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首先,我方针对安乐死的定义为:舒适或无痛苦的死亡。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后,安乐死给予了那些病痛患者一条更加轻松面对死亡的道路,这符合我们所谓的人道主义,能让患者更加体面、有尊严地死去。公民向往安乐死的权利,是指对于这种死亡状态的享有权。
也许对方会说,安乐死是剥夺生命权的行为,也是他人干预生命权的行为。但我们所说的安乐死,是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当事人对生命垂危时有益干预的权利。我们再看合法化,合法化不等同于必须,我们为什么不为他们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呢?我们并不是强制要求这些病痛患者选择这种死亡方式,只是在面对必然的死亡结果与将近的死亡期限时,能够给予他们生命消逝决定权的法律保障。
根据1994年《文汇报》上的撰文,上海有90%以上的人支持安乐死,其中医护人员支持率最高,达98%。2001年天湖网上32000名的调查中,有74%的人赞成安乐死。2006年上海调查的200名老人中,73%赞成。北京一家医院中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要求安乐死的达30%以上。还有很多患者已经丧失了表达要求的能力,无助地躺在床上,难道我们就要这样痛苦地看着他们痛苦地维持着生命吗?
这一系列数据反映出,不论现在还是从前,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立法与实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与充足的心理准备。
所以我方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措施如下:每年可以召集全国各领域的权威医师确定安乐死的病种名单,以确定哪些病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保证病人的生存期较短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只有符合该清单的病人方有资格安乐死。这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特定条件,且该清单每年更新一次,以适应当时的医学科技发展。建立全国安乐死的管理中心,下设三个分支,即鉴定机构、审查机构与执行机构,每个安乐死病人的资料交由该机构保存,其成员也主要由安乐死的实施医师构成。
当然,如果我们只考虑到可能后续会导致的社会问题,就不推行、不主张这样的合法化,那么社会是无法持续进步与完善制度的,也会暴露出更大的法律漏洞。因此,合法化后,相关程序也会持续更迭进步,不乏有漫长的等待期,但这并不影响安乐死的效益。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拟定了关于安乐死的草案,可见我国中央对于安乐死的未来也有一定的期望与其中的趋势。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仅仅是我方今天的展望,更是顺应时代、顺应国家未来必然的前景。
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首先,我方针对安乐死的定义为:舒适或无痛苦的死亡。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后,安乐死给予了那些病痛患者一条更加轻松面对死亡的道路,这符合我们所谓的人道主义,能让患者更加体面、有尊严地死去。公民向往安乐死的权利,是指对于这种死亡状态的享有权。
也许对方会说,安乐死是剥夺生命权的行为,也是他人干预生命权的行为。但我们所说的安乐死,是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当事人对生命垂危时有益干预的权利。我们再看合法化,合法化不等同于必须,我们为什么不为他们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呢?我们并不是强制要求这些病痛患者选择这种死亡方式,只是在面对必然的死亡结果与将近的死亡期限时,能够给予他们生命消逝决定权的法律保障。
根据1994年《文汇报》上的撰文,上海有90%以上的人支持安乐死,其中医护人员支持率最高,达98%。2001年天湖网上32000名的调查中,有74%的人赞成安乐死。2006年上海调查的200名老人中,73%赞成。北京一家医院中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要求安乐死的达30%以上。还有很多患者已经丧失了表达要求的能力,无助地躺在床上,难道我们就要这样痛苦地看着他们痛苦地维持着生命吗?
这一系列数据反映出,不论现在还是从前,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立法与实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与充足的心理准备。
所以我方针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措施如下:每年可以召集全国各领域的权威医师确定安乐死的病种名单,以确定哪些病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保证病人的生存期较短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只有符合该清单的病人方有资格安乐死。这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特定条件,且该清单每年更新一次,以适应当时的医学科技发展。建立全国安乐死的管理中心,下设三个分支,即鉴定机构、审查机构与执行机构,每个安乐死病人的资料交由该机构保存,其成员也主要由安乐死的实施医师构成。
当然,如果我们只考虑到可能后续会导致的社会问题,就不推行、不主张这样的合法化,那么社会是无法持续进步与完善制度的,也会暴露出更大的法律漏洞。因此,合法化后,相关程序也会持续更迭进步,不乏有漫长的等待期,但这并不影响安乐死的效益。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拟定了关于安乐死的草案,可见我国中央对于安乐死的未来也有一定的期望与其中的趋势。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仅仅是我方今天的展望,更是顺应时代、顺应国家未来必然的前景。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社会有一定认识和心理准备,且相关程序可逐步完善,是顺应时代和国家未来的必然前景。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那我方先提出问题。过去20年中国的民意调查显示,80%的公民认为我们应该努力解放台湾,那请问是不是我们应该马上就去解放台湾呢?这与本次的辩题无关。由此可得,我们说问卷调查其实意义并不大,我们要来看正确的方法才有意义。
我问对方辩友,安乐死合法化的方案是不是要参照荷兰等国家的方案,需要有两名专业的医师为病人进行评估,确认病人选择安乐死的意愿是真实、稳定、理性的,以确保自愿性。我们有数据表明,中国每年有100万到200万的患者需要安乐死,那根据贵方的测算,每年能为多少患者执行安乐死呢?能为多少患者进行安乐死,是取决于这些患者的自愿性的,我们必须要有合理的方案,贵方的方案呢,一年为多少患者执行安乐死?这个是根据当时的事实情况与社会稳定性的。而且这个数据每年都会有波动,贵方给出的数据只是基于现在的社会情况,如果贵方有准确的数据,请贵方给出。我再强调一下,我们给出的每年安乐死的人数是根据每年不同的情况有波动的。
下一个问题,请问贵方辩友,安乐死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对不对?
正方一辩:肯定。
反方四辩:在中国大部分人并不富裕,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基本是在十万元乃至上百万。2022 - 2023年我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为4万元,他们一旦发现治病需要花很多钱,就不想治了。所以难道真的想死吗?那发现这种病人就应该给这些人执行安乐死吗?
正方一辩:首先我们执行安乐死有一个必须客观上的前提,就是他一定要是病痛患者。而且我们是说患者可选,但是如果由于精神上的问题,他想死怎么办?这本来就是一个自愿性的问题,贵方的意思是应该给那些没钱治病想去死的人执行安乐死,我们并不是这样认为的,这界定就不一样。
反方四辩:那抑郁症的患者由于大脑的某些放电啊,会产生自杀倾向吧,但这种倾向往往产生,首先您怎么判断他是求生还是求死呢?是真的求生还是求死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那我方先提出问题。过去20年中国的民意调查显示,80%的公民认为我们应该努力解放台湾,那请问是不是我们应该马上就去解放台湾呢?这与本次的辩题无关。由此可得,我们说问卷调查其实意义并不大,我们要来看正确的方法才有意义。
我问对方辩友,安乐死合法化的方案是不是要参照荷兰等国家的方案,需要有两名专业的医师为病人进行评估,确认病人选择安乐死的意愿是真实、稳定、理性的,以确保自愿性。我们有数据表明,中国每年有100万到200万的患者需要安乐死,那根据贵方的测算,每年能为多少患者执行安乐死呢?能为多少患者进行安乐死,是取决于这些患者的自愿性的,我们必须要有合理的方案,贵方的方案呢,一年为多少患者执行安乐死?这个是根据当时的事实情况与社会稳定性的。而且这个数据每年都会有波动,贵方给出的数据只是基于现在的社会情况,如果贵方有准确的数据,请贵方给出。我再强调一下,我们给出的每年安乐死的人数是根据每年不同的情况有波动的。
下一个问题,请问贵方辩友,安乐死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对不对?
