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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况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这并非是对生命的轻视,而是对生命尊严的另一种维护。
首先,从人道主义来看,安乐死合法化是对患者自主权与生命权的尊重。当患者身患绝症,遭受着难以忍受的身心痛苦且治愈无望时,有权选择一种相对安详而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例如邓颖超女士多次公开支持安乐死,并向党中央表达自己对安乐死的诉求,这体现了个人生命自主选择的权利。每个人的生命都属于自己,在生命的尽头,患者应有权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被迫在无尽的痛苦中煎熬。这不仅是对患者意愿的尊重,更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深刻体现,让生命在最后的旅程中也能保持尊严。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减轻医疗负担,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史铁生曾说,安乐死实施会促使人们更注重疾病的早期防治与研究。目前我国医疗资源相对紧张,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被用于维持那些无法治愈患者的生命,若将这些资源合理地转移到早期患者的防治上,能够挽留更多有希望康复的患者的生命,提高整体医疗效率。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的患者而言,过度的治疗只是在延长痛苦,而将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在更有价值的地方,无疑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
再者,越来越多的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已经成为了社会趋势。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哥伦比亚等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允许了安乐死,且制定了严格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与实施要求等相关条例,确保安乐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这表明安乐死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社会趋势。在中国,民意调查也显示出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广泛支持。2007年上海政法学院在校大学生调查中,赞同安乐死的就高达79.2%;2017年有关安乐死合法相关议题看法的调查中,有超过九成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最后,如果担心有人将安乐死滥用,可以从其他实施安乐死的国家经验来看,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审查程序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遵守人道主义,能够减轻医疗负担。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况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这并非是对生命的轻视,而是对生命尊严的另一种维护。
首先,从人道主义来看,安乐死合法化是对患者自主权与生命权的尊重。当患者身患绝症,遭受着难以忍受的身心痛苦且治愈无望时,有权选择一种相对安详而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例如邓颖超女士多次公开支持安乐死,并向党中央表达自己对安乐死的诉求,这体现了个人生命自主选择的权利。每个人的生命都属于自己,在生命的尽头,患者应有权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被迫在无尽的痛苦中煎熬。这不仅是对患者意愿的尊重,更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深刻体现,让生命在最后的旅程中也能保持尊严。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减轻医疗负担,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史铁生曾说,安乐死实施会促使人们更注重疾病的早期防治与研究。目前我国医疗资源相对紧张,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被用于维持那些无法治愈患者的生命,若将这些资源合理地转移到早期患者的防治上,能够挽留更多有希望康复的患者的生命,提高整体医疗效率。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的患者而言,过度的治疗只是在延长痛苦,而将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在更有价值的地方,无疑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
再者,越来越多的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这已经成为了社会趋势。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哥伦比亚等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允许了安乐死,且制定了严格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与实施要求等相关条例,确保安乐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这表明安乐死是一种顺应时代发展的社会趋势。在中国,民意调查也显示出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广泛支持。2007年上海政法学院在校大学生调查中,赞同安乐死的就高达79.2%;2017年有关安乐死合法相关议题看法的调查中,有超过九成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最后,如果担心有人将安乐死滥用,可以从其他实施安乐死的国家经验来看,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审查程序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遵守人道主义,能够减轻医疗负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感谢主席同学,你可以先重申一下你方刚才最后说的那组数据吗?就是有多少人在查的。2007年对上海政法学院在校大学生调查中,你说了这个数据,那你可以告诉我社会上有多少人愿意呢?
