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轻罪在中国社会背景语境之下,往往特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被判处的三年应该是法定刑,而不是宣告刑。法定刑是刑法条文对犯罪规定的量刑标准,而不是法庭当庭宣读的量刑。
根据调查研究指出,自1999年至2023年,轻罪犯人数占比从54.4%上升至82.3%,轻罪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以及轻罪案件的占比程度增加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可见,对于现状下的轻罪犯罪以终身制的方式保留,罪犯是否罪罚相匹则为本方辩解的讨论核心。
基于此,我方将参考北京警察学院报所提出的防止隐性处罚轻罪,治理犯罪中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优化路径,推行轻罪消除制度,即以前科消灭为原则设立等比例的考察期,考察期后消除公安记录的案底。比如针对拘役、管制、缓刑等有期徒刑一年及一年以下的设置考验期为一年,3年以下的设置考验期为3年。
我方论证如下:
一、在个人层面,轻罪罪犯罪行较轻,甚至犯罪可能并非有意为之,法律应当给予适度的惩罚,并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例如,河南省城市法院审理的一桩冒用他人医保卡涉嫌诈骗案,王某未曾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病后冒用弟弟医保卡住院治疗,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可是留下案底之后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美团明确要求骑手招募不得拥有违法犯罪记录,京东科技快递员也明确要求无犯罪记录,为所有招聘条例中的唯一硬性要求。可见,一次轻微的犯罪对于他们来说将是一辈子的就业受限。人家网也指出失业率与犯罪率之间的显著正相关性。在固定效应的模型下,当失业率提升1个百分点时,犯罪率会提升0.72个百分点。可见,我方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打破轻罪罪犯的恶性循环,给予他们一个消除犯罪记录的机会,让他们摆脱过去的阴影,重新树立信心,这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轻罪刑罚设立的本质区别于重罪刑罚,只有在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得到证成。作为一个轻罪罪犯,社会审视在系统的思维下,犯罪附随后果的泛化是社会治理问题,并非单纯刑事治理问题。作为社会正义的底线,优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以强化法律正义是刑事立法观下的客观需要,更是应泛化适用的。附随轻罪治理的困难目标是实现轻重分离的犯罪治理导向。从当前的犯罪治理模式来看,协和分存的后端所实现的终身制与重罪无疑,其背后所造成的隐形处罚、标签效应以及职场歧视所需要得到解决,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良性互动。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轻罪在中国社会背景语境之下,往往特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被判处的三年应该是法定刑,而不是宣告刑。法定刑是刑法条文对犯罪规定的量刑标准,而不是法庭当庭宣读的量刑。
根据调查研究指出,自1999年至2023年,轻罪犯人数占比从54.4%上升至82.3%,轻罪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以及轻罪案件的占比程度增加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可见,对于现状下的轻罪犯罪以终身制的方式保留,罪犯是否罪罚相匹则为本方辩解的讨论核心。
基于此,我方将参考北京警察学院报所提出的防止隐性处罚轻罪,治理犯罪中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优化路径,推行轻罪消除制度,即以前科消灭为原则设立等比例的考察期,考察期后消除公安记录的案底。比如针对拘役、管制、缓刑等有期徒刑一年及一年以下的设置考验期为一年,3年以下的设置考验期为3年。
我方论证如下:
一、在个人层面,轻罪罪犯罪行较轻,甚至犯罪可能并非有意为之,法律应当给予适度的惩罚,并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例如,河南省城市法院审理的一桩冒用他人医保卡涉嫌诈骗案,王某未曾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病后冒用弟弟医保卡住院治疗,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可是留下案底之后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美团明确要求骑手招募不得拥有违法犯罪记录,京东科技快递员也明确要求无犯罪记录,为所有招聘条例中的唯一硬性要求。可见,一次轻微的犯罪对于他们来说将是一辈子的就业受限。人家网也指出失业率与犯罪率之间的显著正相关性。在固定效应的模型下,当失业率提升1个百分点时,犯罪率会提升0.72个百分点。可见,我方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打破轻罪罪犯的恶性循环,给予他们一个消除犯罪记录的机会,让他们摆脱过去的阴影,重新树立信心,这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轻罪刑罚设立的本质区别于重罪刑罚,只有在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得到证成。作为一个轻罪罪犯,社会审视在系统的思维下,犯罪附随后果的泛化是社会治理问题,并非单纯刑事治理问题。作为社会正义的底线,优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以强化法律正义是刑事立法观下的客观需要,更是应泛化适用的。附随轻罪治理的困难目标是实现轻重分离的犯罪治理导向。从当前的犯罪治理模式来看,协和分存的后端所实现的终身制与重罪无疑,其背后所造成的隐形处罚、标签效应以及职场歧视所需要得到解决,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良性互动。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西方同学你好,我想先请问一下,您方认为我方今天不推行前科消灭制度的弊端是什么? 正方一辩:弊端有很多,比如说我可能只是受他人指使,在我不明事理或者根本不懂法律的情况下犯了一个很轻微的罪,或者说迫不得已而犯罪。 反方四辩:好的,打断一下,你就说最后造成的这个弊端,最后的后果是什么?是就医越困难吗?还有再犯率提升?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我先来解决就医困难这一层,继续问您方啊,您方认为这些有过前科的人回到社会当中从事的行业是所有行业吗?包括普通岗位和那些比较接近群众的特殊岗位吗?是都可以从事是吗? 正方一辩:只要能维持生计,他们当然都应该可以从事啊。
反方四辩:好,所以您方认为今天这些有过前科的人依旧可以从事这些接近群众的特殊岗位。根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证。同样律师法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我方倡导,为什么不让这些人去从事这些贴近群众的行业的特殊岗位,就是因为他们有可能会因为有过前科而威胁到群众的安全。所以我方认为这个防范是应当的。
反方四辩:继续问您下一个问题,您方有数据能够证明确实是这些罪犯因为找不到工作而再次犯罪吗? 正方一辩:我就回答你下一个问题,你告诉我说这些法条规定他们不能从事相关岗位,这正是原因所在,你告诉我说是他们可能会更加危害社会,你的逻辑顺序在哪里?你的断言只是告诉我们法律规定不能。
反方四辩:好,打断。所以您方就是觉得可以让一个有猥亵罪前科的人去从事您孩子的幼师,可以让一个有故意杀人罪前科的人去做保安是吗?他的这个带来的危害需要您方在后续给到我。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西方同学你好,我想先请问一下,您方认为我方今天不推行前科消灭制度的弊端是什么? 正方一辩:弊端有很多,比如说我可能只是受他人指使,在我不明事理或者根本不懂法律的情况下犯了一个很轻微的罪,或者说迫不得已而犯罪。 反方四辩:好的,打断一下,你就说最后造成的这个弊端,最后的后果是什么?是就医越困难吗?还有再犯率提升?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那我先来解决就医困难这一层,继续问您方啊,您方认为这些有过前科的人回到社会当中从事的行业是所有行业吗?包括普通岗位和那些比较接近群众的特殊岗位吗?是都可以从事是吗? 正方一辩:只要能维持生计,他们当然都应该可以从事啊。
反方四辩:好,所以您方认为今天这些有过前科的人依旧可以从事这些接近群众的特殊岗位。根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证。同样律师法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我方倡导,为什么不让这些人去从事这些贴近群众的行业的特殊岗位,就是因为他们有可能会因为有过前科而威胁到群众的安全。所以我方认为这个防范是应当的。
反方四辩:继续问您下一个问题,您方有数据能够证明确实是这些罪犯因为找不到工作而再次犯罪吗? 正方一辩:我就回答你下一个问题,你告诉我说这些法条规定他们不能从事相关岗位,这正是原因所在,你告诉我说是他们可能会更加危害社会,你的逻辑顺序在哪里?你的断言只是告诉我们法律规定不能。
反方四辩:好,打断。所以您方就是觉得可以让一个有猥亵罪前科的人去从事您孩子的幼师,可以让一个有故意杀人罪前科的人去做保安是吗?他的这个带来的危害需要您方在后续给到我。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开宗明义,以罪行所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犯罪称为轻罪。
