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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极端痛苦的情况下,经病人自身要求,以人道主义方式无痛苦结束生命的过程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相关表述,合法化意为通过法律进行保障。倘若我方论证当今中国需要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相关人员的利益,这便是我方佐证。
第一,我国特殊人群的需求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根据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全国癌症统计数据,恶性肿瘤发病人数约392.9万人,死亡人数约233.8万人,同时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死亡率每年保持2.5%的增幅。由此可见,我国癌症晚期病人基数较大,承受了病痛带来的巨大痛苦,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满足了病人的硬性需求。
我们再来看癌症晚期带来的痛苦。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NRS数字分级法,根据不同程度的疼痛分为1 - 10级,而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癌性疼痛可以达到10级。故而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的痛苦,使其不再承受间断性发病带来的巨大痛苦。同时,根据发表在中国肿瘤及临床医学抗痛的文献表明,目前最好的止痛手段也只能缓解癌症晚期病人80%的痛苦,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止痛治疗缓解痛苦。在这些绝症患者中,有约62.5%的患者愿意施行安乐死。生命于这些患者意味着无尽的痛苦与折磨,则安乐死是他们痛苦折磨的唯一解除之道。因此,对于真正生活在痛苦中的人们而言,以死亡的代价换取痛苦的解脱,是他们这一群体的共同利益。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应当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群人民的明确利益,我国应该将其合法化并加以保障。
第二,对于安乐死本身实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实现安乐死条件的特殊性,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我国应该以法律形式对安乐死进行保障。由于安乐死患者情况特殊,需要患者亲自表达死亡意愿,以避免安乐死陷入“合理杀人”的窘境。同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为了避免在患者选择进行安乐死这一过程中出现误判或者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我国需要通过立法程序,以国家意志和法律的强势性对真正的安乐死施行者进行保护,避免侵害患者合理权益,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律作为有合法需求者坚实的屏障,以法律的强力限制,使法律成为我国安乐死真正有利于民的得力助手。在面临个人需要决策生命的这一刻,只有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
综上,我方认为,一方面,由于我国国情,我国法律需要切实满足我国人民的合理利益,因此我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另一方面,由于安乐死这一治疗手段的特殊性,总之,有法律上强有力的保障能够切实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当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评委。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极端痛苦的情况下,经病人自身要求,以人道主义方式无痛苦结束生命的过程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相关表述,合法化意为通过法律进行保障。倘若我方论证当今中国需要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相关人员的利益,这便是我方佐证。
第一,我国特殊人群的需求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根据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全国癌症统计数据,恶性肿瘤发病人数约392.9万人,死亡人数约233.8万人,同时恶性肿瘤发病率每年保持约3.9%的增幅,死亡率每年保持2.5%的增幅。由此可见,我国癌症晚期病人基数较大,承受了病痛带来的巨大痛苦,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满足了病人的硬性需求。
我们再来看癌症晚期带来的痛苦。目前中国医学界使用NRS数字分级法,根据不同程度的疼痛分为1 - 10级,而晚期肿瘤压迫神经引发癌性疼痛可以达到10级。故而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的痛苦,使其不再承受间断性发病带来的巨大痛苦。同时,根据发表在中国肿瘤及临床医学抗痛的文献表明,目前最好的止痛手段也只能缓解癌症晚期病人80%的痛苦,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止痛治疗缓解痛苦。在这些绝症患者中,有约62.5%的患者愿意施行安乐死。生命于这些患者意味着无尽的痛苦与折磨,则安乐死是他们痛苦折磨的唯一解除之道。因此,对于真正生活在痛苦中的人们而言,以死亡的代价换取痛苦的解脱,是他们这一群体的共同利益。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应当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群人民的明确利益,我国应该将其合法化并加以保障。
第二,对于安乐死本身实施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实现安乐死条件的特殊性,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我国应该以法律形式对安乐死进行保障。由于安乐死患者情况特殊,需要患者亲自表达死亡意愿,以避免安乐死陷入“合理杀人”的窘境。同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为了避免在患者选择进行安乐死这一过程中出现误判或者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我国需要通过立法程序,以国家意志和法律的强势性对真正的安乐死施行者进行保护,避免侵害患者合理权益,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律作为有合法需求者坚实的屏障,以法律的强力限制,使法律成为我国安乐死真正有利于民的得力助手。在面临个人需要决策生命的这一刻,只有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
综上,我方认为,一方面,由于我国国情,我国法律需要切实满足我国人民的合理利益,因此我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另一方面,由于安乐死这一治疗手段的特殊性,总之,有法律上强有力的保障能够切实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当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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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第一个问题,什么样的群体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安乐死? 正方一辩:在患了不治之症以及遭受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并且能够表达自己明确的死亡意愿,再经过一些合理的程序,就可以执行。所以有两个条件,一是不治之症,二是自愿。
反方四辩:首先关于不治之症,你提到恶性肿瘤人群基数大,我有个数据告诉你,根据2024年中国肿瘤研究医学会公布的数据,我国癌症的误诊率在20% - 25%之间,面对这么大的误诊率,你如何判断?我不明白,您跟我摆出误诊率的时候,就是表明有很多人,你现在判定为不治之症,但可能是能治的。
反方四辩:第二个点,我告诉你,家人有诱导因素影响时,这算不算真正的自愿? 正方一辩:患者在执行安乐死时肯定是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也会跟家人进行协商,但是我们会通过一套合理的机制来保证。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我给你举个例子,按照你刚才的数据来讲,有62.5%的人愿意安乐死,也就是说还有大于30%的人不愿意。所以我们要保证那62.5%的人,但我们绝不能忽略这30%的人,因为这是一个生死问题。举个例子,现在按照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那30%的人家属跟他说,“你看,现在这30%的人已经很痛苦,躺在床上,隔壁床那个人都安乐死了,走的时候很安详,不像你一样在这里受累痛苦。”然后他选择安乐死,他是真的自愿吗?因此我们要通过合法化的方式,来确保那些30%患者的意愿是否受到其他因素的胁迫,我们通过合法化可以管控这种情况。
反方四辩:那我接下来继续问,你说按照一定程序和流程,什么样的程序,什么样的流程? 正方一辩:就比如说针对这些无法治愈的患者,我们通过专家小组进行医学评估,以及在一些心理疏导下,要获得患者真正的知情同意权,最后在过程中也进行审批与监督,这样合法化后,整个过程就是科学的、严谨的。
反方四辩:你不要告诉我科学研究,你要告诉我具体怎么达到科学研究,不要这样笼统的回答,你还是要回答我的问题,要求比较确切,你的小组进行评估,以前以及有一些经历告诉你在医生小组到20%。
感谢双方。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第一个问题,什么样的群体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安乐死? 正方一辩:在患了不治之症以及遭受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并且能够表达自己明确的死亡意愿,再经过一些合理的程序,就可以执行。所以有两个条件,一是不治之症,二是自愿。
反方四辩:首先关于不治之症,你提到恶性肿瘤人群基数大,我有个数据告诉你,根据2024年中国肿瘤研究医学会公布的数据,我国癌症的误诊率在20% - 25%之间,面对这么大的误诊率,你如何判断?我不明白,您跟我摆出误诊率的时候,就是表明有很多人,你现在判定为不治之症,但可能是能治的。
反方四辩:第二个点,我告诉你,家人有诱导因素影响时,这算不算真正的自愿? 正方一辩:患者在执行安乐死时肯定是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也会跟家人进行协商,但是我们会通过一套合理的机制来保证。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我给你举个例子,按照你刚才的数据来讲,有62.5%的人愿意安乐死,也就是说还有大于30%的人不愿意。所以我们要保证那62.5%的人,但我们绝不能忽略这30%的人,因为这是一个生死问题。举个例子,现在按照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那30%的人家属跟他说,“你看,现在这30%的人已经很痛苦,躺在床上,隔壁床那个人都安乐死了,走的时候很安详,不像你一样在这里受累痛苦。”然后他选择安乐死,他是真的自愿吗?因此我们要通过合法化的方式,来确保那些30%患者的意愿是否受到其他因素的胁迫,我们通过合法化可以管控这种情况。
