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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坚决主张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合法化是指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使其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并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
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纳,这反映出人们对于生命终末期选择的一种新的思考趋势。在我国,也有众多饱受重病折磨的患者渴望拥有一种体面且不痛苦的离世方式。现实社会中,处于临终阶段的病人往往承受着远超越死亡本身的痛苦,许多患者无奈之下选择自尽,有些患者不惜远渡重洋,前往已经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寻求解脱,这无疑是生命在绝境中的无奈挣扎。
下面我将通过我方论点来说服大家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在制定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安乐死仅仅是基于患者的一种自由选择。安乐死的实施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即患者处于无法治愈的绝症末期,且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在患者及其亲友的共同请求下,经专业医生谨慎评估和认可后才可以进行。这一过程是在法律的严密监督与持续保障之下,确保其公正透明,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不良影响。相反,对于那些经济贫困、难以负担高昂医疗费用的家庭而言,安乐死合法化能让他们从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中解脱出来。
其次,当今社会的飞速进步,促使人类思想观念不断更新,人们对于安乐死的认知和接受态度也悄然发生改变。在过去,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对于安乐死多持保守态度。然而,随着教育的普及、文化的多元交流以及对生命科学的深入理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在生命质量已经无法保障、痛苦无法缓解的情况下,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和有尊严的离世是一种人道关怀。
数据显示,全国有86%的人群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仅有5.0%的人反对,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年来两会代表的意见,充分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诉求。死亡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为什么这么多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呢?调研工厂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被访者认为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希望临死之前少遭罪,能够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是人生终将面对的一件事情。四成被访者认为安乐死可以为绝望的人群提供一个体面离开的方式,34%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经济压力,避免最终人财两空的情况,还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少亲属轮流照顾的负担。
尊重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可满足患者对于生命尊严的诉求,减轻家庭负担,顺应社会思想的进步潮流,还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与现代人类精神思想的必然选择。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该在当今中国合法化。
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坚决主张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合法化是指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使其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并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
在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纳,这反映出人们对于生命终末期选择的一种新的思考趋势。在我国,也有众多饱受重病折磨的患者渴望拥有一种体面且不痛苦的离世方式。现实社会中,处于临终阶段的病人往往承受着远超越死亡本身的痛苦,许多患者无奈之下选择自尽,有些患者不惜远渡重洋,前往已经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寻求解脱,这无疑是生命在绝境中的无奈挣扎。
下面我将通过我方论点来说服大家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在制定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安乐死仅仅是基于患者的一种自由选择。安乐死的实施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即患者处于无法治愈的绝症末期,且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在患者及其亲友的共同请求下,经专业医生谨慎评估和认可后才可以进行。这一过程是在法律的严密监督与持续保障之下,确保其公正透明,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不良影响。相反,对于那些经济贫困、难以负担高昂医疗费用的家庭而言,安乐死合法化能让他们从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中解脱出来。
其次,当今社会的飞速进步,促使人类思想观念不断更新,人们对于安乐死的认知和接受态度也悄然发生改变。在过去,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对于安乐死多持保守态度。然而,随着教育的普及、文化的多元交流以及对生命科学的深入理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在生命质量已经无法保障、痛苦无法缓解的情况下,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和有尊严的离世是一种人道关怀。
数据显示,全国有86%的人群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仅有5.0%的人反对,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年来两会代表的意见,充分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诉求。死亡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为什么这么多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呢?调研工厂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被访者认为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希望临死之前少遭罪,能够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是人生终将面对的一件事情。四成被访者认为安乐死可以为绝望的人群提供一个体面离开的方式,34%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经济压力,避免最终人财两空的情况,还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少亲属轮流照顾的负担。
尊重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可满足患者对于生命尊严的诉求,减轻家庭负担,顺应社会思想的进步潮流,还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与现代人类精神思想的必然选择。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应该在当今中国合法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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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您刚刚提到科学上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体面地离开,是吗? 正方一辩:嗯,是的,我提出了这一点。 反方四辩:那么我想请问对方一点,相比于让患者体面地离开,让患者体面地活着是否更好呢?您方是否可以阐述一下解决方案?也就是说,与其让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去安乐死,是不是让医保体系或者整个福利体系去完善,从而解决这部分医疗费用,会得到更好的解决效果呢?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好,那么现在有很多人在绝症情况下已经无法忍受病痛,我们先来说这个问题,您是否认为这部分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通过医保体系可以更好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呢?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好,而且我们现在来看中国当今的整个医疗体系和福利体系,与那些已经实行安乐死的国家相比,是不是我们的医保体系、福利体系都还不够完善呢?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好,那对方也承认了这一点,那么也就是说相比于安乐死而言,首先去完善福利体系、医保体系是更为重要的一点,而且这中间当然要有一个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医保体系、福利体系应当是安乐死的基础,这是第一点。第二,相比于让对方所说的绝症患者体面地离开,是不是让他们在最后这段时间积极地活着更好呢?还是刚刚那个问题,您方如何认为,请您方告诉我们如何实现您所说的行为。当然现在也有很多临终关怀、安宁疗护都可以达到这个效果,这些患者有些病入膏肓,有些无法治愈,那安乐死肯定是要在完善这些之后。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您刚刚提到科学上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体面地离开,是吗? 正方一辩:嗯,是的,我提出了这一点。 反方四辩:那么我想请问对方一点,相比于让患者体面地离开,让患者体面地活着是否更好呢?您方是否可以阐述一下解决方案?也就是说,与其让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去安乐死,是不是让医保体系或者整个福利体系去完善,从而解决这部分医疗费用,会得到更好的解决效果呢?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好,那么现在有很多人在绝症情况下已经无法忍受病痛,我们先来说这个问题,您是否认为这部分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通过医保体系可以更好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呢?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好,而且我们现在来看中国当今的整个医疗体系和福利体系,与那些已经实行安乐死的国家相比,是不是我们的医保体系、福利体系都还不够完善呢?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好,那对方也承认了这一点,那么也就是说相比于安乐死而言,首先去完善福利体系、医保体系是更为重要的一点,而且这中间当然要有一个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医保体系、福利体系应当是安乐死的基础,这是第一点。第二,相比于让对方所说的绝症患者体面地离开,是不是让他们在最后这段时间积极地活着更好呢?还是刚刚那个问题,您方如何认为,请您方告诉我们如何实现您所说的行为。当然现在也有很多临终关怀、安宁疗护都可以达到这个效果,这些患者有些病入膏肓,有些无法治愈,那安乐死肯定是要在完善这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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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
