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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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如人大代表刘桂芳所言,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我们不忍心看着那些绝症老人用尽最后一点力气敲击床板的绝望,安乐死合法化的浪潮在当今中国已经势在必行。
首先,安乐死政策的需求性体现在当下癌痛病人作为潜在安乐死对象的数量较多与病症的痛苦程度较严重。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2022年中国恶性肿瘤流行情况分析显示,2022年一年我国新增癌症病例约482.5万例。根据重庆市肿瘤医院呼吸治疗科的调查显示,癌痛的出现概率在中期占到40% - 70%,在癌症晚期更是高于80%。
从生理上来看,据综合统计,50% - 80%的癌症患者疼痛等级为中度疼痛及以上,肌症感明显会扩散到全身大部分器官,而进一步的重度疼痛则包括骨、内脏以及肌肉,全身无处不痛,睡眠时明显会感受到濒死感,且具有持续性以及阵发性加重的特点。临床药物治疗学总论指出,癌痛还包括治疗过程中带来的疼痛、手术后疼痛与并发症等,种种医疗疼痛每天折磨着100多万病人的肉体。最后,来源于身体疼痛及疾病不确定性的焦虑、抑郁、绝望及恐慌的情绪不断侵蚀病人的灵魂。饱受生理与心理的双重折磨,使癌痛病人渴望通过安乐死来结束这份痛苦。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符合当代中国社会对于死亡观念的流变与人格尊严权与自由权的呼唤。2023年1月起施行的深圳立法尊重病人民终决定权,是对有关自主决定死亡的法律规范的重大突破,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重大变迁。法国哲学家休谟认为,当人类不再拥有一种自尊的生活,当生命成为一种恶,自愿结束生命是应该被允许的。民法典也规定,人格尊严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部分。这意味着为了结束痛苦而选择安乐死,在道德与法理上都是正当的。
进一步来说,安乐死合法化告诉人们,生命的价值不在依傍生命的长度,我有结束我或壮烈或痛苦的一生的权利,我有追求我应该以怎样姿态死去的自由。
基于此,我方定义如下政策,确保安乐死合法化的顺序实施。第一,安乐死的主体必须是我国18岁及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安乐死的实施方必须是省级三甲公立医院。第三,安乐死的资格认定必须经由省级三甲公立医院的两名相关科室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进行独立诊断,是否是不可治愈的绝症且已进入末期。第四,安乐死的主体必须依科学判断正在遭受12级以上的病痛。第五,安乐死主体必须有精神科认定的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设立期间的冷静期,时间到后会回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如人大代表刘桂芳所言,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我们不忍心看着那些绝症老人用尽最后一点力气敲击床板的绝望,安乐死合法化的浪潮在当今中国已经势在必行。
首先,安乐死政策的需求性体现在当下癌痛病人作为潜在安乐死对象的数量较多与病症的痛苦程度较严重。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2022年中国恶性肿瘤流行情况分析显示,2022年一年我国新增癌症病例约482.5万例。根据重庆市肿瘤医院呼吸治疗科的调查显示,癌痛的出现概率在中期占到40% - 70%,在癌症晚期更是高于80%。
从生理上来看,据综合统计,50% - 80%的癌症患者疼痛等级为中度疼痛及以上,肌症感明显会扩散到全身大部分器官,而进一步的重度疼痛则包括骨、内脏以及肌肉,全身无处不痛,睡眠时明显会感受到濒死感,且具有持续性以及阵发性加重的特点。临床药物治疗学总论指出,癌痛还包括治疗过程中带来的疼痛、手术后疼痛与并发症等,种种医疗疼痛每天折磨着100多万病人的肉体。最后,来源于身体疼痛及疾病不确定性的焦虑、抑郁、绝望及恐慌的情绪不断侵蚀病人的灵魂。饱受生理与心理的双重折磨,使癌痛病人渴望通过安乐死来结束这份痛苦。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符合当代中国社会对于死亡观念的流变与人格尊严权与自由权的呼唤。2023年1月起施行的深圳立法尊重病人民终决定权,是对有关自主决定死亡的法律规范的重大突破,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重大变迁。法国哲学家休谟认为,当人类不再拥有一种自尊的生活,当生命成为一种恶,自愿结束生命是应该被允许的。民法典也规定,人格尊严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部分。这意味着为了结束痛苦而选择安乐死,在道德与法理上都是正当的。
进一步来说,安乐死合法化告诉人们,生命的价值不在依傍生命的长度,我有结束我或壮烈或痛苦的一生的权利,我有追求我应该以怎样姿态死去的自由。
基于此,我方定义如下政策,确保安乐死合法化的顺序实施。第一,安乐死的主体必须是我国18岁及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安乐死的实施方必须是省级三甲公立医院。第三,安乐死的资格认定必须经由省级三甲公立医院的两名相关科室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进行独立诊断,是否是不可治愈的绝症且已进入末期。第四,安乐死的主体必须依科学判断正在遭受12级以上的病痛。第五,安乐死主体必须有精神科认定的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设立期间的冷静期,时间到后会回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首先,对方辩友,你们是否认为安乐死减轻了患者临终前的痛苦?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安乐死减轻了患者临终前痛苦,为什么不可以用其他减轻痛苦的方法,非得去死呢?根据我方调查,有部分的患者无法通过临终关怀等方式减轻痛苦,我们的服务群体是这方面。对于您所说的群体,安乐死和临终关怀可以并行不悖。那病人自然选择痛苦比生命更重要,那么每一个为情自杀的人都选择失恋的痛苦比活着更重要,但不能因此论证痛苦大于寿命。那么对方辩友是否同意这观点?我方主体想要结束的不是生命,而是痛苦,和您方所举证的例子没有共通性。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我们举的例子具有共同性,因为你们认为它们能减轻痛苦,但是我们认为痛苦是高于生命的。
反方四辩:你们认为痛苦的说明是否无意义。痛苦的生命有意义,但是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够让患者没有痛苦是更有意义的事情。您方应该向我们举证,为什么不安乐死就可以让他们的痛苦的生命有意义?这个论证责任在您方。
反方四辩:你方认为安徽(此处应为“安乐”)死的政府的政策需要高于18岁以上是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要是18岁以下的患者,或者得不是癌症,患有其他疾病的话,那痛苦是否无法接受安乐死?
正方一辩:为了保证我方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性,确保它顺利落地,18岁以下的患者,我们会选取其他的方式减轻他此前的痛苦。
反方四辩:我们不是认为,临终关怀是难以减轻他的痛苦的吗?
正方一辩:我方刚刚的陈述是,临终关怀可以减轻痛苦,但是有一部分患者是无法通过临终关怀减轻痛苦的,这个就是我们安乐死需求性和必要性的存在之处,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并行。
反方四辩:另外你方认为安乐死(此处修正之前的“安乐斯”)的执行机构是什么?
正方一辩:经由国家机关监管下的省级三甲公立医院。
反方四辩:那这里,这与医院救死扶伤的义务也不一样,而且执行者为医生还是患者自己?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是应该首先回答您前一个问题,医院的义务是救死扶伤,而我方安乐死则是保障患者的人格尊严权与生命权,两者是一致的,没有违背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其四,我方认为自愿是由患者提供,患者自愿安乐死是患者生命权、决定权的保证。其四,我们为了保证患者全程自愿,我们会选择让患者学习瑞士那样子,自行决定口服药物或者说是注射以实现安乐死这个过程,确保患者的中途也可以反悔。
反方四辩:首先,对方辩友,你们是否认为安乐死减轻了患者临终前的痛苦?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安乐死减轻了患者临终前痛苦,为什么不可以用其他减轻痛苦的方法,非得去死呢?根据我方调查,有部分的患者无法通过临终关怀等方式减轻痛苦,我们的服务群体是这方面。对于您所说的群体,安乐死和临终关怀可以并行不悖。那病人自然选择痛苦比生命更重要,那么每一个为情自杀的人都选择失恋的痛苦比活着更重要,但不能因此论证痛苦大于寿命。那么对方辩友是否同意这观点?我方主体想要结束的不是生命,而是痛苦,和您方所举证的例子没有共通性。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我们举的例子具有共同性,因为你们认为它们能减轻痛苦,但是我们认为痛苦是高于生命的。
反方四辩:你们认为痛苦的说明是否无意义。痛苦的生命有意义,但是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够让患者没有痛苦是更有意义的事情。您方应该向我们举证,为什么不安乐死就可以让他们的痛苦的生命有意义?这个论证责任在您方。
反方四辩:你方认为安徽(此处应为“安乐”)死的政府的政策需要高于18岁以上是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要是18岁以下的患者,或者得不是癌症,患有其他疾病的话,那痛苦是否无法接受安乐死?
