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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开宗明义,美国堕胎法案是指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的案子裁决。
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终身任职,他们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其判决对美国的社会法律走向和价值取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失败的标志则是表示制度出现了极大的弊害,无法实现其设定的最终目标。
基于此,我方判定如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堕胎法案的相关问题裁决上是否违背了司法公正、民主、人权的基本原则,是否有效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就可以认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其一,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堕胎法案裁决上存在明显的政治化倾向,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认定过程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总统提名大法官人选时,会考虑其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是否与自己相符,这就导致大法官在裁决堕胎法律相关案件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例如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7:2的投票结果裁决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宪法赋予女性的隐私权,从而在全美范围内确立了女性堕胎的权利。然而,该裁决并非基于纯粹的法律推理,而是受到当时社会政治思潮的影响。
此后,随着美国政治格局的变化,保守派和自由派在仲裁问题上的分歧日益加剧,大法官们在相关案件的裁决上也出现了明显的政治分化。据统计,在近10年来涉及堕胎法院的问题案件上,大法官的投票结果与他们的政治倾向高度相关,这表明大法官们在堕胎法案裁决上更多的是从政治立场出发。这种政治化的裁决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重要体现。
其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未能有效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在堕胎法案问题上引发了社会的分裂。堕胎问题在美国社会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和价值观。一方面,许多女性认为堕胎是自己的基本权利,关乎自身的身体自主权和生育选择权;另一方面,一些宗教团体的保守人士则坚决反对堕胎,因为他们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裁决堕胎法案时,往往未能充分考虑到各方诉求,导致裁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分裂。例如,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将堕胎的决定权交予各州,这一裁决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巨大震动。支持堕胎权利的民众纷纷举行抗议活动,认为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严重侵犯;而反对堕胎的团体则表示支持,社会严重分裂,反映出大法官们在堕胎法案问题上未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大法官制度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是制度失败的有力证明。
以上。
感谢主席。开宗明义,美国堕胎法案是指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的案子裁决。
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终身任职,他们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其判决对美国的社会法律走向和价值取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失败的标志则是表示制度出现了极大的弊害,无法实现其设定的最终目标。
基于此,我方判定如下: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堕胎法案的相关问题裁决上是否违背了司法公正、民主、人权的基本原则,是否有效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就可以认为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其一,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堕胎法案裁决上存在明显的政治化倾向,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认定过程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总统提名大法官人选时,会考虑其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是否与自己相符,这就导致大法官在裁决堕胎法律相关案件中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例如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7:2的投票结果裁决德克萨斯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宪法赋予女性的隐私权,从而在全美范围内确立了女性堕胎的权利。然而,该裁决并非基于纯粹的法律推理,而是受到当时社会政治思潮的影响。
此后,随着美国政治格局的变化,保守派和自由派在仲裁问题上的分歧日益加剧,大法官们在相关案件的裁决上也出现了明显的政治分化。据统计,在近10年来涉及堕胎法院的问题案件上,大法官的投票结果与他们的政治倾向高度相关,这表明大法官们在堕胎法案裁决上更多的是从政治立场出发。这种政治化的裁决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重要体现。
其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未能有效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在堕胎法案问题上引发了社会的分裂。堕胎问题在美国社会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和价值观。一方面,许多女性认为堕胎是自己的基本权利,关乎自身的身体自主权和生育选择权;另一方面,一些宗教团体的保守人士则坚决反对堕胎,因为他们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裁决堕胎法案时,往往未能充分考虑到各方诉求,导致裁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分裂。例如,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推翻了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将堕胎的决定权交予各州,这一裁决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巨大震动。支持堕胎权利的民众纷纷举行抗议活动,认为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严重侵犯;而反对堕胎的团体则表示支持,社会严重分裂,反映出大法官们在堕胎法案问题上未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大法官制度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是制度失败的有力证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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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堕胎法案相关裁决上存在违背司法公正、民主、人权基本原则以及未能有效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情况,所以美国堕胎法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失败的标志。
反方:同学你好。明天执行判断,是否存在失败的标准?是否违反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司法公正呢?
正方:嗯,不对。我方所举为两层,第一层是是否违反美国原来公正、民主、人权的基本原则,第二层是是否在社会上产生不利影响。
反方:好,那我来检查你所说福利的影响。你觉得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
正方:我觉得这个案件维持苏维德案的原判就很好了。你知道苏维德案的原判当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震动,因为当时有很多反对堕胎权,以及反对认为隐私权不应该包含堕胎权的反社会思潮。
反方:可是我方有数据显示,现在在美国现行状态下,大部分人是支持女生拥有自主堕胎权的。那你对这个案件判决有何期待?你没有否认当时罗素案也引发了数据动荡,那我问你,你那份数据是什么?
正方:我那份数据就是我刚讲的那个。
反方:是的,我想。嗯,等一下,我知道有点多,不好意思。就是在2022年罗素案被推翻时,皮尤研究中心的民调显示,有61%的美国人支持女性自主堕胎权,对,60%多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都觉得应该支持堕胎权。所以要这会期待吧,所以我给你解释的是2022年,我也分数据给你解释是有50%的美国人支持有合法堕胎权和42%的人反对堕胎权,你也没有论证绝大多数他们认为堕胎权是应该正确的,所以说这个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你也不知道怎么看。那我再问你,你觉得再要把这个东西交还给各州有问题吗?
正方:交还给各州,我觉得后面需要继续再讨论,但我方今天觉得有问题的地方是你在推翻前案判决的时候,你没有回应社会共识,同时这个地方涉及到司法解释的问题,社会共识本身你没有争,因为在社会层面本身就没有达成共识,这本身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反方:我先问一个事实问题,你知道它被推翻之后做出的表示是明确否认了堕胎权吗?
正方:同学,我解释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部分,给我点时间。就是同样一个司法法条,宪法定判案第14条,在50年之前罗素案的时候,大家觉得女性的受害权应该在隐私权的范围内,50年之后,同样的法条,今天解释又变了,这种对于司法解释的滥用,难道不是今天这个制度失败的标志吗?
反方:我没听你回答我的问题,我问的是事实问题,就是它被推翻之后做出的表示,它有完全否认堕胎权吗?
正方:它不是,本来7比2就是说这个权利,就是那个案件,就不应该那么判的,它不是否认堕胎权,它是把是否有堕胎权这个设定的权利交还给各州,如果说每个州有各州的情况,各州的情况不同,这个说法权利交给各州是符合的。可是最基本的原则部分。
反方:同学你好。明天执行判断,是否存在失败的标准?是否违反司法的独立性以及司法公正呢?