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是指患绝症的患者在医护人员协助下无痛苦地逝去的方式,其性质必须是消极与主动的,合法化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完善安乐死执行的程序。基于此,我方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我方认为人们想要安乐死的主要原因并非为了尊严死亡,而是经济压力。根据加拿大民意调查显示,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无法获得医疗救治是安乐死的充分理由。相较于经济与医疗保障水平先进的加拿大,在中国这个数据应当会更高。例如某市9名尿毒症患者因不堪忍受病痛,最终向政府申请安乐死,后来西安市通过增加报销额度的方式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患者最终撤回了安乐死的请求。所以大部分人并非为尊严而求死,而是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考虑死。再如部分加拿大人只是因为过敏且需要较好的居住环境,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果后选择了安乐死。数据表明,在加拿大,很多昂贵的长期治疗未被全面覆盖,尤其是需要特殊护理的患者。对于长期患病又无法支付高昂费用的人来说,安乐死似乎成了无奈之举。所以经济压力是影响人们选择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相较于安乐死,临终关怀不仅能让人有尊严地死去,还能让人在幸福中度过余生。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位癌症晚期患者希望在家中离世,甚至与家人产生矛盾,在临终关怀病房中,通过医护人员和家人的共同照料,患者与家人的关系得到修复。临终关怀通过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找回生命的价值和尊严,让其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安然面对死亡。我们推行安乐死是为了让人有尊严地死亡,而我们发现临终关怀不仅能让患者在死前受到护工和社会各群体的关照,安然且有尊严地死去,还能让人在生前备受关怀幸福地生活。根据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数据,目前中国临终关怀的社会实际覆盖率仅为1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覆盖率均在80%以上,所以目前中国临终关怀发展还不够完善。
最后,回望欧美国家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我们不难发现,安乐死的建设需要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作为基础。当代中国如果贸然推进安乐死合法化,就会成为完善医疗保障体制的障碍。安乐死合法化看似是解决当代中国病患问题一劳永逸的手段,实则会使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失去动力。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
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是指患绝症的患者在医护人员协助下无痛苦地逝去的方式,其性质必须是消极与主动的,合法化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完善安乐死执行的程序。基于此,我方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我方认为人们想要安乐死的主要原因并非为了尊严死亡,而是经济压力。根据加拿大民意调查显示,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无法获得医疗救治是安乐死的充分理由。相较于经济与医疗保障水平先进的加拿大,在中国这个数据应当会更高。例如某市9名尿毒症患者因不堪忍受病痛,最终向政府申请安乐死,后来西安市通过增加报销额度的方式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患者最终撤回了安乐死的请求。所以大部分人并非为尊严而求死,而是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考虑死。再如部分加拿大人只是因为过敏且需要较好的居住环境,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果后选择了安乐死。数据表明,在加拿大,很多昂贵的长期治疗未被全面覆盖,尤其是需要特殊护理的患者。对于长期患病又无法支付高昂费用的人来说,安乐死似乎成了无奈之举。所以经济压力是影响人们选择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相较于安乐死,临终关怀不仅能让人有尊严地死去,还能让人在幸福中度过余生。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位癌症晚期患者希望在家中离世,甚至与家人产生矛盾,在临终关怀病房中,通过医护人员和家人的共同照料,患者与家人的关系得到修复。临终关怀通过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找回生命的价值和尊严,让其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安然面对死亡。我们推行安乐死是为了让人有尊严地死亡,而我们发现临终关怀不仅能让患者在死前受到护工和社会各群体的关照,安然且有尊严地死去,还能让人在生前备受关怀幸福地生活。根据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数据,目前中国临终关怀的社会实际覆盖率仅为1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覆盖率均在80%以上,所以目前中国临终关怀发展还不够完善。
最后,回望欧美国家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我们不难发现,安乐死的建设需要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作为基础。当代中国如果贸然推进安乐死合法化,就会成为完善医疗保障体制的障碍。安乐死合法化看似是解决当代中国病患问题一劳永逸的手段,实则会使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失去动力。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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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首先,在中国每年只需缴纳200元的医保,您方还认为这不够好吗?我方所说的不够好,并非指缴纳的医疗费用少就是好,而是能达到的效果好才是真的好。您是否想过,这已经是政府所能做到的最好程度了呢?政府利用这些钱提供的医疗服务已经是最优的了,因为实际上这些钱已经难以兜底,也就是说政府已经在亏本为民众治疗,政府已经很努力了,所以您方的观点基本不成立。
其次,关于需求性,您方称是出于经济压力,而非为了体面的死亡,对吗?但是,这难道就能证明安乐死不是一种体面的死亡方式吗?安乐死当然是一种体面的死法,但我方倡导的并非更追求这种体面的死,而是在体面死之前,通过临终关怀等手段,让患者能再有尊严地活一段时间。
临终关怀能否减轻痛苦呢?我给您方阐述临终关怀的一个方案,即可以给患者注射一定量的各类药物来缓解其肉体痛苦,并且通过心理辅导等方式来缓解其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这样注射药物的话,最终临终关怀也是走向死亡,安乐死也是死亡,那为什么要让患者跳过临终关怀还要承受一点痛苦,而不直接选择安乐死从而死得更舒服一点呢?您方说注射药物可以缓解痛苦,我方的安乐死也是通过注射药物来直接解脱痛苦,这不是更好吗?当然,我方并不否认您方的观点,您方认为执行安乐死最终也能达到有尊严地死亡的效果,这一点我方也认同。但我方的临终关怀是在您方所谓的尊严死之前还能做到一点,即我方可以让患者在临死之前体验生活,感受人间最后的时光。
与其还要坚持一段时间,反正最终都会死亡,那我觉得还不如直接安乐死。
正方四辩:首先,在中国每年只需缴纳200元的医保,您方还认为这不够好吗?我方所说的不够好,并非指缴纳的医疗费用少就是好,而是能达到的效果好才是真的好。您是否想过,这已经是政府所能做到的最好程度了呢?政府利用这些钱提供的医疗服务已经是最优的了,因为实际上这些钱已经难以兜底,也就是说政府已经在亏本为民众治疗,政府已经很努力了,所以您方的观点基本不成立。
其次,关于需求性,您方称是出于经济压力,而非为了体面的死亡,对吗?但是,这难道就能证明安乐死不是一种体面的死亡方式吗?安乐死当然是一种体面的死法,但我方倡导的并非更追求这种体面的死,而是在体面死之前,通过临终关怀等手段,让患者能再有尊严地活一段时间。
临终关怀能否减轻痛苦呢?我给您方阐述临终关怀的一个方案,即可以给患者注射一定量的各类药物来缓解其肉体痛苦,并且通过心理辅导等方式来缓解其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这样注射药物的话,最终临终关怀也是走向死亡,安乐死也是死亡,那为什么要让患者跳过临终关怀还要承受一点痛苦,而不直接选择安乐死从而死得更舒服一点呢?您方说注射药物可以缓解痛苦,我方的安乐死也是通过注射药物来直接解脱痛苦,这不是更好吗?当然,我方并不否认您方的观点,您方认为执行安乐死最终也能达到有尊严地死亡的效果,这一点我方也认同。但我方的临终关怀是在您方所谓的尊严死之前还能做到一点,即我方可以让患者在临死之前体验生活,感受人间最后的时光。
与其还要坚持一段时间,反正最终都会死亡,那我觉得还不如直接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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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场各位,大家好。
刚才在前面的环节中,我方已从安乐死只是给予患者一个应急选择权,以及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医疗资源整合这两方面进行了陈述。
对方同学刚才提到,他们并不否认安乐死中的临终关怀这一内容。现在我方要阐述的是,我们其实需要一个双重保障,即需要患者签署协议之后,并且我们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并非是我签完协议,明天就实施安乐死之事,我方是需要进行心理辅导的,这也就是对方同学所说的临终关怀。那万一临终关怀不起作用呢?对方同学刚才也讲到了,即便进行了临终关怀之后,患者还是会痛苦,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在临终关怀之后让患者体体面面地离开呢?
