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欢迎您点击下方按钮,前往查看。
感谢主席,广东省市风闭兵论队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大陆地区应推行安乐死合法化。下面我将从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出发,详细阐述两方面内容,即安乐死本身对患者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关系,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和所需具备的条件,以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性。
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无法治愈的生理疾病绝症晚期、因无法忍受病痛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申请,由专业医生为其主动解除生命的行为。
首先,毫无疑问,安乐死能够解除绝症患者的病痛。国际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研究显示,以癌症中晚期为代表的慢性绝症致死是中国最大非自杀死因,存在严重病痛患者在我国超300万人。在医学界疼痛程度的10级划分中,以疼痛性癌症为典型的绝症晚期状况下的样本测试的平均疼痛达到了9 - 10级,相比之下,女性分娩最痛苦阶段的平均是7 - 8级。且刚才我们提到的300万病患中有18%的病人会在临终前多达数个月中持续性地遭遇这种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且平均存活时间不超过半年。根据发表在中国医学刊物上的多篇权威文献证明,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即使使用现代医学条件下效果最好的镇痛剂,患者在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依旧需要独自承受痛苦。是否选择安乐死,不再是生或者死的选择,而是死亡方式的选择。我方认为,在这种生命难以承受之重的极端情况下,本质上患者处于一种生不如死的状态。
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而言,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利大于弊的措施。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养老、医疗成为重要民生问题,老龄化社会造成这些领域资源供需矛盾的现实问题。家庭照顾绝症患者经济压力大,大病医疗目前仍未纳入医保,安乐死可缓解其家庭困境,减少“一人得病全家遭殃”的情况,改变家庭、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遭受病痛的热点关注和人格尊严、自主选择观念普及传播不足的现状,绝症患者采取自杀行为也是目前严峻问题,以安乐死合法化能够最大化减轻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然后,我将从可行性方面论述安乐死合法化的有利条件。绝症病痛中的患者是否应该拥有对死亡方式的自主决定权?目前我国刑法232条定性将医师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行为视为故意杀人,但这是上个世纪(1997年)的说法。如今,民法典首次让生命权概念加入保证个人人格尊严以及人格决定权的内容,做出立法尝试,保证个人基本人权限并未侵犯他人基本人权的活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方还拟确定以下制度保护,保证安乐死的合法合规实施,包括社会运用清单、双方许可保留制度,由我们后面辩手进行深入论证。
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广东省市风闭兵论队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大陆地区应推行安乐死合法化。下面我将从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出发,详细阐述两方面内容,即安乐死本身对患者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关系,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和所需具备的条件,以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性。
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无法治愈的生理疾病绝症晚期、因无法忍受病痛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申请,由专业医生为其主动解除生命的行为。
首先,毫无疑问,安乐死能够解除绝症患者的病痛。国际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研究显示,以癌症中晚期为代表的慢性绝症致死是中国最大非自杀死因,存在严重病痛患者在我国超300万人。在医学界疼痛程度的10级划分中,以疼痛性癌症为典型的绝症晚期状况下的样本测试的平均疼痛达到了9 - 10级,相比之下,女性分娩最痛苦阶段的平均是7 - 8级。且刚才我们提到的300万病患中有18%的病人会在临终前多达数个月中持续性地遭遇这种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且平均存活时间不超过半年。根据发表在中国医学刊物上的多篇权威文献证明,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即使使用现代医学条件下效果最好的镇痛剂,患者在一天中的大部分时间依旧需要独自承受痛苦。是否选择安乐死,不再是生或者死的选择,而是死亡方式的选择。我方认为,在这种生命难以承受之重的极端情况下,本质上患者处于一种生不如死的状态。
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而言,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利大于弊的措施。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养老、医疗成为重要民生问题,老龄化社会造成这些领域资源供需矛盾的现实问题。家庭照顾绝症患者经济压力大,大病医疗目前仍未纳入医保,安乐死可缓解其家庭困境,减少“一人得病全家遭殃”的情况,改变家庭、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遭受病痛的热点关注和人格尊严、自主选择观念普及传播不足的现状,绝症患者采取自杀行为也是目前严峻问题,以安乐死合法化能够最大化减轻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然后,我将从可行性方面论述安乐死合法化的有利条件。绝症病痛中的患者是否应该拥有对死亡方式的自主决定权?目前我国刑法232条定性将医师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行为视为故意杀人,但这是上个世纪(1997年)的说法。如今,民法典首次让生命权概念加入保证个人人格尊严以及人格决定权的内容,做出立法尝试,保证个人基本人权限并未侵犯他人基本人权的活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方还拟确定以下制度保护,保证安乐死的合法合规实施,包括社会运用清单、双方许可保留制度,由我们后面辩手进行深入论证。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您好。您方刚刚说的“无法治愈”如何定义呢?“无法治愈”指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下,目前医疗条件无法使患者摆脱在半年以内的死亡的正常结局。
反方四辩:下一个问题,您方如何确认患者真的是自愿进行安乐死的呢?
正方一辩:我方有以下制度去保证安乐死的自愿性。比如要通过基本的15日司法精神鉴定流程,保证病人有理性去决定自己生命的行为能力,只要拥有行为能力,我方认为就属于我们这个定论自愿的可考量的范畴。而且在这个范围内,民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况,即精神状态正常,或者虽然能确立明确的精神障碍症诊断,但并不影响对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即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反方四辩:打断一下对方。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只要精神状态正常,就可以确定他是自愿的是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精神状态正常,或者即便能确立并不理性的并发重度以下抑郁和情感问题影响,但不影响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就是自愿。
反方四辩:就是我方对您说,即便是他受到了威逼利诱,您也认为他是自愿的,是吗?请问一下,这个我需要您去进一步的解释一下,所谓威逼利诱是怎么形成的。
反方四辩:好比如说今天我有一个不孝子女,他们不想再为他们的父母提供高额的医疗费,他们就用尽自己的口舌之力,让他们的父母签了这一份安乐死同意书,这也叫自愿吗?
正方一辩:这个情况下,我们认为就是这些患者自身的问题,患者完全有权利去拒绝这一个不合理的请求。那患者如果去所谓接受了这个不合理的请求,那么其实是不符合这个所谓自愿的这个条件的,但是我方依旧会选择对他进行安乐死。这个情况我方认为大部分患者,绝大部分患者在自觉的行为能力下,他有权去拒绝掉这个不合理的要求。
反方四辩:好的,您方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极度病痛的痛苦下,他们的意识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被人诱导着去签了这一份安乐死同意书,也算是自愿?
反方四辩:那么我们进入到下一个问题。(此处有口误,忽略不计)您方认为法律是为多数人制定的,您方今天要为了这300万人去在一个14亿人的国家去建立这样一个法律,对吗?您方怎么定义法律是为多数人制定的?
