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2024年报告指出,20多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比例持续上升,轻罪比例从1999年的54%上升到了2023年的82%。如何处理轻罪人群成为了当前司法工作重点。
所谓前科制度,源于刑法第100条规定,它要求刑满释放人员需要在就业、入伍时报告犯罪记录。这项制度在现实操作中被大大扩张。由于刑满释放人员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他们在择业、升学等方面往往遭遇歧视,甚至牵连子女的入学和就业,从而衍生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正因如此,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成为了当前司法界的共识。
我方认为,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其具体政策设计为,轻罪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允许其向司法部门申请消灭前科,经司法部门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改造状况后,可批准消除前科。具体理由有二。
第一,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防止轻罪重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刑法第5条规定,我国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要与罪责适配,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然而,前科制度下,无论罪责轻重,犯人都要终身被打上犯罪的标签。这种轻罪重罚的行为,实则伤害了司法的公正,也侵害了轻罪者的权益。
譬如,2014年,李洋组织几个好哥们儿去正规机构献血,由于他没接受过什么教育,收了医院的中介费,触犯了法律。上了法庭,他才知道这个非法组织卖血罪,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他只被判处了10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李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准备迎接新生。可前科让他在社会上饱受歧视,找工作老板不待见他,送外卖平台不收他,前后辗转了20份工作,饱受了歧视和冷眼。虽然和其他同事干一样的活儿,但老板也只给他开一半工资,只因为他的前科可以让老板随意拿捏。一时的过错,不应该用一生的黑暗、歧视与冷遇去弥补,只有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才能让司法重归公正,让重新做人不再成为口号,而是现实。
第二,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引导轻罪者回归社会,维系社会稳定。2023年,最高法院发文表示,我国大量的轻罪事件实施了非常严苛的前科处罚,这反而把轻罪者推向了再次犯罪的深渊。轻罪者犯罪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可能出于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并不天生具有反社会人格,他们有改邪归正的潜力,然而社会的歧视才把他们推向了再次犯罪的深渊。四川省监狱调查发现,有34.33%的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企业的歧视,许多企业要求员工没有前科,那么连门槛最低的骑手或者司机都做不了。
主席,各位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2024年报告指出,20多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比例持续上升,轻罪比例从1999年的54%上升到了2023年的82%。如何处理轻罪人群成为了当前司法工作重点。
所谓前科制度,源于刑法第100条规定,它要求刑满释放人员需要在就业、入伍时报告犯罪记录。这项制度在现实操作中被大大扩张。由于刑满释放人员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他们在择业、升学等方面往往遭遇歧视,甚至牵连子女的入学和就业,从而衍生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正因如此,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成为了当前司法界的共识。
我方认为,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其具体政策设计为,轻罪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允许其向司法部门申请消灭前科,经司法部门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改造状况后,可批准消除前科。具体理由有二。
第一,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防止轻罪重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刑法第5条规定,我国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要与罪责适配,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然而,前科制度下,无论罪责轻重,犯人都要终身被打上犯罪的标签。这种轻罪重罚的行为,实则伤害了司法的公正,也侵害了轻罪者的权益。
譬如,2014年,李洋组织几个好哥们儿去正规机构献血,由于他没接受过什么教育,收了医院的中介费,触犯了法律。上了法庭,他才知道这个非法组织卖血罪,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他只被判处了10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李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准备迎接新生。可前科让他在社会上饱受歧视,找工作老板不待见他,送外卖平台不收他,前后辗转了20份工作,饱受了歧视和冷眼。虽然和其他同事干一样的活儿,但老板也只给他开一半工资,只因为他的前科可以让老板随意拿捏。一时的过错,不应该用一生的黑暗、歧视与冷遇去弥补,只有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才能让司法重归公正,让重新做人不再成为口号,而是现实。
第二,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引导轻罪者回归社会,维系社会稳定。2023年,最高法院发文表示,我国大量的轻罪事件实施了非常严苛的前科处罚,这反而把轻罪者推向了再次犯罪的深渊。轻罪者犯罪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可能出于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并不天生具有反社会人格,他们有改邪归正的潜力,然而社会的歧视才把他们推向了再次犯罪的深渊。四川省监狱调查发现,有34.33%的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企业的歧视,许多企业要求员工没有前科,那么连门槛最低的骑手或者司机都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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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因为它有助于防止轻罪重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也有助于引导轻罪者回归社会、维系社会稳定。
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同学,我问您第一件事情,您方是否觉得有些人被判得很重,不应如此?我方认为,我国实行罪行相适应原则,轻罪和重罪同样实行前科制度,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您方的意思是,这些人所受惩罚太重,并非罪有应得,对吗?
正方一辩:是罪有应得,但确实罪责太重了。
反方四辩:那我们分类讨论,这部分人直接回归刑罚第13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直接当作行政处罚,可不可以?
正方一辩:不可以,因为他们确实触犯了法律。
反方四辩:对方,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可以吗?不是轻罪范畴,3年以下叫轻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这部分,不再算作犯罪,这是刑法规定,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您再说一遍,没听清。
反方四辩:总之,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触犯这部分法律的,就按照我方标准,不认为是犯罪。这样既维护了刑法权威,又保护了这部分人的权益,这部分利好我方收下。那我问您,您方所说的“钱能消灭”,是指封存记录还是注销记录?
正方一辩:封存和消除并行,两者并不相悖。
反方四辩:那我先跟您说封存。目前我国已有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事件频发,2021年7月,犯罪记录已被封存的小沈通过电子厂面试,但在办理手续时因有案底被拒绝录用。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说明封存记录实际难度大,效果也不如您方所想的好?
正方一辩:您能再说一遍吗?
反方四辩:2021年犯罪记录已被封存的小沈通过一家电子厂面试,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却因有案底被拒绝录用。这种情况是不是直接能看出封存记录的效果并不好,而且封存难度也挺大的?所以实际上他的案件记录并没有被封存。
正方一辩:对,所以可以看出效果并不是那么好,不是像我方想象的那么简单就能做到。
反方四辩:那说注销好了,您方认为注销的理由是他们可能会受到歧视,所以要注销吗?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那么从社会层面看,他们被歧视的原因真的是去调查他们是否有前科这种文书证明模式,还是在于犯罪的事实呢?
正方一辩:是对犯罪事实。
反方四辩:所以可见是人们根深蒂固的偏见导致的,就算注销让人们查不到,人们依旧会歧视,效果也没有那么好。谢谢。
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同学,我问您第一件事情,您方是否觉得有些人被判得很重,不应如此?我方认为,我国实行罪行相适应原则,轻罪和重罪同样实行前科制度,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您方的意思是,这些人所受惩罚太重,并非罪有应得,对吗?
正方一辩:是罪有应得,但确实罪责太重了。
反方四辩:那我们分类讨论,这部分人直接回归刑罚第13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直接当作行政处罚,可不可以?
正方一辩:不可以,因为他们确实触犯了法律。
反方四辩:对方,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可以吗?不是轻罪范畴,3年以下叫轻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这部分,不再算作犯罪,这是刑法规定,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您再说一遍,没听清。
反方四辩:总之,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触犯这部分法律的,就按照我方标准,不认为是犯罪。这样既维护了刑法权威,又保护了这部分人的权益,这部分利好我方收下。那我问您,您方所说的“钱能消灭”,是指封存记录还是注销记录?
正方一辩:封存和消除并行,两者并不相悖。
反方四辩:那我先跟您说封存。目前我国已有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事件频发,2021年7月,犯罪记录已被封存的小沈通过电子厂面试,但在办理手续时因有案底被拒绝录用。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说明封存记录实际难度大,效果也不如您方所想的好?
正方一辩:您能再说一遍吗?
