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正方 · 立论
谢谢主席。最后一次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要不我们再等等,他退出了那份野蛮的契约,退回到法律的框架下,而4名杀人者帮他抛出了骰子,最终杀害分尸被害者。我方认为,三者因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应判定为有罪。理由如下:
第一,杀害者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界定,无法适用紧急避险,被害人无权对自己的生命权的放弃做出承诺。从生命法益来说,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能因被害人承诺而排除。而紧急避险条件是其所保全的权益不应小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但被吃掉的被害人的生命权就真的小于4位杀人者的生命权吗?不同的生命之间,少数人的生命与多数人的生命之间,并没有孰轻孰重之分。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正义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无罪判决这一向社会宣示,为了保全多数人,就可以剥夺少数人的生命。每个人都不过是天平上同等的砝码,可以被随意累加或剔除。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大多数人的生命并不比个体的生命更珍贵,而法律就是为了平等和正义而存在。
第二,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而非道德判案,应当遵循法律。判定杀人者有罪是维护判决被告无罪的理由,源于审判员对于他们抱有一种与法律无关的同情和个人道德感,这种同情感可能是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据法律,它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对审判员来说,他们的职责只是中立的,不受价值偏好影响,适用法律。审判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判定杀人者有罪而非受个人的道德观念、同情心影响,这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共权益的必然要求。
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正方 · 立论
谢谢主席。最后一次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要不我们再等等,他退出了那份野蛮的契约,退回到法律的框架下,而4名杀人者帮他抛出了骰子,最终杀害分尸被害者。我方认为,三者因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应判定为有罪。理由如下:
第一,杀害者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界定,无法适用紧急避险,被害人无权对自己的生命权的放弃做出承诺。从生命法益来说,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能因被害人承诺而排除。而紧急避险条件是其所保全的权益不应小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但被吃掉的被害人的生命权就真的小于4位杀人者的生命权吗?不同的生命之间,少数人的生命与多数人的生命之间,并没有孰轻孰重之分。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正义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无罪判决这一向社会宣示,为了保全多数人,就可以剥夺少数人的生命。每个人都不过是天平上同等的砝码,可以被随意累加或剔除。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大多数人的生命并不比个体的生命更珍贵,而法律就是为了平等和正义而存在。
第二,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而非道德判案,应当遵循法律。判定杀人者有罪是维护判决被告无罪的理由,源于审判员对于他们抱有一种与法律无关的同情和个人道德感,这种同情感可能是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据法律,它没有任何权威的力量。对审判员来说,他们的职责只是中立的,不受价值偏好影响,适用法律。审判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判定杀人者有罪而非受个人的道德观念、同情心影响,这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共权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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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界定,法院应依据法律而非道德判案,所以杀人者应判定有罪。
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反方·立论
由反方开始立论。
1949年富勒发表了假想公案,虚构了最高法院五名法官的判决书。1988年法学家萨博续写了9篇判决书,以讨论在50年间法理发展下该案的判决理由。杀人者仅仅是在洞穴内进行抽签,并杀害了其中一人作为食物的探险者。所以,我们讨论的案件事实只能来源于该假想公案提供的事实。讨论角度可以是依据现有的法学理论判断杀人者是否构成谋杀罪。我方将从法益的角度证明杀人者缺乏入罪理由,或者从情理的角度证明杀人者的杀人行为存在合理性。