反方四辩:那我接下来继续问,你说按照一定程序和流程,什么样的程序,什么样的流程? 正方一辩:就比如说针对这些无法治愈的患者,我们通过专家小组进行医学评估,以及在一些心理疏导下,要获得患者真正的知情同意权,最后在过程中也进行审批与监督,这样合法化后,整个过程就是科学的、严谨的。
反方四辩:你不要告诉我科学研究,你要告诉我具体怎么达到科学研究,不要这样笼统的回答,你还是要回答我的问题,要求比较确切,你的小组进行评估,以前以及有一些经历告诉你在医生小组到20%。
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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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首先明确安乐死的概念,包括直接或协助患者本人进行注射和口服药物等积极推广方式加速死亡的积极安乐死,以及终止生命维持系统、放弃继续治疗的消极安乐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患者本人无法表达意愿时,监护人可代为放弃治疗。但我们今天讨论的对象不应聚焦于是否安乐死。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其一,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具有合理性。安乐死合法化后,它作为合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手段,难以界定受益群体。出于患者死亡的经济动机,不同的继承人或保险受益人可能诱导患者选择安乐死,以便加速财产的继承和减少自身成本。同时,安乐死的合法化还可能伴有被滥用的风险,医疗机构为了回避后续麻烦,通过不必要的诊断和评估诱导病人安乐死从而从中获益。例如,加拿大的诺贞亨利,他是一名患有严重心肺系统疾病的患者,他指控医生和医院曾多次暗示他选择安乐死,特别是在他长期无法得到适当的生活照料时,医院多次为他提出安乐死的选项,并声称这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像这种被暗示及劝说而进行安乐死的案例在加拿大频频出现。同时,安乐死合法化背后除患者本人外,受益情形难以界定。并且经他人引导性的安乐死的病患并非出于本心想进行安乐死,不符合安乐死的自愿原则,而这种暗示行为诱导难以界定和杜绝,所以安乐死的标准界定也难以明确。
其二,针对对方辩友希望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政策达到缓解临终中期患者的疼痛以及节省医疗资源等目的,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具有必要性。首先,健全的临终关怀机制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临终患者的生理以及心理痛苦。根据美国临终关怀协会发布的报告,在对70% - 80%的癌症患者的临终治疗中经历了显著的疼痛缓解,多项严重报告中指明通过疼痛管理策略能使疼痛缓解到70% - 85%。在我国,目前临终关怀机制尚不充分,据统计,我国约有400万人需要得到安宁疗护,实际得到安宁疗护的不到7%。在我国临终关怀资源不足的背景下,表面上临终患者由于身体及心理痛苦,想要通过安乐死加快死亡的需求,其实深层次是在需求我国的临终关怀机制充分发展,并且我国现状下也已经开展了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的工作报告,通知坚持到2025年建立覆盖全试点区域、城乡兼顾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并进一步保持对临终关怀行业的建设,使其能越来越充分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具有必要性,所以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首先明确安乐死的概念,包括直接或协助患者本人进行注射和口服药物等积极推广方式加速死亡的积极安乐死,以及终止生命维持系统、放弃继续治疗的消极安乐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患者本人无法表达意愿时,监护人可代为放弃治疗。但我们今天讨论的对象不应聚焦于是否安乐死。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其一,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具有合理性。安乐死合法化后,它作为合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手段,难以界定受益群体。出于患者死亡的经济动机,不同的继承人或保险受益人可能诱导患者选择安乐死,以便加速财产的继承和减少自身成本。同时,安乐死的合法化还可能伴有被滥用的风险,医疗机构为了回避后续麻烦,通过不必要的诊断和评估诱导病人安乐死从而从中获益。例如,加拿大的诺贞亨利,他是一名患有严重心肺系统疾病的患者,他指控医生和医院曾多次暗示他选择安乐死,特别是在他长期无法得到适当的生活照料时,医院多次为他提出安乐死的选项,并声称这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像这种被暗示及劝说而进行安乐死的案例在加拿大频频出现。同时,安乐死合法化背后除患者本人外,受益情形难以界定。并且经他人引导性的安乐死的病患并非出于本心想进行安乐死,不符合安乐死的自愿原则,而这种暗示行为诱导难以界定和杜绝,所以安乐死的标准界定也难以明确。
其二,针对对方辩友希望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政策达到缓解临终中期患者的疼痛以及节省医疗资源等目的,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具有必要性。首先,健全的临终关怀机制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临终患者的生理以及心理痛苦。根据美国临终关怀协会发布的报告,在对70% - 80%的癌症患者的临终治疗中经历了显著的疼痛缓解,多项严重报告中指明通过疼痛管理策略能使疼痛缓解到70% - 85%。在我国,目前临终关怀机制尚不充分,据统计,我国约有400万人需要得到安宁疗护,实际得到安宁疗护的不到7%。在我国临终关怀资源不足的背景下,表面上临终患者由于身体及心理痛苦,想要通过安乐死加快死亡的需求,其实深层次是在需求我国的临终关怀机制充分发展,并且我国现状下也已经开展了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的工作报告,通知坚持到2025年建立覆盖全试点区域、城乡兼顾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并进一步保持对临终关怀行业的建设,使其能越来越充分地满足患者的需求。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具有必要性,所以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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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具有必要性,所以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你好。首先我想明确一下您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我方认为安乐死就是直接或协助为患者注射致死的药物,那是否安乐死就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自身要求以人道主义的方式用结束生命来摆脱痛苦的过程呢?这是我方所秉持的观点。我方认为只要注射致死剂就是安乐死。所以您方认为安乐死是不在病人主动要求下吗?只要第一个致死剂就是进行安乐死,至于怎么执行,您方却没法给出策略。您方这个定义有权威性吗?因为安乐死本身,根据我们现在查找的资料,就是注射或口服致死剂。而且根据中国法学网的定义,安乐死就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极端痛苦下,在病人自身要求下结束痛苦的流程。这一点我方先记下。
那您方是否认为我国法律应该保障人民利益呢?嗯,宪法规定了这一点。很高兴我们双方达成一个共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当今中国是否需要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相关人员的利益,这与我方的论证相关。那您方是否认同安乐死在当今中国有必要性呢?没有。我们刚才说的通过临终关怀机制就可以了,它可以缓解患者疼痛。如果现在这个临终关怀机制还不完全,您方能保证安乐死的这一部分患者是真正患不治之症,而不是其他情况吗?前面已经举证了,说还有20%的患者无法通过镇痛剂疗缓解痛苦,您方始终没有论证所有人都能通过临终关怀来缓解痛苦。这一点我方先拿下。
那么您方在应然层面否定了安乐死的必要性后,是否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可行,所以就不应该合法化吗?首先我方要告诉您,我们没有认同您方所说的安乐死没有必要性,刚才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另外,您方刚才的判断基本有问题,不是说这个东西需要法律保障就可以,而是说它必须大有裨益才能实现这个政策,而且要有一套完善的公共机制。所以您方还是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您方是认为普通方法不可行吗?您方没有给出完善的机制吧?所以我方认为它不可行,而且可行。然后小辩要讲啊,这个后续我方二辩会为您方论证具体的方法论。
那么您方认为我们要发展临终关怀吗?那么您方就是在发展临终关怀时,我们怎么去对待那些极端痛苦的人呢?谢谢。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你好。首先我想明确一下您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我方认为安乐死就是直接或协助为患者注射致死的药物,那是否安乐死就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自身要求以人道主义的方式用结束生命来摆脱痛苦的过程呢?这是我方所秉持的观点。我方认为只要注射致死剂就是安乐死。所以您方认为安乐死是不在病人主动要求下吗?只要第一个致死剂就是进行安乐死,至于怎么执行,您方却没法给出策略。您方这个定义有权威性吗?因为安乐死本身,根据我们现在查找的资料,就是注射或口服致死剂。而且根据中国法学网的定义,安乐死就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极端痛苦下,在病人自身要求下结束痛苦的流程。这一点我方先记下。
那您方是否认为我国法律应该保障人民利益呢?嗯,宪法规定了这一点。很高兴我们双方达成一个共识。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当今中国是否需要以法律的方式保障相关人员的利益,这与我方的论证相关。那您方是否认同安乐死在当今中国有必要性呢?没有。我们刚才说的通过临终关怀机制就可以了,它可以缓解患者疼痛。如果现在这个临终关怀机制还不完全,您方能保证安乐死的这一部分患者是真正患不治之症,而不是其他情况吗?前面已经举证了,说还有20%的患者无法通过镇痛剂疗缓解痛苦,您方始终没有论证所有人都能通过临终关怀来缓解痛苦。这一点我方先拿下。
那么您方在应然层面否定了安乐死的必要性后,是否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可行,所以就不应该合法化吗?首先我方要告诉您,我们没有认同您方所说的安乐死没有必要性,刚才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另外,您方刚才的判断基本有问题,不是说这个东西需要法律保障就可以,而是说它必须大有裨益才能实现这个政策,而且要有一套完善的公共机制。所以您方还是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您方是认为普通方法不可行吗?您方没有给出完善的机制吧?所以我方认为它不可行,而且可行。然后小辩要讲啊,这个后续我方二辩会为您方论证具体的方法论。
