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未提及具体内容(原文仅给出“vs”)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主席,今天我方论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在当今社会,关于安乐死这个问题的讨论日益激烈,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体现了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能够有效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也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并且它也是符合相关伦理道德的。
接下来我方将从尊重个体自主权、减轻痛苦与负担以及符合伦理道德要求三方面展开详细的论述。
第一,尊重个体的自主权。生命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不仅应该包括生存的权利,也应涵盖个体对自己生命终结方式的决定权利。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且无法治愈的患者而言,选择安乐死是一种自主决定自身命运的方式,这种选择体现了对患者个人意愿的尊重,也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在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等,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已经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些国家认为个人有权在生命的末期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这种立法的实践体现了对个体自主权的充分尊重,也符合现在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第二点,减轻痛苦与负担。对于无法治愈且痛苦不堪的患者而言,继续治疗可能只会延长痛苦,且无法改善其生活。安乐死作为一种减轻长期剧烈身体痛苦的途径,可以让患者在生命末期获得安宁和尊严,避免无谓的挣扎和痛苦。此外,长期照顾重病患者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情感和精神负担,而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使家庭资源能够更合理地分配,让家庭成员从长期的照顾当中解脱出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其他的生活方面。毕竟,人之将死,但活着的人也要更好地活着。从医疗资源分配的角度来说,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常年忍受痛苦且自愿放弃其生存权利的人,实际上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浪费,那么安乐死合法化以后,可以将节省出来的医疗资源用来救助更加需要的人,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第三点,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今天我方刚说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是忽略其自身的伦理问题的。在某些情况下,延长患者的生命可能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患者处于极度的痛苦当中无法治愈,那么安乐死是一种更人道的选择,这符合不伤害原则,并且也符合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的要求。此外,安乐死的实施需要严格的法律和伦理的规范来进行保障,这包括但不限于严格的申请程序、医疗评估、心理咨询以及家属同意,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患者的选择是真正自愿的。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在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减轻患者及家庭负担、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的意义是显著的,所以我方坚持认同,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辩题:未提及具体内容(原文仅给出“vs”)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主席,今天我方论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在当今社会,关于安乐死这个问题的讨论日益激烈,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体现了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能够有效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也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并且它也是符合相关伦理道德的。
接下来我方将从尊重个体自主权、减轻痛苦与负担以及符合伦理道德要求三方面展开详细的论述。
第一,尊重个体的自主权。生命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不仅应该包括生存的权利,也应涵盖个体对自己生命终结方式的决定权利。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且无法治愈的患者而言,选择安乐死是一种自主决定自身命运的方式,这种选择体现了对患者个人意愿的尊重,也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在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等,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已经实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些国家认为个人有权在生命的末期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这种立法的实践体现了对个体自主权的充分尊重,也符合现在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第二点,减轻痛苦与负担。对于无法治愈且痛苦不堪的患者而言,继续治疗可能只会延长痛苦,且无法改善其生活。安乐死作为一种减轻长期剧烈身体痛苦的途径,可以让患者在生命末期获得安宁和尊严,避免无谓的挣扎和痛苦。此外,长期照顾重病患者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情感和精神负担,而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使家庭资源能够更合理地分配,让家庭成员从长期的照顾当中解脱出来,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其他的生活方面。毕竟,人之将死,但活着的人也要更好地活着。从医疗资源分配的角度来说,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常年忍受痛苦且自愿放弃其生存权利的人,实际上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浪费,那么安乐死合法化以后,可以将节省出来的医疗资源用来救助更加需要的人,从而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第三点,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今天我方刚说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是忽略其自身的伦理问题的。在某些情况下,延长患者的生命可能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患者处于极度的痛苦当中无法治愈,那么安乐死是一种更人道的选择,这符合不伤害原则,并且也符合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的要求。此外,安乐死的实施需要严格的法律和伦理的规范来进行保障,这包括但不限于严格的申请程序、医疗评估、心理咨询以及家属同意,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患者的选择是真正自愿的。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在尊重个体的自主权、减轻患者及家庭负担、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的意义是显著的,所以我方坚持认同,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您方认为当今消极安乐死合法吗?消极安乐死指的是类似于放弃治疗之类的行为,并非由他人决定我的生命,而是我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是自己主动意愿的,我觉得应该被尊重,毕竟没人觉得自杀是一种罪。您方认为现在它合法吗?
正方一辩:在有些国家合法,有些国家不合法,有些国家没有明确将其合法化。
反方四辩:也就是说您方认可目前它是不合法的。但在中国合法吗?请您方直接回答。
正方一辩:它暂时没有合法化。
反方四辩:您方认可了消极安乐死并没有合法,但是我们依然能够选择消极安乐死,是吗?
正方一辩:没有合法化并不等同于不合法,这两个事情并不是完全划等号的。
反方四辩:您方承认当前消极安乐死在中国不合法。那我直接提问,消极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合法,但依然能够选择消极安乐死,请问积极安乐死,比如说注射药物,在中国不合法,意味着就不能进行安乐死吗?
正方一辩:您刚说的这个积极和消极,有一个明确的区别吧,我还不是很清楚。
反方四辩:我方刚才提过,积极安乐死是他人对我的生命进行处分,比如进行药物注射,是他人执行的;消极安乐死是自己拔管或者自杀此类的行为。那我觉得不管怎样,如果患者本人是主观意愿上想结束生命的话,采用哪种方式和途径可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应该是他个人主观意愿。
正方一辩:好,您方承认是因为他的主观意愿。
反方四辩:那么我想问的是,在积极安乐死不合法的情况下,我依然能够选择积极安乐死。您方提出说我选择积极安乐死是因为这个死亡方式,但安乐死,哪怕积极安乐死不合法,我也依然能够选择,只要让积极安乐死不违法就行了。
正方一辩:您方刚才也提到说不违法和不合法,我觉得这两个概念您方需要再厘清一下,并不是所有不合法的事情都是违法的。
反方四辩:您方认为当今消极安乐死合法吗?消极安乐死指的是类似于放弃治疗之类的行为,并非由他人决定我的生命,而是我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是自己主动意愿的,我觉得应该被尊重,毕竟没人觉得自杀是一种罪。您方认为现在它合法吗?
正方一辩:在有些国家合法,有些国家不合法,有些国家没有明确将其合法化。
反方四辩:也就是说您方认可目前它是不合法的。但在中国合法吗?请您方直接回答。
正方一辩:它暂时没有合法化。
反方四辩:您方认可了消极安乐死并没有合法,但是我们依然能够选择消极安乐死,是吗?
正方一辩:没有合法化并不等同于不合法,这两个事情并不是完全划等号的。
反方四辩:您方承认当前消极安乐死在中国不合法。那我直接提问,消极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合法,但依然能够选择消极安乐死,请问积极安乐死,比如说注射药物,在中国不合法,意味着就不能进行安乐死吗?
