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
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采取措施加速死亡过程)和消极安乐死(停止维持生命系统),但安乐死绝不是任意的死亡。在我方看来,安乐死合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安乐死申请对象需年满18周岁,自愿申请患有限定医疗体系下无法治愈的疾病,且预期寿命小于等于6个月,本人能够进行书面申请或提交经公证的预留遗嘱,经精神科医生诊断不患有精神障碍等要求。
其次,安乐死的病情评估需要由三甲医院两位以上专科医师进行独立确定,使用ECOG评分等国际认定的医疗技术和工具进行深入评估,并如实告知病患者病情存在的潜在误诊风险。进一步在审核过程中要多次符合患者意愿,并在最后五天设置定期访视以避免冲动、草率决定,且安乐死的申请程序全程需要录像,并且通过审核需要向政府报告。最后,安乐死合法法案由小范围的三甲医院先行试点,严格观察审核后落实情况进行完善,再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
基于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具有需求性。中华医学会在2014年的检视报告显示有68.3%的终末期患者希望有尊严地离世,避免不必要的过度治疗,半数以上的患者认为末期的生命质量远比延长生命时间更重要。2021年《中国青年报》的报告也显示出78.3%的末期患者家属支持安乐死,认为患者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尤其在身患绝症且极度痛苦时,可见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绝症末期患者及其家属有着显著的需求。那么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同时,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巨大的痛苦,在治疗无望、死亡即将来临时,安乐死的需求是对于有尊严死亡的渴望,具有正当性,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给予他们免受煎熬、有尊严死亡的选择。同时在我国现在对于消极安乐死合法与否仍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承认其合法地位并加以限制,可以更大程度上保证患者对于生命的自主权。
其次,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根属性。对于生理痛苦,疼痛管理存在局限性。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三级疼痛下,吗啡初级缓解疼痛的概率只能达到81%,无法覆盖全部的患者,同时其长期使用也会面临着耐药性增强、副作用高等情况,会产生一些严重副作用,给患者带来无可避免的痛苦,随着时间延长。人们对于吗啡等强效抑制剂的依赖,会使无数患者终生遭受极度痛苦,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相对较好的选择。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
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采取措施加速死亡过程)和消极安乐死(停止维持生命系统),但安乐死绝不是任意的死亡。在我方看来,安乐死合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安乐死申请对象需年满18周岁,自愿申请患有限定医疗体系下无法治愈的疾病,且预期寿命小于等于6个月,本人能够进行书面申请或提交经公证的预留遗嘱,经精神科医生诊断不患有精神障碍等要求。
其次,安乐死的病情评估需要由三甲医院两位以上专科医师进行独立确定,使用ECOG评分等国际认定的医疗技术和工具进行深入评估,并如实告知病患者病情存在的潜在误诊风险。进一步在审核过程中要多次符合患者意愿,并在最后五天设置定期访视以避免冲动、草率决定,且安乐死的申请程序全程需要录像,并且通过审核需要向政府报告。最后,安乐死合法法案由小范围的三甲医院先行试点,严格观察审核后落实情况进行完善,再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
基于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具有需求性。中华医学会在2014年的检视报告显示有68.3%的终末期患者希望有尊严地离世,避免不必要的过度治疗,半数以上的患者认为末期的生命质量远比延长生命时间更重要。2021年《中国青年报》的报告也显示出78.3%的末期患者家属支持安乐死,认为患者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尤其在身患绝症且极度痛苦时,可见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绝症末期患者及其家属有着显著的需求。那么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同时,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巨大的痛苦,在治疗无望、死亡即将来临时,安乐死的需求是对于有尊严死亡的渴望,具有正当性,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给予他们免受煎熬、有尊严死亡的选择。同时在我国现在对于消极安乐死合法与否仍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承认其合法地位并加以限制,可以更大程度上保证患者对于生命的自主权。
其次,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根属性。对于生理痛苦,疼痛管理存在局限性。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三级疼痛下,吗啡初级缓解疼痛的概率只能达到81%,无法覆盖全部的患者,同时其长期使用也会面临着耐药性增强、副作用高等情况,会产生一些严重副作用,给患者带来无可避免的痛苦,随着时间延长。人们对于吗啡等强效抑制剂的依赖,会使无数患者终生遭受极度痛苦,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相对较好的选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你好,请重复一下安乐死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正方一辩:第一点要年满12周岁,然后自愿申请,且患有无法医治的疾病,预期寿命只剩6个月,且没有任何的精神障碍。
反方四辩:我现在有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不具备治疗的条件,他可不可以被安乐死?您指的不具备治疗条件是什么?比方说今天他有高昂的医疗费用,比如说他有白血病,他的换血周期会非常长,那么他可不可以去申请安乐死?
正方一辩:如果这个白血病目前是可以治愈的,那他如果没有这个治疗的经费,也是不允许提交这个安乐死申请的。
反方四辩:我想说的就是,我想问的就是你今天这个安乐死计划对于这一部分同样遭受巨大痛苦,并且死亡也是确然即将到来的这部分人有什么帮助呢?我们为另一部分人提供一个选择可能,而我们这个政策会帮助到那一部分人,这一部分人没有我们政策,他们也依然会没有制约可能性,也会面临这些痛苦。所以说您方的安乐死,所以说您方拒绝让这部分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人安乐死,违背了您方所说的安乐死的初衷,就是这一部分人他同样要面临安乐死要面临的这种疾病的病痛,并且死亡也是马上就要到来的,这不符合您方的初衷。
反方四辩:那么第二个问题呢,就是相比于有尊严地活着来说,您方是不是认为有尊严地活可以更好?