正方一辩:那我保护社会的这个弱势群体,少数的弱势群体是不是其实也是反映了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这个道德期盼呢?是一个人性的期盼呢?是因为一个弱势群体到达了一定规模,所以法律才要为他制定。
反方四辩:下一个问题,安乐死带来的医患关系不信任如何弥补呢?您如何承认这个医患关系不信任?
正方一辩:我方是这么认为的。他不让患者在这个情况下,他的主治医生,他主治医生和在三甲医院,经主治医生在三甲医院的医生再进一步进行安乐死的许可,他对于安乐死的这个申请和要求是和他自己的主治医生是无关的,所以不存在所谓的医患关系的问题。
正方一辩:那么,我作为一个患者,我如果干脆不信任这个医生,我又何必要去申请这个安乐死呢,或者说我可以尝试说我去本来就不是去跳过我自己的主治医生,我虽然我需要跟他双方去申请这个安乐死,但是可以去申请撤换这个主治医生嘛,这个是有医护的明确规定的,可以按患者的意愿去撤换和调换主治医师的。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您好。您方刚刚说的“无法治愈”如何定义呢?“无法治愈”指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下,目前医疗条件无法使患者摆脱在半年以内的死亡的正常结局。
反方四辩:下一个问题,您方如何确认患者真的是自愿进行安乐死的呢?
正方一辩:我方有以下制度去保证安乐死的自愿性。比如要通过基本的15日司法精神鉴定流程,保证病人有理性去决定自己生命的行为能力,只要拥有行为能力,我方认为就属于我们这个定论自愿的可考量的范畴。而且在这个范围内,民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况,即精神状态正常,或者虽然能确立明确的精神障碍症诊断,但并不影响对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即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反方四辩:打断一下对方。也就是说您方认为只要精神状态正常,就可以确定他是自愿的是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精神状态正常,或者即便能确立并不理性的并发重度以下抑郁和情感问题影响,但不影响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就是自愿。
反方四辩:就是我方对您说,即便是他受到了威逼利诱,您也认为他是自愿的,是吗?请问一下,这个我需要您去进一步的解释一下,所谓威逼利诱是怎么形成的。
反方四辩:好比如说今天我有一个不孝子女,他们不想再为他们的父母提供高额的医疗费,他们就用尽自己的口舌之力,让他们的父母签了这一份安乐死同意书,这也叫自愿吗?
正方一辩:这个情况下,我们认为就是这些患者自身的问题,患者完全有权利去拒绝这一个不合理的请求。那患者如果去所谓接受了这个不合理的请求,那么其实是不符合这个所谓自愿的这个条件的,但是我方依旧会选择对他进行安乐死。这个情况我方认为大部分患者,绝大部分患者在自觉的行为能力下,他有权去拒绝掉这个不合理的要求。
反方四辩:好的,您方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极度病痛的痛苦下,他们的意识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被人诱导着去签了这一份安乐死同意书,也算是自愿?
反方四辩:那么我们进入到下一个问题。(此处有口误,忽略不计)您方认为法律是为多数人制定的,您方今天要为了这300万人去在一个14亿人的国家去建立这样一个法律,对吗?您方怎么定义法律是为多数人制定的?
正方一辩:那我保护社会的这个弱势群体,少数的弱势群体是不是其实也是反映了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这个道德期盼呢?是一个人性的期盼呢?是因为一个弱势群体到达了一定规模,所以法律才要为他制定。
反方四辩:下一个问题,安乐死带来的医患关系不信任如何弥补呢?您如何承认这个医患关系不信任?
正方一辩:我方是这么认为的。他不让患者在这个情况下,他的主治医生,他主治医生和在三甲医院,经主治医生在三甲医院的医生再进一步进行安乐死的许可,他对于安乐死的这个申请和要求是和他自己的主治医生是无关的,所以不存在所谓的医患关系的问题。
正方一辩:那么,我作为一个患者,我如果干脆不信任这个医生,我又何必要去申请这个安乐死呢,或者说我可以尝试说我去本来就不是去跳过我自己的主治医生,我虽然我需要跟他双方去申请这个安乐死,但是可以去申请撤换这个主治医生嘛,这个是有医护的明确规定的,可以按患者的意愿去撤换和调换主治医师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
安乐死是在专业医疗鉴定下,无法医治时为了缓解病人的痛苦,在病人主观同意后提前结束其生命的一种医疗手段。若在当今中国将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弊大于利。
其一,当今中国有相关的政策举措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不需要将安乐死合法化。安宁疗护是以减轻患者痛苦,帮助患者安详有尊严地离世为目的的一种医疗护理事业。它以把死亡看作为一种正常生理过程,不加速也不拖延死亡为理念,面向疾病终末期患者。2016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首次在国家层面推进全国安宁疗护。一年来,我国积极推动安宁疗护的服务发展,全国设有安宁疗护的医疗卫生机构超4000家。ST一脉通于2021年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安宁疗护缓解疼痛和不适的满意度高达81.67%。我国计划在2025年进一步发展安宁疗护事业,这足以证明在当今中国,安宁疗护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不需要将安乐死合法化。
其二,当今中国将安乐死合法化会被利用从而侵犯患者的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不能被侵犯。在当今中国,因为大家对死亡的了解不够,安乐死合法化后会出现患者被误导的情况。比如有些人会觉得临终时一定会很痛苦,但其实不一定,现在医学有很多办法可以缓解疼痛。再比如,有的人认为一旦得了绝症,就只能选择安乐死这一种方法,但实际上正如我们刚刚所说,有其他很多的选择,比如临终关怀,也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安宁疗护。在这两个例子中,患者都由于对死亡的了解太少,导致其生命权被侵犯。那么如果我们无法规避患者生命权被侵犯的这个风险,就不应该在中国将安乐死合法化。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
安乐死是在专业医疗鉴定下,无法医治时为了缓解病人的痛苦,在病人主观同意后提前结束其生命的一种医疗手段。若在当今中国将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认为弊大于利。
其一,当今中国有相关的政策举措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不需要将安乐死合法化。安宁疗护是以减轻患者痛苦,帮助患者安详有尊严地离世为目的的一种医疗护理事业。它以把死亡看作为一种正常生理过程,不加速也不拖延死亡为理念,面向疾病终末期患者。2016年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首次在国家层面推进全国安宁疗护。一年来,我国积极推动安宁疗护的服务发展,全国设有安宁疗护的医疗卫生机构超4000家。ST一脉通于2021年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安宁疗护缓解疼痛和不适的满意度高达81.67%。我国计划在2025年进一步发展安宁疗护事业,这足以证明在当今中国,安宁疗护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不需要将安乐死合法化。
其二,当今中国将安乐死合法化会被利用从而侵犯患者的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不能被侵犯。在当今中国,因为大家对死亡的了解不够,安乐死合法化后会出现患者被误导的情况。比如有些人会觉得临终时一定会很痛苦,但其实不一定,现在医学有很多办法可以缓解疼痛。再比如,有的人认为一旦得了绝症,就只能选择安乐死这一种方法,但实际上正如我们刚刚所说,有其他很多的选择,比如临终关怀,也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安宁疗护。在这两个例子中,患者都由于对死亡的了解太少,导致其生命权被侵犯。那么如果我们无法规避患者生命权被侵犯的这个风险,就不应该在中国将安乐死合法化。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反方同学,您刚刚提到安宁疗护有很多益处。那我想问,这和您方判定安乐死弊大于利有什么关系呢?您方如何通过一个事物的弊端推导出另一个事物的弊端呢?我方第一个论点是现在已经有相关政策可以替代安乐死。我举个例子,比如中考高考要考9科,如果我语文考得比较好,难道数学就不用考了吗?您可能不太理解这跟我们讨论的话题有什么关系,其实您方没有理解一个事物的弊处不能直接推导出安乐死的弊处就很多。您方需要列举安乐死的弊处,比如成本之类的,但不能通过一件事物的益处就说可以替代安乐死,所以就不用安乐死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如果病人能够无痛死亡,是否会减轻他的精神痛苦,给病人带来益处呢?我想说的是,安乐死的目的您方也认同是为了缓解病人的痛苦,那么如果我们已经有相关政策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要将安乐死合法化呢?您方没有直面这个是不是的问题,就是如果有安乐死,病人的痛苦是否会减轻,您方回答会呀。那好,感谢您方,您方也承认安乐死有一定益处,而您方没有提供弊处是什么。
那么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安乐死会导致生命权被侵犯,这是从何谈起呢?因为当今中国的国情是死亡教育不够,大家对安乐死了解太少。您方有数据支撑吗?或者有例子支撑吗?
