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处于极度痛苦的濒死状态时,因患者及其家属有诉求,经由任何办法使患者在无治愈希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相关表述,合法化的定义为通过正确和依法程序将人类原本违法应监管的行为变成安全、合规的政策法律。
首先,我国特殊群体要求支持合法化。我国肿瘤癌症重发病例基数较大,患者承受的病痛带来巨大痛苦,而安乐死满足了治疗的硬性需求。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的痛苦,使其不再时刻遭受病痛带来的巨大痛苦。从这个角度来说,安乐死能从精神上满足病人的需求。
其次,根据我国第三次死因调查报告,我国有300万人患癌症,48%的病人处于绝症晚期,根据统计,病人难以忍受痛苦且存活时间不超过5个月。根据发表在中国肿瘤及临床医学杂志上的文献表明,目前最好的止痛药也只能缓解80%癌症晚期病人的痛苦,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止痛药缓解痛苦,并且安宁疗护的呼吸治疗是辅助性的,对这些患者而言,62.5%的患者依旧面临着痛苦与折磨,安乐死是他们解除痛苦折磨的唯一途径。安乐死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死亡方式的选择。我方认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自主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我们承认,在生活中,人人应当有不放弃自己生命的义务,承担活着的义务,结束自己生命的行动自由在一般状况下需要为了社会利益而受到限制,人在一般状况下让渡自己结束生命的行动自由是一种对社会的妥协。然而,妥协并非是无限制的。当一个人确定生命对其来说不再具有欢乐希望而意味着无尽折磨的时候,社会对他的要求超过他所能作出让步的底线,他应拥有对这种社会义务进行免除的权利。
因此,生命在面临着难以承受之苦时,应当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目前,这种权利的实现受到法律体系的制约,依据现有法律,安乐死被定义为故意杀人,即使在获得病人主动请求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此,在没有合适的制度使安乐死合法化并确保特定的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患者的权利得到实现之前,这种状况难以改变。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处于极度痛苦的濒死状态时,因患者及其家属有诉求,经由任何办法使患者在无治愈希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相关表述,合法化的定义为通过正确和依法程序将人类原本违法应监管的行为变成安全、合规的政策法律。
首先,我国特殊群体要求支持合法化。我国肿瘤癌症重发病例基数较大,患者承受的病痛带来巨大痛苦,而安乐死满足了治疗的硬性需求。安乐死消除了癌症晚期病人的痛苦,使其不再时刻遭受病痛带来的巨大痛苦。从这个角度来说,安乐死能从精神上满足病人的需求。
其次,根据我国第三次死因调查报告,我国有300万人患癌症,48%的病人处于绝症晚期,根据统计,病人难以忍受痛苦且存活时间不超过5个月。根据发表在中国肿瘤及临床医学杂志上的文献表明,目前最好的止痛药也只能缓解80%癌症晚期病人的痛苦,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止痛药缓解痛苦,并且安宁疗护的呼吸治疗是辅助性的,对这些患者而言,62.5%的患者依旧面临着痛苦与折磨,安乐死是他们解除痛苦折磨的唯一途径。安乐死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死亡方式的选择。我方认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自主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我们承认,在生活中,人人应当有不放弃自己生命的义务,承担活着的义务,结束自己生命的行动自由在一般状况下需要为了社会利益而受到限制,人在一般状况下让渡自己结束生命的行动自由是一种对社会的妥协。然而,妥协并非是无限制的。当一个人确定生命对其来说不再具有欢乐希望而意味着无尽折磨的时候,社会对他的要求超过他所能作出让步的底线,他应拥有对这种社会义务进行免除的权利。
因此,生命在面临着难以承受之苦时,应当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目前,这种权利的实现受到法律体系的制约,依据现有法律,安乐死被定义为故意杀人,即使在获得病人主动请求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此,在没有合适的制度使安乐死合法化并确保特定的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患者的权利得到实现之前,这种状况难以改变。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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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从特殊群体需求以及社会义务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角度出发,当今中国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同学,我们今天所说的合法化是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程。消极安乐死,例如放弃治疗这种情况,在我国不构成犯罪,那它是不是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呢?
正方一辩:否。
反方四辩:为什么呢?既然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而合法化是从不法到合法,消极安乐死其实已经合法了,那为什么今天还要讨论呢?消极安乐死其实是安乐死的一部分,所以我们今天应该要谈论的是积极安乐死。那我再问你,你方是否同意安乐死是自己去处分生命权呢?
正方一辩:同意。
反方四辩:民法典规定生命权是自然人基本权利,是上位权利,而性权(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应为其他权利概念)为下位权利。那我想问对方辩友,我们能处分性权吗?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并非如你方所说。既然生命权是上位权利,那我能处分我的下位权吗?如果我能处分我的上位权利,那我方所说的上位权和下位权又是什么意思呢?生命权是基本权利,性权是其下的下位权利,我能首先处分性权吗?(这里“性权”概念不明且表述混乱)我还不知道性权是什么权,我理解为是我可以去决定我的兴趣之类的(此处表述逻辑较乱)。那我再问你,慢淫(此处应为表述错误的概念)可以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你能再重复一遍问题吗?没听清。
反方四辩:慢淫可以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不可以。
反方四辩:对啊,但是安乐死合法化是生命权下放会带来的结果,这种上下权利的矛盾会导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崩溃,产生巨大变动。那我再问你,我方认为让病人有尊严地活着好,还是有尊严地死去好?
正方一辩:应该先有尊严地活着,再考虑有尊严地死去。
反方四辩:那我方告诉你,今天在身体方面有等同于90%的补救(此处“马背动”推测为表述错误),心理方面有无微不至的关怀,能让病人有专人帮助度过一个较高的水平(此处“3级A模。安琪N”表述不明)。感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同学,我们今天所说的合法化是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程。消极安乐死,例如放弃治疗这种情况,在我国不构成犯罪,那它是不是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呢?
正方一辩:否。
反方四辩:为什么呢?既然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而合法化是从不法到合法,消极安乐死其实已经合法了,那为什么今天还要讨论呢?消极安乐死其实是安乐死的一部分,所以我们今天应该要谈论的是积极安乐死。那我再问你,你方是否同意安乐死是自己去处分生命权呢?
正方一辩:同意。
反方四辩:民法典规定生命权是自然人基本权利,是上位权利,而性权(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应为其他权利概念)为下位权利。那我想问对方辩友,我们能处分性权吗?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并非如你方所说。既然生命权是上位权利,那我能处分我的下位权吗?如果我能处分我的上位权利,那我方所说的上位权和下位权又是什么意思呢?生命权是基本权利,性权是其下的下位权利,我能首先处分性权吗?(这里“性权”概念不明且表述混乱)我还不知道性权是什么权,我理解为是我可以去决定我的兴趣之类的(此处表述逻辑较乱)。那我再问你,慢淫(此处应为表述错误的概念)可以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你能再重复一遍问题吗?没听清。
反方四辩:慢淫可以合法化吗?
正方一辩:不可以。
反方四辩:对啊,但是安乐死合法化是生命权下放会带来的结果,这种上下权利的矛盾会导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崩溃,产生巨大变动。那我再问你,我方认为让病人有尊严地活着好,还是有尊严地死去好?