正方一辩:首先回应刚才上一点的观点,我们这里所提交的这一部分申请,是对于那一部分人的合理的保障,而且您说的这种可能性会加大一些非法的可能性,我们其实是在保障这部分人的权益。然后我再回答您第二点问题,您刚才说他们有尊严地活着当然是更好的,但是他们现在无法做到有尊严地活着,按我方的要求来讲,今天他还是如果按情况来讲,他还有6个月的这个缓冲期嘛,那他在这个6个月里面是不是还可以得到一些像临终关怀之类的人文关怀?是可以的,但是我们给他自主选择权利,我们并没有拒绝他们这些方式。
反方四辩:好,那么这里就看到您方实行安乐死的一种价值导向,是不是就容易把他们引导到安乐死的这条选择上?
正方一辩:首先说明那个疼痛管理它也会失效,然后另外一点来说,我们并没有这种价值倡导,我们是给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反而是赋予他们一种最基本的主权。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你好,请重复一下安乐死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正方一辩:第一点要年满12周岁,然后自愿申请,且患有无法医治的疾病,预期寿命只剩6个月,且没有任何的精神障碍。
反方四辩:我现在有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不具备治疗的条件,他可不可以被安乐死?您指的不具备治疗条件是什么?比方说今天他有高昂的医疗费用,比如说他有白血病,他的换血周期会非常长,那么他可不可以去申请安乐死?
正方一辩:如果这个白血病目前是可以治愈的,那他如果没有这个治疗的经费,也是不允许提交这个安乐死申请的。
反方四辩:我想说的就是,我想问的就是你今天这个安乐死计划对于这一部分同样遭受巨大痛苦,并且死亡也是确然即将到来的这部分人有什么帮助呢?我们为另一部分人提供一个选择可能,而我们这个政策会帮助到那一部分人,这一部分人没有我们政策,他们也依然会没有制约可能性,也会面临这些痛苦。所以说您方的安乐死,所以说您方拒绝让这部分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人安乐死,违背了您方所说的安乐死的初衷,就是这一部分人他同样要面临安乐死要面临的这种疾病的病痛,并且死亡也是马上就要到来的,这不符合您方的初衷。
反方四辩:那么第二个问题呢,就是相比于有尊严地活着来说,您方是不是认为有尊严地活可以更好?
正方一辩:首先回应刚才上一点的观点,我们这里所提交的这一部分申请,是对于那一部分人的合理的保障,而且您说的这种可能性会加大一些非法的可能性,我们其实是在保障这部分人的权益。然后我再回答您第二点问题,您刚才说他们有尊严地活着当然是更好的,但是他们现在无法做到有尊严地活着,按我方的要求来讲,今天他还是如果按情况来讲,他还有6个月的这个缓冲期嘛,那他在这个6个月里面是不是还可以得到一些像临终关怀之类的人文关怀?是可以的,但是我们给他自主选择权利,我们并没有拒绝他们这些方式。
反方四辩:好,那么这里就看到您方实行安乐死的一种价值导向,是不是就容易把他们引导到安乐死的这条选择上?
正方一辩:首先说明那个疼痛管理它也会失效,然后另外一点来说,我们并没有这种价值倡导,我们是给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反而是赋予他们一种最基本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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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使濒死绝症患者在人工协助下无条件死去的方式,其性质必须是消极主动的,合法化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安乐死执行的完善程序。基于此,我方提出以下论点:
首先,我方认为人们想要安乐死的主要原因并非是为了尊严死亡,而是迫于经济压力。根据加拿大民意调查显示,有50%的受访者认为无法获得医疗治疗是安乐死的充分理由。相比经济与医疗保障水平先进的加拿大,在中国这个数据应当还会上升。例如,西安市有9名尿毒症患者因不堪忍受经济压力,向政府申请了安乐死。西安通过增加报销额度的方式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最终患者撤回了安乐死的请求。所以大部分人并不是因为想要尊严死,而是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死。再如,部分加拿大人只是因为过敏与需要较好的居住环境,在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果后选择了安乐死。数据显示,在加拿大,很多昂贵的长期治疗并未被全面覆盖,尤其是需要特殊护理的患者。对于长期患病但又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人来说,选择安乐死成了一种无奈之举。所以经济压力成了影响人们选择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相较于安乐死,临终关怀不仅可以让人有尊严地死,而且可以让人在生前幸福地活。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位癌症晚期患者希望早点离世,甚至与家人产生矛盾,在临终关怀病房中,通过医护人员和家人的共同照料,患者与家人的关系得到修复。临终关怀通过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找回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让他们能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安然面对死亡。我们以为执行安乐死就是为了让人有尊严地死亡,然而我们可以发现,临终关怀不仅可以让患者在死前受到护工和社会各群体的关照,使其安乐且有尊严地死去,而且同样可以让人在生前备受关怀地幸福生活。但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临终关怀服务的实际社会覆盖率仅为1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覆盖率均在80%以上,所以目前中国临终关怀发展还不够完善。
最后,回望欧美国家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我们不难发现,安乐死的建设需要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作为基础。当代中国如果贸然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就会成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障碍。安乐死的合法化看似为解决当代中国病患的问题提供一劳永逸的手段,实则会失去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动力。