反方一辩:有的。2021年哈佛大学教育学院的研究表明,中国90%的学校并没有将死亡教育的内容纳入相关课程,这证明我们的教育不够好。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是觉得只要死亡教育不够,那安乐死就一定会使病人的生命权被侵犯吗?您方是觉得那些患者的医生不会告诉患者真实病情吗?
(时间到,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此句不属于质询环节内容,不纳入最终文本)
辩题为: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反方同学,您刚刚提到安宁疗护有很多益处。那我想问,这和您方判定安乐死弊大于利有什么关系呢?您方如何通过一个事物的弊端推导出另一个事物的弊端呢?我方第一个论点是现在已经有相关政策可以替代安乐死。我举个例子,比如中考高考要考9科,如果我语文考得比较好,难道数学就不用考了吗?您可能不太理解这跟我们讨论的话题有什么关系,其实您方没有理解一个事物的弊处不能直接推导出安乐死的弊处就很多。您方需要列举安乐死的弊处,比如成本之类的,但不能通过一件事物的益处就说可以替代安乐死,所以就不用安乐死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如果病人能够无痛死亡,是否会减轻他的精神痛苦,给病人带来益处呢?我想说的是,安乐死的目的您方也认同是为了缓解病人的痛苦,那么如果我们已经有相关政策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要将安乐死合法化呢?您方没有直面这个是不是的问题,就是如果有安乐死,病人的痛苦是否会减轻,您方回答会呀。那好,感谢您方,您方也承认安乐死有一定益处,而您方没有提供弊处是什么。
那么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安乐死会导致生命权被侵犯,这是从何谈起呢?因为当今中国的国情是死亡教育不够,大家对安乐死了解太少。您方有数据支撑吗?或者有例子支撑吗?
反方一辩:有的。2021年哈佛大学教育学院的研究表明,中国90%的学校并没有将死亡教育的内容纳入相关课程,这证明我们的教育不够好。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是觉得只要死亡教育不够,那安乐死就一定会使病人的生命权被侵犯吗?您方是觉得那些患者的医生不会告诉患者真实病情吗?
(时间到,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此句不属于质询环节内容,不纳入最终文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先回答一下对方补充的问题。对方提到的唯一利诱,其实我方一辩也提到了,患者拥有自己的权利时,现在我们也有司法15日的规定,其精神鉴定在15日内一般是可以出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是有权利去拒绝的。
其次,对方提到死亡教育,目前中国的死亡教育是不够的,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是在我们国家加大对死亡教育的推广,这与安乐死有什么关系呢?希望对方后面能论证好。
接下来补充我方观点。我方一辩已经说明了安乐死合法化的益处,其现状为药品和医疗技术没办法很好地缓解一些疼痛严重病人的痛苦,安乐死无疑给了他们一种解除痛苦的方法。1996年国际医学界提出的新的医学目的中,也有解除疾病带来的痛苦这一说法,而安乐死在当今中国是切实可行的。
我方拟定了以下制度,以保证安乐死合法合规地实施:设立年度更新的病种清单,确定哪些病种、哪些阶段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确保病人的生存期不超过半年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只有符合该清单的病人方有资格申请安乐死;由医生团队与病患双方进行申请,通过基本的15日的司法精神鉴定流程,保证病人有理性以决定自己生命的行为能力;病人在三级甲等医院经主治医师确认安乐死许可,需要经过X光透射、肿瘤切片技术进行鉴定;最后我方将为病人和医生保留撤回制度,三方的评估以撤回。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先回答一下对方补充的问题。对方提到的唯一利诱,其实我方一辩也提到了,患者拥有自己的权利时,现在我们也有司法15日的规定,其精神鉴定在15日内一般是可以出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是有权利去拒绝的。
其次,对方提到死亡教育,目前中国的死亡教育是不够的,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应该是在我们国家加大对死亡教育的推广,这与安乐死有什么关系呢?希望对方后面能论证好。
接下来补充我方观点。我方一辩已经说明了安乐死合法化的益处,其现状为药品和医疗技术没办法很好地缓解一些疼痛严重病人的痛苦,安乐死无疑给了他们一种解除痛苦的方法。1996年国际医学界提出的新的医学目的中,也有解除疾病带来的痛苦这一说法,而安乐死在当今中国是切实可行的。
我方拟定了以下制度,以保证安乐死合法合规地实施:设立年度更新的病种清单,确定哪些病种、哪些阶段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确保病人的生存期不超过半年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只有符合该清单的病人方有资格申请安乐死;由医生团队与病患双方进行申请,通过基本的15日的司法精神鉴定流程,保证病人有理性以决定自己生命的行为能力;病人在三级甲等医院经主治医师确认安乐死许可,需要经过X光透射、肿瘤切片技术进行鉴定;最后我方将为病人和医生保留撤回制度,三方的评估以撤回。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您好。我想请问您方,安乐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为一部分绝症患者,也就是那些所剩时日不多且病痛难耐的人解除痛苦,对吧?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和生理上的痛苦吗?
