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首先,在进行质询小结前,我想针对对方三辩提出的一个新观点,即标注预制菜会阻碍预制菜产业发展这件事进行讨论。今天有一个数据表明,四成的消费者非常抵制预制菜,在知道是预制菜后根本不会走进相关场所;三成的消费者意识到预制菜有安全隐患。也就是说,在标注预制菜之后,这70%的消费者根本不会走进预制菜餐厅,那又何来对方所说的进去吃了觉得好吃从而推动产业重大发展呢?
接下来对质询进行小结。您方一辩指出消费者选择有明显倾向,这一点我不否认,因为这本身就是当前市场消费者对预制菜存在偏见的一种态度。在存在这种大偏见,包括我刚刚提到的您方三辩观点的前提下,我们要求商家标注预制菜,那些对预制菜有偏见的消费者根本就不会走进相关场所,也就是七成的消费者不会进入。而且我们双方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国家是希望预制菜产业发展的。在这种情况下,您方的逻辑链很糟糕,因为标注预制菜并不能倒逼消费者进入,怎么能起到倒逼作用呢?您方提到虚假宣传以及消费者知情权,这里我一直有一个观点,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其维护方式也不一定只有通过法律。我们今天讲立法是有必要性的,即市场管理不了的才需要立法,而目前来看,虚假宣传、消费者选择有明显倾向以及标注预制菜这些事情,市场完全能够自己处理。另外,对于虚假宣传的问题,法律也有规定,所以在我看来,这并不具有立法的必要性,这是首要且最重要的一点,根本就不应该立法。
其次,就算达到立法的前提,其成本也是提高的,您方也没有向我论证立法的收益大于成本。我们所说的立法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本身、法律的监督裁决以及餐馆自身的整改,您方说可能有政府补贴,那政府的钱又从哪里来呢?所以您方立法的观点根本不成立。
然后进行我方观点的阐释,即其实就是刚刚所说的,一是没有立法的必要,市场能解决的就应该交由市场去解决。我的小结到此结束。
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对方三辩接着我之前的话题聊,那我也接着对方的话题继续聊。对方三辩给我的感觉是在保护预制菜市场。我先不质疑您方数据的来源,因为您方刚刚给出的数据确实没太听清,即使您方那个数据是对的,即70%的人不愿意走进预制菜市场,那他们不去就好了。难道我想吃什么是要由您方来决定的吗?我想吃的东西难道不是由我自己决定的吗?既然按照您方的数据有七成的人完全接受不了预制菜,那就说明预制菜市场只能到30%,到不了40%。在这种情况下,您方为什么要用不让消费者知道什么是预制菜、什么是现制菜的方式,试图蒙骗那70%极其不愿意接受预制菜的人去吃预制菜呢?这难道是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本质含义吗?我方认为既然有七成的人不愿意吃预制菜,那就别给他们预制菜,预制菜市场就30%,这才是市场调控的结果,这才是自由竞争。
第二,您方告诉我没有立法必要性,我方则认为有立法必要性。必要性在哪里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诉大家,消费者具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含义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即消费者可以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继续往后说,如果某一个事情或者某一个判断标准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让消费者有自我判断这个标准的能力呢?例如,当含氟量成为大家购买牙膏的重要判断标准时,就有一项法律规定牙膏生产厂家必须标注牙膏的氟含量。当然,有些消费者可能比较钻牛角尖,想知道盐是从哪个商家来的,这是他知情权的范围,但知道盐的商家来源不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食物的标准。然而,从那个70%多的数据可以看到,是否为预制菜已经成为大多数消费者选择食物的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告知大家是否为预制菜是不是真正保护了大家的知情权呢?所以是有立法必要性的。
再继续说没有立法的重要性或者没有立法的可行性。我方刚刚已经通过牙膏含氟的例子告诉大家了,相对于牙膏含氟这种还需要后续化学检测的立法,这种标注预制菜的立法是能够实现的。而且广东省已经对预制菜做出了本省的规定,并且效果非常好,我们为什么不能借鉴广东省的优秀经验呢?所以从现实的迁移角度来看,立法成本也是可行的。我的小结到此结束。
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首先,在进行质询小结前,我想针对对方三辩提出的一个新观点,即标注预制菜会阻碍预制菜产业发展这件事进行讨论。今天有一个数据表明,四成的消费者非常抵制预制菜,在知道是预制菜后根本不会走进相关场所;三成的消费者意识到预制菜有安全隐患。也就是说,在标注预制菜之后,这70%的消费者根本不会走进预制菜餐厅,那又何来对方所说的进去吃了觉得好吃从而推动产业重大发展呢?
