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问众在场各位。
堕胎法案始于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作出判决,承认堕胎受到宪法保护,而2022年又推翻了该判决。美国家法官制度设有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拥有终身任期,其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整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
而判断是否为制度失败的标志,主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起到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权力制衡的初衷。特证如下:
首先,大法官制度沦为了政党纷争的工具,大法官的提名与任命政治化,破坏了司法独立性。根据中国社科院对112位大法官政党归属统计,约90%以上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大法官提名时,同一政党把持州参议院。当大法官与参议员意识形态相近时,支持率高达97.6%,差距很大时,则仅为57.2%。在任命和提名上,选取标准的第一位并非业务能力,而是与政党政治能量的契合度,以便延伸总统的意志和权力。比如在特朗普执政期间,连续提名了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最高法院共和党任命的保守派法官占绝对多数。特朗普明确表示,提名那些能够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大法官,以推动保守派在社会议题上的议程。
其次,在诸多法案中,大法官制度未能对宪法争议的解释推动美国社会进步,反而加剧社会分裂。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其对法案的决策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据哈佛大学调查显示,最高法院推翻重要判例的频率与大法官的意识形态高度关联,达83%,每年最高法院推翻的判例不到2.5个。绝大多数大法官倾向于维持从前判例而推翻对立判例。在由特朗普安排的巴雷特大法官接任之后,格局变为保守派6人,自由派3人。结果就是在一周内,最高法院推翻了包括堕胎法案在内的四起对共和党有利的先前判例,做法都是相同的。6:3的比例将已经承认近半个世纪的堕胎的合法性的问题留给各州市决定。这一突然的转变使得美国社会在堕胎问题上的分歧加剧,不同州对堕胎权的不同规定也导致了妇女在不同地区享有的权利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民调记录显示,美国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任已经降至低点,结果为25%,比起前一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可见大法官制度不仅未能推动社会进步,反而加剧了分裂。
综上。
谢谢主席,问众在场各位。
堕胎法案始于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作出判决,承认堕胎受到宪法保护,而2022年又推翻了该判决。美国家法官制度设有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拥有终身任期,其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整个国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权威性的指导作用。
而判断是否为制度失败的标志,主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起到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权力制衡的初衷。特证如下:
首先,大法官制度沦为了政党纷争的工具,大法官的提名与任命政治化,破坏了司法独立性。根据中国社科院对112位大法官政党归属统计,约90%以上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大法官提名时,同一政党把持州参议院。当大法官与参议员意识形态相近时,支持率高达97.6%,差距很大时,则仅为57.2%。在任命和提名上,选取标准的第一位并非业务能力,而是与政党政治能量的契合度,以便延伸总统的意志和权力。比如在特朗普执政期间,连续提名了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最高法院共和党任命的保守派法官占绝对多数。特朗普明确表示,提名那些能够推翻罗诉韦德案的大法官,以推动保守派在社会议题上的议程。
其次,在诸多法案中,大法官制度未能对宪法争议的解释推动美国社会进步,反而加剧社会分裂。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其对法案的决策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据哈佛大学调查显示,最高法院推翻重要判例的频率与大法官的意识形态高度关联,达83%,每年最高法院推翻的判例不到2.5个。绝大多数大法官倾向于维持从前判例而推翻对立判例。在由特朗普安排的巴雷特大法官接任之后,格局变为保守派6人,自由派3人。结果就是在一周内,最高法院推翻了包括堕胎法案在内的四起对共和党有利的先前判例,做法都是相同的。6:3的比例将已经承认近半个世纪的堕胎的合法性的问题留给各州市决定。这一突然的转变使得美国社会在堕胎问题上的分歧加剧,不同州对堕胎权的不同规定也导致了妇女在不同地区享有的权利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民调记录显示,美国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任已经降至低点,结果为25%,比起前一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可见大法官制度不仅未能推动社会进步,反而加剧了分裂。
综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美国大法官制度在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权力制衡方面表现不佳,符合制度失败的标志。
反方:在我们的辩题中,我方认为大法官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判断一个制度是否失败的标准上,我方认为有两点,一是看这一制度是否能起到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权力制衡的初衷。就拿大法官制度来说,它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现在却出现了很多问题。
你方提到司法独立是不受其他干扰,司法权不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这没错。然而我们看到现在大法官的提名和任命已经政治化了,这已经破坏了司法权与宪法的关系。大法官制度设立之初虽然有党派提名的情况,但现在90%以上在任的大法官与总统同属一党。从1780年开始,就有90%的大法官与任命他们的总统属于同一个党派,即使是不同党派的大法官也是基于政治目的被任命的。这表明自制度设立初期就存在问题,而且现在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例如特朗普连续提名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共和党的保守派法官在大法官群体中占绝对多数,并且在提名过程中,特朗普团队还进行积极的游说和宣传。对于这种情况,你方并没有解释。
另外,关于堕胎法案的问题,你方说颁布这个法案后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方认为不是无法实现,而是规范堕胎法案后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分裂。我不是法学专业的,对于这个案子该怎么判我无法给出确切说法,但我们看到在推翻相关法案后,美国民众的反应很强烈。在法案反复的时候,同样会引起很大的社会震动。当生命权和堕胎权同时存在争议的时候,这种震动不能仅仅归因于制度问题,你方对此怎么看呢?
