需求,一直在跟我们讲表现,说有供给的必要。但我想问,为什么有需求就一定要有供给呢?难道所有不合理的需求都要被满足吗?这显然是不对的。
我们首先要分析安乐死的本质以及它马上诉诸国家会产生什么结果。安乐死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它是一种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会侵害人类生命的选择。对方的表述是将选择权交给患者而嫁祸于医院。医院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呢?医院应该劝导患者继续活下去,而不是走向死亡;应该劝导患者继续接受治疗,而不是一有痛苦就可以安乐死。
其次,对方辩友称那些有生理疾病的人告知我方会受到外界压迫。我方认为并非如此,我们考虑的不只是经济因素,还要考虑更多因素。人在遭受痛苦时,考虑问题并不理性、客观、自主,会受到精神以及物质等各方面的压迫。
第三,对方辩友提到荷兰的情况,称其精神性不在我方考量范围内。我想说,荷兰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医疗水平可能是世界公认比我国强的。而且在我国,医疗水平既不如荷兰的平均水平,在很多地方还存在医疗水平不均衡的情况。那么我们该如何用不均衡、落后的医疗水平来判断患者的病症一定到了必死的程度呢?这一点对方一直没有向我们论证,也没有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说明,所以这一点应该是我方占优。
首先,对方辩友最初提出一个需求,一直在跟我们讲表现,说有供给的必要。但我想问,为什么有需求就一定要有供给呢?难道所有不合理的需求都要被满足吗?这显然是不对的。
我们首先要分析安乐死的本质以及它马上诉诸国家会产生什么结果。安乐死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它是一种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会侵害人类生命的选择。对方的表述是将选择权交给患者而嫁祸于医院。医院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呢?医院应该劝导患者继续活下去,而不是走向死亡;应该劝导患者继续接受治疗,而不是一有痛苦就可以安乐死。
其次,对方辩友称那些有生理疾病的人告知我方会受到外界压迫。我方认为并非如此,我们考虑的不只是经济因素,还要考虑更多因素。人在遭受痛苦时,考虑问题并不理性、客观、自主,会受到精神以及物质等各方面的压迫。
第三,对方辩友提到荷兰的情况,称其精神性不在我方考量范围内。我想说,荷兰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医疗水平可能是世界公认比我国强的。而且在我国,医疗水平既不如荷兰的平均水平,在很多地方还存在医疗水平不均衡的情况。那么我们该如何用不均衡、落后的医疗水平来判断患者的病症一定到了必死的程度呢?这一点对方一直没有向我们论证,也没有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说明,所以这一点应该是我方占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就物诊的这个问题,您第一个回复并没有高于我的回复。我们现在的误诊率是多少呢?您要是以荷兰来推广的话,我得告诉您,我们的政策跟他们根本不一样,荷兰允许精神病患者(进行安乐死),所以导致这么多误诊的概率存在,然而我们没有允许,所以您的这个政策就没有办法从荷兰推到我们这儿。首先,我们也没想要从荷兰推到我们身上,我们想说的是,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医疗水平还不够发达、平均、平衡。这样的话,有些地方擅长治疗这种病,有些地方擅长治疗那种病,我们无法保证在这个地方看了病就能确诊,当我真的确定自己要病死了,我真的可以选择安乐死。
反方: 您方承认了(正方观点)吗?对方辩友,首先我要告诉您,安乐死的执行标准是满足绝症患者等要求,必须在司法医院以上的级别,在医院才能够统一给予回复,不会出现您方所谓的在不同地方获得不一样答复的情况。与此同时,您告诉我说我们没有荷兰好,但我现在告诉您我们的政策根本就不一样,所以荷兰不能做到的,不一定代表我们不能做,我们可以制定比他们更好、更低风险的政策。我们说政策优于您方并不能弥补它本身本质上的缺陷,难道说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荷兰的市场经济所出现的问题吗?是不会出现的。其次,我们并不是说精神(病患者安乐死的情况)适用于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我们只是说荷兰这么高水平的医疗国家,它也会出现误诊,我们也有出现。我们难道能说北京的三甲医院水平和新疆的三甲医院水平是一样的吗?而且各个地区各有专攻,比如说沿海地区就适合治疗肛肠科,北疆地区就不适合去治疗肛肠科,难道我们能对南京大桥门口的肛肠科和沿海地区的肛肠科做出比较吗?这之间不能做出比较判断的。同时,您刚刚跟我讲的荷兰这个例子,它的误诊定义、涵盖范围里的包括定水率(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再扩大一点,我们今天从需求上您已经跟我达成了共识,今天具有需求,换言之,我跟您论证这个需求具有属性,跟我论证这个需求我们能够得出来,今天给我方的(观点支持)。与此同时再来看之前安乐死不止包括积极安乐死,还包括消极安乐死,在您方看来,目前我们消极安乐死存在一个法律空白,对于消极安乐死没有任何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您方怎么看呢?
