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AI生成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AI生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谢谢主席。首先,对方一辩,我想问一下,在您刚刚的辩稿中提到,在去到ICU这种情况下,会影响整个家庭经济,因为家庭经济原因,可能无法接受ICU治疗。那么请问,家庭经济连ICU治疗都无法承担的人,又怎么可能承担安乐死的费用呢?甚至可能是现在国外最新的安乐死方法,30秒无痛死亡一次就要70万这样高昂的支出。是长期的ICU高治疗费用更高,还是一次70万的费用更高呢?在判断这个人是否达到安乐死条件的程度上,是不是前期在这方面已经有不同投入了呢?对于患者家属来讲,是要继续把钱投入这个无底洞,还是一下子70万解决呢?我并没有让您把钱投入无底洞的意思。根据您方刚刚的论证,可以说安乐死的人在判断得到安乐死的时候已经到了这个程度,或者说可能已经时日无多,然后您选择让他安乐死。
其次,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您对死亡尊严的定义是什么?您对死亡是否有尊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另外,我想问一下,您方刚刚谈到了很多安乐死的利好之处,那么我想问您几个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首先,您保证患者自愿,仅仅是让他签字就可以保证患者自愿吗?我方一辩刚才已经提出在审核机制上会进行多轮巡查,来保证这个协议是患者自愿的。那您能给我举一些例子,是什么样的查证方法,能够通过一种科学可衡量的方式判断这个是患者自愿的呢?我可以利用一下国外的经验,在西班牙,他们的审查机制是每隔15天提交两份评估报告,第一份提交之后必须间隔15天再提交一份报告,而且必须安排两名医生附属签名,而且其中一人必须是该患者的专科医生。
那么很好,您刚刚提到国外经验,2018年荷兰曾经在执行安乐死的时候,有一位老妇人在执行时不想死,站起来反抗,但是她的家属和医生依旧选择给她继续执行安乐死,那么这种情况如何判断呢?而且国外和国内医疗资源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我们只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不是照搬照套,要进行改良。那么最后您还是没有给出一个完全适合中国的方案,希望您方后面给出论证。
辩题为:AI生成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AI生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
反方三辩:谢谢主席。首先,对方一辩,我想问一下,在您刚刚的辩稿中提到,在去到ICU这种情况下,会影响整个家庭经济,因为家庭经济原因,可能无法接受ICU治疗。那么请问,家庭经济连ICU治疗都无法承担的人,又怎么可能承担安乐死的费用呢?甚至可能是现在国外最新的安乐死方法,30秒无痛死亡一次就要70万这样高昂的支出。是长期的ICU高治疗费用更高,还是一次70万的费用更高呢?在判断这个人是否达到安乐死条件的程度上,是不是前期在这方面已经有不同投入了呢?对于患者家属来讲,是要继续把钱投入这个无底洞,还是一下子70万解决呢?我并没有让您把钱投入无底洞的意思。根据您方刚刚的论证,可以说安乐死的人在判断得到安乐死的时候已经到了这个程度,或者说可能已经时日无多,然后您选择让他安乐死。
其次,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您对死亡尊严的定义是什么?您对死亡是否有尊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另外,我想问一下,您方刚刚谈到了很多安乐死的利好之处,那么我想问您几个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首先,您保证患者自愿,仅仅是让他签字就可以保证患者自愿吗?我方一辩刚才已经提出在审核机制上会进行多轮巡查,来保证这个协议是患者自愿的。那您能给我举一些例子,是什么样的查证方法,能够通过一种科学可衡量的方式判断这个是患者自愿的呢?我可以利用一下国外的经验,在西班牙,他们的审查机制是每隔15天提交两份评估报告,第一份提交之后必须间隔15天再提交一份报告,而且必须安排两名医生附属签名,而且其中一人必须是该患者的专科医生。
那么很好,您刚刚提到国外经验,2018年荷兰曾经在执行安乐死的时候,有一位老妇人在执行时不想死,站起来反抗,但是她的家属和医生依旧选择给她继续执行安乐死,那么这种情况如何判断呢?而且国外和国内医疗资源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我们只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不是照搬照套,要进行改良。那么最后您还是没有给出一个完全适合中国的方案,希望您方后面给出论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谢谢对方辩友。我刚刚提到安乐死并不等于对所有患者都实施,那么我们首先达成一个共识,安乐死是基于患者主观意愿的,对吗? 正方一辩:对的。 反方四辩:那对方辩友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不是对于现在一直无法挽救、逼近死亡的患者,在其本人真诚委托医师的前提下,然后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生命?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认为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患者挣扎的痛苦,对吗? 正方一辩:对的。 反方四辩:那对方辩友有没有考虑过,安乐死本身真的能够从哪些方面来确保真的能够减轻痛苦,做到安乐呢?不好意思。那刚刚对方辩友说安乐死能够减轻负担,那对方辩友有没有考虑过安乐死如果在中国合法化实施,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否承担得起安乐死的费用?这相比于ICU的支付费用来说,确实是可以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那从这个方面来说,有没有考虑过安乐死会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一些患者因为经济压力或者家庭负担而被迫选择安乐死,是否已经与主动选择安乐死有所不同?