正方:嗯,不对。我方所举为两层,第一层是是否违反美国原来公正、民主、人权的基本原则,第二层是是否在社会上产生不利影响。
反方:好,那我来检查你所说福利的影响。你觉得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判?
正方:我觉得这个案件维持苏维德案的原判就很好了。你知道苏维德案的原判当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震动,因为当时有很多反对堕胎权,以及反对认为隐私权不应该包含堕胎权的反社会思潮。
反方:可是我方有数据显示,现在在美国现行状态下,大部分人是支持女生拥有自主堕胎权的。那你对这个案件判决有何期待?你没有否认当时罗素案也引发了数据动荡,那我问你,你那份数据是什么?
正方:我那份数据就是我刚讲的那个。
反方:是的,我想。嗯,等一下,我知道有点多,不好意思。就是在2022年罗素案被推翻时,皮尤研究中心的民调显示,有61%的美国人支持女性自主堕胎权,对,60%多意味着绝大多数人都觉得应该支持堕胎权。所以要这会期待吧,所以我给你解释的是2022年,我也分数据给你解释是有50%的美国人支持有合法堕胎权和42%的人反对堕胎权,你也没有论证绝大多数他们认为堕胎权是应该正确的,所以说这个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你也不知道怎么看。那我再问你,你觉得再要把这个东西交还给各州有问题吗?
正方:交还给各州,我觉得后面需要继续再讨论,但我方今天觉得有问题的地方是你在推翻前案判决的时候,你没有回应社会共识,同时这个地方涉及到司法解释的问题,社会共识本身你没有争,因为在社会层面本身就没有达成共识,这本身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反方:我先问一个事实问题,你知道它被推翻之后做出的表示是明确否认了堕胎权吗?
正方:同学,我解释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部分,给我点时间。就是同样一个司法法条,宪法定判案第14条,在50年之前罗素案的时候,大家觉得女性的受害权应该在隐私权的范围内,50年之后,同样的法条,今天解释又变了,这种对于司法解释的滥用,难道不是今天这个制度失败的标志吗?
反方:我没听你回答我的问题,我问的是事实问题,就是它被推翻之后做出的表示,它有完全否认堕胎权吗?
正方:它不是,本来7比2就是说这个权利,就是那个案件,就不应该那么判的,它不是否认堕胎权,它是把是否有堕胎权这个设定的权利交还给各州,如果说每个州有各州的情况,各州的情况不同,这个说法权利交给各州是符合的。可是最基本的原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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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联邦最高法院来保障,这也是必须要处理的。为什么需要联邦法院来解释呢?
谢提归也好,我仅仅是美国多裁法院(此处可能为“多级法院”)发展历程的后续。它推翻了罗素(此处可能为某一具体案件或法案相关的名称)之后做出的判决,它没有否认国(此处可能为“个人”)产,你的资产是合法存在并受到保护的。而且要不要保护州权,到底存不存在这项权利,我交付给各个州,让各个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那么我们怎样判断美国大法官制度到底是失败的呢?判断它失败有两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它有没有实现其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这是它设立的初衷,而非诚信(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为其他内容)一件事情。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大法官必须是绝对中立的,这本身是不可能的。它强调的是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我举个例子,比如在中国,当一个官员要求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时,这个时候行政权直接介入了司法权,这才会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
下面有两件事情。首先,在程序上它并没有违反所谓的司法独立法,法院有自己的立场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根据北京大学副院长沈贵先生在《司法解释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此处根据英文推测可能的文章名)一文中阐释,在民主国家,司法解释天然兼顾着政治旨意,必然要考虑政治因素,所以说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不是什么很大的问题。
而恰恰是反堕胎法案的通过,充分体现了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体之下,司法权独立于三权之间的彼此制衡与平衡。当时执掌行政权的是以拜登为首的民主党,当时他们极力反对,可是恰恰因为大法官的存在,他们作为终身任职者,总统或者国会也没有办法对他们的裁决进行干涉,而当时最高法院没有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坚决地以多数票推翻了罗诉韦德案(此处根据推测补充完整案件名),这恰恰体现了它的司法独立性。
那么它到底有没有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呢?也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性。第一件事情是堕胎权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你方的数据也没有证明,绝大多数你方说有六成的美国人支持合法堕胎,然而有四成的人反对合法堕胎权的合法化。你方解释说,你有女性的人权,可是这个世界上存在很多反对堕胎权的观点,比如胎儿是否成形(此处根据上下文推测补充完整表述),他们的解释是,如果你以生下来的孩子会对女性造成负担为理由堕掉胎儿,那同样以负担为由可以溺死出生的女婴或者残害痴呆的儿童。他们这样的观点会鼓励一些送养制度,所以你会发现美国社会本身对于堕胎权存在两种相对应的观点,没有哪一种观点是绝大多数的,也没有哪种观点是绝对正确的。
而恰恰是因为各个州有自己的情况,你方解释有22个州法对堕胎权的支持比例超过80%,其他州的反对比例相对较低。所以说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如果每个州府都有各自的情况,每个州府里面有的人支持堕胎权,那么就支持堕胎权就好了。所以说这个时候把权益交还给各州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应该由联邦最高法院来保障,这也是必须要处理的。为什么需要联邦法院来解释呢?