正方一辩:好,对方辩友,我再来给你念另外一组数据好了。2017年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相关议题看法的调查中表明有92%的人是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
反方二辩:那我可以向你求证一下这个数据来源吗?你只是把议题报给我了,这是哪一个统计局调查的吗?比如说你告诉我是国家统计局,或者是什么比较有权威性的东西。
反方二辩:你没有办法告诉我你这组数据的真实性,所以我现在需要质疑一下这组数据。第二,你告诉我一下,为什么社会趋势我们就一定要去遵循它?我方只是说有这么一种社会趋势,我们要是遵循它,那么就能更好地使我们社会进步,而且当今社会下,社会趋势并不一定是进步的。美国现在逐渐实行枪支合法化,但是中国不会这么实行,所以社会趋势并论证不到你方的利好。
反方二辩:我接着问你,你怎么证明这个患者他在实行安乐死的时候是真心意愿还是被逼迫的?
正方一辩:您刚刚说美国实行枪支合法化,跟我们这道辩题有什么关系吗?然后我可以给您一个数据,国际最新研究证实,近五年来癌症晚期的生存率只有34%,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选择安乐死这种方式,让这些身患绝症的人能少一份痛苦,早一点解脱呢?
反方二辩:我说美国枪支合法化是想来说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趋势我们就一定要去遵循它,所以美国枪支合法化这种社会趋势我们不会去遵循,所以安乐死的社会趋势我们也不一定需要去遵循,这不是你方的利好。第二个你对我问的那个问题,我有权不回答。同学我接着问你,你刚才跟我说重症绝症患者使用安乐死,那为什么这种重症绝症患者就不能和一般患者一样去治疗呢?
正方一辩:我方是认为这些癌症晚期的人就是身患绝症的人,他们不想活了,我才给他们这种解脱的方式,而非是一定要将他们与普通人做一个隔离,让他们心理上又多了那么一层压力。
反方二辩:你告诉我是说他自己不想活了,他可以用安乐死不去活,但是我也可以告诉你,我今天不一定有这种方法让他选择不活,他也可以直接选择不治疗。那同时你刚才告诉我说,我们可以用这些绝症患者省下来的药和治疗来给那些轻症患者,这是凭什么呢?这就是对重症患者的尊重吗?同学,你方知道拔管也是一种安乐死吗?这叫消极安乐死,所以您方也是在论证我方论点是吗?
正方一辩:把这些医疗资源省下来,留给真正有用的人,这叫做减轻医疗负担,实现医疗资源合理分配,而非是剥夺他们治疗的权利。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把这个重症患者跟轻症患者一样对待,让他们也能有权利治疗,这才是对重症患者的尊重,医生就要一视同仁,而不是说他今天要死,他就是那样了。而且你一开始说的安乐死概念,你说的是他无痛解脱,而不是说的你没有提到过这个拔管治疗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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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好,对方辩友,我再来给你念另外一组数据好了。2017年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相关议题看法的调查中表明有92%的人是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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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我接着问你,你怎么证明这个患者他在实行安乐死的时候是真心意愿还是被逼迫的?
正方一辩:您刚刚说美国实行枪支合法化,跟我们这道辩题有什么关系吗?然后我可以给您一个数据,国际最新研究证实,近五年来癌症晚期的生存率只有34%,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选择安乐死这种方式,让这些身患绝症的人能少一份痛苦,早一点解脱呢?
反方二辩:我说美国枪支合法化是想来说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趋势我们就一定要去遵循它,所以美国枪支合法化这种社会趋势我们不会去遵循,所以安乐死的社会趋势我们也不一定需要去遵循,这不是你方的利好。第二个你对我问的那个问题,我有权不回答。同学我接着问你,你刚才跟我说重症绝症患者使用安乐死,那为什么这种重症绝症患者就不能和一般患者一样去治疗呢?
正方一辩:我方是认为这些癌症晚期的人就是身患绝症的人,他们不想活了,我才给他们这种解脱的方式,而非是一定要将他们与普通人做一个隔离,让他们心理上又多了那么一层压力。
反方二辩:你告诉我是说他自己不想活了,他可以用安乐死不去活,但是我也可以告诉你,我今天不一定有这种方法让他选择不活,他也可以直接选择不治疗。那同时你刚才告诉我说,我们可以用这些绝症患者省下来的药和治疗来给那些轻症患者,这是凭什么呢?这就是对重症患者的尊重吗?同学,你方知道拔管也是一种安乐死吗?这叫消极安乐死,所以您方也是在论证我方论点是吗?
