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方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分为消极和积极两种。目前,我国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是指患有绝症的垂危患者处于身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之中,在本人要求下,依据法律规定,经过医生认可,主动使患者提前进入死亡阶段,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为推行安乐死政策合法化,我方提倡设立评估、监察、执行三重机构。评估机构由医生、伦理学家、律师等组成,需要确认患者处于绝症晚期,存活时间不超过5个月,并客观上符合病理。且患者本人通过某种方式清醒地向家人表达意愿,评估通过后,结果再由监察机构审核并存档。监察机构每段时间内审核确定通过后由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隶属于国家指定的可以进行安乐死的医院、单位、小组。安乐死过程全程录像并保密。安乐死的患者禁止同时签署器官捐献协议。
在此基础上推行安乐死合法化,理由如下。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临终患者摆脱无意义的极端痛苦。目前普遍使用的NRS疼痛数字评估显示,将疼痛分为1 - 10级,女性生孩子和男性生殖器官遭到猛击的疼痛分别为8 - 10级和7 - 10级,而大部分癌晚期患者不仅疼痛等级皆为10级,还夜以继日不断加剧,同时伴随患者嗅觉消失、大小便失禁、呼吸极度困难等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折磨,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以2020年国家癌症中心数据为例,癌症死亡人数为257.42万人。同年调研18家医院后发现,仍有25%的患者带着剧烈疼痛去世,说明镇痛措施对该类人群无效或效益较低。有调查表明,约74%的安乐死适用人群愿意安乐死。据此计算可知,安乐死合法化是帮助每年约47万疾病晚期患者摆脱痛苦的唯一方式。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为处于绝境下的患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合理的价值选择。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选择的已经不是生或死,而是死亡的方式。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安乐死可以尊重病患的自主权,在权衡身心负担后,实行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给予患者较大的尊重,符合社会伦理学中尊重生命的要义。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与家属的心理痛苦与生理痛苦,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标准。安乐死合法化使得患者有机会选择有尊严地死去,尊重了患者的生命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谢谢大家。
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方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分为消极和积极两种。目前,我国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是指患有绝症的垂危患者处于身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之中,在本人要求下,依据法律规定,经过医生认可,主动使患者提前进入死亡阶段,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为推行安乐死政策合法化,我方提倡设立评估、监察、执行三重机构。评估机构由医生、伦理学家、律师等组成,需要确认患者处于绝症晚期,存活时间不超过5个月,并客观上符合病理。且患者本人通过某种方式清醒地向家人表达意愿,评估通过后,结果再由监察机构审核并存档。监察机构每段时间内审核确定通过后由执行机构执行,执行机构隶属于国家指定的可以进行安乐死的医院、单位、小组。安乐死过程全程录像并保密。安乐死的患者禁止同时签署器官捐献协议。
在此基础上推行安乐死合法化,理由如下。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临终患者摆脱无意义的极端痛苦。目前普遍使用的NRS疼痛数字评估显示,将疼痛分为1 - 10级,女性生孩子和男性生殖器官遭到猛击的疼痛分别为8 - 10级和7 - 10级,而大部分癌晚期患者不仅疼痛等级皆为10级,还夜以继日不断加剧,同时伴随患者嗅觉消失、大小便失禁、呼吸极度困难等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折磨,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以2020年国家癌症中心数据为例,癌症死亡人数为257.42万人。同年调研18家医院后发现,仍有25%的患者带着剧烈疼痛去世,说明镇痛措施对该类人群无效或效益较低。有调查表明,约74%的安乐死适用人群愿意安乐死。据此计算可知,安乐死合法化是帮助每年约47万疾病晚期患者摆脱痛苦的唯一方式。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为处于绝境下的患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合理的价值选择。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选择的已经不是生或死,而是死亡的方式。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安乐死可以尊重病患的自主权,在权衡身心负担后,实行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给予患者较大的尊重,符合社会伦理学中尊重生命的要义。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与家属的心理痛苦与生理痛苦,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标准。安乐死合法化使得患者有机会选择有尊严地死去,尊重了患者的生命权。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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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首先我想请问一下您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什么?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有绝症的垂危患者,出于身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在本人要求下,依据法律规定,经过医生认可,主动使患者在濒死的阶段在无痛苦状态中被解除生命的过程。
正方一辩:(5秒保护时间后作答)
反方四辩:那你是否认同安乐死是一种以死亡唤起某种程度上痛苦解脱的主动致死行为呢? 正方一辩:认可。
反方四辩:那么很高兴我们两方在这一方面达成了共识,您方可以向我方解释一下政策上提倡与法律认可的异同吗? 正方一辩:政策上的提倡与法律上的提倡,他们其实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政策上的提倡证明法律上是要有相同的政策进行一个辅助或者是一个保护。政策是党的意志,是我们应该去做什么,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具有强制力,而我们今天的辩题谈的是合法化,所以我们两方已经达成共识,就是我们所有谈的都是基于一个立法角度的。
反方四辩:那您方认为合法化的意义是什么? 正方一辩:在我方的稿中有提到,合法化是可以帮助患者摆脱无尽的痛苦,同时呢,也为处于绝境的患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合理的价值选择。所以我们今天谈合法化,就是通过一个正式的立法程序,将原本为法律所否定的案例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的保障。
反方四辩:那请您方阐释下合法化的要求呢? 正方一辩:我方提出的合法化,我方提倡设立评估、监察和执行的三重机构。
反方四辩:我方认可是否认可合法化的要求有科学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我国法制的连续性呢? 正方一辩:不好意思,没有听懂您方的意思。
反方四辩:您方认为我国如果要立法,是否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呢?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我方今天的判准就是,倘若我方如果能够证得当今中国国情在安乐死合法化无法满足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及视作我方得证,接下来我方的一辩稿将会为您方例证,就是您方刚刚说安乐死是想缓解避免临终之前的痛苦,是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如果我方提出一个更好的方法论,是不是我们今天就不用和反方辩了? 正方一辩:并不是,因为在我方辩论稿中有提到有47万人无法没有办法摆脱这种痛苦,只是说我们的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我方后续一辩稿会向您方论证。
反方四辩:谢谢。 正方一辩: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您好,首先我想请问一下您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什么?我方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有绝症的垂危患者,出于身体和精神的极端痛苦,在本人要求下,依据法律规定,经过医生认可,主动使患者在濒死的阶段在无痛苦状态中被解除生命的过程。
正方一辩:(5秒保护时间后作答)
反方四辩:那你是否认同安乐死是一种以死亡唤起某种程度上痛苦解脱的主动致死行为呢? 正方一辩:认可。
反方四辩:那么很高兴我们两方在这一方面达成了共识,您方可以向我方解释一下政策上提倡与法律认可的异同吗? 正方一辩:政策上的提倡与法律上的提倡,他们其实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政策上的提倡证明法律上是要有相同的政策进行一个辅助或者是一个保护。政策是党的意志,是我们应该去做什么,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具有强制力,而我们今天的辩题谈的是合法化,所以我们两方已经达成共识,就是我们所有谈的都是基于一个立法角度的。
反方四辩:那您方认为合法化的意义是什么? 正方一辩:在我方的稿中有提到,合法化是可以帮助患者摆脱无尽的痛苦,同时呢,也为处于绝境的患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合理的价值选择。所以我们今天谈合法化,就是通过一个正式的立法程序,将原本为法律所否定的案例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的保障。
反方四辩:那请您方阐释下合法化的要求呢? 正方一辩:我方提出的合法化,我方提倡设立评估、监察和执行的三重机构。
反方四辩:我方认可是否认可合法化的要求有科学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我国法制的连续性呢? 正方一辩:不好意思,没有听懂您方的意思。
反方四辩:您方认为我国如果要立法,是否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呢?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我方今天的判准就是,倘若我方如果能够证得当今中国国情在安乐死合法化无法满足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及视作我方得证,接下来我方的一辩稿将会为您方例证,就是您方刚刚说安乐死是想缓解避免临终之前的痛苦,是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如果我方提出一个更好的方法论,是不是我们今天就不用和反方辩了? 正方一辩:并不是,因为在我方辩论稿中有提到有47万人无法没有办法摆脱这种痛苦,只是说我们的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我方后续一辩稿会向您方论证。
反方四辩:谢谢。 正方一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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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开宗明义,当今社会权威定义较多。安乐死在本质上是以死亡换取某种程度痛苦解脱的主动致死行为,企图解决当今中国死亡质量较低这一问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表述,合法化是指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对原本法律未涉及的安乐死予以正式的法律认可和保障。
然而,今天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国情下,安乐死合法化无法满足合法化的必要条件,以下为我方佐证。
首先,我们来明确中国的社会现状。第一,当今中国普遍存在患者死亡质量较低的问题。在2021年全球死亡质量专家评估的跨国比较中,中国大陆死亡治疗指数位列第53位。第二,对于当今低质量死亡的归因分析,根据相关权威理论表明,明确指出当下社会老人在痛苦中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清晰表达死亡意愿,且无法规划死亡预案,以及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如果您方需要我方论证,我方可以为您方指明学理依据。
明确国情后,我们来对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探讨。以罗丁年女士为代表的社会群体正在努力推动尊严死在我国的发展,尊严死不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维持患者自然死亡时间,通过生前预立嘱、缓和治疗等方式以减少病人痛苦,能够切实消除我国死亡治疗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直接解决问题的方法论,而安乐死并未解决当今中国导致死亡质量较低的原因,解决力较低。同时,来自中国法学网参与的安乐死权威定义,至少有6个以上不符合我国立法过程中科学立法的原则。
另一方面,我国卫健委的答复函中肯定了尊严死维持患者原有自然死亡时间的特定特性,符合我国制定法律的要求。但尊严死目前只获得了我国政策认可,而并没有合法化。如果在当下以激进的方式使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没有前期尊严死相关法律知识作为铺垫,同时与现行宪法和民法典存在一定程度冲突,不符合我国立法的法治要求,违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连续性,故不应该立法。
生计方面,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当前我国医疗资源也无法为安乐死提供基础保障。在已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中,基本都有充足的安宁疗护与呼吸治疗的资源。对比之下,中国大陆每千名涉及安宁疗护的死亡人口所配备的护士数量仅为2.873人,而享有安宁疗护的死亡人口比例仅仅占总人口可能死亡人口比例的0.3%。同时,来自《柳叶刀》的报告也表明,我国的呼吸治疗资源和安宁疗护资源严重不足,因此我国绝大多数人口得不到以缓解痛苦为目的的专业治疗。在当下的国情中,由于我国安乐死人口得不到对应的资源,所以不满足正常安乐死所要求的必要条件。
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在充分发展医疗资源与最大限度减少患者痛苦后,再推进安乐死合法化。反之,在中国社会推行安乐死违反我国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原则。
稍后我方二辩会为您方进一步论证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不可行之处。
以上。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开宗明义,当今社会权威定义较多。安乐死在本质上是以死亡换取某种程度痛苦解脱的主动致死行为,企图解决当今中国死亡质量较低这一问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表述,合法化是指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对原本法律未涉及的安乐死予以正式的法律认可和保障。
然而,今天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国情下,安乐死合法化无法满足合法化的必要条件,以下为我方佐证。
首先,我们来明确中国的社会现状。第一,当今中国普遍存在患者死亡质量较低的问题。在2021年全球死亡质量专家评估的跨国比较中,中国大陆死亡治疗指数位列第53位。第二,对于当今低质量死亡的归因分析,根据相关权威理论表明,明确指出当下社会老人在痛苦中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清晰表达死亡意愿,且无法规划死亡预案,以及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如果您方需要我方论证,我方可以为您方指明学理依据。
明确国情后,我们来对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探讨。以罗丁年女士为代表的社会群体正在努力推动尊严死在我国的发展,尊严死不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维持患者自然死亡时间,通过生前预立嘱、缓和治疗等方式以减少病人痛苦,能够切实消除我国死亡治疗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直接解决问题的方法论,而安乐死并未解决当今中国导致死亡质量较低的原因,解决力较低。同时,来自中国法学网参与的安乐死权威定义,至少有6个以上不符合我国立法过程中科学立法的原则。
另一方面,我国卫健委的答复函中肯定了尊严死维持患者原有自然死亡时间的特定特性,符合我国制定法律的要求。但尊严死目前只获得了我国政策认可,而并没有合法化。如果在当下以激进的方式使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没有前期尊严死相关法律知识作为铺垫,同时与现行宪法和民法典存在一定程度冲突,不符合我国立法的法治要求,违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连续性,故不应该立法。
生计方面,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当前我国医疗资源也无法为安乐死提供基础保障。在已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中,基本都有充足的安宁疗护与呼吸治疗的资源。对比之下,中国大陆每千名涉及安宁疗护的死亡人口所配备的护士数量仅为2.873人,而享有安宁疗护的死亡人口比例仅仅占总人口可能死亡人口比例的0.3%。同时,来自《柳叶刀》的报告也表明,我国的呼吸治疗资源和安宁疗护资源严重不足,因此我国绝大多数人口得不到以缓解痛苦为目的的专业治疗。在当下的国情中,由于我国安乐死人口得不到对应的资源,所以不满足正常安乐死所要求的必要条件。
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在充分发展医疗资源与最大限度减少患者痛苦后,再推进安乐死合法化。反之,在中国社会推行安乐死违反我国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原则。
稍后我方二辩会为您方进一步论证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不可行之处。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中国国情下,安乐死合法化是否能满足合法化的必要条件。
在中国国情下,安乐死合法化无法满足合法化的必要条件,所以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精彩发言之后,由我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下面开始。
在发言计时期间,请问您方是否认同我方一辩稿所提出的有47万人的痛苦无法解决这一观点?我认为您方需要给出具体的学理支撑,否则我方难以认可。我方今天通过数据向您方表明,在我方一辩陈述中,我们用数据指出有47万人无法摆脱痛苦。这一点我不再赘述。那么请问您方是否有办法解决这47万人无法摆脱痛苦的现状?