正方:(此处应等待正方回答,但原文未给出正方回答内容)
反方:在我们的辩题中,我方认为大法官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判断一个制度是否失败的标准上,我方认为有两点,一是看这一制度是否能起到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权力制衡的初衷。就拿大法官制度来说,它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现在却出现了很多问题。
你方提到司法独立是不受其他干扰,司法权不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这没错。然而我们看到现在大法官的提名和任命已经政治化了,这已经破坏了司法权与宪法的关系。大法官制度设立之初虽然有党派提名的情况,但现在90%以上在任的大法官与总统同属一党。从1780年开始,就有90%的大法官与任命他们的总统属于同一个党派,即使是不同党派的大法官也是基于政治目的被任命的。这表明自制度设立初期就存在问题,而且现在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例如特朗普连续提名三位保守派大法官,使得共和党的保守派法官在大法官群体中占绝对多数,并且在提名过程中,特朗普团队还进行积极的游说和宣传。对于这种情况,你方并没有解释。
另外,关于堕胎法案的问题,你方说颁布这个法案后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方认为不是无法实现,而是规范堕胎法案后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分裂。我不是法学专业的,对于这个案子该怎么判我无法给出确切说法,但我们看到在推翻相关法案后,美国民众的反应很强烈。在法案反复的时候,同样会引起很大的社会震动。当生命权和堕胎权同时存在争议的时候,这种震动不能仅仅归因于制度问题,你方对此怎么看呢?
正方:(此处应等待正方回答,但原文未给出正方回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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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开篇陈词
篇内证环节时间为3分钟。谢谢主席,各位好。
第一件事情,法案的发展流程双方已经交代过了,我不再赘述。
下面看如何判断一项制度是失败还是成功。判断其失败的标志,在于它是否违背法律制度设立的初衷,或者说是否没有达到目的。这里有两重意义,一项司法目的,既要实现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立法方面,司法独立不是意味着要保持绝对的中立,这是不可能的。真正的含义应该是司法权与立法权或者行政权是相互独立的,即一个总统不能直接干涉司法行为,或者国家的立法机关不能直接干涉司法行为,这才叫做司法独立。
在程序上,美国宪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它也没有受到政治权力直接的影响。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推测是某副教授的观点)在《司法解释民主化与最高法律政治功能义务》中阐明的,在民主制国家中,司法解释权天然肩负了政治使命,必然考虑到政治因素,所以说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是很合理的。
恰恰我方觉得,如果美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司法权与其他两项权力的彼此制衡,就像2022年的时候,民主党派总统拜登极力反对(此处“极体反对”应为“极力反对”),在民主党派掌权的时候,因为宪法规定大法官终身任职,总统或国会没有办法对他们进行干涉(此处“干Q”应为“干涉”),因此当时最高法院并没有受到当时执政党的影响,坚决对以罗诉韦德案(此处“刘比曼跳井推翻的罗素韦德案”表述不清,推测为罗诉韦德案)进行推翻,所以很困惑,这个时候既然是民主党派执政,如果存在所谓的行政权力的干预的话,为什么大家都不提醒法官进行真正影响所谓的司法决策呢?
第二个事情,我们要看它有没有实现司法的公正,这个判断的标准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没有实现符合正义的标准,能否推动国家文明的发展。
首先,堕胎权的存在与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争议性的问题。对方讲所谓的禁止堕胎权会侵犯人的生命权,但是美国同样存在一种观点是反对堕胎权的,他们主张胎儿是有生命权的,如果以生下来对女性造成负担为由堕掉胎儿,那可不可以同样以负担为理由,溺死出生的女婴或者活埋痴呆儿童呢?他们也建立了送养、完善的领养体系和健康保障体系。所以从整体的宏观数据上,根据2022年美国的民意调查显示,52%的美国人支持合法堕胎权,有42%的人则反对堕胎权合法化。所以在美国关于堕胎权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双方基本上是各占一半的感觉。如果往下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好像都会有一方满意,一方不满意,所以这个时候把权益交还给各州,让各州决定自己的情况,才是更好的选择。
反方·开篇陈词
篇内证环节时间为3分钟。谢谢主席,各位好。
第一件事情,法案的发展流程双方已经交代过了,我不再赘述。
下面看如何判断一项制度是失败还是成功。判断其失败的标志,在于它是否违背法律制度设立的初衷,或者说是否没有达到目的。这里有两重意义,一项司法目的,既要实现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立法方面,司法独立不是意味着要保持绝对的中立,这是不可能的。真正的含义应该是司法权与立法权或者行政权是相互独立的,即一个总统不能直接干涉司法行为,或者国家的立法机关不能直接干涉司法行为,这才叫做司法独立。
在程序上,美国宪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它也没有受到政治权力直接的影响。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推测是某副教授的观点)在《司法解释民主化与最高法律政治功能义务》中阐明的,在民主制国家中,司法解释权天然肩负了政治使命,必然考虑到政治因素,所以说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是很合理的。
恰恰我方觉得,如果美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司法权与其他两项权力的彼此制衡,就像2022年的时候,民主党派总统拜登极力反对(此处“极体反对”应为“极力反对”),在民主党派掌权的时候,因为宪法规定大法官终身任职,总统或国会没有办法对他们进行干涉(此处“干Q”应为“干涉”),因此当时最高法院并没有受到当时执政党的影响,坚决对以罗诉韦德案(此处“刘比曼跳井推翻的罗素韦德案”表述不清,推测为罗诉韦德案)进行推翻,所以很困惑,这个时候既然是民主党派执政,如果存在所谓的行政权力的干预的话,为什么大家都不提醒法官进行真正影响所谓的司法决策呢?
