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111vs222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终身被打上犯罪的标签,这种轻罪重罚的行为,实则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也侵害了轻罪者的权益。
例如,2014年,有几个关系较好的人在阴阳组织下到正规机构献血,由于他们没接受过什么教育,收了医院的中介费,触犯了法律。上法庭后,他们才知道这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只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出狱后,于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准备迎接新生。可前科使他在社会上饱受歧视。找工作时老板不要他,送外卖平台不收他,前后辗转了20份工作,饱受歧视与冷遇。虽然和其他员工干一样的活,但老板只给他开一半工资,就因为他的前科可被老板随意拿捏。一时的过错不应以一生的黑暗、歧视与冷眼来弥补。只有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才能让司法重归公正,让重新做人不再是口号,而是成为现实。
其次,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引导轻罪者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2023年,最高法院表示,针对大量的轻罪案件,我国实施的非常严苛的前科处罚,这反而把轻罪者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轻罪者犯罪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可能出于对法律了解不足,并不天生具有反社会人格,他们有改邪归正的潜力。然而社会的歧视恰恰把他们推向再犯罪的深渊。
四川省监狱调查发现,有37.3%的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企业的歧视,许多企业要求员工没有前科,他们连门槛最低的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都做不了,阳光大道向他们关闭,只有违法犯罪的团伙向他们敞开怀抱。在这样的环境下,常人也会变成坏人,更何况是经受过打击的刑满释放人员。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当社会给予轻罪者冰冷,轻罪者就只能回应报复;当社会给予轻罪者温暖,轻罪者才能回报以良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辩题为:111vs222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终身被打上犯罪的标签,这种轻罪重罚的行为,实则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也侵害了轻罪者的权益。
例如,2014年,有几个关系较好的人在阴阳组织下到正规机构献血,由于他们没接受过什么教育,收了医院的中介费,触犯了法律。上法庭后,他们才知道这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只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出狱后,于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准备迎接新生。可前科使他在社会上饱受歧视。找工作时老板不要他,送外卖平台不收他,前后辗转了20份工作,饱受歧视与冷遇。虽然和其他员工干一样的活,但老板只给他开一半工资,就因为他的前科可被老板随意拿捏。一时的过错不应以一生的黑暗、歧视与冷眼来弥补。只有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才能让司法重归公正,让重新做人不再是口号,而是成为现实。
其次,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引导轻罪者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2023年,最高法院表示,针对大量的轻罪案件,我国实施的非常严苛的前科处罚,这反而把轻罪者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轻罪者犯罪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可能出于对法律了解不足,并不天生具有反社会人格,他们有改邪归正的潜力。然而社会的歧视恰恰把他们推向再犯罪的深渊。
四川省监狱调查发现,有37.3%的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企业的歧视,许多企业要求员工没有前科,他们连门槛最低的外卖骑手和网约车司机都做不了,阳光大道向他们关闭,只有违法犯罪的团伙向他们敞开怀抱。在这样的环境下,常人也会变成坏人,更何况是经受过打击的刑满释放人员。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当社会给予轻罪者冰冷,轻罪者就只能回应报复;当社会给予轻罪者温暖,轻罪者才能回报以良善。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当前中国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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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同学,犯罪和违法一样吗? 正方一辩:一样。
反方四辩:那清罪前科消费制度消除的是清罪对吧,是犯罪记录对吧?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你知道我们所谓的前科,前科报告制度里其实是包含所谓的违法记录的,也就是说你后面的论证不需要再给我加一些莫名其妙的违法记录。那我继续问你,你刚刚讲说轻罪的比例上升,那我问你,是消除轻罪能够让轻罪比例下降,还是让轻罪的人都知道这个会有处罚,才会让轻罪比例下降? 正方一辩:轻罪比例上升的原因是因为我国轻罪的条例是越来越多的,所以说轻罪的比例才能上升,并不是说是因为轻罪前科没有消灭,所以说轻罪的前科记录上升了。
反方四辩:所以你也觉得是可能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的,没问题啊,我继续问你啊。你刚刚数据很奇怪,叫做33%的人,3的人因再犯罪,是因为歧视,那剩下的70%的人在犯罪是因为什么?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坏种是吗? 正方一辩:不是啊,还有很多原因是因为他们在监狱里并没有受到良好的教化,他们没有技术,所以说他们才会再犯。
反方四辩:那我问到这里就是再犯罪的原因,很少的因素是因为歧视,而更多的因素貌似是因为没有得到教育,所以我们是不是应该把视野和更多的资源放在对于普法和教育的重视上?好,第三个问题,你讲那个报告制度,你讲那个报告制度的时候,跟我说可能会影响自己,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考编和考公,你知不知道有一个叫择优录取啊? 正方一辩:哦,我知道。
反方四辩:那择优录取的时候你知不知道,没有现行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规定说一定是因为你或者你的父母是有过所谓的违法记录就不录取你的。
正方一辩:首先我先回答你上一个问题,上一个问题你说33%,34.33的罪犯,这个比例是很少的,我觉得这并不少,就很多人都是因为他受到了歧视,所以说他就没有了前途,我觉得这个比例并不是我们能够忽视的问题。第二我再回答你下一个问题啊,您说啊,就是说那个他们很多有择优录取,但是有没有可能大部分的这个儿女,他们是不走择优录取这一条线,但是他们通过考试的这一条线,他们现在因为父母的这一个受了一个很小的一个轻罪而已,但他们现在就是那个,我问你下,你对轻罪的定义是? 反方四辩:轻罪便是那个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有期徒刑,你刚刚举证有有义务告诉我,所有的人都是3年下有期徒刑,而不是违法了。
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同学,犯罪和违法一样吗? 正方一辩:一样。
反方四辩:那清罪前科消费制度消除的是清罪对吧,是犯罪记录对吧? 正方一辩:是。
反方四辩:你知道我们所谓的前科,前科报告制度里其实是包含所谓的违法记录的,也就是说你后面的论证不需要再给我加一些莫名其妙的违法记录。那我继续问你,你刚刚讲说轻罪的比例上升,那我问你,是消除轻罪能够让轻罪比例下降,还是让轻罪的人都知道这个会有处罚,才会让轻罪比例下降? 正方一辩:轻罪比例上升的原因是因为我国轻罪的条例是越来越多的,所以说轻罪的比例才能上升,并不是说是因为轻罪前科没有消灭,所以说轻罪的前科记录上升了。
反方四辩:所以你也觉得是可能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的,没问题啊,我继续问你啊。你刚刚数据很奇怪,叫做33%的人,3的人因再犯罪,是因为歧视,那剩下的70%的人在犯罪是因为什么?是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坏种是吗? 正方一辩:不是啊,还有很多原因是因为他们在监狱里并没有受到良好的教化,他们没有技术,所以说他们才会再犯。
反方四辩:那我问到这里就是再犯罪的原因,很少的因素是因为歧视,而更多的因素貌似是因为没有得到教育,所以我们是不是应该把视野和更多的资源放在对于普法和教育的重视上?好,第三个问题,你讲那个报告制度,你讲那个报告制度的时候,跟我说可能会影响自己,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考编和考公,你知不知道有一个叫择优录取啊? 正方一辩:哦,我知道。
反方四辩:那择优录取的时候你知不知道,没有现行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规定说一定是因为你或者你的父母是有过所谓的违法记录就不录取你的。
正方一辩:首先我先回答你上一个问题,上一个问题你说33%,34.33的罪犯,这个比例是很少的,我觉得这并不少,就很多人都是因为他受到了歧视,所以说他就没有了前途,我觉得这个比例并不是我们能够忽视的问题。第二我再回答你下一个问题啊,您说啊,就是说那个他们很多有择优录取,但是有没有可能大部分的这个儿女,他们是不走择优录取这一条线,但是他们通过考试的这一条线,他们现在因为父母的这一个受了一个很小的一个轻罪而已,但他们现在就是那个,我问你下,你对轻罪的定义是? 反方四辩:轻罪便是那个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有期徒刑,你刚刚举证有有义务告诉我,所有的人都是3年下有期徒刑,而不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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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是否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涉及到如何在保障社会安全与促进犯罪人员重返社会之间找到平衡点。所以我们旨在深入讨论如何构建一个既能彰显司法公正,又能增进人道主义关怀、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刑事司法体系。