那么您方认为我们要发展临终关怀吗?那么您方就是在发展临终关怀时,我们怎么去对待那些极端痛苦的人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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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将结合我国国家性质和安乐死的特殊性向您方论证,只有安乐死合法化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接下来我将进一步向您方论证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由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可知,2022年我国癌症患者为482.4万人,较我方一辩稿中提到的2019年的数字增加了近100万,且年龄越大,发病率越高。而据2024年中国人口报告显示,我国人口已经连续两年负增长,自2021年中国进入深度老龄化开始,2023年65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比提升至15%,预计在2030年左右进入超级老龄化社会。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在不断加快,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癌症患者也不断增多。
对于那些已经痛苦万分,镇定剂、安宁疗护已经无法缓解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他们唯一获得解脱的方式,这也是他们这一群体的共同利益。在当今中国,法律作为保护人民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和武器,自然应当使安乐死合法化,通过法律使其实施,满足人民的需求,保障人们的利益。
出于安乐死本身的特殊性,我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对此进行约束和规定。当互联网的热潮退去,我国又处在深度老龄化的社会,如何重新出发呢?这确实是一部分人会思考的问题,而安乐死正是这样一个切口。
在纳粹德国期间,曾大规模地对残疾、精神病、老年等被视为“不值得”的群体,进行强制或隐蔽性的安乐死,造成了数以万计的无辜死亡。这一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震惊和谴责,人命关天,这不是普通的利益纠纷。而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了避免安乐死被滥用,也为了避免有图谋不轨的人想要从中获利,将安乐死变成合法杀人的工具,国家应该通过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对安乐死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约束,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及如何去做,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以及国家意志和法律强制性保护真正需要安乐死的人民的利益,绝不给非法分子操控法律的机会。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将结合我国国家性质和安乐死的特殊性向您方论证,只有安乐死合法化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接下来我将进一步向您方论证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由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数据可知,2022年我国癌症患者为482.4万人,较我方一辩稿中提到的2019年的数字增加了近100万,且年龄越大,发病率越高。而据2024年中国人口报告显示,我国人口已经连续两年负增长,自2021年中国进入深度老龄化开始,2023年65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比提升至15%,预计在2030年左右进入超级老龄化社会。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在不断加快,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癌症患者也不断增多。
对于那些已经痛苦万分,镇定剂、安宁疗护已经无法缓解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他们唯一获得解脱的方式,这也是他们这一群体的共同利益。在当今中国,法律作为保护人民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和武器,自然应当使安乐死合法化,通过法律使其实施,满足人民的需求,保障人们的利益。
出于安乐死本身的特殊性,我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对此进行约束和规定。当互联网的热潮退去,我国又处在深度老龄化的社会,如何重新出发呢?这确实是一部分人会思考的问题,而安乐死正是这样一个切口。
在纳粹德国期间,曾大规模地对残疾、精神病、老年等被视为“不值得”的群体,进行强制或隐蔽性的安乐死,造成了数以万计的无辜死亡。这一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震惊和谴责,人命关天,这不是普通的利益纠纷。而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了避免安乐死被滥用,也为了避免有图谋不轨的人想要从中获利,将安乐死变成合法杀人的工具,国家应该通过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对安乐死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约束,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及如何去做,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以及国家意志和法律强制性保护真正需要安乐死的人民的利益,绝不给非法分子操控法律的机会。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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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安乐死本身性质的各种情形难以界定。 第一,对于身患不治之症的判断难以明确。因为医生对于患者当下病情的判定与医疗技术的动态发展相比具有滞后性。同时,从一些数据来看,我国目前恶性肿瘤误诊率达到40%以上,这就导致安乐死对象难以确定。 第二,对于预期剩余生命的判断准确率低。例如针对老年多病患者的研究发现,部分健康患者普遍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在使用传统的生存期预估工具对其寿命进行预测时,40% - 50%的患者预期寿命被过高或过低估计,导致预期寿命的预测不准确。即便针对末期癌症患者研究发现,医生的死亡预期通常低估患者的实际生存期,导致一些患者在较长的生存期内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疗。研究显示,在一些晚期癌症患者中,生存期的预测误差可达6个月到1年,而且患者在实际生存期内体验到较好的生活质量和功能恢复有待考究。一项针对芝加哥5个门诊临终关怀项目的大规模前瞻性队列研究结果也显示,医生对某些患病人生存期预估的准确率仅为20%,可见实际操作难以保障。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无法保证其自愿性。来自外界的暗示和诱导,对患者具有显性影响,而这种隐性的诱导难以被察觉和控制。因此,我们很难在执行过程中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患者的自愿性。 最后,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宪法将生命权视为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生命权被看作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步的权利。宪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安乐死从本质上是对生命权的主动放弃,与宪法保障生命权的核心要义相冲突。同时,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是全面的、应然的,不仅包括防止他人非法侵害生命,也包括保障公民生命自然延续的权利。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模糊生命权的保障边界,使人们对生命权的理解和尊重产生偏差,进而削弱了宪法对生命权保障的力度和延续性。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安乐死本身性质的各种情形难以界定。 第一,对于身患不治之症的判断难以明确。因为医生对于患者当下病情的判定与医疗技术的动态发展相比具有滞后性。同时,从一些数据来看,我国目前恶性肿瘤误诊率达到40%以上,这就导致安乐死对象难以确定。 第二,对于预期剩余生命的判断准确率低。例如针对老年多病患者的研究发现,部分健康患者普遍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在使用传统的生存期预估工具对其寿命进行预测时,40% - 50%的患者预期寿命被过高或过低估计,导致预期寿命的预测不准确。即便针对末期癌症患者研究发现,医生的死亡预期通常低估患者的实际生存期,导致一些患者在较长的生存期内未能得到有效的治疗。研究显示,在一些晚期癌症患者中,生存期的预测误差可达6个月到1年,而且患者在实际生存期内体验到较好的生活质量和功能恢复有待考究。一项针对芝加哥5个门诊临终关怀项目的大规模前瞻性队列研究结果也显示,医生对某些患病人生存期预估的准确率仅为20%,可见实际操作难以保障。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无法保证其自愿性。来自外界的暗示和诱导,对患者具有显性影响,而这种隐性的诱导难以被察觉和控制。因此,我们很难在执行过程中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患者的自愿性。 最后,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宪法将生命权视为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生命权被看作是与生俱来、不可让步的权利。宪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安乐死从本质上是对生命权的主动放弃,与宪法保障生命权的核心要义相冲突。同时,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是全面的、应然的,不仅包括防止他人非法侵害生命,也包括保障公民生命自然延续的权利。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模糊生命权的保障边界,使人们对生命权的理解和尊重产生偏差,进而削弱了宪法对生命权保障的力度和延续性。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您方先前提到,说安乐死不合法与不合理的原因是它非法剥夺生命,所以反对安乐死。但我认为这是安乐死本身可能存在的弊端,而非合法化的问题。为避免安乐死的这一弊端,我们更应制定法律去约束它,从而减少甚至消除这一弊端。我想请问您方,既然知道安乐死存在弊端,为什么还要反对将其合法化呢?首先,法律是规范人们如何做、怎样做、可以做什么,而不是只选择好的去做。所以您方也承认了安乐死有弊端。
第二个问题,您方提到的条件之一是极度痛苦,对吧?我方在执行安乐死时确实也有极度痛苦这一条件。您方现在提到了误诊率,即便它确实存在误诊率,但在误诊情况下,病人的疼痛依然存在,我们当前要解决的是病人的疼痛,而非误诊率。首先,极度痛苦这一条件,您方打算讨论生理方面的前两部分吗?我方认为可以一起讨论。
首先讨论生理部分,我方给出了可替代的方法,芬太尼和舒芬太尼,它们的效力是吗啡的50 - 100倍,这可以替代安乐死中的生理止痛作用。另外,您方如何衡量心理疼痛的效果程度呢?我方的一辩稿中已经明确指出,您方说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剂来缓解痛苦,那么对于那些安宁疗护或者您方提出的方法已经无法解决痛苦的人,难道他们的痛苦就不重要吗?他们的利益就不是利益吗?
