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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立场是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开宗明义,控辩交易是指被告人同意对某一刑事追诉承认有罪,以期得到控方(检察院)诸如减少量刑建议等的有利考虑。而社会正义更多体现在现实主义司法公正,在维持司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前提下,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若在当今社会状况下,控辩交易能够适应当下司法环境,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以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归结为我方得证。基于此,我方论点如下:
首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控辩交易可以提高司法机构审判的效率,进而让更多的案件得到审判。对于美国而言,有近80%的案件通过控辩交易得以解决,有效解决了案件羁押和司法拖延的问题,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行。而当下中国司法资源较为紧缺。最高法报告指出,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案4557.4万件,结案4526.8万件,2023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量已达357件。近几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常有案多人少、人案矛盾的表述,有许多案子等待审判时间极长,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以中国控辩交易第一案为例,在控辩交易中,被告人承认自己被控诉方指控的罪行,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放弃辩护观点,大大减少了审判的耗时,将谈判与证据交换确认的环节提前至庭前,最终仅用了25分钟便结束开庭,同时也减少了可能的上诉及再审等时间。辩诉交易制度还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以美国为例,一个大的刑事案件从调查到审判结束,往往要花费政府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美元的费用,如果被告不服有罪判决而提起上诉的话,则还要花费数目巨大的资金。对于被告人而言,诉讼越长久,则花费的时间和财力也就越多,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费用能够大大减少,甚至可以免除,提高了司法效益。
其次,控辩交易可以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之下,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当下司法案件中面临证据链不完全,或者因时间问题无法收集证据而难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情况。以强奸案为例,即使是立了案的强奸犯罪案件,最终被定罪的数量也很少。强奸案往往需要较为第一时间的证据,如被告人需在受害人体内发现嫌疑犯的DNA、精液等,因此2016年人民法院结案的全部性犯罪、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合计仅为5355件,2015年仅为5446件。然而,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的调查报告显示,仅21%的妇女都经历过性骚扰及强奸,该类案件的证据往往要求比较苛刻,因此而无法定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调查显示,在司法实践中,超过90%的强奸犯罪分子依靠口供能定罪。换言之,当前惩治强奸罪的司法实践高度依赖口供,而控辩交易通过让被告人承认自己的一定罪行,最终得到审判,在案件如果僵持不下的情况之下,将尽可能地处置犯罪,在职能上维护了社会的正义性。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立场是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开宗明义,控辩交易是指被告人同意对某一刑事追诉承认有罪,以期得到控方(检察院)诸如减少量刑建议等的有利考虑。而社会正义更多体现在现实主义司法公正,在维持司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前提下,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若在当今社会状况下,控辩交易能够适应当下司法环境,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以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归结为我方得证。基于此,我方论点如下:
首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控辩交易可以提高司法机构审判的效率,进而让更多的案件得到审判。对于美国而言,有近80%的案件通过控辩交易得以解决,有效解决了案件羁押和司法拖延的问题,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行。而当下中国司法资源较为紧缺。最高法报告指出,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案4557.4万件,结案4526.8万件,2023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量已达357件。近几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常有案多人少、人案矛盾的表述,有许多案子等待审判时间极长,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以中国控辩交易第一案为例,在控辩交易中,被告人承认自己被控诉方指控的罪行,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放弃辩护观点,大大减少了审判的耗时,将谈判与证据交换确认的环节提前至庭前,最终仅用了25分钟便结束开庭,同时也减少了可能的上诉及再审等时间。辩诉交易制度还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以美国为例,一个大的刑事案件从调查到审判结束,往往要花费政府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美元的费用,如果被告不服有罪判决而提起上诉的话,则还要花费数目巨大的资金。对于被告人而言,诉讼越长久,则花费的时间和财力也就越多,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费用能够大大减少,甚至可以免除,提高了司法效益。
其次,控辩交易可以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之下,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当下司法案件中面临证据链不完全,或者因时间问题无法收集证据而难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情况。以强奸案为例,即使是立了案的强奸犯罪案件,最终被定罪的数量也很少。强奸案往往需要较为第一时间的证据,如被告人需在受害人体内发现嫌疑犯的DNA、精液等,因此2016年人民法院结案的全部性犯罪、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合计仅为5355件,2015年仅为5446件。然而,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的调查报告显示,仅21%的妇女都经历过性骚扰及强奸,该类案件的证据往往要求比较苛刻,因此而无法定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调查显示,在司法实践中,超过90%的强奸犯罪分子依靠口供能定罪。换言之,当前惩治强奸罪的司法实践高度依赖口供,而控辩交易通过让被告人承认自己的一定罪行,最终得到审判,在案件如果僵持不下的情况之下,将尽可能地处置犯罪,在职能上维护了社会的正义性。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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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当今社会状况下,控辩交易能够适应当下司法环境,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以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则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反方四辩:听得到吗?大瑞你好。那我开始确认了。在你刚提到的控辩交易里,具体省略了原本司法手段的哪些流程?第一点是程序都保留,但在庭审时已达到了证据的交换,以及对罪名和量刑标准的确定。我就确认到这里。这是我们双方的第一重分析,我方在立论时会告诉你,我方的调查表明真正的控辩交易承认了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忽视了被审方,也忽视了原告方的声音。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
我接着往下问。我方网络不好,有个问题没听清楚,麻烦您重复一遍您对于社会正义的判准。
正方一辩:我们这里的社会正义更多体现在现实主义司法公正,换言之,我们既要维持司法效率,也要保证公平,达到两者的相统一。结果上要尽可能好,趋向于正义,程序上也要尽可能维持程序的公平。
反方四辩:那我针对你的两个论点来聊。我先跟你确认第一个论点所说的效率和正义的关系。我举个例子,我是一个积极办案的法官,原本一天一个案子,现在一天办10个案子,全是冤假错案,我离正义更近了还是更远?您能告诉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吗?这个概率是多少呢?在我方看来,我方的控辩交易也会涉及证据的确认,并不是简单的依靠。我只是确认一下你的态度,如果结果上你没有论证到冤假错案没有发生,没有论证到结果变得更好,单单效率的提高和社会正义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冤假错案越多,就离社会正义越远。这完全基于你的第一个论点。
我接着问你的第二个论点,你想论证的是程序正义没有被破坏,同时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对吧?
正方一辩:我方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我方这个效率的发生,首先是提高了一件案件审判的效率。
反方四辩:那这件案件到底是不是冤假错案呢?你也没有讲出中国法律羁押的数据,你就告诉我有可能有这种情况。回答我第二个问题。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告诉你了,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案是5401万。
反方四辩:可是跟着我的节奏,我在前面的例子里问你,你告诉我现在的强奸立案非常严苛,我们必须要有DNA的证据才能给他定罪,这么严苛有问题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没有问题。
反方四辩:而且我方告诉你,不仅仅是这样,在现在的现实判案下,强奸之所以能够定罪,90%是因为有最高的人证。
反方四辩:我打断一下,我确认性质上没有问题。我跟你讲真实的控辩交易,我方论点管(此处应为“论点”),我方论点管(此处应为“论点”)后面马上就要讲,其中一种情况是你原本是强奸罪,但你不肯认,当我把罪名改成猥亵罪的时候,你愿意认罪了,这是控辩交易的第一种情况,对不对?这也是符合你方理论的。我方认为控辩交易之所以能成立,那么检察官也会考虑到受害人的意见,是要在三方都统一的情况下,这个交易才能进行下去。
反方四辩:因为不会说(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所以我打断一下,这符合你方那个理论。我们还有证据表明原本有些人是清白的,然后为了避免被判更重的刑罚,他主动认下了强奸罪的罪名,这都是后面交易真实发现的情况,我确认这个细节。谢谢。
反方四辩:听得到吗?大瑞你好。那我开始确认了。在你刚提到的控辩交易里,具体省略了原本司法手段的哪些流程?第一点是程序都保留,但在庭审时已达到了证据的交换,以及对罪名和量刑标准的确定。我就确认到这里。这是我们双方的第一重分析,我方在立论时会告诉你,我方的调查表明真正的控辩交易承认了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忽视了被审方,也忽视了原告方的声音。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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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四辩:那我针对你的两个论点来聊。我先跟你确认第一个论点所说的效率和正义的关系。我举个例子,我是一个积极办案的法官,原本一天一个案子,现在一天办10个案子,全是冤假错案,我离正义更近了还是更远?您能告诉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吗?这个概率是多少呢?在我方看来,我方的控辩交易也会涉及证据的确认,并不是简单的依靠。我只是确认一下你的态度,如果结果上你没有论证到冤假错案没有发生,没有论证到结果变得更好,单单效率的提高和社会正义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冤假错案越多,就离社会正义越远。这完全基于你的第一个论点。
我接着问你的第二个论点,你想论证的是程序正义没有被破坏,同时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对吧?