正方一辩:应该先有尊严地活着,再考虑有尊严地死去。
反方四辩:那我方告诉你,今天在身体方面有等同于90%的补救(此处“马背动”推测为表述错误),心理方面有无微不至的关怀,能让病人有专人帮助度过一个较高的水平(此处“3级A模。安琪N”表述不明)。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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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安乐死自1997年起,其让病人采取主动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案始终未得到我国认可。在我国,合法化需经法律介入进行正当性评价,这是一个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精力的过程。所以,若我方能够举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害与成本减最大于其利好,且对我国刑法体系与精神冲击明显,我方就能得证。
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不符合我国的医疗水平现状。我国的医疗水平与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相比差距较为明显。从误诊率来看,根据《临床误诊误治杂志》,过去20年中,我国每年的误诊率都在26% - 31%之间波动;根据国家癌症中心数据,如乳腺癌、甲状腺癌和前列腺癌的五年生存率,预测的准确值也与荷兰、美国等发达国家存在近20%的差距。可见,即使是双医师独立评估,也仍然落后于安乐死合法化国家的单医生诊断率将近10%,每年有50万 - 100万的患者存在误诊。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无法对癌症临床有较好的预后性,无法精确预判患者的情况。
其次,进入避害的层面。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有扩张的趋势,这已成为欧洲各国的通病。《环球时报》的调查显示,2022年,加拿大、比利时和荷兰共有2.4万人死于安乐死,比2017年的1.1万人增加了113%。对方必须向我们解答,在紧缩的政策下,为何死亡人数逐年升高成为趋势。
第二,安乐死的需求不具有正当性,将其合法化会使现实法体系崩塌。现有90万的失独吸毒人口,嗜毒成瘾,我们当然不能说这是毒品合法化的需求性。更进一步来看,民法中规定自然人的权利从出生开始随着死亡而终止,生命权是我们人最基础、最重要也是更上位的权利。而在当今宪法和法律中,卖淫罪表明我们不能将自己的性自治权交由他人处分,而安乐死则是将自己的生命权交由他人处分,这会使现行刑法中的权力结构崩盘。另外,安乐死的本质即是协助他人自杀。在当下刑法必要性的理论中,其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因素揭示了助死行为的犯罪标准,安乐死合法化会使刑法需要正理论出现例外,难以成为是非判断的准确依据,使宪法的评价仅失效,补漏的成本得不偿失,同时,这也与宪法所秉持的生命至上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安乐死自1997年起,其让病人采取主动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案始终未得到我国认可。在我国,合法化需经法律介入进行正当性评价,这是一个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精力的过程。所以,若我方能够举证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害与成本减最大于其利好,且对我国刑法体系与精神冲击明显,我方就能得证。
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不符合我国的医疗水平现状。我国的医疗水平与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相比差距较为明显。从误诊率来看,根据《临床误诊误治杂志》,过去20年中,我国每年的误诊率都在26% - 31%之间波动;根据国家癌症中心数据,如乳腺癌、甲状腺癌和前列腺癌的五年生存率,预测的准确值也与荷兰、美国等发达国家存在近20%的差距。可见,即使是双医师独立评估,也仍然落后于安乐死合法化国家的单医生诊断率将近10%,每年有50万 - 100万的患者存在误诊。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无法对癌症临床有较好的预后性,无法精确预判患者的情况。
其次,进入避害的层面。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会有扩张的趋势,这已成为欧洲各国的通病。《环球时报》的调查显示,2022年,加拿大、比利时和荷兰共有2.4万人死于安乐死,比2017年的1.1万人增加了113%。对方必须向我们解答,在紧缩的政策下,为何死亡人数逐年升高成为趋势。
第二,安乐死的需求不具有正当性,将其合法化会使现实法体系崩塌。现有90万的失独吸毒人口,嗜毒成瘾,我们当然不能说这是毒品合法化的需求性。更进一步来看,民法中规定自然人的权利从出生开始随着死亡而终止,生命权是我们人最基础、最重要也是更上位的权利。而在当今宪法和法律中,卖淫罪表明我们不能将自己的性自治权交由他人处分,而安乐死则是将自己的生命权交由他人处分,这会使现行刑法中的权力结构崩盘。另外,安乐死的本质即是协助他人自杀。在当下刑法必要性的理论中,其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因素揭示了助死行为的犯罪标准,安乐死合法化会使刑法需要正理论出现例外,难以成为是非判断的准确依据,使宪法的评价仅失效,补漏的成本得不偿失,同时,这也与宪法所秉持的生命至上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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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理由,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我想请问您方,我们讨论的是当今中国的合法化,在中国国情与外国国情不同的情况下,为何一直用外国国情来进行这场辩论?虽然中国国情与外国国情有差异之处,但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我们应以他国过去的历史经验为鉴,您方应从自身的机制上来论证为何中国必然不会走上和外国一样的道路,这是您方的论证责任。通过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可以表明我国有能力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
我还想问您方,您方将安乐死合法化和性权归为同一类的合法化,这合适吗?我方想借此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会造成现行法律体系上下权力的颠倒,会使现行法律体系受到冲击。如果作为生命权这样最基础、最重要、最上位的权利都能交由他人来处分,那为何自治权这种相对没那么基础、没那么重要的权利不能同样交由他人处分呢?您方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我方想问,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使法律受到冲击,但我方认为,任何法律都是有弊端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备的过程,您方为何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法律受到冲击,就表明它不能合法化呢?首先,我方的表述是,如果我方能够论证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弊害与成本显著大于其利好,更会对法律体系有冲击,所以说它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刚刚上述矛盾已经证明了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对现行法律是存在冲击的,并且一旦法案合法化所需的时间、精力、成本不计其数。如果安乐死的解决能力有限,但成本却如此之大,杀鸡焉用宰牛刀,为何还要将其倾向法案合法化呢?您方并没有,而且现在中国并没有进行安乐死合法化,所以您方并没有论证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害与成本显著大于其利好是在我国适用的。而且我方刚才论证的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害与成本显著大于其利好,则会对我国现行体制有精神冲击,并不是说更会。我方是基于我方上述论证,说如果它合法化,相比于它不合法化更会有冲击。