反方四辩:谢谢对方辩友。我刚刚提到安乐死并不等于对所有患者都实施,那么我们首先达成一个共识,安乐死是基于患者主观意愿的,对吗? 正方一辩:对的。 反方四辩:那对方辩友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不是对于现在一直无法挽救、逼近死亡的患者,在其本人真诚委托医师的前提下,然后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生命?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认为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患者挣扎的痛苦,对吗? 正方一辩:对的。 反方四辩:那对方辩友有没有考虑过,安乐死本身真的能够从哪些方面来确保真的能够减轻痛苦,做到安乐呢?不好意思。那刚刚对方辩友说安乐死能够减轻负担,那对方辩友有没有考虑过安乐死如果在中国合法化实施,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是否承担得起安乐死的费用?这相比于ICU的支付费用来说,确实是可以减轻患者家庭的负担。那从这个方面来说,有没有考虑过安乐死会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一些患者因为经济压力或者家庭负担而被迫选择安乐死,是否已经与主动选择安乐死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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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安乐死,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濒死患者,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论证如下:
一、在中国,安乐死缺乏落地实施的环境。 首先,由于医疗水平受限,医疗诊断并非完全准确,存在误诊情况。《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2年第10期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约为27.3%。如果在误诊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给患者和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 其次,基于我国发展水平下的资源分配情况,若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医疗资源的重新分配。更多的资源会倾向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和临床,导致资源浪费,影响其他患者的治疗。同时,过度的资源使用会抬高安乐死的价格,使安乐死成为富人的特权,违背了每个人平等地享有选择生或死这一权利的初衷。 从我国技术水平来看,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无法真正做到让每个个体无痛死亡。研究表明,即使使用了麻醉剂,患者仍可能在潜意识中感受到死亡的过程,如肌肉痉挛、缺氧带来的压力变化等痛苦。患者的身体状况、疾病类型都会影响安乐死过程中的疼痛感受。注射药物时有可能因为剂量控制不当,导致患者在短时间内经历极端的痛苦。
二、安乐死政策本身存在问题,其带来的弊要远大于其带来的利好。 首先,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滥用的风险接踵而至。数据显示,在荷兰,2010年度实施安乐死事件约有3200件,但估计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其他不法用途,如器官贩卖、家属诱导患者安乐死以谋取经济利益、掩盖医疗事故、杀人或者类似的刑事犯罪等。 其次,安乐死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衡量标准,难以实施。我们无法评估疾病的阶段、疼痛程度或者适用疾病,同时我们也无法判断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否排除了受到暗示、诱导,或者在接受家庭经济压力后完全属于个人意愿的理性选择。2018年,荷兰一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妇人,在安乐死执行到一半时,突然改变想法并站起来反抗。而我国在身体健康的受众中,赞成安乐死的比例为84.6%,但身体不健康的受众赞成安乐死的比例非常低,约为15.4%,这说明了在患者眼中对于生的渴望是大于对死的渴求的。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错失医学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可控的临床研究案例减少。对于医生来说,部分医生也许认为安乐死相对来说是一种更加简单快捷的方式,从而放弃对于疑难杂症的研究,并且可能引发道德防控问题,也会由信任危机引起医患关系冲突。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安乐死,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濒死患者,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论证如下:
一、在中国,安乐死缺乏落地实施的环境。 首先,由于医疗水平受限,医疗诊断并非完全准确,存在误诊情况。《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2年第10期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约为27.3%。如果在误诊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给患者和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 其次,基于我国发展水平下的资源分配情况,若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医疗资源的重新分配。更多的资源会倾向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和临床,导致资源浪费,影响其他患者的治疗。同时,过度的资源使用会抬高安乐死的价格,使安乐死成为富人的特权,违背了每个人平等地享有选择生或死这一权利的初衷。 从我国技术水平来看,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无法真正做到让每个个体无痛死亡。研究表明,即使使用了麻醉剂,患者仍可能在潜意识中感受到死亡的过程,如肌肉痉挛、缺氧带来的压力变化等痛苦。患者的身体状况、疾病类型都会影响安乐死过程中的疼痛感受。注射药物时有可能因为剂量控制不当,导致患者在短时间内经历极端的痛苦。
二、安乐死政策本身存在问题,其带来的弊要远大于其带来的利好。 首先,一旦安乐死合法化,滥用的风险接踵而至。数据显示,在荷兰,2010年度实施安乐死事件约有3200件,但估计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其他不法用途,如器官贩卖、家属诱导患者安乐死以谋取经济利益、掩盖医疗事故、杀人或者类似的刑事犯罪等。 其次,安乐死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衡量标准,难以实施。我们无法评估疾病的阶段、疼痛程度或者适用疾病,同时我们也无法判断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否排除了受到暗示、诱导,或者在接受家庭经济压力后完全属于个人意愿的理性选择。2018年,荷兰一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妇人,在安乐死执行到一半时,突然改变想法并站起来反抗。而我国在身体健康的受众中,赞成安乐死的比例为84.6%,但身体不健康的受众赞成安乐死的比例非常低,约为15.4%,这说明了在患者眼中对于生的渴望是大于对死的渴求的。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错失医学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可控的临床研究案例减少。对于医生来说,部分医生也许认为安乐死相对来说是一种更加简单快捷的方式,从而放弃对于疑难杂症的研究,并且可能引发道德防控问题,也会由信任危机引起医患关系冲突。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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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您在论证中提出存在安乐死的使用有滥用风险,但我方政策已表明安乐死执行程序有监督机构监督,是这样的吧? 反方一辩:您确实提到了有监督机构,但是监督机构不太能防止滥用。 正方四辩:那我们双方现在达成一个共识,我们辩证的辩题是在积极的安乐死情况下,是这样吧?(这里提到积极安乐死的定义为患者在自愿条件下进行安乐死,并没受到其他心理暗示,强调自愿) 正方四辩: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绝对理性的情况下进行,而在极端痛苦中无法做出完全理性的选择,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您方之前提到的器官贩卖问题,这是否是一种人性的黑暗呢?这并不在安乐死合法范围考核的范围内吧?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导致器官的贩卖呢?安乐死合法化是指安乐死这项可以进行这样的选择,您利用安乐死来进行器官贩卖,这是不是一种主观利用,而非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客观情况呢?难道利用安乐死解除病人的痛苦,这不是一种利用吗?它解除痛苦,是给了一种更尊严的死法,但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是负面影响。
正方四辩:您在论证中提出存在安乐死的使用有滥用风险,但我方政策已表明安乐死执行程序有监督机构监督,是这样的吧? 反方一辩:您确实提到了有监督机构,但是监督机构不太能防止滥用。 正方四辩:那我们双方现在达成一个共识,我们辩证的辩题是在积极的安乐死情况下,是这样吧?(这里提到积极安乐死的定义为患者在自愿条件下进行安乐死,并没受到其他心理暗示,强调自愿) 正方四辩: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绝对理性的情况下进行,而在极端痛苦中无法做出完全理性的选择,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您方之前提到的器官贩卖问题,这是否是一种人性的黑暗呢?这并不在安乐死合法范围考核的范围内吧?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导致器官的贩卖呢?安乐死合法化是指安乐死这项可以进行这样的选择,您利用安乐死来进行器官贩卖,这是不是一种主观利用,而非安乐死合法化这种客观情况呢?难道利用安乐死解除病人的痛苦,这不是一种利用吗?它解除痛苦,是给了一种更尊严的死法,但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是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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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应有编号之类的情况。
下面进入正方二辩的申论环节,限时2分钟发言并计时。
首先回应一下刚才有邦同学提到的内容,他讲到患者因家庭或经济原因而被动选择(某种情况)。那有邦同学有没有考虑过,在我们现行政策下并没有安乐死这种方式,如果患者经济实力无法支撑ICU的费用,他们该怎么办呢?他们只能等死,不是吗?