正方一辩:我方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我方这个效率的发生,首先是提高了一件案件审判的效率。
反方四辩:那这件案件到底是不是冤假错案呢?你也没有讲出中国法律羁押的数据,你就告诉我有可能有这种情况。回答我第二个问题。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告诉你了,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案是5401万。
反方四辩:可是跟着我的节奏,我在前面的例子里问你,你告诉我现在的强奸立案非常严苛,我们必须要有DNA的证据才能给他定罪,这么严苛有问题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没有问题。
反方四辩:而且我方告诉你,不仅仅是这样,在现在的现实判案下,强奸之所以能够定罪,90%是因为有最高的人证。
反方四辩:我打断一下,我确认性质上没有问题。我跟你讲真实的控辩交易,我方论点管(此处应为“论点”),我方论点管(此处应为“论点”)后面马上就要讲,其中一种情况是你原本是强奸罪,但你不肯认,当我把罪名改成猥亵罪的时候,你愿意认罪了,这是控辩交易的第一种情况,对不对?这也是符合你方理论的。我方认为控辩交易之所以能成立,那么检察官也会考虑到受害人的意见,是要在三方都统一的情况下,这个交易才能进行下去。
反方四辩:因为不会说(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保留)。所以我打断一下,这符合你方那个理论。我们还有证据表明原本有些人是清白的,然后为了避免被判更重的刑罚,他主动认下了强奸罪的罪名,这都是后面交易真实发现的情况,我确认这个细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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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大家好。控辩交易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它使得被指控者参与进对自己的审判中。
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得到他所应当获得的东西。要看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要看控辩交易的事实、结果和原则是否实现正义。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在审判结果上,控辩交易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案件不是结案就能体现正义的。例如培根随笔中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10次犯罪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源头。”当警方目的不是公正审判,而是尽快结案,就会对罪行做出妥协以避免繁重的工作量,强奸幼童罪可以变成轻微伤害罪。福州的托马斯杀害丈夫被指控一级谋杀,通过控辩交易,最后只被判33年刑期。控辩交易下,受害者没有机会参与案件审判,记者被偏袒,而受害者的诉求被忽视。
另一方面,由于控方不正当的检控,警方会给辩方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交易,导致无辜者蒙冤入狱。据研究,监狱中最保守估计有2万人完全无辜,而无辜者之所以承认罪行,是因为他们面临着死刑的可能性,如果不同意交易,检方还会进行恐吓。佛州的古自利因殴打女友被捕,检察官向他提出了2年的诉讼交易,在他拒绝后,控方就提出了5年,他再次拒绝,于是检察官提出了更严重的指控——终身监禁,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报复行为。
其次,控辩交易损害了程序正义,使得司法道德市场化,违背了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有损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控辩交易省略了一些必要程序来换取效率。双方本应通过呈现证据和辩论的方式揭示案件真实,但在交易中双方只是协商而非依据事实,证据和案件本身被忽略,只需要口供而非证据就能结案,本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被破坏。
另一方面,控辩交易缺乏监督,没有实质性程序引导,检方权力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原本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在一切刑事指控中,被告依法享有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审判的权利。可是在控辩交易中,法官和陪审团不能审判犯罪人,而只是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反而是犯罪者参与了对自己的审判。换句话说,审判正在逐渐消失。
根据2018年美国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发布的报告来看,审判的减少将会引发多种问题,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错误将更难被发现,更会导致美国对抗式刑事司法的萎缩。例如,那他顿的联邦法院在2015年只进行了50次审判,许多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多年没有出庭,许多法官也多年没有主持过正式审判。引用一位法官的话:“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正在失灵,我们的司法质量受到了影响。”并且,控辩交易作为闭门谈判的产物,无论在检察系统内部还是法院,几乎无人复审控辩交易结果。在专注于交易的法律系统中,刑期、支持和细节以及法律后果变得不那么重要,效率原则和司法正义原则本就冲突,当然,量刑效果也能讨价还价,正义也就让步了。
以上。
尊敬的主席,大家好。控辩交易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它使得被指控者参与进对自己的审判中。
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得到他所应当获得的东西。要看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要看控辩交易的事实、结果和原则是否实现正义。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在审判结果上,控辩交易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案件不是结案就能体现正义的。例如培根随笔中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10次犯罪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源头。”当警方目的不是公正审判,而是尽快结案,就会对罪行做出妥协以避免繁重的工作量,强奸幼童罪可以变成轻微伤害罪。福州的托马斯杀害丈夫被指控一级谋杀,通过控辩交易,最后只被判33年刑期。控辩交易下,受害者没有机会参与案件审判,记者被偏袒,而受害者的诉求被忽视。
另一方面,由于控方不正当的检控,警方会给辩方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交易,导致无辜者蒙冤入狱。据研究,监狱中最保守估计有2万人完全无辜,而无辜者之所以承认罪行,是因为他们面临着死刑的可能性,如果不同意交易,检方还会进行恐吓。佛州的古自利因殴打女友被捕,检察官向他提出了2年的诉讼交易,在他拒绝后,控方就提出了5年,他再次拒绝,于是检察官提出了更严重的指控——终身监禁,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报复行为。
其次,控辩交易损害了程序正义,使得司法道德市场化,违背了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有损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控辩交易省略了一些必要程序来换取效率。双方本应通过呈现证据和辩论的方式揭示案件真实,但在交易中双方只是协商而非依据事实,证据和案件本身被忽略,只需要口供而非证据就能结案,本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被破坏。
另一方面,控辩交易缺乏监督,没有实质性程序引导,检方权力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原本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在一切刑事指控中,被告依法享有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审判的权利。可是在控辩交易中,法官和陪审团不能审判犯罪人,而只是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反而是犯罪者参与了对自己的审判。换句话说,审判正在逐渐消失。
根据2018年美国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发布的报告来看,审判的减少将会引发多种问题,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错误将更难被发现,更会导致美国对抗式刑事司法的萎缩。例如,那他顿的联邦法院在2015年只进行了50次审判,许多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多年没有出庭,许多法官也多年没有主持过正式审判。引用一位法官的话:“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正在失灵,我们的司法质量受到了影响。”并且,控辩交易作为闭门谈判的产物,无论在检察系统内部还是法院,几乎无人复审控辩交易结果。在专注于交易的法律系统中,刑期、支持和细节以及法律后果变得不那么重要,效率原则和司法正义原则本就冲突,当然,量刑效果也能讨价还价,正义也就让步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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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易在审判结果、对无辜者影响以及程序方面都存在违背正义的情况,所以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正方四辩:首先我想跟对方确认一下,您方认为什么样算正义?或者说我们今天讨论的社会正义是什么样的?社会正义是否就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得到他所应当获得的东西?如果在个案中刘暖心最后被判无罪,相信大家不会认为有了结果就等于正义,也会很不满。所以您的意思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正义是一种理想状态下没有任何冤假错案的正义,还是一种现实层面能做到最好的正义?您方也相信我们要在现实层面做到最好,那我们所应当追求的应该是往司法正义靠近。没错,所以我们今天不谈您方所说的完全没有差错的理想状态。
然后我们来聊聊现状,现状下有很多法官要面对大量的案件,那您方认为这些案件是被羁押更好还是被解决更好呢?
反方一辩:您方其实在这里玩文字游戏,被羁押还是被解决更好,我认为被正确解决比积压好,比被错误解决更好,因为一次错误的裁判会影响司法系统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正方四辩:那我们提到了另一个时代的建议,这是不是同一个问题呢?我要告诉您一个数据,现在中国的人案比大概是1比25%,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在当时解决,很有可能等案件结果出来的时候,关押时限已经到了,就可以直接出狱,难道这是您方认为面对社会更正义的选择吗?所以在您方看来,为了追求效率,受害者具体受到怎样的伤害不重要,这些嫌疑人有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不重要,最后是否实现了司法的正义审判也不重要。我们说过效率和司法的论断质量本身是有一个取舍的,而今天我方要告诉您,控辩环节以更好的效率为宜。
我们听到您方的论点,您方的第一个论点是告诉我冤假错案可能是由控辩交易带来的,请问您方如何证明这些冤假错案不是司法体制本身的弊端呢?我方已经告诉过您,在接受了控辩交易的案件中,200万人里面有2万人都是完全无辜被冤枉的,而且您方提出的这个例子没有直接的数据,我方可以告诉您,中国是有执行期间的,这个时间到了,我们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可以接替执行。您方要指证中国的案子在法定期间都执行不完,有2万是无辜的。这个案例我想问一下,如果他没有接受控辩交易,他无辜的概率是?
反方一辩:我方没有明白您方的意思,您说他接受控辩交易然后入狱,其中有2万人是无辜的,那么请问如果他没有接受控辩交易,他依然入狱,他无辜的概率是?
正方四辩:首先第一个点,中国是没有控辩交易的,您方可以去看一下论文。第二件事情就是您方刚刚说的,如果没有控辩交易,走法庭的正常程序,那法官和陪审就可以通过一步一步的程序,比如说……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所以您方今天告诉我的是只有控辩交易会产生冤假错案,然后……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请让我出示我的证据。其次您方提到200万里面有2万人,您从来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这个数据来源于哪里?
反方一辩:我觉得您方可以看一下,就来源于美国法官的一个调查。我方是来自美国法官在《纽约公评》上的论文也记载了这一点。然后关于我方是如何论证不进行这种交易走法庭程序会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的,我方的论稿已经告诉您了,因为只需要承认罪行就可以,所以会导致更多冤假错案。
正方四辩:首先对方这个说法我不知道能不能得到真正法律程序的证实,因为在我们真正的司法体系当中,应该有相对应的证据才行。
正方四辩:首先我想跟对方确认一下,您方认为什么样算正义?或者说我们今天讨论的社会正义是什么样的?社会正义是否就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得到他所应当获得的东西?如果在个案中刘暖心最后被判无罪,相信大家不会认为有了结果就等于正义,也会很不满。所以您的意思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正义是一种理想状态下没有任何冤假错案的正义,还是一种现实层面能做到最好的正义?您方也相信我们要在现实层面做到最好,那我们所应当追求的应该是往司法正义靠近。没错,所以我们今天不谈您方所说的完全没有差错的理想状态。
然后我们来聊聊现状,现状下有很多法官要面对大量的案件,那您方认为这些案件是被羁押更好还是被解决更好呢?
反方一辩:您方其实在这里玩文字游戏,被羁押还是被解决更好,我认为被正确解决比积压好,比被错误解决更好,因为一次错误的裁判会影响司法系统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正方四辩:那我们提到了另一个时代的建议,这是不是同一个问题呢?我要告诉您一个数据,现在中国的人案比大概是1比25%,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在当时解决,很有可能等案件结果出来的时候,关押时限已经到了,就可以直接出狱,难道这是您方认为面对社会更正义的选择吗?所以在您方看来,为了追求效率,受害者具体受到怎样的伤害不重要,这些嫌疑人有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不重要,最后是否实现了司法的正义审判也不重要。我们说过效率和司法的论断质量本身是有一个取舍的,而今天我方要告诉您,控辩环节以更好的效率为宜。
我们听到您方的论点,您方的第一个论点是告诉我冤假错案可能是由控辩交易带来的,请问您方如何证明这些冤假错案不是司法体制本身的弊端呢?我方已经告诉过您,在接受了控辩交易的案件中,200万人里面有2万人都是完全无辜被冤枉的,而且您方提出的这个例子没有直接的数据,我方可以告诉您,中国是有执行期间的,这个时间到了,我们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可以接替执行。您方要指证中国的案子在法定期间都执行不完,有2万是无辜的。这个案例我想问一下,如果他没有接受控辩交易,他无辜的概率是?
反方一辩:我方没有明白您方的意思,您说他接受控辩交易然后入狱,其中有2万人是无辜的,那么请问如果他没有接受控辩交易,他依然入狱,他无辜的概率是?
正方四辩:首先第一个点,中国是没有控辩交易的,您方可以去看一下论文。第二件事情就是您方刚刚说的,如果没有控辩交易,走法庭的正常程序,那法官和陪审就可以通过一步一步的程序,比如说……
反方一辩:打断一下,所以您方今天告诉我的是只有控辩交易会产生冤假错案,然后……
正方四辩:不好意思,请让我出示我的证据。其次您方提到200万里面有2万人,您从来没有回答我的问题,这个数据来源于哪里?