对方同学也提到注射药物,注射什么呢?吗啡吗?吗啡也是一种药物,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所以,我方现在提倡先进行临终关怀,再进行安乐死注射。
其实,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安乐死这个选项是一个人道主义的选项。很多绝症末期患者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他们的生命在病痛中被消耗,像一些癌症晚期患者,一直经历化疗,身体很虚弱,还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心理辅导,按照对方同学所说的注射药物来维持,让他们心里舒服点,那么为什么不能是我们先给他们进行临终关怀,当他们确定“我真的觉得现在活得太痛苦了”,然后我们给他们进行安乐死呢?这是可以两者兼顾的,并不是说安乐死就不能有临终关怀,或者临终关怀就不能有安乐死,我们可以两者并存,这也算是一种双重保障,是患者个人的选择权利。
谢谢。
主席,在场各位,大家好。
刚才在前面的环节中,我方已从安乐死只是给予患者一个应急选择权,以及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医疗资源整合这两方面进行了陈述。
对方同学刚才提到,他们并不否认安乐死中的临终关怀这一内容。现在我方要阐述的是,我们其实需要一个双重保障,即需要患者签署协议之后,并且我们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并非是我签完协议,明天就实施安乐死之事,我方是需要进行心理辅导的,这也就是对方同学所说的临终关怀。那万一临终关怀不起作用呢?对方同学刚才也讲到了,即便进行了临终关怀之后,患者还是会痛苦,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在临终关怀之后让患者体体面面地离开呢?
对方同学也提到注射药物,注射什么呢?吗啡吗?吗啡也是一种药物,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所以,我方现在提倡先进行临终关怀,再进行安乐死注射。
其实,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安乐死这个选项是一个人道主义的选项。很多绝症末期患者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他们的生命在病痛中被消耗,像一些癌症晚期患者,一直经历化疗,身体很虚弱,还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心理辅导,按照对方同学所说的注射药物来维持,让他们心里舒服点,那么为什么不能是我们先给他们进行临终关怀,当他们确定“我真的觉得现在活得太痛苦了”,然后我们给他们进行安乐死呢?这是可以两者兼顾的,并不是说安乐死就不能有临终关怀,或者临终关怀就不能有安乐死,我们可以两者并存,这也算是一种双重保障,是患者个人的选择权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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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安乐死与临终关怀可以并存,是患者的个人选择权利,是一种人道主义选项。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第一,我们先确认一下双方已达成的共识。在我方一辩环节,我方已表明,而您方也同样达成共识,即让人们有尊严地活比有尊严地死更好,并且您方也承认,我们首先要完善医保体系和福利体系。
第二,您方的临终关怀和我方的临终关怀有所不同。我方的临终关怀是指,当一个人确诊癌症且只剩六个月寿命时,在这六个月里,我们会为他安排很多护工、义工,还有心理医生为他进行心理疏导,而不是仅仅询问他是否选择安乐死。
第三,对方四辩在质询我方一辩时称,中国的医保已经做到极限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西安的尿毒症案例,尿毒症起初并未被纳入医保,是四五十个人向西安政府提出建议后,政府才将尿毒症相关药物纳入医保,之后这些人便撤回了安乐死的申请。所以,中国的医保确实不够完善,仍有发展空间。
第四,您方提到,无论是临终关怀还是安乐死,最终都会走向死亡,这没错。但我方强调的是,让患者在这六个月里好好活着,而非直接选择死亡。
第五,您方说可以同时进行安乐死和临终关怀。然而,目前临终关怀在中国的社会占有率仅为10%,其社会覆盖率完全不够。如果此时将安乐死作为一个选项摆在人们面前,这虽然提供了一种更便捷的方式,但会导致医保和临床方法体系无法完善发展。
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第一,我们先确认一下双方已达成的共识。在我方一辩环节,我方已表明,而您方也同样达成共识,即让人们有尊严地活比有尊严地死更好,并且您方也承认,我们首先要完善医保体系和福利体系。
第二,您方的临终关怀和我方的临终关怀有所不同。我方的临终关怀是指,当一个人确诊癌症且只剩六个月寿命时,在这六个月里,我们会为他安排很多护工、义工,还有心理医生为他进行心理疏导,而不是仅仅询问他是否选择安乐死。
第三,对方四辩在质询我方一辩时称,中国的医保已经做到极限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西安的尿毒症案例,尿毒症起初并未被纳入医保,是四五十个人向西安政府提出建议后,政府才将尿毒症相关药物纳入医保,之后这些人便撤回了安乐死的申请。所以,中国的医保确实不够完善,仍有发展空间。
第四,您方提到,无论是临终关怀还是安乐死,最终都会走向死亡,这没错。但我方强调的是,让患者在这六个月里好好活着,而非直接选择死亡。
第五,您方说可以同时进行安乐死和临终关怀。然而,目前临终关怀在中国的社会占有率仅为10%,其社会覆盖率完全不够。如果此时将安乐死作为一个选项摆在人们面前,这虽然提供了一种更便捷的方式,但会导致医保和临床方法体系无法完善发展。
我的发言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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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我们先来讲一下共同的学说,提出了尿毒症药物,然后完善了医保。那现在提到安乐死,是不是也可以承担起安乐死的相关费用呢?您方并没有提及安乐死是否要花钱,这是第一点。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当今社会有很多人因为没钱治不了病。如今医保发展更加完善,这部分钱的压力是不是会变小呢?我们可以让大家每年再多交10块钱或者20块钱的医保,这是没问题的。而且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不太理解您方的意思,您要是说医保多交10块钱就能更好地提升,那我想说医保多交10块钱就能让人更好地活下去。我的意思是,把更多像尿毒症、白血病的药物纳入医保,能让更多的人获得治疗。当今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那我们可以完善它,并且加入安乐死。