第一,从法理的角度缺乏入罪理由。根据现今的刑罚理论,定罪必须符合四要件或者三阶层理论,失范者不能入罪。首先,杀人者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属于免责事由。五个人在没有任何植物和动物赖以生存的山洞中已经饥饿了20多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期待他们不做出杀人、吃人的行为,这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他们的生命已经面临着紧迫的危险,他们唯一一次跟外界沟通获得的信息是只有牺牲一个人可以维持剩下的人的生命,直到被救出。对于处于绝望中的探险者,这样的专家信息无疑为他们带去了希望。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信赖专家意见、法律判决等而做出违法行为是不可罚的。所以,杀害者既缺乏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又符合紧急避险和无期待可能性的免责事由。
其次,从情理的角度,杀人行为也具有合理性。威特莫尔在向现场的所有法官、政府官员、牧师和神父咨询杀人行为的合理性时,得到的只有沉默。这些熟知社会规则、法律的人群以不斥责、默认的姿态对待这个问题,就好比杀人者实施杀人行为前,已经明确向社会机关传递杀人意图,而社会机关却还不阻止,还要等事情发生之后再处罚杀人者。如果法官这么执法,法律的权威将会遭到践踏。
综上。
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反方·立论
由反方开始立论。
1949年富勒发表了假想公案,虚构了最高法院五名法官的判决书。1988年法学家萨博续写了9篇判决书,以讨论在50年间法理发展下该案的判决理由。杀人者仅仅是在洞穴内进行抽签,并杀害了其中一人作为食物的探险者。所以,我们讨论的案件事实只能来源于该假想公案提供的事实。讨论角度可以是依据现有的法学理论判断杀人者是否构成谋杀罪。我方将从法益的角度证明杀人者缺乏入罪理由,或者从情理的角度证明杀人者的杀人行为存在合理性。
第一,从法理的角度缺乏入罪理由。根据现今的刑罚理论,定罪必须符合四要件或者三阶层理论,失范者不能入罪。首先,杀人者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属于免责事由。五个人在没有任何植物和动物赖以生存的山洞中已经饥饿了20多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期待他们不做出杀人、吃人的行为,这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他们的生命已经面临着紧迫的危险,他们唯一一次跟外界沟通获得的信息是只有牺牲一个人可以维持剩下的人的生命,直到被救出。对于处于绝望中的探险者,这样的专家信息无疑为他们带去了希望。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信赖专家意见、法律判决等而做出违法行为是不可罚的。所以,杀害者既缺乏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又符合紧急避险和无期待可能性的免责事由。
其次,从情理的角度,杀人行为也具有合理性。威特莫尔在向现场的所有法官、政府官员、牧师和神父咨询杀人行为的合理性时,得到的只有沉默。这些熟知社会规则、法律的人群以不斥责、默认的姿态对待这个问题,就好比杀人者实施杀人行为前,已经明确向社会机关传递杀人意图,而社会机关却还不阻止,还要等事情发生之后再处罚杀人者。如果法官这么执法,法律的权威将会遭到践踏。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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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来看,杀人者缺乏入罪理由或者杀人行为存在合理性,所以杀人者无罪。
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正方 · 质询 · 反方
正方:你方承认杀人者是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将其杀害的吗?这个违背被害人意愿只能说明他有意做出,并不能代表是故意。
反方:是的。
正方:那你方认同在极端生存环境下,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生命权而不负法律责任,对吧? 反方:对的。
正方:那你方认同多数人的生命是生命,少数人的命就不是,这可以随意舍弃吗? 反方:不是这么认为的,我们认为多数人的生命这个法益,它是大于少数人一个人的生命的。就比如,我可以为了一个人的生命去挽救100万人的生命。
正方:人人生而平等,大多数人的生命并不比个体的生命更珍贵,而法律就是为了这个平等和正义存在的。我想问你一个问题,这是有一个量刑法的犯罪,杀人罪,有罪并不意味着他们要面临死刑,而是承担剥夺他人生命权应有的责任,你方有什么权利免除屠杀者的责任啊?
反方:首先最大的问题就是,在这个案件里面,他们适用的事实就是那个法律,谋杀罪就是杀人者必须承担同样的死亡责任,这是在书里面揭示的这个事实,而杀人不要负死刑,这个是我国现今的法律才存在的情况,这时候我们要针对以前的那个案件给出的那个法律来进行辩驳。但事实上就是被害人,他在自己并没有明确表明他愿意被伤害的情境下,他被杀害了,他的生命权就是被剥夺了。
正方:哦,听明白了,所以你方也是同意啊,被告他是不用付死刑的是吗? 反方:我并没有这样说,是你方自己臆想出来的。
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正方 · 质询 · 反方
正方:你方承认杀人者是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将其杀害的吗?这个违背被害人意愿只能说明他有意做出,并不能代表是故意。
反方:是的。
正方:那你方认同在极端生存环境下,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生命权而不负法律责任,对吧? 反方:对的。
正方:那你方认同多数人的生命是生命,少数人的命就不是,这可以随意舍弃吗? 反方:不是这么认为的,我们认为多数人的生命这个法益,它是大于少数人一个人的生命的。就比如,我可以为了一个人的生命去挽救100万人的生命。
正方:人人生而平等,大多数人的生命并不比个体的生命更珍贵,而法律就是为了这个平等和正义存在的。我想问你一个问题,这是有一个量刑法的犯罪,杀人罪,有罪并不意味着他们要面临死刑,而是承担剥夺他人生命权应有的责任,你方有什么权利免除屠杀者的责任啊?