谢提归也好,我仅仅是美国多裁法院(此处可能为“多级法院”)发展历程的后续。它推翻了罗素(此处可能为某一具体案件或法案相关的名称)之后做出的判决,它没有否认国(此处可能为“个人”)产,你的资产是合法存在并受到保护的。而且要不要保护州权,到底存不存在这项权利,我交付给各个州,让各个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那么我们怎样判断美国大法官制度到底是失败的呢?判断它失败有两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它有没有实现其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这是它设立的初衷,而非诚信(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为其他内容)一件事情。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大法官必须是绝对中立的,这本身是不可能的。它强调的是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我举个例子,比如在中国,当一个官员要求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时,这个时候行政权直接介入了司法权,这才会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
下面有两件事情。首先,在程序上它并没有违反所谓的司法独立法,法院有自己的立场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根据北京大学副院长沈贵先生在《司法解释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此处根据英文推测可能的文章名)一文中阐释,在民主国家,司法解释天然兼顾着政治旨意,必然要考虑政治因素,所以说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不是什么很大的问题。
而恰恰是反堕胎法案的通过,充分体现了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体之下,司法权独立于三权之间的彼此制衡与平衡。当时执掌行政权的是以拜登为首的民主党,当时他们极力反对,可是恰恰因为大法官的存在,他们作为终身任职者,总统或者国会也没有办法对他们的裁决进行干涉,而当时最高法院没有受到外界压力的影响,坚决地以多数票推翻了罗诉韦德案(此处根据推测补充完整案件名),这恰恰体现了它的司法独立性。
那么它到底有没有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呢?也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性。第一件事情是堕胎权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你方的数据也没有证明,绝大多数你方说有六成的美国人支持合法堕胎,然而有四成的人反对合法堕胎权的合法化。你方解释说,你有女性的人权,可是这个世界上存在很多反对堕胎权的观点,比如胎儿是否成形(此处根据上下文推测补充完整表述),他们的解释是,如果你以生下来的孩子会对女性造成负担为理由堕掉胎儿,那同样以负担为由可以溺死出生的女婴或者残害痴呆的儿童。他们这样的观点会鼓励一些送养制度,所以你会发现美国社会本身对于堕胎权存在两种相对应的观点,没有哪一种观点是绝大多数的,也没有哪种观点是绝对正确的。
而恰恰是因为各个州有自己的情况,你方解释有22个州法对堕胎权的支持比例超过80%,其他州的反对比例相对较低。所以说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如果每个州府都有各自的情况,每个州府里面有的人支持堕胎权,那么就支持堕胎权就好了。所以说这个时候把权益交还给各州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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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法官制度既实现了司法独立又没有违反司法公正,所以不能判定其为失败的制度。
正方:首先来确认第一个问题,你的判准是什么?我刚后半段没听懂,我前端解释事件是要看其有没有违背大法官制度设立的初衷,而我觉得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那先就这一个判断而言,你觉得司法独立是什么?这涉及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两方面。
反方:我先回答司法独立问题。司法独立是司法的权力不受到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直接干预。
正方:打断一下,不受到行政权的直接干涉。你知道当时推翻罗思韦(罗斯韦?)的案子有6个人都是属于同一个党派,包括他们做出的判决也是基于他们的保守思潮的影响。所以说法官本身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你同意这一部分。你告诉我这种政治化很正常,你给我的举证是他和当时在职的拜登所属党派不同,但不代表他跟拜登所属的党派不同,他这个党派做出来这个裁决就是正义的。那我接着往下问你关于司法公正的问题。
今天一个最高法的大法官终身任职,上一个总统任职一个大法官,让这个法官来贯彻自己的政治形象,就是他基于自己的政治倾向做出了不正确的判断,你要论证他确实是不正确的倾向,或者是做出的判决违反了问题。就是在这个罗思韦(罗斯韦?)案答案里面,美国宪法书上的第14条,它表明妇女应该享有隐私权,那是首先是第一件事情。那个联邦会中的问题,是不是哪怕中国法律也要遵循美国的最高宪法呢?你懂,就是你今天那个州不是完全由判决吧,你总要去有一条遵循,你不能违宪吧。
没关系,所以我先告诉你的是美国宪法这块,历史这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保护保障自己隐私的权利。再往下走,50年前罗(某)案判决的时候,它表明妇女的隐私里面应该享有堕胎权,50年之后没有了这个东西,这不是地方自治的问题了吧,所以这个时候恰恰是同一法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法律解释,首先没有看出它的司法公正性。所以今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进行判决的动机,居然不是基于美国自己的司法解释,虽然是依据他自己的立场,我觉得这本来就不是一个司法公正的行为。
正方:首先来确认第一个问题,你的判准是什么?我刚后半段没听懂,我前端解释事件是要看其有没有违背大法官制度设立的初衷,而我觉得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那先就这一个判断而言,你觉得司法独立是什么?这涉及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两方面。
反方:我先回答司法独立问题。司法独立是司法的权力不受到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直接干预。
正方:打断一下,不受到行政权的直接干涉。你知道当时推翻罗思韦(罗斯韦?)的案子有6个人都是属于同一个党派,包括他们做出的判决也是基于他们的保守思潮的影响。所以说法官本身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你同意这一部分。你告诉我这种政治化很正常,你给我的举证是他和当时在职的拜登所属党派不同,但不代表他跟拜登所属的党派不同,他这个党派做出来这个裁决就是正义的。那我接着往下问你关于司法公正的问题。
今天一个最高法的大法官终身任职,上一个总统任职一个大法官,让这个法官来贯彻自己的政治形象,就是他基于自己的政治倾向做出了不正确的判断,你要论证他确实是不正确的倾向,或者是做出的判决违反了问题。就是在这个罗思韦(罗斯韦?)案答案里面,美国宪法书上的第14条,它表明妇女应该享有隐私权,那是首先是第一件事情。那个联邦会中的问题,是不是哪怕中国法律也要遵循美国的最高宪法呢?你懂,就是你今天那个州不是完全由判决吧,你总要去有一条遵循,你不能违宪吧。
没关系,所以我先告诉你的是美国宪法这块,历史这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保护保障自己隐私的权利。再往下走,50年前罗(某)案判决的时候,它表明妇女的隐私里面应该享有堕胎权,50年之后没有了这个东西,这不是地方自治的问题了吧,所以这个时候恰恰是同一法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法律解释,首先没有看出它的司法公正性。所以今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进行判决的动机,居然不是基于美国自己的司法解释,虽然是依据他自己的立场,我觉得这本来就不是一个司法公正的行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未明确给出完整内容,以下是经过校对、书面化处理并合理分段后的正方与反方对辩环节内容:
在条文本身未能解决或者无法做出解释的情况下,具体是什么问题我也难以判断。
下面我要阐述的是,今天我以美国的几个最高法官为例,在之前的司法判决中,他们没有依据司法界基于宪法做出的原有解释,而是根据自己的政治立场选择了保守党。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为什么说这关系到司法公正呢?宪法本身没有对此做出解释,仅有法律条文,而法律条文应该保障隐私权,但隐私权是否包含堕胎权本身就存在不同解释。你并没有证明他们完全是基于自身的考量做出的决定,现在你只是证明了他们有自己的政治立场,那我继续往下问你。
就像2008年哥伦比亚的案件和2010年公民相关的案件,当时保守派法官以两次5:4的投票推翻了先前的重要案例,这就反映出了他们的政治倾向。如果在这个时候你觉得没有问题,那为什么后来这被视为失败的标志呢?所以,至少这个判决不是美国最高法院正常做出的。美国之所以设立最高法院,就是因为它在对美国现行宪法进行解释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我要提醒你一个问题,在罗素韦的案件中,伯格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宪法法律在第一次修正案中的自由意味着包含个人隐私权,中国隐私权的范围足够广泛,足以涵盖女性对自身的决定权。美国本是一个崇尚法制的国家,那你们基于自己的政治意图,推翻先前既定的判例法是为什么呢?在立法方面,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案不可以修改,你对判例法的理解可能存在问题。
我还要解释的是,本身就存在很多因素影响,例如保守派大法官的人数居多,从而导致法院废除一些案子,这本身就存在政治倾向。当政治倾向影响到法律判决时,司法判决就不再基于原来法庭的司法解释,而是根据自己的政治倾向做出对我方不利的判断。
我接着请教你,在某个体系里有一位单亲妈妈,月收入仅2000美元,如果要堕胎,需要请假,还要支付跨州手续费,这些加起来可能要花费她三个月的工资。你觉得美国推翻罗素里德案这个判决真的是在回应社会期待吗?不是的。我要澄清一个概念,什么叫做判例。如果我基于一个判例,在有了司法解释之后,后续做出的新判决不应该违背这个大的原则,可是现在他们做的是直接推翻一些司法解释,直接对原先的宪法进行纠正,这看似没什么问题。
下面我来跟你聊聊司法工作的问题。你只是提到一部分人认为堕胎是必要的,而不是所有人都明确从法律层面认可堕胎,他们认为胎儿也是有生命权的,这部分人该怎么办呢?我有两组数据对比,第一组是2022年的数据研究显示,有60%的人都认为女性应该享有自主权。在这样的对比下,今天大概六成居民都觉得女性应该享有这种权利,这是社会期待的一部分。现在继续往下说,那些没有足够经济实力去堕胎的人,在这个法案判决的时候,到底有没有考虑到民众的真实诉求和民众的实际情况呢?你没有反映民众的真实诉求。首先在论证部分,正方必须要论证几乎所有人都觉得堕胎是正确的,你不能只论证六成是正确的,因为六成和四成,或者我刚才提到的58%和42%,这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观点,你怎么能论证堕胎是一定要被保护的呢?