综上,我方认为中国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使濒死绝症患者在人工协助下无条件死去的方式,其性质必须是消极主动的,合法化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安乐死执行的完善程序。基于此,我方提出以下论点:
首先,我方认为人们想要安乐死的主要原因并非是为了尊严死亡,而是迫于经济压力。根据加拿大民意调查显示,有50%的受访者认为无法获得医疗治疗是安乐死的充分理由。相比经济与医疗保障水平先进的加拿大,在中国这个数据应当还会上升。例如,西安市有9名尿毒症患者因不堪忍受经济压力,向政府申请了安乐死。西安通过增加报销额度的方式缓解了患者的经济压力,最终患者撤回了安乐死的请求。所以大部分人并不是因为想要尊严死,而是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死。再如,部分加拿大人只是因为过敏与需要较好的居住环境,在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果后选择了安乐死。数据显示,在加拿大,很多昂贵的长期治疗并未被全面覆盖,尤其是需要特殊护理的患者。对于长期患病但又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人来说,选择安乐死成了一种无奈之举。所以经济压力成了影响人们选择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相较于安乐死,临终关怀不仅可以让人有尊严地死,而且可以让人在生前幸福地活。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位癌症晚期患者希望早点离世,甚至与家人产生矛盾,在临终关怀病房中,通过医护人员和家人的共同照料,患者与家人的关系得到修复。临终关怀通过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找回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让他们能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安然面对死亡。我们以为执行安乐死就是为了让人有尊严地死亡,然而我们可以发现,临终关怀不仅可以让患者在死前受到护工和社会各群体的关照,使其安乐且有尊严地死去,而且同样可以让人在生前备受关怀地幸福生活。但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临终关怀服务的实际社会覆盖率仅为10%,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覆盖率均在80%以上,所以目前中国临终关怀发展还不够完善。
最后,回望欧美国家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我们不难发现,安乐死的建设需要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作为基础。当代中国如果贸然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就会成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障碍。安乐死的合法化看似为解决当代中国病患的问题提供一劳永逸的手段,实则会失去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动力。
综上,我方认为中国不应该实行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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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您方第一点跟我说并非是尊严,是因为经济对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我方这里摆出一个数据,我方现在安乐死花费5万块钱,而其他的治疗成本也是5万块钱,这两个成本是相等的,您方为什么说它是因为经济而非因为尊严的?我方并不是说所有的安乐死都是因为经济,也不是说在出现安乐死的时候我们都要选择安乐死。 正方四辩:(打断)所以您方承认了今天有一部分不是因为经济。下一点,您刚刚提到加拿大的问题,对吗? 反方一辩:嗯,没有听清。 正方四辩:您方刚刚提到加拿大的问题,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但是它的问题是因为标准滑坡了,它的标准已经滑坡到花很少的钱就可以做到,而我方不一样,我方给出的标准很高,我方也希望花这5万块钱,所以我方的政策是可以避免这一点的,您承认吗? 反方一辩:不承认。 正方四辩:您方如果说在中国您方也能做到这个标准,不会滑坡吗? 反方一辩:我方已经给了完善的政策,下面我方会详细解决下一条。 正方四辩:您方跟我说案例描述,对吗?临终关怀。 反方一辩:哦,对,临终关怀。 正方四辩:临终关怀还能解决尊严问题吗? 反方一辩:我们是给这个患者,在生前进行一段比较舒适的关怀体系,让他可以在此前有这样的关怀体系。 正方四辩:可以具体说一下吗? 反方一辩:比如说安排护工去照顾他的衣食起居,把他的病房打造成比较舒适的家居环境,这种让他体验,让他在病中之前可以体验到人间的美好。 正方四辩:您说承不承认临终关怀里面有阿片类药物的服用? 反方一辩:这个就是得具体落到每一个患者与他的病症,没有或有。这个不能绝对地说。 正方四辩:有或没有? 反方一辩:没有。 正方四辩:据我所知,阿片类药物是一定会使用的大众药,阿片类药物会导致人的容貌及尿失禁等问题,所以会导致他的尊严受损,您方是否认可? 反方一辩:我们这边更注重的是他精神上面的尊严。 正方四辩:精神上面有什么解决措施呢? 反方一辩:进行临终关怀,让他可以舒适地感受人间这种温暖。 正方四辩:哪些措施呢? 反方一辩:就是把他的病房打造成跟他的家庭一样,可以安排他的家属过来照顾他,安排护工,安排社会各个阶层的义工过来照顾他。 正方四辩:这是舒适度的问题,这是尊严的问题吗?如果说他能感受到现在他活着是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能感受到他被人关怀,被人需要的话,那肯定他也会感受到自己的尊严所在。 正方四辩:我极端一点,我大小便失禁,我有尊严吗? 反方一辩:这个问题,大小便失禁是病理上的问题,跟我心理上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所以说这个它影不影响到我的尊严问题不是一个关键性的点,它小便失禁会带来您的尊严问题。不。 