正方一辩:您刚说的这个积极和消极,有一个明确的区别吧,我还不是很清楚。
反方四辩:我方刚才提过,积极安乐死是他人对我的生命进行处分,比如进行药物注射,是他人执行的;消极安乐死是自己拔管或者自杀此类的行为。那我觉得不管怎样,如果患者本人是主观意愿上想结束生命的话,采用哪种方式和途径可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应该是他个人主观意愿。
正方一辩:好,您方承认是因为他的主观意愿。
反方四辩:那么我想问的是,在积极安乐死不合法的情况下,我依然能够选择积极安乐死。您方提出说我选择积极安乐死是因为这个死亡方式,但安乐死,哪怕积极安乐死不合法,我也依然能够选择,只要让积极安乐死不违法就行了。
正方一辩:您方刚才也提到说不违法和不合法,我觉得这两个概念您方需要再厘清一下,并不是所有不合法的事情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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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开篇陈词,时长为3分钟。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指解除病人无法忍受且无法被治愈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而采取的一种结束生命的行为,包括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如使用药物等人工手段实施安乐死;而消极安乐死则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如中断抢救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通常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某项政策和行为获得法律地位的过程。我方今天所阐述的是安乐死不应合法化,并非说安乐死是违法行为,当下的现状是对消极安乐死持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而对积极安乐死则是明令禁止的。安乐死合法化需要病人及家属、医院、法律机构等各方合作,成本及影响较大,基于以下两点,我方认为不应合法化。
其一,现况下,安乐死合法化的推进成本和所需条件过高。当今中国的财政和医疗资源等因素不允许。在立法阶段不仅要处理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之处,还要对其进行严格限制。无论是患者做出决定时精神状态不佳而导致的误判,还是医学评估不够科学而导致的误伤,亦或是安乐死评审会的专业性欠缺而导致的误审,无论哪个环节的实施过程和监管机制出现疏忽或被钻了空子,那么所谓的安乐死就与故意杀人无异。中国的医疗资源现状不足以保障政策的科学实施,安乐死管理和评估委员会至少需要8名医学教授和4名法律教授、4名姑息治疗领域专业人员进行多轮专业审核评估,这其中巨大的建设和监管成本不是中国财政在短时间内所能承受的,所以从现状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条件和财政空间。
其二,即使强行推进安乐死合法化,也不一定具备实际效果。病人的需求是解决痛苦,而痛苦主要是由病痛、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引起的。在当今中国,经济压力是病人面临的问题之一。安乐死药剂虽然并不贵,但需要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一系列心理评估,确保请求为患者自愿提出且做好了心理准备。同时多名专业医生需要评定患者的医疗状态,结果还要审核公证等复杂且漫长的判定过程,这包含了非常大的花费。针对经济原因,我们提倡提高医保。2001年西安尿毒症患者因无钱治疗而请求安乐死,后经媒体调查,尿毒症的医保报销额度提高,同时也唤起了其治疗的希望,之后大部分患者得到较好的治疗,其中有3人生活状态相当不错。我们不能让绝症变成穷病,哪怕安乐死合法化了,依然无法解决经济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时长为3分钟。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指解除病人无法忍受且无法被治愈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而采取的一种结束生命的行为,包括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以作为的方式,如使用药物等人工手段实施安乐死;而消极安乐死则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如中断抢救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通常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某项政策和行为获得法律地位的过程。我方今天所阐述的是安乐死不应合法化,并非说安乐死是违法行为,当下的现状是对消极安乐死持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而对积极安乐死则是明令禁止的。安乐死合法化需要病人及家属、医院、法律机构等各方合作,成本及影响较大,基于以下两点,我方认为不应合法化。
其一,现况下,安乐死合法化的推进成本和所需条件过高。当今中国的财政和医疗资源等因素不允许。在立法阶段不仅要处理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之处,还要对其进行严格限制。无论是患者做出决定时精神状态不佳而导致的误判,还是医学评估不够科学而导致的误伤,亦或是安乐死评审会的专业性欠缺而导致的误审,无论哪个环节的实施过程和监管机制出现疏忽或被钻了空子,那么所谓的安乐死就与故意杀人无异。中国的医疗资源现状不足以保障政策的科学实施,安乐死管理和评估委员会至少需要8名医学教授和4名法律教授、4名姑息治疗领域专业人员进行多轮专业审核评估,这其中巨大的建设和监管成本不是中国财政在短时间内所能承受的,所以从现状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条件和财政空间。
其二,即使强行推进安乐死合法化,也不一定具备实际效果。病人的需求是解决痛苦,而痛苦主要是由病痛、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引起的。在当今中国,经济压力是病人面临的问题之一。安乐死药剂虽然并不贵,但需要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一系列心理评估,确保请求为患者自愿提出且做好了心理准备。同时多名专业医生需要评定患者的医疗状态,结果还要审核公证等复杂且漫长的判定过程,这包含了非常大的花费。针对经济原因,我们提倡提高医保。2001年西安尿毒症患者因无钱治疗而请求安乐死,后经媒体调查,尿毒症的医保报销额度提高,同时也唤起了其治疗的希望,之后大部分患者得到较好的治疗,其中有3人生活状态相当不错。我们不能让绝症变成穷病,哪怕安乐死合法化了,依然无法解决经济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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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乐死合法化所需的成本(包括资源、条件、财政等方面)以及实际效果(能否解决病人的根本需求)来判断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
基于安乐死合法化的高成本和可能缺乏实际效果,当今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您方提到推进安乐死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那您方认为安乐死的费用开支应由谁承担呢?是国家政府,还是社会个人?
反方一辩:三者都需要。
正方四辩:也就是说,如果我要安乐死的话,国家还需要帮我出一部分钱,是吧?如果是在中国的话,国家会通过医保提供一定额度的支持,同时,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肯定要集中一部分资源去实行,这也是需要成本的,不仅是实际操作要成本。(被打断)主席,这个环节单边计时,我知道。那您方刚才说三方出钱,那么具体的比例有具体的方案吗?首先从个人来看的话,在瑞士、荷兰等国家,一个人差不多要花到60 - 70万。也就是说,安乐死并不是人人都出得起的,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出不起的人,即便是合法的,他也不一定一定要去做,对吧?
反方一辩:嗯,没听清,请再重复一遍。
正方四辩:如果出不起的话,他即便想做也做不了,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他也就只能继续维持或者消极安乐死。哦,那也就是说,合法化对于出不起的人来说其实没有影响,因为他们反正出不起,但是出不起的人他们现在可以把原来模糊不清的行为,现在界定在一个合法的范畴下,可以达到他们及时结束痛苦的、被病痛折磨的生命末期的效果,对吧?首先您要知道,一项措施肯定要为大部分人服务,如果只有小部分人能通过这种积极安乐死,那么对于那些小部分无法、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资源去积极安乐死的人来说,这无非就是一个加重他们心理负担的因素,这样会让社会产生一种“只有有钱的人才能舒服地死,没钱的人只能中断治疗或者继续忍受”的观念。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您这个考虑是一方面,就是大多数人与少部分人确实可能会有冲突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大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在保障少部分人的权利的同时,并没有侵害到大部分人的利益的时候,为什么我们不能让少部分人获得这部分利益呢?
正方四辩:首先还有一点,我们中国现在本身的财政医疗资源就已经比较短缺,人才也比较短缺,实施安乐死的话,实施成本比较高,不仅是个人成本,还有实施成本。您刚刚也说,并不是很多人都能支付得起,为什么还要增加大量负担呢?
(时间到)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您方提到推进安乐死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那您方认为安乐死的费用开支应由谁承担呢?是国家政府,还是社会个人?
反方一辩:三者都需要。
正方四辩:也就是说,如果我要安乐死的话,国家还需要帮我出一部分钱,是吧?如果是在中国的话,国家会通过医保提供一定额度的支持,同时,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肯定要集中一部分资源去实行,这也是需要成本的,不仅是实际操作要成本。(被打断)主席,这个环节单边计时,我知道。那您方刚才说三方出钱,那么具体的比例有具体的方案吗?首先从个人来看的话,在瑞士、荷兰等国家,一个人差不多要花到60 - 70万。也就是说,安乐死并不是人人都出得起的,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出不起的人,即便是合法的,他也不一定一定要去做,对吧?