第二个事情,我们要看它有没有实现司法的公正,这个判断的标准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没有实现符合正义的标准,能否推动国家文明的发展。
首先,堕胎权的存在与否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争议性的问题。对方讲所谓的禁止堕胎权会侵犯人的生命权,但是美国同样存在一种观点是反对堕胎权的,他们主张胎儿是有生命权的,如果以生下来对女性造成负担为由堕掉胎儿,那可不可以同样以负担为理由,溺死出生的女婴或者活埋痴呆儿童呢?他们也建立了送养、完善的领养体系和健康保障体系。所以从整体的宏观数据上,根据2022年美国的民意调查显示,52%的美国人支持合法堕胎权,有42%的人则反对堕胎权合法化。所以在美国关于堕胎权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双方基本上是各占一半的感觉。如果往下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好像都会有一方满意,一方不满意,所以这个时候把权益交还给各州,让各州决定自己的情况,才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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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方面有一定的体现,不能判定为失败。
正方:同学,第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判断一个制度是否失败,要看它能否达成设立的初衷,我们已经在这点上达成共识。
第二个问题,假如班主任帮班长候选人游说宣传,你觉得这位班长的当选没有掺杂其他因素吗?或许可以掺杂,但不能代表班长。班长本应由人民选举,就像大法官应该司法独立、维护宪法权威。然而在戈萨奇大法官的任命过程中,特朗普团队积极游说宣传以确保他能通过参议院批准,所以大法官提名和任命的政治化很明显。
反方:事情是在美国的司法构造之下,大法官的权益从来不应交与人民,因为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在最初设立时,大法官就与总统的权力紧密绑定,大法官本就应由总统提名,必然带有政治化倾向。我的选取标准不是选民群体,而是看是否符合我的政治倾向。90%以上的任命大法官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从1789年设立之初就是这样,在程序上选举自己党派并没有太多问题,我觉得一直这样就是正确的,所以程序上没有问题,也不违反制度设立的初衷。
正方:在程序上不违反,但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设计初衷。最高法院历史表明,1971年比较中立,而21世纪初已经开始沦为两党意识形态的决斗场,也就是说在20世纪初,总统只想推选和自己政治理念相同的大法官。
正方:同学,第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判断一个制度是否失败,要看它能否达成设立的初衷,我们已经在这点上达成共识。
第二个问题,假如班主任帮班长候选人游说宣传,你觉得这位班长的当选没有掺杂其他因素吗?或许可以掺杂,但不能代表班长。班长本应由人民选举,就像大法官应该司法独立、维护宪法权威。然而在戈萨奇大法官的任命过程中,特朗普团队积极游说宣传以确保他能通过参议院批准,所以大法官提名和任命的政治化很明显。
反方:事情是在美国的司法构造之下,大法官的权益从来不应交与人民,因为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在最初设立时,大法官就与总统的权力紧密绑定,大法官本就应由总统提名,必然带有政治化倾向。我的选取标准不是选民群体,而是看是否符合我的政治倾向。90%以上的任命大法官与在任总统同属一党,从1789年设立之初就是这样,在程序上选举自己党派并没有太多问题,我觉得一直这样就是正确的,所以程序上没有问题,也不违反制度设立的初衷。
正方:在程序上不违反,但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设计初衷。最高法院历史表明,1971年比较中立,而21世纪初已经开始沦为两党意识形态的决斗场,也就是说在20世纪初,总统只想推选和自己政治理念相同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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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能听到我说话吧,同学。不好意思,我刚明白了。同学你觉得今天总统选取一位和他政治心态完全一样的法官是没问题的,对吧?我方觉得这对其制度设立而言,大法官是把总统的提议与公民交流的对象。你说的总统搞不懂、不遵守王法、解政是在这个制度设立之初的时候,90%的大法官可任命他的总统,就属于同一党派,对制度设立的程序没有任何的违反,在程序上没有任何的问题。
我想确认一下应该怎么样才算破坏司法独立。当时罗斯福新政的时候,罗斯福是直接通过威胁最高法院的方式,如果你们不听从我新政的号令,我就直接稀释法官权利,这个时候是不是才能构成对于司法权的影响?可是最后罗斯福新政,参议院好像并没有通过,他要稀释就是把9个大法官变成10个大法官。但是我们看到现在,就比如说一个大法官选取他和参议员的政治倾向相似的时候,他投票通过率高达97%,但是不一样的时候,就只有57%。所以可以看到,只有大法官和参议院的政治倾向相似的时候,他才可以当那个大法官。不好意思啊,你继续。
所以我也没有听出来他的程序上有没有问题,一直在解释他只是会做出符合自己政治倾向的一些判决,可这件事情似乎也是如此。我再回复他解释那个罗斯福的例子,他是表示自己会把大法官扩充到15人,通过这种方式来稀释法官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威逼利诱,来逼迫最高法院大法官通过自己的新政草案,这个时候最终最高法院投降了,使得司法权完全被行政权所压制。在我们今天讨论的美国堕胎法案这个案子里面有这样的现象吗?
可是我们今天讨论美国堕胎法案,他选上去的那些人是特朗普选上去的呀,在里面保守派的法官已经占绝对多数,占6:3,并且在他们上台的一周之内就规放了四个(此处“规放”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你觉得没问题,至少在提名的程序上没有问题,你也知道,这个案子里面你也没有直接去触犯司法权,但是根本就没有被行政权利所压制,这就是我前面解释的为什么什么叫做司法独立,是权力能不能被行政是否控制。如果说提名的权力本身就是交还给总统的,我还问你,如果说行政权真的可以影响到司法权的话,那为什么2022年的时候,明明是民主党派总统他已经掌权的时候,为什么他不可以直接干涉到法律的判决呢?就是因为大法官制度,他是终身的免其职,而且现在大法官那九个大法官有六位都是保守派大法官,所以在拜登任期,但是那些人是特朗普选上去的,他当然是为特朗普的政策和为特朗普的权利而服务的。同学,我继续问你,所以你觉得这些宪法争议本来是应该由法院来进行解释的,你觉得现在却被抽离了,反而是在自动倾诉(此处“自动倾诉”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这后续我会给你解释,他确实在推动进步,所以说不在那个主体里面,拜登确实是这个时候,他确实是拜登掌握了行政权,他掌握了所有的行政权力,可是这个时候他没有办法直接干涉到司法权,这恰恰是美国在做这件事情,他通过把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隔离开来,这个时候司法权可以不受到行政权利的影响。
往下我再问你,你无非挑战的是他会做出很多倾向于自己的判决,我们会发现在2008年那些哥伦比亚特区赫速勒案和2010年那个公民联盟诉联邦星球五联案当中,那个时候就已经有了很多的以无米斯(此处“以无米斯”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的投票结果推翻先前的判例,这个时候我们为啥不能判断他的失败的标志,他要靠现在来判定呢?是因为堕胎案,它原本基于宪法,保障了女性堕胎的权利,而现在又完全推翻了,所以它进一步的反而没有推动美国社会进步,反而是加剧了社会分裂,就比如说妇女在不同地区掌握我的权利(此处“掌握我的权利”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已经存在巨大的差异,比如说浅红之后会变得深蓝,所以说并不推动社会进步,你觉得这也是好事情吗?