第一,我方坚定认为,在当前中国社会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论证如下: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判刑的人员在服刑或免除刑罚后,在定期内未犯轻罪,即视为无前科。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让犯罪人员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后,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重新融入社会,避免轻罪不轻的尴尬属性,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全。然而,其成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所有犯罪人员都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改正的意愿,否则,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只会成为意图再次犯罪之人的保护网,这种看似人道关怀的做法反而破坏社会的安全。当手段逾越目的时,我们就需要发挥犯罪前科制度的作用,积极以约束和警示的方式来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导致法律威慑力被挑战,不利于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治安的稳固依赖于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敬仰和自觉遵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动摇这种敬畏的根基,为社会的安定埋下隐患。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人们知道即使通过制假售假的手段来获取利益,也不会留下永久的前科记录,在考虑自己未来的商业信誉、合作伙伴的选择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心存侥幸,逾越法律界限,挑战法律权威。当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轻罪前科可以消灭而对法律警戒线麻木不仁时,犯罪率将节节攀升。执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本意或许是为了降低重新犯罪率,或许是为了人文关怀轻罪罪犯,但如果我们为了降低这种重新犯罪率和人文关怀,反而违背了刑法设置的宗旨和原则,无疑是因小失大。长此以往,原本依赖法律威慑力维系的社会秩序天平将严重失衡,民众安全感也必将遭受重创。
最后,取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加剧社会成员的不信任。此制度一旦实行,意味着犯罪者的相关犯罪记录会被消除,社会大众在与他人进行日常活动时,很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潜在危险者建立密切关系,而一旦出现问题,会对大众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试想一下,欺诈者重返不同行业,当前的性侵儿童者进入保育行业当保姆,偷税漏税者重回金融行业,这个社会的互信合作关系将如何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又该如何保障?
综上,我方认为在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辩题:111vs222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是否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涉及到如何在保障社会安全与促进犯罪人员重返社会之间找到平衡点。所以我们旨在深入讨论如何构建一个既能彰显司法公正,又能增进人道主义关怀、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刑事司法体系。
第一,我方坚定认为,在当前中国社会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论证如下: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判刑的人员在服刑或免除刑罚后,在定期内未犯轻罪,即视为无前科。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让犯罪人员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后,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重新融入社会,避免轻罪不轻的尴尬属性,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全。然而,其成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所有犯罪人员都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改正的意愿,否则,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只会成为意图再次犯罪之人的保护网,这种看似人道关怀的做法反而破坏社会的安全。当手段逾越目的时,我们就需要发挥犯罪前科制度的作用,积极以约束和警示的方式来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导致法律威慑力被挑战,不利于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治安的稳固依赖于全体公民对法律的敬仰和自觉遵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动摇这种敬畏的根基,为社会的安定埋下隐患。在商业活动中,如果人们知道即使通过制假售假的手段来获取利益,也不会留下永久的前科记录,在考虑自己未来的商业信誉、合作伙伴的选择时,就会有更多的人心存侥幸,逾越法律界限,挑战法律权威。当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轻罪前科可以消灭而对法律警戒线麻木不仁时,犯罪率将节节攀升。执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本意或许是为了降低重新犯罪率,或许是为了人文关怀轻罪罪犯,但如果我们为了降低这种重新犯罪率和人文关怀,反而违背了刑法设置的宗旨和原则,无疑是因小失大。长此以往,原本依赖法律威慑力维系的社会秩序天平将严重失衡,民众安全感也必将遭受重创。
最后,取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加剧社会成员的不信任。此制度一旦实行,意味着犯罪者的相关犯罪记录会被消除,社会大众在与他人进行日常活动时,很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潜在危险者建立密切关系,而一旦出现问题,会对大众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试想一下,欺诈者重返不同行业,当前的性侵儿童者进入保育行业当保姆,偷税漏税者重回金融行业,这个社会的互信合作关系将如何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又该如何保障?
综上,我方认为在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在当代中国,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前科制度可有效起到威慑作用,从而使人们不去犯罪,是吗?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发现,仅24%的人在犯罪前清楚自己会受到法律惩罚,很多罪犯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具体会犯什么罪、会受何种惩罚,也就是说很多人都不知道有前科制度,那这个制度的威慑力体现在何处呢?而且即便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也不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所能解决的。反而若前科可被消除,这些人不仅一开始不知犯罪后果,犯罪后还可能觉得没受惩罚而无所谓,所以您方这一弊端是肯定存在的。我方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完善。
我方认为,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会有轻罪和重罪的公正区分处罚,若一直有前科,就会出现轻罪过重处罚的情况。
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杀一儆百是合理的吗?
反方一辩:我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首先您说只要有前科制度,罪责就过重,您方这是在反驳我们现有的法律,是认为现有的法律从根本上存在问题,这部分您方可以详细论证。再回答您这个问题,按照您举的例子推算,比如现有的前科制度可能影响到子女,我认为这是合理的。
正方四辩:辩友,杀一儆百这件事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您方要问我这个四字词语到底好不好,我方无法给您合适的回答。所以您方现在无法证明所有有前科犯罪的人都无法改造好,而我方给出的政策里已经有很完善的监控这些人并给他们消除前科的措施,这部分风险我方是可控的。
正方四辩:不明白,您方的利好最终应体现为大家都知法守法,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但您方刚才所说的利好似乎都是关于如何完美地消除前科,我没看到您方最终落脚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利好到底在哪里,而我方可以给出。我方利好就是可以消除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让更多人投入劳动,而您方现在是在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正方四辩: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我们看到一个人从面前走过,他头顶上顶着他的前科吗?还有,为什么实行这个制度后,我们见到一个人甚至就怀疑他是不是犯罪分子呢?这可以类比艾滋病,艾滋病患者的数据我不公布,但有一个很经典的笑话,校长说:“我们今年为响应国家号召,在学校里招了11个艾滋病学生。”这个影响您方应该也能看出来,大家在生活中也有目共睹。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方认为前科制度可有效起到威慑作用,从而使人们不去犯罪,是吗?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发现,仅24%的人在犯罪前清楚自己会受到法律惩罚,很多罪犯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具体会犯什么罪、会受何种惩罚,也就是说很多人都不知道有前科制度,那这个制度的威慑力体现在何处呢?而且即便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也不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所能解决的。反而若前科可被消除,这些人不仅一开始不知犯罪后果,犯罪后还可能觉得没受惩罚而无所谓,所以您方这一弊端是肯定存在的。我方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完善。
我方认为,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会有轻罪和重罪的公正区分处罚,若一直有前科,就会出现轻罪过重处罚的情况。
下一个问题,您方觉得杀一儆百是合理的吗?