反方一辩:嗯,没听清,请再重复一遍。
正方四辩:如果出不起的话,他即便想做也做不了,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他也就只能继续维持或者消极安乐死。哦,那也就是说,合法化对于出不起的人来说其实没有影响,因为他们反正出不起,但是出不起的人他们现在可以把原来模糊不清的行为,现在界定在一个合法的范畴下,可以达到他们及时结束痛苦的、被病痛折磨的生命末期的效果,对吧?首先您要知道,一项措施肯定要为大部分人服务,如果只有小部分人能通过这种积极安乐死,那么对于那些小部分无法、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资源去积极安乐死的人来说,这无非就是一个加重他们心理负担的因素,这样会让社会产生一种“只有有钱的人才能舒服地死,没钱的人只能中断治疗或者继续忍受”的观念。
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您这个考虑是一方面,就是大多数人与少部分人确实可能会有冲突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大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在保障少部分人的权利的同时,并没有侵害到大部分人的利益的时候,为什么我们不能让少部分人获得这部分利益呢?
正方四辩:首先还有一点,我们中国现在本身的财政医疗资源就已经比较短缺,人才也比较短缺,实施安乐死的话,实施成本比较高,不仅是个人成本,还有实施成本。您刚刚也说,并不是很多人都能支付得起,为什么还要增加大量负担呢?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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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席,翻案计时。刚才对方在立论中向我方强调两点:第一点是安乐死方案的推进成本过高。我方认为,首先,安乐死并非社会大多数人需要考虑之事,只有身患绝症且在现有医疗条件无法救治的情况下才可能考虑。事实上,这部分人即便不实施安乐死,其寿命往好的情况说也仅有半年到一年,困难的情况可能只有一周到三个月。这部分人群在全国所占比例虽小,但我国人口众多,再小的比例乘以基数也是相当庞大的一群人。这群人在病床上承受生命最后阶段的病痛折磨,非常痛苦,这不应被视为小部分人的问题。在我国,任何小问题乘以庞大的人口基数都会成为不少人需要面临的问题。
关于成本问题,对方也说钱不一定由国家承担,可能进行分摊。如果政府愿意分摊,对方可以告诉我方案具体如何实施,这是可以商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安乐死的成本应该由病人或其家属承担。如果病人有支付能力,他可以用更舒适的方式处理生命的最后阶段,那他为何不能通过合理支配自己的资源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呢?
另外,对方一直在强调有钱人有权利、没钱人没权利。我方认为,在社会当中,医疗之事反而是一个非常小的方面,相比之下,教育、交通等其他问题更需要解决。
本案主席,翻案计时。刚才对方在立论中向我方强调两点:第一点是安乐死方案的推进成本过高。我方认为,首先,安乐死并非社会大多数人需要考虑之事,只有身患绝症且在现有医疗条件无法救治的情况下才可能考虑。事实上,这部分人即便不实施安乐死,其寿命往好的情况说也仅有半年到一年,困难的情况可能只有一周到三个月。这部分人群在全国所占比例虽小,但我国人口众多,再小的比例乘以基数也是相当庞大的一群人。这群人在病床上承受生命最后阶段的病痛折磨,非常痛苦,这不应被视为小部分人的问题。在我国,任何小问题乘以庞大的人口基数都会成为不少人需要面临的问题。
关于成本问题,对方也说钱不一定由国家承担,可能进行分摊。如果政府愿意分摊,对方可以告诉我方案具体如何实施,这是可以商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安乐死的成本应该由病人或其家属承担。如果病人有支付能力,他可以用更舒适的方式处理生命的最后阶段,那他为何不能通过合理支配自己的资源来结束自己的生命呢?
另外,对方一直在强调有钱人有权利、没钱人没权利。我方认为,在社会当中,医疗之事反而是一个非常小的方面,相比之下,教育、交通等其他问题更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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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给出,但从分论点来看是在为安乐死应被认可进行论证。
反方二辩进行申论。
今天我方想问,安乐死和自杀在本质上有何区别呢?我方认为,安乐死是自杀的一种途径。如果一定要说安乐死和自杀的区别,唯一一点可能就是安乐死可以借助第三方更顺利地完成自杀。史铁生有一句话叫“我想结束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我方认为,带入这个病体来说,那些选择安乐死的病人大多是无奈之举,他们并非是想要得到肉体上的安乐,也并非是想要真正的死亡,他们只是想用死亡结束他们的痛苦。相较于被病痛长时间的折磨,瞬间的死亡能让他们感到相对的安乐。
因此,我们之所以说不应该让安乐死合法化,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关注病人最根本的诉求,我们不应该忽视他们根本的诉求,只看到表面上他们想要一心求死,这并不是对方所说的尊重生命。真正的尊重生命就是我们应该切实为他们的实际需求着想,为他们结束痛苦,而不是结束生命。因此,安乐死在个人层面既不具备现实性,也不具备有效性。真正实用的做法应该是减轻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医保体系,而不是任由结束生命。
其次,对方所说安乐死并不是社会大多数人要考虑的,那么我想问,人才培养、资源调配和冗长的评估过程,难道不需要社会大多数人考虑吗?
其次,对方说要考虑人对生命支配的权利,要考虑个人意愿和尊严。那么我们想问,您方如何能保证安乐死一定能尊重他的个人意愿呢?在人濒死的时候,他的家人、他的医生、他的社会都会给他施压,会使他无法真正做到理性地做出判断。您方又说,既然安乐死需要通过大量的程序可以尽量保证尊重个人意愿,那这样子真的能做到医疗合理分配吗?这难道不也是在浪费医疗资源吗?
我方发言结束。
反方二辩进行申论。
今天我方想问,安乐死和自杀在本质上有何区别呢?我方认为,安乐死是自杀的一种途径。如果一定要说安乐死和自杀的区别,唯一一点可能就是安乐死可以借助第三方更顺利地完成自杀。史铁生有一句话叫“我想结束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我方认为,带入这个病体来说,那些选择安乐死的病人大多是无奈之举,他们并非是想要得到肉体上的安乐,也并非是想要真正的死亡,他们只是想用死亡结束他们的痛苦。相较于被病痛长时间的折磨,瞬间的死亡能让他们感到相对的安乐。
因此,我们之所以说不应该让安乐死合法化,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关注病人最根本的诉求,我们不应该忽视他们根本的诉求,只看到表面上他们想要一心求死,这并不是对方所说的尊重生命。真正的尊重生命就是我们应该切实为他们的实际需求着想,为他们结束痛苦,而不是结束生命。因此,安乐死在个人层面既不具备现实性,也不具备有效性。真正实用的做法应该是减轻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医保体系,而不是任由结束生命。
其次,对方所说安乐死并不是社会大多数人要考虑的,那么我想问,人才培养、资源调配和冗长的评估过程,难道不需要社会大多数人考虑吗?
其次,对方说要考虑人对生命支配的权利,要考虑个人意愿和尊严。那么我们想问,您方如何能保证安乐死一定能尊重他的个人意愿呢?在人濒死的时候,他的家人、他的医生、他的社会都会给他施压,会使他无法真正做到理性地做出判断。您方又说,既然安乐死需要通过大量的程序可以尽量保证尊重个人意愿,那这样子真的能做到医疗合理分配吗?这难道不也是在浪费医疗资源吗?