反方一辩:我觉得您方可以看一下,就来源于美国法官的一个调查。我方是来自美国法官在《纽约公评》上的论文也记载了这一点。然后关于我方是如何论证不进行这种交易走法庭程序会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的,我方的论稿已经告诉您了,因为只需要承认罪行就可以,所以会导致更多冤假错案。
正方四辩:首先对方这个说法我不知道能不能得到真正法律程序的证实,因为在我们真正的司法体系当中,应该有相对应的证据才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身份,欢迎你支持。
首先,给对方普及一个在中国法界的常识:对方称中国没有任何的公业交易,但我方调查显示,我们咨询了很多法学家与律师,他们都说中国现在存在一定程度的负面交易。请问西方所谓没有任何负面交易是如何得出的?而后请问对方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是关于我们今天的比较。就像我方一辩所说的,我们今天比较应该基于谁能将现状变得更好一点,秉持一种务实的态度,而不是去讨论到底谁能够更好地拿到那种理想正义。
第三点,你方提及我方所讲的效率之事。你方今天跟我方说,其实效率造成这么多冤假错案,那还叫效率吗?这样的冤假错案我们当然不需要。但这里的不同在于:第一,为什么有这么多冤假错案?你方跟我方说,其实冤假错案我觉得很多呀,因为有些法官和律师不愿意判,心里想,我减少一点工作量嘛,哎呀,我不想判了,我直接交一交就行了。可是对方要举证的是,第一,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不负责任的律师、这么不负责任的检察官?要知道我们现在实行案件终身制,如果你不认真去审判一个案子,那么将来你将面临非常严重的惩罚。所以为什么检察院、法官、律师会疏于职守,这个概率有多大?这是对方需要证明的第一点;第二点是对方需要说明,在这个流程中,我们知道现在上诉有很多流程,比如说一审、二审,你要进行诉讼交易,必须要在起诉之前进行这种交易,而不是在一审期间或者在二审期间,而且卡在这个流程的时间也非常苛刻,这是第二点概率小之处;第三点就是我方给你方讲的,我方前面讲这个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如果一件案子被判成冤假错案,然后在100年之后,所有的当事人都去世,你再告诉他,原来这个事情事实是这样的,那这样的正义还有什么意义?这是教育的第一点重要性,迟来的正义并不是正义。第二点,这样的正义还有什么意义?这是教育的重要性。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
第二点是我们要讲的现今数据。现在有很多的法官都面临非常大的工作量,比如说刚才方一辩所举的数据,现在每个法官一年要接受大概357件案,你想想一天大概要接受一件案件,这是何等恐怖的工作量。而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比较精确严谨的,对于法官来说,他们无力去真正认真审判每一个案子,而此时提升效率恰恰能够让他们减轻工作压力,从而有时间去更好地审判这些案子,并且审判更多的案子。当我们在审判这些案子的时候,同时还有更多的受害者,同时还有更多的原告在等法官审判他们的案子,这是第二点效率的重要性,能够解决更多积压的案件,让更多的原告得到公正对待。
然后就是对方跟我讲了好多市场化的问题,对方说,哎呀,今天我们进行诉讼交易之后就把司法变成买卖市场了。可是问题在于,我们现在本来就有控辩交易,我们为什么不能把它放到明面上,让国家来介入规范这件事情,这样难道不会让它们变得更好吗?比如说我们让人大、政协、纪委来监督,让人大来规范以取得更好的效果。谢谢。
正方二辩身份,欢迎你支持。
首先,给对方普及一个在中国法界的常识:对方称中国没有任何的公业交易,但我方调查显示,我们咨询了很多法学家与律师,他们都说中国现在存在一定程度的负面交易。请问西方所谓没有任何负面交易是如何得出的?而后请问对方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是关于我们今天的比较。就像我方一辩所说的,我们今天比较应该基于谁能将现状变得更好一点,秉持一种务实的态度,而不是去讨论到底谁能够更好地拿到那种理想正义。
第三点,你方提及我方所讲的效率之事。你方今天跟我方说,其实效率造成这么多冤假错案,那还叫效率吗?这样的冤假错案我们当然不需要。但这里的不同在于:第一,为什么有这么多冤假错案?你方跟我方说,其实冤假错案我觉得很多呀,因为有些法官和律师不愿意判,心里想,我减少一点工作量嘛,哎呀,我不想判了,我直接交一交就行了。可是对方要举证的是,第一,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不负责任的律师、这么不负责任的检察官?要知道我们现在实行案件终身制,如果你不认真去审判一个案子,那么将来你将面临非常严重的惩罚。所以为什么检察院、法官、律师会疏于职守,这个概率有多大?这是对方需要证明的第一点;第二点是对方需要说明,在这个流程中,我们知道现在上诉有很多流程,比如说一审、二审,你要进行诉讼交易,必须要在起诉之前进行这种交易,而不是在一审期间或者在二审期间,而且卡在这个流程的时间也非常苛刻,这是第二点概率小之处;第三点就是我方给你方讲的,我方前面讲这个迟来的正义是不是正义,如果一件案子被判成冤假错案,然后在100年之后,所有的当事人都去世,你再告诉他,原来这个事情事实是这样的,那这样的正义还有什么意义?这是教育的第一点重要性,迟来的正义并不是正义。第二点,这样的正义还有什么意义?这是教育的重要性。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
第二点是我们要讲的现今数据。现在有很多的法官都面临非常大的工作量,比如说刚才方一辩所举的数据,现在每个法官一年要接受大概357件案,你想想一天大概要接受一件案件,这是何等恐怖的工作量。而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比较精确严谨的,对于法官来说,他们无力去真正认真审判每一个案子,而此时提升效率恰恰能够让他们减轻工作压力,从而有时间去更好地审判这些案子,并且审判更多的案子。当我们在审判这些案子的时候,同时还有更多的受害者,同时还有更多的原告在等法官审判他们的案子,这是第二点效率的重要性,能够解决更多积压的案件,让更多的原告得到公正对待。
然后就是对方跟我讲了好多市场化的问题,对方说,哎呀,今天我们进行诉讼交易之后就把司法变成买卖市场了。可是问题在于,我们现在本来就有控辩交易,我们为什么不能把它放到明面上,让国家来介入规范这件事情,这样难道不会让它们变得更好吗?比如说我们让人大、政协、纪委来监督,让人大来规范以取得更好的效果。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未明确给出结论性表述。
可以首先明确一点:今天中国并没有控辩交易这件事情。中国有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与美国的控辩交易有具体区别。在中国,被告要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认,对于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此时主导权在控方;而美国是通过控方和被告进行谈判,从而达到被告减刑、提高效率的目的。
所以,今天我方要阐述为什么在中国,即便如对方所说案件羁押率如此高,也不能实行控辩交易,就是因为控辩交易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先来看第一点。对方告诉我控辩交易会提高效率,可是对方需要向我论证这种效率的结果是公平正义的结果。我方看到控辩交易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就像佛罗里达州的托马,她谋杀丈夫,被指控一级谋杀,可是通过控辩交易,她最后只被判了4年徒刑。
控辩交易的缺陷在于,如果它成为特定制度的基础,那么无辜的人也必须承受认罪的不当压力。古里斯因为殴打女友被捕,检察官向他提出2年的辩诉交易,他拒绝后,控方进而提出了5年,再次拒绝后,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指控,终身监禁。所以这个时候被告的刑罚不是根据他所犯的过错而制定的,而是根据双方交易成功与否来制定的,这背离了案件的事实。
更如对方所说,今天对方觉得案件羁押过多,不审判会出问题。可是我方发现,如果当控辩交易成为主流的时候,未审先判,大家会偏向于使用它,那么更多需要公正审理和证据搜集的案件就会被掩埋。这也是为什么美国80%的案件都要依赖控辩交易来解决,而不依赖正确的审理。我方发现,当这种制度成为一种大家需要遵循的制度的时候,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去审判了。就像曼哈顿的联邦法院,它在2015年只进行了50次审判,许多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也多年没有出庭,许多法官没有主持过正式的审判,他们认为美国的司法系统正在失灵,司法质量受到了影响。
所以对方一直在强调现在存在这个制度,从而只有通过这个制度我们才能实现效率和公平。可是对方从来没有探讨过,到底是什么导致了今天这样一个我们只能依赖控辩交易来实现司法意义的结果。我方认为,今天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看到事实。
我想我们现在还剩10分钟,应该能进行到下一个环节了,没事,他们还有你们下一个环节后,你先。(最后一句与申论环节不相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保留,如果确定要完全忠实原文则保留)
可以首先明确一点:今天中国并没有控辩交易这件事情。中国有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与美国的控辩交易有具体区别。在中国,被告要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认,对于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此时主导权在控方;而美国是通过控方和被告进行谈判,从而达到被告减刑、提高效率的目的。
所以,今天我方要阐述为什么在中国,即便如对方所说案件羁押率如此高,也不能实行控辩交易,就是因为控辩交易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先来看第一点。对方告诉我控辩交易会提高效率,可是对方需要向我论证这种效率的结果是公平正义的结果。我方看到控辩交易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就像佛罗里达州的托马,她谋杀丈夫,被指控一级谋杀,可是通过控辩交易,她最后只被判了4年徒刑。
控辩交易的缺陷在于,如果它成为特定制度的基础,那么无辜的人也必须承受认罪的不当压力。古里斯因为殴打女友被捕,检察官向他提出2年的辩诉交易,他拒绝后,控方进而提出了5年,再次拒绝后,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指控,终身监禁。所以这个时候被告的刑罚不是根据他所犯的过错而制定的,而是根据双方交易成功与否来制定的,这背离了案件的事实。
更如对方所说,今天对方觉得案件羁押过多,不审判会出问题。可是我方发现,如果当控辩交易成为主流的时候,未审先判,大家会偏向于使用它,那么更多需要公正审理和证据搜集的案件就会被掩埋。这也是为什么美国80%的案件都要依赖控辩交易来解决,而不依赖正确的审理。我方发现,当这种制度成为一种大家需要遵循的制度的时候,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去审判了。就像曼哈顿的联邦法院,它在2015年只进行了50次审判,许多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也多年没有出庭,许多法官没有主持过正式的审判,他们认为美国的司法系统正在失灵,司法质量受到了影响。
所以对方一直在强调现在存在这个制度,从而只有通过这个制度我们才能实现效率和公平。可是对方从来没有探讨过,到底是什么导致了今天这样一个我们只能依赖控辩交易来实现司法意义的结果。我方认为,今天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看到事实。
我想我们现在还剩10分钟,应该能进行到下一个环节了,没事,他们还有你们下一个环节后,你先。(最后一句与申论环节不相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保留,如果确定要完全忠实原文则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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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给出完整内容,以下是自由对辩环节的文字校对与分段:
在自由对辩环节,首先有辩手提出问题:“我有个问题是,为什么进行后面就一定会不重视证据的重要性?难道我们不是在今天把证据查完之后,发现这个证据非常难调查,比如在第一案中,在许多证据无法指向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才会采用一种不得已的折中手段吗?不是的,我方观点是当控辩交易成为主流的时候,为了审案效率大家会接受使用它,但什么时候证据会发现最多呢?就是在公开审理的时候,要求陪审团和被告方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这个时候证据会被显示出来,而当大家依赖于控辩交易的时候,这个时候证据反而是被省略的。就像你方所说的,到了这个环节大致省略是这个环节不对,同学在辩论之前,我们在公开审理之前,我们就有证据公示和交换环节,就是这个环节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对方证据,然后包括完善我们自己的证据。然后再问你方,控辩交易是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地位,那为什么我不能反对检察官给我提出的这些不合理的量刑?如果证据在控辩交易前就如此完备,那直接量刑就好了,为什么要实行控辩交易打折扣呢?”
接着该辩手继续提问:“我刚才讲的是如果你说今天检察官可能提出余报(此处疑似表述不清,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为‘诱导’之类的词)给的定罪,可是为什么?我对于一个不公正的罪名,我不能提出来自己的质疑,我不接受这个罪名,我想得到公正的法庭审判,为什么可以这样,为什么一定会出现这种情况?再一个问题是,今天我们要以前你方又讲中国,又讲美国,可不可以我们把两个分开一下,你不能既讲中国的优点,又讲美国的优点,我来告诉你具体为什么,我给我举一个例子,美国黑拳大臣(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为某一特定人物身份的错误表述)人范兰克斯,他被宣判强奸罪,在狱中服刑5年之后,该案认定为刑罚,有人就问他,就像你方问我方一样,为什么他要认罪?他的理由是,我其实对法律没有那么了解,律师建议我说,我如果不认罪会被判更久。我问,你控辩交易怎么帮助他收获正义?对,所以您方要告诉我,这样的律师在具体的案件中到底有多少,因为我方告诉你,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可以更换辩护律师,但是您方要告诉我的是他没有更换这个,并且他的举证是多少,然后再来跟您谈,您方说中国现在没有控辩交易,只能通过控(此处表述不完整),我方告诉你通过控辩交易可以实现这样的效率,您方告诉我,您方有更好的方法,请问那是什么方法?”
然后另一位辩手回应:“你没有认真听我方的立论,我方在立论中已经讲了,当你不愿意认罪的时候,检方会通过恐吓的方式,把你相同的罪名提高你的刑罚来让你更加倾向于认罪,就是美国普遍存在的司法问题,这种情况下,控辩交易是如何帮助那个大学生实现他的社会正义的?”