反方四辩:2021年犯罪记录已被封存的小沈通过一家电子厂面试,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却因有案底被拒绝录用。这种情况是不是直接能看出封存记录的效果并不好,而且封存难度也挺大的?所以实际上他的案件记录并没有被封存。
正方一辩:对,所以可以看出效果并不是那么好,不是像我方想象的那么简单就能做到。
反方四辩:那说注销好了,您方认为注销的理由是他们可能会受到歧视,所以要注销吗?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那么从社会层面看,他们被歧视的原因真的是去调查他们是否有前科这种文书证明模式,还是在于犯罪的事实呢?
正方一辩:是对犯罪事实。
反方四辩:所以可见是人们根深蒂固的偏见导致的,就算注销让人们查不到,人们依旧会歧视,效果也没有那么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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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认同正方所分析的社会现状,也认为让前科毁掉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得轻微的刑事案件人员是不公平的,也承认存在解决前科释放人员就业成长的需求。但是,我方认为地方政策第一不能够触及当下社会问题的根源性,第二解决能力不足,第三是弊大于利。我方将给出替代方案。
首先来看根源性。我方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前科消灭制度的欠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当今信息社会、人性社会中,大众了解一个人的前科,基本靠的是口口相传和官方档案。同时我方认为当下的刑法又严又厉,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打击过重。我方认为,问题的根源性是社会对刑事人员的偏见以及法律对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的过度打击,而非前科制度自身的不完善。
其次来看解决力。选择前科消灭制度仅仅消除了官方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评价,而没有消除民间对其他非规范性评价及其歧视。民众不会通过档案来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犯罪,而是会从当事人、身边人的评价中对其进行了解。就算官方将前科消灭,你方也无法捂住身边人的嘴,不让他们传播犯罪的事实,那显然是不可以的。同时,雇佣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会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对他的前同事等社会关系的访谈。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面的前科消灭显然对歧视没有足够的解决能力。
接下来来看损益比。正方的利益只有存疑的就业公平,来看看弊端吧。首先,正方的主张严重侵犯了雇佣者的知情权,会造成猜疑,求职仿若狼人杀,提高求职成本。前科的消灭并不代表犯罪的行为消灭,雇主不会放心任用,而会对每一个求职者补充作业,提高了他们自证的成本。同时,您方的主张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这让当事人多走了一遍司法流程,与我方提出的替代方案相比成本更高。最后,您方严重模糊了刑法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也解构了刑事处罚本身的严厉性。前科本身就是对犯罪的惩戒,对轻罪而言更是如此。如果失去了前科,轻罪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界限略微模糊了,会严重降低刑罚的震慑性,也会使一部分适用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被错当成定罪,扩大行政处罚的打击面。即使前科会消灭,这仍然有悖于法治精神。
对此,我方提出我们的替代方案。首先,对于例如醉驾、挪车等情节限于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形,应该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予以出罪,即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存在案底前科一说,可以避免主观恶性小的人因为前科而毁了人生,同时也不需要修改法律,不需要多走一个司法流程,倾向于节省司法资源。其次,对留下前科的前科人员的就业问题,我方主张要参照相近经验,建立就业联盟,呼吁观念改变,推进就业群等。例如麦当劳等企业建立了第二次机会联盟,推荐前科人员的公平就业。
辩题:111vs222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认同正方所分析的社会现状,也认为让前科毁掉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得轻微的刑事案件人员是不公平的,也承认存在解决前科释放人员就业成长的需求。但是,我方认为地方政策第一不能够触及当下社会问题的根源性,第二解决能力不足,第三是弊大于利。我方将给出替代方案。
首先来看根源性。我方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前科消灭制度的欠缺。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当今信息社会、人性社会中,大众了解一个人的前科,基本靠的是口口相传和官方档案。同时我方认为当下的刑法又严又厉,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打击过重。我方认为,问题的根源性是社会对刑事人员的偏见以及法律对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的过度打击,而非前科制度自身的不完善。
其次来看解决力。选择前科消灭制度仅仅消除了官方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评价,而没有消除民间对其他非规范性评价及其歧视。民众不会通过档案来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犯罪,而是会从当事人、身边人的评价中对其进行了解。就算官方将前科消灭,你方也无法捂住身边人的嘴,不让他们传播犯罪的事实,那显然是不可以的。同时,雇佣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会对求职者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对他的前同事等社会关系的访谈。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面的前科消灭显然对歧视没有足够的解决能力。
接下来来看损益比。正方的利益只有存疑的就业公平,来看看弊端吧。首先,正方的主张严重侵犯了雇佣者的知情权,会造成猜疑,求职仿若狼人杀,提高求职成本。前科的消灭并不代表犯罪的行为消灭,雇主不会放心任用,而会对每一个求职者补充作业,提高了他们自证的成本。同时,您方的主张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这让当事人多走了一遍司法流程,与我方提出的替代方案相比成本更高。最后,您方严重模糊了刑法与行政处罚的界限,也解构了刑事处罚本身的严厉性。前科本身就是对犯罪的惩戒,对轻罪而言更是如此。如果失去了前科,轻罪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界限略微模糊了,会严重降低刑罚的震慑性,也会使一部分适用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被错当成定罪,扩大行政处罚的打击面。即使前科会消灭,这仍然有悖于法治精神。
对此,我方提出我们的替代方案。首先,对于例如醉驾、挪车等情节限于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形,应该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予以出罪,即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存在案底前科一说,可以避免主观恶性小的人因为前科而毁了人生,同时也不需要修改法律,不需要多走一个司法流程,倾向于节省司法资源。其次,对留下前科的前科人员的就业问题,我方主张要参照相近经验,建立就业联盟,呼吁观念改变,推进就业群等。例如麦当劳等企业建立了第二次机会联盟,推荐前科人员的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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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地方政策存在诸多不足,我方提出的替代方案更优,如对情节轻微情形依据刑法第13条出罪,对有前科人员建立就业联盟等。
正方四辩:各位,下面开始质询。对方辩友,您方认为现在法律问题是对亲权的过度打击,这是背离法治精神的问题之一,那么我想知道这种过度感(应是“干”)预体现在哪里?如果不体现在前科制度上的话,就比如说,今天小明喝醉了酒,但是他下楼把自己的车,他没有停在车位上,他挪车挪了20米,并没有破坏任何公共财物,也没有伤到任何人,但是按现行的刑法的话,他就是醉驾犯罪,会被判处(此处原表述“判了处不”不通顺)。
反方一辩:现在醉驾已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醉驾和饮酒驾驶是不一样的,所以您方这个例子并不成立。
正方四辩:再来,您方现在认为社会上这种歧视是可以消除的吗?
反方一辩:我认为尚(原表述“善良”应为“尚”)未出错,既然您刚提到喝酒驾车的条款修改了,可以请您具体再阐述一下吗?因为我不是很了解。
正方四辩:没有关系,大概意思就是说,我们现在酒驾,只有到了一定的程度,或者之前有犯过,或者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才这样。您回答我下一个问题,您方也没有办法论证偏见怎么消除,是这样吗?
反方一辩:嗯,对。
正方四辩:那么我方也没说要消除啊,所以您方已经承认了歧视并不能消除,所以您方现在是社会上大众已经没有办法给出这样的一个,已经没有办法消除对这个刑法释放人员的偏见,那么在前科制度下,这些刑法释放人员真的还有活路吗?
反方一辩:我方是这么想的啊,正因为歧视,您方没有办法论证可以消除,我方也没有办法论证可以消除。那么,如果在前科时依然推行(原表述“吹醒”不通顺),我不是也给您论证了,就是人会通过口口相传、关系网等等,这个歧视是不能消除,但我方所在的比较是,我们可以给他一条活路,通过前科消除制度。
正方四辩:再来,您方认为现在我们大街上走过来一个人的头顶是顶着前科的吗?就是我们现在在大街上随便遇到一个人,他头顶上顶着他的前科吗?这里,所以说我们平时都不会去刻意地去了解一个人有没有前科,那么为什么在实行了这个前科消除制度以后,人们就会去打听他之前有没有前科之类的事情呢?