正方二辩:是的。
反方三辩:那您方所说的利益体现在哪里呢?
正方二辩:解除痛苦本身就是一种利益。
反方三辩: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安宁疗护,它可以解决、缓解痛苦,所以实行安乐死是非必要的,对吧?安宁疗护指的是放弃可能带来病痛的疗法,如放疗等,它只对患者提供减痛措施,没有彻底解决疼痛问题。并且中国安宁疗护也是安乐死一样的主要发起者。所以您方的意思是它可以解决疼痛,所以就可以施行安乐死,对吗?这只是一个立处(此处应为“利处”),您方未免以偏概全。
反方三辩:那么您方后续就需要给我方论证,为什么它可以解决疼痛,然后再进一步推到它可以施行,您要论证你们的这项施行是当务之急,是必须的。这是第一点。
反方三辩:这是第二点,您方刚才所说的“镇痛无用论”,我想请您方进行详细的阐述。
正方二辩:您方能不能再具体说说什么叫“镇痛无用论”?
反方三辩:您方一辩刚才说就是镇痛是没有用的,所以要用安乐死,然后这样才能够缓解疼痛。请您方阐述一下镇痛的情况,我方并没有直接说明镇痛剂是没有用的,但是我方刚刚也有资料说临终关怀它的概念与定义,也就是说它没有彻底解决并发的疼痛问题,所以我们才认为安乐死可以给他们提供一种解除痛苦的方法。
反方三辩:但安乐死只是方法之一,并非一定非它不可,对吧?
正方二辩:嗯,是的。
反方三辩:如果您刚才要论证就是为什么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话,您需要论证它是非它不可的。这是第一点。
反方三辩:然后接着是您方所说的,是因为人口老龄化,所以就要让老年人去死,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二辩:我们没有这个意思。
反方三辩:我先回答刚才那个更高的问题,就是说什么叫非它不可,这样才能论证我方的它损失力大于弊,谢谢。
辩题: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您好。我想请问您方,安乐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为一部分绝症患者,也就是那些所剩时日不多且病痛难耐的人解除痛苦,对吧?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和生理上的痛苦吗?
正方二辩:是的。
反方三辩:那您方所说的利益体现在哪里呢?
正方二辩:解除痛苦本身就是一种利益。
反方三辩:但是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安宁疗护,它可以解决、缓解痛苦,所以实行安乐死是非必要的,对吧?安宁疗护指的是放弃可能带来病痛的疗法,如放疗等,它只对患者提供减痛措施,没有彻底解决疼痛问题。并且中国安宁疗护也是安乐死一样的主要发起者。所以您方的意思是它可以解决疼痛,所以就可以施行安乐死,对吗?这只是一个立处(此处应为“利处”),您方未免以偏概全。
反方三辩:那么您方后续就需要给我方论证,为什么它可以解决疼痛,然后再进一步推到它可以施行,您要论证你们的这项施行是当务之急,是必须的。这是第一点。
反方三辩:这是第二点,您方刚才所说的“镇痛无用论”,我想请您方进行详细的阐述。
正方二辩:您方能不能再具体说说什么叫“镇痛无用论”?
反方三辩:您方一辩刚才说就是镇痛是没有用的,所以要用安乐死,然后这样才能够缓解疼痛。请您方阐述一下镇痛的情况,我方并没有直接说明镇痛剂是没有用的,但是我方刚刚也有资料说临终关怀它的概念与定义,也就是说它没有彻底解决并发的疼痛问题,所以我们才认为安乐死可以给他们提供一种解除痛苦的方法。
反方三辩:但安乐死只是方法之一,并非一定非它不可,对吧?
正方二辩:嗯,是的。
反方三辩:如果您刚才要论证就是为什么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话,您需要论证它是非它不可的。这是第一点。
反方三辩:然后接着是您方所说的,是因为人口老龄化,所以就要让老年人去死,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二辩:我们没有这个意思。
反方三辩:我先回答刚才那个更高的问题,就是说什么叫非它不可,这样才能论证我方的它损失力大于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下面是战术暂停环节,时长3分钟,现在开始计时。
如果对方同学不需要的话,我们的战术暂停环节可以缩短,或者直接跳过。
我们现在处于战术暂停状态,谢谢。
是的,正常计时就好。
好的,如果你们需要,那我们就继续。因为我们这边不需要,那便可以跳过这个环节。
好的。
嗯,时间到。
好的,下面是战术暂停环节,时长3分钟,现在开始计时。
如果对方同学不需要的话,我们的战术暂停环节可以缩短,或者直接跳过。
我们现在处于战术暂停状态,谢谢。
是的,正常计时就好。
好的,如果你们需要,那我们就继续。因为我们这边不需要,那便可以跳过这个环节。
好的。
嗯,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由于这是战术暂停环节,没有涉及到立论、质询、对辩或驳论等辩论内容,所以没有可分析的逻辑结构相关内容。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我想针对对方刚才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回应。既然安乐死这项政策是有其他政策可以替代的,我们认为只要它能够被替代,那它就是不必要的。也就是说,安乐死作为一项政策,我们可以承认它有好处,但只要这些好处不是安乐死所独有的,不具有特殊性,那么安乐死合法化就是不必要、不应该的。您方若要使我们认可,就必须论证非安乐死不可,这样我们才可能将安乐死合法化,这是您方需要论证的。如果它只是一种方案,并且不具有特殊性,那就没有理由将其合法化。
其次,我方之前提到死亡教育方面的问题。中国目前的国情是死亡教育缺失,您方虽提到死亡教育在未来可能会推广,但那是未来的事情。在当下中国死亡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合法化,必然可能导致患者生命权被侵犯的事实。比如您方也提到,如果选择安乐死的人是迫于经济压力,那么他实际上很可能会选择非法安乐死的形式,也就是非法私人操纵安乐死的形式,安乐死的合法化反而会催生相应的非法私人处理行为,进而产生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弊端肯定是大于好处的。
最后,您方刚才提到安乐死手段,我方认为,虽然有安乐死部分案件提起了故意杀人公诉,但事实是消极安乐死在中国很少有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在医疗领域,目前是默许患者通过生前预嘱行为进行自我死亡的选择,因此安乐死在这个过程中仍然是不必要的。
感谢主席,我的申论完毕。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我想针对对方刚才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回应。既然安乐死这项政策是有其他政策可以替代的,我们认为只要它能够被替代,那它就是不必要的。也就是说,安乐死作为一项政策,我们可以承认它有好处,但只要这些好处不是安乐死所独有的,不具有特殊性,那么安乐死合法化就是不必要、不应该的。您方若要使我们认可,就必须论证非安乐死不可,这样我们才可能将安乐死合法化,这是您方需要论证的。如果它只是一种方案,并且不具有特殊性,那就没有理由将其合法化。