这是因为目前医保和零售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人群无法很好地划分,很多治不起病的人只能选择放弃,我们可以理解为您方认为中国的医疗不够完善。如果不够完善,可能有些人想死却死不了,比如想安乐死却没有钱。那我们不能好好地完善医疗体系吗?所以我们在讨论要不要更好地完善医疗体系。我方倡导完善医疗体系,可是您方说要同时完善医疗体系和跟进安乐死合法化。这时我们会发现,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像荷兰、瑞士,他们都是在医疗保障体系和临终关怀都非常完善的情况下,才有一个更加稳定的人群,才不会让那些人遇到没钱的情况就选择安乐死。可是现在中国虽然是全世界医保规模最大的国家(因为人口基数比较大),但还没有做到最完善。那请问荷兰他们是怎么实施的呢?我们现在完善好医保,同时加入安乐死以及临终关怀,这有何不好呢?您方给出的数据并不明确,也没有论证中国就是世界上医疗保障协作最好的,只是规模最大。像荷兰、瑞士,他们是医疗保障体系覆盖率大。这一点我们稍后会进行论证。在刚才的对辩环节中可以看出,您方担心的是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很多地方没有做得更好,然后提出了临终关怀这个解决方案。我方也可以提出,我方所说的安乐死是需要双重保障的,患者自己想安乐死,并且我们需要在对其进行临终关怀之后再实施安乐死,这两样是可以兼得的。谢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我们先来讲一下共同的学说,提出了尿毒症药物,然后完善了医保。那现在提到安乐死,是不是也可以承担起安乐死的相关费用呢?您方并没有提及安乐死是否要花钱,这是第一点。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当今社会有很多人因为没钱治不了病。如今医保发展更加完善,这部分钱的压力是不是会变小呢?我们可以让大家每年再多交10块钱或者20块钱的医保,这是没问题的。而且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不太理解您方的意思,您要是说医保多交10块钱就能更好地提升,那我想说医保多交10块钱就能让人更好地活下去。我的意思是,把更多像尿毒症、白血病的药物纳入医保,能让更多的人获得治疗。当今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那我们可以完善它,并且加入安乐死。
这是因为目前医保和零售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人群无法很好地划分,很多治不起病的人只能选择放弃,我们可以理解为您方认为中国的医疗不够完善。如果不够完善,可能有些人想死却死不了,比如想安乐死却没有钱。那我们不能好好地完善医疗体系吗?所以我们在讨论要不要更好地完善医疗体系。我方倡导完善医疗体系,可是您方说要同时完善医疗体系和跟进安乐死合法化。这时我们会发现,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像荷兰、瑞士,他们都是在医疗保障体系和临终关怀都非常完善的情况下,才有一个更加稳定的人群,才不会让那些人遇到没钱的情况就选择安乐死。可是现在中国虽然是全世界医保规模最大的国家(因为人口基数比较大),但还没有做到最完善。那请问荷兰他们是怎么实施的呢?我们现在完善好医保,同时加入安乐死以及临终关怀,这有何不好呢?您方给出的数据并不明确,也没有论证中国就是世界上医疗保障协作最好的,只是规模最大。像荷兰、瑞士,他们是医疗保障体系覆盖率大。这一点我们稍后会进行论证。在刚才的对辩环节中可以看出,您方担心的是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很多地方没有做得更好,然后提出了临终关怀这个解决方案。我方也可以提出,我方所说的安乐死是需要双重保障的,患者自己想安乐死,并且我们需要在对其进行临终关怀之后再实施安乐死,这两样是可以兼得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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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与反方二辩的讨论流程如下:
正方二辩首先提出关于安乐死费用的问题,提及医保发展完善后是否可承担安乐死费用,以当今社会很多人没钱治病为例,提出可以让大家每年多交10 - 20元医保来完善医保体系,并且提到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接着指出目前医保和零售体系不完善导致人群划分不好,很多人治不起病只能放弃,认为反方可能觉得中国医疗不够完善,而在医疗不完善时可能有人想死(安乐死)却没钱。然后提到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如荷兰、瑞士,是在医疗保障体系和临终关怀完善的情况下才有稳定人群,不会让没钱的人轻易选择安乐死,而中国虽医保规模最大但还不够完善,提出完善医保同时加入安乐死和临终关怀的想法。最后指出反方数据不明确,没有论证中国医疗保障协作最好,而像荷兰、瑞士是医疗保障体系覆盖率大,并且强调己方所说的安乐死需要患者自己想安乐死且经过临终关怀双重保障。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要问对方辩友,临终关怀能够治病吗?如果我没有指定的话,就是所有人都可以回答,谢谢。
反方:我方认为临终关怀确实不可以治病,但是可以给患者在临死前有一个更好的心理体验和肉体体验,我可以给他使用止痛药,我可以给他使用镇静剂。
正方三辩:那请问一次一次地让病人使用镇静剂,针对病人而言,难道对他们来说是一次又一次看不到尽头地在注射,这难道不痛苦吗?我们首先前面达成一个共识,就是让他体面地活比体面地死要更好,那么我们今天安乐死可以治病吗?安乐死也不可以治病,那我们这个临终关怀也不可以治病,但是临终关怀比安乐死好在哪里呢?好在培养他更体面地活,有尊严地活,而不是让他马上就死。但是你方提到的所谓的这个体面地活着,你方忽略了体面活着的前提是拥有体面活着的身体基础,还有能够去享受生活的能力,但是对于重病病人来说,他们已经痛苦到无法去体面地活着,而且这些病也并不是说现阶段就可以去治疗的,并不是说所有的疾病都可以现阶段去治疗。所以你方刚才提及到就是安乐死,只是在临终关怀之后,实在不行才可以去实施的,对不对?
反方:不对。
正方三辩:所以那刚刚说两个问题,先是说第一个问题,就是我完全没有理解您方的意思,您方说要一个人要体面地活着,必须要有一个很好的身体,您方可以给出任何论证啊。今天我认为,要一个人要体面地活着,其实第一个是让他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感,第二个是让他找到他自己在整个社会群体、人的群体当中的联系。所以对于第一个点来说,无论是心智还是……
反方:打断一下,所以你方今天只是觉得需要有临终关怀,但是临终关怀和安乐死并不冲突,我方的一二辩员已经论证了这个点了,我们的严格标准可以是在安乐死之前提供这个临终关怀,而必然是能够在临终关怀之后依然决定、依然这个依然这个决定要安乐死,我们才给他安乐死,但是我们想要让这个病人,我们希望给病人解决的,并不是说用您方的所谓的这个镇静治疗去缓解他们的痛苦,因为病人之所以会想要有安乐死的需求,是因为他们想要结束痛苦,而结束痛苦的前提是安乐死要被合法化,因为您说如果安乐死不合法化,那病人对安乐死的潜在要求,这个潜在需求就消失了吗?他实际上,他对对方在这个根属性上其实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他今天想要去死,而不是他今天安乐死,不是因为他想要去死,而是因为他承受了痛苦,因为他活的没有尊严,因为他今天活的人不像人,真的这个活的非常的消极狼狈,所以说他想要是这样,请对方的辩友给我时间回答,不要抢答好吗?