正方四辩:所以案例描述它其实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是否不是?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四辩:您方跟我说布置病房,像家人一样,让家人去照顾他,但是如果他对这个事情心里感觉很不舒服,这个东西家人能解决得了吗? 反方一辩:所以说我们的临终关怀,从他的心理上让他打开这个心结,让他接受,接受他现在病带来的一切,然后让他去更好地去面对现在的这个最后的这一段时光。 正方四辩:(打断)所以心结不一定所有心结都能解开,下一个问题,临终关怀完善体系一定跟安乐死冲突吗? 正方四辩:心结不一定所有心结都能解开,下一个问题,临终关怀完善体系,一定跟安乐死冲突吗?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您方第一点跟我说并非是尊严,是因为经济对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我方这里摆出一个数据,我方现在安乐死花费5万块钱,而其他的治疗成本也是5万块钱,这两个成本是相等的,您方为什么说它是因为经济而非因为尊严的?我方并不是说所有的安乐死都是因为经济,也不是说在出现安乐死的时候我们都要选择安乐死。 正方四辩:(打断)所以您方承认了今天有一部分不是因为经济。下一点,您刚刚提到加拿大的问题,对吗? 反方一辩:嗯,没有听清。 正方四辩:您方刚刚提到加拿大的问题,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但是它的问题是因为标准滑坡了,它的标准已经滑坡到花很少的钱就可以做到,而我方不一样,我方给出的标准很高,我方也希望花这5万块钱,所以我方的政策是可以避免这一点的,您承认吗? 反方一辩:不承认。 正方四辩:您方如果说在中国您方也能做到这个标准,不会滑坡吗? 反方一辩:我方已经给了完善的政策,下面我方会详细解决下一条。 正方四辩:您方跟我说案例描述,对吗?临终关怀。 反方一辩:哦,对,临终关怀。 正方四辩:临终关怀还能解决尊严问题吗? 反方一辩:我们是给这个患者,在生前进行一段比较舒适的关怀体系,让他可以在此前有这样的关怀体系。 正方四辩:可以具体说一下吗? 反方一辩:比如说安排护工去照顾他的衣食起居,把他的病房打造成比较舒适的家居环境,这种让他体验,让他在病中之前可以体验到人间的美好。 正方四辩:您说承不承认临终关怀里面有阿片类药物的服用? 反方一辩:这个就是得具体落到每一个患者与他的病症,没有或有。这个不能绝对地说。 正方四辩:有或没有? 反方一辩:没有。 正方四辩:据我所知,阿片类药物是一定会使用的大众药,阿片类药物会导致人的容貌及尿失禁等问题,所以会导致他的尊严受损,您方是否认可? 反方一辩:我们这边更注重的是他精神上面的尊严。 正方四辩:精神上面有什么解决措施呢? 反方一辩:进行临终关怀,让他可以舒适地感受人间这种温暖。 正方四辩:哪些措施呢? 反方一辩:就是把他的病房打造成跟他的家庭一样,可以安排他的家属过来照顾他,安排护工,安排社会各个阶层的义工过来照顾他。 正方四辩:这是舒适度的问题,这是尊严的问题吗?如果说他能感受到现在他活着是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能感受到他被人关怀,被人需要的话,那肯定他也会感受到自己的尊严所在。 正方四辩:我极端一点,我大小便失禁,我有尊严吗? 反方一辩:这个问题,大小便失禁是病理上的问题,跟我心理上的问题是不一样的,所以说这个它影不影响到我的尊严问题不是一个关键性的点,它小便失禁会带来您的尊严问题。不。 正方四辩:所以案例描述它其实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是否不是? 反方一辩:不是。 正方四辩:您方跟我说布置病房,像家人一样,让家人去照顾他,但是如果他对这个事情心里感觉很不舒服,这个东西家人能解决得了吗? 反方一辩:所以说我们的临终关怀,从他的心理上让他打开这个心结,让他接受,接受他现在病带来的一切,然后让他去更好地去面对现在的这个最后的这一段时光。 正方四辩:(打断)所以心结不一定所有心结都能解开,下一个问题,临终关怀完善体系一定跟安乐死冲突吗? 正方四辩:心结不一定所有心结都能解开,下一个问题,临终关怀完善体系,一定跟安乐死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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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二辩 · 申论
通过开篇立论及双方质询,我们已对双方观点有所了解。接下来进入申论环节,先由正方二辩申论,时间为2分钟。
主席,我的声音清晰吗?好,听得见。
对方说使用安宁疗护、临终关怀可以取代安乐死的必要性。但我方认为,安乐死的目的有两点:第一,让临终者不那么痛苦;第二,保留其尊严。对方说不使用阿片类药物,却没给出任何能让临终者不痛苦的解决措施,比如癌症患者的疼痛管理方式。对方说不吃阿片类药物,那请在后续论证中告诉我,用何种方式能让临终者达到我方所能实现的疼痛管理程度。
而且,按照常规的疼痛管理知识,使用阿片类药物等各种方式,仍会发现这些药物有成瘾性和耐药性。40% - 50%的阿片药物使用者面临耐药性问题,表现为疼痛控制效果不足,迫使医生增加药物剂量,从而增加更多副作用。50% - 60%的阿片使用者面临这些副作用,尤其在提高剂量时,这些副作用会给患者带来更多痛苦。
进一步说,我方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具有解决力。首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国家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生命权的完整内容应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人权的特征是自由和平等,自愿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属于行使生命利益支配权,维护人的生命自主权,在理论上没有违宪,具有法律基础。
其次,对于可能存在的犯罪风险,我方提出通过严格鉴定和限定申请范围,并搭配严格的审查流程来应对。
再者,我方提出安乐死的价格为每人5万人民币,该价格与辽宁某地区的平均成本大致相同,能够在经济上平衡选择安宁疗护和进行安乐死的成本,最大程度保障没有患者因经济原因被动选择安乐死,同时该部分费用也将用于安乐死政策的实行以及相关药物和人力成本,不会给医保基金增添额外负担。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二辩 · 申论
通过开篇立论及双方质询,我们已对双方观点有所了解。接下来进入申论环节,先由正方二辩申论,时间为2分钟。
主席,我的声音清晰吗?好,听得见。
