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的辩题是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安乐死有诸多积极意义。
首先,安乐死能够减轻重病患者的痛苦。健康人无法切身体会这种痛苦,往往将死亡想象为最大的痛苦,然而重病患者在不适之中苦苦挣扎的痛苦超出常人想象。例如短期癌症病患癌痛的病例可达70% - 90%,痛感最高可达10级,还伴随着诸如乏力、贫血、恶心、胸腹水等诸多病状交替发作,认知功能也会退化。在这种生不如死的境遇下,虽然结束患者生命在情感上会令家属悲伤,但对患者而言是从痛苦中解脱的选择。此时提前结束生命,符合生命伦理学中尊重自主性选择的原则,也能保护患者最后的尊严。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患者家庭经济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医疗资源分配合理化。当重病无法被医治时,医疗支出对家属而言只是心理上的安慰剂,无法改善患者病情。三甲医院ICU的平均费用在每日1万元及以上,国家医保局提出目前重症患者人均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人民网也提出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的辩题是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安乐死有诸多积极意义。
首先,安乐死能够减轻重病患者的痛苦。健康人无法切身体会这种痛苦,往往将死亡想象为最大的痛苦,然而重病患者在不适之中苦苦挣扎的痛苦超出常人想象。例如短期癌症病患癌痛的病例可达70% - 90%,痛感最高可达10级,还伴随着诸如乏力、贫血、恶心、胸腹水等诸多病状交替发作,认知功能也会退化。在这种生不如死的境遇下,虽然结束患者生命在情感上会令家属悲伤,但对患者而言是从痛苦中解脱的选择。此时提前结束生命,符合生命伦理学中尊重自主性选择的原则,也能保护患者最后的尊严。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患者家庭经济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医疗资源分配合理化。当重病无法被医治时,医疗支出对家属而言只是心理上的安慰剂,无法改善患者病情。三甲医院ICU的平均费用在每日1万元及以上,国家医保局提出目前重症患者人均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人民网也提出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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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从安乐死对减轻患者痛苦、尊重患者自主性、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和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配等积极意义出发,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我们都知道,安乐死的实施前提是尊重病患的真实意愿。那么在实际情况下,如何能确保病患在病痛折磨、心理脆弱的状态下做出的安乐死决定是完全自主且真实的呢?如果病患受到了心理压力、家庭经济压力,以及家人长时间的语言暴力,要如何确定这是病患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别人道德绑架、语言攻击下做出的被迫选择呢?
正方一辩:这个既然是病患自己做出了自主选择,那么别人的干预只是一种干预,最终还是病患自己做出了选择,所以还是自主的。
反方四辩:但是别人的干预,肯定会对病患自己的心理、对其选择做出一定的影响。好,第二个问题,我们刚刚提到说安乐死是家属心理的安慰剂,就是说病患的死完全是为了家属。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为了家属,病患去死都可以呢?
正方一辩:我方在学校也受到了老师的压迫,但是我方也可以正常结束这场比赛,所以……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对方辩友打断一下,我觉得您方没有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请正面回答我刚刚的问题,我刚刚问的是,您说安乐死是家属的一种心理安慰剂,但是我方刚刚提出的论点是重症患者每日的ICU费用很高,家属都要为他投入金钱,那么这是家属的一种心理慰藉,而不是安乐死,我方说的是ICU的高额费用,您方是不是听错论点了呢?
反方四辩:我们都知道,安乐死的实施前提是尊重病患的真实意愿。那么在实际情况下,如何能确保病患在病痛折磨、心理脆弱的状态下做出的安乐死决定是完全自主且真实的呢?如果病患受到了心理压力、家庭经济压力,以及家人长时间的语言暴力,要如何确定这是病患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别人道德绑架、语言攻击下做出的被迫选择呢?
正方一辩:这个既然是病患自己做出了自主选择,那么别人的干预只是一种干预,最终还是病患自己做出了选择,所以还是自主的。
反方四辩:但是别人的干预,肯定会对病患自己的心理、对其选择做出一定的影响。好,第二个问题,我们刚刚提到说安乐死是家属心理的安慰剂,就是说病患的死完全是为了家属。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为了家属,病患去死都可以呢?