正方一辩:为了保证我方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性,确保它顺利落地,18岁以下的患者,我们会选取其他的方式减轻他此前的痛苦。
反方四辩:我们不是认为,临终关怀是难以减轻他的痛苦的吗?
正方一辩:我方刚刚的陈述是,临终关怀可以减轻痛苦,但是有一部分患者是无法通过临终关怀减轻痛苦的,这个就是我们安乐死需求性和必要性的存在之处,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并行。
反方四辩:另外你方认为安乐死(此处修正之前的“安乐斯”)的执行机构是什么?
正方一辩:经由国家机关监管下的省级三甲公立医院。
反方四辩:那这里,这与医院救死扶伤的义务也不一样,而且执行者为医生还是患者自己?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是应该首先回答您前一个问题,医院的义务是救死扶伤,而我方安乐死则是保障患者的人格尊严权与生命权,两者是一致的,没有违背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其四,我方认为自愿是由患者提供,患者自愿安乐死是患者生命权、决定权的保证。其四,我们为了保证患者全程自愿,我们会选择让患者学习瑞士那样子,自行决定口服药物或者说是注射以实现安乐死这个过程,确保患者的中途也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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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痛苦的死亡。当今执行安乐死的条件需要确定:病人无法承受、无法忍受痛苦并临近死亡,病人主动要求并自愿接受加速死亡,病人具备医疗自觉能力,且不可明确规定由医生实施。
我方认为,在我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合法化对于我国社会以及个人的发展弊大于弊,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的实施过程中,认定、实行标准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任何一个政策要合法化,必先具有内容的合法化和不被合法化。2016年,有一位74岁的老人,安乐死执行到一半,突然站起反抗,他不想死,但最后医生和家属仍然按着他注射剩下的药剂,导致其死亡。德国格丁根大学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对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生替病人做出了决定,非自愿的比例高达41%。这些数据和例子说明,在安乐死已经合法化的荷兰,在安乐死执行举措过程中,对于被执行者的真正意愿仍不能很好地保障。如果被执行者突然改变意愿,法律的程序依旧无法完全保障其自由意志的实现和生命的留存。那么,安乐死合法化显然无法为一些濒临绝望的患者提供真正的解脱方式。
第二点,对于那些真正陷入极度痛苦的晚期病人,我方提出药物止痛加安宁疗法的替代政策。一方面,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即便是那些痛不欲生的患者,医生慑于药物管制,都不敢给病人注射太多止痛药,虽然有副作用。然而如果已经痛苦到如此地步,那这些副作用又算得了什么呢?我方提出通过米达唑仑、劳拉西泮等缓和镇静类药物减轻病人痛苦,如情况严重,还可以使用丙泊酚等全身麻醉药物以隔离痛苦,让痛不欲生的状态回到可以接受的状态,使得病人有精神和时间来享受最后的时光,不论是与家人说说话,还是看一部电影、读一本小说、听一曲演唱会,都比直接安乐死来得有价值得多。另一方面,通过安宁疗护,由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医护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安宁疗护专业团队,为那些绝症患者提供各个方面的照顾和帮扶。
第三点,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面临主流价值和文化的阻碍。中国从古以来就将对于生死的处置极为慎重,即使到现在,很多老人面临绝症,仍然不愿意给子女留下负担,他们相对于费用高昂的安乐死,更愿意选择放弃治疗来为家庭省下财产。
(时间到)
主席好,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痛苦的死亡。当今执行安乐死的条件需要确定:病人无法承受、无法忍受痛苦并临近死亡,病人主动要求并自愿接受加速死亡,病人具备医疗自觉能力,且不可明确规定由医生实施。
我方认为,在我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合法化对于我国社会以及个人的发展弊大于弊,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的实施过程中,认定、实行标准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任何一个政策要合法化,必先具有内容的合法化和不被合法化。2016年,有一位74岁的老人,安乐死执行到一半,突然站起反抗,他不想死,但最后医生和家属仍然按着他注射剩下的药剂,导致其死亡。德国格丁根大学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对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生替病人做出了决定,非自愿的比例高达41%。这些数据和例子说明,在安乐死已经合法化的荷兰,在安乐死执行举措过程中,对于被执行者的真正意愿仍不能很好地保障。如果被执行者突然改变意愿,法律的程序依旧无法完全保障其自由意志的实现和生命的留存。那么,安乐死合法化显然无法为一些濒临绝望的患者提供真正的解脱方式。
第二点,对于那些真正陷入极度痛苦的晚期病人,我方提出药物止痛加安宁疗法的替代政策。一方面,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即便是那些痛不欲生的患者,医生慑于药物管制,都不敢给病人注射太多止痛药,虽然有副作用。然而如果已经痛苦到如此地步,那这些副作用又算得了什么呢?我方提出通过米达唑仑、劳拉西泮等缓和镇静类药物减轻病人痛苦,如情况严重,还可以使用丙泊酚等全身麻醉药物以隔离痛苦,让痛不欲生的状态回到可以接受的状态,使得病人有精神和时间来享受最后的时光,不论是与家人说说话,还是看一部电影、读一本小说、听一曲演唱会,都比直接安乐死来得有价值得多。另一方面,通过安宁疗护,由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医护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安宁疗护专业团队,为那些绝症患者提供各个方面的照顾和帮扶。
第三点,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面临主流价值和文化的阻碍。中国从古以来就将对于生死的处置极为慎重,即使到现在,很多老人面临绝症,仍然不愿意给子女留下负担,他们相对于费用高昂的安乐死,更愿意选择放弃治疗来为家庭省下财产。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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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卫生部与国家计生委统计,中国每年100万人在极度痛苦中离世,您方觉得是否要解决? 反方一辩:这个肯定是要解决。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的案例疗法,我方要指出的是,药物也会有过敏人群,世界卫生组织显示三阶性疗法无法解决晚期肿瘤患者中度、重度疼痛,所以对于这部分患者,您方怎么解决?镇痛患者,我方认为安宁疗法即使是麻醉性药物,我方发现贵方给出的方案并不能完全解决这部分病患的需求,对于这部分特殊病患,安乐死仍有必要性。
正方四辩:其次,我们再进一步讨论,贵方的替代政策与安乐死本身有矛盾吗?有矛盾,因为安乐死会直接结束他们的生命,而安宁疗法能够延续生命,那在执行上的矛盾在哪里?这些政策执行上就是引发了大家发现没,你使用镇痛剂或者其他的方案和安乐死本身定性不同呀,安乐死只是给了特殊病患多了一种选择呀。
正方四辩:其次,我方刚才跟你聊到自愿的问题,请问您方认为自愿的人会有多少? 反方一辩:自愿人我方已经给出了比例,您刚提到的是一个国外比例,但是我方和国外的那些政策是一样的吗? 正方四辩:当然不一样,但是你们没有提出国内自愿情况。我方给出的政策是,病人自愿提出,全过程留档,精神医师诊断,7天稳定期回访制度,如此紧缩政策下不志愿的人数有多少?但精神科医生并不能诊断患者是否有权利,这是您方需要继续给我方进行论证的,在我方给出紧缩政策之下,还会有多少不自愿的情况出现?
正方四辩:其次,我方在跟你聊到费用的问题,我想问一下就是安乐死,您方为什么会说安乐死费用很高?第一,对于穷人来说,在国外,从国外数据看来,荷兰的一次安乐死流程是有18万。国外的流程是什么?国外流程就是在医师诊断之后,并且有些国家是查看两周,然后再确定,然后最后要告诉您的是,我方查到资料是他们有入会费,有年费,甚至还有面谈费用、执行费用,以及餐饮交通费、住宿费,是很大的开销,也就是说安乐死本身的费用高,在我国是不适用的,是不是这份冗费使安乐死本身费用能够大大下降以上,嗯,是。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卫生部与国家计生委统计,中国每年100万人在极度痛苦中离世,您方觉得是否要解决? 反方一辩:这个肯定是要解决。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的案例疗法,我方要指出的是,药物也会有过敏人群,世界卫生组织显示三阶性疗法无法解决晚期肿瘤患者中度、重度疼痛,所以对于这部分患者,您方怎么解决?镇痛患者,我方认为安宁疗法即使是麻醉性药物,我方发现贵方给出的方案并不能完全解决这部分病患的需求,对于这部分特殊病患,安乐死仍有必要性。
正方四辩:其次,我们再进一步讨论,贵方的替代政策与安乐死本身有矛盾吗?有矛盾,因为安乐死会直接结束他们的生命,而安宁疗法能够延续生命,那在执行上的矛盾在哪里?这些政策执行上就是引发了大家发现没,你使用镇痛剂或者其他的方案和安乐死本身定性不同呀,安乐死只是给了特殊病患多了一种选择呀。
正方四辩:其次,我方刚才跟你聊到自愿的问题,请问您方认为自愿的人会有多少? 反方一辩:自愿人我方已经给出了比例,您刚提到的是一个国外比例,但是我方和国外的那些政策是一样的吗? 正方四辩:当然不一样,但是你们没有提出国内自愿情况。我方给出的政策是,病人自愿提出,全过程留档,精神医师诊断,7天稳定期回访制度,如此紧缩政策下不志愿的人数有多少?但精神科医生并不能诊断患者是否有权利,这是您方需要继续给我方进行论证的,在我方给出紧缩政策之下,还会有多少不自愿的情况出现?
