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立场是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世界上存在无法减轻、无法缓解的痛苦,以急性疼痛下止痛药为主导的姑息疗法无法有效帮助到这些患者。杜威是癌症权威,他在患癌三年后,即便在意识尚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安乐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2020年的数据,中国确诊癌症的人数有445万,因确诊癌症而死亡的人数高达300多万,其中有52.8%在确诊时已为癌症晚期。同时,在全球每年1000余万新增癌症患者中,30% - 50%会出现重度疼痛,其中30%为难以忍受的重度疼痛,这在生理、心理、精神三个方面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
就当今中国癌症晚期病人而言,他们所面临的生理疼痛无法消除。一方面,癌症难以治愈。癌细胞是人体正常细胞在细胞分裂过程中突变而来,它是人体的一部分,适应了人体环境,通过二分裂等方式繁殖,而且转移速度极快,即便用化疗也无法彻底消除,只能进行部分清除。同时,在疫情情况下,对癌症晚期患者采取姑息治疗,放弃治疗后使用止疼药缓解病人的痛苦。而目前主流的止痛方法为三阶梯治疗法,这种治疗法最终只能使80% - 90%的患者疼痛得到缓解,仍有43万患者承受着癌症带来的巨大痛苦,这些都是现有疗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方提出以下政策:每年召集国内顶尖医师确认安乐死适用病型清单,周期不超过半年,其中每年更新一次;建立全国安乐死管理中心,流程如下:患者在三甲医院经组织重新确认符合清单内容,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向全国安乐死管理中心递交安乐死申请;全国安乐死管理中心组织多名具有主任医师资格的肿瘤医生组成鉴定小组,检查患者是否符合安乐死病型清单;由精神医师、公证人员确定病人具有完全的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自愿选择安乐死的;安乐死执行医师团队确认安乐死病人全程,在4月份的情况下同步进行,其中病情鉴定需要经过X光透射、肿瘤切片等方式进行,而精神鉴定需要用标准司法流程鉴定;同时,在申请到鉴定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终止进程。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立场是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世界上存在无法减轻、无法缓解的痛苦,以急性疼痛下止痛药为主导的姑息疗法无法有效帮助到这些患者。杜威是癌症权威,他在患癌三年后,即便在意识尚佳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了安乐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2020年的数据,中国确诊癌症的人数有445万,因确诊癌症而死亡的人数高达300多万,其中有52.8%在确诊时已为癌症晚期。同时,在全球每年1000余万新增癌症患者中,30% - 50%会出现重度疼痛,其中30%为难以忍受的重度疼痛,这在生理、心理、精神三个方面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
就当今中国癌症晚期病人而言,他们所面临的生理疼痛无法消除。一方面,癌症难以治愈。癌细胞是人体正常细胞在细胞分裂过程中突变而来,它是人体的一部分,适应了人体环境,通过二分裂等方式繁殖,而且转移速度极快,即便用化疗也无法彻底消除,只能进行部分清除。同时,在疫情情况下,对癌症晚期患者采取姑息治疗,放弃治疗后使用止疼药缓解病人的痛苦。而目前主流的止痛方法为三阶梯治疗法,这种治疗法最终只能使80% - 90%的患者疼痛得到缓解,仍有43万患者承受着癌症带来的巨大痛苦,这些都是现有疗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方提出以下政策:每年召集国内顶尖医师确认安乐死适用病型清单,周期不超过半年,其中每年更新一次;建立全国安乐死管理中心,流程如下:患者在三甲医院经组织重新确认符合清单内容,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向全国安乐死管理中心递交安乐死申请;全国安乐死管理中心组织多名具有主任医师资格的肿瘤医生组成鉴定小组,检查患者是否符合安乐死病型清单;由精神医师、公证人员确定病人具有完全的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自愿选择安乐死的;安乐死执行医师团队确认安乐死病人全程,在4月份的情况下同步进行,其中病情鉴定需要经过X光透射、肿瘤切片等方式进行,而精神鉴定需要用标准司法流程鉴定;同时,在申请到鉴定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终止进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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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首先我要提醒对方辩友,您方安乐死方案中的实施主体是谁?是国家政府还是医院?还有,价格是多少?您方说这因人而异,而且可以不计价格高低,那是不是意味着安乐死不需要公民个人掏钱?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请问会不会产生因为难以负担治疗费而去选择安乐死的这种案例?您应该知道癌症晚期患者每天的床位费、住院费,还有癌细胞化疗总费用很高,我了解到癌症细胞化疗总费用应该在100多万左右。我方这里有一个数据,根据汕头大学医学院学报的数据,头颈癌患者中位住院费用为5330.13元每天。在这样高昂的治疗费用对比下,您方这个完全没有价格的安乐死难道不会产生因难以负担治疗费而被迫选择安乐死的病患吗? 正方一辩:我们也有数据,根据2019年全国癌症数据报告,超过10%的病人已经因缺钱而放弃治疗,这些人本身就已经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跟安乐死没有直接的关系。
反方四辩:但是要证明安乐死出现之后这个数量增加了呀。所以您方的意思就是说,因为他没有钱去进行进一步的化疗和进一步的治疗,所以我们就应当让他接受安乐死或者放任他死亡吗? 正方一辩:是这样的,因为这些人就会自杀,采取各种手段,这跟安乐死没有直接关系。安乐死帮助的是那些真正很痛苦并且真心想要死亡的人,如果一些人是因为钱而放弃的话,那么他们本身就想要放弃,安乐死出现之后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如果是些人他们本身就真的非常痛苦,那钱也没有关系的话,他们仍然会选择安乐死的。
正方一辩:我方的政策中有多次的核实,所以我方相信我方的政策是最为完善的。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首先我要提醒对方辩友,您方安乐死方案中的实施主体是谁?是国家政府还是医院?还有,价格是多少?您方说这因人而异,而且可以不计价格高低,那是不是意味着安乐死不需要公民个人掏钱?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请问会不会产生因为难以负担治疗费而去选择安乐死的这种案例?您应该知道癌症晚期患者每天的床位费、住院费,还有癌细胞化疗总费用很高,我了解到癌症细胞化疗总费用应该在100多万左右。我方这里有一个数据,根据汕头大学医学院学报的数据,头颈癌患者中位住院费用为5330.13元每天。在这样高昂的治疗费用对比下,您方这个完全没有价格的安乐死难道不会产生因难以负担治疗费而被迫选择安乐死的病患吗? 正方一辩:我们也有数据,根据2019年全国癌症数据报告,超过10%的病人已经因缺钱而放弃治疗,这些人本身就已经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了,跟安乐死没有直接的关系。
反方四辩:但是要证明安乐死出现之后这个数量增加了呀。所以您方的意思就是说,因为他没有钱去进行进一步的化疗和进一步的治疗,所以我们就应当让他接受安乐死或者放任他死亡吗? 正方一辩:是这样的,因为这些人就会自杀,采取各种手段,这跟安乐死没有直接关系。安乐死帮助的是那些真正很痛苦并且真心想要死亡的人,如果一些人是因为钱而放弃的话,那么他们本身就想要放弃,安乐死出现之后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如果是些人他们本身就真的非常痛苦,那钱也没有关系的话,他们仍然会选择安乐死的。
正方一辩:我方的政策中有多次的核实,所以我方相信我方的政策是最为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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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今天的立场是: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确认濒死病人无法救治且处于极端痛苦状态下,征得其清醒状态下同意后,使用药物等方式让其无痛苦地死去。明确这一定义后,我方立论如下:
首先,根据立法法,我们必须判断这部法律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安乐死的定义必然应当存在严格的划分标准,而什么症状算作无法救治,什么情况下算作功能死亡,这个问题现在医学尚且不能完全回答。同时,病人是否处于清醒状态又该如何判断呢?大多数处于濒死状态的病人神志不清,或因剧烈的疼痛导致其做出违背自己内心的决定,甚至自相矛盾的选择。作为一个类比,刑讯逼供下的证人证言是非法且无效的。面对痛苦,人性脆弱而摇摆,安乐死的意愿很难评估其真实性。所以,在无法确保安乐死不会因合法化导致被安乐死的情况下,我方认为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为资本提供商机,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首先,安乐死程序启动前必须有诸多确认手续,这是为病人提供后悔的机会,但也为资本提供了赚取利润的空间。前段时间,一上海女子花费70万人民币赴瑞士进行安乐死,这也是瑞士安乐死的平均价位。其收费流程不仅包括会员费、酒店费、录像费、律师费、火化费等等,其中会员费是指交费并通过资质审核成为会员,才有资格办理安乐死;酒店费是指要到专门的酒店进行安乐死。这种低成本、高利润、低风险、高回报的情况,实在是太“美好”了。所以这会让安乐死公司榨干人身上最后一份钱。然而,这种产业却很有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成为违法行为的合法化包装,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器官贩卖的一大来源,有可能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诱导、教唆甚至推动一些政治阴谋的工具,从而将希望的权利完全扼杀。
最后,允许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对个体利益的充分保障。看似我们给了重症病人放弃生命选择所谓有尊严的死的权利,但从实质层面上,会有多少迫于无奈的人被现实逼迫做出这一选择呢?在那些偏远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地方,有没有可能建立一个安乐死站点呢?难道我们不应该采取行动和措施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而非判决让他们走上这条看似命如草芥的路吗?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今天的立场是: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确认濒死病人无法救治且处于极端痛苦状态下,征得其清醒状态下同意后,使用药物等方式让其无痛苦地死去。明确这一定义后,我方立论如下:
首先,根据立法法,我们必须判断这部法律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安乐死的定义必然应当存在严格的划分标准,而什么症状算作无法救治,什么情况下算作功能死亡,这个问题现在医学尚且不能完全回答。同时,病人是否处于清醒状态又该如何判断呢?大多数处于濒死状态的病人神志不清,或因剧烈的疼痛导致其做出违背自己内心的决定,甚至自相矛盾的选择。作为一个类比,刑讯逼供下的证人证言是非法且无效的。面对痛苦,人性脆弱而摇摆,安乐死的意愿很难评估其真实性。所以,在无法确保安乐死不会因合法化导致被安乐死的情况下,我方认为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为资本提供商机,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首先,安乐死程序启动前必须有诸多确认手续,这是为病人提供后悔的机会,但也为资本提供了赚取利润的空间。前段时间,一上海女子花费70万人民币赴瑞士进行安乐死,这也是瑞士安乐死的平均价位。其收费流程不仅包括会员费、酒店费、录像费、律师费、火化费等等,其中会员费是指交费并通过资质审核成为会员,才有资格办理安乐死;酒店费是指要到专门的酒店进行安乐死。这种低成本、高利润、低风险、高回报的情况,实在是太“美好”了。所以这会让安乐死公司榨干人身上最后一份钱。然而,这种产业却很有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成为违法行为的合法化包装,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器官贩卖的一大来源,有可能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诱导、教唆甚至推动一些政治阴谋的工具,从而将希望的权利完全扼杀。
最后,允许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对个体利益的充分保障。看似我们给了重症病人放弃生命选择所谓有尊严的死的权利,但从实质层面上,会有多少迫于无奈的人被现实逼迫做出这一选择呢?在那些偏远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地方,有没有可能建立一个安乐死站点呢?难道我们不应该采取行动和措施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而非判决让他们走上这条看似命如草芥的路吗?
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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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下面有请我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有请。可以听到,可以听清。
正方四辩:我听您方的两个论点都提到可能存在被操控情况或者商业化情况。但您方在今天的比赛中涉及的讨论,抱歉我实在没有听清是什么,您方在阐述时只讨论随意吗?
反方一辩:哦,不是啊,我们讨论的是这个人他是否有权利活下去。
正方四辩:您先把上面的东西讲完我再跟您说。那先别跑题了,您方界定到像举证30%难以忍受的重度情况,以后有办法缓解吗?
反方一辩:没有。
正方四辩:那一般会管一管吗?我观察您方的解决方案是利用资源去救治他们,有论证吗?
反方一辩:这点我方后期会给您回应,没有关系。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即使面对那30%极致痛苦的病人,您方也不知道怎么办,所以至少在需求性这一方面,我方已经论证到,我方提出安乐死这样一种方案,让他们去摆脱这样一种痛苦。
正方四辩:接下来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安乐死在合法化过程中肯定会商业化,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比如说我刚才在给出的政策当中已经提到,我们会由国家成立一个安乐死的管理中心,为什么这件事会被商业化呢?这是有例子的,比如说加拿大,它成立了可以安乐死的相关机制,但是加拿大还是出现了安乐死推销员这样的情况。
正方四辩:比如说加拿大的情况。那我方制定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方面是国家所设计的一个东西,所以您方先听听我方政策。
正方四辩:再下一层,您方认为会有那种情况,比如说病人或者家属因为经济压力导致非自愿去安乐死,是吗?
反方一辩:是这样。
正方四辩:很好,首先第1点我们要审核这个病人,他是不是真的救治不了,他是不是真的有很大的生理性痛苦;第2点,为什么没有安乐死,这些老人就一定能够获得善终呢?不是没有安乐死,老人就应该来说,那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制定关于养老的方案呢?法律应该使人们都幸福,对吧,但不是说我们现在资源不够了,我没有办法去救助你,我不是说我直接当人数(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您方已经认可了30%极致痛苦的需求性,我们说直白点,为什么那些病人不会有可能被家属管控?
(时间到了)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下面有请我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有请。可以听到,可以听清。
正方四辩:我听您方的两个论点都提到可能存在被操控情况或者商业化情况。但您方在今天的比赛中涉及的讨论,抱歉我实在没有听清是什么,您方在阐述时只讨论随意吗?
反方一辩:哦,不是啊,我们讨论的是这个人他是否有权利活下去。
正方四辩:您先把上面的东西讲完我再跟您说。那先别跑题了,您方界定到像举证30%难以忍受的重度情况,以后有办法缓解吗?
反方一辩:没有。
正方四辩:那一般会管一管吗?我观察您方的解决方案是利用资源去救治他们,有论证吗?
反方一辩:这点我方后期会给您回应,没有关系。
正方四辩:所以您方即使面对那30%极致痛苦的病人,您方也不知道怎么办,所以至少在需求性这一方面,我方已经论证到,我方提出安乐死这样一种方案,让他们去摆脱这样一种痛苦。
正方四辩:接下来我想问一下,您方认为安乐死在合法化过程中肯定会商业化,是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比如说我刚才在给出的政策当中已经提到,我们会由国家成立一个安乐死的管理中心,为什么这件事会被商业化呢?这是有例子的,比如说加拿大,它成立了可以安乐死的相关机制,但是加拿大还是出现了安乐死推销员这样的情况。
正方四辩:比如说加拿大的情况。那我方制定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这方面是国家所设计的一个东西,所以您方先听听我方政策。
正方四辩:再下一层,您方认为会有那种情况,比如说病人或者家属因为经济压力导致非自愿去安乐死,是吗?
反方一辩:是这样。
正方四辩:很好,首先第1点我们要审核这个病人,他是不是真的救治不了,他是不是真的有很大的生理性痛苦;第2点,为什么没有安乐死,这些老人就一定能够获得善终呢?不是没有安乐死,老人就应该来说,那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制定关于养老的方案呢?法律应该使人们都幸福,对吧,但不是说我们现在资源不够了,我没有办法去救助你,我不是说我直接当人数(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您方已经认可了30%极致痛苦的需求性,我们说直白点,为什么那些病人不会有可能被家属管控?