反方一辩:我方已经提出了合理方法,像乳酸盐子,还有安妮疗湖和呼吸治疗,都能让患者在剩余时间里在身体和精神上摆脱痛苦,或者提高其死亡质量。我方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方法论。首先,我方一辩稿已经阐述了这47万人的数据来源。所以,今天您方所谓无法摆脱这47万人的痛苦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正方四辩:其次,我方在一辩稿中制定了政策细节,您方是否同意我方一辩稿制定的政策细节?
反方一辩:您方的政策细节,我认为还需要一些医疗资源,但我国目前的医疗资源无法达到您方所说的要求。而且您方所说的47万人没有给出具体的来源出处,我方无法认可。今天您方在辩稿中给出的细节,我不想再与您争论这个部分。
正方四辩:请您方思考一下,如果安乐死不合法,那么安乐死就等于不合法。安乐死在当今中国确实没有合法化,但是安乐死也不符合合法化所要达到的科学原则、民主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法律联系平(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处理)的要求,因此它在我国现在也不应该被合法化,它都没有达到要求,如何成为一个法律让人们遵守呢?所以今天您方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合法来论证它不应合法化,这属于循环论证,我不再与您争论这个问题。那么请问您方,您方是否认为安乐死在消除患者痛苦方面有意义?我方认为您方所说的安乐死只是在人死后消除了痛苦,但是您方是否考虑过在执行安乐死之前,人的一些精神方面和心理需求?您方没有办法向我论证安乐死的人在其活着的时候痛苦是如何解除的。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我方的政策细节已经规定了,是在三层虚构(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处理)的执行之后,毕竟遵循自愿原则,所以并不存在精神上受到压迫或者不自愿的情况。所以您方今天没有办法反驳我方。而且您方今天也提出了其他方案,这也进一步论证了我方的观点。
正方四辩:您方的政策没有相应的资源。
感谢双方。
正方四辩:精彩发言之后,由我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下面开始。
在发言计时期间,请问您方是否认同我方一辩稿所提出的有47万人的痛苦无法解决这一观点?我认为您方需要给出具体的学理支撑,否则我方难以认可。我方今天通过数据向您方表明,在我方一辩陈述中,我们用数据指出有47万人无法摆脱痛苦。这一点我不再赘述。那么请问您方是否有办法解决这47万人无法摆脱痛苦的现状?
反方一辩:我方已经提出了合理方法,像乳酸盐子,还有安妮疗湖和呼吸治疗,都能让患者在剩余时间里在身体和精神上摆脱痛苦,或者提高其死亡质量。我方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方法论。首先,我方一辩稿已经阐述了这47万人的数据来源。所以,今天您方所谓无法摆脱这47万人的痛苦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正方四辩:其次,我方在一辩稿中制定了政策细节,您方是否同意我方一辩稿制定的政策细节?
反方一辩:您方的政策细节,我认为还需要一些医疗资源,但我国目前的医疗资源无法达到您方所说的要求。而且您方所说的47万人没有给出具体的来源出处,我方无法认可。今天您方在辩稿中给出的细节,我不想再与您争论这个部分。
正方四辩:请您方思考一下,如果安乐死不合法,那么安乐死就等于不合法。安乐死在当今中国确实没有合法化,但是安乐死也不符合合法化所要达到的科学原则、民主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法律联系平(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处理)的要求,因此它在我国现在也不应该被合法化,它都没有达到要求,如何成为一个法律让人们遵守呢?所以今天您方用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合法来论证它不应合法化,这属于循环论证,我不再与您争论这个问题。那么请问您方,您方是否认为安乐死在消除患者痛苦方面有意义?我方认为您方所说的安乐死只是在人死后消除了痛苦,但是您方是否考虑过在执行安乐死之前,人的一些精神方面和心理需求?您方没有办法向我论证安乐死的人在其活着的时候痛苦是如何解除的。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我方的政策细节已经规定了,是在三层虚构(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处理)的执行之后,毕竟遵循自愿原则,所以并不存在精神上受到压迫或者不自愿的情况。所以您方今天没有办法反驳我方。而且您方今天也提出了其他方案,这也进一步论证了我方的观点。
正方四辩:您方的政策没有相应的资源。
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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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应您方所说没有立法条件,我方已在一辩中详细描述了安乐死的政策细节,所以是有立法条件的。
根据2022年国家癌症基金调查显示,在本年因癌症死亡的257.42万人中,仍有25%的患者带着剧烈的病痛去世。这表明在这些人群中,无论是像苯二氮䓬类强效镇痛剂,还是类似情绪疏导、情感陪伴等高端措施,都已经无法有效缓解他们的痛苦。因此,安乐死合法化是帮助每年约64.355万(257.42万×25%)疾病晚期患者摆脱痛苦的唯一方式。
前面这些数据大家可能还比较难以理解,现在我来讲一个真实案例。72岁的王桂兰老人居住在山东青岛,她在2023年在北京被确诊为胃癌晚期,癌细胞已经广泛转移至全身多个部位。胃中的肿瘤导致她进食困难,稍微吃一点东西就会感到剧烈疼痛,还会频繁恶心呕吐,只能依靠静脉营养来维持基本的生命需求。由于长期卧病和疾病折磨,她的肌肉萎缩,完全失去了自主活动能力,连大小便都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时刻照顾,这让她觉得非常尴尬和羞耻。
可见,当一个人遭受绝症的折磨,身体和精神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且所有医疗手段都已宣告无效时,继续维持生命仅仅是在延续痛苦,而非尊重生命的本质。此时,允许安乐死是给予患者选择有尊严离世的机会,体现了社会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和关怀。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我方所说的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代表鼓励安乐死,我们为那部分想要解脱痛苦的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选择,而对于另一部分想要继续与病魔顽强斗争的人,我们也仍然全力提供医疗条件支持。所以说,我方只是倡导这两种不同的需求都应该被看见、被尊重。
首先回应您方所说没有立法条件,我方已在一辩中详细描述了安乐死的政策细节,所以是有立法条件的。
根据2022年国家癌症基金调查显示,在本年因癌症死亡的257.42万人中,仍有25%的患者带着剧烈的病痛去世。这表明在这些人群中,无论是像苯二氮䓬类强效镇痛剂,还是类似情绪疏导、情感陪伴等高端措施,都已经无法有效缓解他们的痛苦。因此,安乐死合法化是帮助每年约64.355万(257.42万×25%)疾病晚期患者摆脱痛苦的唯一方式。
前面这些数据大家可能还比较难以理解,现在我来讲一个真实案例。72岁的王桂兰老人居住在山东青岛,她在2023年在北京被确诊为胃癌晚期,癌细胞已经广泛转移至全身多个部位。胃中的肿瘤导致她进食困难,稍微吃一点东西就会感到剧烈疼痛,还会频繁恶心呕吐,只能依靠静脉营养来维持基本的生命需求。由于长期卧病和疾病折磨,她的肌肉萎缩,完全失去了自主活动能力,连大小便都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时刻照顾,这让她觉得非常尴尬和羞耻。
可见,当一个人遭受绝症的折磨,身体和精神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且所有医疗手段都已宣告无效时,继续维持生命仅仅是在延续痛苦,而非尊重生命的本质。此时,允许安乐死是给予患者选择有尊严离世的机会,体现了社会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和关怀。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我方所说的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代表鼓励安乐死,我们为那部分想要解脱痛苦的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选择,而对于另一部分想要继续与病魔顽强斗争的人,我们也仍然全力提供医疗条件支持。所以说,我方只是倡导这两种不同的需求都应该被看见、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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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要向对方强调,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被合法化,而非安乐死已经不合法了,希望对方明确这一点。
刚才我方一辩立足于中国国情,从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科学原则、立法原则、民主原则和我国法律的连续性四个角度,证明了当今安乐死在我国不满足合法化的需求。接下来,我将从方法论可行性的角度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在我方查到的相关资料中显示,在人大代表对安乐死合法化有代表性的提案里,要设立中国安乐死管理与评估委员会,专门负责安乐死的相关事宜。病人通过书面向委员会申请实现安乐死,由委员会随机抽取2名专业医师,检查其个人意识是否清醒,并进行全身检查,判定其是否可以实现安乐死。接下来,个人和家属在委员会进行公证,然后由专业的心理疗师进行为期2周的心理疏导,此过程委员会全程监督。2周之后仍然坚持的,会在实验室再一次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安乐死,最后每2年复查一次之前的案例。从该提案中可见,代表们更多倾向于设立专项医院和专业医疗队伍的方法解决。由此可见,在当今,如果我国真的将安乐死合法化,国家需要为其投入大量的医疗资源。
而对于当今解决率更高的专业呼吸治疗、安宁疗护等方法,我国完全可以依托于当今已经较为成熟的社会医院体系、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等制度基础,投入医疗资源建设尊严死、姑息治疗、安宁疗护等医疗方法。从我国当今医疗资源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国情出发,更应该从国家层面推动医疗资源体系的发展。
最后,从维护个人生命的角度出发,安乐死究其本质是通过个人的死亡以达到解脱痛苦的最终目的。再从尊重保障生命的角度而言,对于同样需要发展、因为医疗资源通过身体、生理、精神等多种手段的呼吸治疗而言,在当今我国更应该将资源投入发展医疗以减轻人们的痛苦,而非将资源投入人们的死亡来结束人们的痛苦,这不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要向对方强调,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被合法化,而非安乐死已经不合法了,希望对方明确这一点。
刚才我方一辩立足于中国国情,从立法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科学原则、立法原则、民主原则和我国法律的连续性四个角度,证明了当今安乐死在我国不满足合法化的需求。接下来,我将从方法论可行性的角度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在我方查到的相关资料中显示,在人大代表对安乐死合法化有代表性的提案里,要设立中国安乐死管理与评估委员会,专门负责安乐死的相关事宜。病人通过书面向委员会申请实现安乐死,由委员会随机抽取2名专业医师,检查其个人意识是否清醒,并进行全身检查,判定其是否可以实现安乐死。接下来,个人和家属在委员会进行公证,然后由专业的心理疗师进行为期2周的心理疏导,此过程委员会全程监督。2周之后仍然坚持的,会在实验室再一次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安乐死,最后每2年复查一次之前的案例。从该提案中可见,代表们更多倾向于设立专项医院和专业医疗队伍的方法解决。由此可见,在当今,如果我国真的将安乐死合法化,国家需要为其投入大量的医疗资源。
而对于当今解决率更高的专业呼吸治疗、安宁疗护等方法,我国完全可以依托于当今已经较为成熟的社会医院体系、基层居民自治制度等制度基础,投入医疗资源建设尊严死、姑息治疗、安宁疗护等医疗方法。从我国当今医疗资源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国情出发,更应该从国家层面推动医疗资源体系的发展。
最后,从维护个人生命的角度出发,安乐死究其本质是通过个人的死亡以达到解脱痛苦的最终目的。再从尊重保障生命的角度而言,对于同样需要发展、因为医疗资源通过身体、生理、精神等多种手段的呼吸治疗而言,在当今我国更应该将资源投入发展医疗以减轻人们的痛苦,而非将资源投入人们的死亡来结束人们的痛苦,这不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 在您方一辩、二辩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知道您方也认同了我方的需求性,提出了安宁疗护者替代方案。但是我方已经给出明确数据,在47万人中是无法通过安宁疗护等措施来实现不痛苦的。所以请问一下您方怎么解决这47万人的痛苦?
