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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开宗明义,安乐死是用药物手段无痛苦结束生命的过程;合法化是指在制定法律或地方法规时,当制定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我方判定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标准为:安乐死合法化基于当前国情是否具有强必要性,且是否有合理可行的方案。
我们国家癌症中心数据报告显示,中国2022年各型肿瘤新发病例422.47万人,死亡人数257.42万人。数据调查显示,在我国癌症患者中,有50%已受到的癌痛未能得到控制,30%的癌痛一直持续到患者临终前,甚至没有任何的缓解。每年死亡的约1000万人口中,约有10%的人确实在前期遭受极度痛苦的折磨,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具有强必要性。
具体观点如下:
一、安乐死保证了处在痛苦中的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人的尊严。当一个人的生命只是维持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时,其生命质量已经大大降低。根据经济学人智库发布的2015年年终死亡质量指数报告,在对8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位居71名,处于较低水平。1996年,巴西先生因病状入院,在长期插管下,他的嘴合不拢,下巴脱臼,只好把气管切开,用呼吸机维持呼吸。巴西先生想放弃这种生不如死的治疗,可是他没有选择权利。重病之下,患者忍受痛苦,接受无谓的抢救,被迫放弃尊严、降低生命质量,无奈地离开人世。对于这种情况,安乐死显出其必要性,它能维护患者最后的尊严,一直保证生命质量。
二、毕竟不是每个家庭都有承担昂贵的维持生命费用的能力。目前中国具有庞大的人口基数,而中国的医保资源极其有限,很多罕见病的靶向药在中国并没有得到医疗保障,而维持生命的器械开销极其庞大,很多有重病患者的家庭只能用尽家庭全部财力挽留亲人流逝的生命,这对于年轻一代是极大的负担和拖累。而患者本身并不想让家属承担压力,自愿求死,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提供了一个更负责的选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安乐死不仅是对患者的体面奉送,也是对家属的负责和保障。
再者,我方对安乐死流程给出如下设想:首先,安乐死需要做到不危及他人、社会和国家。其次,安乐死的制定需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我方提出,实行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技术断定为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患者无法忍受生理、心理上的痛苦,除安乐死外,患者无其他方法解决痛苦,患者需意识清楚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执行要求为安乐死的目的是为减轻或者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安详地离世。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强必要性且有合理可行的方案。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谢谢大家。
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开宗明义,安乐死是用药物手段无痛苦结束生命的过程;合法化是指在制定法律或地方法规时,当制定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我方判定当今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标准为:安乐死合法化基于当前国情是否具有强必要性,且是否有合理可行的方案。
我们国家癌症中心数据报告显示,中国2022年各型肿瘤新发病例422.47万人,死亡人数257.42万人。数据调查显示,在我国癌症患者中,有50%已受到的癌痛未能得到控制,30%的癌痛一直持续到患者临终前,甚至没有任何的缓解。每年死亡的约1000万人口中,约有10%的人确实在前期遭受极度痛苦的折磨,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具有强必要性。
具体观点如下:
一、安乐死保证了处在痛苦中的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人的尊严。当一个人的生命只是维持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时,其生命质量已经大大降低。根据经济学人智库发布的2015年年终死亡质量指数报告,在对8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位居71名,处于较低水平。1996年,巴西先生因病状入院,在长期插管下,他的嘴合不拢,下巴脱臼,只好把气管切开,用呼吸机维持呼吸。巴西先生想放弃这种生不如死的治疗,可是他没有选择权利。重病之下,患者忍受痛苦,接受无谓的抢救,被迫放弃尊严、降低生命质量,无奈地离开人世。对于这种情况,安乐死显出其必要性,它能维护患者最后的尊严,一直保证生命质量。
二、毕竟不是每个家庭都有承担昂贵的维持生命费用的能力。目前中国具有庞大的人口基数,而中国的医保资源极其有限,很多罕见病的靶向药在中国并没有得到医疗保障,而维持生命的器械开销极其庞大,很多有重病患者的家庭只能用尽家庭全部财力挽留亲人流逝的生命,这对于年轻一代是极大的负担和拖累。而患者本身并不想让家属承担压力,自愿求死,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提供了一个更负责的选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安乐死不仅是对患者的体面奉送,也是对家属的负责和保障。
再者,我方对安乐死流程给出如下设想:首先,安乐死需要做到不危及他人、社会和国家。其次,安乐死的制定需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我方提出,实行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技术断定为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患者无法忍受生理、心理上的痛苦,除安乐死外,患者无其他方法解决痛苦,患者需意识清楚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执行要求为安乐死的目的是为减轻或者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安详地离世。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强必要性且有合理可行的方案。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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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强必要性且有合理可行的方案,所以当今中国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下面是我的质询环节,正方一辩回答时间为1分30秒。嗯,请问能听到吗?可以的话那我们开始。
首先,我想问一下,您方觉得安乐死能够保障濒临病重病人死亡前的生命质量,维护人的尊严,以及在他死亡过程中减轻或解除他的痛苦。(此处提及回答时不计时相关内容可视为与质询环节本身关联不大,予以去除)
那么安乐死的根源,您觉得来自于哪里?
您方回答不出这个问题啊。安乐死和法华(此处“法华”应为“合法化”),对方想要减轻痛苦,对吧?但是减轻痛苦,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根源是因为很多人很痛苦,而根本原因在于如今的医疗设备不足以治疗他的病,让他觉得很痛苦啊,所以我们应该更多地投入放在医疗技术上,而不是花大价钱去立这个政策,对不对?
第二点,有很多人想死,但是他们不死会带来什么问题,对方没有提及。我再重复一下最后一段,有很多人想死,那么如果他们不选择安乐死会带来什么问题吗?他们身心会受到折磨,或者他们会利用其他的方法去寻死。
您方首先给了我更多的方法,就是说我们可以用其他的方法去寻死,对吧?那么第二个问题是您方跟我说会很痛苦,那么对方辩友,疼痛一定要代表要去死吗?并不是这样的。您方也认可了,疼痛并不代表要去死,所以您方没有办法论证安乐死这个需求的正当性啊。
您方没有办法回答我这个问题,那我继续问一个问题啊。就是您方刚给了我一个政策,那您方能具体论述安乐死的这个政策如何落实吗?
首先,安乐死的患者向主治医生提出正式的意愿申请,然后内容表达自己难以忍受,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患者申请需要有两个与患者无任何利益关联的证人见证,以确认身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至少两名医生在规定时间内判断患者是否确实患有现在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绝症,该绝症是否确实给患者带来无法忍受的痛苦,是否除了安乐死以外无其他方法可使患者在较长且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排除患者是否有干扰其他做出合理判断的因素。在诊断结果做出后,患者可随时撤回申请,由司法机构进行审查许可,审查时,相应的司法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向医疗鉴定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权限信息进行核实,由司法机关做出司法决定,判定是否执行。安乐死在全程的监督下实行,在司法人员、家属和无利害关系的在场的情况下。
我方查到的数据是没有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能真正把安乐死的权力掌握在政府当中,那中国怎么做到?您不能说其他国家做不到,我国就做不到,但是我现在的陈述是别的国家做不到,那您方得给我一个方法,那就是我国如何做到的。我方刚刚说的这个实行执行过程,不就是说我国能做得到吗?那您觉得剩下的安乐死的国家,他们没有执行这样的方法是吗?
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下面是我的质询环节,正方一辩回答时间为1分30秒。嗯,请问能听到吗?可以的话那我们开始。
首先,我想问一下,您方觉得安乐死能够保障濒临病重病人死亡前的生命质量,维护人的尊严,以及在他死亡过程中减轻或解除他的痛苦。(此处提及回答时不计时相关内容可视为与质询环节本身关联不大,予以去除)
那么安乐死的根源,您觉得来自于哪里?
您方回答不出这个问题啊。安乐死和法华(此处“法华”应为“合法化”),对方想要减轻痛苦,对吧?但是减轻痛苦,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根源是因为很多人很痛苦,而根本原因在于如今的医疗设备不足以治疗他的病,让他觉得很痛苦啊,所以我们应该更多地投入放在医疗技术上,而不是花大价钱去立这个政策,对不对?