所以我刚才没有反驳我在讲的事情是原先就有很多的先例,由于某些倾向占比较多数,他会推翻原审的案例,这个时候我所以我证明了有政治倾向,并不能证明他是失败的标志。
往下我再给大家解释,你觉得中国为什么会有那些少数民族自治区,或者是特别行政区,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因为它会有少数民族的一些特点,所以要基于当地来看,但是堕胎权是基于所有女性的,它是有一个共性在的,不是说哪个州有女性,哪个州没有女性,所以有没有堕胎权。而且我们看到最高法院推翻重要判例相当于频率与它的历史管理程度是高达83%,也就是说等我当了大法官之后,与我政见相同了,我就不推翻,与我政见不同的我就推翻。我来解释各个州的情况,美国二十个州中反对堕胎权的比例超过了80%,而其他的州确实只是堕胎权的情况,每个州的情况也没有差别,可能是根据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的民调显示,56%的美国民众反对最高司法院这个判决,40%支持,还有这次不确定的,而61%的美国人认为堕胎几乎在所有情形下都应该是合法的。所以可以看到大部分美国的民意是支持的堕胎合法化的,而推翻这个法案,不仅是否定了先前已经近半个世纪已经确定的权力,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裂。
正方: 能听到我说话吧,同学。不好意思,我刚明白了。同学你觉得今天总统选取一位和他政治心态完全一样的法官是没问题的,对吧?我方觉得这对其制度设立而言,大法官是把总统的提议与公民交流的对象。你说的总统搞不懂、不遵守王法、解政是在这个制度设立之初的时候,90%的大法官可任命他的总统,就属于同一党派,对制度设立的程序没有任何的违反,在程序上没有任何的问题。
我想确认一下应该怎么样才算破坏司法独立。当时罗斯福新政的时候,罗斯福是直接通过威胁最高法院的方式,如果你们不听从我新政的号令,我就直接稀释法官权利,这个时候是不是才能构成对于司法权的影响?可是最后罗斯福新政,参议院好像并没有通过,他要稀释就是把9个大法官变成10个大法官。但是我们看到现在,就比如说一个大法官选取他和参议员的政治倾向相似的时候,他投票通过率高达97%,但是不一样的时候,就只有57%。所以可以看到,只有大法官和参议院的政治倾向相似的时候,他才可以当那个大法官。不好意思啊,你继续。
所以我也没有听出来他的程序上有没有问题,一直在解释他只是会做出符合自己政治倾向的一些判决,可这件事情似乎也是如此。我再回复他解释那个罗斯福的例子,他是表示自己会把大法官扩充到15人,通过这种方式来稀释法官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威逼利诱,来逼迫最高法院大法官通过自己的新政草案,这个时候最终最高法院投降了,使得司法权完全被行政权所压制。在我们今天讨论的美国堕胎法案这个案子里面有这样的现象吗?
可是我们今天讨论美国堕胎法案,他选上去的那些人是特朗普选上去的呀,在里面保守派的法官已经占绝对多数,占6:3,并且在他们上台的一周之内就规放了四个(此处“规放”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你觉得没问题,至少在提名的程序上没有问题,你也知道,这个案子里面你也没有直接去触犯司法权,但是根本就没有被行政权利所压制,这就是我前面解释的为什么什么叫做司法独立,是权力能不能被行政是否控制。如果说提名的权力本身就是交还给总统的,我还问你,如果说行政权真的可以影响到司法权的话,那为什么2022年的时候,明明是民主党派总统他已经掌权的时候,为什么他不可以直接干涉到法律的判决呢?就是因为大法官制度,他是终身的免其职,而且现在大法官那九个大法官有六位都是保守派大法官,所以在拜登任期,但是那些人是特朗普选上去的,他当然是为特朗普的政策和为特朗普的权利而服务的。同学,我继续问你,所以你觉得这些宪法争议本来是应该由法院来进行解释的,你觉得现在却被抽离了,反而是在自动倾诉(此处“自动倾诉”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这后续我会给你解释,他确实在推动进步,所以说不在那个主体里面,拜登确实是这个时候,他确实是拜登掌握了行政权,他掌握了所有的行政权力,可是这个时候他没有办法直接干涉到司法权,这恰恰是美国在做这件事情,他通过把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隔离开来,这个时候司法权可以不受到行政权利的影响。
往下我再问你,你无非挑战的是他会做出很多倾向于自己的判决,我们会发现在2008年那些哥伦比亚特区赫速勒案和2010年那个公民联盟诉联邦星球五联案当中,那个时候就已经有了很多的以无米斯(此处“以无米斯”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的投票结果推翻先前的判例,这个时候我们为啥不能判断他的失败的标志,他要靠现在来判定呢?是因为堕胎案,它原本基于宪法,保障了女性堕胎的权利,而现在又完全推翻了,所以它进一步的反而没有推动美国社会进步,反而是加剧了社会分裂,就比如说妇女在不同地区掌握我的权利(此处“掌握我的权利”表述不清,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已经存在巨大的差异,比如说浅红之后会变得深蓝,所以说并不推动社会进步,你觉得这也是好事情吗?