正方四辩:其次,我方在跟你聊到费用的问题,我想问一下就是安乐死,您方为什么会说安乐死费用很高?第一,对于穷人来说,在国外,从国外数据看来,荷兰的一次安乐死流程是有18万。国外的流程是什么?国外流程就是在医师诊断之后,并且有些国家是查看两周,然后再确定,然后最后要告诉您的是,我方查到资料是他们有入会费,有年费,甚至还有面谈费用、执行费用,以及餐饮交通费、住宿费,是很大的开销,也就是说安乐死本身的费用高,在我国是不适用的,是不是这份冗费使安乐死本身费用能够大大下降以上,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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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首先,先和您聊第一个点。我方探讨如何执行安乐死时发现,瑞士已推出可口服的安乐死药物,该方法无痛,病人会在一小时内安宁地死去,并且若病人出现反悔意愿还可进行救治,这是不是解决了您方所说的中途反悔问题呢?
其次,来看您方的第二个数据,您方称有41%的安乐死病人是非自愿的,我想请问您方这个数据是怎样得出的?对于已经死亡(此处疑似原表述“直接艾ice斯”为表述错误,推测为“已经死亡”)的病人,您从何得知其是非自愿的呢?
再者,我方政策是通过精神医师以及七天的冷静期,每天两次的回访来保证政策的紧缩性,确保我方能够执行安乐死的病人是自愿的、患有绝症且承受痛苦的病人。
最后来看需求性部分。您方提出的应对政策是镇痛剂、止痛剂对吧?但是有20%的人对吗啡过敏,且在中国癌症患者中,41.3% - 29.5%的人反映使用止疼药疗效不足,中国晚期癌痛患者只有30%的疼痛能得到有效解决,那这些疼痛您要如何应对呢?您方又提出了心理上的安宁疗护,那您方的安宁疗护是怎样进行的?安宁疗护的具体解决数据又在哪里呢?我方并没有看到您方政策的有效性和解决力。相反,我们的安乐死能够无痛地让病人维护其生命的尊严,能够更好地保障病人的人格尊严权。就像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尊严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部分。我方再次强调,当人类不再拥有有尊严的生活,当生命成为一种痛苦,自愿结束生命应该是被允许的。
感谢。
谢谢主席。
首先,先和您聊第一个点。我方探讨如何执行安乐死时发现,瑞士已推出可口服的安乐死药物,该方法无痛,病人会在一小时内安宁地死去,并且若病人出现反悔意愿还可进行救治,这是不是解决了您方所说的中途反悔问题呢?
其次,来看您方的第二个数据,您方称有41%的安乐死病人是非自愿的,我想请问您方这个数据是怎样得出的?对于已经死亡(此处疑似原表述“直接艾ice斯”为表述错误,推测为“已经死亡”)的病人,您从何得知其是非自愿的呢?
再者,我方政策是通过精神医师以及七天的冷静期,每天两次的回访来保证政策的紧缩性,确保我方能够执行安乐死的病人是自愿的、患有绝症且承受痛苦的病人。
最后来看需求性部分。您方提出的应对政策是镇痛剂、止痛剂对吧?但是有20%的人对吗啡过敏,且在中国癌症患者中,41.3% - 29.5%的人反映使用止疼药疗效不足,中国晚期癌痛患者只有30%的疼痛能得到有效解决,那这些疼痛您要如何应对呢?您方又提出了心理上的安宁疗护,那您方的安宁疗护是怎样进行的?安宁疗护的具体解决数据又在哪里呢?我方并没有看到您方政策的有效性和解决力。相反,我们的安乐死能够无痛地让病人维护其生命的尊严,能够更好地保障病人的人格尊严权。就像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尊严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部分。我方再次强调,当人类不再拥有有尊严的生活,当生命成为一种痛苦,自愿结束生命应该是被允许的。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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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刚刚对方辩友提到在安乐死执行前如何判断是自愿还是不自愿。但我想说,根据调查显示,自2001年开始,荷兰老人和病人大量移居国外,且数量逐渐增加,他们害怕的是家属以及安乐死,这对他们来说是直接的威胁。所以可以看到,在安乐死的过程中,有些人在群体效应的压迫下,被迫选择安乐死,进而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最终自愿放弃生命。
同时,四川大学的研究显示,相比于安乐死,受众更倾向于临终关怀。与审批严格、管理困难、备受争议的安乐死相比,安宁疗法更值得推行。安宁疗法通过建立由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医疗护人员与志愿者等组成的专业安宁疗护团队,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照顾和帮扶。我们给予患者在生命最后期限的人格关怀,而非只重视死亡。
我方认为生命的意义在于对生的美好追求,而非以死亡为解脱。对方辩友提到的观念实质上是将生命的意义全部倾注于苦难之中,我方认为并非如此。我方的安宁疗法正是为了让患者在临终前感受生命的安详,这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谢谢。
谢谢主席。刚刚对方辩友提到在安乐死执行前如何判断是自愿还是不自愿。但我想说,根据调查显示,自2001年开始,荷兰老人和病人大量移居国外,且数量逐渐增加,他们害怕的是家属以及安乐死,这对他们来说是直接的威胁。所以可以看到,在安乐死的过程中,有些人在群体效应的压迫下,被迫选择安乐死,进而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最终自愿放弃生命。
同时,四川大学的研究显示,相比于安乐死,受众更倾向于临终关怀。与审批严格、管理困难、备受争议的安乐死相比,安宁疗法更值得推行。安宁疗法通过建立由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医疗护人员与志愿者等组成的专业安宁疗护团队,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照顾和帮扶。我们给予患者在生命最后期限的人格关怀,而非只重视死亡。
我方认为生命的意义在于对生的美好追求,而非以死亡为解脱。对方辩友提到的观念实质上是将生命的意义全部倾注于苦难之中,我方认为并非如此。我方的安宁疗法正是为了让患者在临终前感受生命的安详,这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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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方一直在以荷兰为例反驳我,那我想问,您是否清楚荷兰的安乐死政策?荷兰的安乐死政策是在前两周对患者进行医院调查,进而推进后续流程,其政策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严格,他们也没有经过精神、人因、性以及一系列回访的确定,所以我方能够确保自愿原则。
下面再来看您方提出的安妮疗法。您告诉我,安瑞斯和安妮疗法的矛盾在哪里?安妮疗法肯定了患者在存活期限内对美好的探索与盼望,而非以死亡为解脱,这一点与我方的观念完全相悖,然而实际上二者并不矛盾。我方也可以采用安乐死,并且我方给出的数据表明,在绝症患者中愿意执行安乐死的大约有62.5%,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在中国约有6.2万人,这部分人的需求该如何解决?我方认为依然要解决。
但我还是想说,我方倡导的价值观是给予患者生的希望,而非您方所拒绝的那样。所以,您方一直没有解决问题,一直在给我制造问题,而您方无法解决患者的痛苦。而且您方还提出了临终关怀政策,在我国现在只有30%的城市设有临终关怀机构,这种情况下无法解决患者的痛苦,您方又该怎么办呢?
我方有替代政策,比如可以通过止痛药来治疗患者。同时您说止痛药并不能够强效地缓解痛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止痛药已经是这样的效果了,为什么不能让患者恢复一个相对正常的感受呢?我再强调一次,20%的人对吗啡过敏,止痛药的疗效不足,您方今天还是没有办法解决,所以按照您方的价值观,难道就是要看着一个在床上疼痛难忍甚至无力呻吟的人,就那样等死吗?