正方一辩:我方在学校也受到了老师的压迫,但是我方也可以正常结束这场比赛,所以……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对方辩友打断一下,我觉得您方没有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请正面回答我刚刚的问题,我刚刚问的是,您说安乐死是家属的一种心理安慰剂,但是我方刚刚提出的论点是重症患者每日的ICU费用很高,家属都要为他投入金钱,那么这是家属的一种心理慰藉,而不是安乐死,我方说的是ICU的高额费用,您方是不是听错论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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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尊敬的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方认为,安乐死如今在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中国《百科全书》中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之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合法化是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包括对灰色地带做出一定的规范。
安乐死的执行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但通常有以下共同点: 1. 使病人肉体、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折磨病人并且临近死亡; 2. 病人自己主动要求或同意加速死亡; 3. 病人具备自知的医疗能力; 4. 反复正确认识并且接受该医疗措施所致的后果。
对于当今中国来说,安乐死执行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
首先,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且不易判断。安乐死因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当患者情绪处于稳定状态时,所做出的才是理性的判断。但是,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的状态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这个选择并不能算是患者真实意愿。实际情形中,患者意愿也受到家属因素的干扰,家属经济状况和情感状态会对患者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医护人员态度也可能左右患者真实意愿。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在患者心中往往具有权威性,如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的描述过于悲观,或者在言语中流露出对患者继续治疗的不支持态度,患者很容易受到其诱导。例如,当医生多次强调病情不可逆转性以及治疗的痛苦,患者可能误以为自己真的没有希望,从而动摇求生的信念。然而,医学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医生也难以百分百准确预估病情的发展。这种因医务态度所致的患者意愿偏差,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背景下,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三,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安乐死的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性质、适用对象和条件的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要为安乐死立法,对于适用对象濒于死亡、不治之症等,则认定应有相应医疗权威机构制定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是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而在我国,这些尚没有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尊敬的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我方认为,安乐死如今在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中国《百科全书》中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之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合法化是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包括对灰色地带做出一定的规范。
安乐死的执行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但通常有以下共同点: 1. 使病人肉体、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折磨病人并且临近死亡; 2. 病人自己主动要求或同意加速死亡; 3. 病人具备自知的医疗能力; 4. 反复正确认识并且接受该医疗措施所致的后果。
对于当今中国来说,安乐死执行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
首先,患者真实意愿不确定,且不易判断。安乐死因患者本人的意愿作为一般性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而且只有当患者情绪处于稳定状态时,所做出的才是理性的判断。但是,处于肉体和精神极度痛苦的状态下,在考虑到家庭和家人的情况下,容易感情冲动,失去自制力。在这种状态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表达对死亡的渴望。这个选择并不能算是患者真实意愿。实际情形中,患者意愿也受到家属因素的干扰,家属经济状况和情感状态会对患者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医护人员态度也可能左右患者真实意愿。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在患者心中往往具有权威性,如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的描述过于悲观,或者在言语中流露出对患者继续治疗的不支持态度,患者很容易受到其诱导。例如,当医生多次强调病情不可逆转性以及治疗的痛苦,患者可能误以为自己真的没有希望,从而动摇求生的信念。然而,医学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医生也难以百分百准确预估病情的发展。这种因医务态度所致的患者意愿偏差,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背景下,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第三,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安乐死的立法必须具有科学的依据。世界上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性质、适用对象和条件的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安乐死的立法内容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要为安乐死立法,对于适用对象濒于死亡、不治之症等,则认定应有相应医疗权威机构制定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这是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而在我国,这些尚没有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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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我想问,您提到患者可能会在家庭的强迫下选择安乐死。既然是家庭强迫,那就表明这个家庭本就不幸福,既然家庭不幸福,为什么不可以选择安乐死从而体面地离开这个世界呢?
反方一辩:按照正方这个观点,是说只要家庭不幸福就应该选择安乐死吗?但这是家庭不幸福,再加上本身患有不治之症啊,那也不一定要安乐死啊。
正方四辩:我方刚刚的问题您可能没理解,我再表述一次。您说患者可能会在家庭强迫下选择安乐死,既然是家庭强迫,就说明家庭不幸福,那在这种家庭不幸福且自身患有不治之症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选择安乐死体面地离开呢?
正方四辩:我方刚刚有点卡,现在有点慌,都不知道该问什么了,您能不能给我些建议呢?(此句偏离质询环节主题,可忽略)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我想问,您提到患者可能会在家庭的强迫下选择安乐死。既然是家庭强迫,那就表明这个家庭本就不幸福,既然家庭不幸福,为什么不可以选择安乐死从而体面地离开这个世界呢?
反方一辩:按照正方这个观点,是说只要家庭不幸福就应该选择安乐死吗?但这是家庭不幸福,再加上本身患有不治之症啊,那也不一定要安乐死啊。