当前,我国需要有效的治理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震慑潜在犯罪者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产生诸多弊端。有轻罪前科的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普通人群。经惠州市公安局查实,监狱的再犯罪率为10.25%,盗窃类罪犯再犯罪的比例甚至达到了38.3%。而在2013 - 2020年间,我国的犯罪总人数为1490万人,我国普通公民的犯罪率仅有1%,有前科者的犯罪可能性比普通公民足足高出了10倍。
其次,我方认为可以在我国现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单位的任用规则,从而规避前科制度带来的就业歧视现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有从业禁止规定,用人单位仅对国家机关人员、银行高管、新闻记者、律师等特定职业可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除特定职业外,企业强行要求员工提供或擅自获取员工的无犯罪记录信息,构成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指出,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以轻罪前科为由拒绝录用或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当今社会中,绝大多数企业针对有前科者存在的歧视,是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方认同并呼吁推动相关劳动法的落实,减轻歧视,增加接纳,在现行前科制度的框架下,不断促进有前科者融入社会。
无论如何,在降低犯罪率方面,我方始终提倡从源头遏制犯罪的发生。其一,通过进一步优化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在遇到极轻犯罪情形、残疾人犯罪或正当防卫的情况时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无主观恶意的犯罪者的权利,既能减缓轻罪的增多趋势,又能充分彰显宽严相济和法律温度。其二,解决一些犯罪问题的根本是社会治理,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树立法治观念,才能阻止犯罪的种子在法治的沃土中滋生。
综上所述,不遵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是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优化劳动单位任用规则,既能维护社会安全,又能有效减少就业歧视,促进犯罪者的社会融入,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是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负责。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不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当前更加明智的选择。
谢谢大家。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感谢主席。开宗明义,以罪行所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犯罪称为轻罪。
当前,我国需要有效的治理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震慑潜在犯罪者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产生诸多弊端。有轻罪前科的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普通人群。经惠州市公安局查实,监狱的再犯罪率为10.25%,盗窃类罪犯再犯罪的比例甚至达到了38.3%。而在2013 - 2020年间,我国的犯罪总人数为1490万人,我国普通公民的犯罪率仅有1%,有前科者的犯罪可能性比普通公民足足高出了10倍。
其次,我方认为可以在我国现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单位的任用规则,从而规避前科制度带来的就业歧视现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有从业禁止规定,用人单位仅对国家机关人员、银行高管、新闻记者、律师等特定职业可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除特定职业外,企业强行要求员工提供或擅自获取员工的无犯罪记录信息,构成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指出,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以轻罪前科为由拒绝录用或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当今社会中,绝大多数企业针对有前科者存在的歧视,是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方认同并呼吁推动相关劳动法的落实,减轻歧视,增加接纳,在现行前科制度的框架下,不断促进有前科者融入社会。
无论如何,在降低犯罪率方面,我方始终提倡从源头遏制犯罪的发生。其一,通过进一步优化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在遇到极轻犯罪情形、残疾人犯罪或正当防卫的情况时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无主观恶意的犯罪者的权利,既能减缓轻罪的增多趋势,又能充分彰显宽严相济和法律温度。其二,解决一些犯罪问题的根本是社会治理,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树立法治观念,才能阻止犯罪的种子在法治的沃土中滋生。
综上所述,不遵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是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优化劳动单位任用规则,既能维护社会安全,又能有效减少就业歧视,促进犯罪者的社会融入,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是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负责。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不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当前更加明智的选择。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感谢主席。同学,我先问你一个问题。你刚刚提到很多人会有再犯率,我方一辩早就提到,事业与犯罪率是正相关的。正是因为他们有案底记录,导致就业困难,才会有再犯情况。
我想请问,你刚刚指出就业困难所以再犯率高,这是你方的论述,但你方没有明确指出是因为就业困难所以犯罪率高,这个需要你方进一步解释,而且我们不能仅凭常识说话。根据国家司法部门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释放人员中已有82.5%实现了再就业,所以你方刚刚的论述不成立。
其次,我方刚刚也提到,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的调查显示,上海、江苏、安徽三地的刑满释放人员高达76.3%的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我方再进一步提问,美团、京东这类公司要求无犯罪记录作为硬性要求,那么这些有轻微犯罪记录的人面临的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呢?为什么美团会有这样的要求呢?
反方一辩: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提到,现在我国已经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不得强行获取对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所以我方提倡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法律。
正方四辩:可是事实就是这样,隐藏的社会歧视仍然存在。我举一个事例来问你,我方查到有一个宠物爱好者在花鸟市场买到一只乌龟,他不知道这是国家保护级动物,于是有了案底。这种情况下,连美团这样的公司都不能招聘他,他怎么会不再犯罪呢?
正方四辩:感谢主席。同学,我先问你一个问题。你刚刚提到很多人会有再犯率,我方一辩早就提到,事业与犯罪率是正相关的。正是因为他们有案底记录,导致就业困难,才会有再犯情况。
我想请问,你刚刚指出就业困难所以再犯率高,这是你方的论述,但你方没有明确指出是因为就业困难所以犯罪率高,这个需要你方进一步解释,而且我们不能仅凭常识说话。根据国家司法部门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释放人员中已有82.5%实现了再就业,所以你方刚刚的论述不成立。
其次,我方刚刚也提到,根据安徽师范大学的调查显示,上海、江苏、安徽三地的刑满释放人员高达76.3%的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我方再进一步提问,美团、京东这类公司要求无犯罪记录作为硬性要求,那么这些有轻微犯罪记录的人面临的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呢?为什么美团会有这样的要求呢?