反方一辩:我先回答您上一个问题。首先您说只要有前科制度,罪责就过重,您方这是在反驳我们现有的法律,是认为现有的法律从根本上存在问题,这部分您方可以详细论证。再回答您这个问题,按照您举的例子推算,比如现有的前科制度可能影响到子女,我认为这是合理的。
正方四辩:辩友,杀一儆百这件事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您方要问我这个四字词语到底好不好,我方无法给您合适的回答。所以您方现在无法证明所有有前科犯罪的人都无法改造好,而我方给出的政策里已经有很完善的监控这些人并给他们消除前科的措施,这部分风险我方是可控的。
正方四辩:不明白,您方的利好最终应体现为大家都知法守法,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但您方刚才所说的利好似乎都是关于如何完美地消除前科,我没看到您方最终落脚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利好到底在哪里,而我方可以给出。我方利好就是可以消除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让更多人投入劳动,而您方现在是在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正方四辩:下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我们看到一个人从面前走过,他头顶上顶着他的前科吗?还有,为什么实行这个制度后,我们见到一个人甚至就怀疑他是不是犯罪分子呢?这可以类比艾滋病,艾滋病患者的数据我不公布,但有一个很经典的笑话,校长说:“我们今年为响应国家号召,在学校里招了11个艾滋病学生。”这个影响您方应该也能看出来,大家在生活中也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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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正方二辩·申论
先说一下二次犯罪率的事情。现在很多公司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当一个人有犯罪记录时,就会被一票否决,像外卖员、快递员这种基本的劳动工作都无法找到,在工作上处处碰壁,遭到白眼和歧视,无法正常回归生活,也找不到正常的工作。既然之前通过抢劫可以获得钱财,而正道不接受自己,那就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好了,这样二次犯罪率自然就上升了。
而对方说前科记录是对犯罪者的一种约束,让他们有所忌惮。但事实上,这种基于歧视和排斥的约束是将犯罪者推向社会对立面。我们应该给予这些犯罪者真正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让前科制度将他们一辈子都打上标签,钉在耻辱柱上,告诉他们就是有犯罪纪录的人。取消前科制度,是给予这些犯罪者重新开始的希望,让他们能感受到社会的包容和信任,真正从内心尊重自己,改过自新,降低二次犯罪率的可能。
再举个例子,小李是一个生活平凡的人,被恶霸以家人性命相逼,胁迫他参与轻微犯罪,在恐惧之下,他犯了轻罪,受到了法律制裁,蹲了几个月或几年监狱留下了前科。结束之后,他想重新做人,想要在社会上找到一份阳光下的工作,但是因为有前科,每一份简历都将他卡住,连出去的机会都被无情拒绝。所以我们看到,有前科的人即使真心悔过,在社会上仍然处处遭到歧视,基本生存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受到了威胁,那么他们的人权还能得到保障吗?
按照对方的逻辑,接受刑法之后还要一辈子被打上这样的标签,遭到社会长期的排斥,被社会边缘化,难道真的不会让他们产生反社会的情绪,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从而在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上增加二次犯罪率吗?
辩题:111vs222
正方二辩·申论
先说一下二次犯罪率的事情。现在很多公司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当一个人有犯罪记录时,就会被一票否决,像外卖员、快递员这种基本的劳动工作都无法找到,在工作上处处碰壁,遭到白眼和歧视,无法正常回归生活,也找不到正常的工作。既然之前通过抢劫可以获得钱财,而正道不接受自己,那就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好了,这样二次犯罪率自然就上升了。
而对方说前科记录是对犯罪者的一种约束,让他们有所忌惮。但事实上,这种基于歧视和排斥的约束是将犯罪者推向社会对立面。我们应该给予这些犯罪者真正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让前科制度将他们一辈子都打上标签,钉在耻辱柱上,告诉他们就是有犯罪纪录的人。取消前科制度,是给予这些犯罪者重新开始的希望,让他们能感受到社会的包容和信任,真正从内心尊重自己,改过自新,降低二次犯罪率的可能。
再举个例子,小李是一个生活平凡的人,被恶霸以家人性命相逼,胁迫他参与轻微犯罪,在恐惧之下,他犯了轻罪,受到了法律制裁,蹲了几个月或几年监狱留下了前科。结束之后,他想重新做人,想要在社会上找到一份阳光下的工作,但是因为有前科,每一份简历都将他卡住,连出去的机会都被无情拒绝。所以我们看到,有前科的人即使真心悔过,在社会上仍然处处遭到歧视,基本生存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受到了威胁,那么他们的人权还能得到保障吗?
按照对方的逻辑,接受刑法之后还要一辈子被打上这样的标签,遭到社会长期的排斥,被社会边缘化,难道真的不会让他们产生反社会的情绪,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从而在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上增加二次犯罪率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前科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取消前科制度能够给予犯罪者重新开始的希望,降低二次犯罪率,保障人权并促进犯罪者改过自新。
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同学,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47号提案,把盗窃重罪的门槛从400美元提高到950美元,然后加利福尼亚州的零元购案件变得越来越多,甚至整个州都陷入一种治安非常混乱的状况当中,您方怎么看?我觉得这可能是因为后期解决或者普法力度不够的问题。我想说的是,当提高了门槛,法律的要求变轻的时候,大家就会觉得法律更加没有威慑力,所以零元购变多了。
那么轻罪前科也是一样的,当前科被消除之后,威慑力没有了,治安就会变得更差,这是我的对比逻辑。
第二个问题,您能放心一个曾经因为猥亵罪而入狱两年多的人成为您女儿的幼儿园老师吗?
正方二辩:我可以让他不去幼儿园,我为什么一定要让他去一个这样的职业呢?我可以让他当司机,不可以吗?
反方三辩:好,非常好,那所以说至少有些职业对这些是有要求的,有很多职业可能都是要看这个的。那比如说再来一个,有的人因为路怒而犯了危险驾驶罪,您能让这样一个会路怒和情绪不稳定的人去见客户,跟客户谈判吗?