对方说使用安宁疗护、临终关怀可以取代安乐死的必要性。但我方认为,安乐死的目的有两点:第一,让临终者不那么痛苦;第二,保留其尊严。对方说不使用阿片类药物,却没给出任何能让临终者不痛苦的解决措施,比如癌症患者的疼痛管理方式。对方说不吃阿片类药物,那请在后续论证中告诉我,用何种方式能让临终者达到我方所能实现的疼痛管理程度。
而且,按照常规的疼痛管理知识,使用阿片类药物等各种方式,仍会发现这些药物有成瘾性和耐药性。40% - 50%的阿片药物使用者面临耐药性问题,表现为疼痛控制效果不足,迫使医生增加药物剂量,从而增加更多副作用。50% - 60%的阿片使用者面临这些副作用,尤其在提高剂量时,这些副作用会给患者带来更多痛苦。
进一步说,我方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具有解决力。首先,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国家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生命权的完整内容应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人权的特征是自由和平等,自愿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属于行使生命利益支配权,维护人的生命自主权,在理论上没有违宪,具有法律基础。
其次,对于可能存在的犯罪风险,我方提出通过严格鉴定和限定申请范围,并搭配严格的审查流程来应对。
再者,我方提出安乐死的价格为每人5万人民币,该价格与辽宁某地区的平均成本大致相同,能够在经济上平衡选择安宁疗护和进行安乐死的成本,最大程度保障没有患者因经济原因被动选择安乐死,同时该部分费用也将用于安乐死政策的实行以及相关药物和人力成本,不会给医保基金增添额外负担。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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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定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二辩·申论:
第一,回应一下对方刚才在一辩环节的问题。我方提出,一个人虽遭受同样的痛苦但并不致命,只是由于经济压力而痛苦,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安乐死,对方一辩也承认不同意其进行安乐死。这正如我方四辩所说,这不符合对方一开始提出安乐死的初衷。安乐死的初衷是解决痛苦,让患者安宁地死去,但在经济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却不能以安乐死的手段结束生命。
第二,我方提出完善医保体系和临终关怀体系。对方称临终关怀体系和安乐死的医疗费用相当,然而,在我国如今仅有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有临终关怀体系,其仅占全国的10%,所以临终关怀体系在我国还不够完善。并且我国的医保体系也不够完善,这就是经济方面的负担。就像我们刚才所举山西尿毒症的例子,患者一开始向政府申请安乐死,但省政府将尿毒症的一些赔偿纳入医保后,他们就撤销了安乐死的申请。
最后,回应一下对方四辩之前的一个问题,即医保体系和安乐死的推行是否冲突。我方认为二者有先后顺序的关系。打个比方,今天从A地到B地,建了高架桥,之后又在下面建公路,高架桥的速度比公路快,安乐死就像是高架桥,提供了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如果推行安乐死,就不会更多地去发展公路,也就是会延缓医疗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
我的发言结束。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二辩·申论:
第一,回应一下对方刚才在一辩环节的问题。我方提出,一个人虽遭受同样的痛苦但并不致命,只是由于经济压力而痛苦,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安乐死,对方一辩也承认不同意其进行安乐死。这正如我方四辩所说,这不符合对方一开始提出安乐死的初衷。安乐死的初衷是解决痛苦,让患者安宁地死去,但在经济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却不能以安乐死的手段结束生命。
第二,我方提出完善医保体系和临终关怀体系。对方称临终关怀体系和安乐死的医疗费用相当,然而,在我国如今仅有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有临终关怀体系,其仅占全国的10%,所以临终关怀体系在我国还不够完善。并且我国的医保体系也不够完善,这就是经济方面的负担。就像我们刚才所举山西尿毒症的例子,患者一开始向政府申请安乐死,但省政府将尿毒症的一些赔偿纳入医保后,他们就撤销了安乐死的申请。
最后,回应一下对方四辩之前的一个问题,即医保体系和安乐死的推行是否冲突。我方认为二者有先后顺序的关系。打个比方,今天从A地到B地,建了高架桥,之后又在下面建公路,高架桥的速度比公路快,安乐死就像是高架桥,提供了一种一劳永逸的方式。如果推行安乐死,就不会更多地去发展公路,也就是会延缓医疗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
我的发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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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对方辩友,您方的观点无非是非常担心会有一部分人因为太穷而选择安乐死。是的,经济压力确实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范围。而且您方既不能说明这一情况,也没有回应我关于先后顺序的问题,您方是这样认为的吗?首先回应您方,我已经表明,现在申请安乐死需要支付5万块钱的费用,如果一个人没有5万块钱,就无法进行安乐死。交不起5万块钱就使得一部分人无法进行安乐死,也就是说5万块钱这一标准是为了平衡,进行5个月安宁疗护也要支付这样的成本,安乐死同样如此,并不存在您方所谓有人因为穷而选择安乐死的情况,因为如果穷的话也负担不起这个费用,这是由国家出钱的成本,您方承认吗?您方这个点是站不住脚的。
反方二辩: 我方并不承认这个点。我认为,我们今天针对的是那些有钱治病,但确实身患绝症的人进行临终关怀。而对于贫穷的人,我们是将他们的病症纳入医保。这两者并没有冲突。我们的观点基本一致,这部分有钱进行安宁疗护的人,如果在安宁疗护过程中,仍然觉得自己大小便失禁,无法挽回自己生命的尊严,耐药性发展到副作用已经强到让自己觉得生命极其痛苦,这部分人有权进行安宁疗护,也有权选择安乐死,给他们这样一个选择有什么问题呢?