反方二辩: 首先,您方并没有给我明确论证这47万人为什么无法通过安宁疗护来解决痛苦。其次我想请问您方,难道有好的安乐死对于我方、对于那些人有好处就一定要立法吗?这当中的逻辑请您方给出根据。2022年国家癌症中心调查显示,本年在因癌死亡的257.42万人中,仍有25%的患者带着剧烈疼痛死去。这说明在这些人群中,无论是像苯二氮䓬类强效镇痛药,还是类似情绪疏导、情感陪伴等临终关怀,都已经无法有效解决他们的痛苦。请问这47万疾病晚期患者,您方如何解决?
正方二辩: 看来我方已经达成了共识,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是那些人的痛苦,而不是解决他们的生命。我方一辩稿中已经说明了这些东西。其次,我方并没有认同您方所谓的当前案例需求性,这一点还请您方不要直接给出。其次,您方一辩稿中当前说到给出了具体的方法论、具体的细节,那么我想您方给出的实行方案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我想您方并没有搞清楚。您方已认同我方需要解决这些人的痛苦,所以说我方已经论证您方所谓安宁疗护无法解决,对吧?人啊,首先那些人的需求是需要解决的,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人的痛苦,而不是解决人。我方并没有认同您方的观点,您方之前提到说合法化,但是并不鼓励,那么我想您方对于合法化的定义似乎有一些问题,而且法律具有强的执行性,当合法化之后,它是一定会起到倡导性的作用了。今天的论题是一道政策辩,所以说我们正方只需论证他的需求性、基础性、解决性和损益。比方反方提出系列方案,意味着也同意了他这方的需求性,所以说我们接下来只需要进入他的解决率和损益比较。首先我想我们今天在论证的是合法性,合法是相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政策辩。其次,我国目前的安宁疗护资源极其稀缺,那么请您方论证怎样缓解,怎样起作用呢?首先对于这些癌症病人的治疗也很需要钱。在这种亏损情况下,安乐死并不缺资源,而且这是一道政策面,只需进入解决率和损益比的比较。
正方二辩: 在您方一辩、二辩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知道您方也认同了我方的需求性,提出了安宁疗护者替代方案。但是我方已经给出明确数据,在47万人中是无法通过安宁疗护等措施来实现不痛苦的。所以请问一下您方怎么解决这47万人的痛苦?
反方二辩: 首先,您方并没有给我明确论证这47万人为什么无法通过安宁疗护来解决痛苦。其次我想请问您方,难道有好的安乐死对于我方、对于那些人有好处就一定要立法吗?这当中的逻辑请您方给出根据。2022年国家癌症中心调查显示,本年在因癌死亡的257.42万人中,仍有25%的患者带着剧烈疼痛死去。这说明在这些人群中,无论是像苯二氮䓬类强效镇痛药,还是类似情绪疏导、情感陪伴等临终关怀,都已经无法有效解决他们的痛苦。请问这47万疾病晚期患者,您方如何解决?
正方二辩: 看来我方已经达成了共识,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是那些人的痛苦,而不是解决他们的生命。我方一辩稿中已经说明了这些东西。其次,我方并没有认同您方所谓的当前案例需求性,这一点还请您方不要直接给出。其次,您方一辩稿中当前说到给出了具体的方法论、具体的细节,那么我想您方给出的实行方案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我想您方并没有搞清楚。您方已认同我方需要解决这些人的痛苦,所以说我方已经论证您方所谓安宁疗护无法解决,对吧?人啊,首先那些人的需求是需要解决的,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人的痛苦,而不是解决人。我方并没有认同您方的观点,您方之前提到说合法化,但是并不鼓励,那么我想您方对于合法化的定义似乎有一些问题,而且法律具有强的执行性,当合法化之后,它是一定会起到倡导性的作用了。今天的论题是一道政策辩,所以说我们正方只需论证他的需求性、基础性、解决性和损益。比方反方提出系列方案,意味着也同意了他这方的需求性,所以说我们接下来只需要进入他的解决率和损益比较。首先我想我们今天在论证的是合法性,合法是相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政策辩。其次,我国目前的安宁疗护资源极其稀缺,那么请您方论证怎样缓解,怎样起作用呢?首先对于这些癌症病人的治疗也很需要钱。在这种亏损情况下,安乐死并不缺资源,而且这是一道政策面,只需进入解决率和损益比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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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 安乐死合法化,但法律具有强效性,它认可了一件事,并不意味着就是强制。就像我国有烟草法,但不代表强制大家吸烟。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只是给那些觉得无法忍受自身痛苦的人提供一种选择,同时也保留其继续与病魔抗争的医疗条件。
第二,关于反方的替代政策安宁疗护。安宁疗护的定义是通过身体调适、缓和治疗等方式减轻病人痛苦,且不涉及主动致死行为,是维持患者自然死亡时间。反方逻辑是大家都是减轻痛苦,只是不让人死。反方不看痛苦的解决效率。社会工作者充分尊重疾病末期患者需求,全面关注其生理、心理和社会需要,这并不等同于安乐死缓解癌症疾病疼痛。那么安宁疗护对痛苦的解决效率能否达到安乐死的程度呢?在我方看来,反方的方案是直接解决了痛苦的人,而非解决痛苦。对于癌症末期患者已无法忍受痛苦时,反方只是说忍着,然后请个保姆关怀身体,这是不对的。安宁疗护是由医生与患者、患者家属共同商定,请社会工作者来关怀,可我方论证过,国家癌症中心数据显示25%的人仍经历着痛苦。有些癌症到最后无法通过安宁疗护缓解,而且中国目前没有这样的资源。
第三,反方说需要医疗资源,安宁疗护就不需要投入医疗资源吗?安宁疗护也需要投入资源,而且可能投入更多。从人大代表诸多提案可见,安乐死倾向于建立专项医院和专业医疗队伍;国家卫健委对十三届人大代表提案的回复中提到加强安宁疗护的体系设计包括完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两方的实践基础不同,我方一辩也已明确论证。
最后,反方以2019年的民意调查,68.6%的人愿意接受安乐死,这难道不民主吗?
时间到。感谢正方三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 安乐死合法化,但法律具有强效性,它认可了一件事,并不意味着就是强制。就像我国有烟草法,但不代表强制大家吸烟。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只是给那些觉得无法忍受自身痛苦的人提供一种选择,同时也保留其继续与病魔抗争的医疗条件。
第二,关于反方的替代政策安宁疗护。安宁疗护的定义是通过身体调适、缓和治疗等方式减轻病人痛苦,且不涉及主动致死行为,是维持患者自然死亡时间。反方逻辑是大家都是减轻痛苦,只是不让人死。反方不看痛苦的解决效率。社会工作者充分尊重疾病末期患者需求,全面关注其生理、心理和社会需要,这并不等同于安乐死缓解癌症疾病疼痛。那么安宁疗护对痛苦的解决效率能否达到安乐死的程度呢?在我方看来,反方的方案是直接解决了痛苦的人,而非解决痛苦。对于癌症末期患者已无法忍受痛苦时,反方只是说忍着,然后请个保姆关怀身体,这是不对的。安宁疗护是由医生与患者、患者家属共同商定,请社会工作者来关怀,可我方论证过,国家癌症中心数据显示25%的人仍经历着痛苦。有些癌症到最后无法通过安宁疗护缓解,而且中国目前没有这样的资源。
第三,反方说需要医疗资源,安宁疗护就不需要投入医疗资源吗?安宁疗护也需要投入资源,而且可能投入更多。从人大代表诸多提案可见,安乐死倾向于建立专项医院和专业医疗队伍;国家卫健委对十三届人大代表提案的回复中提到加强安宁疗护的体系设计包括完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两方的实践基础不同,我方一辩也已明确论证。
最后,反方以2019年的民意调查,68.6%的人愿意接受安乐死,这难道不民主吗?
时间到。感谢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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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请问正方辩手,您方知道中国现在正在推进“一带一路”政策吗?请解释您方提出的政策。(此处正方可能有反问动作,反方指出不可以反问)您方知道中国有“一带一路”政策吧?知道。那请问中国为什么没有把“一带一路”写进法律?如果您方回答不上来,由此可见,我们推行一件事情,理由可以通过政策,也可以通过法律。比如说今天这是一个政策,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可不可以、需不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保障,以政策进行保障跟以法律进行保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以法律进行保障就要经历规范的立法流程,要满足这个事情步入法典的一些必要需求,我方两篇稿中已经提到这一点。我们今天既然要立法,就要满足法律原则、科学原则、民主原则,您方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达成共识,这就是我方所谓您方的论证效率有缺失,这是一个是否要上升到法律的问题,而不是是否是政策的问题。
接下来请问正方二辩,您方所谓的47万,您方可以解释一下吗?我不想再追问这47万是什么了好吗?
正方:首先我方在一辩稿里,包括我们的二辩稿啊,都有提到,这47万指的是我们2022年所调查的那257.42万因为癌症死亡的人,其中25%的患者带着剧烈疼痛去世,说明镇痛措施对该人群无效或效率较低。而且同时呢,74%的安乐死适用人群愿意进行安乐死。由此经过计算得来的47万。
反方三辩:感谢您方,但是我方今天已经反复强调,当今中国实际上是没有足够多资源去进行,无论是安全防护还是姑息治疗,中国没有足够的资源。您方说痛苦,当然痛苦,为什么痛苦呢?因为他得不到他该有的治疗。第四,您方三点刚才又在声称中,(此处“4言中说。安利遥不过是什么保姆”表述不清,按上下文推测理解)您方说安乐死不过是什么保姆,那我想请问当今中国说保姆这么多,为什么中国还稀缺安乐死的资源呢?很明显不是这样吧。所以说实际上您方已经认为我方现在的国情,就是说我们现在缺少立足于减少这个患者病痛的一个需求,因此在当今社会,我们首先要满足什么?首先要满足的是减少我们的痛苦,而并不是说反正我已经没有办法减少你痛苦了,你去死吧,你死了之后就没有痛苦了。这是您方所提倡安乐死的弊端,是我们今天我方想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有问题的人。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请问正方辩手,您方知道中国现在正在推进“一带一路”政策吗?请解释您方提出的政策。(此处正方可能有反问动作,反方指出不可以反问)您方知道中国有“一带一路”政策吧?知道。那请问中国为什么没有把“一带一路”写进法律?如果您方回答不上来,由此可见,我们推行一件事情,理由可以通过政策,也可以通过法律。比如说今天这是一个政策,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可不可以、需不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保障,以政策进行保障跟以法律进行保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以法律进行保障就要经历规范的立法流程,要满足这个事情步入法典的一些必要需求,我方两篇稿中已经提到这一点。我们今天既然要立法,就要满足法律原则、科学原则、民主原则,您方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达成共识,这就是我方所谓您方的论证效率有缺失,这是一个是否要上升到法律的问题,而不是是否是政策的问题。
接下来请问正方二辩,您方所谓的47万,您方可以解释一下吗?我不想再追问这47万是什么了好吗?