正方一辩:把这些医疗资源省下来,留给真正有用的人,这叫做减轻医疗负担,实现医疗资源合理分配,而非是剥夺他们治疗的权利。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把这个重症患者跟轻症患者一样对待,让他们也能有权利治疗,这才是对重症患者的尊重,医生就要一视同仁,而不是说他今天要死,他就是那样了。而且你一开始说的安乐死概念,你说的是他无痛解脱,而不是说的你没有提到过这个拔管治疗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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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我不太理解正方一辩为何这样立论。我不明白这一立论的意义所在。
你刚刚问我前面提到的定义是否需要修改,例如安乐死是否为无痛状态下的死亡方式。积极安乐死是无痛死亡,这一点必须明确,否则我方可以指出对方的漏洞。
哎,等一下,马天娇刚刚最后问了我什么问题?我忘记了。
我方的观点是,应该让身患绝症且不想活下去的患者自己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而不是由医生控制他们是否签署相关单子。我方也会向你方论证安乐死具体如何实施。
反方二辩:我不太理解正方一辩为何这样立论。我不明白这一立论的意义所在。
你刚刚问我前面提到的定义是否需要修改,例如安乐死是否为无痛状态下的死亡方式。积极安乐死是无痛死亡,这一点必须明确,否则我方可以指出对方的漏洞。
哎,等一下,马天娇刚刚最后问了我什么问题?我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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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的开篇陈词如下: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患有不治之症且病危的情况下,由于其肉体和精神处于极端痛苦之中,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使患者在无痛状态下死亡的方式。我方不同意推行安乐死这种行为,因为行为主体是国家和社会,所以我方的判断依据是安乐死的推行是否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是否匹配,当然推行任何政策都需要付出代价,因此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不应该推行安乐死。
以下我们将从安乐死推行的困难和弊端来阐述。
首先,推进安乐死的本质是对生命意义的曲解。推进安乐死之后,那些被医院判定需要安乐死的患者是否就变成了无价值的生命?但生命的意义不该被某一种政策所定义,所有的生命都应该是平等、审慎的,不能因为患者患有疾病或存在心理障碍就降低其生命价值的体现。如果出台推行安乐死的法律,就可能会达到漠视生命价值、控制患者生死的结果,那么该政策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我方认为是弊大于利的。
此外,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和普通患者应该拥有同样的医疗保障,而不应该以推进安乐死的方式减少对前者的医疗资助,从而用“你的病没救了,不如趁早安乐死”这样的话来对待患者。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其协助病患死亡的特性难以管控,反而容易错杀生命。协助死亡的特性与法律中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判处故意杀人罪存在矛盾。如果确定安乐死从业人员的行为判罚以及保障生命不受侵害的权益,将会成为新的难题。以荷兰为例,从2002年下半年起不到一年内,荷兰施行安乐死的人数激增约7000人,紧随其后的是荷兰出现大量老人移民大逃亡的现象。德国格林根大学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医生和家属替患者做出了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自愿式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当安乐死这种理应基于自愿性的行为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后,这种非自愿的安乐死,本质上与故意杀人罪没什么区别。当安乐死合法化后,法律界限只会成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当医师成为刽子手,这是我们无法承担的社会公信力崩盘的巨大后果。