我方发言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 发现对方辩友提到了是不是真正意愿的问题,那我想请问,有哪件事情可以说是完全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呢?就是说,怎样做出的选择才完全是自己真正的意愿呢?我方认为,社会上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方不认为安乐死是更合理的行为,我们有更好的途径去完善医疗体系,以保障每个人的个人诉求。
反方二辩: 你们觉得世界上没有任何真正自主的意愿,那是不是意味着每个人都在被社会裹挟着前进,都没有自由,都只是在周遭的暗示下做出选择呢?你方不能以偏概全,我方只是说在安乐死这件事情上,可能人在病危时会受到周围环境影响,无法做出更合理的判断,所以无法保证个人意愿的实施,但你们不能把这种情况波及到所有事情,我方并没有说没有任何一件事是按照个人意愿的。
正方二辩: 人是非常复杂的,虽然做出的选择不够理性,但感性就不被认可吗?我觉得作为一个病危之人,与其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来治疗我,我更情愿子孙后代把这些时间用于过好他们将来的生活,我希望他们能把我作为长辈的爱用在自己身上。这种选择也许看起来不理性,但从感情上来说,为什么不能被尊重为一个好的选择呢?真正的尊重生命并非如你方所说,而且我方说要完善医疗体系,也就是认为这笔钱理应被纳入重症医保,我方是切实为患者在经济层面减轻负担。而你方说要安乐死合法化,难道不是一种对生命的藐视和逃避吗?表面上打着尊重个人意愿的幌子,实际上是为了经济效益促使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那到底是在ICU一天8000元,住一个星期最后人还是没了花费多,还是直接了断花费多,对于贫苦家庭而言哪个经济负担更重,对方有比较过吗?所以我方说要完善医疗体系和重病患者的医保体系,让患者治病时不要花那么多钱。
正方二辩: 其次,对方没有注意到安乐死还分为积极和消极安乐死,事实上,消极安乐死过程并不像对方想象的积极安乐死那么美好。即便现在的情况,医院也都在劝病重患者出院回家等死,你方连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凭什么去解决所谓的医保承担呢?因为他们没有钱治疗,所以只能等死。
正方二辩: 发现对方辩友提到了是不是真正意愿的问题,那我想请问,有哪件事情可以说是完全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呢?就是说,怎样做出的选择才完全是自己真正的意愿呢?我方认为,社会上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所以我方不认为安乐死是更合理的行为,我们有更好的途径去完善医疗体系,以保障每个人的个人诉求。
反方二辩: 你们觉得世界上没有任何真正自主的意愿,那是不是意味着每个人都在被社会裹挟着前进,都没有自由,都只是在周遭的暗示下做出选择呢?你方不能以偏概全,我方只是说在安乐死这件事情上,可能人在病危时会受到周围环境影响,无法做出更合理的判断,所以无法保证个人意愿的实施,但你们不能把这种情况波及到所有事情,我方并没有说没有任何一件事是按照个人意愿的。
正方二辩: 人是非常复杂的,虽然做出的选择不够理性,但感性就不被认可吗?我觉得作为一个病危之人,与其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来治疗我,我更情愿子孙后代把这些时间用于过好他们将来的生活,我希望他们能把我作为长辈的爱用在自己身上。这种选择也许看起来不理性,但从感情上来说,为什么不能被尊重为一个好的选择呢?真正的尊重生命并非如你方所说,而且我方说要完善医疗体系,也就是认为这笔钱理应被纳入重症医保,我方是切实为患者在经济层面减轻负担。而你方说要安乐死合法化,难道不是一种对生命的藐视和逃避吗?表面上打着尊重个人意愿的幌子,实际上是为了经济效益促使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那到底是在ICU一天8000元,住一个星期最后人还是没了花费多,还是直接了断花费多,对于贫苦家庭而言哪个经济负担更重,对方有比较过吗?所以我方说要完善医疗体系和重病患者的医保体系,让患者治病时不要花那么多钱。
正方二辩: 其次,对方没有注意到安乐死还分为积极和消极安乐死,事实上,消极安乐死过程并不像对方想象的积极安乐死那么美好。即便现在的情况,医院也都在劝病重患者出院回家等死,你方连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凭什么去解决所谓的医保承担呢?因为他们没有钱治疗,所以只能等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我先请问对方二辩,继续讨论刚才的这个问题,就是您方觉得如果我在生命自主权上都不能做出一个忠实于自己的选择,那您方觉得什么样的选择才能看做是我自己的选择?我方认为,他之所以做出想要结束生命的选择,根本原因是病痛给他带来的痛苦促使他想要结束生命,那我们难道不应该究其根本结束他的痛苦?而对方却选择直接结束他的生命。那您方觉得我身处痛苦,却不能选择自己主动结束,这和强逼孩子去杨永兴那边接受电疗的家长有什么区别?
我方认为结束痛苦是治愈病痛的一个过程,而您方直接结束生命,是一个逃避问题的过程。这里主宾语可能有一个错位,应该是,治疗是结束痛苦的一个过程。当然,我方当然也希望如果能够治愈是最好的,但现在我们讨论的前提是绝症,如果能治好谁愿意不治呢?现在的问题就是治不好了,现在的医疗技术都达不到这个效果。您没有告诉我,等我在ICU上等7天,也可能等不到科学家医生把治疗方案拿出来,那我就一定要经历这个痛苦的过程吗?
我方不认为今天的范围只针对于绝症,因为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要合法化,是对未来一个长期的规划。如果那些有可能会发展为绝症的人,他们如果没有钱进行治疗,那此时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他们没有钱治疗,就会直接选择安乐死;如果此时安乐死不合法化,并且政府对医保也进行了完善,那他们是不是就有更大的生存下去的希望呢?您方才说的这个问题,我方刚才在第三点伦理当中已经强调过,我们今天所说的安乐死合法化,当然是要考虑到病人的医学评估、申请程序、心理咨询以及家属同意等多重的措施来保障,并不是像您说的那样,不可能感冒发烧就允许安乐死,必须是绝症要有医生的权威诊断,要出具诊断证明,就像开处方药一样,并不是只要去医院就能开到,也要出具医生的诊断证明才可以开的。
正方三辩:还有一些问题想问对方四辩,前面立论的时候质询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合法是不是等于违法?当然不是。那您不写作业这件事情,没有写进一个法律程序当中,也就是不认为是一件合法的事情,但不合法并不意味着您不写作业就是违法的。那么现在安乐死这件事情,目前它没有被写进合法范畴里面,并不意味着它目前就是违法的,所以基于安乐死违法产生的后续策略,我方认为都是有问题的,我方是不接受的。
不好意思,您方没时间了。
正方三辩:我先请问对方二辩,继续讨论刚才的这个问题,就是您方觉得如果我在生命自主权上都不能做出一个忠实于自己的选择,那您方觉得什么样的选择才能看做是我自己的选择?我方认为,他之所以做出想要结束生命的选择,根本原因是病痛给他带来的痛苦促使他想要结束生命,那我们难道不应该究其根本结束他的痛苦?而对方却选择直接结束他的生命。那您方觉得我身处痛苦,却不能选择自己主动结束,这和强逼孩子去杨永兴那边接受电疗的家长有什么区别?
我方认为结束痛苦是治愈病痛的一个过程,而您方直接结束生命,是一个逃避问题的过程。这里主宾语可能有一个错位,应该是,治疗是结束痛苦的一个过程。当然,我方当然也希望如果能够治愈是最好的,但现在我们讨论的前提是绝症,如果能治好谁愿意不治呢?现在的问题就是治不好了,现在的医疗技术都达不到这个效果。您没有告诉我,等我在ICU上等7天,也可能等不到科学家医生把治疗方案拿出来,那我就一定要经历这个痛苦的过程吗?