正方四辩:我方刚刚的问题您可能没理解,我再表述一次。您说患者可能会在家庭强迫下选择安乐死,既然是家庭强迫,就说明家庭不幸福,那在这种家庭不幸福且自身患有不治之症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选择安乐死体面地离开呢?
正方四辩:我方刚刚有点卡,现在有点慌,都不知道该问什么了,您能不能给我些建议呢?(此句偏离质询环节主题,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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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申论
正方二辩: 您方提到家属的压迫会使病人选择被迫的自愿,但我认为被迫自愿也算是一种自愿,如此,我们的安乐死仍属于自愿的,这并没有相悖之处。
您还指出安乐死没有统一的定义,然而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实行多份协议声明,给予患者充分的时间来选择是否安乐死,这样就能界定安乐死了。并且国家也能够制定一些标准。这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您又说病人接受痛苦时无法做出理性判断,但是还有家属,家属和病人可以一起做出判断,一起签订多份声明,给予家属和病人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自愿。如果一个家庭中的人会在安乐死合法时暗示病人选择安乐死,那么在安乐死不合法的时候,难道就不会选择不对他投入更多资金来治疗疾病吗?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申论
正方二辩: 您方提到家属的压迫会使病人选择被迫的自愿,但我认为被迫自愿也算是一种自愿,如此,我们的安乐死仍属于自愿的,这并没有相悖之处。
您还指出安乐死没有统一的定义,然而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实行多份协议声明,给予患者充分的时间来选择是否安乐死,这样就能界定安乐死了。并且国家也能够制定一些标准。这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您又说病人接受痛苦时无法做出理性判断,但是还有家属,家属和病人可以一起做出判断,一起签订多份声明,给予家属和病人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自愿。如果一个家庭中的人会在安乐死合法时暗示病人选择安乐死,那么在安乐死不合法的时候,难道就不会选择不对他投入更多资金来治疗疾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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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在当代中国,患者的真实意愿是很难判断的。我们以荷兰为例,根据2002年的一份报道,在四个月内,有3万名荷兰老人逃入德国以躲避安乐死,这说明安乐死被滥用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会导致其标准外泄。2015年,有一名女子没有任何生理疾病,却申请安乐死,原因仅仅是自己不开心、不快乐、没有存在感。更为离谱的是,医生竟然还同意了。此外,还有其他因素,比如经济、家庭等因素的影响。
假如我是一名重症病人,或许我并没有那么疼,但是我家没有钱给我治病,于是我就选择安乐死,这是我们的价值观所倡导的吗?显然不是。
刚才对方提到安乐死可以使医疗资源分配更合理,这一点我方不知对方是如何论证的。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疗资源分配失衡,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使医疗系统更倾向于满足重症患者的死亡需求,而忽视其他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患者。那么对方是如何得出医疗资源分配更合理这一结论的呢?对方稍后需要论证。
刚才对方二辩提出了“被迫自愿”更接近“自愿”,没关系,这个我们可以稍后再说。
第二点,我们当前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这一点应该是对方所说的签订一些合同,在当代中国是无法实现的。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准备好应对安乐死带来的挑战,例如立法、相关的操作流程、监督机制等,安乐死可能会更加不规范,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在当代中国,患者的真实意愿是很难判断的。我们以荷兰为例,根据2002年的一份报道,在四个月内,有3万名荷兰老人逃入德国以躲避安乐死,这说明安乐死被滥用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会导致其标准外泄。2015年,有一名女子没有任何生理疾病,却申请安乐死,原因仅仅是自己不开心、不快乐、没有存在感。更为离谱的是,医生竟然还同意了。此外,还有其他因素,比如经济、家庭等因素的影响。
假如我是一名重症病人,或许我并没有那么疼,但是我家没有钱给我治病,于是我就选择安乐死,这是我们的价值观所倡导的吗?显然不是。
刚才对方提到安乐死可以使医疗资源分配更合理,这一点我方不知对方是如何论证的。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疗资源分配失衡,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使医疗系统更倾向于满足重症患者的死亡需求,而忽视其他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患者。那么对方是如何得出医疗资源分配更合理这一结论的呢?对方稍后需要论证。
刚才对方二辩提出了“被迫自愿”更接近“自愿”,没关系,这个我们可以稍后再说。
第二点,我们当前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这一点应该是对方所说的签订一些合同,在当代中国是无法实现的。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准备好应对安乐死带来的挑战,例如立法、相关的操作流程、监督机制等,安乐死可能会更加不规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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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我想问一下反方的二辩,如果我已经知道自己真的治不活了,那该怎么办呢?真的已经治不好了。还有一点,您说法律还不够完善,但是在未来难道就不能完善吗?完善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呀,就像安乐死也不可能立即执行合法化。然后您方提到滥用安乐死,我觉得这就和上一点说的一样,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保障的。
您刚才说我们讨论的是当代,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探讨的是当代中国,所以没有必要去讨论未来怎么样。我们今天讨论的形式是当代中国,但是当代,您要注意这个当代啊,您说代不是一段时间吗?对呀,但是您刚说这个未来是多久呢?
反方二辩: 我告诉你安乐死会带来一些社会危害,比如说会对社会人群造成冲击,对医疗资源方面也造成一些不均衡,还有一些这样的风险,医患关系恶化等。但是我们可以有别的方法去替代,我们不一定非要选安乐死。
正方二辩: 那您是觉得一个人的生命重要呢,还是那些伦理道德更重要呢?难道不是让自己活得更开心、更舒适更重要吗?这样我们活得开心,我们可以有别的方法,也是让他们活得更开心啊,不一定非要去安乐死。他都能想到安乐死了,那不就说明他已经活得很痛苦了吗?
我们有正方的安宁疗法,也可以减缓病人的痛苦,而且一个患者他也想,他更愿意和亲人多陪一段时间啊,总好过直接猝死。
反方二辩: 您方说安宁疗法,那我们现在就像一个不是急症的病人,我们反正肯定要输了,但您也愿意对我们实施安宁疗法的话,让我们投更多的票给我们吧,让我们多参加一会儿。您看这个问题为什么没关系,这不是一个类别,就是我们可要还是就是当今安乐死,它只能保障一部分,这个造成的危害会危害更大部分资源的。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我想问一下反方的二辩,如果我已经知道自己真的治不活了,那该怎么办呢?真的已经治不好了。还有一点,您说法律还不够完善,但是在未来难道就不能完善吗?完善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呀,就像安乐死也不可能立即执行合法化。然后您方提到滥用安乐死,我觉得这就和上一点说的一样,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保障的。
您刚才说我们讨论的是当代,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探讨的是当代中国,所以没有必要去讨论未来怎么样。我们今天讨论的形式是当代中国,但是当代,您要注意这个当代啊,您说代不是一段时间吗?对呀,但是您刚说这个未来是多久呢?
反方二辩: 我告诉你安乐死会带来一些社会危害,比如说会对社会人群造成冲击,对医疗资源方面也造成一些不均衡,还有一些这样的风险,医患关系恶化等。但是我们可以有别的方法去替代,我们不一定非要选安乐死。
正方二辩: 那您是觉得一个人的生命重要呢,还是那些伦理道德更重要呢?难道不是让自己活得更开心、更舒适更重要吗?这样我们活得开心,我们可以有别的方法,也是让他们活得更开心啊,不一定非要去安乐死。他都能想到安乐死了,那不就说明他已经活得很痛苦了吗?