这其实很简单,在你方看来60%可能是少数,但我方认为60%已经足够成为一种重要的依据。我要告诉你的是,这个判决不仅没有回应社会大部分人的期待,还会带来社会重大问题。对于那些在堕胎法案中受到实际伤害的女性问题,你方同样没有解决。
我之前提到过,在美国1992年的某个判例法中,法院明确规定了推翻重大判例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最低限度这个推翻到底满足四条条件中的哪一个呢?我再问你一遍,这个推翻罗素韦案的判决符合这四条中的哪一个条件呢?我再解释一下,在1992年美国的某个判例法中,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推翻重大先例需要满足四条条件,只有满足其中一条才可以对原先的判例进行推翻,这是基于判例法本身的原则。从程序上来说,当时推翻罗素韦案时,他们完整地解释了为什么要推翻,第一层解释是堕胎权不属于隐私权,同时解释了罗素韦案之后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各个州存在不同的情况,所以他们有明确的理由进行这一推翻。
那你觉得各个州是否可以有不同情况呢?当时有22个州,他们的比例超过80%,但是其他州的情况各有不同。那最终你是要给出统一的判决,还是让各个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决定呢?特别是当那40%反对堕胎的群体站在最高法院时,他们会根据自己的政治立场来决定判决。
辩题未明确给出完整内容,以下是经过校对、书面化处理并合理分段后的正方与反方对辩环节内容:
在条文本身未能解决或者无法做出解释的情况下,具体是什么问题我也难以判断。
下面我要阐述的是,今天我以美国的几个最高法官为例,在之前的司法判决中,他们没有依据司法界基于宪法做出的原有解释,而是根据自己的政治立场选择了保守党。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为什么说这关系到司法公正呢?宪法本身没有对此做出解释,仅有法律条文,而法律条文应该保障隐私权,但隐私权是否包含堕胎权本身就存在不同解释。你并没有证明他们完全是基于自身的考量做出的决定,现在你只是证明了他们有自己的政治立场,那我继续往下问你。
就像2008年哥伦比亚的案件和2010年公民相关的案件,当时保守派法官以两次5:4的投票推翻了先前的重要案例,这就反映出了他们的政治倾向。如果在这个时候你觉得没有问题,那为什么后来这被视为失败的标志呢?所以,至少这个判决不是美国最高法院正常做出的。美国之所以设立最高法院,就是因为它在对美国现行宪法进行解释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我要提醒你一个问题,在罗素韦的案件中,伯格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宪法法律在第一次修正案中的自由意味着包含个人隐私权,中国隐私权的范围足够广泛,足以涵盖女性对自身的决定权。美国本是一个崇尚法制的国家,那你们基于自己的政治意图,推翻先前既定的判例法是为什么呢?在立法方面,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案不可以修改,你对判例法的理解可能存在问题。
我还要解释的是,本身就存在很多因素影响,例如保守派大法官的人数居多,从而导致法院废除一些案子,这本身就存在政治倾向。当政治倾向影响到法律判决时,司法判决就不再基于原来法庭的司法解释,而是根据自己的政治倾向做出对我方不利的判断。
我接着请教你,在某个体系里有一位单亲妈妈,月收入仅2000美元,如果要堕胎,需要请假,还要支付跨州手续费,这些加起来可能要花费她三个月的工资。你觉得美国推翻罗素里德案这个判决真的是在回应社会期待吗?不是的。我要澄清一个概念,什么叫做判例。如果我基于一个判例,在有了司法解释之后,后续做出的新判决不应该违背这个大的原则,可是现在他们做的是直接推翻一些司法解释,直接对原先的宪法进行纠正,这看似没什么问题。
下面我来跟你聊聊司法工作的问题。你只是提到一部分人认为堕胎是必要的,而不是所有人都明确从法律层面认可堕胎,他们认为胎儿也是有生命权的,这部分人该怎么办呢?我有两组数据对比,第一组是2022年的数据研究显示,有60%的人都认为女性应该享有自主权。在这样的对比下,今天大概六成居民都觉得女性应该享有这种权利,这是社会期待的一部分。现在继续往下说,那些没有足够经济实力去堕胎的人,在这个法案判决的时候,到底有没有考虑到民众的真实诉求和民众的实际情况呢?你没有反映民众的真实诉求。首先在论证部分,正方必须要论证几乎所有人都觉得堕胎是正确的,你不能只论证六成是正确的,因为六成和四成,或者我刚才提到的58%和42%,这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观点,你怎么能论证堕胎是一定要被保护的呢?