第二点,有很多人想死,但是他们不死会带来什么问题,对方没有提及。我再重复一下最后一段,有很多人想死,那么如果他们不选择安乐死会带来什么问题吗?他们身心会受到折磨,或者他们会利用其他的方法去寻死。
您方首先给了我更多的方法,就是说我们可以用其他的方法去寻死,对吧?那么第二个问题是您方跟我说会很痛苦,那么对方辩友,疼痛一定要代表要去死吗?并不是这样的。您方也认可了,疼痛并不代表要去死,所以您方没有办法论证安乐死这个需求的正当性啊。
您方没有办法回答我这个问题,那我继续问一个问题啊。就是您方刚给了我一个政策,那您方能具体论述安乐死的这个政策如何落实吗?
首先,安乐死的患者向主治医生提出正式的意愿申请,然后内容表达自己难以忍受,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患者申请需要有两个与患者无任何利益关联的证人见证,以确认身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至少两名医生在规定时间内判断患者是否确实患有现在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绝症,该绝症是否确实给患者带来无法忍受的痛苦,是否除了安乐死以外无其他方法可使患者在较长且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排除患者是否有干扰其他做出合理判断的因素。在诊断结果做出后,患者可随时撤回申请,由司法机构进行审查许可,审查时,相应的司法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向医疗鉴定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权限信息进行核实,由司法机关做出司法决定,判定是否执行。安乐死在全程的监督下实行,在司法人员、家属和无利害关系的在场的情况下。
我方查到的数据是没有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能真正把安乐死的权力掌握在政府当中,那中国怎么做到?您不能说其他国家做不到,我国就做不到,但是我现在的陈述是别的国家做不到,那您方得给我一个方法,那就是我国如何做到的。我方刚刚说的这个实行执行过程,不就是说我国能做得到吗?那您觉得剩下的安乐死的国家,他们没有执行这样的方法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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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出于怜悯而造成加速一个遭受不可治愈疾病或末期疾病,特别是疼痛难耐的疾病的人的死亡行为。
基于安乐死本身的特点和当代中国的国情,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该把安乐死合法化。论证如下:
首先,在我国,安宁疗护可以替代安乐死对患者进行关怀。安宁疗护是对没有治愈希望的患者进行积极而非消极的照顾,其目的是善终,不刻意加速或延缓死亡的过程,既包括对患者本身生理、心理上的关怀,也包括对患者家属焦虑情绪的疏导。相较于以加速死亡为代价帮助患者彻底解决痛苦,且服务对象仅为患者本人的安乐死,安宁疗护在减轻痛苦的同时面临的风险要更低。综上,中国已探索出一种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关怀患者的方式,安乐死没有必要合法化。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弊大于利。安乐死的益处无非是帮助患者摆脱痛苦,然而其弊处却关乎社会和道德。
第一个是误诊和滥用的问题。首先是误诊,福布斯中文网数据显示,近20年来,中国恶性肿瘤平均误诊率在40%以上。基于以上数据,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误诊为绝症,就会导致安乐死用在还有机会生存的人身上,造成生命的白白流失。同时,安乐死还会出现滥用的情况。德国格丁根大学的研究表明,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的案例是非自愿的。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更容易出现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同时,目前我国恶性肿瘤5年相对生存率约为40.5%,与10年前相比,我国的恶性肿瘤生存率总体提高10个百分点。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主任医师马飞说,现在的靶向药、免疫药、内分泌新药的研发及应用已经进入了快车道,为晚期的患者带来了福音。因此在安乐死的实施过程中,难以对绝症下定义,也会造成误用。
第二个是行政管理成本高。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必定需要国家的严格监管,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我们可以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进行类比。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2019年中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财政支出达到了数百亿人民币。合理推测,为了填补这部分的财政开支,国家会减少在其他医疗上的开支,这就会造成医疗水平发展的停滞,可能导致原本可以研发出的新药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渴望活着的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在我国的文化中,生命是非常重要的,人本身具有对于死的恐惧与对生的渴望,人活着就还能感受世界,还能创造价值,一切最后还有希望。如果今天有人想死,那我们应该做的是让他不想死,而不是让他去死。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把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出于怜悯而造成加速一个遭受不可治愈疾病或末期疾病,特别是疼痛难耐的疾病的人的死亡行为。
基于安乐死本身的特点和当代中国的国情,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该把安乐死合法化。论证如下:
首先,在我国,安宁疗护可以替代安乐死对患者进行关怀。安宁疗护是对没有治愈希望的患者进行积极而非消极的照顾,其目的是善终,不刻意加速或延缓死亡的过程,既包括对患者本身生理、心理上的关怀,也包括对患者家属焦虑情绪的疏导。相较于以加速死亡为代价帮助患者彻底解决痛苦,且服务对象仅为患者本人的安乐死,安宁疗护在减轻痛苦的同时面临的风险要更低。综上,中国已探索出一种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关怀患者的方式,安乐死没有必要合法化。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弊大于利。安乐死的益处无非是帮助患者摆脱痛苦,然而其弊处却关乎社会和道德。
第一个是误诊和滥用的问题。首先是误诊,福布斯中文网数据显示,近20年来,中国恶性肿瘤平均误诊率在40%以上。基于以上数据,如果安乐死合法化,误诊为绝症,就会导致安乐死用在还有机会生存的人身上,造成生命的白白流失。同时,安乐死还会出现滥用的情况。德国格丁根大学的研究表明,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的案例是非自愿的。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更容易出现滥用安乐死的情况。同时,目前我国恶性肿瘤5年相对生存率约为40.5%,与10年前相比,我国的恶性肿瘤生存率总体提高10个百分点。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主任医师马飞说,现在的靶向药、免疫药、内分泌新药的研发及应用已经进入了快车道,为晚期的患者带来了福音。因此在安乐死的实施过程中,难以对绝症下定义,也会造成误用。
第二个是行政管理成本高。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必定需要国家的严格监管,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我们可以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进行类比。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2019年中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财政支出达到了数百亿人民币。合理推测,为了填补这部分的财政开支,国家会减少在其他医疗上的开支,这就会造成医疗水平发展的停滞,可能导致原本可以研发出的新药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渴望活着的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在我国的文化中,生命是非常重要的,人本身具有对于死的恐惧与对生的渴望,人活着就还能感受世界,还能创造价值,一切最后还有希望。如果今天有人想死,那我们应该做的是让他不想死,而不是让他去死。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把安乐死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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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安乐死本身的特点和当代中国的国情来判断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
基于以上论证,在中国,不应把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四辩:问候在场各位。请问对方辩友,您刚刚提到安乐死的根源在于医疗技术不够发达,那我想请问,提升医疗技术是否会比安乐死合法化这一政策来得更高效呢?我们肯定要解决根源性问题,即便让这一批想安乐死的人实施了安乐死,只要医疗方面的问题不解决,还会有下一批人想死。
我知道提升医疗技术是医生履行自身义务的体现,医疗技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也一直在不断改进医疗技术。那么我想问您,安乐死是不是解决病人死亡过程中痛苦的高效手段呢?您要知道,它解决的只是一个人的痛苦,无法完全解决一个群体的痛苦。您提到的效率,必然要有一定的影响。您方对痛苦的主体还不够清晰,我重申,痛苦的主体是死亡过程中的痛苦,而您方所说的案例描述保障的是生命过程中的痛苦。
第三个问题,您方是否认为生命应该存在于出生、生存过程以及死亡这三个维度呢?您是否认为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呢?生命权必然贯穿一个人的生命始终,至于死亡之后是否有世界的灵光,这是达成的一个共识,也就是说死亡也是生命的一部分。所以如果要保障一个人的生命权,其死亡过程我们也要保障他的尊严,对吧?
下一个问题,您方如何论证安乐死的需求低呢?我方并没有提到安乐死的需求比。那您方提到的误诊率大约是多少呢?您有数据吗?在近20年来,福布斯中网的数据显示,近20年来,中国恶性肿瘤平均误诊率在40%以上。
正方四辩:问候在场各位。请问对方辩友,您刚刚提到安乐死的根源在于医疗技术不够发达,那我想请问,提升医疗技术是否会比安乐死合法化这一政策来得更高效呢?我们肯定要解决根源性问题,即便让这一批想安乐死的人实施了安乐死,只要医疗方面的问题不解决,还会有下一批人想死。
我知道提升医疗技术是医生履行自身义务的体现,医疗技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也一直在不断改进医疗技术。那么我想问您,安乐死是不是解决病人死亡过程中痛苦的高效手段呢?您要知道,它解决的只是一个人的痛苦,无法完全解决一个群体的痛苦。您提到的效率,必然要有一定的影响。您方对痛苦的主体还不够清晰,我重申,痛苦的主体是死亡过程中的痛苦,而您方所说的案例描述保障的是生命过程中的痛苦。
第三个问题,您方是否认为生命应该存在于出生、生存过程以及死亡这三个维度呢?您是否认为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呢?生命权必然贯穿一个人的生命始终,至于死亡之后是否有世界的灵光,这是达成的一个共识,也就是说死亡也是生命的一部分。所以如果要保障一个人的生命权,其死亡过程我们也要保障他的尊严,对吧?