反方一辩: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提到,现在我国已经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不得强行获取对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所以我方提倡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法律。
正方四辩:可是事实就是这样,隐藏的社会歧视仍然存在。我举一个事例来问你,我方查到有一个宠物爱好者在花鸟市场买到一只乌龟,他不知道这是国家保护级动物,于是有了案底。这种情况下,连美团这样的公司都不能招聘他,他怎么会不再犯罪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各位好。
我方在一辩稿中已论述我方今天的立场,即要优化现行正在完善的法律。
其实今天对方的论点可归结为一句话:轻罪前科者再犯率高。对方举证盗窃犯罪再犯率高之类的情况。然而,有没有可能是因为在现行国家和社会推行的制度下,社会对这些人就业存在歧视,导致他们找不到工作,才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呢?这也是我方刚刚所举证的,在就业过程中,有70%多的人受到就业阻挠,所以再犯率高是否恰恰是未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带来的弊端呢?这是其一。
其二,对方说要完善规则。可是国家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所以即便按照对方优化的处罚制度,在刑法规定和现实语境下,很多时候一旦就业单位知道求职者有犯罪记录,本质上就不会录用。
我方看一辩稿中举证,很多人在社会中实施的是无意识犯罪,自己并不清楚那是犯罪。例如我方一辩稿中举证的王某,在就业时,其患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病后冒用弟弟的医保卡住院治疗,被判处一年,这本质上是无意识犯罪,但他的人生档案上却留下这样一笔,在后续就业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严重阻力,我方认为这是不应该的。
而且,不光是就业,像北京市的积分落户,或者深圳市的积分落户,都不允许有犯罪记录的人录用。我方觉得对于那些无意识犯罪或者犯罪记录非常轻的人,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而不应歧视他们,让他们在社会中无法生存下去。
谢谢主席,各位好。
我方在一辩稿中已论述我方今天的立场,即要优化现行正在完善的法律。
其实今天对方的论点可归结为一句话:轻罪前科者再犯率高。对方举证盗窃犯罪再犯率高之类的情况。然而,有没有可能是因为在现行国家和社会推行的制度下,社会对这些人就业存在歧视,导致他们找不到工作,才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呢?这也是我方刚刚所举证的,在就业过程中,有70%多的人受到就业阻挠,所以再犯率高是否恰恰是未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带来的弊端呢?这是其一。
其二,对方说要完善规则。可是国家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所以即便按照对方优化的处罚制度,在刑法规定和现实语境下,很多时候一旦就业单位知道求职者有犯罪记录,本质上就不会录用。
我方看一辩稿中举证,很多人在社会中实施的是无意识犯罪,自己并不清楚那是犯罪。例如我方一辩稿中举证的王某,在就业时,其患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病后冒用弟弟的医保卡住院治疗,被判处一年,这本质上是无意识犯罪,但他的人生档案上却留下这样一笔,在后续就业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严重阻力,我方认为这是不应该的。
而且,不光是就业,像北京市的积分落户,或者深圳市的积分落户,都不允许有犯罪记录的人录用。我方觉得对于那些无意识犯罪或者犯罪记录非常轻的人,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改过的机会,而不应歧视他们,让他们在社会中无法生存下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讨论是否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必须要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意味着有过轻罪前科的人能顺利通过政审,参与小到公务员,大到法官、检察官等国家行政编制、站在一线为人民服务的职位。这类职位的特殊性在于,它们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信力、保障公方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岗位。我们不应允许让这些本就不能冒险的岗位去承担哪怕是1%的未知风险。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基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数据(2012年1月1日到2024年4月25日)的计算,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包括两年)、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有轻罪前科的被告人数占样本总数的比例及再犯率仍然为11.4%、21.6%、21.8%。这表明,如果一味地去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可能导致国家执法风险升高,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甚至破坏国家公信力。难道我们要让基层人民群众去承担这种未知风险吗?
第二,我方今天给出的讨论条件是,我方不否认轻罪前科人员在就业时受到歧视,使得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但我方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相关劳动法规与制度的执行仍然不完善,未得到良好的推动。《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上,以轻罪前科为由拒绝录用或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用人单位事后以此解除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对于轻罪犯罪者的就业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完善、强化现有制度,规定企业等普通职业不能以轻罪前科记录作为拒绝聘用的歧视性理由,以此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现有就业问题。在大力发展现有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前提下,花费更多财力、物力、时间成本去试点推行一个新政策的必要性在哪里?
其次,对方今天一直在说就业困难导致再犯率升高,可是请对方给我方论证,当就业不困难的时候,再犯率下降的数据情况。
感谢反方二辩。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讨论是否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必须要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意味着有过轻罪前科的人能顺利通过政审,参与小到公务员,大到法官、检察官等国家行政编制、站在一线为人民服务的职位。这类职位的特殊性在于,它们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信力、保障公方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岗位。我们不应允许让这些本就不能冒险的岗位去承担哪怕是1%的未知风险。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基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数据(2012年1月1日到2024年4月25日)的计算,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包括两年)、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有轻罪前科的被告人数占样本总数的比例及再犯率仍然为11.4%、21.6%、21.8%。这表明,如果一味地去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可能导致国家执法风险升高,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甚至破坏国家公信力。难道我们要让基层人民群众去承担这种未知风险吗?
第二,我方今天给出的讨论条件是,我方不否认轻罪前科人员在就业时受到歧视,使得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但我方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相关劳动法规与制度的执行仍然不完善,未得到良好的推动。《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上,以轻罪前科为由拒绝录用或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用人单位事后以此解除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对于轻罪犯罪者的就业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完善、强化现有制度,规定企业等普通职业不能以轻罪前科记录作为拒绝聘用的歧视性理由,以此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现有就业问题。在大力发展现有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前提下,花费更多财力、物力、时间成本去试点推行一个新政策的必要性在哪里?
其次,对方今天一直在说就业困难导致再犯率升高,可是请对方给我方论证,当就业不困难的时候,再犯率下降的数据情况。
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对辩
正方:所以同学你也是承认,比如说失业率升高,犯罪率也会升高,对吧? 反方:我方并没有承认。相反,我方想要请问您方,您方今天实施这个制度,让就业变得不困难的时候,再犯率下降的数据论证在哪里呢?有研究指出失业率与犯罪率之间显著呈正相关,在固定逻辑情况下,当失业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犯罪率会提升0.72个百分点。所以您方举证的再犯率有没有可能是现状下就业本身对他们有限制所导致的呢?您方没有直接给出说明,就业困难之后,实施了您方的制度,可以解决他们的就业,同时还能让他们的再犯率下降,您方这还是在承担风险。同时,您方还剥夺了群众的轻罪知情权,而我方是既保留知情权,同时又让企业不该以此理由去拒绝。其次,请教您方,对于国家这些公职人员,您方愿意让基层群众去承担这些风险吗?哪怕是1%。我先举个例子,像美团和京东的快递员,也要求无犯罪记录,您觉得那些轻罪的犯罪人员,让群众承担了什么样的风险?
正方:我方讲过了劳动合同法第8条,劳动者确实应该如实说明,但在无法律规定特殊岗位以及已经对前科拒绝录用,甚至是开除员工会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权,甚至用人单位事后来解除合同,也可能属于违法解除。所以这也就是我方所说的,今天应该大力推行此项制度,来保障这些犯轻罪人的就业问题。再次请教您方,您方对于这个消灭制度的标准在哪里呢?当然不会因为犯过罪就开除,但是会用一些其他的要求,不然业务不达标,不然投诉率高都有可能,然后以此来查你。所以在这个社会的背景下,这些事情还是存在的,所以您的核心是不是也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反方:我方是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呀,可是我方不是在剥夺群众对于有轻罪前科犯罪人员的知情权,我方是在保留知情权的同时,又规定企业不应该以此理由去拒绝。您方一直没有给出我方一个标准,就是消灭这个制度的标准在哪里呢?这就说明这个标准非常难以制定,因为没办法判定到底有没有改过自新,所以这也证明了您方制度的实施成本非常大。
正方:标准有给,第一个是在中国背景下,我方告诉你的是被判刑三年的法定刑以下是属于轻罪,而这个时候我方提出的一个政策是,他比如说被判了一年,他的考察期是一年,我方有举证。第二个是,如果您也不反对,对于轻罪的这些罪犯,他们应该只是,可我实在想不到,比如说他要去送外卖、送快递这件事情,他比如说以前犯过这些罪,到底影响了什么。而第二件事情,我方举的现状下的轻罪,很多是无意识的犯罪,就好像有预谋的犯罪,他的罪不会落到轻罪,可能都是很大的重罪。所以在轻罪这个领域之上,很多时候大家是无意识的,而这些人如果背负着这样的罪犯的名称,在就业方面,不管是很多岗位都受到很多限制,我方觉得这不是一个进步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对辩
正方:所以同学你也是承认,比如说失业率升高,犯罪率也会升高,对吧? 反方:我方并没有承认。相反,我方想要请问您方,您方今天实施这个制度,让就业变得不困难的时候,再犯率下降的数据论证在哪里呢?有研究指出失业率与犯罪率之间显著呈正相关,在固定逻辑情况下,当失业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犯罪率会提升0.72个百分点。所以您方举证的再犯率有没有可能是现状下就业本身对他们有限制所导致的呢?您方没有直接给出说明,就业困难之后,实施了您方的制度,可以解决他们的就业,同时还能让他们的再犯率下降,您方这还是在承担风险。同时,您方还剥夺了群众的轻罪知情权,而我方是既保留知情权,同时又让企业不该以此理由去拒绝。其次,请教您方,对于国家这些公职人员,您方愿意让基层群众去承担这些风险吗?哪怕是1%。我先举个例子,像美团和京东的快递员,也要求无犯罪记录,您觉得那些轻罪的犯罪人员,让群众承担了什么样的风险?