正方二辩:但是我怕看到的是我哪怕是因为罪行,然后罪驾入刑之后,而后我因为开不出无犯罪证明,我连工作都找不到,我生活都无法保证,我觉得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是我虽说是放在这个领域,您也发现不可以,您方也不允许,所以说这两方面,所以说我已经给您举了这两个,您发现很多领域都需要有这样的,都是有这样的证明,所以说本身无犯罪证明在这个社会上就是个需要的东西。
反方三辩:再往下讲,刚您聊改过自新与二次犯罪,但我听您方前面那个数据,有70%的人,就像我方之前所说,他可能是因为天生坏种。对,但我听您方前面那个数据,有70%的人,就像我方之前所说,他可能是因为天生坏了,可能是因为没有给他进行技能培训,所以这部分人您方是不是您方这个政策也解决不了。
正方二辩:我方可以解决,我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可以,嗯,提升自己的机会,然后步入到正规的行业里面去,为什么不可以呢。
反方三辩:您方搞清楚啊,您方说的是只有30%的人是因为歧视而在犯罪,所以剩下70%,至少您方这个政策是无法直接解决的,而剩下30%,我待会儿跟您聊,谢谢。
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同学,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47号提案,把盗窃重罪的门槛从400美元提高到950美元,然后加利福尼亚州的零元购案件变得越来越多,甚至整个州都陷入一种治安非常混乱的状况当中,您方怎么看?我觉得这可能是因为后期解决或者普法力度不够的问题。我想说的是,当提高了门槛,法律的要求变轻的时候,大家就会觉得法律更加没有威慑力,所以零元购变多了。
那么轻罪前科也是一样的,当前科被消除之后,威慑力没有了,治安就会变得更差,这是我的对比逻辑。
第二个问题,您能放心一个曾经因为猥亵罪而入狱两年多的人成为您女儿的幼儿园老师吗?
正方二辩:我可以让他不去幼儿园,我为什么一定要让他去一个这样的职业呢?我可以让他当司机,不可以吗?
反方三辩:好,非常好,那所以说至少有些职业对这些是有要求的,有很多职业可能都是要看这个的。那比如说再来一个,有的人因为路怒而犯了危险驾驶罪,您能让这样一个会路怒和情绪不稳定的人去见客户,跟客户谈判吗?
正方二辩:但是我怕看到的是我哪怕是因为罪行,然后罪驾入刑之后,而后我因为开不出无犯罪证明,我连工作都找不到,我生活都无法保证,我觉得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是我虽说是放在这个领域,您也发现不可以,您方也不允许,所以说这两方面,所以说我已经给您举了这两个,您发现很多领域都需要有这样的,都是有这样的证明,所以说本身无犯罪证明在这个社会上就是个需要的东西。
反方三辩:再往下讲,刚您聊改过自新与二次犯罪,但我听您方前面那个数据,有70%的人,就像我方之前所说,他可能是因为天生坏种。对,但我听您方前面那个数据,有70%的人,就像我方之前所说,他可能是因为天生坏了,可能是因为没有给他进行技能培训,所以这部分人您方是不是您方这个政策也解决不了。
正方二辩:我方可以解决,我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可以,嗯,提升自己的机会,然后步入到正规的行业里面去,为什么不可以呢。
反方三辩:您方搞清楚啊,您方说的是只有30%的人是因为歧视而在犯罪,所以剩下70%,至少您方这个政策是无法直接解决的,而剩下30%,我待会儿跟您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111vs222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
首先,您方刚刚举了一个于洋的例子,告诉我于洋怀着正义且善良的心去献血,却不知法,最终被判定为犯罪行为,您方觉得他在未来受到了歧视。那我首先想问对方辩友,您方在后续环节要先跟我论证,他到底犯了什么样的错,才从一般违法行为进阶到犯罪行为。您方说这个犯罪行为判得太重了,可我们当下的法律,刑法遵循的是罪责与当时事情的状态相适应的原则,既然判了这个罪,那一定是有原因的。所以您方只能说是不知法造成的问题,而不能说判得太重,否则就应该判定为一般违法而非犯罪行为,您方要将这两者区分开来。
从于洋这个例子来讲,您方说他出来后老板只给他一半工资,是因为他有把柄,不好找工作。但我们要看到,在监狱里的服刑人员是要通过劳动换取工资、争取减刑的,劳动并非只有在监狱外才有意义。他出来后不能考公、不能从军又怎样呢?他去做装水管或者装瓶子的工人,不也一样是劳动赚钱吗?为什么在您方看来他就活不下去了呢?您方又说在这个例子中,老板只给一半工资的情况,劳动法可以解决,经费消除无法解决资本家的剥削。
再者,您方跟我说侵略者因为有了前科所以会再次犯罪。可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所以我们应该讨论的是如何让社会秩序维护得更好,应该是讨论首犯的犯罪率,而不是再次犯罪。如果您方要跟我讨论再次犯罪,请向我证明这就是因为前科才导致他们无法回归社会的。
辩题为:111vs222 环节为:反方二辩·申论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
首先,您方刚刚举了一个于洋的例子,告诉我于洋怀着正义且善良的心去献血,却不知法,最终被判定为犯罪行为,您方觉得他在未来受到了歧视。那我首先想问对方辩友,您方在后续环节要先跟我论证,他到底犯了什么样的错,才从一般违法行为进阶到犯罪行为。您方说这个犯罪行为判得太重了,可我们当下的法律,刑法遵循的是罪责与当时事情的状态相适应的原则,既然判了这个罪,那一定是有原因的。所以您方只能说是不知法造成的问题,而不能说判得太重,否则就应该判定为一般违法而非犯罪行为,您方要将这两者区分开来。
从于洋这个例子来讲,您方说他出来后老板只给他一半工资,是因为他有把柄,不好找工作。但我们要看到,在监狱里的服刑人员是要通过劳动换取工资、争取减刑的,劳动并非只有在监狱外才有意义。他出来后不能考公、不能从军又怎样呢?他去做装水管或者装瓶子的工人,不也一样是劳动赚钱吗?为什么在您方看来他就活不下去了呢?您方又说在这个例子中,老板只给一半工资的情况,劳动法可以解决,经费消除无法解决资本家的剥削。
再者,您方跟我说侵略者因为有了前科所以会再次犯罪。可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所以我们应该讨论的是如何让社会秩序维护得更好,应该是讨论首犯的犯罪率,而不是再次犯罪。如果您方要跟我讨论再次犯罪,请向我证明这就是因为前科才导致他们无法回归社会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在很多工作都歧视我的情况下,比如保安、骑手的工作都不让我做,请问我是更容易感受到社会的善意还是恶意从而走向邪路呢?这是否会导致犯罪率提高呢?您方的支撑依据在哪里?
我从未听说过有请顾客的人不能做保安、送外卖或者当修水管工,然而有些工作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我却无法出示。并且我们有数据表明,2018年四川省监狱调研发现43.33%的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找工作被歧视,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或者无犯罪征信,所以开具不了犯罪前科证明就会导致犯罪率升高。
反方二辩:您刚刚所说的这些工作好像没有要求开具犯罪记录吧,保安这件事我也很怀疑。就算有一部分职业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在这种选择中被歧视又有什么错呢?我找不到工作,您却说是因为我受到歧视,我连别人的看法都接受不了,这难道不是对我轻罪前科的歧视,从而导致我心理更变态、更容易受到刺激,进而提高再犯罪率吗?
正方三辩:那我再问您下一个问题,请问实行该制度,您觉得会使法律的威慑力降低吗?会使二次犯罪率增加吗?
反方二辩:有一些工作就是应该被歧视,比如犯经济罪的人就不可以再回到那个领域继续做这份工作,这没有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事情我们都不允许,比如特殊罪的女军人不进入特殊行业。我方已经给您指出很多出路,很多体力劳动都是可以去做的,但是我没有看到您方具体的举证,为什么我们的劳动权利就被剥夺了呢?我们为什么不能去一些普通行业继续工作呢?