下一个问题,您方如何论证安乐死的需求低呢?我方并没有提到安乐死的需求比。那您方提到的误诊率大约是多少呢?您有数据吗?在近20年来,福布斯中网的数据显示,近20年来,中国恶性肿瘤平均误诊率在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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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的论点如下: 其一,安乐死保证了深陷痛苦中的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了人在死亡过程中的尊严。 其二,并非每个家庭都能承担起高昂的生命维持费用。安乐死将病人以安乐的方式送离,不仅减轻了病人的痛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附带减轻家庭负担的作用。
针对刚刚一些广泛的发言做些解释。安乐死的根源在于,患者在患有不治之症且极度痛苦的情况下,无法承受这些痛苦,自愿且明确地表达出想通过安乐死的方式来缓解痛苦。这一根源是因为重大疾病使患者在生理和心理上承受巨大痛苦。
其二,面对反方刚刚提及的解决方法,其中一个是提升医疗技术。现阶段我国的医疗技术从有医疗之时起就在不断提升、发展。然而,现阶段仍有许多人患有疾病无法得到救治,虽然未来可能会得到救治,但在等待的过程中,患者难道不需要承受痛苦吗?他们难道不需要承受病痛的折磨吗?他们依旧会很痛苦且无法解决,难道只能等到死亡,然后让下一批患者继续等待这种痛苦吗?这个问题没有根本的解决途径。
其三,关于执行过程,我刚刚已经讲清楚,执行过程是在合法化之后可以继续探讨解决的办法,它不是合不合法化的标准。
其三,安宁疗护只能解决精神上的痛苦,无法根除患者生理上的痛苦,无法真正做到减轻患者的痛苦。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的论点如下: 其一,安乐死保证了深陷痛苦中的患者的生命质量,维护了人在死亡过程中的尊严。 其二,并非每个家庭都能承担起高昂的生命维持费用。安乐死将病人以安乐的方式送离,不仅减轻了病人的痛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附带减轻家庭负担的作用。
针对刚刚一些广泛的发言做些解释。安乐死的根源在于,患者在患有不治之症且极度痛苦的情况下,无法承受这些痛苦,自愿且明确地表达出想通过安乐死的方式来缓解痛苦。这一根源是因为重大疾病使患者在生理和心理上承受巨大痛苦。
其二,面对反方刚刚提及的解决方法,其中一个是提升医疗技术。现阶段我国的医疗技术从有医疗之时起就在不断提升、发展。然而,现阶段仍有许多人患有疾病无法得到救治,虽然未来可能会得到救治,但在等待的过程中,患者难道不需要承受痛苦吗?他们难道不需要承受病痛的折磨吗?他们依旧会很痛苦且无法解决,难道只能等到死亡,然后让下一批患者继续等待这种痛苦吗?这个问题没有根本的解决途径。
其三,关于执行过程,我刚刚已经讲清楚,执行过程是在合法化之后可以继续探讨解决的办法,它不是合不合法化的标准。
其三,安宁疗护只能解决精神上的痛苦,无法根除患者生理上的痛苦,无法真正做到减轻患者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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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安乐死在保证患者生命质量和尊严、减轻家庭负担方面的作用,同时指出反方提出的一些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如安宁疗护不能根除患者生理痛苦,执行过程不是合法化与否的标准等,从而论证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正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就拿荷兰来说,即使其安乐死已经推行多年并且执行体系在不断完善,也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在2017年,荷兰检方对这一年四起疑似违规的安乐死事件进行的组织调查中显示,其中一名患阿尔兹海默症的女性,已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医生未再次确认安乐死请求就直接执行了安乐死;还有一位老妇,当时她癌细胞已经转移并且陷入昏迷,医疗人员在无法确认安乐死请求是否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执行了安乐死。判断是否符合安乐死标准的是人,这必然会带来疏漏和滥用。而且我国医疗鉴定水平不高,人口众多,管控难度大,若推行安乐死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与危害。
再者,安乐死本质上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解决人。反方认为这不是我们对待这类人群应有的态度。我们应该做的是不断发展医疗,不要放弃任何可能。我国的疾病治愈率在不断取得进步,目前我国的恶性肿瘤5年相对生存率为40.5%,与10年前相比,总体提高了10个百分点。2018年我国自主研发的抗癌药吡咯替尼被批准有条件上市,2019年该药品提前三年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挽救了成千上万个患者的生命。此外,众多抗癌药也陆续被纳入医保名单,各地医保报销比例在60% - 90%的范围内,甚至有的药品价格从一两万降至一两千,极大地减轻了医患的医疗负担,使患者能获得更好的救治。
除此之外,安宁疗护在我国已大力推广,关于安宁疗护的36个项目也已被纳入医保,为疾病终末期的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检查、护理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质量,并且家属、患者整体持满意态度。
以上就是我的申论内容,谢谢。
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正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就拿荷兰来说,即使其安乐死已经推行多年并且执行体系在不断完善,也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在2017年,荷兰检方对这一年四起疑似违规的安乐死事件进行的组织调查中显示,其中一名患阿尔兹海默症的女性,已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医生未再次确认安乐死请求就直接执行了安乐死;还有一位老妇,当时她癌细胞已经转移并且陷入昏迷,医疗人员在无法确认安乐死请求是否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执行了安乐死。判断是否符合安乐死标准的是人,这必然会带来疏漏和滥用。而且我国医疗鉴定水平不高,人口众多,管控难度大,若推行安乐死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与危害。
再者,安乐死本质上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解决人。反方认为这不是我们对待这类人群应有的态度。我们应该做的是不断发展医疗,不要放弃任何可能。我国的疾病治愈率在不断取得进步,目前我国的恶性肿瘤5年相对生存率为40.5%,与10年前相比,总体提高了10个百分点。2018年我国自主研发的抗癌药吡咯替尼被批准有条件上市,2019年该药品提前三年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挽救了成千上万个患者的生命。此外,众多抗癌药也陆续被纳入医保名单,各地医保报销比例在60% - 90%的范围内,甚至有的药品价格从一两万降至一两千,极大地减轻了医患的医疗负担,使患者能获得更好的救治。
除此之外,安宁疗护在我国已大力推广,关于安宁疗护的36个项目也已被纳入医保,为疾病终末期的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检查、护理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质量,并且家属、患者整体持满意态度。
以上就是我的申论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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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首先请问反方一个问题,安宁疗护它是否能完全根除掉病人身上的病痛?病人所承载的这个病痛,它是否能通过安宁疗护来根除,还是只能缓解?
反方二辩:同学,那我问你啊,我的程度已经达到您方标准,但是我不想死,可是就像您方说的,我不想成为家人的负担,于是我选择安乐死,但您方一倡导,这样可以吗?
正方二辩: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判定执行标准就是,患者必须清楚、自愿地表达出自己想死的意愿。您说的是因为外人胁迫,只是他减轻家庭负担,这只是安乐死带来的一个附带影响,但它并不是执行安乐死的一个标准。我方态度是人命比钱更重要。第二是你方怎么判断,一定能够判断出他就是自愿的,而不是因为怕成为负担?这只是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的,来核实他是否是自愿的,而并不是我们合法化所需要的标准。如果连这个都解决不了的话,合法化岂不是危害很大?
反方二辩:我方没有说解决不了,它可以通过各种别的政策和手段来加强,比如说可以通过二三次的反复验证来确认,并不是这个解决不了,这不是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很多政策、方法来解决。
正方二辩:没关系,同学,我只要你的方法,你可以跟我说一下吗?极端一点吧,就比如说把这个患者强行给他执行很多很多遍的询问,强行问他是不是自愿的,并且通过很多方面、很多问题来问他,达到一个核实的过程。同学发现没有,其实你们也没有一个切实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我已经决定我要为我的家人牺牲的时候,你可能没有办法判断出我到底想不想死,所以这是安乐死带来的弊端。
正方二辩:再来我问你啊,生病要治,所以国家研发新药救治病人,然后呢,降低药价,提供安宁疗护,然后纳入医保,并且我国恶性肿瘤生存率在不断的提高,那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安乐死这样风险更高的方式呢?您方可以再清楚地表达一下吗?