正方:我方讲过了劳动合同法第8条,劳动者确实应该如实说明,但在无法律规定特殊岗位以及已经对前科拒绝录用,甚至是开除员工会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权,甚至用人单位事后来解除合同,也可能属于违法解除。所以这也就是我方所说的,今天应该大力推行此项制度,来保障这些犯轻罪人的就业问题。再次请教您方,您方对于这个消灭制度的标准在哪里呢?当然不会因为犯过罪就开除,但是会用一些其他的要求,不然业务不达标,不然投诉率高都有可能,然后以此来查你。所以在这个社会的背景下,这些事情还是存在的,所以您的核心是不是也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反方:我方是要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呀,可是我方不是在剥夺群众对于有轻罪前科犯罪人员的知情权,我方是在保留知情权的同时,又规定企业不应该以此理由去拒绝。您方一直没有给出我方一个标准,就是消灭这个制度的标准在哪里呢?这就说明这个标准非常难以制定,因为没办法判定到底有没有改过自新,所以这也证明了您方制度的实施成本非常大。
正方:标准有给,第一个是在中国背景下,我方告诉你的是被判刑三年的法定刑以下是属于轻罪,而这个时候我方提出的一个政策是,他比如说被判了一年,他的考察期是一年,我方有举证。第二个是,如果您也不反对,对于轻罪的这些罪犯,他们应该只是,可我实在想不到,比如说他要去送外卖、送快递这件事情,他比如说以前犯过这些罪,到底影响了什么。而第二件事情,我方举的现状下的轻罪,很多是无意识的犯罪,就好像有预谋的犯罪,他的罪不会落到轻罪,可能都是很大的重罪。所以在轻罪这个领域之上,很多时候大家是无意识的,而这些人如果背负着这样的罪犯的名称,在就业方面,不管是很多岗位都受到很多限制,我方觉得这不是一个进步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三辩:白方辩友,第一个问题,您方觉得重罪跟轻罪的标准在哪?仅仅在于法律上的判断不同,涉及到的危重性吗?我刚查到的是3年以内为轻罪,3年以上为重罪,没有问题吧? 反方二辩:没有问题。
正方三辩:但是我方认为,我方明确查到刑法规定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徒刑判断,这是法条的规定,您方若觉得这是重罪,那么之前所说的就不是轻罪了。我方前面好像没有提到这是轻罪吧?同时我方想问,一个有前科的人怎么能够拿到教师资格证呢?这压根就不属于轻罪的范畴,您方是不是误解了什么是轻罪?这是第一个问题。
正方三辩:第二个问题,您方的辩友告诉我说,如果今天有些行业,通过这样的办法去禁止一个人,会造成侵犯隐私罪,对吧?先来回答一下上一个问题,辩友您不用着急。我方提出了一个不起诉制度,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您方说构成了隐私罪,我方给您方举证的是,在京东、美团这些没有特别高的技术职业壁垒的行业里面,您方觉得不录取这些人也构成了隐私罪吗?
反方二辩:我方没有说构成隐私罪呀,我方只是说不应该剥夺群众的轻罪知情权,我们应该加强劳动合同法第8条,劳动者确实应该如实告知,但是用人单位如果以这个为理由解除合同就会明确侵犯隐私罪。
正方三辩:我方好奇的是,在我方明确指出有歧视的语境之下,以及有这样同业上直接就不了业的情况下,您方直接告诉我说解除合同是怎么达到的?
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说解除合同呀,我方可以再给您方念一下法条,您方要听吗?我方的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但在无法律规定特殊岗位给予轻罪前科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员工,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用人单位事后解除合同也可能属于违法解除,所以您方需不需要解释一下?
正方三辩:现状之下,美团跟京东都是依据您方所说的劳动法的。辩友,正是因为我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第8条并没有完全得到实施推行,向您方举出例子,京东、美团他们明确规定了轻罪前科者是依据刑法,对吧?我方所引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第8条。该法条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向有关单位隐瞒自己的刑事处罚经历,这没错。
正方三辩:对了,您方可能没有理解我方意思,我方是肯定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方否定的是,如果法院规定特殊岗位,这些企业仅仅以轻罪前科为理由拒绝录用甚至开除员工,可能会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甚至如果单位事后解除合同,恰恰应该给那些犯得很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就是我方跟您方的分歧,我来深入解释这个事情。
正方三辩:最后一个问题问您,您方今天觉得无法就业是不是一个事实?我方承认这一点。所以现状之下,我方跟您方的比较是,一个无法就业的人会比一个就业的人更容易去犯罪。谢谢大家。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三辩:白方辩友,第一个问题,您方觉得重罪跟轻罪的标准在哪?仅仅在于法律上的判断不同,涉及到的危重性吗?我刚查到的是3年以内为轻罪,3年以上为重罪,没有问题吧? 反方二辩:没有问题。
正方三辩:但是我方认为,我方明确查到刑法规定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徒刑判断,这是法条的规定,您方若觉得这是重罪,那么之前所说的就不是轻罪了。我方前面好像没有提到这是轻罪吧?同时我方想问,一个有前科的人怎么能够拿到教师资格证呢?这压根就不属于轻罪的范畴,您方是不是误解了什么是轻罪?这是第一个问题。
正方三辩:第二个问题,您方的辩友告诉我说,如果今天有些行业,通过这样的办法去禁止一个人,会造成侵犯隐私罪,对吧?先来回答一下上一个问题,辩友您不用着急。我方提出了一个不起诉制度,对于一些轻微犯罪,您方说构成了隐私罪,我方给您方举证的是,在京东、美团这些没有特别高的技术职业壁垒的行业里面,您方觉得不录取这些人也构成了隐私罪吗?
反方二辩:我方没有说构成隐私罪呀,我方只是说不应该剥夺群众的轻罪知情权,我们应该加强劳动合同法第8条,劳动者确实应该如实告知,但是用人单位如果以这个为理由解除合同就会明确侵犯隐私罪。
正方三辩:我方好奇的是,在我方明确指出有歧视的语境之下,以及有这样同业上直接就不了业的情况下,您方直接告诉我说解除合同是怎么达到的?
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说解除合同呀,我方可以再给您方念一下法条,您方要听吗?我方的观点是,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但在无法律规定特殊岗位给予轻罪前科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员工,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用人单位事后解除合同也可能属于违法解除,所以您方需不需要解释一下?