感谢双方。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我想请问您方,我们讨论的是当今中国的合法化,在中国国情与外国国情不同的情况下,为何一直用外国国情来进行这场辩论?虽然中国国情与外国国情有差异之处,但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我们应以他国过去的历史经验为鉴,您方应从自身的机制上来论证为何中国必然不会走上和外国一样的道路,这是您方的论证责任。通过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可以表明我国有能力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
我还想问您方,您方将安乐死合法化和性权归为同一类的合法化,这合适吗?我方想借此说明,安乐死合法化会造成现行法律体系上下权力的颠倒,会使现行法律体系受到冲击。如果作为生命权这样最基础、最重要、最上位的权利都能交由他人来处分,那为何自治权这种相对没那么基础、没那么重要的权利不能同样交由他人处分呢?您方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我方想问,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使法律受到冲击,但我方认为,任何法律都是有弊端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备的过程,您方为何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法律受到冲击,就表明它不能合法化呢?首先,我方的表述是,如果我方能够论证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弊害与成本显著大于其利好,更会对法律体系有冲击,所以说它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刚刚上述矛盾已经证明了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对现行法律是存在冲击的,并且一旦法案合法化所需的时间、精力、成本不计其数。如果安乐死的解决能力有限,但成本却如此之大,杀鸡焉用宰牛刀,为何还要将其倾向法案合法化呢?您方并没有,而且现在中国并没有进行安乐死合法化,所以您方并没有论证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害与成本显著大于其利好是在我国适用的。而且我方刚才论证的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害与成本显著大于其利好,则会对我国现行体制有精神冲击,并不是说更会。我方是基于我方上述论证,说如果它合法化,相比于它不合法化更会有冲击。
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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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正如我方一辩立论所述,我国绝症人群基数极大,其中即将面临死亡的也不在少数。这部分人群迫切地想要寻求一种合法的、有尊严的、无痛的死亡方式,而我方所主张应该合法化的安乐死恰好能满足他们的诉求。
患者若认为以自己当下的生命状况继续活下去,是一件极其难以忍受的煎熬和屈辱之事,那么强迫其继续生存,是否可被视作对其人格尊严权的侵犯呢?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有恢复原状的权利。我们是要追求生理意义上的活着,还是要追求人类生命的质量呢?安乐死的合法化必然伴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也会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填补法律方面的空白。
史铁生在双腿瘫痪初期,心灵受到重大打击。在《秋天的怀念》这篇文章中,记述了他对自己的母亲发脾气,拼命捶打自己的双腿以及寻求新生。双腿瘫痪后,他与过去的自己对比时,悲痛欲绝于自己身体的残缺,抱着“走到哪算哪”的想法。在生命的最后,他拒绝过度治疗,想体面地离开。这样的话语出现在一位住院医师的日记中,记录着部分老人在晚年生病后身体羸弱,只想体面地离开,给予他们最后选择生命的权利,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他们最后的尊严。若从苦痛中解脱、体面地离开都成为一种违法之事,这必然是一种悲哀。
所以,我方坚决认为中国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是必要的。
另外,我想对刚才的质询环节做一个质疑。您方刚才在思辨时提到,是要有尊严地否决,还是有尊严地死,那么您方如何定义有尊严?这是您方后续需要向我方论证的。第二,您方刚才说如果您方的论证成本大于利好,进而对体系有冲击,就可以论证出今天的安乐死是不应该合法化的,这个您方需要在后续进一步论证,刚刚的论证不够详细。
感谢正方。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正如我方一辩立论所述,我国绝症人群基数极大,其中即将面临死亡的也不在少数。这部分人群迫切地想要寻求一种合法的、有尊严的、无痛的死亡方式,而我方所主张应该合法化的安乐死恰好能满足他们的诉求。
患者若认为以自己当下的生命状况继续活下去,是一件极其难以忍受的煎熬和屈辱之事,那么强迫其继续生存,是否可被视作对其人格尊严权的侵犯呢?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有恢复原状的权利。我们是要追求生理意义上的活着,还是要追求人类生命的质量呢?安乐死的合法化必然伴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也会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填补法律方面的空白。
史铁生在双腿瘫痪初期,心灵受到重大打击。在《秋天的怀念》这篇文章中,记述了他对自己的母亲发脾气,拼命捶打自己的双腿以及寻求新生。双腿瘫痪后,他与过去的自己对比时,悲痛欲绝于自己身体的残缺,抱着“走到哪算哪”的想法。在生命的最后,他拒绝过度治疗,想体面地离开。这样的话语出现在一位住院医师的日记中,记录着部分老人在晚年生病后身体羸弱,只想体面地离开,给予他们最后选择生命的权利,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他们最后的尊严。若从苦痛中解脱、体面地离开都成为一种违法之事,这必然是一种悲哀。
所以,我方坚决认为中国实施安乐死合法化是必要的。
另外,我想对刚才的质询环节做一个质疑。您方刚才在思辨时提到,是要有尊严地否决,还是有尊严地死,那么您方如何定义有尊严?这是您方后续需要向我方论证的。第二,您方刚才说如果您方的论证成本大于利好,进而对体系有冲击,就可以论证出今天的安乐死是不应该合法化的,这个您方需要在后续进一步论证,刚刚的论证不够详细。
感谢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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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首先,您方刚刚提到的有尊严的死亡是您方所提出的所谓安乐死的利好,这是您方的论证责任。
再来,我们看您方所说的安乐死想要解决的是什么?是癌痛,对不对?那今天我们给您替代方案。第一,我们可以通过三阶段的治疗,解决90%的癌痛病人的痛苦,能解决75%的晚期肿瘤癌症病人的痛苦,改善其生活质量。第二,我方可以告诉您的是,我们现在有一种新型的药物叫做吗啡泵,吗啡泵比吗啡的成瘾性低,药量是口服剂量的1/300,静脉注射剂量的1%,并且半植入式的吗啡泵医保前只需2万,医保后只需几千元,是一项性价比极高的能够解决癌痛病人痛苦的措施。为什么我们现在不去推行它,而非要去选择直接结束生命的安乐死呢?
再一个方面,您刚刚提到了心理疼痛,对吧?我们也可以通过临终关怀的方式去缓解病人的心理疼痛,去改善病人的心理健康。
下面我要说的是,我方质疑您方如何去落实安乐死这个政策。我方一辩稿中提到,过去20年我国每年误诊率都在26% - 31%之间波动,每年有50万到100万的患者存在误诊。误诊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特别是针对癌症患者来说,癌症是极易误诊的,因为我们并不知道癌转移方向和扩散速度的确切情况。在这点上,安乐死的误诊率如果高的话,当医生误诊导致一个病人生命逝去,这样的后果您方能否承担?您方能否保证?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在民法典第1004条中,将生命健康权单独列了出来,我们更要强调生命的健康。
以上,感谢。
谢主席,首先,您方刚刚提到的有尊严的死亡是您方所提出的所谓安乐死的利好,这是您方的论证责任。
再来,我们看您方所说的安乐死想要解决的是什么?是癌痛,对不对?那今天我们给您替代方案。第一,我们可以通过三阶段的治疗,解决90%的癌痛病人的痛苦,能解决75%的晚期肿瘤癌症病人的痛苦,改善其生活质量。第二,我方可以告诉您的是,我们现在有一种新型的药物叫做吗啡泵,吗啡泵比吗啡的成瘾性低,药量是口服剂量的1/300,静脉注射剂量的1%,并且半植入式的吗啡泵医保前只需2万,医保后只需几千元,是一项性价比极高的能够解决癌痛病人痛苦的措施。为什么我们现在不去推行它,而非要去选择直接结束生命的安乐死呢?