反方二辩:您刚才所说的只是生存率对不对?生存率的不断提高不代表它不会面临死亡,恶性肿瘤本来就是一个带有风险和痛苦的疾病,那患者在承受这种疾病的时候,难道不能自愿地选择自己的生死吗?新药在不断研发,治愈率在不断的提高,所以我方认为毕竟今天安乐死带来的危害会很严重。
反方二辩:而且我方再问您方,您方的态度是它减轻家庭的负担,所以可以去选择安乐死,没问题吧?
正方二辩:您方误解了,我方不是说他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来进行安乐死,而是安乐死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减轻家庭负担。
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首先请问反方一个问题,安宁疗护它是否能完全根除掉病人身上的病痛?病人所承载的这个病痛,它是否能通过安宁疗护来根除,还是只能缓解?
反方二辩:同学,那我问你啊,我的程度已经达到您方标准,但是我不想死,可是就像您方说的,我不想成为家人的负担,于是我选择安乐死,但您方一倡导,这样可以吗?
正方二辩:我方对于安乐死的判定执行标准就是,患者必须清楚、自愿地表达出自己想死的意愿。您说的是因为外人胁迫,只是他减轻家庭负担,这只是安乐死带来的一个附带影响,但它并不是执行安乐死的一个标准。我方态度是人命比钱更重要。第二是你方怎么判断,一定能够判断出他就是自愿的,而不是因为怕成为负担?这只是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的,来核实他是否是自愿的,而并不是我们合法化所需要的标准。如果连这个都解决不了的话,合法化岂不是危害很大?
反方二辩:我方没有说解决不了,它可以通过各种别的政策和手段来加强,比如说可以通过二三次的反复验证来确认,并不是这个解决不了,这不是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很多政策、方法来解决。
正方二辩:没关系,同学,我只要你的方法,你可以跟我说一下吗?极端一点吧,就比如说把这个患者强行给他执行很多很多遍的询问,强行问他是不是自愿的,并且通过很多方面、很多问题来问他,达到一个核实的过程。同学发现没有,其实你们也没有一个切实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我已经决定我要为我的家人牺牲的时候,你可能没有办法判断出我到底想不想死,所以这是安乐死带来的弊端。
正方二辩:再来我问你啊,生病要治,所以国家研发新药救治病人,然后呢,降低药价,提供安宁疗护,然后纳入医保,并且我国恶性肿瘤生存率在不断的提高,那我们为什么要选择安乐死这样风险更高的方式呢?您方可以再清楚地表达一下吗?
反方二辩:您刚才所说的只是生存率对不对?生存率的不断提高不代表它不会面临死亡,恶性肿瘤本来就是一个带有风险和痛苦的疾病,那患者在承受这种疾病的时候,难道不能自愿地选择自己的生死吗?新药在不断研发,治愈率在不断的提高,所以我方认为毕竟今天安乐死带来的危害会很严重。
反方二辩:而且我方再问您方,您方的态度是它减轻家庭的负担,所以可以去选择安乐死,没问题吧?
正方二辩:您方误解了,我方不是说他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来进行安乐死,而是安乐死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减轻家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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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其他辩友和对方辩手你们好。我方想再次请问您刚刚所回避的问题,您方所说的临终关怀的解决方案,到底是否能切实根除病人的身心痛苦?
反方:它不能够完全根治病人的痛苦,但是我方所说的安宁疗护是确实有用的。因为从2012年开始,它在上海推行试点,满意率均在98%以上。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消除病人的痛苦,只要提高其生活品质就好。
正方三辩:可是现实情况是,病人根本就是因为身心痛苦才面临困境。您方刚说安宁疗护可以缓解身心疼痛,心理方面我们可以默认它确实可以,身体的痛苦是客观存在的,您方真的认为它可以根除身体上的痛苦吗?
反方:我自己没有体验过,所以从个人角度肯定不能回答,但从满意度调查来看,我觉得是可以的,至少让病人活着不那么痛吧。
正方三辩:嗯,好的,那您其实还是有点回避了我们这个问题。那第二个问题,在家属投入大量金钱和感情后,若病人仍是痛苦地离开,您方是否会认为这是一件不值得的事?
反方:我方不认为,我认为只要活着就有希望,无论花多少金钱、多少时间,即使只有一点点可能,也值得去等待。
正方三辩:好的,感谢您的表达。那么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是一种对生命自然延续的尊重,但对于不知生命尽头的病人而言,舍弃之后更为痛苦的过程,而是选择用安乐死来维持自身生命的质量,是否同样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
反方:我方认为活下去才是,死是一个非常沉重的代价,所以您方对生命的理解过于狭隘了。
正方三辩:那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需要利用众多社会资源、家庭财产。基于我方所说,安乐死是对病重病人所采用的措施,请问针对病人所采用的治疗方案时间长、数量大,是否也同样会造成社会资源、家庭积蓄浪费的后果?
反方:我没有听清楚您方的问题,您方是想对比我们现在提出的安宁疗护和安乐死进行成本对比吗?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三辩:不完全是,就是社会资源跟家庭财产同时考虑。安乐死需要的钱是60万,对于这个家庭来说一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这个家庭一定是在面临治病没钱的情况下才去选择安乐死,我觉得这一部分开支是很沉重的。然后其次对于社会来说,我已经提到了,行政管理成本非常高,即使是私营企业盈利而非管控,也需要国家严格监管,这一部分成本是不能免去的,所以您方也认同像安宁疗护这样的临终关怀,也同样会造成社会资源和家庭资源浪费的后果,是吗?
反方:我方不觉得安宁疗护是对家庭财产的浪费,因为我们觉得既然病人已经有质量地活下来了,安宁疗护虽然不能保证病人有质量地活下来,但这样就已经算是一种很好的结局。
正方三辩:嗯,那我没太明白您方在我方论证的是哪个方面。那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的话,会促成社会更多非法行为的形成,请问您方是否承认非法意识或是非法行为的产生是客观存在,而非与安乐死是否合法无关?
反方:我方认为这是安乐死合法化必定会带来的后果。
正方三辩:所以它是与安乐死合法化有关的是吗?
反方:对。
正方三辩:那不就与您方总提的弊端相矛盾了吗?请您方在之后再进行论证。您刚刚在辩论当中有提到说人活着就能创造价值,那请问这个人……(此处原文未完整表述)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
正方三辩:其他辩友和对方辩手你们好。我方想再次请问您刚刚所回避的问题,您方所说的临终关怀的解决方案,到底是否能切实根除病人的身心痛苦?
反方:它不能够完全根治病人的痛苦,但是我方所说的安宁疗护是确实有用的。因为从2012年开始,它在上海推行试点,满意率均在98%以上。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消除病人的痛苦,只要提高其生活品质就好。
正方三辩:可是现实情况是,病人根本就是因为身心痛苦才面临困境。您方刚说安宁疗护可以缓解身心疼痛,心理方面我们可以默认它确实可以,身体的痛苦是客观存在的,您方真的认为它可以根除身体上的痛苦吗?
反方:我自己没有体验过,所以从个人角度肯定不能回答,但从满意度调查来看,我觉得是可以的,至少让病人活着不那么痛吧。
正方三辩:嗯,好的,那您其实还是有点回避了我们这个问题。那第二个问题,在家属投入大量金钱和感情后,若病人仍是痛苦地离开,您方是否会认为这是一件不值得的事?
反方:我方不认为,我认为只要活着就有希望,无论花多少金钱、多少时间,即使只有一点点可能,也值得去等待。
正方三辩:好的,感谢您的表达。那么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是一种对生命自然延续的尊重,但对于不知生命尽头的病人而言,舍弃之后更为痛苦的过程,而是选择用安乐死来维持自身生命的质量,是否同样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
反方:我方认为活下去才是,死是一个非常沉重的代价,所以您方对生命的理解过于狭隘了。
正方三辩:那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需要利用众多社会资源、家庭财产。基于我方所说,安乐死是对病重病人所采用的措施,请问针对病人所采用的治疗方案时间长、数量大,是否也同样会造成社会资源、家庭积蓄浪费的后果?