综上,我方认为推行安乐死并非对社会、对国家产生实质上的价值意义,对患者也可能存在使患者自我否定、轻视生命价值的风险。因此,我方提倡不推行安乐死,取而代之的是以临终关怀,以鼓励和资助等方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来减轻痛苦,而非一了百了。
谢谢。
本方的开篇陈词如下: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患有不治之症且病危的情况下,由于其肉体和精神处于极端痛苦之中,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使患者在无痛状态下死亡的方式。我方不同意推行安乐死这种行为,因为行为主体是国家和社会,所以我方的判断依据是安乐死的推行是否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是否匹配,当然推行任何政策都需要付出代价,因此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不应该推行安乐死。
以下我们将从安乐死推行的困难和弊端来阐述。
首先,推进安乐死的本质是对生命意义的曲解。推进安乐死之后,那些被医院判定需要安乐死的患者是否就变成了无价值的生命?但生命的意义不该被某一种政策所定义,所有的生命都应该是平等、审慎的,不能因为患者患有疾病或存在心理障碍就降低其生命价值的体现。如果出台推行安乐死的法律,就可能会达到漠视生命价值、控制患者生死的结果,那么该政策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我方认为是弊大于利的。
此外,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和普通患者应该拥有同样的医疗保障,而不应该以推进安乐死的方式减少对前者的医疗资助,从而用“你的病没救了,不如趁早安乐死”这样的话来对待患者。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其协助病患死亡的特性难以管控,反而容易错杀生命。协助死亡的特性与法律中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判处故意杀人罪存在矛盾。如果确定安乐死从业人员的行为判罚以及保障生命不受侵害的权益,将会成为新的难题。以荷兰为例,从2002年下半年起不到一年内,荷兰施行安乐死的人数激增约7000人,紧随其后的是荷兰出现大量老人移民大逃亡的现象。德国格林根大学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医生和家属替患者做出了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自愿式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当安乐死这种理应基于自愿性的行为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后,这种非自愿的安乐死,本质上与故意杀人罪没什么区别。当安乐死合法化后,法律界限只会成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当医师成为刽子手,这是我们无法承担的社会公信力崩盘的巨大后果。
综上,我方认为推行安乐死并非对社会、对国家产生实质上的价值意义,对患者也可能存在使患者自我否定、轻视生命价值的风险。因此,我方提倡不推行安乐死,取而代之的是以临终关怀,以鼓励和资助等方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来减轻痛苦,而非一了百了。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推行安乐死并非对社会、对国家产生实质上的价值意义,对患者也可能存在使患者自我否定、轻视生命价值的风险,所以不提倡推行安乐死,应采用临终关怀等方式为患者减轻痛苦。
反方二辩:您好,正方一辩。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您方认为安乐死本质是对生命价值的熟信(熟视?)限度,对吗? 正方一辩:对呀。 反方二辩:我方二辩之前提到关于不治疗、放弃治疗,这与你们对于生命价值的限数(限度?)不是有冲突吗?您可以说一下我方二辩说的那个放弃治疗是什么吗?哦,对了,您不能反问。 反方二辩:我刚刚表述有误。您可以告诉我我方二辩所说的内容,但不能反问我。 反方二辩:那我换个说法,请您重申一下我方二辩的那个观点。我方二辩之前提到了无治疗、放弃治疗,我记得大概是与生命价值的亵渎之类的相关内容,这似乎与你们的观点有冲突。