我们今天倡导安乐死,至少为这类患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选择路径。相比于在ICU耗尽家中所有钱财,甚至欠下巨额债务,或者安静地在家中等死这种生命消逝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法。这会让他人看到是自己选择结束生命,在别人面前也少了一种被病痛折磨得十分狼狈的现象,这难道不是我方所主张的利好之处吗?
接下来看回您方观点。您刚刚提到,安乐死会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从而使安乐死成为富人的特权,还说这违背了每个人选择生死的权利。对此我分两层回应。
第一点,安乐死的技术现在已经成熟,打两针就可以(结束生命),所以我们觉得对于安乐死这件事,(患者)死亡就好了,我们没必要再去研究相关技术。而且您方也从未给过我数据,来证明这项技术会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以及费用上涨。
其次,您方刚才讲到每个人都有选择生死的自由,我非常赞同这句话。在中国已经有这样的案例,有人让医生协助自己自杀,然后医生被判故意杀人罪。那我们今天倡导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这个医生是否还会被判故意杀人罪呢?想死的人也能够有自己选择的死法,这难道不是我们今天应该做的事情吗?
剩余内容我将留待之后询问。
此不应有编号之类的情况。
下面进入正方二辩的申论环节,限时2分钟发言并计时。
首先回应一下刚才有邦同学提到的内容,他讲到患者因家庭或经济原因而被动选择(某种情况)。那有邦同学有没有考虑过,在我们现行政策下并没有安乐死这种方式,如果患者经济实力无法支撑ICU的费用,他们该怎么办呢?他们只能等死,不是吗?
我们今天倡导安乐死,至少为这类患者提供了一条新的选择路径。相比于在ICU耗尽家中所有钱财,甚至欠下巨额债务,或者安静地在家中等死这种生命消逝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有尊严的死法。这会让他人看到是自己选择结束生命,在别人面前也少了一种被病痛折磨得十分狼狈的现象,这难道不是我方所主张的利好之处吗?
接下来看回您方观点。您刚刚提到,安乐死会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从而使安乐死成为富人的特权,还说这违背了每个人选择生死的权利。对此我分两层回应。
第一点,安乐死的技术现在已经成熟,打两针就可以(结束生命),所以我们觉得对于安乐死这件事,(患者)死亡就好了,我们没必要再去研究相关技术。而且您方也从未给过我数据,来证明这项技术会导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以及费用上涨。
其次,您方刚才讲到每个人都有选择生死的自由,我非常赞同这句话。在中国已经有这样的案例,有人让医生协助自己自杀,然后医生被判故意杀人罪。那我们今天倡导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这个医生是否还会被判故意杀人罪呢?想死的人也能够有自己选择的死法,这难道不是我们今天应该做的事情吗?
剩余内容我将留待之后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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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您方刚刚称我们无法证明安乐死的费用过高,那我来阐述一下。安乐死本身的界定标准就十分模糊,若要将其投入实施,必然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审核与监管。既然要投入众多人力资源,那安乐死的费用必然不会低,所以与其说它能减轻家庭负担,不如说它会导致社会不公。
其次,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评估一个人是否符合难以准确界定的安乐死标准,为何不将这些资源用于重大疾病的研究呢?这样可以推动医学进步,从而让更多病人真正彻底地减少痛苦。
再者,从技术条件来看,我国目前的技术真的能够实现无痛死亡吗?国际上现有的安乐死手段,最常见的是药物注射和使用麻醉剂。但国际老年心理病学的研究表明,即便使用了麻醉剂,患者仍可能在潜意识里感受到死亡的过程,例如肌肉痉挛、缺氧带来的压力变化等痛苦。此外,患者个体存在诸多影响因素,例如患者的身体状况,因疾病服用的药物可能导致其无法感受到镇痛作用等,这就使得对每个安乐死的病人都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药物选择,这也进一步注定了安乐死的费用不会低。
另外,安乐死过程中还可能涉及诸多心理层面的痛苦,例如患者可能在意识丧失之前感受到求生本能、生理上对死亡的恐惧或者对家庭的责任感等,这些因素也会加剧他们的痛苦。
最后一点,我国目前有检测人在死亡时痛苦程度的手段吗?疼痛是一种主观体验,虽然我们有很多评估患者生前痛苦程度的方式,例如疼痛评分工具或者访谈记录患者的疼痛频率等,但这些都无法在人即将死亡的时候进行,所以我们无法检测无痛死亡对人类而言是否真的无痛。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没有实施空间。
好的,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您方刚刚称我们无法证明安乐死的费用过高,那我来阐述一下。安乐死本身的界定标准就十分模糊,若要将其投入实施,必然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审核与监管。既然要投入众多人力资源,那安乐死的费用必然不会低,所以与其说它能减轻家庭负担,不如说它会导致社会不公。
其次,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评估一个人是否符合难以准确界定的安乐死标准,为何不将这些资源用于重大疾病的研究呢?这样可以推动医学进步,从而让更多病人真正彻底地减少痛苦。
再者,从技术条件来看,我国目前的技术真的能够实现无痛死亡吗?国际上现有的安乐死手段,最常见的是药物注射和使用麻醉剂。但国际老年心理病学的研究表明,即便使用了麻醉剂,患者仍可能在潜意识里感受到死亡的过程,例如肌肉痉挛、缺氧带来的压力变化等痛苦。此外,患者个体存在诸多影响因素,例如患者的身体状况,因疾病服用的药物可能导致其无法感受到镇痛作用等,这就使得对每个安乐死的病人都需要进行个性化的药物选择,这也进一步注定了安乐死的费用不会低。
另外,安乐死过程中还可能涉及诸多心理层面的痛苦,例如患者可能在意识丧失之前感受到求生本能、生理上对死亡的恐惧或者对家庭的责任感等,这些因素也会加剧他们的痛苦。
最后一点,我国目前有检测人在死亡时痛苦程度的手段吗?疼痛是一种主观体验,虽然我们有很多评估患者生前痛苦程度的方式,例如疼痛评分工具或者访谈记录患者的疼痛频率等,但这些都无法在人即将死亡的时候进行,所以我们无法检测无痛死亡对人类而言是否真的无痛。
综上,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没有实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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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王同学,你能否比较一下你方刚才所讲的ICU的费用,以及一个重症患者在ICU花费的费用?