所以我刚才没有反驳我在讲的事情是原先就有很多的先例,由于某些倾向占比较多数,他会推翻原审的案例,这个时候我所以我证明了有政治倾向,并不能证明他是失败的标志。
往下我再给大家解释,你觉得中国为什么会有那些少数民族自治区,或者是特别行政区,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因为它会有少数民族的一些特点,所以要基于当地来看,但是堕胎权是基于所有女性的,它是有一个共性在的,不是说哪个州有女性,哪个州没有女性,所以有没有堕胎权。而且我们看到最高法院推翻重要判例相当于频率与它的历史管理程度是高达83%,也就是说等我当了大法官之后,与我政见相同了,我就不推翻,与我政见不同的我就推翻。我来解释各个州的情况,美国二十个州中反对堕胎权的比例超过了80%,而其他的州确实只是堕胎权的情况,每个州的情况也没有差别,可能是根据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的民调显示,56%的美国民众反对最高司法院这个判决,40%支持,还有这次不确定的,而61%的美国人认为堕胎几乎在所有情形下都应该是合法的。所以可以看到大部分美国的民意是支持的堕胎合法化的,而推翻这个法案,不仅是否定了先前已经近半个世纪已经确定的权力,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宪法上,历史上美国宪法没有明确提及堕胎权,因此宪法并不保护此项权益。所以,美国最高法律大法官有义务去维护宪法,即对一些不明确的宪法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
但是,不同州对堕胎有不同规定,而且不同大法官根据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对宪法进行解读,也会得出不同结论。保守派的大法官依据原旨主义解释宪法,自由派的大法官依据国性主义(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活的宪法”理论之类的概念)解释宪法,认为堕胎权属于公民的广泛权利,应该受到宪法保护。这种不同解读使得宪法的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政治上不利于民众对国家的认可,或者说不利于安抚民意。
例如,根据民意,16%的美国民众反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此之前,通过罗伊诉韦德案或者其他案子已经确立了堕胎权,但是被推翻之后,这一权利又被交回到各州。所以说,堕胎权本应是普遍的人权,却要把这一普遍人权交回到各州去解决。这显然不能与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制度相提并论,因为少数民族自治制度是有当地特色的,而堕胎权是一个基本人权,是共性问题,不可以再回到各州去解决。
同时,在代议制方面(此处“代考官”应为“代议制”的误读),它在程序上是通过平民的。但是,例如在德克萨斯州的一些工厂,公民或者很多商业团体在积极为其进行宣传。可见,商业团体只想选择与自己政见相同的,这与政治倾向相关性很强,其判决与立场和偏好相关性很强,这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在宪法上,历史上美国宪法没有明确提及堕胎权,因此宪法并不保护此项权益。所以,美国最高法律大法官有义务去维护宪法,即对一些不明确的宪法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
但是,不同州对堕胎有不同规定,而且不同大法官根据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对宪法进行解读,也会得出不同结论。保守派的大法官依据原旨主义解释宪法,自由派的大法官依据国性主义(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活的宪法”理论之类的概念)解释宪法,认为堕胎权属于公民的广泛权利,应该受到宪法保护。这种不同解读使得宪法的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政治上不利于民众对国家的认可,或者说不利于安抚民意。
例如,根据民意,16%的美国民众反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此之前,通过罗伊诉韦德案或者其他案子已经确立了堕胎权,但是被推翻之后,这一权利又被交回到各州。所以说,堕胎权本应是普遍的人权,却要把这一普遍人权交回到各州去解决。这显然不能与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制度相提并论,因为少数民族自治制度是有当地特色的,而堕胎权是一个基本人权,是共性问题,不可以再回到各州去解决。
同时,在代议制方面(此处“代考官”应为“代议制”的误读),它在程序上是通过平民的。但是,例如在德克萨斯州的一些工厂,公民或者很多商业团体在积极为其进行宣传。可见,商业团体只想选择与自己政见相同的,这与政治倾向相关性很强,其判决与立场和偏好相关性很强,这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是反方同学的驳论。
我先简单解释司法理念的部分,关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部分。我方其实觉得,作为一名司法官,如果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不是一件特别好的事情,但不能就此判定为失败的标志。
在制度和社会层面,本身就把总统的提名权利和所谓的大法官任命仅仅局限于某一件事情上,并没有那么多问题。同时,在拜登的执政期间,他也没有滥用整个国家的行政权力,也没有破坏司法,没有处理广大威胁司法公正的事情。
你们提到堕胎的问题,你们认为堕胎是合理的必争之事,不能破坏堕胎相关权益,于是国家有很多人认为需要反堕胎自救。你们的观点在这一点上会让人反感,因为在有些人看来这并非是一种正当权益。在这部分,也有很多反对者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可能存在一些秘密,如果允许堕胎,可能会对女性造成不同的影响,甚至抛弃一些生命,导致无辜儿童的产生,所以这时候就会发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你们的数据提到有56%的人觉得不合理,那么就有44%的人认为是合理的,所以这个问题,这种争议一旦弄明白,反而能让中国共产党的法规、国家的发展在进步,不会有明显违反文明国家发展的规则。
最后我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要把这项权利交还给自治权,如果单纯因为宪法没有规定,而你们觉得有这样的利益的话,那我也不知道你们的宪法依据在哪里。美国的州法律规定权的比例超过80%,而有些州法律主义相对较低,所以有些人认为可以,有些人认为不可以,这时候恰恰可以通过这种比例将各个州产权确定好,制定出适合各个州的制度。
下面是反方同学的驳论。
我先简单解释司法理念的部分,关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部分。我方其实觉得,作为一名司法官,如果有自己的政治倾向,不是一件特别好的事情,但不能就此判定为失败的标志。
在制度和社会层面,本身就把总统的提名权利和所谓的大法官任命仅仅局限于某一件事情上,并没有那么多问题。同时,在拜登的执政期间,他也没有滥用整个国家的行政权力,也没有破坏司法,没有处理广大威胁司法公正的事情。
你们提到堕胎的问题,你们认为堕胎是合理的必争之事,不能破坏堕胎相关权益,于是国家有很多人认为需要反堕胎自救。你们的观点在这一点上会让人反感,因为在有些人看来这并非是一种正当权益。在这部分,也有很多反对者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可能存在一些秘密,如果允许堕胎,可能会对女性造成不同的影响,甚至抛弃一些生命,导致无辜儿童的产生,所以这时候就会发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你们的数据提到有56%的人觉得不合理,那么就有44%的人认为是合理的,所以这个问题,这种争议一旦弄明白,反而能让中国共产党的法规、国家的发展在进步,不会有明显违反文明国家发展的规则。
最后我要解释的是,为什么要把这项权利交还给自治权,如果单纯因为宪法没有规定,而你们觉得有这样的利益的话,那我也不知道你们的宪法依据在哪里。美国的州法律规定权的比例超过80%,而有些州法律主义相对较低,所以有些人认为可以,有些人认为不可以,这时候恰恰可以通过这种比例将各个州产权确定好,制定出适合各个州的制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下面是我方质询反方的环节。你觉得如果身上没有任何问题,那我们给其他同事的建议只要是建议就可以了吗?要从实质上探讨。可是特朗普选上去的大法官,只会继续他保守的作风,推翻和他政见不同的那些判例。比如说,每年最高法院推翻判例不断,可是在保守派占6人、自由派3人之后,一周之内就推翻了包括对共和党有利的先前判定,你觉得这也没问题吗?