这其实很简单,在你方看来60%可能是少数,但我方认为60%已经足够成为一种重要的依据。我要告诉你的是,这个判决不仅没有回应社会大部分人的期待,还会带来社会重大问题。对于那些在堕胎法案中受到实际伤害的女性问题,你方同样没有解决。
我之前提到过,在美国1992年的某个判例法中,法院明确规定了推翻重大判例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最低限度这个推翻到底满足四条条件中的哪一个呢?我再问你一遍,这个推翻罗素韦案的判决符合这四条中的哪一个条件呢?我再解释一下,在1992年美国的某个判例法中,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推翻重大先例需要满足四条条件,只有满足其中一条才可以对原先的判例进行推翻,这是基于判例法本身的原则。从程序上来说,当时推翻罗素韦案时,他们完整地解释了为什么要推翻,第一层解释是堕胎权不属于隐私权,同时解释了罗素韦案之后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各个州存在不同的情况,所以他们有明确的理由进行这一推翻。
那你觉得各个州是否可以有不同情况呢?当时有22个州,他们的比例超过80%,但是其他州的情况各有不同。那最终你是要给出统一的判决,还是让各个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决定呢?特别是当那40%反对堕胎的群体站在最高法院时,他们会根据自己的政治立场来决定判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vs
正方·驳论:
1992年美国的一个法律判案中,最后法院明确规定,推翻重大性节就要满足相关条件,即原判决在实践中无法证明、无法操作,社会对该判决产生了特殊依赖,相关法律发展使得原判决过时,基础事实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然而,对方所推断的任何一条都没有满足。
首先,50年的时间证明这一制度是可操作的,同时当代的美国女性都在享受这个权利并从中受益。医疗技术的进步使得它更安全,并非过于危险,所以也没有出现过时的问题。
同时,在社会期待方面,大家对于女性自主权益也更为期待。所以,对方刚才推断的所有原因都没有撼动到叛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这种推翻本来就是不必要的。
我接着请教一个问题,对方现在告诉我说可以,只是满足大部分人的需求,但是40%的人同样不被满足,所以这就是今天对方所说法制度存在问题的地方。今天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做出裁决,居然不是基于原本对它的司法解释,而是参考40%的观点,凭借最高法院的决议性,就可以把自己的政治立场、个人的思想观点加入到今天这个司法案件的判决中。我方觉得这才是今天这个法律真正存在问题的地方,就是依据政治立场和个人的观点来进行判决。这是第一层本身存在问题的地方。
接着往下说,对方觉得61%这个数字很少,我方却觉得,无论是60%还是40%的人,哪一方受到侵犯,本质上都会引发社会动荡。而引发社会动荡就是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性。美国有一个很著名的法律谚语,我忘了后面的内容,它讲美国法律这个判罚一定要回应社会期待,当今天没有回应社会期待的同时,还引发了社会动荡,我实在看不到对方观点有任何成功之处。
辩题:vs
正方·驳论:
1992年美国的一个法律判案中,最后法院明确规定,推翻重大性节就要满足相关条件,即原判决在实践中无法证明、无法操作,社会对该判决产生了特殊依赖,相关法律发展使得原判决过时,基础事实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然而,对方所推断的任何一条都没有满足。
首先,50年的时间证明这一制度是可操作的,同时当代的美国女性都在享受这个权利并从中受益。医疗技术的进步使得它更安全,并非过于危险,所以也没有出现过时的问题。
同时,在社会期待方面,大家对于女性自主权益也更为期待。所以,对方刚才推断的所有原因都没有撼动到叛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这种推翻本来就是不必要的。
我接着请教一个问题,对方现在告诉我说可以,只是满足大部分人的需求,但是40%的人同样不被满足,所以这就是今天对方所说法制度存在问题的地方。今天一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做出裁决,居然不是基于原本对它的司法解释,而是参考40%的观点,凭借最高法院的决议性,就可以把自己的政治立场、个人的思想观点加入到今天这个司法案件的判决中。我方觉得这才是今天这个法律真正存在问题的地方,就是依据政治立场和个人的观点来进行判决。这是第一层本身存在问题的地方。
接着往下说,对方觉得61%这个数字很少,我方却觉得,无论是60%还是40%的人,哪一方受到侵犯,本质上都会引发社会动荡。而引发社会动荡就是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的危险性。美国有一个很著名的法律谚语,我忘了后面的内容,它讲美国法律这个判罚一定要回应社会期待,当今天没有回应社会期待的同时,还引发了社会动荡,我实在看不到对方观点有任何成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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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作答。很简单,一份公证义务,正方要证明一定要追逐的安全,就需要论证几乎所有人都觉得不安全时是应该支持的,而反方不需要论证大家都否认不安全。我方要举证的是大家觉得可以有多态学,也可以有固有多态权,这两者是相互交锋的。所以在这一方面,正方没有论证。
再者,正方举出来的四个东西,也没有证明其具有可操作性。可是当罗轨伟大发布之后,恰恰同样也引起了动荡,在另外40%的人明确了火说家权时,也产生了很激烈的社益反响。所以这个时候可操作性没有得到论证。
往下,受益期大围已经处理过了,所以正方的反被不成立。
接下来我解释为什么要把这项权利降回各州。从事实上解释,州府的民没有明确地否认和大权,大家讲的是宪场和它的保护,要不要保护这样的权利交给各个州府去做。因为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文化差异和宗教信仰差异,美国有22个州明确反对东安权的比例超80%,其他州的反对比例相对较少。所以可以发现,比如22%的时候,大部分人都觉得做胎权是不行的,包括妇女的不胎权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美国的最高法院不应该给出统一的判决,而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优化,这跟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因地制宜的情况非常类似。
最后我解释一下独立性的问题。其实司法独立方面,一个法官自身的政治侵实(此处应为“侵蚀”)并不大,本身不违反所织(此处应为“所制”)的程序。就像我方解释的北京大学法学的解释所说,大概是天然肩负着司法政治的使命,要考虑政治因素。从三个角度来看,在这个制度之前就有很多2018年和2010年的两项案例,恰恰就是因为有自己的政治经验而投票推翻了原先重要的判决,所以在程序上是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做判决的。
我来作答。很简单,一份公证义务,正方要证明一定要追逐的安全,就需要论证几乎所有人都觉得不安全时是应该支持的,而反方不需要论证大家都否认不安全。我方要举证的是大家觉得可以有多态学,也可以有固有多态权,这两者是相互交锋的。所以在这一方面,正方没有论证。
再者,正方举出来的四个东西,也没有证明其具有可操作性。可是当罗轨伟大发布之后,恰恰同样也引起了动荡,在另外40%的人明确了火说家权时,也产生了很激烈的社益反响。所以这个时候可操作性没有得到论证。
往下,受益期大围已经处理过了,所以正方的反被不成立。