再一个方面,您刚刚提到了心理疼痛,对吧?我们也可以通过临终关怀的方式去缓解病人的心理疼痛,去改善病人的心理健康。
下面我要说的是,我方质疑您方如何去落实安乐死这个政策。我方一辩稿中提到,过去20年我国每年误诊率都在26% - 31%之间波动,每年有50万到100万的患者存在误诊。误诊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特别是针对癌症患者来说,癌症是极易误诊的,因为我们并不知道癌转移方向和扩散速度的确切情况。在这点上,安乐死的误诊率如果高的话,当医生误诊导致一个病人生命逝去,这样的后果您方能否承担?您方能否保证?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在民法典第1004条中,将生命健康权单独列了出来,我们更要强调生命的健康。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对方辩友,您好。您方在之前环节询问我方是有尊严地活着,还是有尊严地死,那您方对“有尊严”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我方认为可以通过有尊严地活着的方式。我想问您,您方要如何落实安乐死政策呢?我方认为可通过专业医师鉴定等方式。现在我再问您,您方刚才说吗啡这类药物都是为了解决痛苦,那它有治疗效果吗?吗啡可以解决痛苦,并且不妨碍治疗,二者可同时推进。还有,您方提到专业医师,医师准确度属于医疗体系内部的问题,不应来问我方。我刚刚问您的是,它是否只有解决痛苦这一功效,而没有治疗功效,如果是这样,那使用吗啡只是为了多活几天吗?我方认为安乐死要解决的是极度痛苦的病人的问题,而我方提出的方式既能代替安乐死解决痛苦,还能让病人更好地接受治疗,这难道不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吗?另外,您刚刚说中国法律有弊端,那请您论证一下中国现行法律的弊端在哪里。每个法律都有不足之处,都会在发展中逐步完善。2021年上海某医院学术论文指出,患者死亡时瘦骨嶙峋的原因是并发疾病、心理因素和器官衰竭,您方可以解决痛苦,但您方能解决这三个因素中的任意一个吗?您方说因为病人极度痛苦所以选择安乐死,那我方在代替安乐死解决痛苦,您还是没有告诉我安乐死如何落实。不,您方误解了我方意思,您方的意思是只解决痛苦而不治疗,但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的病情仍会延续,因为解决不了上述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病人死亡时依旧瘦骨嶙峋,没有尊严,您方如何解决呢?所以我方今天提出的替代政策可以很好地解决病人痛苦死亡的问题,并且能让病人更好地接受治疗。还有,您方说癌痛病人基数很大,基数就代表需求性吗?安乐死的需求性在哪里?您方刚刚没有听我方论证,有300万人患癌症,18%的病人处于绝症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痛苦无法解决。
反方二辩: 正方一直在强调痛苦,而我方已经给出了三级治疗、临终关怀来解决痛苦,这样不好吗?我方既能保证病人的生命,而不是简单地让病人安乐死从而结束生命。另外,您方如何落实安乐死?如何保证自愿性?如何保证准确率、降低误诊率?这些问题您方要如何解决?还有,您方提到中国现行法律最高(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您方提到中国现行法律”),我方认为安乐死违背了中国现行法律。以上,感谢。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二辩: 对方辩友,您好。您方在之前环节询问我方是有尊严地活着,还是有尊严地死,那您方对“有尊严”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我方认为可以通过有尊严地活着的方式。我想问您,您方要如何落实安乐死政策呢?我方认为可通过专业医师鉴定等方式。现在我再问您,您方刚才说吗啡这类药物都是为了解决痛苦,那它有治疗效果吗?吗啡可以解决痛苦,并且不妨碍治疗,二者可同时推进。还有,您方提到专业医师,医师准确度属于医疗体系内部的问题,不应来问我方。我刚刚问您的是,它是否只有解决痛苦这一功效,而没有治疗功效,如果是这样,那使用吗啡只是为了多活几天吗?我方认为安乐死要解决的是极度痛苦的病人的问题,而我方提出的方式既能代替安乐死解决痛苦,还能让病人更好地接受治疗,这难道不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吗?另外,您刚刚说中国法律有弊端,那请您论证一下中国现行法律的弊端在哪里。每个法律都有不足之处,都会在发展中逐步完善。2021年上海某医院学术论文指出,患者死亡时瘦骨嶙峋的原因是并发疾病、心理因素和器官衰竭,您方可以解决痛苦,但您方能解决这三个因素中的任意一个吗?您方说因为病人极度痛苦所以选择安乐死,那我方在代替安乐死解决痛苦,您还是没有告诉我安乐死如何落实。不,您方误解了我方意思,您方的意思是只解决痛苦而不治疗,但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的病情仍会延续,因为解决不了上述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病人死亡时依旧瘦骨嶙峋,没有尊严,您方如何解决呢?所以我方今天提出的替代政策可以很好地解决病人痛苦死亡的问题,并且能让病人更好地接受治疗。还有,您方说癌痛病人基数很大,基数就代表需求性吗?安乐死的需求性在哪里?您方刚刚没有听我方论证,有300万人患癌症,18%的病人处于绝症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痛苦无法解决。
反方二辩: 正方一直在强调痛苦,而我方已经给出了三级治疗、临终关怀来解决痛苦,这样不好吗?我方既能保证病人的生命,而不是简单地让病人安乐死从而结束生命。另外,您方如何落实安乐死?如何保证自愿性?如何保证准确率、降低误诊率?这些问题您方要如何解决?还有,您方提到中国现行法律最高(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您方提到中国现行法律”),我方认为安乐死违背了中国现行法律。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 感谢对方辩友。首先第1点,对方辩友说将生命权交到别人手里是不对的。但是当你重病的时候,你让医生去治疗你,是不是也将自己的生命权交到别人手里了呢?这难道不是一种侵犯吗?临床现在告诉我说,每个人都要学医、自己治疗自己,才能不将生命权交到别人手里,才能不导致社会权利下放。对方一辩,您是这个意思吗?当然不是。病和安乐死本身就不是一样的东西。治病是为了延续自己的生命,是在保障生命权;而安乐死是为了结束生命,是在让渡生命权,是夺取生命权,这怎么能一样呢?在这方面有问题吗?这上面也都是由别人来决定,您方辩友告诉我有误诊的风险,但误诊是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而不是理念层面上的。那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呢?
对方辩友今天要推行安乐死,对吧?那在存在误诊率的情况下,您方的安乐死能不能承受误诊病人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呢?对方辩友不能反问我,我们先讲如何落实的问题。如何落实的问题将会在后续由中国人民或者很多机构去讨论,那么显然是可以得出一个较好的方案的。
我方的临终关怀可以通过医师、专业的心理医师、精神医师的一对一治疗以及一些生活上的保障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改善心理状况。
那对方辩友,对于身体上如此痛苦的患者如何解决呢?对方辩友说吗啡泵,吗啡泵可以解决重度疼痛病人的大部分疼痛感受。我先为病人打断一下,我们查到资料有20%的病人无法使用吗啡这类镇定药物,另外它有呼吸抑制的副作用,而PC的使用也需要考虑患者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 pd)、心脏问题、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的问题,还会对吗啡及相关药物过敏,您方如何解决呢?
最后一点,我方提出了3DP的治疗法则,我们可以根据病人的情况去选择不同的药物。而您方认为吗啡泵几乎没有副作用,我们先暂时把双方查到的资料不一样这个问题放在一边。您方认为三阶段治疗可以很好地治疗,但我方刚告诉您三阶段治疗要耗费多大的人力物力呢?您方难道认为它耗费的人力物力小到我们完全可以接受吗?有如此多的家庭无法接受,那这些家庭该如何解决呢?
对方辩友,我方今天告诉您,吗啡泵医保前2万,医保后只要几千块钱,安宁疗护在北京的价格都只要5000左右,您方觉得这都没有办法接受,那60万的安乐死您就可以接受了吗?您方辩友为何安乐死要60万呢?您需要补充论证,在现行安乐死的国家中,安乐死至少需要60万的费用才能把这一整套办下来。您辩友,请问对方辩友60万到底花在哪里了?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在与医生的协调过程中啊,其实6 - 60万都花在尊严辞(此处疑似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之类所谓的过程上了。
感谢,好,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 感谢对方辩友。首先第1点,对方辩友说将生命权交到别人手里是不对的。但是当你重病的时候,你让医生去治疗你,是不是也将自己的生命权交到别人手里了呢?这难道不是一种侵犯吗?临床现在告诉我说,每个人都要学医、自己治疗自己,才能不将生命权交到别人手里,才能不导致社会权利下放。对方一辩,您是这个意思吗?当然不是。病和安乐死本身就不是一样的东西。治病是为了延续自己的生命,是在保障生命权;而安乐死是为了结束生命,是在让渡生命权,是夺取生命权,这怎么能一样呢?在这方面有问题吗?这上面也都是由别人来决定,您方辩友告诉我有误诊的风险,但误诊是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而不是理念层面上的。那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呢?
对方辩友今天要推行安乐死,对吧?那在存在误诊率的情况下,您方的安乐死能不能承受误诊病人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呢?对方辩友不能反问我,我们先讲如何落实的问题。如何落实的问题将会在后续由中国人民或者很多机构去讨论,那么显然是可以得出一个较好的方案的。
我方的临终关怀可以通过医师、专业的心理医师、精神医师的一对一治疗以及一些生活上的保障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改善心理状况。
那对方辩友,对于身体上如此痛苦的患者如何解决呢?对方辩友说吗啡泵,吗啡泵可以解决重度疼痛病人的大部分疼痛感受。我先为病人打断一下,我们查到资料有20%的病人无法使用吗啡这类镇定药物,另外它有呼吸抑制的副作用,而PC的使用也需要考虑患者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 pd)、心脏问题、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的问题,还会对吗啡及相关药物过敏,您方如何解决呢?