反方一辩:因为首先中国是一个还是一个人性社会啊,在一个人的社会关系里面,就算你官方的档案不泄露,人们也会通过他的社会关系来泄露。
正方四辩:所以说你们一直在告诉我,没有歧视,这这个歧视没有办法消除,所以说他在社会生活当中,这些人是没有办法生存下去的,谢谢。
正方四辩:各位,下面开始质询。对方辩友,您方认为现在法律问题是对亲权的过度打击,这是背离法治精神的问题之一,那么我想知道这种过度感(应是“干”)预体现在哪里?如果不体现在前科制度上的话,就比如说,今天小明喝醉了酒,但是他下楼把自己的车,他没有停在车位上,他挪车挪了20米,并没有破坏任何公共财物,也没有伤到任何人,但是按现行的刑法的话,他就是醉驾犯罪,会被判处(此处原表述“判了处不”不通顺)。
反方一辩:现在醉驾已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醉驾和饮酒驾驶是不一样的,所以您方这个例子并不成立。
正方四辩:再来,您方现在认为社会上这种歧视是可以消除的吗?
反方一辩:我认为尚(原表述“善良”应为“尚”)未出错,既然您刚提到喝酒驾车的条款修改了,可以请您具体再阐述一下吗?因为我不是很了解。
正方四辩:没有关系,大概意思就是说,我们现在酒驾,只有到了一定的程度,或者之前有犯过,或者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才这样。您回答我下一个问题,您方也没有办法论证偏见怎么消除,是这样吗?
反方一辩:嗯,对。
正方四辩:那么我方也没说要消除啊,所以您方已经承认了歧视并不能消除,所以您方现在是社会上大众已经没有办法给出这样的一个,已经没有办法消除对这个刑法释放人员的偏见,那么在前科制度下,这些刑法释放人员真的还有活路吗?
反方一辩:我方是这么想的啊,正因为歧视,您方没有办法论证可以消除,我方也没有办法论证可以消除。那么,如果在前科时依然推行(原表述“吹醒”不通顺),我不是也给您论证了,就是人会通过口口相传、关系网等等,这个歧视是不能消除,但我方所在的比较是,我们可以给他一条活路,通过前科消除制度。
正方四辩:再来,您方认为现在我们大街上走过来一个人的头顶是顶着前科的吗?就是我们现在在大街上随便遇到一个人,他头顶上顶着他的前科吗?这里,所以说我们平时都不会去刻意地去了解一个人有没有前科,那么为什么在实行了这个前科消除制度以后,人们就会去打听他之前有没有前科之类的事情呢?
反方一辩:因为首先中国是一个还是一个人性社会啊,在一个人的社会关系里面,就算你官方的档案不泄露,人们也会通过他的社会关系来泄露。
正方四辩:所以说你们一直在告诉我,没有歧视,这这个歧视没有办法消除,所以说他在社会生活当中,这些人是没有办法生存下去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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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首先,针对刚才对方辩友所举小沈的案例,我方认为这只是个例,并不符合社会大多数的情况。就如同一个试点在推行初期必然会遇到挫折,但我们不能因有挫折就不推行,我方觉得这种因挫折而放弃的想法是荒谬的。
其次,对方一辩提到替代政策,我方并非不具备,我方也可以实行类似政策,只是在确定性方面存在一些改变。我方认为,双方今天都重视社会稳定,那我们来看启动之后的20次犯罪案例。在四川省监狱的调查中发现,有34.33%是因为企业歧视,这34.33%意味着什么呢?在50万人中就会有17万多人重新犯罪,放在整个社会庞大的基数下,我方认为这个数量非常多,这些人是社会上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会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再举个例子,为什么有些人出狱后会受到各种排挤,只能与小部分人在一起,因为只有这小部分人不歧视他们。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给予那些曾经犯错但真心回归社会的人一个重新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希望,使他们能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包容和信任,真正从内心尊重自己,改过自新,从而降低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这一措施不仅有助于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与人文主义。
最后,我们来看法律的威慑力,其总共分为两种,一种是确定性、连续性,确定性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设置一个门槛,达到某种罪行就将其抓捕。而另一种威慑力,北京大学吴宇豪关于中国36年刑法威慑研究发现,重新犯罪率每提高1%,每失败就会增加25个盗窃案件,这说明惩罚并非越严重就越有威慑作用。
谢谢主席。
首先,针对刚才对方辩友所举小沈的案例,我方认为这只是个例,并不符合社会大多数的情况。就如同一个试点在推行初期必然会遇到挫折,但我们不能因有挫折就不推行,我方觉得这种因挫折而放弃的想法是荒谬的。
其次,对方一辩提到替代政策,我方并非不具备,我方也可以实行类似政策,只是在确定性方面存在一些改变。我方认为,双方今天都重视社会稳定,那我们来看启动之后的20次犯罪案例。在四川省监狱的调查中发现,有34.33%是因为企业歧视,这34.33%意味着什么呢?在50万人中就会有17万多人重新犯罪,放在整个社会庞大的基数下,我方认为这个数量非常多,这些人是社会上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会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再举个例子,为什么有些人出狱后会受到各种排挤,只能与小部分人在一起,因为只有这小部分人不歧视他们。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给予那些曾经犯错但真心回归社会的人一个重新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希望,使他们能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包容和信任,真正从内心尊重自己,改过自新,从而降低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这一措施不仅有助于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与人文主义。
最后,我们来看法律的威慑力,其总共分为两种,一种是确定性、连续性,确定性就是我方刚才提到的,设置一个门槛,达到某种罪行就将其抓捕。而另一种威慑力,北京大学吴宇豪关于中国36年刑法威慑研究发现,重新犯罪率每提高1%,每失败就会增加25个盗窃案件,这说明惩罚并非越严重就越有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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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下面请允许我质询正方二辩,单边计时开始,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谢谢对方辩友。
首先,我想问,您方主不主张解决当下社会的歧视问题?歧视问题是否是你我双方今天在辩论进程中就能解决的呢?
对方辩友,您方是不是觉得我们双方都解决不了歧视的问题?您回答“是的”。那我再问,您方是不是觉得取消了前科就能缓解歧视问题?您回答“是这样的”,因为您方提到前科封存制度。那我想问,从官方层面讲,这是不是意味着从档案里面抹掉前科呢?您说是封存制度,我认为这没有本质区别。
那我再问您,现在如果我知道一个人犯了罪,我会去翻他的档案吗?您先不要说求职的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社会上的歧视。比如我从别人口中听到隔壁小张犯罪了,您告诉我前科封存制度能缓解这部分歧视吗?您方似乎也认为我们双方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那我们再来看您方所谓对就业的解决力。举个例子,我国小学以避免成绩歧视的名义隐藏了小学生的成绩,但是家长真的能够不看小学生的成绩就不内卷了吗?您告诉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您现在就告诉我现状,小学生不公布成绩之后,家长还想不想知道成绩?我作为家长,我可以说不在乎这个成绩,但这只是个例。那在求职的时候,犯罪记录隐藏了,求职雇佣者会不会对每个求职者捕风捉影,去探究这个人有没有犯罪记录呢?即使现在不工作了,还是会关心是否有这种情况出现。这是一种必然关系,所以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吗?
我方认为,就像刚才小学生成绩的类比,雇主还是会关注,而且会对每个人捕风捉影,这是不是提高了求职者的成本呢?我方没有看到您方所说的情况,我方看到的是如果不取消前科,我方办理不了无犯罪证明,就无法求职;而您方如果取消了,就会出现雇主对每个人捕风捉影的情况,这难道不是成本提高了吗?我方看到的只是社会现在的现状,我方是从实行之后来推论整个方案的。
正方二辩:我不太懂您说的这些关系。
反方三辩:您现在就告诉我,家长在不在乎小学生的成绩?您也承认在乎。那在求职时,雇主也会有类似的心理,这就是我方的观点。
反方三辩:下面请允许我质询正方二辩,单边计时开始,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谢谢对方辩友。
首先,我想问,您方主不主张解决当下社会的歧视问题?歧视问题是否是你我双方今天在辩论进程中就能解决的呢?