正方: 首先您方还是在说有需求,那我们就应该立法,我方觉得应该立法禁止。您方要知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我刚也说了,您方一直没有回应,就是会有一些不法分子赚取利益,那请问我们难道要牺牲这些弱者的生命被伤害的情况,以牺牲弱者生命来换取部分人对安乐死的需求吗?而且这个需求还不是必须的,您方怎么来比较?这就是因为我告诉您别光出现同(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学生需求是正当的,我们已经确认到了第二点需求是可行的,其实我告诉您,您不能光靠空口无凭告诉我说啊,有可能出现(问题),您得给我论证中间哪哪一环,我的政策哪一点出现了您方的这些担忧,告诉我其实很简单啊,就是我们现在安乐死有需求,那有的人就会以此为由,因为我们也知道有些人选择安乐死,可能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经济条件不够,那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告诉您会更安乐死,那其实来搞我们安乐死了,我们安乐死更加的便宜,那他们是不是就容易受诱惑,您方还要考虑到这种风险,您方不能忽视这种安全的可能性。我方不打算把安乐死商业化,我方把安乐死视为一种公办的性质,这是我们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的优势,是比对方有优势的地方。我们安乐死都是公办医院执行的,也就是说没有利益关系,那5万保障费全是直接交给国家的,与医患人员没有关系。那么还有一句话,医院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应该倡导患者积极活下去,创造一个珍视生命的理念,您把他用死来对待,让这种病(这种观念)在医院传播是一种消极影响,您有控制也可以(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然后我想确认一点,就是说您方的态度实际上是生命的时长一定高于价值,对吧?人生命时长本身就是价值的一种体现,我现在在坚持的时候,虽然我现在很痛苦,但是我坚持下来,这就是相当于一种价值,不是吗?
反方: 价值方面,毕竟人决定他生命的价值是怎么样的,在我们看来,医院或者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可以界定这个人他生命的价值最后应该是怎么样的,这个选择应该由他自己来判定,他的生命的价值到底是什么,应该由他自己来说。与此同时,您还是没有回应我消极安乐死目前我们的空白,今天我们讨论合法化,是不是也要讨论消极安乐死呢?对方辩友,您方是不是认为它的对象就是这种消极安乐死,我方给的策略是法律对策应该就是不允许消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光是放弃,您就说病人不可以放弃治疗啊,不是不是,我方的意思就是说,如果病人放弃治疗,我们应该是劝导他坚持下来,但是如果他实在没有办法的话,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来帮助他,例如您要给我提前可说(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医都举(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啊,比如说医保啊,或者说国家给予一些不固定的资金之类的。
正方: 那太好了,那目前我们的医保是什么现状,您可以给我举证一下,您说这个由医保啊,由医保这个健康政策来给所有的患者保证,我们的医保有发达到像发达国家那样覆盖所有人,所有的医疗全都免费吗?您方有考虑可行性吗?我方当然知道社会保障要量力而行,但是既然涉及到社会要量力而行了,我方认为目前的话,我们的这个临终关怀政策相对于安乐死也很尊重生命,而且它相对于所谓继续坚持(治疗)更加的减少了更多的痛苦,我方认为临终关怀这种政策相对于安乐死确实是更加安全。