之前提问的辩手又说:“同学,我们现在正在讨论中国的情形,我问你中国是不是有上诉,是不是还可以再审,那么在这一个检察官恐吓我的时候,我坚持不妥协,哪怕这一判我,这判了我再上诉,我这个问题是不是也会解决呢?总比他一直僵持,死在那里永远拖着不解决,不仅消耗我的财力,还消耗这个时间更好。我真的很好奇,如果你方对于控辩交易的理解就是一句话坦白从宽,那有什么好聊的,为什么我方愿意聊美国的东西,就是因为,中国的司法界的共识就是在中国所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是控辩交易,因为这件事情是写在中国的法律里面呢,叫做认罪态度良好从宽处理。而真实的控辩交易是我们所查到的美国有90%的司法审判存在绕过证据审判和公开审判的环节,只有检方和被告,而没有你方所说的那个原告,没有双方平等的基础,这是不是真实的控辩交易的现状?”
最后之前回应的辩手再次回应:“同学,我刚已经讲到,我们有中国控辩第一案,在那一个案例里面,就是检察官、被告、原告他们三方也会达成一个统一,统一用这样的方式来结束,请问这时候他的不合理之处又在哪里呢?如果说原告基于事实,法官基于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认定了被告有罪,三方达成的统一控辩交易又在哪里呢?对方讲我还一直理想呢,可是在现实案件中,哪有那么多完整证据链,哪有那么多完美的证据?可是我们今天讨论控辩交易,恰恰就是在这种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要给受害者一个怎样的交代?我方觉得控辩交易一开始是用折中的好的交代方式,之前我方会跟警方讲,不是在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妄给那个被告的人定罪,这样对被告方怎么给他一个交代呢?”
辩题未明确给出完整内容,以下是自由对辩环节的文字校对与分段:
在自由对辩环节,首先有辩手提出问题:“我有个问题是,为什么进行后面就一定会不重视证据的重要性?难道我们不是在今天把证据查完之后,发现这个证据非常难调查,比如在第一案中,在许多证据无法指向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才会采用一种不得已的折中手段吗?不是的,我方观点是当控辩交易成为主流的时候,为了审案效率大家会接受使用它,但什么时候证据会发现最多呢?就是在公开审理的时候,要求陪审团和被告方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这个时候证据会被显示出来,而当大家依赖于控辩交易的时候,这个时候证据反而是被省略的。就像你方所说的,到了这个环节大致省略是这个环节不对,同学在辩论之前,我们在公开审理之前,我们就有证据公示和交换环节,就是这个环节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对方证据,然后包括完善我们自己的证据。然后再问你方,控辩交易是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地位,那为什么我不能反对检察官给我提出的这些不合理的量刑?如果证据在控辩交易前就如此完备,那直接量刑就好了,为什么要实行控辩交易打折扣呢?”
接着该辩手继续提问:“我刚才讲的是如果你说今天检察官可能提出余报(此处疑似表述不清,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为‘诱导’之类的词)给的定罪,可是为什么?我对于一个不公正的罪名,我不能提出来自己的质疑,我不接受这个罪名,我想得到公正的法庭审判,为什么可以这样,为什么一定会出现这种情况?再一个问题是,今天我们要以前你方又讲中国,又讲美国,可不可以我们把两个分开一下,你不能既讲中国的优点,又讲美国的优点,我来告诉你具体为什么,我给我举一个例子,美国黑拳大臣(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为某一特定人物身份的错误表述)人范兰克斯,他被宣判强奸罪,在狱中服刑5年之后,该案认定为刑罚,有人就问他,就像你方问我方一样,为什么他要认罪?他的理由是,我其实对法律没有那么了解,律师建议我说,我如果不认罪会被判更久。我问,你控辩交易怎么帮助他收获正义?对,所以您方要告诉我,这样的律师在具体的案件中到底有多少,因为我方告诉你,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可以更换辩护律师,但是您方要告诉我的是他没有更换这个,并且他的举证是多少,然后再来跟您谈,您方说中国现在没有控辩交易,只能通过控(此处表述不完整),我方告诉你通过控辩交易可以实现这样的效率,您方告诉我,您方有更好的方法,请问那是什么方法?”
然后另一位辩手回应:“你没有认真听我方的立论,我方在立论中已经讲了,当你不愿意认罪的时候,检方会通过恐吓的方式,把你相同的罪名提高你的刑罚来让你更加倾向于认罪,就是美国普遍存在的司法问题,这种情况下,控辩交易是如何帮助那个大学生实现他的社会正义的?”
之前提问的辩手又说:“同学,我们现在正在讨论中国的情形,我问你中国是不是有上诉,是不是还可以再审,那么在这一个检察官恐吓我的时候,我坚持不妥协,哪怕这一判我,这判了我再上诉,我这个问题是不是也会解决呢?总比他一直僵持,死在那里永远拖着不解决,不仅消耗我的财力,还消耗这个时间更好。我真的很好奇,如果你方对于控辩交易的理解就是一句话坦白从宽,那有什么好聊的,为什么我方愿意聊美国的东西,就是因为,中国的司法界的共识就是在中国所谓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是控辩交易,因为这件事情是写在中国的法律里面呢,叫做认罪态度良好从宽处理。而真实的控辩交易是我们所查到的美国有90%的司法审判存在绕过证据审判和公开审判的环节,只有检方和被告,而没有你方所说的那个原告,没有双方平等的基础,这是不是真实的控辩交易的现状?”
最后之前回应的辩手再次回应:“同学,我刚已经讲到,我们有中国控辩第一案,在那一个案例里面,就是检察官、被告、原告他们三方也会达成一个统一,统一用这样的方式来结束,请问这时候他的不合理之处又在哪里呢?如果说原告基于事实,法官基于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认定了被告有罪,三方达成的统一控辩交易又在哪里呢?对方讲我还一直理想呢,可是在现实案件中,哪有那么多完整证据链,哪有那么多完美的证据?可是我们今天讨论控辩交易,恰恰就是在这种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要给受害者一个怎样的交代?我方觉得控辩交易一开始是用折中的好的交代方式,之前我方会跟警方讲,不是在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妄给那个被告的人定罪,这样对被告方怎么给他一个交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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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我听到刚才你们一直在谈论的内容都比较理想化。我先点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您好,刚才我听到你们所说的很多内容,包括所谓“交易罪名”这种说法,都是在谈理想中的正义。现在我把话题拉到现实当中。我想问一下,对于我方论述里提到的中国出现的强奸案件,如果证据链不充足的情况下,您方认为该怎么判?
证据链不充足就应该去找证据,如果按照您方的逻辑,证据链不充足,那为什么犯罪行为人还要接受控辩交易呢?他不接受控辩交易就无罪释放好了。但是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告诉我您的看法,您的意思似乎是证据不充足就可以无罪释放,可是如果无罪释放,对于被害者来说,正义在哪里呢?所以您方所说的在证据不充足情况下通过控辩交易来帮助判案这样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我方只是说明这一点。
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被害者的正义在哪里呢?如果您不能回答,那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很多时候,在司法实践中,绝对的正义是不能实现的。
请您再说一遍,我没听清楚,对不起。网络卡吗?应该是反方一辩那边正常。那如果听得到我就继续问了。听不到的话,对不起,我可能网不太好,可以重复一下吗?您是说我重复一下是吗?哦,对。他刚刚还没问,那我们刚才所纠结的问题在于,证据链不充足就不应该这样,我们达成的共识是这样无法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在之后的环节我会向您证明如何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那我接下来往下问,对方辩友,您是否认为正义的时效性很重要?我觉得“迟到的正义到底是不是正义”这还是一个辩题,所以我方肯定也没办法给您明确回答。
那我们就举一个具体例子吧,有一个叫汪康夫的老师,他之前因为涉嫌强奸被关了10年,出狱后坚持自己的清白,申诉了44天,在临终前得到了自己的清白。您觉得对于他来说这种正义足够吗?我方也有一个案件,安东尼·迈尔·格林案,他因为被控辩交易恐吓,服了27年刑期,最后在DNA技术见证下发现自己是清白的。我打断一下,我之后会跟您谈控辩交易这种冤假错案的问题的,您现在回答我,您觉得这种正义足够吗?我觉得这种正义至少比他被错判要好。所以您觉得他背负了一生的骂名就足够吗?您方的论证是建立在他被错判的情况之下的。不是,这并不关案件的问题,我只是想问关于正义的时效性重要吗?当然重要。
那很好,我们达成了共识。接下来我们也要记住这是我的问题,有总比没有要好,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谢谢。
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我听到刚才你们一直在谈论的内容都比较理想化。我先点反方一辩。对方辩友您好,刚才我听到你们所说的很多内容,包括所谓“交易罪名”这种说法,都是在谈理想中的正义。现在我把话题拉到现实当中。我想问一下,对于我方论述里提到的中国出现的强奸案件,如果证据链不充足的情况下,您方认为该怎么判?
证据链不充足就应该去找证据,如果按照您方的逻辑,证据链不充足,那为什么犯罪行为人还要接受控辩交易呢?他不接受控辩交易就无罪释放好了。但是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告诉我您的看法,您的意思似乎是证据不充足就可以无罪释放,可是如果无罪释放,对于被害者来说,正义在哪里呢?所以您方所说的在证据不充足情况下通过控辩交易来帮助判案这样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我方只是说明这一点。
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被害者的正义在哪里呢?如果您不能回答,那我们达成一个共识,很多时候,在司法实践中,绝对的正义是不能实现的。
请您再说一遍,我没听清楚,对不起。网络卡吗?应该是反方一辩那边正常。那如果听得到我就继续问了。听不到的话,对不起,我可能网不太好,可以重复一下吗?您是说我重复一下是吗?哦,对。他刚刚还没问,那我们刚才所纠结的问题在于,证据链不充足就不应该这样,我们达成的共识是这样无法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在之后的环节我会向您证明如何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那我接下来往下问,对方辩友,您是否认为正义的时效性很重要?我觉得“迟到的正义到底是不是正义”这还是一个辩题,所以我方肯定也没办法给您明确回答。
那我们就举一个具体例子吧,有一个叫汪康夫的老师,他之前因为涉嫌强奸被关了10年,出狱后坚持自己的清白,申诉了44天,在临终前得到了自己的清白。您觉得对于他来说这种正义足够吗?我方也有一个案件,安东尼·迈尔·格林案,他因为被控辩交易恐吓,服了27年刑期,最后在DNA技术见证下发现自己是清白的。我打断一下,我之后会跟您谈控辩交易这种冤假错案的问题的,您现在回答我,您觉得这种正义足够吗?我觉得这种正义至少比他被错判要好。所以您觉得他背负了一生的骂名就足够吗?您方的论证是建立在他被错判的情况之下的。不是,这并不关案件的问题,我只是想问关于正义的时效性重要吗?当然重要。
那很好,我们达成了共识。接下来我们也要记住这是我的问题,有总比没有要好,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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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采看3遍的质询、发音及记时。嗯,我这行正旁一边。可以听到吗? 正方:可以,可以。 反方三辩:同学,我第一个问题现在确认一下比较框架。今天我出生以后,中国变得更好的,可以论证到我有利于中国的发展啊,我我方是认为你要跟现实中比较呢,比如说如果你出生,你没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所以我确认到这里。你们给我论证控电,控电交易本身它的机制,它的执行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而不能单纯的给我一个出现前和出销的比较。
现在我继续来尽你的两个论点聊好了。你你本质上是要给我论证公平和效率。我们现下来说,我就先先说效率。我就拿你那个强奸案来说,你是怎么论证到控控意交易有利于那个强奸罪被真正的受,真正可以判罪,真正可以实现公正的呢?