正方:首先我方在一辩稿里,包括我们的二辩稿啊,都有提到,这47万指的是我们2022年所调查的那257.42万因为癌症死亡的人,其中25%的患者带着剧烈疼痛去世,说明镇痛措施对该人群无效或效率较低。而且同时呢,74%的安乐死适用人群愿意进行安乐死。由此经过计算得来的47万。
反方三辩:感谢您方,但是我方今天已经反复强调,当今中国实际上是没有足够多资源去进行,无论是安全防护还是姑息治疗,中国没有足够的资源。您方说痛苦,当然痛苦,为什么痛苦呢?因为他得不到他该有的治疗。第四,您方三点刚才又在声称中,(此处“4言中说。安利遥不过是什么保姆”表述不清,按上下文推测理解)您方说安乐死不过是什么保姆,那我想请问当今中国说保姆这么多,为什么中国还稀缺安乐死的资源呢?很明显不是这样吧。所以说实际上您方已经认为我方现在的国情,就是说我们现在缺少立足于减少这个患者病痛的一个需求,因此在当今社会,我们首先要满足什么?首先要满足的是减少我们的痛苦,而并不是说反正我已经没有办法减少你痛苦了,你去死吧,你死了之后就没有痛苦了。这是您方所提倡安乐死的弊端,是我们今天我方想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有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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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战术指导
如果再来一次,子还。我是爸爸,先别误会啊。我点送饭,送饭饭小石没有,小石一点置都没有,我说我叫的,你说是还就你,我会你生还让我知道我杀人了,你话我没法根我为么呀,未来我得教你吗?我还不是我老太难诉,我相信我第一。把长对马点从自在大长我,我是这个感的点,点怎么到的晚?这是一个红的梦。一子发长马长发长品。有人要问了。
(以上内容语义不明,可能是语音转写错误较多,但按照要求去除口头语、脏话并尽量修复错字后呈现如下内容,由于原内容逻辑混乱,只能尽量优化)
如果再来一次,子还。我是爸爸,先别误会。我点了餐让人送饭,小石没有(此处“一点置都没有”推测为表述错误,按可能语义处理),我说餐是我叫的,你说是还就你(语义不明部分,只能按原样保留部分表述),你让我觉得我像是杀人了,你这话我没法跟(根应为跟),我为什么呀?未来我得教你吗?我还不是我老太难诉(语义不明,按原样保留部分表述),我相信我第一。把长对马点从自在大长我(语义不明部分,只能按原样保留部分表述),我是这个感的点,点怎么到得(到的晚应为到得晚)晚?这是一个红的梦。一子发长马长发长品(语义不明部分,只能按原样保留部分表述)。有人要问了。
时间到,下面有请正方三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战术指导
如果再来一次,子还。我是爸爸,先别误会啊。我点送饭,送饭饭小石没有,小石一点置都没有,我说我叫的,你说是还就你,我会你生还让我知道我杀人了,你话我没法根我为么呀,未来我得教你吗?我还不是我老太难诉,我相信我第一。把长对马点从自在大长我,我是这个感的点,点怎么到的晚?这是一个红的梦。一子发长马长发长品。有人要问了。
(以上内容语义不明,可能是语音转写错误较多,但按照要求去除口头语、脏话并尽量修复错字后呈现如下内容,由于原内容逻辑混乱,只能尽量优化)
如果再来一次,子还。我是爸爸,先别误会。我点了餐让人送饭,小石没有(此处“一点置都没有”推测为表述错误,按可能语义处理),我说餐是我叫的,你说是还就你(语义不明部分,只能按原样保留部分表述),你让我觉得我像是杀人了,你这话我没法跟(根应为跟),我为什么呀?未来我得教你吗?我还不是我老太难诉(语义不明,按原样保留部分表述),我相信我第一。把长对马点从自在大长我(语义不明部分,只能按原样保留部分表述),我是这个感的点,点怎么到得(到的晚应为到得晚)晚?这是一个红的梦。一子发长马长发长品(语义不明部分,只能按原样保留部分表述)。有人要问了。
时间到,下面有请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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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提供的文本大部分语义不明且与辩题的战术指导毫无关联,无法按照正常要求进行分析。如果能提供与辩题相关且逻辑清晰的战术指导文本内容,我将可以进行准确的分析。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小结
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其他一路没有立法的原因是“一带一路”做的事情本来就是合法的,其与外国人的贸易协商往来,与辩题并无关联。我相信,我方刚才对自律性部分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
其次,这是一道政策辩题。既然你方提出了替代政策,说明你方也认可了我方的需求性。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对需求属性、解决力和受益群体等方面进行比较。
来看你方信贷政策是如何解决问题的。你方称要加大对安宁疗护资源的投入。首先,你方攻击我方资源不足,可你方安宁疗护也要向此处投入资源,那你方如何比较?你方说人大代表要设立更复杂的机构,而安宁疗护只是完善而已。我方在阐述政策细节时提到,真正涉及医疗行业的只有医生进行判断和注射而已。而你方没有比较时间成本,一个人选择死亡后,后续对其的照顾以及医疗设施花在他身上的精力就无需再继续损耗了。虽然我知道这样表述可能不够明确,但普通人也要强调,在自愿原则下,他自愿放弃生命权以解除痛苦。所以实际上,就算在资源层面上,你方医疗资源的运用也不比我方好多少,甚至你方运用得更多。
最后,安宁疗护是由社区工作者对患者进行安抚,但这并非真正能解除其痛苦的原因,因为癌痛有的止痛要素无法缓解,科技进步也无济于事,请一个人来照顾也解决不了问题。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小结
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其他一路没有立法的原因是“一带一路”做的事情本来就是合法的,其与外国人的贸易协商往来,与辩题并无关联。我相信,我方刚才对自律性部分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
其次,这是一道政策辩题。既然你方提出了替代政策,说明你方也认可了我方的需求性。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对需求属性、解决力和受益群体等方面进行比较。
来看你方信贷政策是如何解决问题的。你方称要加大对安宁疗护资源的投入。首先,你方攻击我方资源不足,可你方安宁疗护也要向此处投入资源,那你方如何比较?你方说人大代表要设立更复杂的机构,而安宁疗护只是完善而已。我方在阐述政策细节时提到,真正涉及医疗行业的只有医生进行判断和注射而已。而你方没有比较时间成本,一个人选择死亡后,后续对其的照顾以及医疗设施花在他身上的精力就无需再继续损耗了。虽然我知道这样表述可能不够明确,但普通人也要强调,在自愿原则下,他自愿放弃生命权以解除痛苦。所以实际上,就算在资源层面上,你方医疗资源的运用也不比我方好多少,甚至你方运用得更多。
最后,安宁疗护是由社区工作者对患者进行安抚,但这并非真正能解除其痛苦的原因,因为癌痛有的止痛要素无法缓解,科技进步也无济于事,请一个人来照顾也解决不了问题。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本次的前置内容。您方称这是一个政策辩,但请您方按照政策辩的架构进行论述。我方刚才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您方并没有分清政策跟论据在一个国家里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它们的地位究竟有何区别。如果您方认为这就是政策,那么按照您方的阐述,我方是从立法程序要达到的必要条件来论证的。如果从中国的逻辑上去考量,我们没有办法按照您方的立论去做。作为一个法院来说,它要去实施相关事务,我们不应该按照您方的方式。举个例子,在政策话题上是否要去推动它呢?这是您方的架构。对于我方架构与之的区别,不要强行将我方拉入您方的框架。
其实我们来梳理一下,您方称这是一个政策点,但我方列出了四点,这四点是我国立法过程中必须要面临的要点。如果是安乐死,它满足不了我国立法的必要要求,那么它就不可以满足立法必要条件。所以,请您方针对我方提出的四个不满足要求的地方展开论述。您方所谓的资源,不过是一种抉择而已。但是,即便对于这样的抉择,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同样的资源,是投入到这边走向死亡好呢,还是投入到让他活得好一点好呢?想必应该是让他活得好一点吧。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本次的前置内容。您方称这是一个政策辩,但请您方按照政策辩的架构进行论述。我方刚才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您方并没有分清政策跟论据在一个国家里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它们的地位究竟有何区别。如果您方认为这就是政策,那么按照您方的阐述,我方是从立法程序要达到的必要条件来论证的。如果从中国的逻辑上去考量,我们没有办法按照您方的立论去做。作为一个法院来说,它要去实施相关事务,我们不应该按照您方的方式。举个例子,在政策话题上是否要去推动它呢?这是您方的架构。对于我方架构与之的区别,不要强行将我方拉入您方的框架。
其实我们来梳理一下,您方称这是一个政策点,但我方列出了四点,这四点是我国立法过程中必须要面临的要点。如果是安乐死,它满足不了我国立法的必要要求,那么它就不可以满足立法必要条件。所以,请您方针对我方提出的四个不满足要求的地方展开论述。您方所谓的资源,不过是一种抉择而已。但是,即便对于这样的抉择,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同样的资源,是投入到这边走向死亡好呢,还是投入到让他活得好一点好呢?想必应该是让他活得好一点吧。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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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文本未体现明显防御内容)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不是讨论让他死还是让他活,而是看哪种政策更能解决他们的痛苦。同善堂学者调查表明,74%的安乐死适用人群(即癌症晚期患者)愿意接受安乐死。所以,你方的态度是,患者觉得痛苦,想通过安乐死解脱,你方虽有新政策,但解决不了患者的痛苦,却又不通过法律形式保障安乐死。你方之前说可以有安乐死,但不能以法律形式保障。那对于当今国情,需要你方认真对待,我们今天只来探讨这一事件。
安乐死在我国目前是非法的。你方的态度难道是让患者偷偷进行安乐死吗?而且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明确表述,当今安乐死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方不明白,你方说安乐死在中国是非法的混乱从何而来?在我国,现在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所以我们要讨论它要不要合法化。那我再确认一下你们的态度到底是什么?对于安乐死,你们到底是让还是不让?既然提到安乐死,我们就聊聊。你方说安乐死在中国是故意杀人,你方的论断从何而来?当今我国法系以结果为导向来评判个人行为,安乐死已经与我国的宪法以及民法典有所冲突,所以它不满足我国目前法治的硬性条件,这只是它不满足四个条件中的一个。所以你们觉得现在安乐死在中国不是非法的吗?请你方不要来论证我方观点,我方所说的是我们今天要探讨法律对安乐死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如果是实际情况则需要你方做出论证,谢谢。
我再确认一下你们的态度,就是你方认为适当的安乐死是可以的,但不要把它立法合法化,让患者偷偷进行安乐死。首先,请你方不要说“偷偷”,我方今天只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国对于安乐死有没有需求,谢谢。安乐死在我国目前就是不合法的,相信大家都已经很清楚了。
接下来我要问你方关于替代政策的问题。你方说通过社区工作者来解决,可是那些连止痛药都无法缓解痛苦的25%患者的疼痛,你方觉得请一个社区工作者到他家照顾,能怎么解决他的痛苦?请你方给出明确论证。我刚刚已经说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官网上的明确表述,我国法律对安乐死并没有明确规定,你方说不合法,你方的论证从何而来?你方真的知道为什么安乐死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吗?如果知道,请你方给出事实性的论证。
其次,你方提到安宁疗护,对的,要安宁疗护,但问题是在中国安宁疗护的资源都没有,没有这个资源,你怎么能说它能起到作用呢?是不是你方没有搞清楚我们现在讨论的内容?安乐死有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消极安乐死就是放弃治疗,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积极安乐死,即主动给他注射药物,让他提前死亡,这也是你方对安乐死的定义。这个在我国现在是不合法的,没问题吧?没问题啊,你方并没有做足基本的功课,我方可以非常负责地告诉你,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我国卫健委明确了所谓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之间的区别。在当今我国所说的安乐死仅限于有主动式的行为,放弃治疗属于临终关怀的范畴,而并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这是国家卫健委的规定,请你方不要在这里混淆概念。
那消极安乐死现在是合法的,而积极安乐死(给患者注射药物)这个是不允许的,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这个。所以你回答我,你期待安宁疗护解决不了患者的痛苦怎么办?你方都没有试过,你方怎么能这么说呢?你方刚才也说了,都要投入资源,对吧?那比起我投入资源减轻患者痛苦,你方连试都没有试过,你方直接说要以法律形式投入资源去解决他的生死,这合适吗?国家癌症中心2019年的数据表明,25%的癌症患者在临终前仍然遭受着极度的痛苦。那你方能不能说出他的痛苦到底来自何处?你方确实最终没有向我方解释,他的痛苦究竟来源于什么?