其次,我方之前提到死亡教育方面的问题。中国目前的国情是死亡教育缺失,您方虽提到死亡教育在未来可能会推广,但那是未来的事情。在当下中国死亡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合法化,必然可能导致患者生命权被侵犯的事实。比如您方也提到,如果选择安乐死的人是迫于经济压力,那么他实际上很可能会选择非法安乐死的形式,也就是非法私人操纵安乐死的形式,安乐死的合法化反而会催生相应的非法私人处理行为,进而产生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弊端肯定是大于好处的。
最后,您方刚才提到安乐死手段,我方认为,虽然有安乐死部分案件提起了故意杀人公诉,但事实是消极安乐死在中国很少有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在医疗领域,目前是默许患者通过生前预嘱行为进行自我死亡的选择,因此安乐死在这个过程中仍然是不必要的。
感谢主席,我的申论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三辩:您好,对方辩友。首先,我想确认您方第一个论点。您方说安宁疗护可以替代安乐死,是吗? 反方二辩:不是。 正方三辩:那您是否知道在中国只有15%的人能够享受安宁疗护呢?那剩下85%的人的出路在哪里?请您方给出一个解决方案。这里的15%是患者中的15%,我方的数据调查发现,临终关怀服务只能满足15%的需求,也就意味着剩下85%的人无法享受这样的临终关怀辅助。这个点我方确认了。
正方三辩:其次,您方提到镇痛药相关的重要事情,您能否详细列举一下镇痛药呢?您之前提到阿片类药物还没有广泛普及,但您方还没有跟我方确认就进行到下一个点了。您方回答我,镇痛药包括什么? 反方二辩:其实镇痛药在医疗上是广泛使用的各类镇痛药。我觉得药效最明显的是吗啡,它也只能减少80%的疼痛,并且在癌症之后,病人会遭受持续性的剧烈疼痛,而镇痛药的药效一次只能持续三四个小时,也就证明病人还是要承受剧烈的疼痛。 正方三辩:病人需要承受剧烈的疼痛,但这并不代表他就一定有安乐死相关的需求,所以我们能确定镇痛药并不能代表(此处原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根据上下文推测修改)。
正方三辩:第三点,您方说死亡缺失所以侵犯生命权,生命存在是没办法消失产出(此处原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根据上下文推测修改)。我方从来没有说传统方式可以取代安乐死,其次,生命权是最新法律规定的,患者生命遭到侵犯,也就是我方在此提到生命权被侵犯,其实就是可能有人通过某些非法私人的途径进行非法的安乐死,包括可能存在我方刚才提到的可能存在信息差或者(此处表述不完整,但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是被打断了)。 反方二辩:打断一下,所以说您刚刚所说的非法途径跟安乐死并没有直接关系,并不是安乐死导致的非法死亡,并不是非正常死亡。
辩题: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三辩:您好,对方辩友。首先,我想确认您方第一个论点。您方说安宁疗护可以替代安乐死,是吗? 反方二辩:不是。 正方三辩:那您是否知道在中国只有15%的人能够享受安宁疗护呢?那剩下85%的人的出路在哪里?请您方给出一个解决方案。这里的15%是患者中的15%,我方的数据调查发现,临终关怀服务只能满足15%的需求,也就意味着剩下85%的人无法享受这样的临终关怀辅助。这个点我方确认了。
正方三辩:其次,您方提到镇痛药相关的重要事情,您能否详细列举一下镇痛药呢?您之前提到阿片类药物还没有广泛普及,但您方还没有跟我方确认就进行到下一个点了。您方回答我,镇痛药包括什么? 反方二辩:其实镇痛药在医疗上是广泛使用的各类镇痛药。我觉得药效最明显的是吗啡,它也只能减少80%的疼痛,并且在癌症之后,病人会遭受持续性的剧烈疼痛,而镇痛药的药效一次只能持续三四个小时,也就证明病人还是要承受剧烈的疼痛。 正方三辩:病人需要承受剧烈的疼痛,但这并不代表他就一定有安乐死相关的需求,所以我们能确定镇痛药并不能代表(此处原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根据上下文推测修改)。
正方三辩:第三点,您方说死亡缺失所以侵犯生命权,生命存在是没办法消失产出(此处原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根据上下文推测修改)。我方从来没有说传统方式可以取代安乐死,其次,生命权是最新法律规定的,患者生命遭到侵犯,也就是我方在此提到生命权被侵犯,其实就是可能有人通过某些非法私人的途径进行非法的安乐死,包括可能存在我方刚才提到的可能存在信息差或者(此处表述不完整,但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是被打断了)。 反方二辩:打断一下,所以说您刚刚所说的非法途径跟安乐死并没有直接关系,并不是安乐死导致的非法死亡,并不是非正常死亡。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的讨论流程如下:
正方三辩首先针对反方第一个论点中安宁疗护能否替代安乐死进行询问,在反方否定后,正方提出在中国只有15%的患者能享受安宁疗护,要求反方给出剩下85%患者出路的解决方案。
接着,正方三辩就反方提到的镇痛药相关内容进行追问,要求反方详细列举镇痛药,反方进行了回答并阐述了镇痛药的药效情况。正方则指出病人承受剧痛不代表有安乐死需求,以此反驳反方观点。
最后,正方三辩提及反方所说死亡缺失侵犯生命权的观点,阐述己方观点,反方二辩进行了打断并反驳正方关于非法途径与安乐死关系的说法。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刚才正方二辩从一件事情的弊处推导到另一件事情的弊处,他举了语文和数学的例子来攻击我方观点,但我认为这个例子不成立。安乐死和安宁疗护本质上是同一件事,都是为解决绝症患者的极度疼痛问题。这就如同我们都要学外语,我英语好,俄语不好,所以学英语比学俄语好,这样的例子才能很好地佐证我方观点。
同时,据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护理学院研究理论显示,近年来我国安宁疗护发展迅速,社会对安宁疗护的认识与接受度逐渐提高,这为安宁疗护相关研究提供了条件。而且安宁疗护的费用医保可报销90%,这很好地解决了正方提到的经济压力大、很多东西未纳入医保导致经济困难的问题。并且安宁疗护对患者离世后的家属也会给予相应的关怀。既然有了合法且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又何必大费周章地将安乐死合法化立法呢?所以从需求上看,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必要的。