我们有正方的安宁疗法,也可以减缓病人的痛苦,而且一个患者他也想,他更愿意和亲人多陪一段时间啊,总好过直接猝死。
反方二辩: 您方说安宁疗法,那我们现在就像一个不是急症的病人,我们反正肯定要输了,但您也愿意对我们实施安宁疗法的话,让我们投更多的票给我们吧,让我们多参加一会儿。您看这个问题为什么没关系,这不是一个类别,就是我们可要还是就是当今安乐死,它只能保障一部分,这个造成的危害会危害更大部分资源的。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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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谢谢主席。我要挑反方二辩。谢谢主席,谢谢对方二辩。刚才你提到,在对患者的治疗上,需要让患者以更快乐、更好的方式离世。然而,安乐死合法化能让家庭在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亲人选择一种更经济、有尊严的离世方式,使家庭成员在精神上得到解脱,还能让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从而为那些有治愈希望的病人提高生命质量。所以,安乐死也可以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而不是像现在,在中国安乐死不合法,让病人少了一种选择,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仅有的方式。
反方二辩:问题是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具备可实施性。比如,今天一个患者说自己很痛,那么到底痛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呢?这个审查机制要如何建立?能给出一个很完善的信息吗?在安乐死方面。谢谢。
正方三辩:谢谢主席。我要挑反方二辩。谢谢主席,谢谢对方二辩。刚才你提到,在对患者的治疗上,需要让患者以更快乐、更好的方式离世。然而,安乐死合法化能让家庭在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亲人选择一种更经济、有尊严的离世方式,使家庭成员在精神上得到解脱,还能让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从而为那些有治愈希望的病人提高生命质量。所以,安乐死也可以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而不是像现在,在中国安乐死不合法,让病人少了一种选择,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仅有的方式。
反方二辩:问题是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具备可实施性。比如,今天一个患者说自己很痛,那么到底痛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呢?这个审查机制要如何建立?能给出一个很完善的信息吗?在安乐死方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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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首先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如果病人不去安乐死,其治疗成本太高,是吗?(针对正方四辩)
正方:是的。
反方三辩:那您方也认为如果他去安乐死的话,就可以给家属省钱,是吗?
正方:对。
反方三辩:那我问您,我今天用一条命来换家族省钱,这是法理应当支持的价值观吗?想必不是,所以您这条经济成本的论点不成立。
反方三辩:好,那我们来看第二个点。您方认为安乐死可以促进医疗分配合理化,是吗?
正方:是的。
反方三辩:我现在告诉您,医疗分配合理化应该是把医疗分配给那些有需要、想要活得更久且有需求的人。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使医疗系统更倾向于满足重症患者的死亡需求,而忽视其他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患者,所以您方医疗分配合理化这个点也不成立。
反方三辩:那我现在问您,您是否承认病人签订安乐死之后会想要反悔?
正方:不会。
反方三辩:不会反悔?那我给您一个情境。现在有一个病人,他在看到针筒的时候反悔了,您方是决定让他继续实行安乐死,还是停止对他实行安乐死呢?
正方:继续实行安乐死。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他是一个病人,他贪恋一瞬间想死,现在看到了生的希望,想起了家人的温暖,您方却执意要给他继续安乐死,不给他任何活的希望,您方真的是草菅人命啊,这与您方保护人权的说法是不是相违背了呢?并没有保护到他想要生存的希望,所以您方这个点不成立。
反方三辩:好,那我现在再问您,您方这个疼痛标准没有办法确定,是吗?我方二辩刚才在跟您对辩的时候。
正方:可以确定。
反方三辩:好,请您方现在给我一个可以自洽的逻辑体系来制定这个疼痛的标准。
(正方沉默)
反方三辩:您方现在这么长时间的沉默,想必是答不出来。那我再给您一个情境,如果有的人得了心理疾病,比如抑郁症,他也遭受巨大痛苦,能否比较心理疾病与绝症的痛苦大小呢?想必是不可以的,您方没有办法给我一个制定疼痛标准,所以说明您方今天根本没有认真调查过这个可行性,只是给自己戴帽子而已,并不是真正的想解决安乐死,所以您方这个点也不成立。
反方三辩:好,谢谢。
反方三辩:首先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如果病人不去安乐死,其治疗成本太高,是吗?(针对正方四辩)
正方:是的。
反方三辩:那您方也认为如果他去安乐死的话,就可以给家属省钱,是吗?
正方:对。
反方三辩:那我问您,我今天用一条命来换家族省钱,这是法理应当支持的价值观吗?想必不是,所以您这条经济成本的论点不成立。
反方三辩:好,那我们来看第二个点。您方认为安乐死可以促进医疗分配合理化,是吗?
正方:是的。
反方三辩:我现在告诉您,医疗分配合理化应该是把医疗分配给那些有需要、想要活得更久且有需求的人。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使医疗系统更倾向于满足重症患者的死亡需求,而忽视其他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患者,所以您方医疗分配合理化这个点也不成立。
反方三辩:那我现在问您,您是否承认病人签订安乐死之后会想要反悔?
正方:不会。
反方三辩:不会反悔?那我给您一个情境。现在有一个病人,他在看到针筒的时候反悔了,您方是决定让他继续实行安乐死,还是停止对他实行安乐死呢?