反方二辩:那我想问一下,假如一个普通家庭,有成员住了很久的ICU,家庭在他身上已经花费甚多,甚至到了卖房卖车到处借款的地步,这个时候一个已经负债累累的家庭,还能掏出钱来让患者去安乐死吗?所以你方今天的意思是,之前花了很多钱,现在还要继续把钱投入这个无底洞,我非常不理解你方的做法。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外很多国家,安乐死的费用是可以直接纳入医保的,所以我们今天也可以探讨,是否可以由国家来支付安乐死的费用,因为实际上安乐死花不了多少钱,打一针就结束了。
正方二辩:回应一下你方刚才所讲的人在死之前有求生的本能,我们现在说的是在理智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在理智的情况下,他已经表达想死的意愿,这难道不是证明了今天我们应该给病人自主选择生死的权利吗?那我想问一下,一个植物人,你觉得他想死还是不想死?
反方二辩:我方今天不准备让这种没有理智判断能力的人来做这样的事情。你方还是先回应一下我之前的问题吧。那我也想问一下,你方到底认为什么样的人比较适用安乐死的标准呢?既然你认为一个瘫痪的、没有办法进行表达和行动的植物人不在安乐死的讨论范围之内,那什么样的人才在安乐死的讨论范围之内呢?
正方二辩:患了绝症并且自己能够理智判断出自己想死的人,这种人适合安乐死。你方能不能回答一下我刚才比较的问题,以及理智想死的问题?一个人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你让他保持抵抗,你觉得这可能吗?大部分想要安乐死的人就是这样。就比如说刚刚说的植物人,他就是很痛苦,他话也说不了,行动也不行,这样的人难道不痛苦吗?这样身心痛苦的人不是才适合安乐死吗?那些有理智的人,只是适用安乐死范围的很小一部分。你刚刚也说了,安乐死是那些身心患有重大疾病的人,那植物人怎么不是身心有重大疾病的呢?这是你刚刚所说的问题啊。
反方二辩:对于植物人这个问题,我方说过了,要病人自主提出,植物人没有表达能力,怎么自主提出呢?所以他不属于适用的范围。第二点,你方先回应一下我的问题吧。好的,但是你说植物人是这个标准,它实施不了啊。所以植物人不实施。回到我刚刚的观点上,我方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通过了多次评估,我方的制度里面讲到了有多次进行审核,只要有一次不同意,就不能执行。
(此时双方时间差不多快到了,进入下一个环节)
正方二辩:王同学,你能否比较一下你方刚才所讲的ICU的费用,以及一个重症患者在ICU花费的费用?
反方二辩:那我想问一下,假如一个普通家庭,有成员住了很久的ICU,家庭在他身上已经花费甚多,甚至到了卖房卖车到处借款的地步,这个时候一个已经负债累累的家庭,还能掏出钱来让患者去安乐死吗?所以你方今天的意思是,之前花了很多钱,现在还要继续把钱投入这个无底洞,我非常不理解你方的做法。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外很多国家,安乐死的费用是可以直接纳入医保的,所以我们今天也可以探讨,是否可以由国家来支付安乐死的费用,因为实际上安乐死花不了多少钱,打一针就结束了。
正方二辩:回应一下你方刚才所讲的人在死之前有求生的本能,我们现在说的是在理智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在理智的情况下,他已经表达想死的意愿,这难道不是证明了今天我们应该给病人自主选择生死的权利吗?那我想问一下,一个植物人,你觉得他想死还是不想死?
反方二辩:我方今天不准备让这种没有理智判断能力的人来做这样的事情。你方还是先回应一下我之前的问题吧。那我也想问一下,你方到底认为什么样的人比较适用安乐死的标准呢?既然你认为一个瘫痪的、没有办法进行表达和行动的植物人不在安乐死的讨论范围之内,那什么样的人才在安乐死的讨论范围之内呢?
正方二辩:患了绝症并且自己能够理智判断出自己想死的人,这种人适合安乐死。你方能不能回答一下我刚才比较的问题,以及理智想死的问题?一个人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你让他保持抵抗,你觉得这可能吗?大部分想要安乐死的人就是这样。就比如说刚刚说的植物人,他就是很痛苦,他话也说不了,行动也不行,这样的人难道不痛苦吗?这样身心痛苦的人不是才适合安乐死吗?那些有理智的人,只是适用安乐死范围的很小一部分。你刚刚也说了,安乐死是那些身心患有重大疾病的人,那植物人怎么不是身心有重大疾病的呢?这是你刚刚所说的问题啊。
反方二辩:对于植物人这个问题,我方说过了,要病人自主提出,植物人没有表达能力,怎么自主提出呢?所以他不属于适用的范围。第二点,你方先回应一下我的问题吧。好的,但是你说植物人是这个标准,它实施不了啊。所以植物人不实施。回到我刚刚的观点上,我方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通过了多次评估,我方的制度里面讲到了有多次进行审核,只要有一次不同意,就不能执行。
(此时双方时间差不多快到了,进入下一个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谢谢主席。反方辩友你好。
第一件事情我想请问您,价格使用会抬高,您方认为使用会抬高安乐死的价格,这是您方第一个论点,对吗? 反方:是的。 正方:您方是想要通过这件事情论证安乐死会变成一个富人的工具,而穷人其实没有办法使用,对吗? 反方:是。 正方:那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会发生在任何资源之上?不光是安乐死啊,安乐死也属于一种医疗资源啊,我们今天探讨的就是安乐死了。 反方:哎,对。 正方:所以所有的医疗资源都适用这一点,那么我们看到嘉兴市医保负债率涨到99%以上,应该怎么看?