首先,我方已经明确讲过很多次了,是你方一直在混淆我方概念,我方也讲过很多次了,我们这个数据来源于什么呢?首先,他是癌症晚期患者,病痛可能来源于他的癌症所造成的并发症;其次,为什么他会如此痛苦,因为镇痛措施,所有的镇痛措施效力较低或是根本无效。请问你方的安宁疗护怎么来解决这部分人的痛苦?
首先明确一点,你方可能不太了解中国国情,你说他痛苦是在他死亡质量这一点上,很多时候患者痛苦是因为医生要把管子插到咽喉里去,医生要给他做导管治疗,而并不是单纯因为癌症。如果要减轻痛苦,我们是不是应该来看究竟是什么导致他痛苦的呢?我方之前说尊严可以解决这个痛苦,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你方刚才说安宁疗护,你方不可以把安宁疗护简单地等同于临终关怀。在中国现代社会,中国国力非常强盛,你可以想象临终关怀设施想建多少建多少,但为什么连《柳叶刀》这么专业的国际杂志都会告诉你中国的安宁疗护资源非常稀缺。你方真的是,反而是你方一直在告诉我说,只要有一些,难道患者死掉就可以了?这并不是安乐死,也不是安宁疗护。所以说你方知道它的资源稀缺了,所以说你把资源投入到本来就稀缺的安宁疗护时,是不是它自身的医疗资源也要耗费很多,所以你告诉我,你该怎么比较我方的安乐死和你方的安宁疗护,到底谁会对目前医疗资源的损害更大?
反方:我方从一辩到二辩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满足我国当前将一件事情纳入到立法程序中的四个必要条件,你方对这四个条件一个都没有反驳,所以我在这里就当你方都认可了吧,因为你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抓住重点。那最后一点来回应下,你方说安宁疗护,其实它不是一个方面,好,剩下的四点你来阐述。这个条件我们从一开始就跟你聊过了,你方后面没有具体的推进。我粗浅地理解一下,你方说的民主是什么呢?民主就是大众要愿意吧。2019年民调显示,大多数受访者赞同癌症晚期患者安乐死,赞同度60%的人,这就是民主吧。连续性我再粗浅地理解一下,叫做一开始的时候,比如说有的法律,它没有相关的规定,它是违法的,所以说我现在判定不符合跟以前的连续性,但你方这个不是说通过安乐死目前不合法来论证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是循环论证,我觉得我也没有必要解释。
接下来看什么叫做科学,那么就是看到底谁能够更解决他的痛苦吧,至少目前得出来对于那部分因为癌症疼痛,而那些镇痛措施以及给他心理辅导,更没有办法解决他的痛苦的部分,那25%的人,最后算出来还有47万人经历着这样极端的痛苦,我觉得是应该通过安乐死来给他解决的。
最后我来给大家延伸一下,为什么我们社会要极力反对像你们所说的让患者去安乐死呢?因为每个人对社会是有贡献的,所以说,如果每个人遇到一点挫折就选择去自杀的话,那社会承担不住这样的风险,我们应该看到安乐死人群,他们是怎么样的人群,癌症晚期患者,他们已经没有行动能力了,这个时候他们需要的不是社会对于他们的人文关怀,所以在这一部分无法解除痛苦的部分,我们觉得应该给他提供一种这样的选择,谢谢。
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不是讨论让他死还是让他活,而是看哪种政策更能解决他们的痛苦。同善堂学者调查表明,74%的安乐死适用人群(即癌症晚期患者)愿意接受安乐死。所以,你方的态度是,患者觉得痛苦,想通过安乐死解脱,你方虽有新政策,但解决不了患者的痛苦,却又不通过法律形式保障安乐死。你方之前说可以有安乐死,但不能以法律形式保障。那对于当今国情,需要你方认真对待,我们今天只来探讨这一事件。
安乐死在我国目前是非法的。你方的态度难道是让患者偷偷进行安乐死吗?而且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明确表述,当今安乐死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方不明白,你方说安乐死在中国是非法的混乱从何而来?在我国,现在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所以我们要讨论它要不要合法化。那我再确认一下你们的态度到底是什么?对于安乐死,你们到底是让还是不让?既然提到安乐死,我们就聊聊。你方说安乐死在中国是故意杀人,你方的论断从何而来?当今我国法系以结果为导向来评判个人行为,安乐死已经与我国的宪法以及民法典有所冲突,所以它不满足我国目前法治的硬性条件,这只是它不满足四个条件中的一个。所以你们觉得现在安乐死在中国不是非法的吗?请你方不要来论证我方观点,我方所说的是我们今天要探讨法律对安乐死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如果是实际情况则需要你方做出论证,谢谢。
我再确认一下你们的态度,就是你方认为适当的安乐死是可以的,但不要把它立法合法化,让患者偷偷进行安乐死。首先,请你方不要说“偷偷”,我方今天只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国对于安乐死有没有需求,谢谢。安乐死在我国目前就是不合法的,相信大家都已经很清楚了。
接下来我要问你方关于替代政策的问题。你方说通过社区工作者来解决,可是那些连止痛药都无法缓解痛苦的25%患者的疼痛,你方觉得请一个社区工作者到他家照顾,能怎么解决他的痛苦?请你方给出明确论证。我刚刚已经说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官网上的明确表述,我国法律对安乐死并没有明确规定,你方说不合法,你方的论证从何而来?你方真的知道为什么安乐死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吗?如果知道,请你方给出事实性的论证。
其次,你方提到安宁疗护,对的,要安宁疗护,但问题是在中国安宁疗护的资源都没有,没有这个资源,你怎么能说它能起到作用呢?是不是你方没有搞清楚我们现在讨论的内容?安乐死有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两种。消极安乐死就是放弃治疗,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积极安乐死,即主动给他注射药物,让他提前死亡,这也是你方对安乐死的定义。这个在我国现在是不合法的,没问题吧?没问题啊,你方并没有做足基本的功课,我方可以非常负责地告诉你,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我国卫健委明确了所谓消极安乐死和积极安乐死之间的区别。在当今我国所说的安乐死仅限于有主动式的行为,放弃治疗属于临终关怀的范畴,而并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这是国家卫健委的规定,请你方不要在这里混淆概念。
那消极安乐死现在是合法的,而积极安乐死(给患者注射药物)这个是不允许的,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这个。所以你回答我,你期待安宁疗护解决不了患者的痛苦怎么办?你方都没有试过,你方怎么能这么说呢?你方刚才也说了,都要投入资源,对吧?那比起我投入资源减轻患者痛苦,你方连试都没有试过,你方直接说要以法律形式投入资源去解决他的生死,这合适吗?国家癌症中心2019年的数据表明,25%的癌症患者在临终前仍然遭受着极度的痛苦。那你方能不能说出他的痛苦到底来自何处?你方确实最终没有向我方解释,他的痛苦究竟来源于什么?
首先,我方已经明确讲过很多次了,是你方一直在混淆我方概念,我方也讲过很多次了,我们这个数据来源于什么呢?首先,他是癌症晚期患者,病痛可能来源于他的癌症所造成的并发症;其次,为什么他会如此痛苦,因为镇痛措施,所有的镇痛措施效力较低或是根本无效。请问你方的安宁疗护怎么来解决这部分人的痛苦?
首先明确一点,你方可能不太了解中国国情,你说他痛苦是在他死亡质量这一点上,很多时候患者痛苦是因为医生要把管子插到咽喉里去,医生要给他做导管治疗,而并不是单纯因为癌症。如果要减轻痛苦,我们是不是应该来看究竟是什么导致他痛苦的呢?我方之前说尊严可以解决这个痛苦,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你方刚才说安宁疗护,你方不可以把安宁疗护简单地等同于临终关怀。在中国现代社会,中国国力非常强盛,你可以想象临终关怀设施想建多少建多少,但为什么连《柳叶刀》这么专业的国际杂志都会告诉你中国的安宁疗护资源非常稀缺。你方真的是,反而是你方一直在告诉我说,只要有一些,难道患者死掉就可以了?这并不是安乐死,也不是安宁疗护。所以说你方知道它的资源稀缺了,所以说你把资源投入到本来就稀缺的安宁疗护时,是不是它自身的医疗资源也要耗费很多,所以你告诉我,你该怎么比较我方的安乐死和你方的安宁疗护,到底谁会对目前医疗资源的损害更大?