对方辩友,您方是不是觉得我们双方都解决不了歧视的问题?您回答“是的”。那我再问,您方是不是觉得取消了前科就能缓解歧视问题?您回答“是这样的”,因为您方提到前科封存制度。那我想问,从官方层面讲,这是不是意味着从档案里面抹掉前科呢?您说是封存制度,我认为这没有本质区别。
那我再问您,现在如果我知道一个人犯了罪,我会去翻他的档案吗?您先不要说求职的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社会上的歧视。比如我从别人口中听到隔壁小张犯罪了,您告诉我前科封存制度能缓解这部分歧视吗?您方似乎也认为我们双方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那我们再来看您方所谓对就业的解决力。举个例子,我国小学以避免成绩歧视的名义隐藏了小学生的成绩,但是家长真的能够不看小学生的成绩就不内卷了吗?您告诉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您现在就告诉我现状,小学生不公布成绩之后,家长还想不想知道成绩?我作为家长,我可以说不在乎这个成绩,但这只是个例。那在求职的时候,犯罪记录隐藏了,求职雇佣者会不会对每个求职者捕风捉影,去探究这个人有没有犯罪记录呢?即使现在不工作了,还是会关心是否有这种情况出现。这是一种必然关系,所以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吗?
我方认为,就像刚才小学生成绩的类比,雇主还是会关注,而且会对每个人捕风捉影,这是不是提高了求职者的成本呢?我方没有看到您方所说的情况,我方看到的是如果不取消前科,我方办理不了无犯罪证明,就无法求职;而您方如果取消了,就会出现雇主对每个人捕风捉影的情况,这难道不是成本提高了吗?我方看到的只是社会现在的现状,我方是从实行之后来推论整个方案的。
正方二辩:我不太懂您说的这些关系。
反方三辩:您现在就告诉我,家长在不在乎小学生的成绩?您也承认在乎。那在求职时,雇主也会有类似的心理,这就是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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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首先,我今天要阐述三件事。
其一,关于歧视问题。歧视实际上包含两个部分,即社会歧视和就业歧视。您方认为这两种歧视都无法消除,然而在就业歧视方面,我方方案在当下的改动成本明显更低,所以这一点对我方有利。
其二,就业歧视方面。对于那些对前科无要求的岗位,您方的前科消除制度毫无意义;而对于那些对前科有要求且相对重要的岗位,这些岗位都会进行入职前的背景调查,还会与关键联系人进行访谈,在这种情况下,前科是很容易被发现的,所以您方的制度起不到作用。相比之下,我方给出的方案是保障与发达国家进行第二次商业联盟。并且根据摩根大通银行的数据,82%的中层干部表示,在其手下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的表现与正常人一样,甚至优于正常人。如果国内企业能够认识到有无前科并不会改变工作表现,就业歧视自然会消除。您方的隐瞒前科只会带来更多猜忌,真正的解决办法是改变企业观念,消除制度障碍。
其三,您方提到罪行相适应的问题。其实是我们双方对于现状的认识属性不同,您方无非是认为前科起到了刑罚的作用,惩罚过重。我方承认这一问题的存在,但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前科,而在于我国的刑法结构。我国的12个刑法修正案里,轻罪的罪名增加了28个,不断增加的罪名和不断降低的入罪门槛,导致轻微犯罪者也要背负前科。我方给出的办法很简单,就是针对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不起诉条款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这两者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但目前应用并不完善,我国2020年相对不起诉率仅为11.43%,出台司法解释可使情节轻微的非法行为除罪化,从而达到罪行相适应的结果。
以上,感谢。
谢谢主席。
首先,我今天要阐述三件事。
其一,关于歧视问题。歧视实际上包含两个部分,即社会歧视和就业歧视。您方认为这两种歧视都无法消除,然而在就业歧视方面,我方方案在当下的改动成本明显更低,所以这一点对我方有利。
其二,就业歧视方面。对于那些对前科无要求的岗位,您方的前科消除制度毫无意义;而对于那些对前科有要求且相对重要的岗位,这些岗位都会进行入职前的背景调查,还会与关键联系人进行访谈,在这种情况下,前科是很容易被发现的,所以您方的制度起不到作用。相比之下,我方给出的方案是保障与发达国家进行第二次商业联盟。并且根据摩根大通银行的数据,82%的中层干部表示,在其手下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的表现与正常人一样,甚至优于正常人。如果国内企业能够认识到有无前科并不会改变工作表现,就业歧视自然会消除。您方的隐瞒前科只会带来更多猜忌,真正的解决办法是改变企业观念,消除制度障碍。
其三,您方提到罪行相适应的问题。其实是我们双方对于现状的认识属性不同,您方无非是认为前科起到了刑罚的作用,惩罚过重。我方承认这一问题的存在,但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前科,而在于我国的刑法结构。我国的12个刑法修正案里,轻罪的罪名增加了28个,不断增加的罪名和不断降低的入罪门槛,导致轻微犯罪者也要背负前科。我方给出的办法很简单,就是针对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不起诉条款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这两者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但目前应用并不完善,我国2020年相对不起诉率仅为11.43%,出台司法解释可使情节轻微的非法行为除罪化,从而达到罪行相适应的结果。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假如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刚出狱便打算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找一份正经工作。然而,当保安、送外卖时,人家都嫌弃我有前科。请问,我这样是更容易走上正路,还是更容易走投无路从而重新犯罪呢?
反方二辩:(未明确回答)
正方三辩:我们双方都要探讨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您方今天给出的方法是,要隐瞒前科,不让企业知道。但我方认为这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首先要让那些大企业,例如送外卖的美团、打车的滴滴,让这些企业改变态度。如此,您是否同意前科会导致这些人无法就业,即便他们努力向上?
反方二辩:我可没有说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这属于强加了。
正方三辩:2018年四川省监狱调研发现,本省34.33%的罪犯再犯罪,就是因为回归社会后找工作时被歧视。所以我们达成了共识,前科制度提高了再犯罪率,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实行消灭前科制度更有利于学业就业。
正方三辩:再问您一个问题,您方想要建立一个互相信任的社会吗?您方提出解决犯罪人员就业问题的方案是隐瞒前科,但我方认为不是这样。我们要让企业认识到有前科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无前科人员是一样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目前也可以同时让一些企业老板知道这些事情。请问您是否认为我们实现一个互信的社会,更能降低求职者的成本?我认为您方的前科隐瞒制度恰恰升高了求职者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辩友,我方不认同您的观点。我方认为,若不实行此制度,我们会更加怀疑有前科的人。当他们踏入公司第一步,我们知道他有前科,难道不会怀疑这些人会再次犯罪、歧视他们吗?这样会更加加大社会的负面反应,社会会更不信任。只有取消这一制度,我们才能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建立一个更加信任的社会,从而降低求职者的成本。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这样相当于捂住大家的眼睛,把大家都暴露在风险之中。只要隐瞒前科,大家会更加互相猜忌是否有前科,老板会更加捕风捉影地怀疑员工是否有前科记录。我们要从根本上、态度上解决这个态度障碍,让大家都接受有前科的人,并且让老板认识到有前科的人的工作能力和其他人是一样的。我们刚才在申论中也给出了数据,努力让老板认同这个观点,让老板认为所有人的工作能力都是一样的。我们的制度确实能够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不会让老板从他们踏入公司那一刻就开始怀疑有前科的人会更加倾向于犯罪。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的时间到了。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假如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刚出狱便打算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找一份正经工作。然而,当保安、送外卖时,人家都嫌弃我有前科。请问,我这样是更容易走上正路,还是更容易走投无路从而重新犯罪呢?