我方并没有说安宁疗护里面只有阿片类药物这一种解决痛苦的方式,还有神经阻断等方式。其次,您方没有回答我心理痛苦是如何界定的,心理痛苦可以相互探讨,您方所谓的药物成瘾性到底如何?心理痛苦在我方立法之后,可以通过心理疏导以及经过专门的病理医生来判断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标准,所以您方在立法前完全没有办法明确心理痛苦如何确诊,您方的核准群体不明确。
最后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打算用多少钱来实现安乐死?目前这一概念在中国无法规范,因为并没有相关法律。您方后续需要向我方说明,您方需要投入多少钱来实现安乐死,成本需要多少,您方所谓的人力资源、原料和政策推进成本都需要多少?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您方提出的极度痛苦是界定能否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之一,但您方无法确定心理痛苦是怎样的,所以您方无法保证这个群体是明确的。最后谈到资源性的问题,您方刚才说用机制保证,但您方并没有说用什么具体机制保证,希望您方后续论证。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您方先前提到,说安乐死不合法与不合理的原因是它非法剥夺生命,所以反对安乐死。但我认为这是安乐死本身可能存在的弊端,而非合法化的问题。为避免安乐死的这一弊端,我们更应制定法律去约束它,从而减少甚至消除这一弊端。我想请问您方,既然知道安乐死存在弊端,为什么还要反对将其合法化呢?首先,法律是规范人们如何做、怎样做、可以做什么,而不是只选择好的去做。所以您方也承认了安乐死有弊端。
第二个问题,您方提到的条件之一是极度痛苦,对吧?我方在执行安乐死时确实也有极度痛苦这一条件。您方现在提到了误诊率,即便它确实存在误诊率,但在误诊情况下,病人的疼痛依然存在,我们当前要解决的是病人的疼痛,而非误诊率。首先,极度痛苦这一条件,您方打算讨论生理方面的前两部分吗?我方认为可以一起讨论。
首先讨论生理部分,我方给出了可替代的方法,芬太尼和舒芬太尼,它们的效力是吗啡的50 - 100倍,这可以替代安乐死中的生理止痛作用。另外,您方如何衡量心理疼痛的效果程度呢?我方的一辩稿中已经明确指出,您方说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剂来缓解痛苦,那么对于那些安宁疗护或者您方提出的方法已经无法解决痛苦的人,难道他们的痛苦就不重要吗?他们的利益就不是利益吗?
我方并没有说安宁疗护里面只有阿片类药物这一种解决痛苦的方式,还有神经阻断等方式。其次,您方没有回答我心理痛苦是如何界定的,心理痛苦可以相互探讨,您方所谓的药物成瘾性到底如何?心理痛苦在我方立法之后,可以通过心理疏导以及经过专门的病理医生来判断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标准,所以您方在立法前完全没有办法明确心理痛苦如何确诊,您方的核准群体不明确。
最后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打算用多少钱来实现安乐死?目前这一概念在中国无法规范,因为并没有相关法律。您方后续需要向我方说明,您方需要投入多少钱来实现安乐死,成本需要多少,您方所谓的人力资源、原料和政策推进成本都需要多少?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您方提出的极度痛苦是界定能否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之一,但您方无法确定心理痛苦是怎样的,所以您方无法保证这个群体是明确的。最后谈到资源性的问题,您方刚才说用机制保证,但您方并没有说用什么具体机制保证,希望您方后续论证。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质询环节,由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请问一下,在中国抽烟合法吗?反方二辩没有给出抽烟是否合法的相关回应。那请问在中国离婚合法吗?我方可以明确告诉你,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国民有离婚的权利。按照您方刚才的逻辑,您方说要利大于弊才能立法,那我请问您方这个论断是不是代表着在中国每一个离婚的人对他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呢?
反方:我方说的是在设立法律之前,要考虑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方三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法律是根据人民的需求来的,不是说根据这个法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一个法律规定的是我们能去做什么,我们不能做什么,您方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定义有所偏颇。就像您方所说的,我国如果离婚,按照您方的判准,必须保证每一个人都是利大于弊,这显然是立不住脚的。
其次,我想请问反方辩手,您方刚才说中国安乐死没有必要,您方究竟是从哪里来论证的呢?您方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可能会产生很多弊端,像受众群体不明、会造成很多灰色产业等。我想请问的是,受众群体不明到底是合法化之后的事情,还是现在的事情?如果它合法化以后有这样的弊端,您说合法化不是对这一部分人的权利更加不尊重吗?
反方:您方有一个误解,法律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在当今中国,法律对安乐死根本没有提及,反而更有可能导致我方所说的这种情况。
正方三辩:当然这些是安乐死可能导致的问题,那如何规避这些问题呢?很简单,立法后个人的责任会受到国家强力机关的保障,有心之徒不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成不良目的,这就是法律对于国家的根本意义。第一点,法律还要满足人们的意愿,我方论证了有些人有缓解痛苦的意愿;其次,法律还要捍卫人最后的权利,这就是我方的观点。您方需要解决您方所说安乐死的弊端,谢谢。
下面进入质询环节,由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请问一下,在中国抽烟合法吗?反方二辩没有给出抽烟是否合法的相关回应。那请问在中国离婚合法吗?我方可以明确告诉你,在中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国民有离婚的权利。按照您方刚才的逻辑,您方说要利大于弊才能立法,那我请问您方这个论断是不是代表着在中国每一个离婚的人对他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呢?
反方:我方说的是在设立法律之前,要考虑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方三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法律是根据人民的需求来的,不是说根据这个法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一个法律规定的是我们能去做什么,我们不能做什么,您方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定义有所偏颇。就像您方所说的,我国如果离婚,按照您方的判准,必须保证每一个人都是利大于弊,这显然是立不住脚的。
其次,我想请问反方辩手,您方刚才说中国安乐死没有必要,您方究竟是从哪里来论证的呢?您方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可能会产生很多弊端,像受众群体不明、会造成很多灰色产业等。我想请问的是,受众群体不明到底是合法化之后的事情,还是现在的事情?如果它合法化以后有这样的弊端,您说合法化不是对这一部分人的权利更加不尊重吗?