反方: 同是第一点,您没有告诉我您这个临终关怀政策的解决率有多少,我还是告诉您,我们按照如果按照美国的临终关怀研究给出的报告,最终至少有30%的人是完全没有办法得到缓解他的疼痛的,心理疼痛没有办法通过疼痛管理进行缓解,与此同时,他的生命尊严没有办法通过药物治疗来缓解,您还是没有回答我这个问题,我们回答消极安乐死这个话题,今天是不是应该合法承认它的法律地位,然后给予它更多的规制,让它更加有规范呢?您方现在既然没有办法告诉我通过完全禁止它,因为您执行不出来,那事情应该在承认它合法地位的同时,给它不同的规范呢,刚才说了您方您方所说的这个规范,说白了就是在赌我们的法律,我们这个代价就是部分患者可能会因此因为一些影响,因为一些失误而导致失去生命,我们是扛不起这个代价,您方还是没有比较这个得失。
正方: 抱歉对方辩友,我还是这句话,如果您要质疑我政策的可行性,我有没有保证这个没有潜在的犯罪风险提升,您不能只靠您今天有可能,如果按照大家这样都全部都论断了,就直接断言的话,那您今天告诉我说有可能,那我也说您没有可能,这样这样讨论是没有意义的,我已经告诉您,如果您不给我的政策在哪一个方面出现问题,您可以告诉我,我给您具体的答复。您该怎么,首先您应该怎么判断说他是自愿的,其实他要求怎么判断他必死,最后您该怎么保证说社会不会受到这种消极风向的引导啊?第一点怎么判断他的自愿呢?我们已经充分的告诉您,在经济上我们保证他们的平衡,保证他经济上的自愿是获得应有的选择权了。与此同时我们有无数次的确认,无数次的复核,复核里面也向他提到有安乐死的选项,也有临终状(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选项,与此同时我们也告诉他病情,告知他潜在的风险这些东西,最后患者都拥有,精神上也讨论(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所以我们所谓的自己的自由来。
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就物诊的这个问题,您第一个回复并没有高于我的回复。我们现在的误诊率是多少呢?您要是以荷兰来推广的话,我得告诉您,我们的政策跟他们根本不一样,荷兰允许精神病患者(进行安乐死),所以导致这么多误诊的概率存在,然而我们没有允许,所以您的这个政策就没有办法从荷兰推到我们这儿。首先,我们也没想要从荷兰推到我们身上,我们想说的是,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医疗水平还不够发达、平均、平衡。这样的话,有些地方擅长治疗这种病,有些地方擅长治疗那种病,我们无法保证在这个地方看了病就能确诊,当我真的确定自己要病死了,我真的可以选择安乐死。
反方: 您方承认了(正方观点)吗?对方辩友,首先我要告诉您,安乐死的执行标准是满足绝症患者等要求,必须在司法医院以上的级别,在医院才能够统一给予回复,不会出现您方所谓的在不同地方获得不一样答复的情况。与此同时,您告诉我说我们没有荷兰好,但我现在告诉您我们的政策根本就不一样,所以荷兰不能做到的,不一定代表我们不能做,我们可以制定比他们更好、更低风险的政策。我们说政策优于您方并不能弥补它本身本质上的缺陷,难道说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荷兰的市场经济所出现的问题吗?是不会出现的。其次,我们并不是说精神(病患者安乐死的情况)适用于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我们只是说荷兰这么高水平的医疗国家,它也会出现误诊,我们也有出现。我们难道能说北京的三甲医院水平和新疆的三甲医院水平是一样的吗?而且各个地区各有专攻,比如说沿海地区就适合治疗肛肠科,北疆地区就不适合去治疗肛肠科,难道我们能对南京大桥门口的肛肠科和沿海地区的肛肠科做出比较吗?这之间不能做出比较判断的。同时,您刚刚跟我讲的荷兰这个例子,它的误诊定义、涵盖范围里的包括定水率(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再扩大一点,我们今天从需求上您已经跟我达成了共识,今天具有需求,换言之,我跟您论证这个需求具有属性,跟我论证这个需求我们能够得出来,今天给我方的(观点支持)。与此同时再来看之前安乐死不止包括积极安乐死,还包括消极安乐死,在您方看来,目前我们消极安乐死存在一个法律空白,对于消极安乐死没有任何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您方怎么看呢?