难道像对方所说,人具有对生命的权利?我方认为,我们应该保证人的生命尊严权。既然我们选择安乐死,就是对生命有这样的权利,为什么您方要逃避这个权利呢?不,您方没有逃避这个权利,我们今天讨论合法化,就是要让它从不合法变为合法的过程,我们就是想要给那些病人,给那些痛苦的、垂死的病人一个可以安详死去、保障自己尊严的机会。
以上,对方辩友依然没有正视人同意安乐死之后,人具有对生命的权利,那么我想问,人既然能够选择让自己的心脏停止跳动,那么有没有权利选择我的器官给谁使用呢?
您方一直在以荷兰为例反驳我,那我想问,您是否清楚荷兰的安乐死政策?荷兰的安乐死政策是在前两周对患者进行医院调查,进而推进后续流程,其政策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严格,他们也没有经过精神、人因、性以及一系列回访的确定,所以我方能够确保自愿原则。
下面再来看您方提出的安妮疗法。您告诉我,安瑞斯和安妮疗法的矛盾在哪里?安妮疗法肯定了患者在存活期限内对美好的探索与盼望,而非以死亡为解脱,这一点与我方的观念完全相悖,然而实际上二者并不矛盾。我方也可以采用安乐死,并且我方给出的数据表明,在绝症患者中愿意执行安乐死的大约有62.5%,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在中国约有6.2万人,这部分人的需求该如何解决?我方认为依然要解决。
但我还是想说,我方倡导的价值观是给予患者生的希望,而非您方所拒绝的那样。所以,您方一直没有解决问题,一直在给我制造问题,而您方无法解决患者的痛苦。而且您方还提出了临终关怀政策,在我国现在只有30%的城市设有临终关怀机构,这种情况下无法解决患者的痛苦,您方又该怎么办呢?
我方有替代政策,比如可以通过止痛药来治疗患者。同时您说止痛药并不能够强效地缓解痛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止痛药已经是这样的效果了,为什么不能让患者恢复一个相对正常的感受呢?我再强调一次,20%的人对吗啡过敏,止痛药的疗效不足,您方今天还是没有办法解决,所以按照您方的价值观,难道就是要看着一个在床上疼痛难忍甚至无力呻吟的人,就那样等死吗?
难道像对方所说,人具有对生命的权利?我方认为,我们应该保证人的生命尊严权。既然我们选择安乐死,就是对生命有这样的权利,为什么您方要逃避这个权利呢?不,您方没有逃避这个权利,我们今天讨论合法化,就是要让它从不合法变为合法的过程,我们就是想要给那些病人,给那些痛苦的、垂死的病人一个可以安详死去、保障自己尊严的机会。
以上,对方辩友依然没有正视人同意安乐死之后,人具有对生命的权利,那么我想问,人既然能够选择让自己的心脏停止跳动,那么有没有权利选择我的器官给谁使用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你告诉我消极安乐死是什么? 反方:消极安乐死就是在不进行任何药物处理及其他手段的时候,直接终止治疗。 正方三辩:同学,那您方允许消极安乐死吗? 反方:我方当然提倡的是安宁疗法,而不是消极安乐死。
正方三辩:今天您方第三个论点告诉我,一些老人因为想要便宜,所以说他们放弃治疗,放弃治疗这一部分实际上属于消极安乐死。反方辩友,我方就是在论证,因为有安乐死,就是即使有安乐死出现,他们也会选择消极疗法,所以安乐死从来没有必须性。他这个消极疗法同样也属于消极安乐死的范畴,但是今天消极安乐死看上去是合法的,我方不打算纠结这个。我进一步来论述积极安乐死。
正方三辩:同学,二辩,你告诉我,中国癌症患者只有41.3% - 52.9%对止痛药疗效反应不足,晚期患者只有30%的疼痛有效缓解,你告诉我现在止痛药大家都有,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数据? 反方:止痛药大家都有,但是医生可能会基于患者加大剂量之后会产生的副作用,而不给他去加大剂量。 正方三辩:太对了,同学,我告诉你,现在吗啡,我国吗啡使用量只占全球使用的2%,且吗啡有成瘾性,3 - 5天产生耐药性的风险,也就是说使用效用最强的吗啡我只用3 - 5天,其他都还是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同学,我再进一步问你啊,如果说这些药物都不能缓解,他还是在极端痛苦之下,你方打算什么样?你方就看着他在那痛,在那捶床是吗? 反方:我方认为我们不应该这样,我们必须要有安宁政策,而且我方认为您方的安宁疗法只能解决心理上的问题。 正方三辩:早问你生理上的痛,既然心理上的痛都能解决了,那生理上的痛难道不是更好熬吗?而且,而且还更好。现在同学,你今天要告诉我的是,人可以忍受分娩以上的疼痛,今天疼痛级已经到达12级了,你告诉他熬一熬就好了,这是我方式不能理解的。
正方三辩:同学你来告诉我们,荷兰的安乐死的政策,他现在已经扩展到了慢性疾病,所以说它的那个口子越开越大,请问如果我们今天把那个口子只是缩在绝症病人,是不是我们就不会出现像荷兰这样的现状与数据了?荷兰出现的现状与数据是什么?你一遍稿里面讲的他出现了反悔,然后医生与家庭配合7000例。 反方:回答我难道不会吗? 正方三辩:我也问同学,我方觉得在如此紧缩的政策之下是不对的,我再跟你聊那个同意的问题,同学你觉得法律上我只能认定他同意第一遍。嗯,第一遍啊,这不行,再说一遍吧,刚刚没有听清楚,法律上怎么认定这事?法律上需要有认定,同意的话,就比如说诸多性同意交易的同意怎么认定,没法认定,那今天,那今天一旦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一旦发生交付行为就是交易,谢谢。
正方三辩:你告诉我消极安乐死是什么? 反方:消极安乐死就是在不进行任何药物处理及其他手段的时候,直接终止治疗。 正方三辩:同学,那您方允许消极安乐死吗? 反方:我方当然提倡的是安宁疗法,而不是消极安乐死。
正方三辩:今天您方第三个论点告诉我,一些老人因为想要便宜,所以说他们放弃治疗,放弃治疗这一部分实际上属于消极安乐死。反方辩友,我方就是在论证,因为有安乐死,就是即使有安乐死出现,他们也会选择消极疗法,所以安乐死从来没有必须性。他这个消极疗法同样也属于消极安乐死的范畴,但是今天消极安乐死看上去是合法的,我方不打算纠结这个。我进一步来论述积极安乐死。
正方三辩:同学,二辩,你告诉我,中国癌症患者只有41.3% - 52.9%对止痛药疗效反应不足,晚期患者只有30%的疼痛有效缓解,你告诉我现在止痛药大家都有,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数据? 反方:止痛药大家都有,但是医生可能会基于患者加大剂量之后会产生的副作用,而不给他去加大剂量。 正方三辩:太对了,同学,我告诉你,现在吗啡,我国吗啡使用量只占全球使用的2%,且吗啡有成瘾性,3 - 5天产生耐药性的风险,也就是说使用效用最强的吗啡我只用3 - 5天,其他都还是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同学,我再进一步问你啊,如果说这些药物都不能缓解,他还是在极端痛苦之下,你方打算什么样?你方就看着他在那痛,在那捶床是吗? 反方:我方认为我们不应该这样,我们必须要有安宁政策,而且我方认为您方的安宁疗法只能解决心理上的问题。 正方三辩:早问你生理上的痛,既然心理上的痛都能解决了,那生理上的痛难道不是更好熬吗?而且,而且还更好。现在同学,你今天要告诉我的是,人可以忍受分娩以上的疼痛,今天疼痛级已经到达12级了,你告诉他熬一熬就好了,这是我方式不能理解的。
正方三辩:同学你来告诉我们,荷兰的安乐死的政策,他现在已经扩展到了慢性疾病,所以说它的那个口子越开越大,请问如果我们今天把那个口子只是缩在绝症病人,是不是我们就不会出现像荷兰这样的现状与数据了?荷兰出现的现状与数据是什么?你一遍稿里面讲的他出现了反悔,然后医生与家庭配合7000例。 反方:回答我难道不会吗? 正方三辩:我也问同学,我方觉得在如此紧缩的政策之下是不对的,我再跟你聊那个同意的问题,同学你觉得法律上我只能认定他同意第一遍。嗯,第一遍啊,这不行,再说一遍吧,刚刚没有听清楚,法律上怎么认定这事?法律上需要有认定,同意的话,就比如说诸多性同意交易的同意怎么认定,没法认定,那今天,那今天一旦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一旦发生交付行为就是交易,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
首先,我方一辩刚才的一辩稿已表明,我们的止痛药不限于吗啡,正方对此观点有何看法?
其次,我方的数据显示止痛药有成瘾性,3 - 5天就能产生耐药性,正方如何解决后续问题?