反方:安乐死是一个新事物,您不能让它那么快就像很多平常的病一样纳入医保吧? 正方:安乐死虽然是一个新事物,但它依旧符合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就是您方刚才已经承认过的。
正方:下一个问题要问您方。您方第三个论点讲医学进步的机会被安乐死这种事情阻碍了,可是我问您,飞机运输发展的时候,管道运输就不发展了吗?公路运输就不发展了吗?
反方:不好意思,我刚卡了一下,能不能重复一下? 正方:好的,您方说安乐死的发展,阻碍了医学发展的进步,阻碍了我们发展更高端医学的可能,可是我问您,飞机运输发展得非常好的时候影响管道运输发展了吗?影响公路建设了吗?没有吧。所以现在您方应该承认,一个医学领域的进步,不代表另一个医学领域就停滞了,安乐死作为一种缓解痛苦的手段,不代表说我们重大疾病的医学疗愈手段的发展就一定要被轻视。
正方:下面再问您,您方一辩刚才跟我举了一个例子,说安乐死的审核,人力物力这种东西都投入非常大,所以导致一个社会不公,我想问您方是怎么论证的?
反方:因为安乐死的范围标准非常模糊,不易界定,所以您方说要建立一个监察机构等来审核,那毕竟是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那就相当于一种资源的投入嘛,资源的投入会导致安乐死的价格抬高,所以会导致一种社会的不公。 正方:价格太高不等于社会的资源分配有问题,调节资源是另一回事儿,刚才已经讲过了。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这个素质教育,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体系,它的标准也很模糊,但是影响我们继续推进它,影响我们建立一个制度去审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吗?这根本不是一回事呀,我只是给您举了一个相似的例子,告诉您宽泛标准可能不那么确定的事情,也有可能制定下来一个制度体系。
正方:下一件事情再问您,您方跟我讲痛苦比较的事情,我问您是长期住在ICU病房里,插着管治疗痛苦啊,还是我一下子就了结这个痛苦,哪个痛苦多一点点? 反方:首先这个痛苦……首先我们论证这个安乐死能否减轻痛苦…… 正方:谢谢这位辩友,所以我只是想来比较一下,是长期插着管躺在那里更有尊严,还是说一下死亡的时候更痛苦更少痛苦、更有尊严?但是这个也因人而异,每个人选择不同,所以您方也间接承认了,其实安乐死的合法化,这一部分人的需求也是值得被重视的。
正方:好,下一个植物人的这个问题我会后续跟您探讨。 正方:谢谢。
正方三辩:谢谢主席。反方辩友你好。
第一件事情我想请问您,价格使用会抬高,您方认为使用会抬高安乐死的价格,这是您方第一个论点,对吗? 反方:是的。 正方:您方是想要通过这件事情论证安乐死会变成一个富人的工具,而穷人其实没有办法使用,对吗? 反方:是。 正方:那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会发生在任何资源之上?不光是安乐死啊,安乐死也属于一种医疗资源啊,我们今天探讨的就是安乐死了。 反方:哎,对。 正方:所以所有的医疗资源都适用这一点,那么我们看到嘉兴市医保负债率涨到99%以上,应该怎么看?
反方:安乐死是一个新事物,您不能让它那么快就像很多平常的病一样纳入医保吧? 正方:安乐死虽然是一个新事物,但它依旧符合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就是您方刚才已经承认过的。
正方:下一个问题要问您方。您方第三个论点讲医学进步的机会被安乐死这种事情阻碍了,可是我问您,飞机运输发展的时候,管道运输就不发展了吗?公路运输就不发展了吗?
反方:不好意思,我刚卡了一下,能不能重复一下? 正方:好的,您方说安乐死的发展,阻碍了医学发展的进步,阻碍了我们发展更高端医学的可能,可是我问您,飞机运输发展得非常好的时候影响管道运输发展了吗?影响公路建设了吗?没有吧。所以现在您方应该承认,一个医学领域的进步,不代表另一个医学领域就停滞了,安乐死作为一种缓解痛苦的手段,不代表说我们重大疾病的医学疗愈手段的发展就一定要被轻视。
正方:下面再问您,您方一辩刚才跟我举了一个例子,说安乐死的审核,人力物力这种东西都投入非常大,所以导致一个社会不公,我想问您方是怎么论证的?