正方一辩:肯定。
反方四辩:在中国大部分人并不富裕,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基本是在十万元乃至上百万。2022 - 2023年我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为4万元,他们一旦发现治病需要花很多钱,就不想治了。所以难道真的想死吗?那发现这种病人就应该给这些人执行安乐死吗?
正方一辩:首先我们执行安乐死有一个必须客观上的前提,就是他一定要是病痛患者。而且我们是说患者可选,但是如果由于精神上的问题,他想死怎么办?这本来就是一个自愿性的问题,贵方的意思是应该给那些没钱治病想去死的人执行安乐死,我们并不是这样认为的,这界定就不一样。
反方四辩:那抑郁症的患者由于大脑的某些放电啊,会产生自杀倾向吧,但这种倾向往往产生,首先您怎么判断他是求生还是求死呢?是真的求生还是求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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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大家好。安乐死是指患有绝症的病人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中,本人或者亲属要求且医生圈(全)自认可用医学的方法来结束一个人的生命。目前荷兰、比利时本国安乐死实施的先决条件都要求申请人必须患有无法治愈的绝症,并由专业心理医师进行评估,确认申请人正在承受极大的痛苦,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明确和坚定。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的条件无法参照上述国家的标准进行准确清晰的判断,将会引发极大的道德争议与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由于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差异,在中国很难对身患绝症进行准确的判断。在我国,疑难杂症的误诊率占40%左右,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乡镇、农村地区由于医疗设施、人员能力、服务水平远不如城市,重大疾病的误诊率甚至高达90%。农村患者要确认自己患上不治之症,本身就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而由于贫富差距问题,中国患者得知自己患上重病,往往不是先考虑自己能否治好,而是忧虑会不会给家人带来经济上的负担。2002年,陕西有9名尿毒症患者申请安乐死,调查发现,他们主要是因为后期治疗价格昂贵、经济压力较大才选择安乐死。而当医保部门将透析治疗纳入医保后,安乐死申请就停止了。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实施安乐死政策容易被异化成剥夺穷人生命权的不人道举措。
对方也许会说,我们在对申请人进行心理评估的时候,尽量剔除经济因素就好。然而,我国心理医生缺口巨大,无法负荷评估安乐死申请人心理状况的需求。我国的心理医生数量仅为每10万人中0.2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5,荷兰的1/40。2002年到2017年,我国考取心理治疗师资格的总人数只有6000人,也不可能全部来从事评估工作。在荷兰,专业医生对患者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大约要等待1 - 14天,但在中国,排队等候心理评估可能要半年乃至一年之久。正方声称的依靠安乐死尽早结束令人痛苦根本是镜花水月,而且其中更会衍生出大量权力寻租的空间。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首要问题是提升医疗诊断水平的普及性,进行有效的治疗,避免因为医生误诊和经济贫困影响患者恢复健康的信心,而不是盯着死亡的办法,企图用安乐死解决出现问题的人。
尊敬的主席,大家好。安乐死是指患有绝症的病人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中,本人或者亲属要求且医生圈(全)自认可用医学的方法来结束一个人的生命。目前荷兰、比利时本国安乐死实施的先决条件都要求申请人必须患有无法治愈的绝症,并由专业心理医师进行评估,确认申请人正在承受极大的痛苦,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明确和坚定。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的条件无法参照上述国家的标准进行准确清晰的判断,将会引发极大的道德争议与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由于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差异,在中国很难对身患绝症进行准确的判断。在我国,疑难杂症的误诊率占40%左右,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乡镇、农村地区由于医疗设施、人员能力、服务水平远不如城市,重大疾病的误诊率甚至高达90%。农村患者要确认自己患上不治之症,本身就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而由于贫富差距问题,中国患者得知自己患上重病,往往不是先考虑自己能否治好,而是忧虑会不会给家人带来经济上的负担。2002年,陕西有9名尿毒症患者申请安乐死,调查发现,他们主要是因为后期治疗价格昂贵、经济压力较大才选择安乐死。而当医保部门将透析治疗纳入医保后,安乐死申请就停止了。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实施安乐死政策容易被异化成剥夺穷人生命权的不人道举措。
对方也许会说,我们在对申请人进行心理评估的时候,尽量剔除经济因素就好。然而,我国心理医生缺口巨大,无法负荷评估安乐死申请人心理状况的需求。我国的心理医生数量仅为每10万人中0.2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5,荷兰的1/40。2002年到2017年,我国考取心理治疗师资格的总人数只有6000人,也不可能全部来从事评估工作。在荷兰,专业医生对患者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大约要等待1 - 14天,但在中国,排队等候心理评估可能要半年乃至一年之久。正方声称的依靠安乐死尽早结束令人痛苦根本是镜花水月,而且其中更会衍生出大量权力寻租的空间。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首要问题是提升医疗诊断水平的普及性,进行有效的治疗,避免因为医生误诊和经济贫困影响患者恢复健康的信心,而不是盯着死亡的办法,企图用安乐死解决出现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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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应提升医疗诊断水平普及性和进行有效治疗,不应将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 · 质询 · 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你好。请问你们知道抑郁症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吗?那我来告诉你,抑郁症评判标准是心境低落、兴趣缺失、性欲减退,并且对爱好活动失去兴趣。请问这样的癌症晚期患者,还能否依据这些评判标准来评判他们是否得了抑郁症呢?要知道,中国的心理医生数量与医保水平无法支持对这些癌症患者按照抑郁症的正常评判标准进行评判。
下一个问题,你们同不同意我方所界定的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应该是得了重病、临近死亡、承受巨大痛苦并且是自愿的这样一种鉴定范围呢?请不要说表面上自不自愿,就说同不同意这个界定范围,关于自愿性如何得到保障我们会进行论述。
(反方一辩表示不同意,理由是患者不一定是真心想死,可能是考虑巨额的治疗费用。)
正方四辩:下一个问题,既然你们认同我国目前有这样一群人有安乐死的需求,那么假如有这样一个癌症晚期患者,他全身都被癌细胞侵蚀了,每天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他的主观意愿就是快点进行安乐死。请问你们难道不让他安乐死而让他继续承受痛苦吗?
反方一辩:我们应该鼓励他们战胜病魔。
正方四辩:那你们鼓励他战胜病魔是让他们为他人而活吗?我们要尊重他人的主观意愿,难道你们要这样违背人道精神吗?比如说,尿毒症透析纳入医保前,北京曾有40名患者申请安乐死,但是透析纳入医保后,他们都撤回了申请。所以,主要看的还是他们的自主意愿,不管受到了什么样外部条件的影响。
正方四辩:那么下一个问题,你们对于这样的患者,有什么解决方案呢?比如,我觉得在透析纳入医保之前,北京有40名患者想要申请安乐死,但是透析纳入医保之后他们都(撤回了申请)。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 · 质询 · 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你好。请问你们知道抑郁症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吗?那我来告诉你,抑郁症评判标准是心境低落、兴趣缺失、性欲减退,并且对爱好活动失去兴趣。请问这样的癌症晚期患者,还能否依据这些评判标准来评判他们是否得了抑郁症呢?要知道,中国的心理医生数量与医保水平无法支持对这些癌症患者按照抑郁症的正常评判标准进行评判。
下一个问题,你们同不同意我方所界定的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应该是得了重病、临近死亡、承受巨大痛苦并且是自愿的这样一种鉴定范围呢?请不要说表面上自不自愿,就说同不同意这个界定范围,关于自愿性如何得到保障我们会进行论述。
(反方一辩表示不同意,理由是患者不一定是真心想死,可能是考虑巨额的治疗费用。)
正方四辩:下一个问题,既然你们认同我国目前有这样一群人有安乐死的需求,那么假如有这样一个癌症晚期患者,他全身都被癌细胞侵蚀了,每天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他的主观意愿就是快点进行安乐死。请问你们难道不让他安乐死而让他继续承受痛苦吗?