正方三辩:您方的人文关怀全都体现在罪犯上,您方试图调解罪犯的罪行,而不是保护其他人,这根本就违背了刑法的宗旨。我们只是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要知道,在法律当中,罪犯犯到最高级别是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权利并不是惩罚本身的任务。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轻罪犯人,所以我觉得这种惩罚是很合理的,而且他们也可以活下去。您方给我举例说明到底有多少人因为找不到工作而重新犯罪了,我方目前没有看到,而我方已经给您举了很多例子,已经提到过两次了,有多少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被歧视找不到工作。这不是随口一说的事情,如果您忘了歧视是我刚才讲的对一些经济罪犯的歧视,那我认为是应该的。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在很多工作都歧视我的情况下,比如保安、骑手的工作都不让我做,请问我是更容易感受到社会的善意还是恶意从而走向邪路呢?这是否会导致犯罪率提高呢?您方的支撑依据在哪里?
我从未听说过有请顾客的人不能做保安、送外卖或者当修水管工,然而有些工作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我却无法出示。并且我们有数据表明,2018年四川省监狱调研发现43.33%的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找工作被歧视,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或者无犯罪征信,所以开具不了犯罪前科证明就会导致犯罪率升高。
反方二辩:您刚刚所说的这些工作好像没有要求开具犯罪记录吧,保安这件事我也很怀疑。就算有一部分职业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在这种选择中被歧视又有什么错呢?我找不到工作,您却说是因为我受到歧视,我连别人的看法都接受不了,这难道不是对我轻罪前科的歧视,从而导致我心理更变态、更容易受到刺激,进而提高再犯罪率吗?
正方三辩:那我再问您下一个问题,请问实行该制度,您觉得会使法律的威慑力降低吗?会使二次犯罪率增加吗?
反方二辩:有一些工作就是应该被歧视,比如犯经济罪的人就不可以再回到那个领域继续做这份工作,这没有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事情我们都不允许,比如特殊罪的女军人不进入特殊行业。我方已经给您指出很多出路,很多体力劳动都是可以去做的,但是我没有看到您方具体的举证,为什么我们的劳动权利就被剥夺了呢?我们为什么不能去一些普通行业继续工作呢?
正方三辩:您方的人文关怀全都体现在罪犯上,您方试图调解罪犯的罪行,而不是保护其他人,这根本就违背了刑法的宗旨。我们只是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要知道,在法律当中,罪犯犯到最高级别是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权利并不是惩罚本身的任务。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轻罪犯人,所以我觉得这种惩罚是很合理的,而且他们也可以活下去。您方给我举例说明到底有多少人因为找不到工作而重新犯罪了,我方目前没有看到,而我方已经给您举了很多例子,已经提到过两次了,有多少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被歧视找不到工作。这不是随口一说的事情,如果您忘了歧视是我刚才讲的对一些经济罪犯的歧视,那我认为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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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首先,关于威慑力的问题。我举美国加利福尼亚州47号法案的例子,是想表明,当一个事情,例如从将重罪变为轻罪,就像我们现在讨论的,若把轻罪的处罚消除之后,整个社会会因威慑力降低而导致治安恶化的后果。就像在加利福尼亚州,提高门槛之后,便出现了零元购盛行的现象。同样,对于我方所讨论的情况,如果取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像对方所说的,24%的人原本可能不知道,但实际上他们会想,我就算犯了这个罪,只要道歉,没人会觉得我有前科,没人会知道我盗窃,毫无影响,那我当然就更加有恃无恐地犯罪了,所以这会破坏社会治安。
其次,对方刚刚在场上也承认,特殊行业需要无犯罪记录,不允许有犯罪前科的人进入。但实际上,我们会发现几乎每个职业都需要从业者出示无犯罪记录。例如经济犯罪的人不能进入相关行业,有猥亵罪、性犯罪的人不能当学校老师,又或者一个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其罪名与情绪不稳定有关,那也不放心让他去见客户。这样举例下来,会发现每个职业都需要从业者没有犯罪记录。除了公务员和军队是择优录取,现在想考这些领域的人多得是,没必要去选择有案子的人,在没有案子的人里挑选都挑不过来,所以没有这种需求。
最后,我们来看看再犯率。我方发现盗窃这种轻罪的再犯率已经达到了40% - 50%。所以,如果让一个曾经有盗窃前科但你不知道的人来自己店里帮工,他有可能就把店给偷了,这个店的损失由谁承担呢?从目前来看,对方对店主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整个社会大众也是很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方只是在消减一部分有前科的人的罪行,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还有,家长骑手需要提供无前科证明这件事,我方发现,事实上在现在的评论里,很多人说美团没有要求骑手提供无前科的证明,而饿了么需要提供,这就导致很多女性消费者很担心,甚至有人在网上说我们不用美团,只用饿了么,因为它有前科审查。这会让大家相互猜忌,而且现在公司HR被告得很厉害,在当今中国,HR连几个月的空窗期都要询问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让他们接受不去进行任何前科的调查呢?谢谢。
辩题:111vs222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首先,关于威慑力的问题。我举美国加利福尼亚州47号法案的例子,是想表明,当一个事情,例如从将重罪变为轻罪,就像我们现在讨论的,若把轻罪的处罚消除之后,整个社会会因威慑力降低而导致治安恶化的后果。就像在加利福尼亚州,提高门槛之后,便出现了零元购盛行的现象。同样,对于我方所讨论的情况,如果取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像对方所说的,24%的人原本可能不知道,但实际上他们会想,我就算犯了这个罪,只要道歉,没人会觉得我有前科,没人会知道我盗窃,毫无影响,那我当然就更加有恃无恐地犯罪了,所以这会破坏社会治安。
其次,对方刚刚在场上也承认,特殊行业需要无犯罪记录,不允许有犯罪前科的人进入。但实际上,我们会发现几乎每个职业都需要从业者出示无犯罪记录。例如经济犯罪的人不能进入相关行业,有猥亵罪、性犯罪的人不能当学校老师,又或者一个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其罪名与情绪不稳定有关,那也不放心让他去见客户。这样举例下来,会发现每个职业都需要从业者没有犯罪记录。除了公务员和军队是择优录取,现在想考这些领域的人多得是,没必要去选择有案子的人,在没有案子的人里挑选都挑不过来,所以没有这种需求。
最后,我们来看看再犯率。我方发现盗窃这种轻罪的再犯率已经达到了40% - 50%。所以,如果让一个曾经有盗窃前科但你不知道的人来自己店里帮工,他有可能就把店给偷了,这个店的损失由谁承担呢?从目前来看,对方对店主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整个社会大众也是很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方只是在消减一部分有前科的人的罪行,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还有,家长骑手需要提供无前科证明这件事,我方发现,事实上在现在的评论里,很多人说美团没有要求骑手提供无前科的证明,而饿了么需要提供,这就导致很多女性消费者很担心,甚至有人在网上说我们不用美团,只用饿了么,因为它有前科审查。这会让大家相互猜忌,而且现在公司HR被告得很厉害,在当今中国,HR连几个月的空窗期都要询问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让他们接受不去进行任何前科的调查呢?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2分30秒。
首先,我方提到特殊犯罪不能从事特殊行业,例如经济犯不能从事有关经济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别的行业不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或者能够开出无犯罪证明,如此便可以扩大职业选择范围,保障自身权利,能够从事无相关特殊规定的职业,进而使社会更加稳定。
对方辩友提到要将更大的力度放在教育和普法上,让大家做到知法守法。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前科制度并没有那么重要,而重大问题在于教育普法的力度呢?这是否也说明我们实行轻罪前科三选制度是利大于弊的呢?