正方:继续实行安乐死。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他是一个病人,他贪恋一瞬间想死,现在看到了生的希望,想起了家人的温暖,您方却执意要给他继续安乐死,不给他任何活的希望,您方真的是草菅人命啊,这与您方保护人权的说法是不是相违背了呢?并没有保护到他想要生存的希望,所以您方这个点不成立。
反方三辩:好,那我现在再问您,您方这个疼痛标准没有办法确定,是吗?我方二辩刚才在跟您对辩的时候。
正方:可以确定。
反方三辩:好,请您方现在给我一个可以自洽的逻辑体系来制定这个疼痛的标准。
(正方沉默)
反方三辩:您方现在这么长时间的沉默,想必是答不出来。那我再给您一个情境,如果有的人得了心理疾病,比如抑郁症,他也遭受巨大痛苦,能否比较心理疾病与绝症的痛苦大小呢?想必是不可以的,您方没有办法给我一个制定疼痛标准,所以说明您方今天根本没有认真调查过这个可行性,只是给自己戴帽子而已,并不是真正的想解决安乐死,所以您方这个点也不成立。
反方三辩:好,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首先,我要向对方辩友、各位工作人员、评委和观众道歉。我方刚才的表现存在磕巴、沉默等情况,很抱歉只能达到这样的水准。但这正如辩题中所说的绝症患者,已经没有生的希望。
同时,我们也想回顾一下对方的观点。虽然对方辩友提到误诊等情况,在生命最后一刻突然有了生的希望,这些情况确实可能存在,但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在这个辩题里,我们讨论的是确定要面临死亡、已经处于失败现状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予寿终正寝的结果呢?
我的发言结束,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三辩·小结:
首先,我要向对方辩友、各位工作人员、评委和观众道歉。我方刚才的表现存在磕巴、沉默等情况,很抱歉只能达到这样的水准。但这正如辩题中所说的绝症患者,已经没有生的希望。
同时,我们也想回顾一下对方的观点。虽然对方辩友提到误诊等情况,在生命最后一刻突然有了生的希望,这些情况确实可能存在,但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在这个辩题里,我们讨论的是确定要面临死亡、已经处于失败现状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予寿终正寝的结果呢?
我的发言结束,感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刚才的质询环节当中,您方提出的经济成本问题,既会影响病人的选择,又会影响社会整体的价值观,所以这个论点不成立,已被驳倒。
其次,关于医疗分配合理化这一论点,在安乐死未合法化的情况下,医疗就极有可能无法顾及那些真正需要被治愈、真正需要被关注的人,所以这个论点同样不成立,已被驳倒。
再者,您方提及的疼痛标准,我询问您方能否当场给出一个自洽的逻辑体系,您方未能给出,对于心理疾病方面您方也无法给出,所以在疼痛判定这一方面,我们也已将您方的观点驳倒。
其次,我想回应一下您方刚才提出的问题:治不好我们,我们怎么办?如果一个人确实无法被治愈,难道就不能多陪伴家人吗?中国有句古话叫“好死不如赖活着”,难道就不能在这个世界上多存活一段时间吗?我想活着,我想生存,为什么不让我生存呢?
再者,我要回应一个问题,当今中国指的就是当代,就是现在。既然我们要在未来才能完善这一套法律体系,那为什么不在未来再使其合法化呢?我们应当先规范社会秩序,再去合法化,而不是先莫名其妙地将其合法化,然后再慢慢规范。我认为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大混乱,包括安乐死药剂滥用的风险,以及医疗资源分配不平衡等问题的存在。所以,您方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
谢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在刚才的质询环节当中,您方提出的经济成本问题,既会影响病人的选择,又会影响社会整体的价值观,所以这个论点不成立,已被驳倒。
其次,关于医疗分配合理化这一论点,在安乐死未合法化的情况下,医疗就极有可能无法顾及那些真正需要被治愈、真正需要被关注的人,所以这个论点同样不成立,已被驳倒。
再者,您方提及的疼痛标准,我询问您方能否当场给出一个自洽的逻辑体系,您方未能给出,对于心理疾病方面您方也无法给出,所以在疼痛判定这一方面,我们也已将您方的观点驳倒。
其次,我想回应一下您方刚才提出的问题:治不好我们,我们怎么办?如果一个人确实无法被治愈,难道就不能多陪伴家人吗?中国有句古话叫“好死不如赖活着”,难道就不能在这个世界上多存活一段时间吗?我想活着,我想生存,为什么不让我生存呢?
再者,我要回应一个问题,当今中国指的就是当代,就是现在。既然我们要在未来才能完善这一套法律体系,那为什么不在未来再使其合法化呢?我们应当先规范社会秩序,再去合法化,而不是先莫名其妙地将其合法化,然后再慢慢规范。我认为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大混乱,包括安乐死药剂滥用的风险,以及医疗资源分配不平衡等问题的存在。所以,您方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安乐死合法化不是强制化,它强调的是自主。您方刚说“好死不如赖活着”,这说明这个人根本不想死,可我们的安乐死是提供给那些想死的人。
反方:那我来回答您方这个问题。您方认为它合法化的必要性是什么呢?
正方:可以结束一些人的痛苦。
反方:您说的这些人是哪些人呢?有多少人呢?人口基数占比多大呢?他们的需求有多大呢?
正方:就算占人口基数小,那也是有需求的,要保障每个人的利益。
反方: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就是保障每个人的利益是吗?那我告诉您,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有些人会因为安乐死药剂高昂的费用无法支撑,既然您都保障人权了,为什么看不到这部分人的权利呢?
正方:中国有社会保障系统,还可以通过水滴筹之类的捐款来支付安乐死的费用。
反方:那太好了。可如果我不想安乐死,国家却强制我为这些人交医保税,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利呢?您刚才不是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吗?您觉得作为立法者,这些都不需要考虑吗?
正方:那我也没法说。其次,您刚才也说了,这些人只要自愿就好,那我们如何确定他是自愿的呢?请您方给出数据和证据证明这个人处于自愿的状态。
反方:在比利时要求安乐死要有一份口头意向证明和一份书面意向声明,如果患者没有绝症,比利时要求在书面声明和安乐死之间有一个月的时间;在西班牙需要两份书面声明,两者之间有15天的间隔。这么多时间给人考虑,难道还考虑不清楚吗?