反方:我没有听清楚您方的问题,您方是想对比我们现在提出的安宁疗护和安乐死进行成本对比吗?是这个意思吗?
正方三辩:不完全是,就是社会资源跟家庭财产同时考虑。安乐死需要的钱是60万,对于这个家庭来说一定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这个家庭一定是在面临治病没钱的情况下才去选择安乐死,我觉得这一部分开支是很沉重的。然后其次对于社会来说,我已经提到了,行政管理成本非常高,即使是私营企业盈利而非管控,也需要国家严格监管,这一部分成本是不能免去的,所以您方也认同像安宁疗护这样的临终关怀,也同样会造成社会资源和家庭资源浪费的后果,是吗?
反方:我方不觉得安宁疗护是对家庭财产的浪费,因为我们觉得既然病人已经有质量地活下来了,安宁疗护虽然不能保证病人有质量地活下来,但这样就已经算是一种很好的结局。
正方三辩:嗯,那我没太明白您方在我方论证的是哪个方面。那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的话,会促成社会更多非法行为的形成,请问您方是否承认非法意识或是非法行为的产生是客观存在,而非与安乐死是否合法无关?
反方:我方认为这是安乐死合法化必定会带来的后果。
正方三辩:所以它是与安乐死合法化有关的是吗?
反方:对。
正方三辩:那不就与您方总提的弊端相矛盾了吗?请您方在之后再进行论证。您刚刚在辩论当中有提到说人活着就能创造价值,那请问这个人……(此处原文未完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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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质询反方的讨论流程如下: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正方任意回答时间为两分钟。那我开始提问了。
我的第一个问题,你方二辩提到说治病太费钱,维持生命是在浪费家庭资产,那为什么我们今天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不直接拔管就好了,为什么要实行安乐死呢?我方认为直接拔管并不是有尊严的死去,按你方意思是拔管没有尊严,而安乐死有尊严,这个尊严性你方后续再论证。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聊根属性。今天你方说有100万的人面临极度痛苦,那他们想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太痛了,还是因为他们就想死?如果是因为痛苦才有这个想法,那今天我们应该去解决痛苦的问题,我们应该给他实行安宁疗护,我们应该去研发新药给他治病,让他活下去,而不是直接帮助他们去死。
再往下走,我们来到解决层面。今天在瑞士实行安乐死的费用是80万元,并且它还是一个非盈利组织。那当今中国有多少人能享受到你方所说的安乐死政策呢?针对你方所说的价格高昂的问题,你方说可以做出回答,安乐死其实有很多种费用,有300块的,像死刑犯注射那种,这是很低廉的安乐死。我打断一下,像死刑犯一样注射是你方所说的有尊严的死法吗?那这个地方你要说后面的解释,那我们再做横向比较好了。如果一个人安乐死需要80万元,按照你方100万的数据来说,有100万的人需要安乐死,那这个成本乘起来的话,这么大一部分的支出,你方从哪来呢?
我方现在是在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需求是病人有痛苦的需求,并且是针对重大疾病的,那病人治疗重大疾病已经花费了很多的钱,他想安乐死。我打断一下,按照你方所说有100万人需要,一个人需要80万元,你能告诉我这部分支出由谁来出就可以。首先是个人来支付,其次如果国家可以将这个纳入医保,肯定是很好,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以做到,所以肯定是不行的。一个人安乐死需要80万元,我觉得中国应该没有多少家庭能承受,这不是一个适合大众的选项。再来说纳入医保,如果今天你要将你方所说这么大的需求纳入医保的话,它必然会压缩其他医疗资源的支出,反而不利于我们去研发治疗重症疾病的新药。
当一个人想自杀的时候,在你方立场上,国家政府是应该支持他的,对吗?这个不是针对自不自杀,安乐死主要是病人自己选择注射药剂,那他还是自杀。这个问题你可以解释一下。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正方任意回答时间为两分钟。那我开始提问了。
我的第一个问题,你方二辩提到说治病太费钱,维持生命是在浪费家庭资产,那为什么我们今天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不直接拔管就好了,为什么要实行安乐死呢?我方认为直接拔管并不是有尊严的死去,按你方意思是拔管没有尊严,而安乐死有尊严,这个尊严性你方后续再论证。
第二个问题,我们来聊根属性。今天你方说有100万的人面临极度痛苦,那他们想安乐死,是因为他们太痛了,还是因为他们就想死?如果是因为痛苦才有这个想法,那今天我们应该去解决痛苦的问题,我们应该给他实行安宁疗护,我们应该去研发新药给他治病,让他活下去,而不是直接帮助他们去死。
再往下走,我们来到解决层面。今天在瑞士实行安乐死的费用是80万元,并且它还是一个非盈利组织。那当今中国有多少人能享受到你方所说的安乐死政策呢?针对你方所说的价格高昂的问题,你方说可以做出回答,安乐死其实有很多种费用,有300块的,像死刑犯注射那种,这是很低廉的安乐死。我打断一下,像死刑犯一样注射是你方所说的有尊严的死法吗?那这个地方你要说后面的解释,那我们再做横向比较好了。如果一个人安乐死需要80万元,按照你方100万的数据来说,有100万的人需要安乐死,那这个成本乘起来的话,这么大一部分的支出,你方从哪来呢?
我方现在是在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需求是病人有痛苦的需求,并且是针对重大疾病的,那病人治疗重大疾病已经花费了很多的钱,他想安乐死。我打断一下,按照你方所说有100万人需要,一个人需要80万元,你能告诉我这部分支出由谁来出就可以。首先是个人来支付,其次如果国家可以将这个纳入医保,肯定是很好,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以做到,所以肯定是不行的。一个人安乐死需要80万元,我觉得中国应该没有多少家庭能承受,这不是一个适合大众的选项。再来说纳入医保,如果今天你要将你方所说这么大的需求纳入医保的话,它必然会压缩其他医疗资源的支出,反而不利于我们去研发治疗重症疾病的新药。
当一个人想自杀的时候,在你方立场上,国家政府是应该支持他的,对吗?这个不是针对自不自杀,安乐死主要是病人自己选择注射药剂,那他还是自杀。这个问题你可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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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正方三辩小结。
我将先来回答一下刚刚对方辩友问的几个问题。
首先,刚刚对方强调的死刑费用300元,我们所指的尊严与安乐死的方式并无直接关系。
其次,投入安乐死与技术研发资金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若如对方所说,社会便不能平衡发展,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
再者,我方应该强调一下我方所说安乐死的侧重点,应强调在于安乐而非死,毕竟死是一件必然而又轻易的事,而安乐死则是能切实根除病患身心剧痛的方式。
另外,对方感性的表达远不及现实中客观呈现的结果明显。从客观上而言,这就是一场在耗费金钱和精力的过程中,还要亲眼望着事情越发痛苦而无力地与死亡赛跑。
我们再谈论生命,应从多维度的角度考虑,对方只看到了生命的时间长短这一维度,然而生命的质量是不可忽视的。
谈到人力资源与耗费问题,由对方的回答可见,安乐死这一措施与大量的现代治疗措施的损耗相比,是可控的,同时拥有更高的社会效应。
最后,谈到研究与力度方面,任何一项研究都是基于现实的需求性,而不是具体的实行力度,机制应该在完善中形成,对方不能要求我方现在就给出一个完美的执行过程,这是无论是否合法化都无法决定的措施。
其次,提升决策的准确度是我方的努力方向,不能否认其现实意义,目的是捍卫全过程的生命尊严。我方没有否认医疗技术需要持续提升。
现在是正方三辩小结。
我将先来回答一下刚刚对方辩友问的几个问题。
首先,刚刚对方强调的死刑费用300元,我们所指的尊严与安乐死的方式并无直接关系。
其次,投入安乐死与技术研发资金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若如对方所说,社会便不能平衡发展,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
再者,我方应该强调一下我方所说安乐死的侧重点,应强调在于安乐而非死,毕竟死是一件必然而又轻易的事,而安乐死则是能切实根除病患身心剧痛的方式。
另外,对方感性的表达远不及现实中客观呈现的结果明显。从客观上而言,这就是一场在耗费金钱和精力的过程中,还要亲眼望着事情越发痛苦而无力地与死亡赛跑。
我们再谈论生命,应从多维度的角度考虑,对方只看到了生命的时间长短这一维度,然而生命的质量是不可忽视的。
谈到人力资源与耗费问题,由对方的回答可见,安乐死这一措施与大量的现代治疗措施的损耗相比,是可控的,同时拥有更高的社会效应。