正方三辩:现状之下,美团跟京东都是依据您方所说的劳动法的。辩友,正是因为我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第8条并没有完全得到实施推行,向您方举出例子,京东、美团他们明确规定了轻罪前科者是依据刑法,对吧?我方所引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第8条。该法条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向有关单位隐瞒自己的刑事处罚经历,这没错。
正方三辩:对了,您方可能没有理解我方意思,我方是肯定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方否定的是,如果法院规定特殊岗位,这些企业仅仅以轻罪前科为理由拒绝录用甚至开除员工,可能会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甚至如果单位事后解除合同,恰恰应该给那些犯得很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就是我方跟您方的分歧,我来深入解释这个事情。
正方三辩:最后一个问题问您,您方今天觉得无法就业是不是一个事实?我方承认这一点。所以现状之下,我方跟您方的比较是,一个无法就业的人会比一个就业的人更容易去犯罪。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今天我们打的是政策辩吧。您方一直在用我国已有的政治制度来反驳我方今天需要推行的政策,我觉得这是很荒谬的。您方这么做,不是因为现有制度有问题我们才要推行新制度的吗?所以您方一直在用,比如说我们必须要出示犯罪记录,就说我方现在的主张实行不了。我们今天改变的就是制度,您为什么要用已有的制度来回应我方这个制度不可能完成呢?我认为这首先是有问题的。
第二点,您方认为这些企业把可能有轻罪前科的人开除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上一个问题其实是因为我承认您所说的那个制度存在,可是实行起来确实存在歧视,现实中的歧视没有办法消解,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开除的原因可能就是企业知道员工犯罪以后,觉得开除是好的。那我请问您,今天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后,老板就不可能知道您犯罪了吗?真的吗?那您在社会和法律意义上就被视为无前科了,那我请问您,您的朋友、家人,或者您的聊天记录之类的,如果被您的老板知道了,他是不是还是会知道您曾经犯过罪?这是有可能的吧?您只要告诉我有没有这个可能性就行,有吧,肯定是有的。也就是说您方今天的利好是体现不出来的,不能完全体现您方的利好。就是说老板仍然有可能知道您有前科,所以这个制度只是一种保障,而不能完全确定我们就不会发生就业歧视。而我方在这一方面所呈现出来的结果也是一样的,我们没有办法免除所有的就业歧视,但是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这没有问题。但我方的保障程度比您方多,您没有办法证明您方的更好,对吧?
还有,只有制度的改变,人们的观念才能改变。如果您觉得轻罪犯罪本身是个事实,在社会观念上根本改变不了,那这不是制度的问题吗?我方这不是一种优化吗?您只讲优化,但我说实话这不是改变吗?不,我觉得您这个说法很模糊,我加一个量刑,如果您侵犯到了这个人的个人隐私,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这难道不是一种改变吗?所以现状下,银行也承认我们需要改变,这就没有问题了。
下一条,对于无意识的这种情况,对于轻微犯罪,对于我不知道这个法条下的犯罪,对于没有产生很大严重后果的犯罪,我方的主张一直是完善我国现有的不起诉制度,您能理解吧?不起诉制度就是我方不愿意起诉,也就是说我们更愿意在源头上就制止这些没有主观恶意、不会犯下轻微之罪的人去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如果对方非要起诉怎么办?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您没太听清我关于不起诉制度的叙述。第三个是如果对方非要起诉,那这个实施的弊害您方也要承担,我方至少可以消除这个弊害,而您方不能,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今天我们打的是政策辩吧。您方一直在用我国已有的政治制度来反驳我方今天需要推行的政策,我觉得这是很荒谬的。您方这么做,不是因为现有制度有问题我们才要推行新制度的吗?所以您方一直在用,比如说我们必须要出示犯罪记录,就说我方现在的主张实行不了。我们今天改变的就是制度,您为什么要用已有的制度来回应我方这个制度不可能完成呢?我认为这首先是有问题的。
第二点,您方认为这些企业把可能有轻罪前科的人开除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上一个问题其实是因为我承认您所说的那个制度存在,可是实行起来确实存在歧视,现实中的歧视没有办法消解,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开除的原因可能就是企业知道员工犯罪以后,觉得开除是好的。那我请问您,今天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后,老板就不可能知道您犯罪了吗?真的吗?那您在社会和法律意义上就被视为无前科了,那我请问您,您的朋友、家人,或者您的聊天记录之类的,如果被您的老板知道了,他是不是还是会知道您曾经犯过罪?这是有可能的吧?您只要告诉我有没有这个可能性就行,有吧,肯定是有的。也就是说您方今天的利好是体现不出来的,不能完全体现您方的利好。就是说老板仍然有可能知道您有前科,所以这个制度只是一种保障,而不能完全确定我们就不会发生就业歧视。而我方在这一方面所呈现出来的结果也是一样的,我们没有办法免除所有的就业歧视,但是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这没有问题。但我方的保障程度比您方多,您没有办法证明您方的更好,对吧?
还有,只有制度的改变,人们的观念才能改变。如果您觉得轻罪犯罪本身是个事实,在社会观念上根本改变不了,那这不是制度的问题吗?我方这不是一种优化吗?您只讲优化,但我说实话这不是改变吗?不,我觉得您这个说法很模糊,我加一个量刑,如果您侵犯到了这个人的个人隐私,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这难道不是一种改变吗?所以现状下,银行也承认我们需要改变,这就没有问题了。
下一条,对于无意识的这种情况,对于轻微犯罪,对于我不知道这个法条下的犯罪,对于没有产生很大严重后果的犯罪,我方的主张一直是完善我国现有的不起诉制度,您能理解吧?不起诉制度就是我方不愿意起诉,也就是说我们更愿意在源头上就制止这些没有主观恶意、不会犯下轻微之罪的人去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如果对方非要起诉怎么办?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您没太听清我关于不起诉制度的叙述。第三个是如果对方非要起诉,那这个实施的弊害您方也要承担,我方至少可以消除这个弊害,而您方不能,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三辩·小结
首先,处理对方辩友提出的两个替代政策。第一个替代政策是受害者应保留知情权。既然我方主张消除轻罪前科后企业不会知晓,那么对方所谓的保留知情权又体现在哪里呢?即便如此,我方也很好奇,对方也承认从监狱出来的人可能遭受职场歧视,比如所有老板都知晓其案底,那对方究竟如何消解这种歧视呢?这是一个奇怪的论点。我方发现,其根源在于法律层面,轻罪刑罚与重罪刑罚无异,因为都是终身制。反方似乎忘记了,即使是轻罪,也需要惩治,但惩治之后,如果后续结果仍处于终身制的状态,那么反方对于轻罪以及政策的标准,在司法程序上就需要更明确的规划,否则如何撕掉给轻罪者贴上的标签呢?这是第一个问题。
其次,对于我方部分论点。对方无非是说,在职场歧视中,轻罪者可能遭遇不好的工作情况。但我方与对方积极比较发现,有些出狱者甚至找不到工作。所以对方今天政策所维护的那些出狱后就业的情况,得先解决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的问题。从数据考虑,失业和犯罪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谢谢大家。感谢正方三辩。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三辩·小结
首先,处理对方辩友提出的两个替代政策。第一个替代政策是受害者应保留知情权。既然我方主张消除轻罪前科后企业不会知晓,那么对方所谓的保留知情权又体现在哪里呢?即便如此,我方也很好奇,对方也承认从监狱出来的人可能遭受职场歧视,比如所有老板都知晓其案底,那对方究竟如何消解这种歧视呢?这是一个奇怪的论点。我方发现,其根源在于法律层面,轻罪刑罚与重罪刑罚无异,因为都是终身制。反方似乎忘记了,即使是轻罪,也需要惩治,但惩治之后,如果后续结果仍处于终身制的状态,那么反方对于轻罪以及政策的标准,在司法程序上就需要更明确的规划,否则如何撕掉给轻罪者贴上的标签呢?这是第一个问题。