正方:(未明确回答) 反方三辩:那我们们也先来谈效率,首先澄清民方一点,在中国而谈的,以中国的控辩交易第一案为例,他本身就是包括了受害人同意、检方同意、法院旁观,那个法院旁观认为审判包括被告人(此处表述较乱)。 正方:美国今天有90%的交易是控辩交易,而中国今天邻方只找到那个控辩第一案,我们现在辩题到底是要聊中国还是要聊美国,还是要看大多数情况? 反方三辩:那没关系,我方可以跟您方慢慢聊嘛,我们先从中国这里来坦然来回答您方的问题,从跟上我的节奏,你告诉我在你第一辩稿告诉我那个强奸对立,他是怎么实现控面交易对公证的帮助的啊?你们方刚才要谈效率,现在要谈公正,那我们就先在来谈公证吧。我方告诉你,因为他取证很困难,所以强奸案他主要判依靠的是什么呢?依靠的是被告,盗被告(此处应为“到被告”,表述有误),既然他的举证了过来,他都没有证据,为什么你去强奸犯,为什么要接受你的空间交易呢?那这应该是犯苏有罪呢(此处“犯苏有罪”表述不清),对,那么我们就把他谈判、约判分为两方面来谈呢,一个是他本来就有罪,那他会担心我会不会有更多的证据最终被查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用断子罪(此处表述不清)的量刑,让他及时的得到一个审判,这是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对于那些无罪的人,我方也告诉你了,他仍然可以坚持自己无罪,像您方说的,他也没有道理去说他本来就是武断性的打断一下。主席,主席你在给悲剧啊(此处表述不清),知道对不起,对不起。
反方三辩:所以我觉得您方的论证逻辑很奇怪,你告诉我,对于一个无罪的人来说,他可以宣称本身有罪,可是我问你的问题,叫一个有罪的人因为没有证据宣称自己无罪,他凭什么要这个公证表语(此处表述不清)?你没有回答我,你也没有论证公正。
第二件事情我们来看效率,你告诉我效率如果一个事情它办成了冤假错案,但是它促进了效率,它有的叫有利于社会正义嘛。
反方三辩:首先我方回答你,我方这一个控诉教育(应为“控辩交易”),它其实的经济叫做损失业务原理(此处表述不清)意思就是在家真正有罪的情况之下,是已经找到了一定的证据的情况之下,他更偏向于认罪来换取一个较轻的量刑,然后您方来告诉我,他为什么不会认罪,然后回答您方,嗯,第二个问题啊,能后再重复一下吗?不算是的。
反方三辩:就是你如果一个案子他被他是被判错了,判决效率上的提升,智能效有利于社会啊(此处“智能效”表述不清),我方一直在向你要这类于冤假错案的真正的他的数据有多少,因为在我方的逻辑框架看来,他可以更换他的辩护律师,他也可以对法人(此处表述不清)在真正的情况之下,身处在上这样两样个公分(此处表述不清),一个控诉交易中,他不需要提供证据,也不需要提供证词,他只需要检察官跟被告者在私底下达成证明实上的一致,这个案子就可以结案,你从事理上回答我,这样的流程凭什么有利于社会争议(应为“社会正义”),凭什么有利于法律决理(应为“法律治理”)啊?
反方三辩:我方告诉你,在中国的控子教的第一案例(应为“控辩交易第一案”),法院的很好(此处表述不清),您们的最终更没关系,没关系。
反方三辩:所以林方(应为“您方”)也认在现在这个社会大多数存在的美国90%的控制交易(应为“控辩交易”)中,控制交易的流程是不会有利于社会的一个历质(应为“历史”)的,您方只是觉得在主题为什么没有机会失警方(此处表述不清)只是觉得在中国教育那么主题化的土壤下(此处表述不清),在控制教育(应为“控辩交易”)还没有实施的情况下,我们走一条完全理想的路,可以实现控股教育(应为“控辩交易”)。
反方三辩:那你告诉我,为什么美国90%的案子都要结,即使曼哈顿一个律师一年只能接50件案件,他都要选择90%都是孔怖效育(应为“控辩交易”)啊?那您方论,那您方可以告诉我,这90%的案件里面,真正的冤假错案到底有多少件,如果这90%的案件有89%,他都是正常的审判,确实审判的有害的人的话,他就是符合效率和公给(应为“公平”)的统一呀,未然的话,按照美国他每个年案件的积压率的话,刚又来讨问题个(此处表述不清),问题是美国一天一个曼哈顿地区的法官一年都只能接50件案件了,为什么他们还要继继续实施控辩交易?那您方心还还是刚才您方说控在美国实施控面交易(应为“控辩交易”),您方要告诉我他的弊端,你告诉我弊端是产生冤假错案,那么这90%的控诉就利理(此处表述不清)它的冤假错案到底占比是多少呀?这是您光明(应为“您方”)没有回答的问题啊。
反方三辩:那么我依然就要本分(此处表述不清),我觉得林望今(应为“您方”)的比较宽(此处表述不清),我觉得他到今天比较框架本身是存在问题,他方西伯(此处表述不清)跟我探讨了美国的整体,又会愿(此处表述不清)跟我在中,又只愿意探讨中国,我当然后续陈词中说明这一点,我方愿意把中国和美国分开,慢慢跟你讲,谢谢。
反方三辩:采看3遍的质询、发音及记时。嗯,我这行正旁一边。可以听到吗? 正方:可以,可以。 反方三辩:同学,我第一个问题现在确认一下比较框架。今天我出生以后,中国变得更好的,可以论证到我有利于中国的发展啊,我我方是认为你要跟现实中比较呢,比如说如果你出生,你没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所以我确认到这里。你们给我论证控电,控电交易本身它的机制,它的执行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而不能单纯的给我一个出现前和出销的比较。
现在我继续来尽你的两个论点聊好了。你你本质上是要给我论证公平和效率。我们现下来说,我就先先说效率。我就拿你那个强奸案来说,你是怎么论证到控控意交易有利于那个强奸罪被真正的受,真正可以判罪,真正可以实现公正的呢?
正方:(未明确回答) 反方三辩:那我们们也先来谈效率,首先澄清民方一点,在中国而谈的,以中国的控辩交易第一案为例,他本身就是包括了受害人同意、检方同意、法院旁观,那个法院旁观认为审判包括被告人(此处表述较乱)。 正方:美国今天有90%的交易是控辩交易,而中国今天邻方只找到那个控辩第一案,我们现在辩题到底是要聊中国还是要聊美国,还是要看大多数情况? 反方三辩:那没关系,我方可以跟您方慢慢聊嘛,我们先从中国这里来坦然来回答您方的问题,从跟上我的节奏,你告诉我在你第一辩稿告诉我那个强奸对立,他是怎么实现控面交易对公证的帮助的啊?你们方刚才要谈效率,现在要谈公正,那我们就先在来谈公证吧。我方告诉你,因为他取证很困难,所以强奸案他主要判依靠的是什么呢?依靠的是被告,盗被告(此处应为“到被告”,表述有误),既然他的举证了过来,他都没有证据,为什么你去强奸犯,为什么要接受你的空间交易呢?那这应该是犯苏有罪呢(此处“犯苏有罪”表述不清),对,那么我们就把他谈判、约判分为两方面来谈呢,一个是他本来就有罪,那他会担心我会不会有更多的证据最终被查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用断子罪(此处表述不清)的量刑,让他及时的得到一个审判,这是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对于那些无罪的人,我方也告诉你了,他仍然可以坚持自己无罪,像您方说的,他也没有道理去说他本来就是武断性的打断一下。主席,主席你在给悲剧啊(此处表述不清),知道对不起,对不起。
反方三辩:所以我觉得您方的论证逻辑很奇怪,你告诉我,对于一个无罪的人来说,他可以宣称本身有罪,可是我问你的问题,叫一个有罪的人因为没有证据宣称自己无罪,他凭什么要这个公证表语(此处表述不清)?你没有回答我,你也没有论证公正。
第二件事情我们来看效率,你告诉我效率如果一个事情它办成了冤假错案,但是它促进了效率,它有的叫有利于社会正义嘛。
反方三辩:首先我方回答你,我方这一个控诉教育(应为“控辩交易”),它其实的经济叫做损失业务原理(此处表述不清)意思就是在家真正有罪的情况之下,是已经找到了一定的证据的情况之下,他更偏向于认罪来换取一个较轻的量刑,然后您方来告诉我,他为什么不会认罪,然后回答您方,嗯,第二个问题啊,能后再重复一下吗?不算是的。
反方三辩:就是你如果一个案子他被他是被判错了,判决效率上的提升,智能效有利于社会啊(此处“智能效”表述不清),我方一直在向你要这类于冤假错案的真正的他的数据有多少,因为在我方的逻辑框架看来,他可以更换他的辩护律师,他也可以对法人(此处表述不清)在真正的情况之下,身处在上这样两样个公分(此处表述不清),一个控诉交易中,他不需要提供证据,也不需要提供证词,他只需要检察官跟被告者在私底下达成证明实上的一致,这个案子就可以结案,你从事理上回答我,这样的流程凭什么有利于社会争议(应为“社会正义”),凭什么有利于法律决理(应为“法律治理”)啊?