最后,谈到研究与力度方面,任何一项研究都是基于现实的需求性,而不是具体的实行力度,机制应该在完善中形成,对方不能要求我方现在就给出一个完美的执行过程,这是无论是否合法化都无法决定的措施。
其次,提升决策的准确度是我方的努力方向,不能否认其现实意义,目的是捍卫全过程的生命尊严。我方没有否认医疗技术需要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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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现在是反方三辩的小结环节。
今天,您方首先告诉我生命需要质量跟尊严,可是您方并没有论证成安乐死就等于赋予生命质量和尊严。今天,若要让别人尊重我的生命,首先我要自己先尊重自己的生命。如果我自己在最后都选择放弃,直接离开,那还有谁会尊重我呢?一个人能被他人尊重的前提是自己先尊重自己。
您方的一个论点是,因为太费钱,会给家庭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可是如果按照您方所说,那我现在完全可以放弃治疗,直接放弃就好了,为什么还要安乐死呢?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做的是把抗癌药、治疗费用纳入医保,并且多去提升药的效果,让药价降下来,让更多人能享受到这些药,而不是选择让他们去死。既然这是一个政策方面的问题,您方始终没有告诉我您方的需求性问题。
您方说有100多万人面临极度痛苦,所以需要安乐死。可是在我国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情况下,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问题呢?您方没有告诉我。
接着讲之前没有讲完的性价比问题。今天安乐死的费用,如果按照您方所说纳入医保,由国家支出的话,是不是就会压缩其他医疗方面的资源呢?我们当然要力求达到一个平衡,可是安乐死的费用实在是太过高昂了,我们愿意把这些费用拿出来,去研究那些真正对治疗疾病有用的药,去延缓生命。
当今中国,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现在是反方三辩的小结环节。
今天,您方首先告诉我生命需要质量跟尊严,可是您方并没有论证成安乐死就等于赋予生命质量和尊严。今天,若要让别人尊重我的生命,首先我要自己先尊重自己的生命。如果我自己在最后都选择放弃,直接离开,那还有谁会尊重我呢?一个人能被他人尊重的前提是自己先尊重自己。
您方的一个论点是,因为太费钱,会给家庭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可是如果按照您方所说,那我现在完全可以放弃治疗,直接放弃就好了,为什么还要安乐死呢?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做的是把抗癌药、治疗费用纳入医保,并且多去提升药的效果,让药价降下来,让更多人能享受到这些药,而不是选择让他们去死。既然这是一个政策方面的问题,您方始终没有告诉我您方的需求性问题。
您方说有100多万人面临极度痛苦,所以需要安乐死。可是在我国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情况下,带来了什么样的社会问题呢?您方没有告诉我。
接着讲之前没有讲完的性价比问题。今天安乐死的费用,如果按照您方所说纳入医保,由国家支出的话,是不是就会压缩其他医疗方面的资源呢?我们当然要力求达到一个平衡,可是安乐死的费用实在是太过高昂了,我们愿意把这些费用拿出来,去研究那些真正对治疗疾病有用的药,去延缓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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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从未提及有100万的人需要安乐死,我方仅指出每年死亡的约1000万人口中有10%的人在临终之际遭受极度痛苦的折磨,这并不等同于您方所说的情况。其次,在您看来放弃治疗就等于不尊重生命,我方并不认同这种观点。那么,您方能否回答现在有多少人需要安乐死?您方的政策背后投入如此多的人力物力,是要为多少人服务呢?再请问您方,如今癌症病人面临痛苦,我们是选择解决他们的痛苦,还是直接促使他们死亡?您方所说的帮助患者死亡,我们只是政策的提出者,最终是否选择死亡应由患者自己决定。而且您刚刚提到安乐死就是不尊重生命,难道您所说的生命仅仅在于生命的长短,而不涉及生命的质量吗?到现在您方仍未回答有多少人需要您方提出的政策,您方也未曾告诉我这项政策未合法化时出现了何种社会问题。
反方:我们所说的生命质量应该是我把这些时间留下来,去陪伴家人和朋友,然后用安宁疗护的方式解决我的痛苦,并且等待新药的研发。那么您方提出的政策还有什么必要呢?所以您方认为患者选择安乐死是一个很不负责任的过程吗?是这样吗?我方认为,在法律尚未合法化、尚未提出是否要决定安乐死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有多少人需要安乐死的人数问题。既然没有人需要,那么当下的安宁疗护以及新研发的药物就完全可以解决这部分癌症病人的痛苦,那么您方政策的需求性在哪里呢?并非没有人需要,而是现在安乐死尚未合法化,还没有针对那些重症患者进行调查。重症患者人数众多,这意味着安乐死的潜在需求人数会随着重症患者人数的增加而上升,您方这种奇怪的计算方式我刚才没有听懂。没关系,刚才您方说治病很费钱,所以为了节约家庭的经济支出,要实现您方的论点,这没有问题。解决经济支出方面,应该只是安乐死的一个好处,而不是其根本目的。而且您方刚刚提到的拔管的例子,与您方所打的感情牌以及亲人相关的内容不是相互矛盾吗?今天我方说消极放弃治疗,是想表明那些真正想死的人已经会选择拔管,今天之所以没有出现很多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他们本身不想死,只是害怕疼痛而已。既然疼痛,那么我方的解决方法是实行安宁疗护,研发治疗疾病的新药,来帮助他们解决痛苦,延长他们的生命。那么您方这项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哪里呢?这不是与我方的观点相符吗?我方刚刚说过,安乐死侧重于安乐而非死亡。所以,您方所说的安乐死侧重于安乐,并不在于死亡,我们不太理解您方的意思,所以您方是不让患者死吗?无论您方的出发点是什么,您方都相当于国家和政府在帮助这个人自杀。今天有人说我生病太痛了,我想死,您方说好啊,没关系,那你去死吧。而我方的态度是给他们实行安宁疗护,缓解他们心灵和生理的痛苦,同时积极将医疗支出用于研制新药以延长他们的生命,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那样,你看错了,你去死就好了。而且您方的成本问题也没有跟我讲清楚,在您方的论证下,您方政策是打算用执行死刑犯人的药剂来执行安乐死吗?我刚刚说过,刚刚提到的300元与死刑犯的药剂,只是一种方式,我们只强调支出,不强调相同的对象和使用范围。其次,您刚刚又在说安宁疗护和安乐死都是一种死法,而且都是一种选择,至于如何选择,应该由患者本人决定。我方要指出,安宁疗护不是让患者死亡,安宁疗护是通过舒缓心理的方式来帮助减缓患者的痛苦,而您方的成本问题您并没有跟我讲清楚,所以您方打算用什么样的方式让患者死亡呢?是像瑞士那样,还是用对待死刑犯的方式让他们死亡?另外,假如安乐死的费用高昂,您说把安乐死的费用节省下来提升医疗技术,那么医疗技术提升的过程是否漫长呢?患者会不会遭受更大的痛苦呢?关于医疗技术解决问题,我方有温州的数据可以解释一下,中国医药科学院的研究主任说过,以前的治疗有效率为10% - 20%,可是现在对于特殊患者的治疗有效率可以提升到60% - 80%。所以说,今天我们对待患者的方式是给他们安宁疗护,解决他们的痛苦,然后让他们再等一等,我们还是有办法解决他们的疾病的,而您方的方式是你太痛苦了,所以我帮你死掉,是这样吗?不是,我方所说的是由患者自己选择。我方刚刚说过,人因为害怕疼痛就要去死吗?我方再次强调,这不是让他自己去死,而是如果他想死就可以死。
正方:那我问您一个问题,如果人们想要规避分娩的痛苦,那我们要选择不生孩子吗?所以您提出的这个需求首先是不正当的,疼痛不代表一定要去死。还有一个事情,在中国的立法体系里,比如正当防卫,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方再次强调,这不是说疼痛就要去死,这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并不是说你疼痛就要去死。如果按照您方的说法,任何人遇到困难都不需要承受,只要选择安乐死就可以直接解决了。而且您方一直强调社会资源的问题,您方所说的科技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根本没有一个很现实的说法,请您方之后再进行论证。而且您方刚刚一直在跟我方强调社会资源问题,这难道不是双方都在强调的问题吗?这都会涉及社会层面和家庭资源的浪费。既然如此,对于患者来说,我方只是提供一个选择性的参考。并且您方刚刚所说的医疗技术的提升,从以前到现在,以前是多久以前呢?如果很久很久以前的人,比如20世纪90年代的人,他们得了重大疾病,要等到现在2024年这么漫长的一个过程,他们可能挨不到了,可能等不到医疗技术发展到能治疗他们疾病的时候,他们已经承受不了痛苦了,那怎么办呢?而且规避专业问题根本就不可能,您方的药更不可能。