再看看已经将安乐死立法的国家的情况。首先,在瑞士,安乐死合法化已出现被滥用的现象,产生了滑坡效应。这些人开始滥用,正方刚才说安乐死是一种新的选择,但实际情况是它已开始被滥用,而非用于特殊情况。有人整理加拿大安乐死的相关案例时发现,加拿大在实施安乐死时已忽略了绝症这一前提条件,比如仅是有抑郁症主观想死,甚至有人会利用安乐死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杀人犯罪,最后再套上安乐死的外壳。由此可见,安乐死立法不只是缓解疼痛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考虑后续影响。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刚才正方二辩从一件事情的弊处推导到另一件事情的弊处,他举了语文和数学的例子来攻击我方观点,但我认为这个例子不成立。安乐死和安宁疗护本质上是同一件事,都是为解决绝症患者的极度疼痛问题。这就如同我们都要学外语,我英语好,俄语不好,所以学英语比学俄语好,这样的例子才能很好地佐证我方观点。
同时,据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护理学院研究理论显示,近年来我国安宁疗护发展迅速,社会对安宁疗护的认识与接受度逐渐提高,这为安宁疗护相关研究提供了条件。而且安宁疗护的费用医保可报销90%,这很好地解决了正方提到的经济压力大、很多东西未纳入医保导致经济困难的问题。并且安宁疗护对患者离世后的家属也会给予相应的关怀。既然有了合法且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又何必大费周章地将安乐死合法化立法呢?所以从需求上看,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必要的。
再看看已经将安乐死立法的国家的情况。首先,在瑞士,安乐死合法化已出现被滥用的现象,产生了滑坡效应。这些人开始滥用,正方刚才说安乐死是一种新的选择,但实际情况是它已开始被滥用,而非用于特殊情况。有人整理加拿大安乐死的相关案例时发现,加拿大在实施安乐死时已忽略了绝症这一前提条件,比如仅是有抑郁症主观想死,甚至有人会利用安乐死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杀人犯罪,最后再套上安乐死的外壳。由此可见,安乐死立法不只是缓解疼痛的问题,我们还需要考虑后续影响。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大家好,首先来回应一下对方刚才提到的安宁疗护的问题。对方第一个观点认为安宁疗护可以替代安乐死,这一论断存在跳跃。安宁疗护和安乐死这两者可以并存,并非二选一的关系,我们既可以有安宁疗护,也可以有安乐死,二者并不冲突,所以对方这一观点不成立。而且根据我们的数据显示,只有15%的需求能够享受安宁疗护,那剩下85%的需求怎么办?这些人难道不应该有一个出路吗?对方是否应该给出一个解决办法?
其次,安宁疗护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病人极端的痛苦吗?稍后我再论证第二点。对方所说的镇痛药,根据我们的数据显示,镇痛药并不能持续、长时间地解决病人的痛苦,它的药效是有限的,并且有些镇痛药还具有成瘾性。
最后,对方称对死亡意识的缺失会导致生命权被剥夺,这个逻辑很荒谬。为什么生命权会被剥夺呢?如果安乐死合法化的规则非常完善,为什么一定会导致生命权被滥用的情况呢?这一点对方之后需要补充论证。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一位垂垂老矣的老人,并且非常不幸地感染了癌症复发,这个时候你一天24个小时中有23个小时都在承受比分娩还要高一到两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人生的意义真的只是去延长生命的长度吗?生命固然宝贵,但在这个问题上,这不是一个关于活着还是死去的问题,而是这些患者在面临无尽痛苦时是否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问题。
感谢辩手的精彩发言。
大家好,首先来回应一下对方刚才提到的安宁疗护的问题。对方第一个观点认为安宁疗护可以替代安乐死,这一论断存在跳跃。安宁疗护和安乐死这两者可以并存,并非二选一的关系,我们既可以有安宁疗护,也可以有安乐死,二者并不冲突,所以对方这一观点不成立。而且根据我们的数据显示,只有15%的需求能够享受安宁疗护,那剩下85%的需求怎么办?这些人难道不应该有一个出路吗?对方是否应该给出一个解决办法?
其次,安宁疗护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病人极端的痛苦吗?稍后我再论证第二点。对方所说的镇痛药,根据我们的数据显示,镇痛药并不能持续、长时间地解决病人的痛苦,它的药效是有限的,并且有些镇痛药还具有成瘾性。
最后,对方称对死亡意识的缺失会导致生命权被剥夺,这个逻辑很荒谬。为什么生命权会被剥夺呢?如果安乐死合法化的规则非常完善,为什么一定会导致生命权被滥用的情况呢?这一点对方之后需要补充论证。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一位垂垂老矣的老人,并且非常不幸地感染了癌症复发,这个时候你一天24个小时中有23个小时都在承受比分娩还要高一到两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人生的意义真的只是去延长生命的长度吗?生命固然宝贵,但在这个问题上,这不是一个关于活着还是死去的问题,而是这些患者在面临无尽痛苦时是否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问题。
感谢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您方之前将安乐死和安宁疗护放在一起比较,认为安乐死有解除病人疼痛的效果。是的,但安乐死不仅解除疼痛,还结束了人的生命,而安宁疗护仅解决疼痛问题就够了,所以我方认为安宁疗护更好。而且回到您方刚刚三辩小结的例子,那个老人那么疼,您方如何确认他还能保持自愿状态去签安乐死同意书呢?这听起来不太合理。 另外,您方一辩提到患者是安分的,必待于利,但现在您方又说只要有替代产品,安乐死就不必要了,这与之前的说法矛盾。我方也有论证安乐死弊大于利的部分。 我方还有第二个论点也是论证其弊大于利的。再问您方第二个问题,您方说生命权一定会被侵犯,一定会出现滥用的情况,您方能否详细解释一下?安乐死的药物如果是口服的话,有戊巴比妥钠和舒肝解郁胶囊,这两种在路边药店都能买到,是合法合规的药物。那这种药物的滥用,即便没有安乐死,我也可以用这种方式让自己死亡,所以药物的滥用和安乐死本身并无必然联系。
反方: 所以相当于您方也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只是让这种死亡方式变得官方、合法而已。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如此轻易就能达成,而安宁疗护都还没有普及,您方就认为安乐死一定能普及吗?政策不冲突就一定要施行吗?您方必须考虑到一个政策施行是有导向和成本的,应该是您方跟我方论证为什么一定需要这个法律,您方要论证为什么病患的需求现在无法满足。
正方: 没错,您方终于提到了这个辩题最关键的问题——成本问题,但从头到尾您方之前也没说安乐死合法化要付出多大成本,所以您方之前的论述都是无效的,与您方说安乐死弊大于利的论断完全无关。安乐死合法化需要多少变动成本,这需要您方来论证,而我方只需论证现有的政策能很好地满足需求就可以了。请您方回答我们的问题,您方提出的人口老龄化与实行安乐死有何必然关系?