反方二辩:我再请教您一个问题。您刚刚提到生命的意义,那我想请您再重申一下生命的意义是什么? 正方一辩:这辩题中生命的意义当然是好好地活着,能赚钱,或者即便赚不了钱,但人嘛,肯定不能靠自己(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二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不是刘博(此处可能是无关的提及,按要求保留)。您让我不要码字给他,我之前码了4行还是6行都删了。
反方二辩:那我还想请教一下,我方让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选择一种让他们自己相对安详而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这样的一种死亡方式,难道不就遵循了他们生命的意义吗?让自己最后一程还走得好一点。 正方一辩:刚才我方一辩已经说了,我方认为生命的意义是好好活着,幸福地活着。 反方二辩:那好啊,他好好活着,幸福地活着,可是他身上插满管子,他毫无尊严地离世,就是他幸福了吗? 正方一辩:推行安乐死就是让他毫无尊严地离世啊,怎么会幸福呢? 反方二辩:可是安乐死只要一根针管就可以让他毫无痛苦地离去。 正方一辩:但是您可以去查一下安乐死,安乐死真的实施的时候,这个病人还是会很痛苦的。 反方二辩:但是我方认为,长期的痛苦总比短期的痛苦好吧,而且我们是确认他没有活下去的希望,才选择让他用这样一种方式去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说这个人还有三五年的时光,我们非要让他今天就立刻去死,我方绝对不是这样一种价值观。 反方二辩:您怎么确认他就是绝对治疗不了的人,或者说治疗以后病情没有缓解的人呢? 反方二辩:根据中国医学会数据资料显示,中国临床医学每年误诊人数为5700万人,总误诊率为27.8%啊,其中不乏很多绝症(癌症?)的误诊,如果安乐死合法的话,一旦出现误诊,家属和患者该怎么办呢? 反方二辩:我想请问一下,您的27.8%中有多少是这些身患不治之症的误诊呢?您还没有查,那我再查一下。这确实是个比较钻牛角尖的问题。
反方二辩:您好,正方一辩。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您方认为安乐死本质是对生命价值的熟信(熟视?)限度,对吗? 正方一辩:对呀。 反方二辩:我方二辩之前提到关于不治疗、放弃治疗,这与你们对于生命价值的限数(限度?)不是有冲突吗?您可以说一下我方二辩说的那个放弃治疗是什么吗?哦,对了,您不能反问。 反方二辩:我刚刚表述有误。您可以告诉我我方二辩所说的内容,但不能反问我。 反方二辩:那我换个说法,请您重申一下我方二辩的那个观点。我方二辩之前提到了无治疗、放弃治疗,我记得大概是与生命价值的亵渎之类的相关内容,这似乎与你们的观点有冲突。
反方二辩:我再请教您一个问题。您刚刚提到生命的意义,那我想请您再重申一下生命的意义是什么? 正方一辩:这辩题中生命的意义当然是好好地活着,能赚钱,或者即便赚不了钱,但人嘛,肯定不能靠自己(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反方二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不是刘博(此处可能是无关的提及,按要求保留)。您让我不要码字给他,我之前码了4行还是6行都删了。
反方二辩:那我还想请教一下,我方让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选择一种让他们自己相对安详而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这样的一种死亡方式,难道不就遵循了他们生命的意义吗?让自己最后一程还走得好一点。 正方一辩:刚才我方一辩已经说了,我方认为生命的意义是好好活着,幸福地活着。 反方二辩:那好啊,他好好活着,幸福地活着,可是他身上插满管子,他毫无尊严地离世,就是他幸福了吗? 正方一辩:推行安乐死就是让他毫无尊严地离世啊,怎么会幸福呢? 反方二辩:可是安乐死只要一根针管就可以让他毫无痛苦地离去。 正方一辩:但是您可以去查一下安乐死,安乐死真的实施的时候,这个病人还是会很痛苦的。 反方二辩:但是我方认为,长期的痛苦总比短期的痛苦好吧,而且我们是确认他没有活下去的希望,才选择让他用这样一种方式去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说这个人还有三五年的时光,我们非要让他今天就立刻去死,我方绝对不是这样一种价值观。 反方二辩:您怎么确认他就是绝对治疗不了的人,或者说治疗以后病情没有缓解的人呢? 反方二辩:根据中国医学会数据资料显示,中国临床医学每年误诊人数为5700万人,总误诊率为27.8%啊,其中不乏很多绝症(癌症?)的误诊,如果安乐死合法的话,一旦出现误诊,家属和患者该怎么办呢? 反方二辩:我想请问一下,您的27.8%中有多少是这些身患不治之症的误诊呢?您还没有查,那我再查一下。这确实是个比较钻牛角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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