再者,正方提到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那正方要如何保证患者平静安宁地离世,又如何执行这个政策?正方之前并未对此进行清晰论证。
我方今天想给患者提供安乐死这个选项,通过安乐死安宁地离去。安乐死的药物,如瑞士的口服药物,可使人在一小时内平静地死去。既然都已经到这个地步了,还需要考虑耐药性吗?
正方之前提到是自愿进行安乐死,但为何后面又变成非自愿的呢?
我方今天给出了7天的信息,对安乐死全程备案主体进行2次回访,由医生、精神科医生判断自愿的意思表示,我方的制度比荷兰更加紧缩。正方拿荷兰的制度与我方比较,荷兰制度与我国完全不同,有何可比性呢?
既然我们已经有减轻痛苦而不需要死亡的方法,为何一定要选择死亡呢?荷兰为何会这样做?是因为做不到吗?是因为那些人痛得神志不清了吗?正是因为现在国际上还没有研究出能让大部分人都不会产生副作用、能够完全无痛的方式,所以安乐死才在社会中有潜在的执行需求,这些人的痛苦总得有人来管,安乐死合法化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2017年我国就已经开始试点了,按照正方逻辑,这是否意味着已经合法?如果已经合法,为何还要再次合法化?这是不合理的。首先要弄清楚,2014年深圳合法的是消极安乐死,是尊重病人临终前选择放弃治疗的权利,这根本不是一个法案试点去验证合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它试点至今依然存在,这难道不说明它具有合理性吗?所以安乐死合法是可行的。
正方是不是没有多少需求性?正方是否认为病人自愿选择痛苦比寿命更重要?如果这样的话,那每个为情自杀的人都是自愿选择失恋的痛苦而非活着,正方不能以此来论证痛苦大于生命。正方在曲解我的意思并且偷换概念,我方从始至终强调的是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为了结束痛苦,情杀与此根本没有可比性,而正方一直没有正视我方的问题。
如果眼睁睁看着老人选择安乐死却无能为力,是否会增加老人的心理负担,从而逼迫老人安乐死呢?并非如此,是正方根本无法解决这些老人的疼痛和心理问题,我方来解决这些问题,为何说我方是漠视生命?正方不让老人结束自己的疼痛,为了鼓吹生命的长度,让老人一直在12级痛苦中,连捶床板的力气都没有,在病床上挣扎,这才是对生命的漠视。
如果按照正方逻辑,那自杀我们也不用去劝阻了,因为这是有权终结自己的生命,但自杀不在我们今天安乐死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方再次强调,今天所谈的是那些在重度痛苦之下无法得到解脱、无法摆脱痛苦的人。正方无法解决他们的痛苦,却强调他们不应该放弃自己的生命,对对方的生活质量和人权不屑一顾,这就是对生命的漠视。我方是基于人道主义去救助他们,才是真正体谅患者本人情况的。正方说要捍卫患者最后的尊严,那为何不敢面对病魔?选择誓死抗争是有尊严,而不是懦弱,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也不放弃对生的渴望与追求,这难道不也是患者的尊严吗?
谢谢主席。
首先,我方一辩刚才的一辩稿已表明,我们的止痛药不限于吗啡,正方对此观点有何看法?
其次,我方的数据显示止痛药有成瘾性,3 - 5天就能产生耐药性,正方如何解决后续问题?
再者,正方提到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那正方要如何保证患者平静安宁地离世,又如何执行这个政策?正方之前并未对此进行清晰论证。
我方今天想给患者提供安乐死这个选项,通过安乐死安宁地离去。安乐死的药物,如瑞士的口服药物,可使人在一小时内平静地死去。既然都已经到这个地步了,还需要考虑耐药性吗?
正方之前提到是自愿进行安乐死,但为何后面又变成非自愿的呢?
我方今天给出了7天的信息,对安乐死全程备案主体进行2次回访,由医生、精神科医生判断自愿的意思表示,我方的制度比荷兰更加紧缩。正方拿荷兰的制度与我方比较,荷兰制度与我国完全不同,有何可比性呢?
既然我们已经有减轻痛苦而不需要死亡的方法,为何一定要选择死亡呢?荷兰为何会这样做?是因为做不到吗?是因为那些人痛得神志不清了吗?正是因为现在国际上还没有研究出能让大部分人都不会产生副作用、能够完全无痛的方式,所以安乐死才在社会中有潜在的执行需求,这些人的痛苦总得有人来管,安乐死合法化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2017年我国就已经开始试点了,按照正方逻辑,这是否意味着已经合法?如果已经合法,为何还要再次合法化?这是不合理的。首先要弄清楚,2014年深圳合法的是消极安乐死,是尊重病人临终前选择放弃治疗的权利,这根本不是一个法案试点去验证合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它试点至今依然存在,这难道不说明它具有合理性吗?所以安乐死合法是可行的。
正方是不是没有多少需求性?正方是否认为病人自愿选择痛苦比寿命更重要?如果这样的话,那每个为情自杀的人都是自愿选择失恋的痛苦而非活着,正方不能以此来论证痛苦大于生命。正方在曲解我的意思并且偷换概念,我方从始至终强调的是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为了结束痛苦,情杀与此根本没有可比性,而正方一直没有正视我方的问题。
如果眼睁睁看着老人选择安乐死却无能为力,是否会增加老人的心理负担,从而逼迫老人安乐死呢?并非如此,是正方根本无法解决这些老人的疼痛和心理问题,我方来解决这些问题,为何说我方是漠视生命?正方不让老人结束自己的疼痛,为了鼓吹生命的长度,让老人一直在12级痛苦中,连捶床板的力气都没有,在病床上挣扎,这才是对生命的漠视。
如果按照正方逻辑,那自杀我们也不用去劝阻了,因为这是有权终结自己的生命,但自杀不在我们今天安乐死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方再次强调,今天所谈的是那些在重度痛苦之下无法得到解脱、无法摆脱痛苦的人。正方无法解决他们的痛苦,却强调他们不应该放弃自己的生命,对对方的生活质量和人权不屑一顾,这就是对生命的漠视。我方是基于人道主义去救助他们,才是真正体谅患者本人情况的。正方说要捍卫患者最后的尊严,那为何不敢面对病魔?选择誓死抗争是有尊严,而不是懦弱,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也不放弃对生的渴望与追求,这难道不也是患者的尊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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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今天不倡导自杀,但倡导安乐死。因为我们觉得自杀有时可能只是一点小问题没想通,或许只是心理上的坎,而我们相信,即便是抑郁症患者,也并非不能通过医生的帮扶、生活的抚慰重获生的权利。
今天我们主张安乐死合法化,是因为患者已处于全身的末期,就像我方提出的政策一样,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患者在极度虚弱、忍受剧痛(止痛药都无法解决的痛苦)的状态下挣扎。
其次,针对您方以荷兰为例提出的论点:其一,荷兰将慢性病也纳入安乐死的范畴;其二,荷兰实行家属和医生双认证,这极大地降低了病人自主裁量权的门槛。
最后,来谈谈什么是自由裁量。您方提到有多种关于自由的理解,其中一种是别人强加的自由,这个前面已经阐述过了。现在我来讲解法律上的自由,即强调事实上的同意,这是一种推定上的同意,毕竟我们不可能把他人的心挖出来查看,就像性同意、交易投资等情况一样。意思就是,当没有证据表明之前,我方首先提出的是,如今已有相关政策,例如由精神科医生判断其是否出于自愿,并且还会有回访机制。再者,在法律上这是一种价值上的统一,也就是说,只要我方没有证据能判断出您不是自愿的,并且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筛查,那就是自愿的。
感谢聆听。
我方今天不倡导自杀,但倡导安乐死。因为我们觉得自杀有时可能只是一点小问题没想通,或许只是心理上的坎,而我们相信,即便是抑郁症患者,也并非不能通过医生的帮扶、生活的抚慰重获生的权利。
今天我们主张安乐死合法化,是因为患者已处于全身的末期,就像我方提出的政策一样,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患者在极度虚弱、忍受剧痛(止痛药都无法解决的痛苦)的状态下挣扎。
其次,针对您方以荷兰为例提出的论点:其一,荷兰将慢性病也纳入安乐死的范畴;其二,荷兰实行家属和医生双认证,这极大地降低了病人自主裁量权的门槛。
最后,来谈谈什么是自由裁量。您方提到有多种关于自由的理解,其中一种是别人强加的自由,这个前面已经阐述过了。现在我来讲解法律上的自由,即强调事实上的同意,这是一种推定上的同意,毕竟我们不可能把他人的心挖出来查看,就像性同意、交易投资等情况一样。意思就是,当没有证据表明之前,我方首先提出的是,如今已有相关政策,例如由精神科医生判断其是否出于自愿,并且还会有回访机制。再者,在法律上这是一种价值上的统一,也就是说,只要我方没有证据能判断出您不是自愿的,并且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筛查,那就是自愿的。