反方: 我方先回答您方上一个问题。我方的说法是,既然我们已经有安宁疗护了,为什么还需要安乐死呢?我方之前就论述过,安宁疗护用药物帮助病人减轻痛苦,但病人仍旧每天有超过半天的时间要遭受并发症的痛苦。我方进行安乐死,先不论成本,确实可以免除病人每天12个小时无法忍受的痛苦。 再讲到您方加拿大的例子,加拿大安乐死不合法是因为使用私人机构对病人采取安乐死,但您方没有听到我方一辩提到,我方主张的是国家行为,由国家机构、国家标准去定性安乐死,怎能把加拿大的例子套用到中国头上呢?加拿大不行,中国就一定不行吗?而且您方所说不可能抛开成本不谈,成本是必须要谈的,所以您方如果想要论证安乐死该合法化,就要论证其成本是可行的,或者在我们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您刚才又提到让国家介入这件事,那么这个成本要怎么计算呢?而且有没有可能,您方今天提出的弊大于利的观点,只是要指出安乐死的弊端在哪里,我方觉得安乐死肯定是利大于弊,甚至说它的弊端几乎没有。首先,我方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是您方要说服我方必须用安乐死来解决患者的疼痛问题,但您方只告诉我患者很疼痛,并没有说只有安乐死可以解决患者的问题。
正方: 请回答我方刚才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合法化的问题,并不是必须用。另外,回到您刚刚说的,一直有人提安乐死的提案,但我们也看到中国近年来一直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反而是不断发展安宁疗护。还有,您方自己也说一定要这个人是自愿的状态下去进行安乐死,可是您方刚刚并没有回答我如何确保一个人在极度痛苦的状态下,他的精神状态是自愿去签安乐死同意书的呢?
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辩题: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您方之前将安乐死和安宁疗护放在一起比较,认为安乐死有解除病人疼痛的效果。是的,但安乐死不仅解除疼痛,还结束了人的生命,而安宁疗护仅解决疼痛问题就够了,所以我方认为安宁疗护更好。而且回到您方刚刚三辩小结的例子,那个老人那么疼,您方如何确认他还能保持自愿状态去签安乐死同意书呢?这听起来不太合理。 另外,您方一辩提到患者是安分的,必待于利,但现在您方又说只要有替代产品,安乐死就不必要了,这与之前的说法矛盾。我方也有论证安乐死弊大于利的部分。 我方还有第二个论点也是论证其弊大于利的。再问您方第二个问题,您方说生命权一定会被侵犯,一定会出现滥用的情况,您方能否详细解释一下?安乐死的药物如果是口服的话,有戊巴比妥钠和舒肝解郁胶囊,这两种在路边药店都能买到,是合法合规的药物。那这种药物的滥用,即便没有安乐死,我也可以用这种方式让自己死亡,所以药物的滥用和安乐死本身并无必然联系。
反方: 所以相当于您方也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只是让这种死亡方式变得官方、合法而已。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如此轻易就能达成,而安宁疗护都还没有普及,您方就认为安乐死一定能普及吗?政策不冲突就一定要施行吗?您方必须考虑到一个政策施行是有导向和成本的,应该是您方跟我方论证为什么一定需要这个法律,您方要论证为什么病患的需求现在无法满足。
正方: 没错,您方终于提到了这个辩题最关键的问题——成本问题,但从头到尾您方之前也没说安乐死合法化要付出多大成本,所以您方之前的论述都是无效的,与您方说安乐死弊大于利的论断完全无关。安乐死合法化需要多少变动成本,这需要您方来论证,而我方只需论证现有的政策能很好地满足需求就可以了。请您方回答我们的问题,您方提出的人口老龄化与实行安乐死有何必然关系?
反方: 我方先回答您方上一个问题。我方的说法是,既然我们已经有安宁疗护了,为什么还需要安乐死呢?我方之前就论述过,安宁疗护用药物帮助病人减轻痛苦,但病人仍旧每天有超过半天的时间要遭受并发症的痛苦。我方进行安乐死,先不论成本,确实可以免除病人每天12个小时无法忍受的痛苦。 再讲到您方加拿大的例子,加拿大安乐死不合法是因为使用私人机构对病人采取安乐死,但您方没有听到我方一辩提到,我方主张的是国家行为,由国家机构、国家标准去定性安乐死,怎能把加拿大的例子套用到中国头上呢?加拿大不行,中国就一定不行吗?而且您方所说不可能抛开成本不谈,成本是必须要谈的,所以您方如果想要论证安乐死该合法化,就要论证其成本是可行的,或者在我们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您刚才又提到让国家介入这件事,那么这个成本要怎么计算呢?而且有没有可能,您方今天提出的弊大于利的观点,只是要指出安乐死的弊端在哪里,我方觉得安乐死肯定是利大于弊,甚至说它的弊端几乎没有。首先,我方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是您方要说服我方必须用安乐死来解决患者的疼痛问题,但您方只告诉我患者很疼痛,并没有说只有安乐死可以解决患者的问题。
正方: 请回答我方刚才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合法化的问题,并不是必须用。另外,回到您刚刚说的,一直有人提安乐死的提案,但我们也看到中国近年来一直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反而是不断发展安宁疗护。还有,您方自己也说一定要这个人是自愿的状态下去进行安乐死,可是您方刚刚并没有回答我如何确保一个人在极度痛苦的状态下,他的精神状态是自愿去签安乐死同意书的呢?
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为什么会有安乐死的出现?我方认为,一是患者在生命末期遭受了无法忍受的痛苦,二是患者心理上有着沉重的心理压力。
我方提出三点前提:第一,患者有无法承受的痛苦;第二,患者是自愿的状态;第三,患者无法治愈,迫于无奈,患者最终想要进行安乐死。
但是我方认为,安乐死虽然解决了这些问题,但也存在一个巨大的弊端,就是它带着问题把人给解决了。罗翔老师曾经对安乐死点评说,以彻底不自由为手段来实现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
所以我方提出,如今中国一直在推行并且发展安宁疗护,就是为了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让人们能够安详地度过自己最后的一段时光。
那么,为什么我们不提倡在现有安宁疗护的基础上,赋予群众更多的选择权利,而非要将安乐死合法化呢?
不仅安乐死需要高额的变动成本,安乐死本身也并不适应当今中国国情。当今中国人们受到的生命教育有所欠缺。
例如,2019年北大女生包丽事件,2023年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女大学生因为兼职期间没有拿到尾款金额,最终选择跳楼自杀,2024年云南某大学生因与室友产生矛盾便轻生,微小事件便能引发他们放弃生命。这些值得社会集体整体反思,当今中国的生命教育真的做得不到位吗?