接下来对质询进行小结。您方一辩指出消费者选择有明显倾向,这一点我不否认,因为这本身就是当前市场消费者对预制菜存在偏见的一种态度。在存在这种大偏见,包括我刚刚提到的您方三辩观点的前提下,我们要求商家标注预制菜,那些对预制菜有偏见的消费者根本就不会走进相关场所,也就是七成的消费者不会进入。而且我们双方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国家是希望预制菜产业发展的。在这种情况下,您方的逻辑链很糟糕,因为标注预制菜并不能倒逼消费者进入,怎么能起到倒逼作用呢?您方提到虚假宣传以及消费者知情权,这里我一直有一个观点,知情权是有边界的,其维护方式也不一定只有通过法律。我们今天讲立法是有必要性的,即市场管理不了的才需要立法,而目前来看,虚假宣传、消费者选择有明显倾向以及标注预制菜这些事情,市场完全能够自己处理。另外,对于虚假宣传的问题,法律也有规定,所以在我看来,这并不具有立法的必要性,这是首要且最重要的一点,根本就不应该立法。
其次,就算达到立法的前提,其成本也是提高的,您方也没有向我论证立法的收益大于成本。我们所说的立法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本身、法律的监督裁决以及餐馆自身的整改,您方说可能有政府补贴,那政府的钱又从哪里来呢?所以您方立法的观点根本不成立。
然后进行我方观点的阐释,即其实就是刚刚所说的,一是没有立法的必要,市场能解决的就应该交由市场去解决。我的小结到此结束。
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对方三辩接着我之前的话题聊,那我也接着对方的话题继续聊。对方三辩给我的感觉是在保护预制菜市场。我先不质疑您方数据的来源,因为您方刚刚给出的数据确实没太听清,即使您方那个数据是对的,即70%的人不愿意走进预制菜市场,那他们不去就好了。难道我想吃什么是要由您方来决定的吗?我想吃的东西难道不是由我自己决定的吗?既然按照您方的数据有七成的人完全接受不了预制菜,那就说明预制菜市场只能到30%,到不了40%。在这种情况下,您方为什么要用不让消费者知道什么是预制菜、什么是现制菜的方式,试图蒙骗那70%极其不愿意接受预制菜的人去吃预制菜呢?这难道是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本质含义吗?我方认为既然有七成的人不愿意吃预制菜,那就别给他们预制菜,预制菜市场就30%,这才是市场调控的结果,这才是自由竞争。
第二,您方告诉我没有立法必要性,我方则认为有立法必要性。必要性在哪里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诉大家,消费者具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含义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即消费者可以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继续往后说,如果某一个事情或者某一个判断标准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让消费者有自我判断这个标准的能力呢?例如,当含氟量成为大家购买牙膏的重要判断标准时,就有一项法律规定牙膏生产厂家必须标注牙膏的氟含量。当然,有些消费者可能比较钻牛角尖,想知道盐是从哪个商家来的,这是他知情权的范围,但知道盐的商家来源不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食物的标准。然而,从那个70%多的数据可以看到,是否为预制菜已经成为大多数消费者选择食物的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告知大家是否为预制菜是不是真正保护了大家的知情权呢?所以是有立法必要性的。
再继续说没有立法的重要性或者没有立法的可行性。我方刚刚已经通过牙膏含氟的例子告诉大家了,相对于牙膏含氟这种还需要后续化学检测的立法,这种标注预制菜的立法是能够实现的。而且广东省已经对预制菜做出了本省的规定,并且效果非常好,我们为什么不能借鉴广东省的优秀经验呢?所以从现实的迁移角度来看,立法成本也是可行的。我的小结到此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未明确给出具体内容,环节为自由分配。以下是双方辩手的发言内容:
正方发言: 在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的规则下,由正方开始发言。正方提出,在消费者无法自我判断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情况下,反方打算用何种方式监管预制菜生产行业。正方认为,作为消费者,如果不想食用预制菜是可以开口询问的,并且有法律保护免受欺诈。正方还向反方确认预制菜产业是否需要发展,认为发展应由民众决定,如果民众购买得多就应发展得好。 正方接着询问反方,认为询问成本和标注成本哪个更大。正方举例,10个人点20道菜,有几十桌同样情况,难道每道菜都要询问20遍吗?正方表示有数据显示全面标注会使餐厅员工需重新培训,这一成本远大于单次询问,而且直接说出哪些是预制菜一句话即可解决,所以反方成本更大。 正方指出反方态度模糊,因为反方一辩支持预制菜消费,但正方不理解为何要培训所有人才能标注。正方还提到,关于更新菜单培训员工标注的问题,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查,一家中等规模的连锁餐厅仅更新菜单和培训成员一次性成本就高达5到10万元,每年持续性人力成本将增加约3到5万元。 正方继续发问,询问反方是否有数据证明更多消费者以预制菜为参考,正方的数据显示仅有30%的消费者会以预制菜作为参考,剩余70%根本不会参考,且这30%也不一定是重要参考。 