(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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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申论:
我们申论解决三件事情。首先,林峰在之前也认同了我方的需求性和专属性。我方刚提到,在与癌症抗争当中,有30%的患者有难以忍受的疼痛,并且每月约43万患者在癌症状况下忍受着癌症带来的无与伦比的痛苦,在这种状况下目前备受痛苦煎熬。
然后,林光跟我讨论全场比赛至少有损益比,我方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资源性的问题,还有一个是商业化的问题。在资源性的比较上,我方判断,对于那3万重度痛苦的病人,那些没钱的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没有钱,甚至可以先放弃治疗,或者给一些病人拔管子。而在我方所讨论的安乐死政策下,这种安乐死完全是病人自己的选择,要不要死肯定是由病人自己决定,我方的制度更加体现自愿性,我方的政策也更加完备。
第二个是商业化的问题,我方已经提出,我们的政策是禁止民间机构参与,禁止商业化,完全由国家执行负责,由国家进行审核。我方有精神医师、公证人员来确认病人的情况,病人具有完全的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并非是自愿性的安乐死在申请到确定的过程当中,病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因此也不存在这个商业化的问题。
最后,我方看到的是,在如今的国情下,我方提出这样一个政策是更加符合国情的,并且可以尽量规避掉一些商业化和非自愿性的问题。因此,我方看到的是,在现在这个情况下,我们的方案是较为可行的,患者是需要这个安乐死的,并且对方也认同我方这个需求性的专属性。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申论:
我们申论解决三件事情。首先,林峰在之前也认同了我方的需求性和专属性。我方刚提到,在与癌症抗争当中,有30%的患者有难以忍受的疼痛,并且每月约43万患者在癌症状况下忍受着癌症带来的无与伦比的痛苦,在这种状况下目前备受痛苦煎熬。
然后,林光跟我讨论全场比赛至少有损益比,我方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资源性的问题,还有一个是商业化的问题。在资源性的比较上,我方判断,对于那3万重度痛苦的病人,那些没钱的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没有钱,甚至可以先放弃治疗,或者给一些病人拔管子。而在我方所讨论的安乐死政策下,这种安乐死完全是病人自己的选择,要不要死肯定是由病人自己决定,我方的制度更加体现自愿性,我方的政策也更加完备。
第二个是商业化的问题,我方已经提出,我们的政策是禁止民间机构参与,禁止商业化,完全由国家执行负责,由国家进行审核。我方有精神医师、公证人员来确认病人的情况,病人具有完全的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并非是自愿性的安乐死在申请到确定的过程当中,病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因此也不存在这个商业化的问题。
最后,我方看到的是,在如今的国情下,我方提出这样一个政策是更加符合国情的,并且可以尽量规避掉一些商业化和非自愿性的问题。因此,我方看到的是,在现在这个情况下,我们的方案是较为可行的,患者是需要这个安乐死的,并且对方也认同我方这个需求性的专属性。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如今的国情下,我方提出的安乐死政策更加符合国情,可以尽量规避掉一些商业化和非自愿性的问题,方案较为可行,患者需要安乐死。
我感谢主席。
首先,先解决需求这个问题。如果单身(此处应为“但身”)痛不欲生,选择何种死法是否安详?当生理痛苦战胜生存本能,我们要么尚有心力,立刻自我了结(此处“自我了结”表述稍显口语化,可改为“自行了断”),要么神志不清,毫无行动力,甚至连向外界求死的机会都没有。
根据山东大学研究报告显示,癌症患者有52%的人没钱进行治疗,还有18%的患者因为治病借钱超过了5万块。这点我方和对方能够达成共识。但是如果医保宁愿“饱死”(此处应为“保死”)都不保身,那是多么让人寒心啊。那有类似安乐死之名者,简直其心可诛,它给人的潜意识植入看似美好的印象来包装死亡,这种命名策略何尝不是一种诱导?
又是谁说唯有死亡才可缓解痛苦,而未信(此处应为“未知”)相应的存在便说明哪怕心理层面的介入,也许有不可忽视的效益,这也意味着在生死的议题上我们本应分毫必争。
还有安宁疗法,它的效力可以将原本想要安乐死的55.551%的占比降到18%。那您方为什么18%也要让他们去安乐死呢?让他们在剩余的生活当中去看看世界,去了却一些遗愿不好吗?明明死亡终将会降临,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逼着他们更快地走向那一步呢?
还有,您方说政府国家就一定能管得住,那老百姓就不会被骗吗?它没有营业执照,不合法,但是政府如果说这件事本身是合法的,那不是更容易把老百姓骗到私营小作坊里面吗?所以说您方还是没有给出具体论证,说明国家要如何才能完美地把控。
而且,德国隔天约跟(此处应为“哥廷根”)大学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导致荷兰每年有近万人老人病危后出走他国,防止被安乐死,这是确实存在的案例。您方不能说因为是他国的,我方国家就不参考了,这些都是我们要做好防控的,而您方依然没有给出实际的落实政策。
感谢反方二辩。
我感谢主席。
首先,先解决需求这个问题。如果单身(此处应为“但身”)痛不欲生,选择何种死法是否安详?当生理痛苦战胜生存本能,我们要么尚有心力,立刻自我了结(此处“自我了结”表述稍显口语化,可改为“自行了断”),要么神志不清,毫无行动力,甚至连向外界求死的机会都没有。
根据山东大学研究报告显示,癌症患者有52%的人没钱进行治疗,还有18%的患者因为治病借钱超过了5万块。这点我方和对方能够达成共识。但是如果医保宁愿“饱死”(此处应为“保死”)都不保身,那是多么让人寒心啊。那有类似安乐死之名者,简直其心可诛,它给人的潜意识植入看似美好的印象来包装死亡,这种命名策略何尝不是一种诱导?
又是谁说唯有死亡才可缓解痛苦,而未信(此处应为“未知”)相应的存在便说明哪怕心理层面的介入,也许有不可忽视的效益,这也意味着在生死的议题上我们本应分毫必争。
还有安宁疗法,它的效力可以将原本想要安乐死的55.551%的占比降到18%。那您方为什么18%也要让他们去安乐死呢?让他们在剩余的生活当中去看看世界,去了却一些遗愿不好吗?明明死亡终将会降临,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逼着他们更快地走向那一步呢?
还有,您方说政府国家就一定能管得住,那老百姓就不会被骗吗?它没有营业执照,不合法,但是政府如果说这件事本身是合法的,那不是更容易把老百姓骗到私营小作坊里面吗?所以说您方还是没有给出具体论证,说明国家要如何才能完美地把控。
而且,德国隔天约跟(此处应为“哥廷根”)大学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导致荷兰每年有近万人老人病危后出走他国,防止被安乐死,这是确实存在的案例。您方不能说因为是他国的,我方国家就不参考了,这些都是我们要做好防控的,而您方依然没有给出实际的落实政策。
感谢反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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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 我方看到,在当前国情下,仅有30%的癌症患者(约43万患者)正承受着难以忍受的重度疼痛,这些疼痛无法通过现有科技,或者安眠疗法、麻药来缓解,您方认可这种情况,但我方不认同。首先,我方提出安慰剂效应可介入心理层面,而且您方所说的疗法本身是有效的,我方也给出了数据。
另外,有55.51%的人原本想要安乐死,但当他们接受了安宁疗法以后,这个比例降到了18%点几。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坚持给他们治疗,他们还是有希望的。您说有18%点几的人无法通过麻药缓解疼痛,难道这不恰恰是您方连让他们生存的机会都不想给吗?还有,今天医保难道宁愿保他们死都不保他们生吗?
我方看到我们有完备的审核制度等以满足一些需求,而您方反而在忽略他们的需求。您方提出有人违法,这是执法问题还是立法问题呢?是政策不够完备吗?如果执法难度这么高,立法风险这么大,您方为何还要执意为之?您方说有完备的政策,可是仅仅这两句话而已,具体的落实流程您方也没有详尽描述。您方为何说我方一直在忽视这部分需求呢?他们心理上的痛苦我们非常认可,所以我们才更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而不是让他们一死了之。我方提出这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而且我方一辩也给出了一个完善的方案,并非您方所说的那样荒谬。在当前国情下,是我方更在意那18%的人的需求,而您方似乎忽视了这些。
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一直在给我方扣帽子,首先,我方不能把一辩稿里完美的方案简短地复述一遍吗?我方也回答了您方的问题,执法难度大,我方执意为之怎么就是好的呢?而且您方也无法保证多走几道流程,他就一定是自愿的。并且今年三甲医院透露误诊率可达28%。
正方二辩: 我方看到,在当前国情下,仅有30%的癌症患者(约43万患者)正承受着难以忍受的重度疼痛,这些疼痛无法通过现有科技,或者安眠疗法、麻药来缓解,您方认可这种情况,但我方不认同。首先,我方提出安慰剂效应可介入心理层面,而且您方所说的疗法本身是有效的,我方也给出了数据。
另外,有55.51%的人原本想要安乐死,但当他们接受了安宁疗法以后,这个比例降到了18%点几。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坚持给他们治疗,他们还是有希望的。您说有18%点几的人无法通过麻药缓解疼痛,难道这不恰恰是您方连让他们生存的机会都不想给吗?还有,今天医保难道宁愿保他们死都不保他们生吗?