反方:您方有一个误解,法律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在当今中国,法律对安乐死根本没有提及,反而更有可能导致我方所说的这种情况。
正方三辩:当然这些是安乐死可能导致的问题,那如何规避这些问题呢?很简单,立法后个人的责任会受到国家强力机关的保障,有心之徒不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成不良目的,这就是法律对于国家的根本意义。第一点,法律还要满足人们的意愿,我方论证了有些人有缓解痛苦的意愿;其次,法律还要捍卫人最后的权利,这就是我方的观点。您方需要解决您方所说安乐死的弊端,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感谢正方三辩。接下来我将质询正方任意辩手,时间为2分钟。
对方辩友,我先请问您方的判准。您方说有需求就立法,是这样的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您方有需求就立法,却不考虑所立法律是否具有可行性,这是不合理的。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既可行又有需求,而且需求还得正当,这样才应该立法。
下一点,我想再界定一下。您方认为什么样的人可以选择安乐死呢?我方认为可以申请安乐死的人是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并且处于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同时有病人自身的要求。那么我想问您,如果家人诱导他选择安乐死,他是否还属于自愿呢?首先,家人诱导在他整个申请安乐死的过程中,在立法之后应该会有相关规定。我要明确一点,今天您方要把一个原本非法的事情变成合法的,要让协助自杀这种行为合法化,您必须告诉我您的监督机制是什么,如何保证不会出现家人诱导这种情况。家人诱导关系到一家人的发展,您告诉我,这种诱导算不算自愿?如果您说诱导不算自愿,那您告诉我如何杜绝家人诱导,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家人诱导这种隐性暗示带来的诱导,如何发现和察觉这种情况呢?很明显,这些都是在立场确立之后需要考虑的,而不是强调一遍就可以的。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关乎生命的法律,也是涉及政治的法律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今天您告诉我这些都等立法出来以后再去考虑是不行的。如果您不告诉我在立法之前如何界定清楚这些问题,您就无法明确什么样的人可以进行安乐死,就会留下潜在的巨大犯罪空间。因为我们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安乐死合法化是给予他人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权利,您是否认同?我不认同。虽然安乐死是有顾客自己和别人的因素,或者说有一个主动致死的过程,但正因为有这样的问题,才要用法律去约束,去避免这种情况。您说现在就可以避免,因为现在法律将这类所有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现在有规范,不是随便剥夺他人生命权。但是我们当今法律上没有任何行为可以剥夺他人生命权,您方这个说法我不同意。
再一个问题,您打算让一个人交多少钱呢?您说这与经营无关,要等合法化之后再考虑。监督机制不考虑,花费多少钱也不考虑。所以说,到目前为止,您说应该合法化,您只考虑需求,您不清楚背后的受益群体,同时您完全没有说明它的可行性在哪里。感谢。
反方三辩:感谢正方三辩。接下来我将质询正方任意辩手,时间为2分钟。
对方辩友,我先请问您方的判准。您方说有需求就立法,是这样的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您方有需求就立法,却不考虑所立法律是否具有可行性,这是不合理的。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既可行又有需求,而且需求还得正当,这样才应该立法。
下一点,我想再界定一下。您方认为什么样的人可以选择安乐死呢?我方认为可以申请安乐死的人是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并且处于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同时有病人自身的要求。那么我想问您,如果家人诱导他选择安乐死,他是否还属于自愿呢?首先,家人诱导在他整个申请安乐死的过程中,在立法之后应该会有相关规定。我要明确一点,今天您方要把一个原本非法的事情变成合法的,要让协助自杀这种行为合法化,您必须告诉我您的监督机制是什么,如何保证不会出现家人诱导这种情况。家人诱导关系到一家人的发展,您告诉我,这种诱导算不算自愿?如果您说诱导不算自愿,那您告诉我如何杜绝家人诱导,如何界定是否存在家人诱导这种隐性暗示带来的诱导,如何发现和察觉这种情况呢?很明显,这些都是在立场确立之后需要考虑的,而不是强调一遍就可以的。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关乎生命的法律,也是涉及政治的法律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今天您告诉我这些都等立法出来以后再去考虑是不行的。如果您不告诉我在立法之前如何界定清楚这些问题,您就无法明确什么样的人可以进行安乐死,就会留下潜在的巨大犯罪空间。因为我们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安乐死合法化是给予他人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权利,您是否认同?我不认同。虽然安乐死是有顾客自己和别人的因素,或者说有一个主动致死的过程,但正因为有这样的问题,才要用法律去约束,去避免这种情况。您说现在就可以避免,因为现在法律将这类所有行为判定为故意杀人,现在有规范,不是随便剥夺他人生命权。但是我们当今法律上没有任何行为可以剥夺他人生命权,您方这个说法我不同意。
再一个问题,您打算让一个人交多少钱呢?您说这与经营无关,要等合法化之后再考虑。监督机制不考虑,花费多少钱也不考虑。所以说,到目前为止,您说应该合法化,您只考虑需求,您不清楚背后的受益群体,同时您完全没有说明它的可行性在哪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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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我对我方刚才的攻辩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点,对方对中国法律定位存在误解。在中国,法律并非简单的利大于弊或者弊大于利的判定。回到我方的判定,我们今天所面临讨论的是应不应该的问题。换句话说,今天我方已给出您方充足的必要条件,我方也向您方论证了,有些人在病痛折磨当中,身体状况差,无法治愈,那您方就可以按照这个情况来改变立场,但显然这是另一种维度的事情。既然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中国的法律就有义务、有责任去保护他们。
第二点,您方刚才不断向我方逼问,什么样的人可以做什么样的事,要付出多少钱,一个安照组(此处应为对照组)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我想请问一下,在这个环节里,在中国应该由谁来立法呢?应该是全国人大来立法。您方今天从经济上、政治上,又从整个架构上来讨论我们高中生辩论,您方觉得这样合适吗?比如您方对于这个辩题的诉求,攻辩的诉求其实是不合理的。
最后一点,您方之前提到会不会遭到别人的诱导,我想请问您的是,在当今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到诱导,难道不会受到自己家长的一些影响吗?每个人都会的,这种影响其实是无法避免的。您方只有像陶渊明那样自己与自己独处的人,才能够不受到任何外界影响从而知道自己应该要去做什么,但您方所提出的这个条件,其实在今天是达不到的,以后也达不到。
谢谢。
下面由我对我方刚才的攻辩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点,对方对中国法律定位存在误解。在中国,法律并非简单的利大于弊或者弊大于利的判定。回到我方的判定,我们今天所面临讨论的是应不应该的问题。换句话说,今天我方已给出您方充足的必要条件,我方也向您方论证了,有些人在病痛折磨当中,身体状况差,无法治愈,那您方就可以按照这个情况来改变立场,但显然这是另一种维度的事情。既然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中国的法律就有义务、有责任去保护他们。
第二点,您方刚才不断向我方逼问,什么样的人可以做什么样的事,要付出多少钱,一个安照组(此处应为对照组)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我想请问一下,在这个环节里,在中国应该由谁来立法呢?应该是全国人大来立法。您方今天从经济上、政治上,又从整个架构上来讨论我们高中生辩论,您方觉得这样合适吗?比如您方对于这个辩题的诉求,攻辩的诉求其实是不合理的。
最后一点,您方之前提到会不会遭到别人的诱导,我想请问您的是,在当今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到诱导,难道不会受到自己家长的一些影响吗?每个人都会的,这种影响其实是无法避免的。您方只有像陶渊明那样自己与自己独处的人,才能够不受到任何外界影响从而知道自己应该要去做什么,但您方所提出的这个条件,其实在今天是达不到的,以后也达不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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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
首先,立法需要满足需求性、必要性和真属性,同时还要对提出的问题有解决力才应该立法。就需求性而言,若只是单纯想要更好的生活便要求国家立法保障,这是不可行的,国家也不应为此立法。
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我们首先要看需求。我们无法保证安乐死是否是患者自愿的。正方在刚刚的小节中,虽提及人们应了解相关事宜,但在与生命相关的法律中,这是不够的。因为与生命有关的法律,诱导可能会决定一个人的生命权,这与其他法律是不同的。到最后,正方也没有办法清晰地界定安乐死是否是患者自愿的。由于存在40%的比例(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我们也无法保证患者是否是绝症。所以,关于自愿和绝症这两个点,正方对核准群体的界定是不明确的。