正方二辩: 当今中国的安宁疗护也就是临终关怀,它发展得比较晚,在全国只占10%。而且安宁疗护有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我们之所以让患者有尊严,是因为我们把他们当作真正的个体来看待,而不是因为他们大小便失禁就歧视他们。比如一个脑瘫患者,我们像对待正常人一样对待他,他就会觉得有尊严。
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我想告诉你的是,今天我们在谈生命尊严的问题,生命尊严如何界定是由生命这个个体本身来判断的。我今天认为如果我的生命没有了价值,这个尊严的界定是由我自己来看的。也就是今天哪怕您方告诉我说打阿片类药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的疼痛,但我发现失去阿片类药物就会面临更大的痛苦,在阿片类药物的控制下,我没有办法拥有自我,即便使用药物缓解了身体疼痛,依旧大小便不能自理,无法完成我对生命价值的渴望,我仍然认为这部分人的精力资源在这个时候已经失去了,这个时候给他们多一个选择并没有什么不好。可是今天我们发现,如果我一味地说打阿片类药物,然后不去打就直接选择安乐死,那我在止痛药这一方面,在医疗方面是不是就不会有所进展呢?还有,关于尊严方面,我想说的是,今天您方刚才一直说尊严是由自己的个体来决定的,我说我没有价值,那是不是就会觉得自己没有尊严,可是如果按照价值来判断的话,那植物人也是没有价值的,脑瘫患者也是没有价值的,您方用价值来判断自己有没有尊严,这是不正确的。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 对方辩友,您方的观点无非是非常担心会有一部分人因为太穷而选择安乐死。是的,经济压力确实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范围。而且您方既不能说明这一情况,也没有回应我关于先后顺序的问题,您方是这样认为的吗?首先回应您方,我已经表明,现在申请安乐死需要支付5万块钱的费用,如果一个人没有5万块钱,就无法进行安乐死。交不起5万块钱就使得一部分人无法进行安乐死,也就是说5万块钱这一标准是为了平衡,进行5个月安宁疗护也要支付这样的成本,安乐死同样如此,并不存在您方所谓有人因为穷而选择安乐死的情况,因为如果穷的话也负担不起这个费用,这是由国家出钱的成本,您方承认吗?您方这个点是站不住脚的。
反方二辩: 我方并不承认这个点。我认为,我们今天针对的是那些有钱治病,但确实身患绝症的人进行临终关怀。而对于贫穷的人,我们是将他们的病症纳入医保。这两者并没有冲突。我们的观点基本一致,这部分有钱进行安宁疗护的人,如果在安宁疗护过程中,仍然觉得自己大小便失禁,无法挽回自己生命的尊严,耐药性发展到副作用已经强到让自己觉得生命极其痛苦,这部分人有权进行安宁疗护,也有权选择安乐死,给他们这样一个选择有什么问题呢?
正方二辩: 当今中国的安宁疗护也就是临终关怀,它发展得比较晚,在全国只占10%。而且安宁疗护有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我们之所以让患者有尊严,是因为我们把他们当作真正的个体来看待,而不是因为他们大小便失禁就歧视他们。比如一个脑瘫患者,我们像对待正常人一样对待他,他就会觉得有尊严。
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我想告诉你的是,今天我们在谈生命尊严的问题,生命尊严如何界定是由生命这个个体本身来判断的。我今天认为如果我的生命没有了价值,这个尊严的界定是由我自己来看的。也就是今天哪怕您方告诉我说打阿片类药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的疼痛,但我发现失去阿片类药物就会面临更大的痛苦,在阿片类药物的控制下,我没有办法拥有自我,即便使用药物缓解了身体疼痛,依旧大小便不能自理,无法完成我对生命价值的渴望,我仍然认为这部分人的精力资源在这个时候已经失去了,这个时候给他们多一个选择并没有什么不好。可是今天我们发现,如果我一味地说打阿片类药物,然后不去打就直接选择安乐死,那我在止痛药这一方面,在医疗方面是不是就不会有所进展呢?还有,关于尊严方面,我想说的是,今天您方刚才一直说尊严是由自己的个体来决定的,我说我没有价值,那是不是就会觉得自己没有尊严,可是如果按照价值来判断的话,那植物人也是没有价值的,脑瘫患者也是没有价值的,您方用价值来判断自己有没有尊严,这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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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正方三辩:我想提问一个问题。一辩同学来回答一下。今天我没有花医保的钱,我发展临终关怀,时间也来得及。首先,我方给您方举一个例子,荷兰是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障体系和临终关怀方面肯定比我国完善。但是,荷兰从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到现在已经过了几十年,依然存在很多弊端。我国如果要从零开始,先不要说其他的,请告诉我冲突在哪里。我现在没有花医保的钱,荷兰的安乐死要花医保里的钱,我现在不花医保,我告诉你花5万块钱一个人来实行,您说这和医保资金推行的冲突在哪里?您方问的是临终关怀制度的建立,还是说选择临终关怀让病人做临终关怀,请告诉我。因为今天我说您方有根属性,您方的临终关怀继续推进、保持现有政策,没有办法达到我的利好。您说临终关怀发展可以,我说没问题,您说临终关怀发展不足,我也说没问题,您继续发展,我又不花您的钱,有什么冲突呢?您也得承认,即使进行临终拨款,也要花国家的钱。