我方看到我们有完备的审核制度等以满足一些需求,而您方反而在忽略他们的需求。您方提出有人违法,这是执法问题还是立法问题呢?是政策不够完备吗?如果执法难度这么高,立法风险这么大,您方为何还要执意为之?您方说有完备的政策,可是仅仅这两句话而已,具体的落实流程您方也没有详尽描述。您方为何说我方一直在忽视这部分需求呢?他们心理上的痛苦我们非常认可,所以我们才更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而不是让他们一死了之。我方提出这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而且我方一辩也给出了一个完善的方案,并非您方所说的那样荒谬。在当前国情下,是我方更在意那18%的人的需求,而您方似乎忽视了这些。
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一直在给我方扣帽子,首先,我方不能把一辩稿里完美的方案简短地复述一遍吗?我方也回答了您方的问题,执法难度大,我方执意为之怎么就是好的呢?而且您方也无法保证多走几道流程,他就一定是自愿的。并且今年三甲医院透露误诊率可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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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问一下反方辩手,你说安乐死在中国商业化,但我们说国家成立的组织进行安乐死,请问这个商业化是怎么回事?我们在二辩环节中已经提到,荷兰(此处原表述可能是将“荷兰”说成了“关北京”之类的错误表述)已经表明安乐死是合法的。但是你怎么能保证那些私人小企业不会打着合法的名义去欺骗老百姓呢?
我可能表述有误。那你知道荷兰的真实数据情况吗?你知道荷兰有41%的人是非自愿安乐死的,对吧?你方也知道荷兰的情况,所以为什么我方认为外国的例子是有参考价值的,而你方的例子没有实际依据呢?
那荷兰可以在病人一直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递交安乐死的申请,所以这41%的数据是不是来源于并非患者本人自愿提交,而是家庭提交的呢?我方提到,我们是由精神医师、工作人员确定病人神志精神具有完全的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他才能去选择安乐死的,这样可以避免非自愿安乐死的情况,对吧?
但如果我已经痛不欲生,没有理智,无法清醒了,那这个对我有什么用呢?我觉得没有用。就是我已经没有办法再清醒过来了,那你方的政策对我而言还是没有用啊,其实那个时候才是我最需要解脱的时候,但是我没有办法表达这个需求。首先我方能100%保证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完成的,但你方也没有办法保证完全照顾到那30%(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是指类似比例的特殊情况)的需求,所以这有什么必要呢?
正方三辩:好,请反方四辩回答。您提到18.9%的人最终还是没有办法得到缓解,哪怕是进行心理疗法,所以你们是不是不打算管这18.9%的人呢?
反方:我们对医疗患者采取的政策态度是多样化的,就是说我们会个案分析每一个患者目前的状态,并且据此给出具体的诊断措施。
正方三辩:还有时间可以继续说,哎,我今天网卡了。嗯,好的好的,那所以反正其他18.9%的人,哪怕在心理上得到缓解,但没有办法解决身体上的问题。辛苦。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问一下反方辩手,你说安乐死在中国商业化,但我们说国家成立的组织进行安乐死,请问这个商业化是怎么回事?我们在二辩环节中已经提到,荷兰(此处原表述可能是将“荷兰”说成了“关北京”之类的错误表述)已经表明安乐死是合法的。但是你怎么能保证那些私人小企业不会打着合法的名义去欺骗老百姓呢?
我可能表述有误。那你知道荷兰的真实数据情况吗?你知道荷兰有41%的人是非自愿安乐死的,对吧?你方也知道荷兰的情况,所以为什么我方认为外国的例子是有参考价值的,而你方的例子没有实际依据呢?
那荷兰可以在病人一直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递交安乐死的申请,所以这41%的数据是不是来源于并非患者本人自愿提交,而是家庭提交的呢?我方提到,我们是由精神医师、工作人员确定病人神志精神具有完全的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他才能去选择安乐死的,这样可以避免非自愿安乐死的情况,对吧?
但如果我已经痛不欲生,没有理智,无法清醒了,那这个对我有什么用呢?我觉得没有用。就是我已经没有办法再清醒过来了,那你方的政策对我而言还是没有用啊,其实那个时候才是我最需要解脱的时候,但是我没有办法表达这个需求。首先我方能100%保证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完成的,但你方也没有办法保证完全照顾到那30%(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是指类似比例的特殊情况)的需求,所以这有什么必要呢?
正方三辩:好,请反方四辩回答。您提到18.9%的人最终还是没有办法得到缓解,哪怕是进行心理疗法,所以你们是不是不打算管这18.9%的人呢?
反方:我们对医疗患者采取的政策态度是多样化的,就是说我们会个案分析每一个患者目前的状态,并且据此给出具体的诊断措施。
正方三辩:还有时间可以继续说,哎,我今天网卡了。嗯,好的好的,那所以反正其他18.9%的人,哪怕在心理上得到缓解,但没有办法解决身体上的问题。辛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
首先想请教一下对方一辩同学。一辩同学,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吧,在安乐死的实施上,自愿性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对方回答:是的。
那我现在假设,今天如果有一个人事先说自己想进行安乐死,但是临执行的时候又反悔,说不想执行了,这个时候我们执不执行?
对方回答:当然是不执行了。
谢谢。我们再换一位同学,请教下二辩同学。那现在还有另一个人事先说自己不想执行,但临了又想执行了,那我们执不执行啊?
对方回答:我们需要经过一些长段的审核机制,一些长时间的执行。
我再追问,他事先说不想,现在说想了,那我们执不执行?如果他经历了很长时间没有反悔,并且通过了这个审核流程,我们会给他执行,对吗?
我再强调,他是最后反悔了,所以意思就是我们会执行了,对不对?
现在我想问一下四辩同学,如果这个时候又来一个人,他事先啥也没说,他生病,已经迷糊,已经神志不清了,那这个时候我们执行不执行啊?
对方回答:判断意识是很重要的标志。
那我追问,怎么判断意识清醒呢?可能我们现在医疗没有办法做到呀,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当今中国,不是吗?我们没有办法做到判断他清醒迷糊,这个很难界定的。
所以以上三种情况均有可能,因为人不是机器人,是有这样一个反悔空间的,人的主观意愿是有不确定性的,而这让我们难以给所谓自愿在法律上下一个明确而又全面的定义,这个是没有办法做到的。
但现在我们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了,现在想跟对方一辩同学讨论一下。所以说我们这个审批执行流程是很复杂,您方认为很完备的,对吗?
我方是这么认为的。而且同时如果是做不到的话,应该是您方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您方并没有举证,说真的做不到这个点啊。
所以还是一样的嘛,就跟上面一样啊,它既然这个空间很复杂,那就会有很多的不确定空间,就很难界定嘛,所以说从本身来看,它的合法化也是不合适的呀。
那现在您方其实是不认可它的合法化,在您方的政策也会出现被僭越的情况,对不对?
对方回答:是的,我们发现在完整的审核结构下,尤其是多次审核,患者一定会严肃且认真地对待自己生命的抉择和社会的。
可是如果说他前面是清醒的,说我想安乐死,结果最后在那一刻他又迷糊了,怎么办呢?这种极端情况您方没有办法讨论,或者说这样的情况请您方举证,数据也好,多少也好,您不可以打断我。您方既然不认可,您方不愿意承认有,可是我们有别国的数据说它是会有这种对自愿的情况,而您方不愿意承认有,又何谈对其出现进行管控,又何谈对它进行有效的管控呢?
最后一个问题,您方对于绝症的患者是觉得只有安乐死才可以缓解他的痛苦,才可以解脱,是吗?
对方回答:首先我方再说一点,我们的政策中,患者是自愿提交的,如果患者认为自己真的痛苦到难以忍受,而且我方的需求性也给出了确实有这部分患者,从客观上来讲,他们是痛苦的,如果他们主观上也认为他们是痛苦的,那他就可以提交,如果他不这么认为,那他可以不提交。
谢谢。
感谢主席。
首先想请教一下对方一辩同学。一辩同学,我们可以达成一个共识吧,在安乐死的实施上,自愿性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对方回答:是的。
那我现在假设,今天如果有一个人事先说自己想进行安乐死,但是临执行的时候又反悔,说不想执行了,这个时候我们执不执行?