反方:我觉得其实没有问题,因为我要解释的是一个法官有自己的倾向,这本身没有任何的问题,如果他做出符合自己这种倾向的判决,自然也没有任何的问题。
正方:而且我给你举个例子,在原先的时候,很多政治法案的推翻,都是由于有自己的政治倾向,然后保守党比民主党多,或者民主党比保守党多,然后这样做出的判决。可是现在的状况是,他选举大法官的第一标准是政治倾向,并且他的判决与立场高度相关。那我继续问,你觉得朝令夕改是一件好的事情吗?我觉得修改原先的句子也可以调整问题,可是那是修改,比如说宪法修订案上的修改规则,一般是完全通盘考虑的,他否定了这件原先的事情,你觉得这样改也没问题吗?
反方:我觉得这样改本身没有问题,你要证明的是改变后的那个法案特别有问题。
正方:可是比如说自由派,他们就认为堕胎权应该合法化,那以后他们就觉得堕胎权是应该合法化的,所以你觉得这样变来变去对美国社会是一件好事情吗?这里有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政党,他们也是变来变去的,一会儿是保守党,一会儿是民主党,你说总统这个有没有问题;第二件事情是我在说的堕胎法案的事情,堕胎权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比如说支持的人是50%多,反对的人是40%多,所以这个时候是慢慢比较的过程。所以说这是一个我们看到的缓慢的比较过程,而大法官,他并没有基于宪法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告诉这个堕胎权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反而让支持和反对的双方矛盾更加尖锐,你觉得矛盾进一步被激化,并且现在现状没有解决,你觉得也是好事情吗?
反方:不是,那个大法官的解释是他说宪法不再保护,但是他没有否认堕胎权的存在,他把堕胎权的管辖权交给各州,然后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判决,我觉得这件事情好像没啥问题。
正方:可是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判决,让那些需要堕胎的女性,就只能看到另外一种情况,所以,这就是一种可能会产生矛盾的方向,这里也没问题吗?所以说有时候支持者会说,所以说承认……
正方:下面是我方质询反方的环节。你觉得如果身上没有任何问题,那我们给其他同事的建议只要是建议就可以了吗?要从实质上探讨。可是特朗普选上去的大法官,只会继续他保守的作风,推翻和他政见不同的那些判例。比如说,每年最高法院推翻判例不断,可是在保守派占6人、自由派3人之后,一周之内就推翻了包括对共和党有利的先前判定,你觉得这也没问题吗?
反方:我觉得其实没有问题,因为我要解释的是一个法官有自己的倾向,这本身没有任何的问题,如果他做出符合自己这种倾向的判决,自然也没有任何的问题。
正方:而且我给你举个例子,在原先的时候,很多政治法案的推翻,都是由于有自己的政治倾向,然后保守党比民主党多,或者民主党比保守党多,然后这样做出的判决。可是现在的状况是,他选举大法官的第一标准是政治倾向,并且他的判决与立场高度相关。那我继续问,你觉得朝令夕改是一件好的事情吗?我觉得修改原先的句子也可以调整问题,可是那是修改,比如说宪法修订案上的修改规则,一般是完全通盘考虑的,他否定了这件原先的事情,你觉得这样改也没问题吗?
反方:我觉得这样改本身没有问题,你要证明的是改变后的那个法案特别有问题。
正方:可是比如说自由派,他们就认为堕胎权应该合法化,那以后他们就觉得堕胎权是应该合法化的,所以你觉得这样变来变去对美国社会是一件好事情吗?这里有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政党,他们也是变来变去的,一会儿是保守党,一会儿是民主党,你说总统这个有没有问题;第二件事情是我在说的堕胎法案的事情,堕胎权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比如说支持的人是50%多,反对的人是40%多,所以这个时候是慢慢比较的过程。所以说这是一个我们看到的缓慢的比较过程,而大法官,他并没有基于宪法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告诉这个堕胎权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反而让支持和反对的双方矛盾更加尖锐,你觉得矛盾进一步被激化,并且现在现状没有解决,你觉得也是好事情吗?