其次,对于我方部分论点。对方无非是说,在职场歧视中,轻罪者可能遭遇不好的工作情况。但我方与对方积极比较发现,有些出狱者甚至找不到工作。所以对方今天政策所维护的那些出狱后就业的情况,得先解决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的问题。从数据考虑,失业和犯罪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谢谢大家。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三辩·小结
反方三辩: 你方今天的所有论点,在我看来逻辑关系如下。 首先,第一点,其中有一些人犯了很轻的罪并受到了惩罚,于是你方认为这些人没有那么大的主观恶意。 第二点,你方认为应该充分保障这些人的就业。
首先来回应第一个问题。轻罪,既然已经是犯罪,就意味着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一定危害,这是绝大多数轻罪的表征。例如交通肇事罪,在撞死人后只要不逃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属于轻罪。其余一些情况,比如某人没有主观恶意只是不小心,我国有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即检察院可以自行决定这些人是否应该被起诉。我方认为应该完善这一制度,让那些没有恶意、危害性不大、没有主观犯罪意愿的人免受刑罚惩罚,而让那些确实犯了严重罪行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关于就业问题,我方从未说过美团或者京东的做法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方想要解决这类问题。我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劳动权。而这些公司罔顾我国的司法精神,甚至罔顾法律。根据我国刚才提到的不起诉制度第8条,这些公司罔顾这项法律而开除一些人,我方认为这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针对就业歧视问题,根本目的一定是加强司法。例如,如果企业无故开除员工,经调查发现是因为前科而开除,那么该企业应当受到处罚,出台类似的相关制度才是根治企业歧视的根本原因,因为你方的制度最终也无法阻止企业从社会途径得知某人曾经犯罪的事实。
以上是我方的两点论证。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三辩·小结
反方三辩: 你方今天的所有论点,在我看来逻辑关系如下。 首先,第一点,其中有一些人犯了很轻的罪并受到了惩罚,于是你方认为这些人没有那么大的主观恶意。 第二点,你方认为应该充分保障这些人的就业。
首先来回应第一个问题。轻罪,既然已经是犯罪,就意味着已经违反了我国刑法,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一定危害,这是绝大多数轻罪的表征。例如交通肇事罪,在撞死人后只要不逃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属于轻罪。其余一些情况,比如某人没有主观恶意只是不小心,我国有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即检察院可以自行决定这些人是否应该被起诉。我方认为应该完善这一制度,让那些没有恶意、危害性不大、没有主观犯罪意愿的人免受刑罚惩罚,而让那些确实犯了严重罪行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
关于就业问题,我方从未说过美团或者京东的做法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方想要解决这类问题。我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劳动权。而这些公司罔顾我国的司法精神,甚至罔顾法律。根据我国刚才提到的不起诉制度第8条,这些公司罔顾这项法律而开除一些人,我方认为这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针对就业歧视问题,根本目的一定是加强司法。例如,如果企业无故开除员工,经调查发现是因为前科而开除,那么该企业应当受到处罚,出台类似的相关制度才是根治企业歧视的根本原因,因为你方的制度最终也无法阻止企业从社会途径得知某人曾经犯罪的事实。
以上是我方的两点论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第一个点,您方一直强调不起诉制度如何完善,什么样的人有主观恶意、什么样的人没有主观恶意难以判断。而我方提出的轻罪消除制度是,在经过相对应的量刑、受到应有惩罚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若确实已经完全改过,就可以消除前科,这没有问题。您可能会说老板朋友之间能得知这个消息,这才是真正的侵犯隐私权。
首先,您方可能对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法律是讲证据的,检察院即使要不起诉,也要有具体的相应证据支撑,不可能仅凭主观判断一个人没有恶意就不起诉。
其次,老板主观发现这一问题。我方不是说老板主观发现有没有违法,而是您方今天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导致的结果是,老板不可能从有无前科这一点来判断员工,但我方想说明的是,这阻止不了老板从其他途径得知这一情况。如果没有实行老板得知后将员工开除就要受到惩罚的制度规定,您方实际上没有办法解决老板得知员工有前科后将其开除的可能性。即使您方刚才回应说老板可以以员工犯了别的问题、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但您方在这方面并没有利好。
更重要的一点是,您方始终没有办法回答为什么可以将国家公职人员的风险暴露出来,让有风险的人去承担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源头工作,这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后果。
您方所提倡的事情好像是,今天我肇事逃逸,只要跟法官说对不起,不是故意的,就不需要付出代价了。您方似乎对不起诉制度有很大的误解,不起诉制度的判定主体是公检法这些检察机关,他们会依据证据进行判定。就像前几年的帮信罪,这几年不起诉制度也渐渐取消了这些帮信罪。
您方想要这些人消除了轻罪前科之后,直接进入国家的执法机关,进而影响这种风险,您方愿意让基层人民群众去承担这种风险吗?
反方: 辩友似乎误解了起诉这个词,起诉大概是被告人、被害人的事情。我是学法学的,很清楚这一点,所有的刑法都是公诉。在自由辩论的时候,辩手是不可以打断的。如果一个被告被起诉之后,您方觉得他的这种情况,那您方是怎么平衡对于被害人自己的这种伤害的?如果有不起诉的情况,还有一点是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比如交通肇事罪也是可以不起诉的。我前两天在律所见习的时候,就有这样的情况,对方的家属已经同意,原谅了肇事者,肇事者的赔偿也已经到位,那么对方家属就可以签订一份谅解书,交到交通部门或者检察院,然后他们就可以酌情决定到底要不要起诉。如果对方坚持要起诉,还是要起诉的。
我方的核心利好是消除前科之后就业歧视就不会存在了。因为在社会环境中,大家不会觉得你是犯过罪的人,这件事情会被慢慢淡化,而您方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
您方的意思是说,我们消除了这些前科之后,就要让国家公职人员去承担这种未知风险,让基层人员去承担这种未知风险。其实我方并没有说仅限于这类情况,因为在平常交往中不会问对方有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才与之交往。就业歧视仅仅局限在就业方面,而我方是让企业哪怕知道了这些情况,也依然不可以因为这个理由去拒绝,这难道不是达到了一个就业保障的情况吗?那您方今天所提倡制度的必要性又在哪里呢?
我方会执行一个考察期,来看这个人到底是不是真心悔过,您方连给一个人改过的机会都没有。他通过了这个考察期,为什么就不是真心悔过,为什么就不能再为人民服务了?我方推动劳动合同法不就是在给他机会吗?甚至可以全方面地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
您方刚提到考察期非常好,可是您方如何能够证明在这个时间内他就是改过自新的呢?哪怕考察期是5年,那些无意触犯法律的人,是不是还是要花费5年的时间面临就业问题呢?在考察期内,这根本上还是损害了他的利益。而我方所说的制度是,他可以在面对就业的时候就直接不会受到这种歧视,可是您方还是没有回答到底愿不愿意让基层人民群众承担这种未知风险。
正方: 就是优化这个部分,所以本质上犯罪人员的标签没有办法被消解,可是如果真的消除以后,这是从制度上面慢慢影响人的观念,这是我方比您方利好的地方。所以第一件事情您不反对我们第一个部分,就是对于那些普通的岗位不应该被限制,您只是反对第二种国家公职人员或者这类人员。我问您,比如说一个老师,您为什么觉得有前科的人不可以当老师呢?当这个标签存在的时候,我们让他不去进入国家公职人员队伍,消除了这种风险,同时我们通过优化制度,节省成本,去保障他们的就业,这难道不是一个更大的利好吗?