第三,对方辩友认为实行该制度会使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但实际上,法律威慑力并非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方法。有北京大学吴宇豪关于中国36年的刑法威慑研究发现,刑法的确定性能够显著起到威慑作用,但法的严厉性未必能起到威慑作用。例如,重刑率每提高1%,每十万人就会增加25个盗窃案件,这表明惩罚并非越严重就越有威慑作用。我们都知道,秦朝法律森严、细密、严苛,威慑力巨大,然而秦朝短短15年就因暴政而灭亡,还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是否说明法律威慑力过强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呢?我们并非认为法律威慑力越强越好,相反,威慑力越强可能导致犯罪率增加。
第四,法律不是冷冰冰的,不能仅靠其威慑力度让大家对法律恐惧。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威慑,还在于教化。如果法律的意义只有威慑,那岂不是所有轻罪人员都直接判死刑就好了,这样法律的威慑率会直线上升,犯罪率绝对会降到极低,但我们不能这么做。我们要让社会包容轻罪罪犯,让他们有融入社会、劳动的权利。
最后,对方辩友提到我们误解了刑法的宗旨。但我们查询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表明,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也要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他们的权利。
下面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2分30秒。
首先,我方提到特殊犯罪不能从事特殊行业,例如经济犯不能从事有关经济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别的行业不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或者能够开出无犯罪证明,如此便可以扩大职业选择范围,保障自身权利,能够从事无相关特殊规定的职业,进而使社会更加稳定。
对方辩友提到要将更大的力度放在教育和普法上,让大家做到知法守法。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前科制度并没有那么重要,而重大问题在于教育普法的力度呢?这是否也说明我们实行轻罪前科三选制度是利大于弊的呢?
第三,对方辩友认为实行该制度会使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但实际上,法律威慑力并非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方法。有北京大学吴宇豪关于中国36年的刑法威慑研究发现,刑法的确定性能够显著起到威慑作用,但法的严厉性未必能起到威慑作用。例如,重刑率每提高1%,每十万人就会增加25个盗窃案件,这表明惩罚并非越严重就越有威慑作用。我们都知道,秦朝法律森严、细密、严苛,威慑力巨大,然而秦朝短短15年就因暴政而灭亡,还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是否说明法律威慑力过强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呢?我们并非认为法律威慑力越强越好,相反,威慑力越强可能导致犯罪率增加。
第四,法律不是冷冰冰的,不能仅靠其威慑力度让大家对法律恐惧。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威慑,还在于教化。如果法律的意义只有威慑,那岂不是所有轻罪人员都直接判死刑就好了,这样法律的威慑率会直线上升,犯罪率绝对会降到极低,但我们不能这么做。我们要让社会包容轻罪罪犯,让他们有融入社会、劳动的权利。
最后,对方辩友提到我们误解了刑法的宗旨。但我们查询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表明,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也要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他们的权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111vs222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有对方辩友提到提高法律威慑力为0,那是不是要对所有罪行都判处死刑呢?对方说我方不可以变更,那我反过来问您,您方说提高严厉性未必会使威慑力增大,那我要是降低了它的严厉性,就像您方所说5千克就不算了,那它的威慑力会不会下降呢? 反方:我方今天并没有说它的严厉性降低了,我方只是让它变得更加公平了,即轻罪的人没必要受到和重罪的人一样的待遇。 正方:那我再问您,仅仅因为醉驾就导致一辈子找不到好工作,这合理吗? 反方:醉驾是犯刑事的,醉驾没有犯刑事责任,我给您举个轻罪的例子,有些人可能教唆他人吸毒,这是教唆吸毒情节轻的情况,这是轻罪,您告诉我,一个教唆他人吸毒的人,您怎么敢在之后的认知中使用他呢?我为什么一定要在这个行业任职呢?我刚才也说了,可以去其他行业任职啊。
正方:我方有政策设计,可以设置观察期,我们不放弃,会监督一段时间,观察没问题后再修改档案记录,这是可行的。那再说到您方所说的可实行性,在简历上有空白,这个制度实行后,我的HR和领导会不会过问这部分空档期我在做什么呢?您方想让犯罪者重新做人、重返职业,为什么还要保留所有犯罪记录,让他做完这些之后再重返职业呢? 反方:不保留犯罪记录不代表空白不会被填写,就像简历上突然出现3年无所事事,领导在知道有3年前科消除制度的基础上,会不会觉得这可能就是我犯罪了呢?我们应该做的是降低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度,而不是直接给他们打上一辈子的标签,让他们连改造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您也看到,低歧视度不等于消灭前科,有很多其他方法,但消灭前科是一种太笼统的看法。
正方:如果现在我的疯狂驾驶罪不再有前科记录,那是不是以后开车再疯狂都无所谓了呢?刑罚的严重程度是个问题。今天我方看到的是,您看罪大就重罚,关两个月出来后,轻罪伴随一生,我连活下去的权利都没有,因为基本工作都找不到,您方不觉得这种结果太严重了吗? 反方:我方觉得一点都不严重,危害他人的这种行为本身就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我方始终站在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宗旨角度与您方辩论,而您方只是在保护那部分犯罪的人,我想请问您方的正义性在哪里呢?少部分人的利益不属于整个社会所有人的利益,对吧?您方今天的论证很奇怪,您好像在告诉我,只要犯过罪,出来后就一定会死,您要承担这样的论证吗?您方刚才的所有回答其实都隐含着这种歧视,就是只要犯了轻罪,就没有找工作的权利,就活不下去了,我方可没这么说,我方认为在一定特殊工作范围内,找不到工作是合理的惩罚,而您方让我论证的是找不到工作就会死、就活不下去才能推动您方的论证。可我蹲监狱的两个月已经是法律规定我应承担的惩罚了,为什么还要一辈子被贴标签呢?