反方:因为安乐死的范围标准非常模糊,不易界定,所以您方说要建立一个监察机构等来审核,那毕竟是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那就相当于一种资源的投入嘛,资源的投入会导致安乐死的价格抬高,所以会导致一种社会的不公。 正方:价格太高不等于社会的资源分配有问题,调节资源是另一回事儿,刚才已经讲过了。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这个素质教育,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体系,它的标准也很模糊,但是影响我们继续推进它,影响我们建立一个制度去审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吗?这根本不是一回事呀,我只是给您举了一个相似的例子,告诉您宽泛标准可能不那么确定的事情,也有可能制定下来一个制度体系。
正方:下一件事情再问您,您方跟我讲痛苦比较的事情,我问您是长期住在ICU病房里,插着管治疗痛苦啊,还是我一下子就了结这个痛苦,哪个痛苦多一点点? 反方:首先这个痛苦……首先我们论证这个安乐死能否减轻痛苦…… 正方:谢谢这位辩友,所以我只是想来比较一下,是长期插着管躺在那里更有尊严,还是说一下死亡的时候更痛苦更少痛苦、更有尊严?但是这个也因人而异,每个人选择不同,所以您方也间接承认了,其实安乐死的合法化,这一部分人的需求也是值得被重视的。
正方:好,下一个植物人的这个问题我会后续跟您探讨。 正方: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AI生成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AI生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单计时器
以下为处理后的文本:
下一个环节是战术指导环节,环节暂停,进行4分钟战术指导,之后可开始4分钟线下讨论。
我打算在小学时,先解决前面两个论点的问题。他的第二个论点我没太清楚标注的内容。接下来我要讲资源性的实施标准,论证其按照我们框架的解决率问题。
我感觉他的一、二和三论点都在表述损一比对,2 = 1,其实一已经被拆掉了,就剩下二对。我在分辩时,准备攻击他刚才讲过的数据及其计算方法,从而将话题引入到当今中国的情境下,我们一定不需要70万(他的70万包含食宿费用,真正的会费和操作费用一共才七八万人民币)。而且在中国这样一个相对内敛的国家,我估计这件事会被认可。
他们讲的中国环境不适合普通误诊的问题,这一点在辩时可以提及,我要拿出准确数值,不让他们用20年前的老数据。之后4点练习时可以点一下我们已经拿下的几个点。
他们在意见里提到一辩稿有被字的问题,我们后面是否要讲一下?对方辩段可能会说被字问题。没时间详细说了。
对了,对方一辩还讲过人最深的渴望大于对死的渴望,那我们可以从我方论点“我已经理智选择,认为我比上(方)要好,那为什么现在我们不应该经常来医院”这一点上升一些价值。
在第一轮四分之一时,他们讲过“安乐死真的安乐吗”,目前好像还没有回应,当时老师说一针打下去就可以了,但这不是比较痛苦大小的问题,我们要的是无痛的安乐死。
辩题为:AI生成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AI生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单计时器
以下为处理后的文本:
下一个环节是战术指导环节,环节暂停,进行4分钟战术指导,之后可开始4分钟线下讨论。
我打算在小学时,先解决前面两个论点的问题。他的第二个论点我没太清楚标注的内容。接下来我要讲资源性的实施标准,论证其按照我们框架的解决率问题。
我感觉他的一、二和三论点都在表述损一比对,2 = 1,其实一已经被拆掉了,就剩下二对。我在分辩时,准备攻击他刚才讲过的数据及其计算方法,从而将话题引入到当今中国的情境下,我们一定不需要70万(他的70万包含食宿费用,真正的会费和操作费用一共才七八万人民币)。而且在中国这样一个相对内敛的国家,我估计这件事会被认可。
他们讲的中国环境不适合普通误诊的问题,这一点在辩时可以提及,我要拿出准确数值,不让他们用20年前的老数据。之后4点练习时可以点一下我们已经拿下的几个点。
他们在意见里提到一辩稿有被字的问题,我们后面是否要讲一下?对方辩段可能会说被字问题。没时间详细说了。
对了,对方一辩还讲过人最深的渴望大于对死的渴望,那我们可以从我方论点“我已经理智选择,认为我比上(方)要好,那为什么现在我们不应该经常来医院”这一点上升一些价值。
在第一轮四分之一时,他们讲过“安乐死真的安乐吗”,目前好像还没有回应,当时老师说一针打下去就可以了,但这不是比较痛苦大小的问题,我们要的是无痛的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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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好。
解决四件事情:前面两件事属于损益比的问题,是您方第一论的论点问题;后面两件事是资源性和实施标准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解决力问题。
首先,第一件事是医术进步。您刚提的那个问题,我忘记您刚刚举的例子了。但是,当大家美食果腹的时候,难道会影响美食的多样性吗?或者说,在飞机运输的过程中,管道运输就不发展了吗?一项医学领域的突破并不代表另一项就停止发展。如果一方后续这样论证,那也叫去除论据。
其次,是资源分配的问题。对方不要讲,如果安乐死广泛实施,就会被富人掌握,价格就会变高,穷人不能享受,富人能享受。可是我要问,当今中国有13.34亿人能够参加医保,医保率在95%以上。我觉得就中国这个情况而言,不存在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的金字塔状况,即富人能够掌握资源,穷人不能掌握资源。
至此,前面您方两个论点的问题,我已经回应了。
下面是损益比的问题,也就是我要解决的第一个解决力的问题——资源性。对方辩友说没有办法确保病人是否资源(此处表述不清,推测应为“自愿”),跟您讲,除了使用一份口头意向声明之外,还要提出一份书面声明,并且还有一个月的审查时间。您说这个时间不够,那是否有理性思考的时间呢?西班牙是两份书面申请,中间有十五天的间隔。如果这样还不能筛查他是否处于理性状况的话,我就觉得没有手段去进行理性筛查了。签合同也是如此,签字的时候如果永远怀疑他是否自愿,那就不是自愿了。
最后是实施标准的问题。即使我们国际上的抑郁症标准也有四种疗法,所以说也可以建议用两航道体系来衡量。
谢谢各位。
谢谢主席,各位好。
解决四件事情:前面两件事属于损益比的问题,是您方第一论的论点问题;后面两件事是资源性和实施标准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解决力问题。
首先,第一件事是医术进步。您刚提的那个问题,我忘记您刚刚举的例子了。但是,当大家美食果腹的时候,难道会影响美食的多样性吗?或者说,在飞机运输的过程中,管道运输就不发展了吗?一项医学领域的突破并不代表另一项就停止发展。如果一方后续这样论证,那也叫去除论据。
其次,是资源分配的问题。对方不要讲,如果安乐死广泛实施,就会被富人掌握,价格就会变高,穷人不能享受,富人能享受。可是我要问,当今中国有13.34亿人能够参加医保,医保率在95%以上。我觉得就中国这个情况而言,不存在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的金字塔状况,即富人能够掌握资源,穷人不能掌握资源。
至此,前面您方两个论点的问题,我已经回应了。
下面是损益比的问题,也就是我要解决的第一个解决力的问题——资源性。对方辩友说没有办法确保病人是否资源(此处表述不清,推测应为“自愿”),跟您讲,除了使用一份口头意向声明之外,还要提出一份书面声明,并且还有一个月的审查时间。您说这个时间不够,那是否有理性思考的时间呢?西班牙是两份书面申请,中间有十五天的间隔。如果这样还不能筛查他是否处于理性状况的话,我就觉得没有手段去进行理性筛查了。签合同也是如此,签字的时候如果永远怀疑他是否自愿,那就不是自愿了。