反方三辩:我方告诉你,在中国的控子教的第一案例(应为“控辩交易第一案”),法院的很好(此处表述不清),您们的最终更没关系,没关系。
反方三辩:所以林方(应为“您方”)也认在现在这个社会大多数存在的美国90%的控制交易(应为“控辩交易”)中,控制交易的流程是不会有利于社会的一个历质(应为“历史”)的,您方只是觉得在主题为什么没有机会失警方(此处表述不清)只是觉得在中国教育那么主题化的土壤下(此处表述不清),在控制教育(应为“控辩交易”)还没有实施的情况下,我们走一条完全理想的路,可以实现控股教育(应为“控辩交易”)。
反方三辩:那你告诉我,为什么美国90%的案子都要结,即使曼哈顿一个律师一年只能接50件案件,他都要选择90%都是孔怖效育(应为“控辩交易”)啊?那您方论,那您方可以告诉我,这90%的案件里面,真正的冤假错案到底有多少件,如果这90%的案件有89%,他都是正常的审判,确实审判的有害的人的话,他就是符合效率和公给(应为“公平”)的统一呀,未然的话,按照美国他每个年案件的积压率的话,刚又来讨问题个(此处表述不清),问题是美国一天一个曼哈顿地区的法官一年都只能接50件案件了,为什么他们还要继继续实施控辩交易?那您方心还还是刚才您方说控在美国实施控面交易(应为“控辩交易”),您方要告诉我他的弊端,你告诉我弊端是产生冤假错案,那么这90%的控诉就利理(此处表述不清)它的冤假错案到底占比是多少呀?这是您光明(应为“您方”)没有回答的问题啊。
反方三辩:那么我依然就要本分(此处表述不清),我觉得林望今(应为“您方”)的比较宽(此处表述不清),我觉得他到今天比较框架本身是存在问题,他方西伯(此处表述不清)跟我探讨了美国的整体,又会愿(此处表述不清)跟我在中,又只愿意探讨中国,我当然后续陈词中说明这一点,我方愿意把中国和美国分开,慢慢跟你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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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给出。
正方三辩·小结:
这方面最方便,刚才我们从之前提及的强奸案案件中来窥探一下,我们通过控辩交易如何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在这个案件中,强奸罪取证难度高,如果没有控辩交易,单纯依靠实物证据,很难达到判案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你们对正义的定义也是要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对吧?所以在这时只有通过控辩交易才有可能达到对犯罪分子的判案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控辩交易实际上达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
接下来回答一下刚才您方问的问题,为什么控辩交易的流程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您方认为控辩交易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方面是让犯罪分子认了一个较轻的罪,您觉得这种罪行的交易是不正义的;另一方面您方的观点是控辩交易可能造成一个无辜的人认罪。下面我来阐述为什么说控辩交易可以惩治犯罪。我方刚才也跟您说了一个原理,叫做辩护损失心理,这其实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是检方和辩方的博弈过程。辩方不知道起诉能否成功,检方也不知道能否找到其他证据,这种情况下,因为心理作用的影响,所以辩方倾向于认一个罪,即使在数学上是不划算的,所以通过控辩交易可以更好地惩治犯罪。
再跟您聊冤假错案的问题。您觉得冤假错案是怎么造成的呢?我给您举个例子,您说听取被害人的证词可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被害人撒谎的话,当然是可能的;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有没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当然是可能的。所以能说听取证词和设立法官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吗?不是。所以,冤假错案是司法本身的一个弊端,而不是控辩交易的弊端。如果一个人真的被诬陷,他面临冤假错案,控辩交易仅仅是给他一个选择,他可以选,也可以不选,这也说明控辩交易并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我的小结到此结束。
辩题未明确给出。
正方三辩·小结:
这方面最方便,刚才我们从之前提及的强奸案案件中来窥探一下,我们通过控辩交易如何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在这个案件中,强奸罪取证难度高,如果没有控辩交易,单纯依靠实物证据,很难达到判案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你们对正义的定义也是要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对吧?所以在这时只有通过控辩交易才有可能达到对犯罪分子的判案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控辩交易实际上达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
接下来回答一下刚才您方问的问题,为什么控辩交易的流程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您方认为控辩交易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方面是让犯罪分子认了一个较轻的罪,您觉得这种罪行的交易是不正义的;另一方面您方的观点是控辩交易可能造成一个无辜的人认罪。下面我来阐述为什么说控辩交易可以惩治犯罪。我方刚才也跟您说了一个原理,叫做辩护损失心理,这其实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是检方和辩方的博弈过程。辩方不知道起诉能否成功,检方也不知道能否找到其他证据,这种情况下,因为心理作用的影响,所以辩方倾向于认一个罪,即使在数学上是不划算的,所以通过控辩交易可以更好地惩治犯罪。
再跟您聊冤假错案的问题。您觉得冤假错案是怎么造成的呢?我给您举个例子,您说听取被害人的证词可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被害人撒谎的话,当然是可能的;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有没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当然是可能的。所以能说听取证词和设立法官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吗?不是。所以,冤假错案是司法本身的一个弊端,而不是控辩交易的弊端。如果一个人真的被诬陷,他面临冤假错案,控辩交易仅仅是给他一个选择,他可以选,也可以不选,这也说明控辩交易并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我的小结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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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小结发言。
第一件事情,我就以强奸罪为例进行阐述。对于一个强奸犯而言,如果案件证据本身不充足,他根本没有接受控辩交易的必要,只要咬死控辩交易不利就可以了。而如果证据不足,他只是要进行控辩交易。对方体现出一种很理想化的想法,认为这个强奸犯不愿意认罪,现在给他一个较轻的罪名,他就会认罪,他凭什么认罪呢?对方凭什么觉得一个犯人会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选择认一个罪名呢?
第二件事情,我方更愿意从机制方面来讲,控辩交易本身是不可行的。因为在控辩交易中,本质上是双方在博弈自身利益,我们要逐一分析在这个案子中谁博弈到了什么利益。对于一个检察官来说,他可以让这个案子更快结案,这有利于他的工作。因为在美国,检察官能否连任要看民众对他的支持率,而民众支持率大概率来源于他任期内的结案率。对方今天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在于,在大部分的控辩交易中,人们是请不起专业律师的,而这个交易真正取决于的是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博弈。对于那些请不起律师的人来说,大概只能有一个公设律师,而公设律师会考虑如何让这个案子更快结案。所以大家发现了吗?在这个交易中,甚至博弈的双方,即检察官和被告的代理律师,他们都希望案子能更快结案,以便让他们的工作更好地进行,而并非关心公平,并非真正关心受害者的公平。
第三件事情是,对方今天也承认,要构想一个像中国那样理想化的过程,让这个过程更好地实施。可是我方认为,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在降低刑事诉讼程序的尊严和权威,因为它完全把一个刑事犯罪的审判流程,替换成了一种利益上的博弈。因为这个过程只需要口供定罪,只需要双方达成口供上的一致,就能够做出最后的结果。而中国一直坚持的是,认罪认罚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不要求降低证据标准,也不要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只是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一种鼓励而已。这就是双方基本的分歧所在,因为我方认为一个案子不能通过一些利益上的让渡来实现审判,我们一定要遵循法律真正坚持的维护受害者公平的原则。而在对方今天的论证中,对方一直在表达的本质就是我们可以牺牲一部分公平来换取另一种公平,我方认为这样是不行的。
反方三辩小结发言。
第一件事情,我就以强奸罪为例进行阐述。对于一个强奸犯而言,如果案件证据本身不充足,他根本没有接受控辩交易的必要,只要咬死控辩交易不利就可以了。而如果证据不足,他只是要进行控辩交易。对方体现出一种很理想化的想法,认为这个强奸犯不愿意认罪,现在给他一个较轻的罪名,他就会认罪,他凭什么认罪呢?对方凭什么觉得一个犯人会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选择认一个罪名呢?
第二件事情,我方更愿意从机制方面来讲,控辩交易本身是不可行的。因为在控辩交易中,本质上是双方在博弈自身利益,我们要逐一分析在这个案子中谁博弈到了什么利益。对于一个检察官来说,他可以让这个案子更快结案,这有利于他的工作。因为在美国,检察官能否连任要看民众对他的支持率,而民众支持率大概率来源于他任期内的结案率。对方今天有一个很大的误区在于,在大部分的控辩交易中,人们是请不起专业律师的,而这个交易真正取决于的是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博弈。对于那些请不起律师的人来说,大概只能有一个公设律师,而公设律师会考虑如何让这个案子更快结案。所以大家发现了吗?在这个交易中,甚至博弈的双方,即检察官和被告的代理律师,他们都希望案子能更快结案,以便让他们的工作更好地进行,而并非关心公平,并非真正关心受害者的公平。
第三件事情是,对方今天也承认,要构想一个像中国那样理想化的过程,让这个过程更好地实施。可是我方认为,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在降低刑事诉讼程序的尊严和权威,因为它完全把一个刑事犯罪的审判流程,替换成了一种利益上的博弈。因为这个过程只需要口供定罪,只需要双方达成口供上的一致,就能够做出最后的结果。而中国一直坚持的是,认罪认罚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不要求降低证据标准,也不要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只是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一种鼓励而已。这就是双方基本的分歧所在,因为我方认为一个案子不能通过一些利益上的让渡来实现审判,我们一定要遵循法律真正坚持的维护受害者公平的原则。而在对方今天的论证中,对方一直在表达的本质就是我们可以牺牲一部分公平来换取另一种公平,我方认为这样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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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vs 环节:陈词PK一
在这个环节的陈词中,我有点迷糊了。我们买才30对吗?还有,是谁先开始陈词呢?是台湾方先开始吗?我都有点不记得了。有谁能听到我说话吗?能听到就好。那我就开始吧。
坦白讲,我没理解对方今天关于“空面条”要解决什么问题。对方说政治链不充足就不入罪,这对受害人是不正义的。打个比方,有个我完全不认识的人被偷了东西,警察却莫名其妙把我抓起来,还告诉我,虽然没有我偷东西的证据,但多少要给我判点罪名,不然对受害人不公正。这难道不荒谬吗?
对方提出的损失厌恶理论更离谱。对方说只要有一点证据,我就会倾向于认罪,因为不想被判更久刑期。可我本就是无辜的人,清楚知道自己没犯罪,法官根本不可能找到我犯罪的证据,这和博弈没有任何关系。
真实的现状是我方在辩论稿中提到的美国控面遭遇的土壤,恰恰源于民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对司法审判的深深不信任。就像我方之前提到的例子,有人明明没犯罪,却依旧认罪,在狱中服刑5年,因为他担心不认罪会被判得更久。
后面的辩友可能没听懂我说的博弈是什么。这个博弈是针对已经犯罪的人而言的。对方一直在混淆美国和中国的情况。我们先思考美国的空面交易是如何发展到今天这一步的。在40年代,空面交易开始出现,最初处于灰色地带,可以自由进行交易。到了70年代,这个行为被规范化,在警方办公室等更合理的场合进行。也就是说,在美国,即使没有立法规范空面交易,空面交易本身也不会消失,反而是立法规范之后,可以有更合规的方式去进行。
其次,这关系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很多审理要经过大量流程,所以积押案远远多于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升效率,为了解决哪怕是偷东西都要经过陪审团提审的情况,他们必须有这样的制度。
再回到中国,根据控面交易第一案,我们其实已经收集到了相当的证据,但当时没办法把所有受害人都找来,所以被迫用后面碑(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是“后备”之类的词)的方式来实施受害(此处表述不通顺,可能存在语音转写错误)。
辩题:vs 环节:陈词PK一
在这个环节的陈词中,我有点迷糊了。我们买才30对吗?还有,是谁先开始陈词呢?是台湾方先开始吗?我都有点不记得了。有谁能听到我说话吗?能听到就好。那我就开始吧。
坦白讲,我没理解对方今天关于“空面条”要解决什么问题。对方说政治链不充足就不入罪,这对受害人是不正义的。打个比方,有个我完全不认识的人被偷了东西,警察却莫名其妙把我抓起来,还告诉我,虽然没有我偷东西的证据,但多少要给我判点罪名,不然对受害人不公正。这难道不荒谬吗?