正方: 首先您方还是在说有需求,那我们就应该立法,我方觉得应该立法禁止。您方要知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我刚也说了,您方一直没有回应,就是会有一些不法分子赚取利益,那请问我们难道要牺牲这些弱者的生命被伤害的情况,以牺牲弱者生命来换取部分人对安乐死的需求吗?而且这个需求还不是必须的,您方怎么来比较?这就是因为我告诉您别光出现同(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学生需求是正当的,我们已经确认到了第二点需求是可行的,其实我告诉您,您不能光靠空口无凭告诉我说啊,有可能出现(问题),您得给我论证中间哪哪一环,我的政策哪一点出现了您方的这些担忧,告诉我其实很简单啊,就是我们现在安乐死有需求,那有的人就会以此为由,因为我们也知道有些人选择安乐死,可能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经济条件不够,那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告诉您会更安乐死,那其实来搞我们安乐死了,我们安乐死更加的便宜,那他们是不是就容易受诱惑,您方还要考虑到这种风险,您方不能忽视这种安全的可能性。我方不打算把安乐死商业化,我方把安乐死视为一种公办的性质,这是我们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的优势,是比对方有优势的地方。我们安乐死都是公办医院执行的,也就是说没有利益关系,那5万保障费全是直接交给国家的,与医患人员没有关系。那么还有一句话,医院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应该倡导患者积极活下去,创造一个珍视生命的理念,您把他用死来对待,让这种病(这种观念)在医院传播是一种消极影响,您有控制也可以(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然后我想确认一点,就是说您方的态度实际上是生命的时长一定高于价值,对吧?人生命时长本身就是价值的一种体现,我现在在坚持的时候,虽然我现在很痛苦,但是我坚持下来,这就是相当于一种价值,不是吗?
反方: 价值方面,毕竟人决定他生命的价值是怎么样的,在我们看来,医院或者我们任何一个人都不可以界定这个人他生命的价值最后应该是怎么样的,这个选择应该由他自己来判定,他的生命的价值到底是什么,应该由他自己来说。与此同时,您还是没有回应我消极安乐死目前我们的空白,今天我们讨论合法化,是不是也要讨论消极安乐死呢?对方辩友,您方是不是认为它的对象就是这种消极安乐死,我方给的策略是法律对策应该就是不允许消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光是放弃,您就说病人不可以放弃治疗啊,不是不是,我方的意思就是说,如果病人放弃治疗,我们应该是劝导他坚持下来,但是如果他实在没有办法的话,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来帮助他,例如您要给我提前可说(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医都举(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啊,比如说医保啊,或者说国家给予一些不固定的资金之类的。
正方: 那太好了,那目前我们的医保是什么现状,您可以给我举证一下,您说这个由医保啊,由医保这个健康政策来给所有的患者保证,我们的医保有发达到像发达国家那样覆盖所有人,所有的医疗全都免费吗?您方有考虑可行性吗?我方当然知道社会保障要量力而行,但是既然涉及到社会要量力而行了,我方认为目前的话,我们的这个临终关怀政策相对于安乐死也很尊重生命,而且它相对于所谓继续坚持(治疗)更加的减少了更多的痛苦,我方认为临终关怀这种政策相对于安乐死确实是更加安全。
反方: 同是第一点,您没有告诉我您这个临终关怀政策的解决率有多少,我还是告诉您,我们按照如果按照美国的临终关怀研究给出的报告,最终至少有30%的人是完全没有办法得到缓解他的疼痛的,心理疼痛没有办法通过疼痛管理进行缓解,与此同时,他的生命尊严没有办法通过药物治疗来缓解,您还是没有回答我这个问题,我们回答消极安乐死这个话题,今天是不是应该合法承认它的法律地位,然后给予它更多的规制,让它更加有规范呢?您方现在既然没有办法告诉我通过完全禁止它,因为您执行不出来,那事情应该在承认它合法地位的同时,给它不同的规范呢,刚才说了您方您方所说的这个规范,说白了就是在赌我们的法律,我们这个代价就是部分患者可能会因此因为一些影响,因为一些失误而导致失去生命,我们是扛不起这个代价,您方还是没有比较这个得失。
正方: 抱歉对方辩友,我还是这句话,如果您要质疑我政策的可行性,我有没有保证这个没有潜在的犯罪风险提升,您不能只靠您今天有可能,如果按照大家这样都全部都论断了,就直接断言的话,那您今天告诉我说有可能,那我也说您没有可能,这样这样讨论是没有意义的,我已经告诉您,如果您不给我的政策在哪一个方面出现问题,您可以告诉我,我给您具体的答复。您该怎么,首先您应该怎么判断说他是自愿的,其实他要求怎么判断他必死,最后您该怎么保证说社会不会受到这种消极风向的引导啊?第一点怎么判断他的自愿呢?我们已经充分的告诉您,在经济上我们保证他们的平衡,保证他经济上的自愿是获得应有的选择权了。与此同时我们有无数次的确认,无数次的复核,复核里面也向他提到有安乐死的选项,也有临终状(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选项,与此同时我们也告诉他病情,告知他潜在的风险这些东西,最后患者都拥有,精神上也讨论(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所以我们所谓的自己的自由来。