反方一辩:我们应该鼓励他们战胜病魔。
正方四辩:那你们鼓励他战胜病魔是让他们为他人而活吗?我们要尊重他人的主观意愿,难道你们要这样违背人道精神吗?比如说,尿毒症透析纳入医保前,北京曾有40名患者申请安乐死,但是透析纳入医保后,他们都撤回了申请。所以,主要看的还是他们的自主意愿,不管受到了什么样外部条件的影响。
正方四辩:那么下一个问题,你们对于这样的患者,有什么解决方案呢?比如,我觉得在透析纳入医保之前,北京有40名患者想要申请安乐死,但是透析纳入医保之后他们都(撤回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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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办方。
首先,我对我方一辩给出的说法提出疑问。我方提出了相关的政策与方法,然而反方不仅没有看到我们的方法,还在否定问卷的价值。就台湾问题的问卷而言,我想问反方是如何得出结论的,又是怎样否定问卷价值的?如今很多论文都采用问卷方法进行普遍调查,反方怎能通过一个案例就否定这种研究方法呢?
其次,反方给出的数据表明如果安乐死的话是1万,这个数据是如何得出的呢?
再者,回顾一下发展水平的差距,也就是发展的不协调。城市当然有发展得很好的,例如上海、北京,它们拥有充足的医疗资源。面对安乐死,我们完全可以先在这些地方开展安乐死试点,随后再进行推广,这是可行的。反方否定了这么多,那么请问,面对有安乐死需求的患者,反方有怎样的替换政策呢?反方没有替换政策却否定安乐死,难道是对这些患者的需求视而不见吗?
再其次,反方所举的尿毒症患者的例子,其前提是主观意愿,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临终患者。这样的尿毒症患者并非临终患者,不在我们的鉴定范围内。从我方一辩的结论可以看出,人们对安乐死的需求非常大,并且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安乐死合法化能够体现对人民需求的满足,但是反方对此全都视而不见。
最后,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并且给予死者最后的尊严。安乐死合法化能让患者在生命末期维持体面,所以安乐死合法化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发生的事情。
感谢主办方。
首先,我对我方一辩给出的说法提出疑问。我方提出了相关的政策与方法,然而反方不仅没有看到我们的方法,还在否定问卷的价值。就台湾问题的问卷而言,我想问反方是如何得出结论的,又是怎样否定问卷价值的?如今很多论文都采用问卷方法进行普遍调查,反方怎能通过一个案例就否定这种研究方法呢?
其次,反方给出的数据表明如果安乐死的话是1万,这个数据是如何得出的呢?
再者,回顾一下发展水平的差距,也就是发展的不协调。城市当然有发展得很好的,例如上海、北京,它们拥有充足的医疗资源。面对安乐死,我们完全可以先在这些地方开展安乐死试点,随后再进行推广,这是可行的。反方否定了这么多,那么请问,面对有安乐死需求的患者,反方有怎样的替换政策呢?反方没有替换政策却否定安乐死,难道是对这些患者的需求视而不见吗?
再其次,反方所举的尿毒症患者的例子,其前提是主观意愿,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临终患者。这样的尿毒症患者并非临终患者,不在我们的鉴定范围内。从我方一辩的结论可以看出,人们对安乐死的需求非常大,并且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安乐死合法化能够体现对人民需求的满足,但是反方对此全都视而不见。
最后,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并且给予死者最后的尊严。安乐死合法化能让患者在生命末期维持体面,所以安乐死合法化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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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因为它能满足人民需求、减少医疗资源浪费、给予死者尊严。
谢谢主席,大家好。
要证明一个政策有效,正方提出的问题应该和解决方案相互适配。比如,我们学校若要解决1000个同学中午吃饭的问题,要修一个食堂,这个食堂起码得有200个座位,而不能只有4张椅子。
正方今天告诉我,现在要进行安乐死合法化,需要解决每年200万的绝症患者安乐死申请,那么总要有人给这200万进行申请评估的专业医师。截至2023年,中国每10万人中仅有约0.2名心理医生,远低于第一世界平均水平(每10万人1名),距离荷兰的每10万人8名有40倍差距。就算把这些心理医生全部派来进行评估,按照每个人安乐死申请两名专业医师进行交互评估的标准,每名医师每年也要完成1300个工作。然而,一名普通心理医师平均每人的工作量为20例,因为安乐死申请人的心理评估是非常复杂的,一不小心就如同杀人,风险也会对医师的心理造成较大负担。很难想象每年判断1300次要不要人喝毒药的心理医师会不会自己先自杀。
请注意,安乐死合法化的典型国家,比如荷兰,都是经济高度发展,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欧洲国家。荷兰人在选择安乐死时,核心的原因是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大多数人还缺衣少药的中国,不幸患上重病的人,尤其是老人,他们总会优先考虑天价的医疗费用会给自己的亲人带来多大的负担。他们说出“死了算了”,往往不是精神意愿,只是在巨大压力下无奈的自我放弃。
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相比于把资源投入到安乐死的方方面面,我们更应该想办法先让患者能够看得起病,不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而做出选择。
感谢大家。
谢谢主席,大家好。
要证明一个政策有效,正方提出的问题应该和解决方案相互适配。比如,我们学校若要解决1000个同学中午吃饭的问题,要修一个食堂,这个食堂起码得有200个座位,而不能只有4张椅子。
正方今天告诉我,现在要进行安乐死合法化,需要解决每年200万的绝症患者安乐死申请,那么总要有人给这200万进行申请评估的专业医师。截至2023年,中国每10万人中仅有约0.2名心理医生,远低于第一世界平均水平(每10万人1名),距离荷兰的每10万人8名有40倍差距。就算把这些心理医生全部派来进行评估,按照每个人安乐死申请两名专业医师进行交互评估的标准,每名医师每年也要完成1300个工作。然而,一名普通心理医师平均每人的工作量为20例,因为安乐死申请人的心理评估是非常复杂的,一不小心就如同杀人,风险也会对医师的心理造成较大负担。很难想象每年判断1300次要不要人喝毒药的心理医师会不会自己先自杀。
请注意,安乐死合法化的典型国家,比如荷兰,都是经济高度发展,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欧洲国家。荷兰人在选择安乐死时,核心的原因是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大多数人还缺衣少药的中国,不幸患上重病的人,尤其是老人,他们总会优先考虑天价的医疗费用会给自己的亲人带来多大的负担。他们说出“死了算了”,往往不是精神意愿,只是在巨大压力下无奈的自我放弃。
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相比于把资源投入到安乐死的方方面面,我们更应该想办法先让患者能够看得起病,不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而做出选择。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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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 我还是想着面对一个患者,他已被告知只剩3个月的生命周期,他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实际上,对于这样的患者,他已经没有能力,也没有经济条件再进行高昂的癌症治疗了。那么对于这些患者,你们反方打算怎么办?你们今天说需求很大,那需求到底有多大,请告诉我。我问的是对于这样的患者,你们有何解决方法?一个人今天说想死,明天又说不想死,这是真的还是假的?他现在不是想不想死的问题,而是面临巨大痛苦且无法得到治疗,他该怎么办?在中国,只要大陆医保能覆盖很多人的治疗,他们就不想死了吗?那为什么现在有那么多癌症患者有安乐死的需求呢?你能分析一下吗?尿毒症纳入医保前,癌症患者(这里不是尿毒症的情况,不要混淆概念)申请安乐死,但后期纳入医保后他们都撤回了申请。但是你们现在有办法让这些高昂的癌症化疗治疗纳入医保吗?我们应该鼓励患者战胜病魔,但这不是说说就行的,既然要鼓励战胜病魔,那治疗还有什么用呢?