反方二辩:(未明确回答)
正方三辩:我们双方都要探讨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您方今天给出的方法是,要隐瞒前科,不让企业知道。但我方认为这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首先要让那些大企业,例如送外卖的美团、打车的滴滴,让这些企业改变态度。如此,您是否同意前科会导致这些人无法就业,即便他们努力向上?
反方二辩:我可没有说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这属于强加了。
正方三辩:2018年四川省监狱调研发现,本省34.33%的罪犯再犯罪,就是因为回归社会后找工作时被歧视。所以我们达成了共识,前科制度提高了再犯罪率,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实行消灭前科制度更有利于学业就业。
正方三辩:再问您一个问题,您方想要建立一个互相信任的社会吗?您方提出解决犯罪人员就业问题的方案是隐瞒前科,但我方认为不是这样。我们要让企业认识到有前科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无前科人员是一样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目前也可以同时让一些企业老板知道这些事情。请问您是否认为我们实现一个互信的社会,更能降低求职者的成本?我认为您方的前科隐瞒制度恰恰升高了求职者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辩友,我方不认同您的观点。我方认为,若不实行此制度,我们会更加怀疑有前科的人。当他们踏入公司第一步,我们知道他有前科,难道不会怀疑这些人会再次犯罪、歧视他们吗?这样会更加加大社会的负面反应,社会会更不信任。只有取消这一制度,我们才能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建立一个更加信任的社会,从而降低求职者的成本。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这样相当于捂住大家的眼睛,把大家都暴露在风险之中。只要隐瞒前科,大家会更加互相猜忌是否有前科,老板会更加捕风捉影地怀疑员工是否有前科记录。我们要从根本上、态度上解决这个态度障碍,让大家都接受有前科的人,并且让老板认识到有前科的人的工作能力和其他人是一样的。我们刚才在申论中也给出了数据,努力让老板认同这个观点,让老板认为所有人的工作能力都是一样的。我们的制度确实能够减少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不会让老板从他们踏入公司那一刻就开始怀疑有前科的人会更加倾向于犯罪。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您的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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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 · 质询小结:
首先,关于歧视的根属性问题。您方始终认为当下社会对犯罪者存在种种偏见的原因是前科制度的不完善,我方想指出并非如此。您方的方案只是捂住大家的眼睛,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歧视问题。我方认为歧视的根源是整个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您方根本没有触及到这一根本属性。
其次,我国刑法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轻罪的打击面过严。例如您方提到的卖血的例子,您方也承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而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不应属于犯罪。并且我方刚刚给出的数据表明,当下我国的相对不起诉率仅有10%左右。我方认为造成当下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轻罪的打击力度太大,应该将某些如您方所说的较轻的罪行直接出罪化,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而非认定为犯罪,这是我方今天所阐述问题的根本属性。
再者,来看您方方案的解决力。您方一直强调该政策有利于解决就业歧视,我方想说明这一问题最终会变成何种状况。当下我国以避免分数歧视为名不公布每个小学生的成绩,但家长们是怎么做的呢?家长们并未如您方所想的那样完全不关注成绩、一视同仁。之前北京市西城区一个小学用六维的六边形图来公布成绩,家长们不仅没有心安,反而拿着尺子去量一厘米到底是几分,非要给孩子排出个三六九等。对于犯罪前科也是如此,我们让企业家看不到犯罪前科,企业家真的能放心吗?显然不能,他们也会像这些家长一样,拿着尺子、用各种手段去质问、盘查求职者,甚至捕风捉影,这是否会给求职者增加更高的自证成本呢?
最后,对方辩友一直强调不这样求职者就找不到工作。我方已经给出西方的数据实证,麦当劳、NBA等巨头公司建立了第二次商业联盟,其中呼吁雇佣有犯罪前科的人,最终结果是82%的中层干部认为有前科的人比没有前科的人工作得一样好或者更好。显然,我方的方案比您方的方案更具可行性,且利好更多。谢谢。
反方三辩 · 质询小结:
首先,关于歧视的根属性问题。您方始终认为当下社会对犯罪者存在种种偏见的原因是前科制度的不完善,我方想指出并非如此。您方的方案只是捂住大家的眼睛,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歧视问题。我方认为歧视的根源是整个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您方根本没有触及到这一根本属性。
其次,我国刑法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轻罪的打击面过严。例如您方提到的卖血的例子,您方也承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而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这种行为不应属于犯罪。并且我方刚刚给出的数据表明,当下我国的相对不起诉率仅有10%左右。我方认为造成当下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轻罪的打击力度太大,应该将某些如您方所说的较轻的罪行直接出罪化,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而非认定为犯罪,这是我方今天所阐述问题的根本属性。
再者,来看您方方案的解决力。您方一直强调该政策有利于解决就业歧视,我方想说明这一问题最终会变成何种状况。当下我国以避免分数歧视为名不公布每个小学生的成绩,但家长们是怎么做的呢?家长们并未如您方所想的那样完全不关注成绩、一视同仁。之前北京市西城区一个小学用六维的六边形图来公布成绩,家长们不仅没有心安,反而拿着尺子去量一厘米到底是几分,非要给孩子排出个三六九等。对于犯罪前科也是如此,我们让企业家看不到犯罪前科,企业家真的能放心吗?显然不能,他们也会像这些家长一样,拿着尺子、用各种手段去质问、盘查求职者,甚至捕风捉影,这是否会给求职者增加更高的自证成本呢?
最后,对方辩友一直强调不这样求职者就找不到工作。我方已经给出西方的数据实证,麦当劳、NBA等巨头公司建立了第二次商业联盟,其中呼吁雇佣有犯罪前科的人,最终结果是82%的中层干部认为有前科的人比没有前科的人工作得一样好或者更好。显然,我方的方案比您方的方案更具可行性,且利好更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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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我方已达成共识,即都要解决就业歧视,分歧在于如何解决就业。
保障前科人员正常就业,我方要论证两个点。第一,双方政策并不矛盾,而是并行不悖,应双管齐下。我们要保障前科人员正常就业,要消除官方和民众的歧视。我们认同对方所说的消除民间歧视,但对方是否想过民众之间的歧视来源于何处?如果政府不给出有效政策,老百姓的歧视只会愈演愈烈。只有解决政府对前科人员的问题,例如抹除他们的前科记录,才能够让他们真正有效地就业。若不实行我方政策,政府的歧视只会加剧民间的歧视。只有政府认同了这些前科人员,民间百姓和企业家才会认同他们,才会给他们正常的就业机会。
对方给出小学生的例子,首先,小学生根本不能等同于罪犯;其次,如果真正实行我方政策,相信大家都会赞同并积极拥护,不会那么在意小学生的成绩。
第二,我方认为对方的政策若不结合我方政策,根本无法落实。企业家的怀疑根深蒂固,不是一点点政策就能解决的。他们进行背调就是因为歧视思想难以根除,企业逐利,背调是为了追求利益,避免招进有前科的工人。当背调成本增高时,企业权益会被损害,他们就无法对每个人进行背调。我方政策会使企业的歧视成本增加、背调成本增加,从而保障前科人员正常就业,倒逼企业不歧视前科人员,前科人员的利益得到保障,进而解决歧视问题。双方政策并不矛盾,若要使用对方政策,就应结合我方政策,只有这样,对方政策才能落实,且我方政策显然更优于对方政策。
第三,关于对方所说社会信任度的问题,我方仍然认为只有实行我方政策,才能增加社会信任度。因为若实行对方政策,不消除前科,每个进入公司的人都会被怀疑,而我方政策能够提高社会信誉。
辩题:111vs222
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我方已达成共识,即都要解决就业歧视,分歧在于如何解决就业。
保障前科人员正常就业,我方要论证两个点。第一,双方政策并不矛盾,而是并行不悖,应双管齐下。我们要保障前科人员正常就业,要消除官方和民众的歧视。我们认同对方所说的消除民间歧视,但对方是否想过民众之间的歧视来源于何处?如果政府不给出有效政策,老百姓的歧视只会愈演愈烈。只有解决政府对前科人员的问题,例如抹除他们的前科记录,才能够让他们真正有效地就业。若不实行我方政策,政府的歧视只会加剧民间的歧视。只有政府认同了这些前科人员,民间百姓和企业家才会认同他们,才会给他们正常的就业机会。
对方给出小学生的例子,首先,小学生根本不能等同于罪犯;其次,如果真正实行我方政策,相信大家都会赞同并积极拥护,不会那么在意小学生的成绩。
第二,我方认为对方的政策若不结合我方政策,根本无法落实。企业家的怀疑根深蒂固,不是一点点政策就能解决的。他们进行背调就是因为歧视思想难以根除,企业逐利,背调是为了追求利益,避免招进有前科的工人。当背调成本增高时,企业权益会被损害,他们就无法对每个人进行背调。我方政策会使企业的歧视成本增加、背调成本增加,从而保障前科人员正常就业,倒逼企业不歧视前科人员,前科人员的利益得到保障,进而解决歧视问题。双方政策并不矛盾,若要使用对方政策,就应结合我方政策,只有这样,对方政策才能落实,且我方政策显然更优于对方政策。
第三,关于对方所说社会信任度的问题,我方仍然认为只有实行我方政策,才能增加社会信任度。因为若实行对方政策,不消除前科,每个进入公司的人都会被怀疑,而我方政策能够提高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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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谢谢主席,请问对方辩友,在当今中国怎么做到完全消除歧视呢?我们双方都解决不了歧视问题,您方所列就只剩了一个就业歧视。我方给您念一个东西,当前西城区小学用雷达图公布成绩,家长说了什么?语文识字3.2分1cm,积累3分1cm,阅读7.8分1cm,作文6分1cm,您告诉我家长在不公布成绩之后,真的忽略小学生的成绩了吗?崇理,您告诉我雇佣者在隐藏犯罪记录之后,真的能按您方所说的不关注一视同仁了吗?