反方:我方从一辩到二辩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满足我国当前将一件事情纳入到立法程序中的四个必要条件,你方对这四个条件一个都没有反驳,所以我在这里就当你方都认可了吧,因为你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抓住重点。那最后一点来回应下,你方说安宁疗护,其实它不是一个方面,好,剩下的四点你来阐述。这个条件我们从一开始就跟你聊过了,你方后面没有具体的推进。我粗浅地理解一下,你方说的民主是什么呢?民主就是大众要愿意吧。2019年民调显示,大多数受访者赞同癌症晚期患者安乐死,赞同度60%的人,这就是民主吧。连续性我再粗浅地理解一下,叫做一开始的时候,比如说有的法律,它没有相关的规定,它是违法的,所以说我现在判定不符合跟以前的连续性,但你方这个不是说通过安乐死目前不合法来论证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是循环论证,我觉得我也没有必要解释。
接下来看什么叫做科学,那么就是看到底谁能够更解决他的痛苦吧,至少目前得出来对于那部分因为癌症疼痛,而那些镇痛措施以及给他心理辅导,更没有办法解决他的痛苦的部分,那25%的人,最后算出来还有47万人经历着这样极端的痛苦,我觉得是应该通过安乐死来给他解决的。
最后我来给大家延伸一下,为什么我们社会要极力反对像你们所说的让患者去安乐死呢?因为每个人对社会是有贡献的,所以说,如果每个人遇到一点挫折就选择去自杀的话,那社会承担不住这样的风险,我们应该看到安乐死人群,他们是怎么样的人群,癌症晚期患者,他们已经没有行动能力了,这个时候他们需要的不是社会对于他们的人文关怀,所以在这一部分无法解除痛苦的部分,我们觉得应该给他提供一种这样的选择,谢谢。
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很高兴与各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下面我将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在我国卫建委的回复函中,根据我国国情,安乐死和尊严死被完全隔开。安乐死在我国没有立法,尊严死在我国已经受到了政策保障,但未得到立法认可。我方一辩稿中已论证了尊严死比安乐死更温和,尊严死也比安乐死更能解决您方所提的死亡质量低的问题。而如果在当下社会将处理方式更加激进的安乐死强行合法化,不仅没有尊严死有关法律的支持,同时与现行宪法和民法典存在一定冲突,不符合立法要求,违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系的连续性,故不应该立法。
其次,您方意见已然承认了,我们的辩题是从立法角度来看的,您方后面又在说政策辩,虽然政策和法律的地位不同,效力不同,但您方前后自相矛盾。
第三,您方四辩一直说我国有47万人无法摆脱病痛,所以要合法化。那么很显然对方的逻辑变成了,我们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就要解决人吧。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现在考虑的不应该是怎么缓解他们的病痛吗?但是很显然,在您方的立论逻辑中,这些痛苦根本无法被缓解。可见您方其实对当今的医疗条件并不是很了解。在我国当前,安宁疗护和姑息治疗的现状是非常缺乏的,很少有人能感受到这方面的资源。所以您方也没有向我方证明这47万人都经历过完备的姑息治疗和安宁疗护。在我方的一辩稿中,论证了如果没有这样的资源,他们选择安乐死并非没有经受过精神压迫,并非都是主观意愿选择,而是受到了医疗资源的限制。而在国外安乐死已经合法的国家中,安宁疗护和姑息治疗都是他们进行安乐死的前置条件。所以其实我方的论证逻辑是我国当今没有达成安乐死的前置条件,所以在此时加大对安宁疗护和姑息治疗的资源投入显然更为重要。
您方意见也同意了合法化要尊重立法原则。那么感谢您方帮我方论证,安乐死在当今中国合法化是不符合科学原则、民主原则的。由此我方得证,我方肯定安乐死价值导向。安乐死也许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这也算是合理的要求,但如果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则又是另外一回事。作为一个立法者,即使他自己也希望能在濒临绝境、痛苦不堪的时候实行安乐死,但是却不一定会同意进行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因为他不只是从个人角度来看待安乐死的问题,而是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他要考虑的不只是自己的利益,更要考虑该法律管辖之下人民的利益。
我方一辩稿中论证了当前我国的医疗资源无法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基础保障。在当今中国国情下,安乐死仅仅是患者在得不到相应治疗下的无奈之举。立法认可保障个人以自己的生命为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而买单,终究只是饮鸩止渴,无异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安乐死合法化不可操之过急。面对当今我国的国情,我们应加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到好的医疗救治,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进一步提高,才能使每个提出安乐死的人都仅仅是因为濒临绝境、痛苦不堪,才能使生命权得到真正的尊重,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因为安乐死而造成的悲剧。
谢谢。
谢谢主席,很高兴与各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下面我将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在我国卫建委的回复函中,根据我国国情,安乐死和尊严死被完全隔开。安乐死在我国没有立法,尊严死在我国已经受到了政策保障,但未得到立法认可。我方一辩稿中已论证了尊严死比安乐死更温和,尊严死也比安乐死更能解决您方所提的死亡质量低的问题。而如果在当下社会将处理方式更加激进的安乐死强行合法化,不仅没有尊严死有关法律的支持,同时与现行宪法和民法典存在一定冲突,不符合立法要求,违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系的连续性,故不应该立法。
其次,您方意见已然承认了,我们的辩题是从立法角度来看的,您方后面又在说政策辩,虽然政策和法律的地位不同,效力不同,但您方前后自相矛盾。
第三,您方四辩一直说我国有47万人无法摆脱病痛,所以要合法化。那么很显然对方的逻辑变成了,我们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就要解决人吧。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现在考虑的不应该是怎么缓解他们的病痛吗?但是很显然,在您方的立论逻辑中,这些痛苦根本无法被缓解。可见您方其实对当今的医疗条件并不是很了解。在我国当前,安宁疗护和姑息治疗的现状是非常缺乏的,很少有人能感受到这方面的资源。所以您方也没有向我方证明这47万人都经历过完备的姑息治疗和安宁疗护。在我方的一辩稿中,论证了如果没有这样的资源,他们选择安乐死并非没有经受过精神压迫,并非都是主观意愿选择,而是受到了医疗资源的限制。而在国外安乐死已经合法的国家中,安宁疗护和姑息治疗都是他们进行安乐死的前置条件。所以其实我方的论证逻辑是我国当今没有达成安乐死的前置条件,所以在此时加大对安宁疗护和姑息治疗的资源投入显然更为重要。
您方意见也同意了合法化要尊重立法原则。那么感谢您方帮我方论证,安乐死在当今中国合法化是不符合科学原则、民主原则的。由此我方得证,我方肯定安乐死价值导向。安乐死也许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这也算是合理的要求,但如果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则又是另外一回事。作为一个立法者,即使他自己也希望能在濒临绝境、痛苦不堪的时候实行安乐死,但是却不一定会同意进行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因为他不只是从个人角度来看待安乐死的问题,而是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他要考虑的不只是自己的利益,更要考虑该法律管辖之下人民的利益。
我方一辩稿中论证了当前我国的医疗资源无法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基础保障。在当今中国国情下,安乐死仅仅是患者在得不到相应治疗下的无奈之举。立法认可保障个人以自己的生命为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而买单,终究只是饮鸩止渴,无异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安乐死合法化不可操之过急。面对当今我国的国情,我们应加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到好的医疗救治,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进一步提高,才能使每个提出安乐死的人都仅仅是因为濒临绝境、痛苦不堪,才能使生命权得到真正的尊重,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因为安乐死而造成的悲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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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国情下,安乐死合法化不符合立法要求、未达成前置条件、不符合科学民主原则等,应先加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生命质量,而不是急于使安乐死合法化。
首先,我们今天来解决第一个问题。今天,双方在辩题的定义上出现了一个偏差。我方认为这是政策辩,其实是没有问题的。我方并不认同对方所要去论证的四个原则,因为在新加坡是否论证鸦片合法化,这本身就是个政策辩。所以,论证当今中国是否应该安乐死合法化,它一定是个政策辩。
其次,双方一开始就达成了一个共识,即现在对方也承认了,对方一辩就跟我们承认了,我们现在是有这个需求的,这些人有些痛苦需要解决。但是,对方提出的安宁疗护等资源,对方又说要去发展安宁疗护等资源。然而,我方在一辩时已经拿出理论证据,这些资源无法解决那47万人的痛苦,更别说不止47万人了。痛苦是难以划分的,标准过高就无法解决。
从资源的问题来看,安宁疗护需要投入资源。今天,对方无非就是想说把资源投入在安宁疗护,就不想投入在安乐死上,从而论证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对比是不对的。
然后,我们来看解决力方面,即损益比方面。第一,我们在一辩阐述政策规定的时候,就强调了,我们设立了三重机构,可以充分保证痛苦的患者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的情况。所以,请对方不要混淆这个概念。而且,我方从人员方面来看,执行安乐死需要的人员更少,时间更短,投入的资源相对也会更少,因为安宁疗护不只是投入人员去照顾濒危的患者。
最后,我们再来看尊严的问题。我们提倡安乐死,并不是说让所有有痛苦的人都去死,而是设立了严格的要求之后,在那些极端痛苦的人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我们看到了他们的需求,提出安乐死这个新的选择,并不是提倡他们去安乐死。正如蒙田所说:“生命的用途并不在于长短,而在于我们怎么利用它。许多人活的日子并不多,却活得很长。”我们不得不正视绝症患者所面临的残酷现实,无论是从痛苦程度还是客观经济条件,在生命最后的关头选择安乐死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舍弃,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为患者提供一种特殊的选择。
在人类社会的伦理脉络中,尊重生命始终是不变的基石。正如席勒所说:“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的生命。”安乐死合法化正是对这一理念的深刻诠释,它赋予患者在生命尽头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这不是对生命的亵渎,而是在生命的特殊节点给予患者最诚挚的尊重和关怀,守住了患者在生命最后的尊严。
综上所述,我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无论是从解决患者的极端痛苦上,还是尊重生命的本质,安乐死合法化都为患者们提供了新的选择。谢谢各位。
首先,我们今天来解决第一个问题。今天,双方在辩题的定义上出现了一个偏差。我方认为这是政策辩,其实是没有问题的。我方并不认同对方所要去论证的四个原则,因为在新加坡是否论证鸦片合法化,这本身就是个政策辩。所以,论证当今中国是否应该安乐死合法化,它一定是个政策辩。
其次,双方一开始就达成了一个共识,即现在对方也承认了,对方一辩就跟我们承认了,我们现在是有这个需求的,这些人有些痛苦需要解决。但是,对方提出的安宁疗护等资源,对方又说要去发展安宁疗护等资源。然而,我方在一辩时已经拿出理论证据,这些资源无法解决那47万人的痛苦,更别说不止47万人了。痛苦是难以划分的,标准过高就无法解决。