我方不认为今天的范围只针对于绝症,因为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要合法化,是对未来一个长期的规划。如果那些有可能会发展为绝症的人,他们如果没有钱进行治疗,那此时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他们没有钱治疗,就会直接选择安乐死;如果此时安乐死不合法化,并且政府对医保也进行了完善,那他们是不是就有更大的生存下去的希望呢?您方才说的这个问题,我方刚才在第三点伦理当中已经强调过,我们今天所说的安乐死合法化,当然是要考虑到病人的医学评估、申请程序、心理咨询以及家属同意等多重的措施来保障,并不是像您说的那样,不可能感冒发烧就允许安乐死,必须是绝症要有医生的权威诊断,要出具诊断证明,就像开处方药一样,并不是只要去医院就能开到,也要出具医生的诊断证明才可以开的。
正方三辩:还有一些问题想问对方四辩,前面立论的时候质询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合法是不是等于违法?当然不是。那您不写作业这件事情,没有写进一个法律程序当中,也就是不认为是一件合法的事情,但不合法并不意味着您不写作业就是违法的。那么现在安乐死这件事情,目前它没有被写进合法范畴里面,并不意味着它目前就是违法的,所以基于安乐死违法产生的后续策略,我方认为都是有问题的,我方是不接受的。
不好意思,您方没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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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我开始质询正方了。
首先,在中国法律文献中,安乐死目前是明文规定为违法的,这属于故意杀人罪。
其次,我想问对方辩友,一项政策要使其合法化,除了完善法律之外,还需要做其他什么工作吗?比如政策配套方面,除了政策配套,像经济上、执行上,还有具体的道德上、伦理上的,毕竟社会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社会的道德转向不是一蹴而就的。
那先不谈伦理道德转向,仅就政策衔接来说,对方辩友是否了解,将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一系列程序往下走,需要国家花费多少呢?我可能无法像财政部或者医疗部那样给出一个具体方案。但现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已经实施了。对方辩友也知道荷兰和比利时是发达国家,而中国目前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以及稳健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简单来说,政府是缺钱的状态。那么请问对方,政府如何在如此经济紧缺的情况下强行实施安乐死呢?大家都知道安乐死,其前置程序、财政政策需要花费很大,这不是几年的赤字政策所能承担的,中国负担不起,请问您有何资本来实现安乐死呢?
对方提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其实这里面的讨论也很复杂。现在中国号称是隐藏中的发达国家,实际上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当高,只不过国家在统计的时候没有呈现出来。对方所说的安乐死问题,我想很多经济收入比较困难的家庭实际上也不会考虑,因为可能确实负担不起,而且这是自费的。不过这个有钱没钱的问题,我们可以等到最后再讨论。
我还有一个问题,2019年德国大学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件中,由医生和家属配合病人做出决定的案件里,非自愿的比例高达41%。在这41%的安乐死病人中,11%的人意志清醒,完全有可能做出自主选择,但他们的死亡权利被剥夺了。请问在这里如何体现患者对安乐死合法化之后的自主权呢?
对方说病人本人清醒但家属违背的情况有一定合理性,因为有些病人患绝症的消息家属都不会告知本人,更不用说后面的安乐死程序了。但正方辩友要知道,自主选择是您方提出的。您说家人有一定权利,病患做出选择,那您的意思是家长可以对孩子做出死亡的决定吗?难道孩子有了不治之症,家长就可以决定他自身灭亡或者自己直接去执行安乐死吗?健康的孩子肯定是不可以的,但我们前期讨论的前提是绝症。在中国,绝症也有放弃治疗这一选择,那放弃治疗肯定是要家属和患者都同意的,在患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家属签字,请问对方如何看待呢?在中国婴幼儿的治疗是家长全权负责的,那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大部分是婴幼儿吗?不是,是老年人,他们有些人已经丧失自主能力了。
正方:(此处应根据正方回答内容补充,但原文未给出,可先保留此格式)
反方三辩:我开始质询正方了。
首先,在中国法律文献中,安乐死目前是明文规定为违法的,这属于故意杀人罪。
其次,我想问对方辩友,一项政策要使其合法化,除了完善法律之外,还需要做其他什么工作吗?比如政策配套方面,除了政策配套,像经济上、执行上,还有具体的道德上、伦理上的,毕竟社会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社会的道德转向不是一蹴而就的。
那先不谈伦理道德转向,仅就政策衔接来说,对方辩友是否了解,将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一系列程序往下走,需要国家花费多少呢?我可能无法像财政部或者医疗部那样给出一个具体方案。但现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国家已经实施了。对方辩友也知道荷兰和比利时是发达国家,而中国目前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以及稳健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简单来说,政府是缺钱的状态。那么请问对方,政府如何在如此经济紧缺的情况下强行实施安乐死呢?大家都知道安乐死,其前置程序、财政政策需要花费很大,这不是几年的赤字政策所能承担的,中国负担不起,请问您有何资本来实现安乐死呢?
对方提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其实这里面的讨论也很复杂。现在中国号称是隐藏中的发达国家,实际上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当高,只不过国家在统计的时候没有呈现出来。对方所说的安乐死问题,我想很多经济收入比较困难的家庭实际上也不会考虑,因为可能确实负担不起,而且这是自费的。不过这个有钱没钱的问题,我们可以等到最后再讨论。
我还有一个问题,2019年德国大学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件中,由医生和家属配合病人做出决定的案件里,非自愿的比例高达41%。在这41%的安乐死病人中,11%的人意志清醒,完全有可能做出自主选择,但他们的死亡权利被剥夺了。请问在这里如何体现患者对安乐死合法化之后的自主权呢?