正方三辩:好,然后然后就是对方在根属性上有一个很大问题,然后就是对方前面其实说的很大的遗憾,根本没有给我时间回答,所以说我也不知道这部分要不要纳入讨论,请对方接下来提出明确的问题,让我回答。刚刚消耗了我们的时间,那个要给我们补贴的时间,还有就是啊,我刚意思是安乐死不合法化,是吧,那病人对安乐死的潜在要求就消失,我刚才已经说了,他是他真的想要去死,所以说才安乐死,这不是他真正的,他真正的性就会他真正想要死的原因是他因为他痛苦,他今天活的没有人样,所以说他想要结束,那么我今天怎么样去解决这部分根属性,我们通过临终关怀去解决根属性,而且临终关怀并不是我们最重要的一个措施,我们最重要的措施是什么?是福利体系,为什么要先完善福利体系,因为福利体系,因为我们的安乐死有个先后顺序,那么你们知道他是用来干什么呢?是他在构建,在完善医保体系的过程中,这一部分无法被根治的人,我们去完善他们的需求,那么在我们真正达到一个医保的完美,以及达到一个共产主义,达到了像西方国家那样完美的一个医保体系、福利体系的时候,我们这个时候再去讨论那一部分啊,我这部分需求已经被解决,根属性已经从这部分,那我根属性已经从没钱转移到了我真的想死上面的时候,我再去解决我的安乐死,懂吗?我们的根属性是不同的。
正方三辩:好打断一下,你方刚才说的东西全部都没有回答到我方的问题,你方也一直不愿意去使用,没问题,我方的意思是如果安乐死不合法化,那病人甚至连选择安乐死的权利都没有,但是受病痛苦的病人因为无法选择安乐死,只能选择自杀。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主席刚才……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要问对方辩友,临终关怀能够治病吗?如果我没有指定的话,就是所有人都可以回答,谢谢。
反方:我方认为临终关怀确实不可以治病,但是可以给患者在临死前有一个更好的心理体验和肉体体验,我可以给他使用止痛药,我可以给他使用镇静剂。
正方三辩:那请问一次一次地让病人使用镇静剂,针对病人而言,难道对他们来说是一次又一次看不到尽头地在注射,这难道不痛苦吗?我们首先前面达成一个共识,就是让他体面地活比体面地死要更好,那么我们今天安乐死可以治病吗?安乐死也不可以治病,那我们这个临终关怀也不可以治病,但是临终关怀比安乐死好在哪里呢?好在培养他更体面地活,有尊严地活,而不是让他马上就死。但是你方提到的所谓的这个体面地活着,你方忽略了体面活着的前提是拥有体面活着的身体基础,还有能够去享受生活的能力,但是对于重病病人来说,他们已经痛苦到无法去体面地活着,而且这些病也并不是说现阶段就可以去治疗的,并不是说所有的疾病都可以现阶段去治疗。所以你方刚才提及到就是安乐死,只是在临终关怀之后,实在不行才可以去实施的,对不对?
反方:不对。
正方三辩:所以那刚刚说两个问题,先是说第一个问题,就是我完全没有理解您方的意思,您方说要一个人要体面地活着,必须要有一个很好的身体,您方可以给出任何论证啊。今天我认为,要一个人要体面地活着,其实第一个是让他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感,第二个是让他找到他自己在整个社会群体、人的群体当中的联系。所以对于第一个点来说,无论是心智还是……
反方:打断一下,所以你方今天只是觉得需要有临终关怀,但是临终关怀和安乐死并不冲突,我方的一二辩员已经论证了这个点了,我们的严格标准可以是在安乐死之前提供这个临终关怀,而必然是能够在临终关怀之后依然决定、依然这个依然这个决定要安乐死,我们才给他安乐死,但是我们想要让这个病人,我们希望给病人解决的,并不是说用您方的所谓的这个镇静治疗去缓解他们的痛苦,因为病人之所以会想要有安乐死的需求,是因为他们想要结束痛苦,而结束痛苦的前提是安乐死要被合法化,因为您说如果安乐死不合法化,那病人对安乐死的潜在要求,这个潜在需求就消失了吗?他实际上,他对对方在这个根属性上其实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他今天想要去死,而不是他今天安乐死,不是因为他想要去死,而是因为他承受了痛苦,因为他活的没有尊严,因为他今天活的人不像人,真的这个活的非常的消极狼狈,所以说他想要是这样,请对方的辩友给我时间回答,不要抢答好吗?
正方三辩:好,然后然后就是对方在根属性上有一个很大问题,然后就是对方前面其实说的很大的遗憾,根本没有给我时间回答,所以说我也不知道这部分要不要纳入讨论,请对方接下来提出明确的问题,让我回答。刚刚消耗了我们的时间,那个要给我们补贴的时间,还有就是啊,我刚意思是安乐死不合法化,是吧,那病人对安乐死的潜在要求就消失,我刚才已经说了,他是他真的想要去死,所以说才安乐死,这不是他真正的,他真正的性就会他真正想要死的原因是他因为他痛苦,他今天活的没有人样,所以说他想要结束,那么我今天怎么样去解决这部分根属性,我们通过临终关怀去解决根属性,而且临终关怀并不是我们最重要的一个措施,我们最重要的措施是什么?是福利体系,为什么要先完善福利体系,因为福利体系,因为我们的安乐死有个先后顺序,那么你们知道他是用来干什么呢?是他在构建,在完善医保体系的过程中,这一部分无法被根治的人,我们去完善他们的需求,那么在我们真正达到一个医保的完美,以及达到一个共产主义,达到了像西方国家那样完美的一个医保体系、福利体系的时候,我们这个时候再去讨论那一部分啊,我这部分需求已经被解决,根属性已经从这部分,那我根属性已经从没钱转移到了我真的想死上面的时候,我再去解决我的安乐死,懂吗?我们的根属性是不同的。
正方三辩:好打断一下,你方刚才说的东西全部都没有回答到我方的问题,你方也一直不愿意去使用,没问题,我方的意思是如果安乐死不合法化,那病人甚至连选择安乐死的权利都没有,但是受病痛苦的病人因为无法选择安乐死,只能选择自杀。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主席刚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正方辩友,按照组合法(此处应为“立法”)的话,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但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时间,如果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行(此处“退3”应为“推行”)的时候是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我方在一辩稿里已经提过,我们是在考虑文治(此处应为“完善”)法律法规下的情况,而且我方已经给出了解决措施。您方给出的解决措施,在我方看来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妄想罢了。
我就想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再严格的法律监督,是否会出现漏洞?难道有不确定性,我们就要不施行(此处“使生”应为“施行”)吗?那请问您方承不承认,没有法律是没有漏洞的?当然,每一个现存(此处“银行承认”应为“现存”)的法律都是存在漏洞的。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如此之大的国家,一个法律漏洞就可能导致很多人的权益受到很多的威胁。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我再进一步追问,安乐死的推行可能会对医疗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如果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否会减少对重症患者治疗的投入,这时候也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请你回答这个问题。
正方辩友:首先两样东西是不冲突的,我先回答您监管的问题。我们可以,比如说像当时建立法律有很多情况,比如说药品监管、食品监管等方面,我们可以借鉴。
反方三辩:我现在问的是医疗资源分配的问题,对吧?
正方辩友:对的。
反方三辩:我国资源有限,现在大量的资源都会用于那些绝症患者末期的生命维持,那么其实很多患者根本都没有得到痊愈,那么为什么不能把资源分配给其他地方,而被安乐死占用了呢?您方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有了安乐死之后,就可以减少对重症患者这方面的投入了?
正方辩友:我方没有这么提到过。安乐死不管怎么样都是患者个人意愿,如果您继续想要维持生命,不想要进行安乐死,那么您所受到的医院的资源投入也不会减少。
反方三辩:在您方看待这个问题,比如在加拿大的时候,很多医院会因为医疗资源的不足,会在各个方面暗示你,你就赶紧去选择进行安乐死,会不断地给你这样的暗示。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您如何保证患者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安乐死的决定的?