接下来我解释为什么要把这项权利降回各州。从事实上解释,州府的民没有明确地否认和大权,大家讲的是宪场和它的保护,要不要保护这样的权利交给各个州府去做。因为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文化差异和宗教信仰差异,美国有22个州明确反对东安权的比例超80%,其他州的反对比例相对较少。所以可以发现,比如22%的时候,大部分人都觉得做胎权是不行的,包括妇女的不胎权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美国的最高法院不应该给出统一的判决,而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优化,这跟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因地制宜的情况非常类似。
最后我解释一下独立性的问题。其实司法独立方面,一个法官自身的政治侵实(此处应为“侵蚀”)并不大,本身不违反所织(此处应为“所制”)的程序。就像我方解释的北京大学法学的解释所说,大概是天然肩负着司法政治的使命,要考虑政治因素。从三个角度来看,在这个制度之前就有很多2018年和2010年的两项案例,恰恰就是因为有自己的政治经验而投票推翻了原先重要的判决,所以在程序上是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做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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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在我的第一个问题中,你提到司法解释要承担政治因素,那我想问,这里承担的是社会的政治责任,还是个人的政治立场呢?个人的政治立场是否有相关背书?在民主国家里,司法解释权天然兼顾政治使命。在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民众的政治意愿,只有党派的政治意愿。所以,此时它的政治使命或者职能义务,是向大家表明其政治意识。在正方看来,本身最高法院这种具有极大司法解释权和权威性的司法解释,就不应该严重加入个人立场,不应该由个人立场决定,这种决定必然会带来社会的动荡。这是我方判断最高法律是否有问题的一个方面。
我接着往下问。首先确认一个前提,在判例法国家,我推行一个判例是否也一定要满足几条比较重要的条件?如果你的相关举证可以,那我们就一条一条来检证。
首先第一个问题,你说罗素伟的案例会被反对,那为什么这个案件推行了50年?不是在一开始有反对声音的时候就将其推翻呢?我记不太清楚,但它确实存在。所以,你方答复成立的原判决在实践中证明无法操作,罗素伟案做出了先前的抗击,在美国被推翻了50年,都会因为创立上被推翻,你没有感觉到这一点吗?
我现在接着往下问。第二条要求叫做社会对该判决产生特殊依赖。那我推翻罗素伟德案,是因为原来的社会现象对罗素伟德案产生了什么依赖吗?没有什么问题啊,有60个人依赖罗素伟德案,同时有40个人,因为我不太确定(此处“打一下外那个都不权1万,我今天是不是做太拳”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处理),这只代表我个人立场,所以你所说的依赖是达不成的。现在再往下走,相关法律发展使得原判学(应为“原判决”)过失,我依据这个发展做它会更安全,基于这种情况看来做它应该是一个更好的事情,为什么还要去看呢?
正方:在我的第一个问题中,你提到司法解释要承担政治因素,那我想问,这里承担的是社会的政治责任,还是个人的政治立场呢?个人的政治立场是否有相关背书?在民主国家里,司法解释权天然兼顾政治使命。在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民众的政治意愿,只有党派的政治意愿。所以,此时它的政治使命或者职能义务,是向大家表明其政治意识。在正方看来,本身最高法院这种具有极大司法解释权和权威性的司法解释,就不应该严重加入个人立场,不应该由个人立场决定,这种决定必然会带来社会的动荡。这是我方判断最高法律是否有问题的一个方面。
我接着往下问。首先确认一个前提,在判例法国家,我推行一个判例是否也一定要满足几条比较重要的条件?如果你的相关举证可以,那我们就一条一条来检证。
首先第一个问题,你说罗素伟的案例会被反对,那为什么这个案件推行了50年?不是在一开始有反对声音的时候就将其推翻呢?我记不太清楚,但它确实存在。所以,你方答复成立的原判决在实践中证明无法操作,罗素伟案做出了先前的抗击,在美国被推翻了50年,都会因为创立上被推翻,你没有感觉到这一点吗?
我现在接着往下问。第二条要求叫做社会对该判决产生特殊依赖。那我推翻罗素伟德案,是因为原来的社会现象对罗素伟德案产生了什么依赖吗?没有什么问题啊,有60个人依赖罗素伟德案,同时有40个人,因为我不太确定(此处“打一下外那个都不权1万,我今天是不是做太拳”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处理),这只代表我个人立场,所以你所说的依赖是达不成的。现在再往下走,相关法律发展使得原判学(应为“原判决”)过失,我依据这个发展做它会更安全,基于这种情况看来做它应该是一个更好的事情,为什么还要去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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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不是的,他们本身就符合人权安全的存在,跟多安全安全好像没什么关系。
下面我开始质询正方。
第一件事情我先聊司法公正。你是不是觉得一定要执着于这个安权(此处应为“人权”)呢?不是啊,我觉得这个制度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就是不能有法官自己的个人立场来判定到底支持哪方。我觉得这个制度应该从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权益保障的角度去考量,而不是单纯从支持某一方人权的角度。如果支持某一方人权而缺乏法律依据,你觉得没问题,但我觉得有问题,我来给你解释一下。
第一层是司法解释的部分。我方坚决认为最高法律做出司法解释、做出司法判决,最起码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第二点是社会期待的部分。今天在美国有22个州反对堕胎权的比例超过80%,在这些州里,超过80%的人都觉得堕胎权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要支持堕胎权吗?如果支持的话就会产生社会动荡。为什么这个法律暗示了10年(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都没有改变呢?所以这个时候不应该支持堕胎权,而应该把是否支持堕胎权的权利交还给各州。你觉得维持50年就证明它具有操作性,但我觉得50年同样可以存在持续的争议性。
那我想问,怎样才能让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到司法权力呢?我来给你解释,就像当时罗斯福新政的时候,他们当时直接通过威胁最高法院的形式,强制推行罗斯福新政的一些法案,这个时候是不是排斥自己的行政权力,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呢?
我觉得有两件事情。你今天当然可以让司法政治化,但不可以把法官个人的政治倾向,甚至个人的问题和社会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比如中国的法律依然会带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形象,这当然没有问题,可是中国没有任何一个宪法条文是基于个人的政治形象来决定的吧。你说不应该有个人的政治倾向法,那我问你,在当时宪法初衷里有明确否认有个人的政治倾向吗?那按你这个逻辑,宪法还没有明确说中国人不能使用智能手机呢。如果只是按照宪法这个规定,如果说它否认个人的政治倾向,那为什么当时要把大法官的任命和总统高度绑定起来呢?