反方:首先您方这个是类比不当。第一,小学生中考需要成绩,但公司招聘时不需要看成绩,只看有无前科。我刚在问您,如果歧视这么好消除的话,那公司的歧视是不是几百年前就消除了?我们说要从根源上根除歧视,要消除那些公司认为有前科者就无法好好工作的思想,让公司认识到有无前科工作能力都是一样的,这才是最根源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来看您方的方案,现在刑法明确规定了依法受刑事处罚要如实报告,按照您方这么说,是不是有一个修改刑法的成本您方要承担?我方就不明白您方这个歧视和我方实行前的消费之(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到底有什么影响,我方坚是并行不悖,两个双往下效果不是更好吗?
正方:我方再问您了,企业背调(背景调查),就您刚提出的,背调是有成本的。对方辩友,您方告诉,所以说现在前科消灭了,每个人都不知道他到底有没有前科,企业加大力度背调会不会成本更高?
反方:我方来比较一下,现在国际HR招聘,您方这个不取消(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之后,我无法开除,我无法去证明,HR来招我的时候,可以看到我的前科完完全全摆放在我的面前,我没有这个要去背调的成本,那我方因为把这个封存制度,企业一定想要去查我的前科制度,就要去背调,背调就要有成本,这成本增加就会导致企业去不去做这个背调,因为提到主意(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他没有这么多成本想让你去。
正方:按照您方所说,现在我国的教育局也在给家长加成本,加成本让家长不再知道学生的成绩都用上雷达图了,但是家长用的是什么,家长是手段比教育局的手段更加高明,去解析这些小学生的成绩啊。而且公司看重雇佣者的犯罪记录和家长看重学生的成绩,两者类比有什么不当?我方真的不明白,您方说小学不需要看成绩,而企业招聘的时候需要看业绩,不需要看成绩,只需要看有没有前科而已了,您方再给我解释一遍,为什么企业背调这个成本是必要需要的,应该怎么解决对方辩友问题。
反方:没有问题啊,对方辩友按您方所说的,企业需要看他到底有没有这个前科,家长也需要看他到底有没有成绩,家长在成绩不显示之后,用了各种手段去看成绩的,企业在前科不显示之后,会用各种手段加大力度去看前科有什么问题。对方辩友这个例子是这样的,因为学生升学需要成绩,而公司的业绩保证并不需要前科,他本人的能力和他的前科并不挂钩,而学生的升学一定和他成绩挂钩,所以您方今天类比不当。所以我再来问您,您方在实行前科消除制度的基础上,在您方那个基础有在其他方面有什么冲突啊?就对方辩友也说了,公司要认识到前科和能力并不挂钩,我们怎么让公司认识到这件事情,我们是要从思想上改变它,不是您方所说的隐瞒前科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的,所以我们的政策有根本上的不同,就是您方选择隐瞒,我方选择的是让公司去接受。
正方:接下来那您方是不是要付出一个改变我们现在国家所有的刑法的成本和人事档案制度成本,我们从成本上比,是不是我方的制度可行性更高一些呢?我方还是不明白,就是我们这两个政策,我要这个让公司知道这个企业要降低歧视,和我方要实行取消之后到底有什么冲突。
反方:好来对方辩友,按您方的制度,您方前科都取消了,怎么降低歧视,公司都不知道了,怎么实现?
正方:我方的政策是,我们现在有这个封存制度,企业要背调,就是要有成本去背调你的前科制度,那么就倒逼的企业去消除歧视,去录用这些就是明面上的这些人,这才是让他们更好融入社会,这才是我方的政策。
反方:好,对方辩友,显然您方能够睁开眼睛看看社会吧,相似的制度,把这些过往的经历都隐藏出来之后,人们是怎么办的?人们是因为它隐藏了就不看吗?人们会绞尽方法,用尽全力去发现那些被隐藏的前科啊,对方辩友,看看世界吧。对方辩友,企业是逐利的,而家长只是想知道学生的成绩,企业会因为任意他们的成本太高而不去去查(此处表述不通顺,按原文保留),让他选课,而家长只是太过于关心自己的孩子,所以他还会不停的去找这些成绩,不荒谬了。
正方: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企业有什么成本的事情都不做吗?那现在为什么有那么多企业还是要去背景调查,那就说明企业有歧视,我们是要从根本因为实现了我们的制度,这才使他们的消化(此处应为“消解”)成本增加了。所以他们。公民、企业有歧视,我们需要从根本,因为实现了我们的制度开始,他们的消化(此处应为“消解”)成本增加了,所以他们才会减少歧视。
反方:好来对方辩友,成本增加了,就能够减少歧视,那您告诉我,企业为了逐利直接不废掉(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了,有可疑的直接不招了,怎么办?
正方:好来对方辩友,你告诉我,你知不知道美国是最先消除前科的国家呀,对方辩友,所以我方不认同啊,所以先在(此处应为“现在”)消除前科,所以美国人才背景调查才是全世界最发达的。那了,所以民风绝妹(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王阿姨恰恰说明我方的观点呀,是不是只有植中(此处应为“之中”)消除才能发现汲水土壤啊?哦,这个钱(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是我方说,所以我会看到什么,只有钱(此处应为“前科”)都消除了,才能发现支算(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让我让大家都看到不,无论是这个企业触(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账,基本身高(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倒低(此处应为“导致”)的企业,倒倒低(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企业真上了去取消歧视,我方推行了这个政策,可以更加助推您方所说的歧视政策实行呀。
正方:谢谢主席,请问对方辩友,在当今中国怎么做到完全消除歧视呢?我们双方都解决不了歧视问题,您方所列就只剩了一个就业歧视。我方给您念一个东西,当前西城区小学用雷达图公布成绩,家长说了什么?语文识字3.2分1cm,积累3分1cm,阅读7.8分1cm,作文6分1cm,您告诉我家长在不公布成绩之后,真的忽略小学生的成绩了吗?崇理,您告诉我雇佣者在隐藏犯罪记录之后,真的能按您方所说的不关注一视同仁了吗?