正方辩友:我方刚才已经提到了双重保障,需要进行一个心理辅导,在签署一个协议,所以我们这个是不会有患者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您这个太过于绝对了,您还是太理想主义了,这是您方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您方没有考虑到现实的情况下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如何被周围的环境所影响。再加上安乐死的话,可能会对患者产生极大压力,如果社会认可安乐死,患者可能会觉得自己是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那么您方如何确保患者的选择是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到外界压力影响?
正方辩友:对方辩友,如果一个患者受到了外界压力的影响,即使没有安乐死,他也会选择放弃治疗呀。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安乐死合法化是整个社会通过法律加到每个人身上的一个压力,它并不只是说周围平常的一些人给你施加的一些压力,这是不一样的,它的压力是很大的。
反方三辩:正方辩友,按照组合法(此处应为“立法”)的话,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但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时间,如果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行(此处“退3”应为“推行”)的时候是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我方在一辩稿里已经提过,我们是在考虑文治(此处应为“完善”)法律法规下的情况,而且我方已经给出了解决措施。您方给出的解决措施,在我方看来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妄想罢了。
我就想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再严格的法律监督,是否会出现漏洞?难道有不确定性,我们就要不施行(此处“使生”应为“施行”)吗?那请问您方承不承认,没有法律是没有漏洞的?当然,每一个现存(此处“银行承认”应为“现存”)的法律都是存在漏洞的。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如此之大的国家,一个法律漏洞就可能导致很多人的权益受到很多的威胁。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我再进一步追问,安乐死的推行可能会对医疗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如果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否会减少对重症患者治疗的投入,这时候也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请你回答这个问题。
正方辩友:首先两样东西是不冲突的,我先回答您监管的问题。我们可以,比如说像当时建立法律有很多情况,比如说药品监管、食品监管等方面,我们可以借鉴。
反方三辩:我现在问的是医疗资源分配的问题,对吧?
正方辩友:对的。
反方三辩:我国资源有限,现在大量的资源都会用于那些绝症患者末期的生命维持,那么其实很多患者根本都没有得到痊愈,那么为什么不能把资源分配给其他地方,而被安乐死占用了呢?您方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有了安乐死之后,就可以减少对重症患者这方面的投入了?
正方辩友:我方没有这么提到过。安乐死不管怎么样都是患者个人意愿,如果您继续想要维持生命,不想要进行安乐死,那么您所受到的医院的资源投入也不会减少。
反方三辩:在您方看待这个问题,比如在加拿大的时候,很多医院会因为医疗资源的不足,会在各个方面暗示你,你就赶紧去选择进行安乐死,会不断地给你这样的暗示。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您如何保证患者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安乐死的决定的?
正方辩友:我方刚才已经提到了双重保障,需要进行一个心理辅导,在签署一个协议,所以我们这个是不会有患者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您这个太过于绝对了,您还是太理想主义了,这是您方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您方没有考虑到现实的情况下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如何被周围的环境所影响。再加上安乐死的话,可能会对患者产生极大压力,如果社会认可安乐死,患者可能会觉得自己是家庭和社会的负担,那么您方如何确保患者的选择是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到外界压力影响?
正方辩友:对方辩友,如果一个患者受到了外界压力的影响,即使没有安乐死,他也会选择放弃治疗呀。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安乐死合法化是整个社会通过法律加到每个人身上的一个压力,它并不只是说周围平常的一些人给你施加的一些压力,这是不一样的,它的压力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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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是正方三辩叶子明。
首先,我方今天所倡导的并非是让安乐死立刻在全国实施,而是将安乐死区域化,然后逐步推广至全国,从而为安乐死提供这样一个选项。我方的目的在于完善法律体系,目前我们预见到,按照现有的组合(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不太明确确切含义),必然会存在一些政策上的不足与漏洞,但我们可以通过试点的方式,例如先在一线城市试点实施,之后再不断进行调整,使其最终成为适合中国的安乐死法。
接下来,对方提到很多人是因为经济能力不足才选择安乐死,然而我方的数据显示,80%的人都认为安乐死可以被讨论并且合法化,这也证明了我方所提出的安乐死具有需求性。
对方今天从头到尾提出了临终关怀这一解决方案,其实这与我方的安乐死并不冲突,甚至安乐死可以被纳入临终关怀的一部分。因为我们需要符合一个严格的标准,即患者一定是处于绝对末期无法被治愈的状态,并且要在医生、家人以及患者本人都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而且,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同样可以实施临终关怀,如果临终关怀实施后仍无法改善患者状况,安乐死就提供了一个选择,让患者在接受了一系列的心理抚慰之后,能够安详地离世。
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是正方三辩叶子明。
首先,我方今天所倡导的并非是让安乐死立刻在全国实施,而是将安乐死区域化,然后逐步推广至全国,从而为安乐死提供这样一个选项。我方的目的在于完善法律体系,目前我们预见到,按照现有的组合(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不太明确确切含义),必然会存在一些政策上的不足与漏洞,但我们可以通过试点的方式,例如先在一线城市试点实施,之后再不断进行调整,使其最终成为适合中国的安乐死法。
接下来,对方提到很多人是因为经济能力不足才选择安乐死,然而我方的数据显示,80%的人都认为安乐死可以被讨论并且合法化,这也证明了我方所提出的安乐死具有需求性。
对方今天从头到尾提出了临终关怀这一解决方案,其实这与我方的安乐死并不冲突,甚至安乐死可以被纳入临终关怀的一部分。因为我们需要符合一个严格的标准,即患者一定是处于绝对末期无法被治愈的状态,并且要在医生、家人以及患者本人都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而且,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同样可以实施临终关怀,如果临终关怀实施后仍无法改善患者状况,安乐死就提供了一个选择,让患者在接受了一系列的心理抚慰之后,能够安详地离世。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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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在刚才的环节中,对方辩友从多个角度试图论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合理性,但经过我们的质询,已经充分暴露了他们这一观点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说关于自愿性的问题,对方辩友强调安乐死是患者本人的自愿选择。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患者在疾病折磨下,可能因为不想成为家庭的负担而被迫做出这种选择,这种选择并非完全出于自己对自身痛苦的考量,而是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自愿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关于误诊和生命权益保障的问题。医学技术并非万无一失,误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旦出现误诊的话,患者的生命将无法挽回。