正方:我举几个例子,教唆他人吸毒、猥亵妇女,这些都可能是您方所谓的3年以下轻罪。我再问您,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人出来后找不到工作,有没有可能是因为社会本身就不包容,而不是因为有前科呢? 反方:其实刚才您方觉得这两个,不管是猥亵还是其他行为,属于重罪,再一个您方觉得这部分犯罪者出来后,您方该怎样对待他们呢?怎样维持他们的基本人权呢?不对,猥亵罪有可能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情节没那么严重,也可能被判3年,我相信您方也不想让他成为您孩子的老师吧。那您想让他们成为哪个行业的人呢?财经类可以吗? 正方:很有意思啊,其实犯罪者出来后不一定找不到工作,因为现在政府就提供了这样的角色,比如广东省的东华农场,沈阳市大东区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这些地方都在帮助出狱后的犯罪人员重新找到工作,我没看到您方所说的歧视带来的找不到工作的影响啊。 反方:在这个社会中,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好,还是相互怀疑好呢?我方看到的是,有轻罪前科制度,这些人将终生背负前科的负担,在找工作时,因为有前科被拒,在交往时,因为有前科遭受白眼、饱受歧视,那如何让我和他人建立信任联系呢? 正方:我方觉得这是挺透明公开的一个社会,没有什么猜忌。那刚才举的那些例子,也表明我已经找不到工作了,那您方觉得这个制度到底不好在哪里呢?可是每个行业,银行也说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啊,现在有轻罪前科制度,履历上写着有轻罪前科,职业还会要我吗?HR还会要我吗?您刚刚指的那两个地方,很多都不会提供工作岗位啊,都没法活下去了。 反方:具体是什么岗位呢?我方现在看到的是于洋连基本的外卖员和快递员都找不到,基本的生存职业权利都没有,那他怎么保证生活呢?就是那两个地方,您再说一遍。什么收益?看看广东市东华农场,沈阳市大东区,还有武汉市什么新政国土安置基地,我们看到政府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帮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但不代表他们就不承受歧视。但我方看到的是您方这样做会让公众觉得只有惩罚,一辈子都要背负这个惩罚,没有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辩题:111vs222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有对方辩友提到提高法律威慑力为0,那是不是要对所有罪行都判处死刑呢?对方说我方不可以变更,那我反过来问您,您方说提高严厉性未必会使威慑力增大,那我要是降低了它的严厉性,就像您方所说5千克就不算了,那它的威慑力会不会下降呢? 反方:我方今天并没有说它的严厉性降低了,我方只是让它变得更加公平了,即轻罪的人没必要受到和重罪的人一样的待遇。 正方:那我再问您,仅仅因为醉驾就导致一辈子找不到好工作,这合理吗? 反方:醉驾是犯刑事的,醉驾没有犯刑事责任,我给您举个轻罪的例子,有些人可能教唆他人吸毒,这是教唆吸毒情节轻的情况,这是轻罪,您告诉我,一个教唆他人吸毒的人,您怎么敢在之后的认知中使用他呢?我为什么一定要在这个行业任职呢?我刚才也说了,可以去其他行业任职啊。
正方:我方有政策设计,可以设置观察期,我们不放弃,会监督一段时间,观察没问题后再修改档案记录,这是可行的。那再说到您方所说的可实行性,在简历上有空白,这个制度实行后,我的HR和领导会不会过问这部分空档期我在做什么呢?您方想让犯罪者重新做人、重返职业,为什么还要保留所有犯罪记录,让他做完这些之后再重返职业呢? 反方:不保留犯罪记录不代表空白不会被填写,就像简历上突然出现3年无所事事,领导在知道有3年前科消除制度的基础上,会不会觉得这可能就是我犯罪了呢?我们应该做的是降低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度,而不是直接给他们打上一辈子的标签,让他们连改造的机会都没有。所以您也看到,低歧视度不等于消灭前科,有很多其他方法,但消灭前科是一种太笼统的看法。
正方:如果现在我的疯狂驾驶罪不再有前科记录,那是不是以后开车再疯狂都无所谓了呢?刑罚的严重程度是个问题。今天我方看到的是,您看罪大就重罚,关两个月出来后,轻罪伴随一生,我连活下去的权利都没有,因为基本工作都找不到,您方不觉得这种结果太严重了吗? 反方:我方觉得一点都不严重,危害他人的这种行为本身就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我方始终站在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宗旨角度与您方辩论,而您方只是在保护那部分犯罪的人,我想请问您方的正义性在哪里呢?少部分人的利益不属于整个社会所有人的利益,对吧?您方今天的论证很奇怪,您好像在告诉我,只要犯过罪,出来后就一定会死,您要承担这样的论证吗?您方刚才的所有回答其实都隐含着这种歧视,就是只要犯了轻罪,就没有找工作的权利,就活不下去了,我方可没这么说,我方认为在一定特殊工作范围内,找不到工作是合理的惩罚,而您方让我论证的是找不到工作就会死、就活不下去才能推动您方的论证。可我蹲监狱的两个月已经是法律规定我应承担的惩罚了,为什么还要一辈子被贴标签呢?
正方:我举几个例子,教唆他人吸毒、猥亵妇女,这些都可能是您方所谓的3年以下轻罪。我再问您,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人出来后找不到工作,有没有可能是因为社会本身就不包容,而不是因为有前科呢? 反方:其实刚才您方觉得这两个,不管是猥亵还是其他行为,属于重罪,再一个您方觉得这部分犯罪者出来后,您方该怎样对待他们呢?怎样维持他们的基本人权呢?不对,猥亵罪有可能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情节没那么严重,也可能被判3年,我相信您方也不想让他成为您孩子的老师吧。那您想让他们成为哪个行业的人呢?财经类可以吗? 正方:很有意思啊,其实犯罪者出来后不一定找不到工作,因为现在政府就提供了这样的角色,比如广东省的东华农场,沈阳市大东区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这些地方都在帮助出狱后的犯罪人员重新找到工作,我没看到您方所说的歧视带来的找不到工作的影响啊。 反方:在这个社会中,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好,还是相互怀疑好呢?我方看到的是,有轻罪前科制度,这些人将终生背负前科的负担,在找工作时,因为有前科被拒,在交往时,因为有前科遭受白眼、饱受歧视,那如何让我和他人建立信任联系呢? 正方:我方觉得这是挺透明公开的一个社会,没有什么猜忌。那刚才举的那些例子,也表明我已经找不到工作了,那您方觉得这个制度到底不好在哪里呢?可是每个行业,银行也说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啊,现在有轻罪前科制度,履历上写着有轻罪前科,职业还会要我吗?HR还会要我吗?您刚刚指的那两个地方,很多都不会提供工作岗位啊,都没法活下去了。 反方:具体是什么岗位呢?我方现在看到的是于洋连基本的外卖员和快递员都找不到,基本的生存职业权利都没有,那他怎么保证生活呢?就是那两个地方,您再说一遍。什么收益?看看广东市东华农场,沈阳市大东区,还有武汉市什么新政国土安置基地,我们看到政府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帮助犯罪人员回归社会,但不代表他们就不承受歧视。但我方看到的是您方这样做会让公众觉得只有惩罚,一辈子都要背负这个惩罚,没有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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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111vs222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我方看到,对方辩友今天所有的论证建立在只要一个人犯罪,他出狱之后,有了前科就找不到工作,就会死。我方认为这一逻辑链存在问题。
我方看到很多犯罪人员在政府补贴和一系列社会支援的情况下,他们的情况有所好转,也能够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
我们知道,有前科的人可能只是像不能进入银行组织工作,不能成为公务员,不能当军人等,这些工作有特殊性和局限性,但这并不是危害社会的一部分。
下面是我方的论点。
第一个论点,关于怀疑。怀疑本身并不代表事故,在对方政策推出之后,一个透明公开的社会不会让人产生怀疑。但在有了轻罪消除制度之后,面对每一个人,我们不知道他之前是否教唆过别人吸毒,是否猥亵过小孩,此时怀疑就会产生,人心就会惶惶。当HR面对每一份简历,没有无犯罪记录报告时,HR会怀疑每份报告的真实性,这会让社会更难运作,社会的善意也会变得越来越少,所以怀疑正是对方政策所带来的。
第二个论点,关于犯罪与歧视。对方没有理清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对方今天所举的大部分例子都是一个人违法时产生的问题。2021年年末公安部已经出台规定,在提供无犯罪记录时,不需要再出示所谓的违法记录,酒驾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但不需要出示在公差记录里,需要出示的是犯罪记录,而犯罪是相当严重的行为。
对于那些有严重行为的人,是否要对其进行判罚,是否要让他们在未来工作中受到制约呢?我方认为是有必要的。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如果一个人被判罚为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几百元罚款、吊销驾照几个月,这在对方看来可能很严重,但对于某些人来说,是否意味着6个月后拿到驾照就可以继续无所顾忌地驾驶了呢?这是关于违法力度的问题,如果没有前科,惩治力度可能就不到位。