正方针对反方二辩提到的因为难以统一所以不应推行预制菜进行反驳,认为正因为难统一才要推行,就像转基因法律刚推行时也是不断完善的。正方还提到标注转基因油后金龙鱼市值连续三年下降。 正方解释之前提到的70%的人不走进预制菜餐厅是因为有偏见,解决问题应处理偏见而非加深偏见,使预制菜市场份额固定在30%。正方认为标注后商家为留住30%的消费者会规范安全问题,这有利于预制菜行业正向发展,不应通过立法解决偏见,而应通过科普宣传解决。 正方质问反方科普宣传的力度在哪里,还询问反方关于地区差异、立法困难以及立法原则的论证数据,认为立法原则写在宪法上无需再查。 正方表示,70%的人不走进预制菜餐厅是因为偏见,其中大部分(30%以上)是担心安全问题,而预制菜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外面餐厅抽检合格率不到94%,这就是偏见。正方询问反方对于预制菜安全与否的态度,认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判断是否相信其安全。 正方提到,因为还未标注,所以无法给出立法后餐厅诚恳消费者就会选择预制菜的数据,但当下很多人对预制菜的选择倾向未被满足,知情权受到侵害,所以应该标注。 正方还质问反方,标注预制菜后能否让消费者更好地监督厂家避免虚假宣传,认为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反方所说的针对厂家的法律是不同的。正方再次重复问题,询问反方为何觉得标注后不能让消费者成为监督厂家的重要力量,不能促进打击虚假宣传。
反方发言: 反方认为正方提出的通过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倒逼预制菜产业发展的论点很奇怪,因为反方有数据证明7成消费者对预制菜有先天偏见,而正方将偏见视为需求,且正方没有说明在已有反欺诈法保障知情权的情况下,为何还需额外立法。 反方指出,预制菜有国标标注,且有数据支撑其95%以上是安全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需求可以被满足,但消费者存在错误认知,正方认为应通过立法解决,反方则认为通过金龙鱼的案例可知,强制立法会巩固和加深错误认知,有其他更合适的方法消除错误认知并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 反方还指出,正方从一辩到四辩观点含糊不清,时而认为应发展预制菜产业,时而认为不应发展。反方表示在中国消费协会及多次政策报道中已表明预制菜产业是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的产业,若强制餐厅立法限制预制菜产业发展与当前政策不符。 反方进一步阐述,立法不仅要满足诸多条件,后续还有很高的执法成本,以转基因材料标注为例,虽有强制要求但缺乏适当惩罚制度,很多餐厅会漠视,正方没有论证强制要求预制菜标注能有足够的解决力。
正方结辩: 正方指出对方对己方进行了归谬,在预制菜兴起的情况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发展权利无法保障,这是要求强制餐厅立法标注预制菜的原因。 正方认为反方二辩的数据大多围绕预制菜生产环节,对辩题没有论证效力。 正方强调立法强制餐厅进行标注是大势所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守护饮食文化的必然选择。 首先,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市场的基石,预制菜逐渐普及时,许多餐厅未明确告知菜品制作方式,这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立法强制标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也是对消费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的维护。 其次,预制菜行业发展存在问题,如虚假宣传,2023年预制菜隐瞒问题成为十大热点投诉榜首,部分餐厅欺骗消费者,立法强制标注能杜绝虚假行为,促进市场合理划分,如佛跳墙的例子,标注能让不同价格的预制菜和现制菜各得其所,让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推动预制菜行业规范发展,带动餐饮行业走向健康透明的未来。 再者,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是对餐饮行业未来工业化发展隐患的防范于未然,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预制菜使用范围可能扩大,若不规范可能引发更多问题,立法提前介入能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并预防风险爆发。
辩题未明确给出具体内容,环节为自由分配。以下是双方辩手的发言内容:
正方发言: 在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的规则下,由正方开始发言。正方提出,在消费者无法自我判断菜品是否为预制菜的情况下,反方打算用何种方式监管预制菜生产行业。正方认为,作为消费者,如果不想食用预制菜是可以开口询问的,并且有法律保护免受欺诈。正方还向反方确认预制菜产业是否需要发展,认为发展应由民众决定,如果民众购买得多就应发展得好。 正方接着询问反方,认为询问成本和标注成本哪个更大。正方举例,10个人点20道菜,有几十桌同样情况,难道每道菜都要询问20遍吗?正方表示有数据显示全面标注会使餐厅员工需重新培训,这一成本远大于单次询问,而且直接说出哪些是预制菜一句话即可解决,所以反方成本更大。 正方指出反方态度模糊,因为反方一辩支持预制菜消费,但正方不理解为何要培训所有人才能标注。正方还提到,关于更新菜单培训员工标注的问题,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查,一家中等规模的连锁餐厅仅更新菜单和培训成员一次性成本就高达5到10万元,每年持续性人力成本将增加约3到5万元。 正方继续发问,询问反方是否有数据证明更多消费者以预制菜为参考,正方的数据显示仅有30%的消费者会以预制菜作为参考,剩余70%根本不会参考,且这30%也不一定是重要参考。 正方针对反方二辩提到的因为难以统一所以不应推行预制菜进行反驳,认为正因为难统一才要推行,就像转基因法律刚推行时也是不断完善的。正方还提到标注转基因油后金龙鱼市值连续三年下降。 正方解释之前提到的70%的人不走进预制菜餐厅是因为有偏见,解决问题应处理偏见而非加深偏见,使预制菜市场份额固定在30%。正方认为标注后商家为留住30%的消费者会规范安全问题,这有利于预制菜行业正向发展,不应通过立法解决偏见,而应通过科普宣传解决。 正方质问反方科普宣传的力度在哪里,还询问反方关于地区差异、立法困难以及立法原则的论证数据,认为立法原则写在宪法上无需再查。 正方表示,70%的人不走进预制菜餐厅是因为偏见,其中大部分(30%以上)是担心安全问题,而预制菜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外面餐厅抽检合格率不到94%,这就是偏见。正方询问反方对于预制菜安全与否的态度,认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判断是否相信其安全。 正方提到,因为还未标注,所以无法给出立法后餐厅诚恳消费者就会选择预制菜的数据,但当下很多人对预制菜的选择倾向未被满足,知情权受到侵害,所以应该标注。 正方还质问反方,标注预制菜后能否让消费者更好地监督厂家避免虚假宣传,认为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反方所说的针对厂家的法律是不同的。正方再次重复问题,询问反方为何觉得标注后不能让消费者成为监督厂家的重要力量,不能促进打击虚假宣传。
反方发言: 反方认为正方提出的通过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倒逼预制菜产业发展的论点很奇怪,因为反方有数据证明7成消费者对预制菜有先天偏见,而正方将偏见视为需求,且正方没有说明在已有反欺诈法保障知情权的情况下,为何还需额外立法。 反方指出,预制菜有国标标注,且有数据支撑其95%以上是安全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需求可以被满足,但消费者存在错误认知,正方认为应通过立法解决,反方则认为通过金龙鱼的案例可知,强制立法会巩固和加深错误认知,有其他更合适的方法消除错误认知并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 反方还指出,正方从一辩到四辩观点含糊不清,时而认为应发展预制菜产业,时而认为不应发展。反方表示在中国消费协会及多次政策报道中已表明预制菜产业是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的产业,若强制餐厅立法限制预制菜产业发展与当前政策不符。 反方进一步阐述,立法不仅要满足诸多条件,后续还有很高的执法成本,以转基因材料标注为例,虽有强制要求但缺乏适当惩罚制度,很多餐厅会漠视,正方没有论证强制要求预制菜标注能有足够的解决力。
正方结辩: 正方指出对方对己方进行了归谬,在预制菜兴起的情况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发展权利无法保障,这是要求强制餐厅立法标注预制菜的原因。 正方认为反方二辩的数据大多围绕预制菜生产环节,对辩题没有论证效力。 正方强调立法强制餐厅进行标注是大势所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守护饮食文化的必然选择。 首先,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市场的基石,预制菜逐渐普及时,许多餐厅未明确告知菜品制作方式,这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立法强制标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也是对消费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的维护。 其次,预制菜行业发展存在问题,如虚假宣传,2023年预制菜隐瞒问题成为十大热点投诉榜首,部分餐厅欺骗消费者,立法强制标注能杜绝虚假行为,促进市场合理划分,如佛跳墙的例子,标注能让不同价格的预制菜和现制菜各得其所,让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推动预制菜行业规范发展,带动餐饮行业走向健康透明的未来。 再者,立法强制标注预制菜是对餐饮行业未来工业化发展隐患的防范于未然,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预制菜使用范围可能扩大,若不规范可能引发更多问题,立法提前介入能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并预防风险爆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立法强制餐厅进行标注是大势所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守护饮食文化的必然选择;反方认为已有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强制立法会带来诸多问题且不符合政策导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