我觉得有两点。第一点,把大法官的任命和总统高度绑定,是希望可以实现制衡的问题。可是在实际操作当中,不光是这个问题,之前不论,在实际操作中还产生了那么大的个人政治化介入的影响。这两层问题我一层一层给你解答。就像当时在这个制度设立之初的时候,就有大部分法官与总统属于同一党派,最开始设立的时候本身就是正面倾向、相互绑定。那我想问你,为什么当时明明是民主党掌握着行政权力,这个法案还要被推翻呢?本来法官设置出来就是为了制衡的,可是我今天看到的是政治化。这个时候行政权力掌握在民主党手里,可是这个时候恰恰起到了制衡的效果。
反方:不是的,他们本身就符合人权安全的存在,跟多安全安全好像没什么关系。
下面我开始质询正方。
第一件事情我先聊司法公正。你是不是觉得一定要执着于这个安权(此处应为“人权”)呢?不是啊,我觉得这个制度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就是不能有法官自己的个人立场来判定到底支持哪方。我觉得这个制度应该从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权益保障的角度去考量,而不是单纯从支持某一方人权的角度。如果支持某一方人权而缺乏法律依据,你觉得没问题,但我觉得有问题,我来给你解释一下。
第一层是司法解释的部分。我方坚决认为最高法律做出司法解释、做出司法判决,最起码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第二点是社会期待的部分。今天在美国有22个州反对堕胎权的比例超过80%,在这些州里,超过80%的人都觉得堕胎权是不合理的。这个时候要支持堕胎权吗?如果支持的话就会产生社会动荡。为什么这个法律暗示了10年(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都没有改变呢?所以这个时候不应该支持堕胎权,而应该把是否支持堕胎权的权利交还给各州。你觉得维持50年就证明它具有操作性,但我觉得50年同样可以存在持续的争议性。
那我想问,怎样才能让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到司法权力呢?我来给你解释,就像当时罗斯福新政的时候,他们当时直接通过威胁最高法院的形式,强制推行罗斯福新政的一些法案,这个时候是不是排斥自己的行政权力,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呢?
我觉得有两件事情。你今天当然可以让司法政治化,但不可以把法官个人的政治倾向,甚至个人的问题和社会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比如中国的法律依然会带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形象,这当然没有问题,可是中国没有任何一个宪法条文是基于个人的政治形象来决定的吧。你说不应该有个人的政治倾向法,那我问你,在当时宪法初衷里有明确否认有个人的政治倾向吗?那按你这个逻辑,宪法还没有明确说中国人不能使用智能手机呢。如果只是按照宪法这个规定,如果说它否认个人的政治倾向,那为什么当时要把大法官的任命和总统高度绑定起来呢?
我觉得有两点。第一点,把大法官的任命和总统高度绑定,是希望可以实现制衡的问题。可是在实际操作当中,不光是这个问题,之前不论,在实际操作中还产生了那么大的个人政治化介入的影响。这两层问题我一层一层给你解答。就像当时在这个制度设立之初的时候,就有大部分法官与总统属于同一党派,最开始设立的时候本身就是正面倾向、相互绑定。那我想问你,为什么当时明明是民主党掌握着行政权力,这个法案还要被推翻呢?本来法官设置出来就是为了制衡的,可是我今天看到的是政治化。这个时候行政权力掌握在民主党手里,可是这个时候恰恰起到了制衡的效果。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谢主席。在司法的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层面,正方其实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正方必须举证,大多数或者几乎所有人都觉得推翻这项法案是违背社会依赖(此处应为“公意”之类的词,但按要求忠实于原文则保留)的,而显然不是,因为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就像正方自己的数据,有六成的人支持堕胎合法化,有四成的人反对堕胎合法化,这两个极具差异的观点存在,这不恰恰证明了这是一个有待讨论的法案吗?
我方的解释是,这个法案并没有否认堕胎权,而是把堕胎权交还给各个州府,让各州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堕胎。为什么会这样呢?恰恰是因为每个州会有自己的相应情况。就像当时有22个州反对堕胎的比例超80%,而其他州反对比例则相对较低,这恰恰是因为各个州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以及州内人民对于堕胎安全这个观念有明显的差异性,所以要执行差异性的对待,这个时候才更符合民主期待。所以,如果是支持堕胎权的州府,这个州设定了支持堕胎权的法案,这时候才能符合民主期待;如果是反对堕胎权的州,它们设定了拒绝堕胎权的法案,这时候也能回应这一部分的期待,这才是社会公正真正推向公平正义的地方。
再来解释正方所说的独立性的部分。堕胎权这件事,什么时候行政权才可以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呢?是当政府的行政权利直接介入到司法的判决,当官员直接指示那个法院说你应该不这样判决的时候,才是产生了对于司法独立的影响。就像我当时讲的罗斯福新政里面那个案例,可是在这个案例里,正方也通篇没有论证是保守党直接介入了,真正地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利直接介入了最高法院判决。况且这个时候行政权力根本就不掌握在保守党手里,恰恰掌握在所谓的民主党手里,这个时候恰恰是因为法院是终身任职制度,民主党或者是拜登他没有办法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所以恰恰是体现了正方所谓的制衡的那一部分,这个时候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权力的制衡,实现所谓的三权分立。
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正方唯一认定的是大法官有自己的政治立场。我方辩手阐明的是,他既然有自己的政治使命、有自己的政治因素、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好像不是特别大的问题。而我要向正方解释的事情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本身大法官的任命与一个总统是高度绑定的,恰恰是这种个人的政治倾向化是不违反所谓的程序正义的,当最开始的制度设立的时候,恰恰就有90%(此处表述不清,但按要求忠实于原文则保留)的情况。这正属于同意范畴,这件事情是属于所谓的合理范围之内。第二件事情是,如果要判定这个案例里面有自己的政治立场,做出的判决是缺乏标准的,那我们举出了2082年(此处年份可能有误,但按要求忠实于原文则保留)、2010年的两份对话,法院做出判决,同样是保守党,正方却把这样的倾向推定为失败,我不明白正方的标准,为什么前后不一致。
下面有请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谢主席。在司法的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层面,正方其实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正方必须举证,大多数或者几乎所有人都觉得推翻这项法案是违背社会依赖(此处应为“公意”之类的词,但按要求忠实于原文则保留)的,而显然不是,因为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就像正方自己的数据,有六成的人支持堕胎合法化,有四成的人反对堕胎合法化,这两个极具差异的观点存在,这不恰恰证明了这是一个有待讨论的法案吗?