也有很多挂着心理咨询师名号的人,只是解决婚姻家庭矛盾这种三次元的问题,他们只是业余还研究星座之类的,正方难道想让他们负责安乐死的心理评估吗?他们根本就没有资格进行安乐死的评估。那你们怎么评估呢?
反方二辩: 医学评估呀。我已经说过了,绝症如癌症晚期,预计生存期较短,数月甚至更短。你举的这些例子根本不符合我们给出的条件,或者说你们正方对我们给出的条件理解有误。
正方二辩: 这些人如果要选择死亡,要不要进行评估?请问你所说的“经常死”是什么意思?这个说法从何而来?这些癌症病人如果想死,你们要不要做心理评估?
反方二辩: 要啊,我已经给出了解决方法呀,由心理医生进行评估。自2002年全国统一的职业鉴定考试正式开始,在2017年9月人社部取消了心理咨询师的认证,15年内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只有约6000人。
正方二辩: 我还是想着面对一个患者,他已被告知只剩3个月的生命周期,他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实际上,对于这样的患者,他已经没有能力,也没有经济条件再进行高昂的癌症治疗了。那么对于这些患者,你们反方打算怎么办?你们今天说需求很大,那需求到底有多大,请告诉我。我问的是对于这样的患者,你们有何解决方法?一个人今天说想死,明天又说不想死,这是真的还是假的?他现在不是想不想死的问题,而是面临巨大痛苦且无法得到治疗,他该怎么办?在中国,只要大陆医保能覆盖很多人的治疗,他们就不想死了吗?那为什么现在有那么多癌症患者有安乐死的需求呢?你能分析一下吗?尿毒症纳入医保前,癌症患者(这里不是尿毒症的情况,不要混淆概念)申请安乐死,但后期纳入医保后他们都撤回了申请。但是你们现在有办法让这些高昂的癌症化疗治疗纳入医保吗?我们应该鼓励患者战胜病魔,但这不是说说就行的,既然要鼓励战胜病魔,那治疗还有什么用呢?
也有很多挂着心理咨询师名号的人,只是解决婚姻家庭矛盾这种三次元的问题,他们只是业余还研究星座之类的,正方难道想让他们负责安乐死的心理评估吗?他们根本就没有资格进行安乐死的评估。那你们怎么评估呢?
反方二辩: 医学评估呀。我已经说过了,绝症如癌症晚期,预计生存期较短,数月甚至更短。你举的这些例子根本不符合我们给出的条件,或者说你们正方对我们给出的条件理解有误。
正方二辩: 这些人如果要选择死亡,要不要进行评估?请问你所说的“经常死”是什么意思?这个说法从何而来?这些癌症病人如果想死,你们要不要做心理评估?
反方二辩: 要啊,我已经给出了解决方法呀,由心理医生进行评估。自2002年全国统一的职业鉴定考试正式开始,在2017年9月人社部取消了心理咨询师的认证,15年内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只有约6000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时间到,下面进入质询环节。首先由我盘问反方辩手,我选择反方二辩作答。
我想问一下,你们有没有给出好的解决方案?患者往往会考虑巨额的治疗费用,你们对此有什么意见或者方案?如果患者不想继续承受病痛折磨,但又不想轻易放弃生命,那你们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如果患者想死,你们如何评估他是准确想死呢?如果一个人今天说想死,明天又说不想死,那你们该怎么办?你们是不是压根就不想管这种情况呢?
反方二辩:这不是还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来评估吗?
正方三辩:但是中国的心理医生数量有限。不管我要不要安乐死,都需要心理医生来评估,是这样吗?
反方二辩:对啊。
正方三辩:你们之前提到费用问题,你们一辩也承认需要做两次评估。那我现在想问,如果我不需要安乐死,你们也说需要评估,那你们的解决方法是什么呢?就是不管死不死,都得给我评估,对吗?如果我现在告诉你我想死,你们的解决方案是什么?你们还是没有告诉我呀。所以你们今天的意思是不是,不同意安乐死,但也没有解决方法呢?
正方三辩:我想问,如果我现在想死怎么办?你们怎么办?如果我不信你们的话,难道你们是想让我出去自杀吗?
正方三辩:有些抑郁症患者,由于大脑皮层的某种变化会产生自杀的欲望,但在认知上往往想求生,你们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你们说鼓励他们坚强地战胜疾病,这会不会有点太理想化了?如果鼓励就有用的话,那世界上那些想死的人是怎么回事呢?是鼓励得不够到位吗?
正方三辩:台湾没有因为个人的要求而使安乐死合法化,他们可以去瑞士。如果中国开放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那些如果想要安乐死但国家不支持的人,难道他们就要死在国外吗?这肯定不行啊。如果中国开放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那些没有选择安乐死的人的想法。
正方三辩:我不只是单纯想死,我很难受,我很痛,你们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我们不能为了患者想死,就让医生背上巨大的心理负担。我难受,我被自己折磨,我该怎么办?
正方三辩:安宁疗护和安乐死的区别是医生让患者放弃治疗,现在我们不是在讨论安宁疗护。如果安宁疗护的钱我支付不起怎么办?一杯毒药也有故意杀人的争议,我们不能为了患者想死,就让医生冒着触犯法律的巨大风险。
正方三辩:我现在不是跟你讨论杀人,我有准确的评估,你们有正确理解我方辩友前面的前提吗?中国医师的数量与医保水平无法支持做出患者真心想死的准确评估。
反方二辩:你怎么知道没有准确评估呢?
正方三辩:中国患者往往面临巨额的治疗费用。这个虽然不是重点,我们现在讨论的经济问题只是一个次要原因,你们要用次要原因来解决我的主要问题吗?你们的依据是什么?荷兰的比例是每10万人中有8个心理医生,中国的比例与之不同,这都解决不了我的这个问题,希望你们可以在后面把这个问题搞清楚,谢谢。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被质询方不可以打断和反问质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时间到,下面进入质询环节。首先由我盘问反方辩手,我选择反方二辩作答。
我想问一下,你们有没有给出好的解决方案?患者往往会考虑巨额的治疗费用,你们对此有什么意见或者方案?如果患者不想继续承受病痛折磨,但又不想轻易放弃生命,那你们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如果患者想死,你们如何评估他是准确想死呢?如果一个人今天说想死,明天又说不想死,那你们该怎么办?你们是不是压根就不想管这种情况呢?
反方二辩:这不是还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来评估吗?
正方三辩:但是中国的心理医生数量有限。不管我要不要安乐死,都需要心理医生来评估,是这样吗?