与此同时,我告诉您,安乐死根本不需要花国家的钱,发展临终关怀和安乐死合法化没有任何冲突,您方认可吧?您说不认同。可是您刚才已经承认了,安乐死的费用我们患者自己承担,不需要花医保钱,和您继续推行临终关怀根本就没有任何冲突点。
然后,第二个问题,您还是担心那些穷人的情况,对不对?是的。那我告诉您,一个人要5万块钱,没有5万块钱就不能解决您方所说的厉害。不能。那您方这样倡导的话,不是希望所有现在得了绝症的同学,回答我的问题,他进行6个月的临终关怀不需要5万块钱,我现在让他安乐死要5万块钱,没有任何一个穷人在这个时候能被迫选择安乐死,您方这个避害体现在哪里?当他们都掏不出5万块钱去进行这两种任意一种活动呢?所以说,对方辩友这个问题,如果他5万块钱掏不出来,他就在面临着痛苦的死,这不是我们安乐死给他的问题,因为他如果原本安乐死没有合法化,掏不出5万块钱,也没有办法进行临终养护,所以说这个点提到这里,没有任何一个会因为经济原因被迫选择安乐死,因为他选择剩下5个月的临终关怀手段和安乐死手段是相似手段,您方这个避害达不到。
如果他现在认为他的生命已经没有尊严了,您方认为他可不可以拥有一个妥善的、体面的辞世方式?可以。那好,所以我跟您说有一部分人,他们没有办法通过临终医疗来缓解生理疼痛,因为有耐药性、有成瘾性,他的尊严也没有办法完全给他保证,因为这个药物没有办法给他保证他的尊严,所以说这一部分人就是我们的核心利好,可以安乐得到一个妥善的辞世方式。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正方三辩:我想提问一个问题。一辩同学来回答一下。今天我没有花医保的钱,我发展临终关怀,时间也来得及。首先,我方给您方举一个例子,荷兰是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障体系和临终关怀方面肯定比我国完善。但是,荷兰从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到现在已经过了几十年,依然存在很多弊端。我国如果要从零开始,先不要说其他的,请告诉我冲突在哪里。我现在没有花医保的钱,荷兰的安乐死要花医保里的钱,我现在不花医保,我告诉你花5万块钱一个人来实行,您说这和医保资金推行的冲突在哪里?您方问的是临终关怀制度的建立,还是说选择临终关怀让病人做临终关怀,请告诉我。因为今天我说您方有根属性,您方的临终关怀继续推进、保持现有政策,没有办法达到我的利好。您说临终关怀发展可以,我说没问题,您说临终关怀发展不足,我也说没问题,您继续发展,我又不花您的钱,有什么冲突呢?您也得承认,即使进行临终拨款,也要花国家的钱。
与此同时,我告诉您,安乐死根本不需要花国家的钱,发展临终关怀和安乐死合法化没有任何冲突,您方认可吧?您说不认同。可是您刚才已经承认了,安乐死的费用我们患者自己承担,不需要花医保钱,和您继续推行临终关怀根本就没有任何冲突点。
然后,第二个问题,您还是担心那些穷人的情况,对不对?是的。那我告诉您,一个人要5万块钱,没有5万块钱就不能解决您方所说的厉害。不能。那您方这样倡导的话,不是希望所有现在得了绝症的同学,回答我的问题,他进行6个月的临终关怀不需要5万块钱,我现在让他安乐死要5万块钱,没有任何一个穷人在这个时候能被迫选择安乐死,您方这个避害体现在哪里?当他们都掏不出5万块钱去进行这两种任意一种活动呢?所以说,对方辩友这个问题,如果他5万块钱掏不出来,他就在面临着痛苦的死,这不是我们安乐死给他的问题,因为他如果原本安乐死没有合法化,掏不出5万块钱,也没有办法进行临终养护,所以说这个点提到这里,没有任何一个会因为经济原因被迫选择安乐死,因为他选择剩下5个月的临终关怀手段和安乐死手段是相似手段,您方这个避害达不到。
如果他现在认为他的生命已经没有尊严了,您方认为他可不可以拥有一个妥善的、体面的辞世方式?可以。那好,所以我跟您说有一部分人,他们没有办法通过临终医疗来缓解生理疼痛,因为有耐药性、有成瘾性,他的尊严也没有办法完全给他保证,因为这个药物没有办法给他保证他的尊严,所以说这一部分人就是我们的核心利好,可以安乐得到一个妥善的辞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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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正方三辩:有请反方成员。正方的意辩(应是一辩)啊,您方说安乐死合法化是需要明确适用人群和条件的,您方定义中提到的这个人群,到底是哪一部分人呢?我方已经跟您多次强调过了,年满18周岁,患有现在无法治愈的疾病,且存活期期限不到六个月,然后没有任何好转可能。那您方说这个在当下条件下无法治愈的人,不同地方的医疗水平不一样,那么我是不是在不同的地方,执行安乐死的群体也不一样呢?现行医疗体系下,三甲医院无法达到的,那也就是说您方安乐死无法照顾到偏远地区的人是吗?