反方:不是,那个大法官的解释是他说宪法不再保护,但是他没有否认堕胎权的存在,他把堕胎权的管辖权交给各州,然后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判决,我觉得这件事情好像没啥问题。
正方:可是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判决,让那些需要堕胎的女性,就只能看到另外一种情况,所以,这就是一种可能会产生矛盾的方向,这里也没问题吗?所以说有时候支持者会说,所以说承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在1分30秒的时候,我想问一下,您所说的权益交换存在各种问题,我并不这么认为。我觉得是大法官制度存在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对宪法争议进行解释的义务,然而实际上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规定本身没有涉及的事项,应该由大法官来制定规则。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最高法院的判定决策深刻影响美国的发展方向和公民基本权利,比如罗诉韦德案。我想探讨的是,对于宪法原本没有规定的事项,为什么一定要由大法官来决定呢?宪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最基本的人权,但是对于堕胎权是否属于人权是存在争议的。这个争议应该由最高法院来判定,可最高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人权,这是存在争议的,而且在各个州的情况也不同。
美国有22个州反对堕胎权的比例超过80%,而其他州反对的比例明显很少。如果把权利交给各个州,支持堕胎的州保留堕胎权,拒绝堕胎的州不给予堕胎权,这有什么问题呢?如果说堕胎权是人权,这是存在争议的,不能基于一些小的分析。就像黑人是否属于人类,这是没有争议的,对于这种没有争议的情况,和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应该做出不同的判决。
我们看到,在美国早期认为黑人不应该拥有基本人权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大家都有平等的权利。所以面对当下的堕胎权问题,最高法院反而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我再问您,在中国有很多人明确认为法律要保障安全,他们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觉得胎儿有生命权。如果法院明确规定胎儿有生命权,那么那些支持堕胎合法化的民众该怎么办呢?所以对于那些支持堕胎的民众,不应该让州制定各自的方案,这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而不是实行统一的标准。
正方:(此处等待正方回答)
反方:在1分30秒的时候,我想问一下,您所说的权益交换存在各种问题,我并不这么认为。我觉得是大法官制度存在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有对宪法争议进行解释的义务,然而实际上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规定本身没有涉及的事项,应该由大法官来制定规则。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最高法院的判定决策深刻影响美国的发展方向和公民基本权利,比如罗诉韦德案。我想探讨的是,对于宪法原本没有规定的事项,为什么一定要由大法官来决定呢?宪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最基本的人权,但是对于堕胎权是否属于人权是存在争议的。这个争议应该由最高法院来判定,可最高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人权,这是存在争议的,而且在各个州的情况也不同。
美国有22个州反对堕胎权的比例超过80%,而其他州反对的比例明显很少。如果把权利交给各个州,支持堕胎的州保留堕胎权,拒绝堕胎的州不给予堕胎权,这有什么问题呢?如果说堕胎权是人权,这是存在争议的,不能基于一些小的分析。就像黑人是否属于人类,这是没有争议的,对于这种没有争议的情况,和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应该做出不同的判决。
我们看到,在美国早期认为黑人不应该拥有基本人权的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大家都有平等的权利。所以面对当下的堕胎权问题,最高法院反而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我再问您,在中国有很多人明确认为法律要保障安全,他们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觉得胎儿有生命权。如果法院明确规定胎儿有生命权,那么那些支持堕胎合法化的民众该怎么办呢?所以对于那些支持堕胎的民众,不应该让州制定各自的方案,这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而不是实行统一的标准。
正方:(此处等待正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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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总结陈词:
对方在总结陈词环节时间为三分多,发言及其时间界限。主席不要讲,司法公正,他们讲司法公正、政府法,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成功。因为他们所谓的违高(此处应为“违宪”)指的是人权,所以觉得没有保障公裁权(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公民权利”之类的意思),是违反人权的。而同样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也是种生命权的问题,如果支持了某种权,就会违反他人的生命权。另外一种流派觉得这属于隐私学的范畴,所以在这种时候有不同的流派就需要有不同的判决,也没有办法判断是否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否推动了文明的发展。
好像他们要反对把这个权利交还给各自的州府,但是又觉得大法官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裁决。可是很奇怪,为什么这个事情需要大法官来解决呢?宪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像原先没有规定的内容,需要大法官来做出相应判决,是先进入到这个具体的情况当中。因为各州的文化习俗、经济差异非常大,所以应当把依法权(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司法权”之类的意思)交还给各州。就像我方提到的数据,有二十多个州府都是明显反映某种权(此处表述不清)的,而其他的州府是支持另一种情况的,这个时候每个州会有自己的情况,应该设立相应的判决。所以有的州不需要支持某种安全(此处表述不清),是因为他们的人民需要;有的州反对,也是他们的人民需要,就跟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样的道理,每个政府有自己的情况。
他们要讲司法独立,我方认为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这是提名的问题。在提名上,我方提出的论点是本身这件事情就和总统的提名权高度绑定,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的,自古以来便是如此,所以这件事情没有违反任何的程序。你们说特朗普会提名那些保守党派,或者特朗普会通过游说(此处“漏性”应为“游说”)的方式,通过宣传的方式为自己的对民党派(此处表述不清)大法官提供助力,可这件事情明明是处于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并不违法。还有就是你们解释那些自己的党派所提名的大法官会做出倾向于自己党派的判决,我方解释是大法官本身就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就像我方当时北京大学那个副院长解释的案例,在一个民族国家里面,司法解释天然肩负了政治的使命,一定要考虑政治的因素。所以一个大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没有任何的问题。而且很多年前我常举的那两个例子,一个大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没有任何的问题,而且在很多年前我想举的那两个例子,他们都是因为有自己政治倾向而忽视了所谓的某些东西,做出了符合自己政治倾向的判决。这个时候如果你们觉得对方的答案是失败的标志,你们应该往前推,你们应该告诉我在那些规则不精准的时候就已经失败了,你们要告诉我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失败了。以上。