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今天我们双方都不断提到自主选择的问题,正方告诉我们,患者选择死,我们就要让他死。但是,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在我国西南边有一座雪山,它的登山死亡率是70%,仍然不断有人选择去登山,这也是一种对生命的选择。然而,我们还是要劝阻、制止他们去登这座山。如果因为他选择登山且有很大概率死亡,我们就任由他去死亡,这是违背社会公德的。
双方认为,安乐死被赋予了太多光鲜的表象,它能解除人们的痛苦,或是避免不幸的现实,但这些都是从一个理想世界的角度去看待的。在这样的视角和心理状态下,我们往往会忽视现实世界中活着的意义和动力,忽视正确理性判断的能力。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解除痛苦或避免不幸的现实是安乐死的一大作用,但这个作用真的是好的吗?或者说真的有积极的作用?我们想要讨论这个问题,不妨思考一下人们可能会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可能会有以下这种情况:遭受折磨、身患绝症或者家庭无法支撑的时候。但归根结底,这几种情况都意味着选择安乐死之人精神层面或者意识层面的崩溃,没有足够的信念支撑自己活下去。因为人本向生,可是精神层面的因素从来不意味着肉体上的责罚。每个人都要面对生或死的抉择,但谁又能做出绝对不会让自己后悔的判断呢?那些登山的人,登山之前可能想着疯狂一把,但当他快要死在山上的时候,他会不会后悔呢?我想他肯定会的。他可能做出了自己认为足够理性的判断,但谁又能确定这是最正确的选择呢?当然任何人都没有办法确定,因为人生来不知道自己将会经历的事、领略的风光、获得和感悟的东西。当然在选择是否结束自己生命的那一刻,也没有人会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生活中有很多伟大的人,比如史铁生,双腿截瘫后,他经历痛苦,曾认为自己不该活在这个世界上,但他在祭坛读书,感悟自然,最终对生命有了新的想法,找回了生命的意义,找回了母亲对自己的爱,也将思想传播给了每个处于绝境中的人。他经历了精神层面的崩溃,有过死亡的想法,但他为自己做出了选择,从而获得了新的生命。但是,每个人都有这样敢于选择的勇气和毅力吗?安乐死合法化会发生什么呢?每个人都有了名正言顺逃避的途径,都有了放弃的选项,都有了否定从古至今生命至上的理由,这会让每个面临选择的人都有做错的可能。
安乐死是一种途径,真正的合法化会让更多在抉择中的人放弃生的希望,放弃自己的未来。对于社会来说,自杀式的死亡不再是禁忌,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将社会导向一个只要肯放弃就没有困难的环境。
由此可见,安乐死不推行合法化,是对每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生命的保障,让每个人没有错误选择的可能性,为每个人绽放生命之光打造基础,为每个人在抉择中的生命塑造保障。
最后我想为大家讲述一位身患癌症的画家网红“咖啡”的故事,他放弃了化疗,因为他想活出没有痛苦的人生,可因为他的放弃,他的母亲悲痛万分。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今天我们双方都不断提到自主选择的问题,正方告诉我们,患者选择死,我们就要让他死。但是,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在我国西南边有一座雪山,它的登山死亡率是70%,仍然不断有人选择去登山,这也是一种对生命的选择。然而,我们还是要劝阻、制止他们去登这座山。如果因为他选择登山且有很大概率死亡,我们就任由他去死亡,这是违背社会公德的。
双方认为,安乐死被赋予了太多光鲜的表象,它能解除人们的痛苦,或是避免不幸的现实,但这些都是从一个理想世界的角度去看待的。在这样的视角和心理状态下,我们往往会忽视现实世界中活着的意义和动力,忽视正确理性判断的能力。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解除痛苦或避免不幸的现实是安乐死的一大作用,但这个作用真的是好的吗?或者说真的有积极的作用?我们想要讨论这个问题,不妨思考一下人们可能会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可能会有以下这种情况:遭受折磨、身患绝症或者家庭无法支撑的时候。但归根结底,这几种情况都意味着选择安乐死之人精神层面或者意识层面的崩溃,没有足够的信念支撑自己活下去。因为人本向生,可是精神层面的因素从来不意味着肉体上的责罚。每个人都要面对生或死的抉择,但谁又能做出绝对不会让自己后悔的判断呢?那些登山的人,登山之前可能想着疯狂一把,但当他快要死在山上的时候,他会不会后悔呢?我想他肯定会的。他可能做出了自己认为足够理性的判断,但谁又能确定这是最正确的选择呢?当然任何人都没有办法确定,因为人生来不知道自己将会经历的事、领略的风光、获得和感悟的东西。当然在选择是否结束自己生命的那一刻,也没有人会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生活中有很多伟大的人,比如史铁生,双腿截瘫后,他经历痛苦,曾认为自己不该活在这个世界上,但他在祭坛读书,感悟自然,最终对生命有了新的想法,找回了生命的意义,找回了母亲对自己的爱,也将思想传播给了每个处于绝境中的人。他经历了精神层面的崩溃,有过死亡的想法,但他为自己做出了选择,从而获得了新的生命。但是,每个人都有这样敢于选择的勇气和毅力吗?安乐死合法化会发生什么呢?每个人都有了名正言顺逃避的途径,都有了放弃的选项,都有了否定从古至今生命至上的理由,这会让每个面临选择的人都有做错的可能。