从资源的问题来看,安宁疗护需要投入资源。今天,对方无非就是想说把资源投入在安宁疗护,就不想投入在安乐死上,从而论证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对比是不对的。
然后,我们来看解决力方面,即损益比方面。第一,我们在一辩阐述政策规定的时候,就强调了,我们设立了三重机构,可以充分保证痛苦的患者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的情况。所以,请对方不要混淆这个概念。而且,我方从人员方面来看,执行安乐死需要的人员更少,时间更短,投入的资源相对也会更少,因为安宁疗护不只是投入人员去照顾濒危的患者。
最后,我们再来看尊严的问题。我们提倡安乐死,并不是说让所有有痛苦的人都去死,而是设立了严格的要求之后,在那些极端痛苦的人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我们看到了他们的需求,提出安乐死这个新的选择,并不是提倡他们去安乐死。正如蒙田所说:“生命的用途并不在于长短,而在于我们怎么利用它。许多人活的日子并不多,却活得很长。”我们不得不正视绝症患者所面临的残酷现实,无论是从痛苦程度还是客观经济条件,在生命最后的关头选择安乐死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舍弃,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为患者提供一种特殊的选择。
在人类社会的伦理脉络中,尊重生命始终是不变的基石。正如席勒所说:“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的生命。”安乐死合法化正是对这一理念的深刻诠释,它赋予患者在生命尽头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这不是对生命的亵渎,而是在生命的特殊节点给予患者最诚挚的尊重和关怀,守住了患者在生命最后的尊严。
综上所述,我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无论是从解决患者的极端痛苦上,还是尊重生命的本质,安乐死合法化都为患者们提供了新的选择。谢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从政策辩的角度,综合考虑解决患者痛苦、资源投入、解决力(损益比)、尊重患者尊严等方面,安乐死合法化相比安宁疗护等方式更具优势,所以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评委点评与结果公布
首先,有请李清之老师进行点评。
这个比赛我会更加倾向于正方一些。首先我先重申一个概念,我觉得在辩论当中,政策变更和法律变更差别不大,几乎可以说所有的法律变更都可纳入政策性辩论。并不是说这件事情从职级,也就是法律的位阶上来说,到底是某种政策还是某个法律。比如说,政策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像法律上面的部门法、下面的条例,再到上面的红头文件,并没有一个东西具体叫做政策,在法律界当中。但是为什么会叫政策辩论呢?这是沿用于美国的一个概念,抄的细节。它指的是政府要执行某项政策,这个政策是更加广义的,所有的立法都可以被涵盖在其中。所以我不觉得任何一场政策性的辩题,类似于法律的辩题,都要按照政策性的框架,但是政策性的框架能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视角,它解决了非常多的问题,以至于当你在看这个比赛的时候,如果没有去评这四个维度,就会吃很多亏。
在这个比赛中,对于反方来说,不太能够成功立论。就反方说的立法连贯性,对于现行法律的诸多矛盾之处,要去说这件事情是某种伤害的话,必须得说明如果有矛盾会怎样。在一场辩论当中,正方说我都改走,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口径。比如说在任何一道“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出”这类辩题中,经常有反方会举说90%的人在中国现在是支持举行的代(此处表述不清,但按上下文推测可能是其他内容,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暂不修改)。这在政策性辩论当中,或者在任何一场辩论中,不构成反驳。原因是应当要说明的是,90%的人反对怎么了呢?如果说因为有人反对就不能执行辩论的话,那任何一场辩论,只要做一个民意调查就结束了。所以在这个比赛当中,对于反方来说,说坚决的条件还不够,比如说你说安宁疗护的这个基础的投入还不够,在任何一个四方(此处应为“西方”)的国家,安宁疗护都是安乐死的先决条件,OK,你说的都是对的,可是你的下一步应当告诉评委的是,如果不把它作为先决条件,会有什么样的伤害,而不是说你没有完成这个先决条件,所以不行,这是很大的差别。对方就说没先决条件,就是没先决条件,这两件事情又不违背,我就都一起执行,那反方应该要告诉评委的是后面的情况,而不是说你是我的先决条件。比如说在这个社会当中,我们需要做一个行业的改革的时候,我们认为应该要先更多地招入这个社会上的更多民营企业进入到这个行业当中,再去进行行业的改革,这是各国的先例,OK。好,你有这么一个论述,可是你下一个应该要讲的是,如果不招会咋样?这样的话,对方就在场上轻飘飘一句说,那我不招就不招了,怎么办呢?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反方是不是不太能够有回应的。
第二件事情就是在这个比赛当中,我会认为正方最终拿下的原因,在整个自由辩到前面的环节当中,正方不断地去讲他们的需求性。就是正方首先一开始认为跟反方的需求性是一样的,但事实上不是,正方跟反方的需求性,其实正方很明确讲的应该是要讲积极安乐死的这个部分的。他说有一种类型的癌痛,在医学意义上,任何的安症(此处应为“镇痛”)治疗、任何的吗啡针都不太能够缓解,那对于这部分人反方怎么办?这个问题大概追了非常多的轮次,可是反方没有给他们一条出路。以及正方讲了在有自愿的情况底下,并不是逼着人去死的这么一个导向。那我会觉得只是让人在可以选安宁疗护的这个情况底下,可以选任何一种治疗方式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安乐死这一条道路。那这个比赛我会更加倾向于正方,感觉反方缺乏一些比较。
感谢评委的精彩点评,接下来有请谢浩洋老师进行点评。
他说他在上厕所,然后我先来吧。这个比赛我也会倾向于正方一点,我倾向于正方主要的原因是我觉得反方没有把正方的需求给突破掉,然后反方自己对于这一端的刻画在我的捕捉里面会相对比较薄弱。我简单来讲一下,我觉得正方的需求设定和正方的政策设计,从他一辩到二辩的这个连贯环节里面就已经策划得非常完善了,包括他如何监察管制,如何抽样来避免可能有人利用安乐死的方法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相应的配套措施设计得相对比较完整。并且正方也有明确的去向,为什么对于正方所捍卫的那47万人来说,这47万人他们面对的痛苦是没有办法用现阶段以下的安宁疗法等一系列反方所谓的替代措施来解决的,我觉得是这一段的展开,在前端会讲得特别明确。
那在我的理解里面,我觉得反方的弊端大体是分为两个。第一个是前面其中有提到的,关于在法律上这件事情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续震荡;第二个层面的部分呢,是我不太确定算不算一个弊端,还是算反方的一个比较,就是反方的意思说现阶段底下我们的资源就是比较稀缺的,换而言之,按照反方后场会定义的一些,就是所谓的恶死伤非常的死(此处表述不清,按上下文推测可能是其他内容,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暂不修改)的部分,虽然可能也不确定就是不是场上的原意,在我的感觉里面,反方似乎是想说,在现阶段,如果我们希望摆脱痛苦,我们似乎眼前有两种路径,而在那种传统的路径,如进入安宁疗法或者采取其他让人走得没那么痛苦的简单措施里面,目前中国就已经没有很多资源来帮助这一部分人。其实在后端的部分,反方说到底是想通过这一群人来证明说,因为我的人口基数比你们诉求的更大,所以我先要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还是反方可能想说就是出于一些额外的原因,这一部分人的利益他已经放在那一部分47万人之上,我觉得这最后我刚才讲的这两条路径已经是反方在后场下是我所捕捉到的论述,但是我觉得反方并没有做这个动作。反方在场上绝大部分的反驳依然是基于说,比如说像正方的政策倡导,或者国家意志之类的,那他就会陷入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性的问题。就是正方三辩在他反问中问对方的那一个,如果今天我推行一个选择,或者我合法化一个消费,或者我说合法化任何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可能对人体或者社会是有一定的危害性,这是否意味着当我们国家或者社会整体评估说这个危害是在个人的自由选择范围之内的时候,你就因为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危害性而拒绝呢?反方的其原本的意涵有点像是你如果这么做了,可能会带来一些隐患倡导,但这个部分在正方提出C烟(此处应为“吸烟”)的那个类比之后,我觉得反方是没有正面反驳的。那最后在这场比赛整体给我的感觉,他就会给我提出这样的一种印象,就是反方不打算处理正方这样的需求,似乎因为反方似乎也觉得这一部分人他们面对的自己(此处应为“自身”)状况还是糟糕的,所以反方觉得出于一些理由要用反方替代方案来帮助他们,可对可能的替代方案跟正方到底矛盾在哪里?或者说这是用了正方的方案,就比如像你讲的资源不足,他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因为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如果比如今天我走今天正方的安乐死的政策,跟我走反方安宁疗护的方法都要花钱,而他们如果解决的要素是重合的,那正方解决这一部分问题到底有什么问题呢?就好比之间有两个贫困线,正方说我要帮助贫困线A,反方说可是我们还有贫困线B,贫困线B也缺钱,但是好像他们解决的都是中国的贫困问题,那反方你要么告诉我说这样会对这个村落的贫困问题造成影响,所以当前就是如果我解决了A,对于整个国家来讲会出现一件更坏的事,要么你就告诉我说我先帮助A之后B可能在这个时候会带来什么额外的动荡,那我觉得你这个反方的,你的第二条路径呢,但这些部分都没有。所以说在我的观看里面就会是正方的需求是有比较明确的残留,他好像没有想清楚自己的避害在具体的现实中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那就会使得我的倾向也落在正方身上。大概以上供大家参考,感谢各位。
感谢评委的精彩点评,下面有请谢浩阳老师进行点评。
Hello,同学好,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吗?可以听到,谢谢。我认为这场比赛整体就是比较注重细节的,在攻防判断上我们前两位前辈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基本上也觉得这场比赛在我的判断里更多票会落在正方,而且正方整个政策的框架设计也相当的完备了,就不存在我需要分票的情况。
在这个题目里,我认为反方一度有接触到我很希望听下去的内容,就是前两位评委讲过的内容,我就不再复述了。我认为这个内容我有捕捉到的瞬间,应该是到四辩为止了,就是说如果一个立法者自己就已经是身患绝症,饱受病重折磨在自己的病榻上,当他要犹豫要不要进行安乐死合法化这个议题的推动的时候,他也应当毅然决然地选择不。我觉得这个态度是相当正确的,就是按照反方一贯的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这个态度才应该是正确的。往后反方应该也讲出来了,说这是出于某种对于要考虑法律跟社会影响之类的考虑,那这有哪些影响呢?我真的很想听到,因为你看第一位前辈给你们点评的时候已经说了,就是在政策类辩论里面,你很难直接说对于现有法制体系的动摇本身就足以构成一种弊害,这件事情可能在大家所熟知的传统辩论,就是中国大陆很喜欢玩的这些辩论里是非常流行和畅通无阻的。但如果你引入政策辩相关的理念和判罚标准之后呢,这件事情并不能直接构成一个足以对正方造成重要伤害的因素。
往下就是我会比较想听的反方认为将这样一件看起来甚至反方态度上,因为我印象比较深刻,在自由辩的时候,应该是三辩同学,逼问了几轮之后,就像剥洋葱一样把反方逼到一个很难看的位置,就是说反方事实上也不反对安乐死的,你鼓励他们偷着安乐死,不管他们怎么安乐死,反正就是不能合法化。如果反方是以这样的攻防态度来理解的话,我认为反方已经摸到这个题目最核心的部分了,就是你认为安乐死这件事情,甭管它是在政策的具体落实上,还是在价值倡导上,但它与法律体系相结合的时候,会跟法律体系造成一些很糟糕的伤害,只是这个伤害不至于不可被接受。我认为这个内容特别有意思,可我也特别想听到,因为我是学法律的,所以我特别想听到。很遗憾的是,我认为这个东西在反方的论证里会很轻松地滑过去了,然后大家开始讲的一些什么四个原则之类的,就很坦白地讲,那4个原则,如第一位评委所讲的,它并不符合我们判断政策辩中拒绝做某一件事情的理由,所以还不够。就是如果它违背了那个所谓的民主原则,会产生什么样的糟糕的后果?如果它违背了你们主张的这个科学的原则,会带来什么样糟糕的后果?当然这已经是具体定标准层面的讨论了,你们那个结辩甚至都没有,你甚至没有顺着这4个标题去讲,就直接告诉大家,如果真的把这个东西引入进了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会造成什么样的冲击?这个冲击具体会展现在什么方面?