对方回答:当然是不执行了。
谢谢。我们再换一位同学,请教下二辩同学。那现在还有另一个人事先说自己不想执行,但临了又想执行了,那我们执不执行啊?
对方回答:我们需要经过一些长段的审核机制,一些长时间的执行。
我再追问,他事先说不想,现在说想了,那我们执不执行?如果他经历了很长时间没有反悔,并且通过了这个审核流程,我们会给他执行,对吗?
我再强调,他是最后反悔了,所以意思就是我们会执行了,对不对?
现在我想问一下四辩同学,如果这个时候又来一个人,他事先啥也没说,他生病,已经迷糊,已经神志不清了,那这个时候我们执行不执行啊?
对方回答:判断意识是很重要的标志。
那我追问,怎么判断意识清醒呢?可能我们现在医疗没有办法做到呀,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当今中国,不是吗?我们没有办法做到判断他清醒迷糊,这个很难界定的。
所以以上三种情况均有可能,因为人不是机器人,是有这样一个反悔空间的,人的主观意愿是有不确定性的,而这让我们难以给所谓自愿在法律上下一个明确而又全面的定义,这个是没有办法做到的。
但现在我们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了,现在想跟对方一辩同学讨论一下。所以说我们这个审批执行流程是很复杂,您方认为很完备的,对吗?
我方是这么认为的。而且同时如果是做不到的话,应该是您方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您方并没有举证,说真的做不到这个点啊。
所以还是一样的嘛,就跟上面一样啊,它既然这个空间很复杂,那就会有很多的不确定空间,就很难界定嘛,所以说从本身来看,它的合法化也是不合适的呀。
那现在您方其实是不认可它的合法化,在您方的政策也会出现被僭越的情况,对不对?
对方回答:是的,我们发现在完整的审核结构下,尤其是多次审核,患者一定会严肃且认真地对待自己生命的抉择和社会的。
可是如果说他前面是清醒的,说我想安乐死,结果最后在那一刻他又迷糊了,怎么办呢?这种极端情况您方没有办法讨论,或者说这样的情况请您方举证,数据也好,多少也好,您不可以打断我。您方既然不认可,您方不愿意承认有,可是我们有别国的数据说它是会有这种对自愿的情况,而您方不愿意承认有,又何谈对其出现进行管控,又何谈对它进行有效的管控呢?
最后一个问题,您方对于绝症的患者是觉得只有安乐死才可以缓解他的痛苦,才可以解脱,是吗?
对方回答:首先我方再说一点,我们的政策中,患者是自愿提交的,如果患者认为自己真的痛苦到难以忍受,而且我方的需求性也给出了确实有这部分患者,从客观上来讲,他们是痛苦的,如果他们主观上也认为他们是痛苦的,那他就可以提交,如果他不这么认为,那他可以不提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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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再次强调对方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全世界每年有1000万女性患癌,其中30% - 50%会出现中重度疼痛。对于这些患者,对方辩友未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我方无法确保相关情况。然而,我方已经明确指出,由精神医师、公证人员可以确定病人神志清醒,且完全具有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自愿选择安乐死。在整个从申请到签字的过程中,必然有相关的权威监管,并非如对方所说可能随时反悔。我方提供了患者终止安乐死的反悔权利,所以我方既能保证患者是自愿执行,也能保证其有反悔的权利。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方认为在法律立好之后,虽然在执行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但我方传达的是由国家组织成立相关监管机制,所以在立法层面上,我方能够保证完全的公平性。
首先,我要再次强调对方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全世界每年有1000万女性患癌,其中30% - 50%会出现中重度疼痛。对于这些患者,对方辩友未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
其次,对方一直在强调我方无法确保相关情况。然而,我方已经明确指出,由精神医师、公证人员可以确定病人神志清醒,且完全具有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自愿选择安乐死。在整个从申请到签字的过程中,必然有相关的权威监管,并非如对方所说可能随时反悔。我方提供了患者终止安乐死的反悔权利,所以我方既能保证患者是自愿执行,也能保证其有反悔的权利。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方认为在法律立好之后,虽然在执行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但我方传达的是由国家组织成立相关监管机制,所以在立法层面上,我方能够保证完全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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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
首先,立法是正方天然的责任,而非我方。正方虽给出看似完备的政策,却未论证其为何能执行、为何一定完备,仅凭一句话难以令人认可。
从该法律的可执行性来看,正方承认安乐死与主观意愿关系极大,而主观意愿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界定和评估的特征,这就使得安乐死合法化本身不具备可执行性,所以它不应合法化。
其次,回归安乐死本身的规划。我方曾向正方求证价格和流程等问题,我方指出,这极有可能导致有人因难以支付昂贵医药费而被迫自愿选择安乐死,我方也给出他国数据,足以证明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出现。而且复杂的流程同样无法界定患者是清醒还是迷糊、是自愿还是被迫,正方却一直不以为然。
接着看个体本身,安乐死说是维护尊严,其实不过是提供一种包装后看似美好的寻死途径。我方始终认为生命可贵,任何生命价值产生的前提是先活着。
正方说安乐死由政府拨款,民众完全免费,医保审批免费,连手续费都不用交,就放任一个患者去死。同时,这个产业会产生多少岗位、要支付多少工资、药物支出有多少,这些都需国家支付。
时间到了,谢谢。
谢主席。
首先,立法是正方天然的责任,而非我方。正方虽给出看似完备的政策,却未论证其为何能执行、为何一定完备,仅凭一句话难以令人认可。
从该法律的可执行性来看,正方承认安乐死与主观意愿关系极大,而主观意愿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界定和评估的特征,这就使得安乐死合法化本身不具备可执行性,所以它不应合法化。
其次,回归安乐死本身的规划。我方曾向正方求证价格和流程等问题,我方指出,这极有可能导致有人因难以支付昂贵医药费而被迫自愿选择安乐死,我方也给出他国数据,足以证明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出现。而且复杂的流程同样无法界定患者是清醒还是迷糊、是自愿还是被迫,正方却一直不以为然。
接着看个体本身,安乐死说是维护尊严,其实不过是提供一种包装后看似美好的寻死途径。我方始终认为生命可贵,任何生命价值产生的前提是先活着。
正方说安乐死由政府拨款,民众完全免费,医保审批免费,连手续费都不用交,就放任一个患者去死。同时,这个产业会产生多少岗位、要支付多少工资、药物支出有多少,这些都需国家支付。