我方的解释是,这个法案并没有否认堕胎权,而是把堕胎权交还给各个州府,让各州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堕胎。为什么会这样呢?恰恰是因为每个州会有自己的相应情况。就像当时有22个州反对堕胎的比例超80%,而其他州反对比例则相对较低,这恰恰是因为各个州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以及州内人民对于堕胎安全这个观念有明显的差异性,所以要执行差异性的对待,这个时候才更符合民主期待。所以,如果是支持堕胎权的州府,这个州设定了支持堕胎权的法案,这时候才能符合民主期待;如果是反对堕胎权的州,它们设定了拒绝堕胎权的法案,这时候也能回应这一部分的期待,这才是社会公正真正推向公平正义的地方。
再来解释正方所说的独立性的部分。堕胎权这件事,什么时候行政权才可以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呢?是当政府的行政权利直接介入到司法的判决,当官员直接指示那个法院说你应该不这样判决的时候,才是产生了对于司法独立的影响。就像我当时讲的罗斯福新政里面那个案例,可是在这个案例里,正方也通篇没有论证是保守党直接介入了,真正地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利直接介入了最高法院判决。况且这个时候行政权力根本就不掌握在保守党手里,恰恰掌握在所谓的民主党手里,这个时候恰恰是因为法院是终身任职制度,民主党或者是拜登他没有办法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判决,所以恰恰是体现了正方所谓的制衡的那一部分,这个时候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权力的制衡,实现所谓的三权分立。
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正方唯一认定的是大法官有自己的政治立场。我方辩手阐明的是,他既然有自己的政治使命、有自己的政治因素、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好像不是特别大的问题。而我要向正方解释的事情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本身大法官的任命与一个总统是高度绑定的,恰恰是这种个人的政治倾向化是不违反所谓的程序正义的,当最开始的制度设立的时候,恰恰就有90%(此处表述不清,但按要求忠实于原文则保留)的情况。这正属于同意范畴,这件事情是属于所谓的合理范围之内。第二件事情是,如果要判定这个案例里面有自己的政治立场,做出的判决是缺乏标准的,那我们举出了2082年(此处年份可能有误,但按要求忠实于原文则保留)、2010年的两份对话,法院做出判决,同样是保守党,正方却把这样的倾向推定为失败,我不明白正方的标准,为什么前后不一致。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失败了。好,感谢。下面有请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什么叫失败的标志?我认为,某事物一直在运行、推行,并非是在推翻模式里的案并产生重大节点,而是在推翻罗素里的案的过程中暴露了某些弊端,让我们意识到无法实现原来的司法判决诉讼,这是其一。
其次,来聊聊政治方面,恰大法官政治定义上的部分。我方认为,什么样的政治能够介入司法,什么样的行政能够介入司法是需要考量的。例如美国宪法,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其宪法立法本就天然带有政治资本主义因素,这是政治可进入司法的部分。但恰恰不能够体现在大法官的个人政治倾向影响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上,我方觉得这是第一个不公正之处。然后,对方举证说最高法院是为了制衡,当然是为了制衡以满足债权分离的条件。可是我们今天看到,在实际的制度运行方面,制衡已不再是主要目的,甚至可以通过个人主观政治倾向影响司法判决的方式来实现制衡,这是整个过程中不合理的部分,而非程序方面的问题。
接着,来聊聊社会期待的部分。无论是60%还是40%,对方都没有办法回应。我方告诉你的第一件事,对方没有回应,多数人有所忌惮。所以对方今天说美国本来个人思想不同,有60%的人有这种思想,40%有那种思想。可是我方也很好奇,本来最高法院这种不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做出的司法判决就不应该来源于某个带有明显宗教和个人思想的人给出的具有自己立场性的政治倾向。本来就不应该做出这种具有立法性意义的司法判决,而应该基于宪法解释,即基于成文法或者事实依据,这是中国法律做得很好的部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因为有人支持、有人不支持,所以才不能让个人的主观形象影响到这件事。
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制的国家,先天当然首先要维护判例法制的司法权威。所以今天法国在判决的时候,会给出4条可推翻以往判例的重要原则。可我方看到,在推翻罗素伟达案的判决中,4条司法原则同样都没有满足,法院当时给出的3条解释,充其量也就是对个人确认立场的美化,完全没有触及核心抗议推上的原则部分,我方是不认同这部分的。
失败了。好,感谢。下面有请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什么叫失败的标志?我认为,某事物一直在运行、推行,并非是在推翻模式里的案并产生重大节点,而是在推翻罗素里的案的过程中暴露了某些弊端,让我们意识到无法实现原来的司法判决诉讼,这是其一。
其次,来聊聊政治方面,恰大法官政治定义上的部分。我方认为,什么样的政治能够介入司法,什么样的行政能够介入司法是需要考量的。例如美国宪法,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其宪法立法本就天然带有政治资本主义因素,这是政治可进入司法的部分。但恰恰不能够体现在大法官的个人政治倾向影响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上,我方觉得这是第一个不公正之处。然后,对方举证说最高法院是为了制衡,当然是为了制衡以满足债权分离的条件。可是我们今天看到,在实际的制度运行方面,制衡已不再是主要目的,甚至可以通过个人主观政治倾向影响司法判决的方式来实现制衡,这是整个过程中不合理的部分,而非程序方面的问题。
接着,来聊聊社会期待的部分。无论是60%还是40%,对方都没有办法回应。我方告诉你的第一件事,对方没有回应,多数人有所忌惮。所以对方今天说美国本来个人思想不同,有60%的人有这种思想,40%有那种思想。可是我方也很好奇,本来最高法院这种不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做出的司法判决就不应该来源于某个带有明显宗教和个人思想的人给出的具有自己立场性的政治倾向。本来就不应该做出这种具有立法性意义的司法判决,而应该基于宪法解释,即基于成文法或者事实依据,这是中国法律做得很好的部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因为有人支持、有人不支持,所以才不能让个人的主观形象影响到这件事。
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制的国家,先天当然首先要维护判例法制的司法权威。所以今天法国在判决的时候,会给出4条可推翻以往判例的重要原则。可我方看到,在推翻罗素伟达案的判决中,4条司法原则同样都没有满足,法院当时给出的3条解释,充其量也就是对个人确认立场的美化,完全没有触及核心抗议推上的原则部分,我方是不认同这部分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总结各个分论点,强调美国司法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包括司法运行不合理、不符合司法应有的依据、未能维护司法权威等,以此来支撑正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