反方二辩:对啊。
正方三辩:你们之前提到费用问题,你们一辩也承认需要做两次评估。那我现在想问,如果我不需要安乐死,你们也说需要评估,那你们的解决方法是什么呢?就是不管死不死,都得给我评估,对吗?如果我现在告诉你我想死,你们的解决方案是什么?你们还是没有告诉我呀。所以你们今天的意思是不是,不同意安乐死,但也没有解决方法呢?
正方三辩:我想问,如果我现在想死怎么办?你们怎么办?如果我不信你们的话,难道你们是想让我出去自杀吗?
正方三辩:有些抑郁症患者,由于大脑皮层的某种变化会产生自杀的欲望,但在认知上往往想求生,你们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你们说鼓励他们坚强地战胜疾病,这会不会有点太理想化了?如果鼓励就有用的话,那世界上那些想死的人是怎么回事呢?是鼓励得不够到位吗?
正方三辩:台湾没有因为个人的要求而使安乐死合法化,他们可以去瑞士。如果中国开放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那些如果想要安乐死但国家不支持的人,难道他们就要死在国外吗?这肯定不行啊。如果中国开放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那些没有选择安乐死的人的想法。
正方三辩:我不只是单纯想死,我很难受,我很痛,你们的解决方案是什么呢?我们不能为了患者想死,就让医生背上巨大的心理负担。我难受,我被自己折磨,我该怎么办?
正方三辩:安宁疗护和安乐死的区别是医生让患者放弃治疗,现在我们不是在讨论安宁疗护。如果安宁疗护的钱我支付不起怎么办?一杯毒药也有故意杀人的争议,我们不能为了患者想死,就让医生冒着触犯法律的巨大风险。
正方三辩:我现在不是跟你讨论杀人,我有准确的评估,你们有正确理解我方辩友前面的前提吗?中国医师的数量与医保水平无法支持做出患者真心想死的准确评估。
反方二辩:你怎么知道没有准确评估呢?
正方三辩:中国患者往往面临巨额的治疗费用。这个虽然不是重点,我们现在讨论的经济问题只是一个次要原因,你们要用次要原因来解决我的主要问题吗?你们的依据是什么?荷兰的比例是每10万人中有8个心理医生,中国的比例与之不同,这都解决不了我的这个问题,希望你们可以在后面把这个问题搞清楚,谢谢。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被质询方不可以打断和反问质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您好,听得到吗?那我来问您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今天想死,明天又不想死了,您方如何处理呢?要知道,我们讨论的一切前提是患者有一定的疾病,所以一定会根据严格的标准来判定。有疾病之后,会严格评估他长期的心理状态,您方所说的严格具体程序在哪里呢?
我方一辩刚刚已经讲过,首先会由鉴定机构、审查机构、执行机构三个机构。其中鉴定机构就主要负责这样的事情,比如会有三级甲等医院参与。我给您举个例子,假如我是一个绝症患者,前期饱受治疗之苦,已经时日无多,现在要做一个手术,这个手术要100多万,成功率只有10%,但我还是想健康地去做,您觉得我该做手术吗?这是根据个人的心理常态来决定的,这也是个人的选择。而且如果没有钱做手术,您方的意思是没钱就去做安乐死也没问题吗?安乐死本身是一定要符合前提的,它是尊重他人自主意愿的一个事情。
那如果我为了省钱,把自己的健康状况拖到了不治之症,然后去做安乐死可以吗?您方是认为安乐死不需要钱吗?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他真的没钱,那我们应该让他怎么办呢?是不是应该增加医保之类的呢?还有更重要的费用问题,我方继续提问。所以我们发现如果因为钱的问题,就尽可能地会靠近安乐死的标准,所以在重大疾病治不好主要是钱的问题时,安乐死更有可能成为穷人逃避手术费的手段,这种情况我们改善医疗才是更好的办法。
我再问一个问题,如果我是一个心理医生,平时只是在小红书上开导别人学业压力、恋爱分手之类的小问题,这样的心理医生能仔细评估一个病人的经历、话语和生死吗?正方二辩,不好意思,请您重复一下。假如我是心理医生,平时只是在小红书上开导学业压力、恋爱分手之类小问题的人,这时候还能准确评估一个病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和生死相关的问题吗?如果不能评估,那您方从哪里找出那么多能准确评估的医生呢?
我方告诉过您数据了,从2002年到2017年总共15年,总共的资金不到6000亿,如果要每个人都做心理评估的话,一个医生一年要做1300个,您觉得可能吗?我恳请您方认真听完我们给出的定义,我们强调的是生理而不是心理,心理是次要因素,生理满足高等条件才是主要因素。
所以您方有没有发现,我们现实中中国其实没有那么多心理医生,不是您说有就有的。因此在中国,要么资源不够,要么准确率不够,只要患者同意就死,要么就要患者孩子同意都是因为痛苦才死的,理想情况下,如果他们是为了钱而死的,您方怎么办?经济因素不是主要因素,不要再谈次要因素了。对所有水平或者自然状况,您方都觉得没问题,我可没这么说过,您不要乱改我的定论。
反方三辩:您好,听得到吗?那我来问您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今天想死,明天又不想死了,您方如何处理呢?要知道,我们讨论的一切前提是患者有一定的疾病,所以一定会根据严格的标准来判定。有疾病之后,会严格评估他长期的心理状态,您方所说的严格具体程序在哪里呢?
我方一辩刚刚已经讲过,首先会由鉴定机构、审查机构、执行机构三个机构。其中鉴定机构就主要负责这样的事情,比如会有三级甲等医院参与。我给您举个例子,假如我是一个绝症患者,前期饱受治疗之苦,已经时日无多,现在要做一个手术,这个手术要100多万,成功率只有10%,但我还是想健康地去做,您觉得我该做手术吗?这是根据个人的心理常态来决定的,这也是个人的选择。而且如果没有钱做手术,您方的意思是没钱就去做安乐死也没问题吗?安乐死本身是一定要符合前提的,它是尊重他人自主意愿的一个事情。
那如果我为了省钱,把自己的健康状况拖到了不治之症,然后去做安乐死可以吗?您方是认为安乐死不需要钱吗?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他真的没钱,那我们应该让他怎么办呢?是不是应该增加医保之类的呢?还有更重要的费用问题,我方继续提问。所以我们发现如果因为钱的问题,就尽可能地会靠近安乐死的标准,所以在重大疾病治不好主要是钱的问题时,安乐死更有可能成为穷人逃避手术费的手段,这种情况我们改善医疗才是更好的办法。
我再问一个问题,如果我是一个心理医生,平时只是在小红书上开导别人学业压力、恋爱分手之类的小问题,这样的心理医生能仔细评估一个病人的经历、话语和生死吗?正方二辩,不好意思,请您重复一下。假如我是心理医生,平时只是在小红书上开导学业压力、恋爱分手之类小问题的人,这时候还能准确评估一个病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和生死相关的问题吗?如果不能评估,那您方从哪里找出那么多能准确评估的医生呢?