另外,如果对方说可能只是一次轻罪消除,那第二次不消除有没有可能呢?这就给了所有人一次犯罪而不被处罚的机会。如果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犯一次轻罪可以不被处罚,就像之前青少年犯罪中,认为16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刑事责任,结果不是保护了青少年,而是让更多青少年为所欲为。我方看到轻罪消除制度也会让更多成年人为所欲为。
谢谢。
辩题为:111vs222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我方看到,对方辩友今天所有的论证建立在只要一个人犯罪,他出狱之后,有了前科就找不到工作,就会死。我方认为这一逻辑链存在问题。
我方看到很多犯罪人员在政府补贴和一系列社会支援的情况下,他们的情况有所好转,也能够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
我们知道,有前科的人可能只是像不能进入银行组织工作,不能成为公务员,不能当军人等,这些工作有特殊性和局限性,但这并不是危害社会的一部分。
下面是我方的论点。
第一个论点,关于怀疑。怀疑本身并不代表事故,在对方政策推出之后,一个透明公开的社会不会让人产生怀疑。但在有了轻罪消除制度之后,面对每一个人,我们不知道他之前是否教唆过别人吸毒,是否猥亵过小孩,此时怀疑就会产生,人心就会惶惶。当HR面对每一份简历,没有无犯罪记录报告时,HR会怀疑每份报告的真实性,这会让社会更难运作,社会的善意也会变得越来越少,所以怀疑正是对方政策所带来的。
第二个论点,关于犯罪与歧视。对方没有理清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对方今天所举的大部分例子都是一个人违法时产生的问题。2021年年末公安部已经出台规定,在提供无犯罪记录时,不需要再出示所谓的违法记录,酒驾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但不需要出示在公差记录里,需要出示的是犯罪记录,而犯罪是相当严重的行为。
对于那些有严重行为的人,是否要对其进行判罚,是否要让他们在未来工作中受到制约呢?我方认为是有必要的。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如果一个人被判罚为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几百元罚款、吊销驾照几个月,这在对方看来可能很严重,但对于某些人来说,是否意味着6个月后拿到驾照就可以继续无所顾忌地驾驶了呢?这是关于违法力度的问题,如果没有前科,惩治力度可能就不到位。
另外,如果对方说可能只是一次轻罪消除,那第二次不消除有没有可能呢?这就给了所有人一次犯罪而不被处罚的机会。如果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犯一次轻罪可以不被处罚,就像之前青少年犯罪中,认为16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刑事责任,结果不是保护了青少年,而是让更多青少年为所欲为。我方看到轻罪消除制度也会让更多成年人为所欲为。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
首先,对方今天所谈及的第一件事是关于制度的威慑力问题。我方的第一点回应是,法律的威慑度并非越高越好,这一点我方三辩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若按照对方所说,那我们今天所有的刑罚直接都定为死刑就好了,不管犯何种罪都判死刑。
今天我们真正要探讨的是轻罪前置的消费制度。刚才对方四辩在结辩时一直在谈论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系列关系,而我方今天关注的是轻罪和重罪之间的区别以及惩治关系。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监狱里,轻罪者被判几个月甚至不到一年的刑期,重罪者被判十几年刑期,他们在狱中都面对着墙上“好好做人”的标语,发自内心悔改之后,出了社会却发现自己和杀人犯、强奸犯受到的待遇相同。他们想要好好做人,可社会却没有给予机会。就像我方一辩所举的例子,有些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犯了罪,对方提出了一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有些人确实不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会犯错。
对于首次犯罪率,我们应该进行普法,这与我方今天提出的观点并不相悖。在他们处理之后,我们应该给他们一次重新好好融入社会、更好地服务社会、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机会,而不是将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是我方不愿看到的。
对方说我们现有的体系下政策很好,我方辩手已经给出了很多数据,在此不再赘述。实际上,很多人因为受到歧视、找不到工作、生活受到限制,才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方说这样的人活不下去了,我想问,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拥有博士学位的人犯了职务侵占罪,入狱不到一年,出来后几乎所有正规工作都做不了。他是一个很聪明的人,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这样高质量的劳动力流失,无法发挥他的作用吗?
所以,今天对方所讲到的不管是信任危机也好,还是威慑力也罢,以及门槛问题,我方今天倡导的是,法律不应过重,也不应单纯追求威慑力去吓唬大家。社会真正需要的好法律,是让人感到安心、公平的法律,是让每个人所受惩罚与所犯错误以及初心对等的法律。这样公平公正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公开、透明、能让人积极向上发展的社会。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钟。
首先,对方今天所谈及的第一件事是关于制度的威慑力问题。我方的第一点回应是,法律的威慑度并非越高越好,这一点我方三辩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若按照对方所说,那我们今天所有的刑罚直接都定为死刑就好了,不管犯何种罪都判死刑。
今天我们真正要探讨的是轻罪前置的消费制度。刚才对方四辩在结辩时一直在谈论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系列关系,而我方今天关注的是轻罪和重罪之间的区别以及惩治关系。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监狱里,轻罪者被判几个月甚至不到一年的刑期,重罪者被判十几年刑期,他们在狱中都面对着墙上“好好做人”的标语,发自内心悔改之后,出了社会却发现自己和杀人犯、强奸犯受到的待遇相同。他们想要好好做人,可社会却没有给予机会。就像我方一辩所举的例子,有些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犯了罪,对方提出了一些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问题,有些人确实不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会犯错。
对于首次犯罪率,我们应该进行普法,这与我方今天提出的观点并不相悖。在他们处理之后,我们应该给他们一次重新好好融入社会、更好地服务社会、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机会,而不是将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是我方不愿看到的。
对方说我们现有的体系下政策很好,我方辩手已经给出了很多数据,在此不再赘述。实际上,很多人因为受到歧视、找不到工作、生活受到限制,才会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方说这样的人活不下去了,我想问,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拥有博士学位的人犯了职务侵占罪,入狱不到一年,出来后几乎所有正规工作都做不了。他是一个很聪明的人,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这样高质量的劳动力流失,无法发挥他的作用吗?
所以,今天对方所讲到的不管是信任危机也好,还是威慑力也罢,以及门槛问题,我方今天倡导的是,法律不应过重,也不应单纯追求威慑力去吓唬大家。社会真正需要的好法律,是让人感到安心、公平的法律,是让每个人所受惩罚与所犯错误以及初心对等的法律。这样公平公正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公开、透明、能让人积极向上发展的社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倡导法律不应过重,不应单纯追求威慑力,社会需要公平公正、让人安心的法律,给予轻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这样的社会才是积极向上发展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