对方说病人本人清醒但家属违背的情况有一定合理性,因为有些病人患绝症的消息家属都不会告知本人,更不用说后面的安乐死程序了。但正方辩友要知道,自主选择是您方提出的。您说家人有一定权利,病患做出选择,那您的意思是家长可以对孩子做出死亡的决定吗?难道孩子有了不治之症,家长就可以决定他自身灭亡或者自己直接去执行安乐死吗?健康的孩子肯定是不可以的,但我们前期讨论的前提是绝症。在中国,绝症也有放弃治疗这一选择,那放弃治疗肯定是要家属和患者都同意的,在患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家属签字,请问对方如何看待呢?在中国婴幼儿的治疗是家长全权负责的,那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大部分是婴幼儿吗?不是,是老年人,他们有些人已经丧失自主能力了。
正方:(此处应根据正方回答内容补充,但原文未给出,可先保留此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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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程序再出3。我们关麦讨论一下,小妹也关麦。
这个辩题很抽象,直接开始吧。对方说我方违法,那我方可以这样应对:对方第一点称我们连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都没有,那我方的个人意愿如何保障呢?我方可以反问对方,那你们的第一点又如何站得住脚呢?比如对方提及家属相关内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首先,我们讨论的是当今中国,所以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对方提及发达国家之类的内容,这与我们的讨论无关,我方要问对方,现在政府给我们的政策是什么?实际上,中国目前贫富差距仍然存在,一定比例的资源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所以,对方的观点只会加剧社会的仇富风气,使社会贫富矛盾更加尖锐。
其次,在当今中国,我们要讨论的是结合中国的财政政策,我们有能力实行安乐死合法化吗?答案是否定的。安乐死合法化并非只考虑个人意愿,还需要人才培养、资源调配以及严格冗长的评估过程。既然安乐死要求条件很高,那所需的人才培养要求必然也很高。在选择专业时,有热门专业,一旦安乐死合法化,热门专业是否会改变呢?这样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医疗体系,还会影响教育体系。这意味着我们影响的不仅是病人本身的生死,还影响着很多待就业、待选择的学生的未来。直接来说就业问题,我方可以问对方是否浪费了社会资源,社会调配是否会出现空缺。
我方可以让对方再阐述一遍第一点,我方可以说:您方第一点称自己连结束生命、选择生死的权利都没有,所以觉得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那这样如何尊重我方的个人意愿和尊严呢?我方只是想有尊严地死去,在只能家属同意才可死亡的情况下,我方的个人尊严和意愿还能保证吗?是不是被践踏和忽视了呢?所以对方这一点是自相矛盾的。
我方说了这么多,却没人回应。在自由辩环节,如果对方攻击我方,我方相信自己有应对能力。我方没准备太多稿子,只准备了自己的部分内容,一是时间不够,二是我们一定要强调当今中国的国情。安乐死涉及的是小部分群体,我们是否可以把相关资源用在更有用的地方,比如外交、维和部队卫生等方面,或者人才培养、资源调配方面。一旦有一项新的法律要素,动用的社会资源和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很大的,比如三胎政策影响了很多资源,还有离婚需双方同意、不需要身份证以及三天冷静期等政策,都带来了很大的社会舆论影响并给政府带来诸多事务。
下一个程序再出3。我们关麦讨论一下,小妹也关麦。
这个辩题很抽象,直接开始吧。对方说我方违法,那我方可以这样应对:对方第一点称我们连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都没有,那我方的个人意愿如何保障呢?我方可以反问对方,那你们的第一点又如何站得住脚呢?比如对方提及家属相关内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首先,我们讨论的是当今中国,所以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对方提及发达国家之类的内容,这与我们的讨论无关,我方要问对方,现在政府给我们的政策是什么?实际上,中国目前贫富差距仍然存在,一定比例的资源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所以,对方的观点只会加剧社会的仇富风气,使社会贫富矛盾更加尖锐。
其次,在当今中国,我们要讨论的是结合中国的财政政策,我们有能力实行安乐死合法化吗?答案是否定的。安乐死合法化并非只考虑个人意愿,还需要人才培养、资源调配以及严格冗长的评估过程。既然安乐死要求条件很高,那所需的人才培养要求必然也很高。在选择专业时,有热门专业,一旦安乐死合法化,热门专业是否会改变呢?这样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医疗体系,还会影响教育体系。这意味着我们影响的不仅是病人本身的生死,还影响着很多待就业、待选择的学生的未来。直接来说就业问题,我方可以问对方是否浪费了社会资源,社会调配是否会出现空缺。
我方可以让对方再阐述一遍第一点,我方可以说:您方第一点称自己连结束生命、选择生死的权利都没有,所以觉得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那这样如何尊重我方的个人意愿和尊严呢?我方只是想有尊严地死去,在只能家属同意才可死亡的情况下,我方的个人尊严和意愿还能保证吗?是不是被践踏和忽视了呢?所以对方这一点是自相矛盾的。
我方说了这么多,却没人回应。在自由辩环节,如果对方攻击我方,我方相信自己有应对能力。我方没准备太多稿子,只准备了自己的部分内容,一是时间不够,二是我们一定要强调当今中国的国情。安乐死涉及的是小部分群体,我们是否可以把相关资源用在更有用的地方,比如外交、维和部队卫生等方面,或者人才培养、资源调配方面。一旦有一项新的法律要素,动用的社会资源和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很大的,比如三胎政策影响了很多资源,还有离婚需双方同意、不需要身份证以及三天冷静期等政策,都带来了很大的社会舆论影响并给政府带来诸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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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从中国国情出发,通过阐述对方观点的矛盾之处、中国无能力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以及资源应更合理分配等方面,论证安乐死在中国不应合法化。
辩题:vs
正方三辩·小结
主席发言计时开始,今天与对方在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争论焦点,我来复盘一下。
首先,关于安乐死目前合法与否,我方认为这不应是今天讨论的前提障碍。任何社会行为在进入法律规范之前都有一段模糊期或者未被界定的时期。就像对方所说的写作业问题,写作业并非所谓合法与否,不写也并非违法与否,这是法律未关注的行为内容。安乐死现在就处于这样的模糊状态,只是在部分国家,实际上有些国家已经将其纳入合法行为。荷兰、比利时将安乐死纳入合法行为后,并没有产生额外的、不可承受的社会负担或者诸多社会问题,这就证明其合法是完全可行的。这两个案例可作为其可行性的证明。
其次,从应然性上来说,归根到底个人是否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事实上,我们现在的社会连一个人自杀都无法完全阻止,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无法阻止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那么,为什么要阻止躺在病床上无法自杀的人对自己生命的处置权呢?我觉得这是对人自由的一种剥夺。
辩题:vs
正方三辩·小结
主席发言计时开始,今天与对方在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争论焦点,我来复盘一下。
首先,关于安乐死目前合法与否,我方认为这不应是今天讨论的前提障碍。任何社会行为在进入法律规范之前都有一段模糊期或者未被界定的时期。就像对方所说的写作业问题,写作业并非所谓合法与否,不写也并非违法与否,这是法律未关注的行为内容。安乐死现在就处于这样的模糊状态,只是在部分国家,实际上有些国家已经将其纳入合法行为。荷兰、比利时将安乐死纳入合法行为后,并没有产生额外的、不可承受的社会负担或者诸多社会问题,这就证明其合法是完全可行的。这两个案例可作为其可行性的证明。
其次,从应然性上来说,归根到底个人是否有权处置自己的生命。事实上,我们现在的社会连一个人自杀都无法完全阻止,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无法阻止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那么,为什么要阻止躺在病床上无法自杀的人对自己生命的处置权呢?我觉得这是对人自由的一种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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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由反方三辩进行小结。
首先,回应一下对方关于中国对安乐死判定的观点。安乐死在中国是明文规定为违法的,并不存在对方所说的模糊地带,虽然消极安乐死存在一定模糊性,但积极安乐死是有明确规定的。
其次,关于荷兰的情况。对方称荷兰有可参考之处,然而荷兰与中国的基本国情本就不同,中国和荷兰的经济差距较大。而且,荷兰虽有20多年的立法历程,但并不完善,就像我方之前提到的调查显示,仍有41%的人没有自主选择权。难道我们要参考这种并非十分完善的政策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吗?显然不行。
然后,在对方立论中曾反问我方,难道人们连结束生命的权利都没有吗?但我方之前已经讨论到,家属甚至可以决定重症患者的生死情况,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最后,上海曾有一位医生表示,在他从医的4年中,没有任何人向他提出死亡的要求。这是因为上海的医疗保障是一流的。我们要做的不是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那些原本没有能力治疗的穷人能够得到治疗,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接下来由反方三辩进行小结。
首先,回应一下对方关于中国对安乐死判定的观点。安乐死在中国是明文规定为违法的,并不存在对方所说的模糊地带,虽然消极安乐死存在一定模糊性,但积极安乐死是有明确规定的。
其次,关于荷兰的情况。对方称荷兰有可参考之处,然而荷兰与中国的基本国情本就不同,中国和荷兰的经济差距较大。而且,荷兰虽有20多年的立法历程,但并不完善,就像我方之前提到的调查显示,仍有41%的人没有自主选择权。难道我们要参考这种并非十分完善的政策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吗?显然不行。
然后,在对方立论中曾反问我方,难道人们连结束生命的权利都没有吗?但我方之前已经讨论到,家属甚至可以决定重症患者的生死情况,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最后,上海曾有一位医生表示,在他从医的4年中,没有任何人向他提出死亡的要求。这是因为上海的医疗保障是一流的。我们要做的不是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那些原本没有能力治疗的穷人能够得到治疗,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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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接下来自由辩论由我方发起,时长各为4分钟,单边计时,计时开始。对方辩友,还是想请问你们,现在中国的医疗情况,尚有很多重症患者要出院回家等待治疗,他们住不起一天8000元的ICU,医院也劝他们赶紧出院,省出床位,让更多有救治希望的人住院治疗。现在这个情况都无法解决,你们凭什么认为不通过安乐死就能让这些人安度晚年,或者在生命末期有更好的生活质量呢?你们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像荷兰现行政策一样,如果家庭资源无法提供支持,可能还是得回家等死。但我想问,安乐死的成本到底有多高?你们能否给我一个数据?难道会比8000元一天的ICU住院费用还要高吗?