我方告诉过您数据了,从2002年到2017年总共15年,总共的资金不到6000亿,如果要每个人都做心理评估的话,一个医生一年要做1300个,您觉得可能吗?我恳请您方认真听完我们给出的定义,我们强调的是生理而不是心理,心理是次要因素,生理满足高等条件才是主要因素。
所以您方有没有发现,我们现实中中国其实没有那么多心理医生,不是您说有就有的。因此在中国,要么资源不够,要么准确率不够,只要患者同意就死,要么就要患者孩子同意都是因为痛苦才死的,理想情况下,如果他们是为了钱而死的,您方怎么办?经济因素不是主要因素,不要再谈次要因素了。对所有水平或者自然状况,您方都觉得没问题,我可没这么说过,您不要乱改我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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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
面对当今中国乃至世界越来越注重人权、日益先进化的发展趋势,我方提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
首先,假设我是一位老人,身患绝症无法治愈,每日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我想要体面地结束自己的生命、结束痛苦。我想请问,反方是否认为这样做不可以呢?
中国肿瘤临床医学等刊物的多篇文献表明,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吗啡只能缓解约80%癌症晚期患者的痛苦,仍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药来缓解痛苦。从对方的角度看,难道这些人就活该被痛死吗?
死终究是无法避免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出于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反方提到了心理医生的问题,我方强调的是,安乐死适用于医学上无法医治的患者,和其心理并无任何关系。
我们所强调的是,安乐死进一步保证了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对生命尊严的维护,让身患绝症的人们不再因为只有外国才能提供安乐死服务而客死异乡。安乐死是一种没有痛苦、平和的死亡方式。当我已经达到三甲医院认可的标准,达到客观最高疼痛等级的时候,我应该有能力选择一种平和的离开方式。
谢谢大家。
感谢主席。
面对当今中国乃至世界越来越注重人权、日益先进化的发展趋势,我方提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
首先,假设我是一位老人,身患绝症无法治愈,每日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我想要体面地结束自己的生命、结束痛苦。我想请问,反方是否认为这样做不可以呢?
中国肿瘤临床医学等刊物的多篇文献表明,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吗啡只能缓解约80%癌症晚期患者的痛苦,仍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药来缓解痛苦。从对方的角度看,难道这些人就活该被痛死吗?
死终究是无法避免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出于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尊重。反方提到了心理医生的问题,我方强调的是,安乐死适用于医学上无法医治的患者,和其心理并无任何关系。
我们所强调的是,安乐死进一步保证了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对生命尊严的维护,让身患绝症的人们不再因为只有外国才能提供安乐死服务而客死异乡。安乐死是一种没有痛苦、平和的死亡方式。当我已经达到三甲医院认可的标准,达到客观最高疼痛等级的时候,我应该有能力选择一种平和的离开方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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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您方其实默认了癌症晚期就一定想死似的,因为您方不考虑心理因素。但全世界安乐死的评估并不仅仅针对绝症,也要判断是否真心想死。您方说靠三甲医院专业机构评估就完了,可人数、需求都没有,您空口说白话,也没告诉我怎么评估。而我方已经明确指出您方心理医生是不够的,您方如何评估?就像没有酒精检测的仪器,虽然酒驾很恐怖,但怎么判断酒驾、抓谁呢?
武汉大学医院2017 - 2018年全院死亡案例总共1313例,其中非脑死亡患者因家属出于不同原因表达放弃救治后死亡的有399例,占同期死亡病例的30.4%,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患者占77.4%。有没有发现,其实这些患者并不是因为真的很痛苦才选择放弃,而是因为真的付不起钱,没有钱治病,宁愿放弃治疗,拖到濒死的时候。这才是我们中国最重要的问题。
当您方开放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那些没钱治病的穷人,会不会把病症拖到不治之症,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最后使安乐死的主要目的从减轻痛苦变成减轻负担(减轻金钱负担)呢?由此可见,我们目前首要的问题是提升医疗诊断水平,阻止因医疗资源不均而导致的死亡,而不是用安乐死解决出现问题的人。
谢谢主席。
您方其实默认了癌症晚期就一定想死似的,因为您方不考虑心理因素。但全世界安乐死的评估并不仅仅针对绝症,也要判断是否真心想死。您方说靠三甲医院专业机构评估就完了,可人数、需求都没有,您空口说白话,也没告诉我怎么评估。而我方已经明确指出您方心理医生是不够的,您方如何评估?就像没有酒精检测的仪器,虽然酒驾很恐怖,但怎么判断酒驾、抓谁呢?
武汉大学医院2017 - 2018年全院死亡案例总共1313例,其中非脑死亡患者因家属出于不同原因表达放弃救治后死亡的有399例,占同期死亡病例的30.4%,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患者占77.4%。有没有发现,其实这些患者并不是因为真的很痛苦才选择放弃,而是因为真的付不起钱,没有钱治病,宁愿放弃治疗,拖到濒死的时候。这才是我们中国最重要的问题。
当您方开放安乐死合法化之后,那些没钱治病的穷人,会不会把病症拖到不治之症,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最后使安乐死的主要目的从减轻痛苦变成减轻负担(减轻金钱负担)呢?由此可见,我们目前首要的问题是提升医疗诊断水平,阻止因医疗资源不均而导致的死亡,而不是用安乐死解决出现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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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目前首要任务是提升医疗诊断水平,阻止因医疗资源不均导致的死亡,而非用安乐死解决出现问题的人。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首先,我想从一个老人的角度来说,我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我希望能体面地结束痛苦。即便我经济条件不好,要一直等到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但到那时,安乐死也可能是痛苦地死去,那为何不选择安详地离世呢?钱并非关键因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非以成本来考量,人民有需求就应该被满足。而且安乐死的认证标准已达到三甲医院的级别,已经客观考量了疼痛等因素。
正方:对于安乐死,患者的皮肤状况、痛苦的器官情况以及患者的真心意愿都是需要确认的,我们之前也给出过流程。你们说心理医生数量不够,但为了满足那些饱受折磨之人安详离去的美好愿望,国家给予经济支持来培养更多心理医生是合理的。荷兰一个贫困心理医生每天只做20例安乐死相关工作,在中国如果开放安乐死,难道每天能培养出20万心理医生吗?这显然不现实。
正方:我想问反方,你们所说的把小病拖成大病,有相关数据证明吗?我方在结论中提到,2017 - 2008年因不同原因放弃治疗(等同于死亡)的病例有399例,其中很多是因为没钱才放弃治疗的。如果有钱,有医保,他们还会想安乐死吗?就拿尿毒症患者来说,纳入医保前北京有40名申请安乐死,纳入医保后他们都放弃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当已经无法治疗时,是否可以有更舒适的死亡方式,而不是医保问题。