并且关于实施的可行性和监管难度,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安乐死合法化的成本会非常高,而且难以有效监管,即使在已经实施合法化的国家也出现了很多乱象。
最后提到一个关于对方生命观的问题,对方三辩刚刚提到一针下去就安详死去,我怀疑对方辩友可能是您方站的立场就已经有点把这个生命的时间感给削弱了。我们要想到,生命是一种体验的过程,一个身患重病的人虽然身体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但他依然坚持与病魔抗争,笑对生活,这种坚持本身就是一种力量。据国外新闻报道,有一位癌症晚期的患者,他希望安乐死,甚至与家人产生了矛盾,他在临终关怀的病房中,通过与医护人员和家人的共同劝导,他和家人的关系得到修复,让他最后的时光得以圆满。
谢谢。
谢谢主席。
在刚才的环节中,对方辩友从多个角度试图论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合理性,但经过我们的质询,已经充分暴露了他们这一观点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说关于自愿性的问题,对方辩友强调安乐死是患者本人的自愿选择。然而在现实中,许多患者在疾病折磨下,可能因为不想成为家庭的负担而被迫做出这种选择,这种选择并非完全出于自己对自身痛苦的考量,而是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自愿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关于误诊和生命权益保障的问题。医学技术并非万无一失,误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旦出现误诊的话,患者的生命将无法挽回。
并且关于实施的可行性和监管难度,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安乐死合法化的成本会非常高,而且难以有效监管,即使在已经实施合法化的国家也出现了很多乱象。
最后提到一个关于对方生命观的问题,对方三辩刚刚提到一针下去就安详死去,我怀疑对方辩友可能是您方站的立场就已经有点把这个生命的时间感给削弱了。我们要想到,生命是一种体验的过程,一个身患重病的人虽然身体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但他依然坚持与病魔抗争,笑对生活,这种坚持本身就是一种力量。据国外新闻报道,有一位癌症晚期的患者,他希望安乐死,甚至与家人产生了矛盾,他在临终关怀的病房中,通过与医护人员和家人的共同劝导,他和家人的关系得到修复,让他最后的时光得以圆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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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首先,现在没有安乐死的情况下,会出现因家庭负担不起而放弃治疗、痛苦离世的情况,那不如给他们一个选择。 反方:如果没有钱治疗就选择安乐死,那没钱治病而死的人群概率和规模都会大大增加。我方认为应先完善医保,而不是推行安乐死。我方强调过安乐死是有双重保障的,必须是重症绝症,医生、患者、家属都同意才行,并非经济能力不足就可选择。而且民众关怀可以在安乐死之前实施,在安乐死之前完善民众关怀体系更好。 正方:像尿毒症、白血病这类重症虽然可治,但治疗成本和周期很长,若解决资金问题就能避免死亡。我国医保每年200元,但癌症一针就要几万,如何让患者承担得起?中国有能力也应该承担,而不是只想着节约社会成本。 反方:200元是我们交的钱,但报销的钱完全不够。对方一直在说国家应该负担得起,这是否是将生命当作商品?生命有希望就应尽力挽救。而且对方所说的临终关怀与安乐死完全不冲突,对方论述安乐死合法化时把临终关怀利好包含在内,这变相承认安乐死本身理由不够充分。 正方:现在临终关怀体系不够完善,对于痛苦难忍的临终病人,安乐死能让他们摆脱痛苦。 反方:医保体系、福利体系应当是安乐死的基础。在医保体系不完善时推行安乐死,就像走捷径,会阻碍医保体系完善。西方国家也是在有发达福利体系后才推行安乐死的。安乐死虽是患者自主选择,但对方不应把我方的临终关怀利好包含在安乐死里。 正方:安乐死合法化后可以慢慢完善政策。 反方:在不够完善时就实施,那提前死掉的10万人怎么办?他们只是因为没钱而安乐死,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正方:我方说过安乐死有严格标准,社会在使其合法化的过程中会关注相关问题。 反方:对方说安乐死合法但不实施或者不倡导,但是国家颁布法令背后的价值倡导是难以想象的。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首先,现在没有安乐死的情况下,会出现因家庭负担不起而放弃治疗、痛苦离世的情况,那不如给他们一个选择。 反方:如果没有钱治疗就选择安乐死,那没钱治病而死的人群概率和规模都会大大增加。我方认为应先完善医保,而不是推行安乐死。我方强调过安乐死是有双重保障的,必须是重症绝症,医生、患者、家属都同意才行,并非经济能力不足就可选择。而且民众关怀可以在安乐死之前实施,在安乐死之前完善民众关怀体系更好。 正方:像尿毒症、白血病这类重症虽然可治,但治疗成本和周期很长,若解决资金问题就能避免死亡。我国医保每年200元,但癌症一针就要几万,如何让患者承担得起?中国有能力也应该承担,而不是只想着节约社会成本。 反方:200元是我们交的钱,但报销的钱完全不够。对方一直在说国家应该负担得起,这是否是将生命当作商品?生命有希望就应尽力挽救。而且对方所说的临终关怀与安乐死完全不冲突,对方论述安乐死合法化时把临终关怀利好包含在内,这变相承认安乐死本身理由不够充分。 正方:现在临终关怀体系不够完善,对于痛苦难忍的临终病人,安乐死能让他们摆脱痛苦。 反方:医保体系、福利体系应当是安乐死的基础。在医保体系不完善时推行安乐死,就像走捷径,会阻碍医保体系完善。西方国家也是在有发达福利体系后才推行安乐死的。安乐死虽是患者自主选择,但对方不应把我方的临终关怀利好包含在安乐死里。 正方:安乐死合法化后可以慢慢完善政策。 反方:在不够完善时就实施,那提前死掉的10万人怎么办?他们只是因为没钱而安乐死,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正方:我方说过安乐死有严格标准,社会在使其合法化的过程中会关注相关问题。 反方:对方说安乐死合法但不实施或者不倡导,但是国家颁布法令背后的价值倡导是难以想象的。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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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好的,今天我们先从认识论方面来看。其实,我在认识论方面准备得不是很多,但今天我发现对方在认识论上存在很大偏差,即对方的生死观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点,对方认为人想死就能死,爱怎么死就怎么死,这是自己的决定。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人权不是自己能够随意转移或者放弃的;其次,对方一直有个很奇怪的观点,就是一直将生命和意义挂钩。如果说实行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成本、减轻家庭负担,但生命永远高于这一切。如果对方将生命和利益挂钩,实际上就是把人当作工具。
第二点,对方一直忽略的一点是,我们讨论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本质上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放弃,这与我国宪法存在冲突。安乐死合法化不是简单的通过与否的问题,它实际上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在法律体系之下,它对文化的冲击更是巨大的,所以它对整个社会生死观的冲击根本无法想象。
这是认识论方面的问题。接下来从方法论方面来看,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合法化,就应该探讨安乐死实施时的合理性、方法论以及解决力。但对方一直在强调安乐死的利好之处。然而,仅有利好就够了吗?我们不能因为安乐死的利好就放弃实施时会出现的问题而贸然实施安乐死。如果是别的事情,比如食堂是否加餐,那根本无所谓,但安乐死关乎性命。在我们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之前就执行安乐死,会导致数以万计的人轻易地失去性命。
还有价值方面的比较。对方其实已经承认,比起体面地死去,体面地活着更好。我方也一直想阐述这一点,我方所有论点提出的价值倡导都是让重症患者有希望活下去,让绝症患者在死前能更体面地活着。这是我方的基本立场。而且对方一直强调安乐死和医保不冲突,还提及安乐死、医保、民族关怀、民众关怀等,但我想说这里存在先后关系,医保和福利体系应当是安乐死的充分保障。因为如果医保体系、福利体系不够完善时就实行安乐死,就会导致相当大一部分人,比如10万尿毒症患者,如果扩大医保他们就可以不死,但按照对方推出的安乐死,这部分人就会白白死去。另外,对方说推行但不倡导,却没有想过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有多大,也没有想过提出之后最终的价值倡导到底是什么。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好的,今天我们先从认识论方面来看。其实,我在认识论方面准备得不是很多,但今天我发现对方在认识论上存在很大偏差,即对方的生死观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点,对方认为人想死就能死,爱怎么死就怎么死,这是自己的决定。但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人权不是自己能够随意转移或者放弃的;其次,对方一直有个很奇怪的观点,就是一直将生命和意义挂钩。如果说实行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成本、减轻家庭负担,但生命永远高于这一切。如果对方将生命和利益挂钩,实际上就是把人当作工具。