安乐死是一种途径,真正的合法化会让更多在抉择中的人放弃生的希望,放弃自己的未来。对于社会来说,自杀式的死亡不再是禁忌,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将社会导向一个只要肯放弃就没有困难的环境。
由此可见,安乐死不推行合法化,是对每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生命的保障,让每个人没有错误选择的可能性,为每个人绽放生命之光打造基础,为每个人在抉择中的生命塑造保障。
最后我想为大家讲述一位身患癌症的画家网红“咖啡”的故事,他放弃了化疗,因为他想活出没有痛苦的人生,可因为他的放弃,他的母亲悲痛万分。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不推行合法化,是对每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生命的保障,能避免人们做出错误选择,符合生命至上原则和社会公德要求。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今天我们分两个方面来讨论辩题。首先讨论我方的政策,我方认为,我国有很多身患癌症、饱受疼痛折磨的人,我方提出这个政策,您方也承认我国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为什么他们有这样的需求,我们却不能给予这个政策呢?
其次,再来说一下我方政策的正当性。您方一直在强调,可能会有医护人员或者家人施加外力强迫,让患者屈从于怨恨之类的情况。我方在此说明,对于家人方面,我方有制度保障,会再三确认,并且设立三天冷静期,询问患者这个选择是否出于自己的意愿。如果患者仍然坚持,这并非我方制度的问题,而是他自己综合考虑经济情况或者家庭情况后做出的选择,这说明我方制度已经很完善了。
关于医护人员方面,您方一直在拿国外的情况跟我说事,说国外医护人员会有谋求私利的情况。但是我方要指出,我方的政策与国外不同,因为我国的国体政体与国外不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国外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一样,我国的相关事务是直接由政府监管的,不存在您方所说的那种情况。
接下来谈一下误诊情况。您方给我举出荷兰的数据,说荷兰的误诊情况如何。但是荷兰与我国的标准不一样,荷兰存在精神病方面的误诊,其误诊率比我国更高,而且您方也没有给出我国现在的误诊率数据。其次,我方会让患者自由选择,即使存在误诊情况。
最后来说一下自主选择的问题。我方给予的费用是5万块钱,临终放款的中期税的费用也是5万块钱,在成本和临方款相同的时候,我方的安排是比较充分的。
再说说根属性,在一线那个4 - 1的情况下,我跟您方确认过,确实存在很多解决不了的地方,比如自点问题、彻底有其的问题等,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
接下来谈谈消极方面,我方在三辩的时候已经说得很明白了,特加纳子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就会形成法律空白。
最后,当我们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时候,我们不仅仅是在讨论将其作为一项法律政策,更是在讨论人类尊严与痛苦的极限。在无数中国癌症患者的眼中,他们的生命就像即将熄灭的残烛,但那份无尽的痛苦却依旧强烈。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对患者痛苦的终结,更是对每个病人的尊重与关怀。
想象一下,一位重症癌症患者日复一日地忍受着无法控制的剧痛。她曾经是一位充满活力的母亲,怀抱孩子走过无数温暖的街头,而现在,她的世界被无尽的病痛占据,每一次喘息都在提醒她,生命的时钟早已开始倒计时。她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她祈求能安静地离开,不再折磨自己和家人。安乐死不是结束生命,而是让患者在痛苦中带着尊严离开这个世界。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决定,更是一个家庭的共同决定。或许在很多人眼中,这个决定难以理解,但如果你站在患者的角度,面对难以忍受的剧痛和无法治愈的病痛,你就会明白这个选择对自己和家人来说是一种解脱。患者不再是一个无法承受病痛的躯体,而是一个依旧拥有自主选择权利的个体。在这条通向死亡的道路上,安乐死就像一位温暖的陪伴者,给予中末期患者一个平和的告别,不是让他们痛苦而孤独地离开,而是让他们在有尊严的情况下,带着心灵的慰藉走到生命的终点。这种选择的背后,是一步一步的默默守护和理解,是对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自主选择权的深深尊重。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今天我们分两个方面来讨论辩题。首先讨论我方的政策,我方认为,我国有很多身患癌症、饱受疼痛折磨的人,我方提出这个政策,您方也承认我国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为什么他们有这样的需求,我们却不能给予这个政策呢?