您说我很好奇,一个老板如果真的对一个员工有意见、有歧视的话,他是否真的愿意承认是因为歧视而不录取员工,这一部分的数据是您方需要举证的。
第二件事情就是因为有歧视存在,我方从根源上面直接消除罪名,这个事情似乎更能够帮助那一部分群体再就业,实现再生文化,这是我方给您方更多的一层利好。
而第二个部分,同学,您只要考一个律师证或者考教资就知道有多困难。如果您觉得一个人能够随意当老师,那是其他问题,不是当老师的问题。如果他真的真心悔过,努力在这个职业项目上,比如去考教资、去考律师证,我觉得当老师、当律师没什么不可以。
您方一直告诉我说有前科的人去当公职人员会怎样怎样,但您没有考虑到一点是我的子女会怎么样。就因为我父亲多年前犯了一个很轻的罪,导致我的子女有一颗赤诚的心想要投身于为人民服务,却最后受阻,多么的不公啊。
其次您方一直在告诉我说我们要解决的是什么,您方跟我说解决的是进入公司之后不会因为歧视被开除,但您方没有解决的是我怎么会进入到这个公司。在犯了罪之后,就没有办法很好地进入到这个公司了,您能明白吗?甚至不光是就业,连落户和公共服务的待遇也有可能被剥夺。像河南省的新乡市出台的规定就是说,因犯罪被判处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以不光是就业,连最基本的保障有可能被限制,这是消除前科以后核心的利好,您方没有达到。
以上感谢双方辩手。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第一个点,您方一直强调不起诉制度如何完善,什么样的人有主观恶意、什么样的人没有主观恶意难以判断。而我方提出的轻罪消除制度是,在经过相对应的量刑、受到应有惩罚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若确实已经完全改过,就可以消除前科,这没有问题。您可能会说老板朋友之间能得知这个消息,这才是真正的侵犯隐私权。
首先,您方可能对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法律是讲证据的,检察院即使要不起诉,也要有具体的相应证据支撑,不可能仅凭主观判断一个人没有恶意就不起诉。
其次,老板主观发现这一问题。我方不是说老板主观发现有没有违法,而是您方今天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导致的结果是,老板不可能从有无前科这一点来判断员工,但我方想说明的是,这阻止不了老板从其他途径得知这一情况。如果没有实行老板得知后将员工开除就要受到惩罚的制度规定,您方实际上没有办法解决老板得知员工有前科后将其开除的可能性。即使您方刚才回应说老板可以以员工犯了别的问题、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但您方在这方面并没有利好。
更重要的一点是,您方始终没有办法回答为什么可以将国家公职人员的风险暴露出来,让有风险的人去承担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源头工作,这会产生重大的社会后果。
您方所提倡的事情好像是,今天我肇事逃逸,只要跟法官说对不起,不是故意的,就不需要付出代价了。您方似乎对不起诉制度有很大的误解,不起诉制度的判定主体是公检法这些检察机关,他们会依据证据进行判定。就像前几年的帮信罪,这几年不起诉制度也渐渐取消了这些帮信罪。
您方想要这些人消除了轻罪前科之后,直接进入国家的执法机关,进而影响这种风险,您方愿意让基层人民群众去承担这种风险吗?
反方: 辩友似乎误解了起诉这个词,起诉大概是被告人、被害人的事情。我是学法学的,很清楚这一点,所有的刑法都是公诉。在自由辩论的时候,辩手是不可以打断的。如果一个被告被起诉之后,您方觉得他的这种情况,那您方是怎么平衡对于被害人自己的这种伤害的?如果有不起诉的情况,还有一点是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比如交通肇事罪也是可以不起诉的。我前两天在律所见习的时候,就有这样的情况,对方的家属已经同意,原谅了肇事者,肇事者的赔偿也已经到位,那么对方家属就可以签订一份谅解书,交到交通部门或者检察院,然后他们就可以酌情决定到底要不要起诉。如果对方坚持要起诉,还是要起诉的。
我方的核心利好是消除前科之后就业歧视就不会存在了。因为在社会环境中,大家不会觉得你是犯过罪的人,这件事情会被慢慢淡化,而您方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
您方的意思是说,我们消除了这些前科之后,就要让国家公职人员去承担这种未知风险,让基层人员去承担这种未知风险。其实我方并没有说仅限于这类情况,因为在平常交往中不会问对方有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才与之交往。就业歧视仅仅局限在就业方面,而我方是让企业哪怕知道了这些情况,也依然不可以因为这个理由去拒绝,这难道不是达到了一个就业保障的情况吗?那您方今天所提倡制度的必要性又在哪里呢?
我方会执行一个考察期,来看这个人到底是不是真心悔过,您方连给一个人改过的机会都没有。他通过了这个考察期,为什么就不是真心悔过,为什么就不能再为人民服务了?我方推动劳动合同法不就是在给他机会吗?甚至可以全方面地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
您方刚提到考察期非常好,可是您方如何能够证明在这个时间内他就是改过自新的呢?哪怕考察期是5年,那些无意触犯法律的人,是不是还是要花费5年的时间面临就业问题呢?在考察期内,这根本上还是损害了他的利益。而我方所说的制度是,他可以在面对就业的时候就直接不会受到这种歧视,可是您方还是没有回答到底愿不愿意让基层人民群众承担这种未知风险。
正方: 就是优化这个部分,所以本质上犯罪人员的标签没有办法被消解,可是如果真的消除以后,这是从制度上面慢慢影响人的观念,这是我方比您方利好的地方。所以第一件事情您不反对我们第一个部分,就是对于那些普通的岗位不应该被限制,您只是反对第二种国家公职人员或者这类人员。我问您,比如说一个老师,您为什么觉得有前科的人不可以当老师呢?当这个标签存在的时候,我们让他不去进入国家公职人员队伍,消除了这种风险,同时我们通过优化制度,节省成本,去保障他们的就业,这难道不是一个更大的利好吗?
您说我很好奇,一个老板如果真的对一个员工有意见、有歧视的话,他是否真的愿意承认是因为歧视而不录取员工,这一部分的数据是您方需要举证的。
第二件事情就是因为有歧视存在,我方从根源上面直接消除罪名,这个事情似乎更能够帮助那一部分群体再就业,实现再生文化,这是我方给您方更多的一层利好。
而第二个部分,同学,您只要考一个律师证或者考教资就知道有多困难。如果您觉得一个人能够随意当老师,那是其他问题,不是当老师的问题。如果他真的真心悔过,努力在这个职业项目上,比如去考教资、去考律师证,我觉得当老师、当律师没什么不可以。
您方一直告诉我说有前科的人去当公职人员会怎样怎样,但您没有考虑到一点是我的子女会怎么样。就因为我父亲多年前犯了一个很轻的罪,导致我的子女有一颗赤诚的心想要投身于为人民服务,却最后受阻,多么的不公啊。
其次您方一直在告诉我说我们要解决的是什么,您方跟我说解决的是进入公司之后不会因为歧视被开除,但您方没有解决的是我怎么会进入到这个公司。在犯了罪之后,就没有办法很好地进入到这个公司了,您能明白吗?甚至不光是就业,连落户和公共服务的待遇也有可能被剥夺。像河南省的新乡市出台的规定就是说,因犯罪被判处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以不光是就业,连最基本的保障有可能被限制,这是消除前科以后核心的利好,您方没有达到。
以上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各位。
首先,我们可以知道,对方今天认为我方的弊端无非在于存在歧视,一是就业歧视,一是社会歧视。
先说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又分为普通岗位和特殊岗位。对于特殊岗位,为什么我们不让有前科的人从事这些特殊岗位,这些公职岗位,这些贴近人民群众的岗位,例如律师、教师呢?对方辩友,我不知道您方是因为今天辩论的原因,还是其他因素,您方真的认为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后,就一定能放心让他们去当老师吗?您方是否愿意让有猥亵前科的人做您孩子的幼师,或者让有故意伤人罪的人做保安,甚至让有酒驾或醉驾罪的人做滴滴司机呢?所以,我不知道对方为何会有这样的想法。
说到其他普通岗位,我方一直在提及法条,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法律规定特殊岗位仅以轻罪前科为由拒绝录用或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也就是说,我方承认,不管是美团还是京东,确实存在就业歧视。在普通岗位上,我方也不否认这种歧视是不正确的。之前可能确实存在企业查询从业人员前科机构的乱象,但我方今天倡导要让法律不断完善、改进,让有前科的人员也能从事普通岗位。而对于国家公职岗位,我方认为这种防范是必要的,毕竟他们会接触到国家公职权力,很可能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不是通过改过就能保障其不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再来说社会歧视。对方提到会被打上标签,我方认为这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无关。例如,在便利店工作,老板不录用你,到底是因为你不能出示无罪证明,还是因为你有前科,这与前科制度是否消灭没有关系。我方认为,不能说消灭了轻罪前科,就会摘掉这个标签。所以,对方所说的这一弊端也不成立。