反方:首先您方这个是类比不当。第一,小学生中考需要成绩,但公司招聘时不需要看成绩,只看有无前科。我刚在问您,如果歧视这么好消除的话,那公司的歧视是不是几百年前就消除了?我们说要从根源上根除歧视,要消除那些公司认为有前科者就无法好好工作的思想,让公司认识到有无前科工作能力都是一样的,这才是最根源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来看您方的方案,现在刑法明确规定了依法受刑事处罚要如实报告,按照您方这么说,是不是有一个修改刑法的成本您方要承担?我方就不明白您方这个歧视和我方实行前的消费之(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到底有什么影响,我方坚是并行不悖,两个双往下效果不是更好吗?
正方:我方再问您了,企业背调(背景调查),就您刚提出的,背调是有成本的。对方辩友,您方告诉,所以说现在前科消灭了,每个人都不知道他到底有没有前科,企业加大力度背调会不会成本更高?
反方:我方来比较一下,现在国际HR招聘,您方这个不取消(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之后,我无法开除,我无法去证明,HR来招我的时候,可以看到我的前科完完全全摆放在我的面前,我没有这个要去背调的成本,那我方因为把这个封存制度,企业一定想要去查我的前科制度,就要去背调,背调就要有成本,这成本增加就会导致企业去不去做这个背调,因为提到主意(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他没有这么多成本想让你去。
正方:按照您方所说,现在我国的教育局也在给家长加成本,加成本让家长不再知道学生的成绩都用上雷达图了,但是家长用的是什么,家长是手段比教育局的手段更加高明,去解析这些小学生的成绩啊。而且公司看重雇佣者的犯罪记录和家长看重学生的成绩,两者类比有什么不当?我方真的不明白,您方说小学不需要看成绩,而企业招聘的时候需要看业绩,不需要看成绩,只需要看有没有前科而已了,您方再给我解释一遍,为什么企业背调这个成本是必要需要的,应该怎么解决对方辩友问题。
反方:没有问题啊,对方辩友按您方所说的,企业需要看他到底有没有这个前科,家长也需要看他到底有没有成绩,家长在成绩不显示之后,用了各种手段去看成绩的,企业在前科不显示之后,会用各种手段加大力度去看前科有什么问题。对方辩友这个例子是这样的,因为学生升学需要成绩,而公司的业绩保证并不需要前科,他本人的能力和他的前科并不挂钩,而学生的升学一定和他成绩挂钩,所以您方今天类比不当。所以我再来问您,您方在实行前科消除制度的基础上,在您方那个基础有在其他方面有什么冲突啊?就对方辩友也说了,公司要认识到前科和能力并不挂钩,我们怎么让公司认识到这件事情,我们是要从思想上改变它,不是您方所说的隐瞒前科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的,所以我们的政策有根本上的不同,就是您方选择隐瞒,我方选择的是让公司去接受。
正方:接下来那您方是不是要付出一个改变我们现在国家所有的刑法的成本和人事档案制度成本,我们从成本上比,是不是我方的制度可行性更高一些呢?我方还是不明白,就是我们这两个政策,我要这个让公司知道这个企业要降低歧视,和我方要实行取消之后到底有什么冲突。
反方:好来对方辩友,按您方的制度,您方前科都取消了,怎么降低歧视,公司都不知道了,怎么实现?
正方:我方的政策是,我们现在有这个封存制度,企业要背调,就是要有成本去背调你的前科制度,那么就倒逼的企业去消除歧视,去录用这些就是明面上的这些人,这才是让他们更好融入社会,这才是我方的政策。
反方:好,对方辩友,显然您方能够睁开眼睛看看社会吧,相似的制度,把这些过往的经历都隐藏出来之后,人们是怎么办的?人们是因为它隐藏了就不看吗?人们会绞尽方法,用尽全力去发现那些被隐藏的前科啊,对方辩友,看看世界吧。对方辩友,企业是逐利的,而家长只是想知道学生的成绩,企业会因为任意他们的成本太高而不去去查(此处表述不通顺,按原文保留),让他选课,而家长只是太过于关心自己的孩子,所以他还会不停的去找这些成绩,不荒谬了。
正方: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企业有什么成本的事情都不做吗?那现在为什么有那么多企业还是要去背景调查,那就说明企业有歧视,我们是要从根本因为实现了我们的制度,这才使他们的消化(此处应为“消解”)成本增加了。所以他们。公民、企业有歧视,我们需要从根本,因为实现了我们的制度开始,他们的消化(此处应为“消解”)成本增加了,所以他们才会减少歧视。
反方:好来对方辩友,成本增加了,就能够减少歧视,那您告诉我,企业为了逐利直接不废掉(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了,有可疑的直接不招了,怎么办?
正方:好来对方辩友,你告诉我,你知不知道美国是最先消除前科的国家呀,对方辩友,所以我方不认同啊,所以先在(此处应为“现在”)消除前科,所以美国人才背景调查才是全世界最发达的。那了,所以民风绝妹(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王阿姨恰恰说明我方的观点呀,是不是只有植中(此处应为“之中”)消除才能发现汲水土壤啊?哦,这个钱(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是我方说,所以我会看到什么,只有钱(此处应为“前科”)都消除了,才能发现支算(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让我让大家都看到不,无论是这个企业触(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账,基本身高(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倒低(此处应为“导致”)的企业,倒倒低(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企业真上了去取消歧视,我方推行了这个政策,可以更加助推您方所说的歧视政策实行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开口即计时。
其实今天我们整场都在讨论三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社会上的歧视到底能不能解决。实际上,我们已经多次达成共识,社会上的歧视在短期内根本无法彻底解决。所以,一方所说的把有前科之人的前科隐藏起来这种做法也无法解决问题。就拿小学生成绩隐藏来举例,即便成绩隐藏了,人们还是会去探寻。这不是要不要探寻的问题,而是因为家长看重小学生的成绩,企业老板也看重求职者是否有前科,他们只要看重这一点,就会拼命去探寻。如果前科真的被隐藏,就会导致人人自危,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每个求职者的信息都会被疯狂挖掘,因为老板非常想知道求职者到底有没有前科。所以,想要消除老板这方面的歧视,隐藏前科是不可行的,也就是说,您方今天提出的整套方法论都是不可行的,反而会加重歧视,让每个求职者,哪怕是没有前科的求职者,也会被各种背景调查,还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第二件事情,也就是您方一直在跟我方强调的,可以双管齐下。我方认为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您方说的是注销或者隐藏,而我方主张回归刑罚本身。对于那些情节轻微的人,我们不怕让他们接受本来应得的惩罚,让罪行相适应,而不是刑罚过重。就像那个楼下挪车20米,三次偷韭菜只偷了8元钱的例子,根本不应该背负这么重的惩罚。所以回归刑法第13条就好,我们根本就不判处刑罚,将刑事犯罪改成行政处罚,这样他们既不会有前科,档案也不会留存,也不会遭受歧视。这部分的立法我方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
最后,就是这部分本来应该被判处的刑罚。所谓的前科消灭制度,其实严重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严重破坏了刑事处罚本身的严肃性,这是损害大于受益的。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是威慑公众,后者则是警醒犯罪者。所以,一般预防中,前科可以使社会上潜在犯罪人认识到刑罚的严厉性,打消其犯罪念头。而对于特殊预防,前科是具有延续性的对犯罪者的惩罚。我方认为,前科消灭制度便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惩戒,对于轻罪犯罪者而言,甚至比主刑更严厉,威慑力更强。举个例子,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者来说,他根本不需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和行政处罚没什么区别,甚至比行政处罚更轻微。在这种情况下,起到威慑作用的主要便是由犯罪前科带来的社会负面评价。如果失去这种威慑手段,管制一类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界限便会被模糊,一来严重降低刑事处罚的社会威慑性,二来会扩大刑事处罚的打击面,使一部分适用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被定罪处罚,虽然他们的前科会被消灭,但这显然违背现代法的精神。正如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法的强烈性,而是刑法的延续性,最容易持久触动我们感觉的,反而是这样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前科消灭恰恰抹杀了这一部分。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开口即计时。