反方:首先最大的问题就是,在这个案件里面,他们适用的事实就是那个法律,谋杀罪就是杀人者必须承担同样的死亡责任,这是在书里面揭示的这个事实,而杀人不要负死刑,这个是我国现今的法律才存在的情况,这时候我们要针对以前的那个案件给出的那个法律来进行辩驳。但事实上就是被害人,他在自己并没有明确表明他愿意被伤害的情境下,他被杀害了,他的生命权就是被剥夺了。
正方:哦,听明白了,所以你方也是同意啊,被告他是不用付死刑的是吗? 反方:我并没有这样说,是你方自己臆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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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反方 · 质询 · 正方
反方:你好,刚刚从你的立论中可以清楚,你是否认为该案存在一些疑点?比如抽签行为是否对人的生命可以公平地剥夺,杀害行为的合理性是否也存在疑问? 正方:是。
反方:那么根据疑罪从无(权移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表述有误,应为疑罪从无),你对他进行处罚的合理依据是什么?我方认为杀人者确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欺诈表述不通顺,改为这种情况下)伤害了他人生命,他并非出于绝对的主观故意,但也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你方不能用那些存疑的事实来推导定罪。
反方:我再问你,在案例呈现的案件事实中,民意调查有九成的民众认为杀人者无罪,或者象征性处罚之后就可以释放,民众的意见要不要考虑? 正方:民众的意见不能主导法官的判断,但要考虑,不过有一个程度的问题,我方并没有说这个程度在哪,而且这并不能完全决定他们是无罪的。
反方:所以我们要考虑民众的意见,有九成的民众认为他可以无罪,这个可以放在情理的角度下来考虑。
反方:在六位支持有罪判决的法官中,有一半的法官都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方式来宽大处理,其实赦免还是为了脱罪不被处罚,那定罪的目的是什么?
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反方 · 质询 · 正方
反方:你好,刚刚从你的立论中可以清楚,你是否认为该案存在一些疑点?比如抽签行为是否对人的生命可以公平地剥夺,杀害行为的合理性是否也存在疑问? 正方:是。
反方:那么根据疑罪从无(权移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表述有误,应为疑罪从无),你对他进行处罚的合理依据是什么?我方认为杀人者确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欺诈表述不通顺,改为这种情况下)伤害了他人生命,他并非出于绝对的主观故意,但也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你方不能用那些存疑的事实来推导定罪。
反方:我再问你,在案例呈现的案件事实中,民意调查有九成的民众认为杀人者无罪,或者象征性处罚之后就可以释放,民众的意见要不要考虑? 正方:民众的意见不能主导法官的判断,但要考虑,不过有一个程度的问题,我方并没有说这个程度在哪,而且这并不能完全决定他们是无罪的。
反方:所以我们要考虑民众的意见,有九成的民众认为他可以无罪,这个可以放在情理的角度下来考虑。
反方:在六位支持有罪判决的法官中,有一半的法官都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受理或者发回重审的方式来宽大处理,其实赦免还是为了脱罪不被处罚,那定罪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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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正方 · 互辩 · 反方
正方: 首先,定罪的目的就是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其次,我想问对方,是不是只要我被困住,等不到救援,我就能不顾他人的意愿杀害并吃掉他?首先,你方定罪的目的好像并没有维护法律的公正,因为你方前面那6位法官支持有罪判决,其目的还是为了帮他脱罪,而从脱罪角度上来说,前面的有罪判决是无效的,所以这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实是践踏的。
我再回答你方刚前面的问题,你方在立论的时候说,法官出于对法律与法律无关的同情和正义来做的、有关情理方面考虑,其实并非如此,原文中只有一位法官提到是抱着这样的角度,并且他没有对该案做出判决。
其次,我问你方,被害人摩特威尔默认别人帮他抽签的行为为什么不是合理的?同理,如果他默认了被别人抽签,那为什么他不自杀,而是让别人杀害他呢?哦,所以你方觉得他自杀就是合理的吗?如果他自杀,就能证明他是自愿牺牲了,但他不是,他甚至连一个明确的表明都没有。
但是,你方是不是这么想的:所有承认别人对自己做出伤害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嗯,那么,如果在刑场上,枪决别人的那个枪决者,他枪决别人,是不是就触犯了事情(此处应为“法律”)?枪决者不是为了利己,但是本案中第三者是为了利己。所以你方也并没有否认,可以存在牺牲别人生命的这个前提,你刚刚给我说的就是不能有任何牺牲别人生命的前提,前提是他自愿,同时枪决者不是为了自己的一个权益。而且如果杀人者被认定为无罪,被害的生命法益没有得到保障。那被害人的公平在哪?他的正义在哪?所有的一切都是站在活下来的人的那个视角来说,没有一个是站在被害人的视角来说的。杀人者明明可以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他的责任不一定是死,也不一定是想让他死,但是他可以承担一定的责任来体现一下法律的公正。