与此同时,因为无法保证是自愿的,那么就可能会出现让他人非自愿接受安乐死的情况。由于经济动机,背后除患者以外可能存在其他受益群体,而正方对此并没有解释清楚。存在其他受益群体,这也说明正方对于群体的界定是不明确的。而且,正方没有给出任何方式,其所说的需求不合理,真属性无法体现,可行性也做不到,所以正方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感谢。
感谢主席。
首先,立法需要满足需求性、必要性和真属性,同时还要对提出的问题有解决力才应该立法。就需求性而言,若只是单纯想要更好的生活便要求国家立法保障,这是不可行的,国家也不应为此立法。
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我们首先要看需求。我们无法保证安乐死是否是患者自愿的。正方在刚刚的小节中,虽提及人们应了解相关事宜,但在与生命相关的法律中,这是不够的。因为与生命有关的法律,诱导可能会决定一个人的生命权,这与其他法律是不同的。到最后,正方也没有办法清晰地界定安乐死是否是患者自愿的。由于存在40%的比例(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我们也无法保证患者是否是绝症。所以,关于自愿和绝症这两个点,正方对核准群体的界定是不明确的。
与此同时,因为无法保证是自愿的,那么就可能会出现让他人非自愿接受安乐死的情况。由于经济动机,背后除患者以外可能存在其他受益群体,而正方对此并没有解释清楚。存在其他受益群体,这也说明正方对于群体的界定是不明确的。而且,正方没有给出任何方式,其所说的需求不合理,真属性无法体现,可行性也做不到,所以正方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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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您方并未看到我方的应到情况。我方之前已向您方说明,在中国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很多病症根本无法缓解。您方提及有很多误解力(此处应为“治愈率”),但即便有,也不影响我方观点。您方以绝症患者可申请安乐死作为标准,但我要指出,有40%的误诊率,您方对于这个可申请安乐死的群体界定并不清晰。 其次,存在诱导安乐死的情况,这种诱导是隐性的、非自愿的,您方对此也界定不明,所以您方在自愿这一点上也无法达成。 另外,您方说最好的镇痛剂能达到80%的效果,您所说的这种药物是哪一类呢?我方虽对中国医学不太了解,但您方应对自己的认知负责。您方之前提到贵州的不六导(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错误表述),还提到中国中考,您说中国中考时可以改变报考意愿,那我想问,在当年您能摸着良心说自己没有受到家人、同学填报志愿的影响吗?您方认定的最好药物,我告诉您,80%效果的不是吗啡菌(此处应为“吗啡类”),而是酚太率(此处应为“酚肽类”),这类药物有很多种,其镇痛效率是吗啡的10 - 100倍。 我方的意见依据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第一,在当今用尽所有医疗手段仍无法治愈的情况下,您方说还有办法,其实我方所说的情况已经包含了政策因素。 其次,您方问是要让人活着还是让其安乐死,我方已经多次表明,有60%的人明确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先不说您的这个数据从何而来,我们来探讨一个问题,中国的临终关怀资源普及仅达到7%,您方所说的这些有安乐死意愿的人,到底是真的想安乐死,还是因为中国目前无法提供良好的临终关怀,无法让他们舒服地活着呢?如果给予他们临终关怀资源,他们到底是想舒服地活着还是想安乐死呢?我方在一辩稿里已经论证了他们真正的想法,我方不能随意指责他们,但可以告诉您方,中国已经有很多人明确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这是我们的首要责任。 您方在说有没有必要安乐死时,又提出一些问题,那我想问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呢?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当然是通过法律。通过法律明确什么样的人可以、什么样的人应该以及按照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安乐死,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争议,使安乐死有法可依。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规范,为什么做不到这些呢?
反方: 对方辩友,我们在讨论立法,是要将一种原本非法的行为合法化,您要立这样一条法,这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手段。然而,您没有办法提出规范的政策来保证所谓的国家强力保障,您无法保证这种保障是让安乐死合规进行,还是给犯罪群体一个合法的杀人手段,您没有给出相关的监督政策,所以您所说的根本不可行。 您的法律在需求性方面非常不明确。第一,您保证不了是患者自愿的,您也界定不清楚受益群体到底是患者、患者家属、想要谋取患者钱财的人,还是其他非法受益群体,您界定的受益群体不一定正当。 另外,您说有60%的人有安乐死的需求,到底是因为他们真的想死,还是因为他们其实可以好好活着但目前没有机会呢?在临终关怀覆盖率仅为7%的情况下,您怎么能界定清楚他们到底是真的需要安乐死,还是需要临终关怀资源呢?您方显然没有搞清楚。您方说难道合法化之后,患者就一定要去死吗?这是谁的想法呢?难道是法律促使他们去死吗?我们法律人是说患者有这个权利,去不去行使这个权利是患者自己的事情,是患者个人意愿的事情。但我们双方今天都没有资格谈论患者到底想死还是想活,因为我们都没有切身体会过他们的痛苦。所以我们只是说,既然患者有这样的需求,我们从人本出发,从中国法律出发,就应该满足他们的意愿。有这么多人,您让他们怎么活呢?您说有很多方法,但数据表明,很多患者依旧很痛苦地活着。 您方说每个人对自己生命权的意愿由自己决定,不是我们双方可以随意评判的。但您现在没有办法考虑患者是想活还是想死,因为您没有健全临终关怀机制。健全这个机制是需要时间的,而立法不需要时间,立法之后患者就可以选择安乐死,但这样只会让想活着的人无法活着。 我方一直在强调,患者想活就让他活,想死就让他安安静静地死,不要这么痛苦地死,就算患者要自杀,您方也不可能拦住他吧? 针对您方需求性方面的问题,您方说有60%的人提出安乐死请求,我还是要指出,因为我们现在的临终关怀只能覆盖7%的人,他们没有得到临终关怀才会如此痛苦,他们想安乐死的原因,可能不是真的想放弃生命,而是目前临终关怀覆盖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您方应该先发展临终关怀资源,您方认同吗?医疗保障体系是需要循序渐进的。
正方: 我方完全不认同。您方明明知道有些人确实有安乐死的需求,我想请问,您方凭什么认为临终关怀的需求优先级就一定要高于安乐死呢?患者已经很疼了,临终关怀的发展不需要时间吗?难道临终关怀马上就能实现吗?这现实吗? 您方说临终关怀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痛苦,无论是您方所说的最好的镇痛药物是吗啡,还是比吗啡更好的酚肽类药物,我们现在的临终关怀通过疼痛管理、心理支持,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临终的痛苦。但在目前只有7%的临终关怀覆盖率的情况下,您方要明确那些想要安乐死的需求,到底是因为临终关怀不足,还是真的想安乐死。您方提出临终关怀可以解决问题,但我们现在要面对的是此时此刻躺在病床上的患者,他们正在遭受我们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经历的痛苦,您方却让他们等,说等临终关怀完善了再安心地走,您方这样做合适吗?这就是我国法律的意义所在,第一,您要考虑我方之前提到的感受,同时回到最初的问题,我们的法律要保障人民利益,人民是利益共同体,您要考虑法律基础以及是否解决了自身的系统性问题。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您方并未看到我方的应到情况。我方之前已向您方说明,在中国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很多病症根本无法缓解。您方提及有很多误解力(此处应为“治愈率”),但即便有,也不影响我方观点。您方以绝症患者可申请安乐死作为标准,但我要指出,有40%的误诊率,您方对于这个可申请安乐死的群体界定并不清晰。 其次,存在诱导安乐死的情况,这种诱导是隐性的、非自愿的,您方对此也界定不明,所以您方在自愿这一点上也无法达成。 另外,您方说最好的镇痛剂能达到80%的效果,您所说的这种药物是哪一类呢?我方虽对中国医学不太了解,但您方应对自己的认知负责。您方之前提到贵州的不六导(此处表述不清,可能为错误表述),还提到中国中考,您说中国中考时可以改变报考意愿,那我想问,在当年您能摸着良心说自己没有受到家人、同学填报志愿的影响吗?您方认定的最好药物,我告诉您,80%效果的不是吗啡菌(此处应为“吗啡类”),而是酚太率(此处应为“酚肽类”),这类药物有很多种,其镇痛效率是吗啡的10 - 100倍。 我方的意见依据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第一,在当今用尽所有医疗手段仍无法治愈的情况下,您方说还有办法,其实我方所说的情况已经包含了政策因素。 其次,您方问是要让人活着还是让其安乐死,我方已经多次表明,有60%的人明确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先不说您的这个数据从何而来,我们来探讨一个问题,中国的临终关怀资源普及仅达到7%,您方所说的这些有安乐死意愿的人,到底是真的想安乐死,还是因为中国目前无法提供良好的临终关怀,无法让他们舒服地活着呢?如果给予他们临终关怀资源,他们到底是想舒服地活着还是想安乐死呢?我方在一辩稿里已经论证了他们真正的想法,我方不能随意指责他们,但可以告诉您方,中国已经有很多人明确表达了安乐死的意愿,这是我们的首要责任。 您方在说有没有必要安乐死时,又提出一些问题,那我想问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呢?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当然是通过法律。通过法律明确什么样的人可以、什么样的人应该以及按照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安乐死,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争议,使安乐死有法可依。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规范,为什么做不到这些呢?