其实今天我们整场都在讨论三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社会上的歧视到底能不能解决。实际上,我们已经多次达成共识,社会上的歧视在短期内根本无法彻底解决。所以,一方所说的把有前科之人的前科隐藏起来这种做法也无法解决问题。就拿小学生成绩隐藏来举例,即便成绩隐藏了,人们还是会去探寻。这不是要不要探寻的问题,而是因为家长看重小学生的成绩,企业老板也看重求职者是否有前科,他们只要看重这一点,就会拼命去探寻。如果前科真的被隐藏,就会导致人人自危,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每个求职者的信息都会被疯狂挖掘,因为老板非常想知道求职者到底有没有前科。所以,想要消除老板这方面的歧视,隐藏前科是不可行的,也就是说,您方今天提出的整套方法论都是不可行的,反而会加重歧视,让每个求职者,哪怕是没有前科的求职者,也会被各种背景调查,还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第二件事情,也就是您方一直在跟我方强调的,可以双管齐下。我方认为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您方说的是注销或者隐藏,而我方主张回归刑罚本身。对于那些情节轻微的人,我们不怕让他们接受本来应得的惩罚,让罪行相适应,而不是刑罚过重。就像那个楼下挪车20米,三次偷韭菜只偷了8元钱的例子,根本不应该背负这么重的惩罚。所以回归刑法第13条就好,我们根本就不判处刑罚,将刑事犯罪改成行政处罚,这样他们既不会有前科,档案也不会留存,也不会遭受歧视。这部分的立法我方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
最后,就是这部分本来应该被判处的刑罚。所谓的前科消灭制度,其实严重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严重破坏了刑事处罚本身的严肃性,这是损害大于受益的。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是威慑公众,后者则是警醒犯罪者。所以,一般预防中,前科可以使社会上潜在犯罪人认识到刑罚的严厉性,打消其犯罪念头。而对于特殊预防,前科是具有延续性的对犯罪者的惩罚。我方认为,前科消灭制度便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惩戒,对于轻罪犯罪者而言,甚至比主刑更严厉,威慑力更强。举个例子,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者来说,他根本不需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和行政处罚没什么区别,甚至比行政处罚更轻微。在这种情况下,起到威慑作用的主要便是由犯罪前科带来的社会负面评价。如果失去这种威慑手段,管制一类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界限便会被模糊,一来严重降低刑事处罚的社会威慑性,二来会扩大刑事处罚的打击面,使一部分适用行政处罚的违法人员被定罪处罚,虽然他们的前科会被消灭,但这显然违背现代法的精神。正如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法的强烈性,而是刑法的延续性,最容易持久触动我们感觉的,反而是这样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前科消灭恰恰抹杀了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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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提出的前科消灭制度不可行,反方主张回归刑罚本身更合理,前科消灭制度不符合能解决社会歧视、符合刑罚目的、符合现代法精神等判断标准。
感谢主席。
首先,对方今天阐述了两方面的歧视,一是社会上的歧视,二是就业上的歧视。我们逐一来分析。
就社会上的歧视而言,今天我们双方都承认社会上的歧视难以根除。不管对方提出多少种措施,实际上都无法将其根除。所以,我们是在社会存在歧视这一背景下,来比较实行与不实行(我方观点相关制度)哪种情况更好。
接着看就业上的歧视。我方有如下几点回应。其一,如果实行(我方观点相关制度),企业必然要付出更高的成本,而企业是逐利的,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成本与负担,这反而会促使企业不去进行那么严苛的背景调查,从而给一些人更多机会,也能更好地消除社会上歧视存在的土壤。其二,对方给出一个小学生成绩的例子,这一点属于类比不当。这个例子贯穿全场,但成绩是贯穿一个学生十年甚至十几年学习生涯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其未来一生,然而前科并非如此。例如在一个建筑公司,关注一个人的前科并没有意义,因为前科与业绩根本不挂钩。所以,对方在就业歧视这一点上的论证是不成立的,对方所给出的方法也无法消除歧视,而我方的观点是有办法消除歧视的。其三,并行不悖。对方所提出的情况,在我方看来,并不影响我方前科消除制度的实行。而如果只实行对方所提出的政策,是存在弊端的,例如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在社会存在歧视的环境下,社会已经让这些人(刑法释放人员)难以生存。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坚持实行前科制度,这相当于政府也不给这些人活路了,那这些人还有什么出路呢?显然没有。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应该实行前科消除制度,就是因为在社会存在歧视的情况下,要让政府成为这些人公平公正的保护伞,给这些人一条出路,维护社会的公正。
再者,对方今天所提出的不管是软(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处理)还是行政之类的情况,对于那些真正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是否公平呢?一个犯了罪的人,现在却要和其他人受到一样的处罚,对于轻罪者而言,他们和重刑犯出狱后受到同样对待,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方认为真正好的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能保障每个人人权的法律,而不是将一种歧视、一种不公正转化为另一种不公正的法律。
感谢主席。
首先,对方今天阐述了两方面的歧视,一是社会上的歧视,二是就业上的歧视。我们逐一来分析。
就社会上的歧视而言,今天我们双方都承认社会上的歧视难以根除。不管对方提出多少种措施,实际上都无法将其根除。所以,我们是在社会存在歧视这一背景下,来比较实行与不实行(我方观点相关制度)哪种情况更好。
接着看就业上的歧视。我方有如下几点回应。其一,如果实行(我方观点相关制度),企业必然要付出更高的成本,而企业是逐利的,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成本与负担,这反而会促使企业不去进行那么严苛的背景调查,从而给一些人更多机会,也能更好地消除社会上歧视存在的土壤。其二,对方给出一个小学生成绩的例子,这一点属于类比不当。这个例子贯穿全场,但成绩是贯穿一个学生十年甚至十几年学习生涯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其未来一生,然而前科并非如此。例如在一个建筑公司,关注一个人的前科并没有意义,因为前科与业绩根本不挂钩。所以,对方在就业歧视这一点上的论证是不成立的,对方所给出的方法也无法消除歧视,而我方的观点是有办法消除歧视的。其三,并行不悖。对方所提出的情况,在我方看来,并不影响我方前科消除制度的实行。而如果只实行对方所提出的政策,是存在弊端的,例如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在社会存在歧视的环境下,社会已经让这些人(刑法释放人员)难以生存。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坚持实行前科制度,这相当于政府也不给这些人活路了,那这些人还有什么出路呢?显然没有。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应该实行前科消除制度,就是因为在社会存在歧视的情况下,要让政府成为这些人公平公正的保护伞,给这些人一条出路,维护社会的公正。
再者,对方今天所提出的不管是软(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处理)还是行政之类的情况,对于那些真正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是否公平呢?一个犯了罪的人,现在却要和其他人受到一样的处罚,对于轻罪者而言,他们和重刑犯出狱后受到同样对待,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方认为真正好的法律应该是公平公正、能保障每个人人权的法律,而不是将一种歧视、一种不公正转化为另一种不公正的法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社会存在歧视的情况下,应该实行前科消除制度,这样能让政府成为刑法释放人员公平公正的保护伞,给他们出路,维护社会公正,避免不公平对待,保障人权,而对方的观点和政策存在诸多问题,无法达到这些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