反方·总结陈词:
对方在总结陈词环节时间为三分多,发言及其时间界限。主席不要讲,司法公正,他们讲司法公正、政府法,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成功。因为他们所谓的违高(此处应为“违宪”)指的是人权,所以觉得没有保障公裁权(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公民权利”之类的意思),是违反人权的。而同样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也是种生命权的问题,如果支持了某种权,就会违反他人的生命权。另外一种流派觉得这属于隐私学的范畴,所以在这种时候有不同的流派就需要有不同的判决,也没有办法判断是否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否推动了文明的发展。
好像他们要反对把这个权利交还给各自的州府,但是又觉得大法官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裁决。可是很奇怪,为什么这个事情需要大法官来解决呢?宪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像原先没有规定的内容,需要大法官来做出相应判决,是先进入到这个具体的情况当中。因为各州的文化习俗、经济差异非常大,所以应当把依法权(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司法权”之类的意思)交还给各州。就像我方提到的数据,有二十多个州府都是明显反映某种权(此处表述不清)的,而其他的州府是支持另一种情况的,这个时候每个州会有自己的情况,应该设立相应的判决。所以有的州不需要支持某种安全(此处表述不清),是因为他们的人民需要;有的州反对,也是他们的人民需要,就跟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样的道理,每个政府有自己的情况。
他们要讲司法独立,我方认为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这是提名的问题。在提名上,我方提出的论点是本身这件事情就和总统的提名权高度绑定,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的,自古以来便是如此,所以这件事情没有违反任何的程序。你们说特朗普会提名那些保守党派,或者特朗普会通过游说(此处“漏性”应为“游说”)的方式,通过宣传的方式为自己的对民党派(此处表述不清)大法官提供助力,可这件事情明明是处于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并不违法。还有就是你们解释那些自己的党派所提名的大法官会做出倾向于自己党派的判决,我方解释是大法官本身就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就像我方当时北京大学那个副院长解释的案例,在一个民族国家里面,司法解释天然肩负了政治的使命,一定要考虑政治的因素。所以一个大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没有任何的问题。而且很多年前我常举的那两个例子,一个大法官有自己的政治倾向,没有任何的问题,而且在很多年前我想举的那两个例子,他们都是因为有自己政治倾向而忽视了所谓的某些东西,做出了符合自己政治倾向的判决。这个时候如果你们觉得对方的答案是失败的标志,你们应该往前推,你们应该告诉我在那些规则不精准的时候就已经失败了,你们要告诉我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失败了。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
我方承认,近一半人开始支持多台诚进(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清的概念,按原文校对),近一半人不支持,这近乎是一种较为均衡的状态。在杜菲法案被推翻时,按照常理,支持共和党的人可前往共和党执政的州,支持民主党的人可前往民主党执政的州,这既符合政治理念,也符合宗教派别。然而,对方完全没有考虑这些人是否真的能到达能够保障其权利的地方。
其次,在宪法方面,原本公开法院对宪法中人权的争议以及对宪法的解释存在争议,大法官制度本应解决这些争议,推动社会进步,但实际上却加剧了社会分裂,没有对争议进行进一步解释。美国社会现状呈现出一半人是民主党、一半人是共和党的分裂局面,甚至发展到一万人支持、一万人反对的状态,并且这种趋势还在继续。由于历史上没有明确提及某些权利,宪法也不保护这些权利,不同大法官根据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对宪法进行不同解读,得出不同结论。这种随意解读根本大法的行为,严重挑战了宪法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裂。
再者,美国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任已经跌至历史最低点,仅为25%,比一年前下降了11个百分点。如果按照一半人支持的情况来说,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心应该提高,可事实却相反。
最后,我方并非认为大法官制度完全不可取,因为我方也知道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大法官的判决与其立场偏好强相关,这是存在问题的。例如在16位大法官中,解放威尔的刁斯先生较为温和清晰,其他大法官无一例外编号型偏好比例高于80%,甚至超过95%,所以这不是简单的存在冲撞,而是判决与偏向强相关,这确实是有问题的。
谢谢主席。
我方承认,近一半人开始支持多台诚进(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清的概念,按原文校对),近一半人不支持,这近乎是一种较为均衡的状态。在杜菲法案被推翻时,按照常理,支持共和党的人可前往共和党执政的州,支持民主党的人可前往民主党执政的州,这既符合政治理念,也符合宗教派别。然而,对方完全没有考虑这些人是否真的能到达能够保障其权利的地方。
其次,在宪法方面,原本公开法院对宪法中人权的争议以及对宪法的解释存在争议,大法官制度本应解决这些争议,推动社会进步,但实际上却加剧了社会分裂,没有对争议进行进一步解释。美国社会现状呈现出一半人是民主党、一半人是共和党的分裂局面,甚至发展到一万人支持、一万人反对的状态,并且这种趋势还在继续。由于历史上没有明确提及某些权利,宪法也不保护这些权利,不同大法官根据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对宪法进行不同解读,得出不同结论。这种随意解读根本大法的行为,严重挑战了宪法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裂。
再者,美国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任已经跌至历史最低点,仅为25%,比一年前下降了11个百分点。如果按照一半人支持的情况来说,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信心应该提高,可事实却相反。
最后,我方并非认为大法官制度完全不可取,因为我方也知道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大法官的判决与其立场偏好强相关,这是存在问题的。例如在16位大法官中,解放威尔的刁斯先生较为温和清晰,其他大法官无一例外编号型偏好比例高于80%,甚至超过95%,所以这不是简单的存在冲撞,而是判决与偏向强相关,这确实是有问题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大法官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虽然不能完全否定该制度(因为在现实中不可能不存在),但从保障民众权利、社会分裂、宪法权威和判决公正性等方面来看,大法官制度确实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