对方提出的损失厌恶理论更离谱。对方说只要有一点证据,我就会倾向于认罪,因为不想被判更久刑期。可我本就是无辜的人,清楚知道自己没犯罪,法官根本不可能找到我犯罪的证据,这和博弈没有任何关系。
真实的现状是我方在辩论稿中提到的美国控面遭遇的土壤,恰恰源于民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对司法审判的深深不信任。就像我方之前提到的例子,有人明明没犯罪,却依旧认罪,在狱中服刑5年,因为他担心不认罪会被判得更久。
后面的辩友可能没听懂我说的博弈是什么。这个博弈是针对已经犯罪的人而言的。对方一直在混淆美国和中国的情况。我们先思考美国的空面交易是如何发展到今天这一步的。在40年代,空面交易开始出现,最初处于灰色地带,可以自由进行交易。到了70年代,这个行为被规范化,在警方办公室等更合理的场合进行。也就是说,在美国,即使没有立法规范空面交易,空面交易本身也不会消失,反而是立法规范之后,可以有更合规的方式去进行。
其次,这关系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很多审理要经过大量流程,所以积押案远远多于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升效率,为了解决哪怕是偷东西都要经过陪审团提审的情况,他们必须有这样的制度。
再回到中国,根据控面交易第一案,我们其实已经收集到了相当的证据,但当时没办法把所有受害人都找来,所以被迫用后面碑(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是“后备”之类的词)的方式来实施受害(此处表述不通顺,可能存在语音转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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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发言:
所以你方也发现了,一开始空间交易一直处于一个灰色地带,直到最后局势愈演愈烈、无法控制时,才变成了一个公开时期。你方(乙方)似乎认为一定是在一个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的,可是后面的交易很可能是在法院地下室的自助餐厅,一边喝咖啡一边就决定了,这全凭检察官和被告律师的道德良心。那么,我们要如何保证公正结果的成立呢?正如我方所说,大量陪审团的介入,能够保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大家能够进行充分的辩论,从而得到一个更可信任的结果。
而你方所担心的浪费美国司法资源的罪魁祸首是什么呢?我方发现,在美国有大量不必要的行为也被纳入了罪行。例如,在美国,在路边随意大小便也要被纳入罪行,这就导致法官有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而如何减轻这些罪行,如何将其精细化,才是我方认为应该倡导的过程,而不是用构建交易这样一个本身就错误的结果来结束错误。
对方刚才在陈述中有一个点,我发现,一个嫌疑人凭什么认罪呢?我方强调一个嫌疑人要认罪,可是对方又有一个说法是,今天律师有可能诱导这个人认罪,所以这个人到底是可能认罪还是不可能认罪,对方的口径显然是矛盾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对方在刚才的辩论中所说的,我们的辩诉交易不严谨,可能喝个咖啡就达成一笔交易。可是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将这种隐性的灰色地带抬到明面上来,让国家力量进行干预,比如让政府、人大、民众进行监督,把这个灰色地带变成阳光地带,从而解决你方所说的这些问题。
第三点是关于效率问题。我们今天从来不是牺牲效率换取公平,我们今天谈的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什么?社会正义从来就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而我们在公平方面需要怎么做呢?比如在辩诉交易中,让嫌疑人供出更多的同伙来抓住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再比如在辩诉交易一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可能那个人根本就抓不到,可是通过辩诉交易这种方法可以把这些人抓起来,即使判刑,也起码给被害人一个交代。谢谢。
甲方发言:
所以你方也发现了,一开始空间交易一直处于一个灰色地带,直到最后局势愈演愈烈、无法控制时,才变成了一个公开时期。你方(乙方)似乎认为一定是在一个公开的法庭上进行的,可是后面的交易很可能是在法院地下室的自助餐厅,一边喝咖啡一边就决定了,这全凭检察官和被告律师的道德良心。那么,我们要如何保证公正结果的成立呢?正如我方所说,大量陪审团的介入,能够保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大家能够进行充分的辩论,从而得到一个更可信任的结果。
而你方所担心的浪费美国司法资源的罪魁祸首是什么呢?我方发现,在美国有大量不必要的行为也被纳入了罪行。例如,在美国,在路边随意大小便也要被纳入罪行,这就导致法官有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而如何减轻这些罪行,如何将其精细化,才是我方认为应该倡导的过程,而不是用构建交易这样一个本身就错误的结果来结束错误。
对方刚才在陈述中有一个点,我发现,一个嫌疑人凭什么认罪呢?我方强调一个嫌疑人要认罪,可是对方又有一个说法是,今天律师有可能诱导这个人认罪,所以这个人到底是可能认罪还是不可能认罪,对方的口径显然是矛盾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对方在刚才的辩论中所说的,我们的辩诉交易不严谨,可能喝个咖啡就达成一笔交易。可是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将这种隐性的灰色地带抬到明面上来,让国家力量进行干预,比如让政府、人大、民众进行监督,把这个灰色地带变成阳光地带,从而解决你方所说的这些问题。
第三点是关于效率问题。我们今天从来不是牺牲效率换取公平,我们今天谈的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什么?社会正义从来就是效率与公平相统一。而我们在公平方面需要怎么做呢?比如在辩诉交易中,让嫌疑人供出更多的同伙来抓住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再比如在辩诉交易一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可能那个人根本就抓不到,可是通过辩诉交易这种方法可以把这些人抓起来,即使判刑,也起码给被害人一个交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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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回应你方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我方要表明,真正犯罪的人肯定会使控辩交易减少,甚至逃脱惩罚;而那些原本无辜的人,恰恰因为控辩交易强制要求所有案子都要有一个相对应的罪名,显然会被诱导而产生冤假错案。
第二,你方认为灰色地带不好,一旦将其置于阳光下就会变好。可是看看美国,美国将其置于阳光下60多年了,变好了吗?并没有。美国如今有诸多冤假错案,很多犯罪可以用较轻的罪名来抵消,甚至到现在,这个教育(此处疑似“交易”)问题已经被解决,现在发现美国很多法官无案可判,在后续交易的流程中,陪审团和法官都没什么作用。但是美国的问题真的被解决了吗?为什么没有呢?我方认为控辩交易的本质是放大了人的主观性,只要这个案子适合、适配罪名的利益就能判定,而舍弃了法律原本的公平性,法律原本要求的管控步骤全然被舍弃。而我方认为,法律要维持其客观性才能真正有效,一旦被赋予太多主观、混杂的因素,恰恰是不好的。
对方今天告诉我们,如果将其置于灰色地带,依然可以很好、很合理地发展。也就是说,你方又有一个口径不一致的地方。你方一开始认为中国目前没有控辩交易,但如果控辩交易在灰色地带也算的话,你方凭什么认为现在中国的律师不能在咖啡厅里和检察官聊天呢?
另外,关于你方提到的政治问题,在当前的控辩交易中,它主要发生在检察院。检察院的审理流程是公安机关先提交证据,检察院负责查看案件是否应进行下一步处理,如果不行就退回原处进一步调查,然后再到检察院,这并不是没有证据的栽赃陷害。同理,当一个人走到需要控辩交易的阶段时,他大概率或者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是你方所描述的完全被冤枉的状态。所以你方所说的这种情况在中国其实是不存在的。
我现在回应你方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我方要表明,真正犯罪的人肯定会使控辩交易减少,甚至逃脱惩罚;而那些原本无辜的人,恰恰因为控辩交易强制要求所有案子都要有一个相对应的罪名,显然会被诱导而产生冤假错案。
第二,你方认为灰色地带不好,一旦将其置于阳光下就会变好。可是看看美国,美国将其置于阳光下60多年了,变好了吗?并没有。美国如今有诸多冤假错案,很多犯罪可以用较轻的罪名来抵消,甚至到现在,这个教育(此处疑似“交易”)问题已经被解决,现在发现美国很多法官无案可判,在后续交易的流程中,陪审团和法官都没什么作用。但是美国的问题真的被解决了吗?为什么没有呢?我方认为控辩交易的本质是放大了人的主观性,只要这个案子适合、适配罪名的利益就能判定,而舍弃了法律原本的公平性,法律原本要求的管控步骤全然被舍弃。而我方认为,法律要维持其客观性才能真正有效,一旦被赋予太多主观、混杂的因素,恰恰是不好的。
对方今天告诉我们,如果将其置于灰色地带,依然可以很好、很合理地发展。也就是说,你方又有一个口径不一致的地方。你方一开始认为中国目前没有控辩交易,但如果控辩交易在灰色地带也算的话,你方凭什么认为现在中国的律师不能在咖啡厅里和检察官聊天呢?
另外,关于你方提到的政治问题,在当前的控辩交易中,它主要发生在检察院。检察院的审理流程是公安机关先提交证据,检察院负责查看案件是否应进行下一步处理,如果不行就退回原处进一步调查,然后再到检察院,这并不是没有证据的栽赃陷害。同理,当一个人走到需要控辩交易的阶段时,他大概率或者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是你方所描述的完全被冤枉的状态。所以你方所说的这种情况在中国其实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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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提及具体内容 环节:陈词PK四
谢主席,关于案件之事,首先要探讨的是证据问题。今天警方可能发现某地有人被偷钱,有金钱被盗的证据,但不知窃贼是谁,于是案件立案。那么我们该去哪里抓捕这个窃贼呢?按照常规的推定原则,可能存在抓不到窃贼或者需要自行寻找证据的情况。
然而,如今存在控辩交易这种情况。就拿检察官办案来说,很简单,抓一个人,恐吓他就好了。就近来的清白专案来看,发现那些被指控强奸罪名的人当中,有10%是完全无辜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如今只需要口供就可以了,只需要律师和检察官两方交易一下就行。对方说要摆到明面上来,可是美国虽然将这种制度合法化了,但协议内容不需要公开,协议流程不需要有程序上的推断,也没有人监督,之后也没有人审查。那么那些被关进去的无辜者该怎么办呢?
实际上,首先第一点,中美情况不同,不能拿美国的数据来说明中国的国情。况且关于美国的例子我已经向对方阐述过了。而且美国这次完全无视香港,为什么美国在对方看来好像是罪恶之都一样呢?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一直强调法律要维持其客观性,不能带着主观去断案。可是只要法官是人,就会带有主观情绪去断案。而在对方的描述下,好像控辩交易只要法官和律师谈妥就可以达成交易。但我们看到的事实并非如此。事实是,无论控辩交易是什么样的,都要经过辩方与控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妥协。不可能说,我觉得你该定这个罪,就定这个罪,而是要经过辩方、原告与被告本人同意才能达成的。
第三点就是我方刚刚提到的主观性问题。每个法官都可能带有主观倾向,那么如何规范这种主观影响呢?就像我方刚刚所说的,把这个灰色节点挪到阳光下,肯定会比把这件事放在灰色地带更好。我们通过国家力量,通过政府纪律的监督,显然要比对方所说的检察官和律师喝喝茶就能解决问题要好得多。
辩题:未明确提及具体内容 环节:陈词PK四
谢主席,关于案件之事,首先要探讨的是证据问题。今天警方可能发现某地有人被偷钱,有金钱被盗的证据,但不知窃贼是谁,于是案件立案。那么我们该去哪里抓捕这个窃贼呢?按照常规的推定原则,可能存在抓不到窃贼或者需要自行寻找证据的情况。
然而,如今存在控辩交易这种情况。就拿检察官办案来说,很简单,抓一个人,恐吓他就好了。就近来的清白专案来看,发现那些被指控强奸罪名的人当中,有10%是完全无辜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如今只需要口供就可以了,只需要律师和检察官两方交易一下就行。对方说要摆到明面上来,可是美国虽然将这种制度合法化了,但协议内容不需要公开,协议流程不需要有程序上的推断,也没有人监督,之后也没有人审查。那么那些被关进去的无辜者该怎么办呢?