最后是实施标准的问题。即使我们国际上的抑郁症标准也有四种疗法,所以说也可以建议用两航道体系来衡量。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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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感谢主席。
首先,今天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仍然是弊大于利的。
其一,从界定标准和滥用风险来看,安乐死的实施标准难以客观统一,且具有可操作性。对方刚才提到的,不管是痛苦量表,还是审查中间存在间隔,都势必意味着要利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在西方发达国家,其福利体系建设相对较好,自然可行性会大一些,但要想到中国地大物博,部分医疗资源极度不均,所以我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很难有一个真正的标准。
其二,从医学能力和实践风险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伦理问题。暂且抛开中国人与西方人的生死观价值不谈,即便现代医学技术有所进步,但误诊现象仍然难以避免,我们很难评估安乐死执行的疾病范围。
最后,患者是否自愿使用安乐死,可能会受到其理智能力以及家人暗示的影响。患者在病痛折磨下很难有清晰的判断能力,而且还会受到医生暗示和家庭经济压力的影响。
谢谢。
好,感谢主席。
首先,今天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仍然是弊大于利的。
其一,从界定标准和滥用风险来看,安乐死的实施标准难以客观统一,且具有可操作性。对方刚才提到的,不管是痛苦量表,还是审查中间存在间隔,都势必意味着要利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在西方发达国家,其福利体系建设相对较好,自然可行性会大一些,但要想到中国地大物博,部分医疗资源极度不均,所以我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很难有一个真正的标准。
其二,从医学能力和实践风险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伦理问题。暂且抛开中国人与西方人的生死观价值不谈,即便现代医学技术有所进步,但误诊现象仍然难以避免,我们很难评估安乐死执行的疾病范围。
最后,患者是否自愿使用安乐死,可能会受到其理智能力以及家人暗示的影响。患者在病痛折磨下很难有清晰的判断能力,而且还会受到医生暗示和家庭经济压力的影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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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AI生成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AI生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好,感谢。首先我方针对您方之前提到的70万费用数据提问,您方提到这个数据,却不能说明它的计算方式。实际上这个数据是中国人到瑞士办理安乐死手续的花费,在中国办理的话,价格不会如此之高。
另外,我方在一辩论时已经提到,我国2012年第12期《医原性误诊病因分析集本》表明,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3%。您方以2012年的数据来说明现在的情况,但是现在已经是2025年了,中国的诊查水平肯定有进步,不过我们身边仍然存在很多误判的例子,所以不能确保不会有医疗误判。
您方说可以通过反复签合同来确保患者有理智思考,可问题不是有没有理智思考,而是患者在浑身插满管子、承受巨大痛苦的情况下能否做到理性思考。
我方认为,人对于生的渴望源于对死的恐惧,但在承认病痛之后,发现死比活着更轻松,这恰恰证明安乐死是有必要的,也是理智的选择。您方说人生的渴望大于死,那您如何确定患者在安乐死合同上签字是真的想死,而不是家人为了遗产灌输死比活好的概念呢?
您方提到任何心理疾病都无法评估,因为是主观感受。但我们有政府机构、医疗机构和第三方介入来做公证,而且有对接的医生专业判断病症和治疗方式,不只是患者自己做决定。
还有,您方说医生在安乐死中的角色和责任存在争议,国外也有医生和家属更改患者意愿或者在患者未反抗情况下继续实行安乐死的案例。但任何法律都有争议,我们要看到它能否解决当下问题。社会观念是流变和进步的,我们需要建立理性体系来对医生的行为进行法理和伦理评判。
最后请问您方,有什么科学的办法能判断患者适合安乐死并且在选择过程中保持理智呢?比如腺重症、癌症、艾滋病这些病症医生能判断出来,判断出病症后再判断患者的痛苦,加上家属和医生多方认同,要多方都出错才会导致无法做出理智判断吗?毕竟每个人对疼痛和生死的理解都不同。
反方: 您方提到的费用问题,即便在中国办理价格不会那么高,但安乐死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不能仅以价格来衡量其是否应该合法化。
关于误诊率,虽然现在诊查水平有进步,但仍然存在误判风险,这正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因为一旦误判,患者就失去了生的机会。
您方说患者在痛苦下难以理性思考,那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安乐死的决定又怎么能可靠呢?而且家人可能影响患者决定的情况确实存在,这也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存在很大风险。
您方提到多方介入做公证,但医学生调查显示,37.8%医学生认为安乐死会阻碍医学科学发展,而且医生在安乐死中的角色和责任争议很大,国外也有不良案例,这都表明安乐死合法化面临很多问题。
对于您方最后的问题,虽然医生能判断病症,但对于患者的痛苦程度很难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衡量标准,而且多方认同也不能完全避免出错的可能,所以很难确保患者是在理智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的。
辩题:AI生成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AI生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好,感谢。首先我方针对您方之前提到的70万费用数据提问,您方提到这个数据,却不能说明它的计算方式。实际上这个数据是中国人到瑞士办理安乐死手续的花费,在中国办理的话,价格不会如此之高。
另外,我方在一辩论时已经提到,我国2012年第12期《医原性误诊病因分析集本》表明,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3%。您方以2012年的数据来说明现在的情况,但是现在已经是2025年了,中国的诊查水平肯定有进步,不过我们身边仍然存在很多误判的例子,所以不能确保不会有医疗误判。
您方说可以通过反复签合同来确保患者有理智思考,可问题不是有没有理智思考,而是患者在浑身插满管子、承受巨大痛苦的情况下能否做到理性思考。
我方认为,人对于生的渴望源于对死的恐惧,但在承认病痛之后,发现死比活着更轻松,这恰恰证明安乐死是有必要的,也是理智的选择。您方说人生的渴望大于死,那您如何确定患者在安乐死合同上签字是真的想死,而不是家人为了遗产灌输死比活好的概念呢?