反方: 对方辩友,我们在讨论立法,是要将一种原本非法的行为合法化,您要立这样一条法,这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手段。然而,您没有办法提出规范的政策来保证所谓的国家强力保障,您无法保证这种保障是让安乐死合规进行,还是给犯罪群体一个合法的杀人手段,您没有给出相关的监督政策,所以您所说的根本不可行。 您的法律在需求性方面非常不明确。第一,您保证不了是患者自愿的,您也界定不清楚受益群体到底是患者、患者家属、想要谋取患者钱财的人,还是其他非法受益群体,您界定的受益群体不一定正当。 另外,您说有60%的人有安乐死的需求,到底是因为他们真的想死,还是因为他们其实可以好好活着但目前没有机会呢?在临终关怀覆盖率仅为7%的情况下,您怎么能界定清楚他们到底是真的需要安乐死,还是需要临终关怀资源呢?您方显然没有搞清楚。您方说难道合法化之后,患者就一定要去死吗?这是谁的想法呢?难道是法律促使他们去死吗?我们法律人是说患者有这个权利,去不去行使这个权利是患者自己的事情,是患者个人意愿的事情。但我们双方今天都没有资格谈论患者到底想死还是想活,因为我们都没有切身体会过他们的痛苦。所以我们只是说,既然患者有这样的需求,我们从人本出发,从中国法律出发,就应该满足他们的意愿。有这么多人,您让他们怎么活呢?您说有很多方法,但数据表明,很多患者依旧很痛苦地活着。 您方说每个人对自己生命权的意愿由自己决定,不是我们双方可以随意评判的。但您现在没有办法考虑患者是想活还是想死,因为您没有健全临终关怀机制。健全这个机制是需要时间的,而立法不需要时间,立法之后患者就可以选择安乐死,但这样只会让想活着的人无法活着。 我方一直在强调,患者想活就让他活,想死就让他安安静静地死,不要这么痛苦地死,就算患者要自杀,您方也不可能拦住他吧? 针对您方需求性方面的问题,您方说有60%的人提出安乐死请求,我还是要指出,因为我们现在的临终关怀只能覆盖7%的人,他们没有得到临终关怀才会如此痛苦,他们想安乐死的原因,可能不是真的想放弃生命,而是目前临终关怀覆盖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您方应该先发展临终关怀资源,您方认同吗?医疗保障体系是需要循序渐进的。
正方: 我方完全不认同。您方明明知道有些人确实有安乐死的需求,我想请问,您方凭什么认为临终关怀的需求优先级就一定要高于安乐死呢?患者已经很疼了,临终关怀的发展不需要时间吗?难道临终关怀马上就能实现吗?这现实吗? 您方说临终关怀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痛苦,无论是您方所说的最好的镇痛药物是吗啡,还是比吗啡更好的酚肽类药物,我们现在的临终关怀通过疼痛管理、心理支持,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临终的痛苦。但在目前只有7%的临终关怀覆盖率的情况下,您方要明确那些想要安乐死的需求,到底是因为临终关怀不足,还是真的想安乐死。您方提出临终关怀可以解决问题,但我们现在要面对的是此时此刻躺在病床上的患者,他们正在遭受我们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经历的痛苦,您方却让他们等,说等临终关怀完善了再安心地走,您方这样做合适吗?这就是我国法律的意义所在,第一,您要考虑我方之前提到的感受,同时回到最初的问题,我们的法律要保障人民利益,人民是利益共同体,您要考虑法律基础以及是否解决了自身的系统性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
首先,对方刚才提到,有些人躺在床上,我们现在要面临的问题不只是当下躺在床上的这些人,在他们之后还会有成千上万的人同样躺在病床上。我们不能只考虑眼前这批人,更要考虑之后的每一代人。对方还说安乐死的核心在于本人做决定,可是本人的利益是会被他人左右的呀。为什么我们要在这件事上较真呢?因为这是关乎生死的问题。我们不希望一个人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依旧会被别的方式左右,我们更希望他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度过。
举个例子,红灯区里的工作人员看似是自愿的,想不干随时可以停,但也不敢保证这种自愿里没有被强迫的成分。可能是为了钱,可能是为了家庭,这使得做或者不做的选择都变得不纯粹、不独立。职场上很多人加班没有加班费,你能说大家都是自愿的吗?其实是不自愿的,但真到做决策的时候,大家又需要这份工作养家,做出的决策看起来又像是自愿的。患者自己也面临着很多无形的压迫,病人自己也知道倾家荡产救自己不是长久之计,这些无形的压力看似能顶住,但其实这些心理压力是致命的,压迫着病人。所以这看似个人可以做选择,但其实没得选择。如果安乐死可以执行,那经济条件差的人就可能不得不走上这条路,做出看似主动实则被动的选择。
例如2001年,有9名尿毒症患者集体向媒体投诉,要求安乐死。消息出来之后,又有40多名患者公开提出相同要求,他们看起来非常主动和自愿,但是事后当地政府把尿毒症纳入了医保,报销额度提高到了90%,降低了每次透析的费用,这时之前提到安乐死的人就没有一个再有这个诉求了。
再者,我们先说个人有安乐死的需求,但个人有需求绝不代表就可以立法。我国目前适合安乐死的社会条件远未达到,甚至在持续恶化。我国目前面临日益严峻的社会化养老以及医疗保障不足的问题,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病弱老人以及各类弱势群体彻底丧失后续的生命保障。如果一对夫妇要赡养4个乃至更多老人,他们的负担会使得安乐死成为一个务实的解决问题的出路,老人们也可能被灌输生命无意义的观点,这对各种重病、慢性病、失能严重的病人也可能产生一种道义上的压迫。
对方提出有些人觉得生不如死,那是因为他们想死吗?不是,只是活着的途径不好,所以我们认为更应该让他们活得更好,而不是让他们赶紧去死。我们也正在尝试用别的途径去拯救他们的生命,挽救一个又一个家庭,而对方却直接放弃了努力。
有句话说得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服务的,但人民不只是躺在病床上的那些人,不只是那62.5%愿意安乐死的人是人民,剩下30%多不愿意的人也是人民。一旦安乐死被合法化,所有的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的发展都会受阻,甚至被搁置。安乐死的合法化带来的结果是不想安乐死的人,想追求生命乐趣、想更多停留在世界上的人也没有办法,他们也只能去安乐死。我们人类社会需要医学奇迹,但是安乐死抹杀了奇迹出现的可能性,一个医学奇迹能够推动医学的进步,为人类社会注入力量。
谢谢主席。
首先,对方刚才提到,有些人躺在床上,我们现在要面临的问题不只是当下躺在床上的这些人,在他们之后还会有成千上万的人同样躺在病床上。我们不能只考虑眼前这批人,更要考虑之后的每一代人。对方还说安乐死的核心在于本人做决定,可是本人的利益是会被他人左右的呀。为什么我们要在这件事上较真呢?因为这是关乎生死的问题。我们不希望一个人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依旧会被别的方式左右,我们更希望他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度过。
举个例子,红灯区里的工作人员看似是自愿的,想不干随时可以停,但也不敢保证这种自愿里没有被强迫的成分。可能是为了钱,可能是为了家庭,这使得做或者不做的选择都变得不纯粹、不独立。职场上很多人加班没有加班费,你能说大家都是自愿的吗?其实是不自愿的,但真到做决策的时候,大家又需要这份工作养家,做出的决策看起来又像是自愿的。患者自己也面临着很多无形的压迫,病人自己也知道倾家荡产救自己不是长久之计,这些无形的压力看似能顶住,但其实这些心理压力是致命的,压迫着病人。所以这看似个人可以做选择,但其实没得选择。如果安乐死可以执行,那经济条件差的人就可能不得不走上这条路,做出看似主动实则被动的选择。
例如2001年,有9名尿毒症患者集体向媒体投诉,要求安乐死。消息出来之后,又有40多名患者公开提出相同要求,他们看起来非常主动和自愿,但是事后当地政府把尿毒症纳入了医保,报销额度提高到了90%,降低了每次透析的费用,这时之前提到安乐死的人就没有一个再有这个诉求了。
再者,我们先说个人有安乐死的需求,但个人有需求绝不代表就可以立法。我国目前适合安乐死的社会条件远未达到,甚至在持续恶化。我国目前面临日益严峻的社会化养老以及医疗保障不足的问题,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病弱老人以及各类弱势群体彻底丧失后续的生命保障。如果一对夫妇要赡养4个乃至更多老人,他们的负担会使得安乐死成为一个务实的解决问题的出路,老人们也可能被灌输生命无意义的观点,这对各种重病、慢性病、失能严重的病人也可能产生一种道义上的压迫。