辩题: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从未提及有100万的人需要安乐死,我方仅指出每年死亡的约1000万人口中有10%的人在临终之际遭受极度痛苦的折磨,这并不等同于您方所说的情况。其次,在您看来放弃治疗就等于不尊重生命,我方并不认同这种观点。那么,您方能否回答现在有多少人需要安乐死?您方的政策背后投入如此多的人力物力,是要为多少人服务呢?再请问您方,如今癌症病人面临痛苦,我们是选择解决他们的痛苦,还是直接促使他们死亡?您方所说的帮助患者死亡,我们只是政策的提出者,最终是否选择死亡应由患者自己决定。而且您刚刚提到安乐死就是不尊重生命,难道您所说的生命仅仅在于生命的长短,而不涉及生命的质量吗?到现在您方仍未回答有多少人需要您方提出的政策,您方也未曾告诉我这项政策未合法化时出现了何种社会问题。
反方:我们所说的生命质量应该是我把这些时间留下来,去陪伴家人和朋友,然后用安宁疗护的方式解决我的痛苦,并且等待新药的研发。那么您方提出的政策还有什么必要呢?所以您方认为患者选择安乐死是一个很不负责任的过程吗?是这样吗?我方认为,在法律尚未合法化、尚未提出是否要决定安乐死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有多少人需要安乐死的人数问题。既然没有人需要,那么当下的安宁疗护以及新研发的药物就完全可以解决这部分癌症病人的痛苦,那么您方政策的需求性在哪里呢?并非没有人需要,而是现在安乐死尚未合法化,还没有针对那些重症患者进行调查。重症患者人数众多,这意味着安乐死的潜在需求人数会随着重症患者人数的增加而上升,您方这种奇怪的计算方式我刚才没有听懂。没关系,刚才您方说治病很费钱,所以为了节约家庭的经济支出,要实现您方的论点,这没有问题。解决经济支出方面,应该只是安乐死的一个好处,而不是其根本目的。而且您方刚刚提到的拔管的例子,与您方所打的感情牌以及亲人相关的内容不是相互矛盾吗?今天我方说消极放弃治疗,是想表明那些真正想死的人已经会选择拔管,今天之所以没有出现很多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他们本身不想死,只是害怕疼痛而已。既然疼痛,那么我方的解决方法是实行安宁疗护,研发治疗疾病的新药,来帮助他们解决痛苦,延长他们的生命。那么您方这项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哪里呢?这不是与我方的观点相符吗?我方刚刚说过,安乐死侧重于安乐而非死亡。所以,您方所说的安乐死侧重于安乐,并不在于死亡,我们不太理解您方的意思,所以您方是不让患者死吗?无论您方的出发点是什么,您方都相当于国家和政府在帮助这个人自杀。今天有人说我生病太痛了,我想死,您方说好啊,没关系,那你去死吧。而我方的态度是给他们实行安宁疗护,缓解他们心灵和生理的痛苦,同时积极将医疗支出用于研制新药以延长他们的生命,而不是像您方所说的那样,你看错了,你去死就好了。而且您方的成本问题也没有跟我讲清楚,在您方的论证下,您方政策是打算用执行死刑犯人的药剂来执行安乐死吗?我刚刚说过,刚刚提到的300元与死刑犯的药剂,只是一种方式,我们只强调支出,不强调相同的对象和使用范围。其次,您刚刚又在说安宁疗护和安乐死都是一种死法,而且都是一种选择,至于如何选择,应该由患者本人决定。我方要指出,安宁疗护不是让患者死亡,安宁疗护是通过舒缓心理的方式来帮助减缓患者的痛苦,而您方的成本问题您并没有跟我讲清楚,所以您方打算用什么样的方式让患者死亡呢?是像瑞士那样,还是用对待死刑犯的方式让他们死亡?另外,假如安乐死的费用高昂,您说把安乐死的费用节省下来提升医疗技术,那么医疗技术提升的过程是否漫长呢?患者会不会遭受更大的痛苦呢?关于医疗技术解决问题,我方有温州的数据可以解释一下,中国医药科学院的研究主任说过,以前的治疗有效率为10% - 20%,可是现在对于特殊患者的治疗有效率可以提升到60% - 80%。所以说,今天我们对待患者的方式是给他们安宁疗护,解决他们的痛苦,然后让他们再等一等,我们还是有办法解决他们的疾病的,而您方的方式是你太痛苦了,所以我帮你死掉,是这样吗?不是,我方所说的是由患者自己选择。我方刚刚说过,人因为害怕疼痛就要去死吗?我方再次强调,这不是让他自己去死,而是如果他想死就可以死。
正方:那我问您一个问题,如果人们想要规避分娩的痛苦,那我们要选择不生孩子吗?所以您提出的这个需求首先是不正当的,疼痛不代表一定要去死。还有一个事情,在中国的立法体系里,比如正当防卫,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方再次强调,这不是说疼痛就要去死,这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并不是说你疼痛就要去死。如果按照您方的说法,任何人遇到困难都不需要承受,只要选择安乐死就可以直接解决了。而且您方一直强调社会资源的问题,您方所说的科技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根本没有一个很现实的说法,请您方之后再进行论证。而且您方刚刚一直在跟我方强调社会资源问题,这难道不是双方都在强调的问题吗?这都会涉及社会层面和家庭资源的浪费。既然如此,对于患者来说,我方只是提供一个选择性的参考。并且您方刚刚所说的医疗技术的提升,从以前到现在,以前是多久以前呢?如果很久很久以前的人,比如20世纪90年代的人,他们得了重大疾病,要等到现在2024年这么漫长的一个过程,他们可能挨不到了,可能等不到医疗技术发展到能治疗他们疾病的时候,他们已经承受不了痛苦了,那怎么办呢?而且规避专业问题根本就不可能,您方的药更不可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反方四辩: 首先我们理一下这个根属性问题,安乐死合法化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而是促进医学的发展。对方今天跟我讲成本的问题,没错,300元确实可以有300元的安乐死,但有没有想过300元跟70万跟安乐死之间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300元与70万之间,其中有很多是医生方面的因素。首先,医生作为一个救助人的人,他若实施安乐死,是要有心理负担的。其次,300元的安乐死要确保无痛,也就是说,300元与70万在设施以及举措方面肯定存在一些差别。那么,您方得向我举证,为什么政府能够采用让每个人都300元这种方式来进行安乐死。
第二点是续分结算这个点。首先,有患者希望安乐死,但国家不一定就要支持,因为安乐死这个事情本身首先就不正道。第一点就像我刚才举证的,疼痛不一定就要去死;第二点,人本身是想要活着的,比如说您方说患者自愿,那我告诉您,在河南有41%的安乐死都没有经过患者本人确认。而且,人本身想要活着,有家人和朋友在支持你,人的尊重来源于别人,如果今天你不尊重自己的生命,又怎能指望别人尊重你?安乐死是不是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继续活下去,才是一种既对得起自己又对得起家人的方式。
第三点,人活不长久并不代表要马上去死。生命在中国的观念和中国的立法体系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比如说《战狼》和《红海行动》,为什么这么多人拼命到国外把那些人救回来?就是因为生命在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那您想想,安乐死这种想要结束生命的方式,完全是与中国的整个司法体系相悖的。
接下来我们来对比一下整个损益比。安乐死合法化也许的确能让身患绝症、极度痛苦的人解脱,但同时它面临着道德滑坡的阻碍,首先阻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可能引起滥用和误判。对方今天确实举了一些例子,但是中国人口众多,有14亿人,您怎么保证每一个人都能接受到这种合法、准确的安乐死实施?如果但凡有一起滥用和误判,导致的就是病人白白丧失生命。同时我方也提到,治疗率在不断上升,仅仅这五年内就上升了50%的生存率。那么如果在安乐死当时没有研发出来救助技术,而在最后一段时间研发出来了,那就是生命的白白流逝。我方只要指出有这么几起生命白白流逝的情况,其实您方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就是一个失败的,因为这个安乐死合法化,导致了这个人的死去。
总体来说,对于患者和家属来说,会面临道德困境,要在生死之间做抉择,患者家属肯定希望他继续活着。所以总体来说,安乐死合法化是弊大于利的。对于安乐死这种抛弃生命的行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上,都是与中国整体的观念相悖的,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反方四辩: 首先我们理一下这个根属性问题,安乐死合法化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而是促进医学的发展。对方今天跟我讲成本的问题,没错,300元确实可以有300元的安乐死,但有没有想过300元跟70万跟安乐死之间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300元与70万之间,其中有很多是医生方面的因素。首先,医生作为一个救助人的人,他若实施安乐死,是要有心理负担的。其次,300元的安乐死要确保无痛,也就是说,300元与70万在设施以及举措方面肯定存在一些差别。那么,您方得向我举证,为什么政府能够采用让每个人都300元这种方式来进行安乐死。