您方提到任何心理疾病都无法评估,因为是主观感受。但我们有政府机构、医疗机构和第三方介入来做公证,而且有对接的医生专业判断病症和治疗方式,不只是患者自己做决定。
还有,您方说医生在安乐死中的角色和责任存在争议,国外也有医生和家属更改患者意愿或者在患者未反抗情况下继续实行安乐死的案例。但任何法律都有争议,我们要看到它能否解决当下问题。社会观念是流变和进步的,我们需要建立理性体系来对医生的行为进行法理和伦理评判。
最后请问您方,有什么科学的办法能判断患者适合安乐死并且在选择过程中保持理智呢?比如腺重症、癌症、艾滋病这些病症医生能判断出来,判断出病症后再判断患者的痛苦,加上家属和医生多方认同,要多方都出错才会导致无法做出理智判断吗?毕竟每个人对疼痛和生死的理解都不同。
反方: 您方提到的费用问题,即便在中国办理价格不会那么高,但安乐死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不能仅以价格来衡量其是否应该合法化。
关于误诊率,虽然现在诊查水平有进步,但仍然存在误判风险,这正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因为一旦误判,患者就失去了生的机会。
您方说患者在痛苦下难以理性思考,那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安乐死的决定又怎么能可靠呢?而且家人可能影响患者决定的情况确实存在,这也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存在很大风险。
您方提到多方介入做公证,但医学生调查显示,37.8%医学生认为安乐死会阻碍医学科学发展,而且医生在安乐死中的角色和责任争议很大,国外也有不良案例,这都表明安乐死合法化面临很多问题。
对于您方最后的问题,虽然医生能判断病症,但对于患者的痛苦程度很难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衡量标准,而且多方认同也不能完全避免出错的可能,所以很难确保患者是在理智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AI生成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AI生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安乐死的判断可能存在出错的可能性。其次,存在强迫的情况,这背后可能有诸多因素。
我们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重点在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方辩友刚刚列举了很多安乐死可以减轻病痛、减少费用的例子,那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安乐死没有合法化,到底是人死掉了,还是可以死但不合法呢?说得直白一点,当一个人想死的时候,他总能找到结束自己生命的方法,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哪怕最后去瑞士(以瑞士为例),也是靠不同的药物进行安乐死,法律是管不住死人的,因为法律存在的意义本身就是为活着的人准备的。所以,安乐死的重点不在于这个人能不能死,而在于那些帮助人死亡的行为是否能够合法。
任何一个公共政策的出现,不单纯是因为世界上有少部分人需要它,而是要从整个社会价值和大多数法则的角度来看,这个政策的出现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如果只是因为有人需要通过安乐死,就让这个政策存在,那么夸张一点说,海洛因有明确的止痛需求,为什么我们坚决不让它合法呢?我们看到世界上任何一个毒品合法的国家,只要毒品合法,就会泛滥,不可能只用于医疗方面。
我们提到荷兰有72%的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案,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可以让人有尊严地离开,所以它应该合法化,但是否没有考虑到它背后带来的利益纠纷和一些无法预测的因素呢?安乐死不同于其他服务,它没有用户评价,没有客户体验分享,是否真的安乐没人知道,用户如果关注这些,都是不确定的。以上这些都是安乐死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和不可控的走向,其后果可能是我们无法完全预想的。
从社会伦理道德来看,安乐死的行为首先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和社会尊严,这会使安乐死的实行面临较大的文化阻力,甚至可能因为广泛传播而削弱社会对于生命的看法。并且我国社会尚未形成对安乐死普遍认同的氛围,过早地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社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
最后从个人生命的意义角度来说,安乐死的做法忽略了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它与生命具有至高无上价值、不可随意剥夺的想法存在冲突,长期传播安乐死的观念,会导致人们对一些传统理念、观念产生巨大的冲击,使人们对于生命的敬畏之心逐渐淡化,可能会扭曲社会价值的判断和一些伦理道德问题,并且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选择。
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辩题为:AI生成安乐死应该合法化vsAI生成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安乐死的判断可能存在出错的可能性。其次,存在强迫的情况,这背后可能有诸多因素。
我们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重点在于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方辩友刚刚列举了很多安乐死可以减轻病痛、减少费用的例子,那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安乐死没有合法化,到底是人死掉了,还是可以死但不合法呢?说得直白一点,当一个人想死的时候,他总能找到结束自己生命的方法,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哪怕最后去瑞士(以瑞士为例),也是靠不同的药物进行安乐死,法律是管不住死人的,因为法律存在的意义本身就是为活着的人准备的。所以,安乐死的重点不在于这个人能不能死,而在于那些帮助人死亡的行为是否能够合法。
任何一个公共政策的出现,不单纯是因为世界上有少部分人需要它,而是要从整个社会价值和大多数法则的角度来看,这个政策的出现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如果只是因为有人需要通过安乐死,就让这个政策存在,那么夸张一点说,海洛因有明确的止痛需求,为什么我们坚决不让它合法呢?我们看到世界上任何一个毒品合法的国家,只要毒品合法,就会泛滥,不可能只用于医疗方面。
我们提到荷兰有72%的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案,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可以让人有尊严地离开,所以它应该合法化,但是否没有考虑到它背后带来的利益纠纷和一些无法预测的因素呢?安乐死不同于其他服务,它没有用户评价,没有客户体验分享,是否真的安乐没人知道,用户如果关注这些,都是不确定的。以上这些都是安乐死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和不可控的走向,其后果可能是我们无法完全预想的。
从社会伦理道德来看,安乐死的行为首先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和社会尊严,这会使安乐死的实行面临较大的文化阻力,甚至可能因为广泛传播而削弱社会对于生命的看法。并且我国社会尚未形成对安乐死普遍认同的氛围,过早地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社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
最后从个人生命的意义角度来说,安乐死的做法忽略了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它与生命具有至高无上价值、不可随意剥夺的想法存在冲突,长期传播安乐死的观念,会导致人们对一些传统理念、观念产生巨大的冲击,使人们对于生命的敬畏之心逐渐淡化,可能会扭曲社会价值的判断和一些伦理道德问题,并且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选择。
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