对方提出有些人觉得生不如死,那是因为他们想死吗?不是,只是活着的途径不好,所以我们认为更应该让他们活得更好,而不是让他们赶紧去死。我们也正在尝试用别的途径去拯救他们的生命,挽救一个又一个家庭,而对方却直接放弃了努力。
有句话说得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服务的,但人民不只是躺在病床上的那些人,不只是那62.5%愿意安乐死的人是人民,剩下30%多不愿意的人也是人民。一旦安乐死被合法化,所有的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的发展都会受阻,甚至被搁置。安乐死的合法化带来的结果是不想安乐死的人,想追求生命乐趣、想更多停留在世界上的人也没有办法,他们也只能去安乐死。我们人类社会需要医学奇迹,但是安乐死抹杀了奇迹出现的可能性,一个医学奇迹能够推动医学的进步,为人类社会注入力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要综合考虑个人选择的真实性、社会条件以及对医学发展等多方面的影响。
谢谢主席,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下面,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说安乐死有弊端。感谢对方辩友,我方从未说因为安乐死利大于弊所以要立法,可见您方对合法化的理解有所偏差。立法不只是给予权利,更是规范行为。感谢您方一直帮我方论证,您方说安乐死会造成种种灰色产业,这正是因为没有相关立法,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灰色地带,因此我方从法律的规范作用来说得证。
第二,我们谈应不应该是一个价值导向辩题。您方三辩质询的时候一直抓着可行性,后面您方也承认应该先发展临终关怀再考虑安乐死,可见您方已然承认了安乐死的必要性,所以其实我方已然得证,您方向我方强加举证义务是不合理的。立法的流程是由中国人大来做的,而不是让我们一群高中生向您方给出一个比全国人大还要权威的法律,并向您方承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不会出现任何的滥用行为。
第三,您方提出的方法论是发展民众关怀。我方提出两个疑问:一方面,发展到什么程度?在发展的这么长一段时间里面,我们要看着那些濒死的人活活痛死吗?另一方面,我方一辩已然拿了20%的数据论证了您方所提的方法论不能缓解所有病患的痛苦。您方说临终关怀能解决问题,但您方从始至终并没有向我方列举具体的方法和解决效力。而且在医疗条件比我国更加发达的国外,都有安乐死合法化,可见,临终关怀这些医疗手段始终有所欠缺,不能代替安乐死,所以我方可以得知安乐死的必要性。
而且在之前环节,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一个共识,我国法律应该保证人民利益,所以我方可以得证当今中国需要以法律的方式保障这些人群的利益。
近年来,安乐死这个词在中国备受争议,由此可看出它的存在有着合理性和必要性。孔阳在知网上发布的关于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的文章中也这样写道:我国安乐死制度合法化存在正当性和必要性,在伦理方面符合生命价值观的追求和人道主义关怀,在法律上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具有社会价值;在社会层面,人们对生命质量要求提高,安乐死需求增加。
2001年7月8日,法制报告报道了贵阳市某化名医生自称已成功实施了收费数万元不等的数例安乐死手术,并声称这是卖这水的钱。法制报道可能只是现今私下实施安乐死现状的九牛一毛。在我国,比如广州等城市正悄悄地私下实施安乐死,无疑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如果安乐死的相关法律不能在短时间内出台,就可能出现更多的谋杀犯罪和医疗事故等让人心痛的事实。
合法化不仅意味着给予权利,更是规范行为。我方再次强调这一点。我们不少人都会有这样一种忧虑,那就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作为滥用手段,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人人生而享有生命权,但是任何法律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害怕个别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就停止立法的步伐。我方今天希望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来整治这片灰色地带,以法律之绳正视患者需求,保护患者的权益,规范社会秩序,使生命权得到真正的尊重,尽可能地避免因为安乐死而造成的悲剧。
谢谢,感谢各位。
谢谢主席,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下面,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说安乐死有弊端。感谢对方辩友,我方从未说因为安乐死利大于弊所以要立法,可见您方对合法化的理解有所偏差。立法不只是给予权利,更是规范行为。感谢您方一直帮我方论证,您方说安乐死会造成种种灰色产业,这正是因为没有相关立法,所以才会有这么多灰色地带,因此我方从法律的规范作用来说得证。
第二,我们谈应不应该是一个价值导向辩题。您方三辩质询的时候一直抓着可行性,后面您方也承认应该先发展临终关怀再考虑安乐死,可见您方已然承认了安乐死的必要性,所以其实我方已然得证,您方向我方强加举证义务是不合理的。立法的流程是由中国人大来做的,而不是让我们一群高中生向您方给出一个比全国人大还要权威的法律,并向您方承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不会出现任何的滥用行为。
第三,您方提出的方法论是发展民众关怀。我方提出两个疑问:一方面,发展到什么程度?在发展的这么长一段时间里面,我们要看着那些濒死的人活活痛死吗?另一方面,我方一辩已然拿了20%的数据论证了您方所提的方法论不能缓解所有病患的痛苦。您方说临终关怀能解决问题,但您方从始至终并没有向我方列举具体的方法和解决效力。而且在医疗条件比我国更加发达的国外,都有安乐死合法化,可见,临终关怀这些医疗手段始终有所欠缺,不能代替安乐死,所以我方可以得知安乐死的必要性。
而且在之前环节,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一个共识,我国法律应该保证人民利益,所以我方可以得证当今中国需要以法律的方式保障这些人群的利益。
近年来,安乐死这个词在中国备受争议,由此可看出它的存在有着合理性和必要性。孔阳在知网上发布的关于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的文章中也这样写道:我国安乐死制度合法化存在正当性和必要性,在伦理方面符合生命价值观的追求和人道主义关怀,在法律上属于生命权的一部分,具有社会价值;在社会层面,人们对生命质量要求提高,安乐死需求增加。
2001年7月8日,法制报告报道了贵阳市某化名医生自称已成功实施了收费数万元不等的数例安乐死手术,并声称这是卖这水的钱。法制报道可能只是现今私下实施安乐死现状的九牛一毛。在我国,比如广州等城市正悄悄地私下实施安乐死,无疑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如果安乐死的相关法律不能在短时间内出台,就可能出现更多的谋杀犯罪和医疗事故等让人心痛的事实。
合法化不仅意味着给予权利,更是规范行为。我方再次强调这一点。我们不少人都会有这样一种忧虑,那就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作为滥用手段,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人人生而享有生命权,但是任何法律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害怕个别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就停止立法的步伐。我方今天希望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来整治这片灰色地带,以法律之绳正视患者需求,保护患者的权益,规范社会秩序,使生命权得到真正的尊重,尽可能地避免因为安乐死而造成的悲剧。
谢谢,感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合法化不仅能给予权利,更能规范行为,能整治灰色地带,正视患者需求,保护患者权益,规范社会秩序,尊重生命权,避免相关悲剧,所以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