感谢聆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安乐死为什么从私语院(此处应为“私域”)到非自愿。这是因为国情存在差别,国外奉行的是自由主义,不太在意自己给家人造成的经济负担;但在国内不同,国内有一种奉献精神和家庭伦理,老人其实是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的,所以在中国更多会选择放弃治疗。
另外,我们刚才提到川美医(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某一医学研究或机构)那边有推测说,安乐死会加重病人的精神负担,在这里非自愿的情况其实已经被放大了。也就是说,看到自己的子女背负这么重的负担,其实是和实际情况有差异的。
在对方所说的范围里,病人看起来很平静,但这个态度其实还是十分犹解(此处应为“犹疑”)的。我们还可以连带上次提到的,在美国有调查显示,认为允许患有绝症的人实行安乐死,美国人的比例会随着年龄增加直线下降,这都反映出病人旁观者与身体疾病者的心理差距。因此,如果我们简单地询问是否赞成安乐死的调查,其实可信度是不高的。
感谢。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安乐死为什么从私语院(此处应为“私域”)到非自愿。这是因为国情存在差别,国外奉行的是自由主义,不太在意自己给家人造成的经济负担;但在国内不同,国内有一种奉献精神和家庭伦理,老人其实是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的,所以在中国更多会选择放弃治疗。
另外,我们刚才提到川美医(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某一医学研究或机构)那边有推测说,安乐死会加重病人的精神负担,在这里非自愿的情况其实已经被放大了。也就是说,看到自己的子女背负这么重的负担,其实是和实际情况有差异的。
在对方所说的范围里,病人看起来很平静,但这个态度其实还是十分犹解(此处应为“犹疑”)的。我们还可以连带上次提到的,在美国有调查显示,认为允许患有绝症的人实行安乐死,美国人的比例会随着年龄增加直线下降,这都反映出病人旁观者与身体疾病者的心理差距。因此,如果我们简单地询问是否赞成安乐死的调查,其实可信度是不高的。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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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卫生部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有100万人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其中占死亡人数1/10的人都要求过安乐死,请问这是不是患者自主意愿的选择? 反方:当然是患者自主意愿的选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给他提供安宁疗法。 正方:既然是自主意愿的选择,那你方要讲一讲,为什么自主意愿的选择又要反对呢? 反方: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有更好的疗法存在,所以他们觉得直接结束生命是最快捷的方式。我们既然有权让他有更多的留存时间,还有不痛苦的方式来享受生命,那我们就有权让他进行这样一种方式。 正方:我问你啊,安宁疗法是多少年开始的? 反方:在1999年正式提出了。 正方:1999年提出了,至今已经快30年了,绝大多数人都不了解它,今年也有发展,在2011年依然有设定了相应的内容,这难道不是一种发展吗? 反方:对,所以说今天安宁疗法只能解决心理上的痛苦,而且我要向各位举证的是,只有30%以上的城市有安宁疗法,也就是说一些偏远的城市,像我们今天的贵阳这种城市就没有安宁疗法,我觉得如果我们享受不到这个,那你怎么解决我的心理和生理上面的痛苦,所以我们应该是不断发展安宁疗法,而不是只是发展安乐死。 正方:安宁疗法发展快30年了,为什么还是只有30%的城市有?哎,那么这样子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我们国家这种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其实还是缺失的啊? 反方:牺牲什么,牺牲我自己的生命吗?牺牲我在铜板上推铜板,然后你觉得啊,就是你要你要是你要忍耐,你不要懦弱,这是你话的态度吗?那按您方这么说,既然安宁疗法已经发展了30多年,为什么安乐死还要推行,所以我们今天来讨论嘛,今天您方作为一个政策制定方,你们要质疑嘛,对吧? 正方:再来我再问你啊,您方今天讲的那个止痛药的数据,对于止痛药止不了痛的那一部分,其实您方还是同意安乐死,对不对? 反方:我方没有说止痛药只有一种,您方一直揪的吗啡有20%的人会有过敏性,我方在一辩的时候就说过了,止痛药不止吗啡这一种选择,那你给我论证其他止痛药的那些解决率,为什么还会出现我们的就是还是有1/10以上的患者有病痛,30%以上的癌症没有办法缓解。 正方:但是您方已经说了,对面描述的知情同意都是在人有很强的主观意志下做出的一种重大选择,但是如果在您方所说的那种超过实际疼痛的这个状态,其实没有您方这么理智,您方说要让他们尊严死去,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失去自主意识的人非自然的走向死亡。 反方:替代政策,另一部分您方没有打算向我论证解决,而你我现在再给你聊,你觉得一个人他的选择可能只是纯粹的吗?就是如果我掺杂一些东西,他就叫不纯粹,你判断一下头像是刘亦菲的是直男还是弯男? 正方:我方依然认为这是一种这,那你就跟着我方说吗?那我方又说您方替代政策又没有用,然后又不冲突,那您方存在的意义是,那您方的自由意志呢?什么什么,您方都已经用了垂床(捶床)了,你还哪里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呢? 反方:你说我方现在的态度,原因就是那些因为他痛,所以才会有想安乐死的这种想法呀,然后又是不治之症啊。所以我方在患者最后的生命期限,给予他们安宁疗法,给予他们对于生命的渴望有什么错吗? 正方:那个疼痛今天又聊完了我们你跟上,你跟上我的节奏好不好?我现在问你的问题是是他,因为就是因为他痛他才会有,而您方的质疑是痛会侵害他的自由意志,你,你是要给我论证人有自由意志,给这个,给这个他人能够纯粹的用自由意志来表示自己的意思表示。 反方:哎,那你刚才说我方都说已经痛得捶床了,而且就是就是像说自己要死了,那那些孕妇也会说,就是在生产的时候也说快我要死了,快杀了我吧,那为什么他们最后还是还是可以把孩子生下来呢? 正方:因为孕妇不是绝症患者,不是生完孩子就死的人,又不是长者。 反方:我再问你了,嗯,我方的镇定剂的那个成本是什么?镇定剂的成本有多少?我们现在来比较一下成本吧。 正方:谁说孕妇生完孩子不会死的,那有些孕妇有特殊情况吧,重点是这个呀,我现在只是跟你们说人类的正常的身体状况。我再来问你啊,你说你刚觉得我今天什么的自由是不合理的,就是我考量了哪一部分的因素,你觉得这是您方不能接受的,甚至导致他的死亡,就是不能接受的,我现在跟你聊态度上面的问题啊,您方觉得我方今天就是有很多东西意思考量了很多东西,你方主要是不自由,我刚跟你聊的是态度上面的问题,那你方也同意我方是自由的考量了,对不对?让我方有更自由的考量,而且你们一辩说过,你们的安乐死的旨在减轻痛苦而被结束生命,那么我们既然可以通过一种不结束生命的方式来缓解痛苦,那您方不应该更支持我方通过安宁疗法来减轻患者痛苦? 反方:您方安宁疗法我方也可以用啊,你方只说下我方可以用啊,关键就是用了这一部分,我们看到现状之下还是有那么多不好的,然后我再来问你啊,我们现在进入法理层面来考量,民法典规定人格尊严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民法典也规定任何组织都不能侵犯那个公民个体的生命权,我请问你,您方的这样一个期待的政策,我方是不是可以解决,可以优化它? 正方:我方刚才已经说了,说家属和和医生这样的是共同的是所以对你会进行一个非自愿,还有心理,心理暗示以及精神负担,那么自由是在哪里?可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是,我刚就是考量的家属,可是我们今天不受他约束啊,就是今天考量今天,今天那些医生进来的时候,只剩我一个人了,您方想想啊,我我最后最后最后时间我截一下,我方今天想想就是可能有太贵的,我可能不想去治疗,可是这属于消极安乐死的范畴,这属于消极治疗的范畴,那你方有没有给我论证到,就是为什么今天我们到底要怎么去考量,跟为我们讲我的法律上面的同意,他是一种规定上面的同意,你方论证这种同意的弊端在哪里? 反方:我方刚才已经强调了,说国内流行的是奉献精神和家庭伦理,老人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所以才在中国才会更多的选择放弃治疗,而且还有一个,我们在江西财经大学其实已经明确指出了安宁疗法,其实不是是不许假借安乐这名自差(自洽)的,是反对安乐死,因为安宁疗法是不会加速你的死亡,只是让你在最后的时光安然度过。还有一个我我方已经说了,中国国情上大家觉得放弃治疗是因为治疗费用高,但是安宁疗法的费用不是高的,这是你方说的,但是但是如果说我们积极接受安宁疗法,不然花的钱还难受,图啥?