反方:不是啊,偏远地区也要去三甲医院进行认证。
正方三辩:好,那我方知道了。那么请问您方承不承认绝症是个相对的概念?那如果一个疾病现在没有一例存活,您也说它不是绝症吗?比如说重症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是绝症了。那请问您方到底承不承认绝症是个相对的概念?
反方:我方不承认绝症有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客观的标准。
正方三辩:那我方告诉您,比如说阑尾炎切除手术,在当今已经成为了常规手术,但在过去就是严重的、致命的疾病,这一点已经可以充分证明绝症是个相对的概念。您方说的阑尾炎,首先如果您方认为它是绝症,那它的存活周期也比6个月要长,患者本人会因为得了阑尾炎就死了,您方没有听懂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在医疗水平进步的情况下,如果进步足够,我们通过延长患者的寿命,就有可能让他们得到更好的医疗救治条件。
正方三辩:那么下一个问题是,对方辩友,安乐死合法化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但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时间,如果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行安乐死,是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反方:我方给出了一套很完善的法理机制。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欧美国家他们推行安乐死,也认为自己的安乐死政策非常的完善,但他们依旧常出现这些问题,您方怎么解释?
反方:首先欧美国家跟咱们国家的政体不一样,他们可能会因为选票、民众意愿的问题,然后导致他们的标准下滑,而我方是由政府来主导的,不会受这些影响,所以政策不会下滑,而且会进一步完善。
正方三辩:您方的理由给出得太牵强了,根本没有说服力,这只是您方主观判断。
正方三辩:那第三个问题,对方辩友,刚刚说法可能会对医疗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如果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否会减少对重症患者治疗的投入,这是否也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反方:不会呀,我们只是增加了一项服务方式而已,您方所说的这些问题并不存在,或者您告诉我为什么会有这些事情。
正方三辩:您方增加了一项医疗服务,那么请问这一方面的投入从哪里来?
反方:我方已经说了,大部分都是自费项目,不会影响任何医疗现状。
正方三辩:您方错了呀,我国当下的医疗体系都是需要建设一大批的基础项目的,那么请问这些项目的钱又从哪里来?
反方:我们也多次强调这个不影响,因为是自费项目,您方说的任何医疗的完善机制我们都不影响。您方说的安宁疗护、临终关怀都不影响,因为它是一个自费项目。
正方三辩:您方还是不能给出认证,这个方案还有一个预计和监察,其实都是需要有运行费用的。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
正方三辩:有请反方成员。正方的意辩(应是一辩)啊,您方说安乐死合法化是需要明确适用人群和条件的,您方定义中提到的这个人群,到底是哪一部分人呢?我方已经跟您多次强调过了,年满18周岁,患有现在无法治愈的疾病,且存活期期限不到六个月,然后没有任何好转可能。那您方说这个在当下条件下无法治愈的人,不同地方的医疗水平不一样,那么我是不是在不同的地方,执行安乐死的群体也不一样呢?现行医疗体系下,三甲医院无法达到的,那也就是说您方安乐死无法照顾到偏远地区的人是吗?
反方:不是啊,偏远地区也要去三甲医院进行认证。
正方三辩:好,那我方知道了。那么请问您方承不承认绝症是个相对的概念?那如果一个疾病现在没有一例存活,您也说它不是绝症吗?比如说重症的时候,我们都知道是绝症了。那请问您方到底承不承认绝症是个相对的概念?
反方:我方不承认绝症有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客观的标准。
正方三辩:那我方告诉您,比如说阑尾炎切除手术,在当今已经成为了常规手术,但在过去就是严重的、致命的疾病,这一点已经可以充分证明绝症是个相对的概念。您方说的阑尾炎,首先如果您方认为它是绝症,那它的存活周期也比6个月要长,患者本人会因为得了阑尾炎就死了,您方没有听懂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在医疗水平进步的情况下,如果进步足够,我们通过延长患者的寿命,就有可能让他们得到更好的医疗救治条件。
正方三辩:那么下一个问题是,对方辩友,安乐死合法化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但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时间,如果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行安乐死,是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反方:我方给出了一套很完善的法理机制。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欧美国家他们推行安乐死,也认为自己的安乐死政策非常的完善,但他们依旧常出现这些问题,您方怎么解释?
反方:首先欧美国家跟咱们国家的政体不一样,他们可能会因为选票、民众意愿的问题,然后导致他们的标准下滑,而我方是由政府来主导的,不会受这些影响,所以政策不会下滑,而且会进一步完善。
正方三辩:您方的理由给出得太牵强了,根本没有说服力,这只是您方主观判断。
正方三辩:那第三个问题,对方辩友,刚刚说法可能会对医疗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如果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否会减少对重症患者治疗的投入,这是否也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反方:不会呀,我们只是增加了一项服务方式而已,您方所说的这些问题并不存在,或者您告诉我为什么会有这些事情。
正方三辩:您方增加了一项医疗服务,那么请问这一方面的投入从哪里来?
反方:我方已经说了,大部分都是自费项目,不会影响任何医疗现状。
正方三辩:您方错了呀,我国当下的医疗体系都是需要建设一大批的基础项目的,那么请问这些项目的钱又从哪里来?
反方:我们也多次强调这个不影响,因为是自费项目,您方说的任何医疗的完善机制我们都不影响。您方说的安宁疗护、临终关怀都不影响,因为它是一个自费项目。
正方三辩:您方还是不能给出认证,这个方案还有一个预计和监察,其实都是需要有运行费用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