其次,再来说一下我方政策的正当性。您方一直在强调,可能会有医护人员或者家人施加外力强迫,让患者屈从于怨恨之类的情况。我方在此说明,对于家人方面,我方有制度保障,会再三确认,并且设立三天冷静期,询问患者这个选择是否出于自己的意愿。如果患者仍然坚持,这并非我方制度的问题,而是他自己综合考虑经济情况或者家庭情况后做出的选择,这说明我方制度已经很完善了。
关于医护人员方面,您方一直在拿国外的情况跟我说事,说国外医护人员会有谋求私利的情况。但是我方要指出,我方的政策与国外不同,因为我国的国体政体与国外不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国外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一样,我国的相关事务是直接由政府监管的,不存在您方所说的那种情况。
接下来谈一下误诊情况。您方给我举出荷兰的数据,说荷兰的误诊情况如何。但是荷兰与我国的标准不一样,荷兰存在精神病方面的误诊,其误诊率比我国更高,而且您方也没有给出我国现在的误诊率数据。其次,我方会让患者自由选择,即使存在误诊情况。
最后来说一下自主选择的问题。我方给予的费用是5万块钱,临终放款的中期税的费用也是5万块钱,在成本和临方款相同的时候,我方的安排是比较充分的。
再说说根属性,在一线那个4 - 1的情况下,我跟您方确认过,确实存在很多解决不了的地方,比如自点问题、彻底有其的问题等,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
接下来谈谈消极方面,我方在三辩的时候已经说得很明白了,特加纳子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就会形成法律空白。
最后,当我们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时候,我们不仅仅是在讨论将其作为一项法律政策,更是在讨论人类尊严与痛苦的极限。在无数中国癌症患者的眼中,他们的生命就像即将熄灭的残烛,但那份无尽的痛苦却依旧强烈。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对患者痛苦的终结,更是对每个病人的尊重与关怀。
想象一下,一位重症癌症患者日复一日地忍受着无法控制的剧痛。她曾经是一位充满活力的母亲,怀抱孩子走过无数温暖的街头,而现在,她的世界被无尽的病痛占据,每一次喘息都在提醒她,生命的时钟早已开始倒计时。她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她祈求能安静地离开,不再折磨自己和家人。安乐死不是结束生命,而是让患者在痛苦中带着尊严离开这个世界。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决定,更是一个家庭的共同决定。或许在很多人眼中,这个决定难以理解,但如果你站在患者的角度,面对难以忍受的剧痛和无法治愈的病痛,你就会明白这个选择对自己和家人来说是一种解脱。患者不再是一个无法承受病痛的躯体,而是一个依旧拥有自主选择权利的个体。在这条通向死亡的道路上,安乐死就像一位温暖的陪伴者,给予中末期患者一个平和的告别,不是让他们痛苦而孤独地离开,而是让他们在有尊严的情况下,带着心灵的慰藉走到生命的终点。这种选择的背后,是一步一步的默默守护和理解,是对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自主选择权的深深尊重。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是合理的,从满足患者需求、政策正当性、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误诊、成本、根属性等)以及尊重人类尊严等多方面综合考量,都能得出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