最后一点,我方提出了3DP的治疗法则,我们可以根据病人的情况去选择不同的药物。而您方认为吗啡泵几乎没有副作用,我们先暂时把双方查到的资料不一样这个问题放在一边。您方认为三阶段治疗可以很好地治疗,但我方刚告诉您三阶段治疗要耗费多大的人力物力呢?您方难道认为它耗费的人力物力小到我们完全可以接受吗?有如此多的家庭无法接受,那这些家庭该如何解决呢?
对方辩友,我方今天告诉您,吗啡泵医保前2万,医保后只要几千块钱,安宁疗护在北京的价格都只要5000左右,您方觉得这都没有办法接受,那60万的安乐死您就可以接受了吗?您方辩友为何安乐死要60万呢?您需要补充论证,在现行安乐死的国家中,安乐死至少需要60万的费用才能把这一整套办下来。您辩友,请问对方辩友60万到底花在哪里了?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在与医生的协调过程中啊,其实6 - 60万都花在尊严辞(此处疑似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之类所谓的过程上了。
感谢,好,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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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辩手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司马懿,请可以听到吗?你稍稍等一下,可以听清,可以听清,好你你要不重置一下看一下。
反方三辩:一辩同学,我要确认一下,您方今天是不是不管落地是讨论面积。我方讨讨论的是价值上的应然,好,今天也就是说实然层面那些误诊的那些国情都不要了,提醒各位,我们讨论就来谈论,我们就来谈论应然层面。
反方三辩:好了,同学我来向大家演绎一下为什么会对现行它造成崩塌。二位同学你知道,我国现行协助他人自杀也是犯罪,在你看来安乐死合法化,协助他人自杀要不要合法化?先将此定义,才能协助他人去杀,这个是不对的。区别在。结束他人自杀和安乐死的本质区别在于,在于这个当事人他的身体情况,身体情况,但是我我给你讲的事情是我生命权可不可以让步,你觉得是不,你觉得是可以的,对吗?我确认一下这一点不行,我们完全可以将生命权掌握在自己手上。
反方三辩:同学,我再我接着来问你啊,比如说协助他人自杀,这个时候我的心理状态也像你方一样的难以去考虑,我请问你,我这个时候我都是极度痛苦的情况下,你他为什么不管我这一部分人?
正方:没有听懂您刚刚说的可以重复一下吗?
反方三辩:没有关系,我再问一下自辩的同学同学,我国现在你知道1002条原来是生命健康权,而他把生命权他的健康权单列出来了,你知道是为什么吗?泡面。
反方三辩:同学,我再来进一步问你啊,就是您方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有没有上位法律的支撑,因为我们知道合法化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需要上位法的一个解释,就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有没有支持你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这样一个工具,有提案,所以我们今天要讨论同学,有提案就是代表说支持吗?所以我们要讨论了,哼,对,如果他已经合法化了,我们他就不会再讨论,听明白我不明白了,所以说这对方应该没有没有上位法支持商法背书,但是我方也同学,我再问你了,一,宪法里面强调生命至上的原则,这一点您方要不要改宪法?不用改宪,嗯,对,但是你会发现安乐死与这个违背了,我再来给你举一话,1002条,他的最后一句话讲的是任何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命,请问二辩要不要改民法的1002条,不需要,如果你,嗯二辩同学要不要改,不需要,那那他那那这个时候国家作医院,作为不是国家的暴力机关,确确确确使他的生命造成了威胁行为,这一部分矛盾以后怎么解决?
反方三辩:以上是我对现实化矛盾的演绎。感谢反方三辩的。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辩手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司马懿,请可以听到吗?你稍稍等一下,可以听清,可以听清,好你你要不重置一下看一下。
反方三辩:一辩同学,我要确认一下,您方今天是不是不管落地是讨论面积。我方讨讨论的是价值上的应然,好,今天也就是说实然层面那些误诊的那些国情都不要了,提醒各位,我们讨论就来谈论,我们就来谈论应然层面。
反方三辩:好了,同学我来向大家演绎一下为什么会对现行它造成崩塌。二位同学你知道,我国现行协助他人自杀也是犯罪,在你看来安乐死合法化,协助他人自杀要不要合法化?先将此定义,才能协助他人去杀,这个是不对的。区别在。结束他人自杀和安乐死的本质区别在于,在于这个当事人他的身体情况,身体情况,但是我我给你讲的事情是我生命权可不可以让步,你觉得是不,你觉得是可以的,对吗?我确认一下这一点不行,我们完全可以将生命权掌握在自己手上。
反方三辩:同学,我再我接着来问你啊,比如说协助他人自杀,这个时候我的心理状态也像你方一样的难以去考虑,我请问你,我这个时候我都是极度痛苦的情况下,你他为什么不管我这一部分人?
正方:没有听懂您刚刚说的可以重复一下吗?
反方三辩:没有关系,我再问一下自辩的同学同学,我国现在你知道1002条原来是生命健康权,而他把生命权他的健康权单列出来了,你知道是为什么吗?泡面。
反方三辩:同学,我再来进一步问你啊,就是您方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有没有上位法律的支撑,因为我们知道合法化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需要上位法的一个解释,就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有没有支持你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这样一个工具,有提案,所以我们今天要讨论同学,有提案就是代表说支持吗?所以我们要讨论了,哼,对,如果他已经合法化了,我们他就不会再讨论,听明白我不明白了,所以说这对方应该没有没有上位法支持商法背书,但是我方也同学,我再问你了,一,宪法里面强调生命至上的原则,这一点您方要不要改宪法?不用改宪,嗯,对,但是你会发现安乐死与这个违背了,我再来给你举一话,1002条,他的最后一句话讲的是任何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命,请问二辩要不要改民法的1002条,不需要,如果你,嗯二辩同学要不要改,不需要,那那他那那这个时候国家作医院,作为不是国家的暴力机关,确确确确使他的生命造成了威胁行为,这一部分矛盾以后怎么解决?