而且当然有病还能保存更长生命,让病患既不痛苦,又能享受生活,利好比您方政策大,应该更选择我方的政策。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卫生部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有100万人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其中占死亡人数1/10的人都要求过安乐死,请问这是不是患者自主意愿的选择? 反方:当然是患者自主意愿的选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给他提供安宁疗法。 正方:既然是自主意愿的选择,那你方要讲一讲,为什么自主意愿的选择又要反对呢? 反方: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有更好的疗法存在,所以他们觉得直接结束生命是最快捷的方式。我们既然有权让他有更多的留存时间,还有不痛苦的方式来享受生命,那我们就有权让他进行这样一种方式。 正方:我问你啊,安宁疗法是多少年开始的? 反方:在1999年正式提出了。 正方:1999年提出了,至今已经快30年了,绝大多数人都不了解它,今年也有发展,在2011年依然有设定了相应的内容,这难道不是一种发展吗? 反方:对,所以说今天安宁疗法只能解决心理上的痛苦,而且我要向各位举证的是,只有30%以上的城市有安宁疗法,也就是说一些偏远的城市,像我们今天的贵阳这种城市就没有安宁疗法,我觉得如果我们享受不到这个,那你怎么解决我的心理和生理上面的痛苦,所以我们应该是不断发展安宁疗法,而不是只是发展安乐死。 正方:安宁疗法发展快30年了,为什么还是只有30%的城市有?哎,那么这样子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我们国家这种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其实还是缺失的啊? 反方:牺牲什么,牺牲我自己的生命吗?牺牲我在铜板上推铜板,然后你觉得啊,就是你要你要是你要忍耐,你不要懦弱,这是你话的态度吗?那按您方这么说,既然安宁疗法已经发展了30多年,为什么安乐死还要推行,所以我们今天来讨论嘛,今天您方作为一个政策制定方,你们要质疑嘛,对吧? 正方:再来我再问你啊,您方今天讲的那个止痛药的数据,对于止痛药止不了痛的那一部分,其实您方还是同意安乐死,对不对? 反方:我方没有说止痛药只有一种,您方一直揪的吗啡有20%的人会有过敏性,我方在一辩的时候就说过了,止痛药不止吗啡这一种选择,那你给我论证其他止痛药的那些解决率,为什么还会出现我们的就是还是有1/10以上的患者有病痛,30%以上的癌症没有办法缓解。 正方:但是您方已经说了,对面描述的知情同意都是在人有很强的主观意志下做出的一种重大选择,但是如果在您方所说的那种超过实际疼痛的这个状态,其实没有您方这么理智,您方说要让他们尊严死去,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失去自主意识的人非自然的走向死亡。 反方:替代政策,另一部分您方没有打算向我论证解决,而你我现在再给你聊,你觉得一个人他的选择可能只是纯粹的吗?就是如果我掺杂一些东西,他就叫不纯粹,你判断一下头像是刘亦菲的是直男还是弯男? 正方:我方依然认为这是一种这,那你就跟着我方说吗?那我方又说您方替代政策又没有用,然后又不冲突,那您方存在的意义是,那您方的自由意志呢?什么什么,您方都已经用了垂床(捶床)了,你还哪里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呢? 反方:你说我方现在的态度,原因就是那些因为他痛,所以才会有想安乐死的这种想法呀,然后又是不治之症啊。所以我方在患者最后的生命期限,给予他们安宁疗法,给予他们对于生命的渴望有什么错吗? 正方:那个疼痛今天又聊完了我们你跟上,你跟上我的节奏好不好?我现在问你的问题是是他,因为就是因为他痛他才会有,而您方的质疑是痛会侵害他的自由意志,你,你是要给我论证人有自由意志,给这个,给这个他人能够纯粹的用自由意志来表示自己的意思表示。 反方:哎,那你刚才说我方都说已经痛得捶床了,而且就是就是像说自己要死了,那那些孕妇也会说,就是在生产的时候也说快我要死了,快杀了我吧,那为什么他们最后还是还是可以把孩子生下来呢? 正方:因为孕妇不是绝症患者,不是生完孩子就死的人,又不是长者。 反方:我再问你了,嗯,我方的镇定剂的那个成本是什么?镇定剂的成本有多少?我们现在来比较一下成本吧。 正方:谁说孕妇生完孩子不会死的,那有些孕妇有特殊情况吧,重点是这个呀,我现在只是跟你们说人类的正常的身体状况。我再来问你啊,你说你刚觉得我今天什么的自由是不合理的,就是我考量了哪一部分的因素,你觉得这是您方不能接受的,甚至导致他的死亡,就是不能接受的,我现在跟你聊态度上面的问题啊,您方觉得我方今天就是有很多东西意思考量了很多东西,你方主要是不自由,我刚跟你聊的是态度上面的问题,那你方也同意我方是自由的考量了,对不对?让我方有更自由的考量,而且你们一辩说过,你们的安乐死的旨在减轻痛苦而被结束生命,那么我们既然可以通过一种不结束生命的方式来缓解痛苦,那您方不应该更支持我方通过安宁疗法来减轻患者痛苦? 反方:您方安宁疗法我方也可以用啊,你方只说下我方可以用啊,关键就是用了这一部分,我们看到现状之下还是有那么多不好的,然后我再来问你啊,我们现在进入法理层面来考量,民法典规定人格尊严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民法典也规定任何组织都不能侵犯那个公民个体的生命权,我请问你,您方的这样一个期待的政策,我方是不是可以解决,可以优化它? 正方:我方刚才已经说了,说家属和和医生这样的是共同的是所以对你会进行一个非自愿,还有心理,心理暗示以及精神负担,那么自由是在哪里?可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是,我刚就是考量的家属,可是我们今天不受他约束啊,就是今天考量今天,今天那些医生进来的时候,只剩我一个人了,您方想想啊,我我最后最后最后时间我截一下,我方今天想想就是可能有太贵的,我可能不想去治疗,可是这属于消极安乐死的范畴,这属于消极治疗的范畴,那你方有没有给我论证到,就是为什么今天我们到底要怎么去考量,跟为我们讲我的法律上面的同意,他是一种规定上面的同意,你方论证这种同意的弊端在哪里? 反方:我方刚才已经强调了,说国内流行的是奉献精神和家庭伦理,老人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所以才在中国才会更多的选择放弃治疗,而且还有一个,我们在江西财经大学其实已经明确指出了安宁疗法,其实不是是不许假借安乐这名自差(自洽)的,是反对安乐死,因为安宁疗法是不会加速你的死亡,只是让你在最后的时光安然度过。还有一个我我方已经说了,中国国情上大家觉得放弃治疗是因为治疗费用高,但是安宁疗法的费用不是高的,这是你方说的,但是但是如果说我们积极接受安宁疗法,不然花的钱还难受,图啥?而且当然有病还能保存更长生命,让病患既不痛苦,又能享受生活,利好比您方政策大,应该更选择我方的政策。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们反驳对方的一个观点。对方总是声称他们能够让患者与医生进行大量的交流,以此来确认患者是否同意安乐死,并且还说患者是同意的。然而,很明显,在同意书上签字的时候,患者不可能非常平静、理性地去思考自己到底要不要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对个人而言是存在危害的。安乐死会给患者带来精神压力,因为对于患者来说,虽然安乐死可能让他死得更幸福,但会有患者家属或者医生对患者进行道德绑架,促使患者赶紧进行安乐死,以减少家庭的费用支出等。
我们再次重申我方观点。首先,安乐死对个人来说具有危害,安乐死容易让一个人丧失继续幸福生活的机会。一张病历不能直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我们在网上可以查到很多在家属、医生、患者共同努力下与病魔抗争的感人故事,这样的故事数不胜数。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助推一部分患者更快地走向死亡。另外,大量荷兰老人的情况证明,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了生活中对弱势群体的霸凌助推器以及为利益而谋杀的助推器。就像一个垂垂老矣的患者,可能会有一些不孝子孙以减轻家庭负担为借口进行道德绑架,更有可能秘密让老人签署安乐死协议,因为这是很难通过制度去完全规范的,这种情况必然存在。这难道不是对生命决策权的否定吗?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弊大于利的。首先,安乐死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这是一项新的制度。这项制度背后的安乐死产业,包括安乐死管理、安乐死药物的管理等,需要大量的资源。而对于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国来说,这并没有把资源用在刀刃上。其三,药剂可以直接杀人,这关乎人民生死,需要政府完全的控制,其间一旦出现一点纰漏,就会给社会带来无限的危害。最后,安乐死会带来不良的社会舆论导向,会看淡抗争方式,对于命运的抗争与希望的欲望会削减积极向上的生命价值理念。海德格尔认为人应该向死而生,斯宾诺莎也说自由人最少想到死。安乐死的合法化与否决定着我们如何展开、以何种姿态离开世界,我方的答案是抗争到底的骄傲姿态。