我方所说的成本不仅仅是个人承担的成本,要知道安乐死的程序复杂,至少需要8名医生、4名法学教授、4名呼吸治疗领域的专业人员来为一个安乐死病人服务。你们告诉我,如此高的成本是否需要人才的定向培养、资源的调配以及漫长而严格的评估过程?这些难道不是成本吗?用这些成本来减轻一个病人生命最后时期的痛苦,难道不划算吗?
我方认为,当病人生命末期生活质量非常低下,每天生不如死时,早点解除病痛不是更好吗?而且可以选择消极安乐死,相比于积极安乐死,花费更少。不能让国家既花钱又担恶名,自己想办法或者通过某种自杀方式达成目的,这样就不用承担责任,也不会有人提出意见。我的意思是,与其把钱投入到安乐死合法化的程序中,不如提高医保,让那些相对贫穷无法治疗的人有钱治病,而不是让他们等死,把用于安乐死的钱投入到医保中,可以让这些穷人重新接受治疗。
我方想重申刚才的观点,对于你们所说的医保等措施,我方并不反对,而且非常欢迎。事实上,如果能挤出更多资金做这些事,我们双手赞成。但如果真能做到,就不会还有人承受这些痛苦了。我方明白你们想要讨论的内容,但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法律的影响很大,会影响众多人。我们不仅要考虑少数身患绝症的人,还应该为更多的人考虑。法律不能让人起死回生,这一点我们应该达成共识。所以我们是不是应该放眼未来,为更多的人打算呢?
我想问,个人有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生命?个人当然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生命。那你们刚刚说家属同意就让没有意志的人去死,这如何保障个人权利呢?如果我本人自愿想死,凭什么不让我死?
反方:我方没有说不让你死,我方只是说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首先要明确不合法和违法之间的区别。我方认为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条文;而不合法是指法律明确禁止。所以我方对安乐死持不禁止但也不鼓励的态度,即认为它不应该被禁止,但也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到底会带来怎样的损害呢?首先是我方刚刚所说的成本问题,还有评估过程的不确定性,并且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下的所有人,比如人才的培养。安乐死合法之后,心理学可能会成为一个热门专业,这会导致人才选择和市场饱和等连锁反应,而不仅仅是给安乐死个体家庭带来的影响。
正方:心理学专业成为一个热门专业,对社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呢?现在人们更加关注心理健康,每个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确实更加关注自己的精神生活和心理状况。那么心理学发展成为未来热门专业有什么不好的情况呢?
反方:我方没有说成为热门专业不好,我方只是说可能会带来市场饱和,就像之前的金融系、土木系一样,市场饱和后从热门变为冷门,那些失业的人怎么办呢?按照你们所说,房地产也不要发展,互联网行业也不要发展,外贸也不要发展,所有成为热门行业的专业都有罪过了吗?
正方:当前中国有90多万持证的心理咨询师,而从事相关行业的只有3万到4万人,这说明人才是够的,只是很多人不从事这个行业。有很多人有心理需求,但人数少。相反,有心理需求却不发展这方面的从业人才,反而让有心理问题的人去安乐死,这难道科学、合适吗?那些人找不到工作是因为没有市场,现在把安乐死合法化,难道不是想开辟一片市场让这些毕业生能找到工作吗?
反方:首先你要知道,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有一部分人就会脱离心理治疗,直接去寻求安乐死,而不是寻求心理治疗。如果他真的需要寻求安乐死,那也是他个人的选择,但你凭什么不让我尊重自己的想法呢?我方始终尊重个人意愿,我方持不禁止但不合法的态度。你们今天始终没有告诉我,个人意愿在这个过程中到底阻碍了谁的想法。我自己对自己的生命做出处置,也没有危害到任何人的权利。至于花钱的事情,社会上谁在享受公共资源时没有花别人的钱呢?我也有纳税,支付了自己应支付的部分,凭什么不让我去做呢?
正方:接下来自由辩论由我方发起,时长各为4分钟,单边计时,计时开始。对方辩友,还是想请问你们,现在中国的医疗情况,尚有很多重症患者要出院回家等待治疗,他们住不起一天8000元的ICU,医院也劝他们赶紧出院,省出床位,让更多有救治希望的人住院治疗。现在这个情况都无法解决,你们凭什么认为不通过安乐死就能让这些人安度晚年,或者在生命末期有更好的生活质量呢?你们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像荷兰现行政策一样,如果家庭资源无法提供支持,可能还是得回家等死。但我想问,安乐死的成本到底有多高?你们能否给我一个数据?难道会比8000元一天的ICU住院费用还要高吗?
我方所说的成本不仅仅是个人承担的成本,要知道安乐死的程序复杂,至少需要8名医生、4名法学教授、4名呼吸治疗领域的专业人员来为一个安乐死病人服务。你们告诉我,如此高的成本是否需要人才的定向培养、资源的调配以及漫长而严格的评估过程?这些难道不是成本吗?用这些成本来减轻一个病人生命最后时期的痛苦,难道不划算吗?
我方认为,当病人生命末期生活质量非常低下,每天生不如死时,早点解除病痛不是更好吗?而且可以选择消极安乐死,相比于积极安乐死,花费更少。不能让国家既花钱又担恶名,自己想办法或者通过某种自杀方式达成目的,这样就不用承担责任,也不会有人提出意见。我的意思是,与其把钱投入到安乐死合法化的程序中,不如提高医保,让那些相对贫穷无法治疗的人有钱治病,而不是让他们等死,把用于安乐死的钱投入到医保中,可以让这些穷人重新接受治疗。
我方想重申刚才的观点,对于你们所说的医保等措施,我方并不反对,而且非常欢迎。事实上,如果能挤出更多资金做这些事,我们双手赞成。但如果真能做到,就不会还有人承受这些痛苦了。我方明白你们想要讨论的内容,但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法律的影响很大,会影响众多人。我们不仅要考虑少数身患绝症的人,还应该为更多的人考虑。法律不能让人起死回生,这一点我们应该达成共识。所以我们是不是应该放眼未来,为更多的人打算呢?
我想问,个人有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生命?个人当然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生命。那你们刚刚说家属同意就让没有意志的人去死,这如何保障个人权利呢?如果我本人自愿想死,凭什么不让我死?