反方三辩:以上是我对现实化矛盾的演绎。感谢反方三辩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首先要指出对方的两个事实性错误。
第一,对方辩友称立法不能与宪法相违背,且说民法典规定安乐死是非法的,这显然是个错误。民法典规定的是人的生命不能遭到非法侵犯,若安乐死合法,就不属于非法侵犯了。
第二,西方国家的诊疗费用,例如艾勒斯的诊疗费用是7.2万到60万,对方曲解了这个数据,仅仅指出60万,这是在夸大事实,属于数据错误。
我们来看辩题的逻辑。其一,对方说安乐死不符合现在医疗水平,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不能导向我们不应该使其合法化,这些是我们需要克服的问题。其二,对方称安乐死会导致扩张的趋势,我不太理解这句话,且感觉它与上文所说没有关联,像对方提到的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导致消耗扩大却没有相应收益,不经济实惠。其三,对方说上位权力导致下位权力下放,生命权会交到别人手里,但我方认为,如果立下预先的遗嘱,生命权仍然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且我方的权利也有相应的自主决定权来阐释。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首先要指出对方的两个事实性错误。
第一,对方辩友称立法不能与宪法相违背,且说民法典规定安乐死是非法的,这显然是个错误。民法典规定的是人的生命不能遭到非法侵犯,若安乐死合法,就不属于非法侵犯了。
第二,西方国家的诊疗费用,例如艾勒斯的诊疗费用是7.2万到60万,对方曲解了这个数据,仅仅指出60万,这是在夸大事实,属于数据错误。
我们来看辩题的逻辑。其一,对方说安乐死不符合现在医疗水平,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不能导向我们不应该使其合法化,这些是我们需要克服的问题。其二,对方称安乐死会导致扩张的趋势,我不太理解这句话,且感觉它与上文所说没有关联,像对方提到的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导致消耗扩大却没有相应收益,不经济实惠。其三,对方说上位权力导致下位权力下放,生命权会交到别人手里,但我方认为,如果立下预先的遗嘱,生命权仍然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且我方的权利也有相应的自主决定权来阐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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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小结
坦白来讲,打到这里我真的有些愤怒。因为对方作为政策的一方,不仅没有提出一个像样的政策,还跟我们讲不要讨论实然。那我就告诉大家,今天辩题中为什么要有“当今中国”这四个字。
首先,我方已向大家论述,当今中国的误诊率还是比较高的,在26% - 31%之间。所以我给大家举癌症误诊的例子,其误诊率会更高。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知道癌症会分期,如中期、晚期,如今是根据癌细胞的扩散方向和器官被侵蚀的效果来分析的。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所谈论的癌症误诊,具体是对于时间的误诊。就是对方说时效是五个月,其实这点我们可以认可,但实际情况是我们没有办法判断癌症患者具体的存活时间。所以,我方认为这是现行法存在的问题,并且对方没有解决自由意识的问题,对方也没有提及。
我们再看现行法,刚刚我们从民法的1002条、1004条,还有宪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的协助他人自杀这一规定来看。明明协助他人自杀,您方也觉得应该是非法的,但是按照您方的政策来讲,协助他人自杀也让渡了可能十几二十天的时间。这就说明您方需要给我解释为什么现行法与安乐死合法化之间存在矛盾。
我方也提出了替代政策,比如像马啡风(此处疑似表述错误,可能是某种药物,但无法准确判断,按原文保留),它的副作用非常小,不会出现像对方所说的那种呼吸困难的局面。
非常感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小结
坦白来讲,打到这里我真的有些愤怒。因为对方作为政策的一方,不仅没有提出一个像样的政策,还跟我们讲不要讨论实然。那我就告诉大家,今天辩题中为什么要有“当今中国”这四个字。
首先,我方已向大家论述,当今中国的误诊率还是比较高的,在26% - 31%之间。所以我给大家举癌症误诊的例子,其误诊率会更高。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知道癌症会分期,如中期、晚期,如今是根据癌细胞的扩散方向和器官被侵蚀的效果来分析的。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所谈论的癌症误诊,具体是对于时间的误诊。就是对方说时效是五个月,其实这点我们可以认可,但实际情况是我们没有办法判断癌症患者具体的存活时间。所以,我方认为这是现行法存在的问题,并且对方没有解决自由意识的问题,对方也没有提及。
我们再看现行法,刚刚我们从民法的1002条、1004条,还有宪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的协助他人自杀这一规定来看。明明协助他人自杀,您方也觉得应该是非法的,但是按照您方的政策来讲,协助他人自杀也让渡了可能十几二十天的时间。这就说明您方需要给我解释为什么现行法与安乐死合法化之间存在矛盾。
我方也提出了替代政策,比如像马啡风(此处疑似表述错误,可能是某种药物,但无法准确判断,按原文保留),它的副作用非常小,不会出现像对方所说的那种呼吸困难的局面。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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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日本的情况,然而安乐死是预判患者即将死亡,误诊与之有何关系呢?我方今天所说的是医师评估,我要指出你方医师评估存在的漏洞。我再问你,安乐死合法化与现行法之间的矛盾,你方要不要解决?或者你方是否觉得这是个矛盾呢?这是存在的问题。因为安乐死可能涉及非法侵犯,我已经指出,非法侵犯与合法的情况根本不同,这是第一个问题。
民众面临的情况是,消耗大量财力、物力、人力却所得甚少。你方所有的论据以及论证都与之无关,所以你方一定无法得证。其次,你方之前说不考虑实然情况,现在又说要考虑,我不知道你方到底要做什么。我们来说说实然层面为何仍有需要,因为有很多患者面临无法使用吗啡的问题,比例达20%,这是医学事实,而你方在逃避这个问题,你方难道能否认吗啡的作用吗?
第三点,你方之前说协助安乐死的情况让步了10年、20年,你说这20年是正常生活,而我方提到的这五个月(我方甚至都没强调是5个月),你方却忽视这个事实。这五个月里,患者躺在病房非常虚弱,没有生活能力,插着管,承受着巨大压力,难道他自己不能对这段生命进行让渡吗?对方辩友请论证。你方之前让我论证实然,现在又让我论证应然,我认为你方做事没有条理。
我们再来看看你方之前对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的定义。在中国科学院已经有了标准定义,消极安乐死即所谓的呼吸治疗、尊严死,是放弃治疗,只维持生命。而积极安乐死是以主动手段结束病人的痛苦,这是对病人的一种安慰,让他脱离苦海的方法。消极安乐死就像将手垂下,让病人自己挣扎着爬上来,他要经受多少痛苦,你方难道对此视而不见吗?今天我们主动放弃治疗并非非法之事,我刚刚也讲了,合法化是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程,所以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本身不是我们要谈论的重点。
然后我们再聊聊误诊的问题,你方觉得误诊不重要对吗?你方觉得这不是你方可以解决的,所以就不管了,是这个意思吗?误诊非常重要,我们的专家会研究更好的方法,但这并不代表因为有误诊就不能推行安乐死。另外,你方说合法化是从不法到合法不完全正确,因为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表示,我们只是将其规则向合法方向推动而已。
你方一辩稿里说以后可以解决问题,那也就是说当今中国要以后再讨论,我们刚才要论证的不是这个意思。不能因为有误诊就不需要医院,有误判就不需要法院,有误杀就不需要军队。你方之前说将生命权交由他人,我方现在可以通过生前立遗嘱将生命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你方这个问题也解决了,你方还有什么问题吗?生前立遗嘱是财产权的交付,并非把生命权让给他人。我再问你,你觉得安乐死需要自愿吗?我帮你推导一下政策好了,你觉得需要,那你方如何保证是自愿的呢?你方难道认为安乐死不需要自愿吗?那你方完全不把人当人看,这个问题我方不再与你方讨论。
关于有20%的人不适合用吗啡止痛,你方不要跟我说吗啡是万能药,可以解决所有患者的病痛,这是不对的。我来解释一下,吗啡泵和静脉注射吗啡、口服吗啡不同。吗啡泵是通过手术注射在脊髓,因为脊髓传入大脑的是痛觉神经,它阻断的是这部分药物,它的剂量比口服少,因为脊髓是微量且高效的,它作为一个信号素。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你方所说的口服导致的呼吸问题和注射导致的其他问题,这是我方的替代政策。
我方也觉得安乐死需要自愿,你方如何保障自愿呢?我方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剂,只能提前进行其他措施,这是从机制上向各位证明,你方不要跟我说那些无法解决的机制问题,同学你不要打断我,你方要从机制上向各位证明为什么在机制上无法使用。
我方要向各位证明的第一件事是解决临终关怀的心理问题,我们达成的第一个共识是,有尊严的生比有尊严的死更重要。我方今天要表明的立场是,像宪法尊重生命权一样。再看民法第1002条,其原文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他人生命进行侵犯,没有合法与非法的侵犯之分。你方可能觉得国家的枪毙之类是合法的,但医院不是暴力机关。
再来说医疗水平现状这个部分,你方觉得误诊率这个点我们现在确实解决不了,那结合当下现状,这个差距是非常明显的。你方到现在都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安乐死合法化不能落地。我现在明白你方的意思了,你方觉得误诊率不重要,不重视生命权让渡给他人,不给出落实的政策,不解决身心痛苦,你方这是在对生命的蔑视。
反方:(文档未体现反方观点内容,无法准确给出反方辩论内容)
辩题:当今中国应该安乐死合法化vs当今中国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日本的情况,然而安乐死是预判患者即将死亡,误诊与之有何关系呢?我方今天所说的是医师评估,我要指出你方医师评估存在的漏洞。我再问你,安乐死合法化与现行法之间的矛盾,你方要不要解决?或者你方是否觉得这是个矛盾呢?这是存在的问题。因为安乐死可能涉及非法侵犯,我已经指出,非法侵犯与合法的情况根本不同,这是第一个问题。
民众面临的情况是,消耗大量财力、物力、人力却所得甚少。你方所有的论据以及论证都与之无关,所以你方一定无法得证。其次,你方之前说不考虑实然情况,现在又说要考虑,我不知道你方到底要做什么。我们来说说实然层面为何仍有需要,因为有很多患者面临无法使用吗啡的问题,比例达20%,这是医学事实,而你方在逃避这个问题,你方难道能否认吗啡的作用吗?