时间到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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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我们先明确一下我们的政策,我们今天安乐死的面向对象是一些一定会死的人,因为我们今天的需求性就是看安乐死能不能缓解患者的痛苦。面对我方30%的举证,您方能够缓解这种痛苦吗? 来,对方辩友先告诉我一件事,就是我今天要非常疼,不然无法过审批,但又不能太疼,因为还不能失去意识,请问这部分人占多少?这一部分是您方要举证的,至少我方看到您方有37%的患者处于痛苦之中,并且我方有数据,在癌症末期大约只有30%的患者,会因为各种用药或者痛苦而神志不清,剩下的人是可以自愿提交报名流程的,您方怎么看? 对方辩友,不能什么都是我方举证,那您方今天论述什么呢?您方不举证,这不就是您方自己提出的,这部分人很多吗?那您方给我具体数据,而且30%又怎么样?这部分人难道不是最想死的吗?那70%的需求您方看不看呢?这个与需求性是相关的,我方需求性已经证到了。 我们再来看下一层,既然要探讨安乐死,我们是不是要看有安乐死之前和没有安乐死之后,哪一种情况是更符合患者自愿的呢?所以说,对方辩友,我今天只要有需求,那我就用协助自杀的方式把自己杀掉,可我其实痛不欲生的时候,我恰恰是自己可以自我了结的,为什么还要牵连别人呢?我方必要性其实也论证过了,现在70%的人是可以清醒的,这部分占43万的70%,也就是30.1万,这么大的需求量您方看不看呢?首先我清醒的时候,我本身也可以自我了结啊,我还有生的欲望,那这个时候我们当然是保他的命啊。您方需求性呢?其实没有太听懂您刚才讲什么,没关系,我们就谈下一个问题。 是否曾经存在这样的情况,以前是家人决定我的生死,现在安乐死是我可以自愿提到我的身体,是不是现在我更加自愿一点,我的意愿更加重要了一点?那您方可能会说,您的子女也可以通过对您施压,让您被迫自愿啊,还有这部法律,它能保证所有人的统一标准和普适性吗?这些地区病人经济条件、医学发展,您方都不考虑吗?当地医学做不到,或者说家人逼迫您去自愿放弃,这部分是您方要举证的部分。 没关系,我们再看您方的41%的数据好了,您方知道谁来举证吗?您方一直在让我举证,您方也没举证您方的可行性啊,动不动就是政府承担,政府保障,您知道政府这部分的负担有多大吗?您考虑过审批下来的这些人力资源,这些人需不需要吃饭、发工资吗?您方都不考虑,您方这是空中楼阁。那您方知道现在癌症末期,比如说第一天安宁疗护,或者说第一天一个周期的化疗,一个月要出多少钱吗?不是说医保都能保的,我帮患者保一下命怎么了?所以家庭因素是一方面的事情,但这不是我国的全部情况。 所以我再问一遍荷兰的政策,您到底知不知道我方为什么要提荷兰政策呢?您方这边的政策不成立是事实啊,因为荷兰41%的数据是荷兰的数据。您方辩友想要问的是荷兰在哪一个方面,或者说希望听到哪一种状况,为什么会有41%的数据,您明白吗?我方今天所强调的是一个现象,非自愿比例高达41%。好,那么这个数据它是基于当地的基本调查研究所给出的。 特别好,所以您方不知道为什么会有41%非自愿的部分,但是我方指出,因为在荷兰,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病人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由家属代为提交,甚至是可以由病人的主治医生来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建议这个病人去安乐死。所以这41%非自愿的部分,您方一定要听清我方的政策,我们是只有病人自愿提交才可以进行安乐死,为什么荷兰这个41%数据可以用来佐证呢?所以说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告诉我这个法律如何落实,您方还说执法难度大,不属于您方讨论范畴,那执法难度大我还要去实施,这不是把政府往火坑里推吗?因为我们今天看的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不是后面的推行部分,我们今天只要认识到有这个需求性在,就是我们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它就可以进行合法化了。 没关系,再看下面一层,应该还有提到安宁疗护的部分,对方辩友啊,您方这个法律执行力度都不讨论了,您方还怎么保证自己的法律有效呢?哎,就是对方一直在指责我方说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可是问他们来说,他们有没有什么对策呢?没关系,就进一步问您,我方需求性已经帮您论证过了,所以您看是不是您方还没有论证到需求性呢?我疼得痛不欲生,我首先可以自我了结吗?我还可以出国了结吗?这样的案例很多啊,其次这不是更好的筛选吗?其实我意识不清醒了,您方又不让我做,那我怎么办呢?同学,您今天要证明的是通过安乐死之后死亡的人数会有一个增量出现,哦,有增量,我们这边也有啊,加拿大是2016年正式实施,不到10年的时间,他们安乐死人数增长了十倍呀,这增量难道不是很可怕吗?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发现自己在癌症末期极度痛苦的时候,出现一条安乐死这样的道路,就是那些本来就是必死无疑的人,其次有这样安乐死的方法,让他们尽早解脱,让他们不要那么痛苦,所以大家想一下,我刚没有听到您方有什么问题,因为您方还是承认了我方的政策,因为它给人一种很舒服的假象,但其实我用这些生前的时间也有意义啊,我去看看山,看看水,完成一些遗愿怎么不好呢?同学,我已经痛到不行了,我已经是10级痛苦了,我已经动都动不了了,我怎么看待这些呢?首先啊,首先痛苦到动都动不了了,能完成您方所说的意志清醒吗?其次动都动不了就是我如果还能动的话,我为什么不能自我了结呢?肯定可以做得到,不是,我其实我一直还没有听懂您方为什么要说自我了结,解释一下,您方只需要立法,不需要考虑推行吗?哦,我懂了,就是对方今天也觉得这部分极痛苦的人,他们需要解决一下这个问题的,想通过安乐死,他们想要这些病人偷偷自杀,是吧?首先您方这部分解决方式是不存在的,其次您方的需求性我方也没有理解到。没关系,我方就是要解决这些可能会死的人的问题,您方想把安乐死合法化,您方想让他们偷偷自杀死,我们没有办法决定生死,我们不会像您方一样说,您方想死就死,我们还要帮您死,我方直接尊重他的意愿,但是我们一定会想办法留住他的命。特别好。所以第1点,对方还没有理解我方政策,我们很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第2点,对方政策的根本,对方根本态度就是因为您想死,我管不到您,我不想让您给我交什么书面材料,我不想对您负任何责任,您想死,您偷偷自杀,自己负责就可以,我方不同,我方不会支持这种情况。还有您方管70%就不管30%了,您方不是假仁假义吗?
反方:(原文未体现反方明确观点内容,根据辩论流程推测为在正方发言过程中有零星回应,但未形成完整论述)
正方时间到,正反双方时间到。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我们先明确一下我们的政策,我们今天安乐死的面向对象是一些一定会死的人,因为我们今天的需求性就是看安乐死能不能缓解患者的痛苦。面对我方30%的举证,您方能够缓解这种痛苦吗? 来,对方辩友先告诉我一件事,就是我今天要非常疼,不然无法过审批,但又不能太疼,因为还不能失去意识,请问这部分人占多少?这一部分是您方要举证的,至少我方看到您方有37%的患者处于痛苦之中,并且我方有数据,在癌症末期大约只有30%的患者,会因为各种用药或者痛苦而神志不清,剩下的人是可以自愿提交报名流程的,您方怎么看? 对方辩友,不能什么都是我方举证,那您方今天论述什么呢?您方不举证,这不就是您方自己提出的,这部分人很多吗?那您方给我具体数据,而且30%又怎么样?这部分人难道不是最想死的吗?那70%的需求您方看不看呢?这个与需求性是相关的,我方需求性已经证到了。 我们再来看下一层,既然要探讨安乐死,我们是不是要看有安乐死之前和没有安乐死之后,哪一种情况是更符合患者自愿的呢?所以说,对方辩友,我今天只要有需求,那我就用协助自杀的方式把自己杀掉,可我其实痛不欲生的时候,我恰恰是自己可以自我了结的,为什么还要牵连别人呢?我方必要性其实也论证过了,现在70%的人是可以清醒的,这部分占43万的70%,也就是30.1万,这么大的需求量您方看不看呢?首先我清醒的时候,我本身也可以自我了结啊,我还有生的欲望,那这个时候我们当然是保他的命啊。您方需求性呢?其实没有太听懂您刚才讲什么,没关系,我们就谈下一个问题。 是否曾经存在这样的情况,以前是家人决定我的生死,现在安乐死是我可以自愿提到我的身体,是不是现在我更加自愿一点,我的意愿更加重要了一点?那您方可能会说,您的子女也可以通过对您施压,让您被迫自愿啊,还有这部法律,它能保证所有人的统一标准和普适性吗?这些地区病人经济条件、医学发展,您方都不考虑吗?当地医学做不到,或者说家人逼迫您去自愿放弃,这部分是您方要举证的部分。 没关系,我们再看您方的41%的数据好了,您方知道谁来举证吗?