首先,我们反驳对方的一个观点。对方总是声称他们能够让患者与医生进行大量的交流,以此来确认患者是否同意安乐死,并且还说患者是同意的。然而,很明显,在同意书上签字的时候,患者不可能非常平静、理性地去思考自己到底要不要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对个人而言是存在危害的。安乐死会给患者带来精神压力,因为对于患者来说,虽然安乐死可能让他死得更幸福,但会有患者家属或者医生对患者进行道德绑架,促使患者赶紧进行安乐死,以减少家庭的费用支出等。
我们再次重申我方观点。首先,安乐死对个人来说具有危害,安乐死容易让一个人丧失继续幸福生活的机会。一张病历不能直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我们在网上可以查到很多在家属、医生、患者共同努力下与病魔抗争的感人故事,这样的故事数不胜数。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助推一部分患者更快地走向死亡。另外,大量荷兰老人的情况证明,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了生活中对弱势群体的霸凌助推器以及为利益而谋杀的助推器。就像一个垂垂老矣的患者,可能会有一些不孝子孙以减轻家庭负担为借口进行道德绑架,更有可能秘密让老人签署安乐死协议,因为这是很难通过制度去完全规范的,这种情况必然存在。这难道不是对生命决策权的否定吗?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弊大于利的。首先,安乐死在中国是前所未有的,这是一项新的制度。这项制度背后的安乐死产业,包括安乐死管理、安乐死药物的管理等,需要大量的资源。而对于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中国来说,这并没有把资源用在刀刃上。其三,药剂可以直接杀人,这关乎人民生死,需要政府完全的控制,其间一旦出现一点纰漏,就会给社会带来无限的危害。最后,安乐死会带来不良的社会舆论导向,会看淡抗争方式,对于命运的抗争与希望的欲望会削减积极向上的生命价值理念。海德格尔认为人应该向死而生,斯宾诺莎也说自由人最少想到死。安乐死的合法化与否决定着我们如何展开、以何种姿态离开世界,我方的答案是抗争到底的骄傲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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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安乐死对个人有危害、对社会弊大于利,中国不应将安乐死合法化,应秉持抗争到底的姿态面对死亡。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各位好。首先我们要明确,我国的政策与其他国家不同,您方拿其他国家的数据没有任何可比性。
第一,关于需求问题。我们承认镇痛药物、临终关怀等治疗手段,但我方想问,这样的解决能力体现在哪里?镇痛率有多高?过敏率有多高?您方在论证临终关怀时是在逃避,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其次,这些政策能够取代安乐死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关注到的是另外一部分群体。我方想要为那些可能因镇痛药过敏无法使用镇痛剂、难以忍受痛苦的患者,可能是因为肿瘤晚期三阶疗法没办法再解决病痛的患者服务。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推广镇痛药物、实施临终关怀,同时为这部分特殊人群提供安乐死的选择,这两者并不矛盾。而您方对这部分无法通过任何方法缓解痛苦人群的态度是什么呢?是忽视,让他们在痛苦中煎熬,然后告诉他们这个群体太小,所以不管了,这本身才是对生命的漠视。安乐死作为一种优化,合法化具有必要性。
第二,我们谈同意原则。我们今天强调的是病人自身的自愿,而非您方所说的家人的决定。面对所谓的压力问题,我们有精神医师诊断,考虑所谓的家庭等因素。我们要知道,我们面对的是生死大事。不是所有人都有勇士般的奉献思想,就算没有安乐死,也会有这部分人为了家庭放弃治疗,但这样会感受到自己的身体一点点被侵蚀,这就是您方给出的方案吗?我方给出的是一个不痛苦的方式,我方不忍看到这种情况,而您方凭什么剥夺呢?法律认同的是事实上的同意,当心理和事实矛盾时认同人定人事,事实上的同意没有人强迫患者行使权利,我们只是给出了一个自然选择。
我方实际上是想告诉大家,要正视死亡这个永恒不变的议题。镇痛药物在癌症治疗中的应用进展调查显示,公众对安乐死属于个人生命选择权的赞同度有85.7%,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比例达80.8%。既然无法决定如何来到这个世界,我们应该手握怎样离开的权利。
被诊断为晚期舌癌伴随淋巴结转移的小慧刚满18岁,原本乐观开朗的她自从癌症找上门之后,常常想,如果从顶楼跳下去,会不会是一种更好的解脱?可是自己仿佛痛得连死的力气都没有。化疗药物输进身体,每一个流经之处粘膜全部破裂,从口腔、食道、胃、肠道、肛门都没法自身埋针,全身骨头如被挖穿般的疼痛。与她一同在无数个深夜痛得没有力气哀嚎、没有力气抓紧被单的人还有100万人,其中62.5%还在无数个深夜思考死亡。我方做不到无动于衷,哪怕今天我们的受众只有那一小部分群体,但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我们应当做到哪怕群体再小,也不能忽视、不能落下,给予他们有尊严、无痛苦地死去的机会,尊重病患的选择,才是尊重生命的价值。群体虽小,但价值极高,能够说出面对人难以忍受的痛苦以死来逃避是懦弱的话,这才是您方真正的一种对生命的漠视态度。
感谢各位辩手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各位好。首先我们要明确,我国的政策与其他国家不同,您方拿其他国家的数据没有任何可比性。
第一,关于需求问题。我们承认镇痛药物、临终关怀等治疗手段,但我方想问,这样的解决能力体现在哪里?镇痛率有多高?过敏率有多高?您方在论证临终关怀时是在逃避,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其次,这些政策能够取代安乐死吗?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关注到的是另外一部分群体。我方想要为那些可能因镇痛药过敏无法使用镇痛剂、难以忍受痛苦的患者,可能是因为肿瘤晚期三阶疗法没办法再解决病痛的患者服务。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推广镇痛药物、实施临终关怀,同时为这部分特殊人群提供安乐死的选择,这两者并不矛盾。而您方对这部分无法通过任何方法缓解痛苦人群的态度是什么呢?是忽视,让他们在痛苦中煎熬,然后告诉他们这个群体太小,所以不管了,这本身才是对生命的漠视。安乐死作为一种优化,合法化具有必要性。
第二,我们谈同意原则。我们今天强调的是病人自身的自愿,而非您方所说的家人的决定。面对所谓的压力问题,我们有精神医师诊断,考虑所谓的家庭等因素。我们要知道,我们面对的是生死大事。不是所有人都有勇士般的奉献思想,就算没有安乐死,也会有这部分人为了家庭放弃治疗,但这样会感受到自己的身体一点点被侵蚀,这就是您方给出的方案吗?我方给出的是一个不痛苦的方式,我方不忍看到这种情况,而您方凭什么剥夺呢?法律认同的是事实上的同意,当心理和事实矛盾时认同人定人事,事实上的同意没有人强迫患者行使权利,我们只是给出了一个自然选择。
我方实际上是想告诉大家,要正视死亡这个永恒不变的议题。镇痛药物在癌症治疗中的应用进展调查显示,公众对安乐死属于个人生命选择权的赞同度有85.7%,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比例达80.8%。既然无法决定如何来到这个世界,我们应该手握怎样离开的权利。
被诊断为晚期舌癌伴随淋巴结转移的小慧刚满18岁,原本乐观开朗的她自从癌症找上门之后,常常想,如果从顶楼跳下去,会不会是一种更好的解脱?可是自己仿佛痛得连死的力气都没有。化疗药物输进身体,每一个流经之处粘膜全部破裂,从口腔、食道、胃、肠道、肛门都没法自身埋针,全身骨头如被挖穿般的疼痛。与她一同在无数个深夜痛得没有力气哀嚎、没有力气抓紧被单的人还有100万人,其中62.5%还在无数个深夜思考死亡。我方做不到无动于衷,哪怕今天我们的受众只有那一小部分群体,但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我们应当做到哪怕群体再小,也不能忽视、不能落下,给予他们有尊严、无痛苦地死去的机会,尊重病患的选择,才是尊重生命的价值。群体虽小,但价值极高,能够说出面对人难以忍受的痛苦以死来逃避是懦弱的话,这才是您方真正的一种对生命的漠视态度。
感谢各位辩手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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