第三点,你方之前说协助安乐死的情况让步了10年、20年,你说这20年是正常生活,而我方提到的这五个月(我方甚至都没强调是5个月),你方却忽视这个事实。这五个月里,患者躺在病房非常虚弱,没有生活能力,插着管,承受着巨大压力,难道他自己不能对这段生命进行让渡吗?对方辩友请论证。你方之前让我论证实然,现在又让我论证应然,我认为你方做事没有条理。
我们再来看看你方之前对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的定义。在中国科学院已经有了标准定义,消极安乐死即所谓的呼吸治疗、尊严死,是放弃治疗,只维持生命。而积极安乐死是以主动手段结束病人的痛苦,这是对病人的一种安慰,让他脱离苦海的方法。消极安乐死就像将手垂下,让病人自己挣扎着爬上来,他要经受多少痛苦,你方难道对此视而不见吗?今天我们主动放弃治疗并非非法之事,我刚刚也讲了,合法化是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程,所以积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本身不是我们要谈论的重点。
然后我们再聊聊误诊的问题,你方觉得误诊不重要对吗?你方觉得这不是你方可以解决的,所以就不管了,是这个意思吗?误诊非常重要,我们的专家会研究更好的方法,但这并不代表因为有误诊就不能推行安乐死。另外,你方说合法化是从不法到合法不完全正确,因为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表示,我们只是将其规则向合法方向推动而已。
你方一辩稿里说以后可以解决问题,那也就是说当今中国要以后再讨论,我们刚才要论证的不是这个意思。不能因为有误诊就不需要医院,有误判就不需要法院,有误杀就不需要军队。你方之前说将生命权交由他人,我方现在可以通过生前立遗嘱将生命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你方这个问题也解决了,你方还有什么问题吗?生前立遗嘱是财产权的交付,并非把生命权让给他人。我再问你,你觉得安乐死需要自愿吗?我帮你推导一下政策好了,你觉得需要,那你方如何保证是自愿的呢?你方难道认为安乐死不需要自愿吗?那你方完全不把人当人看,这个问题我方不再与你方讨论。
关于有20%的人不适合用吗啡止痛,你方不要跟我说吗啡是万能药,可以解决所有患者的病痛,这是不对的。我来解释一下,吗啡泵和静脉注射吗啡、口服吗啡不同。吗啡泵是通过手术注射在脊髓,因为脊髓传入大脑的是痛觉神经,它阻断的是这部分药物,它的剂量比口服少,因为脊髓是微量且高效的,它作为一个信号素。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你方所说的口服导致的呼吸问题和注射导致的其他问题,这是我方的替代政策。
我方也觉得安乐死需要自愿,你方如何保障自愿呢?我方有20%的患者无法使用镇痛剂,只能提前进行其他措施,这是从机制上向各位证明,你方不要跟我说那些无法解决的机制问题,同学你不要打断我,你方要从机制上向各位证明为什么在机制上无法使用。
我方要向各位证明的第一件事是解决临终关怀的心理问题,我们达成的第一个共识是,有尊严的生比有尊严的死更重要。我方今天要表明的立场是,像宪法尊重生命权一样。再看民法第1002条,其原文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他人生命进行侵犯,没有合法与非法的侵犯之分。你方可能觉得国家的枪毙之类是合法的,但医院不是暴力机关。
再来说医疗水平现状这个部分,你方觉得误诊率这个点我们现在确实解决不了,那结合当下现状,这个差距是非常明显的。你方到现在都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安乐死合法化不能落地。我现在明白你方的意思了,你方觉得误诊率不重要,不重视生命权让渡给他人,不给出落实的政策,不解决身心痛苦,你方这是在对生命的蔑视。
反方:(文档未体现反方观点内容,无法准确给出反方辩论内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由于文档未体现反方观点内容,所以只能呈现正方在自由辩论环节的辩论流程。
今天,对方辩友的观点很荒谬。对方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看似充满同情、关怀和人权的理想状态,却甚至没有给出明确的政策,告诉我们可以在人大上去完善国家立法的具体方式,不考虑落地问题,这实在是荒谬。我方自始至终都不清楚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在哪里,因此,在此点上我方提出指证。
首先,我们再来探讨误诊率的问题。我们知道,由于医疗水平参差不齐等诸多客观因素,误诊率普遍存在。一个病人可能原本病情并没有那么严重,并不必然走向死亡,但在误诊的情况下,被所谓的权威误导,就可能提前走上绝路。对于这种情况,对方辩友持何种态度?又打算如何挽回呢?
其次,我方非常担心会出现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然而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以后再解决。可“以后”是什么时候呢?也就是说,在当今还没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就选择让安乐死在当代合法化,但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无法逆转的。对方对生命的这种态度是冷漠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以及对生命价值的消解,实在让我方感到悲哀。
其三,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下,对安乐死协议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与现实中对安乐死的放权存在明显矛盾,这意味着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巨大的立法变动成本,并且会对现行法造成破坏,而且一切相关程序成本高、效率低。
其三,我方也很同情那些处于痛苦之中的患者,我们也认为这是需要我们去解决的问题。但是,对方今天一直强调这部分患者有多么痛苦、多么没有尊严、多么想死。然而,我们发现想死并不是最根本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患者的尊严和痛苦问题。对方提到了史铁生的病痛经历,但是对方有没有听过史铁生的那句话:我想要结束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我们应该考虑的不是首要要不要提前结束生命,而是解决痛苦和尊严的需求问题。
我方提到的政策,例如生理疼痛的吗啡泵能够解决90%的疼痛,植入后的效果,在医保报销之后价格为几千元,而且其副作用远远低于吗啡本身。我方不知道对方一直拿吗啡举证到底在说什么,我们讨论的根本不是一个东西。我们从心理方面来说,民生关怀就是用科学的方式对患者进行生理上的照料以减轻痛苦,并且进行生理和心理上的陪伴与开导,让患者能够在正确的生死观下有尊严地离开,且费用集中在5000元左右。我们可以说这个替代政策从价格和解决效率来看都是很可观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问我方多活那几天是不是在自欺欺人,这是什么意思呢?对方今天对生命价值就是这样一种恶劣的态度,就是认为多活那几天也没有什么用的态度吗?我们今天应该倡导的是什么?我们倡导以人民为中心地活着,我们要真正践行这一理念,倾尽全力让人民更好地消解痛苦地活着,而不是直接走向死亡。人们想要结束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对于一个对人民健康负责任的大国来说,我们应当将精力转向提高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直接结束、放弃生命。
以上。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今天,对方辩友的观点很荒谬。对方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看似充满同情、关怀和人权的理想状态,却甚至没有给出明确的政策,告诉我们可以在人大上去完善国家立法的具体方式,不考虑落地问题,这实在是荒谬。我方自始至终都不清楚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在哪里,因此,在此点上我方提出指证。
首先,我们再来探讨误诊率的问题。我们知道,由于医疗水平参差不齐等诸多客观因素,误诊率普遍存在。一个病人可能原本病情并没有那么严重,并不必然走向死亡,但在误诊的情况下,被所谓的权威误导,就可能提前走上绝路。对于这种情况,对方辩友持何种态度?又打算如何挽回呢?