您方一直在让我举证,您方也没举证您方的可行性啊,动不动就是政府承担,政府保障,您知道政府这部分的负担有多大吗?您考虑过审批下来的这些人力资源,这些人需不需要吃饭、发工资吗?您方都不考虑,您方这是空中楼阁。那您方知道现在癌症末期,比如说第一天安宁疗护,或者说第一天一个周期的化疗,一个月要出多少钱吗?不是说医保都能保的,我帮患者保一下命怎么了?所以家庭因素是一方面的事情,但这不是我国的全部情况。 所以我再问一遍荷兰的政策,您到底知不知道我方为什么要提荷兰政策呢?您方这边的政策不成立是事实啊,因为荷兰41%的数据是荷兰的数据。您方辩友想要问的是荷兰在哪一个方面,或者说希望听到哪一种状况,为什么会有41%的数据,您明白吗?我方今天所强调的是一个现象,非自愿比例高达41%。好,那么这个数据它是基于当地的基本调查研究所给出的。 特别好,所以您方不知道为什么会有41%非自愿的部分,但是我方指出,因为在荷兰,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病人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由家属代为提交,甚至是可以由病人的主治医生来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建议这个病人去安乐死。所以这41%非自愿的部分,您方一定要听清我方的政策,我们是只有病人自愿提交才可以进行安乐死,为什么荷兰这个41%数据可以用来佐证呢?所以说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告诉我这个法律如何落实,您方还说执法难度大,不属于您方讨论范畴,那执法难度大我还要去实施,这不是把政府往火坑里推吗?因为我们今天看的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不是后面的推行部分,我们今天只要认识到有这个需求性在,就是我们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它就可以进行合法化了。 没关系,再看下面一层,应该还有提到安宁疗护的部分,对方辩友啊,您方这个法律执行力度都不讨论了,您方还怎么保证自己的法律有效呢?哎,就是对方一直在指责我方说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可是问他们来说,他们有没有什么对策呢?没关系,就进一步问您,我方需求性已经帮您论证过了,所以您看是不是您方还没有论证到需求性呢?我疼得痛不欲生,我首先可以自我了结吗?我还可以出国了结吗?这样的案例很多啊,其次这不是更好的筛选吗?其实我意识不清醒了,您方又不让我做,那我怎么办呢?同学,您今天要证明的是通过安乐死之后死亡的人数会有一个增量出现,哦,有增量,我们这边也有啊,加拿大是2016年正式实施,不到10年的时间,他们安乐死人数增长了十倍呀,这增量难道不是很可怕吗?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发现自己在癌症末期极度痛苦的时候,出现一条安乐死这样的道路,就是那些本来就是必死无疑的人,其次有这样安乐死的方法,让他们尽早解脱,让他们不要那么痛苦,所以大家想一下,我刚没有听到您方有什么问题,因为您方还是承认了我方的政策,因为它给人一种很舒服的假象,但其实我用这些生前的时间也有意义啊,我去看看山,看看水,完成一些遗愿怎么不好呢?同学,我已经痛到不行了,我已经是10级痛苦了,我已经动都动不了了,我怎么看待这些呢?首先啊,首先痛苦到动都动不了了,能完成您方所说的意志清醒吗?其次动都动不了就是我如果还能动的话,我为什么不能自我了结呢?肯定可以做得到,不是,我其实我一直还没有听懂您方为什么要说自我了结,解释一下,您方只需要立法,不需要考虑推行吗?哦,我懂了,就是对方今天也觉得这部分极痛苦的人,他们需要解决一下这个问题的,想通过安乐死,他们想要这些病人偷偷自杀,是吧?首先您方这部分解决方式是不存在的,其次您方的需求性我方也没有理解到。没关系,我方就是要解决这些可能会死的人的问题,您方想把安乐死合法化,您方想让他们偷偷自杀死,我们没有办法决定生死,我们不会像您方一样说,您方想死就死,我们还要帮您死,我方直接尊重他的意愿,但是我们一定会想办法留住他的命。特别好。所以第1点,对方还没有理解我方政策,我们很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第2点,对方政策的根本,对方根本态度就是因为您想死,我管不到您,我不想让您给我交什么书面材料,我不想对您负任何责任,您想死,您偷偷自杀,自己负责就可以,我方不同,我方不会支持这种情况。还有您方管70%就不管30%了,您方不是假仁假义吗?
反方:(原文未体现反方明确观点内容,根据辩论流程推测为在正方发言过程中有零星回应,但未形成完整论述)
正方时间到,正反双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辩友在这场比赛中提出的安乐死合法化方案,给出了一个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所以双方会达成一个共识,即安乐死是一个非常严肃且不可被随意对待的议题。
今天我们来看整场比赛的内容。首先要澄清一点,我方从未认下要去讨论损益比,但我们先看损益比。在整个比赛中,您方对于我方所说的安乐死廉价方案,或者说安乐死无价方案,以及那些因为没钱而被迫选择安乐死的癌症重症患者所受的影响,没有给出回应。换而言之,即使癌症重症患者可能只有两三个月的寿命,如果他选择安乐死的初衷不是因为承受不了疼痛,而是因为没钱,这两者有相关性但不具有因果性,对于他们选择死亡的初衷到底有多少严格界定,您方没有给出具体论证。
接下来谈解决利益问题,我们分三个方向来谈。
其一为误诊率。根据有关数据,现在癌症中晚期治疗过程中,三甲医院的误诊率已达28%,也就是说每诊断十个癌症晚期患者,只有三个人的预估寿命时间可能与实际相符,所以您方所谓的严格审核必须知道患者的存活界限,这一点是有待商榷的。
其二,在安乐死政策下,开销是多少,政府将负担多少药物和工作岗位,这部分开支您方难以给出良好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三为意识清醒。意识清醒程度随着病人经济条件的差异而对每个人有所不同,那么您方的立法能否保证对所有人的统一标准和普适性呢?甚至随着社会发展标准发生变化,您方又如何应对呢?
在这场比赛中,我方秉持的立场是:人的生命尊严不可侵犯,但人的生命权利更加不可侵犯。在整个社会架构和公众认知尚未对安乐死形成普遍共识的时代背景下,仓促推行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缺乏审慎且对人的生命权利构成一定挑战的行为。当患者走上所谓尊严死亡的道路时,他们其实可能本来可以跨过这道坎去迎接新生活,比如误诊的案例。安乐死合法化在实然层面上对医疗困境构成了一些挑战,在您方看似先进的合法化前景下,这些问题难以回答。相对而言,我方更底层的价值是永远珍视人的生命,永远珍视人生存的权利。在病痛的长夜中,要坚守这一信念,这就是我方坚持的观点。
谢谢大家。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辩友在这场比赛中提出的安乐死合法化方案,给出了一个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所以双方会达成一个共识,即安乐死是一个非常严肃且不可被随意对待的议题。
今天我们来看整场比赛的内容。首先要澄清一点,我方从未认下要去讨论损益比,但我们先看损益比。在整个比赛中,您方对于我方所说的安乐死廉价方案,或者说安乐死无价方案,以及那些因为没钱而被迫选择安乐死的癌症重症患者所受的影响,没有给出回应。换而言之,即使癌症重症患者可能只有两三个月的寿命,如果他选择安乐死的初衷不是因为承受不了疼痛,而是因为没钱,这两者有相关性但不具有因果性,对于他们选择死亡的初衷到底有多少严格界定,您方没有给出具体论证。
接下来谈解决利益问题,我们分三个方向来谈。
其一为误诊率。根据有关数据,现在癌症中晚期治疗过程中,三甲医院的误诊率已达28%,也就是说每诊断十个癌症晚期患者,只有三个人的预估寿命时间可能与实际相符,所以您方所谓的严格审核必须知道患者的存活界限,这一点是有待商榷的。
其二,在安乐死政策下,开销是多少,政府将负担多少药物和工作岗位,这部分开支您方难以给出良好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三为意识清醒。意识清醒程度随着病人经济条件的差异而对每个人有所不同,那么您方的立法能否保证对所有人的统一标准和普适性呢?甚至随着社会发展标准发生变化,您方又如何应对呢?