政策辩有一个相当有意思的特征,就是它非常的功利和冷血。我自己很喜欢听到一些价值面上的表述,但是在政策类辩论里,这些东西很大概率都是需要被量化才能够足以作为判断依据的。对,就是如果反方同学不太能够很清晰地诠释出这里产生的那个伤害具体到什么,它会在哪些意义上动摇法律体系之后增加法律的变动成本,或者是增加社会的治理成本,或者是由于法律体系对于医疗体系的僭越,导致了医疗体系非常紊乱,可能动摇我们国家的医保问题。这些方面更像是在一个政策性议题里双方同学其实都是在做政策上的,我认为这是作为一个政策制定的方向上,可能更加需要去考虑的问题。尽管我认为反方这个很像是价值的论述,已经非常非常充分了,所以我一度很心动,但是没有办法,这个毕竟就是它能够完整呈现的时间已经比较晚了,然后后面的展开也不尽如我意,我认为在这个位置上就是比较可惜。
除此之外,我认为我和前面几位评审的判断几乎都是一致的了。正方同学在这场比赛整体的政策设计和很多细节上面确实已经做到了,我认为在这样一个相对短的政策的赛制里面能够做到的一个比较完善的状态。那反方很多基于类似于这样的原则呀,类似于这样的理念啊,类似或者某一些社会制度、社会意识上面的攻击,由于没有办法被量化,也没有我没有太能接受到反方比较有利的数据主张的时候,反方对于那47万人痛苦就是最后,最后最后穷尽了一切手段,最后那47万人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一趴在正方这里似乎有比较合理的解释,在反方这里似乎没太听到合适的解决,那问题就和前两位前辈讲的是一模一样的。那假如说我们同时可以实行两个,那为什么不实行呢?可能是因为钱不够,那为什么先要实行所谓的尊严死,然后才能实行安乐死,如果尊严死的基础不够,为什么不能直接迈进安乐死,是人不够,还是钱不够,还是正方的那个这个审查委员会之类的东西啊,包括你们自己也讲,审查委员会的东西完全都不够,还是什么样,我觉得这个部分相对的论述都会比较欠缺,尽管我前场蛮重要的,因为前场如果你看到我的分表,我应该给的都是反方在尊严死这个方向上做了很多努力,包括相同基础上应该先做尊严死,而不做这个安乐死的目的,我觉得一度要把这条路径走宽了,但事实上就是欠缺那一条因素,导致我觉得最后在逻辑上它就很难成立,就也如前面所说。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评委点评与结果公布
首先,有请李清之老师进行点评。
这个比赛我会更加倾向于正方一些。首先我先重申一个概念,我觉得在辩论当中,政策变更和法律变更差别不大,几乎可以说所有的法律变更都可纳入政策性辩论。并不是说这件事情从职级,也就是法律的位阶上来说,到底是某种政策还是某个法律。比如说,政策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像法律上面的部门法、下面的条例,再到上面的红头文件,并没有一个东西具体叫做政策,在法律界当中。但是为什么会叫政策辩论呢?这是沿用于美国的一个概念,抄的细节。它指的是政府要执行某项政策,这个政策是更加广义的,所有的立法都可以被涵盖在其中。所以我不觉得任何一场政策性的辩题,类似于法律的辩题,都要按照政策性的框架,但是政策性的框架能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视角,它解决了非常多的问题,以至于当你在看这个比赛的时候,如果没有去评这四个维度,就会吃很多亏。
在这个比赛中,对于反方来说,不太能够成功立论。就反方说的立法连贯性,对于现行法律的诸多矛盾之处,要去说这件事情是某种伤害的话,必须得说明如果有矛盾会怎样。在一场辩论当中,正方说我都改走,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口径。比如说在任何一道“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出”这类辩题中,经常有反方会举说90%的人在中国现在是支持举行的代(此处表述不清,但按上下文推测可能是其他内容,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暂不修改)。这在政策性辩论当中,或者在任何一场辩论中,不构成反驳。原因是应当要说明的是,90%的人反对怎么了呢?如果说因为有人反对就不能执行辩论的话,那任何一场辩论,只要做一个民意调查就结束了。所以在这个比赛当中,对于反方来说,说坚决的条件还不够,比如说你说安宁疗护的这个基础的投入还不够,在任何一个四方(此处应为“西方”)的国家,安宁疗护都是安乐死的先决条件,OK,你说的都是对的,可是你的下一步应当告诉评委的是,如果不把它作为先决条件,会有什么样的伤害,而不是说你没有完成这个先决条件,所以不行,这是很大的差别。对方就说没先决条件,就是没先决条件,这两件事情又不违背,我就都一起执行,那反方应该要告诉评委的是后面的情况,而不是说你是我的先决条件。比如说在这个社会当中,我们需要做一个行业的改革的时候,我们认为应该要先更多地招入这个社会上的更多民营企业进入到这个行业当中,再去进行行业的改革,这是各国的先例,OK。好,你有这么一个论述,可是你下一个应该要讲的是,如果不招会咋样?这样的话,对方就在场上轻飘飘一句说,那我不招就不招了,怎么办呢?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反方是不是不太能够有回应的。
第二件事情就是在这个比赛当中,我会认为正方最终拿下的原因,在整个自由辩到前面的环节当中,正方不断地去讲他们的需求性。就是正方首先一开始认为跟反方的需求性是一样的,但事实上不是,正方跟反方的需求性,其实正方很明确讲的应该是要讲积极安乐死的这个部分的。他说有一种类型的癌痛,在医学意义上,任何的安症(此处应为“镇痛”)治疗、任何的吗啡针都不太能够缓解,那对于这部分人反方怎么办?这个问题大概追了非常多的轮次,可是反方没有给他们一条出路。以及正方讲了在有自愿的情况底下,并不是逼着人去死的这么一个导向。那我会觉得只是让人在可以选安宁疗护的这个情况底下,可以选任何一种治疗方式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安乐死这一条道路。那这个比赛我会更加倾向于正方,感觉反方缺乏一些比较。
感谢评委的精彩点评,接下来有请谢浩洋老师进行点评。
他说他在上厕所,然后我先来吧。这个比赛我也会倾向于正方一点,我倾向于正方主要的原因是我觉得反方没有把正方的需求给突破掉,然后反方自己对于这一端的刻画在我的捕捉里面会相对比较薄弱。我简单来讲一下,我觉得正方的需求设定和正方的政策设计,从他一辩到二辩的这个连贯环节里面就已经策划得非常完善了,包括他如何监察管制,如何抽样来避免可能有人利用安乐死的方法来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相应的配套措施设计得相对比较完整。并且正方也有明确的去向,为什么对于正方所捍卫的那47万人来说,这47万人他们面对的痛苦是没有办法用现阶段以下的安宁疗法等一系列反方所谓的替代措施来解决的,我觉得是这一段的展开,在前端会讲得特别明确。
那在我的理解里面,我觉得反方的弊端大体是分为两个。第一个是前面其中有提到的,关于在法律上这件事情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续震荡;第二个层面的部分呢,是我不太确定算不算一个弊端,还是算反方的一个比较,就是反方的意思说现阶段底下我们的资源就是比较稀缺的,换而言之,按照反方后场会定义的一些,就是所谓的恶死伤非常的死(此处表述不清,按上下文推测可能是其他内容,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暂不修改)的部分,虽然可能也不确定就是不是场上的原意,在我的感觉里面,反方似乎是想说,在现阶段,如果我们希望摆脱痛苦,我们似乎眼前有两种路径,而在那种传统的路径,如进入安宁疗法或者采取其他让人走得没那么痛苦的简单措施里面,目前中国就已经没有很多资源来帮助这一部分人。其实在后端的部分,反方说到底是想通过这一群人来证明说,因为我的人口基数比你们诉求的更大,所以我先要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利益,还是反方可能想说就是出于一些额外的原因,这一部分人的利益他已经放在那一部分47万人之上,我觉得这最后我刚才讲的这两条路径已经是反方在后场下是我所捕捉到的论述,但是我觉得反方并没有做这个动作。反方在场上绝大部分的反驳依然是基于说,比如说像正方的政策倡导,或者国家意志之类的,那他就会陷入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性的问题。就是正方三辩在他反问中问对方的那一个,如果今天我推行一个选择,或者我合法化一个消费,或者我说合法化任何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可能对人体或者社会是有一定的危害性,这是否意味着当我们国家或者社会整体评估说这个危害是在个人的自由选择范围之内的时候,你就因为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危害性而拒绝呢?反方的其原本的意涵有点像是你如果这么做了,可能会带来一些隐患倡导,但这个部分在正方提出C烟(此处应为“吸烟”)的那个类比之后,我觉得反方是没有正面反驳的。那最后在这场比赛整体给我的感觉,他就会给我提出这样的一种印象,就是反方不打算处理正方这样的需求,似乎因为反方似乎也觉得这一部分人他们面对的自己(此处应为“自身”)状况还是糟糕的,所以反方觉得出于一些理由要用反方替代方案来帮助他们,可对可能的替代方案跟正方到底矛盾在哪里?或者说这是用了正方的方案,就比如像你讲的资源不足,他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因为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如果比如今天我走今天正方的安乐死的政策,跟我走反方安宁疗护的方法都要花钱,而他们如果解决的要素是重合的,那正方解决这一部分问题到底有什么问题呢?就好比之间有两个贫困线,正方说我要帮助贫困线A,反方说可是我们还有贫困线B,贫困线B也缺钱,但是好像他们解决的都是中国的贫困问题,那反方你要么告诉我说这样会对这个村落的贫困问题造成影响,所以当前就是如果我解决了A,对于整个国家来讲会出现一件更坏的事,要么你就告诉我说我先帮助A之后B可能在这个时候会带来什么额外的动荡,那我觉得你这个反方的,你的第二条路径呢,但这些部分都没有。所以说在我的观看里面就会是正方的需求是有比较明确的残留,他好像没有想清楚自己的避害在具体的现实中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那就会使得我的倾向也落在正方身上。大概以上供大家参考,感谢各位。
感谢评委的精彩点评,下面有请谢浩阳老师进行点评。
Hello,同学好,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吗?可以听到,谢谢。我认为这场比赛整体就是比较注重细节的,在攻防判断上我们前两位前辈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我基本上也觉得这场比赛在我的判断里更多票会落在正方,而且正方整个政策的框架设计也相当的完备了,就不存在我需要分票的情况。
在这个题目里,我认为反方一度有接触到我很希望听下去的内容,就是前两位评委讲过的内容,我就不再复述了。我认为这个内容我有捕捉到的瞬间,应该是到四辩为止了,就是说如果一个立法者自己就已经是身患绝症,饱受病重折磨在自己的病榻上,当他要犹豫要不要进行安乐死合法化这个议题的推动的时候,他也应当毅然决然地选择不。我觉得这个态度是相当正确的,就是按照反方一贯的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这个态度才应该是正确的。往后反方应该也讲出来了,说这是出于某种对于要考虑法律跟社会影响之类的考虑,那这有哪些影响呢?我真的很想听到,因为你看第一位前辈给你们点评的时候已经说了,就是在政策类辩论里面,你很难直接说对于现有法制体系的动摇本身就足以构成一种弊害,这件事情可能在大家所熟知的传统辩论,就是中国大陆很喜欢玩的这些辩论里是非常流行和畅通无阻的。但如果你引入政策辩相关的理念和判罚标准之后呢,这件事情并不能直接构成一个足以对正方造成重要伤害的因素。
往下就是我会比较想听的反方认为将这样一件看起来甚至反方态度上,因为我印象比较深刻,在自由辩的时候,应该是三辩同学,逼问了几轮之后,就像剥洋葱一样把反方逼到一个很难看的位置,就是说反方事实上也不反对安乐死的,你鼓励他们偷着安乐死,不管他们怎么安乐死,反正就是不能合法化。如果反方是以这样的攻防态度来理解的话,我认为反方已经摸到这个题目最核心的部分了,就是你认为安乐死这件事情,甭管它是在政策的具体落实上,还是在价值倡导上,但它与法律体系相结合的时候,会跟法律体系造成一些很糟糕的伤害,只是这个伤害不至于不可被接受。我认为这个内容特别有意思,可我也特别想听到,因为我是学法律的,所以我特别想听到。很遗憾的是,我认为这个东西在反方的论证里会很轻松地滑过去了,然后大家开始讲的一些什么四个原则之类的,就很坦白地讲,那4个原则,如第一位评委所讲的,它并不符合我们判断政策辩中拒绝做某一件事情的理由,所以还不够。就是如果它违背了那个所谓的民主原则,会产生什么样的糟糕的后果?如果它违背了你们主张的这个科学的原则,会带来什么样糟糕的后果?当然这已经是具体定标准层面的讨论了,你们那个结辩甚至都没有,你甚至没有顺着这4个标题去讲,就直接告诉大家,如果真的把这个东西引入进了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会造成什么样的冲击?这个冲击具体会展现在什么方面?
政策辩有一个相当有意思的特征,就是它非常的功利和冷血。我自己很喜欢听到一些价值面上的表述,但是在政策类辩论里,这些东西很大概率都是需要被量化才能够足以作为判断依据的。对,就是如果反方同学不太能够很清晰地诠释出这里产生的那个伤害具体到什么,它会在哪些意义上动摇法律体系之后增加法律的变动成本,或者是增加社会的治理成本,或者是由于法律体系对于医疗体系的僭越,导致了医疗体系非常紊乱,可能动摇我们国家的医保问题。这些方面更像是在一个政策性议题里双方同学其实都是在做政策上的,我认为这是作为一个政策制定的方向上,可能更加需要去考虑的问题。尽管我认为反方这个很像是价值的论述,已经非常非常充分了,所以我一度很心动,但是没有办法,这个毕竟就是它能够完整呈现的时间已经比较晚了,然后后面的展开也不尽如我意,我认为在这个位置上就是比较可惜。
除此之外,我认为我和前面几位评审的判断几乎都是一致的了。正方同学在这场比赛整体的政策设计和很多细节上面确实已经做到了,我认为在这样一个相对短的政策的赛制里面能够做到的一个比较完善的状态。那反方很多基于类似于这样的原则呀,类似于这样的理念啊,类似或者某一些社会制度、社会意识上面的攻击,由于没有办法被量化,也没有我没有太能接受到反方比较有利的数据主张的时候,反方对于那47万人痛苦就是最后,最后最后穷尽了一切手段,最后那47万人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一趴在正方这里似乎有比较合理的解释,在反方这里似乎没太听到合适的解决,那问题就和前两位前辈讲的是一模一样的。那假如说我们同时可以实行两个,那为什么不实行呢?可能是因为钱不够,那为什么先要实行所谓的尊严死,然后才能实行安乐死,如果尊严死的基础不够,为什么不能直接迈进安乐死,是人不够,还是钱不够,还是正方的那个这个审查委员会之类的东西啊,包括你们自己也讲,审查委员会的东西完全都不够,还是什么样,我觉得这个部分相对的论述都会比较欠缺,尽管我前场蛮重要的,因为前场如果你看到我的分表,我应该给的都是反方在尊严死这个方向上做了很多努力,包括相同基础上应该先做尊严死,而不做这个安乐死的目的,我觉得一度要把这条路径走宽了,但事实上就是欠缺那一条因素,导致我觉得最后在逻辑上它就很难成立,就也如前面所说。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