正方:如果我有软肋被别人抓在手里,比如他绑架了我的父母、朋友,要求我必须安乐死,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您没有办法给出一个强制判定标准。而且比利时和西班牙难道就能代表中国本土的国情吗?就像俄国的十月革命在中国走城市包围农村的道路走不通一样,我们还是要依据自己的国情,所以这些国家最多只能做一个参考,并不能确切保证在中国这套就能行得通。既然您方给不出在中国可以成功的数据和证据,您方这个点今天就是不成立的。
正方:中国都没有实施过,所以需要尝试,外国的只能是借鉴,要将外国的经验和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
反方:我方有一个安宁死,就是可以让患者尊严死亡的一种代替方案。既然我们社会中有这么多代替方案可以代替安乐死,而且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带来包括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滥用的风险、医患关系的恶化以及社会心理的影响等问题,为什么一定要现在就让安乐死合法化呢?
正方:让安乐死合法化,就是多一种选择,多一个保障。在生命面前,伦理道德还重要吗?您方不能用个体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现在作为一个国家,应不应该让它合法化,我们要站在立法者、国家和政府的角度。既然这一小部分人的选择导致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优势并不足以匹敌它带来的缺点,那就完全没有必要现在就让它合法化,难道要冒着国家整个社会陷入困难的风险去保障这部分不知道有多少人会选择安乐死的人的权利吗?
反方:您自己这样说不是自相矛盾吗?您前面说在提安乐死之前突然又改变主意,这也是个例,不能代表全部的人,您不能以点概面,我是按照您方的逻辑推出来的。既然您方认为要保障这一小部分人的权利,那我就告诉您,在这一小部分人当中还有一部分人,您方既然看到小部分人的权利了,为什么不保障这一小部分人呢?但整体我现在跟您聊的是我们这个辩题,我们应该站在国家的角度,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国家支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就需要保障不仅大多数人利益,也要保障小部分人利益。
正方:您方觉得这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能和国家整体利益相匹敌吗?我们国家也说了个人利益要为国家利益让步,国家利益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不能重视个人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
反方:首先我们想说一下这个安乐死,这个人想实行安乐死为什么会影响到国家利益呢?我方刚才也跟您说过了,这个人想要安乐死的话,我们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一系列国家社会动乱和不良影响。
正方:社会为什么会动乱呢?今天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药剂合法化之后,难道就不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吗?
反方:不是有法律吗?可以通过法律来保障。
正方:您说得真蹊跷。既然您方刚才都没有办法给我一个制定判定标准的系统,您方为什么觉得我们能够轻易在这么短时间内做到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呢?所以您方那也不成立。
反方:在中国的刑法里,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枪毙,一个是注射死亡。既然有枪毙了,为什么还要有注射死亡呢?肯定是注射死亡是更加人道的一种方式,是相对温和的,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正常运用呢?而且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伴随着的是立法和制度,刚才说的是国家对生命的维护,让病人能在尊严、平静的环境下离开,满足了人民的意愿,也能让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得到重要突破,这难道不是为人民争权吗?这难道不是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愿吗?
正方:关于消费的问题,这边有几个例子,就是癌症患者80% - 90%会用上呼吸机,一台呼吸机每天的费用大概在1000元左右,这么多患者需要进行1800(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因为统计新天平(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资源价1万以后。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安乐死合法化不是强制化,它强调的是自主。您方刚说“好死不如赖活着”,这说明这个人根本不想死,可我们的安乐死是提供给那些想死的人。
反方:那我来回答您方这个问题。您方认为它合法化的必要性是什么呢?
正方:可以结束一些人的痛苦。
反方:您说的这些人是哪些人呢?有多少人呢?人口基数占比多大呢?他们的需求有多大呢?
正方:就算占人口基数小,那也是有需求的,要保障每个人的利益。
反方: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就是保障每个人的利益是吗?那我告诉您,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之后,有些人会因为安乐死药剂高昂的费用无法支撑,既然您都保障人权了,为什么看不到这部分人的权利呢?
正方:中国有社会保障系统,还可以通过水滴筹之类的捐款来支付安乐死的费用。
反方:那太好了。可如果我不想安乐死,国家却强制我为这些人交医保税,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利呢?您刚才不是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吗?您觉得作为立法者,这些都不需要考虑吗?
正方:那我也没法说。其次,您刚才也说了,这些人只要自愿就好,那我们如何确定他是自愿的呢?请您方给出数据和证据证明这个人处于自愿的状态。
反方:在比利时要求安乐死要有一份口头意向证明和一份书面意向声明,如果患者没有绝症,比利时要求在书面声明和安乐死之间有一个月的时间;在西班牙需要两份书面声明,两者之间有15天的间隔。这么多时间给人考虑,难道还考虑不清楚吗?
正方:如果我有软肋被别人抓在手里,比如他绑架了我的父母、朋友,要求我必须安乐死,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您没有办法给出一个强制判定标准。而且比利时和西班牙难道就能代表中国本土的国情吗?就像俄国的十月革命在中国走城市包围农村的道路走不通一样,我们还是要依据自己的国情,所以这些国家最多只能做一个参考,并不能确切保证在中国这套就能行得通。既然您方给不出在中国可以成功的数据和证据,您方这个点今天就是不成立的。
正方:中国都没有实施过,所以需要尝试,外国的只能是借鉴,要将外国的经验和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
反方:我方有一个安宁死,就是可以让患者尊严死亡的一种代替方案。既然我们社会中有这么多代替方案可以代替安乐死,而且当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带来包括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滥用的风险、医患关系的恶化以及社会心理的影响等问题,为什么一定要现在就让安乐死合法化呢?