另外,对方提到那些没有主观恶意的人所犯的较轻罪名,我方同样已经给出替代政策,即不起诉制度。检察院对于那些没有主观恶意的人完全可以不起诉。所以,对方这一观点也是不存在的。
还有,对方可能无法管控新罪。虽然是轻罪,但也是刑事责任,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案件仍占多数。
最后想说的是,对方也没有明确数据能够直接说明这些犯罪的人是直接因为就业困难而导致的。
我方倡导,法律对这些人不仅要有实体的刑罚,还要接受国家后续的评价。这是法律应有的温度,是保护更多人权益不受损害,让人民生活在安稳之中,而非时刻警惕之中。
谢谢大家。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四辩·总结陈词
感谢主席,问候各位。
首先,我们可以知道,对方今天认为我方的弊端无非在于存在歧视,一是就业歧视,一是社会歧视。
先说就业歧视。就业歧视又分为普通岗位和特殊岗位。对于特殊岗位,为什么我们不让有前科的人从事这些特殊岗位,这些公职岗位,这些贴近人民群众的岗位,例如律师、教师呢?对方辩友,我不知道您方是因为今天辩论的原因,还是其他因素,您方真的认为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后,就一定能放心让他们去当老师吗?您方是否愿意让有猥亵前科的人做您孩子的幼师,或者让有故意伤人罪的人做保安,甚至让有酒驾或醉驾罪的人做滴滴司机呢?所以,我不知道对方为何会有这样的想法。
说到其他普通岗位,我方一直在提及法条,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法律规定特殊岗位仅以轻罪前科为由拒绝录用或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也就是说,我方承认,不管是美团还是京东,确实存在就业歧视。在普通岗位上,我方也不否认这种歧视是不正确的。之前可能确实存在企业查询从业人员前科机构的乱象,但我方今天倡导要让法律不断完善、改进,让有前科的人员也能从事普通岗位。而对于国家公职岗位,我方认为这种防范是必要的,毕竟他们会接触到国家公职权力,很可能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不是通过改过就能保障其不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再来说社会歧视。对方提到会被打上标签,我方认为这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无关。例如,在便利店工作,老板不录用你,到底是因为你不能出示无罪证明,还是因为你有前科,这与前科制度是否消灭没有关系。我方认为,不能说消灭了轻罪前科,就会摘掉这个标签。所以,对方所说的这一弊端也不成立。
另外,对方提到那些没有主观恶意的人所犯的较轻罪名,我方同样已经给出替代政策,即不起诉制度。检察院对于那些没有主观恶意的人完全可以不起诉。所以,对方这一观点也是不存在的。
还有,对方可能无法管控新罪。虽然是轻罪,但也是刑事责任,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案件仍占多数。
最后想说的是,对方也没有明确数据能够直接说明这些犯罪的人是直接因为就业困难而导致的。
我方倡导,法律对这些人不仅要有实体的刑罚,还要接受国家后续的评价。这是法律应有的温度,是保护更多人权益不受损害,让人民生活在安稳之中,而非时刻警惕之中。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倡导法律对犯罪者不仅要有实体刑罚,还要接受国家后续评价,这能保护更多人权益不受损害,让人民生活安稳,所以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时间为3分30秒,请正方四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吗?可以,请开始。
首先,我要指出您方之前的一个谬误。猥亵罪不是轻罪,其法条要求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轻罪范围之内。
您方今天一直在提及公职人员与普通职业的问题,那我们就从普通职业来探讨。您方一直告诉我们用人单位的情况,可您方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不能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您方也在提倡消除就业歧视,那么为什么不能进行轻罪消除呢?就像我方所说,直接在考察期过了之后消除不就好了吗?
您方还提到了不起诉制度,这让我方一直很困惑。难道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只要获得谅解,就可以不用为做过的事情付出代价吗?我方认为并非如此,您方没有考虑到被伤害者的权益。法律中的刑法目的包含报应效应,而报应效应主要在于惩罚。所以,您方所说的不起诉并不如我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好。
我方之前提到,在没有相关数据的时候,就跟您方提到了人间网的数据。人间网的数据表明,失业率提升一个百分点的时候,犯罪率会提升0.72个百分点。并且之前也向您方说明了,在上海、浙江等地,刑满释放人员中高达76.3%的人在求职过程中困难重重。请问,如果他们找不到工作,为了维持基本生计,是不是就只能去犯罪了呢?
说到公职人员,我方也给您举过例子。比如我在花鸟市场买了一只乌龟,我是一个热爱动物的人,不知道它是保护动物,但这样我就犯罪了。我好吃好喝地照顾它,我很爱动物,可我是一名人民教师,出来之后就不能再当老师了。为什么呢?我有爱心,只是犯了一个可能无知的罪行而已。这个时候如果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过了一个月的考察期,我证明自己是个有爱心的人,是不是就能够回到我想要的岗位为社会做贡献呢?
我方今天想要强调的是,之所以推崇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因为我们诚恳地希望给每个人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哪怕一个人因为无知犯了罪,在付出代价、知道错误之后,我们也应该给他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机会。
以上感谢。
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时间为3分30秒,请正方四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吗?可以,请开始。
首先,我要指出您方之前的一个谬误。猥亵罪不是轻罪,其法条要求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轻罪范围之内。
您方今天一直在提及公职人员与普通职业的问题,那我们就从普通职业来探讨。您方一直告诉我们用人单位的情况,可您方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不能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您方也在提倡消除就业歧视,那么为什么不能进行轻罪消除呢?就像我方所说,直接在考察期过了之后消除不就好了吗?
您方还提到了不起诉制度,这让我方一直很困惑。难道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只要获得谅解,就可以不用为做过的事情付出代价吗?我方认为并非如此,您方没有考虑到被伤害者的权益。法律中的刑法目的包含报应效应,而报应效应主要在于惩罚。所以,您方所说的不起诉并不如我方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好。
我方之前提到,在没有相关数据的时候,就跟您方提到了人间网的数据。人间网的数据表明,失业率提升一个百分点的时候,犯罪率会提升0.72个百分点。并且之前也向您方说明了,在上海、浙江等地,刑满释放人员中高达76.3%的人在求职过程中困难重重。请问,如果他们找不到工作,为了维持基本生计,是不是就只能去犯罪了呢?
说到公职人员,我方也给您举过例子。比如我在花鸟市场买了一只乌龟,我是一个热爱动物的人,不知道它是保护动物,但这样我就犯罪了。我好吃好喝地照顾它,我很爱动物,可我是一名人民教师,出来之后就不能再当老师了。为什么呢?我有爱心,只是犯了一个可能无知的罪行而已。这个时候如果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过了一个月的考察期,我证明自己是个有爱心的人,是不是就能够回到我想要的岗位为社会做贡献呢?
我方今天想要强调的是,之所以推崇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因为我们诚恳地希望给每个人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哪怕一个人因为无知犯了罪,在付出代价、知道错误之后,我们也应该给他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机会。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