反方:我方认为钱很重要,我方已经举了很多数据,很多绝症患者因为没钱而放弃治疗。但你们所说的绝症并非真正的绝症,比如有一个去瑞士的人,得了横斑狼疮,只是因为长期吃药就好了,却选择了安乐死,这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我们讨论的是得了重病且临近死亡才能够执行安乐死,那些有钱能治的情况不在安乐死的范围内,如果想结束生命可以自杀,但不能安乐死。
反方:客观上治不好的病才被允许安乐死,像末期器官衰竭、肾病、创伤性脊髓损伤等。你们说的能治好的病,不能被允许安乐死,这是我方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我方说的是有些患者为了省钱,故意拖着不治,拖到符合你们所说的疾病情况,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不行的,因为本质上之前是能治的,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
反方:我们发现很多患者因为没钱有病不治,挂号之后会不会因为省钱而拖延治疗,拖到不能治的时候怎么办?我方的意思是在还能治的时候,应该让他纳入医保,提高医疗水平,而不是拖到不能治的时候让他去死。
正方:你们说提高医保,国家哪来这么多钱呢?你们得给出具体解决方案。我们提到有患者申请之后,有40名患者在医保纳入后就不再申请了。再说如果治疗癌症要30万,安乐死很便宜,很多人就会为了钱选择安乐死,你们的说法前后矛盾。你们一会儿说拖到不能治没办法解决,一会儿说纳入医保就不会拖到不能治,那你们的例子就不成立了。
反方: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你们正方的意思是拖到不能治的时候安乐死没问题,我方的意思是在拖到不能治之前就应该把病治好,纳入医保。而且荷兰每10万人中有8个心理医生,而中国每10万人中只有0.2个,荷兰是中国的40倍。在中国患者排队之后,评估时间只有半年到一年,这难以达到减轻痛苦的目的。
反方:我方是在说现在心理医生不够,条件不够,就像没有酒精检测仪就没办法检测酒驾,没有英语老师就教不了英语课一样,你们得给出解决方法,不能只说纳入医保,医保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鼓励患者战胜病魔,而且中国最大的问题是钱,而荷兰最大的问题才是痛苦,这是两者最大的差异。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首先,我想从一个老人的角度来说,我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我希望能体面地结束痛苦。即便我经济条件不好,要一直等到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但到那时,安乐死也可能是痛苦地死去,那为何不选择安详地离世呢?钱并非关键因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非以成本来考量,人民有需求就应该被满足。而且安乐死的认证标准已达到三甲医院的级别,已经客观考量了疼痛等因素。
正方:对于安乐死,患者的皮肤状况、痛苦的器官情况以及患者的真心意愿都是需要确认的,我们之前也给出过流程。你们说心理医生数量不够,但为了满足那些饱受折磨之人安详离去的美好愿望,国家给予经济支持来培养更多心理医生是合理的。荷兰一个贫困心理医生每天只做20例安乐死相关工作,在中国如果开放安乐死,难道每天能培养出20万心理医生吗?这显然不现实。
正方:我想问反方,你们所说的把小病拖成大病,有相关数据证明吗?我方在结论中提到,2017 - 2008年因不同原因放弃治疗(等同于死亡)的病例有399例,其中很多是因为没钱才放弃治疗的。如果有钱,有医保,他们还会想安乐死吗?就拿尿毒症患者来说,纳入医保前北京有40名申请安乐死,纳入医保后他们都放弃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当已经无法治疗时,是否可以有更舒适的死亡方式,而不是医保问题。
反方:我方认为钱很重要,我方已经举了很多数据,很多绝症患者因为没钱而放弃治疗。但你们所说的绝症并非真正的绝症,比如有一个去瑞士的人,得了横斑狼疮,只是因为长期吃药就好了,却选择了安乐死,这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我们讨论的是得了重病且临近死亡才能够执行安乐死,那些有钱能治的情况不在安乐死的范围内,如果想结束生命可以自杀,但不能安乐死。
反方:客观上治不好的病才被允许安乐死,像末期器官衰竭、肾病、创伤性脊髓损伤等。你们说的能治好的病,不能被允许安乐死,这是我方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我方说的是有些患者为了省钱,故意拖着不治,拖到符合你们所说的疾病情况,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不行的,因为本质上之前是能治的,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
反方:我们发现很多患者因为没钱有病不治,挂号之后会不会因为省钱而拖延治疗,拖到不能治的时候怎么办?我方的意思是在还能治的时候,应该让他纳入医保,提高医疗水平,而不是拖到不能治的时候让他去死。
正方:你们说提高医保,国家哪来这么多钱呢?你们得给出具体解决方案。我们提到有患者申请之后,有40名患者在医保纳入后就不再申请了。再说如果治疗癌症要30万,安乐死很便宜,很多人就会为了钱选择安乐死,你们的说法前后矛盾。你们一会儿说拖到不能治没办法解决,一会儿说纳入医保就不会拖到不能治,那你们的例子就不成立了。
反方: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你们正方的意思是拖到不能治的时候安乐死没问题,我方的意思是在拖到不能治之前就应该把病治好,纳入医保。而且荷兰每10万人中有8个心理医生,而中国每10万人中只有0.2个,荷兰是中国的40倍。在中国患者排队之后,评估时间只有半年到一年,这难以达到减轻痛苦的目的。
反方:我方是在说现在心理医生不够,条件不够,就像没有酒精检测仪就没办法检测酒驾,没有英语老师就教不了英语课一样,你们得给出解决方法,不能只说纳入医保,医保不是万能的。我们应该鼓励患者战胜病魔,而且中国最大的问题是钱,而荷兰最大的问题才是痛苦,这是两者最大的差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那您方有没有论证,有多少人做出小病拖成大病的这种选择呢?就对方而言,仅一句话,如果一个老人治不好了,他想死就能让他死,这个老人有多少隐忧呢?
反方:我不是,我先问一下,鼓励他就能治好,你成绩不好考个0分,我鼓励你,你就能考100分了吗?您能不能回答一次问题,到底是因为没钱治病所以想要安乐死,还是因为什么?是真的痛苦啊。
正方:说起老人,隐忧总得解。我们的前提都是在他具有客观能治好病的条件下,你们就没有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前提不一样,这就不讨论这个问题了。我现在在讨论您方方法的可行性。您告诉我根本是跑题,完全是曲解。我们有数据,比如我国卫计委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中,每一千一百万人口里,就有10%的人口在极度痛苦中离世。难道这些人我们要鼓励他们这样吗?所以现在90%您都让他们自然死,我们关注这10%,您是不管吗?所以这100万人,这10%您都让他们死是吗?
反方:我们的意思是这10%允许他们安乐死,剩下90%的人自然死亡,那样岂不很好。我国的心理医生又少,每十万人里有8人,荷兰是我国的40倍。就算您没有酒精检测,您根本检测不了酒驾,我刚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正方:那这10%的人应该怎么解决呢?(此处“奇风,模糊模糊”语义不明,按原文保留)您方没时间了。中国患者往往要考虑巨额治疗费用,您方不要脱离我国国情,把我国情况强行套在荷兰那里。荷兰的主要原因是痛苦,没错,但我们不能因为患者想死是因为嫌钱少就要因此让安乐死合法化,要考虑合法化带来的巨大风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那您方有没有论证,有多少人做出小病拖成大病的这种选择呢?就对方而言,仅一句话,如果一个老人治不好了,他想死就能让他死,这个老人有多少隐忧呢?
反方:我不是,我先问一下,鼓励他就能治好,你成绩不好考个0分,我鼓励你,你就能考100分了吗?您能不能回答一次问题,到底是因为没钱治病所以想要安乐死,还是因为什么?是真的痛苦啊。
正方:说起老人,隐忧总得解。我们的前提都是在他具有客观能治好病的条件下,你们就没有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前提不一样,这就不讨论这个问题了。我现在在讨论您方方法的可行性。您告诉我根本是跑题,完全是曲解。我们有数据,比如我国卫计委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中,每一千一百万人口里,就有10%的人口在极度痛苦中离世。难道这些人我们要鼓励他们这样吗?所以现在90%您都让他们自然死,我们关注这10%,您是不管吗?所以这100万人,这10%您都让他们死是吗?