正方:让安乐死合法化,就是多一种选择,多一个保障。在生命面前,伦理道德还重要吗?您方不能用个体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现在作为一个国家,应不应该让它合法化,我们要站在立法者、国家和政府的角度。既然这一小部分人的选择导致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优势并不足以匹敌它带来的缺点,那就完全没有必要现在就让它合法化,难道要冒着国家整个社会陷入困难的风险去保障这部分不知道有多少人会选择安乐死的人的权利吗?
反方:您自己这样说不是自相矛盾吗?您前面说在提安乐死之前突然又改变主意,这也是个例,不能代表全部的人,您不能以点概面,我是按照您方的逻辑推出来的。既然您方认为要保障这一小部分人的权利,那我就告诉您,在这一小部分人当中还有一部分人,您方既然看到小部分人的权利了,为什么不保障这一小部分人呢?但整体我现在跟您聊的是我们这个辩题,我们应该站在国家的角度,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国家支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就需要保障不仅大多数人利益,也要保障小部分人利益。
正方:您方觉得这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能和国家整体利益相匹敌吗?我们国家也说了个人利益要为国家利益让步,国家利益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不能重视个人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
反方:首先我们想说一下这个安乐死,这个人想实行安乐死为什么会影响到国家利益呢?我方刚才也跟您说过了,这个人想要安乐死的话,我们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面临一系列国家社会动乱和不良影响。
正方:社会为什么会动乱呢?今天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药剂合法化之后,难道就不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吗?
反方:不是有法律吗?可以通过法律来保障。
正方:您说得真蹊跷。既然您方刚才都没有办法给我一个制定判定标准的系统,您方为什么觉得我们能够轻易在这么短时间内做到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呢?所以您方那也不成立。
反方:在中国的刑法里,有两种方式,一个是枪毙,一个是注射死亡。既然有枪毙了,为什么还要有注射死亡呢?肯定是注射死亡是更加人道的一种方式,是相对温和的,那我们为什么不能正常运用呢?而且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伴随着的是立法和制度,刚才说的是国家对生命的维护,让病人能在尊严、平静的环境下离开,满足了人民的意愿,也能让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得到重要突破,这难道不是为人民争权吗?这难道不是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愿吗?
正方:关于消费的问题,这边有几个例子,就是癌症患者80% - 90%会用上呼吸机,一台呼吸机每天的费用大概在1000元左右,这么多患者需要进行1800(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因为统计新天平(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的资源价1万以后。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下面由我来为这场辩论进行总结。
首先,看对方提到的第一个点,即尊重患者的原则。但对方后面又提到“被迫自愿无等于自愿”,那我们是否可以判定患者的意愿是无法判定的呢?安乐死的实施前提是尊重病患的真实意愿,在真实情况中,我们如何确保病患在病痛和心理脆弱的状态下,其意愿是完全自主且真实的呢?毕竟家庭压力、经济压力都会产生影响,心理压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而且对方提到“被错字”(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对方辩友论述中的概念,但不影响整体反驳逻辑),那就等于这(表述不明,可忽略)。就像很多员工,老板说加班,员工说加班,这种自愿是否就是被迫自愿呢?这是否侵犯了员工本身的权益呢?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对患者还有一个弊端,就是医护人员这一方面。我们知道有两种同情:第一种是对别人困苦真正的同情;第二种是不自觉的、无意识的对自己的情绪(此处“脾情”应为“情绪”)反应,看到别人的痛苦便引发自己的不安,甚至是窒息感,久而久之便会引起一种对自我痛苦的感受,这种痛苦是深重的,必然又引起自己的忧虑(此处“自由”应为“忧虑”)。在这种同情心的驱使下,行为主体就要采取措施结束这种痛苦。如果安乐死的立法使安乐死成为隐藏规则,那么那些心理脆弱的人就会暴露出来,安乐死被滥用(此处“拉中”应为“滥用”)的风险就要增大,这样病人就可能得不到全心全意的关注,而医护人员更可能容易依赖这一最后措施,从自己存在也无法承受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再者,对方提到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太贵,所以选择安乐死是一种心理安慰。但我认为,首先假设安乐死真正实施了,家属的心也不会特别欣慰,因为家属和病患之间存在深厚的情感纽带,即使病患饱受病痛,家属也难以轻易接受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决定,很多家属会因为这个疾病陷入无尽的不舍和痛苦之中。
另外,就是资源分配问题。我们都知道医疗资源分配有其合理且独立的机制,我方前面也提到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会对资源合理分配有一个特别大的影响。
最后我想说,安乐死并不是必要的,因为我们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比如说安宁疗护(此处“安眠疗法”应为“安宁疗护”)。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安宁疗护专注于缓解患者的疼痛和不适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更加注重患者的心理和精神需求,给予他们温暖关爱,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感受到尊严和价值。安宁疗护的价格在患者的接受范围之内,且其疗效在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发展医疗技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推广安宁疗护等其他具体疗法,为患者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让每一位病患得到真正的关爱,在生命的旅途中感受到温暖与希望。感谢!