实际上,首先第一点,中美情况不同,不能拿美国的数据来说明中国的国情。况且关于美国的例子我已经向对方阐述过了。而且美国这次完全无视香港,为什么美国在对方看来好像是罪恶之都一样呢?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一直强调法律要维持其客观性,不能带着主观去断案。可是只要法官是人,就会带有主观情绪去断案。而在对方的描述下,好像控辩交易只要法官和律师谈妥就可以达成交易。但我们看到的事实并非如此。事实是,无论控辩交易是什么样的,都要经过辩方与控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妥协。不可能说,我觉得你该定这个罪,就定这个罪,而是要经过辩方、原告与被告本人同意才能达成的。
第三点就是我方刚刚提到的主观性问题。每个法官都可能带有主观倾向,那么如何规范这种主观影响呢?就像我方刚刚所说的,把这个灰色节点挪到阳光下,肯定会比把这件事放在灰色地带更好。我们通过国家力量,通过政府纪律的监督,显然要比对方所说的检察官和律师喝喝茶就能解决问题要好得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各位,我首先要说明,我方今天将论述焦点聚焦在美国是有原因的。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不同于控辩交易,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从未降低,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规范,是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转化为一种制度性的鼓励。而控辩交易的核心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双方核心目的的根本区别。正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审法官在论文中的原话,所以前面我们在视频中也达成了共识,贵方也认可,迟来的正义总好过邪恶,所以贵方关于效率的论点毫无意义。
接下来我们进入到真实的控辩交易在程序正义上的危害与利好的比较。我方所说的司法市场化的现象,绝不仅仅是司法程序的简化,而是将司法公正视为一种可妥协的资源。在自由辩中,贵方暴露出底线,说将其规范化、放到明面上,接受大众监督就好了。坦白讲,我方认为放到明面上更可怕。我们在公堂上询问被告,你愿意承担多大的罪名,能给予多少赔偿,能在多大程度上无条件配合我们的工作。这时大家会觉得案件裁定的核心不再是事实和证据,而是利益。一旦放到明面上,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就会消失,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只要自己在社会上更有钱、更有地位,能给出更多的筹码,就能少判几年刑,甚至可能被宣判无罪。到那时,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根本保障,就失去了保障每个人最基本平等权利的作用,这就是我方所说的司法市场化的根本性危害。如果将其放到明面上,就是在真实意义上破坏了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根基。
其次,我想问贵方,在我方看来,美国的国情犹如一个魔鬼。坦白讲,我方认真调研了美国司法界的争论点。如我方前面所述,有两点。第一点,美国的高犯罪率背后其实是美国法律教育文化的偏颇性。美国并非没有法治教育,其法治教育的问题在于,美国民众更强调法律是每个人的保护,所以大家都紧紧握住法律,伸张自己的权利,却没有强调法律也是每个人不可触碰的红线,所以美国民众对法律依赖有余而敬畏不足,这是其犯罪率高的原因。第二点,美国特殊的文化信仰导致不当的法律资源分配,对个人隐私和公共秩序的高度重视,会如我方前面所说,导致我们对刑事案件的认定过于宽泛。我们需要通过非常严格的法律框架来维持公共场所的秩序,就像我方前面所说,在公共场合上厕所与杀人、放火、强奸占用完全相同的社会资源,我方认为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我方也从书上听到了一些美国民众自己的声音,他们也觉得这样的法规完全没有必要。这是我方想要强调的,美国的高犯罪率以及独特的美国法律资源分配是导致案件价值问题的原因。
那么真正的社会正义如何实现呢?像中国一样,真正做好法治教育,让每个民众对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和定位,尝试修改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让资源真正流向民众在意的案件。这几乎必然会损害效率,因为法律的调整会有人不适应,法治教育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可能要30年、50年之后才能看到成效。但我方坦然承认,正义本身就是一种理想化的存在,它本来就是脆弱的,是通过我们严谨的法律程序、每个公民的共同维护、每一场审判的公正,才逐渐形成的。正义的脆弱性恰恰在于它容易被侵蚀,每一次偏离正义的妥协,都会在正义的画卷上留下污点。
各位,我首先要说明,我方今天将论述焦点聚焦在美国是有原因的。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不同于控辩交易,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从未降低,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规范,是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转化为一种制度性的鼓励。而控辩交易的核心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双方核心目的的根本区别。正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审法官在论文中的原话,所以前面我们在视频中也达成了共识,贵方也认可,迟来的正义总好过邪恶,所以贵方关于效率的论点毫无意义。
接下来我们进入到真实的控辩交易在程序正义上的危害与利好的比较。我方所说的司法市场化的现象,绝不仅仅是司法程序的简化,而是将司法公正视为一种可妥协的资源。在自由辩中,贵方暴露出底线,说将其规范化、放到明面上,接受大众监督就好了。坦白讲,我方认为放到明面上更可怕。我们在公堂上询问被告,你愿意承担多大的罪名,能给予多少赔偿,能在多大程度上无条件配合我们的工作。这时大家会觉得案件裁定的核心不再是事实和证据,而是利益。一旦放到明面上,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就会消失,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只要自己在社会上更有钱、更有地位,能给出更多的筹码,就能少判几年刑,甚至可能被宣判无罪。到那时,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根本保障,就失去了保障每个人最基本平等权利的作用,这就是我方所说的司法市场化的根本性危害。如果将其放到明面上,就是在真实意义上破坏了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根基。
其次,我想问贵方,在我方看来,美国的国情犹如一个魔鬼。坦白讲,我方认真调研了美国司法界的争论点。如我方前面所述,有两点。第一点,美国的高犯罪率背后其实是美国法律教育文化的偏颇性。美国并非没有法治教育,其法治教育的问题在于,美国民众更强调法律是每个人的保护,所以大家都紧紧握住法律,伸张自己的权利,却没有强调法律也是每个人不可触碰的红线,所以美国民众对法律依赖有余而敬畏不足,这是其犯罪率高的原因。第二点,美国特殊的文化信仰导致不当的法律资源分配,对个人隐私和公共秩序的高度重视,会如我方前面所说,导致我们对刑事案件的认定过于宽泛。我们需要通过非常严格的法律框架来维持公共场所的秩序,就像我方前面所说,在公共场合上厕所与杀人、放火、强奸占用完全相同的社会资源,我方认为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我方也从书上听到了一些美国民众自己的声音,他们也觉得这样的法规完全没有必要。这是我方想要强调的,美国的高犯罪率以及独特的美国法律资源分配是导致案件价值问题的原因。
那么真正的社会正义如何实现呢?像中国一样,真正做好法治教育,让每个民众对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和定位,尝试修改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让资源真正流向民众在意的案件。这几乎必然会损害效率,因为法律的调整会有人不适应,法治教育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可能要30年、50年之后才能看到成效。但我方坦然承认,正义本身就是一种理想化的存在,它本来就是脆弱的,是通过我们严谨的法律程序、每个公民的共同维护、每一场审判的公正,才逐渐形成的。正义的脆弱性恰恰在于它容易被侵蚀,每一次偏离正义的妥协,都会在正义的画卷上留下污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真正的社会正义应像中国一样做好法治教育,修改刑事案件认定标准,但这可能损害效率,不过正义本身是脆弱且理想化的,需要严谨法律程序、公民共同维护和公正审判来逐渐形成,不应有偏离正义的妥协。
单词计时。首先,我们今天还是要回归到一开始对于正义的定义。我们都认为,定义应该建立在现实层面,而非理想层面。
您方今天一直强调我们要完全按流程走,应该完全杜绝控辩交易。我方当然认为,如果能够不通过控辩交易来完成所有案件,这自然是最好的情况。但是,我方今天已经指出,目前基层法院面临人少案多的问题。人少案多意味着这些案件如果按照正常流程走,可能很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理;或者说,如果要完成法院的一定KPI来完成案件审理,还不如通过控辩交易来实现快速解决,这是提升司法效率的一个方面。
另外,您方一直强调控辩交易会带来司法上的交易,会让司法如同儿戏。但我很好奇,这种情况难道不是贪污吗?不管是贿赂检察官,还是贿赂法院,本质上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整个国家体系的亵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凭什么认为如果允许了控辩交易,就一定会纵容贪污腐败呢?这依然是在法律规定之内不允许做的事情,所以并不涉及利益交换。
再进一步来说,您方今天表示,如果遇到一些案件缺乏证据,就应该忽视这些案件,或者让这些人无罪。但您知道吗?我们在一开始举证强奸案的时候就提到,如今对于强奸的举证很大程度上与现实不相符。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认为女性身上有伤就证明她受到了强奸,阴道里有伤就证明她受到强奸,可能要在阴道里发现其他人的精子,才认为她受到了强奸。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只能通过控辩交易将男方定为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对于女性来说,也是对她权益的守护;对于社会民众来说,这也是对正义的守护,而不是单纯向某一方的力量倾斜,我们一定要把最好的治理方式确定下来才好。
对方今天一直很理想主义,当然,理想主义是每个人的目标,或者说是每个人都会追随的理想,但现实是残酷的,并不那么理想。司法会尽量保护大多数人,但无法保护到每一个角落。我们今天希望控辩交易可以保护我们,尽可能地保护我们的权益。
因为这边一直没有计时,所以我的时间差不多还剩44秒,我这边显示的是2分33秒,到时间会告知。
最后,我们再说一下中国跟美国的问题,再强调一下中国第一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在中国的第一案中,只有第一个被抓的人被处理了,剩下的人并没有被抓,所以我们不能判定其他人到底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因此,我们只给主犯定了罪,而并非像您方所说的缺乏证据链,缺乏合理的东西去给一个无辜的人定罪这种情况。
单词计时。首先,我们今天还是要回归到一开始对于正义的定义。我们都认为,定义应该建立在现实层面,而非理想层面。
您方今天一直强调我们要完全按流程走,应该完全杜绝控辩交易。我方当然认为,如果能够不通过控辩交易来完成所有案件,这自然是最好的情况。但是,我方今天已经指出,目前基层法院面临人少案多的问题。人少案多意味着这些案件如果按照正常流程走,可能很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理;或者说,如果要完成法院的一定KPI来完成案件审理,还不如通过控辩交易来实现快速解决,这是提升司法效率的一个方面。
另外,您方一直强调控辩交易会带来司法上的交易,会让司法如同儿戏。但我很好奇,这种情况难道不是贪污吗?不管是贿赂检察官,还是贿赂法院,本质上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整个国家体系的亵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凭什么认为如果允许了控辩交易,就一定会纵容贪污腐败呢?这依然是在法律规定之内不允许做的事情,所以并不涉及利益交换。
再进一步来说,您方今天表示,如果遇到一些案件缺乏证据,就应该忽视这些案件,或者让这些人无罪。但您知道吗?我们在一开始举证强奸案的时候就提到,如今对于强奸的举证很大程度上与现实不相符。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认为女性身上有伤就证明她受到了强奸,阴道里有伤就证明她受到强奸,可能要在阴道里发现其他人的精子,才认为她受到了强奸。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只能通过控辩交易将男方定为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对于女性来说,也是对她权益的守护;对于社会民众来说,这也是对正义的守护,而不是单纯向某一方的力量倾斜,我们一定要把最好的治理方式确定下来才好。
对方今天一直很理想主义,当然,理想主义是每个人的目标,或者说是每个人都会追随的理想,但现实是残酷的,并不那么理想。司法会尽量保护大多数人,但无法保护到每一个角落。我们今天希望控辩交易可以保护我们,尽可能地保护我们的权益。
因为这边一直没有计时,所以我的时间差不多还剩44秒,我这边显示的是2分33秒,到时间会告知。
最后,我们再说一下中国跟美国的问题,再强调一下中国第一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在中国的第一案中,只有第一个被抓的人被处理了,剩下的人并没有被抓,所以我们不能判定其他人到底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因此,我们只给主犯定了罪,而并非像您方所说的缺乏证据链,缺乏合理的东西去给一个无辜的人定罪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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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司法状况下,控辩交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能提升司法效率、不必然导致贪污腐败、能守护权益,不应以理想主义否定控辩交易,而应认可其在司法中的积极作用。
接下来就耐心等待吧,时间也快到了。
各方有没有想要交流、交换资料之类的东西呢?我们准备得很不充分,所以应该无法给武大的同学带来什么收获。你们回答得很好,我们准备得有些仓促,今天在场上可能对某些问题的阐释不是很清晰。不过,如果我们双方有任何需求的话,可以交流、交换一下资料。
感觉时间快到了,而且时间也有点晚了,我们双方就各自回去复盘吧。
接下来就耐心等待吧,时间也快到了。
各方有没有想要交流、交换资料之类的东西呢?我们准备得很不充分,所以应该无法给武大的同学带来什么收获。你们回答得很好,我们准备得有些仓促,今天在场上可能对某些问题的阐释不是很清晰。不过,如果我们双方有任何需求的话,可以交流、交换一下资料。
感觉时间快到了,而且时间也有点晚了,我们双方就各自回去复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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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立论、质询对辩或者驳论内容,而是比赛结束后的交流内容,主要是表达等待结果、准备不充分、对自身表现的遗憾以及提议赛后复盘等想法,不存在逻辑结构分析的必要内容。