那么此刻让他们去做生死的选择,就像是让一个未成年人在认知不清的状态下去做抉择一样,不仅容易考虑不周,而且可能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试想一下,我们不能接受不孝子女为了一己私利,顶着让亲人消除亲人的疼痛的名义,去言语诱导亲人签下那份安乐死同意书;也绝不能接受黑色的产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诱导患者进行安乐死;我们也绝对不能让医生这一救死扶伤的群体,最后却成了生命的刽子手。
我们提倡不仅要缓解病人痛苦,还要让病人在自己最后的时光有一个完美的支配权利。这是法律精神以及当今中国社会道德所提倡的。
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为什么会有安乐死的出现?我方认为,一是患者在生命末期遭受了无法忍受的痛苦,二是患者心理上有着沉重的心理压力。
我方提出三点前提:第一,患者有无法承受的痛苦;第二,患者是自愿的状态;第三,患者无法治愈,迫于无奈,患者最终想要进行安乐死。
但是我方认为,安乐死虽然解决了这些问题,但也存在一个巨大的弊端,就是它带着问题把人给解决了。罗翔老师曾经对安乐死点评说,以彻底不自由为手段来实现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
所以我方提出,如今中国一直在推行并且发展安宁疗护,就是为了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让人们能够安详地度过自己最后的一段时光。
那么,为什么我们不提倡在现有安宁疗护的基础上,赋予群众更多的选择权利,而非要将安乐死合法化呢?
不仅安乐死需要高额的变动成本,安乐死本身也并不适应当今中国国情。当今中国人们受到的生命教育有所欠缺。
例如,2019年北大女生包丽事件,2023年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女大学生因为兼职期间没有拿到尾款金额,最终选择跳楼自杀,2024年云南某大学生因与室友产生矛盾便轻生,微小事件便能引发他们放弃生命。这些值得社会集体整体反思,当今中国的生命教育真的做得不到位吗?
那么此刻让他们去做生死的选择,就像是让一个未成年人在认知不清的状态下去做抉择一样,不仅容易考虑不周,而且可能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试想一下,我们不能接受不孝子女为了一己私利,顶着让亲人消除亲人的疼痛的名义,去言语诱导亲人签下那份安乐死同意书;也绝不能接受黑色的产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诱导患者进行安乐死;我们也绝对不能让医生这一救死扶伤的群体,最后却成了生命的刽子手。
我们提倡不仅要缓解病人痛苦,还要让病人在自己最后的时光有一个完美的支配权利。这是法律精神以及当今中国社会道德所提倡的。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中国,不应将安乐死合法化,应在推行安宁疗护的基础上,遵循法律精神和社会道德要求,让病人在最后的时光有完美的支配权利。
辩题: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我发现对方在今天的辩论中一直在跳判。对方一辩中明确提到,今天若要得证,必须论证安乐死弊大于利。那么,对方要么应提出安乐死的弊处较多,要么应提出其弊处虽少但影响重大。很可惜,在今天辩论的前半场,我完全没有听到这方面的发言。只听到对方提及安宁疗护的益处多,甚至我方已指出,安宁疗护目前的情况是,有60多万的需求,而现在有85%的人享受不到安宁疗护,诸如此类的情况都可拆解对方关于安乐死和安宁疗护益处多的论点。
现在,对方觉得瑞士等地有一些情况出了问题,那我想问,对方是如何通过另一个国家的案例来投射到中国的呢?难道对方觉得瑞士和加拿大的国情完全一样吗?或者说我们就要效仿这两个国家吗?
对方今天还有很多人提到关于进行安乐死是否属于自愿,我方提到了一个判断是否自愿的方式是法律的界定,而对方没有讨论这个司法程序的规定是否准确等问题,只是提及身体或者危机等,但这难道就意味着没有执行的问题吗?如果没有达到,今天我们一定要讨论,这也是我们考虑过的。所以说,在当代中国国内是可以发展出相关的情况,对方有所有的信息(此处表述不清,但忠实于原文)。
辩题: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我发现对方在今天的辩论中一直在跳判。对方一辩中明确提到,今天若要得证,必须论证安乐死弊大于利。那么,对方要么应提出安乐死的弊处较多,要么应提出其弊处虽少但影响重大。很可惜,在今天辩论的前半场,我完全没有听到这方面的发言。只听到对方提及安宁疗护的益处多,甚至我方已指出,安宁疗护目前的情况是,有60多万的需求,而现在有85%的人享受不到安宁疗护,诸如此类的情况都可拆解对方关于安乐死和安宁疗护益处多的论点。
现在,对方觉得瑞士等地有一些情况出了问题,那我想问,对方是如何通过另一个国家的案例来投射到中国的呢?难道对方觉得瑞士和加拿大的国情完全一样吗?或者说我们就要效仿这两个国家吗?
对方今天还有很多人提到关于进行安乐死是否属于自愿,我方提到了一个判断是否自愿的方式是法律的界定,而对方没有讨论这个司法程序的规定是否准确等问题,只是提及身体或者危机等,但这难道就意味着没有执行的问题吗?如果没有达到,今天我们一定要讨论,这也是我们考虑过的。所以说,在当代中国国内是可以发展出相关的情况,对方有所有的信息(此处表述不清,但忠实于原文)。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在论证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论证逻辑缺失、国外案例套用不合理、关键问题论证不充分等,所以正方认为当今中国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主席。
我们首先看到,对方其实也承认了安乐死存在诸多利益,然而对方只是说安乐死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关于这种必要性的概率,对方并没有提出,也没有举出数据来说明人们是否真的不需要安乐死。
死亡不过是另一场伟大的冒险。在中华大地上,我们确实有着竭力求生的传统观念,但是在难以战胜的病魔痛苦面前,安乐死不失为一种更具慈悲和人道,且更能给人带来慰藉的方法。我们竭尽全力救人,不只是拯救人的肉体,更要抚慰和疗愈患者的心灵。
最后,愿在座的各位永远不被病痛所困扰,但若多年后我真的走到绝症那一步,我也衷心希望我年迈之后,我的朋友能够直面死亡,选择自己想要的离去方式。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各位。
谢谢主席。
我们首先看到,对方其实也承认了安乐死存在诸多利益,然而对方只是说安乐死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关于这种必要性的概率,对方并没有提出,也没有举出数据来说明人们是否真的不需要安乐死。
死亡不过是另一场伟大的冒险。在中华大地上,我们确实有着竭力求生的传统观念,但是在难以战胜的病魔痛苦面前,安乐死不失为一种更具慈悲和人道,且更能给人带来慰藉的方法。我们竭尽全力救人,不只是拯救人的肉体,更要抚慰和疗愈患者的心灵。
最后,愿在座的各位永远不被病痛所困扰,但若多年后我真的走到绝症那一步,我也衷心希望我年迈之后,我的朋友能够直面死亡,选择自己想要的离去方式。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