其次,我方非常担心会出现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然而对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以后再解决。可“以后”是什么时候呢?也就是说,在当今还没有办法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就选择让安乐死在当代合法化,但人死不能复生,这是无法逆转的。对方对生命的这种态度是冷漠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以及对生命价值的消解,实在让我方感到悲哀。
其三,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下,对安乐死协议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与现实中对安乐死的放权存在明显矛盾,这意味着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巨大的立法变动成本,并且会对现行法造成破坏,而且一切相关程序成本高、效率低。
其三,我方也很同情那些处于痛苦之中的患者,我们也认为这是需要我们去解决的问题。但是,对方今天一直强调这部分患者有多么痛苦、多么没有尊严、多么想死。然而,我们发现想死并不是最根本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患者的尊严和痛苦问题。对方提到了史铁生的病痛经历,但是对方有没有听过史铁生的那句话:我想要结束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我们应该考虑的不是首要要不要提前结束生命,而是解决痛苦和尊严的需求问题。
我方提到的政策,例如生理疼痛的吗啡泵能够解决90%的疼痛,植入后的效果,在医保报销之后价格为几千元,而且其副作用远远低于吗啡本身。我方不知道对方一直拿吗啡举证到底在说什么,我们讨论的根本不是一个东西。我们从心理方面来说,民生关怀就是用科学的方式对患者进行生理上的照料以减轻痛苦,并且进行生理和心理上的陪伴与开导,让患者能够在正确的生死观下有尊严地离开,且费用集中在5000元左右。我们可以说这个替代政策从价格和解决效率来看都是很可观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问我方多活那几天是不是在自欺欺人,这是什么意思呢?对方今天对生命价值就是这样一种恶劣的态度,就是认为多活那几天也没有什么用的态度吗?我们今天应该倡导的是什么?我们倡导以人民为中心地活着,我们要真正践行这一理念,倾尽全力让人民更好地消解痛苦地活着,而不是直接走向死亡。人们想要结束的是痛苦,而不是生命。对于一个对人民健康负责任的大国来说,我们应当将精力转向提高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直接结束、放弃生命。
以上。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下面我将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我方已阐明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原因在于我国有病痛群体的需求,且法律应该维护所有人的人权,给予病痛患者获取生命的权利,捍卫其尊严,给予他们从病痛中解脱的方式。因此,安乐死有其必要性。
我们同样可以从中推出,如果安乐死的合法化是有必要的,您方立论称,我方讨论向各位所举的安乐死合法化是害与成本显著大于利好,这会对我国视为您方佐证。但是我方质询一辩的时候,反方一辩则强调表示会对我国进行冲击,可以理解为反方一辩在这个重要的判准上是口误倒置,导致判准对话取反,反方论证与其阐述的判准并不一致。这个点在自由辩论的时候我方三辩强调了,但是您方并未正面回答。
本方那辩一直强调我国的误诊率高而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那么难道应该为了降低我国的误诊率而一味地拒绝安乐死合法化吗?您方认为应吸取外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教训,那为什么不能学习外国医疗体系的发展,从而降低我国的误诊率呢?而且我们所针对的病人都是将死的病人,并不存在那么高的误诊率。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反方二辩在对辩时,回避了有尊严这个词的相关问题。您方认为因为法律有弊端,所以就不能立法,我方认为这太绝对。最最重要的是,您方从未回应关于对方所说的吗啡等问题,有一部分病人因呼吸、肾功能衰竭、过敏等是不能使用的。我方要关怀我国的全体公民,而不是一小部分人,且医疗资源不够,不能完全落实,而安乐死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可以针对所有符合资源要求的安乐死给予关怀。对于这部分无法使用这些手段的病痛患者,他们需要安乐死来维护权利,您方没有论证这部分患者的权利,一直没有给出回应。
关于医院不能侵犯病逝者权益,我方认为在患者和亲友同意的情况下,并不是医院侵犯生命权,而是有尊严地死亡,且可以妥善解决。反方说吗啡等止痛棒不会有副作用,口服也无痛,我方认为这不仅过于绝对,而且存在事实性错误,且我方三辩指出,对方对于国外安乐死费用过高提取了最高值而忽略最低值,这是有局限性的。
关于安乐死是从不法到立法就是错误的,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说安乐死是不法的,这是一个灰色地带,所以我们现在正在讨论这个问题。
然后我方最后要说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会带来一些难以确定的问题,但实践证明,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伴随着利弊,而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被完善的过程。我方已论证,在我国当前现状下,有一定数量的人群,他们需要一个权威的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使他们的生命更有意义。
因此,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维护人权而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解决当今社会的许多问题。在我国社会,有一定的安乐死需求和安抚能力,将其合法化,能引发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思考,填补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维护人民权益,实现民主。
感谢。
感谢主席,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下面我将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我方已阐明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原因在于我国有病痛群体的需求,且法律应该维护所有人的人权,给予病痛患者获取生命的权利,捍卫其尊严,给予他们从病痛中解脱的方式。因此,安乐死有其必要性。
我们同样可以从中推出,如果安乐死的合法化是有必要的,您方立论称,我方讨论向各位所举的安乐死合法化是害与成本显著大于利好,这会对我国视为您方佐证。但是我方质询一辩的时候,反方一辩则强调表示会对我国进行冲击,可以理解为反方一辩在这个重要的判准上是口误倒置,导致判准对话取反,反方论证与其阐述的判准并不一致。这个点在自由辩论的时候我方三辩强调了,但是您方并未正面回答。
本方那辩一直强调我国的误诊率高而不应该安乐死合法化,那么难道应该为了降低我国的误诊率而一味地拒绝安乐死合法化吗?您方认为应吸取外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教训,那为什么不能学习外国医疗体系的发展,从而降低我国的误诊率呢?而且我们所针对的病人都是将死的病人,并不存在那么高的误诊率。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反方二辩在对辩时,回避了有尊严这个词的相关问题。您方认为因为法律有弊端,所以就不能立法,我方认为这太绝对。最最重要的是,您方从未回应关于对方所说的吗啡等问题,有一部分病人因呼吸、肾功能衰竭、过敏等是不能使用的。我方要关怀我国的全体公民,而不是一小部分人,且医疗资源不够,不能完全落实,而安乐死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可以针对所有符合资源要求的安乐死给予关怀。对于这部分无法使用这些手段的病痛患者,他们需要安乐死来维护权利,您方没有论证这部分患者的权利,一直没有给出回应。
关于医院不能侵犯病逝者权益,我方认为在患者和亲友同意的情况下,并不是医院侵犯生命权,而是有尊严地死亡,且可以妥善解决。反方说吗啡等止痛棒不会有副作用,口服也无痛,我方认为这不仅过于绝对,而且存在事实性错误,且我方三辩指出,对方对于国外安乐死费用过高提取了最高值而忽略最低值,这是有局限性的。
关于安乐死是从不法到立法就是错误的,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说安乐死是不法的,这是一个灰色地带,所以我们现在正在讨论这个问题。
然后我方最后要说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必然会带来一些难以确定的问题,但实践证明,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伴随着利弊,而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被完善的过程。我方已论证,在我国当前现状下,有一定数量的人群,他们需要一个权威的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使他们的生命更有意义。
因此,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维护人权而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解决当今社会的许多问题。在我国社会,有一定的安乐死需求和安抚能力,将其合法化,能引发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思考,填补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维护人民权益,实现民主。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维护人权而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解决当今社会的许多问题,满足一定人群的需求,引发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思考,填补法律空白,维护人民权益,实现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