在这场比赛中,我方秉持的立场是:人的生命尊严不可侵犯,但人的生命权利更加不可侵犯。在整个社会架构和公众认知尚未对安乐死形成普遍共识的时代背景下,仓促推行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缺乏审慎且对人的生命权利构成一定挑战的行为。当患者走上所谓尊严死亡的道路时,他们其实可能本来可以跨过这道坎去迎接新生活,比如误诊的案例。安乐死合法化在实然层面上对医疗困境构成了一些挑战,在您方看似先进的合法化前景下,这些问题难以回答。相对而言,我方更底层的价值是永远珍视人的生命,永远珍视人生存的权利。在病痛的长夜中,要坚守这一信念,这就是我方坚持的观点。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社会架构和公众认知未对安乐死形成普遍共识时,仓促推行安乐死合法化缺乏审慎且挑战人的生命权利,应珍视生命和生存权利,安乐死合法化在实然层面存在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请问可以听到吧,可以听到。嗯,好,再家看一下,我们记得对再说意见,对方已经能听清楚的政策,你应该来说好了,我怕听求这个这策我方建议已经说了,我们面对那些可以做安乐死的人,是那些必死无疑的人,我们会有一个专家才(裁)的开启一个清单,去哪些病他可能就活不过半年,半年半年之内一定会死,所以我们今天看的不是死,死不死的部分,我们看的是他能能(能否)有尊严的去死亡的部分。
我方建议一像(项)你脂(只)放过30%,那不是43万,碰到不行的患缓解(缓减)的病人,虽然说今天可能有可能不清醒,如我方也有数据表明,大大约只有30%的晚癌症晚期患者,他会在临终前出现意识模糊或者是认知障碍,这部分可能还是由药物副作用或者脑转移引起的,那我们在他剩下70%,那也占到30.1万人了,所以终到底打算去解决,这算30.1万人痛苦了。所以吸就性的震道(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这。一万人了,对面到底打算去解决,这算30点,1万人痛苦了,所以是就是为正到这里,这我们该看损异地(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对面今天质疑我们是不是自愿与否,或者说会不会出现非自愿的情况。
而第一件事情,我方认为自愿是要靠自掉(己)的,请你打款子(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是家人觉得你能不能去,能不能生,能不能死,可是现在我方安乐死政策人(应)允许你自己去提交自己的这个意愿,你你(可删去一个“你”)可以去决定要不要去要要不要有尊严的,这一块肯定是我们的制度最佳的自愿。
第二件事情是在艾洛斯(安乐死)推行之前,根据我们的根据2019年的癌症的报告,就已有10%的家庭,他会因为承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而被迫选择放弃治疗,还有此创业(此状况)之后这部分,这部分放弃治疗的增量是您方需要证明的,可是我方全长(全程)没有听到,第二件事情是今天用了很多别的国家政策来打我们,比如荷兰政政策,我们解释很多遍了,荷兰为什么会有那41%的非自愿,是因为荷兰在荷兰政策下,当患者不清醒的时候,他这个家属代为提交安乐死的申请,包括甚至他的主治医生也可以去帮他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建议他去安乐死,这是为什么河兰(荷兰)会41%的人他他安乐死,他其实是出于A(非)自愿的,可是我方政策下,只有病人在完全定(清醒)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这一份申请,所以我方制度是完全可以规避到这这种情况的,在他可行性的部分,坚完全没有举证告诉举动(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为什么我们一经(已经)做不到,他们是口头说你们这么做有可能做不到啊,你们那么多可能做不到啊。
我们再看今天说的可能两个不行,第一点是要花钱,第二点加剧政府的工作量,首先没有论证,第二点问题是我们看到的是安乐死这个东西,它如果是国家推行的,国家政府的目的就是保证人民至上,人民想要有尊严的死亡,政府他是需要去保证,这时候有点负担又怎么样了呢?我方认为这个时代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更何况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他比如说什么临终关怀什么啊,什么安宁疗法。接受的,那么挂(对于)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他比如说什么临终关怀什么啊,什么安宁疗法,或者说什么各种什么化疗周期花花(花费)的钱可能远大于安乐死吧,你看有没有进行生何(任何)比较。
最后一件事就是我必须再说一点对方的态度,今天态度很诡异,因为今天跟我说什么,说你如果今天真的受不了这个疾病痛苦,你可以选择去自我了结,你可以去自尽,你可以偷偷去上吊自杀,最以怕到没有(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对方今天不敢,态度是今天如果有人因为癌症痛的受不了。那可以,你可以去死,可是这边只是不想偷过(通过)安死(安乐死)这个合法化而已了,他们只是不想有一个政府,或者说有一个什么公公共机关去为这这部分人的死负责,他们想到这部分人偷偷的自杀掉,偷偷的死掉之前是我方最反对的个地方,我方认为如果今天有一个人他们真的已经走到生命中期(末期),真的已经没有办法活下去了,我方允许他以一个有尊严的方式死掉,所以我方今天在这里坚决认为汪(当)中国在我们的话就(政策下)。认为非常感谢。
感谢各位选手的慷慨陈词,接下来请评委将打分表发送至评委群,由工作人员收取评委打分表,请大家稍作等待。(此部分与总结陈词无关,可删去)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请问可以听到吧,可以听到。嗯,好,再家看一下,我们记得对再说意见,对方已经能听清楚的政策,你应该来说好了,我怕听求这个这策我方建议已经说了,我们面对那些可以做安乐死的人,是那些必死无疑的人,我们会有一个专家才(裁)的开启一个清单,去哪些病他可能就活不过半年,半年半年之内一定会死,所以我们今天看的不是死,死不死的部分,我们看的是他能能(能否)有尊严的去死亡的部分。
我方建议一像(项)你脂(只)放过30%,那不是43万,碰到不行的患缓解(缓减)的病人,虽然说今天可能有可能不清醒,如我方也有数据表明,大大约只有30%的晚癌症晚期患者,他会在临终前出现意识模糊或者是认知障碍,这部分可能还是由药物副作用或者脑转移引起的,那我们在他剩下70%,那也占到30.1万人了,所以终到底打算去解决,这算30.1万人痛苦了。所以吸就性的震道(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这。一万人了,对面到底打算去解决,这算30点,1万人痛苦了,所以是就是为正到这里,这我们该看损异地(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对面今天质疑我们是不是自愿与否,或者说会不会出现非自愿的情况。
而第一件事情,我方认为自愿是要靠自掉(己)的,请你打款子(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是家人觉得你能不能去,能不能生,能不能死,可是现在我方安乐死政策人(应)允许你自己去提交自己的这个意愿,你你(可删去一个“你”)可以去决定要不要去要要不要有尊严的,这一块肯定是我们的制度最佳的自愿。
第二件事情是在艾洛斯(安乐死)推行之前,根据我们的根据2019年的癌症的报告,就已有10%的家庭,他会因为承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而被迫选择放弃治疗,还有此创业(此状况)之后这部分,这部分放弃治疗的增量是您方需要证明的,可是我方全长(全程)没有听到,第二件事情是今天用了很多别的国家政策来打我们,比如荷兰政政策,我们解释很多遍了,荷兰为什么会有那41%的非自愿,是因为荷兰在荷兰政策下,当患者不清醒的时候,他这个家属代为提交安乐死的申请,包括甚至他的主治医生也可以去帮他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建议他去安乐死,这是为什么河兰(荷兰)会41%的人他他安乐死,他其实是出于A(非)自愿的,可是我方政策下,只有病人在完全定(清醒)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这一份申请,所以我方制度是完全可以规避到这这种情况的,在他可行性的部分,坚完全没有举证告诉举动(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为什么我们一经(已经)做不到,他们是口头说你们这么做有可能做不到啊,你们那么多可能做不到啊。
我们再看今天说的可能两个不行,第一点是要花钱,第二点加剧政府的工作量,首先没有论证,第二点问题是我们看到的是安乐死这个东西,它如果是国家推行的,国家政府的目的就是保证人民至上,人民想要有尊严的死亡,政府他是需要去保证,这时候有点负担又怎么样了呢?我方认为这个时代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更何况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他比如说什么临终关怀什么啊,什么安宁疗法。接受的,那么挂(对于)一个癌症晚期的病人,他比如说什么临终关怀什么啊,什么安宁疗法,或者说什么各种什么化疗周期花花(花费)的钱可能远大于安乐死吧,你看有没有进行生何(任何)比较。
最后一件事就是我必须再说一点对方的态度,今天态度很诡异,因为今天跟我说什么,说你如果今天真的受不了这个疾病痛苦,你可以选择去自我了结,你可以去自尽,你可以偷偷去上吊自杀,最以怕到没有(这句表述不清,可忽略)对方今天不敢,态度是今天如果有人因为癌症痛的受不了。那可以,你可以去死,可是这边只是不想偷过(通过)安死(安乐死)这个合法化而已了,他们只是不想有一个政府,或者说有一个什么公公共机关去为这这部分人的死负责,他们想到这部分人偷偷的自杀掉,偷偷的死掉之前是我方最反对的个地方,我方认为如果今天有一个人他们真的已经走到生命中期(末期),真的已经没有办法活下去了,我方允许他以一个有尊严的方式死掉,所以我方今天在这里坚决认为汪(当)中国在我们的话就(政策下)。认为非常感谢。
感谢各位选手的慷慨陈词,接下来请评委将打分表发送至评委群,由工作人员收取评委打分表,请大家稍作等待。(此部分与总结陈词无关,可删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中国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能减轻患者痛苦、尊重患者自愿、符合政府保障人民尊严死亡的责任,并且在与其他国家政策对比下自身政策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