第二点,对方一直忽略的一点是,我们讨论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本质上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一种放弃,这与我国宪法存在冲突。安乐死合法化不是简单的通过与否的问题,它实际上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在法律体系之下,它对文化的冲击更是巨大的,所以它对整个社会生死观的冲击根本无法想象。
这是认识论方面的问题。接下来从方法论方面来看,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合法化,就应该探讨安乐死实施时的合理性、方法论以及解决力。但对方一直在强调安乐死的利好之处。然而,仅有利好就够了吗?我们不能因为安乐死的利好就放弃实施时会出现的问题而贸然实施安乐死。如果是别的事情,比如食堂是否加餐,那根本无所谓,但安乐死关乎性命。在我们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之前就执行安乐死,会导致数以万计的人轻易地失去性命。
还有价值方面的比较。对方其实已经承认,比起体面地死去,体面地活着更好。我方也一直想阐述这一点,我方所有论点提出的价值倡导都是让重症患者有希望活下去,让绝症患者在死前能更体面地活着。这是我方的基本立场。而且对方一直强调安乐死和医保不冲突,还提及安乐死、医保、民族关怀、民众关怀等,但我想说这里存在先后关系,医保和福利体系应当是安乐死的充分保障。因为如果医保体系、福利体系不够完善时就实行安乐死,就会导致相当大一部分人,比如10万尿毒症患者,如果扩大医保他们就可以不死,但按照对方推出的安乐死,这部分人就会白白死去。另外,对方说推行但不倡导,却没有想过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有多大,也没有想过提出之后最终的价值倡导到底是什么。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从认识论、方法论、价值方面阐述了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反驳了对方观点,强调了己方倡导重症患者活下去,指出安乐死合法化存在诸多问题如与宪法冲突、对社会体系冲击巨大等。
四辩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首先,我必须提醒各位评委,今天是一场政策辩,我方是政策提出方。今天从头到尾,对方都未反驳我方的政策主张,一直在使用稻草人逻辑,反驳其假想出来的我方观点,我方未完善法律就推出(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校对),而对方也根本没有反对我方的根基,也未论证其自身立场。
回顾整场辩论,双方在安乐死政策上存在分歧。对方一直强调临终关怀以及所谓的不可能性。但我方认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不同,我们可以先实行临终关怀,在充分引导之后,如果患者仍然想要安乐死,那么就为其实现安乐死,这也给那些临终患者一个体面的选择。对方并未否定我们的这项政策。
首先,根据我方之前的论证,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要看是否能够有效解决所需解决的问题。我方提出的需求性是许多重病患者需要解脱的方法。对方提到因为经济压力,我方想说,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提供安乐死这个选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病人在病危时持续治疗所需的资金。
对方还提到非自愿性的风险,我方对此有双重保障,并且经过临终关怀的心理疏导后再选择安乐死,不也确保了自主性,即被外界干扰的几率大幅下降了吗?这是更加严格的。我方所提出的方案可以解决病人的痛苦,对方其实也未否定这一解决力,只是说需要临终关怀,要体面地活。但是,体面地活着之后,难道就不能体面地死去吗?当然不是。体面的临终关怀之后,若还要选择死亡,可以使用安乐死,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我们不应因为存在一点点风险就不去做,钻法律漏洞的几率是很小的。我们现在所做的事是利大于弊的。
由此可见,在巨大的益处面前,我们为什么不做这件事呢?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生命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不应让病痛在折磨中带走我们的生命。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方法,给了我们多一种选择。
比赛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方并不否认对方所说的要体面地活着。但是,如果一个人真的病重到想要实行安乐死,那么他真的还能拥有那份体面吗?到那时,我们总是在继续探寻,如果他在病后的折磨中再去探寻一个体面的死法,我们为什么不给他一个体面的死法,让他在最后死去的时候还能体面呢?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是病人唯一的救赎,与其在病痛中无奈死去,不如选择自愿接受生命的终结。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各位评委将打分表发送至评委群,由工作人员收取评委打分表。(此部分与总结陈词无关,可根据要求删除)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是病人唯一的救赎,与其在病痛中无奈死去,不如选择自愿接受生命的终结。
四辩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首先,我必须提醒各位评委,今天是一场政策辩,我方是政策提出方。今天从头到尾,对方都未反驳我方的政策主张,一直在使用稻草人逻辑,反驳其假想出来的我方观点,我方未完善法律就推出(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校对),而对方也根本没有反对我方的根基,也未论证其自身立场。
回顾整场辩论,双方在安乐死政策上存在分歧。对方一直强调临终关怀以及所谓的不可能性。但我方认为,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不同,我们可以先实行临终关怀,在充分引导之后,如果患者仍然想要安乐死,那么就为其实现安乐死,这也给那些临终患者一个体面的选择。对方并未否定我们的这项政策。
首先,根据我方之前的论证,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要看是否能够有效解决所需解决的问题。我方提出的需求性是许多重病患者需要解脱的方法。对方提到因为经济压力,我方想说,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提供安乐死这个选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病人在病危时持续治疗所需的资金。
对方还提到非自愿性的风险,我方对此有双重保障,并且经过临终关怀的心理疏导后再选择安乐死,不也确保了自主性,即被外界干扰的几率大幅下降了吗?这是更加严格的。我方所提出的方案可以解决病人的痛苦,对方其实也未否定这一解决力,只是说需要临终关怀,要体面地活。但是,体面地活着之后,难道就不能体面地死去吗?当然不是。体面的临终关怀之后,若还要选择死亡,可以使用安乐死,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我们不应因为存在一点点风险就不去做,钻法律漏洞的几率是很小的。我们现在所做的事是利大于弊的。
由此可见,在巨大的益处面前,我们为什么不做这件事呢?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生命应该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不应让病痛在折磨中带走我们的生命。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方法,给了我们多一种选择。
比赛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方并不否认对方所说的要体面地活着。但是,如果一个人真的病重到想要实行安乐死,那么他真的还能拥有那份体面吗?到那时,我们总是在继续探寻,如果他在病后的折磨中再去探寻一个体面的死法,我们为什么不给他一个体面的死法,让他在最后死去的时候还能体面呢?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是病人唯一的救赎,与其在病痛中无奈死去,不如选择自愿接受生命的终结。
感谢正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各位评委将打分表发送至评委群,由工作人员收取评委打分表。(此部分与总结陈词无关,可根据要求删除)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是病人唯一的救赎,与其在病痛中无奈死去,不如选择自愿接受生命的终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是病人唯一的救赎,与其在病痛中无奈死去,不如选择自愿接受生命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