反方:我们的意思是这10%允许他们安乐死,剩下90%的人自然死亡,那样岂不很好。我国的心理医生又少,每十万人里有8人,荷兰是我国的40倍。就算您没有酒精检测,您根本检测不了酒驾,我刚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正方:那这10%的人应该怎么解决呢?(此处“奇风,模糊模糊”语义不明,按原文保留)您方没时间了。中国患者往往要考虑巨额治疗费用,您方不要脱离我国国情,把我国情况强行套在荷兰那里。荷兰的主要原因是痛苦,没错,但我们不能因为患者想死是因为嫌钱少就要因此让安乐死合法化,要考虑合法化带来的巨大风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如果听到老人得了治不好的病就说应该让其死,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无论从老人自身的意愿出发,还是从客观分析的角度来看,都不应如此草率。
从数据来看,新生的安乐死病例中,有41%是非绝症的情况。而且近半数因安乐死的护士坦言,他们从未得到过病人的明确同意。这意味着所谓安乐死合法化的背后,可能掩盖了病人的真实意愿,这难道是我们所追求的自由和尊重吗?
在医疗发展历程中,无数的医护人员凭借着勇气,将无数生命从死亡边缘拉回。
我国专业医疗资源目前还比较匮乏,患者在面临生死病痛时,经济压力沉重,家人的一些抱怨等情绪变化往往被忽视,这使得安乐死的选择充满了太多的不可理解和风险。
所以在当今的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可取的,我们不能在追求所谓解脱的同时,忽视了对生命的尊重、尊严以及生命所蕴含的无限可能,也不能忽视每一个生命背后的守护意义。
谢谢大家。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如果听到老人得了治不好的病就说应该让其死,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无论从老人自身的意愿出发,还是从客观分析的角度来看,都不应如此草率。
从数据来看,新生的安乐死病例中,有41%是非绝症的情况。而且近半数因安乐死的护士坦言,他们从未得到过病人的明确同意。这意味着所谓安乐死合法化的背后,可能掩盖了病人的真实意愿,这难道是我们所追求的自由和尊重吗?
在医疗发展历程中,无数的医护人员凭借着勇气,将无数生命从死亡边缘拉回。
我国专业医疗资源目前还比较匮乏,患者在面临生死病痛时,经济压力沉重,家人的一些抱怨等情绪变化往往被忽视,这使得安乐死的选择充满了太多的不可理解和风险。
所以在当今的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可取的,我们不能在追求所谓解脱的同时,忽视了对生命的尊重、尊严以及生命所蕴含的无限可能,也不能忽视每一个生命背后的守护意义。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不可取,不能在追求解脱时忽视对生命的尊重、尊严以及生命蕴含的无限可能和生命背后的守护意义。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辩友称提高医疗水平能够解决(相关问题),那么请问,您的举证在哪里?您不能空口无凭,这是在相互拉扯,您并没有证据证明。
其次,对方说我们心理医生不够,我们是有解决方案的。我们可以试点,慢慢来,任何事物都是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发展的。我们可以先在北上广深等地逐步开展,慢慢培养(心理医生等相关资源),这样之后就可以了。
再者,前面对方提到医学能力,认为医生应该救死扶伤。但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内容是建立在医学无能为力之时,即无法救治这些患者的时候。而医生的伦理和职责的坚持与主张是有前提的,是建立在医学有能力的前提下。当医生在现场没有办法解决问题时,你们仍然坚持医生的伦理(要求医生继续救治),我们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换句话说,你们没有站在患者的立场设身处地为他们考虑,是一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心态。
并且,我方坚定地认为,充分尊重他人的自主意愿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安乐死能让那些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病痛的人结束痛苦,让他们能够选择有尊严地离世,这是一种人道关怀。安乐死只是给这些患者提供一种可轻松死亡的途径,选择权仍在他们自己手上,他们拥有对自己生命的支配权,多一种选择就多一些人权。所以,安乐死旨在满足人们对于生命最后一个环节优雅、安详、有尊严、理智的要求。安乐死相比于传统的自杀,能够保护患者的尊严,不会引发周围居民的恐慌,减少资源浪费,这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节约了警力等社会公共资源,也让死者得到了人权。
由此可见,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后,不仅对患者个人有诸多好处,更是对社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方之前也提到经济方面的问题,但是对方又不能提供一种能够有效减轻患者痛苦的方法。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安乐死,这些患者不论怎么选择都很痛苦,不管是自杀还是被病痛折磨致死。所以我们说那些身患绝症的患者,可能因一小部分经济原因而最终选择安乐死,这样的行为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安乐死能够让他们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又保护了他们的尊严,而且不用花费特别多的钱,在今天我们所讨论的这种情况下,已经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了。
同时,我们也不否认安乐死合法化后可能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但是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通过程序正义,用严格的程序来保障他们的自主意愿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例如,我们在他们执行安乐死前,可以先注射一针生理盐水,询问他们是否还想安乐死,通过这种手段来确保他们的自主性得到最大的保障。
嗯,你们今天对方只是指出我们可能存在一些缺点,并且这些缺点是能够被克服的,你们也没有论证出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来否定安乐死,因为我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是应该的。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辩论。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辩友称提高医疗水平能够解决(相关问题),那么请问,您的举证在哪里?您不能空口无凭,这是在相互拉扯,您并没有证据证明。
其次,对方说我们心理医生不够,我们是有解决方案的。我们可以试点,慢慢来,任何事物都是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发展的。我们可以先在北上广深等地逐步开展,慢慢培养(心理医生等相关资源),这样之后就可以了。
再者,前面对方提到医学能力,认为医生应该救死扶伤。但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内容是建立在医学无能为力之时,即无法救治这些患者的时候。而医生的伦理和职责的坚持与主张是有前提的,是建立在医学有能力的前提下。当医生在现场没有办法解决问题时,你们仍然坚持医生的伦理(要求医生继续救治),我们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换句话说,你们没有站在患者的立场设身处地为他们考虑,是一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心态。
并且,我方坚定地认为,充分尊重他人的自主意愿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安乐死能让那些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病痛的人结束痛苦,让他们能够选择有尊严地离世,这是一种人道关怀。安乐死只是给这些患者提供一种可轻松死亡的途径,选择权仍在他们自己手上,他们拥有对自己生命的支配权,多一种选择就多一些人权。所以,安乐死旨在满足人们对于生命最后一个环节优雅、安详、有尊严、理智的要求。安乐死相比于传统的自杀,能够保护患者的尊严,不会引发周围居民的恐慌,减少资源浪费,这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节约了警力等社会公共资源,也让死者得到了人权。
由此可见,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后,不仅对患者个人有诸多好处,更是对社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方之前也提到经济方面的问题,但是对方又不能提供一种能够有效减轻患者痛苦的方法。这个时候如果没有安乐死,这些患者不论怎么选择都很痛苦,不管是自杀还是被病痛折磨致死。所以我们说那些身患绝症的患者,可能因一小部分经济原因而最终选择安乐死,这样的行为我们也是可以接受的。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安乐死能够让他们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又保护了他们的尊严,而且不用花费特别多的钱,在今天我们所讨论的这种情况下,已经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了。
同时,我们也不否认安乐死合法化后可能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但是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通过程序正义,用严格的程序来保障他们的自主意愿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例如,我们在他们执行安乐死前,可以先注射一针生理盐水,询问他们是否还想安乐死,通过这种手段来确保他们的自主性得到最大的保障。
嗯,你们今天对方只是指出我们可能存在一些缺点,并且这些缺点是能够被克服的,你们也没有论证出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来否定安乐死,因为我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是应该的。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辩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对患者个人有诸多好处,对社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虽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可以克服,而对方没有完整论证出否定安乐死的理由,所以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