反方:我方没有说不让你死,我方只是说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首先要明确不合法和违法之间的区别。我方认为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条文;而不合法是指法律明确禁止。所以我方对安乐死持不禁止但也不鼓励的态度,即认为它不应该被禁止,但也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到底会带来怎样的损害呢?首先是我方刚刚所说的成本问题,还有评估过程的不确定性,并且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下的所有人,比如人才的培养。安乐死合法之后,心理学可能会成为一个热门专业,这会导致人才选择和市场饱和等连锁反应,而不仅仅是给安乐死个体家庭带来的影响。
正方:心理学专业成为一个热门专业,对社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呢?现在人们更加关注心理健康,每个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确实更加关注自己的精神生活和心理状况。那么心理学发展成为未来热门专业有什么不好的情况呢?
反方:我方没有说成为热门专业不好,我方只是说可能会带来市场饱和,就像之前的金融系、土木系一样,市场饱和后从热门变为冷门,那些失业的人怎么办呢?按照你们所说,房地产也不要发展,互联网行业也不要发展,外贸也不要发展,所有成为热门行业的专业都有罪过了吗?
正方:当前中国有90多万持证的心理咨询师,而从事相关行业的只有3万到4万人,这说明人才是够的,只是很多人不从事这个行业。有很多人有心理需求,但人数少。相反,有心理需求却不发展这方面的从业人才,反而让有心理问题的人去安乐死,这难道科学、合适吗?那些人找不到工作是因为没有市场,现在把安乐死合法化,难道不是想开辟一片市场让这些毕业生能找到工作吗?
反方:首先你要知道,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有一部分人就会脱离心理治疗,直接去寻求安乐死,而不是寻求心理治疗。如果他真的需要寻求安乐死,那也是他个人的选择,但你凭什么不让我尊重自己的想法呢?我方始终尊重个人意愿,我方持不禁止但不合法的态度。你们今天始终没有告诉我,个人意愿在这个过程中到底阻碍了谁的想法。我自己对自己的生命做出处置,也没有危害到任何人的权利。至于花钱的事情,社会上谁在享受公共资源时没有花别人的钱呢?我也有纳税,支付了自己应支付的部分,凭什么不让我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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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我方与您方在前面达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安乐死,即使是积极安乐死,其花费会十分巨大。这个花费首先体现在对于绝大多数付不起费用的普通人身上,我们已经提到,安乐死评估过程可能要耗费几十万,这是绝大多数普通人支付不起的。
我们也很高兴与对方达成共识,即对于绝大多数付不起费用的普通人来说,安乐死不合法对他们没有直接影响。因此,安乐死合法与否真正有影响的是那些能够支付得起的人。而如果为了他们的利益使安乐死合法化,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例如,安乐死如果合法,它和积极安乐死的很多法则都相违背,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的定义,现在将药物注射者、执行者是可视为故意杀人的。如果安乐死合法,我们还要组建相应的机构进行评估,还要培养相应的人才,这都不是当今中国能够轻松完成的。更何况在发达国家,安乐死的法律仍不是很成熟,如果我国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编写,是没有借鉴可言的。由此看来,我国当下没有必要去花费大量的功夫进行安乐死的合法化。
紧接着,我希望正方辩友能够意识到那些病人选择安乐死的原因。应该是因为痛苦,这些痛苦一是由于病痛,二是心理负担,三是经济压力。病痛是需要依靠医疗技术的发展来解决的,并非安乐死就能解决病痛。也就是说,我们要认识到那些病人的真正需求,他们的真正需求不是去死,而是要解决痛苦,而痛苦不是安乐死能够解决的,哪怕安乐死真的合法化了。我觉得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不会有什么直接影响。退一万步说,哪怕我们真的想要让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觉得不需要使其合法化,只要让它不违法就行了。因为现在积极安乐死是违法行为,我们只需要让能够进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存在,我允许你积极安乐死,但我不会为了让你能够积极安乐死,就花费大量的资源去进行一个法律的编写,我们只需要让积极安乐死处于像消极安乐死一样的法律规则地带就足够了。
分析现在的中国现状,我方认为安乐死还不应该合法化。紧接着您方提出了人才问题,我觉得我方现在的精力应该主要用于培养科技相关的人才,如果一味地投入大量精力到心理之类的专业上去,我方觉得是不合适的。
我们知道最近出了一个120万一针的药剂,就跟安乐死一样,这种高额的花费是不会普及到普通人的。普通人对于这些高额的治疗和安乐死,其实是处于一种仰望的状态的。当然我付不起,那凭什么那些有钱的人就能活得更舒服呢?因此,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依据厌穷的心理进行发展。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还不适合进行安乐死合法化。
很高兴我方与您方在前面达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安乐死,即使是积极安乐死,其花费会十分巨大。这个花费首先体现在对于绝大多数付不起费用的普通人身上,我们已经提到,安乐死评估过程可能要耗费几十万,这是绝大多数普通人支付不起的。
我们也很高兴与对方达成共识,即对于绝大多数付不起费用的普通人来说,安乐死不合法对他们没有直接影响。因此,安乐死合法与否真正有影响的是那些能够支付得起的人。而如果为了他们的利益使安乐死合法化,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例如,安乐死如果合法,它和积极安乐死的很多法则都相违背,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的定义,现在将药物注射者、执行者是可视为故意杀人的。如果安乐死合法,我们还要组建相应的机构进行评估,还要培养相应的人才,这都不是当今中国能够轻松完成的。更何况在发达国家,安乐死的法律仍不是很成熟,如果我国还要进行相关法律编写,是没有借鉴可言的。由此看来,我国当下没有必要去花费大量的功夫进行安乐死的合法化。
紧接着,我希望正方辩友能够意识到那些病人选择安乐死的原因。应该是因为痛苦,这些痛苦一是由于病痛,二是心理负担,三是经济压力。病痛是需要依靠医疗技术的发展来解决的,并非安乐死就能解决病痛。也就是说,我们要认识到那些病人的真正需求,他们的真正需求不是去死,而是要解决痛苦,而痛苦不是安乐死能够解决的,哪怕安乐死真的合法化了。我觉得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人不会有什么直接影响。退一万步说,哪怕我们真的想要让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我方觉得不需要使其合法化,只要让它不违法就行了。因为现在积极安乐死是违法行为,我们只需要让能够进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存在,我允许你积极安乐死,但我不会为了让你能够积极安乐死,就花费大量的资源去进行一个法律的编写,我们只需要让积极安乐死处于像消极安乐死一样的法律规则地带就足够了。
分析现在的中国现状,我方认为安乐死还不应该合法化。紧接着您方提出了人才问题,我觉得我方现在的精力应该主要用于培养科技相关的人才,如果一味地投入大量精力到心理之类的专业上去,我方觉得是不合适的。
我们知道最近出了一个120万一针的药剂,就跟安乐死一样,这种高额的花费是不会普及到普通人的。普通人对于这些高额的治疗和安乐死,其实是处于一种仰望的状态的。当然我付不起,那凭什么那些有钱的人就能活得更舒服呢?因此,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依据厌穷的心理进行发展。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还不适合进行安乐死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中国当下,从人力、物力、财力耗费、病人需求、资源分配等多方面考虑,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前面的内容我方不再复盘,请各位自行回顾。我想提出一点,有一句话不要提及,即“人才网心理学集中不太好”,因为评委大多为文科生毕业。可将其改为“现在心理人才是有的,但从业人数少”,在描述上稍作调整即可。
今天我就先陈述到此,谢谢。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前面的内容我方不再复盘,请各位自行回顾。我想提出一点,有一句话不要提及,即“人才网心理学集中不太好”,因为评委大多为文科生毕业。可将其改为“现在心理人才是有的,但从业人数少”,在描述上稍作调整即可。
今天我就先陈述到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