第二点是续分结算这个点。首先,有患者希望安乐死,但国家不一定就要支持,因为安乐死这个事情本身首先就不正道。第一点就像我刚才举证的,疼痛不一定就要去死;第二点,人本身是想要活着的,比如说您方说患者自愿,那我告诉您,在河南有41%的安乐死都没有经过患者本人确认。而且,人本身想要活着,有家人和朋友在支持你,人的尊重来源于别人,如果今天你不尊重自己的生命,又怎能指望别人尊重你?安乐死是不是一种有尊严的死亡方式?继续活下去,才是一种既对得起自己又对得起家人的方式。
第三点,人活不长久并不代表要马上去死。生命在中国的观念和中国的立法体系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比如说《战狼》和《红海行动》,为什么这么多人拼命到国外把那些人救回来?就是因为生命在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那您想想,安乐死这种想要结束生命的方式,完全是与中国的整个司法体系相悖的。
接下来我们来对比一下整个损益比。安乐死合法化也许的确能让身患绝症、极度痛苦的人解脱,但同时它面临着道德滑坡的阻碍,首先阻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可能引起滥用和误判。对方今天确实举了一些例子,但是中国人口众多,有14亿人,您怎么保证每一个人都能接受到这种合法、准确的安乐死实施?如果但凡有一起滥用和误判,导致的就是病人白白丧失生命。同时我方也提到,治疗率在不断上升,仅仅这五年内就上升了50%的生存率。那么如果在安乐死当时没有研发出来救助技术,而在最后一段时间研发出来了,那就是生命的白白流逝。我方只要指出有这么几起生命白白流逝的情况,其实您方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就是一个失败的,因为这个安乐死合法化,导致了这个人的死去。
总体来说,对于患者和家属来说,会面临道德困境,要在生死之间做抉择,患者家属肯定希望他继续活着。所以总体来说,安乐死合法化是弊大于利的。对于安乐死这种抛弃生命的行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上,都是与中国整体的观念相悖的,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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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是弊大于利的,在法理和中国传统文化上都与中国整体观念相悖,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大家。现在我方重申一下今天对于辩题的一些定义。
首先,我方认为界定安乐死的实施标准大概可以概括成12个字:解除痛苦、医学鉴定加上自愿。前面的解除痛苦和医学鉴定决定了我们实施安乐死对象的特殊性,是针对大病、重病群体,并且其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之下,这种痛苦无法被忍受。
其二,我方认为应该合法化的制定标准在于社会有对安乐死合法化的需要。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的需要体现在现有的手段,如安宁疗护、营养政策等一系列手段,其实都是在保证患者有生命状态时的生命质量,可是却不能够改变患者死亡的事实,在其死亡过程中,依然要经历很多痛苦。这种时候,如果这种痛苦无法被忍受,我方倡导不要强迫患者忍受痛苦,应该给予其更人道的方式,让其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这与宪法精神也是相吻合的。我们认为生命权应该是多维的,应该更全面地对生命权进行定义。一个人的生命包括出生、中间部分以及死亡,如果想要更全方位地保证患者的生命尊严,那么对于死亡这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应该给予尊重。
现在来讨论一下今天我方与对方的讨论。
对方一开始给我方制造了一个两难的境遇,对方说我方让安乐死合法化,也就否定了医疗技术需要持续提升这一事实。但是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医疗技术提升这是可以并存的客观事实,医疗技术提升固然是要存在的,因为这也是医生在履行自己的职业准则,必须要努力救治病人,提升自己的医疗水平。
其二,对方认为安乐死实施的过程存在风险,因为安乐死制定标准困难,存在误判,流程繁琐。可是我方认为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不是这个实施过程如何变得更加可行、更有实施力度,我方觉得我们今天讨论的主要是社会需求这一方面。因为我方一开始就提出,只要社会有需要,那么在当今中国就应该合法化,只是目前合法化不能实现而已,让其合法化就是我们的一个努力方向,并非否定安乐死这个过程,安乐死本身没有错。
这是对方与我方在思考方面存在的一些谬误。
第二件事情就是对方与我方在生命关系上出现了分歧。对方认为只有活下去才是对生命质量的保证,可是我方不认为。我方在一开始就提出生命是多维的,全过程中死亡也是生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强迫一个处在极度痛苦中的病人活下去,也是对其本身的一种侮辱。对方一直以一个旁观的视角去对待这件事情,对方认为让病人死亡就是对其生命的漠视,可是我方认为让其继续痛苦地活着,也是对其生命的漠视,这体现出对方太多的冷漠。
最后,我方认为,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对于大病、重病患者来说,死亡是不可逆转的结果,我们只是通过安乐死改变其死亡的方式,使其变得更有尊严,我们不能去逃避死亡这一过程。
辩题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大家。现在我方重申一下今天对于辩题的一些定义。
首先,我方认为界定安乐死的实施标准大概可以概括成12个字:解除痛苦、医学鉴定加上自愿。前面的解除痛苦和医学鉴定决定了我们实施安乐死对象的特殊性,是针对大病、重病群体,并且其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之下,这种痛苦无法被忍受。
其二,我方认为应该合法化的制定标准在于社会有对安乐死合法化的需要。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的需要体现在现有的手段,如安宁疗护、营养政策等一系列手段,其实都是在保证患者有生命状态时的生命质量,可是却不能够改变患者死亡的事实,在其死亡过程中,依然要经历很多痛苦。这种时候,如果这种痛苦无法被忍受,我方倡导不要强迫患者忍受痛苦,应该给予其更人道的方式,让其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这与宪法精神也是相吻合的。我们认为生命权应该是多维的,应该更全面地对生命权进行定义。一个人的生命包括出生、中间部分以及死亡,如果想要更全方位地保证患者的生命尊严,那么对于死亡这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应该给予尊重。
现在来讨论一下今天我方与对方的讨论。
对方一开始给我方制造了一个两难的境遇,对方说我方让安乐死合法化,也就否定了医疗技术需要持续提升这一事实。但是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和医疗技术提升这是可以并存的客观事实,医疗技术提升固然是要存在的,因为这也是医生在履行自己的职业准则,必须要努力救治病人,提升自己的医疗水平。
其二,对方认为安乐死实施的过程存在风险,因为安乐死制定标准困难,存在误判,流程繁琐。可是我方认为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不是这个实施过程如何变得更加可行、更有实施力度,我方觉得我们今天讨论的主要是社会需求这一方面。因为我方一开始就提出,只要社会有需要,那么在当今中国就应该合法化,只是目前合法化不能实现而已,让其合法化就是我们的一个努力方向,并非否定安乐死这个过程,安乐死本身没有错。
这是对方与我方在思考方面存在的一些谬误。
第二件事情就是对方与我方在生命关系上出现了分歧。对方认为只有活下去才是对生命质量的保证,可是我方不认为。我方在一开始就提出生命是多维的,全过程中死亡也是生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强迫一个处在极度痛苦中的病人活下去,也是对其本身的一种侮辱。对方一直以一个旁观的视角去对待这件事情,对方认为让病人死亡就是对其生命的漠视,可是我方认为让其继续痛苦地活着,也是对其生命的漠视,这体现出对方太多的冷漠。
最后,我方认为,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对于大病、重病患者来说,死亡是不可逆转的结果,我们只是通过安乐死改变其死亡的方式,使其变得更有尊严,我们不能去逃避死亡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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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对于大病、重病患者,安乐死可改变其死亡方式使其更有尊严,社会有对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所以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