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下面由我来为这场辩论进行总结。
首先,看对方提到的第一个点,即尊重患者的原则。但对方后面又提到“被迫自愿无等于自愿”,那我们是否可以判定患者的意愿是无法判定的呢?安乐死的实施前提是尊重病患的真实意愿,在真实情况中,我们如何确保病患在病痛和心理脆弱的状态下,其意愿是完全自主且真实的呢?毕竟家庭压力、经济压力都会产生影响,心理压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而且对方提到“被错字”(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是对方辩友论述中的概念,但不影响整体反驳逻辑),那就等于这(表述不明,可忽略)。就像很多员工,老板说加班,员工说加班,这种自愿是否就是被迫自愿呢?这是否侵犯了员工本身的权益呢?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对患者还有一个弊端,就是医护人员这一方面。我们知道有两种同情:第一种是对别人困苦真正的同情;第二种是不自觉的、无意识的对自己的情绪(此处“脾情”应为“情绪”)反应,看到别人的痛苦便引发自己的不安,甚至是窒息感,久而久之便会引起一种对自我痛苦的感受,这种痛苦是深重的,必然又引起自己的忧虑(此处“自由”应为“忧虑”)。在这种同情心的驱使下,行为主体就要采取措施结束这种痛苦。如果安乐死的立法使安乐死成为隐藏规则,那么那些心理脆弱的人就会暴露出来,安乐死被滥用(此处“拉中”应为“滥用”)的风险就要增大,这样病人就可能得不到全心全意的关注,而医护人员更可能容易依赖这一最后措施,从自己存在也无法承受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再者,对方提到家属因为医疗费用太贵,所以选择安乐死是一种心理安慰。但我认为,首先假设安乐死真正实施了,家属的心也不会特别欣慰,因为家属和病患之间存在深厚的情感纽带,即使病患饱受病痛,家属也难以轻易接受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决定,很多家属会因为这个疾病陷入无尽的不舍和痛苦之中。
另外,就是资源分配问题。我们都知道医疗资源分配有其合理且独立的机制,我方前面也提到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会对资源合理分配有一个特别大的影响。
最后我想说,安乐死并不是必要的,因为我们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比如说安宁疗护(此处“安眠疗法”应为“安宁疗护”)。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安宁疗护专注于缓解患者的疼痛和不适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更加注重患者的心理和精神需求,给予他们温暖关爱,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感受到尊严和价值。安宁疗护的价格在患者的接受范围之内,且其疗效在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地发展医疗技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推广安宁疗护等其他具体疗法,为患者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让每一位病患得到真正的关爱,在生命的旅途中感受到温暖与希望。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我方认为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我方坚定安乐死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保障患者的生命权益,也能够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还有利于医疗资源合理分配。
对方辩友今天政策辩聊得特别好。但是,当我们问到一些个人例子问题的时候,你们却答不出来了。关于医疗资源合理分配这一方面,您方的战略优势比我们高,那让您方赢下这场比赛,我们这些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开开心心地将这场既是我们的第一场辩论,也是最后一场辩论打好,让您方赢下这场比赛,不就是将更好的资源分配给你们吗?让你们去参加更多的比赛。
虽然今天我们已经奄奄一息,就像刚刚我在质询环节的时候,一句话也说不出来,脑子一片空白,但我们依旧坚定我方的观点。
对方辩友说患者的家人可能会因为患者选择安乐死而一辈子愧疚或者自责,但是安乐死对患者是一种解脱。安乐死是患者自己做出的选择,虽然是自己做出的决定,那么自己就会承担一切的后果,家人是无法决定你的死活的。与其苟延残喘地活着,生不如死,安乐死恰恰是对自己的一种解脱。
对方辩友提出可能病人不是自愿的,但事实上也并没有100%的自愿,在患者做决定的时候,他肯定是已经经过了好几次理智的选择,才会做出安乐死这种决定,哪怕是有家人的暗示或者诱导,也是他自己做出的决定,这也是一种自愿。
哪怕我们今天会因为这个不治之症输掉这场比赛,这场比赛已成定局,但也希望能够体面地离开这个辩论赛事。希望远在温州的温州二中高新手辩论队的同学们,能够带着我们的希望,带着我们想去看海的心,去参加接下来的每一场辩论。
谢谢,我的发言结束,感谢双方辩手。
谢谢主席。我方认为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我方坚定安乐死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保障患者的生命权益,也能够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还有利于医疗资源合理分配。
对方辩友今天政策辩聊得特别好。但是,当我们问到一些个人例子问题的时候,你们却答不出来了。关于医疗资源合理分配这一方面,您方的战略优势比我们高,那让您方赢下这场比赛,我们这些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开开心心地将这场既是我们的第一场辩论,也是最后一场辩论打好,让您方赢下这场比赛,不就是将更好的资源分配给你们吗?让你们去参加更多的比赛。
虽然今天我们已经奄奄一息,就像刚刚我在质询环节的时候,一句话也说不出来,脑子一片空白,但我们依旧坚定我方的观点。
对方辩友说患者的家人可能会因为患者选择安乐死而一辈子愧疚或者自责,但是安乐死对患者是一种解脱。安乐死是患者自己做出的选择,虽然是自己做出的决定,那么自己就会承担一切的后果,家人是无法决定你的死活的。与其苟延残喘地活着,生不如死,安乐死恰恰是对自己的一种解脱。
对方辩友提出可能病人不是自愿的,但事实上也并没有100%的自愿,在患者做决定的时候,他肯定是已经经过了好几次理智的选择,才会做出安乐死这种决定,哪怕是有家人的暗示或者诱导,也是他自己做出的决定,这也是一种自愿。
哪怕我们今天会因为这个不治之症输掉这场比赛,这场比赛已成定局,但也希望能够体面地离开这个辩论赛事。希望远在温州的温州二中高新手辩论队的同学们,能够带着我们的希望,带着我们想去看海的心,去参加接下来的每一场辩论。
谢谢,我的发言结束,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