辩题为:杀人者有罪vs杀人者无罪 环节为:正方 · 互辩 · 反方
正方: 首先,定罪的目的就是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其次,我想问对方,是不是只要我被困住,等不到救援,我就能不顾他人的意愿杀害并吃掉他?首先,你方定罪的目的好像并没有维护法律的公正,因为你方前面那6位法官支持有罪判决,其目的还是为了帮他脱罪,而从脱罪角度上来说,前面的有罪判决是无效的,所以这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实是践踏的。
我再回答你方刚前面的问题,你方在立论的时候说,法官出于对法律与法律无关的同情和正义来做的、有关情理方面考虑,其实并非如此,原文中只有一位法官提到是抱着这样的角度,并且他没有对该案做出判决。
其次,我问你方,被害人摩特威尔默认别人帮他抽签的行为为什么不是合理的?同理,如果他默认了被别人抽签,那为什么他不自杀,而是让别人杀害他呢?哦,所以你方觉得他自杀就是合理的吗?如果他自杀,就能证明他是自愿牺牲了,但他不是,他甚至连一个明确的表明都没有。
但是,你方是不是这么想的:所有承认别人对自己做出伤害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嗯,那么,如果在刑场上,枪决别人的那个枪决者,他枪决别人,是不是就触犯了事情(此处应为“法律”)?枪决者不是为了利己,但是本案中第三者是为了利己。所以你方也并没有否认,可以存在牺牲别人生命的这个前提,你刚刚给我说的就是不能有任何牺牲别人生命的前提,前提是他自愿,同时枪决者不是为了自己的一个权益。而且如果杀人者被认定为无罪,被害的生命法益没有得到保障。那被害人的公平在哪?他的正义在哪?所有的一切都是站在活下来的人的那个视角来说,没有一个是站在被害人的视角来说的。杀人者明明可以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他的责任不一定是死,也不一定是想让他死,但是他可以承担一定的责任来体现一下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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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总结陈词。
谢谢。我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来说,他是第一个接通无线电话的人,也是第一个向外界提出能否通过杀掉一个人来让自己存活这一问题的人,这个问题由他想出并向外界传递。从他的想法出发,他也是想通过吃掉别人来维系自己生命的,从公平性上讲,他并不能完全免责。
我们看刑法的原则,在任何罪行得到证明前都是无罪的。今天正方论述时并没有从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的方式展开,一步步将杀人者推向有罪论证,只是截取只言片语定罪,这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其次,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本案中存在诸多疑点。被害人在杀人时的主观心态是存疑的,我方并没有承认其是以故意杀人的心态来杀人的。以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要求他们不杀人,也应该对被告做出有利的解释,即他们不是秉持着故意的心态来杀人的。
为什么说故意在这里是存疑的呢?因为“故意”这个词可以有多重解释。例如,今天如果一个母亲想让她的女儿吃下一片药,但女儿不愿意吃,她故意把药塞到糖果里给女儿吃,女儿吃下了这个糖果,能不能说她的母亲就是有错的呢?所以说,今天这个杀人者的行为,其故意也没有被判断清楚,对于存疑的故意,应该做有利于他们的解释。
反方·总结陈词。
谢谢。我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来说,他是第一个接通无线电话的人,也是第一个向外界提出能否通过杀掉一个人来让自己存活这一问题的人,这个问题由他想出并向外界传递。从他的想法出发,他也是想通过吃掉别人来维系自己生命的,从公平性上讲,他并不能完全免责。
我们看刑法的原则,在任何罪行得到证明前都是无罪的。今天正方论述时并没有从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的方式展开,一步步将杀人者推向有罪论证,只是截取只言片语定罪,这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其次,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本案中存在诸多疑点。被害人在杀人时的主观心态是存疑的,我方并没有承认其是以故意杀人的心态来杀人的。以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要求他们不杀人,也应该对被告做出有利的解释,即他们不是秉持着故意的心态来杀人的。
为什么说故意在这里是存疑的呢?因为“故意”这个词可以有多重解释。例如,今天如果一个母亲想让她的女儿吃下一片药,但女儿不愿意吃,她故意把药塞到糖果里给女儿吃,女儿吃下了这个糖果,能不能说她的母亲就是有错的呢?所以说,今天这个杀人者的行为,其故意也没有被判断清楚,对于存疑的故意,应该做有利于他们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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